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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换届后村级班子建立,打造一支本质高、作风实、凝集力强的村级带头人步队,县实时健全完美进修培训、议事决议计划、为民效劳、三务公开四项机制,促使新一届村级组织标准有序运转。
完美进修培训机制提本质。健全完美学历教育、异地现场体验、集中轮训三位一体进修培训机制,要求各镇党委在村级换届完毕后,重点环绕建立社会主义新乡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党的进步前辈性建立等严重计谋思维以及专业技能常识等,敏捷展开大规划村干部培训,使新中选村干部可以尽快进入任务人物。还,积极整合优势资本,组织蚕桑、科技、农业等部分深化各镇展开营业常识培训,不时进步村干部自富带富才能。换届以来,全县先后共举行了32期村干部集中培训班,参与培训的村干部达500余人次。
完美议事决议计划机制增合力。为实在增强村级民主治理、民主决议计划,持续鼎力履行“五步三公开”任务准则,明白村党支部在决议计划和施行本村财产开展、根底设备建立、地盘征用赔偿、严重项目及公益事业开展等严重问题时,必需依照“党员汇集民意、支部构成共识、村民会议定定、村委组织施行、监委验收评断”这五个步调和“公开申做事项、公开决议内容、公开施行后果”三项顺序进行,标准了村级班子的议事顺序、决议计划施行等方面内容,防止小我说了算的景象,增进了村两委班子合力。
完美为民效劳机制转作风。为处理单个村干部“展开任务无方法、指导开展无思绪”以及任务作风简略粗犷等问题。各镇健全指导班子成员联村、干部包村准则,要求联村指导每个周至少深化联络村1次,协助指点和协调停决村级任务的坚苦和问题。还,鼎力履行三级评断准则,每年由村党支部书记公开述职述廉,全村党员以及局部群众代表对村干部一年来任务和思维等状况进行民主评断,对作风漂浮,群众定见大的村干部果断予以调整,持续履行村干部坐班和预定上门效劳准则,促使村干部进一步加强为民效劳认识,改良任务作风。
完美三务公开机制强民主。进一步完美党务、村务、财政公开准则,重点对村民会议或许村民代表会议评论决议事项的施行状况、地盘征用、财政进出、方案生育政策执行状况、党务等内容的公开进行了明白要求。逐渐标准村级财政的记账和资金及财政单子的治理、经费开支审批、财政公开、财政档案和文书材料保管等。充沛发扬村民监视委员会效果,实在增强对财政进出状况的监视治理。还,各镇辨别成立了村级三务公开任务指点组,按期和不按期深化各村对三务公开状况进行反省,对发现的问题实时予以改正。
一、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
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包含着两种十分不同的视角,一种视角主要从民主的方面来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状况及其后果,这种视角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当前村庄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其对村民民主意识、民主观念乃至民主技术的训练程度,这种视角的研究是当前学术界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另一种视角是从治理的方面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状况及后果,特别是研究村民自治的实践可能性,其关注的焦点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具体过程、运作基础及其主要特征,这种视角的研究近年逐步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成为村民自治研究由政策性解释学术研究向政策基础性学术研究过渡的重要标志。 从治理的视角来研究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变成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村庄自治,也不同于政权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用“村民自治”而不是“村自治”这一概念,表达了前一种治理的含义[1],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民主而非政治民主,则表达了后一种治理的含义。
从治理的角度来研究村民自治,正好与村民自治制度的缘起相关。村民自治制度在广西一些山区自发产生的时候,就是为了应对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2],自发产生的村委会引起国家的重视,既与当时民主化的语境有关,也与当时农村治理面临的困境有关。而在实践中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民自治在村庄(行政村)秩序保持中可以起到的作用,应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义。 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关键即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村庄内生秩序状态,这种状态是通过四种民主办法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达到的。从治理角度研究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研究以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内生秩序,这些秩序包括经济的合作(如公共工程建设),抵御上级过度的提取,抗御地痞对村庄的骚扰,以及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等等,这样,治理视角所关注的问题就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内生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及特征。而正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状况的不同,造成了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特征及其侧重点上的不同,这种不同就是我们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分配型和动员型类型。我们将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过程及村民代表能力来展开讨论。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过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一个部分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决策村务,其内容包括选举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会议表决,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村务决策和监督;一个部分是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即由村干部这些具体的村民推选出来的人将村民决策的村务办理下去。
展开以上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的实质就是形成村务决策和推选出执行这些村务决策的人员,从理想状态来讲,村民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实际上则因为罢免需要成本,就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的行为相对脱离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这种相对脱离村民的状态,必然带来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第二个部分即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的后果。相对的脱离既为村干部创造了发挥个人才干的空间,也为村干部提供了谋求私利的机会。
村民代表也是相对脱离于村民的,但一般来讲,村民代表较村干部离村民更近,一是因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围村民推选出来的,更重要的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着村干部一样办理村务的权力,而只是决策和监督村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将村民代表当作村民的一个部分,而单独将村干部作村务的办理人,即集中的主体。
从村务决策的形成即村民意愿的角度,村级治理面对的首要问题当然是村集体公益的维护,或说如何在村庄范围内获得公益,减少外部性,这种村民意愿的典型是修路架桥和维护治安等具有强烈外部性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在不能依靠外部的国家和村内个人提供的情况下,村集体办理这些事业成为最佳选择,这时候,村民都会有让村集体来兴建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愿望和要求,村民也很容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形成具体的村务决策。
问题是,虽然每个村民都希望获得公益的好处,但每个村民也会尽可能减少自己为获益所付出的成本。每一项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业的受益者或受益者的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的,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无多甚至反受其害,这样,虽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却因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鲜有在每一件具体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决策中一致同意的情况。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正是实践中运行的民主制度的规则,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务的决策,但村务的办理却难以跨越这些具体村务决策中的少数反对派。
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组织上对付反对派的办法,虽然这些反对派只是村中的少数派甚至只是个别村民,这时候,村干部可以调用两种资源,一是村庄舆论压力,一是个人魅力。当反对大多数村民的少数村民在村庄中处处感受到来自乡邻以道德评价为特征的舆论压力时,他们不得不随大流,忍受自己的“苦难”。舆论压力正是传统社会的特征,涂尔干的“机械关联”就是这个意思。当前中国农村因为经受巨大变革,“机械关联”大都解体,村庄舆论压力难以阻止少数人对自身利益的寻求。个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一个善于说理的人往往可以说服那些不能忍受暂时受到利益损害村民去期待不久的利益回报,一个道德高尚的村干部可以让村民提高对利益受损的忍受度,一个社会关系多的村干部可以带来反对者的压力,而一个性情暴燥、身体强健的村干部,则可以构成对反对者的身体威胁。总而言之,在村庄舆论不能对村中少数反对派构成压力时,办理村务的村干部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就成为一种可能的替代手段,现实中这种情况到处可见。
除以上两种办法以外,村集体经济成为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拥有丰富村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大多数村民可以不顾少数人的反对而决定资源如何分配与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体资源来建立对村民的奖罚机制,少数村民若反对大多数村民的愿望和决策,他们虽然可以不顾村庄的舆论压力,却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上可能受到的损害,从而不得不照应多数人的愿望。况且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丰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从村民那里抽取资源,就可以办理好村中公益事业。
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包含着两种十分不同的视角,一种视角主要从民主的方面来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状况及其后果,这种视角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当前村庄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其对村民民主意识、民主观念乃至民主技术的训练程度,这种视角的研究是当前学术界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另一种视角是从治理的方面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状况及后果,特别是研究村民自治的实践可能性,其关注的焦点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具体过程、运作基础及其主要特征,这种视角的研究近年逐步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成为村民自治研究由政策性解释学术研究向政策基础性学术研究过渡的重要标志。 从治理的视角来研究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变成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村庄自治,也不同于政权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用“村民自治”而不是“村自治”这一概念,表达了前一种治理的含义[1],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民主而非政治民主,则表达了后一种治理的含义。
从治理的角度来研究村民自治,正好与村民自治制度的缘起相关。村民自治制度在广西一些山区自发产生的时候,就是为了应对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2],自发产生的村委会引起国家的重视,既与当时民主化的语境有关,也与当时农村治理面临的困境有关。而在实践中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民自治在村庄(行政村)秩序保持中可以起到的作用,应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义。 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关键即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村庄内生秩序状态,这种状态是通过四种民主办法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达到的。从治理角度研究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研究以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内生秩序,这些秩序包括经济的合作(如公共工程建设),抵御上级过度的提取,抗御地痞对村庄的骚扰,以及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等等,这样,治理视角所关注的问题就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内生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及特征。而正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状况的不同,造成了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特征及其侧重点上的不同,这种不同就是我们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分配型和动员型类型。我们将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过程及村民代表能力来展开讨论。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过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一个部分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决策村务,其内容包括选举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会议表决,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村务决策和监督;一个部分是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即由村干部这些具体的村民推选出来的人将村民决策的村务办理下去。
展开以上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的实质就是形成村务决策和推选出执行这些村务决策的人员,从理想状态来讲,村民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实际上则因为罢免需要成本,就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的行为相对脱离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这种相对脱离村民的状态,必然带来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第二个部分即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的后果。相对的脱离既为村干部创造了发挥个人才干的空间,也为村干部提供了谋求私利的机会。
村民代表也是相对脱离于村民的,但一般来讲,村民代表较村干部离村民更近,一是因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围村民推选出来的,更重要的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着村干部一样办理村务的权力,而只是决策和监督村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将村民代表当作村民的一个部分,而单独将村干部作村务的办理人,即集中的主体。
从村务决策的形成即村民意愿的角度,村级治理面对的首要问题当然是村集体公益的维护,或说如何在村庄范围内获得公益,减少外部性,这种村民意愿的典型是修路架桥和维护治安等具有强烈外部性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在不能依靠外部的国家和村内个人提供的情况下,村集体办理这些事业成为最佳选择,这时候,村民都会有让村集体来兴建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愿望和要求,村民也很容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形成具体的村务决策。
问题是,虽然每个村民都希望获得公益的好处,但每个村民也会尽可能减少自己为获益所付出的成本。每一项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业的受益者或受益者的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的,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无多甚至反受其害,这样,虽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却因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鲜有在每一件具体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决策中一致同意的情况。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正是实践中运行的民主制度的规则,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务的决策,但村务的办理却难以跨越这些具体村务决策中的少数反对派。
