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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具有引导和配置其他资源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资源的使用是有偿的, 其他资源只有经过与资金的交换才能投入生产。从宏观层面上讲,全社会的资金是一定时期可用于消费、投资等最终用途的实物产品与劳务产品的价值反映,是居民、企业、政府、金融和国外部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也即全社会各经济主体所有内部资金与外部资金来源的总和。企业是社会的物质生产部门,这一点是社会总财富增加与资金增值的本质所在,而要实现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和资金的增值,必须将有限的社会资金供给到能高效使用资金的部门,而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说,这就是企业融资的过程。因此,企业融资过程就是一个资源配置的过程。
在本次研究中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对私募股权融资的研究。私募股权融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
二、民间融资成本―私募融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是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即它购买的是股权而非股票,PE的这个性质客观上决定了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退出:一、上市(IPO) ;二、被收购或与其它公司合并;三、重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其中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 基金主要从有限合伙人处募集款项,并由普通合伙人作出全部投资决策。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至少有 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2)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3)在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4)监管制度。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的分期投入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管是降低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但需要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因此不同的基金会决定恰当的监管程度,包括采取有效的报告制度和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 进行战略指导等。 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合资公司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另外,为满足引资企业未来公开发行或国际并购的要求,投资者会帮其建立合适的管理体系和法律构架。
三、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上的对策
(一)融资总收益大于融资总成本。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的热门话题,很多企业热衷于此。然而,在企业进行融资之前,先不要把目光直接对向各式各样令人心动的融资途径,更不要草率地做出融资决策。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企业必须融资吗?融资后的投资收益如何?因为融资则意味着需要成本,融资成本既有资金的利息成本,还有可能是昂贵的融资费用和不确定的风险成本。因此,只有经过深入分析,确信利用筹集的资金所预期的总收益要大于融资的总成本时,才有必要考虑如何融资。这是企业进行融资决策的首要前提。
(二)企业融资规模要量力而行。由于企业融资需要付出成本,因此企业在筹集资金时,首先要确定企业的融资规模。筹资过多,或者可能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或者可能导致企业负责过多,使其无法承受,偿还困难,增加经营风险。而如果企业筹资不足,则又会影响企业投融资计划及其它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之初,要根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企业自身的实际条件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情况,量力而行来确定企业合理的融资规模。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确定筹资规模一般可使用经验法和财务分析法。
企业在确定融资规模时,首先要根据企业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的不同性质,优先考虑企业自有资金,然后再考虑外部融资。二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应从外部融资的数额。此外,企业融资数额多少,通常要考虑企业自身规模的大小、实力强弱,以及企业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再结合不同融资方式的特点,来选择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融资方式。比如,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要进行融资,一般来说,已获得较大发展、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股份制企业,可考虑在市场发行股票融资;属于高科技行业的中小企业可考虑到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融资;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则可考虑银行贷款融资。再如,对初创期的小企业,可选择银行融资;如果是高科技型的小企业,可考虑风险投资基金融资;如果企业已发展到相当规模时,可发行债券融资,也可考虑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企业战略融资。
四、政府在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上的作用
构建政府支持的直接融资体系,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企业发展规律表明,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程度的时候,就要进入资本运营阶段,必须借助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才能发展壮大。而我国企业“上市”门槛高,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 “上市”的难度系数更大,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建议政府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入手:
(1)加快对“二板市场”的创立,让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获得所需要的发展资本。这对恩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2)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创业基金。我国目前基金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在创立这些基金时,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采用封闭型模式,使创业基金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要大力发展证券交易所外交易市场,以此来解决创业基金所投资股权转让困难问题。(3)启动债券市场。根据当前实际状况,启动和发展债券市场,也会增加中小企业资本的有效供给。 而具体措施可以是:a.改革现有的企业债券监管模式, 推行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度,放宽中小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和上市交易限制;b.推动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改革,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状况、信用评估结果,由发行人、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适当利率,让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获得满意回报.也使筹资方能够用可以承受的利率筹集所需资金; c.针对不同的经营主体、投资主体和资金需求主体,开展金融创新活动,调整债券融资工具结构,丰富融资工具品种,赋予不同投资偏好的投资者更大的选择范围。
首先,当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就是民间金融,中小企业等民营经济实体能够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相对有限,其的发展需要远不能满足。而民间金融的出现却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中小企业在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下获得了有效的发展,壮大了非国有经济的队伍。第二,在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市场竞争逐渐加剧,这有效的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改革。民间金融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同正规金融之间渐渐形成了竞争关系,民间金融通过为中小企业这些民营经济提供融资服务已经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这加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危机意识。此时正规金融机构要想保住市场地位,就必须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改革创新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这样就推动了整体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第三,资源配置在民间金融的作用下得到了优化。一方面,中小企业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而民间又有一定数量的限制资金,两者的有机结合有效的配置的资金,也同时形成了民间金融。另一方面,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是正规金融机构的主要资金投向主体,即使这些大中型企业盈利能力不强,正规金融机构也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投放资金。这使得很多具有较高收益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大量民间金融资金,重新配置了资金,促进了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提升。当前在我国苏南地区存在众多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活力,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当地大型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要求,这些小型企业纷纷通过民间金融进行融资,有效地促进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二、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优势
第一,信息方面的优势。当前中小企业与民间资本之间往往通过紧密的内部关系联系在一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并不存逆向选择要求和正规金融担心发生的道德风险。在各种关系的作用下民间资本长期密切的接触中小企业,能够全面的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借款人资信,这使得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和道德风险都大幅降低,并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机构的优势。第二,成本上的优势。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金融具有以下几项成本优势:自身运营成本低:由于民间金融机构通常都是较为简单的运行机构,不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办理业务,这就能够比正规金融机构降低很大以部门成本。交易成本优势:运营方式灵活是民间金融的重要特点和优势,简化的手续能够大幅降低业务办理的时间。无需抵押:通常来说提供抵押品是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前提,而在民间金融中由于双方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间建立了信任,就无需提供抵押品,进而节省了提供抵押品的成本。方式灵活: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更为灵活,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的细节进行更改,这使成本有效降低。第三,利率优势。当前国家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都做出了相应的限制,不可随意变动。在民间融资中,双方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各种要素确定合适的利率,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能够尽可能的增加民间融资的贷款总量,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融资需求。民间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官方利率、收益、风险、供求状况等。
三、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发展的措施
由于当前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还没有纳入民间金融,法律上没有对其身份进行明确,这对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要实现在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就应当强化见管理力度,通过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有效的服务于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服务。要实现对民间金融的科学监管,使其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
1.引导民间投资方向。
政府可将重点建设项目作为引导民间金融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向。为了有效地发挥民间金融在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民间金融投资的监管方面,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那个加强力度,保证国家意图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这样不仅能够实现民间融资能够依据国家政策发展轨道进行资金投入,还能够提供资金促进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发展。
2.引导民间金融的利率。
