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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大全11篇

时间:2023-08-10 17:02:0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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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 (Private Equity,简称PE) 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有发展潜力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的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基金。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但是前期的发展一直不容乐观,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本身的理论研究不够,法律监管保证措施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的产业发展有关,由于前期我国走的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使得PE在我国的市场接受度并不高。直到2008年,国务院在《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才首次提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之后国家开放创业板块,这增加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原动力,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开创了一条阳光大道。

■一、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两个阶段

1.1999―2006年,1999年1月,深交所向证监会呈送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长板市场的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并且递交了可行性实施方案。1999年3月证监会提出考虑在沪深证据交易所设立科技板块。这是创业板第一次被提上日程。紧接着各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纷纷成立,并且积极寻找投资源,但是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创业板没有开放,使得大量的投资项目因为找不到退出机制使得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陷入低谷。

2.2006―2009年,2006年A股市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重新开放了IPO。同时由于股权分置,使得我国证券业进入到全流通时代。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接下来几年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在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被提上了日程,证监会下发了若干设立创业板的文件,完成了创业板的准备工作,2009年10月3日,创业板正式推出,使得PE行业出现了更大的发展前景。

■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发展现状

1.我国私募股权的组织机构形式与盈利模式

当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三种基本组织形式。这其中公司制的占比最大,达到70%以上。而合伙制占比在15%左右。信托组织形式一般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信托形式开展私募股权投资。2008年度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是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募集的资金数目却增长了51.64%,资金总规模增长了37.84%。可以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是良好的。

PE基金公司的利润来源于企业的价值发现、企业的价值创造和企业的价值再实现三个环节。对其进行形象化描述就是“控制企业、改造企业、卖掉企业”三个环节。我国的PE基金的盈利一般是发生在卖掉企业的阶段,既是在一开始的控制企业阶段就发现企业的价值并且收购企业股权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之后的改造阶段就是经过科学合理的改造是企业能够创造最大的利润,最后通过出卖品质优良的企业赚取收益,这就是我国的PE基金的盈利模式。

2.我国PE基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2009年清科公司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力是外资,这其中极负盛名的像高盛、凯雷、黑石、新桥等国际投资机构,他们的资金总额占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80%以上的份额。其实我国的PE基金资金来源还有很宽的拓展渠道,像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在国外已经是私募股权的重头,但是在我国这部分基金投资私募股权是受到限制的。全国社保基金已于2008年允许涉足股权投资,其投资上限为社保基金管理的1万亿元左右资金的10 %,即约1000 亿元。这一政策的放宽为我国股权投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比如全国社保基金先后投资了弘毅和鼎辉两家PE基金,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社会将提前步入老龄化,老龄人口占社会总人口比重不断增大,社保基金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对社保基金涉足PE仍将会以安全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对于风险较大的早期项目社保基金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了限制。而作为另一资金富裕方,商业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资金持有机构,出于国家分业经营,不得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政策,更毋庸涉足PE,现实经济生活中也没有发现银行直接介入该领域。

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业分布

下面是2006―2009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分布:

从以上表格来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在高新技术产业上的投资比例在逐步下降,但是我国PE投资行业仍然是以传统产业和服务产业为主。

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形式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从前期的起步期和扩张期向种子期发展。相对来说投资于种子期所需的投资金额要少,投资回报率要高。这说明我国的PE行业逐渐热衷于新生期的成长型企业。根据VCV的统计说明,在美国80%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热衷于对成长型和扩张型企业的投资。

5.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PE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上市减持、并购、破产清算和股权转让这几种形式。而在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我国PE的退出方式占比中2006年为85.19%,2007年为84.04%,2008年为79.17%,虽然这种退出方式的占比在逐年减少但是仍然保持在79.19%以上。而其他的方式退出总共占比不到20%。

■三、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展望

虽然创业板的上市对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PE自身的优越性让其发展环境得到了不断地改善,同时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也需要PE基金的支持,相对来说经过多年的资本市场发展我国私人投资能力得到了加强,从意识上私人资本也愿意投入到PE行业中来。但是同时PE基金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模式不足,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少,本土PE基金公司少,退出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的问题,下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展望提出一些建议。

a).加紧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活动有法可循,促使其健康发展。虽然现在有《企业法》、《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法》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的细则,有些法规界限还是比较模糊,应该从政策上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其运行。

b).扩大资金来源。PE基金的发展在我国GDP占比重只有0.5%,这个数字只是美国的十分之一。相对来说我国的PE资金渠道比较窄。因此要保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有序的发展,应该拓宽资金源头,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到行业发展中来。同时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增加社保、养老基金等资金进入PE行业,使得这些资金在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为PE提供宽广的资金渠道。

c).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由于我国的PE行业正在发展阶段,相对来说发展经验还不够成熟,因为可以借鉴欧美等发展较为成熟的PE国家的经验来完善PE行业的监管体系,应该考虑建立PE行业的诚信体系对其进行分层管理。

d)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在现有的IPO、上市减持、并购、破产清算和股权转让这几种形式上做文章,在有效地监管体系下建立有利于PE行业发展的退出机制。要逐步放开一些强制性的行业限制政策,建立市场接受的PE退出体制。

