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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投资交易大全11篇

时间:2023-08-14 16: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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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投资交易

篇(1)

佛教艺术品之所以前景看好,除了拍卖会的推动作用外,还在于其自身宣扬的佛教思想符合人们的审美意识和情趣追求。佛教艺术是一种特殊的艺术形式,在中国及世界艺术史上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两千多年的佛教文化历史使其拥有近2亿的信徒。作为古老璀璨的东方文化的一部分,佛教文化一直以“祈福大众、传承文明、造福社会”为宗旨,同时佛教文化主张“广纳财源” “广结善缘”,这些观念都与人们追求修身养性、身心健康、生活幸福、世界和平的观念相吻合。博大精深的佛法思想,不但给人以心灵的慰藉,梳理人们内心的焦躁与不安,在缓和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紧张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可以看出佛教文化与当下提倡的“和谐社会”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对于追求精神生活的人们,尤其是收藏爱好者,在关注佛理的同时,也开始认识到佛教艺术品不可估量的价值与升值空间。

目前佛教艺术品收藏者的结构,既有以金铜佛像作为专项投资收藏的各界人士,也有古玩经营者,还有海内外的收藏爱好者,以及用于供养的僧俗、馈赠礼品者等等。从地区分布看,收藏者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辽宁、山西、甘肃及四川等地区。而北京仍是佛教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核心城市,其自身的发展成熟,极大带动了内地佛教文物,特别是藏传佛教文物的收藏热潮,金铜佛像成为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的主流拍品,也成为广大收藏家和艺术品投资者追捧的新热点。在这十余年中,藏传佛教一系,特别是佛像始终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是市场上佛像交易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在近几年的佛像专场拍卖会上,藏传佛像一般都占到了九成以上的数量。

减传佛教艺术品走俏市场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市场中的一些常规收藏品种已不能满足人们的收藏需要,市场需要新的收藏品种来填补。而藏传佛教艺术品本身所蕴涵的宗教神秘感、历史性、民族性迎合了收藏家们日益提高的审美品味,是其得到市场认可的先决条件。早期藏传佛教艺术品经过吐蕃政权瓦解后的分裂割据、战乱等多种因素存世很少,目前留存于世的大都是明清时期的制品。明清两代藏传佛教艺术品制作的数量较多,尤其是明代的永乐、宣德时期和清代的康熙、乾隆两朝,存世量较为可观。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10-0071-04

艺术品金融化是指艺术品成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的标的,或成为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级和资产定价的标的。艺术品投资在西方已有数百年历史,艺术品金融化也已有充分发展,各种以艺术品为标的的基金、信托投资计划等可谓种类繁多,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从最权威的艺术品市场指数――梅一摩西指数(Mei-Moses Index)走势可知:2001-2006年世界艺术品投资年回报率为11.3%,远超过同期标普500指数5.5%的投资收益率水平。

相比于西方,我国民间的艺术品收藏虽然由来已久,但是将艺术品视作一项金融资产甚至是资本来进行投资、让艺术品与金融“联姻”,却是近几年才刚刚兴起的。由于艺术品投资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加之我国艺术品市场的正规流通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金融体系也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所以我国的艺术品金融化尚处在探索阶段。2011年年初由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简称“天津文交所”)推出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就是我国艺术品金融化探索过程中的产物。

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基本情况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是指将标的物等额拆分,以拆分后每一份额的所有权为基础发行份额、公开上市交易。譬如一件艺术品经权威机构鉴定后确定其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那么就可以将其拆分为面值为1元人民币的1000万份相等份额发行上市,此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艺术品份额的发行申购而持有原始份额,也可在文交所内买卖所持份额。

(一)艺术品份额上市流程

天津文交所成立于2008年年底,注册资本为,1.35亿人民币,产业链条包括资产包发行人、发行商、挂牌保荐人、机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等。一件艺术品上市,首先要由资产包发行人提出申请、确定发行商、文物部门进行售前审批、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拟发行上市的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再由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保险公司对该艺术品承保、该艺术品由指定的博物馆托管。最后,发行人对拟上市艺术品进行路演,承销商进场发行(见图1)。

(二)交易规则

天津文交所制定了以下申购、交易和要约收购等交易规则:

1.申购份额按每份1元发行。申购数量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申购数量上限由文交所在发行总量5%的范围内确定。

2.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交易,实行T+0制度:报价方式分为市价申报和限价申报;最小申报数量为100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3.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申报价格限制范围为申购成交价的80%-120%,连续竞价申报价格限制范围为开盘价的20%-180%:连续竞价期间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时,文交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4.份额交易(非上市首日),日涨跌幅限制为15%;单笔申报不能超过份额发行总量的5%;当日份额实时累计净买入量或净卖出量不超过份额总量的5%。

5.要约收购是指单个投资人持有份额比例达到67%、触发要约收购条件时,则该份额停牌交易。要约收购单价不得低于停牌前180个自然日内要约收购人买人该份额的最高价格。

二、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积极意义

一直以来,艺术品投资领域都只面向小众群体。巨额资金投入、较长的投资周期和专业的技术要求、审美要求,将普通大众排除在艺术品投资领域之外。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一经推出就引起众多媒体和投资者的关注,其中最吸引人的一点就是不论在资金方面还是在技术方面,份额化交易模式都大大降低了艺术品投资的门槛,这使得普通大众也能够参与艺术品投资。

艺术品投资市场的流动性一向较差,一方面是因为每件艺术品都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外在表现形式,即使是同一位艺术家的作品也会有所差别,这与标准化的投资对象如证券、房地产等有很大差异,因此定价困难,流通交易的成本较高;另一方面,艺术品投资者小众化也导致了市场狭小、流动性差。而份额化交易的方法能够扩大投资对象范围,加快艺术品投资领域的资金流动,这样的创新能够从交易形式上解决艺术品本身流动性差的市场缺陷。另外,艺术品上市之前需经权威机构鉴定评估,这就相当于为投资者把关,降低了进入市场的技术门槛,这是促进艺术品市场繁荣、开拓新兴投资领域的一项创新。

三、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份额交易存在的问题

(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能否解决市场投机情绪过高的问题

价格剧烈波动是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份额上市运行后的一大特点。从天津文交所最早推出的上市艺术品之一――《黄河咆哮》运行情况来看,从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4月19日,每个开盘日的交易收盘价(见图2)和日涨跌幅(见图3)波动幅度很大,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数次连续涨停、跌停,这种“云霄飞车”式的涨跌无疑会给投资者和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博傻理论(Greater F001 Theory)指的是投资者愿意花高价购买某项资产而不考虑该资产的真实价值,因为该投资者预期将会有其他投资者花更高的价格向其购买该项资产。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的10件艺术品,除一颗天然粉钻外,其他9件均为天津一位画家的山水画作。该画家作为当代画家,其作品在上市以后价格一路飙涨,甚至赶上了齐白石等名家的作品,所以笔者认为大多数投资者持有份额的心态就是“博傻”。从文交所的交易规则可以看出,份额化交易与股票交易极其类似,甚至可以说是股票交易模式在艺术品投资领域的复制,而份额化交易本身盘小适合炒作,诸多因素反映在价格上自然就是大起大落。

另外,交易规则中要约收购的部分可以看作是上市艺术品的退市机制。从理论上看这一机制还算完善,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却缺乏可操作性。零散资金的进入使份额分散化,这就加大了要约收购的难度和成本,况且就现已上市的两批艺术品来看,其价格都比未上市前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若投资者出于收藏或长期投资的目的,很难通过份额化这一渠道来实现。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天津文交所现阶段推出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在形式上和理论上能够提高艺术品投资市场流动性,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很可能会起到一些负面作用,导致市场资金的异常流动,同时也阻碍了艺术品本身产权的正常转移。

(二)市场运作规范问题

天津文交所运营至今,从一开始的备受期待和瞩目到后来因为对运行中屡屡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对不

妥,甚至修改交易规则而遭到质疑和投诉。数月之间巨大的反差不得不令人反思:在我国艺术品投资市场的成长期、在艺术品金融化还不成熟的环境下匆忙推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否恰当。

艺术品区别于其他标的资产的唯一性、收藏性等特性。使得不熟悉这一领域的投资者很容易主观认为艺术品是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项目,这种观念给艺术品投资市场带来巨大的潜在非理性因素。份额化交易大幅降低门槛,使原本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状态下的艺术品投资领域在短期内向广大投资者敞开大门,即使在拥有完善交易规则和完备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大量投资者的骤然涌人也会给艺术品投资市场带来不小的冲击。现阶段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新出现的艺术品份额化投资市场很可能成为退出房地产市场的巨额游资的下一个冲击目标。

艺术品作为投资标的与标准化的证券工具有很大不同,所以长期以来艺术品市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市场结构:展会、画廊构成一级市场,也就是发行市场,具有推介艺术家、推出艺术作品的职能;二级市场由拍卖公司构成,即艺术品的流通市场,具有汇聚信息、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另外还有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是艺术品证券市场,作为艺术品市场的重要补充。只有在这种成熟的市场结构下,艺术品的定价、交易、投资机制才能正常运行。当前我国艺术品市场结构尚未健全,市场上赝品、假拍、恶意炒作等行为层出不穷,而且我国的艺术品金融化才刚刚起步,国内专业投资于艺术品领域的基金、信托计划为数不多、运作尚不成熟,艺术品金融化的基础还不牢固。在这样的情形下推出份额化交易,其市场前景以及能否给投资者带来的长期回报值得质疑。

四、对完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社会媒体和相关金融机构应该引导普通投资者树立对艺术品投资的正确观念

事实上,已经有学者研究证实艺术品投资领域并不是投资者的伊甸园,例如,威廉・N・戈茨曼对1715-1986年艺术品投资价格进行研究的结论是:如果单纯出于投资目的,那么艺术品投资市场对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来说并不具有吸引力。所以在我国艺术品投资市场逐步成熟的过程中,在艺术品金融化逐步推广的过程中,不论是对于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还是其他艺术品金融化的相关产品,媒体和金融机构都应该引导投资者转变观念,以正常的心态认识并遵循艺术品投资领域的规律。

