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网络社会治理问题及对策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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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0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25-02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发展,互联网被作用于更广泛的领域,目前互联网的使用人数以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2015年搜索引擎的用户规模达到了56623万,网络新闻的用户规模达到了56440万,论坛和BBS用户规模达到了11901万,并且微博占到了社交应用使用率的335%,人人网占到了15%,豆瓣网占到了136%。这所有的数据都表明互联网已深深地扎根于我们的生活了。
而在地方政府的治理中,互联网也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政府上网、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等都与互联网息息相关。网络舆情就由此产生了,成为了民众与政府沟通、交流,表达政治信念、态度、意见、情绪等的桥梁,对地方政府治理具有重要影响。
二、网络舆情的相关概念
周如俊、王天琪(2005)认为,所谓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热点”问题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的情况。刘毅(2007)认为,网络舆情是民众通过互联网对社会公共热点问题或者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表达和传播的各种不同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它反映着公众的情绪和社会政治态度。徐晓日(2007)认为,网络舆情是民众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表达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现状。
综上,笔者认为,网络舆情就是民众根据网上各类事件、问题、社会现象等,所公开表达的自身的观点、意见和情绪的总和。
三、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
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各种形式的上网方式:微博、论坛、新闻等方式得到极大的应用,成为了民众表达自身观点、情绪等的方式。网络舆情涉及领域广泛,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以及社会时间的方方面面都有网络舆情的存在。地方政府在面对网络舆情危机时,能积极参与到事件中来,能主动提供相关信息,让信息公开化,而不是封锁信息或者隔离公众在信息之外,剥夺公民的知情权。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近年来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积极性提高了,但是由于没有系统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经验,我国地方政府驾驭和应对突发事件、复杂局面的能力仍有限,在很大程度上还得依靠上级力量的帮助。例如哈尔滨的天价鱼事件,出现了几次舆情的翻转,从最初的消费爆出被宰,舆情同情消费者,到后来店家提供消息,称在客人消费前已报价,而客人只是想“赖账”,这中间,虽有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出面调查与干预,但最终仍没给社会大众一个明确的说法,最终调查结果也不得而知,并且相关部门还以无法联系当事人为由,在没有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了调查,这就更让舆情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如此种种。
四、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中存在的问题
郭乐天(2005)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网络舆情应对态度不积极(主要以南京化工厂事件为例)、公关手段、应对经验欠缺(主要以瓮安事件为例)、网络应对机制不健全,以及新闻发言人制度空值现象严重等问题。
吴芸(2011)认为,地方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网络舆论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网络舆情工作格局有待完善,主要体现在多头管理现象严重,政出多门,权责界限不明确;再次是主流网站建设及其舆论引导力有待加强等问题。刘毅(2007),地方政府在应对舆情危机时存在滞后性;网民群体的逐渐递增,信息量增大,地方政府难以顾及;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地方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过程中易受到非法利益组织或个人利益者的影响。
综上,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从地方政府本身来看,主要存在地方政府应对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有待优化,职责权限不明确,公关手段和应对经验欠缺,信息收集不完善等问题。
其次,从网络舆情方面来看,其虚拟性和开放性导致的信息量大会给对方政府造成一定困难,又由于民众的言论自由等,也给对方政府带来了信息辨别的困难。
五、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主要措施
姜胜洪(2009)认为在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问题时应主要采用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网络舆情工作机制,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考虑,要与广大民众通力合作,全方面掌握信息,了解民意。同时要建立好网络舆情引导机制,舆情预判预警机制以及建立政府网络舆论的危机处理机制和部门间协作交流机制。
同时,李靖(2013)认为,要通过以下措施来解决政府应对网络舆情时存在的问题,分别是充分应用网络舆情分析软件,各级政府可开设类似于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专栏观察和分析舆情热点事件。
李国宇(2010)认为,要想提升地方政府网络舆情应对能力,就要提高网络监管力度,进行有效预警,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处置问题,公开快速,畅通的信息渠道是引导网络舆论的必要法宝。再次是地方政府要准确权威信息,赢得话语权,先入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失实报道,最后还提出了要拓展官民沟通平台,平等交流。
综上,笔者认为,针对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措施:
首先,在舆情发生初期,地方政府要快速反应,建立预警机制,配备新闻发言人和网络监督平台,公开信息,与民众形成对等关系,以免让民众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过多发表观点性突出的言论,造成失重失实,以至带来严重的后果。
其次,要建立监督制度,巡查制度和反馈制度,对民族和政府机构人员的言论进行监督,严惩言论不实行为,巡查各类网站,了解事情发展动态,以及在事情调查结果公布以后,看民众和当事人的反馈,及时回应。
最后,政府要响应网络舆情,与民众进行良好互动,不能采取消极怠工或不闻不问,那样会导致舆情危机的再一次爆发,引起公众的不满。
六、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与评述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成为公民与社会沟通的桥梁,而网络舆情的出现更能让政府思民众所思,想民众所想,而在对网络舆情的研究中人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对网络舆情的研究多为规范性研究,仅立足于理论和现有的资料,而没有去进行实证研究。
其次,在各学者对网络舆情的研究中,不论解决问题还是研究对策,都停留在一个大范围上,不够具体与细化,不够贴近实际。
再次,对网络舆情的研究较为杂乱,没有形成体系化的研究。目前关于网络舆情的文章多是关于舆情事件发生后对政府社会的影响或是存在问题或提出相应对策,而不是真真正正从网络舆情的形成、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不足这样一个体系化的过程来研究的。
