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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最新动态大全11篇

时间:2023-08-11 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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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最新动态

篇(1)

【中图分类号】D922.28-4;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7-0225-03

随着“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两股浪潮的交织演进,金融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金融法课程,进而使得金融法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金融法教学呈现出千人一面的同质化特征,教学内容泛化、零散且恪守传统金融法的知识疆域,未能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以至于存在脱离实践诉求的现实倾向。本文置于金融创新视域下,审思金融法教学的弊病与局限,探究改进金融法教学的现实出路,旨在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寻求经验共识。

一、当前金融法教学的特点与问题检视

金融法是一个典型的跨部门的法规范群,内容涵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支付结算法、货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知识谱系可以类型化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由于金融公法与金融私法交织叠加在一起,学界关于金融法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論争,金融法到底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商法抑或是独立的学科未形成统一的认知。撇开金融法的学科性质不谈,如何在有限的教学课时(金融法课程一般安排36个课时)之内,有效地通过课堂讲解向学生传达有价值的知识信息,是金融法教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事实上,很多法学院校除了开设金融法课程之外,还普遍开设了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如何确定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之间的教学分工,破费思量。按照一般法学院系的做法,金融法教学总是按照“金融法总论—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样一条主线加以展开,内容的丰富性与课时的有限性决定了金融法之下二级部门法的教学不可能太深入,只能停留在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阐述以及对主要法条的解释,且以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与诊所教育较为缺失。特别一提的是金融法总论,这种金融法基础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高级形式在教学中被严重忽略,给人造成的印象是金融法总论的空洞化与碎片化。在这样的教学安排下,很多同学学习了一个学期的金融法之后,只是机械地记忆了一些规则,对金融法理念与精神实质的认识依然模糊不清。

上述金融法教学的特点反映出的问题非常突出,具体表现在:首先,教学内容过于泛化,缺乏重点,难以深入。金融法的二级部门法数量繁多,不一而足,如果面面俱到,只能停留在走马观花式的介绍层面,不可能过于深入。在金融法与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均有可设的情况下,这种追求大而全的教学模式毫无意义,纯属教学资源的浪费。如果以金融法总论为中心,将金融法的规范定位、历史发展、特色范畴、基本属性、功能价值、基本原则、主体类型、行为方式、权义结构、责任形态、体系构成加以拓展,同时辅以制度规则和案例,则有助于形成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的合理知识分工,能够深入到金融法的基础理论内部,教学的重点亦更为突出。金融法总论具有统摄分论、指导实践、学科自省的功能,其体系化构建并非学者们的自娱自乐,而是夯实基础理论的需要,也是学科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引。金融法教学有必要改变“重具体制度、轻基础理论”的传统模式,更多地将教学资源往总论上倾斜。当然,这需要学界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提炼和总结出一个科学、系统且“接地气”的总论作为统领,以此来破解学术研究中“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引领金融法学科发展再上新台阶。其次,教学方式过于陈旧,缺乏吸引力,难以形成课堂互动。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多数高校的金融法教学都是采用单一课堂讲授的方式,较少进行案例教学,更缺乏诊所式互动教学法。这种以规范主义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法条主义”,注重的是应试而非能力培养。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典型金融法案例不断涌现,对这些鲜活的教学素材视而不见而固守传统金融法教科书的僵硬范式,无异于闭门造车。最后,教学理念过于陈旧,缺乏突破与创新,不利于卓越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有的金融法教学,过于注重知识的单向传输,忽视了学生的自主性与创造性,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在自媒体时代,单向知识灌输的教学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亟待反思与超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教师的真正本领,不在于他是否会讲述知识,而在于是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他们兴趣盎然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综上所述,金融法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均存在较大缺陷,如何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法教学的影响与挑战

近几十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带来了金融深化和自由化,金融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技术、新工具、新业务、新组织,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生活的世界。进入21世纪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异常活跃,金融衍生品大量出现,银行发起—分销模式十分盛行,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异军突起,围绕住房金融制度的创新如火如荼,金融创新进入到了一个新时代。作为一种创造性的破坏力量,金融创新必然带来深刻的法律变革,而天生具有贴近生活和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以满足市场诉求和回应社会关切为己任的金融法,必然会通过理念更新与制度调适积极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面对与时俱进的金融法,如果教学的内容设计不进行及时更新的话,势必与实践相脱节。事实上,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浪潮已经对金融法教学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导致传统金融法教学所依据的知识载体不敷适用。目前,国内的金融法教材多达百余种,但编排体系大同小异,内容构造几乎雷同,且很多章节的内容被锁定在根深蒂固的观念误区之中,未能根据时代变迁与法治发展进行同步修订。以金融监管为例,多数金融法教材对金融监管的论述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认知层面上,热衷于相关概念的界定、金融监管特征的描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类型化区分以及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同质化表达,对于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运动的最新动态视而不见,对于统合监管、原则监管、轴式监管、激励性监管、嵌入式监管等21世纪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更是选择性遗忘。这场危机带给金融监管的启示在于,金融监管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体系要有适应性,金融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进而启发我国要改革和优化金融监管体制,牢固树立风险思维和危机应对意识,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强化行动的意愿。如果金融法教学对于最新的监管动态不予关注的话,无异于对学生不负责任。再以中央银行的职能这个知识点为例,现有金融教材几乎都是从“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四个层面加以论述,对于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法制变革浪潮缺乏关注,对于以G20为代表的全球金融治理视野下的中央银行重新定位缺乏敏感性,对于中央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新职能没有进行必要的论述。对于本科生而言,教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根据金融的最新发展对教材加以修订,及时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是教材编写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第二,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法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学的影响,如何回应科际整合的挑战成为金融法教学的一大难题。如果说法学注重稳健的话,金融学则具有敏感的特质,它总是率先对金融创新作出反应,将金融创新成果纳入自身的思想谱系并渐进性地作为自身的知识传统。传统的金融法研究偏重于概念法学、注释法学和解释法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偏重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两者长期处于割裂状态,但在新的时空背景下,二者需要从割裂走向联姻,共同解决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结构性难题。金融法教学承载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将最新的实践动态展示给学生,提高他们的问题意识,激发他们的创造性,这就要求授课老师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扎实的跨学科知识积累以及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逻辑分析能力。

此外,金融创新不断催生出鲜活案例,如何将其纳入金融法的教学流程,同样是个亟待思考的现实问题。例如,在讲到信托设立问题时,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作为我国收益权信托第一案是个绝佳案例素材;在讲到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时,海富投资对赌协议案是个绕不过去的经典案例;在讲到商业银行破产时,英国北岩银行破产案非常值得深入剖析。此外,互聯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发的争议案例、民间金融异化与扭曲引发的系列案例、大数据交易与区块链引发的新型金融案例均值得嵌入课堂教学之中。将丰富的案例引入金融法课堂,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准备,寻求案例与相关知识点的契合之处,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背后的法理与逻辑,将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高度,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金融法教学回应金融创新的路径展望

在金融创新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金融法制结构性变革的时点已经来临。所谓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不再是针对个别条文的修修补补,而是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而进行的理念更新和制度重塑。面对金融创新复杂而深刻的影响,金融法的教学模式必须作出改变,将应试导向型的教学理念转变为能力培养型的教学理念,更多关注市场,更多运用案例,更频繁地进行课堂讨论,将金融法课堂打造成为砥砺思想、启迪新知的舞台。为此,金融法教学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度变革。