控制利率水平是国家实现某种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此时货币的供求情况无法从利率的水平上反映出来。而民间的供求关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这样民间金融利率就会偏离国家利率。此时我国利率政策就会被民间金融利率削弱,所以政府部门需要有效地监管民间金融利率,减小两者的差距。这能够将中小企业在民间金融融资的过程中支付的利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进而为其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发展和培训中小金融机构。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专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小型金融机构进行培育,在监督小型民间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将民间资金的流向进行引导,实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解决。小型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能够使得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相对于大型商业银行,小型金融机构更加适宜为中小企业融资,其具有较低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71-03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如今我国中小企业也正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资金的严重短缺、投资风险的明显增加、市场的不确定等因素都对新兴的中小企业是一种严重的冲击。而传统的融资方式早已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为了更迅速健康的发展,中小企业必须寻找更适合自身的融资渠道,因此,民间金融市场应运而生。
(一)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
尽管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人口、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已然成为促进区域经济的重要力量,但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困难,只能采取内源融资的方式。所以,金融行业支持力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兴衰。但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都偏高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资本市场并不适合为资金并不雄厚的中小企业服务,因此,利用民间金融机构信息成本的优势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目前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迟缓,实力有待提升,所以本应是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中小企业融资主要力量的民间金融机构,难以承担起支持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以浙江省为例,其经济格局已经是非国有经济,中小企业在全省创造了多于90%的经济总量,可至今浙江省仍未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民间金融机构体系。同时受相关政策限制,民间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狭窄,无法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这些不利因素更加大了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之间的缺口。
(二)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的优势
虽然目前民间金融仍属于非正规性金融组织,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且仍处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但与正规金融相比较,因其自身特点使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强有力的优势。
1.民间金融资金储备量充足。人大代表赖小民指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出现新的特点,由以前的“市场难”转变为“资金难”。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仍以银行等正规金融为主导还未到完全市场化。尤其近年来,正规金融机构如资本市场和银行,它们为降低金融风险逐渐将贷款融资业务转向资金规模较大的大企业,这从客观上导致了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急剧收缩,形成了融资困难的局面。
但是,由于我国居民特定的储蓄习惯,百姓更倾向自己持有现金以备不时之需。据数据表明,截至2012年底,在金融机构中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已超过94.3万亿元,这为我国民间金融资本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保障。所以,设置一批符合金融市场需求的民间金融机构既可以支持众多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又可以有效地聚集分散的民间资金。
2.低廉的交易成本和灵活的交易形式。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达到完全市场化,利率只是资金的名义财务成本,不能完全地反映出资金的实际获取成本。融资的可获得性作为融资的隐性成本,也要在融资企业的考虑范畴之内。而正规金融的复杂的申请程序和低下的审批效率使得资金需求者的隐形交易成本增加,可获得性降低,这也相应地提高了需求者的机会成本。相反,民间金融被中小企业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正是其灵活简便的操作,低廉的交易成本以及较高的可获得性,这些优势都比较契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这样的融资方式可以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小、频、急”的资金需求特点。
3.信息成本优势。信息不对称一直是资金持有人比较关注的问题,而民间金融机构所特有的较强的地域性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民间金融在资金提供者对资金使用者还款能力的甄别方面有着正规金融难以企及的优势,这也正是民间金融持续存在的根本原因。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域性,参与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有着交叉的地缘关系或其它经济关系,所以借款方对贷款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基本情况会有着较为深入的调查,正是拥有了这些软信息,使得信息成本在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可以降低。如此既可以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也可以掌握借款方归还贷款的可能性,大大地降低金融机构的监督成本。毫无疑问,民间金融的这些信息优势是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这有效地扫除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的障碍。
二、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间金融确保了中小企业融资资金,并且在加速资本市场中资金流动和利用方面起到了推进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由融资引发的一些负面因素和存在的隐患。
(一)缺乏规范的融资手续,法制不健全
手续简便是民间金融的优势,所以,通过民间金融进行融资可以简化抵押公正程序,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借贷双方的信任纽带将难以继续维系。而且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缺乏高效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法规支持,仅能依靠《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部分条款来解决债务纠纷问题,这显然无法为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提供法律保障。正是由于相关法律监管不严,使得有些不法民间金融机构抓住此漏洞来实现黑金外流、掩盖偷税漏税等罪行,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吞噬了国家的财产、危害了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经营风险高,易引发债务危机
由于民间金融尚处于政府监管视野以外,在经营管理上并没有对存款准备金以及贷款呆账准备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债权人也将面临着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并且法律规定:一旦民间融资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将不再享受法律保护,所以较高的民间金融利率将更容易地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此外,民间金融的资金运用还比较单一,还受限于较为固定的资金运用空间,这样的劣势使得民间金融机构不能通过多样化的资金运用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所以一旦借贷项目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引起债务危机,波及范围将会涉及到企业和个人,进而对整个社会以及金融市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扰乱正规金融融资市场的秩序
民间金融组织与中小企业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较它们在信息成本方面有着极大的优势,一旦企业资金状况出现危机,由于民间金融机构便利的信息条件,它往往会优先得到偿还,这无疑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坏账的可能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规金融的运行秩序,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状态。其次,民间金融的隐蔽性为“黑色金融”交易如洗钱、金融诈骗等不法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条件,从而扰乱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民间金融仍属于非正规性金融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且游离于国家监管范畴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其发展动向,这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判断也有着重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财政决策产生了干扰。
三、促进民间金融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建议
(一)落实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落实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在国外早有先例,如中国香港地区颁发的《放债人条例》和南非颁发的《高利贷豁免法》都从法律角度上保护了民间金融活动。虽然国务院在2010年先后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使民间资本可以合法地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范畴,但制度实施的效果较差。
所以政府要尽快出台专门法律,提高民间金融市场的效率。首先,要构建具有层次性和互补性的民间金融制度框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价值观念都不尽相同,一个具有弹性的民间金融制度框架可以为民间金融机构制定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颁发合法营业执照。其次,明确民间金融的服务范畴。让其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以杜绝和防范洗钱、高利贷等“黑色金融”交易行为,保证合理合法地解决债务纠纷。
(二)制定合理利率范围,成立规范金融组织
金融市场的核心就是资金价格即利率,所以不合理的利率就极易引起债务纠纷而影响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由于民间金融市场受国家相关法规的限制,借贷资金有限且风险较大,所以资金持有者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融资利率的水平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近年来,多起“由于地下钱庄引起的企业主逃逸事件”均与高利贷有关,所以各地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一个合理的民间金融利率范围已经迫在眉睫。
此外,设立依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成立的规范的小额信贷公司、民间投资公司等多种金融组织。由于这些组织的资金多为股东自有资金放贷,所以即便这些公司退出市场,政府和金融市场也无需承担其市场退出成本。并且,由于这些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拥有合法的运营资格,这可以降低社会风险,并从根本上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转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建立科学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建立科学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降低由民间金融所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因此,金融监管机构既要维持民间金融的灵活性和规律性,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中,来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首先,政府可以设置规范的融资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执行强制性登记备案确保其在金融监管范围之内。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营运状况,如交易的资金来源、利率水平和资金的运用情况等,化解潜在的融资风险。
其次,成立金融监管反馈系统。在金融监管的引导下,利用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其他部门并充分发挥银监会的金融监管作用,及时掌握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并将所获取的信息及时在网上公布令其透明化,也可以激发融资市场活力。