最后,对网络舆情的研究是一个多学科的交叉,所以对于研究网络舆情不能单单只看一科,要有综合性的知识,但是同时学科又不能过于宽泛。
七、结语
总之,网络舆情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作为政府与公民建立良好沟通关系的桥梁,同时也作为反映民情、民生的媒介,其对公民生活和政治生活都有着极大的影响。所以,在今后对网络舆情的研究过程中,一定要多进行实证研究,深入细化地了解问题,从起因、发展、结果,一步步形成研究内容的体系化,其对于公民生活、社会稳定和国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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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是覆盖全球的最大网络,网络的开放性,多层性以及共享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能。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对于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带来一定的困难,这种犯罪的不断发生,形势的日益严峻是我们探讨网络犯罪必须予以关注的。
由于独立于主流社会的另一种价值追求“黑客文化”是网络犯罪产生的精神根源,信息与财富的密切关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自身缺陷,对于网络规制的不完善,犯罪分子对于网络技术的某种渴求,都是网络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原因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客观形势,法律的规制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引起这种动机产生的诱因。
对于网络犯罪,我们不能坐视不管,一个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我们就应该制定规范其合理性的对策,一种新型犯罪的产生,也为我们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从管理对策,法律对策,社会调控等综合方面的手段制定等方面的对策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会危害性。
总之,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我们必须依靠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各种力量的合作,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要求。
关 键 词
网络 虚拟空间 开放性 社会原因 自身缺陷 法律漏洞 对策
当今的世界是信息的,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已经成为了现今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组成部分。自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1],计算机技术也在伴随着的,而不断给人类创造奇迹,它在发展、国家安全、国民和社会管理方面也在不断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说,我们的时代在分享着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便利。计算机网络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也在改变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但是,在我们为高科技的神奇而感到由衷兴奋的同时,我们不可忽略了计算机给我们带来的另一个方面,即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地向我们和平的世界宣战,在极大地破坏着我们安定的社会秩序,使人们更加感受到了不安全感。事实上,网络犯罪是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犯罪现象,“与传统犯罪一样共同地受着某些社会及个人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必然有着特殊的背景及诱发影响因素。”[2]因此,面对这一新型的犯罪类型,分析产生这一犯罪现象的原因,探讨我们的应对措施,是社会给法学家们提出的新的课题。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以利于应对网络犯罪的挑战。
一.网络犯罪的概况
网络,也就是指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它是人类步入高科技信息时代的表征。因特网是目前覆盖全球的最大的网络。事实上,因特网已经成为了计算机网络的代名词,而绝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在因特网上发生或者与因特网有关。我们所讲的网络犯罪,也就是指行为人利用因特网或者针对因特网而实施的犯罪。当前,信息的流通,取决于因特网的开放性,多层性,数字化,信息传输分组化,以及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因特网所提供的诸多便利,也成为其网络安全的薄弱环节。这是因为安全需要的是封闭,防止外部的非法入侵;资源是独占的,不希望为更多人所知。这种信息的开放需求,与网络本身的安全形成了一种矛盾。为了获得更多的需求信息,同时,还要保障网络本身的安全,人们在二者之间作出取舍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能。
网络犯罪是利用的虚拟空间,犯罪人可以不在现场就可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是因为网络的开放性,可以到达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终端,这也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已经不复存在,它不具有现实的物理性和确定性,这种网络犯罪的特性可以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危害到世界的任何地方,而且,他可以利用不同的网站和区域网络系统实施犯罪。并且,其低成本的犯罪投入,就可以快速地产生巨大的危害结果,这也成为了我们关注网络犯罪的原因之一。1999年,美国一个经纪人因为“似乎存在”的一亿美元的债券交易而得到了900万美元的佣金。但是调查人员现在觉得这些债券从来没有倒过手,完全是利用计算机虚拟的交易过程。[3]由此可见,人们在享受高科技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在经历着一场严峻的考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的表现形式:1,袭击网站。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网络信息的传播,摧毁他所希望的目的网站,这种数字化的犯罪工具可以让其犯罪目标完全瘫痪。在这个高度发展的信息社会,这种结果的危害是巨大的,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大大超过的传统的犯罪手段。2,传播病毒。所谓病毒,实际上是一种破坏性的程序。因为所有的计算机网络,都是数字化的信息,是一定的系统文件。而这种病毒可以使网络上的文件破坏,丧失,以至于使计算机本身完全丧失功能。它的破坏是严重的。这种病毒的传播,往往是计算机“黑客”所为。“国际上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称为‘黑客’(hacker),这一词据说来源于麻省理工学院。”[4]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黑客都是网络犯罪分子,同时,黑客们的行为动机并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3,网上实施走私,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网络的便利,也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除以上列举行为之外,还有在网络上传播物品等犯罪行为的发生。总之,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对于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活动的侦查,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种犯罪的不断发生,形势的日益严峻,是我们探讨网络犯罪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