首先,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为主线,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进行重新优化配置。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危机史,金融创新往往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线,金融监管旨在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但有时会诱发新的危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互动关系,也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和健康稳定的发展。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为主线,完全可以把金融法的知识框架进行有机整合。将这些问题穿插在教学过程中,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提高其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推广金融法的案例教学,强化金融法课堂教学面向实践的适应性。金融世界瞬息万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将鲜活的金融创新案例纳入课堂教学,可以极大地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金融法教学在关注境外国家和地区金融案例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国内发生的最新案例,通过案例讨论提炼金融法制的义理和精神,阐释金融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分析金融法制的程序与运作。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得益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数据库搜索的便捷化,操纵难度并不大。以炙手可热的互联网金融为例,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借贷、互联网保险理财、网络货币等领域出现的新案例不胜枚举,且多是由金融创新所引发,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到圆满解决。建议以学生为主体,由其进行案例搜集、分类,然后在课堂上分组讨论,教师进行点评总结,课后由学生以小论文的形式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普遍性采取案例教学,意味着金融法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都要进行相应调整。金融法教学模式的这一转变,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更能够有助于培育学生的求知和创新精神,促使其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提高其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金融法教学应当注意跨学科知识的运用,尤其是经济学(金融学),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作为科际整合的产物,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带来了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它不仅形成了开放的理论体系,而且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时至今日,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博弈分析、公共选择等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几乎可以应用到法学的每一块领域。金融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自然被裹挟到经济学“攻城略地”的历史征程中,法律金融学的发轫与勃兴无非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投射而已。走过了制度变迁与知识进化的金融学,不再偏安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之一隅,而是将视野拓展至了融资结构、控制权配置、股利政策、并购接管等领域。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下,金融法首当其冲成为经济学成功征服法学的“殖民地”和推行其方法论的“伊甸园”。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引入金融法的教学,能够摆脱从概念到规范的传统金融法教学思路,锻炼学生的交叉学习思维,拓展其知识范围和学术视野。有理由相信,经过金融法知识结构的重新配置、案例教学模式的引入以及法律经济学思维的运用,金融法教学将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课堂,实现蜕变,迎来新生。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税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页

[2]乔安妮·凯勒曼、雅各布·德汗、费姆克·德弗里斯:《21世纪金融监管》,张晓朴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序言第13—14页

篇(2)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经济发展。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法律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金融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篇(3)

 

 

一、银证统一的分业监管体制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 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 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 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 法律 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zations 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directly subordinated 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 经济 发展 。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 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 法律 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 金融 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 发展 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 企业 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 经济 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篇(4)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3-024-04

为在2020年左右将上海建设成为一个与我国经济实力与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2009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动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和监管协调,改进金融监管方式,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发展环境。同年9月,伦敦金融城了第六期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上海的金融中心竞争力排名比第五期时上升25位,进入前10,成绩斐然。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较快,而并不是因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具有很强的国际吸引力。事实上,上海的金融监管制度中还存在大量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发展要求的做法,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总体是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而且随着金融自由化和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其他国际金融中心正快步进行着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朝着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资本流动性的方向发展,如果我国的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再不进行及时调整,一旦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速度下降,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吸引力必将下降。

金融监管制度属于GFCI指标中最为世人所关注的一个内容,为更好地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提升上海的国际竞争力,本文建议从制度的效率性、竞争性、特色性和有效性等属性出发,改革(包括拟定)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本流动性、提升金融市场特色和金融安全的目标。这也符合金融市场的需求,因为金融机构通常欢迎维护市场稳定秩序,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信心的监管制度,而对导致金融机构成本上升的监管措施持抵触态度。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效率性改革

金融监管制度的效率性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监管效率,方便金融机构从事有关金融业务。金融监管效率低下容易增加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使得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为降低成本而逃离本国监管。以美国为例,由于金融监管部门众多且监管手段不一,美国金融机构的守法成本很高。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城市的国际竞争力。有关数据显示,美国的各种金融管理部门多达115个,其监管成本是采取了统一监管模式的英国的18倍之多。效率和成本的比较优势使得近年来包括英国在内的不少欧洲金融市场赶超美国市场。根据GFCI报告,伦敦在金融中心竞争力的排名上已经连续多次超过纽约,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金融中心。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监管权限的重合和争夺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过多的负担,而且也导致监管效率下降,拖延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进程。从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动态来看,美国也试图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整合分散的金融管理部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经过六年左右的实践,显现出与上述美国监管体制极为相似的现象,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为提高监管效率,上海建设金融中心应倾向于更多借鉴英国式的统一监管模式。在改革进程上,采取逐步整合的做法,适度实行功能型监管,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统一监管机构,实行综合监管模式。目前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关权力部门可以尝试让“三会”也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办公,同时,将某些监管权力直接下放上海总部,制度化“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使得上海总部不仅能够做到信息互享和监管措施互通,而且还“有权”办事,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中央决策。这可以使得分散的金融监管权在上海得到一定程度的集中,为今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大一统改革积累经验。

除了采用综合监管模式外,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采用原则性监管方式也是一种日益流行的,可以提高效率的监管方式。相对于非常具体的菜单式监管,基于原则的监管模式能够让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判断采取既满足监管要求又符合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形成更富有效率的自律监管。对跨国金融机构来说,与其在母国接受复杂而众多的条文约束以及不停的诉讼纠纷,还不如把业务主体转移到采取更为灵活原则性监管的国家。事实上,原则性监管方式使得英国伦敦、澳大利亚悉尼、我国香港等金融中心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大增。

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经常倾向对被监管机关实施菜单式的监管。菜单式的监管经常表现为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经营,事无大小,均需要获得监管机关的批准或认同,或者是监管机关仅根据菜单进行金融监管,而忽略了菜单之外的内容。原则性监管要求监管机关区分必须执行的监管标准,以及可以选择执行的监管指导,其优点是监管机关可以灵活地运用监管原则进行金融监管,而不受限于菜单式监管在范围和程序上的束缚。考虑到我国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管能力不强以及对菜单式监管的历史依赖,上海地区的金融管理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渐进式的方式逐步增加原则性监管的比重,先对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较好的金融机构进行原则性监管尝试。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原则性监管不表示菜单式监管不再使用;对有些内容(比如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和有些机构(比如风险较大和业务复杂的金融机构)就不宜采用原则性监管,而应采用菜单式监管或者增加对其的资本准备要求。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竞争性改革

金融监管制度的竞争性改革指通过改变金融监管制度来促进和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上世纪80和90年代英国进行金融“大爆炸”改革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使得英国伦敦的全球竞争力迅速上升。日本等国的金融改革则是在危机推动下金融立法机关为适应全球化竞争的产物,虽然被动,但也达到了提升东京金融中心地位的效果。

为达到提升金融中心竞争性的目标,各国金融管理机构都采取了合理放松金融管制,同时积极完善本国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做法。

放松金融管制可以迅速提升金融中心的国际竞争力,这与伦敦金融城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中的结论一致,该报告在经过调查后指出最影响金融中心全球竞争力的因素就是过多的监管束缚。各国放松监管束缚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放松金融机构的准入制度,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本国,扩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范围,聚集金融资源;二是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允许各类投资者进入有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在活跃金融市场的同时,形成规模效应,并通过市场的活跃再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形成良性循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可以尝试将有关机构和市场准入的审批权限由北京下放到上海;支持上海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壮大,加快其混业经营的步伐;制定出上海金融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细分投资者类别;对于法律没有禁止规定的新型业务,则应鼓励在上海地区“先试先行”。

放松管制的另一个效用是可以促进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程度高低也是金融中心活力的一个重要显现。但是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放松金融管制只是放松对金融业务非市场化准入的管制,而不是放松对金融风险的管制,也不是鼓励恶性竞争等无序行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还无足够能力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导向的审慎监管措施,还需要依赖一定程度的管制来达到监管目的。因此在放松管制的节奏和程度上,上海可以借鉴韩国为将首尔建设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的做法,设立独立的“放松管制工作组”,从公司营运、企业融资、投资者保护和违规惩罚等方面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梳理和评估后,有步骤和有目标地进行管制放松。

