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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效果,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成为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达到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需求的目的,在具体的安全培训工作中,应着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培训质量,具体应从制定明确的安全培训目标、合理选择安全培训内容以及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覆盖面等方面入手,保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能够取得实效,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
1煤矿安全培训应制定明确的安全培训目标
基于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安全培训过程中,制定明确的安全培训目标是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关键。结合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际,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1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培训目标,并做好培训目标的分解
考虑到煤矿安全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培训目标是指导安全培训工作有效进行的关键。为了保证安全培训目标得到有效实行,做好培训目标的分解十分重要。煤矿企业在设计和策划培训时,要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培训目标、不同的培训层次和不同的培训对象,考虑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要求、专业技术能力、受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曾经接受过的培训以及可承受风险等的因素,制定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教学计划与大纲。
1.2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要求确定安全培训目标
在培训目标制定过程中,应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的分析,做到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安全培训目标,使安全培训目标能够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提高安全培训目标的针对性。
1.3把握安全培训原则,提高安全培训目标的可行性
为了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在安全培训目标确定过程中,应把握全面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的培训原则,提高安全培训目标的可行性,使安全培训目标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2煤矿安全培训应合理选择安全培训内容
考虑到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特殊性,在培训内容的选择上,除了要突出煤矿生产特点之外,还要与煤矿的生产实际相结合,达到提高安全培训针对性的目的。因此,煤矿安全培训应合理选择安全培训内容,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做好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
在煤矿安全培训过程中,在具体安全培训内容的选择中,首先应做好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让员工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能够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在具体生产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活动要求实实在在,煤矿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康杯”竞赛活动,提出了“安全在我心中、安康在我手中”的活动口号,做到“宣传、组织、考核”三到位。充分利用黑板报、壁报栏、标语口号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消灭安全教育死角,杜绝安全知识盲区,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安全教育覆盖率均达到100%。
2.2做好员工基本安全生产常识的培训
除了做好安全意识的培养之外,在煤矿安全培训过程中还要做好员工基本安全生产常识的培训,让煤矿员工能够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必要的逃生技巧,最大程度的保证煤矿员工的生命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分析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消灭事故苗头,制定整改措施,并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2.3做好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突发事故的安全培训
在具体培训中,还要加强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突发事故的安全培训,做到提高员工的操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并能够在遇到突发事故的情况下有效保护自己,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煤矿安全培训应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覆盖面
基于煤矿安全培训的特点及其特殊性,在煤矿安全培训过程中,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覆盖面是十分重要的。结合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煤矿安全培训应重点围绕煤矿生产实际
为了保证煤矿安全培训能够取得实效,在具体培训过程中,应重点围绕煤矿生产实际进行培训,提高煤矿安全培训的针对性,使煤矿安全培训能够做到重点突出,更好的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安全技术培训,不仅要注重理论上应知应会的考核,更要注重现场操作中应知应会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并作为对培训部门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其责任心和压力感。要把安全技术培训质量作为职工竞争上岗、优化组合的基本条件,并与技师评聘和个人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即便是相同工种,也要视技术素质的差异和劳动贡献的不同,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向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倾斜,这样,才能真正调动职工学习运用安全技术知识的积极性。
3.2煤矿安全培训应做好重点内容的培训
在煤矿安全培训过程中,应做好重点内容的培训,重点进行安全常识、生产技能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培训,使煤矿安全培训能够找准着力点,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企业的员工组成中,现场作业人员通常又分为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这是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受害者或责任者。现场作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切实保障,能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现场作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预防事故。因此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应放在生产现场,就是要通过抓好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及现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护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水平的高低、工作责任心的强弱,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迫切要求主要负责人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一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来讲,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由此可见,从长远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前提条件是把培训的对象涵盖到企业的全体员工,使企业现场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人达到更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更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全体员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诚如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一样,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机制,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严格考核”的管理模式,优化一切可供利用的培训资源,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结合这几年本人在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体会,本人认为,为了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取得好的教育培训效果,真正有助于提高企业全体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抓好以下工作:
1、编制符合实际、合乎规律的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纲,执行企业各级人员的阶梯式教育培训计划,每个年度应当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确保每一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和教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并随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适时修改计划;
2、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全员安全教育制度及特种作业人员专项安全教育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所应当承担的职责,严格按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进行各级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登记、培训、考核、发证、资料存档等工作,环环相扣,层层把关,规范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必须涵盖到企业每一级的员工,真正做到全员培训取证上岗,定期培训提高的教育培训管理目标;
3、编制企业各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断发展,及时变更或修正培训教材的内容,不断提高企业各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技能,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受客观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国国民的安全文化素质相对比较落后,大多数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严重不足。因此,企业每一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一般都应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管理理论及方法教育,但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侧重于不同的教育内容,提出不同的教育培训要求。
4、建立形成相对稳定的教育培训师资结构,且须采取内外培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方法,力求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寓教于乐,提高教育效果。对于现场生产作业等的基层人员,开展培训时应多采用互动式的“双向沟通”,就是在培训过程中,给职工一定的发言权,将他们的疑惑摆出来,大家共同分析,授课者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加以引导,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从而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效果;
一、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管理人员
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主管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
二、项目经理
1.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主管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
三、安全员
1.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及安全生产月期间。主管组织的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
四、特殊工种、技岗人员。
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常识,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在建工程进度安排,每个工程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
4.培训地点:工程所在地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和保护他人意识,安全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产。
五、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措施:
一、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主管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5.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二、项目经理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潜在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主管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5.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三、安全员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及安全生产月期间。主管组织的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四、特殊工种、技岗人员。
安全生产常识,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
每个工程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在建工程进度安排。
4.培训地点:工程所在地会议室