参考文献:

[1]臧展. 私募股权投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9年第11期

篇(2)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在如今的经济全球化、经融市场自由化的形式之下,以及中国近几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兼并与收购,已经使中国市场成为亚洲的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 

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完成70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金额共计62.02亿美元,数量与金额继续2012年以来的下降趋势;从新募基金的币种和类型来看,人民币基金与成长基金仍旧占据市场主流,房地产基金募集踊跃;从投资情况来看,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活跃程度创两年来新低,共发生私募股权投资案例180起,其中披露金额的147起案例共计投资80.37亿美元,能源及矿产行业、互联网行业频现大宗交易,中西部地区持续获得投资者青睐;由于境内IPO仍未开闸,IPO退出仅在境外市场发生6笔,上半年退出市场以并购退出方式为主,共发生全部退出案例35笔,其中并购退出占14笔。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的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投资渠道的不断创新,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不断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机制,是我国大部分私募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上市后的退出必须要有雄厚的财力或者发达的发展市场作为发展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可以面向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市场。股权转让、管理层的收购、兼并与收购等在我国都有迅速的发展,这对于改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完善和建立合理的公司发展机制有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兼并与收购方式退出的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再者,随着《企业法》的出炉,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使得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清算退出也可以很好的得到运用。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对比 

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迅速发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IPO方式。 

通过IPO方式退出能使企业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但该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门槛高,二是IPO所需时间长,三是面临风险大。 

(二)股权转让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包括所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该企业管理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的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股权转让包括股权回购和兼并与收购两种方式。股权回购通常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退出方式,回购对象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层。股权回购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占比约为20%,是一种重要的退出方式。兼并与收购退出方式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权收购,另一种是资产收购,资产收购通常不需要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但它可能会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而股权收购程序相对简单,但需要承担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兼并与收购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三)内部收购方式 

这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不同的形式。内部收购方式是一种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会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当被投企业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为确保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内部收购退出方式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成本也比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四)清算退出方式 

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后的一种退出方式,它是投资者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由于早期我国立法不健全,私募股权投资以该方式退出困难重重。2006年8月27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案使选择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有法可依。随着该法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将会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适时撤资。

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退出路径过于单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才队伍等问题。 

首先,退出路径相对单一。由于通过IPO方式退出能够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来都将IPO作为首选退出方式。对IPO的过分依赖会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宏观经济情况的过度联动,进而会增加退出风险。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其他退出方式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IPO方式退出的主导地位。这除了与IPO方式退出高收益率有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权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规范交易平台的缺乏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就大幅度降低了通过并购和重组方式退出的可能性。股份回购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股份回购对被投资公司的现金流有较高要求,并且被投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自身非常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导致股权回购的溢价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清算模式出现较少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相对较短,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退出的系统风险,除此之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破产清算过长的周期也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在企业真正破产之前退出。 

其次,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我国还没有成型的《创业投资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不够完备,它只是针对某些创司制定了相关的规则,而未能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最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涉及公司战略、资本经营、投融资等诸多专业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对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该行业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国内这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处于稀缺状态,这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短和该行业门槛比较高有重要关系。当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人才大多是从其他行业转过来的,这些人才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方面相对缺乏,并且难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握全局,运筹帷幄。该行业的另一部分人才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些人才往往不能按照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地运作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续人才不能跟上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内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特别是对其退出机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缺乏既有实战经验,又能够潜心设计实施方案和政策的业内专家。这导致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教学的人员多是现学现教,知识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六、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针对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优势和劣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现状以及退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机构的大力发展和培养行业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不同市场之间要素的双向流动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需要。首先是要完善IPO市场,鼓励企业上市特别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要逐步完善创业板制度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相对宽松的条件。创业板应该强化自身定位,主要针对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审核时也应该更多地从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角度进行考量。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创业板信息披露力度,实现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信息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增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促进投资银行承销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为规范的平台。其次,促进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升降流通,也即经过新三板市场“培育”过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可以进入创业板和主板等,而在主板和创业板表现过差的上市公司可将其退到新三板市场甚至进行退市,这种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和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加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现“升降有序”,是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核心所在。 

篇(3)

另一种情况就是被投资企业审计或评估的基准日后至股份购买日(购并日)前的损益归属的处理问题。一旦两个企业确定购并日,这一期间被投资公司所实现的利润就不能计入购并方的利润(按权益享有的利润)。同样,被投资企业从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至购买日期间所形成的利润也不再由老股东享有,那么,如何处理被投资企业在此期间的损益会计实务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投资企业从投资业务中获取的额外收入,应单独结算,投资方应按享有的权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是被收购企业对收购企业的一种捐赠,应列为“资本公积”;而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将其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作“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因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作为投资差额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借差”摊销时间的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均按两者的期限孰短原则选择摊销期间,并非完全按准则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政策。而这种摊销方式在实务中又面临着另一个问题,即什么时候开始摊销,是指投资可否不论月份均作一年处理,还是从投资日(购并日)之月起分10年摊销?显然,前者操作简便,但后者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严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上市公司均采用以收购日之月起分10年摊销,又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篇(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3—0077—02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在发展直接投资,都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其中私募股权融资就是最主要的直接融资方式。本文主要分析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盈利模式和操作流程;提出了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构想;阐述了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从事直接融资业务,商业银行主要提供间接融资业务。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得快,可能会对商业银行信贷造成冲击。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很多商业银行为了拓宽业务,都在积极发展私募基金。因为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很多好处。首先是合法合规的一种融资行为,商业银行控股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就间接持有了一些合法股权。在商业银行和实体业务间架起了一道防火墙,有效隔断银行与公司的人财物与经营,避免不正当交易。另外,使用私募股权投资使运作更加专业化,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专业人员很多,经营可按照股权投资行业的规则。私募股权投资也是一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新途径。通过此方法不但可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还可解决中小企业的企业管理、人才引进、治理结构等问题。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盈利模式和操作流程

