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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准则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过程,
企业合并是目前企业会计实物处理中出现的比较多的一项交易和事项。特别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有时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减少同业竞争,或者提高市场占有率等,往往会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来实现。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一些大的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壮大也基本上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的。
企业合并按照法律形式可以划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仅对控股合并下合并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现行准则下的核算方法的改变中某些问题予以探讨。
1 两种准则下核算范围之比较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的适用范围的调整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原来的权益法转变为现在的成本法。
2 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为成本法的原因
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
(1)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相协调
根据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拥有子公司时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就是说,母公司要把其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要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当中来。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是把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都并入进来,那么,由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如果考虑资产负债便的影响,它所实现的资产的增值,已经反映到了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当中。所以从合并财务表这个角度来考虑,对子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上体现的是实质上的权益法。那么,对子公司的这部分权益法的信息,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能够体现的情况下,在日常的账簿核算和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这部分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原则上可以避免信息的重复。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存在不足
照旧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样处理有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等弊端。原因如下:
权益法下确认的未实际分派的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只是理论上的增值,能否实现还受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权益法把未实现的投资收益提前确认,与谨慎性原则不符。
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其实际收到的股利,这会导致利润分配所需的现金流出大于股利收回的现金流入;而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可以保证在当期或近期内收回现金。
此外,也有投资方利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关系,运用权益法粉饰报表。改用成本法后,投资方的利润不受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使原按权益法确认的未实现投资收益不能进入利润表,提高了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降低了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3)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对外报告分成两个层次:
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企业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投资的情况下,对外报告财务情况时,原则上都采用权益法,也就是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同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当中,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也是采用权益法。
单独财务报表。它是同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从国际会计准则来看,既然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权益法的投资已经在合并报表中有所体现,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这三类投资都是应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便于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而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其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即使存在虚增的情况,也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因此,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既能提供整个企业集团的信息,又能提供投资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
3 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方法的思考
投资收益的确认是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关键点。以下根据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及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该适当简化。
现行准则中,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的确定: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自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公式: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综上可知,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比较复杂。一方面要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差;另一方面当情况发生逆转时又要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转回,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转回的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和。
此外,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的计算和调整比较繁琐。而成本法核算的本意就是将非重大影响事项采用简化处理,因此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进行适当简化,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促进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一)转换前公允价值上升[例1]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万元现金从C公司处(A公司和C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具有公开的交易市场,A公司以短期持有为目的,因此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6000万元,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B公司2012年全年净利润为3000万元;2013年4月30日,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次年6月30日,A公司又以1200万元现金为对价从D公司处(A公司和D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2%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A公司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项股权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1)不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在不追溯调整情况下,A公司原持有10%股权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加上新增12%股权的对价1200万元,就是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转换前公允价值下降[例2]现假定例1其他条件都不变,2013年6月30日,A公司持有B公司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为-100万元。
(三)两者的区别对比例1和例2可以发现,由于公允价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调整的情况下,使得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追溯调整情况下高出2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1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要低100万元。由于公允价值下降,不追溯调整与追溯调整相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低3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1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高出400万元。而不管是公允价值上升还是公允价值下降,在追溯调整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调整的方法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权益法核算
此种情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我国最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应用指南中以例题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在转换时,投资方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增加投资而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了更好地分析和说明问题,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对不追溯调整和追溯调整进行对比分析。