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组织上对付反对派的办法,虽然这些反对派只是村中的少数派甚至只是个别村民,这时候,村干部可以调用两种资源,一是村庄舆论压力,一是个人魅力。当反对大多数村民的少数村民在村庄中处处感受到来自乡邻以道德评价为特征的舆论压力时,他们不得不随大流,忍受自己的“苦难”。舆论压力正是传统社会的特征,涂尔干的“机械关联”就是这个意思。当前中国农村因为经受巨大变革,“机械关联”大都解体,村庄舆论压力难以阻止少数人对自身利益的寻求。个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一个善于说理的人往往可以说服那些不能忍受暂时受到利益损害村民去期待不久的利益回报,一个道德高尚的村干部可以让村民提高对利益受损的忍受度,一个社会关系多的村干部可以带来反对者的压力,而一个性情暴燥、身体强健的村干部,则可以构成对反对者的身体威胁。总而言之,在村庄舆论不能对村中少数反对派构成压力时,办理村务的村干部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就成为一种可能的替代手段,现实中这种情况到处可见。
除以上两种办法以外,村集体经济成为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拥有丰富村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大多数村民可以不顾少数人的反对而决定资源如何分配与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体资源来建立对村民的奖罚机制,少数村民若反对大多数村民的愿望和决策,他们虽然可以不顾村庄的舆论压力,却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上可能受到的损害,从而不得不照应多数人的愿望。况且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丰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从村民那里抽取资源,就可以办理好村中公益事业。
麻烦出在村集体经济较少的村庄。较少的村集体经济决定了办理村中公益事业,需要从村民手中抽取资源,所谓“村民事业村民办”这一可以套用在任何具体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上面标语所表达的。而这种提取因为缺乏强制手段(村级民主不是国家民主的一个部分,不具有暴力工具的后盾),而在少数反对派拒绝出钱出力时,村干部无计可施。较少的村集体资源也减少了村干部强制村民顺应村中大多数人意愿或村中公益事业的能力。这样一来,在一些村集体资源较少的村庄,在既缺乏村庄舆论压力,又缺少村庄能人的情况下,村庄中公益事业就可能成为每个村民都期待,但每一件公共工程或公益事业都因为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而办不下去的状况,这种状况会大大损害村民本来可能得到的好处,或为了得到这种好处,而不得不让每个村民花费更大代价(比如集体建供水设施和每户打井)。办理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村民意愿是不成问题,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形成村务决策也不成问题,但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却往往面对着无法逾越的少数反对者的反对,最终致使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效果不佳。
这就是说,从理论上看,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状况的关键是村中可能出现的少数反对派能否被说服成为合作者,或直接说被压服。如前所述,这取决于村干部的个人能力,村庄舆论压力以及集体经济资源的多少。
村干部个人能力和村庄舆论与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互动关系,我们已分别讨论[3],本文中,我们重点讨论村集体经济资源对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影响。
三、集体资源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类型
如前所述,村集体经济资源在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着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丰富的村集体经济资源增加了村干部说服或压服少数反对派的能力,同时,丰富的村集体资源使得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经济资源的提取,而是集体资源的分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依据村集体资源的多少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
在村集体经济贫乏的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包括以下两个具体过程,一是相对容易达成的关于村庄秩序的决策,特别是修路架桥等公共工程和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的决策。而在这些决策达成以后,村干部就必须说服村中的少数反对派以顺利完成决策。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的贫乏,村中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必须从村民中提取出来,这个从村民中提取人财物资源的过程,往往是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能否办成的关键,若村中有少数村民拒绝这种人财物的提取,村干部缺乏对这些村民的强制手段,而只要村中有少数人可以拒绝这种提取,村中的其他村民必然起而效仿。一件于所有村民有益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因为村干部无法说服少数反对者而最终流产,这种一再流产的好事,反过来会打击村民对村集体的信心和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信心,村民不再指望有公共的集体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价去追求自我的秩序。
村民不会满足于每个人自己为政的状况,而会越来越感受到集体合作的好处。河上架桥方便了每个村民的出行,泥泞的小路为每个村民带来了麻烦,治安不良则造成了每个村民的不安全感。而因为公共工程等事业的外部性,没有哪一个单个的村民有能力提供这些每个村民都需要的秩序,村民怀念起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来,村庄秩序成为村民的追求目标。村庄公共秩序受到的破坏越严重,村民对公共工程的需要就越强烈,就会有越多的村庄公共舆论要求村干部为村民办些实事,会有越多的村民愿意为获得村庄公共秩序而牺牲一些个人暂时的利益,会有越多的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村庄中若有强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他便可以借助这种舆论上的强势,以自己的说理能力或身体暴力来说服或压服村中少数反对派,村中公共工程最终建得越来越多,村庄秩序反过来以远远超过村民个人付出的程度回报每个村民,这个强人村干部因此威信更高,为村民提供公共秩序的能力更强,他达成了村集体经济贫乏村庄中汲取村中经济资源以维持村庄秩序这一村庄自治的目标。
村庄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以强人治村为特色的村庄自治,容易出现两个引起村民不满的问题,一是强人治村时,他选择的治理目标可能会过于脱离村民愿望的实际,这种对实际的脱离,既可以包括上级安排下来的超出村庄实际需要的种种达标升级活动,也可以包括他因为个人眼界的局限乃至私利考虑而决定下来的公共工程目标。二是强人治村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在办理公共工程等公益事业中,为自己谋取私利,最终导致好的公共工程目标成为村民支出的恶梦,村民手中的资源是提取上去了,公共工程却遥遥无期。村民因此而失望和愤怒。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办法,正是要解决以上村庄自治中可能存在的弱点。一方面,民主化的村级治理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达成公共工程的决策,这就从理论上排除了村庄公共工程脱离村民意愿实际的可能。而在村干部办理公共工程的过程中,村民不仅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制度,而且村民理论上可以通过选举或罢免村干部来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正是通过以上两个过程,民主化村级治理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村民提供了获得村庄秩序的信心、渠道和能力,村民因此有更多筹办公共工程的积极性,村干部也因此有更多举办公共工程的雄心和能力。
换句话说,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村级治理或村庄公共秩序获得的关键,是村干部提取经济资源的能力,民主化村级治理因为解决了强人治村中容易引起村民不满的因素,而提高了村民对公共工程的信心和支持力度,从而提高了村干部在办理村庄公共工程时说服少数反对者和动员村庄资源的能力。显然,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核心,正是这种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提高,因此,可以将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称之为动员型村级治理。
与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不同,掌握着大量村集体经济资源村庄的治理,因为拥有大量可供支配的经济资源,而具有很强的提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能力,村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是不成问题的。但这并不是说掌握有大量集体资源村庄的秩序不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同样来自于村中的少数反对派。
既然掌握有大量经济资源,村干部便有使用这些经济资源的理由,而正是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使用上面,不受监督的村干部可能会谋取自己的私人好处,集体资源越多,村干部谋取私人好处的危险性就越大。他们名义上是在建一座桥,但事实上这种桥只是方便了村中少数人的出行,而大多数村民获益不多,甚至他们建桥之初,就是为了将工程承包到自己亲友,以捞取个人好处。这样,在拥有大量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以监督村干部的不良行为,防止村干部滥用村集体资源。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决策,是违反制度的决策,作出违反制度决策的村干部,不仅可能受到村民的责难,而且在决策出现失误引起争执时,村干部要承担程序不合法的责任。
因此,集体资源丰富村庄的村干部们也乐于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如何使用村集体的资源。这时的村干部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时,他们完全不同于集体经济贫乏村庄村干部召集村民开会以提高对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动机,他们更多的是需要一个名义上合法的程序,这样在使用村集体经济的资源时,可以减少责任的承担。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便构成一种分配型的村级治理。
四、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的比较
如上所述,因为村庄集体经济资源的不同,带来村级治理具体过程和功能重点的不同,这种不同构成了动员型和分配型这样两种类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机制。通过比较,可以增加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的认识。
对于动员型村级治理而言,既然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集体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就需要从每个个体村民手中汲取人财物资源,在村级民主缺乏暴力强制的情况下,村干部缺乏强制提取村民资源的能力,他们便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来讨论村务,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动员村民,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和与村庄精英人物的个人关系来寻求村中的诸种支持。从民主的形式来看,动员型村级治理关注的焦点不是规范的民主形式,而是这种民主办法是否真正具有动员村民的能力,或者说动员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更侧重于实质民主的层面,若村中有若干具有权威影响的精英人物,村干部将这些精英人物请过来开一个并不规范的村民议事会,这个议事会即可以作出一个有助于建设村庄公共工程和提高村干部工作能力的决策,这个决策可以减少村干部在办理具体村务中受到反对的阻力,反过来,既然民主化村级治理侧重于实质民主的方面,有些时候,通过规范的民主形式比如召开村民大会或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作出的决策,虽然具有多数人通过的结果,少数反对者却并不一定认可这个决策,他们具有足够让这个大多数人通过的决策搁置下来的能力,他们拒绝为诸如公共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投资提供他们应该分摊的份额。他们拒绝分摊,便足以造成动员型村级治理的困境,这就引出动员型村级治理的第二个特点,即其民主更多强调一致通过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重大的村务决策多是妥协的结果,而不是表决的结果,举凡表决,大都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动员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少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以村民代表会议决策重大村务的过程为例,动员型村级治理一般较少采取表决的形式来通过决策,而较多充分讨论以达成妥协,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不仅有正式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而且有受邀请而来的与决策村务有关的各方面头面人物。
若在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中遇到坚定的反对者,哪怕这些反对者只是极少数,且其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这些极少数的反对派也往往有能力使村务决策半途而废。这就构成了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少数人决定的后果。不仅如此,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策,还需要村民代表具有代表能力,即村民代表有足够影响村民接受决策的能力,若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或代表性不够,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务决策,同样会在村干部具体办理村务时,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这种反对也有致使通过的村务决策流产的可能。
在动员型村级治理中,若有一次诸如公共工程建设的决策被一致通过且顺利实施,村民可以从中获得好处,村民下一次就有通过更多如此决策的理由与可能,这样一来,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的村庄也可以得到有效运作,村庄动员能力日渐增强,而村庄秩序日渐获得,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这构成了一种增强型的动员型村级治理类型。不过,并非所有动员型村级治理制度都具有增强型的特征。若有多次对全村公益十分重要却因为少数村民的反对而不能达成决策的事情发生,就会影响村民对集体合作的信心,少数村民也更加敢于声明个人利益而不顾村庄利益。这样的少数总是存在,在每一件具体的村务中都会存在,这样造成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困境:村庄动员能力下降,村庄日渐失序,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负反馈,这构成了减弱型村级治理类型。
对于分配型村级治理而言,因为村集体掌握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其运作特点便与动员型村级治理十分不同。在民主的形式上看,分配型村级治理因为关注的焦点不是从村民那里汲取资源,而是如何合法地使用村集体占有的资源,因此,这种民主更加注重其形式的层面,村务决策一般会有规范的程序,关注程序合法性,决策过程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参与决策人应具有合法的参与身份,非正式参与者没有表决的资格等。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例,在作出重大村务决策时,大多强调参加会议人员的合法身份,要有较为规范的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需要签名以示自己对重大村务决策负担责任,倾向于用表决的形式通过决策,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并不如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那么重要,只要是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什么样的人当村民代表关系都不很大。与此相关,村民代表会议在决策村务时,少数反对者的声音往往被大多数人所掩盖,而显得过于弱小,而通过的村务决策在村中即使遇到反对者,也不大会中途改变。从这种意义上说,分配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多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在某些时候,多数人可能过于忽视村中少数派的声音,而构成实质上的多数人专制。
五、结语
以上简略地疏理了民主化村级治理两种类型的不同,这种疏理对于深化村级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当前展开实证研究的村级治理来讲,学术界大多忽视了村级治理类型不同所具有的不同意涵,而将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混为一谈。一般来讲,在城郊农村和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土地的增值,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使得村集体往往可以从升值的土地中获益甚多,村集体不仅掌握着大量升值的土地资源,而且掌握着土地征用款的使用权,这些集体拥有的资源,就为分配型村级治理提供了村庄前提。此外,那些村办企业发展较好的富强村庄,也具有分配型村级治理类型所具有的一应特征。从当前这些村集体占有大量经济资源的村庄数量来看,这类村庄的数量无疑只是农村的极少数,10%左右,但从学术界现有实际研究来看,只占少数的分配型村庄却受到了多数学者的关怀,而占中国农村90%的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却很少受到学者的关注。这显然不是很正常的现象。换句话说,通过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可以凸现分配型村级治理和动员型村级治理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及它们所代表村庄的实践意义。