在我国,1986年发现了首例计算机犯罪。[5]而在1989年3月,我国首次发现了计算机病毒,以后计算机病毒开始在全国蔓延。[6]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升级形式,它不完全等同于计算机犯罪,而是有着其自身独特的特性:第一,较强的专业性。网络犯罪分子,必须具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而且有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据1995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报告显示,在计算机犯罪人员中,计算机专业人员约占55。8%,美国财政部公布的界计算机犯罪案件中,计算机专业人员约占70。5%。”[7]不能熟练运用网络的人,很难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种高科技的犯罪,同时也要求具有高科技知识的犯罪分子,这也是新的社会形势下,对于我们与犯罪作斗争提出的新的技术要求,否则,我们很难有效地制止网络犯罪活动。第二,网络犯罪的严密的隐蔽性。由于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而且,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犯罪分子很容易在任何地方实施犯罪行为,而这种开放性也为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众多上网的人员中,行为人的犯罪活动是极为隐蔽的。第三,网络犯罪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与传统的犯罪手段相比较,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较大。“据美国的统计,其运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电子盗窃犯罪,平均每次可得25万美元(即造成25万美元的损失),而采取抢劫银行的方式,则平均每次可得3551美元。”[8]可以看出,网络的便利,同样,为犯罪分子提供的方便。这种中性的“技术”,也使犯罪分子进行更大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成为了可能。第四,网络犯罪具有跨区域性和跨国性。网络犯罪的危害范围没有界限,行为人可以在一个国家,实施危害另一国家的犯罪行为。而由于各国的管辖不同,主权原则,犯罪分子就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得到较轻的处罚。这种跨区域性和跨国性就我现实中的司法协作提出了要求。通过国际或区域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网络犯罪的产生及其原因
网络犯罪的产生,是特定社会条件下所发生的必然性结果之一。它的产生,不仅具有社会的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还有着行为人自身的特殊因素。因为网络的开放性,公开性,就要求我们加强对于网络秩序的规范,这是我们主流社会的要求。而网络的诞生,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倾向,即独立于主流社会的另外一种价值追求,“60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嬉皮士文化与人类上具革命性的技术-----电子计算机的结合,诞生了黑客精神。亦或可以称为‘黑客文化’。”[9]而网络犯罪的产生,部分程度上是这种精神的极端化的反映。这并不是对于“黑客”文化的否定,这种文化从整体上并没有危害社会的倾向。网络犯罪只是部分行为人在利用黑客精神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体其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信息与财富的密切关系是导致网络犯罪的社会原因。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经济的社会,创造财富的多少往往成了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而追求财富的手段问题也成了实现财富追求的关键所在。当前的世界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控制,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一个社会人所必须具备的重要因素。网络,作为传送信息的平台,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网络实现财富的可能性。这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社会背景,一些人开始运用这种信息的交流,在网络上或者针对网络实施其犯罪行为。犯罪人往往为了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而不择手段,如果不能很好的达到其目的,便开始破坏网络,损坏信息。
第二,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的缺陷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网络,作为一个技术系统,它不可能是完美的,它有着其自身的薄弱环节,诸如设计,实施错误而造成的安全漏洞等,都导致了网络的安全问题。而且,网络系统间存在着一种信赖的关系。系统之间的连接,就可能为犯罪分子留下犯罪的机会。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可能,我们可以尽可能地提高技术水平,完善我们的信息系统,以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法律对于网络规制的不完善,为网络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法律的漏洞。
网络空间,是一个巨大的立体空间,虽然它是无形的,是一种虚拟的空间世界。但是它却为犯罪提供了沃土。这是因为空间的文化与法律冲突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给司法带来了很大的困境。从国际社会来看,缺乏统一的网络法律控制,不同的国家对于网络的规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差,为网络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即使出现了危害社会的网络犯罪,法律也很难予以规制。从我们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对于网络的规范很是欠缺,即使我们的刑法规范,也仅仅有三个罪名是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制。总体上说,我们现在缺乏系统的法律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范。
第四,犯罪分子对于网络技术的某种渴求为网络犯罪提供的屏障,而这种动机的追求成为了犯罪的推动力之一。根据刑法原理,判定一个行为是否犯罪,我们必须注意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的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统一。网络犯罪的认定也必须根据这一原理来认定。由于网络犯罪较强的技术性,犯罪分子往往以渴望技术的提高为由,而掩饰其真实的犯罪目的。这为司法对于网络犯罪的认定增加了困难。
总之,网络犯罪的产生,是客观的社会原因与行为人的主观要素的结合。我们在分析,探讨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客观形势,法律的规制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引起这种动机产生的诱因。
三.关于犯罪的对策
一个新的现象的出现,我们就应该制订规范其合理性的对策。一种新型犯罪的出现,也为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网络犯罪的出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必须利用综合方面的手段,制定多方面的对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会的危害性。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我们必须综合各方面的积极力量进行规范和治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管理对策