最后,将政府法律效力和信息技术相结合,设置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专业电子平台,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专业化建议并建立规范化、流程化的民间借贷监管系统,提高对中小企业民间金融融资的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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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民间融资是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尺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即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借资双方转让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交易目的,采取借贷、票据融资、有价证券融资、私募集资等形式的金融活动。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大量企业、资金和人才落户新疆,新疆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中小企业以投资少、见效快、市场适应能力强、管理与就业便捷等特点成为新疆经济领域的一只生力军。新疆99%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数量达50多万家,从业人员380余万人。但作为经济社会中最具活力和创新性的微观群体,融资不畅一直成为阻滞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除少数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规模小、缺少抵押物等原因无法获得银行信贷资金,只能通过民间金融市场融资以弥补经营所需的流动性不足。民间融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监管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为了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新疆中小企业发展,尽快规范民间融资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 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原因
2.1 商业银行信贷门槛高。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会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银行会从自身风险的角度出发,普遍存在着“喜大嫌小”。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过于苛刻,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根本无法或很难达到现有金融机构信用贷款的评级要求,很难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抵押物种类或足额抵押物,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还存在抵押物折价过低且贷款数量少的问题。在此融资环境下,中小企业贷款难是必然现象。贷款无门的中小企业只有另寻出路,期限灵活、手续简便的民间借贷恰好适应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急、总量少”的特点。这是民间融资合理存在的土壤。
2.2 民间投资意愿和负利率环境。我国银行存款利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上,有闲置资金的居民会在存入银行或是直接借贷之间进行权衡,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观上推动银行资金体外循环。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1年新疆地方投资增长40.9%,民间投资增长48.4%,增长速度高于城镇固定资产平均增速。新疆生产总值从2004年的2300多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75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8年增长了近2.3倍;新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从2004年的7503元增至2012年的17921元(见图1),收入平均增速11.55%,远远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6.08%。从图1可见,新疆国民经济一直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新疆效率”引领下,城镇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以及内地私营业主的大量资金输入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供给,激发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意愿。
2.3 紧缩的货币政策。从紧的货币政策下正规金融信贷规模会相应紧缩,利率水平和信贷政策会相应调整,会影响到民间借贷的发展。在宏观调控、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银行为了保持利润水平提高企业贷款利率,出现扣留部分贷款作为“存款”转贷给其他企业的现象,延长了还与贷之间的间隔,一些银行甚至抽贷、压贷,导致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或者被迫利用高利贷过渡并陷入危机。虽然2010年初银监会提出“两个不低于”目标,但由于2011年实施信贷紧缩,“两个不低于”并未被严格执行。截至2013年5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比重的22.22%。我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占22%。就新疆而言,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7100.58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330.23亿元,占全部贷款的32.82%。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规模比重很小。当前银行业“钱荒”的出现,使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更是难上加难。
2.4 直接融资限制。我国现阶段对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很难达到规定的上市门槛。由于有限的市场容量以及过高的市场准入条件使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愿望落空。
发达国家的企业融资中直接融资占70%,而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还不到5%。能不能安全地将资本从中小企业撤出,也是风险投资家考虑的重要因素。中小企业由于其较高的退出壁垒限制了较多资本的介入。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成长的制约瓶颈。
2.5 新疆中小企业自身原因。其一,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多数新疆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现代产权企业内部沟通不畅,组织僵化,效益低下。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创业初期很难引入风险投资。其二,财务制度不健全,缺少内控机制,增加了财务风险;同时很多财务人员缺乏专业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常常发生,难以保证资本的安全度。其三,规模小、实力弱,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企业抗风险能力弱。这些都导致新疆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重重,唯有寻求民间金融市场解决资金缺口。
3 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3.1 民间融资隐含风险。首先,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由于担保机制不健全可能引发债务纠纷的风险较高。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多是无担保、无中介、无正规手续,操作方式不规范,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其次,隐含着信用风险。初期主要建立在私人关系基础上的民间信贷往往隐藏着巨大的违约道德风险。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中介机构日趋活跃,民间借贷已经突破熟人或朋友范围,规模迅速膨胀,违约率也随之上升,所积累的风险越来越大。但至今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致其经营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3.2 法律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目前一些涉及到民间融资的政策、法规,往往散落在有关部门法律或规定中,还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体系,法律层次低,可操作性弱,中小企业的合法民间融资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必然制约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门为民间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导致新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目前处于一种自由而混乱的状态。同时,由于内地大量投资者涌入新疆,他们建立的一些民间融资机构在缺乏监管情况下,正逐步演变为“地下钱庄”。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个体商户甚至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造成新疆很多地方的民间融资活动在“合法”和“非法”的边缘徘徊。因此,
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3.3 缺乏监管。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缺乏必要的监管、有效的担保和必要的法律约束,资金流向也不受限制,因此蕴藏巨大的风险,相对应的民间借贷风险控制手段单一。由于多数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企业和居民缺乏放款的经验和专业技术,更谈不上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即使利益受损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在对高利贷的界定上就很模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中国人民银行也有“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无法保证。比如新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15-30%,最高可达40%。利率如此之高自然隐含诸多风险。温州高利贷崩盘警示我们,如果缺乏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管,新疆民间融资市场也可能引发高利贷危机。
4规范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发展的建议
4.1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特征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创建风险投资公司、典当行等多层次的融资机构,引导中小企业规范融资。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改变传统的单一依赖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导的间接融资的融资结构。同时,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战略,不断创新金额产品,尽量满足有市场、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融资成本。
4.2 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目前民间融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都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或者说是法律制度的盲区造成。国家应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阳光化”轨道。
4.3 加强外部监管。新疆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应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动向的监测和调研。当宏观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或新疆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突发性因素时,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查,给银行业、企业和城乡居民做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4.4 增强新疆中小企业融资能力。首先,中小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等,提高信用级别,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用和信贷支持。其次,政府部门牵头组建信用中介公司、担保公司等多类型的中介管理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提供信用担保和法律咨询和服务,引导和规范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运作。第三,拓展融资渠道,国家应放宽直接融资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以发行债券、股票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最后,搭建信息化平台,建立行业投资信息、区域投资信息制度,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双方牵线搭桥,减少民间融资的分散性和盲目性。
参考文献:
[1]曹丽丽.浅析民间融资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及规范措施[J].经济研究,2012((4).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4-0117-04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全球性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给各国经济带来了极大风险。原材料涨价,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涨,出口需求下降,融资困难……近来,我国中小企业的日子越来越艰难,不少企业因融资等困难而停产或倒闭。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超过了半壁江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99%,为社会新增就业岗位占到3/4,对GDP的贡献达到60%,对外出口约占全部出口额的70%,贡献的税收达到了50%。而且,我国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也都来自于中小企业。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没有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今天。在当前要保增长首先就要保中小企业。国家应为中小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提供更为有利的融资政策,搭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融资平台,扶持中小企业渡过经营难关。
2008年四季度以来,中央银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政府4万亿投资计划的推出,使得近几个月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有了显著的增长。2009年1月份的新增贷款量就高达1.62万亿元之巨(这相当于2008年全年贷款增量的三分之一)。然而,贷款资金的高速增长并未使广大中小企业得到惠泽。由于贷款主要集中在票据融资和中长期贷款上,国有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主要领域。而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依然“嗷嗷待哺”,其融资困难的状况并未有明显好转。也就是说,天量的贷款资金投放大部分仍然流向了大企业、大项目,只是起到了为国有部门基本建设项目融资的作用,民营中小企业仍难从中分得到一杯羹。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单一等一系列问题始终得不到明显改善。
