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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促进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08-14 16: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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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促进法

篇(1)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140-03

以“双元制”为标志的职业教育是德国应用性技术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对保证德国劳动者的高素质,产品的高质量,以及德国经济在国际上的持久竞争力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成效显者、举世闻名,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拥有高素质的职业教育师资。

1 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模式

在德国,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各类职业学校的专职教师,另一类是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和跨企业职业培训中心)中的实训指导教师。尽管专职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不同,但他们都经过严格而规范培养而成。

1.1 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

德国职业学校的专职教师有理论课教师和实践课教师之分。理论课教师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五年大学学习阶段,学习内容包括教育科学、职业技术专业、普通教育副专业三部分,同时参加规定时间的实习和社会实践。第二阶段为两年见习期,职业学校进行实习教学,担任少量的教学任务,并参加各种研讨会,接受更高层次的师范教育,掌握教育理论。两年见习期满,参加国家组织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获得正式岗位资格证书,应聘到职业学校独立任教。职业学校实践课教师所占的比例较小,他们在接受普通职业教育的基础上,还必须参加1~2年的师傅或技术员培训和有关的职业教育学培训。

根据德国各联邦州的法律规定,职业学校教师要不断接受新技术知识、新规范的继续教育,以更新知识、提升管理能力。教师进修深造和继续教育包括知识更新培训和管理能力类培训。

1.2 企业或企业培训中心实训教师的培养

根据德国《职业教育法》和《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实训教师必须年满24岁,接受过相关职业教育,通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考试,具有该职业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必需的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知识,通过主管部门(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考试。实训教师的培养包括业务资格培训与职业教育学、劳动教育学进修。业务资格培训是在国家认可的各种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培训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根组织,内容包括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职业教育的计划和实施、法律基础知识等。

2 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特点

德国以“双元制”为标志的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在企业和职业学校两个教育培训场所进行职业教育,这也决定了德国职业教育师资结构的双元性。在师资培养上,德国职业教育主要有以下特点:

2.1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职教师资高质量的前提条件

从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过程看,政府立法是德国建立高素质职教师资队伍的前提条件。德国关于职业教育以及师资培养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健全,包括《职业教育法》、《职业促进法》以及各种继续教育法规等。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规定和严格执行师资任职资格的具体素质要求以及进修培训内容,从而保证了职教师资队伍的高质量。

2.2 “双师”素质是职教师资培养的核心

在德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双师型”教师的概念,但是从教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看出,双师素质是核心。不管是企业或跨企业培训中心的实训教师,还是职业学校的实践课教师甚至理论教师,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教育学、劳动教育学的学习与进修。实训教师和实践课教师不仅要接受严格的职业技能训练,掌握实训设备的操作规程,同样要掌握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知识。

2.3 政府、社会、学校、企业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职教师资培养

德国的职业学校属各州所有,联邦政府负责校外及企业内的职业培训及职业教育。职业学校与培训企业各司其职,发挥积极作用,共同参与职教师资的培养。联邦教育与科学部是政府一级的职教师资基本立法与协调主管部门;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由雇主、工会及州文化部等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就职教师资培养方面的问题向州政府提供咨询;综合性大学负责培养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师;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办学机构,负责本地区或企业内职教师资培养以及检查、审核(包括考试)等事务。培训企业的雇主代表对实训教师的聘用享有参与表决权。大型企业独立培训自己的实训教师。

教师在企业实习进修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教师也利用其长期工作和教学中积累的经验为企业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企业的经营理念进行理论上的指导。

3 我国高职教育师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快速发展,高职教育师资队伍不断壮大。但相比国外特别是德国的职业教育,我国高职师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 师资数量与素质不能满足高职教学需要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师总规模增长很快,高职教师数量显得不足;在教师结构上,“双师型”教师不到30%,不能满足高职教学的要求;企业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为30.2%,也达不到教育部“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的要求。由于判定标准上的差异,其中真正符合双师能力要求的比例更低,许多“双师型”教师只有“证书”但缺乏实际指导学生技能训练的能力。

3.2 职称评审标准与教师素质能力要求不相匹配

目前高职教师的职称评定标准的设定上与普通高校区别不明显,仍强调学历、科研论文数量和进入核心刊物的级别,而对教师职业技能的掌握程度、教师的实践能力等缺少考评指标体系,重理论、轻实践,重文凭、轻技能的倾向还十分明显。这势必造成高职教师素质能力低下,教学活动大多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的传授上,实践指导变成纸上谈兵。