机系统的安全依靠的是操作人员的具体操作,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也就成为了网络安全的重要之一。诸如加密技术,认证技术,病毒监测和清楚技术等等,为计算机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先进安全的的机器和高效的杀毒防攻击软件是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的。”[10]大力开发安全软件和防火墙系统,提高管理技术水平,是加强我们的管理对策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对于管理人员的严格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本身,以保证在网络管理方面不为犯罪分子留下任何漏洞。
(二)对策
网络犯罪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极大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刑事法律介入到网络范围之中。而且也加强了司法中的实际操作。在法律方面,我们可以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予以考虑。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强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工作。当前,由于我国处于化的低水平阶段,我们的立法采取了“渐进式的立法模式”,从危害最大的犯罪行为开始规范起,逐渐扩大刑法所规制的范围。这是完全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的。随着我们形势的不断,网络范围在人们生活中涔透程度,我们的立法也必须不断增加新的犯罪种类,以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加强对于网络犯罪的调控。另一方面,完善司法控制体系,以把好社会的最后屏障。我们要不断完善刑事侦查系统,提高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以严密地打击网络犯罪;同时,要加强司法审判的运作。更好地利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以惩罚网络犯罪分子。
(三)社会调控对策
我们不仅要依靠管理和法律方面的对策,以加强对于网络犯罪的社会监控,而且,还要加强其他方面的社会对策的作用。加强法治和计算机安全,推行网络伦理的,以及加强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等方面,以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制订合理的社会综合调控政策,以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需要。
总之,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我们必须依靠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各种力量的合作,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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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见黄绍平:《黄与黑==电脑空间犯罪面面观》,载《电脑报》1994年4月5日,第5版。
[5] 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0页。
[6] 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7] 参见杨博,计算机犯罪的若干法律思考,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
麦肯锡全球研究院的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互联网经济占GDP比重升至4.4%,已达到全球领先国家水平,并预测,2013年至2025年,互联网将帮助中国提升GDP增长率0.3至1个百分点,带动中国劳动生产率提高7%至22%?q?。该报告依据的真实性待解,但互联网概念下投资拉动确有成效。
在互联网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成为社会经济新生态之际,“互联网+”经济风险治理就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有关风险理论的研究虽然众多,但是针对现实风险治理应用技术研究却是十分不足,现对“互联网+”经济风险及治理应用技术一一进行分析研究。
一、“互联网+”经济风险根源分析
当前互联网基础设施、终端设备等高速投资发展时期,中国增加ICT(信息和通信技术)投入,其中互联网基础建设是核心。在过去的20年,中国对ICT技术的投入平均每年增加8.8%,从而带动GDP总额每年增长1.0%,如表1所示。过去20年,中国每年因ICT投入而增长的GDP已经远远高于其他主要的工业国或金砖国家,比如比美国高2/3,是德国的2倍多,日本的3倍,中国通讯设施历史发展落后,欠账较多,互联网为中国实现通讯赶超提供发展机遇,带动中国巨量该领域投资。
由于投资拉动效应,外加通讯短板欠账消除,“互联网+”经济推动市场化、释放经济潜力巨大。
然而,“互联网+”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不能神话,政府经济治理制度设计需要将现实与神话区别开来,回归理性。我们可以从世界上最先进的互联网和ICT经济体――美国窥见一斑。关于美国网络技术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对比研究结论清晰地解释了为何扩大互联网应用与ICT投入存在密切联系的原因,帮助我们理性认识“互联网+”经济实效性。
深入分析发现美国在互联网和ICT高速发展的34年里,经济效率有阶段性提高,但不具有长期持续性。1994年至2001年,美国的生产率年增长率达到半个世纪以来的最高值――3.6%。发展原因是该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拉动,当然投资拉动反应滞后段时间,大约1年左右。美国投资占GDP比重从1991年的19.8%上升至2000年的23.1%,互联网泡沫后则投资略有下降,然后在2005年达到22.9%。这时主要是信息产业基础投入加大,美国随后这方面的投资减少导致了生产率增速急剧下降。从图1中对比清楚地看到美国劳动生产率随资本投资激增发生的变化。3年后,投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6,4年后高达0.89。当资本投资减少时,劳动生产率也随之下降。这表明,并不是互联网理念或者纯网络技术直接导致了生产率提高,仍是投资拉动成效。
分析历史数据可能会因具体经济市场化存在差异因素有所偏颇,那看看当下美国经济发展动力问题。2014年5月,美联储主席珍妮特・耶伦(Janet Yellen)坦言,美国正在面对“较为疲软的生产率增长”。据CNBC报道,摩根大通旗下基金部门首席市场策略师戴维・凯利指出,美国经济增长迎来了第七个年头,但是增长速度却是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最慢水平。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不断创新叠加推出,美国政府制度创新网络产业激励不断推出,领先世界各国实施治理体系,但美国生产率增速仍如蜗牛般缓慢,仅为0.5%。凯利发展预测,2年内美国将耗光经济发展动力。由现实数据清晰地表明,仅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并不能提高生产率,美国推动制造业回归、再工业化就是对互联网过度依赖的产业风险的理性认识。互联网仅作为一种创新技术、创新资源,不能依网永逸。
而反观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现实,存在很多不良现象:电商只是实现传统店铺利润集中向电商平台转移,反而出现实体店铺倒闭潮;网上营销舞弊、欺诈、假货盛行、税源流失,借助互联网运行的企业处于不盈利状态等问题;互联网渠道平台过度垄断,打压注册商户生存空间,对经济贡献未能抵消带来其他领域亏损数据;P2P网贷平台普遍关门跑路等。
从以上“互联网+”经济发展分析不难发现,“互联网+”经济风险根源在于我们没有深刻认识到“互联网+”仅是改变了经济发展的技术环境、生态等,适应社会诉求的科技创新应用拉动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才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没有创新性的互联网普及应用对经济发展成效不大。这对中国“互联网+”经济风险防范政策制定有着重大启示与借鉴意义,应引起足够重视。
二、“互联网+”经济风险及治理
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过去一年中,中国网民因网络诈骗、垃圾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导致的经济损失估计为1093亿元。其中,网购令网民权益损失最严重,网民遭受损失的范围广,平均损失规模大,曾在网购中遭受损失的网民比例高达65.3%,平均经济损失为176.2元。网络欺诈盛行不仅侵害个体利益,更严重危害了“互联网+”经济公共安全秩序。
1、互联网服务垄断风险及治理