(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艺术品的估值定价和登记制度,促进艺术品的资产化、资本化

我同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艺术品的定价、登记做出规定,因此艺术品无法作为一项确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并进入资产负债表,也无法以艺术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担保和抵押贷款。艺术品领域被称为“最晚进、最早出”的投资领域,因为一般要有相当的财富积累以后人们才会买进艺术品,而在遭遇危机时,出于谨慎的考虑则会选择放弃艺术品而保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因此要完善我国的艺术品流通体系、加强艺术品的变现能力、促进艺术品投资市场资金的流动和周转,就必需制定法律法规对艺术品的估值定价和登记进行规范,为艺术品成为流动性较好的金融资产、为艺术品的进一步金融化做好准备。

(三)培养专业的艺术品投资从业人员

英国铁路基金会是艺术品投资方面的成功典范,其每一投资阶段收益率都有不俗的表现。能取得这样的成果,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英国铁路基金会得到了苏富比拍卖公司(Someby’s)专业人员的大力协助。尽管有份额化这样的交易模式出现,但是艺术品投资市场高技术门槛的现实并不会轻易改变,而金融业也是一个极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领域,因此要建设艺术品投资市场、加快艺术品金融化的脚步,就必需培养一批既具有艺术品赏鉴、评估能力又拥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才。

(四)加强对艺术品金融化的监管

篇(3)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腾飞带来中国文化的复兴。近年来,政府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艺术品市场是文化市场核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三大投资市场之一,文化艺术品的证券化将会使只是“少数人的游戏”艺术品投资变成艺术品大众化投资。交易方式也将从以直接买卖为主的方式变成,完全无纸化的网上交易模式,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实现开户功能,通过下载相关的客户端就实现投资交易功能。强大的电子交易系统和网站系统,使交易结果更加真实、公平、科学,提供的信息更加及时、有效,从而让投资人的交易变得更加方便、简单。

近年来,文化艺术品交易金融创新在我国逐步探索和发展,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交易诞生。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主要是指以对文化艺术品实物严格的鉴定、评估、托管和保险等程序为前提,发行并上市交易拆分化的、非实物的艺术品份额合约。最典型的就是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推出的文化艺术品份额网上申购和交易。文化艺术品份额合约挂牌交易后,投资人通过持有份额合约分享文化艺术品价值变化带来的收益。

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不仅给收藏投资降低了门槛,彻底克服了以前收藏投资的诸多弊端,也降低了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高风险压力。更重要的是,较好地保护和激励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权益和热情,推动鉴定、评估、保管、保险和银行等相关领域的深层次发展,拉动了行业需求,扩大就业,使文化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国的“文艺复兴”。同时,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为建立中国艺术品市场投资的退出机制打下了基础,从而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流动性,使艺术资源的投资价值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

然而,我国艺术品交易总体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容易控,艺术品证券化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交易规则频频修改,短短几个月内经历了交易由“T+0”改变为“T+1”,这将严重损害了公共投资者的利益。可见,这种交易隐含着巨大的风险,文化艺术品份额金融创新交易制度和监管准备不充分。这意味着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以及如何监管等系列活动还没有走上正式、规范的轨道。因此,为使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分析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本文的研究将会为交易机制的规范设计、文化艺术品投资风险及监管的协调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也将对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及艺术品市场提供借鉴与理论指导。

二、文化艺术品证券化风险分析

艺术品交易市场证券化后,也会像资本市场一样有波动。同时,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机制和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在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的监管机制等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艺术品证券化交易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蕴含较大风险,具体的风险分析如下:

(一)艺术品份额发售的定价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价值确立风险。

艺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艺术品特殊的价值规律使得艺术品价值评估本身就比较困难, 而中国当代艺术市场又缺乏对艺术品评估的共识,三重评判标准相互交叉, 拍卖市场又赝品充斥,拍卖价格与交易价格不统一等情况加重了艺术品评价的困难。艺术品之间的价格缺乏可比性,其价格通常由买卖双方依据个人的评估与判断共同决定。艺术品份额的定价过程中,既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鉴定与评估机构,难以对艺术品的价值做出公允的估值。诸多不正常因素使得艺术品的估价有虚高的成分,这些因素造成了艺术品的发行价格有可能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 使艺术品证券化存有前提隐患: 即任何权利的交换都必须以权利被识别和确认为前提,但艺术品证券化操作不慎就会使得艺术品如同传统证券市场的空壳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实体上,艺术品是体积虽小但价值较大的物,与大宗固定资产相比,在保管过程当中极易发生价值贬损或者意外灭失,而这是传统证券基本不会面临的风险

(二)法规法律的依据尚不足,隐藏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份额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艺术品份额的公开发售和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主要体现在我国各地文交所都把《物权法》相应的条例作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艺术品本身除了拥有财产权之外,还具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艺术品份额化实际上只是将艺术品的财产权进行了份额化,财产权之外的人身权利显然不能进行份额化分割。目前的做法对艺术品所属的人身权利问题并无说明和交代,艺术品份额交易是否涉及财产权之外人身属性权利交易的问题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公开发售机制尚不健全,存在着信用风险。

文化交艺术品交易所是艺术品证券交易的平台,与传统证券市场相比,艺术品持有人通过转让艺术品证券获得资金后便与交易市场分离,其没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持续公开义务,无需公开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较之传统的交易所,文交所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然而现实当中,文交所却存在着许多规制不明确的地方。

首先, 文交所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要求,艺术品份额发售和交易中,与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均由文交所负责,交易所不但决定艺术品份额能否发行和上市,甚至还决定份额发行上市工作由哪家发行商完成。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有损于市场的公信力,也难以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如天津文交所的股东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合,实缴资本并不高,其责任能力也就有限。

其次, 文交所往往承担着多重职能,如审核上市管理交易委托遴选商和艺术品保管机构等,但其义务承担状况却不明确。这和传统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精神相背, 文交所的权力过大,交易市场公信力受质疑,容易滋生寻租现象。

(四)交易机制尚有缺陷,存在交易风险。

艺术品份额的投资回报缺乏稳定的基础。相对于股票而言,艺术品自身并不产生现金流,相反每年必须支付一定的养护、保险费用。艺术品展览虽然可以获取一些收入,但成批展出的收入很难在每个艺术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另外,艺术品实物无法按照份额交割,投资者不可能实现从持有份额中分享对艺术品的欣赏、收藏。艺术品份额化的投资回报更多地只能寄希望于交易价格的不断升高,低买高卖,获取价差就成为获利的主要模式,价格起伏越大、交易越频繁,越便于短期获利。这种机制下,非理可能将份额价格推高数倍,导致价格失真,狂热之后出现暴跌,在市场中产生连锁反应,最终使投资者损失惨重,成为受害者。文交所上市的艺术品份额,总份额相对较小,但依然容易被人为操纵,出现市场的剧烈波动,甚至被非法资金炒作,从事短线交易、操纵市场和洗钱等不法活动,聚集市场风险。

(五)监管各自为政,容易形成社会风险。

目前,我国艺术品交易场所的设立和交易管理等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各地情况多种多样。除少数地方由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相关部门监管外,其它的不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就是由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除此以外,监管缺失的另一表现是监管依据。尽管,文交所也实行自律监管,但并不能替代行政监管。同时,艺术品份额的发售审核、定价、交易、监督以及与此相关的评估、保管等均由文交所负责完成,各环节之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甚至为合谋、操纵市场留下空间。更重要的是,系统性和流动性风险也不容忽视。

三、完善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监管对策及建议

为使如何监管等系列活动走上正式、规范的轨道以及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需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风险监管对策。具体的策略如下。

首先,完善文化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制度。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通用的价值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这将使文化艺术品市场容易陷入混乱的场景,也会危害交易的安全。尽管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但价格通常由买卖双方依据个人的评估与判断共同决定,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与此同时,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其次,建立与完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的交易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交易不同于传统物权交易,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交易,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艺术品证券和传统证券投资收益来源、投资收益周期的不同,导致短期交易对艺术品证券交易的损失比传统证券大得多。因此,在权衡限制泡沫和艺术品证券自由交易二者的利益之后,必须着重对短期交易进行限制。在交易模式上,对当前交易模式应修正, 并对持有艺术品证券达特定比例的投资者进行交易时间和数量的限制,这样也有利于解决一级市场的疯抢问题,促进艺术品发行价格趋于合理。同时也应该禁止关联人员购买艺术品证券,比如评估机构,从证券市场的运行现实来看,证券发行之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因素, 价格往往容易上涨, 在一定时期后市场才会趋于理性,使价格回归相对稳定。

最后,建立艺术品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制度。艺术品相关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包括转让方即艺术品持有人和发行人,艺术品信托机构, 以及艺术品交易的平台即文交所其中转让方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 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艺术品评估和交易的重要信息如艺术品的来源和交易历史、 艺术品权威评鉴机构的评估意见、关联人员的相关信息等;艺术品信托机构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艺术品保管的花费项目和费用、艺术品的经营情况等;文交所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 艺术品、艺术品发行商、投资人、艺术品的保管和经营情况,艺术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小结

总之,社会化、大众化、资本化是中国艺术品市场一个大的发展方向,而文化艺术资产的证券化是这一发展趋向的一个重要通道。从今后一段时间来看,中国艺术品资本市场是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与转型的重要力量,而艺术品及其市场资源的资产化是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核心。要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走向有序与规范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监管机制等机制,这才有利于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价值建构,有利于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

注:2011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文化艺术品证券化风险与监管研究” (项目编号:GXU11T32635)