(一)转换前公允价值上升[例3]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万元现金从C公司处(A公司和C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具有公开的交易市场,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管理。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6000万元,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1)不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A公司原持有10%股权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加上新增12%股权的对价1200万元,就是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400万元,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实现净利润不调整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发放现金股利会增加本期的投资收益,也不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如下,(2)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如果进行追溯调整,则视同权益法从开始时就一贯被采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二)转换前公允价值下降[例4]现假定例3其他条件都不变,2013年6月30日,A公司对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为-100万元。
(三)两者的区别对比例3和例4可以发现,由于公允价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调整的情况下,使得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追溯调整情况下高出2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5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要高300万元。由于公允价值下降,不追溯调整与追溯调整相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低3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以前年度损益要高300万元。而不管是公允价值上升还是公允价值下降,在追溯调整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调整的方法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三、结论
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可知,金融资产转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不仅影响到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而且对当期和前期的损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股票的市场价格频繁无序波动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从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时采用追溯调整能够提供更加准确、真实,且更相关谨慎的会计信息,因此是目前较为适当的选择。追溯调整是国际惯例,在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大背景下,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在这方面尚未有相关的规定。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成本 所有者权益变动 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原准则相比较,其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二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量;三是关于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四是关于按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五是吸收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年报通知的相关内容。笔者就上述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探究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实质变化。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具体包括:(1)对子公司投资;(2)对合营企业投资;(3)对联营企业投资。
显然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缩小,将原长期股权投资中的第四部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之外,明确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应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原因有:一是从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或获利模式来分析,企业的金融资产一般为短期持有,通过资本利得实现其收益;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持有期较长,对被投资方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决策从而实现回报。因此,该类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具有同质性,将其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之外,通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二是2014年1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明确了不同条件下可以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方法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从而使该类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能够取得,这就为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供了可能。
另外,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本准则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均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但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关系的判断上均有其微妙的变化。比如,母子公司的判断,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职业判断;再比如,对合营企业的判断,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来认定。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按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按合并形式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中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一定是控股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与修订前比较没有发生变化,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与修订前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定;而修订前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计量。这样修订的原因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前和合并后均受相同一方的控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是最终控制方的子公司,合并方从母公司取得被合并方的股权投资,在初始计量时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来分析更为恰当。
三、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所有者权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变动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对合营企业和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原准则及解释中明确规定:被投资方实现利润或者发生亏损,投资方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损失);被投资方宣告分派利润,投资方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投资方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但是,除了上述因素外,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的,比如被投资方增资所形成的资本(股本)溢价、被投资方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权益成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其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并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12年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权益法――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征求意见稿)》,在该文件中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即其他权益变动应在权益中予以确认,且在终止权益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但是,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停止该项目,这样一来,关于该问题的会计处理仍然不明确。
在我国实务中,关于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方按其分享的份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方按其分享的份额应计入损益。本次准则修订时,采纳了第一种观点,投资企业按其享有的份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中。其主要理由有:一是如果计入损益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投资方盈利能力的误判,不利于其做出科学的决策;二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毕竟已经倾向性意见,这种做法是目前较为恰当的现实选择。
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方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方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四、关于按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原准则中并未就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一个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特定日期财务状况、一定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公司法中注册资本管理、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要求,再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中以法人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等,个别财务报表作为一个企业的法定财务报表,应该反映这个企业相关交易、事项的实际情况。因此,个别财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交易事项的处理应与合并财务报表区别开来。比如,企业因部分处置股权而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时,根据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报表中的投资收益;但是,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企业对剩余股权按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而不按公允价值计量,也不确认与之相关的损益。
五、吸收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年报通知的相关内容