其次,作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有助于让村级治理研究者特别是实证研究者明确自己研究村庄的类型,从而避免以偏概念,防此在提出理论观点,特别是政策建议时,有意无意忽略自己调查的个案背景,而作出一统中国农村自己的研究结论。 再次,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还有助于理解学术界在乡村研究领域的学术和政策争论。当前学术界的一些争论,之所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都有实证研究的支持,往往是争论双方缺乏对乡村治理类型的把握,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的调查当然把握不住分配型村级治理制度的特片,反之亦然。
我们以上所作的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分,是关于村级治理研究的一个初步成果,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相关成果出现。
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包含着两种十分不同的视角,一种视角主要从民主的方面来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状况及其后果,这种视角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当前村庄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其对村民民主意识、民主观念乃至民主技术的训练程度,这种视角的研究是当前学术界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另一种视角是从治理的方面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状况及后果,特别是研究村民自治的实践可能性,其关注的焦点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具体过程、运作基础及其主要特征,这种视角的研究近年逐步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成为村民自治研究由政策性解释学术研究向政策基础性学术研究过渡的重要标志。 从治理的视角来研究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变成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村庄自治,也不同于政权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用“村民自治”而不是“村自治”这一概念,表达了前一种治理的含义[1],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民主而非政治民主,则表达了后一种治理的含义。
从治理的角度来研究村民自治,正好与村民自治制度的缘起相关。村民自治制度在广西一些山区自发产生的时候,就是为了应对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自发产生的村委会引起国家的重视,既与当时民主化的语境有关,也与当时农村治理面临的困境有关。而在实践中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民自治在村庄(行政村)秩序保持中可以起到的作用,应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义。 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关键即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村庄内生秩序状态,这种状态是通过四种民主办法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达到的。从治理角度研究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研究以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内生秩序,这些秩序包括经济的合作(如公共工程建设),抵御上级过度的提取,抗御地痞对村庄的骚扰,以及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等等,这样,治理视角所关注的问题就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内生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及特征。而正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状况的不同,造成了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特征及其侧重点上的不同,这种不同就是我们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分配型和动员型类型。我们将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过程及村民代表能力来展开讨论。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过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一个部分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决策村务,其内容包括选举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会议表决,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村务决策和监督;一个部分是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即由村干部这些具体的村民推选出来的人将村民决策的村务办理下去。
展开以上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的实质就是形成村务决策和推选出执行这些村务决策的人员,从理想状态来讲,村民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实际上则因为罢免需要成本,就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的行为相对脱离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这种相对脱离村民的状态,必然带来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第二个部分即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的后果。相对的脱离既为村干部创造了发挥个人才干的空间,也为村干部提供了谋求私利的机会。
村民代表也是相对脱离于村民的,但一般来讲,村民代表较村干部离村民更近,一是因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围村民推选出来的,更重要的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着村干部一样办理村务的权力,而只是决策和监督村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将村民代表当作村民的一个部分,而单独将村干部作村务的办理人,即集中的主体。
从村务决策的形成即村民意愿的角度,村级治理面对的首要问题当然是村集体公益的维护,或说如何在村庄范围内获得公益,减少外部性,这种村民意愿的典型是修路架桥和维护治安等具有强烈外部性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在不能依靠外部的国家和村内个人提供的情况下,村集体办理这些事业成为最佳选择,这时候,村民都会有让村集体来兴建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愿望和要求,村民也很容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形成具体的村务决策。
问题是,虽然每个村民都希望获得公益的好处,但每个村民也会尽可能减少自己为获益所付出的成本。每一项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业的受益者或受益者的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的,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无多甚至反受其害,这样,虽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却因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鲜有在每一件具体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决策中一致同意的情况。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正是实践中运行的民主制度的规则,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务的决策,但村务的办理却难以跨越这些具体村务决策中的少数反对派。
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组织上对付反对派的办法,虽然这些反对派只是村中的少数派甚至只是个别村民,这时候,村干部可以调用两种资源,一是村庄舆论压力,一是个人魅力。当反对大多数村民的少数村民在村庄中处处感受到来自乡邻以道德评价为特征的舆论压力时,他们不得不随大流,忍受自己的“苦难”。舆论压力正是传统社会的特征,涂尔干的“机械关联”就是这个意思。当前中国农村因为经受巨大变革,“机械关联”大都解体,村庄舆论压力难以阻止少数人对自身利益的寻求。个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一个善于说理的人往往可以说服那些不能忍受暂时受到利益损害村民去期待不久的利益回报,一个道德高尚的村干部可以让村民提高对利益受损的忍受度,一个社会关系多的村干部可以带来反对者的压力,而一个性情暴燥、身体强健的村干部,则可以构成对反对者的身体威胁。总而言之,在村庄舆论不能对村中少数反对派构成压力时,办理村务的村干部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就成为一种可能的替代手段,现实中这种情况到处可见。
除以上两种办法以外,村集体经济成为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拥有丰富村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大多数村民可以不顾少数人的反对而决定资源如何分配与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体资源来建立对村民的奖罚机制,少数村民若反对大多数村民的愿望和决策,他们虽然可以不顾村庄的舆论压力,却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上可能受到的损害,从而不得不照应多数人的愿望。况且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丰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从村民那里抽取资源,就可以办理好村中公益事业。
麻烦出在村集体经济较少的村庄。较少的村集体经济决定了办理村中公益事业,需要从村民手中抽取资源,所谓“村民事业村民办”这一可以套用在任何具体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上面标语所表达的。而这种提取因为缺乏强制手段(村级民主不是国家民主的一个部分,不具有暴力工具的后盾),而在少数反对派拒绝出钱出力时,村干部无计可施。较少的村集体资源也减少了村干部强制村民顺应村中大多数人意愿或村中公益事业的能力。这样一来,在一些村集体资源较少的村庄,在既缺乏村庄舆论压力,又缺少村庄能人的情况下,村庄中公益事业就可能成为每个村民都期待,但每一件公共工程或公益事业都因为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而办不下去的状况,这种状况会大大损害村民本来可能得到的好处,或为了得到这种好处,而不得不让每个村民花费更大代价(比如集体建供水设施和每户打井)。办理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村民意愿是不成问题,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形成村务决策也不成问题,但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却往往面对着无法逾越的少数反对者的反对,最终致使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效果不佳。
这就是说,从理论上看,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状况的关键是村中可能出现的少数反对派能否被说服成为合作者,或直接说被压服。如前所述,这取决于村干部的个人能力,村庄舆论压力以及集体经济资源的多少。
村干部个人能力和村庄舆论与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互动关系,我们已分别讨论,本文中,我们重点讨论村集体经济资源对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影响。
三、集体资源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类型
如前所述,村集体经济资源在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着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丰富的村集体经济资源增加了村干部说服或压服少数反对派的能力,同时,丰富的村集体资源使得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经济资源的提取,而是集体资源的分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依据村集体资源的多少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
在村集体经济贫乏的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包括以下两个具体过程,一是相对容易达成的关于村庄秩序的决策,特别是修路架桥等公共工程和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的决策。而在这些决策达成以后,村干部就必须说服村中的少数反对派以顺利完成决策。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的贫乏,村中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必须从村民中提取出来,这个从村民中提取人财物资源的过程,往往是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能否办成的关键,若村中有少数村民拒绝这种人财物的提取,村干部缺乏对这些村民的强制手段,而只要村中有少数人可以拒绝这种提取,村中的其他村民必然起而效仿。一件于所有村民有益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因为村干部无法说服少数反对者而最终流产,这种一再流产的好事,反过来会打击村民对村集体的信心和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信心,村民不再指望有公共的集体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价去追求自我的秩序。
村民不会满足于每个人自己为政的状况,而会越来越感受到集体合作的好处。河上架桥方便了每个村民的出行,泥泞的小路为每个村民带来了麻烦,治安不良则造成了每个村民的不安全感。而因为公共工程等事业的外部性,没有哪一个单个的村民有能力提供这些每个村民都需要的秩序,村民怀念起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来,村庄秩序成为村民的追求目标。村庄公共秩序受到的破坏越严重,村民对公共工程的需要就越强烈,就会有越多的村庄公共舆论要求村干部为村民办些实事,会有越多的村民愿意为获得村庄公共秩序而牺牲一些个人暂时的利益,会有越多的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村庄中若有强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他便可以借助这种舆论上的强势,以自己的说理能力或身体暴力来说服或压服村中少数反对派,村中公共工程最终建得越来越多,村庄秩序反过来以远远超过村民个人付出的程度回报每个村民,这个强人村干部因此威信更高,为村民提供公共秩序的能力更强,他达成了村集体经济贫乏村庄中汲取村中经济资源以维持村庄秩序这一村庄自治的目标。
村庄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以强人治村为特色的村庄自治,容易出现两个引起村民不满的问题,一是强人治村时,他选择的治理目标可能会过于脱离村民愿望的实际,这种对实际的脱离,既可以包括上级安排下来的超出村庄实际需要的种种达标升级活动,也可以包括他因为个人眼界的局限乃至私利考虑而决定下来的公共工程目标。二是强人治村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在办理公共工程等公益事业中,为自己谋取私利,最终导致好的公共工程目标成为村民支出的恶梦,村民手中的资源是提取上去了,公共工程却遥遥无期。村民因此而失望和愤怒。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办法,正是要解决以上村庄自治中可能存在的弱点。一方面,民主化的村级治理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达成公共工程的决策,这就从理论上排除了村庄公共工程脱离村民意愿实际的可能。而在村干部办理公共工程的过程中,村民不仅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制度,而且村民理论上可以通过选举或罢免村干部来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正是通过以上两个过程,民主化村级治理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村民提供了获得村庄秩序的信心、渠道和能力,村民因此有更多筹办公共工程的积极性,村干部也因此有更多举办公共工程的雄心和能力。
换句话说,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村级治理或村庄公共秩序获得的关键,是村干部提取经济资源的能力,民主化村级治理因为解决了强人治村中容易引起村民不满的因素,而提高了村民对公共工程的信心和支持力度,从而提高了村干部在办理村庄公共工程时说服少数反对者和动员村庄资源的能力。显然,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核心,正是这种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提高,因此,可以将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称之为动员型村级治理。
与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不同,掌握着大量村集体经济资源村庄的治理,因为拥有大量可供支配的经济资源,而具有很强的提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能力,村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是不成问题的。但这并不是说掌握有大量集体资源村庄的秩序不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同样来自于村中的少数反对派。
既然掌握有大量经济资源,村干部便有使用这些经济资源的理由,而正是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使用上面,不受监督的村干部可能会谋取自己的私人好处,集体资源越多,村干部谋取私人好处的危险性就越大。他们名义上是在建一座桥,但事实上这种桥只是方便了村中少数人的出行,而大多数村民获益不多,甚至他们建桥之初,就是为了将工程承包到自己亲友,以捞取个人好处。这样,在拥有大量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以监督村干部的不良行为,防止村干部滥用村集体资源。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决策,是违反制度的决策,作出违反制度决策的村干部,不仅可能受到村民的责难,而且在决策出现失误引起争执时,村干部要承担程序不合法的责任。
因此,集体资源丰富村庄的村干部们也乐于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如何使用村集体的资源。这时的村干部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时,他们完全不同于集体经济贫乏村庄村干部召集村民开会以提高对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动机,他们更多的是需要一个名义上合法的程序,这样在使用村集体经济的资源时,可以减少责任的承担。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便构成一种分配型的村级治理。