二、中小企业青睐民间融资原因分析
(一)自身素质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非公有经济发展迅速,每年数以万计的中小民营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带动了极大的资金需求,但由于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经营品种单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生存和发展的不确定性突出等原因,它们难以进入利润丰厚的垄断性行业,从而很难具备较高的抵押信用能力和经营信用能力,因而也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得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统计(见下表):企业规模越小,贷款申请的银行拒绝率越大。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拒绝率一般是大企业的2-3倍以上。
(二)正规渠道融资困难
我国金融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是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的,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便以“地下灰色”的形式存在了。
中小企业大多是由民营企业组成。其市场淘汰率远高于大中型企业。即使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美国,其中小企业存活率在5年以上的仅占32%,8年以上的占19%,10年以上的只有13%。所以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常常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银行在选择中小企业贷款对象时,往往会非常小心并从严筛选。
从银行角度来看,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业一般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抵押担保物的价值又往往不足,管理成本也高。银行从趋利避害角度出发降低对中小企业放贷的安全性会比较高。
同时,国外的银行给中小企业比较高的贷款利息,用高收益来平衡中小企业的风险,而我国的银行实行的是贷款终身负责制,出了坏账,上到银行行长、审批人员,下到客户经理、一般信贷人员都要层层追究责任。
因此,对一些高收益高风险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银行信贷人员在承担着高风险的同时,也只能获得相对固定的利息收益,而无法分享企业成功带来的高额利润,导致银行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这也是银行信贷人员更愿意去营销大项目、大企业,而对中小企业贷款缺乏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中小企业的诚信问题也会提高银行贷款的成本。中小企业的信息往往透明度不够。相比大企业而言,银行常常要花费更大的精力来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采信与监督成本大约是大企业的5-8倍。商业银行在信贷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会优先将人力资源配置到大企业营销和管理上面,而对中小企业常常会有所忽略。由于告贷无门,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
(三)直接融资渠道狭窄
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国家的资金大部分集中在银行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也总是优先保证大中型企业,最后才会考虑到民营和中小企业。在融资市场上中小企业根本无力与大企业抗衡。
首先,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般比较畅通,主要包括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商业本票、创业风险投资和企业股权柜台交易等,由于融资渠道很多,大企业不一定要找银行融资就可以低成本借到钱。而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是非常薄弱的,企业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大企业除了银行外基本没有更多的融资渠道。由于大企业主要还是依靠银行贷款。对银行来说,在信贷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它当然首先会满足大企业需求。中小企业基本就是弱势一族。
其次,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都具有强烈的偏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倾向。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更谈不上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我国《公司法》关于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实现股权融资。至于债券市场融资,也是一个实际上至今仍未向中小企业开放的领域。国家关于拟发行企业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等规定,同样限制着中小企业利用这种融资手段。
所以,中小企业除了依靠银行给予少量融资外,转而不得不通过提高利率的高成本贷款途径寻求民间融资。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有缩小趋势,使得广大中小企业更倾向于民间融资。
(四)社会传统习惯
我国民间借贷其实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是经济生活中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建国初期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一直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被缩小了,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尚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沿海等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三、放开民间借贷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途径
民间融资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它是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目前民间融资正在成为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重要融资途径。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中国扩内需保增长是压倒一切的任务。保增长首先要保的应该是中国经济体中最具活力的广大中小企业。而帮助中小企业最有效的措施是为其创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提供更有利的融资政策。
笔者认为,当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除了依靠国家现有政策支持外,尽快确立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开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打破国内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加大市场对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当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最为有效途径,也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以及金融体系建设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一)为民间融资“松绑”是适时之举
民间融资的形式有多种,主要有面向特定个人、特定企业或面向社会公众的直接借贷,面向股东和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向非规范性的民间借贷机构借款等。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究竟有多大?据保守估计,国内民间资本接近18万亿元,已从剩余资本发展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其实,目前我国尚未有对民间融资的正常统计口径,再加上民间融资自身的不规范性、自发性和隐蔽性,所以很难得知民间融资的确切规模。各种调查数据只能起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我国的民间融资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在当前保增长压力不减,而社会投资相对不足的背景下,释放民间融资是适时之举。国家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支持民间融资合法经营,规范发展,发挥其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激活民间信用,推动企业间相互融资,为中小企业开辟融资新途径。
然而,目前的民间融资还处于地下状态,其不规范性和自发性特点导致其存在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和附带人情债等诸多弊端,特别是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也容易产生金融风险。同时,民间借贷由于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少属于君子协定,即便定有书面协议,往往也是要素不全,有效性差,有的甚至只有一张身份证作为质押,不可避免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甚至诉讼案件,并进而滋生交易隐蔽,风险不容易控制等问题以及非法融资和洗钱等犯罪活动。又由于民间融资没有正式身份,放款人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通较高,高利率运作模式也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成本,使小企业本来就紧张的资金链条变得更加脆弱。
因此,把民间借贷从“灰色地带”带到阳光下,给其合法身份,不仅便于监管部门对其规范,合理引导其发展,而且,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契约和法制的市场,可以预见,一旦有了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市场的活力会很快迸发出来,并在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占据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民间融资“阳光化”有利于保增长促消费
截至2009年1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已超过48万亿元,并且同比增长20%以上。一方面,储蓄率呈现居高不下的局面,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缺乏贷款支持。
长期以来,我国信贷市场是被银行完全垄断的,民间投资无法涉足其中。这就形成了一种怪现象:民间资金充裕而投资渠道狭窄。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人财富快速增长,部分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较早的个人更是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
另一方面私人财富投资渠道和资产增值途经相对狭窄,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部分资金持有者感到在银行存款尽管无风险,但基本上无收益,并且每年在贬值。
同时,由于资本市场波动大,股票、基金风险较大,国债发行量较小,资金充裕者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民间融资的合法身份被确认后,投资者即可以正大光明的用自己的钱贷给中小企业,通过收取利息获得回报。即使贷款出现问题,也只是股东的资本金受到损失。这种只贷款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一般不会形成大的风险。这样就能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信贷上来,不仅大大激发民营企业家投资热情,为金融市场注入资金活力,而且有利于转移和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民间融资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速度,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民间融资合法化后,将会大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民间融资在贷款涉及的范围、金额、利率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在正规金融机构顾及不到或因种种原因不愿考虑的中小企业信贷方面,民间融资可以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有助于国家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放开了民间融资还会给金融市场带来竞争压力,一方面促使各家银行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加快业务创新,带动银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规范民间融资的思考与建议
民间融资虽然可以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减轻广大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压力,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管理,我国当前的民间融资还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现实出发,采取“疏导结合”的方法,正确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完善有关民间融资的法规体系建设
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发展民间金融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建议以《合同法》、《公司法》等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正当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对具有真实的生产性或消费性支出背景,利率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融资可视为正当融资,而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融资活动应视为非法融资。此外,要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界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二)建立双重监管机制,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融资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分工协作,径司其职。金融监管部门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可重点监管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避免发生危及社会安定的“金融风波”;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尽快让“地下金融”即民间金融走上“地面”。
