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首先,我个人并不反对税收中有一些柔性,但是,我认为税收工作绝对不能抛弃法治的理念,而只主张柔性一面。在税收工作中,必须要坚持刚柔相济的原则,在税收的刚性与柔性的关系上,刚性是主,柔性是辅。只有充分认识并尊重这一规律,才符合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们知道,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在税收领域,则是依法治税相对于人治税收。从人类历史的规律看,人治社会是落后的,法治社会是文明进步的。我们党通过历史经验总结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这说明了我们党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
而税收的治理方式正是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的治税思想必须要服从、服务于治国方略。在党和国家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的前提下,税收必须坚持依法治税的方向。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固定下来,让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时既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需要,又保证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
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扛杆。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要求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的行政命令,取而代之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和经济扛杆的方式对经济产生作用力,不坚持依法治税,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手段就没有强制力,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就会失效。因而,不坚持依法治税就会削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
在对外开放中,坚持依法治税才能维护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当今世界正处于经济全球化,我国正利用这一难得的大好机遇,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产业分工,承接产业转移,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需要我们完善法治,这当中也包括税收法治。通过税收法治的完善来展现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吸纳更多资金、技术、人才,从而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另外,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健全的税收制度也能很好地防止双重征税,有效地开展国际合作,进一步做好反避税工作,维护国家的不受侵害。
税法中包含了对科学发展的价值取向,不坚持依法治税,就不能很好地促进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现代税收在经济上与产业政策配合,促进我国产业向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效益方面发展,凡是鼓励的产业通过税收优惠,促进其更快更好地发展,凡是限制的产业通过限制性的税收政策减少其投资。与此同时,现代税收还在促进就业、促进区域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如果我们不坚持依法治税,税法中的各种奖限措施就得不到正确的执行,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突出。据世界银行的计算,我国空气和水污染的总体经济损失为每年536亿美元,接近我国gdp的8%,这表明我国目前每年因环境恶化造成的损失几乎抵消了每年社会新增财富的价值。环境的不断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世界各国无不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自70年代以来,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其中,税收手段的运用已成为各国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手段一方面可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征税,利用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筹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专项资金;同时还可利用税收差别、税收优惠措施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尚没有专门的出于环保目的的税种,但也存在一些可以达到环保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近年来呈下降趋势。同时,这些税收制度还存在征收范围窄、征收标准低、征收成本高、减免税及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等诸多问题,限制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严重削弱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西方国家在环境税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适时地对我国税收制度进行“绿色”改革成为必要。
二.进行税收制度“绿色”改革的有效途径
1.逐步减少不利于环境的补贴
环境补贴政策是指政府根据企业进行污染防治所发生的费用,针对企业排污量的减少程度给予的补贴。目的是使企业加强对污染技术和设备的投入,达到降低环境污染的目的。
我国《排污收费暂行规定》允许排污费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可是80%的排污费收入以补贴形式返还到污染单位,不但没有发挥激励治理的作用,反而变相成为有关行业的一种保护。降低了该行业的退出率,无形中鼓励新的生产者进入该行业,从整体上看,企业的污染程度实际会加重。此外,补贴支出还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逐步减少或取消不利于环境的补贴政策,可以纠正政策的扭曲,减少财政支出。比如减少工业和城镇居民用水的价格补贴,鼓励节约用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取消进口农药化肥的价格补贴,引导农民使用高效、低残留和无毒化肥农药。
2.调整现行税收制度
⑴扩大征收范围。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绿色”税种太少,且征税范围狭窄,未发挥税收在保护资源和环境中的作用。如我国目前的资源税仅对开采的天然石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类七项资源征税,而土地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其他资源均未纳入征税范围,造成非纳税资源的肆意浪费和破坏,特别是水资源和森林资源;消费税未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农药、不可回收的容器等。
⑵提高征收标准。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未反映资源的真正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适当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税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产品课以重税,从而限制它们的开采和使用是非常必要的。
⑶增加环保税收优惠措施。现行税制中涉及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形式比较单一,收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可以鼓励企业积极采取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措施。如对节能设备或低污染设备的投资实行退税并允许加速折旧;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减免税;对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和生态恢复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等。
3.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目前政府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所采用的实施范围最广的一项政策。实施20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现行的排污制度只对超过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征收,对已经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收费;收费标准偏低,无法弥补污染治理成本;征收范围窄,对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动污染源没有收费等。改革排污收费制度,适时将排污收费改为污染税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4.开征新的环境税。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的“绿色”税收收入远不能满足需要。资金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如对污染严重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城市垃圾征收垃圾处置税等。