(作者:广西大学商学院会计学)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13)02-0185-0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艺术品的日益增多,艺术品投资被更多的人认为是除了黄金之外,另一种保值、增值的投资方式,因而艺术品市场活跃程度空前。根据Artprice在网上公布的统计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已经超越美国,艺术品销售额超过500亿元位列全球第一,占全球销售市场的近1/3。面对这样的历史机遇,2010年4月,国家九部委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改善金融业对文化产业的服务状况,逐步推进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程度,增强扶植文化产业的力度。在鼓励金融业不断创新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国家政策指导下,我国有大量金融资本涌进文化产业领域进行投资,逐步实现了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联姻”,市场上开始出现了艺术品金融资本化的创新。

艺术品金融化是指金融机构将艺术品视作资产管理的目标或者是指金融机构在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级过程中将艺术品当做一种资产形式,艺术品金融化是艺术品投资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模式。在金融投资与艺术品交易“联姻”的过程中,有金融机构主导参与,有金融资本注入以及将艺术品视作一种金融资产,这些都是艺术品金融化最重要的标志。

一、艺术品金融化的现实意义

第一,丰富了市场的交易模式。目前运营的比较成熟的艺术品市场主要是以画廊、画展等为主的分散化市场交易模式,即艺术品一级市场和以拍卖会等中介机构为主的集中竞价交易模式,即艺术品二级市场。而艺术品金融化交易实现了对艺术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延伸,形成了一种特有的、类证券化的符号资产交易模式。在不需要标的物实际完整交割的情况下,投资人对艺术品产权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的连续交易。这种模式改变了以往艺术品投资流动性差、投资回报时间长等的弊端,对于艺术品市场以及资本市场具有创新和拓展上的或者说具有启发意义上价值。

第二,满足了大众的投资需求。艺术品投资已经成为现代一个重要的投资领域。但是,普遍来说,一般的艺术品投资门槛比较高,草根阶层很难参与,尤其是一些珍贵稀缺的艺术品投资领域。在股市低迷、房地产投资受阻、艺术品估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艺术品金融化就提供了广阔的平台给普通投资人参与到高估值的艺术品投资领域,从而有机会分享稀缺艺术品增值所产生的收益。这种形式既丰富了艺术品的投资模式,也比较好地满足了多元化的社会投资需求。

第三,艺术品的价值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在传统市场规模比较小的社会中,艺术品的价值主要体现的是其文化价值,其市场价值往往得不到展现。在现代社会,艺术品的价值除了其艺术文化价值之外,一级市场是通过买卖双方的议价来确定艺术品的交易价格,二级市场是通过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撮合,由多个购买者以竞价的方式来实现艺术品的价值。而艺术品金融化交易可以让更多的社会大众参与到艺术品价值实现的交易中来,在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交易环境中,将艺术品交易的知识、信息和关系市场化、透明化,在减少了赝品欺诈等不良交易行为的同时,也可以充分地实现艺术品的附加价值。

二、艺术品金融化的历史借鉴及其特点

在西方社会中,早在18世纪艺术品金融化就盛行于欧美,许多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的投资资产组合中都配备了艺术品资产。例如,历史上名声远洋的艺术品基金是熊皮基金和英国铁路局退休基金。熊皮基金是一批金融家在1904年号召专业投资人出资而建立的。他们通过购买包括毕加索、塞尚、马蒂斯等现代大师的早期作品而运营基金。之后就是1974年发起的英国铁路局退休基金。由于当时处于英国经济低迷,失业率高、通货膨胀严重的大背景下,该基金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就拿出一部分钱投资艺术品。为了保障其专业性,还请了苏富比拍卖公司为其做投资顾问。

我国艺术品收藏历史可能不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但是将艺术品与金融资产相结合,实现艺术品金融投资的时间并不长。目前,我国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艺术品与金融资产结合的步伐加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速度迅猛,艺术品金融化发展势头明显。除个人爱好者外,在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进程中,投资者机构化趋势明显,但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诉求增加。目前,参与艺术品市场投资的企业主要来自文化传媒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领域。二是大量金融投资机构开始在艺术品投资领域试水。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不同,其借助的是雄厚的资金、丰富的信息资源以及更专业的资本化操作方式。由此推断,随着艺术品市场金融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艺术品投资市场将逐步从散户市场向机构市场转变。

第二,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金融化产品逐渐增多。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金融产品是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标志。目前我国推出的艺术品金融化产品主要有:艺术品基金、艺术品信托、艺术品保险产品等。

艺术品基金的发起人通常是一些艺术家或者金融投资人,召集拥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对艺术品有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通过组合多种艺术品,获得理想收益。艺术品基金投资市场的发展经过了散户阶段、专业机构投资阶段和艺术品衍生品投资阶段。专业基金投资艺术品和个体一易受个人喜好影响的方式不同,基金主要考虑的是艺术品的未来出售增值价值,因此,前一种方式的收益率往往要比后一种方式收益率高。随着我国提供给艺术品投资基金的成长环境逐渐向好,艺术品投资基金市场频传捷报。2010年各种艺术品基金开始试水,先是年初中国民生银行消息称推出“非凡资产管理一艺术品投资计划2号”,再是同年6月怡桥财经艺术基金宣布启动。同年7月,德美艺嘉艺术基金正式,发行规模数亿,发行面向全球。目前情况下,由于艺术品投资基金的门槛不高,其广泛参与性使得艺术品投资的另类价值显现了出来。同时,艺术品基金让投资者不用费心思去照顾那些娇贵的艺术品,还能有所收益。正是因为这些优势,所以其未来十分值得期待。

把艺术品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的机制和过程称之为艺术品信托。艺术品与信托的结合有两层不同的含义:一是艺术品作为一种资产在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及资产定价时发挥作用,即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二是首先将艺术品资产化,然后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发行投资基金;最后,将整合的资金重新投放到艺术品市场中。艺术品信托市场的发展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是以散户市场为主的起步阶段,即个人或者投资机构在没有采纳任何专业指导和咨询的情况下,作出的个人直接购买行为。二是以机构购买为主的发展阶段,例如,购买由金融投资机构发行的艺术品按揭产品、艺术品基金产品等。这种背景下导致的问题是艺术品没有所谓的所有者,只有当投资者收购后,才能获得艺术品的所有权。三是交易艺术品衍生品的成熟阶段,即跨过艺术品变现的过程,通过艺术品指数挂牌上市进行交易。

与之相适应,艺术品保险业务也开始起步。2010年12月,我国《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定了一批文化产业保险试点,确定了11个与文化产业“联姻”的险种业务。自此,保险公司就有资格提供从保管、展览到运输等环节的艺术品综合保险项目。但考虑到艺术品确真估值以及出险后评估的瓶颈,保险公司目前只向公信力强、规模大的机构提供这类保险服务,艺术品个人持有者的保险服务尚未出现。

第三,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程度不断加深。我国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另一大特点,是艺术品正逐步实现由商品向资本的转变。艺术品投资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便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年增长率达到41%,交易总额达到1694亿元,在全球艺术品市场上所占份额已超过英国,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中存在大量闲散资金,使艺术品交易市场成为金融资本寻求利益的价值洼地。

虽然发展势头向好,但是,艺术品金融化交易火爆的场面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不少业界人士提出异议,即过分强调艺术品在资本投资市场的作用,会磨灭其自身的文化属性,让艺术品单纯沦落为金融炒作的工具。西沐教授也曾指出:“我国艺术品金融化市场还面临许多问题,例如,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缺乏有力的风险监管体系,等等,都需要政府政策与时俱进”。

三、目前我国艺术品金融市场面临的三大问题

第一,发展环境问题。首先,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携带资金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但相应的市场监管与法规建设缺位,这一不利因素在金融资本大量介入之后显得尤为突出。艺术品交易市场涉及的资金量大、专业化要求高、风险程度大,没有专门化的监管机构与法规规范就容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交易规则失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其次,在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上缺乏对于软性方面的有效控制,例如,职业道德等。此外,大多数扶植艺术品投资的金融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这些无疑都是阻碍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因素。另外,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差也是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绊脚石。首先,自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进入发展的黄金期后,艺术品造假现象就从未停止,这也使得我国艺术品的投资风险居高不下;其次,由于综合性人才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的稀缺,对于艺术品的确真鉴定目前没有公信的方式,许多所谓的鉴定专家以及专业机构唯利是图,缺失职业道德,有意推高艺术品价格。

第二,发展体系问题。我国艺术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处在初始阶段。这不仅体现在艺术品和金融资本结合的紧密程度上,而且还体现在配套金融服务不完善等方面。在艺术品交易的发展过程中,如果没有一个与艺术品相结合的资本市场,那么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就将前景灰暗。

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更好地实现艺术品与资本的结合。例如,艺术品估值体系随意,缺乏公信的艺术品鉴定机构,都增加了专业金融机构对艺术品进行资产化的难度,从而使金融机构在面对艺术品投资时只能望而却步。另外,专业监管机构的缺失以及税收制度的不明确都是制约我国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发展的因素。

第三,运作制度问题。与证券的标准合同化方式相比较,艺术品金融化在完善运作制度方面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必须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进行标准化交易、完善体系建设,才能保障艺术品金融化市场的平稳发展。

四、艺术品金融化的发展方向

针对上述情况,对未来我国艺术品金融化的发展提出五点可行性建议:

第一,转变传统艺术品交易观念。有质疑者指出,非理性炒作与投机是艺术品金融化的最大特点。而其实,目前进入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很多都是有金融投资背景的专业人士,他们不是利益的投机者,他们的关注点放在运用现资理念投资艺术品上。所以,艺术品金融化并不是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倒退,而是新理念、新观念介入后的一种良性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必须抛弃传统观点,不断提高投资技巧,总结鉴藏经验,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艺术品金融化,在充分研究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把握投资机会。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艺术品金融化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

第三,完善艺术品金融服务体系。艺术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结合使得艺术品交易市场得到了扩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也提到了战略高度。面对这样的历史性机遇,如何建立与艺术品交易市场相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成为我们研究的紧要课题。艺术品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有利于国家对艺术品交易市场进行保护;充分考虑艺术品金融化的特殊性;符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等。