政府部门应着力于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可研究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扫除障碍。应积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各类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保持民间融资与正规融资统一标准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条例》正式确立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中流砥柱,我国有中小企业4000多万家,为我国经济贡献了60%的GDP,80%的就业岗位和50%的税收总额,但在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早期的报告显示,全国将近1/3的贷款,即14万亿人民币流向政府,其中30%―40%的银行贷款流向政府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是不匹配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正规金融组织的支持,转而寻求民间金融的支持,这就直接促使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但我国的民间金融产生发展一直处于自生自灭状态。《条例》的出台,无疑给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又叫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取资金,即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源于企业内部的资金投入,包括企业的收入和职工的集资;外源融资源于企业外部的资金投入,包括债券融资、贷款、投资和民间借贷。外源融资规模大、速度快、比较灵活,是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源泉。
(一)民间融资畸形发展
中国社会科一学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手中积蓄了大量的财富,但是在2008年以后,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民间资本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大量涌向了房地产甚至“钱炒钱”的投机领域,推高了房地产泡沫,这时的民间资本没有流向实业领域,而是流入到投机领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金融风险。总的来说我国“民间资金多,投资难”。 由于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我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
(二)中小企业债券发行难
发行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市场是有风险的,国家为了确保金融安全,规定企业在发行债券时受一系列条件约束,再者,由于调整我国债券发行关系的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公司法和证券发规定的发行标准过高,对信息披露要求比较严格,一般的企业是不允许进行大规模融资的,也就是说过高的门槛致使中小企业在债券融资这条路上举步维艰。
二、中小企业发展离不开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有其自然的道理,中小企业主在创业初的资金大都是靠自己的积蓄,数量有限,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大都要靠借贷。在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后,中小企业为谋求发展就必须进行扩张,需要购置土地、机器设备,技术创新,产品升级等,而自有资金无法满足需要,急需向市场融资。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民间金融是其除正规金融之外的重要资金补足渠道。民间金融机构在信息、担保、交易成本等各方面具有正规金融不能比拟的相对优势在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信息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中经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借款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违规乃至违法的行为。而民间融资,由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是由于信赖关系而形成的借贷关系。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二)担保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另外,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这样就成为一种无形的担保。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无形担保机制的存在,使贷款人在经济制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制裁方式,从而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三)交易成本优势
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融资具有需求急、频率高、规模小的特点,这都要求金融机构的运行必须是低成本的。一般民间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而且民间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转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也相对较低,民间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种种创新,也节省了交易成本。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没有法律调整,借贷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即便《条例》已经确立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但是由于法律位阶较低,加上受传统观念和政策的影响,民间融资还是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这不仅难以有效规范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间融资的风险,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
金融监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注重在行政许可审批阶段对申请主体的形式审查,而不能深入资本市场调查分析民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和运行态势,促进、引导民间融资的良性运行。在监管模式上,我国金融业现在主要实行分业管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这种监管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
四、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建议
(一)法律理念层面的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入世后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融资自由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对其从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会使民间融资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以金融自由的回归作为其基本的价值追求。这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出于对宪法所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在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和民间融资组织自的基础上,金融主体的行为方式将不再完全听命于政府的指令,而是通过立法以权利的形式确立相应的融资权利类型,赋予公民享有支配和使用自己资金的权利、以自己的财产投资盈利的权利。
第一,以融资自由为先导。由于现有民间融资法律规制主要表现为强制性法律规范,金融自由的回归则从另外一种角度要求更多地为吸收任意性规范,倡导金融“自由化”,消除金融垄断,消除一切妨碍民间融资交易活动的人为障碍及强制性规范,包括存款、贷款利率等利率的市场化,低门槛的进入措施。政府不要对民间融资市场的自然运行过程加以过多的干预,不越权干预个人的融资活动,制定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只在当民间融资活动明显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时,才能事后加以严惩。
第二,倡导权利公平配置。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理念转变不仅仅要有效率地配置金融资源,同时也应该公平地配置权利资源,追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尊严和利益都得到有效地维护。通过鼓励、引导、规范和监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重视对弱势金融主体和强势金融主体之间巨大的利益差额和风险比例的协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享有相对公平的融资机会,公平保护市场主体获取金融资源的权利。
(二)法律制度层面的法律规制
民间融资的存在打破了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现阶段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预警系统和信用体系成为现阶段发展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任务。
第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激活民间借贷,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领域。要通过立法,向民间资本开放投资领域,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均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并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待遇;要通过立法、修改现行法律中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严格限制,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法治进程,按照利率市场化的要求由市场根据各种市场因素来决定利率的大小,充分发挥利率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投向中小企业。
第二,完善金融立法,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化。由于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具有重要的功能性作用,国家应给予其合法地位和合理的市场份额,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逐步实现民间金融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金融体制内来调整,以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条例》正式确立了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而《实施细则》进一步延伸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
第三,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通过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的良性运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和信息公布机制,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预警制度。银监会、证监会以及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给民间融资一个干净的外部环境,为中小企业顺利地从民间这个渠道融资提供条件。
第四,建立信息监测和征信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由于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担忧,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都不愿公开自己的借贷行为,监管当局很难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信息,对融资规模和资金流向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给金融稳定带来了难题。因此,政府在明确了民间融资监管部门的前提下,可以分设一个机构来专门对信息进行监管预测,分析民间融资的现状,及时掌握民间融资市场的变化情况,为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五、结语
民间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中小企业,制约其生存和发展,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难问题,同时又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符合全国经济发展的政策。民间金融以其自身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它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重要来源。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的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存在着风险和隐患,因此,政府应大力改善民间金融,引导其走向规范,使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机构和谐发展,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的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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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来源:2011年河北省保定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指导计划《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软科学),课题编号:11ZR007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两种,即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前者是企业内部融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收益;后者是指企业从外部融通的资金,又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以内源融资和间接融资为主,在中小企业自身经济实力有限、经营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内源融资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而间接融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规避经营风险,往往对中小企业存在“惜贷”心理。直接融资尽管可以有效地聚集社会闲散资金,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和入市门槛限制,造成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而作为非正规的体制外的民间融资,由于信息对称、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等自身优势,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对象。但是,我国目前有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还远远不能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亟待完善。