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上,除了传统的通讯、交通、生活便利等内容外,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内容应是如何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监管,降低金融市场上的公开信息(包括监管信息)获取成本,促进金融交易。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多数金融中心与本国的金融管理机构所在地重合,如伦敦、东京、法兰克福和巴黎等。这是因为靠近金融管理机构对金融企业来说,可以方便获取非标准化的信息以及便利进行业务公关,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效率。当然,也有例外。比如纽约、米兰和悉尼等金融中心与这些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就不在同一个城市。究其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因为这些城市本身是交易中心,对交易便利和效率性的需求吸引不少金融机构选择在交易中心城市落户;另外,借助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非标准信息的获取范围和速度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和迅速,使得一部分金融中心可以脱离金融政策的制定中心。上海是我国传统的金融交易中心城市,而不是金融管理机构所在城市,因而也无法为金融机构提供非标准化信息。2000年的一次调查报告也证实了金融机构选择落户上海的原因主要是上海良好的城市基建和经商环境,而不是其政策信息优势。为强化优势,改进弱势,上海一方面可以通过成立金融管理机构上海总部等方式,缓解其非标准信息供给较弱的现状,同时强调金融监管政策和市场规则的透明化,比如开设专门政府金融监管政策的网站和接待单位,方便公众查询和答疑,弱化其他政策制定中心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上海应继续加强其在交易中心方面的地位,比如增加其在交易结算方面的强势,吸引更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从事交易。

三、金融监管制度的特色性改革

国际金融中心是相对于国内金融中心而言的,它与国内金融中心的主要区别在于国际金融中心允许其他国家的居民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不受金融中心所在国的金融管理当局过多控制和干预,能够促进资金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当前世界最主要的金融中心无不都是境内外资金可以自由流动的市场,上海要在2020年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所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将是人民币的可兑换性问题。这落实在金融监管制度内容上,上海就必须制定出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外汇管理制度,吸引外资通过上海的平台进出中国市场。这是上海金融监管制度特色性改革的首要任务,也是上海保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的重要源泉。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人民币业务必将成为全球金融中心的重要业务;上海将成为人民币新产品的研发中心和清算交易中心,而香港则可以成为人民币的离岸中心,纽约和伦敦等成为人民币在北美和欧洲的交易中心。为此,上海应不断加强与香港、纽约和伦敦这三大金融中心在人民币业务方面的监管合作。

在上海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国际化的进程中,为显示自身的独特优势,上海还应进行其他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改革。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并没有现成的经验,而且在非政策中心地和非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注册地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本身就是一件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上海应着力发掘自身的市场和制度优势,形成投融资特色,吸引国内外资本的流入。不少处于第二或第三梯队的国际金融中心就是或者借助于区域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或者借助于自身市场的特殊性等优势而发展成为国际性或者区域性金融中心。比如,卢森堡在上市债券数量、市场筹资规模等方面就超过纽约和伦敦,居全球第一;马德里则在债券市场交易量上位居全球第一,首尔则在指数类衍生品交易量方面居世界前列。这些情况说明,如果上海需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其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除了要学习和借鉴伦敦、纽约等第一梯队金融中心的监管制度外,还有必要向其他特色金融中心取经。特别是在信息和通讯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不少金融机构都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而不用在地理位置上接近交易中心,这更加大了上海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挑战性。但是,如果上海牢牢掌握住了自身的特色金融市场和监管制度,比如发展具有区域优势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特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碳金融等“人无我有、人有我专”的特色金融产品,并在2020年前在某几个领域形成一定国际范围内的比较优势,那么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仅可以得到确立,而且还将得以巩固。在这方面,临国韩国首尔做得比较有特色。为避免追求金融中心建设的“大而全”,缺乏自身特色,韩国一开始就将首尔的金融中心地位定位为东北亚的资产管理中心,并以此为目标大力发展有利于吸引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特色金融业务,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我国的香港特区也正将金融中心的吸引力放到资产管理业务上来,要形成全球一流的基金超市。事实证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都经历了从最初的货币信用控制到金融市场监管,再到金融机构监管,最后到目前金融产品监管的发展阶段。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也不例外,其金融监管制度的特色性改革也应遵循这种趋势,将重点放在对特色金融产品的规范上。这也是次贷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方向。

四、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改革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手段是否完成了金融监管的目标,或者说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与收益比较。美国的次贷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外部性说明即便是金融发达国家,其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践也有待改进和加强,而作为一国,甚至是国际经济和金融市场晴雨表的国际金融中心,则应该能够对潜在的金融监管失效情况发出预警信号。

我国各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目标大多为投资者利益保护、金融机构运行稳定和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等内容。金融监管目标之间会发生冲突并造成金融监管措施之间的顾此失彼,而当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成为一个新的监管目标之时,就更容易与其他金融监管目标之间产生摩擦。其次,由于市场的国际化,国际金融中心会比封闭的市场更容易受到外部危机和风险的影响。再次,从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演变历史来看,随着一国金融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监管制度也需要相机而变,不同时期的金融市场变化不同,监管重点因而也会各异。次贷危机的教训是在各类微观金融监管制度中应加入宏观审慎监管的内容,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性。最后,金融监管制度本身是否达到了效率性、竞争性以及特色性等的改革目标,是否具有安全隐患等,也需要有一个定期的回顾和分析。基于以上理由,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有效性评价具有重大意义。

上海为提升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需要对有关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环境进行有效性评估和改革。前期可以参照美国模式从成本与收益角度评估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效果,并及时从被监管的金融行业中获取业界对监管制度的真实评价。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有效性评估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制度漏洞,还可以弥补我国一直缺乏对监管制度进行得失评估的制度缺陷。后期通过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评估,上海应尽快地建立对危机或市场失效情况等的预警系统,在金融危机中及时调整各类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为金融中心的长盛不衰打下扎实的制度基础。

五、结语

早在2006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十一五”规划》中,上海市政府就明确了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同时,必须要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和体系。当世人都在关注聚集在上海的金融机构数量、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以及金融市场交易量等硬指标之时,完善上海的金融监管制度等软指标也应与时俱进。为实现在2020年左右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宏伟目标,上海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充分考虑和评估监管制度的效率性、竞争性、特色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在制度的效率性改革方面,上海应积极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和原则性监管方式;在制度的竞争性改革方面,上海应融合国际金融监管趋势,逐步放松不必要的金融管制,同时加强上海在信息流通和披露方面的要求,积极参与中央的金融监管决策;在制度的特色性改革方面,上海应完善人民币国际业务和有关外汇业务的规范,并以此为契机,率先制定出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规则;在制度的有效性改革方面,上海应不时分析监管制度的成本和收益对比,分析监管制度与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之间的相互影响,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评估有关监管制度改革的成效并及时向相关政策制定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中国金融改革的主要权力都集中在北京的现实情况下,在上海进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看似不可能,但是上海必须要抓住建设金融中心这个契机,尽量利用本土和市场优势,改善自身金融环境,在监管制度改革方面做个“先吃螃蟹”的城市,既有利于自身发展,也可以为今后中国金融体制的大变革积累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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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6-0042-03

一、次贷危机对混业经营的影响

(一)次贷危机形成系统性风险的原因分析

次贷危机始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生活中“滞胀”的长期存在和金融“脱媒”问题的严重化,美国逐步放松了金融管制,其金融机构逐步拓宽经营范围,打通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防火墙”。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以后,美国改革了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间的新的监管模式,学界称之为“伞形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然而,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在金融业高度混业经营并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监管制度的安排无法有效监管金融市场,甚至有可能因为其内部的协调和分工不明确而延误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利时机,致使金融体系风险进一步累加而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了系统性风险以危机的形式爆发。

因为这种混业监管模式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首先,最大的真空就是各部门的监管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监管重叠和盲区。不仅如此,美国的监管机构太多,之间的权限多有重叠。其次,在监管重叠的同时,监管盲区也不少,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其进行监管。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监控。

(二)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得益于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然而,当前我国多家大型公司所陆续披露出来的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国际金融市场失误而导致巨额亏损的惨痛事实,再一次说明了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

因此,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只有继续深化金融体系改革,推动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发展,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也只有如此,我国的经济增长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支持。

二、我国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一)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和挑战

1.商业银行之间发展不均衡,金融市场竞争还不太充分。我国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呈现比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在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尽管有100多家中资银行,但能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只有四大商业银行和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