四、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的比较
如上所述,因为村庄集体经济资源的不同,带来村级治理具体过程和功能重点的不同,这种不同构成了动员型和分配型这样两种类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机制。通过比较,可以增加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的认识。
对于动员型村级治理而言,既然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集体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就需要从每个个体村民手中汲取人财物资源,在村级民主缺乏暴力强制的情况下,村干部缺乏强制提取村民资源的能力,他们便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来讨论村务,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动员村民,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和与村庄精英人物的个人关系来寻求村中的诸种支持。从民主的形式来看,动员型村级治理关注的焦点不是规范的民主形式,而是这种民主办法是否真正具有动员村民的能力,或者说动员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更侧重于实质民主的层面,若村中有若干具有权威影响的精英人物,村干部将这些精英人物请过来开一个并不规范的村民议事会,这个议事会即可以作出一个有助于建设村庄公共工程和提高村干部工作能力的决策,这个决策可以减少村干部在办理具体村务中受到反对的阻力,反过来,既然民主化村级治理侧重于实质民主的方面,有些时候,通过规范的民主形式比如召开村民大会或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作出的决策,虽然具有多数人通过的结果,少数反对者却并不一定认可这个决策,他们具有足够让这个大多数人通过的决策搁置下来的能力,他们拒绝为诸如公共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投资提供他们应该分摊的份额。他们拒绝分摊,便足以造成动员型村级治理的困境,这就引出动员型村级治理的第二个特点,即其民主更多强调一致通过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重大的村务决策多是妥协的结果,而不是表决的结果,举凡表决,大都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动员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少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以村民代表会议决策重大村务的过程为例,动员型村级治理一般较少采取表决的形式来通过决策,而较多充分讨论以达成妥协,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不仅有正式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而且有受邀请而来的与决策村务有关的各方面头面人物。
若在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中遇到坚定的反对者,哪怕这些反对者只是极少数,且其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这些极少数的反对派也往往有能力使村务决策半途而废。这就构成了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少数人决定的后果。不仅如此,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策,还需要村民代表具有代表能力,即村民代表有足够影响村民接受决策的能力,若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或代表性不够,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务决策,同样会在村干部具体办理村务时,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这种反对也有致使通过的村务决策流产的可能。
在动员型村级治理中,若有一次诸如公共工程建设的决策被一致通过且顺利实施,村民可以从中获得好处,村民下一次就有通过更多如此决策的理由与可能,这样一来,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的村庄也可以得到有效运作,村庄动员能力日渐增强,而村庄秩序日渐获得,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这构成了一种增强型的动员型村级治理类型。不过,并非所有动员型村级治理制度都具有增强型的特征。若有多次对全村公益十分重要却因为少数村民的反对而不能达成决策的事情发生,就会影响村民对集体合作的信心,少数村民也更加敢于声明个人利益而不顾村庄利益。这样的少数总是存在,在每一件具体的村务中都会存在,这样造成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困境:村庄动员能力下降,村庄日渐失序,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负反馈,这构成了减弱型村级治理类型。
对于分配型村级治理而言,因为村集体掌握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其运作特点便与动员型村级治理十分不同。在民主的形式上看,分配型村级治理因为关注的焦点不是从村民那里汲取资源,而是如何合法地使用村集体占有的资源,因此,这种民主更加注重其形式的层面,村务决策一般会有规范的程序,关注程序合法性,决策过程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参与决策人应具有合法的参与身份,非正式参与者没有表决的资格等。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例,在作出重大村务决策时,大多强调参加会议人员的合法身份,要有较为规范的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需要签名以示自己对重大村务决策负担责任,倾向于用表决的形式通过决策,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并不如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那么重要,只要是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什么样的人当村民代表关系都不很大。与此相关,村民代表会议在决策村务时,少数反对者的声音往往被大多数人所掩盖,而显得过于弱小,而通过的村务决策在村中即使遇到反对者,也不大会中途改变。从这种意义上说,分配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多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在某些时候,多数人可能过于忽视村中少数派的声音,而构成实质上的多数人****。
五、结语
以上简略地疏理了民主化村级治理两种类型的不同,这种疏理对于深化村级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当前展开实证研究的村级治理来讲,学术界大多忽视了村级治理类型不同所具有的不同意涵,而将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混为一谈。一般来讲,在城郊农村和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土地的增值,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使得村集体往往可以从升值的土地中获益甚多,村集体不仅掌握着大量升值的土地资源,而且掌握着土地征用款的使用权,这些集体拥有的资源,就为分配型村级治理提供了村庄前提。此外,那些村办企业发展较好的富强村庄,也具有分配型村级治理类型所具有的一应特征。从当前这些村集体占有大量经济资源的村庄数量来看,这类村庄的数量无疑只是农村的极少数,10%左右,但从学术界现有实际研究来看,只占少数的分配型村庄却受到了多数学者的关怀,而占中国农村90%的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却很少受到学者的关注。这显然不是很正常的现象。换句话说,通过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可以凸现分配型村级治理和动员型村级治理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及它们所代表村庄的实践意义。
其次,作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有助于让村级治理研究者特别是实证研究者明确自己研究村庄的类型,从而避免以偏概念,防此在提出理论观点,特别是政策建议时,有意无意忽略自己调查的个案背景,而作出一统中国农村自己的研究结论。 再次,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还有助于理解学术界在乡村研究领域的学术和政策争论。当前学术界的一些争论,之所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都有实证研究的支持,往往是争论双方缺乏对乡村治理类型的把握,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的调查当然把握不住分配型村级治理制度的特片,反之亦然。
我们以上所作的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分,是关于村级治理研究的一个初步成果,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相关成果出现。
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包含着两种十分不同的视角,一种视角主要从民主的方面来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状况及其后果,这种视角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当前村庄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其对村民民主意识、民主观念乃至民主技术的训练程度,这种视角的研究是当前学术界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另一种视角是从治理的方面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状况及后果,特别是研究村民自治的实践可能性,其关注的焦点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具体过程、运作基础及其主要特征,这种视角的研究近年逐步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成为村民自治研究由政策性解释学术研究向政策基础性学术研究过渡的重要标志。从治理的视角来研究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变成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村庄自治,也不同于政权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用“村民自治”而不是“村自治”这一概念,表达了前一种治理的含义[1],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民主而非政治民主,则表达了后一种治理的含义。
从治理的角度来研究村民自治,正好与村民自治制度的缘起相关。村民自治制度在广西一些山区自发产生的时候,就是为了应对解体之后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2],自发产生的村委会引起国家的重视,既与当时民主化的语境有关,也与当时农村治理面临的困境有关。而在实践中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民自治在村庄(行政村)秩序保持中可以起到的作用,应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义。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关键即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村庄内生秩序状态,这种状态是通过四种民主办法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达到的。从治理角度研究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研究以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内生秩序,这些秩序包括经济的合作(如公共工程建设),抵御上级过度的提取,抗御地痞对村庄的骚扰,以及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等等,这样,治理视角所关注的问题就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内生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及特征。而正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状况的不同,造成了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特征及其侧重点上的不同,这种不同就是我们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分配型和动员型类型。我们将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过程及村民代表能力来展开讨论。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过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一个部分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决策村务,其内容包括选举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会议表决,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村务决策和监督;一个部分是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即由村干部这些具体的村民推选出来的人将村民决策的村务办理下去。
展开以上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的实质就是形成村务决策和推选出执行这些村务决策的人员,从理想状态来讲,村民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实际上则因为罢免需要成本,就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的行为相对脱离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这种相对脱离村民的状态,必然带来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第二个部分即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的后果。相对的脱离既为村干部创造了发挥个人才干的空间,也为村干部提供了谋求私利的机会。
村民代表也是相对脱离于村民的,但一般来讲,村民代表较村干部离村民更近,一是因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围村民推选出来的,更重要的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着村干部一样办理村务的权力,而只是决策和监督村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将村民代表当作村民的一个部分,而单独将村干部作村务的办理人,即集中的主体。
从村务决策的形成即村民意愿的角度,村级治理面对的首要问题当然是村集体公益的维护,或说如何在村庄范围内获得公益,减少外部性,这种村民意愿的典型是修路架桥和维护治安等具有强烈外部性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在不能依靠外部的国家和村内个人提供的情况下,村集体办理这些事业成为最佳选择,这时候,村民都会有让村集体来兴建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愿望和要求,村民也很容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形成具体的村务决策。
问题是,虽然每个村民都希望获得公益的好处,但每个村民也会尽可能减少自己为获益所付出的成本。每一项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业的受益者或受益者的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的,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无多甚至反受其害,这样,虽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却因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鲜有在每一件具体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决策中一致同意的情况。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正是实践中运行的民主制度的规则,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务的决策,但村务的办理却难以跨越这些具体村务决策中的少数反对派。
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组织上对付反对派的办法,虽然这些反对派只是村中的少数派甚至只是个别村民,这时候,村干部可以调用两种资源,一是村庄舆论压力,一是个人魅力。当反对大多数村民的少数村民在村庄中处处感受到来自乡邻以道德评价为特征的舆论压力时,他们不得不随大流,忍受自己的“苦难”。舆论压力正是传统社会的特征,涂尔干的“机械关联”就是这个意思。当前中国农村因为经受巨大变革,“机械关联”大都解体,村庄舆论压力难以阻止少数人对自身利益的寻求。个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一个善于说理的人往往可以说服那些不能忍受暂时受到利益损害村民去期待不久的利益回报,一个道德高尚的村干部可以让村民提高对利益受损的忍受度,一个社会关系多的村干部可以带来反对者的压力,而一个性情暴燥、身体强健的村干部,则可以构成对反对者的身体威胁。总而言之,在村庄舆论不能对村中少数反对派构成压力时,办理村务的村干部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就成为一种可能的替代手段,现实中这种情况到处可见。
除以上两种办法以外,村集体经济成为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拥有丰富村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大多数村民可以不顾少数人的反对而决定资源如何分配与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体资源来建立对村民的奖罚机制,少数村民若反对大多数村民的愿望和决策,他们虽然可以不顾村庄的舆论压力,却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上可能受到的损害,从而不得不照应多数人的愿望。况且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丰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从村民那里抽取资源,就可以办理好村中公益事业。