三.在税收制度“绿色”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税制的“绿色”改革应与国家的“费税”改革及地方税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引入环境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环境税费收入建议大部分纳入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以发挥地方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在进行税制改革时,应注意不加重总体的税收负担。可通过降低其它税来减少新增环境税的影响,这样可以保证税收制度效率的提高,并使税制改革易于实施。如丹麦在开展综合性的税制改革时,降低了所有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堵塞一系列税收漏洞,逐步将税收负担由所得和劳务收入转到污染和环境资源上,收到很好的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突出。据世界银行的计算,我国空气和水污染的总体经济损失为每年536亿美元,接近我国gdp的8%,这表明我国目前每年因环境恶化造成的损失几乎抵消了每年社会新增财富的价值。环境的不断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世界各国无不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自70年代以来,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其中,税收手段的运用已成为各国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手段一方面可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征税,利用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筹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专项资金;同时还可利用税收差别、税收优惠措施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尚没有专门的出于环保目的的税种,但也存在一些可以达到环保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近年来呈下降趋势。同时,这些税收制度还存在征收范围窄、征收标准低、征收成本高、减免税及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等诸多问题,限制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严重削弱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西方国家在环境税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适时地对我国税收制度进行“绿色”改革成为必要。
二.进行税收制度“绿色”改革的有效途径
1.逐步减少不利于环境的补贴
环境补贴政策是指政府根据企业进行污染防治所发生的费用,针对企业排污量的减少程度给予的补贴。目的是使企业加强对污染技术和设备的投入,达到降低环境污染的目的。
我国《排污收费暂行规定》允许排污费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可是80%的排污费收入以补贴形式返还到污染单位,不但没有发挥激励治理的作用,反而变相成为有关行业的一种保护。降低了该行业的退出率,无形中鼓励新的生产者进入该行业,从整体上看,企业的污染程度实际会加重。此外,补贴支出还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逐步减少或取消不利于环境的补贴政策,可以纠正政策的扭曲,减少财政支出。比如减少工业和城镇居民用水的价格补贴,鼓励节约用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取消进口农药化肥的价格补贴,引导农民使用高效、低残留和无毒化肥农药。
2.调整现行税收制度
⑴扩大征收范围。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绿色”税种太少,且征税范围狭窄,未发挥税收在保护资源和环境中的作用。如我国目前的资源税仅对开采的天然石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类七项资源征税,而土地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其他资源均未纳入征税范围,造成非纳税资源的肆意浪费和破坏,特别是水资源和森林资源;消费税未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农药、不可回收的容器等。
⑵提高征收标准。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未反映资源的真正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适当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税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产品课以重税,从而限制它们的开采和使用是非常必要的。
⑶增加环保税收优惠措施。现行税制中涉及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形式比较单一,收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可以鼓励企业积极采取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措施。如对节能设备或低污染设备的投资实行退税并允许加速折旧;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减免税;对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和生态恢复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等。
3.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目前政府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所采用的实施范围最广的一项政策。实施20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现行的排污制度只对超过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征收,对已经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收费;收费标准偏低,无法弥补污染治理成本;征收范围窄,对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动污染源没有收费等。改革排污收费制度,适时将排污收费改为污染税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4.开征新的环境税。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的“绿色”税收收入远不能满足需要。资金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如对污染严重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城市垃圾征收垃圾处置税等。
三.在税收制度“绿色”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税制的“绿色”改革应与国家的“费税”改革及地方税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引入环境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环境税费收入建议大部分纳入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以发挥地方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在进行税制改革时,应注意不加重总体的税收负担。可通过降低其它税来减少新增环境税的影响,这样可以保证税收制度效率的提高,并使税制改革易于实施。如丹麦在开展综合性的税制改革时,降低了所有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堵塞一系列税收漏洞,逐步将税收负担由所得和劳务收入转到污染和环境资源上,收到很好的效果。
作者简介:李妮嘉(1986-),女,四川宜宾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四川绵阳,621010.
绿色税收(Green Tax),又称环境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凭借税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性地征收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调控手段,充分体现了国家以自然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宏观税收调控职能。它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的生态税费,而且凡与自然生态环境有关的税收调节手段也都应包括在内。
一、我国现行绿色税收的现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在调控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总体上来说,现行的税费政策中采取的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仅对于环境排污收费这项,国家就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
2、实行实际上具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3、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行为,而采取的分散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者给予免税优惠等这些政策。
二、我国现行的绿色税收存在的问题
通过采取税收限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励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政策导向,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税收在环保方面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我国现行的绿色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缺少针对环境保护的独立税种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现行税制中虽然有些税种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但其调控的力度往往不够,难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最佳要求。
2、排污费的征收存在不足
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使得环境污染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花钱防治污染。且相对于税收制度,排污费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范围比较狭窄,强制力较弱,拖欠现象严重。另外,我国的排污收费归地方政府所有,中央财政不参与分配,费用征收和使用地方差异较大且在很大程度外并不规范。
3、相关税种设计时环保因素考虑不够,生态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以资源税为例,性质定位不合理。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由于大多数自然资源属于公共产品,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世界其他国家的资源税多采用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原则。我国现行资源税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性质定位不仅与世界潮流相悖,而且由于没有制定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
4、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单一
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而且多从国家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进行考虑,勉强和环保结合,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对于不同企业采取“一刀切 ”的办法,根本不能有效的鼓励人们增加使用低污染的产品,也不能激励企业最大程度的减少污染。
三、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议
(一) 合理确定生态税收的征收水平