2.银行业综合竞争力仍然相对较弱。国内银行本身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在国内需求不足仍未明显缓解、金融开放步伐加快、国内外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正面临多方挑战,亟需更深刻的变革。从1000家大银行排名看,我国银行业在税前利润、利润增长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营效益的指标排名中都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3.业务发展仍处于传统金融业务阶段,未能完全实现向现代金融业务的转变。目前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实现了从传统金融业务向融存款、贷款、投资、证券、保险业务一体化发展的现代金融业务的转移。而我国银行业的金融业务品种和盈利模式仍然较为单一,主要利润来源仍然是存贷款利差。如不加快业务模式创新,有可能进一步拉大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距离,不利于自身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二)混业经营的客观优势

1.混业经营有助于增强银行业竞争力。如今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过于狭小,制约了盈利能力提高,限制市场竞争力。加入WTO后,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银行中有一大部分是世界上著名的综合性的全能银行,它们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都有着很大优势,其本身经营的多元化带来的高抗风险能力给国内商业银行业造成很大威胁,打破分业限制有助于国内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2.混业经营有助于分散银行业风险。在混业经营条件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相互融合可以产生优势互补、连动效应,依靠业务交叉而创新的中间业务来实现多渠道获利,以此提高金融体系的整合度。同时,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实现金融资产的多元化,可有效地分散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

3.混业经营有助于金融创新。发展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风靡全球,突破了金融业多年传统的经营局面。非银行金融机构依靠金融创新逐渐发展壮大,而商业银行则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在金融创新方面没有大的作为,其经济效益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强有力的竞争下出现普遍下滑。而企业为了分散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也越来越偏向于直接融资,造成了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规模逐渐缩小,利润下滑。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可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组合,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4.混业经营有助于对资金的有效配置。混业经营可以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在金融业激烈的竞争中获胜关键在于能否为客户提供快捷、便利、高效、准确的服务并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所以从范围经济学和社会成本的角度考虑,混业经营确实是适应客户需求的一种主流趋势。而科技的进步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更促进银行业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

三、循序渐近推进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对策

(一)审慎推进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建设

从国内外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实践过程来看,“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行业金融风险的传染,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此外,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综合经营,但当前还不宜允许产业集团直接或者间接同时控股多家金融机构。

同时,针对试点的综合经营金融集团的主业优势特征,要加强主监管制度的建设,加强对具有跨行业交叉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功能监管,加强风险“防火墙”建设以控制金融集团内部风险的交叉传染,并建立以控制关联交易为核心的综合经营监管制度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

(二)完善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要合理确定金融发展目标,体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立法理念;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核心业务下的混业经营;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业务范围、内部管理、行为规则、监管模式、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保持与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的衔接;充分满足我国入世后的要求,完善与WTO规则和金融监管国际管理相吻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业性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三)继续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公司制是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形式。而建立现代金融控股公司是当前稳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最佳选择载体,控股公司是一种更加复杂的利益聚合体,只有建立有效的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处理好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有限政府的理念,积极培养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并直接参与某些方面的银行监管。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力量的作用,弥补中央金融监管力量的不足,还应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

要合理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统一披露信息的文件格式,并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虚假信息泛滥所造成的金融秩序混乱。在法规中,要规定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持续性地提供重大信息,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信息,以及发生重大变动的临时信息,以使相关利益人能持续、公平地获得有价值的信息。金融监管机构要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信息的完全真实公开并禁止信息滥用。同时,监管机构也要增强监管政策调整的透明度,让金融机构、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监管当局的最新动态,及时评估政策变动对自身的影响程度。

为了及时、有效识别和预警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与有关经济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公示和惩处制度,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并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的检查,加大对金融机构会计、统计、审计打假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理。

(五)推进混业经营必须与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相适应

混业经营模式发展结果是不能预先设定的,必须与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市场主体的特征相适应。应当看到,长期被业界和理论界视为混业经营模式显著优势的“规模效应、范围效应、整合效应”,在不同的金融生态可能会带来同一综合化经营的不同经济影响。就中国的现实而言,金融领域内的区域不均衡和结构不均衡长期存在,农村金融服务发展滞后,直接融资渠道空间有限,低端金融消费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而高端金融消费需求尚处于萌芽阶段。从现有制度来看,中国还不完全具备实施混业体制的环境,资本市场不健全、信用环境较差、法制基础薄弱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我国短期内还不能直接转向混业经营、混业管理, 在推进混业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更应该结合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逐步、稳健推行混业经营发展。

参考文献:

[1]秦厉.邱群霞.中国银行的制度变迁[J].金融观察,2005,9

[2]王玮.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与发展模式建议[J].技术与市场,2007,1

[3]周小川.稳步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J].银行家,2006,7

[4]谢群.现阶段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制度探析[J].现代商业,2008,2

[5]李颖.我国金融业混业发展趋势.[J]金融投资,2006,9

篇(6)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金融行业一直都在发展过程中,虽然金融行业的发展状态非常好,并且会长期处于这样的发展状态中,但是我们应该抱有一种风险意识,所以我们要在其发展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任何不足之处都要及时做出改正,对于一些有缺陷的制度要及时完善,并且要定期分析国际金融态势,根据国际间的最新动态及时做出调整和创新,如果一直故步自封不作出改进和创新,那就会降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甚至会导致发展过程出现问题和阻碍。 

一、推进中国金融的市场改革的几项措施 

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市场也逐渐得到完善,因此加大对金融市场体制的改革已成为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基于此,下面就对推进中国金融的市场改革的几项措施进行相应的分析和研究,以便能够不断优化我国金融市场。 

1.1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措施 

利率在金融业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 资金的成本,并且在市场中会随着相关信息的变化而变化,比如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就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在我国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对利率一直持有一种相对保守的态度,其相关政策的实行都比较固定,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中并不合理。在利率改革实行过程中,确定基准利率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我们需要改变国债总量管理的模式,将其逐渐转变为余额管理的模式,这样才能更加科学的进行管理,使国债的市场化程度有所加强,这样才能为利率改革做出有效的参考基准,有助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变得更加快速高效。 

1.2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措施 

汇率市场化的想法大约在二十年前就已经被提出了,当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利用浮动汇率的形式进行管理,其主要的矛头或者说针对对象是美元。另一个方面是一篮子汇率模式的形成。最后是在这些基础上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相关学者曾经指出,像奥运动之类的国际性活动是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非常好的一个机会,所以在今后有类似活动举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抓住机会。 

1.3提高市场投资者的参与度 

提高市场投资者参与度这个工作必须要从长计议,一步步扎实的进行,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这一目标。首先我们可以先着眼于银行,我国的大部分银行仍然是国有的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因为有国家政府部门的支持,所以是发展最为迅速的,但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另外一些银行也逐渐发展起来,拥有民间很多的资金,利用这些资金,银行也可以进行很多的金融活动。 

二、改善金融监管模式的相关措施 

2.1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人民群众是金融行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所以金融行业想要有更好的发展就一定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这样才可以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机遇。由此可见,不论是银行也好,还是证券行业或者保险行业,都应该为人民群众服务,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金融行业对人民群众权益的维护工作做的并不到位,导致这个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第一是我国相关机构缺乏经验,其次是中国金融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他们几乎都是国家所有,所以当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一定是国家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自然不会受到主要的重视了。所以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非国有型金融机构的数量,一定要做到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2.2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部门在执行其权利的时候必须要遵循市场的基本规律,并且要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引导市场本身参与到监管工作中来,这样不但可以节省监管的成本还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要增加金融行业信息的透明度,准确并且及时的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让整个市场都能了解到金融业的最新发展态势,形成一个自觉监督的体系,促进监管工作更加高效的展开,这样还能提高金融机构对监管的接受度,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2.3实现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监管同步 

想要获得高效的监管效果就一定要把监管工作与金融行业的发展相结合,监管过程并不是单一的监管,而是监管与被监管互相结合的过程,也就是说监管者在实现其职能的过程中一定要与市场的发展同步,这样才可以在实现监管的同时完善制度。市场想要持续稳定的运作就不能没有监管的过程,目前我国整体的监管形式仍然是分业监管,不同的金融行业有不同的监管机构,这样的体制是存在很明显的缺陷的,因为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监管主体不一样,所以他们之间缺少信息交流,互相之间的经济交流就更少了,这样一来会减少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利润,阻碍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金融和经济间协调发展的相关措施 

