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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一个非常可爱的词语,给我们多少的惊喜和乐趣。尤其是现在这个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已经不仅仅满足于物质的享受,越来越多的人们去追求更多的精神食粮,于是旅游产业热起来了。旅游产业,当今我国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第三产业,同时也是人们最重要的精神文化生活产业。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相应地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在悄然发生改变,于是促使现代旅游文化应运而生,而且逐渐成为现代旅游的主旋律。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现代旅游文化重视文化旅游,即是将旅游与文化统一起来,旅游不再是简单的旅行游览,而是更注重对文化的一种履历和践行。因此,本文就我国旅游文化的内涵,传统旅游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课题进行简要的探析,并对其文化传承的方式等进行详细分析,从而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文化的内涵
(一)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一样吗?一看概念差不多,实际是不同的。旅游文化和文化旅游两个严格区分有一定的联系和概念。旅游文化属于文化的范畴,是一类文化,文化旅游类是运动,是有机联系的存在的意义一类的旅游和旅游业。
(二)旅游文化是具有综合性的文化
旅游文化是文化的各个方面组成。如果你需要源文化,东道国文化和服务文化。一个独立的文化交流形成这些文化的融合。这一综合性的文化主体由两部分人:一是游客,他们是旅游者的文化载体;二,从业者的旅游目的地和其他目的地的接待和工作人员和游客都直接或间接地接触他们是在主机的文化和服务文化的载体。在旅游这两个过程或提供劳务为游客之间的关系,并促进文化的交流,创造了旅游文化。因此,无论是从旅游文化的内容,还是从旅游文化的形成过程来看,它都具有综合性的特征。
二、传统旅游文化传承的必要性
(一)传统旅游文化是我国旅游业的源泉和基石实际上,旅游最主要的就是文化的游历,主要包括自然文化、历史文化、生活与饮食文化、文化等多方面,这些文化要素都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和民族属性。我国是一个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疆域、56个古老民族、5000年悠久历史的传统国度,自然资源丰富优美、历史文明厚重绵长、宗教文化古老神秘……这些都构成了我国传统旅游文化的要素。事实证明,虽然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但正是因为独具魅力的传统文化才吸引全世界游人蜂拥而至,从而促进我国旅游业蓬勃
发展。因此,传统旅游文化是我国旅游业最重要的源泉和基石,必须要永远传承和发展。
(二)传统旅游文化是我国旅游业的品牌基础和核心竞争力近年来,随着世界旅游格局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传统旅游业也经受了来自于西方旅游文化的冲击。在这种冲击的影响下,一些旅游主管部门、旅游单位、旅游从业人员出于急功近利的心理,盲目迎合西方旅游文化而弱化了我国的传统旅游文化,这是一种极其短线的行为。众所周知,旅游业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民族性、承续性,盲目把外来旅游文化嫁接到我国旅游业上。久而久之就会减弱甚至埋没我国我国本土旅游品牌的影响力,从而最终丧失我国本土旅游的竞争力。
因此,我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旅游文化的同时,更要注重对我国传统旅游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以此为基础
打造更多我国专属旅游品牌,提升我国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传承传统旅游文化对策分析
(一)保护性传承与发展
我国旅游资源非常丰富。近些年随着我国旅游业的炽热发展,很多优势旅游资源被开发,但在开发的过程中却暴露出过度开发以及破坏性开发的严重问题。我们知道,诸如许多自然景观、非物质历史文明遗产、古建筑等都是不可复制的,更不可能再生,一旦遭到破坏将使我们永远失去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因此,我们在传承和发展传统旅游文化的过程中,首先要高举保护的大旗,严禁过度和破坏性开发传统自然旅游资源和文化资源,给其足够的生存与延续空间,从而有效保障我国传统旅游文化的健康承续性。
(二)规范性传承与发展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最佳休闲方式之一。现代人们大都喜欢标新立异,喜欢探索未知事物,传统而又极具民族特色的文化表演成为人们体验的目标之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属于地方性的表演活动,被人知晓甚少,因此我们可以借助民族文化旅游发展这一契机,深入挖掘“伊玛堪”文化精髓,打造赫哲民族文化旅游精品,提升“伊玛堪”知名度,使其得到更好的开发与传承。
一、“伊玛堪”与民族文化旅游
1.“伊玛堪”简介
“伊玛堪”是黑龙江省赫哲族口头相传的民间说唱文学,唱词押韵合辙,故事内容大多与歌颂纯真的爱情、英雄与复仇事迹、民族的兴衰等方面有关。表演时使用赫哲语,主要以说唱为主,没有固定的曲调,也没有乐器伴奏。现有五十多部典籍,它浓缩了一个民族的历史精神与文化精华,是一个民族有声有色的灵魂,也是对赫哲族历史真实记录,同时也集中体现了赫哲族人们的审美情趣。[1]在东北地区,其与鄂伦春族的“摩苏昆”、达翰尔族的“乌钦”并称为“三小民族英雄史诗”。
2.民族文化旅游
对于以少数民族文化为资源的“民族文化旅游”概念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一直都持有不同的见解。[2]在国外,“民族文化旅游”被称为Indigenous Tourism(土著/原住民旅游),它是一种根据当地人口和社会文化特征来命名的旅游形式。通常,它包括两类旅游:一类是指到土著民族居住的地区旅游,这些土著民族可能是发达国家保护区的土著民族,更多的是指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著民族,正如柯恩(Cohen)将“民族文化旅游”定义为:“针对在政治上、社会上不完全属于该国主体民族的人群,由于他们的生态环境或文化特征或独特性的旅游价值,而进行的一系列观光旅游。另一类是指移民集中生活的社区旅游,这些移民是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迁徙而来的,在迁入国处于非主流地位的民族成员。例如,美国的“唐人街”旅游,马来西亚的印度街观光等。
简单的说,民族文化旅游即指通过旅游实现探知、了解、欣赏民族文化等具体内容为目的的行为过程。泛指以鉴赏异国异地传统文化、追寻文化名人遗踪或参加当地举办的各种民族文化活动为目的的旅游。目前,追求民族文化体验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的代名词,越来越多的人们愿意通过这种形式来获取书本上展现不出来的民族文化内涵。
二、“伊玛堪”与民族文化旅游的互动关系
民族文化旅游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旅游作为一种新型旅游产品,是民族文化和旅游活动的有机结合,兼具民族文化和旅游双重特征。以赫哲族“伊玛堪”传统文化为基础,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丰富民族文化旅游的文化内涵,将会极大的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因为家乡以外的任何文化都是人们想要了解并丰富自己人生经历的一个机会,因此“伊玛堪”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将会带动地方经济增长,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提高当地的综合实力及知名度。同时,通过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可以全面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的文化精髓,使该文化经久不衰,历久弥新,在开发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保护与传承。
三、“伊玛堪”的开发与传承
1.产品设计
目前,“伊玛堪”只是作为一种日常文化形态存在着,没有过多的开发与利用,这对该文化的传承发展十分不利。因此,我们在坚持合理而可能的原则下,以民族文化旅游产品为导向,对其进行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3]“伊玛堪”是由一人说唱,不用乐器,全靠说“伊玛堪”的人说唱表演博得观众的喜爱,单从这一点就很难让普通大众接受并认可,所以需要推陈出新。“伊玛堪”内容极为丰富,题材比较广泛,情节曲折生动,语言通俗形象。它的内容主要包括赫哲族的历史故事、神话传说、民族英雄事迹,渔猎生活和爱情生活等,如此丰富的内容在没有音乐伴奏的条件下,靠一个人来完成,多少显得有些单调,因此我们可以给不同的故事内容搭配上相应的音乐,还可以将不同的人物角色用不同的人来表演,就像拉场戏一样,这样就能带给观众更直观切身的感受;我们还可以在现有的只有说唱没有表演的基础上,融入舞蹈和动作等元素,提高演出的观赏性。演出场地可以选择在山水实景地搭建大型舞台,加上华丽的灯光和现代元素,提高眼球效应。品牌形象设计可以为“挽救濒危人口,传承民族文化”,形成以“伊玛堪”民族文化为核心的专题演出;还可以设立“伊玛堪”文化节,在节日里举行盛大说唱比赛,让人们时时刻刻不能忘记“伊玛堪”这个名词、这种文化、这部传承着赫哲民族横向共时性与众向历史性的说唱史诗,使来五湖四海九州八方的游客深入了解感受赫哲民族文化。
2.市场推广
(1)发挥政府的权威和行政作用
[4]我们可以借助“申遗”契机,提高社会的关注度,建立、健全黑龙江省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伊玛堪”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利用政府的权威性向人们展示,政府对“伊玛堪”通往旅游道路上的重视程度。同时在资金和物质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利用电视广告、通信网络等信息传递工具进行大范围的宣传,让人们知道“伊玛堪”是黑龙江省的“大熊猫”。
(2)发挥学术界的弘扬和先导作用
“伊玛堪”文化是赫哲族人们日常生活文化,体现并记录了其生存及发展的历史轨迹,通过其发展旅游项目有利也有弊,这时就需要学术界专家以及社会同仁们积极讨论,可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开发传承的学术论坛,提高社会影响力,让不知道“伊玛堪”的人知道它,让知道它的人了解它,让了解它的人认知它,让认知它的人传承它,这就完成了对“伊玛堪”文化的开发宣传。
(3)发挥媒介的宣传和引导作用
媒体的作用可以引导全社会关注、了解、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开发传承的重要价值,我们可以借助网络、电视、广播、电影等进行宣传,提高人们对“伊玛堪”文化保护的认知度,更重要的是让人们了解“伊玛堪”文化无穷的吸引力,使人们在消遣娱乐之余自愿自觉的去了解探究“伊玛堪”文化的奥妙,给人们一种河畔、篝火、故事的恬然雅静之美,这就达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传承的重要目的。
(4)发挥巡演的直接和有效作用
为了让人们更加深刻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可以组织大型巡回演出,在全国各地以保护少数民族濒危文化为名进行巡演,这样不仅能唤起全民保护民族濒危文化的意识,更会在人们心里留下“伊玛堪”文化的魅力缩影。通过这种巡演方式即达到了宣传的目的,也起到了一定的传承作用,进而告诉世人,“北亚语言艺术的活化石”已不再是化石,它已浴火重生,不再脆弱。
3.反馈改进
在以旅游为媒介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下,人们将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的开发模式提出各种质疑,通过人们反馈回来的信息来判断开发路线是否正确,开发的产品是否能被人们接受。如有异议,则要尽快对“伊玛堪”开发模式进行改进,使之合理,进而吸引全国各地乃至海外人士前来欣赏饶有韵味的“伊玛堪”文化,从而使“伊玛堪”文化的开发获得成功,达到传承的目的。
结语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旅游业蓬勃发展的重要策略,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是黑龙江省东部地区一颗璀璨的明珠,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他的作用,合理的开发它,使之与当下最热门的旅游业相结合,不仅能使该文化更好的传承下去,同时还能更好的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为人民所传颂。
参考文献:
[1]韩成艳.从表达认同到认同表达―赫哲族史诗“伊玛堪”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2]崔玉范赫哲族传统文化与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同江市民族文化旅游为例[D].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9
[3]杨淑玉,林艳,周文翠.赫哲族文化生态特征及可持续发展对策[J].民族论坛,2014(7)
湘西苗族鼓舞,是湘西地区苗族一种独特的民间舞蹈。它以音乐、舞蹈的形式,展示了苗族古老、悠久的历史文化,是外界了解苗族、走近苗族的一个窗口。自湘西旅游业快速发展以来,苗族鼓舞一直深受旅游者的追捧和喜爱。尤其是2006年5月,湘西苗族鼓舞被国务院列入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苗族鼓舞作为湘西民族文化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湘西旅游发展的舞台上大放异彩,表现出了独特的旅游魅力。