3.3 缺乏入职标准,技能型教师引进渠道不畅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高职教育教师的入职标准,致使在教师的入口上,很难按照职业教育“双师”素质的要求把关;新进教师基本没有受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缺乏职业技能指导的能力。由于目前教育体制和人事制度方面的原因,学校从企业引进的人才在取得教师身份和职称评审方面困难重重,使得已经引进的人才不能安心工作,继续引进人才困难。此外由于学校待遇相对不高,也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由此导致高职教育发展越快,“双师”素质教师的培训任务越沉重,总体上影响到职业教育的教学水平。

4 对进一步加强我国高职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

结合我国高职教育师资队伍的现状,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优秀成果和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4.1 完善高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高职教师入职资格

在国家宏观层面上,要加强有关职业教育与师资队伍的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高职教师培养模式,逐步建立高职教师教育标准体系;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教师资格标准,从教育理论、高职教育教学能力、企业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等方面设定高职教师入职资格条件,从源头上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

4.2 提高教师社会经济地位,稳定高职教师队伍

在逐步完善高职教师资格制度、培养模式的同时,要稳定师资队伍、吸引优秀人才投身高职教育,社会地位、福利待遇是关键。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规范高职教师培养模式、严格高职教师任职资格的前提下,赋予高职教师国家公职人员(或类似)的身份和待遇,使高职教师安心从教,潜心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

4.3 重视教师深造和继续教育,以“双师”素质为核心建设师资队伍

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高职教入职和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和培训内容,通过合格的专门培训机构实施,使高职教师的深造和继续教育常态化、专业化、终身化。高职院校要根据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和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制订科学又切实可行的师资培养计划,落实教师外出进修培训所需资金,保证每一位教师都能接受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的熏陶,提高教育理论水平、执教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升职教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学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师资团队,通过深造、继续教育等形式进一步强化教师所任教的职业(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积极寻求与相关大企业合作,建立专项经费建设教师挂职锻炼基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专任教师赴企业挂职锻炼,使教师在实践中积累行业经验和职业技能,切切实实提高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

4.4 广开渠道大力引进行业专家成为专任教师

企业一线的行家能手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熟悉企业发展现状,了解企业组织管理机构、生产经营方式,熟练掌握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要打破教师必须是高学历的观念,从企业引进能工巧匠,并辅以教育理论的培训,使其成为合格的专任实训教师。

4.5 建立相对稳定的企业兼职师资队伍

随着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的进一步扩大,学生进入企业顶岗实习的时间相对延长,许多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移到企业来完成,其中实训教学部分基本由企业兼职师资担任。加强兼职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其执教能力是关键。

4.6 加强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培训

生产结构和服务结构发生变化,技术与企业组织、企业管理理念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社会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为了达到高绩效目的,要求从业人员很好地掌握技能并能及时更新、补充和扩展自己的知识与技能,并具有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和创新性等。在职业教育中要大力推进“行为导向”教学法,通过项目教学、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模拟教学等具体形式的实施,培养学生的职业行为能力,胜任职业岗位工作要求。

师资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更新观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设一支职教理念先进、专业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整体素质高的职教师资队伍,为社会输送更多的合格人才,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篇(2)

作者简介:李忠(1972-),天津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史与职业技术教育学;亓婷婷(1991-),天津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

基金项目: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支持研究”(编号:2014-ZD18),主持人:李忠;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工业化国家企业教育法律研究”(编号:THJX15-001),主持人:李忠;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重点项目“企业鼓励内部员工(裂解式)创新创业的机制与对策研究”(编号:15ZLZLZF00380),主持人:李忠。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04-0086-0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期职业教育评估报告(2015)指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绩,却面临严重问题。其中,职业学校教育一条腿走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缺位并缺乏相应法律保障,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德国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在德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出关键作用。这种作用受到立法机构的重视,并被立法机构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确认,出台了企业参加职业教育的系列法律,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法律认可之间的良性互动。1969年出台、2005年修订的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可谓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法律的集大成者。法律的认可与赋权,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构成德国职业教育走向卓越的主要原因之一。新时期,我国政府提出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在此背景下,借鉴德国的做法与经验,确立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合法性,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以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为对象,分析其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定,并从历史发展的脉络阐述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践活动与职业教育法律之间呈现的良性互动关系,以期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完善以及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些许助益。

一、《联邦职业教育法》①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确认

1969年,德国立法机构颁布了职业教育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对德国职业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2005年,德国立法机构在完善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整合了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促进法》,出台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作为21世纪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2007年,德国立法机构对该法进行了再次修订。《联邦职业教育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切合了职业教育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被充分应用于企业职业教育实践中。《联邦职业教育法》既肯定了德国企业在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与合法性,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体现出超强的适用性和指导性。