(一)盈利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模式与证券基金没什么分别,都是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价值形成分六个阶段。首先是价值发现,然后是设计价值、持有价值、提升价值、放大价值,最后是价值兑现。其中发现价值阶段,就是要发现有投资潜质的项目,并进行合作投资。价值设计主要包括实业设计也就是资本利得、运营设计、产权设计、资本设计也就是资本上市,以及其他设计。资本利得的设计最高占半数,运营设计占三成,其他所有设计占两成。价值持有阶段,就是当基金管理人对项目进行了调查,并完成了基金的投资,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的阶段。价值提升阶段就是基金托管人运用自身的优势,提升公司战略、管理、财务与市场,从而提升企业的资本利得也就是企业的内在价值。价值放大阶段,就是投资的项目经过几年的股票发行与溢价出售,价值放大的阶段。价值兑换阶段就是基金管理人在资本市场一合理的价格抛售项目企业的股票,从而兑现了价值。

(二) 操作流程

私募股权基金操作起来分为筹资、投资、退出这几个过程。筹资阶段就是通过私募,向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用募集来的资金设立资金。投资阶段,通常是在基金成立后,调查、评估、竞标、决策投资项目,可以新设参股这些项目,也可以跟投、增资等的后续投资行为。退出阶段就是先对所投的项目进行增值然后再通过收购与兼并的方式退出资本市场,当然退出后也要收取增值的收益。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构想

我国的商业银行非常关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而且多家银行都已经开始实施了。商业银行的私募股权融资业务一般为资金委托。这样一来,上下游的产品价值链被拓宽,整合了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私募股权融资产业链,增值了金融服务的空间。目前商业银行为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首先是资金托管业务,银行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资产保管、会计核算、投资监督、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但是清算服务不是对所有的对象都提供的,只有授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申请此项服务。为了防止资金的挪用和乱用,独立托管机构会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设置资产防火墙。其次是提供基金募集服务,商业银行在私募股权过程中,成为中介,链接基金募集者和资金持有者,把限制资金依照客户的要求变成股权基金。另外是财务顾问的服务,银行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成为财务顾问,提供一些有关基金设立,运营的咨询服务。当然,也可以提供与风险投资公司合作条款的咨询服务,并与资金参与方进行谈判。最后提供基金退出的服务,上文提到的私募基金要退出才能取得收益,银行可以为私募资金提供退出的路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的方式

本文根据2008年的公开年报上的信息,重点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和管理,所用的样本银行都是上市的国有控股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通过这些数据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管理的情况。

首先股权投资是一种创新的业务,给银行带来很多利益。因为经营的复杂,很多商业银行都迫切需要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它的管理方式。大体上看,商业银行都很会选择商业机会,纷纷建立多元化业务平台,当然也包括股权投资在内了。建立平台后方便其整合资源,综合经营,形成杠杆效应。

其次,商业银行通过境内境外全资控股子公司来实现多渠道投资和获取股权。比如建银亚洲、工商行的工银租赁、中银香港等这些子公司都是境内外全资控股的,所经营的业务大多都是金融类的,比如商业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等。设立股权投资大部分是为了投资,也有少部分直接购买。

商业银行的监管需要更加专业化。目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去专业化管理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这些管理任务都交给了子公司管理部门、资产负债综合经营管理部门等。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去管理会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的。基于此,所以商业银行需要更专业化、更智能化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一般有这样几个流程,首先是调查,然后进行筛选项目,对项目进行决策,再进行财务处理和风险管理,投资评价,最后退出股权投资。可以以这个流程为主线,用财务和非财务两个视角去分析。首先是股权的投资决策分析,主要分析股权投资的动因,选择投资机会,指定投资政策,安排决策程序。上述的一系列过程都需要统一企业价值和权责制,这样才能从内外部监督检查来制衡投资决策。用财务的视角分析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组要通过财务揭示,比如股权投资的计价、优化股权投资的资本结构管理、优化股权结构与会计行为等。

股权投资的风险管理有很多模式。总体上有这样几种,规划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实施部分、风险检查和评估改进。股权投资的评估主要包括投资完了的,正在投资的以及可能会投资的效益评价。