自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来,财政部为了规范一些新出现交易事项的核算和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又陆续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至6号、《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大量的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规定。在本次新准则修订过程中,将这些零散的规定进行吸收整合,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将投资方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抵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在会计处理时,具体分为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
(二)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三)企业合并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费用不再计入其成本中。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简称GP)和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简称LP)组成的合伙。GP负责投资的具体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管理合伙事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国内某有限合伙基金企业(以下简称甲基金),基金投资总额为10亿,由A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投入总投资额的1%。B\C\D作为LP分别投入总投资的39%、30%、30%。基金所有事务交给A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管理费。
股权投资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主业是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现时的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方向主要是的PRE-IPO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上市后股权溢价。少部分投向特定非上市企业,收益主要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分红。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运营具以如下特征:(1)GP承担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2)以项目为投资单位,投入期一般为1-3年。(3)承诺出资制,GP确认投资项目后向股东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退出后将全部本金和收益返还股东。(4)以项目为单位、以实际收到为标准确认投资收益并在收到后返还给股东。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股权投资的种类很多,而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对如何核算股权投资的规定主要基于管理方持有意图和股权的性质进行判断,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又可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按其归类的不同影响当期损益也不同,客观上提供了操纵利润的可能。
对于主要投资PRE-IPO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的意图是为了在相对短的时期(通常为1-2年)内通过公开市场变现,在上市前有一个非公开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将这种类型的股权投资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是合理的。
但对于投资特定项目,主要以获取公司分红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一方面,没有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公价值难以计量,另一方面,往往有着一定的固定收益条款和回购条款,如何进行核算则有以下两种主要分歧:
(一)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或是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十条,“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对公开市场没有报价的股权投资,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固定收益条款,即形成一种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确认,企业管理层可分类为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笔者认为,对于附有固定收益条款的股权投资的计量应按以下方面界定:首先从管理层的投资意图进行分析,一般持有该类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企业的分红,而非转让股权的增值。其次,该类股权没有形成转让市场,即使附有回购条款也只针对特定对象。再次,投入期往往在一年以上。最后,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获取,主要依赖于未来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不应该将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而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股权投资的固定收益部分应合理估算持有期限并按资金成本折现,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将股权投资原始成本减去固定收益折现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更为合理。
(二)采用“成本法”或是“权益法” 在确定对非IPO项目采用“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后,还需进一步确认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企业的主业就是投资,往往占有被投资企业较大的股份,但对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均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甚至某些项目普通合伙人能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普通合伙人占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份额是较少的,这种情况下能否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呢。如上例的甲基金,若投资于乙企业占其40%的股份,并由A基金管理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能否认为甲基金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呢?笔者认为,采用成本法核算更适应有限合伙制企业以项目为主体的运作和利润分配方式,并且基金和普通合伙人是两个独立主体,普通合伙人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改变基金财务投资的本质。因此,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不论对被投资企业的比例是多少,均不能认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收益分配按“企业”或是按“项目”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协议,一般规定收到单个投资项目的分红或退出收益后马上进行分配,而不是等每年核算完整个企业的税后利润后再进行分配,即使有些项目出现亏损也不能影响获利项目的分配,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也不得从项目收益中退回。目前《合伙企业法》对利润分配没有严格规定,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一般企业的角度而言,无利润不分配这是基本原则,但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比较特殊,一般投资若干个项目,在项目退出后本金和收益都要退还给投资者,有新的投资项目再由投资者投入,基金的各项费用也由投资者投入。因此,笔者认为,应按项目进行收益分配而非整个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
三、所得税税务处理
有限合伙制企业流转税与财产税的规定与公司制企业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企业所得税。目前规范有限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包括:《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下简称91号文),主要内容为合伙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文,下简称65号文),主要内容是对91号文按新企业所得税对合伙制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作了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税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下简称159号文)。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91号文规定的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能适用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因此159号文确立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合伙协议比例分配到各合伙人,按合伙人类别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合伙企业所得税具有穿透性。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导致税前扣除标准的大幅变动,因此65号文对合伙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也相应作了修改。
从税法的级次来看,《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但法人作为合伙人也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目前还是由三个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在规范,条文非常简单,存在以下问题:(1)收入计算口径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对所有收入作了详细的规定,而91号文仅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那是否可以理解,合伙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捐赠、营业外收入等项目可以不计入收入总额。(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和可减征、免征所得税收入是否适用于合伙制企业。(3)合伙人是企业的,能否以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合伙人的亏损文件未作明确。(4)有限合伙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款是否可以限额扣减。(5)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6)“先分后税”的具体操作方式尚未明确。可见,上述问题是由于法人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缴纳具有穿透性,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又具有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笔者认为,对由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明确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一新兴事物,与传统的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上都有区别,带来对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的新的挑战。研究其特点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完善对实务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会计计量是财务会计的核心内容。以历史成本为主的传统会计计量模式已不能满足相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质量的要求,引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成为我国2006年新会计准