金融和经济之间实现协调发展,是推动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此,下面本文就对我国实现经济跟金融之间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3.1减缓我国的投资增长速度 

我国在过去的几年中一直保持着稳定的投资增长率,按照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态来看,我国投资的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的状况不相符,具体来说就是经济发展跟不上投资发展。造成这个结果主要是由于我国新上的项目太多,这样就导致了投资率迅速上升,今后我们适当要提高新上项目的要求。这对我国金融行业来说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所以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投资发展状态,不能盲目的追求速度而忘了发展的质量。 

3.2适当加大银行信贷的门槛 

虽然我国每年都会对银行信贷的数额做出详细的计划,但是到年末统计的时候我们就会发展,实际的信贷数量会超过预计数额,并且超出的金额比较大,甚至出现半年信贷数额就达到了全年的计划的情况。信贷的要求过低可能会导致贷出的金额不能全数收回,给银行带来实质性的损失,减少银行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度,并且信贷超额对金融行业资金流动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我国金融发展滞后,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适当加大其门槛及要求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加严肃的对待银行信贷,增加贷出资金的回收率,让整个金融行业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相对还是比较明显的,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虽然在持续进行,但是没有比较突出的表现,所以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能对任何问题掉以轻心,如果我们的金融改革、金融监管以及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这几个方面都能更加完善的话,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一定会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也会更高,从而让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有进一步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冯果,袁康.走向金融深化与金融包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法的使命自觉与制度回应[J].法学评论,2014(02) 

篇(7)

伴随着金融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即便不是金融学专业但是作为经济类学生也非常有必要了解金融学基本原理及相关基本知识,所以我国高等院校财经类专业的课程体系的学科教学平台中都含有金融学。而作为独立学院的一名老师,在金融学教学过程中发现在如果不注重课程、学校、学生方面的特点,即便在教学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精力,也不能取得相应教学效果。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在对独立学院各方面特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的前提下,针对办学特色和学生特点对金融学教学方法进行深一步的探讨,使教学效果更富实效。

一、独立学院非金融专业金融学教学存在的几对矛盾问题

1.独立学院学生群体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由于三本院校学生家庭环境普遍较优越,虽然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较不成熟,生活能力弱,但同时学生在社会适应能力、表现力、交往能力上有突出的优势,且动手能力强,思维敏捷。(2)在学习上三本院校的学生基础知识相对薄弱。(3)在学习和生活上虽然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但体现出较强个性,自我意识很强。非金融专业的学生还有一点不同是讲授过程要注意知识的广度,因为他们很少有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中央银行、证券投资学等后续金融类课程。

而在具体的金融学教学过程中传统灌输的教学方法比较多,往往忽略学生的知识结构和学生特点及个性。不注意知识的连贯性和每章内的各个目与节节与节之间以及各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习中缺乏自主性,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去独立思考。这种单一教学方法不能适应三本学生的学习特点,既不利于教学相长,亦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获取知识、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能力。

2.从金融学课程本身来看,它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实用性强,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可以让学生对货币、经济的运行有个宏观的了解,帮助学生理解经济热点问题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但不如专业实务课具有技能性和趣味性。目前独立学院金融学教育教学存在对大问题是目前,课程内容局限于课本,缺乏特色与创新,缺乏与时俱进的知识更新,内容的完整性也有一定不足,针对性不强,满足不了学生对最新知识的渴望及学习方法多样化的要求,影响了学习效率和效果,教学方法科学化的实现迫在眉睫。

3.从独立学院自身来看,大学的职能是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相对于重点大学或者母体学校独立学院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多学科型的本科学校。但现在独立学院金融学教学过程普遍缺乏金融实践教学环节,尤其非金融专业没有后续的金融学课程,学生如果能进行比如进行简单的证券模拟交易、期货模拟交易和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模拟,对其认识资本市场、衍生工具市场运行的基本程序,以及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操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会极大的调动了学生认知的主动性。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绝大多数专业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本身教师就缺乏实践能力,动手能力也先天不足,因而在指导学生的时候显得底气不足;另一方面从教学手段看,许多独立学院由于经费紧张,没有配备教学实训硬件,从而影响到整个金融教学的工作质量与教学效果,这些与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相违背。

二、独立学院金融学教学改革的建议

为了我们独立学院更好发展,必须要根据当今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发挥独立学院优势率先开展了教学模式改革,充分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遵循独立学院学生的认知规律,体现循序渐进行的教学原则。

1.针对三本学生基础薄弱和动手能力强,思维敏捷等特点,对基础知识的讲解要耐心和多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尽可能的把基础知识弄扎实,同时采用多种能发挥学生主动性的教学方法的结合,提高他们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1)案例教学方法。案例式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常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能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方法。针对三本学生思维敏捷,动手能力强的特点,而且非金融专业的学生金融学基础对一些知识点选择一个好的案例,可以让学生自己不仅掌握相关知识,更可以了解不同知识点的背景,因而获得的知识是鲜活有生命力的而非生硬抽象的理论知识。案例教学过程要注意了解学生知识架构,尤其是非金融类的学生,要对其知识背景有清楚的了解,进而对案例的选取要有所不同,或者对同一个案例教授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所区别,否则就会使学生产生迷茫的情绪,无法达到好的效果。而运用好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分析判断能力的培养,使其超越单纯的知识传授,提高对特定市场环境的分析能力,了解金融与金融市场的运动特质以及金融一体化变革的本质,以保证我们的学生毕业后有可持续的学习能力与发展能力。

(2)情景式教学方法。情景式教学具有非常强的学生之间的互动和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该种方法可以调动三本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发挥他们自主意识强的特点通过情景模拟的方式让学生近距离感受的同时发现问题,并主动寻求问题的答案。该方法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设立情景问题。比如在创设好的教学情境是成功运用情境教学策略的基础。根据教学内容把教学策略具体化是实施好情境教学的关键。一般来说,教师最好是以现实生活为素材创设问题情境。例如在讲最后一部分金融监管、金融危机时,以08年金融危机为离来讲解,通过一些视频资料和讲解让学生先了解过程,然后设置一些情景问题,如为什么发生危机?明知道信用不好为什么贷款给他们?投行为什么买ABS?②实施情景方案。接下来就让发挥三本学生表现欲强特点进行角色扮演次级贷款人、房贷机构、投资银行、评级机构等来近距离切身感受整个过程,体验问题,激发解决问题的兴趣。③讨论和总结。最后老师讲原理,结合课本内容进行总结和体系的整理,让学生进行讨论第一步的问题并总结,最终达到掌握知识,加深印象的目的。

(3)启发式教学方法。论语里就提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就是说如果学生没有经过冥思苦想也想不通的时候不要启发他,如果不经过思考并有所体会想说而说不出来时,就不要去开导他。总之就是我们的教学要引导学生学习为主,而不是硬牵着学生跟着自己的思路走,帮助学生学会学习的路径而不是代替他们得出结论并硬要求他们记住结论。尤其是对三本的学生自我监督和学生能力较差,要通过这种教学方式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他们独立思考,勇于探索问题的潜能。

2.时刻关注经济形势变化,讲授过程能结合热点问题,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在讲课的时候,要有意识的补充教材里没有的最新知识,最好要结合现实经济实践进行讲解。比如讲商业银行的时候要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深化改革与混业经营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以及网络银行的现代化发展,对有关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危机等要结合案例和经济最新动态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使学生了解金融发展的最新理论动态及实践成果,对经济金融形势有自己的判断,探讨有效对策,还有就是针对不同的专业要有所侧重,比如对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来说,(下转第263页)(上接第261页)在金融业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掌握一定的金融量化分析方法非常重要,市场主体如何实现优化的资本资产组合,已经成为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以提升竞争能力的关键。那我们的讲授就要侧重量化分析过程符合市场对于会计专业学生的要求,为他们工作和以后后续课程的学习做坚实的铺垫。

3.非金融专业的学生更有必要对金融教学强化实验性环节。长期以来,由于实验室条件和课时的限制,金融教学的实验性方式极少,这和我们的培养目标就是锻炼学生的应用能力相违背,更无法发挥三本学生的动手能力强的优势。因此,为了加深学生学习的印象,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我们三本学校更要下功夫重点加强实践环节和实习基地建设,加强产学合作。具体来说,就是实现信息化、开放式、实践性教学。

参考文献:

[1]艾洪德,徐明圣.新形势下金融学专业本科教学面临的挑战与改革[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4).