(一)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联邦职业教育法》适合于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主要是一部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该法共七部分105条,除去“总则”与“过渡条款”外,主要分为职业教育(Berufbildung)、职业教育的组织(Organisation)、职业教育研究(Berufbildungsforschung)与研究所(Bundesinstitut)以及罚款规则(Bu?Ygeldvorschiften)等。其中,“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职业教育学校之外进行的所有职业教育”[1]。即该法所涉及职业教育,主要发生在企业以及跨企业之间。“职业教育”是该法中的主体部分,所涉内容为企业实施或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具体问题:如企业与学徒(教育提供者和受教育者)双方建立的职业教育关系(即签订合同),企业教育机构和教育人员的资质,企业主导受教育者的考试等内容。职业教育的类型主要包括:职业准备教育(die Berufsausbildungsvorbereitung),职业教育(die Berufsausbildung),职业进修教育(die berufliche Fortbildung),以及职业改行教育(die berufliche Umschulung)。前两者为职前教育,培养适龄青年进行职业活动所需要的职业行动能力,为年轻人提供工作准备;后两者为职后教育,传授职员升职或者改行所需的职业行动能力。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企业都是具体的实施者。

(二)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标准和权利

权利是法律对法律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联邦职业教育法》赋予企业的权利包括:

第一,赋予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权利。在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项权利,并且只有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才有资格实施职业教育。遴选依据主要是企业的种类和设施,是否适合进行职业教育并且有能力传授职业技能与知识[3]。有资质并且被许可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被冠以“教育企业”[4]称号。据统计,截至2012年大约有447700个企业获得“教育企业”名号,约占企业总数(约201万家企业)的五分之一[5]。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工业、商业、手工业、服务业以及农业等领域,不同规模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比例有所差异,大型企业的参与率普遍高于小企业②。

第二,赋予企业与受教育者签订教育合同的权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招收他人接受职业教育,应与受教育者签订职业教育合同[6]。通常,企业根据国家的“教育职业”③信息,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并制定招生计划和名额,经过申请者的自主申请、资质认定等环节,选拔符合要求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企业与录用的受教育者签订职业教育合同,申请者与企业形成法律关系,以学徒的身份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教育。

第三,赋予企业评价受教育者考试成绩的权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学习期间须进行中期和结业两次国家考试。两次考试都由占数量至少为三分之二的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具体负责,成绩结算以教育企业出具的实际操作成绩为主,以职业学校出具的笔试成绩为辅。通过毕业考试的学生可获得由教育企业出具的合格证书、职业学校出具的毕业证书以及考试证书。其中,企业颁发的证书是接受职业教育的学徒进入就业市场的资质证明,是受教育者就业的重要凭证。

(三)规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义务

义务与权利相对,法律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责任。《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必须在职业教育中承担以下义务:

其一,实施职业教育教学的义务。企业实施职业教育主要形式是学徒培训,即企业中的课堂教学与实地训练结合。依据教育职业的培训章程,通过采用“工作岗位上的训练、学徒实训工场、企业内课堂教学”[7]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学徒进行广泛而切实的职业教育。

其二,指派教师的义务。法律规定:企业教师需具备相应“人品资质”(Pers?inliche Eingung)和“专业资质”(Fachliche Eingung)[8]。“人品资质”是指,企业教师在企业教育实践中应该具有责任心、爱心等品质;“专业资质”是指,教师应具备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技能、知识和能力”(Fertigkeiten、Kenntnise und F?]higkeiten),能够独立策划、执行、评估职业教育。企业指派的教师,只有通过专门考试并经由行业协会的资质认定后,才能承担教育教学任务。

其三,承担津贴和教育经费的义务。双元制职业教育系统中,职业院校产生的教育费用由政府、公共部门承担,而企业中产生的教育费用则由企业自身承担④。企业承担的教育费用主要包括:向受教育者支付的教育津贴,教师的工资以及教育经费等。以2013年为例,学徒月均津贴为767欧元,是熟练工人工资的三分之一。加上为教师支付的工资,人力成本达总投入成本的46%[9]。教育经费则主要包括:建立业培训中心、购置职业培训设备、购买教材以及日常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

其四,督促受教育者到职业学校参加理论学习的义务。企业和职业学校同为教育场所,企业教育时间占受教育者全部受教育时间的三分之二。企业主要承担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同时,为促进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提升,企业必须督促学生去职业学校学习相应的理论。