一方面合理确定其税率;另一方面应采取配套措施保持微观经济主体总体税负不变,即生态税收的征收水平不能损害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税率制定要适中,以免抑制生产活动,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太高的代价;也不能过低,否则其调控功能将难以有效发挥。可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从量计征,根据环境整治边际成本的变化,税率随之合理地调整,以便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能趋于最小化。
(二) 可开设专门的污染税
鉴于我国当前主要的生态环保目标应是扭转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应首先选择工业污水、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噪声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以污染物的排放量或浓度作为税基,即按照纳税人某种活动所产生污染物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这样做,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减少其废物排放;另一方面这种以排污量为税基的做法使企业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 改革完善各现行税收体系
资源税方面,将税率和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使税率既体现国家对资源使用权的让渡,又能进行极差调节。流转税方面,增值税要向消费型转变,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提高环境和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所得税方面,针对从事污染治理、购置并用于污染治理的固定资产、开发治理污染新技术与新设备的企业,实行减免税、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多种形式的优惠措施。
(四) 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完善税收优惠措施,优化生态税收体系。增加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公积金等在内的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激励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有效防治污染,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应该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到新的税收制度中,利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改革完善与环境相关的原有税收政策,构建与中国经济、社会制度相协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和经济低碳化下的碳税政策选择——基于国际碳税征收经验
收录日期:2013年1月31日
一、引言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国际上普遍开始注意环境对经济的反作用力并着力采取环境政策来改善环境状况。环境经济学家认为,既然市场机制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途径,那么只有将环境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把污染环境的成本加以经济的约束,那么才能形成有效的环境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基于这种经济思想,环境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被国际普遍接纳并用于各种环境污染下的环境保护。
环境税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强调存在环境负外部效应下政府采取的征税环保措施。目前,学术界对环境税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但从其根本目的广义地来看,只要具有环境保护、消除不利环境因素的税收或补贴政策,都属于环境税范畴。随着不同时期的环境问题和保护治理目的的不同,环境税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呈现不同。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为特征的“温室效应”成为新一轮的环境挑战,因而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碳税成为新时期最主要的环境税之一。
二、国际上的碳税征收经验
从1990年开始,以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挪威等为代表的一些北欧国家陆续开征碳税,并在此领域取得一定经验,从而为其他国家考虑征收碳税提供了操作上的借鉴。
(一)丹麦。早在20世纪七十年代,丹麦就开始了针对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的能源消费税征收。为了将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刺激能源节约和替代消费,丹麦于1992年将其碳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除了石油、天然气等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中去。后又经过对碳税收入的合理利用,不仅逐步提高了碳税税率,还促使更多的家庭和企业加入到自愿减排的计划中来。
(二)芬兰。1990年芬兰为了在九十年代末实现碳排放0增长而正式引入二氧化碳税收,并以含碳量为税基对矿物燃料征税。在之后的实践中,芬兰逐步调整税率和征税范围,根据二氧化碳排放不同对不同燃料分项分税率征收,实现了一定碳税减排的目标。
(三)荷兰。荷兰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实施环境税,但真正开征碳税始于1992年。其二氧化碳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任何使用能源的行业,包括家庭和小型能源的消费者,但一些大型天然气消费者在征收碳税的基础上可豁免一定能源税。通过税收调整和自愿减排协议,芬兰在能源替代使用上取得一定成效。
(四)瑞典。瑞典的二氧化碳税是作为能源税的部分补充和替代于1991年引入的。为了维持其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瑞典决定对私人家庭和各产业消费的含碳燃料征收一定碳税,但出于企业竞争和技术革新的考虑,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部分的税收减免或全部豁免。鉴于国际经济竞争的压力,随后瑞典又适当地对工业碳税税率实行一定下调,对私人家庭税率实行上调,对工业部门减免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五)挪威。挪威维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划也是始于1991年,但最初的征收范围仅限于汽油、天然气和矿物油,直到1992年才又扩展到煤炭类燃料。挪威的碳税征收更为细致,不仅在含碳燃料类别上有较多种征收税率,在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也都有不同的征收标准。
除了上述国家,德国、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等也在国内能源消费的基础上相继开征碳税,不仅在二氧化碳减排上取得一定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进了企业环保技术革新和新能源替代使用。Nakata和Lamont(2001)基于偏均衡模型对存在碳税情况下的日本能源体系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碳税除了有降低碳排放作用外还使得日本能源利用结构由煤炭向天然气转移。Wissema和Dellinke(2007)也对碳税在爱尔兰二氧化碳减排中起到的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经CGE模型量化的指标数据表明,与同一价格的单一能源税相比,碳税导致碳排放更大程度地降低。此外,美国和部分欧盟国家甚至考虑是否要对来自没有强制减排国家的进口品实施碳关税压力。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二氧化碳减排趋势下的碳税改革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三、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
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首位,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的国际承诺使我国在二氧化碳减排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因此碳税改革也是我国环境政策实施的重点研究方向。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关注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在治理环境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着。实践中,除了采取社会公益宣传和自主激励措施外,我国还从行政命令的角度制定了有关碳排放约束措施。2009年正式出台的燃油税既是我国积极致力于二氧化碳减排的一方表现,也是我国碳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过渡。
基于国际经验,学术界对我国碳税改革也有较多的研究和探索。贺菊煌等(2002)对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行了探究,通过CGE模型对我国1997年投入产出表分析,他们认为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GDP没有较大影响,只是会造成煤炭等燃料价格上涨,能耗下降,进而促使产业结构有所调整,劳动力也由高能耗工业向低能耗工业及第三产业转移。林柏强和何晓萍(2008)估计了我国油气资源的耗减成本,并据此分析对油气开采业征收资源税产生的经济效应。研究表明,20%以下的资源税征收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经济影响不大。王金南等(2009)也研究了碳税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研究得出低税率的碳税方案不仅能大大减缓二氧化碳碳排放增长,而且很小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的结论。姚昕和刘希颖(2010)探究了我国最优碳税征收路径,结果表明,碳税征收在节能减排、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使用等方面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据上述研究可知,碳税的开征虽对我国经济有一定影响,但影响并不大,且碳税的环境效应却是可观的。所以,未来我国碳税改革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国际经验和我国实证研究均表明,碳税的实施必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征收对象到税基税率都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特征,由窄到宽,由低到高,逐渐推进,而操之过急或准备不足只会适得其反。由于一国的碳税体系不仅会直接影响产业、能源政策的调整,还会影响一国消费、财税和金融体系,所以选择正确的碳税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经济低碳化的碳税政策选择