最后是股权投资管理的退出。退出是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考虑。如果从经济角度看,就要分宏观和微观,从宏观上看,考虑的内容有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产业周期等。从微观看,考虑的内容有纠错失败,正在进行中的很可能失败的股权投资,转移成功股权投资的高价值趋向,将丧失控制权的股权退出。

除此之外,要建立股权投资管理的信息系统。股权投资管理中的控股子公司越来越多,一个完备的信息系统有助于管理。为满足管理规范和一些制度上的需求,要通过高效的管理,系统化的技术,包括对参股控股的企业的树型管理。对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和股权投资控股企业进行基本的信息管理,需要对这些信息做定期报告和动态管理。

综上所述,中国自从进入了后危机时代,私募股权投资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领头羊,无疑也想分这杯羹,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抢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经是实现战略突围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篇(5)

2、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情形。由于少数投资方采用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所以股权投资差额没有单独反映,这样多数投资方在编制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抵消分录时,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金额仅为按少数投资方所持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与少数投资方账上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存在差异。同时由于这里的少数投资方本身又是整个母公司合并报表的一部分,因此在整体的合并报表中,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上述权益抵消分录中的少数股东权益金额相抵后会存在差额,并将反映在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少数股东权益中,使得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合并价差科目余额数失真。

以上两种情形在大多数公司的股权投资中会同时存在,因此如果处理方法不当,将导致合并报表中的部分科目数据严重失真。此外,还存在相类似的一些情况,在合并报表中导致存在同样的问题。如:(1)母公司、子公司还有非关联的第三方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或收购现有公司的股权,其中母公司或子公司中的一方拥有绝对控股权,另一方持股比例小于20%,第三方持剩余比例;(2)母公司与孙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或孙公司与子公司等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或收购现有公司的股权,其中一方拥有绝对控股权,另一方持股比例小于20%。

交叉控股模式下合并处理方法探究

鉴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该问题的处理未作相应的明确规定,实务中对交叉控股模式下的合并会计处理也没有一套统一规范的方法,从而企业在实际编制会计合并报表中无制度无准则可依,对该类问题的处理也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笔者根据《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交叉控股模式下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中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谈谈个人见解。对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方法可能比较合适:

1、少数投资方在账务处理时,按成本法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同时在母公司编制合并底稿时对少数投资方的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并对其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做报表调整(账务不调整)。这种处理方法的优势是:(1)账务处理按成本法进行核算,符合了相关会计制度及《投资》准则的有关要求。(2)在母公司编制的合并底稿中,虽按权益法对少数投资方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并调整了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等有关科目,但由于在编制的合并抵消分录过程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母公司对子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最终都要被抵消,因此上述调整实质上并不会对个别报表产生影响。(3)由于少数投资方在整个母公司体系中也属于合并范围内的一个单位,而通过调整准确核算了少数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从而通过合并抵消保证了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损益数值的准确。不过,此方法的缺点在于,对股权结构复杂的公司,或者在少数投资方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很小的情况下,不易操作。

篇(6)

在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中,长期投资性资产是企业整体资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新会计准则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的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即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的管理,应当遵循成本核算的方法,并在编制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核算管理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我国权益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通常情况下,在管理资产过程中,投资企业多是利用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来实现对于子公司的投资收益管理回报与控制的目的。因此,进行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分析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提高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水平,又可以保证投资企业的投资利益,还可以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与运营发展。下文将结合新会计准则中,对于投资企业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的具体要求与规定,从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判断、成本确定、权益转换、合并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以提高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实务处理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运营发展与进步。

一、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控制”判断

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时,投资企业如何“控制”判断以及确认,是其处理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企业运营管理中,投资方具有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通常被投资单位称为是投资企业的子公司,而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控制权利,则是指在投资企业的子公司运营与财务管理中,投资企业有权利决策或影响子公司的财务以及运营,并从子公司的运营活动中获得相关利益。因此,对于投资企业以及子公司来讲,进行实质控制权的确定,不仅对投资企业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着直接的影响,还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确定也有着很大的关系。而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会计准则,只对投资企业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控制”权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一些股权关系的公司控制权益判断处理时,难以进行判断处理和界定。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规定,就有“合资协议或者是章程规定,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成员中,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可以控制的子公司派出的董事会成员数量超过全部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质上就形成对于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政策的控制决定权利”的相关规定。对于这此类规定,在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实务处理的章程或者是协议不可能另投资企业一方说了算,而实际执行中则是由大股东对于子公司的财务与运营政策进行掌控。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可进行“控制”权利明确,以实现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控制”权利明确和判断。

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成本确认

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过程中,成本确认的问题主要是指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中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在企业的新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中。所谓的初始投资成本主要是指除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成本以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以及成本部分,在投资时期内应当按照以下的要求规定,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第一,对于投资企业通过支付现金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中,要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其中包括与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直接相关的费用与税金、支出等部分;第二,在投资企业以权益性证券发行方式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时,需要按照权益性证券发行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实施;第三,对于投资者进行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在进行初始投资资产的确认中,要依照投资合同或者是协议规定中价值进行确认实施;第四,对于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所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应规定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此外,以债务重组形式的初始投资资本确认,按照债务重组的要求进行确认。