(四)明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10]。《联邦职业教育法》的第六部分为“罚款规则”(Bu?Ygeldvorschiften),即对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违反法律的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德国对于教育机构资质的认定有严格的要求,对其监督也依法进行。该法第32、33条规定,主管机构⑤对教育机构及其人员的品质和专业资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资质缺陷,如缺陷可弥补且对受教育者不造成伤害,责令期限内予以弥补,若资质缺陷不可弥补或对受教育者造成缺陷,则取消该机构的资质并禁止其招收和教育受教育者[11]。企业的违反法律行为包括:没有规范地与受教育者签订职业教育合同,违背教育目标,没有让受教育者脱产参加职业学校学习和考试,在不具备教育资质的情况下招收受教育者,不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等等[12]。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情况处以从一千欧元到五千欧元不等的罚金。

《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规定,凸显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为企业实施职业教育构建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可以说,德国完善而有效的职业教育法律,使得以“双元制”为特色的职业教育成为德国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德国制造”成为品质符号,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当然,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之所以有这种规定,能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有效发展,与德国的文化传统、职业教育历史以及立法机构的重视,有着密切关系。

二、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教育法律的互动关系

在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有着悠久历史,承担着为各行各业培养合格劳动者的职责。从手工业时代的学徒制到工业化时代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企业都作为职业教育实施主体参与到职业教育的实践发展中。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良好效果,得到用人单位与立法机构的肯定与认可。尤其是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形式,及时对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活动给予确认、规范与保障,形成职业教育发展――法律巩固――职业教育再发展的良性互动局面。可以说,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实际效果以及法律的及时巩固与更新有因果关联。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传统与现实

现代学者普遍认为,职业教育肇始于学徒教育。在职业学校教育出现之前,学徒教育是技术传递和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方式。学徒教育发生于生产实践场所,以“口耳相传”和“从做中学”的方式,培养下一代的生产操作技能和工作态度。13世纪,伴随行会制度的发展,学徒教育趋于规范化,形成学徒制。行会管理下的学徒制,在提高从业者社会地位的同时,保障了生产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当然,作为人才培养制度,学徒制规定学徒除了习得生产操作技能外,还需养成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助于自身人格的完善。

19世纪中期,伴随德国工业的发展,以往发生在手工工场的学徒教育随之发生变化。大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企业规模扩大且发展迅速。为提高经济效益,占据更多市场份额,企业需要改善产品质量,需要依靠高素质的企业员工。工业培训模式开始出现,工人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成为工人培训的重要内容,大批高素质的专业工人(Facharbeiter)经此产生。十九世纪末,德国企业迅速发展,大企业自设职业培训场所,小企业间联合建立跨企业培训场所,工业企业自行培养劳动力且所培养的人才占据较大比重。但是,随着工业化生产的发展,企业对熟练工人的需求增大,对工人的专业技能和文化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单纯由企业培养劳动力的模式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联合职业学校共同参与学徒培训,形成“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雏形。随后,这一模式获得长足发展。到今日,企业联合职业院校培养劳动力的“双元制”模式,已经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的特色。

(二)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原因及其效果

从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历史可知,在职业学校出现之前,企业是职业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从手工业作坊里的师傅带徒弟的学徒教育,发展到学徒制,再到企业工厂内的员工培训,最后到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培养劳动力,企业以不同方式参与职业教育。企业之所以实施职业教育,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被企业视为一种权利。

首先,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从业者;从业者品质与素质越高,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越强。同时,作为经济单位,逐利是企业的本性之一。企业逐利必须以满足社会需要的方式实现,培养出良好的企业员工以生产品质优良的产品,是企业满足社会需要的主要方式。因此,无论是企业的生存,还是企业的发展,都须给教育以高度重视。而且,从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历史来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还是企业的历史传统,即实施职业教育是企业的责任。

其次,企业实施教育可以获得回报。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一是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可以获得一种荣誉,提升企业知名度。如前所述,只有那些具有一定资质并被赋权的企业才有资格实施职业教育。对企业而言,一旦获得“教育企业”的资格,无疑是一种荣誉与认可,也是对企业的一种宣传。二是企业办教育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企业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学徒直接参加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费用仅仅是熟练工的三分之一,为企业节约生产成本。三是降低招聘费用。一般情况下,学徒受训完毕直接进入实施教育的企业。对企业而言,既可聘用到熟悉且适合的员工,又节省从劳动力市场招聘以及培训员工的成本。