碳税是实现二氧化碳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因此确立我国合理碳税途径,实现经济低碳化,政策实施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可确定碳税的开征主要涉及家庭、产业、能源、国家财税和经济等几个方面因素,从这几个主体出发,可总结出我国开征碳税、实现低碳经济的宏观政策选择。
(一)家庭碳税政策。家庭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碳税征收范围之一,因此合理实施家庭税收政策是碳税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家庭燃气等消费虽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消费,但征收一定合理碳税不仅能够引导家庭节能减排,也能起到引导家庭低碳消费的理念。因此,制定家庭碳税政策主要以引导为目的,从而在社会范围内倡导低碳消费风尚,进而引导企业的低碳化生产。
(二)产业碳税政策。工业产业是我国碳税征收的重点对象。目前,我国的工业多以高消耗、高污染为主,因此针对我国工业产业制定合理碳税是实现我国碳减排目标的最直接手段。产业碳税政策应以征收为主、奖励为辅,不同产业区别对待,实现“谁排碳,谁交税,多排碳,多交税”的政策体系;同时,针对重点产业实施税收减免用于低碳排能源替代使用研究。除此之外,通过碳税的征收可提高高碳排产业的进入门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二氧化碳减排的市场调控机制。
一、互联网+背景下税收治理难点
1、海量信息整合困难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海量的信息构成了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可以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财富。税收工作设计了企业的经济信息和信用信息,必须能够有较高的信息处理技术手段。但近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脚步并没有迎合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税务机关缺乏统一、高效的涉税信息处理思路和办法,在涉税信息的归集、分析上并没有取得成效。征管系统的设计只能涵盖税收的日常活动,但却不能带来创新的效果,对开发新系统的能力也远远不够。当国家颁布新的税收政策时,税收征管系统不能及时的更新,与海关、工商部门系统的联办效果也处于开发阶段,部门间协同工作的效果差。税务系统掌握着海量的信息,但并未发挥整合的作用,对信息也未能充分的进行开发利用。
2、智能化管理经验缺乏
互联网+背景下,数据的交换、信息的获取更加便捷,税务部门在信息收集上的优势逐渐被削弱。而在信息管理上,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内部的财务核算等系统逐渐完善。税务部门对企业内部信息系统的了解上相对缺乏,不能深入企业核心部分。许多税收管理人员只能掌握税务征管系统的操作,却看不懂企业信息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内容数据。这就是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管理时存在被动,对一些税收决定的下达也缺乏针对性。税务机关只能获取到经过企业处理过的经营数据,却不能掌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信息,不能对企业的收入进行准确的核算及评估,不利于税款全额入库。在智能化管理经验上的欠缺,会使税务机关在税收治理上的难度提升。
3、第三方涉税信息不足
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交易、线上支付变成了人们日常购物的主要方式。天猫商城在双十一当天创造了190亿的成交额,互联网交易的营业额非常大。但目前税法在针对互联网交易方面的约束还远远不够,各项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上,税务机关并未设置关于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实时强制监控手段。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取得纳税人的网络交易信息,网络交易产生的营业额也不能实时缴纳税款。这造成互联网交易成为税收管理上的盲区,让纳税人利用网络之便规避税收义务。
二、互联网+背景下税收治理建议
1、实行电子税务登记
税收应紧跟时代潮流,接着登记制度改革的时机改造税务登记手段,实行电子登记方式。2015年,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的商事登记制度,工商系统、税务系统、质监系统统一采用社会信用代码,体现为一张证件。对纳税人的信息,形成了全流程的网络办理,纳税人在各部门的信息形成了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应完善税务登记的流程和方法,充分地利用电子化手段,保障税收系统在提取登记信息的便利性,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和重要性。在登记信息的修改上,要做到痕迹化的处理,规范审批流程,保障信息录入的准确。
2、推行电子发票
针对互联网交易的不可控性,应引入电子发票的开票模式。即在纳税人发生网上销售时,由交易系统自动为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具体操作上,税务机关要与网络运营商、线上支付商取得联系,有他们作为中间联络人为线上纳税人安装电子税控设备,发生交易时,直接由税控设备将交易信息发送到税收征管系统,税务机关可以定期的汇总纳税人的开票信息,责令纳税人进行税务的申报和缴款。这就弥补了税收在网络交易监管上的盲区,使税务机关及时的掌握商家的交易信息、开票信息。电子发票可以有效地杜绝纳税人的偷税、漏税情况。
3、构建涉税信息收集体系
税务机关应在当前税收征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收集体系,在建立信息系统的同时要在立法的角度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按时向税务机关上传涉税信息的义务、履行义务的期间和方式等。建立健全线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保证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款征纳时的主动地位。畅通工商、税务、质监等各部门间的涉税信息传递通道,消除监管盲区。同时要加强信息系统的保密建设,防止涉税信息的外泄,消除第三方和商家对电子发票等手段的安全性顾虑。
4、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大数据时代信息的获取更加方便,对信息的甄别也尤为重要。税务机关要加强在税收风险上的管理,以“金税三期”为依托,定期调取本辖区内的纳税人信息,将信息进行汇总。利用税务机关自主抽调的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和校验,及时掌握纳税人在申报上的出入,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质量进行甄别。只有税务机关掌握数据的主动权,才能及时防控税收风险,将纳税人的违规纳税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三、互联网+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与税务治理探究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关注,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的流失外泄。转变工作方式,在使用网络技术下整合财务资源,提高互联网操作水平。创新财务管理理念,实现成本控制、内部控制、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的管理模式。建立企业内部的网络财务管理系统,规范层层审批的流程,做到财务事项的日清月结。引入无现金报账、网上预约等服务,使财务工作在信息手段上得到提高和改善,加快财务工作处理速度,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时履行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严禁账外设账、内外两套账等情况的发生。互联网+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而财务管理水平提升也能影响和促进税收治理水平的提升。
二是成本障碍。目前我国的环境容量尚没有作为严格监管的有限资源,企业和大众消费者支付的排污费不仅远低于污染损害补偿费用,甚至也明显低于污染治理费用,这就使废弃物排放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如果不能将这种外部成本内部化,循环型生产的效益就不能显现,成本也很难收回。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消除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障碍,需要尽快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构建完善的环境税体系。
一、我国当前环境税费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税收政策方面,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相机、剃刀、塑料袋等)以及煤炭等。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无法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从而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由于规定不健全,税率过低,征税范围狭窄,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例如,自然资源的范围很广,可分为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而我国目前资源税征收范围仍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大都没有征税。这使非税资源的价格由于不含税收的因素而明显偏低,以非税资源为主要原料的下游产品的价格也偏低,从而导致对非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使自然资源遭受严重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在施行的是排污收费政策,由于收费的非强制性且费额很低,不足以弥补污染物的负外部性,也起不到对排污的约束作用;同时,污染物收费依据为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收费的方法。
二、环境税在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及意义
环境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目标、调节纳税人行为、筹集环保资金而征收的税收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保护环境、资源为目的,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及浪费资源的行为而征收的专门性税种,它是环境税收的主要内容;二是在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和资源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如对纳税人治理污染、综合利用资源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对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加重税收负担。