三、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权益变动

在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中,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除了追加或者是回收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外,通常情况下,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账面价值是保持不变化的。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投资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的权益进行调整处理,以便于投资企业以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第一,投资企业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权益的变动处理中,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或是发生运营亏损时,投资企业不对于子公司账务进行处理,而只有在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的股利或者是利润的情况时,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当期投资收益情况进行确认,或者是处理子公司相关权益的变动;第二,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部分只局限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企业投资后所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部分,而从中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者是利润中超出上述数额的那一部分,在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会作为投资中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收回。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投资企业能够对于被投资单位也就是子公司所实施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部分,由原来的权益法核算管理转变为应用成本核算法进行核算管理,这一核算管理方法与国际财务核算管理中应用的方法比较一致,但是在实际处理应用中,却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核算管理原则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在进行单独的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成本核算管理的方法能够实现反映投资股利分配方面的信息,而公允价值的相关法则,则能够反映投资的经济价值,同时,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管理中,成本核算方法的应用还能够实现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质量,因为投资企业所核算形成的财务成本以及业绩真实性更大,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操作空间更小,这也就更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

四、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披露信息分析

投资企业在管理子公司长期股投资过程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做好对协议及附件的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内容应包括: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表决权等有关信息内容;被投资单位想投资企业进行资金转移能力所受到严格限制的具体情况,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过程中,当期和累计的没有进行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情况;子公司投资所相关的或有负债情况等。

五、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事物处理中的合并财务报表

投资企业在管理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核算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使用成本核算法进行核算管理,而在编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应当依照权益法的相关内容以及规定,进行编制调整。比如,在企业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资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对投资公司在子公司中的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也进行抵销。此外,对于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享有份额的差额部分,也要求在购买日对于具体数额项目进行列示,如果进行列示的商誉项目发生减值变化,减值变化的商誉项目应注意按照经过减值测试后的金额数目进行列示。而在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实务处理过程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在购买方以公允价值进行合并成本确认后,在购买日对作为合并所对价付出的资产以及发生、承担负债等情况,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其中公允价值与相应的账面价值差额部分归计到当期损益中。同时,还应注意对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确认过程中,购买方的合并成本中比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所大出的差额部分,应当作为商誉进行确认,并废除原有的“合并差价”。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新会计准则中,初始确认后的商誉是不允许进行摊销的,需要通过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企业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与企业合并中合并商誉自身的特征相符合,规定合并商誉本身不在企业可以摊销的资产范围之内,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相趋同。此外,购买方进行合并成本中比合并过程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小的差额部分,在经过复算审核后,也应归计到当期损益中。

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投资企业则应当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情况作为基础,进行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核算调整与管理,对不同财务内容按照成本核算的相关规定实施编制核算。其中,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时,应对因企业合并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以及负债、或有负债等情况以公允价值方法标准核算列示;在进行个别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成本核算法进行核算,而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先在投资公司依照权益法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收益情况进行调整转换后,再将调整转换结果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进行显示,同时作为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总之,妥善分析和处理好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问题,有利提高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实务处理以及管理水平,对于促进企业规范化、合理法发展进步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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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中心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转型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据了解,在十三五规划中,全国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面临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而灵活性较高、收益与风险分担的股权投资的引入,为国企改革注入了新鲜血液,创新了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1股权投资

1.1股权投资的内涵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手段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通常是采用个人或企业购买其他准备上市或者未上市企业的股票这一方式或者是利用无形的资产、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直接地投资其他企业单位,通过风险分担的方式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或者利润分取、股利获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经济利益。股权投资要承担投资失利的风险,也能获得被投资单位的利益[1]。例如,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陷入僵局或者是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环节时,投资者将会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和损失;相反地如果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经营状况良好、市场反响好、其所经营的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空间较大,投资者通过股权控制被投资单位,从而从价格波动和产品销售前景中获得经济利益。

1.2股权投资的分类

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共同控制、控制、重大影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大类。其中,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某种经济活动所享有的共有类型的控制;控制是指获得股权并取得整个企业的控制权,能够独立地做出企业运行的决策和财务经营决策,并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顾名思义,仅是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上因有参与权而产生重大影响但没有决策权。这几种类型的股权投资,其风险程度和所获利益都各有不同,控制类型的没有风险分担体,风险较大,但是相应的经济利益可以达到最大化;共同控制次之;重大影响类型的风险可以分担,独自承受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但是所获利益也相应减少。

1.3股权投资的结构及发展现状

股权投资由成本、收益、风险、权益、减值等因素构成[2],其中成本和收益的核算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权益是受益的保障。自从20世纪初期我国提出了经济改革,许多人开始“下海”,股市一直风靡至今。目前,我国的股权投资经历了长期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和洗礼,已经进入深入发展的阶段)。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私募性质的股权投资金额较小,还是严重受到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的影响。这是因为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仍然占了大部分比例,并且其经济体制严重制约了市场和股权的发展。

2国有经济体制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2.1国有经济体制的内涵

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模式是对苏联的经济模式进行全盘照搬过来的,强调了国家集体利益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化成了现在的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形成的国有经济体制。其具有独立的决策能力、鲜明的行政色彩、国有资本化程度颇高等特征。目前,国有企业仍实行的是以管理资产为主的经济体制,这对于迎接新的经济挑战和经济改革有着诸多的限制和阻碍。