第四,大力培养专业化的艺术品从业人员。苏富比拍卖公司专业投资人员的大力协助是英国铁路基金会能取得辉煌成绩的很大一部分原因。虽然艺术品金融化交易是非实物的交易模式,但是其专业化、科学化的特征并没有改变。因此,要加快艺术品金融化的进程,完善艺术品交易投资市场,就必须培养一批具有专业鉴藏知识,经验丰富,熟知金融市场的综合性人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建议设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估值资格考试系统,培养专业性人才。国家级艺术品鉴定估值资格证书可以隶属于国家艺术品登记鉴定机构,凡是由持有资格证书的鉴定估值人出具的鉴定估值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应,受国家保护。此举不但能改变多年来鉴定人员一直处于“有岗无职”的无执业资格证书状态,而且将推动艺术品投资与经营市场的健康、繁荣和有序发展,并为艺术品的规范鉴定、修复、经营等经济行为提供保障。

篇(5)

第一,艺术品与金融资产结合的步伐加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速度迅猛,艺术品金融化发展势头明显。除个人爱好者外,在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进程中,投资者机构化趋势明显,但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诉求增加。目前,参与艺术品市场投资的企业主要来自文化传媒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领域。二是大量金融投资机构开始在艺术品投资领域试水。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不同,其借助的是雄厚的资金、丰富的信息资源以及更专业的资本化操作方式。由此推断,随着艺术品市场金融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艺术品投资市场将逐步从散户市场向机构市场转变。

第二,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金融化产品逐渐增多。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金融产品是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标志。目前我国推出的艺术品金融化产品主要有:艺术品基金、艺术品信托、艺术品保险产品等。艺术品基金的发起人通常是一些艺术家或者金融投资人,召集拥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对艺术品有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通过组合多种艺术品,获得理想收益。艺术品基金投资市场的发展经过了散户阶段、专业机构投资阶段和艺术品衍生品投资阶段。专业基金投资艺术品和个体-易受个人喜好影响的方式不同,基金主要考虑的是艺术品的未来出售增值价值,因此,前一种方式的收益率往往要比后一种方式收益率高[7]。随着我国提供给艺术品投资基金的成长环境逐渐向好,艺术品投资基金市场频传捷报。2010年各种艺术品基金开始试水,先是年初中国民生银行消息称推出“非凡资产管理-艺术品投资计划2号”,再是同年6月怡桥财经艺术基金宣布启动。同年7月,德美艺嘉艺术基金正式,发行规模数亿,发行面向全球。目前情况下,由于艺术品投资基金的门槛不高,其广泛参与性使得艺术品投资的另类价值显现了出来。同时,艺术品基金让投资者不用费心思去照顾那些娇贵的艺术品,还能有所收益。正是因为这些优势,所以其未来十分值得期待。把艺术品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的机制和过程称之为艺术品信托。艺术品与信托的结合有两层不同的含义:一是艺术品作为一种资产在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及资产定价时发挥作用,即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二是首先将艺术品资产化,然后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发行投资基金;最后,将整合的资金重新投放到艺术品市场中。艺术品信托市场的发展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是以散户市场为主的起步阶段,即个人或者投资机构在没有采纳任何专业指导和咨询的情况下,作出的个人直接购买行为。二是以机构购买为主的发展阶段,例如,购买由金融投资机构发行的艺术品按揭产品、艺术品基金产品等。这种背景下导致的问题是艺术品没有所谓的所有者,只有当投资者收购后,才能获得艺术品的所有权。三是交易艺术品衍生品的成熟阶段,即跨过艺术品变现的过程,通过艺术品指数挂牌上市进行交易。与之相适应,艺术品保险业务也开始起步。2010年12月,我国《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8],指定了一批文化产业保险试点,确定了11个与文化产业“联姻”的险种业务。自此,保险公司就有资格提供从保管、展览到运输等环节的艺术品综合保险项目。但考虑到艺术品确真估值以及出险后评估的瓶颈,保险公司目前只向公信力强、规模大的机构提供这类保险服务,艺术品个人持有者的保险服务尚未出现。

第三,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程度不断加深。我国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另一大特点,是艺术品正逐步实现由商品向资本的转变。艺术品投资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便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9]。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年增长率达到41%,交易总额达到1694亿元,在全球艺术品市场上所占份额已超过英国,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中存在大量闲散资金,使艺术品交易市场成为金融资本寻求利益的价值洼地。虽然发展势头向好,但是,艺术品金融化交易火爆的场面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不少业界人士提出异议,即过分强调艺术品在资本投资市场的作用,会磨灭其自身的文化属性,让艺术品单纯沦落为金融炒作的工具。西沐教授也曾指出:“我国艺术品金融化市场还面临许多问题,例如,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缺乏有力的风险监管体系,等等,都需要政府政策与时俱进”[10]。

目前我国艺术品金融市场面临的三大问题

第一,发展环境问题。首先,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携带资金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但相应的市场监管与法规建设缺位,这一不利因素在金融资本大量介入之后显得尤为突出。艺术品交易市场涉及的资金量大、专业化要求高、风险程度大,没有专门化的监管机构与法规规范就容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交易规则失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其次,在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上缺乏对于软性方面的有效控制,例如,职业道德等。此外,大多数扶植艺术品投资的金融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这些无疑都是阻碍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因素。另外,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差也是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绊脚石。首先,自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进入发展的黄金期后,艺术品造假现象就从未停止,这也使得我国艺术品的投资风险居高不下;其次,由于综合性人才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的稀缺,对于艺术品的确真鉴定目前没有公信的方式,许多所谓的鉴定专家以及专业机构唯利是图,缺失职业道德,有意推高艺术品价格。

第二,发展体系问题。我国艺术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处在初始阶段。这不仅体现在艺术品和金融资本结合的紧密程度上,而且还体现在配套金融服务不完善等方面。在艺术品交易的发展过程中,如果没有一个与艺术品相结合的资本市场,那么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就将前景灰暗。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更好地实现艺术品与资本的结合。例如,艺术品估值体系随意,缺乏公信的艺术品鉴定机构,都增加了专业金融机构对艺术品进行资产化的难度,从而使金融机构在面对艺术品投资时只能望而却步。另外,专业监管机构的缺失以及税收制度的不明确都是制约我国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发展的因素。

第三,运作制度问题。与证券的标准合同化方式相比较,艺术品金融化在完善运作制度方面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必须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进行标准化交易、完善体系建设,才能保障艺术品金融化市场的平稳发展。

艺术品金融化的发展方向

针对上述情况,对未来我国艺术品金融化的发展提出五点可行性建议:

第一,转变传统艺术品交易观念。有质疑者指出,非理性炒作与投机是艺术品金融化的最大特点[11]。而其实,目前进入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很多都是有金融投资背景的专业人士,他们不是利益的投机者,他们的关注点放在运用现资理念投资艺术品上。所以,艺术品金融化并不是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倒退,而是新理念、新观念介入后的一种良性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必须抛弃传统观点,不断提高投资技巧,总结鉴藏经验,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艺术品金融化,在充分研究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把握投资机会。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艺术品金融化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12]。

第三,完善艺术品金融服务体系。艺术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结合使得艺术品交易市场得到了扩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也提到了战略高度。面对这样的历史性机遇,如何建立与艺术品交易市场相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成为我们研究的紧要课题。艺术品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有利于国家对艺术品交易市场进行保护;充分考虑艺术品金融化的特殊性;符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等[13]。

篇(6)

中图分类号:F7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2)06-0098-07

一、引言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我国的特有产物,它是伴随着国家对于文化产业的重视和支持而出现。2009年6月,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成立;9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随后挂牌成立。两家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挂牌,标志着我国文化产权市场正式产生。之后,各省、市陆续成立了区域性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市场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正是因为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中国特色且出现时间较短,理论界对于其创新经营的研究相对较少,只有少数学者以及行业实践人士进行了一定探索。

对于文化产权交易所创新经营的指导思想,中国艺术品市场研究院副院长西沐[1]认为,中国文化艺术资源有着最为重要的两个基本特质:一是资源的非标准化特性;二是资源的可复用性。文交所这种社会化、大众化、资本化、科学化的平台交易形式,为文化艺术资源的价值发现与实现提供了可能;文交所搭建的是一个文化艺术与金融对接的交易平台,并不仅仅是从事艺术品份额化、证券化的专业与专门化的场所,人们更应充分发挥文交所的综合功能,推动不同区域文化艺术资本市场及其文化艺术产业的迅速发展。长江商学院教授梅建平[2]指出,中国广大中产阶级对金融资产特别是优质的金融资产有着巨大的需求,五千年的文化积淀有着巨大的资产,文交所如果采用恰当的方式将其资产化、再金融化,就可以满足这方面高达十万亿的潜在需求。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张天认为,中国是一个文化大国,文化资源非常丰富,但是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却比较低,在发展中面对许多瓶颈;丰富的文化资源和雄厚的市场资本中间需要一个桥梁,而文化产权市场就是文化产业和资本市场对接非常有效的平台[3]。