1.环境税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通过对自然资源征税达到减量化。环境税征收直接针对行为或产品对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而不是针对行为或行为的受益标准。这样一来,一些高环境成本而低效益的行为或产品就没有了生存空间。由于环境税专门设有保护自然资源的税种,这样使厂商投入的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受到约束,促使厂商控制投入的数量,提高生产效率,做到循环经济要求的减量化。
通过对废弃污染物征税达到再循环。向废弃污染物或污染产品课税,将促使厂商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废弃物进行多次循环使用,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通过对厂商给予税收优惠达到资源再利用。环境税对环保企业和节能行为进行优惠,不仅给厂商继续开展循环经济的激励,而且使厂商有更多的资金在企业内部继续挖掘利用废弃物、变废为宝的渠道,在企业内部形成循环经济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环境税筹集资金,建立社会资源循环体系。环境税为政府筹集了资金,政府除了使用部分资金治理环境之外,可以用其扶持相关产业,例如对原材料回收这种“力气大,收益小”的行业进行财政支持;同时逐步在社会上建设生态园,将相关行业、相关企业构建在一个生态园当中,为资源的相互利用,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循环提供更大的便利条件,实现由单一企业的循环经济链向全社会循环经济的升级过渡。
通过环境税促使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升级。征收环境税,提高资源的价格,使污染者必然要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成本,以求重新获得竞争优势。另外,相互的竞争使整个产业朝着资源和能源生态化适用的方向发展,使先进的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迅速传播。
2.课征环境税可以扫除制约循环经济的两大障碍。
在处理价格障碍时,环境税由于有专门针对自然资源的税种且税率较高,同时对于再生资源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税收优惠,将纠正自然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使用价差,促使厂商在使用资源时从自然资源更多地转向再生资源,扫清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障碍。
近年来,为顺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我国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职能定位悄然发生了一些改变,由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转变为化解争议、息讼止纷。同时,为适应这种转变,在制度安排上作了修订和补充。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在增进容忍、促进稳定、追求和谐的社会背景下,税务人如何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去处理涉税问题以求税法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此过程中又如何防范自身的风险?这是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税务人应认真审视的问题。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环境及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环境
社会经济学家们指出,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时,将处在发展的关键节点,社会矛盾凸显,贫富差距拉大,处理不善,将会使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目的消弭殆尽。由于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不均衡性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央适时提出“和谐社会”的政治主张。这一特定的社会背景对法治理念和法律实践活动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并受西方法治理论的影响,在法律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以“合法性”考量为核心的法律思维模式。但近年来,在“和谐”的价值追求下,这种单一的法律思维模式受到质疑。例如法学界关于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法律裁判与民意裁判、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大辩论[①],体现了对传统法治理念的反思,对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理念的探索。
这种反思对行政执法也产生了深刻影响,为适应转型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加的基本事实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部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制度开始了思想超越性的创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强调“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这些制度创新极具扩展性,其影响并不限于司法与复议等准司法领域,因裁判的引导作用,其影响将扩展至整个行政过程。[②]
(二)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对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理念的探索,体现了对法律运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价值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既相冲突有相统一,一般来说,当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趋于一致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处于高度重合状态,容易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相反,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新旧并存’的特点,社会关系极不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就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③].因此,特定转型时期对税务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防止单一的法律思维形成机械执法,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带来风险;同时,也要防止疏离法律的泛政治化、泛道德式的执法思维模式带来法律风险;更要防止以个案的特殊性为名,抛开法律的基准,形成权力寻租导致执法权的异化。
二、和谐视野下的税务法律思维
(一)影响税收执法的“不和谐”因素
税收是财富分配的利器,在税收执法的背后可能是几千万财产的分配、可能涉及一个企业的兴衰、可能关系一个人的命运。当前税收执法虽一般不会导致群体性社会矛盾,但其关系经济民生,随着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增强,税收在和谐构建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关注。这点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住房房产税的开征、税收增幅超GDP的增长等在社会上引起的热议,可见一般。当前,影响税收执法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在:
1、公众的税收意识
TAX(税收)一词的原意就是“忍受”的意思,它“意味着社会产品由私人部门向社会公共部门的转移,是对纳税人财产或所得的一种合法的‘侵犯’或‘剥夺’,会造成纳税人财产减少或损失。征税过程始终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单纯从利益关系上看,依法收税与依法缴税是一对对立的矛盾”[④].为协调这种矛盾,现代社会提出了“公共财政”的概念,“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是购买公共服务的代价”,但由于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甚满意,对公共预算的参与度、知晓度不高,公众未形成现代税收国家应有的税收意识(包括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⑤].客观讲,“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并未成为全社会十分强烈的共识。
2、税收立法因素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谐的税法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因税收法律、法规粗线条、原则而概括,执法活动当中直接使用的更多的是各种形式的执法解释(财税发、国税发、国税函、国税明电等),“执行法律文件有两千五百多份,现在只有不到一百份属于严格意义税收法律的规章,其他两千四百多件都是涉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截至2005年)” [⑥],在行政主导的税收体制下,因政府有征税的内在冲动及追求管理的效率,往往存在扩大解释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情形,而疏于对恣意征税的限制,往往造成实际执行的难度。
3、其他利益矛盾的影响
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矛盾的增加,其他领域的矛盾往往将税收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如,一些举报案件往往是其他领域矛盾的反映,处理不当,也会使税务机关处于风口浪尖[⑦];其次,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体,造就地方政府独立的经济利益,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地区税收竞争等与整体利益相冲突的矛盾并影响税收执法[⑧];第三,当其他领域的矛盾尖锐时,往往寄希望于税收的调节作用,调节房价寄希望于开征房产税、治理污染寄希望于开征环境税、调节交通压力寄希望于开征机动车排污税。各类社会矛盾进入税收领域,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4、税收执法因素
随着近几年依法治税工作的推进,税收执法总体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着法律思维欠缺、辩法析理能力低等问题,影响税收执法的法治化转型。同时,税收执法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解释、行政决定等方面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乱用、滥用执法权的情形。
(二)税务人的法律思维模式
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将政治的利弊权衡作为中心因素考虑;经济思维主要将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道德思维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法律思维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为决策的前提[⑨].