一、湘西苗族鼓舞的旅游价值
湘西苗族鼓舞作为湘西地区苗族一种传统的艺术表演形式,随着湘西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了湘西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载体,在推动湘西旅游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1.苗族鼓舞满足了旅游者求新、求异的多种心理需求,社会价值显著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有开阔眼界、增长知识的求知需求、又有了解旅游地民俗民风、感受异域文化的求异需求,更希望在旅游活动中能够实地感受、亲身体验、个别参与,实现求新和求乐。而湘西苗族鼓舞的古老、异质、独特、参与性恰恰全方位的满足了旅游者的多样化需求:苗族鼓舞是一种体现苗族先民战争、生计、民族交往、文化娱乐等多种文化元素的舞蹈形式,通过欣赏苗族鼓舞可以让旅游者获得更多的苗族历史文化知识;苗族鼓舞中还有许多涉及祖先崇拜和的表现形式,如“傩堂鼓舞”等有别于土家文化和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的内容可以让旅游者更深切的感受苗族的异质文化;与其他类型的舞蹈不同,苗族鼓舞集音乐、舞蹈的艺术表演形式于一体,内涵丰富,满足了旅游者求知的心理需求;尤为特别的是,苗族鼓舞为旅游者参与其中提供了比较简单便捷的办法,旅游互动性强,满足了旅游者求乐的心理需求。
2.苗族鼓舞生动体现了湘西苗族民俗旅游文化,文化价值显著
苗族鼓舞从历史、宗教、精神、艺术等方面全方位展现了湘西地区苗族的文化精髓,它反映了苗族先民战争迁徙的历史,表现了苗族先民在自然环境下农耕、狩猎的情境,具有很强的历史价值。苗族鼓舞是苗族先民精神和情感联系的纽带,其既是苗族先民原始的的体现,又是苗族祖先勤劳勇敢、顽强拼博的民族精神的展示,具有很强的精神文化价值。苗族鼓舞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既有动作上的美、又有音乐上的美、更兼具服饰之美,具有极强的艺术价值。恰恰是因为苗族鼓舞将多种苗族文化特色融合在一起,因此在各个苗族民俗文化村、各种苗族节庆活动中,都能欣赏到富有文化内涵的苗族鼓舞。
3.苗族鼓舞的旅游带动效应明显,经济效益显著
2005年在吉首德夯举办了中国首届鼓文化节,仅仅是参加鼓文化节的代表队就有21支,有来自八个省、区、市的鼓手近1000名,文化节的举办对于推介湘西旅游资源、扩大湘西旅游知名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活动举办期间,吸引了四面八方的旅游者。围绕鼓文化节,活动主办方又举办了各种主题活动,为旅游者进行延伸旅游、增加旅游者的停留时间创造了条件。2013年,吉首举办了首届国际鼓文化节,并将这一节庆活动发展成为湖南省三大文化旅游节庆品牌之一,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以吉首市为例,2013年鼓文化节举办以来,吉首连续实现了旅游产业的井喷发展,到2014年,吉首接待旅游者人数915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58.8亿元,分别比2012年增长58%和70%。
二、湘西苗族鼓舞旅游传承和开发现状
1.湘西苗族鼓舞旅游传承与开发的主要区域分布
苗族鼓舞作为一种集生产、生活、娱乐、健身、竞技等多元素为一体的民间舞蹈形式,主要分布于湘西的苗族村镇,但在不同村镇苗族鼓舞的类型有所交叉的同时也有所侧重:如吉首市、保靖县、花垣县及凤凰县腊尔山、禾库、两林、山江、大田和勾良等地区的“花鼓舞”;古丈等县区的集体性舞蹈“团圆鼓舞”、“跳年鼓舞”;保靖、花垣、凤凰地区的“猴儿鼓舞”;同时,各地区还包括有直观反映生产生活状况的基础鼓舞“女子单、双人鼓舞”、“男子单、双人鼓舞”几大类。在这些地区的苗族村镇,以苗鼓为特色的民俗旅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催生了一个个民俗文化旅游村,打造了许多乡村旅游品牌。
以苗族鼓舞为特色的旅游村镇
2.湘西苗族鼓舞旅游传承与开发的社会认可度
资源带来收益,品牌创造价值。苗族鼓舞的旅游影响力为许多落后的民族村镇带来了人气,带来了知名度,带来了经济效益,大大增强了当地政府和居民进行苗族鼓舞旅游传承与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湘西苗族鼓舞传习所所在的吉首坪朗村上至白发苍苍的老人,下至尚在读书的学生都会打苗鼓,产生了州级苗鼓传承人,成立了两支苗鼓表演队。保靖县葫芦镇在继承原有的苗族鼓舞打法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艺术创作,创作了“八合鼓”、“撼山鼓”、“迎宾鼓”、“湘拳鼓”等十多种不同风格的打法。为了扩大旅游影响力,各县市还积极进行对外文化交流,弘扬湘西苗族鼓舞的文化、艺术与精神魅力。2009年,在“第九届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全国民间鼓舞鼓乐大赛”闭幕式上,花垣苗鼓取得了中国民间艺术的最高奖项“民间文艺山花奖”。
3.湘西苗族鼓舞旅游传承与开发的方式
从湘西各地苗族鼓舞旅游传承与开发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打造“鼓文化村”、“鼓乡”的旅游品牌传承湘西苗族鼓舞文化。如吉首德夯被称为“中国鼓乡”、保靖葫芦、古丈默戎号称“苗鼓之乡”。二是通过举办民俗旅游节庆活动传承湘西苗族鼓舞文化。如苗族传统节日“四月八”、“六月六”、“跳花节”,节庆旅游活动德夯中国鼓文化节、吉首国际鼓文化节、吕洞山民族民间原生态文化艺术节、湘西州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生态保护节等。三是通过各种类型的苗族鼓舞演出传承湘西苗族鼓舞文化。在湘西州、市、县举办的各种活动中都可以欣赏到精彩绝伦的苗鼓表演。2012年,央视“心连心”艺术团赴湘西州慰问演出,开场节目《太阳鼓》雄伟壮观、震撼人心,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后,让国内外的许多旅游者闻声而来。更为难得的是,不仅仅在湘西州内能够欣赏到湘西苗族鼓舞,湘西苗族鼓舞足迹更是遍布中国。在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幕式上、在“第九届香港国际青少年艺术节”中人们都听到了苗鼓声声。
三、湘西苗族鼓舞旅游传承和开发的路径
1.对苗族鼓舞的基本元素进行加工提炼,满足现代旅游传承与开发的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历史遗留下来僵化的“文化化石”,而是文化的主体在与孕育文化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并在自然、社会、历史和人文环境的变化中“创新”,具有延续性和变化性的活态存在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居民从生产和生活实际出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传承与创新,另一方面外来文化的影响也必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新的文化元素,苗族鼓舞同样如此。在保持苗族鼓舞基本元素的基础上,对苗族鼓舞进行艺术加工,有利于促进苗族鼓舞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创新,满足现代旅游传承与开发的需要。在对苗族鼓舞进行创新的过程中,两类人群应担当起主体责任。一是鼓王等湘西苗族鼓舞的传承人。传承人多数从小学习湘西苗族鼓舞,对于苗族鼓舞无论是从艺术把握还是精神领会都较普通学习者更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鼓王石顺民将戏曲艺术融入鼓舞表演,使女性表演者的表演更轻盈灵动,增加了苗族鼓舞的观赏性。此外,歌舞团、艺术院校或者是景点景区的专业艺术团体中,不乏高水平的音乐、舞蹈人员,他们兼具理论水平、艺术功底和实践经验,是湘西苗族鼓舞传承创新的理想人选。
2.在旅游院校、苗族民俗旅游区点普及苗族鼓舞,夯实苗族鼓舞的群众基础
湘西苗族鼓舞虽然有较高的群众认同度,但是群众参与程度却并不高。一些原生态的鼓种如铜鼓舞、木鼓舞、踩鼓舞等已经濒临消失,加之一些深谙苗族鼓舞艺术的老艺人年事已高,虽然身怀绝技,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往往力不从心。此外,现代文明的影响,许多年轻人或外出打工,或者认为苗族鼓舞是一种过时的民族艺术,影响了苗族鼓舞的传承。湘西现有的各个村镇的苗鼓队大多数以中老年为主,年轻人寥寥无几。因此,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学习苗族鼓舞势在必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校园是近年来各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采取的一种新举措,通过培养年轻一代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使年轻一代在掌握传统技艺、艺术的同时,增加年轻一代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认同感。在苗族鼓舞的保护与传承方面,湘西州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吉首大学体育科学学院、音乐舞蹈学院都开展了苗族鼓舞的教学,保靖县葫芦中学、湘西州民族中学等在课外活动时间开展了苗族鼓舞的普及。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传承的角度看,在旅游院校或旅游专业、民族旅游区点广泛开展苗族鼓舞教学则更有利于苗族鼓舞的传播与推广。通过在湘西中职或高职的旅游管理专业开展苗鼓教学,能够使旅游专业学生更透彻的理解民族文化,进而弘扬民族文化,而在民族旅游区点开展苗族鼓舞的教学则有利于营造良好的非遗传承氛围,实现湘西苗族鼓舞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3.进行村落民俗的旅游原生态传承和开发,赋予湘西苗族鼓舞鲜活的生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静止的文化,而是动态的文明,其所特有的原真性、活态性、民俗性、本土性、整体性、人本性等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个民族或某地群体民众传承的,生存于生活中,不脱离生活的‘生活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不应脱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土壤,而旅游者希望欣赏和感受到的恰恰也是原汁原味的民族文化。村落民俗的旅游原生态传承方式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需要,也反映了旅游者的真实诉求。就湘西苗族鼓舞而言,倡导村落民俗的原生态旅游传承与开发方式,就是要通过这样一种方式,使当地居民尤其是年轻一辈能够从旅游发展中获取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通过旅游富民进而增强年轻一辈学习、传承民族文化的动力,使他们能够愿意留、留的下,愿意学、学的好。具体而言,就是要保护孕育苗族鼓舞的本土环境,在苗族村寨进行旅游开发。开发中,不仅仅是将这样一种传统艺术形式搬上舞台,供旅游者观看欣赏,更重要的是在苗族鼓舞的原生地培育土生土长的苗族鼓舞艺术人才,进行苗族鼓舞的艺术创新,并在原生地通过举办苗鼓大赛、文化艺术节等活动吸引旅游者,通过当地居民的节庆活动、日常习俗等将苗族鼓舞长久的传承下去,并保持民族村寨恒久不衰的旅游吸引力。
参考文献:
[1]陈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湘西苗族鼓舞探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麒麟舞概述
麒麟是我国民间传说中的神兽,为“四灵”之首,寓意着太平、吉祥的好兆头,而麒麟舞就是麒麟文化一种升华,是民众生活需要和其文化意蕴相结合的精神产物。由于分布的地区在全国不同的县市,因此在麒麟舞的起源与传说上也是各具特色,如河南兰考的洗冤瑞兽[1]和商丘大刘寨麒麟舞[2]等。在广东惠州的小金口,民间盛传“仙子麒麟”的故事:峨眉山上一“沙仙和尚”驯服了山中的麒麟并让其下山为百姓传祥瑞,当地人们感激他们的功德而编排沙仙和尚戏麒麟、骑麒麟、逗麒麟等诙谐有趣的表演套路,凭借艺术表现形式把传奇色彩引入舞蹈,也让此神话传说得以流传。[3]
数百年来,麒麟舞的表演经久不衰,在于其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麒麟舞是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和其祈祥纳瑞的文化意蕴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积淀,是绘画、武术等各种文化艺术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产物。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麒麟舞的现状分析
(一)麒麟舞的发展历程
麒麟形象在中国已有两千五百多年的历史,对于中华民族来说,它由最初一种图腾、一种信仰发展到哲学世界观进而到文学领域,最终走向造型艺术和表演竞技,麒麟已由“神话传说”演变成一种“文化现象”。麒麟舞,作为麒麟文化载体是不为多见的一个舞种,但现仍然活跃于民间。历史上中原移民多次南迁把中原文明带入广东,广东麒麟舞就是中原吴越文化与本地土著文化结合的产物。上世纪小金口麒麟舞在“”和“”期间两次中断,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带动下,部分麒麟舞走进了商业化行列,甚至有登上大雅殿
堂的。[4]
(二)麒麟舞的分布及特征
目前麒麟舞分布地区广泛,呈南北分布之势,广东地区主要分布在黄阁、樟木头、小金口、道?、黄圃、屯白、海丰等地;河南地区主要分布在睢县、兰考县、中牟县等地;在河北主要是在沧州、黄骅等。[3]
广东做得最好的当数小金口麒麟舞。从解放初到21世纪初,麒麟舞还只停留在最初的祈福活动阶段,仅限于节目和喜庆时才有表演。如今小金口麒麟舞打造自己的文化品牌,把麒麟舞、龙形拳等东江文化通过包装、改造得以创新、提升,经过音乐、套路、服饰等方面的全面改造,小金口麒麟舞打造出一支高水平的队伍,让这古老的民间舞蹈在当地广泛流传、发扬,艺术价值不断提升。2010年上海世博会,小金口麒麟舞也亮相在世界舞台上,麒麟舞也借此走出“深闺”,开始作为东江乃至南粤的文化符号出现在各种场合。