2.2国有经济体制的发展现状

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由最初的苏联式经济模式,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国有企业权力下放、让利的过程和80年代以后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让企业逐渐地拥有了发展的相对自由权的过程。到了21世纪初期至今,为适用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但由于行政色彩厚重,极大地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效果[3]。

3股权投资在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应用

3.1股权投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3.1.1扩大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是对资本营运的重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国有企业通过对不同企业的股权投资或引入战略投资方,不仅可以建立与国有企业主业相关的经营性联系,还可以扩展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产业链,达到资本利用率最大化的目标;还能够建立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产业联系,拓宽经营范畴,增加利润和回报,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例如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实际控制的鞍钢集团公司改制而来的,其原有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钢压延加工、黑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等23种产品和业务,但是自从2002年开始实施改制后,其增加了家电、汽车使用的镀锌钢板的生产,创造出年生产能力达到40万t的奇迹;经过2006年股权投资的扩大,其主营业务的净利润增长率高达229.24%,推进了其在全国同行中的净利润增长排名。

3.1.2提高规避风险能力

现代企业的运营发展主要是依靠多元化经营的方式,而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正是这一方式的具体体现。长期的股权投资,不仅能够弥补单一的业务经营的劣势,形成多元化经营的格局和生产模式;还能进一步地加强和丰富经营内容,分担风险的同时还能扩大收益的渠道,进而降低企业对现有业务的依赖性,减少单一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3.1.3有效实现战略转移

运用马克思资本论的原理和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等理论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目前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企业,它所拥有的主营业务或关键性业务都是有一定的周期性的,并且其业务的延续能力与生存能力是有限的[4]。因此,国有企业作为主营业务急速衰退的企业,在经济侧结构调整的时代背景下进行改制,能够有条不紊地与新的主营业务进行接轨,同时从企业的竞争实力上来看,具有更高的经营活力和较强的竞争能力。例如,总部设在广州省惠州市的由国家控股的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自成立以来不断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吸收较多的资本和附加业务,保持了利润连续20年的稳健增长的步伐,在深化改革的今天已经逐渐形成了多元化业务经营的格局,其主营的电子产品(手机、彩电等)和开关插座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领先的竞争优势,在体制改革的当下有极高的生存能力,并且有希望踏入世界竞争的行列。

3.1.4有效地盘活资金

国有企业的体制一般是以管理资产为主,但是股权投资是以资本管理为主,如果加大力度引进民间资本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或加大国有企业对不同企业间的股权投资,将会弥补资产沉淀却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把资本盘活,真正地做到“钱生钱”。

3.2股权投资在改制中的运作

股权投资方式是通过投资决策、投资运营管理、投资清算等环节实现投资资本所获利益最大化的。其中投资清算和决策的运作具有阶段性和专属性的特点,而投资运营的管理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的特征。其通过投资实施、决策、持股比例调整、营运控制、投资收益账务等关键环节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把股权投资方式完美地契合到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去,达到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目标。

4结语

随着经济结构的侧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已经箭在弦上了。尝试着把股权投资的资本运作方式融入国有企业改制活动中去,不仅可以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风险分担,减少利润损失,增加企业的利润来源,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在残酷的竞争中的生存几率,进一步促进经济建设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绍秉仁.创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冯华,任少飞.有效政府与有效市场:改革历程中的政企关系回顾与前瞻[J].山东财政学院报,200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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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某些要素发生改变,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但仍属于权益类投资时,即转换为金融资产,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对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的情形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文件中有这么一项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该项规定明确阐述了对股权投资准则及其所属范围、性质,有利于实现会计准则的规范化。首先,只有符合这四类股权投资的企业才可以适用该规定,其中前三种为:受总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合营性质的合营企业,具有联营性的联营企业等。第四种就是满足这些条件的股权投资:该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所持有的股权比重未达到具有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地步;在公开报价交易市场中没有进行过报价;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不能进行方便的可靠计量。在这些权益性投资过程中,如果存在不满足以上四种规定的情况下,就要放弃这个计量方式,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中第22号里的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所以,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所进行的投资,当投资单位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在某报告期内有所下降的情况下,这时候投资单位就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此时的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能够通过会计方式进行可靠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即可转为金融资产;第二种情况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持有的比重不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或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开报过价、其公司的公允价值不可能可靠的被计量,当被投资单位股份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计量模式就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

二、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可能存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文件有这样一条针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最初的会计计量中金融资产可细分为四种类型:(1)如果企业管理层持有该项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并获取收益,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2)企业管理层有意图一直持有某项金融资产,且直到到期才变现的投资;(3)对外的贷款及发生的应收而未收到的款项;(4)预计在报告期内可能出售的金融资产,这类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按规定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当中,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会计准则》的定义,这四类情况中属于权益类投资的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的主要依据在于企业管理者持有该项资产的意图,以近期内出售为目的就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能明确确定持有期限的就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此,当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企业可以根据持有意图,将其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然而,企业持有意图是否被真实表达外界难以识别。有研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会受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的影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为公司利润的“蓄水池”①。当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比例较高时,为降低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程度,管理层会将较大比例的金融资产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为了避免利润的下滑,管理层往往违背最初的持有意图,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短期内进行处置②。