财务会计是一个由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组成的系统,其中会计计量是核心内容。会计计量作为一种价值计量,是对经济活动中所包含的一定价值的数量关系及其变动的量度,是对经济现实的真实反映。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概念框架指出:“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记录财务报表要素而确定其货币金额的过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指出:“财务报表要素计量(资产、负债、产权、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是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经济资源的转移义务以及这些资源的投入、产出及其变动的数量表现。”
传统会计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模式,历史成本由于其客观性和可验证性而得到普遍认可和应用。但是随着交易和事项的日益复杂,以历史成本为主的传统会计计量模式一方面无法反映创新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和利润容易被高估,导致财务报告难以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各国又逐渐引入了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允价值等各种计量模式。
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取历史成本,以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可见由于交易和事项的日益复杂,单一的计量属性已不能满足会计实务的需要,我国的会计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主、多种计量属性并存,这种混合计量模式符合会计计量的现实要求,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在公允价值的引入和应用上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公允价值”的概念由来已久,比较有权威的定义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在《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IAS32,1995年)中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或结算的金额。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0年2月的第7号概念框架(SFAC7)中对公允价值定义如下:公允价值是双方在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销售)中,自愿购买(或承担)或出售(或清偿上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亦即在非强制性或非清算性销售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交易(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
我国2006年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尽管各个国家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不同,但它们对公允价值的认识却基本相同: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价值,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现时的、强调公开、公平的价值形态: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考虑交易双方或评价主体主观判断的影响;公允价值的应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公允价值代表了财务会计未来发展的方向,我国曾在1998年和1999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这两个具体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大量用于资产的初始计量,结果由于市场环境的不完善、公允价值的不易计量等原因给部分企业留下了操纵利润的空间而导致这两个准则被取消。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趋同,在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金融工具、收入等1 7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改变了原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初始计量中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一刀切”做法,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中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也视不同情况予以了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非货币易的计最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改变了原准则按照交易的账面价值入账的方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满足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四)债务重组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五)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金融工具的计量
我国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颁布实施,上市公司此后的季报、半年报及年报都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披露。这相当于改变了确认股东权益和净利润的标准。而由于会计信息的专业性较强,对财务指标不甚了解的投资者,或者按照老思维对新信息加以利用,或者对新信息的了解不全面,无法正确使用这些信息。纵观各类专业性财经媒体,大家讨论最多的仍然是新准则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是多了还是少了,这仅是“只知其一”,而对“如何利用这些新信息去估值”的“其二”缺乏理解,甚至很多业内人士也将准则变化带来的会计利润增长视为新的投资机会。在普遍使用的PB、PE指标上,如果市场中普遍仍然用使用旧会计准则的信息的思维来指导投资决策,势必会将投资带入“歧途”。这些误用其实根源于没有回答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会计信息和股票估值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新准则下,应该如何利用新会计信息来进行股票估值?如何看待新旧准则信息之间的变化对估值的影响?会计利润的增加是否一定能提高股票的估值水平?本文试图从专业估值的角度厘清这些问题,并就新会计准则对2007年报及公司估值的影响进行研究,以方便投资者更好的把握投资机会。
一、新准则对绝对估值法的影响
绝对估值模型使用的是现金流的贴现,而新会计准则并不实际改变现金流,因此,即便新准则下净利润有重大改观,只要公司的现金流并无实质变化,公司的股票估值应该不受影响。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会计规则下可能导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这是一项真实的现金流出),但是如果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二者各自按照自身标准来计算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则此项并不会影响所得税现金流。鉴于上市公司投资类业务所占比重逐渐加大,按照区分不同业务估值的原则,以下我们分开来阐述新准则信息对绝对估值法影响。
1.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的估值。公司正常经营的业务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使用净利润来估计公司自由现金流,应注意非现金支出部分的调整;或者在推算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时要谨慎对待这些调整和变化,因为从理论上推断现金流并没有改变。
2.投资类资产的估值。新会计准则下投资类资产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五项。其计价基础也有不同,其中:前三项是按照公允价值计价,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历史成本核算,也可以按公允价值计价(但同一公司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模式。上证50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均采用历史成本核算),而长期股权投资则是从属于被投资对象的计价属性,从比例上看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因此,按照计价属性不同,我们将投资类资产进一步细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
A.长期股权投资的估值:无论是以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均对应于被投资实体的经营业务,因此其估值方法与前述主营业务估值并未二致,无非是乘以对应的投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或控制关系,则在估值时可以考虑投资主体出于自身战略安排考虑对被投资方可能实施的影响。
B.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项估值:这类资产已经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其定价模式为:
其中FV即其公允价值;RC是未来各期对公允价值估计的偏差调整项。如果公允价值较客观的反映了其资产现值,即未来偏差项较小,后续加总项可以忽略。当然,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对这些资产的计价信息有失公允,估值时应该使用后续的偏差调整项进行重估,或者直接使用合理的公允价值。
二、新准则对相对估值法的影响
笔者对2007年上市公司披露的净利润和股东权益信息进行统计,根据前述第一部分的相对估值法,以PE为例来测算如何利用新会计准则信息对股票进行估值。
首先根据2007年报信息,对上市公司各利润组成部分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新的估值方法估值。鉴于投资收益的成分复杂(有价差收益、分红收益等等),需要根据附注披露的详细内容详细划分,笔者对上证50成分股投资收益分为三部分进行了统计,包括:1.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含委托贷款收益、债券投资收益);2.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3.价差实现收益,包括: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处置股权投资收益、债券买卖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结果如表1:
表1 投资收益来源
考虑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也属于价差收入(未实现部分),我们把这部分收益(2007年度为-4.93亿元)加到上表的价差收益中,各部分所占比重如下图,我们发现很突出的特点是价差收收益占总投资收益的比重基本是七成,这一比重之高是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
进一步,我们将以上拆细的投资收益与利润表中其他来源的收益汇合到一起,将全部利润组成划分五种类型:1.主业净利润;2.成本法收益;3.权益法投资收益;4.价差收益;5.营业外收支。表2是根据这种分类对上证50指数成分股2007年报统计的结果。
从上证50全样本看,主营业务利润所占比重为79.11%,价差收益为13.54%;其中非金融类主营业务利润占比达91%,权益法投资收益占比为5.28%,营业外收支有1.76%;金融类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仅占三分之二,近四分之一的收益属于价差收益,成本法收益占6.79%,可见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利润构成明显的体现了公司的业务特征,这些绩优蓝筹股非金融类公司的经营重点放在主业和权益投资上,而金融类资产的收益来源则表现为价差收益和财务投资收益,占据三分之一的份额。当然,本文仅以上证50成分股为例来研究对估值的影响,他们不代表其他上市公司的收益质量也保持如此之高的水平上,投资者需要用以上方法具体检查。
表2 利润各组成部分占比
我们假设以主营业务的PE倍数为30(成本法收益倍数同),权益法收益倍数为5,价差和营业外收支的倍数为1,以此来大致测算旧准则下30倍的PE倍数的偏差。结果(表3)发现,从中位数看旧准则下PE法股价为17.94元,而新准则下PE法股价只有12.68元,差异率大概在-3.63%,即在当前的收益机构情况下,新准则下PE法大概比旧准则下PE法下调3.63%;而从均值上也显示出这种规律,但差异率有所扩大,下调了17.48%。这些绩优蓝筹股尚且如此,对收益质量逊色的上市公司的相对估值,投资者更应该警惕估值方法是否合理。
