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民间借贷模式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54-03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借贷”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它主要是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本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还付[1]。随着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日益频繁、密切,这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也逐渐上升为法律。现如今,中国《合同法》中就有相关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国内外的学术著作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学者们对“民间借贷”的相关研究,但对于“民间借贷”的认识却是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部分国外学者认为[2]:“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在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又相互割裂。它与正规金融不同之处在于,民间金融是在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规的控制之外存在,正规金融则是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控制之下,另外,二者在利率、借款条件等方面也不尽相同。(2)部分国内学者中则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未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双方约定所进行的关于资金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所进行的借贷货币、和其他财产借贷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为法律行为,其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行为,能够引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符合法律行为的特性,故应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性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上,其对公法领域的金融市场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其在性质上又兼具了公法性质。
二、中国内地民间借贷的形式及现状
(一)中国内地民间借贷的形式
中国民间借贷从最初的实物借贷到现在的资本融通,已走过千年历史。现目前,中国内地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三:一是中小企业为谋求发展,在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但由于民间融资利率要比正规金融机构高,期限也较长,在无法律规制与保护的前提下就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宽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最普遍。
(二)中国内地民间借贷的现状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以犯集资诈骗罪作出终审判决,这起因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的涉及民间融资的案件终于暂落帷幕。而我们从这起不断改变定性的案件背后,也不难看出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困境:(1)法律制度滞后。据中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数据显示,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中国民间借贷仍是如今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国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作为主要来源的民间借贷形式在法律法规上却没有任何合法地位,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且,中国内地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边界十分模糊,判案时常分歧不断。(2)随着民间借贷逐渐呈现全国蔓延的趋势,风险亦无可避免,市场上更多次爆出民间借贷危机、担保公司资金链告急或民间高利贷面临破产等新闻。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中国内地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既能优化市场经济配置,也能消除金融风险,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香港民间借贷的形式及其操作模式
民间借贷亦在香港历史悠久,其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模式繁多。不仅包括民间投资担保公司、小额借贷公司等 “地上组织”,也有高利贷、网络借贷等民间金融“地下组织”,在民间借贷体系中,其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它们共同造就了香港经济的活跃。从1980年起,香港便出台了专门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放债人条例》,对小额信贷加以监管,在《放债人条例》中,对“放债人”、放债业务等都有专门性的规定,至2012年,香港持牌放债机构已达600多家。香港放债人不吸收公众存款,仅仅经营放债业务[3],主要包括:(1)个人及商业信贷;(2)按揭;(3)汽车、办公设备、重型机器、工厂租赁;(4)信用卡融资、期票贴现;(5)中小型企业贷款;(6)抵押贷款;(7)银团借贷等。
(一)高利贷
在香港,高利贷形式也形式多样,主要有高利贷邦会、地下钱庄等。
1.高利贷邦会。这种邦会组织是以个人、个体经营者等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高利贷形式。由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汇集起来,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定期交纳一定的会金,由邦会的发起人作为“会主”或“会首”,负责高利贷的发放、回收和账务管让,其他入会的人叫“会员”、“会子”、“会脚”,定期分红或用高利贷赚来的资金扩大会金。这种邦会组织在香港民间十分广泛。