(三)麒麟舞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匮乏
在广东麒麟舞之乡,政府都有定期拨款用于麒麟舞的传承和发展,但由于各乡镇财政财力不同导致有些地区资金不足限制了麒麟舞的发展。近几年小金口麒麟舞队虽然得到政府和民众的鼎力支持得以扬名海外,但相比省内其他麒麟舞之乡还是相形见绌,每年用于训练和演出、服装器材添置等大笔开支,往往还是捉襟见肘,可见投入不足仍是最核心的问题。
2.后继乏人
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不断向当地文化渗透,麒麟舞的传承和发展也因此受到威胁。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大部分青壮年都到外地打工或者改行做贸易,只有老人和小孩在玩麒麟舞,技艺下降,功夫不到家,导致麒麟舞研习出现断层。很多地区健在能耍麒麟舞的老艺人也逐渐减少,麒麟舞的传承令人堪忧。
3.创新性低
在旅游业愈发要“求异、守旧”的当下,麒麟舞这项传统民俗表演也吸引了相当的注意力。但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还是趋于保守,麒麟舞随着社会、时代几乎没有任何调整和改善,麒麟舞形象大致不变,道具种类太少,即使遇上比赛和表演也大多主题单调,套路陈旧、缺乏新意,大大降低了其在当代人中的观赏吸引力。[6]
4.知名度低
强势的外来文化冲击下,观看麒麟舞表演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即使偶有感兴趣的,也对麒麟舞的认识甚少。在小金口每年都举办麒麟文化节,虽说这项传统民俗获得政府扶持,但仅仅靠着文化节短短一两天的表演与宣传,普通民众依旧很难看到麒麟舞的踪影,难以提高麒麟舞的知名度。
三 麒麟舞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
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要成为真正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应该把麒麟舞亮出来、走出去,让更多人认识和参与保护、传承麒麟舞。举世公认旅游业是一个朝阳产业,无污染、成本低、见效快,是带给人们欢乐和愉悦的行业,借助旅游开发来传承麒麟舞,犹如为麒麟舞搭建了一个发展创新的平台。[7]麒麟舞的审美价值可成为独特的旅游吸引物。麒麟舞是综合了文学、绘画、音乐进行表演的民间舞蹈,有规范的表演程式,麒麟“龙头、麋身、马蹄、龙鳞、牛尾”的造型也格外吸引眼球,通过表演者高超的舞艺、变换的场景、节奏鲜明的鼓点给观众带来审美和享受。麒麟文化承载着中华文明千百年的人文底蕴,麒麟舞再现了麒麟的各种神话传说、历史典故,如“麒麟送子”、“麒麟吐玉书”、“仙子麒麟”等,这些强烈的地域性和民族性可以强化了当地的文化特色,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旅游者求知、求新、求异、求奇的心理,从而巩固麒麟舞及麒麟文化在群众中的影
响力。
此外,旅游开发为麒麟舞保护提供资金保证,受地区经济水平差异的限制,当地人们很可能处于谋生而丢弃麒麟舞,通过保护性的旅游开发,发挥自生“造血”功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旅游业必能推动当地民众积极投入到麒麟舞的发扬传承中去,麒麟舞亟需顺应社会发展让观众喜欢和接受,合理的旅游开发能够成为一种良性的经济推动力,吸引更多人走到传承人队伍当中,同时不断推动麒麟舞的创新和发展。
四 麒麟舞旅游资源开发的措施和方法
(一)挖掘麒麟舞的深层潜力,提高其品位
首先加强政府主导地位。在麒麟舞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的立场和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作为政府部门,必须要在宏观上进行规划、监督和协调,在人才、产品品质定位上进行把关,在投资、融资积极鼓励和引导。其次避免旅游资源商品化。麒麟舞旅游资源开发要杜绝肆意亵渎和歪曲旅游地资源的现象,不能只仅仅为了经济目标而忽略麒麟舞的传统和本质,出现拖累麒麟文化传统,应该从市场角度对产品选择,有计划、有步骤地统一规划、开发,符合当地民俗特色。
最后创新表现形式,增强感染力。地域文化的开发、转化、创新必然赋予其民族性、时代性和世界性的品质,否则地域文化的创新就无从谈起。[8]麒麟舞的创新发展必须从多方面进行丰富、拓展,如对麒麟舞有关的建筑、器物、服饰、歌谣、音乐等资料进行搜集,整编、复原相关器物、表演,提高麒麟舞的立体表现力;然后结合时展背景编排新型的麒麟舞蹈,包括新的题材和新的表演方式;还可以挖掘相关民俗体验活动,如麒麟的制作、染色、表演仪轨等,使游客由局外的观看变成局内的参与。[9]
(二)利用现代传媒加大宣传力度,打好“民族
品牌”
加强传媒宣传力度。麒麟舞宣传需要政府、麒麟舞表演团体相互合作,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多种公众媒体进行宣传,如通过拍摄麒麟舞的纪录片进行电视媒体等广告宣传或者作为旅游产品向旅游者销售。开展旅游文化节。小金口镇已经连续举办五届的麒麟文化节,从2007年举办首届麒麟文化节,从文化节的主题“麒麟文化节暨春季招商会”来看,以文会商、以商促文,效果非常好,不仅打响了麒麟舞的招牌,还为资金筹集寻出一条出路。开发相关旅游旅游商品。对一个地区进行旅游开发,那必要做到吃、住、行、游、购、娱各项要素的齐全,当然不能遗漏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购”要素。比如,设计制作麒麟文化相关的民族特色工艺品和麒麟饰件,如麒麟布偶、麒麟挂件等,还有表演中所用到的器具,如各种独具特色的伴奏乐器等都可结合市场需求进行可行性
开发。
(三)建立表演团体的人才培养体系
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我国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这些文化遗产通过各种方式代代相传到今天,成为了我国人民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些文化遗产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昆曲、皮影戏、蒙古族的长调、马头琴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反映出特定地域或者民族在历史上的特点,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底蕴,而且也具有民族特点的独特价值。对于维护民族团结、维系民族感情,促进我国文明的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对于我国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单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才进行明确的定义的,它的定义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各种团体、群体、个人对其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表演、实践、表现形式、技能、知识及相关的实物、工具、文化场所、工艺品。各团体和群体因为其所处的环境和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从而使这种得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创新,同时有具备他们自己的历史感和认同感,有效的促进了人类的创造性和文化的多样性。它主要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1)表演艺术:(2)口头的表述和传说,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言,例如民歌、戏剧等形式;(3)传统的手工艺技能;(4)社会风俗、节庆、礼仪;(5)有关宇宙和自然界的实践和知识[1]。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分为两类:(1)文化空间,即定期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或者举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它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2)传统的文化表现的形式,例如表演艺术、民俗活动、传统的技能和知识等[2]。
中华民族在历史的自我发展中创造了非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不同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民歌戏剧、医药秘方等,它们都凝聚了祖先的智慧,是祖先在征服和利用大自然的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对于事物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这些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结构,包含了我们的民族的精神。山歌是我国劳动人民在时山间野外耕劳之余抒发内心感情的一种抒情的小曲,也可以说是在山上唱的歌。山歌是和人类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的一种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歌,是所有的文艺形式中最先出现的一种形式,它取材于生活,和平时的生活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直接为劳动生产和生活服务。平时的生活中要做什么活就相应的唱什么歌,种田、放牛、砍柴等都有各自对应的歌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策略和方法
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是能够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来发现和解决人类社会中的问题,它通过保护权利人而获得法律救济,使义务人明白自己的行为的限度的规则而实现法律上的主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山歌的法律保护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的一部分,对中华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各界和法律制定部门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的关注,从法律立法机构来说要树立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思想,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例如昆曲和民歌等,具有不可再生性,但是有具有强烈的民族特色,需要制定可以操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还要保证这些法律能够达到彻底的执行[3]。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使人人能够懂得法律,自觉的拥护法律。
2.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山歌的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了确定合理的传承方式,就需要用法律来确定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一些非常重要,而又面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要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例如昆曲和民歌等[4]。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传承渠道方面注意是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际中得到人们的欣赏不够多,不够大众化,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给传承人带来足够的经济收入,使传承人不能有效的进行传承和保护,也失去了学习和传承的动力。
3.加强政府的有效干预。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需要政府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有效的干预,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府行为的底线,使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民间传承的平衡。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作用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节,而不是通过行政权力直接的给予干预,因此法律需要明确的限定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和行为的限度[5]。
三、结束语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法律保护不够完善,特别是我国少数民族的山歌等,使得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在了我们历史文化的深处。对此,我们要进行深思,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法律保护。(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韩小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一种超越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利[J],法学杂志;2011(01):17-19.