与职业学校相比,企业实施职业教育具有先天优势,效果也更为明显。对受教育者而言,在企业接受技能训练,能够以较快速度获得进入就业市场所需要的职业行动能力和职业资格,同时缩短工作适应期。对企业发展来说,聘用专业技能强、理论知识深厚的年轻人,能够应对生产实际和技术革新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当然,企业拥有的办学优势,如清晰明确的培养目标、完善的人才培养规格、合理的专业设置与师资结构等,能够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德国企业为德国产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满足了劳动力市场对合格工人的需求,二战后德国经济迅速恢复并崛起即是明证。

(三)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立法历史

德国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过程中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保障。早在1726年,德国的奥古斯堡(Augsburg)颁布的《城市法》中就有关于学徒制度的规定[13]。行会组织颁布的行业规章一般涉及对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规定,师傅和徒弟的资质等级规定,以及商品价格、工资报酬、生产规模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学徒培养的质量,有助于职业教育实施的规范化和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1810年,普士颁布《营业税法》规定企业可自由开展学徒培训,形成了自由手工业者的学徒培训形式[14]。在手工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双元制培训模式生成的过程中,法律也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1869年颁布的《北德意志联邦工商条例》规定,不足18岁的学徒,必须进入补习学校接受职业理论教育,传统手工业培训模式开始向“双元制”职业教育过渡。1897年的《手工业保护法》规定了工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学徒培训,将部分学校教育与学徒训练结合起来,以维护手工业的发展,并规定为培训教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同年的《普鲁士行会法》规定了行会负责下属企业的学徒培训事务[15]。1908年的《手工业条例》规定,参加学徒培训必须通过考试。两项法律为后来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16]。1969年,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得以整合,形成规范全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即《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也成为规范现代企业教育行为的基本法,同时对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予以法律保障。2005年和2007年,《联邦职业教育法》得到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企业发展需要教育支持,企业主动承担培养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企业实施的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得到立法机构和公共部门的认可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确认,保证了企业中的职业教育规范运行。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经验以及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障,对于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三、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启示

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与国家颁布职业教育法律之间呈现良性的互动局面,《联邦职业教育法》就是这种互动的结果。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为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某些启示:即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实践,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并明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与职责。

(一)鼓励并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素质结构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对接,用工市场出现“技工荒”,严重制约经济发展。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没有参与劳动力培养过程。因为,单靠职业院校无法培养出满足企业需求的人才。企业有教育诉求,并且有培训优势,本应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中。但是,作为一个经济单位,企业办教育存在风险,当成本支出无法得到等同或者超值回报时,企业就会顾虑重重。政府与立法机构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既无政策层面的支持,又无法律层面的保障,企业存在“后顾之忧”而消极应对“作为重要办学主体”的口号。

反观我国历史,企业曾作为办学主体承担过教育职责。时期,为抵制列强侵略,洋务派以“自强”“求富”为目的,兴办了一批新式学堂。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新式学堂由企业承办,出现一批融教育与生产一体的教育型企业。企业中的新式学堂不仅培养出当时亟需的人才,有效推动了中国近代经济、政治和教育的发展,而且为探索教育发展之路提供了宝贵经验。民国时期,一大批实业家在企业中开展教育活动,将工作场所当做教育场所,致力于人才培养与经济发展。典型如卢作孚创办的民生公司被誉为“社会大学”,上海康源印刷制罐厂被称为“学校化之工厂”,等等。这些做法获得实业经济与企业教育共同发展的效果,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提升了员工的素质,保障了员工受教育的权利,也起到教育救国的作用。然而,具有良好发展势头的职业教育,在随后的改造过程中出现重大转折,学校垄断职业教育,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被剥夺而退出,职业学校教育一条腿走路。在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的现实情境下,职业教育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因此,我国政府应大力鼓励企业办学,并给予配套措施予以支持,德国在这方面积淀了丰厚的思想资源与实践经验。

德国的职业教育依靠企业的现场教育与职业院校的课堂教育两条腿,走出一条符合职业教育发展与产业发展需求之路。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必须参与职业教育,而且必须具有相当资质,即同时具备硬性条件且有能力承担职业教育的企业才能招收学徒,并与职业学校配合,致力于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同时,德国政府给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以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在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产生的费用主要由企业自身承担,但政府对参加职业教育的企业予以资助。根据“欧洲复兴基金的贷款计划”,德国政府为中小企业培训提供为期10-15年的低息贷款;为企业联合会提供活动经费,辅助企业开展职业教育[17]。所以,德国企业积极参加到职业教育中。中国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升,必须有企业参与其中。这需要政府给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以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如为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的培训费用“买单”,通过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热情。