一、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现状
从我国现行立法层面来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部分构成。
(一)法律层面。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第17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其作为中小企业的基本法,总体规定了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关于债券发行的内容、《公司法》降低上市门槛的规定,都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
(二)行政法规。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第13条规定: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确保金融市场安全,也了数量较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例如,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金融立法。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这不仅难以有效规范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间融资的风险,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除《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就民间借贷问题做简单规定以外,金融法领域涉及的三部最重要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均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不清。我国长期的金融特许制度所形成的思维逻辑,在于凡是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均视为非法。而由政府垄断金融资源的配置权力所带来的所有制歧视和低效率与市场经济的初衷相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在促进资金资源配置与利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已肯定了“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确认,致使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活动至今仍未获得合法的地位。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金融监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注重在行政许可审批阶段对申请主体的形式审查,而不能深入资本市场调查分析民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和运行态势,促进、引导民间融资的良性运行。在监管模式上,我国金融业现在主要实行分业管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这种监管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此外,监管手段和技术的落后,难以获取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真正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民间融资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途径,国家必须在制度层面确认其对正规融资的补充作用,在法律上明确区分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加强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督和指引,同时也要针对民间融资的弊端进行法律防范。
(一)完善金融立法,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化。由于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具有重要的功能性作用,国家应给予其合法地位和合理的市场份额,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逐步实现民间金融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金融体制内来调整,以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规划理论是由国有金融机构垄断金融资源,为占据市场绝对份额的国有企业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而如今中小企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必须转变区分所有权性质的僵化思维,消除资本歧视,促进自由竞争,以疏导的策略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实现民间融资合法化,构建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组织,涉及诸如产权、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当务之急是国家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进行重新修订,增加民间金融主体资格的整体性内容。在条件成熟时,针对民间金融组织出台专门的单行立法,明确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机制以及资本充足率、持股比例、风险防控机制等等,从法律上赋予民间金融组织的主体地位。同时,打破金融垄断,营造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完善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稳定、便利的资金服务。
(二)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目前在法律层面还存在模糊地带,在缺乏明确区分标准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容易陷入法律的,因此有必要明晰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
非法融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类行为。非法集资在刑法上没有对应的罪名,主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在客观上都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都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旨在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后者具有非法所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在实践中非常容易与民间融资混淆,可从以下几方面区分:从资金用途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有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集资诈骗是骗取资金并以后来投资者的资金维持骗局,企业自身并没有可盈利的实质性项目;民间融资则有正当的、能盈利的项目。从资本收益来看,非法融资所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民间融资基于正常的经营流通,由于必须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给投资者的利息必然有限且比较合理。准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标准,有利于肯定和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通过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的良性运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首先,确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主体。我国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监管主体,两者合理分工,共同合作;其次,改进监督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尽量减少行政直接干涉金融市场的力度,尊重价值规律,重视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发挥服务职能,主要依靠法律手段间接调控,提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行为标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工具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和信息公布机制,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网上运行,切实提高监管效率;最后,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预警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持续性发展有着深远意义。一方面通过风险预警可以防止中小企业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非理性过度投资;另一方面可以保障资金供给方的经济利益,在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情况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债权人基于对信息的充分掌握,能够依据风险预警标准对投资风险作出更科学的判断,并及时调整投资行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风险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各种风险可能性,并进行追踪分析,预警信息要及时,对中小企业数额较大的民间融资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具体防范措施,供监督部门和融资主体参考。
(作者单位:1.河北金融学院;2.保定十七中)
主要参考文献: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是一个基于规模、竞争、地位等差异的相对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外延也会不同。本文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主要是从经济生活中的竞争实力以及企业自身规模对于融资的难易来把握的,具体来说,是指那些在市场中,资金和信息的取得、市场影响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规模较小的企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融资问题。从融资方式上来看,企业融资有内源外源两种路径,内源融资源于企业内部,包括所有者投入、企业留存收益和职工集资;外源融资源于企业外部,具体包括债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和民间借贷。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单靠内源融资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便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离不开的融资方式。然而,中小企业也面临着外源融资的困局:首先,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困难;其次,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上并不一帆风顺;再次,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而言,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中小企业不仅要面临既往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还要承担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起的金融危机的持续发酵以及国内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因素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企业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明显提高,不少微小型企业因资金断裂而被迫倒闭。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积极影响
1、民间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局
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往往是资金不足,民间资金的融入为一些求贷不能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缺失,拓宽了融资渠道。
2、民间融资优化了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
民间融资方式是一种当事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由于地缘、人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所投项目有全面深入了解,有利于优化自愿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民间融资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服务水平
民间融资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缺失,凸显了民间社会的活力,环节了中小企业资金的不足。同时,民间融资还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竞争压力,促使金融机构提升自己的服务理念和内容,加快业务创新。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不利影响
1、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对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
由于民间融资的天生缺陷,导致其存在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小、附带人情债等诸多弊端,特别是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也容易产生金融风险。同时,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可能会引发非法集资现象,致使部分社会资金被高利贷利用,扰乱金融秩序。
2、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民间金融的利率机制很灵活,可以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借款人的自信水平等制定出与承担风险相称的利率、然而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在银行获得房贷的不利,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高于正规金融的官方利率,甚至不乏高利贷,这势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使原本就实力不济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负债风险。