[2]刘希.法律:一种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文化——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法律保护诸问题的法律人类学分析[A].全球化背景下的云南文化多样性[C],2010.
新野县猴戏艺人鲍凤山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时,因没有携带野生动物运输证而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传承千百年的新野猴戏首次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而判刑。另外,新野猴戏的继承人则是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野猴戏会随着耍猴人的减少而逐渐的消失。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3]新野猴戏存在的问题,也从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新野猴戏艺人的“罪名”的成立在某些程度上是对非物质文化的扼杀。这个问题凸显出我国现有法律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不足。其一,现有的法律大多是地方性法律法规,约束性不强,权威性不够,不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二,主要是以公法为主,尚未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缺少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主要是以地方性法律为主。新野猴戏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于黑龙江省来说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对待。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地方立法,立法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强,影响力不大,没有真正的起到法律保护作用。虽然我国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确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但是这些只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思路,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1997年我国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1982年颁布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它们中有些虽然涉及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但也仅仅是作为其保护客体的附带对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整尚缺乏法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如果想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4]公法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5],相关法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可实施性和针对性;各省市出台了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立法囿于其地域范围和保护对象的限制,这些法律文件的适用受地域范围限制,只能在本行政区划范围能起法律效力,同时,分散性的地方性立法会造成保护内容不一,法律文件冲突,立法资源浪费等状况。对于我国法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这两个主要问题,需要引起广大学者的共鸣。为此我们亟需建立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人在法律条文上作出明确的相关的规定,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稳定持续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利益,充分的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很大的努力,通过对法律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问题
“新野猴戏”事件,不仅让人们看到了法律保护的不足,也让我们了解到了新野猴戏的传承人也是在逐渐的减少,现在耍猴艺人年龄偏大,很少有年轻人在从事这个行业。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
“新野猴戏”事件也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存在的问题,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如关于非物质文化传承,现在我国主要是依靠传承人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与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2007年6月,国家文化部公布第一批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2008年2月公布第二批55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2009年5月公布了第三批71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2012年12月公布了第四批498名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9]。我国先后公布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见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当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文化的多样,地域的复杂形,以及民族之间的差异性等等,导致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与发挥作用的工作虽然取得初步成绩,却依然存在许多情况和严峻的问题。
新野猴戏的耍猴艺人急剧减少以及没有年轻人原意从事相关的技艺的这些现象,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出了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大多老艺人已经离世,很多精湛的手艺也随之消失殆尽;其次,在世的艺人老龄化和严重,后继无人;最后,作为传承人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得不到保障。绝大部分艺人虽技艺精湛甚至身怀绝技,但生活无保障,既无退休工资,又无医疗保险,日子过得很窘迫。[10]为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没有政府的引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需要对这些传承人作出相应的规划,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充分发挥相关技艺的人才,对其加大政府的投入与照顾,充分培养更多的艺人,保障好其切实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2.
[2]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中国政府网, 2009.6.
[3]史林静.“耍猴儿”的被拘,非遗猴戏何处去[N]. 新华每日电讯,2014.10.
[4]刘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国传统文化传承[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7
[5]曹新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03):13.
[6]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06.
[7]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12.
专利来源披露制度主要适用于有关回族医药的创新和改造的产品专利。专利来源披露制度可分为轻度、中度和强度来源披露制度,如此分类主要是为了明晰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的条件及法律责任。可以说,专利来源披露制度是保护传统知识防御性措施中的重要举措,与惠益共享机制、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等共同构成防御性保护的有力屏障。根据披露内容性质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披露义务仅仅是一种鼓励,即政府鼓励申请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有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详情。(2)履行披露义务是专利审查中形式上的举措,仅仅带有自愿性,无特定法律后果。(3)披露义务是强制性的形式要件,要获得或维持专利权,就必须遵守这一要件。(4)披露义务是强制性实质要件,影响专利申请的实质有效性,即不披露专利来源,就不能获得专利。以上(1)、(2)不要求强制披露,(3) , (4)则要求强制披露。传统医药大国印度采取的是中度来源披露制度,作为强制披露的一种,其需要在专利申请时提供与专利相关的传统知识的详情,却不需要证实来源信息的真伪,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专利申请人的欺诈行为提供了可能性。为弥补这一不足,印度将传统医药知识专利申请具体分为如下两个步骤:一是申请,二是批准,即对基于本国传统知识所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提出的专利申请,需得到国家生物多样性局的批准。因此,虽然采用中度来源披露制度,印度的传统医药在某种程度上仍得到了较强的保护。具体到我国的立法,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在披露要求的范围上,回族药品专利的专利申请人应披露两方面信息,即传统回族医药的来源和地理原产地(前提为申请人己知道)、从我国主管部门或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机构获得事先知情同意证书和与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的资源提供者缔结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协议。
第二,在披露要求的启动上,确立一种宽松意义的启动机制,尽可能扩展传统回族医药与请求保护发明之间的联系,将更广范围的与传统回族医药相关的科研发明纳入此种机制。这表示只要是申请保护的发明与传统回族医药有关或利用了这种资源,都能够启动披露要求。这种启动机制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作为拥有丰富生物多样性国家的利益诉求,也能反映回族医药专属区的利益诉求。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生物技术研发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这种启动机制主要是针对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在当前并不会对我国传统回族医药的利用构成障碍,也基本不会增加我国专利申请人的负担。
在制度建设方面,印度的经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2004年12月26日,印度最新专利法修正案对己有条款作了反映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的修改和补充。在第8条中,对专利法第三章专利申请第10条专利申请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即在第10条第(4)款(c)项后增加(d)项,要求在申请书摘要中提供发明的技术信息。分项又提出,在涉及公众所无法获取生物材料的保藏要求,明确要求当在发明中使用生物材料时,在说明书中公开来源和原产地。另外,第18条对该法第五章专利授权异议第25条专利授权异议所作的修改,即第25条第(1)款规定了在专利局依照该法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并公告后四个月内,任何利益相关人都能够提出异议的条件。最新专利法修正案在原法条基础上又增加了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相关的两项,其中一项内容涉及传统知识。其规定,如果该项发明可从印度或其他地方的当地或本土社区可获得的任何口头或其他知识推知,则任何利益相关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异议。
二、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保护传统回族医药
(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回族医药保护之困境
1.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的认定出现困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传承人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发展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对传统回族医药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关键。但若保护传承人,继而更好地保护传统回族医药,就必须首先合理认定传承人。然而我国在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的认定方面,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困境。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在有些情况下是很容易确定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某项回族医药传承具有了一定的群体特征,传承人的认定就会出现一定的困境。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法定标准比较模糊,这导致在有些情况下,传承人的认定比较随意甚至不合理,从而会使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2.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渠道不畅和传承方式扭曲。在当代的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由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丧失了对人们的吸引力,尤其是对年轻人来说,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无疑比之带有明显历史厚重感的传统生活方式要有吸引力的多。相形之下,当地政府也不会投入太多,因为没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政府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也不是很积极主动。因此,在当代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即便传承人被政府认定并予以保护,但传承渠道却不畅通,从而导致因没有传习人而人走艺亡。有些地方对传统回族医药只重视开发而忽视保护,他们为了经济利益,对传统回族医药进行了夸张的现代性改造与包装,使其失去了遗产传承的历史价值内核。
3.政府保护传统回族医药与民间自然传承的关系难以理顺。我国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都要求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行动,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也不例外。但在保护实践中,一方面,有些传统回族医药因丧失了自然传承的动力而处于濒临灭亡状态,进而无法获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帮助;另一方面,有些传统回族医药则出现了政府过度保护的情况,导致传统回族医药丧失其民间自主传承的特性,并改变了传统回族医药传承的本来面貌。
4.民众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意识淡薄。目前,虽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包括传统回族医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广泛宣传,但从总体上讲,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笔者对宁夏本地高等院校本科生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大多数在校大学生对传统回族医药只是了解一些,对回族医药的保护方式几乎一无所知。而对普通社会民众的抽样调查结果则情况更糟,很多民众甚至没听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词。许多人甚至认为,回族医药就是中医药,两者没有任何区别。可以说,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淡薄,这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和传承非常不利。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保护传统回族医药
1.明确传承人认定的法律标准。如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回族医药是一种无形财产,从J险质上来讲是一定人群的一种成果,也是一定文化圈内居民的生活方式。因此,必须通过明确传承人认定的法律标准来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进而更好地保护传统回族医药。在传承人确定过程中,应区别对待,对于某种个性化较强的回药制作工艺或技能,应通过制定一定的入选传承人条件和标准的法律文件来确定其传承人。对于群体性的传统回族医药,如果能够确定其代表人物,则可以确定在这一群体中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人物为回族医药传承人代表,但必须对该区域内所有相关人群进行相应的资金上的资助或群体性的权利维护。而对于一些很难确定传承人的传统回族医药,则可以不必确定传承人,或者通过开展一些定期的活动,来强化回族民众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认同。