麻烦出在村集体经济较少的村庄。较少的村集体经济决定了办理村中公益事业,需要从村民手中抽取资源,所谓“村民事业村民办”这一可以套用在任何具体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上面标语所表达的。而这种提取因为缺乏强制手段(村级民主不是国家民主的一个部分,不具有暴力工具的后盾),而在少数反对派拒绝出钱出力时,村干部无计可施。较少的村集体资源也减少了村干部强制村民顺应村中大多数人意愿或村中公益事业的能力。这样一来,在一些村集体资源较少的村庄,在既缺乏村庄舆论压力,又缺少村庄能人的情况下,村庄中公益事业就可能成为每个村民都期待,但每一件公共工程或公益事业都因为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而办不下去的状况,这种状况会大大损害村民本来可能得到的好处,或为了得到这种好处,而不得不让每个村民花费更大代价(比如集体建供水设施和每户打井)。办理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村民意愿是不成问题,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形成村务决策也不成问题,但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却往往面对着无法逾越的少数反对者的反对,最终致使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效果不佳。
这就是说,从理论上看,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状况的关键是村中可能出现的少数反对派能否被说服成为合作者,或直接说被压服。如前所述,这取决于村干部的个人能力,村庄舆论压力以及集体经济资源的多少。
村干部个人能力和村庄舆论与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互动关系,我们已分别讨论[3],本文中,我们重点讨论村集体经济资源对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影响。
三、集体资源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类型
如前所述,村集体经济资源在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着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丰富的村集体经济资源增加了村干部说服或压服少数反对派的能力,同时,丰富的村集体资源使得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经济资源的提取,而是集体资源的分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依据村集体资源的多少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
在村集体经济贫乏的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包括以下两个具体过程,一是相对容易达成的关于村庄秩序的决策,特别是修路架桥等公共工程和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的决策。而在这些决策达成以后,村干部就必须说服村中的少数反对派以顺利完成决策。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的贫乏,村中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必须从村民中提取出来,这个从村民中提取人财物资源的过程,往往是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能否办成的关键,若村中有少数村民拒绝这种人财物的提取,村干部缺乏对这些村民的强制手段,而只要村中有少数人可以拒绝这种提取,村中的其他村民必然起而效仿。一件于所有村民有益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因为村干部无法说服少数反对者而最终流产,这种一再流产的好事,反过来会打击村民对村集体的信心和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信心,村民不再指望有公共的集体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价去追求自我的秩序。
村民不会满足于每个人自己为政的状况,而会越来越感受到集体合作的好处。河上架桥方便了每个村民的出行,泥泞的小路为每个村民带来了麻烦,治安不良则造成了每个村民的不安全感。而因为公共工程等事业的外部性,没有哪一个单个的村民有能力提供这些每个村民都需要的秩序,村民怀念起时期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来,村庄秩序成为村民的追求目标。村庄公共秩序受到的破坏越严重,村民对公共工程的需要就越强烈,就会有越多的村庄公共舆论要求村干部为村民办些实事,会有越多的村民愿意为获得村庄公共秩序而牺牲一些个人暂时的利益,会有越多的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村庄中若有强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他便可以借助这种舆论上的强势,以自己的说理能力或身体暴力来说服或压服村中少数反对派,村中公共工程最终建得越来越多,村庄秩序反过来以远远超过村民个人付出的程度回报每个村民,这个强人村干部因此威信更高,为村民提供公共秩序的能力更强,他达成了村集体经济贫乏村庄中汲取村中经济资源以维持村庄秩序这一村庄自治的目标。
村庄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以强人治村为特色的村庄自治,容易出现两个引起村民不满的问题,一是强人治村时,他选择的治理目标可能会过于脱离村民愿望的实际,这种对实际的脱离,既可以包括上级安排下来的超出村庄实际需要的种种达标升级活动,也可以包括他因为个人眼界的局限乃至私利考虑而决定下来的公共工程目标。二是强人治村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在办理公共工程等公益事业中,为自己谋取私利,最终导致好的公共工程目标成为村民支出的恶梦,村民手中的资源是提取上去了,公共工程却遥遥无期。村民因此而失望和愤怒。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办法,正是要解决以上村庄自治中可能存在的弱点。一方面,民主化的村级治理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达成公共工程的决策,这就从理论上排除了村庄公共工程脱离村民意愿实际的可能。而在村干部办理公共工程的过程中,村民不仅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制度,而且村民理论上可以通过选举或罢免村干部来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正是通过以上两个过程,民主化村级治理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村民提供了获得村庄秩序的信心、渠道和能力,村民因此有更多筹办公共工程的积极性,村干部也因此有更多举办公共工程的雄心和能力。
换句话说,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村级治理或村庄公共秩序获得的关键,是村干部提取经济资源的能力,民主化村级治理因为解决了强人治村中容易引起村民不满的因素,而提高了村民对公共工程的信心和支持力度,从而提高了村干部在办理村庄公共工程时说服少数反对者和动员村庄资源的能力。显然,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核心,正是这种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提高,因此,可以将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称之为动员型村级治理。
与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不同,掌握着大量村集体经济资源村庄的治理,因为拥有大量可供支配的经济资源,而具有很强的提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能力,村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是不成问题的。但这并不是说掌握有大量集体资源村庄的秩序不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同样来自于村中的少数反对派。
既然掌握有大量经济资源,村干部便有使用这些经济资源的理由,而正是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使用上面,不受监督的村干部可能会谋取自己的私人好处,集体资源越多,村干部谋取私人好处的危险性就越大。他们名义上是在建一座桥,但事实上这种桥只是方便了村中少数人的出行,而大多数村民获益不多,甚至他们建桥之初,就是为了将工程承包到自己亲友,以捞取个人好处。这样,在拥有大量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以监督村干部的不良行为,防止村干部滥用村集体资源。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决策,是违反制度的决策,作出违反制度决策的村干部,不仅可能受到村民的责难,而且在决策出现失误引起争执时,村干部要承担程序不合法的责任。
因此,集体资源丰富村庄的村干部们也乐于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如何使用村集体的资源。这时的村干部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时,他们完全不同于集体经济贫乏村庄村干部召集村民开会以提高对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动机,他们更多的是需要一个名义上合法的程序,这样在使用村集体经济的资源时,可以减少责任的承担。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便构成一种分配型的村级治理。
四、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的比较
如上所述,因为村庄集体经济资源的不同,带来村级治理具体过程和功能重点的不同,这种不同构成了动员型和分配型这样两种类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机制。通过比较,可以增加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的认识。
对于动员型村级治理而言,既然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集体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就需要从每个个体村民手中汲取人财物资源,在村级民主缺乏暴力强制的情况下,村干部缺乏强制提取村民资源的能力,他们便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来讨论村务,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动员村民,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和与村庄精英人物的个人关系来寻求村中的诸种支持。从民主的形式来看,动员型村级治理关注的焦点不是规范的民主形式,而是这种民主办法是否真正具有动员村民的能力,或者说动员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更侧重于实质民主的层面,若村中有若干具有权威影响的精英人物,村干部将这些精英人物请过来开一个并不规范的村民议事会,这个议事会即可以作出一个有助于建设村庄公共工程和提高村干部工作能力的决策,这个决策可以减少村干部在办理具体村务中受到反对的阻力,反过来,既然民主化村级治理侧重于实质民主的方面,有些时候,通过规范的民主形式比如召开村民大会或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作出的决策,虽然具有多数人通过的结果,少数反对者却并不一定认可这个决策,他们具有足够让这个大多数人通过的决策搁置下来的能力,他们拒绝为诸如公共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投资提供他们应该分摊的份额。他们拒绝分摊,便足以造成动员型村级治理的困境,这就引出动员型村级治理的第二个特点,即其民主更多强调一致通过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重大的村务决策多是妥协的结果,而不是表决的结果,举凡表决,大都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动员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少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以村民代表会议决策重大村务的过程为例,动员型村级治理一般较少采取表决的形式来通过决策,而较多充分讨论以达成妥协,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不仅有正式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而且有受邀请而来的与决策村务有关的各方面头面人物。
若在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中遇到坚定的反对者,哪怕这些反对者只是极少数,且其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这些极少数的反对派也往往有能力使村务决策半途而废。这就构成了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少数人决定的后果。不仅如此,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策,还需要村民代表具有代表能力,即村民代表有足够影响村民接受决策的能力,若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或代表性不够,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务决策,同样会在村干部具体办理村务时,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这种反对也有致使通过的村务决策流产的可能。
在动员型村级治理中,若有一次诸如公共工程建设的决策被一致通过且顺利实施,村民可以从中获得好处,村民下一次就有通过更多如此决策的理由与可能,这样一来,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的村庄也可以得到有效运作,村庄动员能力日渐增强,而村庄秩序日渐获得,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这构成了一种增强型的动员型村级治理类型。不过,并非所有动员型村级治理制度都具有增强型的特征。若有多次对全村公益十分重要却因为少数村民的反对而不能达成决策的事情发生,就会影响村民对集体合作的信心,少数村民也更加敢于声明个人利益而不顾村庄利益。这样的少数总是存在,在每一件具体的村务中都会存在,这样造成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困境:村庄动员能力下降,村庄日渐失序,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负反馈,这构成了减弱型村级治理类型。
对于分配型村级治理而言,因为村集体掌握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其运作特点便与动员型村级治理十分不同。在民主的形式上看,分配型村级治理因为关注的焦点不是从村民那里汲取资源,而是如何合法地使用村集体占有的资源,因此,这种民主更加注重其形式的层面,村务决策一般会有规范的程序,关注程序合法性,决策过程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参与决策人应具有合法的参与身份,非正式参与者没有表决的资格等。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例,在作出重大村务决策时,大多强调参加会议人员的合法身份,要有较为规范的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需要签名以示自己对重大村务决策负担责任,倾向于用表决的形式通过决策,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并不如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那么重要,只要是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什么样的人当村民代表关系都不很大。与此相关,村民代表会议在决策村务时,少数反对者的声音往往被大多数人所掩盖,而显得过于弱小,而通过的村务决策在村中即使遇到反对者,也不大会中途改变。从这种意义上说,分配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多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在某些时候,多数人可能过于忽视村中少数派的声音,而构成实质上的多数人专制。
五、结语
以上简略地疏理了民主化村级治理两种类型的不同,这种疏理对于深化村级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当前展开实证研究的村级治理来讲,学术界大多忽视了村级治理类型不同所具有的不同意涵,而将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混为一谈。一般来讲,在城郊农村和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土地的增值,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使得村集体往往可以从升值的土地中获益甚多,村集体不仅掌握着大量升值的土地资源,而且掌握着土地征用款的使用权,这些集体拥有的资源,就为分配型村级治理提供了村庄前提。此外,那些村办企业发展较好的富强村庄,也具有分配型村级治理类型所具有的一应特征。从当前这些村集体占有大量经济资源的村庄数量来看,这类村庄的数量无疑只是农村的极少数,10%左右,但从学术界现有实际研究来看,只占少数的分配型村庄却受到了多数学者的关怀,而占中国农村90%的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却很少受到学者的关注。这显然不是很正常的现象。换句话说,通过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可以凸现分配型村级治理和动员型村级治理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及它们所代表村庄的实践意义。
其次,作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有助于让村级治理研究者特别是实证研究者明确自己研究村庄的类型,从而避免以偏概念,防此在提出理论观点,特别是政策建议时,有意无意忽略自己调查的个案背景,而作出一统中国农村自己的研究结论。再次,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还有助于理解学术界在乡村研究领域的学术和政策争论。当前学术界的一些争论,之所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都有实证研究的支持,往往是争论双方缺乏对乡村治理类型的把握,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的调查当然把握不住分配型村级治理制度的特片,反之亦然。
我们以上所作的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分,是关于村级治理研究的一个初步成果,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相关成果出现。
Exploring on the village’s configuration of villager’s democratic governance
He Xuefeng
Abstract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explore the village structure of institution of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when we study the efficacy of its capabilities. We find that the efficacy of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is limited if village’s social integration is lower, while the capabilities of the democratic governance is great if village’s social integration is higher. The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is a good institution that may bring out village order, anyway, if we ignore its dependence on the village configuration, we can hardly understand the practical effect of this institution in different regions.