[2]林晓婵,张永丹,王庄严.独立学院金融本科教学方法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9).

[3]郑璇.研讨式教学模式在高校金融学科教学中的应用[J].科技教育创新,2008(23).

篇(8)

    前言

    伴随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发展浪潮,各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在整体上呈现出综合化和全能化的显着特征,其中品种繁多的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相比,风险小、空间大、收益高,已成为世界发达国家银行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和表内负债,能够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结算、汇兑、用卡、信息咨询、租赁、代保管、房地产金融服务、担保、承兑、信用证等。未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将逐渐由以存贷款业务为特征的传统业务领域转向以中间业务为特征的现代业务领域。发展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自身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现代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特点

    中间业务收入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据有关资料记载,国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人份额已达到其利润总额的以上。这充分说明,发展中间业务在现代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发展起步不久,但是目前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家银行的高度关注。从近几年利润增长的趋势上看,银行利润来源已经从原来以“存贷利差”为主的方式,更加趋向多元化、提供有偿服务、收取业务费用的中间业务方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机遇和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晚,发展慢,品种少,收入比率很少有超过20%的。  2000年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产品需求的拉动,商业银行正逐渐转变经营理念,将中间业务发展作为实现金融工具创新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快新业务品种的开发与推广,延伸服务领域,逐步向指导化服务阶段发展,以监管防范,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为核心,以高收益、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成为新的业务推广重点。在开展结算、汇兑、等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诸如信用卡、信息咨询、租赁、代保管、房地产金融服务、担保、承兑、信用证等一系列新兴中间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间业务品种体系。各行对中间业务的认识逐步由辅业务的间接效益向主营业务直接效益转变,收费意识明显增强。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机遇

    随着社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加快,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也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契机,推动中间业务健康高速发展。中间业务涉及国际国内金融财会、法律等各个领域,大力创新和发展中间业务,必将推动银行内部的改革步伐,推出一大批熟悉国际金融市场业务、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层次人才,提高金融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另外,在个人金融服务方面,向居民提供消费信贷、代客理财等高层次服务也在不断扩大,以满足社会各界对金融业务的不断需求。中间业务的迅猛发展,要求国有银行的经营理念、服务方式和机构设置都要做相应调整,必然推动金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问题

    1.对发展中间业务存在认识偏差。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均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认识不足;对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可以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利润总水平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 

    2.中间业务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推行的中间业务范围广泛、种类繁多,涵盖、结算、担保、融资、咨询和金融衍生等众多领域。 

    3.中间业务创新能力不够,缺乏专业人才。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品种的“瓶颈”。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熟悉银行业务及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投资、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和储备严重不足,缺乏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要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首先要摒弃中间业务是附属业务的经营理念。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拓展创造各种必需的条件。其次我国金融业应该早日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只有混业经营才能更好的使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同时,应该发挥银行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能够信息对称,能达成一个最优均衡。此外,要完善法律环境,健全法律体系,以法律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培养强有力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并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

    (二)加快商业银行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中间业务考核指标, 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应该借鉴西方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革,在发展中间业务中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基于收益的绩效考评体系和配套的激励机制。

    (三)完善对中间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

    监管部门应出台中间业务监管原则,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制定业务规范,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法规,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加强金融监管、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始终处于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应借鉴国外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标准、监管手段、风险测量指标体系等,提高对中间业务的监管水平。由于中间业务不同品种的风险差异很大,监管部门应据此对中间业务实行分类监管, 对商业银行不动用自身的资金,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收付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全面放开,由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管理,对担保、承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类的中间业务,因其可能形成客户对银行的负债,风险较大,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将其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加强风险管理。因此,制定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增加新品种为切入点,不断推出中间业务的新品种;吸收和引进国外商业银行已经开办的具有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加以改造,为我所用。

    (四)强化管理,注重人力资源开发战略

    中间业务需要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多类型、具有开拓敬业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大力引进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财会税收、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员工长效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使其能了解中间业务的最新动态并参与业务创新;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能充分挖掘员工的潜力。

    (五)完善服务,培育中间业务市场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服务优质、管理先进的外资银行的竞争。为此,一要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利用高质量的服务,保持和扩大经营网点多、市场份额大优势;二要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操作程序,推进套装交易,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三要推行人性化管理,加强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 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新产品的研发提供信息保障;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和企业的金融意识,逐步营造适宜中间业务开展的环境。

    (六)加大科技投入

    中间业务涉及面广,种类多,新的业务不断推陈出新。国有银行要在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吸收外资银行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服务意识,力争以先进的科技手段,多样化的特色服务,不断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步伐。要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建立全国信息共享的通讯网络,形成较完备的信息系统,在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结算业务上进一步提高结算工具和结算手段的开发设计能力,完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的功能,从而更好地改进电子银行系统和以电子计算机网络运行为支撑的支付清算系统。投入一定的资金完善开办中间业务所需的硬件设施,组织研发队伍不断开发新的软件系统以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还要大力培养高科技人才。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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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机遇和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晚,发展慢,品种少,收入比率很少有超过20%的。

2000年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产品需求的拉动,商业银行正逐渐转变经营理念,将中间业务发展作为实现金融工具创新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快新业务品种的开发与推广,延伸服务领域,逐步向指导化服务阶段发展,以监管防范,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为核心,以高收益、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成为新的业务推广重点。在开展结算、汇兑、等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诸如信用卡、信息咨询、租赁、代保管、房地产金融服务、担保、承兑、信用证等一系列新兴中间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间业务品种体系。各行对中间业务的认识逐步由辅业务的间接效益向主营业务直接效益转变,收费意识明显增强。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机遇

随着社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加快,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也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契机,推动中间业务健康高速发展。中间业务涉及国际国内金融财会、法律等各个领域,大力创新和发展中间业务,必将推动银行内部的改革步伐,推出一大批熟悉国际金融市场业务、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层次人才,提高金融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另外,在个人金融服务方面,向居民提供消费信贷、代客理财等高层次服务也在不断扩大,以满足社会各界对金融业务的不断需求。中间业务的迅猛发展,要求国有银行的经营理念、服务方式和机构设置都要做相应调整,必然推动金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问题

1.对发展中间业务存在认识偏差。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均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认识不足;对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可以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利润总水平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

2.中间业务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推行的中间业务范围广泛、种类繁多,涵盖、结算、担保、融资、咨询和金融衍生等众多领域。

3.中间业务创新能力不够,缺乏专业人才。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品种的“瓶颈”。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熟悉银行业务及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投资、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和储备严重不足,缺乏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要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首先要摒弃中间业务是附属业务的经营理念。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拓展创造各种必需的条件。其次我国金融业应该早日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只有混业经营才能更好的使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同时,应该发挥银行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能够信息对称,能达成一个最优均衡。此外,要完善法律环境,健全法律体系,以法律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培养强有力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并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

(二)加快商业银行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中间业务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应该借鉴西方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革,在发展中间业务中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基于收益的绩效考评体系和配套的激励机制。[

(三)完善对中间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

监管部门应出台中间业务监管原则,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制定业务规范,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法规,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加强金融监管、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始终处于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应借鉴国外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标准、监管手段、风险测量指标体系等,提高对中间业务的监管水平。由于中间业务不同品种的风险差异很大,监管部门应据此对中间业务实行分类监管,对商业银行不动用自身的资金,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收付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全面放开,由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管理,对担保、承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类的中间业务,因其可能形成客户对银行的负债,风险较大,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将其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加强风险管理。因此,制定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增加新品种为切入点,不断推出中间业务的新品种;吸收和引进国外商业银行已经开办的具有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加以改造,为我所用。