税收执法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执法是其本质属性,尤其税收强调“法定主义”和“公平主义”,因此法律思维应是税务人的首要思维模式;而对法律实施社会效果的追求必然要求税务人思维的多向度。因此,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务人应确立以法律思维为主导多向度的思维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思维模式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以演绎推理为基础的合法性考量
法律思维首要考虑的是合法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这种考量主要是以三段论为基础,运用演绎推理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思维是一种知识性、技术性思维方式,它需要充分的税收、法律业务知识和逻辑推理技术。
这种以演绎推理为基础思维模式,能够保障所有符合法律规范所定条件的情况被相同处置,从而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法律形式正义要求;其次能够保证从前提推导出结论的必然性,就此可以维护法的安定性和确定性;最后能够使我们以最可靠的方法检验各个推论环节的正确性,进而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因此,确立这种思维模式为税务人的首要思维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执法、防止执法权乱用滥用的需要。
在×—201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税收法制宣传,深入开展以打击偷税、骗税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1)要通过举办税法专题讲座、赠送税法知识出版物、依托地方学校开设税法讲堂、呈报专题信息和报告、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大力宣传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做出的重要贡献,使他们了解税收工作,支持国税机关依法治税。
(2)要采取国税公告、国税网站在线咨询、送税法进机关、举办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专题展览及讲座等形式,引导他们了解税收在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意义。
(3)要以普及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进一步推动税法宣传教育内容进课堂、进教材、进课外读物、进趣味活动的工作。通过法律知识读本、影视专题片和小板报、小广播、小活动等教育形式,发挥好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4)要大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和“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容,加强办税服务和税法咨询,积极展示国税机关推进依法治税的积极成效,积极引导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依法经营管理。(×)要通过丰富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方式,强化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丰富多样的税法宣传资料。发挥互联网优势,突出面对面税法培训辅导,加强培训辅导宣传。通过税务网站、短信平台等途径,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法宣传订制服务。针对大、中、小学学生的不同接受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税法知识。积极发挥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等直接接触纳税人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分类宣传。
(二)国税系统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各种通用法律法规及税法的学习宣传。坚持以讲促学、以用查学、以考督学的学法机制,学习宣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全员学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学时的要求,并把学法情况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来抓,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观念。
四、普法内容和步骤:
(一)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提高国税人员法律素质。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物权法以及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增强国税人员遵纪守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国税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税收的水平和决策能力。
(二)学习经济建设相关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坚持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会计基础知识》、《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稽查知识》等知识,大力宣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三)学习税收专业类法律,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 《发票管理办法》等系列税收法律知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学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制和执法考核制。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和税务听证的水平,通过法制培训以案释法活动,促进法治国税建设。
五、普法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实施。
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六五”普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一考虑,统一部署。要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力量。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我局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载体建设
要注意发挥宣传作用,推出一批有特色、内容新、形式活的名牌栏目。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办好税法宣传专栏、专题节目、系列讲座、公益广告,既为社会大众喜闻乐见,又能够增强税法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针对性。与行风评议、专项培训、支持新农村建设等热点工作相结合,坚持不懈开展宣传教育,实现普法工作的综合效应。
(三)坚持普法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
在利用每年“全国税收宣传月”和“×· ×” 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抓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日常宣传工作力度,确保税法、政策咨询、办税服务内容的宣传不间断,依法诚信纳税要求的宣传不间断。对社会公众知悉、涉及税收政策或税收管理内容的文件,与新闻宣传稿件同步宣传。要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纳税人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纳税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四)坚持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一、环境税基本理论