安全操作技能,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和保护他人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五、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措施:
一、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管理人员
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主管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
二、项目经理
1.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主管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
三、安全员
1.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及安全生产月期间。主管组织的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
四、特殊工种、技岗人员。
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常识,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在建工程进度安排,每个工程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
4.培训地点:工程所在地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和保护他人意识,安全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产。
五、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措施:
一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施工活动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通过对生产要素的具体状态进行控制,使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引发事故,尤其是不引发使人受到伤害的事故,使项目的效益目标得到实现。然而,目前我国在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建筑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现状尤为堪忧。
二 农民工教育培训差的原因
首先是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低,接受能力较差;其次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第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和专业(劳务)承包队伍,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放松了安全管理,特别是在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在经济上和时间上不舍的投入,导致作业工人安全技术水平低下,特别是对新进场或转换工种的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懂本工种操作规程,不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这些人完全没有安全防护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有的农民工上班没几天就死于工伤事故。由于以上这些现状的存在,导致建筑业企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三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培训教育的措施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建筑法》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内容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进行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确保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的执行力度
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制,明确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首先要明确施工现场各级教育培训的责任,确立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责任人,同时明确现场安全教育接受者的主体――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其次要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人进行换岗或清退;第三要注意培养安全教育实施责任人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2)建立健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内容、学时,加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每一位新工人入场(或转换工种)后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做好每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真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3)实行安全教育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对每一位工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卡,实施一人一卡制度,主要包括需要培训内容、学时、培训人、时间、地点以及考核成绩等。对每一位经过培训的工人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意识。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将安全教育培训费单独列项,并对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做到专款专用,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安全教育培训教材等培训费用的资金投入。
(3)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知识的内容,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新工人入场后,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做好各级培训教育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也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教育内容的针对性,真正达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
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级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第二级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第三级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是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目前,许多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往往忽视了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造成作业人员对施工现场、本工种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一知半解,达不到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导致工人由于安全生产技能、知识的贫乏而酿成事故。因此,应该严格执行考核上岗制度,根据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 梁进坚.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现代装饰(理论).2011年04期.
一、各地区、各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计划,明确重点,切实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同时要使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并长年坚持下去。
二、各地区、各系统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各局(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区(县)劳动局和区(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工段长、班组长、新职工、换岗职工及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大纲,并对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今后,各类人员要经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安排上岗工作。
四、今年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重点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各地区、各系统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在年内达到80%。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有: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培训教材可参考北京市工伤与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编印的《北京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教材》。培训教育时间要不少于8学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培训教育时间或两年培训教育时间合并使用。
其它人员的培训时间和内容应严格执行《办法》中的规定。
五、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进行统一建档登记(登记表附后),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建档登记工作,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建档登记。为规范建档登记工作,便于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按照登记表所列的内容将培训考核情况输入计算机,并逐步实现计算机建档登记。
六、各地区、各系统要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年终考核。今后这项工作也将作为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综合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执行《办法》好、按要求完成各项培训教育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执行《办法》不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七、为全面落实《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培训教育工作,我局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具体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安全技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建档登记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此外,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因实际情况对完成今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可以与我局预防中心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联系电话:6301、6393(安管处)
6317、0229(预防中心)
联系人:魏丽萍、刘自杰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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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 |
|-------------------------------| |
|隶属总公司或区县| | |
|-------------------------------| |
| 姓 名 | |性别| |年龄| | |
|------|---------|-------------------|
| 现任职务 | |任职年限| |
|------|---------|----|--------------|
|安全培训日期| |培训学时| |考核成绩| |
|------------------------------------|
|培 | |
|训 | |
|内 | |
|容 | |
|--|---------------------------------|
|培 | |
|训 | |
|单 | |
|位 | |
|意 | (签章) 年 月 日 |
|见 | |
|--|---------------------------------|
|劳部| |
|动门| |
|行意| (签章) 年 月 日 |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时间。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根据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
二、项目经理
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时间。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根据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
三、安全员
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时间及安全生产月期间。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根据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
四、特殊工种、技岗人员。
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部强化培训时间根据在建工程进度进行安排,每个工程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
4.培训地点:工程所在地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和保护他人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产。
五、教育培训实施措施:
Abstract: The safe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s effective way to do well the enterprise crew safety management,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safety of operating personnel quality, to bring unsafe factors or hidden dangers of accidents to a minimum,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reventing accidents. Combining these years I participate in safe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work experience, in order to achieve good training results, really help to improve the employee's safety awareness and safety technical quality, put forward to do well the safe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methods of several methods.