(四)强化管理,注重人力资源开发战略

中间业务需要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多类型、具有开拓敬业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大力引进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财会税收、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员工长效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使其能了解中间业务的最新动态并参与业务创新;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能充分挖掘员工的潜力。

(五)完善服务,培育中间业务市场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服务优质、管理先进的外资银行的竞争。为此,一要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利用高质量的服务,保持和扩大经营网点多、市场份额大优势;二要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操作程序,推进套装交易,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三要推行人性化管理,加强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新产品的研发提供信息保障;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和企业的金融意识,逐步营造适宜中间业务开展的环境。

(六)加大科技投入

中间业务涉及面广,种类多,新的业务不断推陈出新。国有银行要在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吸收外资银行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服务意识,力争以先进的科技手段,多样化的特色服务,不断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步伐。要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建立全国信息共享的通讯网络,形成较完备的信息系统,在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结算业务上进一步提高结算工具和结算手段的开发设计能力,完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的功能,从而更好地改进电子银行系统和以电子计算机网络运行为支撑的支付清算系统。投入一定的资金完善开办中间业务所需的硬件设施,组织研发队伍不断开发新的软件系统以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还要大力培养高科技人才。

四、结语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间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中间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跨国银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以传统业务为基础,以中间业务为先导,不断调整经营理念,坚持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相互促进、利润和市场份额兼顾的市场策略,寻找适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最终在行业内形成一种良好的中间业务经营氛围,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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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彭建刚.商业银行管理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4]薛群英.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思路探析[J].财经论坛,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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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课程是理论性、时效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经济和金融快速发展,社会上迫切需要培养大量的具有扎实理论基础、了解金融发展现状、掌握金融技能的人才,解决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稳定的问题。在高等院校中开设公共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是体现学生个体差异性的必然要求,对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科学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的养成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培养各种技能,发挥个性优势,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拓宽就业渠道起到积极作用。

现阶段金融教学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借鉴先进国家的课程设置,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通过开设前沿创新科学的金融学课程,重视学科交叉,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在高等院校开设《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程,系统地、有侧重地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案例模式,比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理论和实践异同,介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让学生在互联网金融的学习过程中学习如何整合金融市场信息,与金融市场发展步伐保持一致,养成不断更新知识系统的习惯。

一、开设《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的目的和意义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网络社交等新一代信息通讯技术风起云涌,余额宝、p2p、网络金融社区等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机构正在迅速崛起,互联网和金融业强强联合对传统运营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对传统金融的挑战,必然推动现代金融学的发展。开设《互联网金融》公开课课程具有如下目的与意义:一是为了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学生普及知识,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讨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应对策略,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是让学生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背景、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走势。三是鼓励学生培养创新思维,理解互联网金融贷款模式、第三方支付、众筹等模式的创新与挑战。四是全面认识技术变革带来的影响,介绍金融大数据分析与互联网金融,发挥学科交叉教学的作用。五是培养学生用思辨的思考方式分析新时期下金融市场风险,完善市场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的课程内容体系设置

(一)教材的筛选

互联网金融是一门新兴的研究领域,目前尚未有系统的教材可以直接采用,本课程的教学材料由相关的专著和市场信息整理而得。本课程使用三本相关专著:一是罗明雄、唐颖、刘勇合著的《互联网金融》,二是盛佳编写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三是芮晓武和刘烈宏合著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版)。这三本专著较为系统全面地诠释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所取得的成就与出现的问题,并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二)教材内容的安排

本课程主要涉及以下教学内容:第一章互联网金融的概况、内涵和外延,第二章互联网金融浪潮回顾,第三章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第四章p2p网贷,第五章众筹兴起与发展,第六章大数据金融,第七章互联网金融机构模式分析,第八章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课程内容介绍上以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兴起与发展为主线,重视与美国互联网金融业模式做比较。

(三)教学手段的利用

在教育思想上,本课程强调创新性、实用性、研究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兴趣,以期对传统金融教学系统做有益的补充和拓展。我主要采用的教学手段如下:一是课堂讲授,以生动精辟的语言讲述互联网金融知识,启发学生多做前瞻性思考和研究性探讨。二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播放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影像资料、纪录片等,通过形式多样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调动声、光、色,更强烈地刺激学生,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习研究兴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三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根据教学内容提出观点,并通过项目讨论互动的形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考核方式的设计

本课程考核最

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等组成。各部分成绩均以百分制单独记分,加权平均记为最后成绩总分,各部分权重分别为总成绩的35%、65%。平时考核成绩由三个部分组成,在学习本课程期间要求学生写课程学习心得、课堂作业、课堂考勤。期末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以论文的形式考核。为确保论文质量,提前四周布置论题范围,确定课程论文的写作方法及规范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课程开设所面临的难点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个原本不相干行业之间的合作、融合,互取其长。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提供了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金融服务高效化、便捷化、低成本化、长尾化和大数据化。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的发展路径,出现了第三方支付、人人贷、电商+信贷、众筹、传统金融信息化、直销银行、互联网金融门户和虚拟信用等多种模式。相关方面的知识和案例可谓目不暇接,日新月异,如何精挑细选,如何精辟生动地讲解,紧密联系实际,需要授课者做大量细致的学习和准备工作,以达到较好的课堂教学效果。对于这样一个新兴边缘课程,必要时请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客座讲授,有利于学生了解该课程的最新动态,增强对实际操作的感性认识,使任课教师获益匪浅。互联网金融课程本身主要体现了相关学科交叉融合的特色。金融学与金融创新、财务管理、统计学、计算机科学和互联网技术的交叉互补应通有机结合。多学科的内容要求改进课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考虑现代金融实证和实用性,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加强实践环节,推广案例教学、专题讨论等各种新颖的教学方法方式,培养学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正确处理好知识的持续性与变革性的关系,教学内容既保持课程内容的相对稳定性,使学生掌握本课程的基础理论知识,又不断吸纳新知识、新信息,对该领域发展的前沿信息不断更新升级。

互联网金融课程的学科交叉的特点对选课学生的专业基础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课程对多个学科的交叉和渗透的特点,在选修本课程前,对金融学、金融市场学、金融监管等课程要有必要的了解和学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开设课程时可以考虑此公选课程主要面向大三和大四具有一定金融学和经济学基础的学生授课,保证教师与学生的有效互动,达到教学质量要求。

高等院校应该加大对公选课的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尤其是对于课程涉及的教学资料和工具的购置应予以支持,对于优秀的公选课要给予适当的褒奖和奖励,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打造精品课程。高校应重视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邀请知名学者和专家做兼职教授或讲座讲授,加强学校师资力量,开阔学生的专业视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现代金融形式,其并不仅局限于为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市场,而且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和核心服务领域。其作为一门与金融相关的公共选修课,学生按照兴趣选择一个跨学科课程,能够吸引学生的学习,培养综合素质,加强对金融市场信息的反映。本课程的开设有必要顺应现代经济金融发展的趋势,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甚至是超前性。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需要不断研究学习新知,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尽力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参考文献:

[1]龚映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证券市场导报,2013,11.