Key Words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Governance, Social integra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town and village
一、引论
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存在着两种分野,一种关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民主方面,尤其关注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中国未来政治制度安排可能具有的影响,这是从外部来关注村民自治;一种关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治理方面,将村民自治制度看作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尤其关注这种治理制度对于解决当前农村实际存在问题的能力,这是从农村内部来关注村民自治。总体来讲,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关注远远超过对治理方面的关注,政治学界和海外学者尤其热心于此。
因为已有太多关于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研究(参见景跃进,2001),本文试图从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来作些讨论。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可以看作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这里的中心词不是民主而是治理,关注的焦点是民主化村级治理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治理制度,其效能如何,社会基础如何以及在当下中国特定国家与社会关系状况下的适宜性如何。
当前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研究相对薄弱,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村民自治效能的实证调查中,这些实证调查为展开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徐勇等,2001)。进一步展开的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研究不仅较少,而且大都建立在一些想当然的信念中,缺乏扎实的实证调查和深入的逻辑推证,这一点在赞成和反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双方并无根本不同。还有一点也很有趣,即学术界和地方行政官员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价值和实践效果的评价,大多数时候都是恰恰相反的。
就学术界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信念而言,大多数学者对以下命题是不加置疑的,如人们相信,真实的竞争性的选举,一定可以选出村民满意的村干部,这些村干部在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中,会保护村民的权益,起码不会损害村民的权益;又如,人们相信,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既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策村务,监督村干部,从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又可以通过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协商妥协,形成有益于村民的决议,并有能力将这些有益于村民的决议贯彻到村民中去;再如,人们相信,只要是真正对村民有益的事情,只要让村民有足够参与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民主决策的机会,这种有益于全体村民的好事,就一定可以做成。村民是理性的,他们知道如何选择于自己有益的决定。等等。
考察民主化村级治理,需要讨论这些未加置疑的信念。本文希望通过一个理论考察,来讨论一种特定类型村庄即所谓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可能性,重点考察民主选举和村级治理之间的一种可能内在关系。之前,我们来讨论民主化村级治理面临着的共同乡村关系前提。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乡村关系前提
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一个特点是希望通过村民自治来同时解决村务和政务。1998年通过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而且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实践中,即是希望由村民委员会在处理村务的同时,可以协助乡镇完成各种国家任务,典型是收粮派款和计划生育。 决定村委会不仅负担村务而且负担政务的理由,是中国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对农村社会的强制要求。中国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外在强加于农村的任务,在转型时期,国家通过乡镇行政施加于村一级的政务,正体现了这种强加法则。不是村一级是否有政务需要完成,而是应由谁来完成它。从理论上讲,源自国家现化要求的政务可以有三种办法来予完成:第一是由基层政权即乡镇行政施达于村,比如由乡镇行政直接向农户收取税费,控制生育等等。一般地说,由于当前分田到户造成的事实上小农经济分散经营的特征,乡镇行政无力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户,其中的核心是乡镇直接面对农户的交易费用太高,监督成本也太高,代价太大(温铁军,2000)。这条路一般地说难以走通;第二种办法是将乡镇行政设置向下延伸至村,即在村委会这一村民自治机构以外设立乡镇行政下派的另一个村级组织,由这一村级组织来处理政务。这种办法的好处是将村务和政务分开,坏处是新设机构成本太高;第三种办法就是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将政务和村务集于村委会一身的办法。这种办法的好处是既可以让乡镇行政安排的政务在村一级有“腿”,又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这种办法的坏处是政务与村务难以分开,有时是政务冲击了村务,有时是村务不理政务。 以上三种解决村务与政务的办法都不是完美的办法,有利也就有弊。事实上,在当前中国转型期的现代化特定阶段,也很难有一种完美的既可以处理好村务又可以解决好政务的办法。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希望通过村民自治来同时解决村务和政务的特征,与其说存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不如说在村民自治制度运作中,我们如何直面这种缺陷。 换句话说,在讨论民主化村级治理时,我们必须面对以政务和村务合一为表征的乡村关系前提。无论乡村关系在名义上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乡村之间都存在关系,这种关系一般以乡镇行政掌握着较村委会多得多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乃至组织资源为前提,在乡村关系中,乡镇行政为主动的占据优势的一方,村委会是处于被动和劣势的一方。
在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乡村关系中乡镇行政的优势并不是以传统人事上的任免权为依据的。村委会由村民选举并对村民负责,因此,理论上,村委会与乡镇行政是两个对等的法人实体,乡镇行政无权要求村委会一定做什么,村委会也有拒绝乡镇行政政务的组织制度上的理由。这种情况下,乡村关系中政务与村务合一的前提在实践中就有组织制度以外的办法,这种办法在过去的村民自治实践别是在1998年之前《村组法》试行期间,乡镇行政大多是以操纵村委会选举或直接任免村委会成员这一明显违反《村组法》的办法实现的,这一点已为绝大多数农村政治观察者所观察到。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力度的加大,提高了乡镇行政以操纵选举和直接任免村委会成员的办法来实现乡对村控制的成本,而当前农村经济普遍不景气,农民负担过重所造成的乡村关系的紧张,进一步增强了村对乡镇的抵制决心。这种情况下,乡村关系便存有两种可能前途,一是乡镇行政利用资源优势来控制村干部,并逐步与村干部结成利益联盟,村干部为乡镇办理政务,乡镇干部对于村干部的一些利己谋私行为不闻不问;二是村干部作为村民选举的代表,在感受到村民对乡镇不满的同时,作为村民利益的代表抗拒乡镇合理不合理的政务要求,抵制乡镇行政向村一级的渗透。当然,乡村关系除此以外还有两种可能前途,一坏一好。坏的前途是村干部可能利用乡村关系的紧张,借村民的不满抵制乡镇,借乡镇的强力压制村民,而村干部们则利用乡村关系的矛盾及制度空隙进行投机,他们本身成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好的前途是村干部凭借自己的责任心和行政智慧,在当前艰难的乡村关系中,即处理好村务又办理好政务,即让村民高兴,又让乡镇满意。 村干部如何行为,并不完全是他们自身的道德感和良心决定的。具体地说,村干部的行为既受乡村关系政务村务合一这一制度前提的影响,又受村庄本身的社会性质特别是村庄社会关联度的影响。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的村务政务合一这一乡村关系前提下,尤其决定村干部行为从而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这一制度安排效果的,是当前村庄社会的性质。下面我们讨论村庄社会的性质。
三、社会关联度: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从理论上,我们都相信制度的有效性是与特定社会基础相联系的,具体研究却容易忽视制度安排的社会基础,习惯于抽象讨论制度本身的好坏与效果。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讨论不应离开它的村庄基础。
我们在另一项研究中,将构成村民自治制度基础的村庄性质以传统文化和社会分化两个维度进行了区分,并特别讨论了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贺雪峰,2001A)。我们认为,关注村庄社会分层和社区记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社会分层和社区记忆构成了村庄中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性质与程度。社区记忆强烈的村庄不仅构成了村民对村庄的认同,而且构成了村民一致行动的理由。社会分层可以在村庄形成经济社会资源优势者,他们较一般村民掌握更多经济社会资源,这种经济社会资源的优势很容易转而成为人际关系上的优势,从而具有建立强人际关系的潜力。一般地,在那些社区记忆缺失和社会分层缺乏型的村庄,因为缺乏传统的社区认同和现代的社区精英,而使村民的联系减弱,一致行动能力下降,这种一致行动能力的下降,会带来村庄秩序的严重问题,诸如经济的协作难以达成,无力抵御乡村组织的过度提取,缺乏一致对付地痞的能力及无力解决社区共同面对的道德难题等等(贺雪峰、仝志辉,2000)。
从本文关注的角度,我们将构成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简化为村民一致行动能力的强弱也即村庄社会关联度的高低。村庄社会关联度即在村庄中具体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程度,或在维护村庄秩序的过程中村民之间所可能结成的一致行动能力。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程度较弱,关系链条较短,成为一种低度社会关联的村庄。在这种低度社会关联村庄中,村民类似马克思所说一个一个的马铃薯,他们个人所欲的目标,因为难以形成集体行动,而不能达到,村民集体行动所能提供的公共秩序和社会服务因此严重不足。 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大都是低度社会关联的村庄,社区记忆较强,社会分层明显的村庄,则更可能构造出村庄的高度社会关联。强的社区记忆,通过建构村庄认同,不仅使得面子和荣誉对每个村民都很重要,而且使村民在一致行动时,有更多长远的考虑。当村庄秩序面临威胁,村庄利益受到损害时,村民有能力行动起来,为获取村庄秩序和维护村庄利益而行动。明显的社会分层不仅可以构造出一些掌握优势资源的村庄精英,而且这些掌握资源的村庄精英很容易获得一呼百应的行动能力。因此,当这些村庄精英感到需要维护村庄秩序时,他们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影响来做到这一点。当然,这些具有一呼百应能力的村庄精英,也有能力为了个人的私利破坏村庄集体秩序。 社会关联这一村民与村民之间具体的关系,便因此具有了影响和决定村庄秩序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构成了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很多时候,不是由于特定的制度安排,而是由特定的村庄性质,决定了村级治理的面貌。举例来说,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几乎控制着农村所有经济和组织资源的情况下,南方一些农村的大队小队干部却与村民共守村庄秘密,形成了村庄内的利益庇护关系,以消极的方式对抗着人民公社的强制力量;而在河南这样的北方农村,人民公社一统到底。直至今天,河南农村仍然经常处于一种自上而下“超常规、大跨度”的运动式动员之中(曹锦清,2000),南方农村与以河南为代表的北方农村构成此种差别的原因何在?其中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南方农村传统的宗族意识一直存在,村干部在人民公社时期仍然受到强大村庄压力,而河南等北方农村宗族意识大都较弱,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度很低,原子化的村民无力抵制上级可能脱离农村实际的各种运动,这一点在村民自治背景一样如此。
四、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以低度社会关联村庄为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村民自治的实施力度大大加强,村民在村干部的选举和村务的决定权方面,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名实渐符。按一般的理解,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一定可以通过选举出代表村民利益的能人来为村民当家办理村务,提供村民所亟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服务,村级治理中村务办理方面,也一定会大有进展。
现实是否会如以上设想乐观,还有待民主化村级治理更长时间的实践。下面我希望通过讨论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可能存有的问题,来作一个纯理论上的考察,这种考察有助于我们认识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这一重要问题。
从理论上讲,由村民选举村干部,村干部就应该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村庄利益的维护者,特别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可以罢免不合格的村委会成员和具有在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方面权力的情况下,村干部的行为会具有典型保护型经纪的特征(杜赞奇,1995)。但是,保护型经纪的行为并不是凭白无故产生的,他们的保护行为一定要有或文化上或经济上的理由。文化上的理由即他们作为村干部,保护村民的利益可以有一种面子、荣耀和心理上的满足,这种利益来自于对村庄的认同或村庄共同体意识。经济上的理由是村干部在与乡镇行政据理力争时,他们认为在经济上是合算的。在低度社会关联型村庄,村民是原子化的,村干部很难从原子化村民中获得自己行为的文化价值,这样,解决村干部维护村民利益的动机就必须从当村干部的经济收入方面考虑。事实上,在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是否出任村干部,的确大多是有经济收益上考虑的。对于一些优秀的乡村能人,他们出任村干部的机会成本很高,村干部的报酬大都不能满足他们的收入预期,而在与掌握优势资源的乡镇等上级交往时,可以提升他们的收益感。因此,一个乡村能人出任村干部(选举或任命本质上并无不同),他们缺乏与乡镇对立的积极性。
在村干部的报酬不能满足他们的收益预期时,低度社会关联村庄出任村干部的乡村能人便不仅不愿意与乡镇对立,而且期望在与乡镇行政的交往与合作中增加预期收益。在乡村关系紧张的背景下,他很快便成为乡镇行政在村里的人,村民心中的恶人。这样的乡村能人不能让村民满意,下次选举,村里不投这种人的票,而希望选一个“好人”来当村干部。
好人干部不能让乡镇满意,因为乡镇行政难以通过好人干部将政务在村中实施下去。好人干部同样不能让村民满意,因为好人干部往往缺乏过去乡村强人办理村务的魄力。村庄事务有时处于瘫痪状态,村庄秩序失去根基。过去强人干部在办理村务时的果断和强悍正是缺乏关联村庄获得秩序的关键原因。比如一个强人干部可以凭借自己的威信有时甚至是威胁,将村中的纠纷调解了,将村中道路修建了,将地痞无赖威慑住了。面对自己选举上来但缺乏办理村务能力的好人干部,村民怀念起以前的强人干部来。这样,在下一次选举中,村民会说,还是选一个强人对村中有益些。要有些魄力哦,要选有处理村庄事务的能力和胆略的那种人。下次选举,有魄力的强悍的乡村能人便选了上来。