环境税,是指与环境有关强制征收的税,其税基包含广阔,有能源产品、机动车辆、废弃物、可计算或估算的排放物和自然资源等。上述定义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基于广阔的税基,环境税又有许多不同的定义,如能源税、车船税、燃油税、碳税及废弃物处置税等等。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指“绿色红利”和“蓝色红利”,“绿色红利”是环境税可以有效治理污染,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蓝色红利”是实现非环境目标,旨在降低超额税收负担,它是利用环境税的收入降低现存其他税种对市场中的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扭曲作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等。在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深入研究中,Goulder(1995)把“双重红利”划分为弱势和强势双重红利,其中弱势双重红利是在环境税收入减轻其他扭曲性税种的税负带来的福利水平高于原有的扭曲性税收时获得的,强势双重红利是指环境税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还能提高现行税制的整体效率,从而提高整体福利水平。除此之外,学界认为环境税还存在着其他的双重红利理论,比较典型的是就业双重红利和分配双重红利,就业双重红利即是当环境税收入用于减少劳动税负,使得劳动成本降低,就业机会增加;分配双重红利是如果将税收用于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时,会实现收入公平从而达到分配双重红利。
二、OECD环境税政策和经验
依据双重红利理论,OECD成员国在20世纪90年代先后进行了环境税改革,现对几个国家进行简要的税制改革介绍:
丹麦:自1994年开始对其能源税体系进行不断的调整,主要目的是把劳工税的份额转给自然资源和污染,使得税收收入从所得税和劳动税向环境税转移。改革效果是使得1994―1998年间的边际所得税降低8%―10%,引入新的绿色税收入达到120亿丹麦克朗。
瑞典:1991年开征硫税后,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低于法定标准的50%,轻油的硫含量也低于0.076%(规定界限是0.2%)。税法刺激使用燃料的工厂采取措施,消减污染排放。该改革明显降低了所得税收入,减少部分是由新开征的环境税收入来补偿。其效果是环境税收入达150亿瑞典法郎,GDP中6%的重新分配有1%来源于环境税。
挪威:措施是用增加的环境税收来平衡其他税收相同数量的减免,它从1991年实施CO2高额税收,使得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1992年期间降低了5%。挪威在实施环境税的同时,相应减少其他方面的税收,以使企业不至于负担过重,而影响其竞争能力和发展。
芬兰:1990年开征碳税,随后逐步进行绿色税制改革。碳税的边际额不断增加,征税范围也不断扩展(从化石燃料到其他燃料,对电力征税等),执行新的垃圾填埋处理税(1996年)。芬兰降低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利用增加的绿色税收来弥补对劳动要素征税收入的减少,以间接降低失业。一个数据是,1997年所得税和和劳动税减少5.6亿,一部分被新的生态税和能源税所抵消。
表1显示了OECD中欧洲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实践效果,可以看到OECD都实现了第一重红利――环境保护,第二重红利则中不管是从长期还是短期就业红利均得到实现,投资红利在短期没有得到实现,但是在长期可以实现。
表1OECD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实践效果分析单位:%
项目 CO2排放量变化 就业变化 企业投资变化
社保支出循环 -7.99 1.04 0.24
其他循环 -12.10 0.05 -0.16
短期(小于10 年) -6.02 0.44 -0.42
长期(大于10 年) -13.08 0.97 0.48
北欧国家 -11.03 1.07 -0.03
欧洲国家平均变化 -9.40 0.71 -0.14
资料来源:Patuelli,R.,Nijkamp,P.,Pels,E.,2005.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 meta-analytic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Ecological Economics 55,564-583.
OECD成员国的研究表明,通过征收环境税,降低所得税和劳动税,可以实现GDP的增长,降低失业率,表明环境税是一个可以实现“双重红利”的税收政策。
三、OECD国家环境税政策实现“双重红利”带给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环境税收实现“双重红利”制约因素
首先,是我国的税制结构限制。我国的税收体系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类占比例偏低,一个例子是,2004年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为近年来最高,但也仅是19%。因此,税收的扭曲性税收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比重不大。其次,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我国剩余劳动力数量相当庞大,劳动供给弹性很低,对劳动力征税产生的税收替代效应低。我国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欠缺,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由环境税导致的工人福利损失难以得到有效弥补。最后,我国的税收体系中环境税收结构需要调整。根据北大林肯研究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表示,2007年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达到5956亿元,与OECD国家相比,已经远远高于他们的平均水平。我国环境税收入可观,然而结构不尽人意。2007年我国税收中与交通燃料相关的税收仅占环境税收的10%,远低于OECD国家的64%这个比例。环境税收入在能源煤炭电力等比重高,但他们又获补贴,降低了环境税收的限制粗放型消耗性生产模式的作用。相比较而言,OECD国家现在的这些对能源等征税已经不到10亿美元。在我国的机动车辆税收入中,一次性税收入很高(1623亿元),而循环税收入很低(仅68亿元)。
(二)OECD国家的环境税收“双重红利”实践的启示
基于双重红利理论,根据OECD国家的环境税改革经验,我国可以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相结合,以充分发挥环境税收制度的环境保护作用和整体税制优化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红利”效应。
1.建立环境税体系
(1)调整现有与环境相关的税种结构。我国的垃圾处置和交通燃料等方面税基很宽,可征税的行为很广泛,但这部分却没有纳入到税收体系中来,无形中降低了我国的税收。除此之外,机动车辆的循环收入也偏低,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在对能源资源征税的基础上,降低对这些行业的补贴,使得该行业寻求绿色发展,而不是一边纳税一边补贴。同时,发挥新开征的燃油税环境保护的作用,降低机动车辆一次性税征收幅度,适当提高循环税的征收。这样一方面通过征税规范纳税人行为,加大了治理和保护环境的力度,另一方面,使得经济效率提高,改善以前有税不征,边征边补,一次性税征收过多等经济效率低下的怪圈。
(2)“费”改“税”,征收排污税。我国的排污费一直以来都发挥着特定环境税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狭窄、收费标准偏低,且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税收,难以真正发挥保护环境合治理环境的作用,排污“费”改“税”是历史必然。税制设计上,排污税应该主要以污染的排放量和浓度为标准,税率随着治理环境的边际成本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应下放给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制定。
2.税收负担从资本和劳动力向污染行为和资源使用行为转移
基于可持续发展观,我国应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和完善,为开征环境税提供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支撑。针对劳动力,其供给弹性随着我国三大产业的细化和扩大会逐步提高,在正值我国整体税制改革期的现在完善和建立环境税体系,可以减少税收的震荡,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环境税旨在对污染和资源征税,与此同时降低所得税负,可以促进税收负担的转移并逐渐定型。
参考文献
[1]杨金田,葛察忠.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与OECD比较[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
[2]刘晔,周志波.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文献述评[J].财贸经济,2010,(6).