表3 新旧估值方法差异比较(PE)
三、总结
综上,针对07年报中会计信息的新变化,我们对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调整方法进行了阐述,尤其投资者应该使用修正的相对估值法来解读这些新变化对估值的影响。以上证50成分股为例,鉴于2007年中国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牛市的影响,沿用旧准则下估值法会高估公司股价,这一高估率均值大致在4.8%~17.48%(中位数大概为0.84%-3.63%)。考虑到上证50成分股的收益质量和主营突出程度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处于领先地位,适应新准则信息的估值方法对其他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将会更大,投资者需要谨慎检查估值方法采用的恰当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理论角度,新会计准则的使用应更有助于揭示被投资对象未来的收益分布和风险水平,缩小人们的预测及判断误差,以做出更合理的投资决策。我们期待新准则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提升效应,当然这是一个有待于时间检验的实证问题。本文旨在特别强调,如何在估值中去正确解读新准则的这些特征和变化,因为在一个新旧更替的时候一些投资者或许更容易墨守旧准则下的估值方法,而忽视新内容的变化,或者在诸多新变化之前有无所是从之感,导致决策失误。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股权收购的范畴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企业或多个企业在同一方最终控制下,某个企业通过股权收购、债务重组等手段收购另外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股权以及所有者权益的行为。通常条件下,属于一个集团内部或者受到同一方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以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出现的企业合并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通常人们按照企业合并的性质将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以及新设合并三种。吸收合并是指在被合并后,被合并方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法人地位,完全并入合并方中。企业合并最主要的类型是控股合并。控股合并是通过支付现金对价或等价物等进行股权收购,在企业合并结束后,双方都保留自身独立的法人地位且继续自身的经营行为。
股权收购作为企业重组六个主要类型中的一个,与企业法律形式更改、债务重组、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都是《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划分企业重组的主要种类。其中,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以及合并与会计准则里的“合并”是有交集的。股权收购利用直接收购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达到最终控制的目的,这是一种与资产收购不同的重组方式,二者的差异体现在资产收购是通过间接影响被收购企业、购买其战略性经营资产实行重组的手段。二者在保留了原有的法人资格的同时,最终共同实现企业控股合并的目的。
由于企业合并中的种类较多,为了避免分类标准以及问题讨论出现歧义,本文针对会计与税法问题出现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股权收购的范畴,对合并前后都受到同一方或同一多方最终控制的双方参与者的股权收购并最终实现取得控制权的行为进行研究。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股权收购初始计量中仍包含了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但应当区分控股合并与股权合并之间的差异。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股权收购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质量问题一直是我国各界较为关注的话题,在质量与较高的透明度要求的背景下,我国财政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于2014年7月1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在新会计准则中,会计初始计量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使用方法得到了进一步改进。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存在的差额,进行资本公积的调整。
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股本等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或借方)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为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报表中的账面价值*收购方持股比例;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佣金、手续费等从溢价中扣减,溢价不足扣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
例: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的股权形成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公允价值为110万,甲公司付出的对价为120万。若是非同一控制下,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20万。若是甲、乙公司同时受第三方控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与付出对价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股权收购中的税务处理规定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股权收购过程中,存在着股权支付对价以及非股权支付对价方式上的差异,非股权支付对价方式中也可以划分成现金支付与混合支付两种。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股权支付形式所占的比重与非股权支付两种形式的区别都可能影响到股权收购中税务处理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颁布使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得到了放宽,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由75%调整到50%,企业重组整合得到了良好的支持。另外,85%的股权支付比例是我们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划分的重要标志之一,当股权支付比例超过或等于85%时,则将股权支付划分为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畴。
(一)初始计量的税务处理--股权支付形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支付比例在不超过且不等于85%时,使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主要进行的是所得税的处理。双方的税务处理各自拥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收购方计税基础为实际支付加上相关的税费;被收购方不做纳税调整。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当与以上情况相反,当股权支付比例不小于85%,并且符合财税[2009]59号的要求,则就将股权支付划分为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畴。收购企业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原来的计税基础得出。被收购企业交换来的股权以被收购的股权部分为计税基础。收购双方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初始计量的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形式
1、现金支付
当股权收购的对价全部以现金支付时,就称之为现金支付。因为现金的特殊性质,在一般条件下,一般性税务处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过程中,只有被收购企业应当根据所收取的现金进行相关所得税调整。现金支付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资金的流动能力上。当企业现金不足,很可能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会降低偿债能力评价。
2、混合支付
股权价款支付的对价中,包含了应收账款、现金、固定资产等单项或多项动产和不动产的,可以称之为混合支付。混合支付的情况较为复杂。由于出现了存货、固定资产等动产和不动产,就出现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就需要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以及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进行所得税调整;与此同时,在转让动产与不动产的过程中,还可能产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务问题。在财务风险的控制上,混合支付要比现金支付所承担的风险低。因为通过不动产和动产的代为支付,使得现金流出量减少,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资金流转能力和资产结构的优化。同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通过将动产与不动产以直接投资形式投资于被收购企业。比如将固定资产以及存货、无形资产等进行股权交易,当这些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出现差异时,收购企业就可以将自身多余的资源利用到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从而达到优势互补与资源优化配置等优势。
四、案例分析
例:甲乙丙同时为A公司最终控制的子公司。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为支付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丙公司100%的股权,丙公司2015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2000万元,账面所有者权益为15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
乙公司实收资本3000万元、资产公积1000万元、盈余公积2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本次发行股份2000万元。
财税[2009]59号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本案例中甲拟收购乙持股丙100%的股权符合50%的规定,且甲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为支付对价即支付比例为100%符合85%的规定,所以上述股权收购行为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由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是一个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股权收购的案例,转让各方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甲公司(收购方)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1500万元
资产公积-资本溢价 500万元
贷:实收资本2000万元
乙公司(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借:长期股权投资- 乙公司15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1000万元
投资收益 500万元
特殊说明:这里实现的投资收益500万元,是持有期间收益,而不是股权转让收益,所以应正常缴纳所得税。
丙公司(被收购企业)股东发生变化,需要公司注册登记部门做产权变更。
(二)税务处理
上述股权收购行为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各方在股权收购当年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
[1]王扬.股权收购的税务与会计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2]杨静.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收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J].商业会计,2011,29:10-12