3、民间融资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等特征,大部分资金容易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当民间资金的配置与国家产业整体经济政策相抵触时,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就难以实现。
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融资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既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减轻了广大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压力。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民间融资仍存在许多弊端,因此正确规范地引导民间融资,是促进民间融资以及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所必须经历的路程。
(一)进一步完善民间金融立法,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正当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对非法金融的界定,对具有真实的生产性或消费性支出背景以及利率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融资可视为正当融资,而对以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的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融资活动应视为非法融资。
其次,应尽快制定有关民间金融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其有序发展,杜绝非法、恶意的民间集资行为。当民间金融交易规模扩大、组织化程度提高、不再具有信息优势和降低交易成本优势时,应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的制度体系。
再次,要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益、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界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
首先,民间金融协会应当为民间金融交易双方提供完善的市场运作规则,并制定相关的自律性规则来维护民间融资的良好发展。同时,各类民间金融组织在承认并接受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性规则的前提下,可申请成为市场主体,开展融资活动。
其次,因为民间融资的地区性差异,各地银监局科根据相关民间金融立法及本地实情请求相关立法机关制定民间金融法规,审查批准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建立民间金融检测系统,为国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支持。
(三)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许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在于管理不规范、财务不健全、信誉度差等。因此,中小企业在外部法律环境改善的同时,中小企业应当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从而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同时,政府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等级审核机构可简化手续。
参考文献:
当前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中小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一环境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从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依然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还依然处在弱势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的民间借贷依靠着自身的优势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帮助,在这一发展背景下,加强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的类型上来看,主要有低利率互助式贷款以及较高利率水平的信用贷款,和非正规中介贷款。民间借贷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主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要比法定的贷款利率高,并以信用贷款为主,这比较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由于中小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但是民间贷款以信用及信息作为基础,所以就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再者就是民间贷款自身的普遍性,这一贷款的方式在我国的借贷活动中较为常见,现今民间借贷已经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再有是民间借贷信用形式已经逐渐向着契约化的方式进行转变,并根据资金用途实行利率差别定价。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问题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多样的,并且个人信用对其影响较为突出,融资的方式比较灵活多样。但从现今的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来看,还存有诸多问题,主要是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来获得资金的支持。由于中小企业在发展规模上相对比较小,对于市场融资的要求还不能达到,上市的希望比较小,故此诸多中小企业只能够依靠债权优势进行融资。
另外,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还体现在制度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正规的金融机构在贷款上有着诸多限制,所以对中小企业的借贷而言,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抵押担保的形式,但在实际中中小企业在这一要求上不能达到,所以就造成了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再有就是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着问题,主要就是财务管理上没有规范化,以及在产权上没有清晰化,一些中小企业的信用相对比较低,在违约率上要远远高于大型的企业。这就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相对比较困难。
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成因及民间借贷对其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来看,造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中小企业的融资信息不对称会对融资造成影响。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率相对较低,普遍存在着信息缺失的问题。所以中小企业需要资金的时候不能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企业经营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对中小企业的自身经营能力以及信用水平就不能得到有效证明。并且由于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因素还比较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另外,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影响因素还有信用能力层面的问题原因。主要就是由于企业的制度不规范以及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规范化,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比较严重等。再者就是内源融资能力层面的原因,由于在私有产权的保护上相对比较缺乏,就造成了中小企业在产权意识上也比较缺乏,产权存在着不明确问题。而从外部的因素来看,国有金融机构对所有制的歧视以及信用担保体系还没有完善,抵押担保贷款很难得到实现等。再有直接融资的渠道上还没有得到建立,中小企业的缺位状况较为严重,法律法规与管理机构不健全,法制环境差,信用担保体系与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等。
在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发展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从正面影响效应上来说,民间借贷对资源配置优化的功能有着重要体现。民间借贷双方都有着信息优势,就成了资金配置小范围扩展的有利条件,这也成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一基础上,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和利率的弹性都有着其自身的发展特征。另外,随着我国的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其成为和正规金融机构互补的一种微妙关系,对民间的闲散资金的聚集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将其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进行配置能够有效促进经济的增长。
其次,民间借贷对市场的调整功能也充分显现。主要体现在是通过利益驱动作为重要的发展基础的,从而才能够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进行金融活动,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能够有效填补正规金融所不愿涉及的资金需求缺口,对金融市场的实际需求也得到了有效满足。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由于在借贷的范围上比较有限,并且在借贷者和被借贷两者的关系都相对比较紧密,故此,这样就能对资金的借贷者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以及动态跟踪,这也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所不能达到的。
另外,从民间借贷的发展来看,其对中小企业也存在着一些负面的影响,由于当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得到有效完善,这就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带来了问题。所以在这一情况下就比较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再有是利率要比正规的金融机构要高出很多,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对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有着诸多不利,在监测的难度上也有了增大,从而就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监测的对象比较难以选择,各金融机构的协调方面也比较困难,最后对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增加了。
三、中小企业融资在民间借贷影响下的发展策略
第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在民间借贷影响下要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就要能够从多方面实施完善策略。首先就是要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上要加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阻碍因素是多方面的,所以这就需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管以及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将企业信用意识加以提升,以便在融资条件上得以改善从而获取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与此同时在金融体制改革层面也要能够进一步的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要能够创造有利条件,在此过程中银行要能起到中间作用对民间借贷的状况及时了解,开展个人委托业务等。
第二,对相关的法律要进一步的完善,要能够正确的对待民间借贷的合理性,要能够从法制观念的高度对民间借贷的发展持正确的态度,承认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当中的合法地位,并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发展活动的平台。民间借贷也能够通过书面合同对约定期限以及担保等事项进行明确化。要能够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同时也要对民间借贷的范围加以界定,并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
第三,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并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的合理流向。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对民间借贷的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还没有得到完善,所以可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通过不同的手段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要能够明确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和其自身的职责,构建民间融资监测登记制度,还要能够强化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得到强化的同时,还要能够加强对行业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提高参与方的自律性。
第四,要鼓励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间的合作。由于两者是天然互补关系,两者的合作能够改进金融的整体效率,所以需要积极的创造条件来建立民间金融以及正规金融间的联接,从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的宽泛业务网络及信息,对金融产品的供给提供方便。另外就是要能够强化政府引导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逐步的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走向规范,降低对金融的准入门槛,引导一些小规模私人钱庄和民间的资金参与到农村信用社以及相关正规的金融组织机构中去。
第五,对信息沟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能够对中小企业的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规避,需要在信息的沟通范围上进行扩大化。主要就是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从而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服务环境,并要能够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在信用环境的营造上得以保障,并要及时的公布民间借贷监控的数据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要能够从多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征的了解,以及和市场发展相结合,将创新意识在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间得到有机结合。也唯有把民间借贷层面的发展通过创新的途径加以实现,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这一问题。为此,中小企业要能够在融资的渠道上加大拓宽的力度,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最终才能推动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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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渠道狭隘