2.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多以“典当行”(俗称“当铺”)的形式出现。典当行,以物换钱是其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主要是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典当行中,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其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港澳的典当业全盛时期可以分为“当”、“按”和“押”三种,三者中以“当”的经营资金及规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经营资金则次之,“押”的资金最小,现时港澳地区主要采用“押”的模式经营。
(二)网络借贷
个人网络借贷这一新型金融商业模式逐渐成为居民投资理财新方式,个人网贷也称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利用网络平台,需要资金的人在平台上面借款的信息,借出人利用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有偿地借给需要资金的人。整个交易过程都是“个人”对“个人”之间的交易,网站只提供一个双方交易的平台,本身并不参与借贷。网络借贷已然成为居民投资理财的新方式之一。比起民间贷款的其他形式,个人网贷的优势较为明显,网贷平台的收益率比较高,而且门槛低,很便利,有一点点闲钱就可以投资。P2P平台将有闲余资金的人群引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额度借款人。目前,在欧美乃至亚洲,已经出现一批这样的P2P借贷公司,足有几十家之多,其中部分企业已经有了上市的计划。中国内地也出现了此类公司,如拍拍贷、宜信等。
(三)民间投资担保公司
民间投资担保公司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并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同时民间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服务费。总而言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种。投资担保公司只是个中介加担保的盈利机构,目前《放贷人条例》规定除了银行以外,任何个人、单位没有经过批准都无权进行资金放贷,担保公司只是收取相应的中介加担保的费用,手续费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都不同。担保公司是不能够融资的,但可以进行增资,这是公司的内部增资。
(四)小额借贷公司
佣金、经纪业务,以及孖展借贷(又称:保证金借贷)业务一直是香港券商盈利的主要来源。2011年下半年以来,港股市场的萧条以及佣金减价战的局面,让不少香港本地券商将业务转向为企业经营提供贷款。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中小企业小额放贷年利率40%。当内地中小企业仍为资金紧缺而烦恼时,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市场渐成规模。“粗略估计,目前业务涉及小微贷款的香港上市公司不少于30家。” 香港资深股评人蔡清伟指出,小微贷款的高额收益率吸引了不少资金富足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香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募集资金,普遍需要付出超过30%的年利率。如果借方对贷方抵押品不满意,年利率一般不会低于35%。
四、香港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制模式
(一)《放债人条例》
1980年12月香港颁布《放债人条例》,规定了贷款协议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并对贷款机构利率水平进行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借款人免受不道德的贷款手法影响(如高利贷)。①条例共分五大部分,三十六条。第一部分: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及其监管职能、保密等。第二部分:经营放债人业务的限制、牌照申请、牌照有效期、牌照撤销及暂时吊销、牌照转让。第三部分:放债人的交易,包括协议形式、放债人向借款人提供资料的责任、放债人向保证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借款人提早还款、非法协议等。第四部分:过高利率的禁止。第五部分:对放债广告的限制、注册处长及警方调查的权力、罚则及取消资格、举证责任等。香港不接受存款的贷款机构不受香港金管局监管,但必须向法庭申请发债人牌照,称为放债人。放债人须在《放债人条例》的框架内运作。
1.对放贷利率的确定。香港对小额信贷利率的规定比较宽松,更多地是遵循市场利率,允许小额贷款机构根据成本、供求等因素制定合适的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在覆盖了运营成本和呆账损失之后还留有盈余。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除例外情况,①任何人(不论是否持牌放债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均属违法,关于任何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以及就该等协议或贷款而提供的保证,如其实际利率超逾年息百分之六十,则不得予以强制执行。利率小于60%大于48%是否合法,要取决于法官的判断,这个区间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2.对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监管。香港《放债人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小额贷款的监管部门。②申请牌照的放债人必须同时向注册处处长和警务处处长提交申请,在监管过程中,注册处处长和警务处处长均有权提出异议。形成完整的监督机制,达到监管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防止“一权独大”。
3.关于准入门槛的限制和规范措施。香港 《放债人条例》并未对民间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具体金额有所规定,但其对不愿进入 “合法化”门槛的民间金融机构却有规定进行规范。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③任何人经营放贷业务而:(1)没有牌照;或者(2)在其牌照内指明的处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经营该业务;或者(3)不按照其牌照内所列条件经营该业务;或者(4)在牌照被暂时吊销期间经营该业务,均属违法行为。
(二)关于香港自律组织
在香港,与《放债人条例》同时规制放债人权利义务的,还有放债人自律组织“持牌放债人公会”制定的自律规则——《放债人营运守则》。
1.自律组织: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是香港放债行业的同业组织,成立于1999年12月,会员超30余个。其职责为:(1)维护和保障持牌放债人的整体利益,制订行业业务的营运守则;(2)鼓励放债人同业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提高和促进放债人的业务操守与自律精神;(3)在现行法律和《放债人条例》下就放债业事务到政府及有关机构进行游说、磋商,目标是争取成为一个有公信力及具影响力、权威性的代表和咨询团体,提高放债业的社会地位。
2.自律规则——《放债人营运守则》。2002年,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自律性的业务运作指引——《放债人营运守则》,其主要包括对借款人知情权、数据隐私及平等信贷机会等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对信贷风险的评估以及对放债人雇用的追债公司行为的约束等。