Key words: do the safe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method;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班组作为施工企业最基层的组织,肩负着安全生产最基础的职责。因此,抓好班组安全生产
是夯实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
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首要任务是要切实加强对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它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思想,是搞好企业班组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施工企业普遍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也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但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不理想,最主要的原因是班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对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不能适应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覆盖面不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不足;员工安全学习的动力不足。这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都将极大地弱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班组员工是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着,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受害者或责任者。班组员工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切实保障,能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一个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作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因此企业的安全生产重点应放在生产现场,就是要通过抓好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及现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
企业的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迫切要求班组长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一个班组的负责人来讲,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班组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由此可见,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前提是要搞好班组长和操作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现场生产作业人员达到更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更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诚如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一样,企业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机制,优化一切可供利用的培训资源,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全面加强操作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结合这几年本人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体会,本人认为,为了取得好的教育培训效果,真正有助于提高生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应抓好以下工作:
1认真开展班组风险管理活动。作业班组是施工企业最基层的施工组织,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是企业HSE管理体系中最基础的管理内容。如果把这个“最基层”与“最基础”结合起来。将会起到“最显著”的作用。所以,可以说,施工班组控制了风险,就控制了事故的发生,就会使班组安全上一个新台阶。因此,施工作业前必须针对当天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全面风险识别,找出危害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2实施安全教育的新方法:“请你当一次安全员活动”。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来说,安全监督人员与现场作业人员是一对管理上的矛盾。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时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为了扭转这种关系,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可以“换位”思考和操作,“请你当一次安全员活动”,即是这种“换位”思考的实践。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定期(每周或每月)请几名班组作业人员,到项目安全部门当一次(一天)安全员,可以参与一次安全检查、组织一次风险识别、组织一次入场安全教育等等,目的是让班组员工亲身参与到安全管理中,使其逐渐认识到安全与生产不可分,安全是为施工生产保驾护航的。
3制作员工喜闻乐见的多媒体安全教育片。把本企业安全要求、作业规定,制成HSE教育电脑投影课件模块,刻成光盘后分发给各项目用于教育。在呆板、枯燥的文字内容中加入了事故图片、违章录像、操作流程图、录音等,使职工爱听、爱看、易学、易懂。
4持之以恒开展安全经验分享活动。安全经验分享是指将本人亲身经历或所闻、所见的安全、环保和健康方面的典型经验,事故事件、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实用常识等与大家一起分享,从而使教训、经验、常识得到有效推广。各班组在召开班组安全会前,由班长和班组成员轮流进行宣讲。
5安全教育培训与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有机结合。企业要定期开展班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而每一项次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教材都必须含有相应的安全培训的内容,每一项次的专业技能培训教育活动都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核管理。在企业中形成“安全活动融合在每一项行为”的安全文化理念。专业技能培训结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更容易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教育培训的技能也与日俱增容易落实到生产活动中。
6把应急管理融入到班组安全教育活动中。要充分利用周一安全活动这个安全教育的载体,可规定每个月在周一安全活动中,必须组织一次急救演练,改变当前大多数施工班组安全活动只动口不动手的现状。通过演练使员工通过应急演练熟练掌握逃生路线图、紧急集合地点、报警电话号码、常用的急救方法。
7建立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果的评价。应充分体现现代化安全生产培训理念,利用先进灵活的培训手段,将安全培训的有关内容,贯彻到全体从业人员心中,这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真正目的。因此,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就成为评价安全培训效果的客观要求。要强化安全监管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进行严格检查评价,全面提高班组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实现减少和消除事故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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