企业融资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的需要,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用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理财活动。
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提高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经济中的可比性,降低了财务信息报告和会计信息理解与应用的成本。这两个方面的进步和成果,会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降低国内外投融资成本、减少国际贸易摩擦、增强跨国经营管理水平。
2、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长期利好于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者、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价值的评价。
3、可转换公司债券计量方法的变化对融资决策的影响。可转换债券既保障了投资者获得本息的能力,同时又赋予他们在企业股票市价上涨时以低于市场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由于准则规定的变化,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时,要清晰地看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将不再是减少利润的工具,投资人也不会被可转换债券的表面现象所蒙蔽,同时也要分析出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发行可转换在债券的优势和劣势,进行利弊权衡,从而找到最佳的融资渠道和方法。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并决策的影响。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新准则中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其账面价值计量;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反之,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2、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控股公司的影响。对资产的影响。新旧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方法不同,新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取得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商誉,并且不予摊销,从而增加了投资企业当期资产。
3、对利润的影响。首先,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而言,对股权投资差额不必进行摊销,可以增加控股公司利润。同时,子公司盈利或者亏损,都不再对控股公司的利润产生任何影响。其次,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此时,会使企业利润增加。最后,对于以后年度的利润影响还体现在应收股利上。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净流动资金决策的影响
1、对成本核算项目和方式进行完善。确认资产时弃置费用的考虑从事采掘业的企业,在确认资产时应当考虑预计环境恢复时发生的资产弃置支出,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把确认的资产弃置支出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引入到会计系统中,避免企业的超前分配,有利于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实现企业、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2、对经营财务指标和财务报告的影响。对于财务报告信息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突出财务报告的列报方式和地位。强调财务报告信息的通用性及可读性,管理层必须充分认识到由此所带来的公司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变化,新企业会计准则引入许多新会计核算概念和理念(这一问题本文在第三章中着重进行了阐述)的同时,对专业判断和估计的要求大大提高。除了原有的固定资产折旧、资产减值、预计负债等传统专业判断外,还新增了利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时相关参数选择等的会计估计领域,这对财务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特点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一)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特点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本文研究对象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本文中的股权投资基金泛指所有主营业务为股权和准股权投资业务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基金、按照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基金和按照国家战略需要设立的各类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一般包括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单个投资项目运作期限通常需要3年以上。
(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1.CAS2关于非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2)对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按照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进行划分,“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也做了相关要求。
2.CAS33关于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33)对投资性主体的投资业务后续计量做了专门要求。投资性主体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准则对于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后续计量和披露约定为“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予合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投资”)。不合并的规定豁免了投资性主体对项目投资编制合并报表,CAS2也豁免了投资性主体的联营合营类投资的权益法核算,而且豁免后所披露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关性更强。投资性主体在权益性投资后续计量中,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CAS39)中对估值技术的要求于各会计期末对项目投资进行估值。
二、股权投资基金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可能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按是否是投资性主体,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和披露要求也显著不同。股权投资基金按运作和考核的市场化程度从高往低分可分为市场化基金、市场和政策性混合基金、政策性基金等。CAS33对投资性主体有“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的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上述分类,在该要求的符合度方面随市场化程度的降低而下降。相应地,各投资基金对投资性主体定义的符合度也由强到弱,其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方法也相应有所变化。
(一)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
市场化基金由于投资者对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一般有较为明确要求,基本都是符合投资性主体要求的股权投资基金。为了体现投资业绩便利于考核,也为了加强投资项目价值实现的过程管理,一般都依据投资性主体和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通过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对所有股权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二)市场化和政策性混合基金
部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即包括市场化运作项目也包括政策性项目。这类基金依据实际情况,可能符合非投资性主体,也可能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对于具备“成立时间不长、投资业务数量不大、投资项目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差异不大、尚未有进入退出期的项目、尚未按照公允价值对项目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政策性项目占绝大部分”等一个或多个特征的基金,更加符合非投资性主体的定义,可依据非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具备市场化投资机制(含项目估值体系)完善、存量投资项目中政策性项目占总的投资金额比例较小、具备按照公允价值对项目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等特征的基金,比较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按照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三)政策性股权投资基金有的基金
设立和运作特征具备明显的政策性,如:无市场化业绩考核要求、基金的募资成本低或没有成本、投资机制直接受政策引导、没有市场化的退出通道、所投资项目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等,不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一般按非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四)非投资性主体和投资性主体后续计量比较分析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后续计量按照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划分,在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对于三无类投资差异不大,联营合营类投资、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差异较大。
三、股权投资基金投业务后续计量方法建议
例如,反向并购有时发生在当一个私人公司希望成为一个公众公司, 但是并不希望将其证券进行注册时。 为达到该目的,该私人公司将安排一个公众公司用该公司权益来交换他的权益。在此例中, 公众公司就是法律上的合并方,因为他发行了自身的权益证券,出售了权益证券,该私人公司是法律上的被购买方。(IFRS3)亦指出, 在反向并购中, 部分法律被合并方(会计购买方)的所有者, 可能并不会将他们的股份和法律母公司(会计被购买方)的股份进行交换。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这些所有者在反向合并之后, 应该作为非控制性权益处理。原因在于没有交换股份的法律子公司的所有者,仅仅对法律上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净资产拥有权益, 而不是拥有合并后企业权益。相反, 即便法律购买方在会计上作为被购买方处理,法律子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合并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净资产。 在合并报表中,法律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采用合并前的账面金额计量,因此,在反向合并中,少数股东权益反映了少数股东按比例拥有的法律子公司合并前账面金额,即便其他合并的少数股东采用的合并方的公允价值计量。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反向购买中的少数股权是站在购买方(法律上子公司)角度, 金额反映拥有法律上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净资产权益的份额。
二、我国会计准则对少数股权情况下反向购买的规范