三、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的正确处理方法探讨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模糊边界,使企业在将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对金融资产的划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盈余管理的选择空间。

实际上,之所以会出现既可以选择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又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是隐含了一个假设条件的,即:在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将转换后的资产视同为一项新的金融资产。如果不将其视为一项新的金融资产,而是作为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就只有一种方法,即只能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文件有这样一条针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如果公司一开始就将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归类为通过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在报告期内发生变动的计算到该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就不能再对其再次划分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了;其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被人为地再次划归为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且其在报告期内发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就是说,其他金融资产是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那么,这个隐含的假设条件是否成立呢?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将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分别在两个准则中进行规范的,关于金融资产及其重分类方面的规定是在第22号准则中规定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规定是在第2号准则,因此,一般情况下,都会认为该假设条件成立,即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内部转换,而是产生了一项全新的金融资产。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六条指出,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因此,金融资产包含了长期股权投资,上述隐含的假设条件并不成立。在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应视同一项金融资产转换为另一项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的规定,只能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者单位:云南省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叶建芳周兰李丹蒙郭琳管理层动机、会计政策选择与盈余管理——基于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 2009.3

[2]何小杨康冬梅关于两类金融资产划分的实证分析经济经纬 2012.4

[3]孙蔓莉蒋艳霞毛珊珊金融资产分类的决定性因素研究——管理者意图是否是真实且唯一标准会计研究 2010.7

[4]《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应用指南

[5]《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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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时,除了合并形成以外都按以下几种方式确认。

(1)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2)支付现金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

(3)投资者投入的,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初始投资成本都为合约约定的价值。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规定来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应用

1.定义及适用范围。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确认收益的方法即为成本法。

按照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可以使用成本法:(1)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2)非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没有报价。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1)核算方法。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算,追加或收回成本时要调整成本,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分配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2)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初始或追加投资时,一般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积利润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至上年末的累积净损益,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按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则应先计算应收股利,并将以前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初始成本的金额转回。

3.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和改进。 (1)理论依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不随所有者权益增减而调整,账面价值保持不变,除追加、收回或减少投资外,都以入账成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无论企业盈亏,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在利润分派前投资企业没有分派利润的权利,两个企业相对独立。因此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2)成本法的改进。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的方式来改进成本法,在计算时不在重新累计计算以前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据当年分派的利润和上年净损益,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中金额计算投资收益和成本变动,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也降低了差错率,达到了简化的效果。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应用

1.权益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变动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即为权益法。

按照有关规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时,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采用权益法,即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

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1)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2)优点。采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是可行和有意义的。它不考虑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据被投资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

3.存在的问题。分析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会发现,权益法在初始计量时会出现以下问题:(1)若上市公司以市价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享受的差额不应被重复确认为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2)如果对被投资方资产逐项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差额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可能时负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现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问题。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1)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2)资产减值计提方式相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现象,在核算确定账面价值后要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及重大影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都要按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可回收资金,计提减值准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减值准备确定后都不能再转回。(3)两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1)定义和核算范围不通。由前文分析可知,成本法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权益法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将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视为一体,二者的定义有着根本区别,在进行核算时的适用范围也显著不同。(2)初始投资确定不同在运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支付现金时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初始成本,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税金也计入投资成本。运用权益法时,若出生成本大于应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差额部分被看做当期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做出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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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退出机制

加入WTO是海外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的开端和契机。私募股权基金指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往往是长期投资,流动性比较差。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收益、承担风险,最后出售持股获利。投资者的目的就是在合适的时机退出企业获得高额收益,因此退出是他们最关心的环节。近年来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开始飞速发展,但市场份额和影响力难以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抗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私募股权退出机制不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的退出机制以及这些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

风险投资家在确定需要退出风险资本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方式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国际上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开发行、并购回购、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几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实现的退出明显增多,其他几种方式很少使用。根据清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库统计,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236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179笔。

对退出方式进行统计的结果如下:

由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上市退出,这主要由于上市退出回报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碍又大。并且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很多企业在国内不能上市就选择绕去境外上市。股改后IPO的重新开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敞开了大门。07年中国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显着加强,国内资本市场开始成为我国创投机构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随着08年股市暴跌,中国资本市场不再像07年那样受青睐。而且由于IPO的高昂费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的分析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具体的政策和资本市场不发达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几种退出方式都存在着障碍,以下就是具体分析:

1.公开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基本上选择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碍。我国资本市场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风险企业实现IPO上市的机会很小且成本过高。同时我国的中小企业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并不能完成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化建设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使命。以上情况导致大批企业绕道海外市场上市,但是这种退出渠道的费用持续增加并十分昂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索取投资总额5%-10%的佣金,这为我国风险投资海外上市又设置了不小的障碍。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2.企业兼并与收购体系有待完善