(二)加快修订有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法律

从世界范围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普遍做法,职业教育法律可为此提供依据。德国如此,其他工业化国家也如此。如日本的职业教育法即为典型的企业职业教育法[18],其《产业教育振兴法》规定企业必须参与产业教育;日本《职业训练法》规定:“企业主在对雇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训练的同时,还要给他们以必要的援助,以便让他们接受职业训练和技能鉴定”[19]。因此,无论是职业教育实践发展,还是职业教育法律制定,都不可忽视企业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与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相比,我国虽然有职业教育法,却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相当少,而且明显呈现出“柔性”一面。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主要是针对学校职业教育的行为,涉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条款仅有几项,还过于原则化。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明晰、硬性规定,对不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几乎没有约束力,从而使得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于“法”无据。最近几年,政府出台包括《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在内的一系列文件中,提出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的办学主体。但是,政府部门与立法机构不同,政策文件与法律法令相异,其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与保障性相当有限。因此,亟需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修订职业教育法律时,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尤其是产业界积极参与,而非由教育界或教育部门唱“独角戏”。修订职业教育法律,首先要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即企业必须承担职业教育职责。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资质进行限定和规范,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明晰企业与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边界,便于两者协作。鉴于现存职业教育法的柔性特点,修订职业教育法时,要考虑法律条款的具体、明晰与可操作性,使其成为“硬法”,能够切实保障和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当然,在修订中国职业教育法之后,还要增加配套法律与实施细则,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监之有据的法律体系,保证职业教育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注释:

①本文中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指2005年修订版。该部法律将1969年《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进行融合与完善,呈现出灵活、清晰、简练等特点,切合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②德国的企业一般按照企业人数划定规模等级,分为1-9人企业、10-49人企业、50-499人企业以及大于500人的企业。以2012年为例,这些企业作为主体参与到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比例分别为50%、64%、70%和79%。

③德的“教育职业”是针对职业教育“专业”而创设的一种称谓,国家每年颁布认可的教育职业,企业会根据这些教育职业培训位置,并根据每一个教育职业下的“职业教育条例”对受训者实施技能培训。“教育职业”培养的能力资质不止适用于某一个职业,而是培养适用于多种职业的宽广的资质能力。根据德国职业教育研究所的《2014年职业教育政府年度报告》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被认定的教育职业达329个。

④德国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企业、公共部门(包括联邦政府、联邦州、联邦就业局)和受教育者。其中,企业与公共部门承担大部分资金。以2013年为例,提供企业投入资金为77亿欧元,用于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实践部分。公共部门的投入大约为97亿元,用于双元制教育系统中的职业学校。参见Bibb.Financing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Germany[EB/OL].https://bibb.de/en/41380.php.

⑤《联邦职业教育法》认定的主管机构指的是各个行业的行会组织,包括手工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农业协会、律师协会、经济审计员协会、税务咨询员协会以及医生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构成了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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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VET data report germany 2014.[EB/OL].bibb.de/datenreport/de/datenreport2014.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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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16]翟海魂.发达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历史演进[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17,473,100.

篇(3)

1.1依法治教,法律保障体系健全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制比较健全,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中对教育的条款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对职业教育的管理、监督、组织实施,也主要采用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先后颁布了许多职教法规,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互相街接、便于操作的法律体系,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川。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考试制度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职业教育研究工作也作了一定要求,这是德国关于职业教育的最基本的法令。这部法令的出台,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全面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和稳固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地位。之后,德国政府又相继出台了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诸如《企业基本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培训员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等。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变化,1981年12月,联邦政府又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将职业教育与培训位置需求挂钩,使“职业教育成为公共事业的责任和义务”「2口。此外,各部门、行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同时还设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监督系统。以法律形式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促进了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德国联邦政府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还对职业教育经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内的职业教育经费完全由企业自己负担,但国家对承担职业教育的企业有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国家、州政府、地方政府承担,通常是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正是由于德国政府通过建立体制、机制、制定法规以及提供经费等来发展和规范职业教育,使参与职业教育成为企业义务并有利可图,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必需的外部环境与教育保障,从而保证了职业教育的顺利进行。