我国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并没有对反向购买作出具体详细的规范,但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此提出了指导性的处理意见,即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由此可见准则讲解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一致,在反向购买中少数股东权益均站在购买方(法律上子公司)角度,金额均按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的份额来反映。
三、少数股权情况下反向购买中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的处理
存在少数股权情况下反向购买涉及反向购买的认定、合并成本的确定、 商誉的计算、 少数股东权益的确定、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的具体编制等问题, 现举例说明: 甲集团、 乙集团、 A公司和B企业有关资料如下: (1)某上市公司A公司从事电子制造业务,甲集团持有A公司40%股权,乙集团持有房地产B企业90%股权, 甲集团将持有的A公司40%股权,按3 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集团, 甲、乙集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A公司向乙集团发行股份, 购买乙集团所拥有B企业90%的股权, 发行股份总额为5000万股, 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8元/股, 购买资产按资产评估值作价40000万元。 假定合并日B企业每股股票公允价值为8.64元。 A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5 000万股, 乙集团持有A公司股份为9000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A公司总股本的60%, 成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 (3)B企业和A公司合并日其他资料为: B企业流动资产43000万元、 非流动资产50000万元、负债总额43000万元、 所有者权益总额50000万元(股本6000万、 资本公积5000万、 盈余公积6400万、未分配利润32600万), A上市公司流动资产200万元、 非流动资产11000万元、 负债总额48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6000万元(股本10000万、 资本公积500万、 盈余公积3500万、 未分配利润2000万)。
分析:本例中B企业原股东乙集团持有A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60%,A上市公司持有B企业股权比例为90%,上述重组完成后,乙集团控股A上市公司,从而控制其生产经营政策。
依据IFRS3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对反向购买的规范意见,本例构成反向购买且存在少数股权,同时由于A上市公司未发生资产处置行为,依据《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规定,本例反向购买构成业务,其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具体处理过程如下:
首先,A公司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对A公司取得B企业的投资进行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的对子公司投资按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的入账价值, 并采用成本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00(5000×8)
贷:股本 5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5000
完成账务处理之后,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为:股本15000万元(10000+5000)、资本公积35500万元(500+35000)、盈余公积3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
其次,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B企业视为购买方(法律上的子公司),A公司视为被购买方(法律上的母公司)。
(1)反向购买中合并成本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指出,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A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向B企业原股东乙集团增发了5000万股,合并后B企业原股东乙集团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60%,如果假定B企业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则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3600万股(6000×90%/60%-6000×90%),假定B企业每股股票公允价值为8.64元,则合并成本为3600×8.64=31104(万元)。因此,合并工作底稿中需编制B企业取得对A公司投资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31104
贷:股本 36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7504
需要注意的是这笔分录只出现在合并工作底稿中,不是真正的账务处理,不记入B企业的账簿或报表,也不记入A公司账簿或报表。
(2)反向购买中商誉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指出,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因此,商誉=31104-16000×100%=15104万元,商誉15104万元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注意的是B企业享有A公司净资产的份额为100%,不是60%或90%。
(3)反向购买中少数股东权益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指出,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本案例中B企业有10%的股东未参与本次股权交换,本次重组与这部分股东没有关系,故这部分股东的权益只能按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即少数股东权益为50000×10%=50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同时指出, 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 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 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 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本例中持有A公司40% 股权的股东, 其权益不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4)存在少数股权情况下反向购买合并报表的具体编制方法。按照反向购买的“反向”等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如下:
第一步,抵销A公司对B企业的投资。反向购买是B企业购买了A公司,而不是A公司购买了B企业,因此,要将A公司购买B企业的处理予以反向抵销:
借:股本 5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0000(5000×8)
抵销完了之后,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在合并报表中恢复到合并前的金额16 000万元。
第二步,抵销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本例应抵销购买方B企业(法律上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被购买方A公司(法律上的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借:股本 10000
资本公积 500
盈余公积 3500
未分配利润 2000
商誉 15104
贷:长期股权投资 31104
(此处不产生少数股东权益)
第三步,对购买方(法律上的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权益进行调整:
借:股本 600
资本公积 500
盈余公积 640
未分配利润 3260
贷:少数股东权益 5000
(购买方合并前所有者权益50000×少数股东比例10%)
最后,经过上述调整后,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保留了购买方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抵销了被购买方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值得注意的是, 在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前提下,计算反向购买产生的商誉时, 购买方(法律上子公司)享有被购买方(法律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为100%,与法律上的子公司的原股东持有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法律上母公司持有法律上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无关。 原因在于国际会计准则及我国准则讲解均认为没有交换股份的法律子公司的股东,仅仅对法律上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净资产拥有权益份额, 而不是拥有合并后企业权益, 即少数股东权益按购买方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确定,因此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与被购买方的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时,除商誉外不能产生少数股东权益的差额, 为了保证这种情况, 购买方(法律上子公司)享有被购买方(法律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只能按100%计算。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当前世界范围内地会计准则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以美国为标准的会计准则,而另一种则是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使用的公共会计准则。这两种会计准则均有着广泛的使用范围,以第一种为例,除了美国地区在履行之外,中国等地区同样适用。而英联邦国家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则在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使用。我国当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经过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里,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获得了世界的瞩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经济接触的不断深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修订与改革也势在必行。加强对以往会计准则的修订也是国家经济发展,企业自身成长的必然趋势。
(二)职工的薪酬变化内容
为了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对于员工薪酬的准确核算十分必要。为了进一步深化落实对员工的保障,新准则中关于员工的薪酬核算方面有了一些更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于部分离职员工的福利保障也较之前更为具体完善,这主要分为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概念。当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情况时,企业便应结合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金额和资产上限两个关键要素的具体数目来进行受益计划净资产的设定。不仅如此,企业对于设定受益计划所旅行的义务应当予以积极折现,折现过程中所采纳的折现率也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来进行设定,除此之外,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是债券公司的市场收益率也是影响折现率的重要因素。企业的年金基金核算也是部门企业的涉及范围,其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而以股份作为薪酬结算基础的则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比于之前的相关准则,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职工的薪酬保障方面,显然有了长足的进步。
(三)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的变化内容