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都受到相当大的阻力。先看股权融资,中小企业发行股票融资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在主板上市的大都是商业模式新,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大中型企业。再看债券融资,其按渠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类: 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民间借贷。发行企业债券在我国是被严格控制的, 不但对发行主体有很高的条件要求, 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目前只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发行了企业债券。对中小企业来说, 发行企业债券是不现实的债权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希望通过银行贷款来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 然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却更愿意给那些资金实力强、规模大、有政府背景的大企业贷款, 而把急需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2.中小企业信用歧视,相应法律保障条款缺失
中小企业具有效益不稳定和市场风险相对较大的特点,同时中小企业的信用度普遍较差,办理抵押等手续繁琐复杂,同时固定资产少,资产流动性大,不足以抵押,这些都造成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危机,致使正规的银行贷款困难重重。而新形势下,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条文和保障措施依然比较匮乏,例如放宽对于中小企业进入基础性,利润较为稳定行业的限制,或是减轻企业赋税等。
(二)内部原因
1.诚信经营上的负面社会效应。中小企业经营规范程度低,财务不透明,随意性强等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加之多处于创业阶段,对其绩效评估只能通过预测未来而不是审查历史,经营效益也难说稳定,可抵押资本实力又弱,这些都构成银行放贷所必然顾忌的风险。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借贷方企业行为中潜在的道德风险直接关系到还款的安全性。而一些中小企业发生的不良贷款现象让银行积极开拓放贷不足、谨慎“规矩行事”有余。这一现状实际上反映出中小企业与银行间在信贷业务上的信用缺失而在现阶段又没有一个完整而有效的担保体系来弥补,分担银行放贷风险的集中性,势必导致大多数中小企业面对以银行为主导的信贷市场只能望梅止渴。
2.核心业务和产品不具科技创新含量。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基本上集中于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玩具制造、服装、旅游、零售等行业,大都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品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低,可替代性高,缺少市场竞争优势,易受外部环境影响,看不到发展前途。还有一些企业不专注于主业,热衷于投机房产或金融业务,“以钱生钱”,徒增经营风险。没有稳定而强势的业务来支撑高成长性,则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就难以对任何投资、借贷方形成吸引力。应该说中小企业自身的诚信经营和核心业务上的缺陷是造成其融资难的主因。
二、 民间借贷市场
中小企业是民间借贷资金的主要需求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以其灵活快速的决策机制,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建设队伍一支重要的力量,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作出巨大贡献,在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应用新技术和增加政府税收收入方面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7年以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成本上升,人民币汇率调整等问题许多中小企业经营举步维艰,2011年的央行六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更是雪上加霜,政府支持力度相比之下捉襟见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很多中小企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不得不停工停产,甚至破产倒闭。
民间借贷资金供给者方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主投资者和“影子银行”体系。小额贷款公司通常由一定的家族式管理运营,企业规模小,拥有一定资金储备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企业主投资者则是由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同时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影子银行主要指信托公司将企业所需贷款的项目“打包”处理成理财产品,由银行主导设计后发行,向投资者筹集资金。
民间借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 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在民间借贷发展的过程中,其高利率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不规范性也对社会安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加以规范和引导,使其既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发挥作用,又能健康发展。
三、 完善民间融资体系以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一)法律框架是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保障
目前,我国正规金融的监管是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关民间金融的监管机构一个是打击非法集资的办公室,另一个是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办公室。其实,对于民间金融,无需设立一个主管机构,以免统的过于僵化,让本来属于地方性的民间资本丧失其市场经济的活性等特点。真正需要做的就是健全法律制度,让其在充分意识到法律的框架下自由运行,而不是把风险控制集中在类似高利贷事件发生之后的处理和打击非法集资上。
(二)完善民间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机制
民间金融机构以其灵活的资金运作能力而存在,但是相对的高额利润驱使着它不断累积着背后的信用风险。只有规范的信用评级机制能够同时降低借方和贷方的风险,为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运营提供保障。这套机制应该配合民进金融系统的极大特点,着重于核心的信用评级指标,做到低成本,高效率,由第三方的评级机构直接公布。
(三)诚信经营和创新发展是中小企业的自立之本
中小企业要解决融资难题,先要从企业自身入手,坚实地树立诚信经营和创新经营的理念,构筑信用基础,从根本上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融资体制的改善创造条件。诚信经营规范行为包括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与信贷提供者和投资方保持合理透明程度的信息沟通,主动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杜绝发生任何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等。中小企业经营者应该充分意识到诚信是企业的长久之计,它需要在时间、精力、物质等三个方面的切实投入,在很多时候往往需要克服不正当利益的诱惑,独善其身,才能够使企业逐渐树立声誉,最终赢得社会的认同和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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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在经济结构的数量和产值上都占有相对的优势,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却一直受到融资困难的制约,这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的扶持力度不足有关。因此,中小企业利用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解决自身融资困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其发展过程中所必经的过程。而对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进行探讨,可以规范和完善民间借贷市场,为推动中小企业更好的融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一、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正面影响
1.民间借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使资金得到最大化的合理利用。民间借贷双方具备信息优势,资金的提供者可以更深入的了解中小企业的资金用途、经营状况、信用等级和投资的利益回报及风险大小等,从而选择更贴近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需求的项目给与资金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民间借贷在资金用途范围、金额和担保措施等方面更有弹性空间,其灵活性也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顾及的中小企业或项目,可以建立很好的互补关系,各取所需。此外,民间借贷可以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给急需资金发展的中小企业提供经济支持,可以很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2.民间借贷具有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功能。民间借贷的范围相对较小,借贷双方一般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密切的资金往来,这就使得资金的提供者对于借贷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督和动态跟踪,并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这也使得资金的使用风险大为降低。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于体制关系,很难改变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从而使对中小企业投入的资金风险加大,这也使得正规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顾虑重重。民间借贷因为有着这样的独特优势,所以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上有着旺盛的生命力。
3.民间借贷可以调节市场经济。民间借贷的核心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是建立在借贷双方的信用关系上,并以此为基础充分的利用市场导向,进行方便快捷的贷后动态跟踪,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需要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全面的评估,这延长了贷款的过程,而且对中小企业的贷后跟踪缺乏有效的监管,因此与民间借贷相比有自身的不足。民间借贷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有所顾忌的企业和项目的充分涉足,既满足金融市场需求,又有利于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
二、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负面影响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民间借贷的核心内容是追求利益,其建立的基础是在借贷双方的信任之上,很少出现担保物权和担保人的情况,这样就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隐藏了很大的风险。同时,民间借贷缺乏和正规金融机构一样的健全手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隐蔽性,政府监管部门很难对其产生应有的约束,这些都为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埋下了隐患。此外,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在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只能以民法或者相似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例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内容过于原则,从而导致在操作的时候容易出现法院处理决定不同的情况,这对最后的判决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2.利率过高,不利于中小企业正常生产和长期发展。民间借贷抓住中小企业急需资金发展,而很难获得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弱点,在利率上比正规的金融机构相应的高出许多,甚至会出现高利贷的情况,这就使得中小企业承受着巨大的借贷压力,如果企业运转不畅,很容易就陷入高利贷的泥潭而无法自拔,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同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使得一部分社会闲散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这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了冲击。例如中小企业可能利用归还银行的短期过桥资金来掩盖企业经营困境,使银行信贷的风险加大。此外,民间借贷多以短期形式为主,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在借贷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非法集资、诈骗和洗钱等违法的金融行为。
总之,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政策”和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给了民间借贷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但是民间借贷行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为企业的发展带来生机,也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对于民间借贷,政府应加强监管与合理引导,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服务环境,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使其真正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