数据显示,SK电讯当时的LTE-A商用网络的平均数据传输速度已达102Mbps,是同期美国平均家庭宽带速度的10倍。中国的信息基础设施因政策制度导致产业垄断后果,网速世界排名在80位以后。根据Akamai公司的《2014年第四季度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韩国宽带网络的平均连接速度为22Mbps,这一速度相当于美国的2倍,中国的6.5倍。而且,相比国民收入,韩国的网络资费标准也并不高,对于一般韩国家庭而言,每月平均仅须花费20000韩元(约110元人民币)就能轻松享受百兆宽带网络,这不到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月收入的1%。如今免费的高速Wi-Fi 信号覆盖整个首尔城,平均网速几乎是美国的两倍,发达的网络带来了大量的“经济红利”,形成“互联网+”经济良性循环。发达的网络,高速互联网速才能实现与商业、金融、娱乐、教育、交通、医疗等领域和行业的充分融合,释放出巨大的“互联网+”效应,互联网大量的增值服务以及随之而来的新收益源。由此,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严重垄断导致巨大基础差距已成为对国家互联网产业战略巨大垄断制约,排斥技术创新进步,已然成为压榨市场红利的可怕黑洞。国内网速不是基于技术创新滞后,也非技术障碍导致,而是垄断。
打破垄断体制是提高网速的必然出路,提高网速仍需系铃人政府以权力清除垄断,进行推行产业治理制度创新,清除垄断产业制度,落后产业制度体制改革比总理喊话提速降费更有效久远。国家应对信息基础实施产业重大技术进步强制推广应用,如4G、5G宽带技术,政府优先发放牌照,发放范围不限于现有垄断企业,对构成竞争潜在主体倾斜投放牌照,如5G授予华为、电网、广电、铁路、卫星通讯等对现有垄断企业具有竞争优势主体,必要时扶持资助发起组建新产业市场竞争主体;对虚假网速欺诈行为,制度设计参照境外惩处赔偿原则,立法授权免除使用费用并惩罚性加倍赔偿;为消除政府审批导致迟滞先进技术使用,立法授权创新主体自动取得许可,更应重罚问责造成垄断迟滞技术进步的中央部委;在中国,高层问责人事调整更会高效消除垄断推动产业发展。国有垄断势力导致网络产业服务基础设施的落后,客观上就是为美国谷歌卫星宽带覆盖中国提供机会。
2、网络欺诈等互联网安全风险及治理
中国垃圾邮件、网络攻击量全球第一,互联网安全性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政府治理应着力消除网络安全环境隐患,确保“互联网+”经济交易安全,营造安全可靠网上经济健康环境,以安全、有序的治理服务推动“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网上诈骗、欺诈、侵权等犯罪更侵蚀网络交易安全信用,导致网上交易行为不可信,网上失信普遍性将导致“互联网+”经济基础动摇,“互联网+”产业一切推广应用将处于飘摇状态。树立网上信誉与交易安全,需要制度系统设计保障,没有“互联网+”经济安全环境治理,则其他举措无从谈起。
全球最大的内容传递网路服务提供商Akamai则在其的《互联网发展状况安全报告》中指出,2014年全球的恶意流量攻击行为中,有43.0%由中国发起,几乎是剩余前十名国家的总和。流量攻击(DDoS)是目前最难防御的网络攻击之一,据美国最新的安全损失调查报告,流量攻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各种网络攻击行为中是最为严重的。流量攻击之泛滥,暴露出的是中国区用网环境的恶劣,以及网民信息安全长期得不到制度保障的糟糕现状,暴露政府互联网治理管理体制机制问题。“互联网+”风险先行势必祸害“互联网+”经济发展成为必须解决首要治理问题。网上环境是现实社会环境反映,线下经济欺诈、失信必然网上扩大恣肆,线上线下同步共治才能净化“互联网+”经济环境,线下治理无序难有线上规范有序。
欧美国家市场经济发达,社会经济活动法治文化深入,“互联网+”经济风险无中国严重。我国网络风险与线下风险形成叠加效应,更应重视“互联网+”经济风险全面治理,针对网络风险采取有效系统治理制度设计,净化“互联网+”经济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以政府善治维护“互联网+”经济运行秩序,同时兼顾全员共治积极性制度设计引导。现有惩处制度机制软化,是长期治理无序制度根源,政府失信、垄断企业欺诈、利益集团把持立法制度设计都是社会全员失信文化源头。
3、互联网金融风险及治理
当前网络金融热点领域出现网贷倒闭风波,网贷风险首先在“互联网+”经济信用环境问题;其次是网贷机构从业人员风控能力;再次网贷制度治理规范风险回避设计技术性不足。网贷利于消除资金中间环节,利于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融资发展,风险系统治理才能保障新型产业生存发展,否则遗留更多社会金融隐患。网贷治理制度应设置第三方监管账户制度,脱离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汇集一概作为诈骗刑事惩处,欺诈网贷客户违约立法制度设计,参照信用卡违约追刑责一样保护该行业发展,仅要求行业风控提高,不进行环境净化和制度保障,市场风险会不断扼杀该金融业态创新。网贷行业应在现有制度环境中经信交易模式技术创新,善用现有制度体制化解违约风险,借用第三方银行托管,以注册客户银行账户透支模式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对失信客户直接以信用卡犯罪途径追回违约贷款本息。等待制度环境完善不如自我业务模式流程创新,创造性善用现有社会制度环境,推动制度治理过度等待完善期间先行尝试,创新商业技术模式率先获得创新红利。
三、“互联网+”经济风险政府兜底设计
为打破互联网交易平台垄断弊端,地方政府应当开设政府网站经济板,对注册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安全制度设计保障模式,消除网上交易欺诈、不诚信行为惩处力度,对交易双方利用交易系统政府兜底保障信誉,开展资金众筹互助金融服务,促进交易安全完成,减少“互联网+”经济对传统金融信贷依赖,对垄断网络平台具有选择权,扩大社会信用激活市场交易。对“互联网+”经济系统风险和欺诈风险政府应兜底承担治理制度设计,可消除社会网络交易风险恐惧,网络环境下个人维权困境消除就是政府兜底风险治理策略。政府以国家力量打击清理网络风险制造主体,消除网络舞弊、欺诈等对个体侵权行为,以国家力量主导才能净化“互联网+”经济环境。政府治理在风险责任上回避承担难以形成有效治理环境。政府兜底非经营风险承担,是维护“互联网+”经济交易安全环境治理之义务,树立市场秩序信誉,高效负责公共服务利于推动网络创新业态发展,也是“互联网+”经济最好的政府安全保证书,唯有政府网络安全保证才能在网络时代满足市场主体交易安全诉求,制度性保护创业创新主体,实现民众网络社会经济生活安全,最大限度地促进、维护好“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金融时报》报道,美国政府通过采用大数据挖掘的方法来鉴别及检举医保等欺诈的行为不仅为其节省了数十亿美元的医疗保险金,而且还了解到骗保企业之间是如何相互竞争并不断壮大业务的伎俩,为针对治理提供依据。美政府称,医疗诈保花费一美元,得到的回报是8美元的保费回归。可见美国互联网违法治理重在利益剥夺惩处制度设计技术,对各国互联网犯罪违反行为打击具有借鉴意义。美国治理欺诈不但没有增加政府开支,反而实现反欺诈投入盈余,国内反将欺诈治理作为政府负担,足见我们网上治理技术体系无效、能力低下,政府治理组织人员素质存在问题。该差距更多体现的是治理观念、技术应用措施落后。治理未必会亏损成本,治理制度设计适当可实现更大利益获得,包括对违法行为网络治理获利模式推广,惩罚性赔偿制度机制设计深化网络欺诈打击,震慑欺诈行为人,打击欺诈获利除依靠国家力量,可多元化依赖社会力量授权社会组织打击并让该类组织获利,如网络欺诈治理制度授权2013年12月26日成立中国“天下无贼”反信息诈骗联盟,360公司反欺诈公益权,授权互联网组织以互联网技术消解反制网络违法犯罪,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立法制度设计上授予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网络违法行为治理依据和利益补偿,让网络反违法、欺诈成为全民网上猎杀游戏运动,以利益引导多元共治净化网络环境。
因此,在中国寻求全国“互联网产业革命”时,应充分重视美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经验,尤其美国互联网产业泡沫教训。互联网提供通讯、大数据资源、云计算、新工业,商业、服务等管理、技术、模式创新路径、手段,如同发明电,没有电的创新应用,电本身不会带动社会发展一样。“互联网+”经济风险是创新技术带来经济社会转型困境。政府治理应及时预见其风险对社会各领域影响,引导化解风险,合理减少经济转型损失。真正实现“互联网+”行动计划以及《中国制造2025》尚待互联网之上进行各领域创新发展,唯有治理制度创新、产业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才能成为经济发展动力根源。
注释
?q? 麦肯锡合理研究院.中国的数字化转型:互联网对生产力与增长的影响[R].第1-10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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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问题是网络银行的首要问题,因为安全对于客户、商家、银行都是至关重要的。传统支付手段的支付信息是在银行内部网络上传输的,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般都有稳妥的安全隔离措施,内部网的安全性是比较高的。网上支付信息是在互联网上公开传递的,存在支付信息被篡改和窃取的隐患。据《中国计算机用户》所做的调查中,47%的受调查者没有用过网上银行,其中68%是因为感觉网上银行不安全。