对于文化产权交易所创新经营的具体策略,西沐[1]指出,文交所运营最核心的有四点:一是非标准标的物的一头对多头、多头对多头交易;二是交易的平台化取向;三是大众参与;四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文化普及与美育。其中,价值发现是核心,大众参与是灵魂,平台化是关键,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美育是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张天指出,文交所可以探索四个方向的业务:一种模式叫做文化产权交易,这种模式是一种普通的模式;第二种叫做价值链继承模式,把策划、包装、交易、服务,这些基本的连接起来;第三个模式是文化产权的半标市场交易;第四个模式是文化商品综合交易市场。上海大学美术学院胡懿勋教授提出了其理想的文交所模型这实际上是将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安排引入艺术品交易市场,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也是进行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探索的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指导思想。:“由经纪商或独立经纪人签约的作者在艺术交易所‘挂牌上市’,投资人针对作者的展览资历、成交纪录与拍卖行情进行投资。经纪人需要安排作者的展览与交易,以制造可信的纪录提供交易所更新各项数据。‘上市作者’通过经纪人取得投资人的资金用以可持续创作,作品在展览和拍卖的获利则按比例分配给经纪人、投资者与作者,交易所按每笔投资金额取得手续费。”在此交易模式下,引导意欲进入艺术市场,却苦于缺乏艺术知识或未雇佣艺术顾问的投资客,将分散的资金融汇一处,对上市作者注资,文交所可以由此转变经营形态和市场定位,成为投资交易的平台,成为艺术市场的第三级市场[4]。林天强[5]则认为,在文交所平台上,要建立供需双方、中介服务、大众投资、交易平台四方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也就是“三维一体”的商业模式。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高波: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创新分析综合来看,学者们以及行业实践者对于文化产权交易所创新经营的方向有相似观点:文化产权交易所要定位于文化资本市场,应根据文化资源特性进行一定程度的金融创新;然而在文化产权交易所具体创新策略方面则差异较大。这种创新策略上的差异更体现在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业务经营实践,各地在建设文化产权市场过程中进行了形式各异的创新探索。在这种情况下,文化产权交易所应如何进行科学的业务创新,既能充分发挥对于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支持作用,又能使自身获取充沛的经营现金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成为理论研究和行业实践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泰山文交所艺术品交易模式的创新要点

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注册资本1.5亿元。 泰山文交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文化艺术品的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是国内开展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的代表性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其它的如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也都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即以对文化艺术品实物严格的鉴定、评估、托管和保险等程序为前提,发行并上市交易拆分化的、非实物的艺术品。成立以后,泰山文交所于2011年9月27日推出了首个挂牌项目——黄永玉的《满塘》;之后,又推出了“吴冠中01”、“吴冠中02”等多个产品。在实际运营中,泰山文交所交易模式的典型特点如下:

(一)艺术品的“份额化”

按照每份1元面值,将艺术品拆成标准化的等份。艺术品进行“份额化”拆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物权法》第九十三条指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更是明确指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二)网上接收行情及实时交易

利用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投资者通过下载行情交易软件,通过互联网,即时接收市场行情报价数据,并通过网上委托方式进行委托交易。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艺术品份额在买入当日就可以卖出,交易所收取 2‰的双向佣金。这样的交易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了交易流动性、活跃了市场,既给交易所带来了更多的交易佣金收入,同时又给投资者提供了短线价格投机的机会。

(三)投资门槛低

拥有一定资金量的普通投资者就可以开户交易,并且单个份额的市值仅为1元。投资的低标准既为拥有小额资金的投资者提供了参与艺术品市场的机会,更是大幅提高了艺术品市场的流动性。从实际情况看,来交易所开户的投资者主要分为三种类型:首先是长期从事股票与期货交易的证券类投资者;其次是具有一定艺术品收藏知识与经验的投资者;再次是艺术品收藏知识与经验不多但是资金充裕,对新兴投资机会敏感的投资者。在所有开户的投资者中,有一半是35-40岁的男性投资者。

(四)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由具有较强实力和信誉的艺术品经营公司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艺术品投资者报出特定艺术品份额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广大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自有份额与艺术品投资者进行买卖交易是否对同一标的物进行双向报价是中国证监会界定交易商是否为做市商的根本点。。做市商制度的实施,确保了市场的流动性。

三、泰山文交所交易模式存在问题分析

(一)价值来源与场内艺术品退出问题

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存在的核心难题是难以解决艺术品价格过快上涨的问题。股票市场交易模式的重要支撑在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背后或者是公司实际的投入产出与生产经营带来的内生利润增长、或者是重大资产重组等因素所引致的企业外部增长、或者是政策等因素所带来的企业经营环境的重大利好等,也就是股票价格的增长具有合理的、而且令投资者信服的价值源泉。然而,股票式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却难以解决艺术品价格波动的价值源泉问题。艺术品的价值主要是指艺术品本身的艺术品位、艺术质量及其所产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底蕴[6];艺术品一经诞生, 它实际上就有了本身的价值和位置;而艺术品的学术价值与历史价值又共同决定了艺术品的价值[7]。艺术品的学术价值是指艺术品在整个艺术史中的学术地位及美学价值。艺术品的历史价值决定于两个方面:艺术品的创作时间以及艺术品在历史上的特殊价值。 一般来说,艺术品的学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形成与发掘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这一点也体现在国际上主流艺术品投资机构(包括艺术品基金)对于所投资艺术品的市场运作上,其运作周期一般都是中长期的。;同时,又因为艺术品收藏与消费的特殊性,艺术品市场的参与者并不都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艺术品的价值有时取决于不同收藏主体的主观评判。正是因为如此,一方面,在短期内,艺术品的基本价值是相对稳定、很难得到提高的,投资者对于艺术品的价值判断在短期内也很难有大的变化;另一方面,进入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艺术品往往是某个艺术家的部分作品,当该艺术家的其他作品同时还在场外以低价流转交易,但场内以“份额化”交易的作品由于炒作导致价格高高在上时,场内作品很难解决价值来源问题。

于是,当挂牌艺术品资产包到期时,同一艺术家的场内艺术品与场外艺术品存在着巨大差价,场内艺术品的退出问题便成为致命难题。一旦场内艺术品无法退出,投资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相关当事方也将面临着巨大风险与纠纷。

(二)过度投机问题

投机是每个交易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投机在一定范围内的适当存在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强化价值发现功能具有较好作用。但是,如果投机过度,则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甚至带来很大的金融风险、社会风险。泰山文交所股票式“份额化”交易存在的重大问题就是很难解决过度投机问题。原因在于,在交易所挂牌产品种类有限、且单个产品份额不大的情况下,很容易引致场外投机资金的炒作,即使有做市商的存在,也很难控制价格投机;一旦价格被过分炒作,就会带来很大的价格风险,从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这一点,从我国股票市场上对于中小盘股的炒作也可以得出结论:尽管政府监管日益严格,但流通盘小、富于题材的中小盘股却往往成为暴炒的对象。

从泰山文交所推出的第一个挂牌项目——黄永玉的《满塘》看,就表现出这样的典型特点。《满塘》挂牌总数量为2700万份,定价每份1元。发行后的总市值不过2700万元。上市后,首日涨幅达115%;之后继续大涨;但是,此后不久,整体呈现下跌态势,在16个交易日里曾连现5个跌停,单日成交金额最低仅8万元。正是因为投机过度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风险,部分损失严重的投资者目前正进行联合维权行动,泰山文交所面临着法律诉讼的问题。

(三)政策风险问题

交易所作为一类外部性较强的特殊行业,历来是政府管制的重点;而交易所的股票化交易问题,更是政府监管的重中之重。中国证监会是国家履行交易所监管职责的部门。从已有政策看,除了支持深圳、上海两个主板市场实行股票化的交易方式外,证监会对于其它市场的股票化交易,一直是严格限制的。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的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的通知》在此文件下发后,国家对于场外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了清理,包括淄博证券报价系统、山东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国内绝大多数从事场外股票交易的产权市场被关停。中明确指出,将涉及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交易的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随后证监会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下发了产权交易“不得进行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通知。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发行对象累计超过200人的,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特定投资者转让股票,未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的公司股东累计人员不得超过200人”这个规定尽管是直接针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而言,但在现实运作中,监管部门也把这些规定应用到了其它金融创新领域,如物权的拆分交易。,“进行股票承销、经纪、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业务应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进行经营,未经过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泰山文交所在实际运营中就遇到了政策风险问题。在泰山文交所推出第三个交易项目“吴冠中02”后不久,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其中明确指出“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之后,中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也明确指出,“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 个交易日。”文件“四个不得”的提出,意味着泰山文交所股票式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必须进行根本上的调整,否则将面临“被关门”的风险。

四、泰山文交所的创新教训分析

(一)金融创新不能脱离艺术品的本质属性与艺术品产业链而独立存在

艺术品从其本质属性看,由于其具有特殊的价值,而供收藏者、投资者以及消费者所中长期持有,但却带来了艺术品市场的流动性不足问题[8]。泰山文交所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模式将股票市场的交易模式复制到艺术品交易市场,从而解决了传统艺术品交易中的流动性不足问题,这是艺术品交易领域的金融创新。但是,这种金融创新却使艺术品从根本上背离了艺术品的本质属性。在这种创新制度设计下,市场参与者只关心如何通过短线炒作来获利,而并不关心交易标的到底是艺术品、是股票还是其它。

艺术品交易不能脱离艺术品产业链而独立存在。从产业链的角度看,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模式对于整个艺术品产业链的负面作用远远大于正面作用。以书画市场为例进行分析。从正面作用看,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满足的是艺术品产业链中的两方——书画家和购买方的需求。对于书画家而言,通过艺术品份额的一级市场发行一次性的得到了巨额资金,从而可以安心创作;对于购买方而言,可以使不具有整体收藏能力的投资者得到购买“份额”的机会,也为投机者提供了高流动性的、短线投机的标的。但是,这种正面作用是有限的。对于购买方而言,整体上看进行的是“击鼓传花”的“博傻”游戏,最后一批接手的投资者将面临必然性的亏损。从泰山文交所投资者的现实情况看,多数参与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的投资者亏损严重。对于书画家而言,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所带来的负面作用远远大于正面作用,这表现在:一是这种模式会助长书画家的投机意识,使其很难真正的安心创作,而往往注重如何快速提升身价;二是书画家作品过于炒作,往往会透支其未来的成长性,扰乱其作品的市场定价。从成立时间更长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挂牌作品来看,已经表现出这一点例如,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首期挂牌的津派名家白庚延的作品,由于其场内价格的暴涨暴跌,导致其场外作品的销量大减,而白庚延本人名声也大受影响。。