2.以法律手段确定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为了保证传承渠道的畅通和确定合理的传承方式,必须以法律手段明确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权利义务。首先,对一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而又濒临灭绝的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人和传习人予以法律保护。从目前来看,导致传承渠道不畅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由于有些回族医药无法给传承人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他们生活窘困,从而使该类回族医药丧失了对人们学习和传承的吸引力。所以,对该类回族医药必须以法律形式保障传承人和传习人的经济利益,政府部门应给予传承和传习的专项资金,以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保证其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在保证回族医药传承人和传习人权利的同时,同步规定其应尽的相应义务,即传承人必须保证回族医药传承的原滋原味,不得因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而使传统回族医药在传承过程中丧失其基本的价值内核,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立政府干预与传统回族医药民间自然传承适度平衡的法律保护机制。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与传承,需要政府采取适当和理性的行为方式。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明确政府行为的原则和限度,以保证回族医药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政府干预与民间自然传承的适度平衡。其中,政府在回族医药保护中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回族医药的保护和传承进行间接的引导或调解,而不是直接以行政手段对回族医药的具体传承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过程中,必须合理调适政府干预与回族医药民间自然传承的关系。
4.完善回族医药保护制度,增强对回族医药的法律保护意识。不论是按照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还是按照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无法完全解决这两个问题:第一,在有的回族医药所有权人己经不明,而该类回族医药被不当利用或开发的情况下,政府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力(权利)提起诉讼?第二,不当利用或开发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回族医药是回族活的历史的一部分,回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这就要求加强全民族保护回族医药的意识,包括领导层、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普通群众,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要给予高度关注。从国家层面来看,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的立法指导J恩想,根据国情和各类回族医药保护的特点,在己经制定出回族医药保护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逐步增强其可操作性,并保证各类法律法规的切实有效执行,同时加强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的宣传力度。从高校和科研机构角度讲,应加强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研究,医学类高校还应以适当方式开设回族医药遗产保护和传承课程,逐步承担起对传统回族医药培养传习人的责任。从普通民众角度讲,应认识到传统回族医药对回族乃至中华民族繁衍发展的重要意义,培养对传统回族医药的自豪感和保护传承传统回族医药的使命感。
(三)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文献化及建立相关数据库
1.建立与回族医药相关的注册制度。印度许多传统知识是通过口头传述世代相传的。为了抑制生物盗版活动,防止各种形式的侵权,他们开始采用书面形式,推行生物多样性的民众注册。其中,安得拉邦(Andhra Pradesh)、喀拉拉邦(Kera-la)和恰蒂斯加尔邦( Chhattisgarh)己经开始了此项工作。到1998年,印度己建立了60个类似的登记机构。他们注册登记知识主要有三种,即关于自然事实的知识、有关物种、物种的用途及相关技能的知识以及传统生态知识。登记时,他们不需要区分是否是商业或产业秘密,但必须提供明确的、充分的权利人信息,以便权利人在他人使用该知识但未承认其所有权和知识价值并让其分享相应利益时提出请求。学习借鉴印度的经验做法,我国也应建立与之类似的有关传统回族医药的注册登记制度。
2.设立传统回族医药数字图书馆。印度对欧洲专利局以纳木树为基础的专利提出了异议,对美国专利局的姜黄专利提出了异议,均获得了成功。印度药品和疗法系统部(ISMH)和印度国家科学普及局(NISCOM)合作建立了传统知识数据图书馆(TKDL),包括传统疗法知识以及900多种瑜伽姿势。200多位调研者利用8年多时间搜集了23万多种传统药物,并建立了传统药物数据库,其中邓志新数据库有英文、日文、法文、德文以及西班牙文等多个版本。目前,印度政府己经授权联合国、美国专利局(USPTO)以及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员,使用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若有人向这些专利局提出与印度传统知识相关的专利申请时,他们就可以使用印度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以确保提出的专利申请没有侵犯印度己存在的传统知识。不过经过政府许可,印度公司以及国外公司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获得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3 ~4年的使用权。可见,印度建立的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是一个开放式的数据库。不过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领导者认为,其他国家专利局官员访问数据库时负有保密义务,即应该仅限于搜索和检查专利,不能披露信息给第三方,以防国外公司从数据库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或者改进其配方进而申请专利。
基于保护传统回族医药的现实需要,应加快设立传统回族医药数字图书馆。首先,建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保护名录及标志清单。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调,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第二,启动传统回族医药抢救工程。鼓励各级政府、民间各方积极申报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通过对回药、方剂、传统疗法等建立保护名录,为传统回族医药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提供依据。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己有大量传统医药知识载入书册,这为传统回族医药的数字化建设提供了示范。如《中国药材百科全书》包括了近5760种药方《中国药材》论述了近1000种药办《中药材新摘要》确认了6000多种药用植物《中草药彩色图解》提供了5000多种医药产品,《中草药彩图集》提供了350000多副中药材。但由于中医药体系庞大难以一一统计到位,很多药材名称并不规范且难于统计,使得这项基础性工作进展颇为艰难。回族医药由于年代久远,有许多己经难以统计。因此要完成这项浩大而艰巨的任务,不仅仅是宁夏自治区的事情,更需要中央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调动可利用的科研团体和专业人士参与保护名录的建立。
3.成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管理委员会。传统回族医药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回族医药传统知识权利登记、回族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等具体事宜。在传统回族医药知识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以区域划分为基础,成立地方性的传统回族医药管理机构,同时作为传统回族医药集体管理组织,必要时可代替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行使相应的收益和救济权利。
4.建立统一权威的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数据库。中国目前己建立了数百个开放式的中医药数据库,主要由国家部门、科研院所及相关大专院校建成。如国家中医药文献检索中心建立的中医药期刊文献数据库,、中国中医药信息网、中国药学文摘数据库、中医药报刊文献数据库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五信息技术重点应用性研究项目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 CTC MPD)于2001年8月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传统知识工作组的检索测试,收录了1985年至今公开的全部中国中药专利,收录的专利文献记录量己达19000余件,中药方剂近4万个,是目前世界上惟一进行深度加工标引的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从印度姜黄案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建立一个权威统一且有文献记载的传统医药全球性数据库,将有利于各国专利局在对来源于传统医药的发明授予专利前,检索其是否己构成了现有技术。宁夏自治区也可以争取国家支持,建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数据库。
三、传统回族医药知识开发利用的产业化机制
1.传统回族医药蜜蜂数据库的建立。印度建立的传统知识蜜蜂数据库(the Honey Bee Data-base)是一个让发明者登记注册其发明的工具,它包括土著知识的归档、实验和推广,目前约有1万个包含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发明者的姓名和住址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该数据库的建立,使得人们既可以改良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的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发明从而增加其价值,也可以与发明者和传统知识提供者进行利益分享。通过该数据库的传统知识蜜蜂通讯(the Honey Bee Newsletter) 这个传媒,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的发明被推广到75个国家以上。我国可以效仿这种做法,建立传统回族医药蜜蜂数据库。
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是政府,它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投入经费、设计保护与发展规划、宣传政策、引导社会大众等行为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在对炮龙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中做的还不够,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政策法规、具体的保护与发展意见,没有形成整体规划和布局,没有明确分工和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保护与传承工作。政府的宏观主导虽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诸如在保护炮龙节原貌等的细致工作上还不够,没有将舞炮龙的完整形式保护好,致使原有的吹八音、虾兵、虾将等表演形式逐渐的消失,而且在城乡之间炮龙节发展极不平衡,使散落在民间的炮龙文化元素逐渐消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1.2没有形成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
广西宾阳炮龙节在2008年进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关于它的保护与传承的相应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没有建立。从2007年宾阳县政府提出“百龙舞宾州”,由政府主导开展炮龙节开始,政府主管炮龙节的职能部门仅是招商局和文化局,政府的主导目的主要是由招商局引导炮龙节的经济开发,由文化局主管炮龙节的整个活动安排,针对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且没有相应的分级体系建设,致使各级职能部门针对各自相应的分管区域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处于随意状态,影响了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
1.3关于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少。
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是以法律法规的保障为基础的,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基础同样是法律法规,它不仅为炮龙文化提供制度保障,还维护其他主体对炮龙文化的保护行为,并促进对全社会力量的整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主要体现在针对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针对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对保护工作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依然处于停滞状态,这对于炮龙文化保护与发展的规范性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提出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因此,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处在了一个无法可依的境地,社会力量不能最大限度的整合,行为主体不能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这种状态将最终阻碍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
1.4专业人才的缺乏。
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核心元素是人才,人才的缺乏将最终导致文化的消亡。目前,掌握舞炮龙吞云吐雾技术的人已很少,诸如扎龙、吹八音、敲锣鼓等技艺也已经陷入了后继无人的境地,年轻一辈崇尚新奇事物,对舞炮龙技艺毫无兴趣,导致舞炮龙的艺人进入高龄化,后继乏人。此外,炮龙文化市场缺乏专业的管理和开发人才,导致炮龙节发展机制的制定滞后,宣传和产品的开发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需求。
1.5城镇化水平低,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安全隐患严重。
近几年来,随着宾阳炮龙节的影响力逐年增大,宾阳县政府也在不断的改善城镇化水平、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一系列的消防安全举措来防止安全隐患。但是城镇化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仍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步伐,安全隐患形势依旧严峻。首先是宾阳县城的街道拓宽难度很大,丁字街较多,炮龙节时,参与的人多,就不利于交通疏导,安全隐患大;其次是接待、服务能力跟不上。由于炮龙节每年的参与人数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在接待宾阳县以外游客的住宿、餐饮、停车等方面始终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步伐;再次是停车场、交通工具等基础设施的配置无法满足游客的需要。由于在炮龙节当天的下午四点,宾阳县城只准汽车出而不准进。因此:第一次来宾阳的外地游客会因找不到地方停车而错过进城时间;另外,宾阳的交通工具主要以三轮摩托为主,没有统一的规范,数量多且混乱。
1.6科研工作不够深入,人们的文化内涵和保护意识淡化。
文化内涵是炮龙文化的灵魂,是民俗文化旅游竞争力的体现。因此,不论是对炮龙文化旅游的开发,还是对炮龙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文化内涵都是很重要的。对于宾阳炮龙节文化的研究还是不够深入,没有依托相关科研机构和借助专家学者们的力量进行深入研究,这直接导致了人们对炮龙文化内涵和保护意识的淡化。在炮龙老庙的修建上就曾出现过一次遗憾,即在修建过程中舍弃了一些原来老庙的石柱、牌匾和石刻,这些都是明清时期的东西,具有非常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因此,对历史古迹的修复应在专家学者的指导下进行,要按照“修旧如旧”原则,尽量保存历史性的事物。宾阳炮龙老庙的修建从筹资到修建都是依靠民间的力量完成的,尽管新的宾阳炮龙老庙气势辉煌,但还是让人感觉缺少了历史文化底蕴。
1.7经济效益扩大,文化价值淡化。
经济效益是推动炮龙节发展的核心动力,但淡化文化价值势必会对炮龙节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旅游经济的效益很快显现,特别是人们喜爱和崇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更显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为了扩大经济效益,带动宾阳经济发展,建立炮龙文化旅游品牌,广西宾阳县从2007年开始重点发展炮龙节,每年参加的炮龙数增加至上百条,吸引了众多游客的到来,受到国内外的关注,宾阳炮龙节一时间声名鹊起。在找寻发展经济路径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宾阳炮龙节文化的不清晰认识,以及相关政策的落后,导致宾阳炮龙节的旅游开发仅是追求了经济效益,而逐渐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淡化。