[3]蒋海勇,秦艳.发达国家环境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0(4).
每一年的“两会”都会针对我们财政税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众所周知,财政税收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良好的财政税收能够保障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能够为重大的民生项目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持,使得国家平稳发展。财政税收的体制自建国以来多次调整改革,满足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人民需求,只有不断改革发展,才能使得财政税收更好的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竞争日益激烈,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财政税收工作力度,并提出更为之有效的措施,以便于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全国各族人民对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同时要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提升国家在地区的安全稳定性影响,这些都离不开国家财政税收的背后支持。所以说,只有在国务院领导下,不断深化财政税收改革,才能保障国家行为。下文将对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一、财税改革的意义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予以调控国民经济生活,财政税收按部就班能够满足社会的发展和需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财政税收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企业重组、个税调节等需要财政税收不断提升,解决新经济形势下的各项问题。因此,进行财政税收改革,有利于推进经济越来越好的发展,平衡各方利益,减少贫富差距使得国家和人民越来越富裕。随着财政税收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财政税收体制不断完善和职能提升。根据我国国情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亟需完善各项财政税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级政府的收入,在重大基础项目、民生项目、公益项目的财政支出上,不显得囊中羞涩。根据党和国家要求,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时监督和管理全国财政税务发展方向,使得国家经济良好发展,只有经济发展好了,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整个国家社会才能健康稳步的向前进步。
二、国内财政税收现状
1.税制结构不合理
当前,我国主要的税收结构是以流转税作为主要对象,其中在增值税占据的比重很大,但和所得税相比又很小了。一般情况下,流转税都是发生在一些以生产为主的企业以及以贸易为主的企业上,主要发生在其生产以及流通环节。因此,政府把过多的关注点转移到了这些环节上面。所以说,这两个环节也构成了财政税收是大部分资金来源。国家政府以及官员也往往把过多的精力以及资源都放着这两个对象上面,导致忽视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而且在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随着个人所得税征收点的不断提升,这种做法也无法真正解决我国社会出现的较为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依然无法体现出公平正义。
2.财政税收体制不健全
解放初期,因为历史原因,我国的财政税收照搬苏联的很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税收制度和管理办法,以此为版,逐渐调整和改革,使得我们国家的财政税收体系存在部分缺陷,甚至漏掉许多合理的税收项目。而随着现阶段,借鉴西方经济学里面的一些案例经验,不断加以补充现有不健全的财税规章制度,做到有理、有力、有效的财税效果。这样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得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3.财政税收克扣、乱收费情况严重
1994年以来,税务局正式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效的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得地方经济取得了重大成果,基础设施得到有效改善。但是财政税务的队伍中不乏存在假公济私,巧立名目,破坏税费改革的实施。我国是农业大国,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是有些基层税务人员和当地政府串通,又将新的税收项目安在农民身上,借国家名义收取费用,使得乱收税屡禁不止。在我国县级以下机关部门,乱收费的情形频发发生,尽管上级政府多次强调予以制止,但是很难达到实质性的结果。当遇到自然灾害时,国家予以的财政补贴很难足额按时到达普通老百姓手中,地方官本主义死灰复燃,严重影响国家的形象。国家应该加强管理,予以队伍中少部分的害群之马予以严惩和清除,从根本上治理财政税收克扣、乱收费情况。
三、完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财政税收制度
在财务会计税收工作中,若要切实地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必须不断建立与健全与我国社会体制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必须逐步提高直接税在国家税收入中的比例,合理调节直接税间接税的比例.不断改变传统、低效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在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的前提下,定期调整宏观的税负水平,取消不相称的体制收入,确保政府规范性收入,扩大预算管理范围。此外,还要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适当降低工薪收入的税收负担,实行综合申报与分项扣除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推进税收减免制度相关改革。
2.建立完善的税负结构
首先应该减轻纳税人的缴税负担,并且制定出更加合理的税负制度。取消不必要的收费,全面提升税负水平。其次,应该全面提升税收在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当中所占的比例。再次,还应该加快对增值税方面的转型,并且开征多项不同类别的物业税,设计出合理的缴税税种。
3.加强国税与地税的协调发展
对税务机关而言,理顺国税和地税的职责关系,健全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本身就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在实行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极少数省份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分别设置了国税与地税这两套税收征管机构。各地的国税与地税机关也应充分开展信息交流,当对政策有不同理解或出现争议时,双方要共同探讨,合力解决问题,实现国税与地税的良好协调。
4.建立科学的财政支付体系
随着科学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财政工作需要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支付经验,提高我国财政的支付水平。同时,还要求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要科学合理搭配、资金来源可靠稳定科学支付体系,适当提高专项转移支付比例,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对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必须实现公开、透明、廉政、合理、科学的资金分配制度,充分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关乎着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要立足国情,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需要针对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建立健全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完善的税负结构和加强国税与地税的协调发展等等,希望进一步推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燕凌,吴松江,胡扬名.我国近年来反腐败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行政管理,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