从书画行业产业链的角度看,要使书画艺术品价值尽快被市场及投资者认知,必须有赖于书画经营中介的运作——画家创作完作品后,经营中介依靠专业机构对书画艺术品的研究及宣传,使市场认识其价值;同时,经营中介通过对书画艺术品的买入和卖出,使作品在流通中发现价值、实现增值[9]。因此,文化产权交易所在运作场内书画项目的时候,离不开书画经营中介的参与,必须依靠其来发掘场内作品价值。但是,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模式完全脱离了艺术品经营中介——画廊、艺术品经营公司及各类专业机构,从而使其场内运作变成“少数人的投机游戏”。

(二)脱离艺术品产业链的简单手续费模式是难以持久的

从泰山文交所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的盈利模式看,就是通过“超过200人的份额化”、“标准化”以及“T+0”等交易制度设计所带来超流动性来帮助交易所提升交易量,从而产生更多的手续费收入。也就是说,收取交易手续费是泰山文交所的基本业务模式。但是,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存在着难以解决的艺术品退出与过度投机问题。当交易所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而给参与的投资者带来损失时,必然会带来很大的政策与法律风险。这也就意味着,交易所脱离艺术品产业链,而只是利用过高流动性的交易制度来获取手续费模式是难以持久的。

(三)要注重在运营模式中建立“防火墙”与风险隔离机制

从泰山文交所的案例可以发现,文化产权交易实际上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种风险既来自于政策,更来自于艺术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交易所首先应防范政策性风险。2011年11月以来,国家对于交易所的清理整顿过程中,大量的触发政策红线的交易所被停业、转行甚至被关门,这充分说明了政策风险的严厉性。交易所还应防范艺术品产业链的风险。例如,艺术品的真假鉴别难问题是任何艺术品交易机构都必须面对的交易难题。对于这些问题与风险,交易所必须设计好风险防范机制。泰山文交所近期面临的问题,既有来自于政策方面的风险,也有来自于艺术品产业链的风险。由于泰山文交所在设计业务模式之初,对于这些风险考虑不足,导致在业务具体运作中,缺乏有效的“防火墙”与风险隔离机制,从而使自己面临较大的运营风险。借鉴目前国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经验,为有效防范风险,文化产权交易所有必要建立以会员制为核心的业务模式会员制主要表现在文化产权交易所制定交易与服务规则,但却不直接受理交易双方的委托,不直接为进场客户提供各类服务;各类会员是市场交易双方的经纪人,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是交易主体和产权交易平台之间的联系纽带。,在交易机构与进场客户之间打造会员这道“防火墙”。

五、当前政策环境下交易模式的创新设计

前面分析已经说明,文化产权交易所应放弃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由此,选择传统的整体产权式转让交易模式是绝大多数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必然选择。但是,这样就面临交易的流动性不足问题。为了提高交易流动性,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本文提出一种将拍卖与电子交易结合的创新交易模式。

其具体做法如图1所示:

图1中,待转让艺术品经过鉴定真伪以及价值评估程序后,进入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挂牌,征集意向买方;在挂牌当天出现两家及以上的意向买方时,由拍卖公司进行标的物的拍卖,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买方;受让买方竞买到标的物后,可以进行实物交割,也可以不进行实物交割;如果进行实物交割,交易到此为止,但如果不进行实物交割,艺术品实物继续在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挂牌出售;5个工作日后,如果有两家及以上的意向买方时,由拍卖公司对同一标的物进行第二次拍卖;由此,又进入同样的第二轮交易循环。

这种交易模式的好处在于:首先是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帮助交易所有效回避了政策性风险。之所以选择5个工作日,是根据国发〔2011〕38号文规定“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同时,电子交易中引入拍卖机构,从而使得进场交易有《拍卖法》可依,解决了艺术品交易所直接组织交易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其次是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流动性。当买卖行为实际发生时,买卖方可以不进行实物交割,只涉及资金的结算问题,这就有效降低了买卖方的交易成本;而5个交易日后可以接着出售,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内,实现了较高的流动性。

参考文献:

[1]西沐.文交所要学会在艺术金融产业中行走[EB/OL]. http:///culture/gd/201204/18/t20120418_23252131.shtml,2012-04-18.

[2]梅建平.以史为鉴抓住机遇开拓文化金融市场[N].上海证券报,2011-05-27.

[3]刚罡,武文龙.文交所就是文化产业的“铆钉”[J].艺术市场,2011(4):35-36.

[4]何峰.文交所如何走出困境?——艺术品金融化新解和艺术市场三级体系的建立[J].艺术市场,2011(4):38-41.

[5]林天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文交所发展与规范[J].中国美术,2011(6):15-17.

[6]ALAN COLLINS,ANTONELLO SEOREU,ROBERTO ZANOLA.Reconsider in Art Price Indexes[J].Economics Letters,2009(12), 57-58.

篇(7)

一、国内外艺术品市场投资现状简要分析

艺术品不仅具有其收藏价值,相对于其他的投资品种,通常能收到超额的增值回报。目前在国外对艺术品投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企业等机构的资金投入。例如,开立博物馆、美术馆、画廊等。2)建立专门的艺术银行。例如,1980年,澳大利亚设立了“澳大利亚艺术银行”。3)成立艺术品投资基金。例如,20世纪70年代,英国铁道养老基金在索斯比拍卖行的帮助下动用了7000万美元进行艺术品投资。4)开展艺术品银行业务。这是在普通商业银行增设的一项与艺术品有关的业务。例如,德国银行有250家分行在全球公开收藏艺术品,收藏作品超过1万件;新加坡大华银行及星展银行目前已收藏了绘画和雕塑类共2800多件作品,为了指导企业收藏艺术品,银行还特别成立了专门的艺术委员会,来提供艺术品收藏及投资方面的业务。5)推动艺术品保险。例如,在国际业界比较著名金盛艺术品保险,其保险范围不仅包括艺术品失窃后的赔偿,也负责艺术品损坏后的赔偿。6)建立艺术品投资经纪人制度。艺术家们将自己作品委托给艺术品公司,艺术品公司通过艺术品投资经纪人定向地向艺术品投资人(收藏家)推荐购买。

在国内市场上,股票、房地产投资热潮此起彼伏的同时,艺术品的投资在较长时期内仍处于隐性发展的状态,没有获得广泛的市场了解和认同,无论从市场规模、市场地位,还是规范化程度、风险控制、投资品种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显得不够成熟,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市场流动性不足,投资规模较小;市场规范程度不高,缺乏强硬的制度约束;市场风险控制不到位,投资环境不完善;专业化程度高,人才相对缺失。至此,2010年下半年,深圳、上海、天津等地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金融创新”的旗帜下,尝试艺术品“权益拆分”以及“份额化”交易。在2009年9月挂牌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是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在该交易所上市的文化艺术品包括书画类、雕塑类、瓷器类等国家管理部门允许并批准市场流通的文化艺术品。当有新份额时,投资者可参与申购新份额,份额挂牌交易后可在市场以高价卖出获利。若希望拥有该艺术品,只要不断买入艺术品的份额触发强制收购后完成要约。

二、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分析艺术品份额交易的特性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四类:一是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例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三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四是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而言,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以资产为支撑来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

从广义的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来看,这里可将上述艺术品份额交易看成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其中的艺术品收藏价值可视为实体资产中的无形资产。而从目前国外艺术品投资状况来看,暂未有此类产品出现。下面从资产证券化的视角出发,简要分析艺术品份额交易中所具有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主要是依赖于支持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现金流状况,外来的投资者可以完全撇开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决定是否进行投资。传统观念中,艺术品只具有收藏价值,很难看做会产生现金流。但若考虑到将艺术品用在展览等事项中能够收取一定的费用,此时可将此类费用视为其未来的现金流。

(2)资产真实售出。这个特征实际上是资产证券化之所以称为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原因。具体是指,融资者将其资产出售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进行包装、重组,以发行证券的方式进一步出售给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当融资者售出其资产之后就与资产不发生任何联系了,所有的与售出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都转移到中介机构,这就是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真实出售”的原则。很明显,如果支持证券化的资产是真实出售的,那么融资者今后的经营业绩将不再影响售出的资产,即使融资者破产也一样。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暂行规则中的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原艺术品持有人的艺术品在交易所若发行成功,相应份额的所有权转移至该份额的投资人,该艺术品发行所获的收益归艺术品持有人所有,收益按照发行上市协议的约定分期支付。此行为可看做是原艺术品持有人将其资产真实售出行为。

(3)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是构建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这种交易结构把资产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分割开来,以保证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也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无关。同时,这一结构能使发起人利用金融担保公司的信用级别来改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并充分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在《暂行规定》中,说明了发行人有权要求艺术品持有人提供反担保,即表明发行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担保行为,通过发行人的信用级别来对艺术品进行信用增级。

(4)表外融资。 这一方式使证券化资产项目的资产或负债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最多只以某种说明的形式反映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中。因为它以正式销售的方式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和损失,原始权益人已放弃了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如果一个企业顺利地进行了资产证券化,将会有效地提高公司财务指标,这对许多企业来说都是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艺术品被拆分成份额进行交易,在二级市场中由于买卖差价造成的资产价值波动,所以实际收入很难在原持有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可以看作是一种表外融资行为。

(5)融资成本低。资产支持证券利用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升级手段改善了证券发行条件,可以使发行利率相应降低;同时,它不需要其他权益的支持,财务费用较低。因此,虽然其支出费用种类较多,但因其融资交易额大,故其费用比例相对较低。在艺术品份额交易过程中,主要存在交易所的发行费用、商的手续费及保管成本,相对其他融资渠道如艺术品拍卖、设立基金等,融资成本较低。

篇(8)

艺术品是蕴含历史文化并以艺术形式表现的特殊、稀缺的商品,传统藏家多是将这一特殊商品视作寄托审美需求、展现文化品位的收藏品,而在经济金融化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把艺术品归类为房产、股票之外的第三大投资品,通过低买高卖而获利。本文研究的投资性艺术品即指除沉淀在收藏家手中的纯收藏品之外的,购买后无需追加新的使用价值和附加新价值即可择机出售获利的艺术品。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投资性艺术品的投资功能先于其获得审美享受的使用功能。