新上来的强人干部当然不满足于好人干部乐于维持现状的状况,他们希望有所建树以抵消当村干部的机会成本。但是,如前所述,强人干部因为难以从缺乏社会关联的村庄获得文化上的价值,他们会更多从经济收益上考虑如何补偿自己当村干部所损失的机会成本。他是村民选举上来的,他也有在紧张乡村关系中抵制乡镇行政不合理行为所需要的强悍,但他缺乏抵制乡镇行政不合理行为的积极性。一方面,与乡镇维持良好关系已构成了他预期收益的重要部分,毕竟乡镇掌握着较村庄多得多的各种资源,一方面,他在与乡镇的对抗中,是无法获得缺乏社会关联的村民对自己的组织化支持的。而强人干部凭借自己的强悍,在处理村务时的能力,使原子化的村民事实上丧失了对他的约束能力。他发现,凭借当前村务与政务合一的乡村关系前提,他可以在为乡镇办理政务时,获得利益多多的好处,这种好处不仅有乡镇行政对他的赞赏和经济上的奖励,而且乡镇行政在眼见他凭借自己的强悍办理村务中谋取私利时,不闻不问。这个村民选上去的强人干部的确具有办理好村务和维护村庄秩序的能力,但他只是在形成了与乡镇行政心照不宣的默契之后,他才找到了出任村干部的经济上合算的平衡点。他个人的强悍保证他可以不将那些缺乏社会关联因此缺乏一致行动能力的村民放在眼里。选上来的强人干部在缺乏价值支持和村民强力约束的背景下,变成为赢利型经纪。
这些赢利型经纪往往做过头了,以至于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会在下次选举中,将这些骄横的强人选下来,再选一个好人上去。好人上去后,他没有强人的强悍和魄力,他又不能从原子化的村民中获得强力支持,因此,纵使他有着抵制乡镇行政不合理要求和办理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村务的良好愿望,他也缺乏这种能力。他既无个人的强悍,又无来自村民的支持,这是他难以有所作为的实质所在。他无所作为造成的村务政务的瘫痪状态,再次引起乡镇行政和村民双方的不满,下次选举,他便退出了村庄治理的舞台。
这样一来,在低度社会关联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竟然可能出现的一种理论上的结果,是村庄治理陷于瘫痪状态与赢利经纪的交替循环。细心观察当前中国农村的村级治理,若干地区已有了这种循环的苗头(贺雪峰,2001B)。
五、结语
以上考察了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可能后果。那么,高度社会关联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呢?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推论,高度社会关联村庄,特别是在那些社区记忆和社会分层均可以产生相互塑造的高度社会关联的村庄,甚至不需要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这一外来的制度安排,社区内部就会产生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依赖于传统和习惯,其提供的成本可以较外来制度安排低廉得多,也有效得多。外来的民主制度安排有时可以发挥作用,不是因为外来的制度真正起了多么重大的作用,而是外来制度碰巧合乎了过去村庄中那些没有成文写出来的惯例和传统。
这似乎是说在村庄秩序的保持中,外来的制度安排诸如村民自治制度没有什么作用。这当然不是事实。以上所列举的低度社会关联村庄和高度社会关联村庄制度安排效能的结果只是一种理论推断,即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现实的农村较以上理论可能性要复杂得多。同时,在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的复杂情景下,所有对农村性质及其关于村庄社会关联度的讨论,都具有暂时性。
这还不够。制度绝不只是一个被动的因素。制度在很多时候是塑造世界的力量,正因此,我们应该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保持高度关注。良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创造出巨大的可能性。村民自治制度正是这种能够创造出村庄秩序巨大可能性的良好制度,这种制度使得一些本来缺乏希望的村庄依靠自身的力量拯救出来。本文考察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不是要得出关于村民自治的悲观结论,而是希望关注农村秩序的学者注意到村民自治制度对村庄性质的依赖。不具体考察到村庄性质这一层面,也许我们得不出多少关于村民自治实践效能的有用结论。
如何考察村庄性质或如何理解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我相信,没有对实践的深入了解,没有对村民自治实践深入广泛的田野调查,抽象的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是没有用处的。从纯逻辑的角度来推论制度应该具有的效果,总会发现逻辑考察环节的不足。没有一门实践的学问可以完全依赖于逻辑推论。一方面,逻辑推论无法把握实践的全部细节,也无法把握实践中不同细节不同的重要性。一方面,逻辑可能性总是多样的,而实践的结果却是具体的,在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别是对村民自治治理方面的学术研究中,更多一些实证的研究,对学术和实践都会好处多多。
而关于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安排来说,本文的考察试图提供一种与主流所想象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践效果略有不同的可能图景。这种可能图景不否定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今天中国农村基层政治实践的重要价值与作用,但村民自治制度的好并不是其道义和政治正确上的好,而应该是于农民的生活,于农村的发展和于当前中国特定的现代化有益的好。脱离农村实际来讨论村民自治制度,以对村民自治的一些想当然的信仰为基础来讨论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不说全错,起码有些文不对题。
最后,既然村民自治制度是需要有村庄基础的,考察村民自治发生作用的村庄基础,并保持村民自治制度一定的可塑性,可能会给实践更多一些机会。转贴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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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共财务的发展要求,在坚持现行区对街镇分税制财务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当前街镇财务财政治理中存在的预算约束软化、支出治理不严、财务监督缺掉、基本工作单薄等问题,进一步增强街镇财务财政治理工作,关于规范街镇进出行为,加强街镇财力,发展街镇经济具有主要的实际意义。
全区增强街镇财务财政治理工作的工作目的是:以统一思想认识为前提,以增强治理准则建设为重点,以明确监管责任为关键,以具体履行街镇国库集中付出改革为契机,对街镇执行“编制综合预算、国库集中收付、账户清算统设、单子收受接管统管、非税收入统缴”的财务财政治理方法,增强区街两级财务对街镇进出的治理监督,推进街镇财务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精密化治理,完成街镇“财务收入增进、支出构造优化、债权负担削减”,进一步加强街镇财务保运转、保不变、保均衡、保发展的才能。
二、掌握街镇财务财政治理工作的基本准则
(一)坚持依法推进、逐渐完善的准则。严厉执行《预算法》等司法法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将各街镇及财务所(经管站)的财政进出悉数归入治理范围,不断增强街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支农生产和惠农补助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进出、分派、拨付等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资金分派次序,增强进出监管。
(二)坚持街镇对资金治理权限“三不变”的准则。坚持街镇资金一切权、运用权和财政审批权不变,街镇财务资金的一切权、运用权归街镇,资金节余归街镇一切,街镇原有的各项债务和债权仍由街镇享有和承当,属于街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由街镇按规则的顺序审批。
(三)坚持掌握关键、规范操作的准则。紧紧掌握街镇财务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支出方法监管、非税收入征管及村级资金、财政“双代管”等关键工作和单薄环节,制订工作办法,完善治理准则,严厉进出行为,规范操作顺序,具体提高街镇财务财政治理程度。
(四)坚持协分配合、增强监督的准则。增强街镇与区直相关部分和单位的协分配合,区财务局指导监督各街镇编制和执行预算,各街镇严厉按现行财务体制和各项财政监控制度要求增强进出分派治理,各街镇财务所负责本街镇财权事权范围内的财务进出监管,区直相关部分和单位根据本能机能职责增强财政监管,加强街镇财务进出活动通明度,严控街村两级举债搞建设和添加新的债权,使街村两级财务财政进出进程处于有用的监督治理之下,进一步提高财务资金运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进一步明确增强街镇财务财政治理工作的首要内容
(一)规范街镇财务进出预算编制。坚持完善街镇预算编制审批立案准则。各街镇科学测算预算表里资金收入与支出,严厉依照部分预算治理的准则、内容和顺序,编制完好规范的街镇财务进出综合预算,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报区县政府审批;镇县政府年度预算经镇人多量准后,报区县政府立案。保运转、保均衡、保建设后仍有财力结余的街镇,在编制预算时一并编制街镇偿债预算。依照“人员经费按规范、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支出按项目”的方法,区财务部分指导街镇编制和执行预算,深化财务预算治理准则改革。
(二)具体履行街镇国库集中付出改革。将街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往来资金等财务资金的付出悉数归入区国库集中付出改革范围,共用区级国库改革收集平台,由区国库集中付出中心处理直接付出,由街镇财务所设立财务零余额账户,处理受权付出营业。保存街镇经管站“双代管”账户,处理村级资金进出营业。保存街镇财务总预算会计、预算外专户会计、财务各专项资金会计。清算作废街镇一切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街镇预算单位财政由街镇财务所零户统管账户集中核算。
(三)增强街镇各类支出治理。结合街镇实践,区制订统一的支出范围、统一的定额规范、统一的财政核算准则,推进街镇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顺序执行,保证街镇支出有据可依,财政核算规范通明,审批准则约束有力。增强原始支出凭证正当性的审核,违背财政准则规则的开支果断不予入账。街镇人员工资支出,严厉按区编办、人事、财务部分审核的规范执行;街镇人员津补助发放,按区委、区县政府有关规范津补助政策要求,清算规范发放项目、规范和资金起原;街镇公用支出,严厉落实年度款待费限额治理、公事车定点维修、机关文印等规章准则,积极推行使用公事卡,切实降低街镇“人、车、会和收集、款待”等公用支出;专项资金执行“专人、专户、专账”治理,保证专款专用。编制偿债预算的街镇,认真落实专项支出用于归还债权,由国库直接付出给债务单位(债务人),努力化解街镇债权。
(四)落实街镇非税收入进出两条线治理。摸底查询街镇各类非税收入范围、类别及规划,明确非税收入入库顺序,将街镇自筹资金、代收款子、辖区内上交治理费(承包费)及其他非税收入悉数统一归入财务监管。具体清算街镇单子,对原发放至各单位的单子进行具体清算收受接管,从新换发新版财务单子,执行“限量供给,按月核销,票款同业,以票控费,应收尽收”,有用杜绝街镇“重预算内资金,轻预算外治理”和坐收坐支、治理无序等行为。
(五)加速推进街镇县政府收购准则改革措施。采取“先试点,后推开”方法,街镇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编制县政府收购预算。收购支出严厉按年度预算执行,属县政府收购目次中所列商品或劳务收购支出严厉按县政府收购治理规则顺序处理,杜绝违规收购支出。
(六)增强街镇和村级债权治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果断避免发生新的乡村债权有关问题的通知》(〔〕39号)规则,增强街镇和村级债务债权治理,严禁因举债建设新增债权。各街镇要以年7月省审计认定的债务债权金额为基数,具体清算锁定债务债权,对呆死账进行审定及账务调整,分门别类坚持完好的债务债权注销台账,街镇首要负责人和债务债权人、经办人签名确认。要加大债务清收力度,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清收单位和个人告贷,将清回收来的资金用于归还债权,不得挪作他用。对村级债权,要在原清算锁定的基本上,区别轻重缓急,多管齐下,执行“一债一策”,优先化解与农民好处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债权,优先化解因公益事业建设而构成的个人债权。街镇和村级“普九”债权化解按上级有关规则执行。
(七)具体规范村级财政、资金“双代管”工作。严厉落实《省县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托付服务工作的意见》(政办发〔〕39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和规范村级财政、资金“双代管”工作。各街镇经管站负责乡村收费单子的发放和核销治理,乡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督工作,对村级各类资金进出状况施行监督治理。悉数作废本来的村出纳和村级银行账户,原村会计行使报账会计本能机能,按期向经管站的记账会计结算报账。健全完善村级民主办财准则、村级财政公开准则、村级财政审计准则、村级财政资金“双代管”电算化准则,完成乡村会计治理准则化、财政进出公开化、财政监督民主化。
(八)增强财务资金安全治理。坚持权责清楚的岗位责任制,依据工作需求合理设置财政治理岗位,明确各岗位操作权限,不得运用暂时人员从事财务资金拨款治理工作。坚持完善财务资金治理准则,健全内部核算监督制约机制,严厉资金拨付审核,增强印鉴、单子运用治理,增强会计核算,完善对账和审核准则,严厉避免违规操作,坚持健全科学规范、监督制衡、治理有序的财务资金治理规程和运转顺序,保证财务资金拨付和运用安全、高效、便捷。
四、增强对街镇财务财政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
(一)增强指导。为加速推进街镇财务财政治理改革,成立区增强街镇财务财政治理工作指导小组(详细名单附后)。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督导检查等工作。各街镇也要成立响应机构,增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定项考评,突出重点;标值量化,计分公开;分类评比,奖罚分明。
二、考评对象
六个行政村
三、考评内容及分值
考评内容分常规工作和中心工作两大块,实行千分制。
常规工作主要考核四项(300分)
1、精神文明建设(含党建群团、老龄老协、民兵预备役等工作),50分;
2、党风兼政建设(含村级财务管理)和机关效能建设,50分;
3、民生工程150分;(其中:民政工作50分、农医保工作50分、其他惠农政策落实情况50分)
4、工作执行情况50分。(由党政联席会测定)
中心工作主要考核四项(700分)
1、“三农”工作200分;
2、计划生育工作200分;
3、森林防火工作200分;
4、综治工作100分。
四、考评方法
考评方法采取“两个结合”:即平时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综合评比相结合。
1、平时检查和年终考评。平时检查是对阶段性重点工作目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和总结评比,为年终考评提供依据。年终考评由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抽调有关各口工作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对各单位进行全面考评验收。
2、单位自评和综合评比。各单位在年终考评前对所有考评标项进行总结,估价成绩,并写好年终总结报考评组,考评结束后,考评小组工作人员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初步打分,各口确定最后评分,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乡党政联席会审定。
五、奖项设置
设立目标管理综合先进奖和14个单项奖:
1、目标管理综合先进单位(2名)。根据考评得分排位,取前2名。第一名奖3000元,第二名奖2000元。
2、“三农“工作先进单位。奖2名,第一名奖1500元,第二名奖1000元。
3、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奖2名,第一名奖1500元,第二名奖1000元。
4、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全年没有发生火警的(以市防火办通报为依据),各奖1000元。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2名,第一名奖1500元,第二名奖1000元。
6、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奖2名,各奖500元。
7、党风廉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先进单位。奖2名,各奖500元。
8、民生工作先进单位。奖2名,各奖500元。
9、工作执行先进单位。奖2名,各奖500元。
10、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单位。奖2名,各奖500元。
1—10项资金按照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各30%,其他村干部各20%的比例由先进单位直接发放给个人。
11、种养大户4名,各奖500——1000元。
12、计划生育先进个人2名,各奖200元。
13、森林防火先进个人2名,各奖200元。
14、老年老协先进个人2名,各奖200元。
1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2名,各奖200元。