1.2优化配置,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大

德国是16个州的联邦制国家,每州都有自己的教育体系,为减少资源浪费,又使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能为国家通用,职业教育培训项目由国家订立。学校都培养国家认可的职业,而不能自己另立专业和培训项目。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教师进修、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方面政府都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叫。学校接受职业教育监督系统的监督,减少了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实训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复,形成了各有侧重、校校有特色的良好局面。学校既不需要为生源苦恼,也不需要为学生就业发愁。

1.3规范行为,行业协会职能发挥充分

德国十分注意发挥手工业协会和工业与贸易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由行业协会负责制订职业教育技能标准与培养方案,以及组织职业资格考试川,监督检查企业与学徒(学生)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是否规范、各工种的劳动强度及给学生的薪酬是否合适等,同时接受企业和学生咨询、调解企业与学生的矛盾,并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对中小企业因为设备不够先进、师傅水平不高,无法满足和涉及的实习实训内容,则由协会下属的职业学校(科技中心或培训中心)负责。协会下属的职业学校(科技中心或培训中心)除为学生提供培训外,也为企业工人进修和成为满师提供再培训。

1.4产教结合,“双元制”职业教育特色突出

“双元制”职业技术教育制度是德国职业教育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德国推行职业教育最成功的关键。所谓“双元制”职业教育,是指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一般在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毕业后,自己或通过职业介绍中心选择一家企业,经过考核得到一个培训位置,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然后再到相关的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这样他就成为一个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的学生。他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他有两个学习受训地点:培训企业和学校。学员或定期或分期在企业里接受实践教育,在学校里接受理论教育。企业的技能培训是“双元制”的主体。企业的培训按照联邦政府颁布的培训条例(包括教育内容、时间安排以及考核办法等)进行。各企业根据培训条例和本企业的特点制订具体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作为学徒工,企业发给学生每月500一60。欧元的生活费用。学校只是企业的合作伙伴,学生的选择和最后的考核都以企业为主,学校的教学任务主要是以专业理论服务企业培训,辅导和提高学员在企业中的实践培训成果,并加深和补充普通教育的任务。因此,学校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侧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实训的比例大(如三年制职业学院学生前三学期n周在企业、12周在学校,后三学期15周在企业、8周在学校)。各行业协会负责双元制职业教育学生的考核、成绩认定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考核内容分为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种。通过考核的学徒工可以得到国家承认的岗位资格证书,成为该岗位上的合格工人。正是由于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强调将学校与企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教学与生产紧密结合,使学生能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生产或工程实践中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因而学习更有针对性,就业也更有保证。

1.5严格准入,教师任职资格标准高

德国教师是国家公务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对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有严格的规定,强调教师实践经验的积累。德国职业学校的教师是集理论、技能、师范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他们必须在大学学习五年,获得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在大学学习期间除开设专业课程外,还要学习专业教学理论课程以及教育科学和社会科学课程;另外还要开设实践课,主要通过教育实习来完成,时间各州不一,有的州四至五周,有的州一周去对应学校实习专门学科一天。这些实习都有相关法律保障,职业学校或企业都要设置相应的实习岗位。教师毕业前要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由州教育部批准,大学教授或考试委员会商定,考试内容包括毕业论文、书面考试、试讲和教育实习。通过后进人第二阶段即教师准备期,共二年时间,由实习(录用)学校教师培训中心负责评定,准备期到期后要进行第二次国家考试,考试内容分为职业教育主修和副修两门。第二次考试主要考察准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困。大部分州规定应用科学大学(faehhoehsehul-en)(相当于我国的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berufsakademien)教师必须具备博士学位和本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闲。有的州还规定专职教师任教满4年后脱产半年时间去专业对口企业进修,了解最新技术成果,或从事应用研究,以更新知识结构,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的需要。应用科学大学和高等职业学院的教师中除专业教师外,还有实训教员。实训教员为既有经验又掌握职业教学理论的一线技术人员。只有教师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才能从理论的角度对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讲解和分析,保证职业教育的质量。

1.6行动导向,教学方法灵活多样

行动导向是指在教学中学生处于中心地位,教师是组织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互动,让学生通过“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定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川,学生在自己“动手”的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获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德国教师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很多具体的教学法都是以行动导向教学法为蓝图和指导,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根据内容的特点和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各种各样的教学组织,如项目教学法、工作计划分析法、案例教学法等等,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1.7目的明确,学生求知欲旺盛