1.2法律依据问题
目前中国涉及网络银行的立法还不健全,由于网络银行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银行业务领域,其业务的开展牵涉到电子商务的方方面面和参与方的各种利益,然而,现有法律尚滞后于网络银行的发展,譬如说,客户的义务、银行的责任及相互间的权利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得网络银行的参与各方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3社会信用环境问题
近几年,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相对滞后,经济活动中失信现象比较严重。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我国目前还基本属于空白,这也是绝大多数客户对网络银行采取观望态度的原因之所在。
1.4经营观念和治理体制滞后
传统银行的实力源于较低的资产负债率和资金信贷能力,从事的业务也主要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业务上。此外,我国传统银行业一直遵循着静态的单中心多层次的治理理念。然而,网络银行的实力主要源于投资和决策的聪明性,其业务主要表现在中间业务和向社会提供各种金融咨询上。网络银行的发展要求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多中心、多层次动态的对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进行治理。然而,我国网络银行还基本上处在将传统业务搬到互联网上处理阶段,若传统银行的固有观念和机制不及时转换,将会给网络银行的发展带来困难。
1.5网络银行业务品种少
我国网络银行产品多是传统业务在互联网的实现,网络银行主要起到—个增加传统银行业务服务渠道的作用。在产品上没有摆脱传统业务功能的局限,科技含量高、适应客户个性化需求的网络银行新产品和新服务不多,难以满足客户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我国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型的产品相对较少,而很多银行是将其网络银行作为低值业务的分流渠道,因此查询、转账、代缴费老三样成为各网络银行的主流业务,仅仅是对传统业务形式包装,缺乏对客户的吸引力。
1.6网络银行系统设计开发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
网上银行服务的开展依靠于银行后台的资金清算系统的网络化。但是,中国金融业的网络建设缺乏整体规划,缺乏具有承载性、扩展性、安全性、不间断性、低治理性的平台,导致一方面国内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互联性差;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本身的统一性也不如人意。除了几家新兴的商业银行外,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行都有自己的电脑系统,软硬件不一。要在这样的多平台系统上针对各个平台开发出网上支付系统,难度可想而知。
1.7缺乏适应网络银行发展的人才
网络银行决定了计算机网络和金融的高度渗透性,既通晓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又懂金融实务的双栖人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迅速、准确把握市场脉搏并做出积极回应,网络银行尤其是其治理层迫切需要这样的人才。
2我国网络银行发展对策
2.1加强网上支付安全
为了解决网上交易和支付中的安全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十几家商业银行早就于1999年8月,建立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作为—个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专门提供基于PKI的数字证书服务,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的基础,建立彼此信任的机制。此外,商业银行通过与支付公司以及国际信用卡组织合作,为各种行业的网络商户提供安全而快捷的网上支付解决方案,通过采用数字签名、全球互通付款的安全技术、安全电子交易协议、国际通用数据安全传输认证SSL128位加密保护等国际先进安全措施确保网上支付安全,从而提供了快速、简单的安全验证服务。值得欣喜的是,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网上支付、数字签名的法律依据,确定了电子合同、数字签名与纸合同的同等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网上贸易来看,它确定了网上交易参与者的合法身份,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信用度,进一步确保交易双方实现安全的网上交易和支付。
2.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银行是基于Internet的、虚拟的银行服务手段,银行与客户可能会产生不信任感。总结美国网络银行发展的主要优势,可以看到,美国的社会信用机制非常完善,社会信用程度比较高,所以网络银行在美国能很快发展,而这一点正是我们所欠缺的。在我国,个人和企业赊欠银行帐款的事情屡有发生,若开展网络银行业务,可能会引发很多经济问题,给社会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已刻不容缓。银行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部门关系,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培育专业的信用服务机构,采用同一种规划平台、同一种标准手段、同一种技术流程,建立统一、高效、客观、公正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金融信用危机,以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支付方式的信任程度,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
2.3制定有针对性的发展策略
由于银行之间的不同差异,非凡是网络状况、技术条件相差很大,我国商业银行选择网络银行的发展策略应该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银行由于其众多的经营网点,占有80%左右的市场金额,对传统经营依靠很强。长期以来与客户建立的合作关系和信用评价体系需要银行与客户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这些是无法用计算机替代的,因此短期看国有银行网络银行发展的重点宜在涉及面不大的支付结算领域。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制度弊端问题要加快解决,从这一意义上讲,国有银行网络银行业务宜采取重点关注,有限度的发展策略。相比较而言,中小商业银行由于没有历史包袱和较多的共性特点,推行网上业务无论深度和广度都比较可行,关键是采用何种技术模式,并抓住时机做大网络银行业务。
2.4加强与外资金融服务公司的合作
治理理念的更新需要技术实力的支持。商业银行无论是在网站设计理念和技术上,还是在网上产品研究开发和市场推广上,或者在后台整体治理技术及流程再造计划等领域中都与外资网络银行存在明显差距。假如只依靠自身更新观念、锐意创新来缩小差距,在客观上存在不少困难,并且从行业竞争角度分析这是非专业化、非理性的策略。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在构建网络银行系统的技术上已相当娴熟,并且具备丰富的治理经验。通过引进国际化的金融治理服务来提高竞争力,是商业银行实现网络银行治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央行已答应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建立合资合同,并逐步放松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要提高警惕,做好长远规划。
2.5重新架构银行组织机构,再造业务流程和经营机制