投资性艺术品的金融化,指的是艺术品作为投资标的成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标的或成为金融机构对企业、个人进行信用评级和资产定价对象的过程。艺术品金融化是艺术品为载体参与资本运作的一种新方式。

二、我国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的发展现状

(一)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参与者机构化趋势明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速,艺术品金融化趋势十分明显。除个人行为外,在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过程中,参与者机构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有投资诉求的企业主体不断增加。目前参与艺术品市场投资的企业主要来自文化传媒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及酒店服务业。其二,大量金融投资机构开始涉足艺术品投资领域。与个人投资者通过低买高卖获取价差收益的投资方式相比,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借助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信息资源更专业地将艺术品标的进行资本化操作。随着投资性艺术品市场金融化程度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艺术品投资市场正经历着散户市场向机构市场的转变。

(二)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产品不断创新

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最显著特点就是以艺术品为标的的金融产品的出现。目前国内推出的与艺术品挂钩的金融产品主要有:艺术品基金、艺术品信托、艺术品保单和艺术品远期现货交易产品。

艺术品基金按发起人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商业银行发起的个人理财产品,第二种为有限合伙人形式发起的艺术品私募基金。艺术品基金多为封闭式基金,投资期限通常设定为3~5年。基金发起人首先通过自己的艺术品顾问或者投资团队制定投资组合方案,参与拍卖会竞拍购得标的产品,最终以拍卖或协议转让方式退出。

与艺术品基金相比,由专业信托公司发行的艺术品信托产品投资门槛较高,其发行对象为资金充裕、有较高收益要求且风险承受能力相应较高的私人客户,购买起点为100万元。有些艺术品信托设有“超额收益分成”条款,优先受益人不仅可以获得预期收益,还能参与超额收益分成。

相应的艺术品保险业务也开始起步。2010年12月,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联合我国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定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太平洋财险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国内第一批文化产业保险试点单位,确定了与文化产业相关的11个险种业务。自此,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从馆藏、展览到运输等环节的艺术品综合保险产品。但考虑到艺术品确真估值以及出险后评估瓶颈,保险公司目前只向资质好、规模大的机构提供此项保险业务,艺术品个人持有者的保险服务尚未出现。

我国艺术品远期现货交易产品尚处起步阶段,最具代表意义的就是九歌艺术品交易所推出的标准化艺术品交易合约。交易所提供“类期货”标准化合约,交易过程中,买家需支付合约价值20%的保证金,到约定月份再交割标的艺术品。艺术品远期现货交易的出现,综合反映了艺术品市场中供需双方对未来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走势的预期,为艺术品真实价格发现提供了渠道。与其他较成熟的艺术品金融产品相比较,艺术品远期现货交易投资者需承担市场规模小、交易活动不活跃的风险。

(三)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程度不断加深

我国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另一特点就是艺术品市场金融化程度的深化,即艺术品正在实现由商品向资本的转化。这一方面体现在艺术品市场规模的空前扩大。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年增长率为41%,交易总额达到1 694亿元,中国在全球艺术品市场所占份额超过英国,上升至23%①。艺术品市场的规模化推动了其金融化进程。另一方面是由于金融资本的大量进入,使艺术品市场成为金融资本寻找投资性艺术品的价值洼地,金融市场运用一系列金融运作手法,推动了艺术品市场的价格波动与板块轮动,提升了艺术品市场的资本运作效率。

三、我国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尚未建立完善的艺术品评估体系

无论是以艺术品为标的组合投资基金还是通过艺术品质押融资,不解决艺术品的确真估值,艺术品金融化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存在公立鉴定与民间鉴定两类艺术品鉴定机构,但均不能出具被法律认可的鉴定估值证书。缺少有效力的鉴定估值就无法确定艺术品的公允价值,各种金融产品真实价格发现功能也就无法实现,投资性艺术品的金融化之路将会举步维艰。国家应尽快建立兼具权威性与公信力的第三方艺术品评估机构,确定完善一致的艺术品评估标准体系,为艺术品金融化发展奠定基础。

(二)艺术品交易登记制度尚未推广

艺术品交易登记制度通过为艺术品建立科学备案认证资料库,跟踪记录艺术品创作、收藏、交易信息,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艺术品真假难辨、定价无据可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可方便艺术品交易流通过程中出现的产权纠纷的解决。我国早在“十一五”时期就将“推广艺术品交易登记制度”列入保护文化知识产权议题,但就当前实施情况来看,全国范围内的艺术品交易登记制度并未确立。首先,缺乏具有艺术品市场公信力的认证机构;其次,没有出台相应的登记认证细化标准;再次,艺术品市场还未形成自觉的登记认证意识。以上几点都影响了艺术品交易登记制度完备艺术品市场金融化秩序功能的发挥。

(三)缺少专门化的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随着艺术品资本市场的发育,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携带资金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但是相应的市场监管与法律法规建设缺位,这一不利因素在金融资本大量介入之后表现尤为突出。艺术品市场涉及的资金量大、专业化要求高、风险程度大,没有专门化的监管机构与法律规范容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交易规则失准,给市场的金融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四、我国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的路径选择

(一)通过培育艺术品展会、画廊,保证艺术品发行市场的供给

展会、画廊等推介(发行)场所的建设与发展,不仅会起到发掘具有市场潜力艺术品的作用,还可为艺术家进一步从事艺术创作提供资金与精神动力。只有不断培育高品质艺术品展会、画廊,才能保证艺术品市场中有价值作品源源不断地供给。壮大艺术品发行市场,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的源头才有保障。就处于艺术品发行市场的展会、画廊来说,除传统经营业务外,可借力艺术家共同信托计划与艺术品抵押贷款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支持艺术创作,增加市场影响力。艺术家共同信托计划的组织方式为:展会、画廊寻找有市场潜力的艺术家签约,签约艺术家在共同信托存续期将所创作艺术品交由展会、画廊展览、出售,所得资金则分为三部分使用。第一部分为创作者收益,第二部分为参与计划艺术家共同分红,第三部分为信托计划费用支出。展会、画廊通过艺术品抵押贷款方式扩展经营规模需要典当行、艺术银行提供金融支持。以艺术银行为例,持有大量艺术品的展会、画廊将艺术品保单交予艺术银行,即可借此融通资金,实现规模扩张。

(二)构建分层次的投资性艺术品流通市场,逐步实现投资性艺术品的金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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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艺财富推出的“3+2”艺术品投资新模式,以其精确的目标定位,服务于广大书画爱好者、企业家和普通的投资者。投资门槛低,投资平台宽,投资收益稳定,是一款抗通胀、低风险、稳收益的大众化艺术品投资模式,它在“中艺财富投资管理平台”上试运营后,赢得了财富投资人士的青睐。

中艺财富投资管理平台有两大艺术品投资创新模式:一是艺术品实物股权创新模式;二是艺术品现货拍卖创新模式。这两种创新模式集传统收藏、现资双重功能于一身,聚股票、基金、信托“三合一”交易方式之全部精华,彻底颠覆了传统的书画收藏方式,冲击了中国艺术品投资领域、电子商务领域乃至整个中国文化产业领域,使全国各地的网民只需点击鼠标,就能在家里轻松进行书画艺术品投资,放心购买书画艺术家珍品,这无疑是为艺术品收藏投资走向广大的普通投资者插上了“电子的翅膀”

“3+2”艺术品投资零风险

中艺财富具备一套功能强大的、直接与银行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这套系统吸收了世界上最先进的系统设计思想,拥有先进的系统架构和强大灵活的功能体系,以实现艺术品在互联网上公开、公平、公正的快捷交易,创造一个投资品种资料真实、详细、完整,支付交收稳定、可靠、便捷的交易环境,利用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艺术品的投资挂牌交易服务,并按“(3+2)”零风险投资交易规则对外运营。

“3+2”组合产品是有固定期限的投资产品,投资者在中艺财富平台上购买了投资产品后,有三种选择:可以选择“1.提取现货;2.委托保管;3.参加交易”三个投资方式。在投资到期时,又有两种选择:选择1.如数取回托管产品;2.由发售方按发售价回购产品。这种选择自由多样、风险回购承担的“3+2”艺术品投资模式,真正确保投资者零风险投资。

“3+2”组合单件产品是无固定期限的投资产品,投资者在中艺财富平台上购买了单件产品,可以选择 “1.提取现货;2.委托保管;3.参加交易”三个投资方式。在挂牌交易期间,可以选择1.随时退出交易,提走现货;2.扣除10%的手续费后由发售方回购产品。

艺术品现货拍卖搬到网上

所谓现货拍卖创新模式,即将传统的拍卖活动搬到了网上,艺术品投资者不再需要直按去拍卖行或者画廊,在网上就能看到不同的作品,而且会在网上很清楚地看到同一时间有多少买家在跟你竞争,你可以看到大家分别出的价格,可以看到它价值提升的速度。这是一种全新的在线竞价和一口价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致力于通过专业的藏品评级、诚信的交易平台以及安全的支付与物流系统,全心全意为收藏投资者提供放心的收藏渠道、安全的资金流转服务及丰富藏识与心得交流的空间。

中艺电子商城与展厅交易整合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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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变现已成为艺术品流通市场必须面临的一大难题,而运作的长周期和流拍的风险也急盼有一种模式来打通资金流的瓶颈。于是,能够从证券投资中借鉴的“两融业务”,成为艺术品金融狂想曲的第一乐章。

通常的“两融业务”是融资融券的简称,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融资融券的常见获利模式为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随后高价卖出并还款,或是借入证券卖出随后低价买入还券。