当企业的资产当处于负债状态或是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时候,所表现出的相关资产状态或是负债特征都应成为关注的对象。当企业以组合或是单项的方式来对相关的资产或是负债进行公允价值的计量时,其资产或是负债的计量单元尤为重要。现有的会计准则中对于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以及转移负债的行为进行假设的过程,假设为在当前正常市场条件下所进行的由于交易。而企业在对市场进行识别的过程时,对于所获取的合理信息要予以充分的研究与考量。
此外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是负债的行为时,新准则也予以了新的规定。这个过程可以使用市场法、收益法以及成本法为主的估值技术。同样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对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予以优先使用,以此保证估值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的可靠与稳定性。对于各组别与报表列报项目之间的相关调节信息要予以及时的披露。对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资产或是负债组别,在保证其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对该组别直接提供其所需的相关信息。相比于之前的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该内容上的设置显得更为人性化,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之际,也能为高效工作的开展提供助力。
(四)明?_了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的重要性
企业对于权益主体中的性质以及相关风险的有效评估,以及对企业当前财务状态的有效评估。均得益于企业在其他主体中对于权益信息的披露。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当企业集团的资产以及企业的债务清偿存在重大限制的情况时,企业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详细的披露。不仅如此,对于未纳入合同财务报表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以及为其提供财务支持和其他支持手段的意图企业也应予以披露。而企业所披露的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性质,以及相关风险进行评估。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应该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便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关于主体权益披露的新变动。
(五)明确了财务报表列报的重要性
相比于之前的会计准则,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的列报内容上有了更为详细的介绍。其对于重要性的判断更为注重,这对于企业在持续经营中相关评论内容的充实也是大有帮助的。不仅如此,其对于制定过程中参考审计准则的重要性判断也十分注重,这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极其有利的。财务报表作为企业长远发展所倚重的重要数据基础,其对当前获取信息的有效评价,以及帮助企业衡量市场风险等角度均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而财务报表列报中的单独列报主要是对列报中的性质与功能不同进行负责。新准则的内容中对于性质或是功能类型的项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单独的列报。而一些项目由于不具备较高的重要性,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等报表中不必单独列示,但是此类项目应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相比于之前的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对财务报表列报的重要性予以了明确,这无疑是规范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行为。
(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保准以及核算方式进行修订
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初始投资成本或是所支付的现金,以及对于非现金形式的资产转让,乃至所承担债务账面之间的差额,这些信息都应详细的计入资本公积中。而当出现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情况时,则应当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同时当长期股权投资以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的情况发生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同样应该进行资本公积的调整。当资本公积出现不足以冲减的情况时,将留存收益进行及时的?{整。
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当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出现差额的时候,应当具体数据计入当期的损益之中。而当以权益法核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时,在对该投资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应当采用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时负债相同的基础,对原计入的其他综合受益部分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会计处理。以减值测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必然途径,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减值的情况,应当以计提减值为准备。新会计准则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标准与核算方法领域予以了新的规定,这对于企业未来相关领域的发展行为予以了规范。
(七)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完善
“控制”概念的提出主要是针对于参悟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来进行的,而在这个过程中,新准则对其予以了全新的定义。首先在内容上设置了三个关键性的要素,以此来帮助企业对投资性主体编制的掌握。同时在新准则中以控制作为基础,进而来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当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出现不是投资性主体的情况时,则应将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在内的全部主体,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之中。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股权投资失去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时,与要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对剩余的股权按照丧失控制权时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的计量。对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完善也是新会计准则中十分显著的变动。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动对于企业的实际影响
新准则修订以来对于社会各领域均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也有部门行业所受的波及较小。例如零售及消费品行业方面。虽然中间确认的过程会与以往有轻微的差距,但总体所受的影响十分轻微。而在制造业方面,由于其自身存在生产周期普遍较短以及财会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周期内完成,所以新准则对其影响也不会十分显著。随着新准则的修订,社会上所受影响最大的领域还是当属工程以及房地产行业,那么新准则的修订又为这些行业带来了哪些具体的影响呢?
(一)为职工有关核算内容的准确性提供保障
新准则中对于员工的薪酬予以了重新的界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科学的丰富与拓展。其增加了职工服务的有关费用,但是在该项目的细节上予以了更为细致的改革。这无疑是对职工福利计算准确性的最大保障。对于企业来讲,该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帮助企业在人力成本方面进行准确的核算,从而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提供保障。在新准则中对于职工薪酬的全新解读对于职工的切实利益无疑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将核算的内容重心放在离职后的福利中,可以有效的保障员工在离职后的切身利益。而辞退福利与离职福利这两种不同概念的界定也是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为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提供保障
资金短缺或是资金链维持紧张等现象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的情况,而流动资金的充裕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发展速度。所以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可以为企业资金的运转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加强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建设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途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为企业会计信息客观性提供坚实的保障,而从谨慎性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当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变革符合企业以及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且价值计量符合市场的实际价值时,其对于企业发展的保障才具有真实性。也只有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高质量的管理,进行公正客观的反应,才能为企业决策层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旧准则中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予以了相关的规定,应将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之中。而在处置时需将其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转入到投资收益之中(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投资收益属于利润表项目)。
(三)财会对实务的重大影响
参照于国际财务报告的新要求,新会计准则在制定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实践的操作性。尤其是在对公允价值的计量过程中,加入了“计量单元”的新概念,并对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予以了严格的区分。同时在财务报表中对于综合收益的概念予以了全新的阐述,在这个基础上还引入了众多新的概念,例如:“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这对于会计工作的升级优化都大有裨益。
而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准则中,首次引入了“主体”的概念,这意味着对于“主体”概念的全新定义。在长期的股权投资方面对于核算方法有着很高的要求,而对于“跨越会计处理界限”这一概念的引进,也是对核算方法要求的最佳体现。财务报表作为企业长远发展所倚重的重要数据基础,其对当前获取信息的有效评价,以及帮助企业衡量市场风险等角度均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而财务报表列报中的单独列报主要是对列报中的性质与功能不同进行负责。所以在财务报表的具体制定过程中,也应该较以往有不同的表现。
(四)对会计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新准则中得到了延续,不仅如此对于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这就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对新准则中的重点内容加以解读,同时结合自身企业的发展优势,对财会信息加以准确的掌握和反应,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