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发展经营模式,组织结构向以利润为目标,网络化、虚拟化、小型化团队为基础的、富有弹性的扁平性治理体系再造已是必然的趋势,以流程再造为契机展开全面质量治理、塑造核心竞争力因而成为我国银行业的战略选择,也为全面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提供了全面灵活的组织体系和经营方式。第一是以顾客的需求为最高原则,排除没有附加值的工作,专注于核心能力的提高,通过业务外包实现虚拟经营,摆脱原有的“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模式。第二,强化灵活性治理,推行多样化的流程安排,同时打破职能分工,提高业务集成处理水平。第三,采用并行工序,提高银行的反应速度。
2.6加大网络银行业务的营销力度和创新力度
美国的金融业非常注重市场营销,用市场营销观念指导银行业务的经营,商业银行重视贴近市场,不断推出个性化服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深刻熟悉到这一点,并将美国的经营理念真正落实到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中。首先我们要看到,我国传统商业银行通过机构和网点扩张实现规模经济,通过批量生产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但是,网络银行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和期望比较强烈,这就迫使商业银行必须打破传统的批量化和标准化经营理念,从客户需求出发,确立以质胜出和客户驱动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量身度造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以争取达到同客户保持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在营销方式上,不能被动消极等待客户通过搜索引擎及其他网站的链接来获取网络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信息,而是要主动出击。
2.7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伴随着网民人数的持续增长,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多媒体、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已经成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代媒体。互联网信息的传播给人们带来了无限便利,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何有效管理互联网信息传播,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信息传播现状
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带动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改善和变革,体现出以下情况。
1.网络覆盖面不断扩大。进入Web2.0时代后,博客、微博和社交网站的兴起,吸引越来越多的人走进了网络。截至2010年12月,我国博客用户规模达2.95亿人,年增用户7310万人,微博则在2010年高速增长,用户规模约6311万人。社交网站的成功推广,使更多的人加入了“全民偷菜”的行列。同时,网络视频已经发展成为人们获取电影、电视、视频等数字内容的重要媒体,不仅对人们的生活方式造成影响,而且影响了人们的媒体接触方式,互联网的视频时代己经来临。
2.传播渠道不断拓展。在原有网络环境下,网民仅能通过BBS、IM等传递信息,信息传递慢、影响范围小。而在当今环境下,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渠道得到了极大拓展:微博使人们可以更快捷的传递信息、表达自我;以优酷、土豆等为代表的视频网站的兴起则带动了众多播客来共享视频短片;BT的发展让电影、电视和游戏的下载变得更加迅捷,传播更为广泛。
3.传播效果更强,影响更深远。网络视频时代的到来,使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效果不断增强,把人们从单纯文字的交流中解脱出来,重新回到面对面的交往中。人们的社交网络随着信息的传播不断扩大,想出名也变得越来越容易。更多的人也在逐渐参与到影视、游戏的制作过程。除此之外,互联网也在影响着人们的交易方式,极大降低了交易者的成本。同时,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发展也在不断填平“数字鸿沟”,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二、互联网信息传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信息的传播给人们带来的便利显而易见,但是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负面影响逐渐体现。
1.版权问题急需解决。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运用,人们可以方便的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影和游戏。但这种行为改变了传统的作品使用形式,引发了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冲突,使版权法律制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近期有关视频分享网站、数字图书馆和搜索引擎等方面的版权争议纠纷的集中爆发,例如美国电影协会迅雷侵权,贾平凹、韩寒等知名作家状告百度文库盗版等事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使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也对我国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互联网带来的道德与法律问题凸显。互联网为信息提供了极为快捷和广阔的传播方式,但是随之而来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也开始显现。以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为代表的网络,以“铜须门”为代表的人肉搜索,以“白领死亡博客”为代表的网络暴力第一案等一系列事件,开始把人们的隐私不断放大放在公众的面前,使个人隐私受到严重侵害。如何有效地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如何依法治理网络乱象,如何切实保护好我们的隐私,已经成为摆在我们普通网民和立法者面前的突出问题。
三、互联网信息传播存在问题的治理措施
1.健全互联网传播法律法规。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多样性以及全球性特征,使病毒肆虐、黑客横行、黄毒污染等网络弊病的治理更加复杂,需要政府不断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来约束互联网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进一步维护正当的信息传播的合法性。同时,政府也要建立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制度,采取登记注册制、实名制、分级制、许可制和内容检查制等一系列制度,使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更加规范、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和谐社会的长久发展。
2.完善互联网传播控制技术。互联网技术是在不断演化和更新的,对于网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信息,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有效的网络管理技术,如防火墙过滤技术、分级技术、身份识别技术和访问控制技术等及时发现、跟踪网上有害信息,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3.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业自律。除了法律法规的监管,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业的“自律”也显得尤为重要。行业自律是传媒向社会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可以采取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我监管、促进业界与政府合作、提供安全浏览服务等措施完善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业的自律机制,对于促进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健全互联网管理体制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4.加强社会监督。除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应的控制技术和建立互联网传播行业自律机制外,社会监督以其成本低廉、无时无处不在等特点,也是治理互联网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社会监督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开办监督网站等形式,引导人们自觉参与互联网管理,并给予资金支持开展多方面普及教育活动,不断加大监管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和网络监督意识。