并购建立在股权流动的基础上,需要有股票股权交易市场。而我国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允许上市流通的是社会公众股而非法人股,多数中国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通过非上市的股权转让实现的。这样的退出方式会导致整个风险投资业的畸形发展,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正常发展。

3.回购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对于回购方式来说,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非减少其资本。这个法条很明显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长期发展不利。

4.交易状况混乱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尚缺乏法律依据,转让交易上存在着重大障碍。并且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极度萎缩,交易混乱,缺乏监管。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国不现实,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

清算或破产这一退出方式损失较大,经常是被迫的。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

三、消除退出障碍的分析及建议

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没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私募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对私募股权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的法律地位。并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以股份转让形式退出;新修订的《破产法》也存在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破产清算时退出的漏洞;在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制定上,应该尽量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同时使政策带有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倾向。这样才能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并在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

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沪、深两个主板市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虽然京、津、沪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一些企业的产权和股权转让业务,但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交易体制来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国性三板市场。单一的资本市场层次严重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和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处于被动的地位。构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构筑融资平台,为私募股权基金建立顺畅的退出通路,显着提升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篇(11)

1.私募股权投资概况

1.1 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

“私募股权”(PE)一词源于英文“Private Equity”,也有人译为私人权益资本,是相对于在市场上公开募集的可以随时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权益资本而言的。利用私募股权方式募集到的资本即私募股权资本,与其相对应的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

1.2 股权估值是私募股权投资运作中的关键环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资本增值收益。投资机构通过对有高成长预期的目标企业进行权益投资,成为其股东,并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增值服务,待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选择合适的时机转让所持股权,获得投资收益,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可见,在选定投资目标后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估值,尤其是股权估值,对于私募投资机构而言,是否能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正确的股权估值,不仅关系到投资成本的高低,更直接影响到整个投资项目的成败。

2.种子期企业的股权估值方法

2.1 种子期企业的特征

种子期主要是指技术、产品的开发阶段,产生的仅仅是实验室成果、样品和专利,而不是产品;甚至有的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好的想法或创意。企业可能刚刚成立或者正在筹建过程中。该阶段的企业充满了不确定性,投资风险非常高。对该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成功率是最低的,平均不到10%,当然,获得单项股权所要求的投资也是最少的,成功后获利率也是最高的。

2.2 种子期企业股权估值方法的选择及应用

通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首先应考虑的是财务因素,但种子期目标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想法或创意,其技术、生产、市场以及管理等各方面都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收益,无法提供可以进行量化分析的财务数据。因此,只能依据项目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通过因素评价法从定性的角度分析拟投资项目本身的价值。那么,因素评价法就成为评估种子期目标企业价值的首选方法。

对处于种子期的企业进行项目评估,其主要的目的是衡量目标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为了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对种子期项目特征以及其关键驱动因素进行分析后,就可以建立一个系统的评估指标体系。由于种子期企业的大部分指标都没有现成数据和历史数据作为依据,只能是通过评估小组的专家打分来确定,所以,最终的决策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受风险投资家主观经验的影响。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如表2-1所示。假设每一个指标相对于其下一级子指标来说,总权重为1。权重可以利用比较矩阵来计算,评估小组打分必须要借助大量相关资料对目标企业现有状态进行全面分析。特别指出,每一个指标的分值代表该项指标有利于投资的程度,越接近1,对投资越有利,反之,则越不利。确立权重和分别打分后,就可以得到一个总的加权值W。然后,根据W值的大小将目标企业的投资风险分成: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较小和风险很小几种情况。当然,不同的行业这个区间的划分也不太一样,还要根据项目所处具体行业来作出最后的投资决策。比如在生物医药这样的高新行业,一般认为W在0.8-1.0之间风险很小,在0.70-0.80之间风险较小,在0.6-0.7间风险一般,在0.5-0.6间风险较大,小于0.5时,风险很大。

例如:某PE投资机构准备投资一个乙肝治疗性疫苗项目,这个项目是国内某著名大学的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该实验室的想法是:利用其科研成果吸引投资机构投资,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是公司各项指标的简单描述:

公司管理人X先生:是企业发起人、法人代表、总经理。2013年,他成功的协助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了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让国有企业开始扭转亏损的局面,转为盈利。2014年,准备成立该公司并任总经理。

产品技术评价:该产品目前只是在实验室阶段,实施还有很大的可能性,但由于由知名专家研制有很好的独特性和防模仿性,短期替代品市场难以林立。

产品市场预测:我国目前患有慢性乙肝的人数多达30万,每年有200万的急性乙肝需要治疗。因此,乙肝是目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最为严重的一种病,故该项产品的市场需求和稳定性是可以保证的。

企业地位:生物医药工程是一门新兴的科学,行业朝气指数很高,进人壁垒也很高。

得知以上的信息后,评估专家们可以根据分析结果对各指标附于权重和进行打分,进而计算分值评估投资项目风险的大小 (见表2-l)。

最后加总得出各个加权值之和W=0.80075,按照上面划分的几种情况,认为投资该企业风险很小,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投资决策。

3.总结

种子期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创意,没有可以量化的财务指标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故只能使用因素评价法从定性的角度分析项目具体的价值驱动因素来分析目标项目本身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作者单位:楚雄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