“从形式上分析,如果艺术品金融实现了‘两融业务’,那么担保物首先必须是经估价证实后的藏品或如现金、房产、股票、债券等资产证明;其次得看出借资金方,如果是文交所则显得过于直接,而派生出与证券公司等交易类型相似的艺术品公司可能更有利于资金的融通。”

南京证券投资顾问张进表示,“随后还得看投资标的,艺术品的‘两融’标的往往是书法绘画、文物雕塑或陶瓷宝器之类,而融资融券的获利建立在比较频繁的价格波动上,因此艺术品基金如果估值没有频繁或是大幅的起落,那么对于艺术品‘两融’的投资者而言,可能很难获利。”

第二乐章:质押与回购

和艺术品“两融”类似,质押和回购也可能成为打通资金流瓶颈的利器。类似于普通的动产质押,艺术品质押于银行后,藏家既可得到资金周转,也未更改藏品的所有权。

而作为银行质押物的艺术品对于银行也着实有益,毕竟巨大的升值潜力在一定程度上冲抵了银行的风险。但面对这一看似肥硕的商机,大多金融机构的回应却仅仅是“浮光掠影”般的介入。

“主要是相较其他金融产品而言,艺术品无统一鉴定和估价标准、艺术品专业人才匮乏、优质可拍艺术品资源稀缺以及收藏和接受的小众化等。这些都是为何具有渠道、品牌和公信力等优势的银行不愿涉及,而仅停留于民间金融领域的主要原因。”张进表示。

同样,在前一阵“钱荒”中成为投资“新宠”的债券回购,如果运用在艺术品基金上,也可能成为一种投资利器。传统的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抵押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称为债券正回购,而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称为逆回购。

“假设一家公司拥有一笔艺术品基金,在需要一笔资金用于短期周转且不想放弃艺术品基金时,就可通过回购市场以艺术品基金做抵押融入资金,同样如果一家公司拥有一笔闲余资金,那么也可在回购市场中融出资金并得到艺术品基金的抵押权,获得利息收益。”平安证券投资顾问王彪表示。

第三乐章:ETF、LOF和FOF

狂想曲的乐章总是渐奏渐强,如果进一步大胆设想,把ETF、LOF而至FOF的概念引入艺术品基金中,无疑能让投资者的想象力发挥到极致。

首先看看ETF(Exchange Traded Funds),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者既可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该类基金份额,同时,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基金份额。

其中,申购赎回必须以“一篮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ETF的魅力在于同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可在ETF市场价格与基金单位净值之间存在差价时进行套利交易。

同样,在艺术品基金领域,如果产品线能够丰富到一定程度,那么投资者即可用“一篮子”的艺术品基金去换取ETF基金份额或以ETF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的艺术品基金并同样实现价格和净值之间的套利。

随后看看LOF(Listed Open-Ended Fund),即“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在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在指定网点(如银行或公募基金代销机构)申购与赎回,也可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由于LOF采用了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同时进行的机制,提供基金净值和围绕净值波动的场内交易价格,而常说的“LOF套利”原理即为每日收市后,由于场外的交易以当日的净值为准,场内的交易则以交易价格为准,因此当场内交易价格与基金净值价格不同时,投资者就可在价格低的一方买入,随后在价格高的一方抛出,从而实现套利。

同样,艺术品金融实现LOF,那么首先需实现艺术品基金的公募发行,否则就算单有一个“艺术品基金交易所”,投资者也无法套利操作;其次,在艺术品基金的公募发行和交易所交易之间的交易应通过类似真正LOF的“转托管”模式,实现较方便快捷的操作,否则一个价格波动甚至颠倒,就会让投资者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偷鸡不成蚀把米”。

最后再看看FOF(Fund of Fund),即投资于其他多个基金的基金,由于该模式并不直接投资证券市场,而是将多只基金进行捆绑,因此投资FOF就等于同时投资多只基金,但降低了分散投资的成本和风险。在艺术品金融领域中,较之ETF和LOF,FOF应该是最易实现的一种模式,只需有一定数量的艺术品基金,随后通过一定比例来购买这些基金的份额,即可实现FOF。

第四乐章:分级基金

狂想曲离不开一个最强音的结尾,那么不妨把分级基金谱写成这首艺术品金融狂想曲的结尾。

又称为“结构型基金”的分级基金,是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且风险收益表现有差异化份额的基金品种。

常见的模式则是A份额和B份额的基金作为一个整体投资,持有B份额的人每年向A份额的持有人支付约定利息,而支付利息后的总体投资盈亏都由B份额承担,也可把有限合伙中常见的“优先和劣后”模式用作分级基金的案例,即优先合伙人享受固定收益,而超额或亏损均由劣后合伙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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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概念、特点

所谓的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是指文交所按照股票经营的模式参考有关标准对艺术品进行价格评估、资产打包进而等额分割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转让、连续交易的过程。

其有以下特点:①艺术品证券化交易实质就是艺术品产权拆分交易,每个投资者拥有产权的一部分,经过文交所的运作获得收益。②从形式上看,艺术品证券化要先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进而整合成一个资产包。③文交所将该资产包进行等额分割、折合成均等份额,形成标准化交易形式。④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运行模式参照股票的T+0模式,由文交所在网站上公布投资者条件、申购、交易等信息,面向公众公开发行,满足条件的投资者按照所持份额分取利润⑴。

二、艺术品基金的概念、特点

顾名思义,艺术品基金是参考证券投资基金的模式实现的又一艺术品金融化交易。它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艺术品投资组合的一种投资活动。

艺术品基金的特点主要表现为:①从性质上看,艺术品基金属于私募基金。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私募基金包括投资于股票、债券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金融衍生品种(107条弟二款)同时该法第104条、105条有规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要达到规定的收入或资产规模,并且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发行私募基金不能使用媒体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荐。②艺术品基金管理人应由具有丰富的艺术品鉴定、投资经验的公司、合伙担任⑵。③托管人作为艺术品基金的保管方,由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在监督基金管理人合理使用基金财产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三、两种艺术品投资方式的比较

第一,两者交易的性质不同。艺术品证券化交易实质是按产权拆分的模式进行的,将艺术品产权份额化进行交易,类似于股票,但是其在实质上与股票的获益方式大有不同:股票的获益方式有两种:①投资者购买股票,公司将资金投资于实体经济,实现股票增值,投资者依靠股息、分红等还实现收益。②股票卖出的差价即资本利的。前者属于企业的经营性收益,后者有明显的投机成分。而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标的物是实物资产,其本身并不能产生持续的现金流,艺术品的真实价格只能通过实物交易来实现。而没有实物交易支撑的股票型艺术品证券只能通过交易差价即资本利得来实现,因此证券化的艺术品交易投机现象严重,爆炒暴涨哄抬价格,使艺术品脱离正常的价值轨道,包含大量流动性溢价,真实价格难以实现,极易产生泡沫化现象,最终套牢的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与艺术品证券化交易不同,艺术品基金实质上是整体的产权交易,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拍卖会或画廊等正规途径购得艺术品,经过一定封闭期的运作实现艺术品的升值,再高价卖出艺术品,而后期满投资者分取利润,可见在两次交易中艺术品都是整体的产权交易,且封闭期内一般不允许份额交易,这样一来,艺术品的价格不会出现股票式的大起大落,价格稳中有升,投资者实现利润有较高保障。

第二、投资者投资门槛不同。如前所述,艺术品证券化交易采取T+0交易模式,且涨跌幅度为15%(股票的涨跌幅度一般是10%),其投资方式激进,投机现象比股票有过之而无不及⑶。而文交所规定的投资门槛普遍较低,其涉及面是很大的;再加上作为被投资对象的艺术品本身专业性极强,从事鉴定工作的专家都难免"打眼"误鉴,更何况在这方面还是"白丁"的普通投资者,有的文交所根本不让投资者看实物,可见证券化交易中存在的投资风险之大。

三、艺术品基金的缺陷和制度完善

首先,缺乏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艺术品基金作为一种私募基金并没有建立起公募基金那样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虽专设了非公开募集基金一章,但并没有辟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只是规定投资双方签订基金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等内容,但是由于艺术品本身的专业性强,获取信息的途径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这种在合同中规定的信息提供方式难免流于形式,对投资者不公平。

在艺术品投资中,信息公开透明,对于约束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至关重要。为此,艺术品基金一方面可以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①发行基金份额时发行方和基金管理人应将报送批准的文件公开,以供投资者监督、查阅,②基金监管机构应该每年对基金管理者的工作能力,业绩水平和道德信用水平进行考核并备案,方便投资者选择信用度高,业务好的机构来管理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艺术品基金管理人可以同画廊、拍卖行等专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投资者开放,是各方都能关注到艺术品的市场行情,增加投资安全。

再者,监管机构有待完善。艺术品基金虽然由多方监管,但问题仍然层出不穷:①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不表明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这说明监管管理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的真实性、专业性在开始阶段难以通过监督保证。②作为约束双方行为的基金合同也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合同的约束作用是通过事后追究违约责任来实现的,即通过诉讼方式。这样一来,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投资者对于专业性强的艺术品方面往往举证困难,加之大量财产纠纷涉及面广,审判周期长,执行难等问题突出,面对如此之诉累,投资者会放弃自己的权利。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作为托管机构应该改变被监管者自己选择监督机构的状况,由证监会选择托管人,真正的发挥监管作用,对于基金管理者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并且可要求管理者定期提供投资信息,如果管理人违规不提供,可向证监会报告。②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动向证监会提供信息的规定不足,因此证监会在监管中处于被动地位,要改变监管不力,必须变被动为主动,管理人定期提供经营报告,而证监会可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突击检查。只有公法适当的介入到私法当中才能防止权利滥用,契约绝对自由等产生的弊端,以谋求社会公民正义,这也是"私法公法化"的原因⑷。③为了改变投资者的的弱势地位,建议关于艺术品基金的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注释:

⑴朱静芬.艺术品投资基金 [J].检察风云,2011 (8).

⑵朱晔.私募基金法律调控 [J].财贸研究,200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