四、结论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信息的传播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面临机遇的同时,互联网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显现,需要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采取多种措施有效对其进行管理,消除其负面影响,保障和谐社会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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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7(a)-0132-01
就目前而言,在对流域水污染进行防治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将会导致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基于这一情况,不断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相应的提出了网络治理模式,以便对污染情况进行改善。下面,将从以下几点针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水资源网络组织以及治理进行简要介绍。
1 流域水污染防治现状及问题
现如今,水资源污染的防治成为流域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在对其进行防治时,所需要的不仅仅只是技术问题,还涉及到各方面的经济因素。就我国众多流域来说,污染最为严重的就是太湖,该流域出现这一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第一,太湖流域处于我国发达地区,该地区不但城市化发展水平比较快,还具有较高的工业,虽然为自身地区赢来了较大的经济效益,但却在无形中中给水资源带来了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水资源短缺的现象。第二,太湖流域具有独特的地理特征,这一地理特征间接的导致水资源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太湖流域包括两个省和一个市,在对水域进行相应的划分时,存在相应的利益关系。
虽然其他流域无法和太湖相比较,但还是具有相似的水污染问题,总的来说,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治理责任的缺失。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水资源的价值和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是一种公共资源。但是,由于过于关于个体利益,对共同利益造成了忽视,因而对其进行治理时,没有相应的责任感。第二,现如今所存在的管理体制,没有对水污染进行管理体制上的约束。在对水污染进行防治的过程中,各个不同程度的主体都有着自己的利益追求。然而,管理体制并没有对这些追求进行总结,也就很难形成约束。
2 防治水污染中水资源的网络组织模式
2.1 改善思路
由于目前在防治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对防治措施进行改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内部改善。科层制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缺陷,比如:行政低效等,可以通过对立法进行完善、对官员进行培训等手段,这可以说是提高行政的最为主要的手段。但是,如果只是单纯的对科层制进行改善,可能无法从根本上对其解决,因为:在对水资源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制定的相关体系,都得依靠行政部门所制定的体系。因此,水资源体系的改善会受到行政人员的约束。并且,现如今所具有的技术很难对行政体系进行改善。针对这一问题,要想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善,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寻求综合治理方法。第二,市场化。由于传统体系对资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可以适当的引入市场来对其进行管理。
2.2 管理模式的建立
网络管理模式和市场化治理来说,具有显著的优势:第一,网络治理模式更加利于对水资源污染进行治理。第二,网络管理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资本进行有效利用,从而发挥出它的真正作用。第三,网络管理模式具有较大的弹性,更加符合人类的基本特征。因此,利用网络管理模式进行水资源污染的治理,不但会起到良好的效果,还可以更加满足人类的需求。
3 防治水污染中水资源的治理对策
3.1 加强对共同目标的认可
从上述所讲可以得知,水资源防治网络管理模式介于行政和市场之间,既缺少一定的权力,又具有自己的自愿性。对于网络管理模式来说,共同目标是它的核心,一旦在管理过程中没有共同目标,就会间接的导致该网络的瘫痪。并且,无论是水资源防治中心,还是相关组织,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他们的共同目标。基于这一现象,必须确保相关人员的目标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该网络管理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3.2 优化决策机制
单就水资源防治的决策来说,行政体系只是单纯的进行决策,完全忽视其他方面的作用,这样很难在过程中对资源进行利用,甚至严重时会造成重大悲剧。在水资源网络管理模式中,参与人员具有不同的作用,也有着自己不同程度的利益追求,因此,这些参与人员在对自身决策功能实现过程中,必须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想实现自己的决策功能,就要建立自己的网络机构。并且,在决策过程中,还应该由重要人员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决策功能。第二,对网络决策功能进行相应的明确。在还没有针对水资源污染治理达成共识之前,仅仅依靠自身的自律是不可能的,网络决策的参与人员、方法等都应该具有相对明确的说明,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该决策只是流于形式。
3.3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可以促使工作的健康发展,尤其是针对水资源污染治理来说,公众参与可以更好地对环境进行保护,毕竟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地方。然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公众的力量并不等同于防治中心的力量,他们所关心的是环境的经济效益。但是,就目前而言,根本没有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这样不但不利于防治的科学性,还会间接的导致矛盾的激化。基于这一情况,必须对参与机制进行相应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对资源重新配置,提高人员对资源的依赖,在以后的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污染的防治工作。
4 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流域水资源污染防治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相关人员不断对其改革。当然,改革需要的不仅只是勇气,还包括个人的理性认知能力,这样才能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从全新的角度进行认识。当然,上述针对流域水资源防治中的网络组织与管理所讲述的内容还不是很全面,需要相关人员不断进行研究,以便借助更多措施进行完善,在确保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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