2、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广西宾阳炮龙节发展策略
2.1政府加大主导力度,加强与企业、民间组织的合作,扩大宣传。
政府加大主导力度,首先是通过制定宾阳炮龙节的相关政策法规,以此来约束各级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其次是出台具体的保护和发展意见,将宾阳炮龙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细化,做到保护和发展工作无疏漏;再次是加大财政投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长期的、完整的规划,以此宏观把握宾阳炮龙节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政府要主导扩大宾阳炮龙节的宣传力度,整合主流媒体和新媒体,除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进行宣传之外,还要运用手机信息、街边广告宣传牌、车体广告等新颖的形式进行宣传。广西宾阳炮龙节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民俗体育文化,对于炮龙节的开发,政府应首先放弃以往用行政指令为主的安排活动方式,根据炮龙节文化市场的需求来办节,还要动员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关注炮龙节,以经济创收带动炮龙节的发展。政府可以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民间办节”的机制来开发炮龙节,这其中要按照市场和民间的需求来选择发展方向,将整个炮龙节活动按一项系统的旅游、文化、招商的形式来运作。政府部门在运作成熟后,将操办权归还给民间,由政府进行支持、引导和监控,民间进行操办,以此来推进炮龙节的正确发展,做到按原汁原味的形式传承发展炮龙节文化。
2.2建立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其目的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形式,并且明确各自的职责,避免了分工不明确和出现问题后的互相推诿等问题,有效的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中,分级体系的建构将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更加系统化,使保护与传承的工作从上级主管部门到下级执法部门都能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依职责办事,将会推动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有条不紊的进行。建立宾阳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可以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职能划分给各个县直部委办局。县一级别的职能管理机构建立后,将这一模式引入乡镇和村,以此形成县到乡镇,乡镇到村的分级体系。
2.3构建炮龙文化的相关保护和发展法律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对广西宾阳炮龙节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并且可以有效整合社会力量,为炮龙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工作提供思想指导和政策保障。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宾阳县政府可以根据宾阳炮龙节的特性和需要来制定符合其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宾阳炮龙节保护与传承计划纲要》、《宾阳炮龙知识产权条例》;另外,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化发展法律法规机制,以“市场运作模式为主,政府监督为辅”,综合把握市场发展规律,整合与炮龙节文化相关的,以及与宾阳发展文化旅游相关联的文化内容、景点,通过整合制定完整、统一的规划,形成一条专业的炮龙文化产业链。还可以对炮龙节文化品牌进行商标注册,从法律上对炮龙文化品牌进行保护,规范炮龙文化产业的发展,扩大知名度。同时,要缩短城乡间炮龙文化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需要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城乡炮龙发展规划责任书,整合具有举办炮龙节历史的村寨,给予政策与资金的支持,鼓励他们至少在正月十一的当天举行炮龙节活动。
2.4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提高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是来自于博物馆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启发,博物馆具有收藏、保护、展示、研究四大功能,是以实物的陈列来展示历史记忆,提供表现人类社会文明的历史进程。在宾阳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也是利用了收藏、保护、展示、研究这四大功能,这其中,收藏和保护的是历史上有关于炮龙文化的文物、产品、用品、书面记载等,然后将这些对炮龙文化的记忆展示给社会大众,让他们从中了解炮龙文化,并从炮龙文化底蕴中体验到中国传统民俗体育文化的精髓。研究的功能体现在通过对这些历史记忆的研究,可以了解到炮龙文化的萌芽、产生、发展的过程,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以及通过对历史上炮龙文化发展较快时期的研究和解读,有利于结合当代实际制定现代炮龙文化发展的策略。
2.5开展炮龙文化普查工作,加大科研力度,建立炮龙文化遗产数据库。
通过开展基层普查,收集整理关于宾阳炮龙的相关资料,建立起完整的炮龙文化数据库,还原宾阳炮龙的历史风姿。在现有的科研基础上,应依托广西的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对宾阳炮龙节文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凭借宾阳完整的炮龙文化,借助专家和学者们的力量,将宾阳创建成为中国特色龙文化的研究基地;另外,要加强炮龙文化的保护意识,对现有的炮龙技艺和炮龙文化事项进行最大限度的保存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文化保存数据库。对于诸如扎龙、吹八音、敲锣鼓等濒临失传的技艺,要尽快将普查、教授、征集工作提上日程。想方设法搜集存在于民间的炮龙文化产品和用品,以及有关于炮龙文化的历史文物等,并将它们放入炮龙文化展示馆,以此保护和传承丰富多彩的炮龙文化艺术。
2.6注重对炮龙文化中人的保护和关注,加大培养专业人才的力度。
在当地,可以评选出杰出炮龙传承人和优秀炮龙技艺人,让他们定期给舞炮龙者和爱好者进行培训,特别对于那些濒临失传的炮龙技艺,要进行专门的培训。政府要给予特别关注,并给予他们经济扶持和场所支持,保证他们能够专心从事于炮龙技艺的研究和传授。此外,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专业人才也是传承炮龙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民族地区的民族院校有选择性的开展炮龙文化教育活动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在大中专院校的体育专业中开展民俗体育项目课程和管理课程,以龙为取材点的策划、营销、导游、翻译、包装、宣传等特色课教学,以此来培养炮龙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专业的管理、市场开发人员。在中小学的体育课和文化兴趣课的教学中开展民俗体育项目和民俗体育文化的教育,将炮龙文化作为民俗体育文化中的一枝奇葩介绍给年轻一代,培养他们从小热爱民俗体育和了解炮龙文化知识,为将来发展炮龙文化打好人才储备基础。
2.7保护与传承炮龙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注重其文化空间的保护与改善。
文化空间,即炮龙文化存在的空间和环境。保护和改善其文化空间,就要提高城镇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安全隐患防范宣传。政府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大力吸收社会资金,为提高城镇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前期准备。首先是加快旧城区的扩建与改造,积极的进行城区的美化和亮化工程,尤其是拓宽旧城区的街道,将丁字街打通,配套完备的路灯、路标、公厕等基础设施;其次是修建一批宾馆酒店,同时规划和建设一些大型的停车场,提高服务接待水平的同时,缓解交通压力;再次是积极开发农家乐,缓解住宿压力的同时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安全隐患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醒游客们注意一些炮龙节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如要戴口罩参与活动,活动时不要抓龙身、不要拥挤,注意踩踏事件的发生等;另一方面,要在路边制作安全隐患及应急处理的宣传栏,以此供游客观看熟悉。此外,当地的工作人员和消防人员还要提前制定好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以免出现火灾、踩踏事件时可以从容应对,减少伤亡损失。
2.8经济与文化并举,并驾齐驱促发展。
宾阳炮龙节作为一项民俗传统节庆活动,在大力提倡旅游开发的同时,要注意加强文化传播,既要以此带动经济发展,也要注重积极发展炮龙节的文化底蕴,不断的丰富和提高炮龙节的文化内涵与文化价值。新时期的炮龙节发展,应是经济与文化并举,并驾齐驱促发展。政府应加大投资,并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加强政府与企业、民间组织的合作,同时,以文化协商为前提,了解民间对炮龙节活动举办的意愿,加大炮龙文化底蕴的挖掘和传承力度,使经济与文化共同发展。
引言
中国体育文化遗产,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目前,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这些文化瑰宝一部分在传承中创新发展,重放异彩,而另一部分生存现状却不容乐观,传承青黄不接,濒临失传的危险。由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突出重点,做好体育文化遗传项目保护规划,加强管理,建立完备的传承机制,有效的依托各种途径进行,实现我国体育文化遗产的全方位多层次传承与发展,推进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本文即结合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保护体育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从而实现我国体育文化更好的传承与发展。
一、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所面临的问题
1.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法律体制不健全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传统体育在于现代体育的对接中明显处于劣势,现阶段,有不计其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加强我国体育文化遗产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然而,目前,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法律体系,在体育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内容、形式、方法和措施上,也都没有具体、详尽的法律规定,致使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盲目、混乱,多数情况下只能以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以及地方性法律制度作为参考,造成不同地区依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实施不同的保护措施,极大的影响了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发展。
2.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受经济因素的严重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区经济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地区经济发展不平的现象,甚至有些地区落后现象严重,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域差异,经济发展更是严重滞后。许多地区经济跟不上,财政收入少,势必造成对于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就有限,资金投入比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极大地影响了我国部分地区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的实施和发展,使得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形不成规模,严重制约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顺利开展。
3.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忽视了学校教育的作用
中国体育文化遗产是一种历史文化,需要不断的传承和发展下去,为学校教育在这一传承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中国体育文化的发展历史,从而更好的保护和传承这些体育文化遗产。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靠政府或是民间组织,学校教育对于体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重视程度不足,并没有将其引入校内体育课程教材中,直接影响了传统体育文化在学生中的普及。
4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群众参与度不高
我国体育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识,承载着各民族、各地区文化生命的密码,充分展现中华民族充沛的创造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价值和审美情趣,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随着现代体育形式的多样化发展,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前景令人担忧,传统体育文化已经被人们逐渐被人们淡忘和遗失,甚至有些人都不了解什么是体育文化遗产,这势必会降低群众对于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热情和参与度。
二、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措施
1.建立完善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我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是多样的,但立法保护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保护方式。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设计具体的体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和方法,规范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同主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明确破坏体育文化遗产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惩罚,能够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及时和稳定的保护。针对我国体育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加强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就是应该加大力度推进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构建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的体育文化保护遗产的法律体系,提高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层次,建设全国性的、高层次性的体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同时,各地体育文化行政部门也应该根据国家的上位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而形成自上而下,体系健全、涵盖范围广泛的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从而形成对我国体育文化遗产更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2.加快经济发展,为中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
构建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互动机制,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经济发展规划,实现两者的共赢,是推动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有效措施。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效的结合起来,以经济的发展促进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经费、场地等物质条件的支持,以为我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有力的经济保障;同时,将传统体育文化充分的与现代体育形式相融合,通过对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再通过经济的发展所获得的收入来实现对体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3.将中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入学校教育