实行一票否决制,计划生育、森林防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到一票否决的,不得评选目标管理综合先进奖。(计划生育否决内容:计划生育单项考评得分排倒数一、二名的;森林防火否决内容:发生过森林火警(以市防火办通报为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否决内容: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出现非正常上访的;
所有奖金在乡财务经费中列支。
六、惩处办法
1、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未完成的,所欠部分村垫支;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650(2016)02-0006-01
1.农村低保与乡村治理的互动关系
1.1什么是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是治理理论运用于乡村研究中产生的一个新的分析概念。徐勇教授认为乡村治理就是公共权力对基层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亦即使,乡村政府和其他性质不同的村级组织向乡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物品,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和自主发展。在乡村治理活动中,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内容和治理效果等方面构成了乡村治理机制。具体我国乡村治理的情况主要表现为:首先是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为主体的治理结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共同管理乡村社会。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群体,这种“面对面”的人情制约和“人言可畏”的压力对农村社会具有很大的控制力,使得长久积累的村规民约也成为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另外,还有保障乡村社会的安全与秩序,组织建设乡村社会的教育、医疗等事业,以及引导农民建立生产和互助组织等综合性的治理活动。
1.2农村低保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差额补助的制度。该制度作为一种扶贫路径的新创新,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农村居民。农村低保的建立主要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在实际践行中,农村低保制度作为―种配置型资源,使村组干部可变通式地将这种自上而下的资源转化为一种新治理手段纳入乡政府的治理范围。农村低保在保障贫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使困难群众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不致因为无法谋生而出现行为越轨,缓解了社会压力。温饱问题的解决也为迈向小康奠定了基础,也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的确立建立了平台。从法律意义上看,通过保障陷入困难的农民群众的生活,就保障了农民的生存权等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为乡村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农村低保实施的问题分析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农村低保在具体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当前,我国农民仍占大多数,农村低保的保障水平和补差额f,示准远远落后于城市,与相对成熟的城市低保相比仍处于扩大覆盖范围的阶段。这些有待完善的问题阻碍了农村低保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农村低保工作管理失范。在实施中行政性强、效率低下、缺乏监督、管理粗放、工作透明度有待提高。乡村治理仍然是由上而下、政府主导的行政体制,乡镇政府并不能了解基层社会的具体情况,低保名额的确定主要由熟悉乡村情况的村委干部来完成,而村级干部在具体执行中受乡镇政府约束少,农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偏低,信息不对称,因而容易发生主体越位的现象。当前,我国县级以下的民政部门只设立了少量的低保科,办公手段滞后,缺乏专门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农民的一些实际实物收入不易货币化,且农作物等受外界影响较大,且一些困难群众外出务工的临时收入也难以评定,村干部在衡量时具有很大的随意陛。另外,那些流入城市的农民也没能被覆盖在保障范围之内。其次,低保制度方面缺乏统一立法和专门性的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文件,只有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建议》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各地具体执行和出台的政策又缺乏权威性和法律依据。这是执行程序混乱的最重要的原因。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立“四项机制”,加强工作指导
一是建立工作例会机制。建立了由区委书记任组长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意见和解决措施。二是建立区级领导联系村制度。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等区级领导各联系一个示范村,全面指导示范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工作的推进。三是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将“七大类”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实施项目,细分为62个小项、132个子项,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制定工作方案,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合力做好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工作。四是建立政策配套机制。出台统筹建设、分类供给、民主管理、经费保障、人才保障机制五大相关配套政策,同时制定《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管理细则》、《青白江区推进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印制《青白江区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工作手册》等资料,为村改工作的推进提供政策指导。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
一是多载体全方位宣传。通过电视、网络专刊、《新青白江》内刊、短信彩铃、宣传车等多种载体,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工作的宣传。以姚渡镇芦稿村改革实践为背景,采取村民自拍自演的方式拍摄电视短剧《青江春来早》,通过宣传改革中村民的身边人、身边事,把政策原原本本交给群众,向群众讲清、讲透了“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改了有什么好处”等问题。二是多形式广范围宣传。以焰火晚会、知识竞赛、文艺调演、摄影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面积、多轮次、持续性宣传,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针对农村妇女、老人等文化程度偏低的非民主议事“主力军”群体,通过发放印有改革相关内容的茶杯、围裙、购物袋等“宣传品”,争取其理解并激发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规范民主程序,充分尊重民意
一是扎实开展民意调查。配合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积极健全村级治理机制,通过“一户一表”、“两个公示”的方式,制作《项目表决表》,再次以“一户一表”的方式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的项目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二是创新开展“项目送达告知”。在全市创新性开展“项目送达告知”制度,让群众全面知晓项目情况,提高群众参与率知晓率。三是认真落实“六步工作法”。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六步工作法”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实施不走样,注重民主管理实效,坚持做到“事事记录,步步公示”,不仅在操作中要做到民主管理,还在管理中体现实际效果,群众对改革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
(四)积极开展融资,优化资金使用
2004年6月18日,武义县白洋接到后陈村的村民代表聚集在村委会会议室,选举产生了全国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一个机构、两项制度为标志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诞生,由此后陈村进入“以制治村”、“分权治村”的新阶段,实现了村务监督机制在体制上的重大创新。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缘起
1.根本原因:村民自治陷入“半拉子”民主困境
我国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自1988年起,村民自治基本上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村民民主意识大大增强。在四个民主环节上,民主选举己步入成熟期,日益规范,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制度体系。然而,选举之后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大多数村庄,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由于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村庄不存在真正的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有名无实,使得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成为了一句空话。村务公开来被当做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可是这些公开却是假公开、半公开、应付检查公开;村民理财与村务监督小组由于在很多地方受到党支部与村委会主要干部的擎肘,它们也只是一个摆设。我国农村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逐渐成为“半拉子”民主。
2.直接原因:公共财产增值中出现治理危机
随着武义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武义县城郊及工业园区周围的村庄集体经济随之迅速发展。2000年后,后陈村在土地征用,黄沙开采,青苗补偿费、鱼塘承包,村集体房租金等项目上的公共收入激增,村集体财产的增加使村民与村集体的利益关联显著增强,很多城郊农村拥有了数额较多的公共财产。村级组织可支配的权力资源不断增加,给部分村干部提供了机会。因村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监督不落实,村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频发,侵犯村民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连续几年,后陈村的招待费都超过10万元,有的村干部甚至把家里造房子买的锁都拿到村里报销。由此引发村民的强烈不满,先后有400多名村民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村民的有组织抗争取得重大的进展。
农村公共财产不仅面临着难以预测的市场风险,同时还面临着人群体的道德风险。由于缺乏监督制约,部分村干部禁不起金钱的诱惑,从而造成农村公共财产的大规模流失,引发干群矛盾升级,村庄秩序严重失控。
破解“半拉子”民主困境之有效性思考
“后陈经验”的生成是后陈村、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互动的结果,从“组织重建”到“权利保障”,后陈村在提升村民代表会议职权的基础上,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村务监督权,使村民的民利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构建了村级权力制衡机制,促进了精英竞争与公共财产增值中的公共参,增强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地位和村庄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从而实现了对村级事务的有效监管。
而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生长并非一帆风顺,它遭遇了村庄既有格局和“地方性知识”的考验,经历了成长中的冲突与磨合,“后陈经验”能否真正破解“半拉子”民主困境值得我们思考。
1.监督委员会能否有效运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对村两委管理工作具有否决的建议权,但没有决定权,最终的决定权属于村民代表会议。然而,这种建议权是否真正能对两委的管理产生监督作用,或者如何产生效用,似乎没有一个有效的模式。除了建议权外,村监委并没有其他权力来保证其监督作用,使之行而有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就是对村务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财务进行严格把关,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村干部的自由裁量权,对习惯了说一不二的村官而言不营于上了一个紧箍咒。而村民代表在推选监委会成员时往往选择“爱挑刺”的硬汉,他们直来直去的性格和沟通方式增添了与村干部正常工作交流的难度。因此,在村庄治理过程中,村干部与监委会相互之间的摩擦在所难免,然而这种摩擦极有可能影响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的关系,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
2.监督者受谁监督?
后陈村创新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两委进行监督,这是一种体制内的监督,而体制外的监督依然没有保障。在“一个机构,两项制度”中,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监督,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如此,在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之间建立了一种委托关系,村务监督委员会只能在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范围之内进行村务监督。在成为两委的制约力量后,村务监督委员会仍无法摆脱委托——困境。当村民不在场时,如何保证监委会成员对村民的责任,监督者受谁监督?一旦监督者与村两委“合谋”,或是监督者权力产生异变,那么村务监督委员会便名存实亡,村民自治又将陷入另一种民主困境之中。
3.村民自治的“草根性”何以增强?
村民因在村庄治理中所饰演的角色不同,其政治人特征出现了阶层分化的趋势,产生了普通村民与村庄非治理精英两个阶层。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中,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而参与是微型民主的本质。当前,在后陈村的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和普通村民这三个村治行动主体中,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之间、非治理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互动较多,而治理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联系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后陈村的村级治理状况取决于村庄精英阶层之间的博弈,村民自治依然停留在精英的层面。普通村民对村治的影响力依然不足,他们主要通过非治理精英的“在场”来行使自己的民利进而达到对治理精英的监控。然而,普通村民与非治理精英的联系主要依托于监委会与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他们之间仍然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于是,一旦出现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的合谋,普通村民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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