“双元制”教育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设定培训岗位并在媒体上公布,学生向企业申请想获得的培训岗位,企业审查申请学生的资格,并将合格的经批准的学生名单交职业学校,接着企业与学校商定教学安排,并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学生在上学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将来于什么,现在学什么,对未来职业发展认识比较清晰,方向很明确,加上德国技工、技师的社会地位高,形成了尊重劳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学生把大学毕业后当高级技工看作比当工程师更重要。因而学生在职业技能的学习、锻炼上表现出特别的主动、专注和刻苦,具有较强的敬业爱岗精神和求知欲望。

2德国职业教育对武汉市高等教育的启迪

德国职教的运行机制,教育和实训时间的分配,培养目标制定,课程方案、教学方法的运用等都体现出强烈的实用性、综合性、岗位性、技能性等特征,对武汉市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2.1调整学科专业,服务武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双元制职业教育形式下的学生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操作,而且所接受的是企业目前使用的设备和技术,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生产性劳动的方式进行,这使得以培养生产第一线实际操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受企业欢迎的教育。高等学校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市属高校无论是本科高校还是高职院校,都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此,市属高校必须坚持以服务地方为宗旨,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增强服务城市圈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对符合武汉市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发展战略的学科、专业,如光通信、移动通讯、激光、生物医药、新能源、环保、集成电路、软件、汽车及零部件、冶金、机械、电力、化工、光电子信息、钢铁及钢材深加工、船舶制造、纺织服装、金融、物流、会展等予以政策倾斜,加大经费投人。对社会需求少的学科专业予以调整、改造,甚至停招,从而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教育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藕合,使市属高校为武汉支柱产业培养更多合格人才,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实现武汉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做出更突出的贡献。

2.2突出办学特色,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同德国职业院校资源优化、特色鲜明相比,武汉市市属高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办学模式、培养目标趋同,专业和实验实训设施建设重复,教育资源浪费的问题,特别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人,高等教育的竞争日趋激烈。市教育局应引导市属高校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师资水平、学科特色,妥善处理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关系,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牢固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人强我特”的办学理念,各有侧重,从武汉城市圈的区位特点出发,建设优势学科、品牌专业,形成学校特色学科专业群,强化自身的稀有性,减少同质化竞争的威胁,以获得持续竞争的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2.3注重实践经验,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力度

在德国,大学工程技术领域里的教授和专家必须来自企业,来自工业界,不允许直接从高校毕业生或博士生中聘用。德国的这一措施保证了大学教育与企业界的紧密联系。所以,德国高校培养的毕业生懂得实践,了解企业,并掌握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方向和关键技术,非常受企业的欢迎。市属高校应该向德国高校学习,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力度,一是要按市教育局要求,认真实施“高校教师企业锻炼计划”;二是从企业聘请一部分专家作为学校的兼职教授,达到既请他们讲课,又加强与企业界的联系,解决毕业生实习和就业问题;三是聘请身体健康的企业退休技师和工程师为学生实训实习指导教师,既保证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又可以减少学校的师资队伍,提高办学效益。

2.4强化技能培养,加大实验实训设施投入

德国职业教育校内实操实训设备先进、技术含量高。除企业非常关注“未来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未来市场的占有”阁,主动向行业协会教育中心或职业院校实训室捐助最先进的机器设备外,德国职业教育经费比较充裕,有能力购置较精良的设备。为此,市属高校要加强与企业互动,寻求企业部门支,在学校或企业建设实验实训设施或工程实训中心,使学生能与生产一线紧密接触,增强学习目的性;同时,市政府和市教育局要加大对实验实训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建设市属高校共享、产学研一体的公共专业实训基地和工程实训中心,全面提升学生实践动手能力。

2.5满足岗位要求,推进市属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德国职业教育以岗位要求为培养目标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体系,设置课程,编写教材。借鉴德国职业院校经验,市属高校一是要准确定位,将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线的实用性、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二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实施“模块式教学”,实行“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积极探索产学结合的培养方式,走校企合作的“订单式”培养道路;三是改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推进以职业工作为导向,以工作中主要任务或环节为对象,结合相应能力来设置课程和编写教材;四是强化实践教学,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五是深化教学方法研究,开发和推广适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

2.6加强思想教育,培养大学生尊重劳动的品德

劳动能对自我品行的养成、基本素质和能力的生成、价值认同和劳动观念的培养起到重要作用,为个人顺利走上社会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市属高校应把劳动教育作为每位学生顺利毕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并计算学分。在利用思政课、专业课对学生进行系统职业观教育的同时,要以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开展征文活动、演讲比赛、专题讨论,邀请劳动模范座谈或作报告,开展职业观教育,使学生明白在第一线工作同样能取得社会的承认,实现人生的价值,培育学生对职业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强化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态度,热爱和尊重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