中国体育文化博大精深,若想获得更好的传承和发展,关键是将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入到学校教育中,将传统体育文化整理、编成文字教材、音像资料,从学校教育抓起,利用学校的教育优势,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一个专题,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保护体育文化遗产的意识。将学校教育作为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平台,能够充分的展现体育文化遗产的文化、艺术魅力,营造有利于保护体育文化遗产的学校氛围,使学生更多的参与到体育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中去,并以此拉动社会对于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度,从而将我国体育文化遗产发扬光大。
4.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加强宣传力度
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融入到群众社区文化中去,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汇集体育文化专业人士,将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中的舞蹈、杂技、武术和太极拳等重新编排整理,丰富其内容和形式,融入现代体育因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实现体育文化遗产的更好传承。同时,加强对于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将体育文化遗产的发掘利用与开展丰富多彩的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等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多渠道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力,内推外联营造良好氛围,让全所有的人知道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从而推动我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结语
中国体育文化遗产是我国体育历史发展的有效见证,是历史留给后人的礼物,是一个国家及民族体育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与精神象征,也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与力量之源,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好我国这些珍贵的体育文化遗产,对于推进我国体育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也能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具。(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2.
On the Dilemma and Outlet to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Jingxi County in GuangXi for Example
Jiang Ming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in Baise Collage; Guangxi Baise;533000)
Abstract: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is created and inheritanced by Zhuang people i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heritage, thatwith Zhuang characteristic.With the chage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some people lack of profound understanding to the intrinsic value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while excessive pursuit its economic value, resulting the im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Now the key piont is how to protect intrinsic its cultural value when development its economic value,and make sure it has independent cultural attributes but not economic vassal. and further explorethe way to inheritance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在特定区域和历史环境中辛勤劳作、共同创造并传承的具有壮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产的总称,而今社会转型与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部分主体由于缺乏对其内在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过度追求经济价值等诸多因素,致使对其保护与开发存在失衡问题。广西靖西县是壮族人口聚居最为集中的县份,在历代壮族人民辛勤耕耘民族文化领域与努力创作下积淀了深厚的壮族历史文化,历经多代的传承和时代的变迁,至今仍保留着丰富的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其表现形式涵盖了历史古迹、风俗民居、戏曲舞蹈和刺绣山歌等多个领域,极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选择靖西县的壮族文化作为调查研究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一、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现实困境
目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尚处于初始阶段,部分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深刻认识或仅聚焦于其经济价值而摒弃历史文化价值或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开发能力,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呈现出诸多失衡问题。以靖西县为例,尽管相关行政机构、开发商与社会团体(如民俗演唱队)等多个主体从多角度、多维度给予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极大的关注与保护和开发,但仍存诸多失衡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以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壮剧壮歌关注度狭窄与传承主体缺失;壮居壮服习俗淡化与历史古迹保护乏力等。
(一)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轻文化价值
绣球是壮族人民深入挖掘日常生活的爱情素材,以五谷和丝绸为原料,以手工加以绘制而成的爱情信物,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寓意深刻,是壮族历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宋代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一文中对绣球制作和寓意曾作详细描述,如“上已日(三月三),男女聚会,各为行列,以五色结为球,歌而抛之,谓之飞驼。男女目成,则女受驼而男婚已定。”据此可以窥看绣球制作历史悠远而且爱情寓意深刻,不仅如此,绣球寓意不仅涉及爱情领域而且还预示着日常生活的吉祥、喜庆和平安等意,其以表示爱情为主线,以表示吉祥、喜庆和平安为辅。因而绣球制作选料极为考究,表层多选用优质丝绸为面料,内部多填充五色五谷,颜色多以红黄为主,图案多以凤凰、鸳鸯、梅兰竹菊为主,字样多以“一帆风顺”、“四季平安”等吉利和祝福之词,不仅外表精美而且意义深刻,极富壮族历史文化特色。诚然,绣球精美的外表和深刻的文化价值为制作商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但随着市场需求量激增与利润吸引力的增强,使得部分绣球制作商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部分制作商为削减成本,制作绣球表层的优质丝绸被劣质布料所代替;内部填充的彩色五谷被无人问津的木削、纸削所替代;外部所绣的图案和花纹的数量有所减少,外形粗糙且凹凸不平;制作和销售人员极少能够阐述绣球的历史渊源历史价值和深刻寓意,使许多购买者仅认识到其美学价值,仅视为颜色鲜艳的室内装饰品,忽视其内在的历史文化价值等。从而使绣球内在核心文化元素被外在肤浅的经济价值所取代,历史文化价值表现缺失。
(二)壮歌壮剧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主体日趋缺失交错纵横
一是壮歌传承主体间的断裂与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壮歌是壮族人民为表达日常生活中的喜庆、爱情、亲情和平安等意,以壮文和状语为载体,以劳作休憩时加以对唱的民间山歌。壮歌历经数代的创作与传承形成了内容丰厚,寓意深刻,表达形式多样的壮歌体系,是壮族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的有力佐证,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歌传唱的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的主体日趋缺失问题交错纵横。以靖西为例,从年龄结构来看,目前壮族山歌的传唱以40岁以上的壮族女性为主体,能够完整演唱山歌的更多为50岁以上壮族女性。而壮族年轻人大多数踏出壮族生活文化领域,融入到了多民族多文化的现代社会,逐渐丧失了对壮歌传唱的动力与兴趣,取而代之是社会流行的民族歌谣和民族文化。从表达方式来看,壮歌传唱主要以“三月三”的歌圩节等大型歌会为载体,更多的体现了商业化;而原始的田间地头、山林塘边的传唱方式日趋减少,对于部分壮族人民来说,壮歌已经不再是生活的一部分。总言之,壮歌传唱不仅是传承主体间的断裂,而且也表现为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商业化程度高而生活性逐步淡化甚至消失。
二是壮剧传承主体缺失与关注度狭窄。壮剧是以壮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喜吉之事为素材,以壮族人民自制的乐器为伴奏如马骨胡,牛角胡,土琵琶,田螺箫等,以状语表达感激、欢迎、吉利和喜庆等意的民族戏曲,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多元文化的激荡,青年壮族人缺乏对壮剧内在的民族历史文化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视为盈利较少的行业或认为是民族文化的老古董或土货,因而使得青年壮族人不仅缺乏欣赏兴趣更丧失了发乎于内的传承动力。如靖西目前仅存的几只表演队伍,演员多以中老年人为主且大部分成员是兼职演员(平时多为务农,表演时才是演员)。尽管壮族博物馆内的民俗演唱队秉承了先辈的表演精华且创新了诸多节目,甚至荣获国际国内的表演大奖,但仍未解决传承和关注度每况愈下的问题。
(三)壮服壮居习俗淡化和历史古迹保护乏力
一方面,壮服壮居习俗淡化。随着各民族经济与文化的交往和融合,壮族人对民族服饰的制作工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度和传承力日趋下降,大多数壮族人在日常生活或大型节庆活动中对壮服的需求日趋淡化。而年轻壮族人不仅从民族习惯甚至从内在观念对壮服加以否定。而壮族民居也存在类似问题。无论是在城市或农村,从建构风格到内部装饰的民族特色日趋消磨殆尽。另一方面,历史古迹保护乏力。悠久的壮族历史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遗留了颇多的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古迹,如靖西的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然而,保护主体或由于缺乏对其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深刻认识或缺乏相关资金或缺乏有效宣传,诸如“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壮族历史文化古迹仍处于粗放保护和尚待开发状态,不仅部分古迹知名度甚低,还使部分历史古迹的部分建筑已被自然风化或人为破坏,诸多历史文化遗产流失。
二、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内在根源
(一)核心传承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失
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乏是保护和开发失衡的根源。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辛勤劳作和努力创造的富含民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的宝贵遗产,囊括了刺绣、绘画、雕刻、演艺、建筑等多个领域,是壮族人民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有力佐证,是壮族人民的立根之本和生存之基,富有历史文化价值,极具考究和开发价值。年轻壮族人本应作为承担传承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重任的核心主体,但这一主体由于大多数外出求学、务工等跨出了特定的狭窄的本民族生活区域,更多地接触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和庸俗的潮流文化,使其内在的民族特性日趋丧失,逐渐从“特殊的壮族人”转变为“毫无特色的普通人”。大部分年轻一代壮族人将先进民族文化或潮流文化视为精神的追求对象,没有发乎于内的传承和开发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和动力,更没有认识到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本民族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更有甚者对本民族仅存的历史文化遗产视为“不入流的土货”和“有失现代人风范”的标志而加以丢弃,使传承的核心主体呈现断层。
(二)开发主体对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关系的认识错位
多个开发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认识错位是导致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民间和商业领域的多个开发主体尽管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有了初步认识,但却因未厘清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内在关系,或受到GDP政绩观的错误引导,或受资本本性的强烈驱使,其在开发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将更多地将视野聚焦于经济价值开发,轻视文化遗产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甚至认为经济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和核心价值,把其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视为经济价值的衍生物,颠倒本末,混淆轻重,以致部分主体为获得经济价值不仅未深入挖掘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更是以牺牲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代价。如部分绣球制作商,为削减成本,不惜舍去深入表达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以致历史文化价值被经济价值所覆盖,以致历史文化遗产完全沦为普通商品。
(三)资金支持的匮乏与法律约束的缺失
首先,资金缺少是保护和开发协调发展的重大障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所处多属边远山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和政府的财政大部分偏向农业和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比例较小;而对于民间个人和民间组织而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所需资金较多,部分个人和组织无力承担,即使部分民间资本欲投入保护与开发,又因历史文化遗产开发的收入利润低和见效速度慢等弊端而望而退步。如靖西县壮族历史博物馆民俗演唱队,尽管表演的节目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且荣获国际国内大奖,但因缺乏财政和民间资本的有力支持,其社会影响仅局限于本民族活动区域。且管理模式仍处于粗放水平(演员平时为工为农),从而使保护和开发有心而无力。其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尽管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对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日趋重视,依据社会发展所需陆续出台了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2001―2005年广西文化发展总体规划》等),但由于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宣传力度低或覆盖面狭窄或缺少认同感,使广大的壮族人民群众对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同、传承和开发仍处低法律意识状态,甚至部分民众不顾及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仍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粗犷式开发和我行我素式的破坏,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缺少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有力保障和约束,使其保护和开发难以协调发展。
三、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解决路径探微
(一)以家庭为核心、以社会为辅助建立立体传承网络