[2]刘丽萍.关于公司金融课程教学的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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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本轮金融危机表明,现行的银行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存在一系列重大缺陷,导致所计提的监管资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机期间的损失。为此,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Ⅲ),细化了监管资本的定义,强化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提出了一系列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资本措施,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设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增强金融和经济环境不利情况下银行体系的风险承受能力。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和稳健运行,提升银行业资本监管有效性,2012年6月8日,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的核心内容,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底前全面达标。它的实施将对我国银行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2013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4%,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9.85%,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来看,多数商业银行该指标的达标压力较小,但是新的监管标准不仅设定了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敏感程度,同时还限制了资本对资产规模的敏感程度,这也是金融危机爆发前被各国监管层忽略的方面。与此同时,拨备覆盖率标准直指信贷规模和不良贷款,流动性比率方面设计出的两个新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也从提高银行优质资产和控制表外业务风险等方面严格要求银行资本标准。

资本监管新规执行前,一些机构、学者关于《办法》出台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大小做了较多测算,普遍认为新规实施后,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约0.5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针对此问题,本文以2013年6月末数据对北京地区法人金融机构新旧资本充足率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表明:辖内机构新旧比率总体上均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但新规下不同类型机构资本充足率下降幅度波动较大,远非1个百分点所能反映;外资法人银行下降程度最为显著,部分机构甚至下降高达100个百分点。

二、 新资本监管的主要标准及变化

《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监管资本的定义、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银行分类监管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等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办法》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达标目标,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最终达标时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同时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处理方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

在新《办法》执行之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主要遵照此前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新《办法》中资本充足率的相关指标也有所调整,除了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有所调整外,还取消了核心资本充足率,新增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

新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得低于8%);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得低于6%);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得低于5%)。

在具体指标计算上,《新办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二)在对信用风险的计量方面采用权重法与内评法两种口径并行的方法测算。(三)权重法下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和表外资产的信用转换系数。其中:(1)取消对中央政府投资公共企业50%的优惠风险权重;(2)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设置为20%(仅指铁道部,不包括下属分公司);(3)对国内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原始期限4个月以内0%,4个月以上20%”上调到“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20%,3个月以上25%”;(4)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5)对非住房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在对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的调整方面:对原始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可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从0%上调到20%,对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可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维持50%不变;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设置为20% 和50%。

与旧办法相比,新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包含内容更全面,新公式首次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中,有利于反映操作风险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二是提供了多样化的风险资产计量方法,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更准确的测度风险资产大小。三是对资本扣减项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剔除了一些财务角度上属于资本概念范畴,但对于银行风险防范没有意义的项目。四是调整了不同资产的风险权重与信用转换系数,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与信贷政策导向。

三、 《办法》出台对我国银行业的潜在影响

1. 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的要求提高后,短期内对商业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升降,取决于单个银行资产组合和所采用的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此外,办法首次提出了对银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具体指标设定为总收入的18%,高于巴塞尔Ⅱ规定的15%,现行资本要求中并没有针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金,这有可能平均降低0.5%左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操作风险和同业资产将使风险资产提高,为了降低银行的关联度,银监会针对同业业务提高了资本要求,同业占比较高的银行将具有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而贷款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也给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后期补充带来较大压力。

2. 《办法》实施意在引导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资产质量和结构,促使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从做大改为做强,改变盲目扩大信贷规模,为完善资产质量加快向小微企业和零售业务方向转型。

《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下调到50%,也体现了对小企业贷款和零售贷款的支持。除了过渡期安排和内部评级法之外,银行还可以通过主动调整经营结构来节约资本,具体方式可能包括:压缩同业业务规模,降低考核时点的同业资本占用,将富余资金更多地投向高等级的债券市场,增加个人贷款、小企业贷款,资本节约与风险定价相挂钩,对资本消耗型业务进行更多定价补偿。

3. 对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方式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比较单一,附属资本占比较小,在《办法》出台之前发行次级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办法》出台后银行互持次级和混合资本债需要在二级资本中扣除,目前二级资本的补充渠道除了超额拨备以外,只有一些资产重估可以计入。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式有国家注资、银行上市、发行次级债,加大利润留成,提高资产质量等。国家注资受限于财政赤字,上市融资主要存在操作成本高,耗时长等问题,且对于一些中小商业银行来说上市还比较困难。因此,国家也希望商业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盈利能力低,管理水平落后等问题,在资本补充方式上引进战略投资者和采用混合资本工具将日渐重要。

四、 新旧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1. 新旧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一是新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程度降低。以北京地区为例,2013年6月末,北京地区法人金融机构的新资本充足率为11.79%,较现行资本充足比率降低1.66个百分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二是外资法人机构下降程度最为显著。6月末北京地区外资法人机构新旧资本充足率对比,平均下降程度达到7.71个百分点。其中,部分外资法人银行下降幅度分别达到100个百分点,其他多数外资法人机构下降程度在3到8个百分点之间,也远超平均1个百分点的下降水平;三是新旧资本充足率总体保持充裕水平。虽然各家机构新资本充足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与银监会要求的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末资本充足率8.5%的达标要求相比,总体上均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预计多数金融机构都能达到2018年底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2. 原因分析。一是部分法人银行资本净额有小幅下降。一方面,资本新规下明确将无形资产和因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列为核心资本扣减项,而现行办法不存在此项要求;另一方面,少数以外币为资本金计账的外资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需折合成人民币,按照现行规定外币折算差额部分不纳入核心资本中,而在监管新规中被纳入到核心资本。受人民币升值影响,该部分外币折算差额为负值,从而降低了新规中资本净额的数值。二是信用风险涵盖范围扩大以及部分风险权重调整增加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首先,新办法增加了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包含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有所增加。其次,调整了表内部分债权主体风险权重,如调高商业银行同业债权风险权重,现行规定中期限4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0%,4个月以上为20%;而新规中期限3个月以内为20%,3个月以上从20%调整为25%。这一规定对成立时间较短的银行来说影响较大,因为成立时间短,贷款业务尚未展开,资产主要以1年内的商业银行债权为主,尤其是短期债权,按照新规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第三,调整了表外项目中承诺与信用卡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新规将符合标准的未使用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从0调高至20%,同时还将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由0%调高至20%。三是交易账户阀值的取消增加了部分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按照现行规定,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者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但在新资本管理办法中,该阀值被取消,交易账户头寸低于该部分的余额也需要计算到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中,由此对一些原本不需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机构产生一定影响。

四是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增加对新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影响较为明显。从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和占比看,操作风险资产在全部加权风险资产的比重中超过市场风险资产的影响。2013年6月末,北京法人金融机构全部加权风险资产为49 931亿元,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1 020.97亿元,占全部风险资产比重比为2.04%,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2 986.60亿元,占全部风险资产比重比为5.98%。不考虑其他因素变化影响,若剔除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将使得法人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约1个百分点的提高。

四、 政策建议

1. 中央银行应对商业银行进行多维度监管和指导,确保宏观审慎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办法》对银行设定了逆周期超额资本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从横截面和时间序列两个方面降低系统性风险的蔓延,但中央银行仍需进一步创新结构性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形成稳健的金融市场,将市场力量与监管约束形成合力共同防范系统性风险;结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中央银行应根据不同资本规模、资本充足程度的商业银行,采用差别的动态存款准备金,加强商业银行存款稳定性;积极运用窗口指导等手段,确保商业银行保持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信贷规模及结构;密切跟踪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最新动态,及时研究应对之策, 尤其是加强对表外加权风险资产的监测表外项目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如表外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表外项目一旦发生风险,将会使得资本充足率出现快速下降。

2. 金融监管层亟需明确资本监管目标、区别监管对象、把握监管尺度,达到切实可行的微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层除了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外,还应帮助银行树立风险资本意识,建立经济资本的观念,充分发挥资本管理在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中的作用;金融监管层在资本监管的对象上,要在总体保持公平的前提下,分时间、分类型的把金融机构涵盖进来,比如先商业银行、后信用社和非银行机构等。此外,还要充分认识到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特殊性;金融监管层在要求商业银行满足资本充足程度的前提下,也要关注资本充足程度与其盈利能力和流动性方面的一致性。资本充足水平高,不代表银行流动性强,还需要保障商业银行能够持续稳健的经营。

3. 商业银行要积极拓展表外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加快研究推进内评法。表外业务收入占比相对较低,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因此需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表外业务;要适当改变目前银行资产结构过于单一、集中在信贷资产的情况,而拓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提高流动资产,如短期证券、短期票据、短期投资、信托等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多开展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的发放,减少对政府投融资贷款、大企业的贷款,逐步降低信用风险资产权重;加快研究和逐步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数据库和计算模型,推广内部评级法,通过内部评级体系对不同类型资产池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和计算,有效降低信用风险资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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