第一,以家庭为重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家庭教育作为育人的初始阶段,父辈依凭言传身教的方式将自身理论知识、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潜移默化地传给子女,以血缘亲情关系持久有效地对子女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家庭应承担起培养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重任。因为承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主体是年轻壮族人,而年轻壮族人之所以丧失发乎于内的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的兴趣和动力则在于家庭教育关于本民族风俗习惯和历史发展等内容的传播缺失,以致子女从父辈的言行身教中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民族的特色历史文化,从而难以以“特色的民族人”身份对本民族历史文化产生认同感,更难以担负传承的重任,以致传承主体断层。毋庸赘述,为解决传承主体的断层问题,壮族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壮族历史文化应成为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不仅应包含了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理论技能和伦理道德,也应包括民族自身的历史文化(如壮族起源、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壮族特有的生产技能、风俗习惯和文化古迹等)。其次,壮族历史文化的家庭教育应依据不同年龄分层次加以开展。对尚处于幼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用富含壮族历史文化的图片、动画和小故事等为素材加以教育,培养对本民族的浅层次认识和兴趣;对于青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采取深层次的理论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既让其从理论上系统地把握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又通过实践活动加深认识本民族历史文化对本民族的价值和提高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如参观文化古迹、壮剧表演或从事和参加壮族特色的生产活动或娱乐活动等)。总言之,依凭壮族家庭教育使年轻壮族人认同自身的民族身份,以壮族人的姿态承担起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之重任。
第二,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形成覆盖广西乃至全国的传承网络。从传播主体的视角看,社会传播主体不仅包括当地政府也包括个人和组织。作为社会传播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为载体向广大壮族民众普及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对壮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和内在价值,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传承的责任感;引导和鼓励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以树典型、抓先进为勉励模式,奖励从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先进个人和组织等。作为壮族个人和组织而言,不仅应认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价值,更应发乎于内地积极投身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工作(如壮歌壮剧民间组织不仅需要秉承先辈创造的歌曲和歌剧,更应结合民族发展,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创造更多富含民族文化价值的歌曲和戏剧,并将其推广到省内外,扩大影响力)。从网络媒介来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不仅需借助书刊、杂志和报纸等传统媒介,更需覆盖面广和成本低廉的现代网络媒介。如政府可专设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网站,系统介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概貌、发展历程和保护和开发现状等;个人和组织可设置有关壮歌、壮剧等专门网站或积极向各国内知名网站推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闻素材等。总言之,以家庭为核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从而实现民族文历史化遗产传承与开发的协调发展。
(二)开发主体应厘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双重价值的内在关系
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融入市场经济后呈现出的双重价值,能否厘清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关系直接关系其传承和开发的协调发展问题。诚然,作为开发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历史文化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价值且具有不可或缺性,而经济价值的产生是以历史文化价值为本源,是历史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范围延展。如果单纯地摒弃历史文化价值,那么经济价值将失去依存载体而变得日趋萎缩。因而,开发主体应将深入挖掘和开采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作为主线贯彻整个开发过程,拓宽和延展经济价值依附载体的纵向和横向维度,方能实现经济价值的持久增长。其次,历史文化价值传承和开采以经济开发价值的实现为外在动力。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需以物人、人力和资金作为外在保障,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和外来捐助,缺乏把历史文化价值在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那么不仅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也会给传承和开采工作增添许多外在的变数性,更使开发主体对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缺乏内在动力和兴趣。因而开发主体在尊重其历史文化价值同时,从市场需要的视角努力把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使其历史文化维度和经济开发维度的双重价值得以协调实现。
(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是解决失衡问题的重要途径。从政府的视角看,政府应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给予重视,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年财政收入为基准,按照相关比例设置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关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如减免税收、奖励投资等,积极引导民资和外资投入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领域;拓展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增值渠道,以深入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主线,实现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多渠道,如举办大型民歌会、壮族特色的文化旅游节等新渠道。从个人和组织视角看,应依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抓住政府优惠政策,积极投资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领域;以深入开采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多渠道增值,如增添绣球的文化内涵、创新壮剧壮歌的曲目、举办民族特色活动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失衡问题的外在保障。从法律法规与社会需要的视角看,尽管国家和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仍处初步阶段,其内容覆盖面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仍存较大差距,因而相关的立法部门应立足社会发展,着眼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开发,不断完善有关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与效果视角看,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小与效果差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为解决此问题,从宣传媒介来看,既需借助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标语、传单、基层会议和报纸等),也需大力利用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形成以传统媒介为主,网络传播为辅的立体传播网络。从传播主体来看。既需政府部门借助文件和会议的方式加以宣传,也需个人和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族文化组织等)的积极参与和身体力行,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走向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1】王宁.非物质遗产的界定及其价值[J].学术界,2003年03期.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了我国中华文化的精华,所体现出的智慧与文明具有难以估测的意义与价值。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社会各行业对经济发展较为关注,利用新型理念不断更新文化方式,对传统文化的发展则日益漠视,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淡出视野,传承人的生活状况不佳的现象,甚至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出现消亡现象,传承人的数量日益减少。对此,不免产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
一、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难免会发现盲区、概念的不正确等将可能导致保护工作进入误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保护措施则要明确工作主体,现实生活中将有两个主体,即传承人主体和保护人主体。传承人主体则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延续的载体,例如对传统工艺技术、中医技术以及表演技艺等实现传承的人;保护人主体则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社会群体,例如国家政府,学界人士、商界人士以及社会中有影响的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可实施保护措施的人。虽然保护人主体不直接参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是以其丰富的保护资源、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话语权,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纵观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经验,保护人主体起着重要作用,其做出的贡献不容忽视。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角色仍是传承人主体,外界因素只能发挥自我优势,从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若保护人主体出现取代行为,将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严重的保护性破坏,不能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目的。
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只能是来源于民间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并不是那些采取保护措施的主体。只有以此为中心,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才能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落到实处,实现保护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熟练掌握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具有区域性和代表性,产生一定影响力,并自愿开展自身技艺技能传授活动的人。因文化遗产制作以及表演难以程度,在对传承人数量上应区分对待,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可以个体或团体的名义进行申报工作,但团体名义时需推荐出具体的个人进行负责。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现状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社会各界重视,进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亦逐渐受到关注。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上采取立法保护措施,现今国际上保护立法的法律主要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以新角度新视角引起世界各国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我国,早期在宁夏、江苏等地方制定相关民间美术的法规或规章制度,进而国务院相应的出台关于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
现今为止,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主要依据国家政策保护和地方区域保护,同时将这两个方面的保护措施相结合,以便更好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对传承人的保护。当前我国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条文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地方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相应的相关保护条例,以便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对策
(一)扩大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传方式也是保护措施的一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宣传将能引起社会各层的注意以及增强重视程度。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可借助于互联网的传播效应,有效利用互联网进行多方位的宣传,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网络环境下冲破时空的束缚,同时借助计算机技术建立并完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上的资源共享。还可组织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影响,促进全民树立保护意识,例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流动性展览,将社区、广场等设为展览点,增强普通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两者之间的距离感,以便获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二)增强传承人保护力度,完善保护体系
建立健全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将能增强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采取国际化立法方式将促进我国有关传承人立法跟上国际标准、惯例、规范的步伐。同时在进行立法工作时我国需结合国内具体国情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方式,实现保护目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落脚点在于延续民间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传承方式主要为带徒传艺模式。传承人可鼓励学徒进行切磋交流,彼此进行激励,最后在多名学徒中选取最适合的新传承人,增强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可鼓励感兴趣人员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提高传承质量,营造良好的传承条件。
结束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具有延续民间优秀文化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使命,对传承人的良好保护将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完好,进而能够得到良好的传承。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仅是国家、民族与文明进步的发展要求,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方向。(作者单位:潍坊学院幼教特教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芳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4: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