五、香港模式对中国内地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启发
香港《放债人条例》是规范民间融资的成功立法例,其对促进中国内地民间借贷合法化,制定相关立法具有借鉴价值。
(一)明确专门监管机构,规范民间借贷秩序
香港《放债人条例》在“放债人的领牌事宜”中规定,牌照申请人必须同时向注册处处长和警务处处长提出申请。两者在监管过程中相互监督,均有权对申请提出异议。而在中国内地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因而经常使民间借贷处于无人监管或重复监管的状态。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在于宏观调控,而不是对具体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样,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银监会只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也没有明确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权。因此明确监管部门,规范民间借贷,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中国内地可以考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既能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联系,也能避免“一权独大”的现象出现。
(二)设置适当放贷利率,优化借贷市场配置
香港对小额信贷利率规定比较宽松,更多的是遵循市场利率。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的放贷利率上限为60%,也就是说,任何人(不论持牌放债人与否)贷款或者提供贷款,其利率如超过年息六分,均属违法。因此,制定较为灵活的,设置或高于商业商业贷款但低于高利贷的利率,使利息能覆盖所有成本并有一定盈利空间,就能为融资困难的个人、中小企业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也使得更多的民间机构愿意加入到规范化进程中,进而优化借贷的市场配置。
(三)设立放债人门槛,规制放债人行为
由于中国各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设立单一的具体数额为放债人门槛势必会带来立法困扰,对此中国内地在设立放债人门槛时可以采用原则一致,数额弹性处理的方式,分别考虑中西部地区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放债人门槛,以此来更好地提高目前民间借贷的积极性。另外,从规制放债人的角度出发,中国内地应借鉴香港规制经验,将监管的重点从规范借款人的角度转向对资金供给方,用法律明确保障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对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权利,促进放贷行为的规范化,促使监管内容的具体化、明确化。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2-0002-03
一、问题的提出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命题,面对的障碍涉及土地、劳动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种问题。其中,资金问题是最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量巨大,据测算,至2020年所需资金增量高达15~20万亿元(钟真真,2007)。解决如此巨额的资金需求,除了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外,绝大部分需要依靠当地的金融服务业。
然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目前城市与农村之间金融服务水平差距明显。近几年,我国城市金融业发展迅速, 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仍不健全,信贷资金供需缺口较大,金融服务缺位(甚至部分地区缺失)等问题非常突出。在此背景下,在没有法律明确规范的条件下,适应各地情况的民间借贷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而且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等有别于传统模式的新特点。这种介于正规农村金融借贷市场与地下金融黑市之间的市场形态,笔者借用樊纲教授(1988)的理论,将它称为农村金融的“灰市场”。
在农村资金缺口较大、金融服务不到位的现状下, 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部分地区的融资需求, 对经营机制和理念僵硬的涉农金融机构形成竞争,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但由于“灰市场”的政策球的特征,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有关民间借贷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 对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确定, 因此民间借贷市场上很多行为无法依靠法律加以规范和保护。比如,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性质难以明确加以区别;大部分民间借贷采用借条、口头交易等形式,追讨债权难以诉诸法律。
其次是金融秩序问题。部分民间借贷机构从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低息获得贷款,转手高息放贷,牟取利差;民间借贷的民间性和逐利性,使得部分中介对房地产、股票等领域放款过多,资金无法在农村当地形成合理流向。
再次是监管问题。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放款通常采用现金交易形式,最高可达五六十万元,这使得大额可疑现金逃避“大额现金支付系统”的有效监管,易为洗钱提供渠道。
可以看出, 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正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缺位的真实反映,这一农村金融“灰色地带”急需完善和规范。基于此,下文将着重分析民间借贷市场现有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对其发展的目标模式, 路径选择以及发展效应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民间借贷“灰市场”的传统及现行模式
(一)传统模式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多以个人间“一对一”的形式为主, 这是一种以信用为主的带有地缘和亲缘关系的借贷方式。传统模式还多发生在单位内部职工、亲戚、同乡、朋友、熟人之间,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民间借贷人(机构)基本以自有资金为主。借贷双方信用状况明确,信息透明度高,因此风险相对较小,但借贷数额和范围也比较有限。同时,由于信息的对称性,传统的放款模式多采用借据、口头承诺等不规范形式。
(二)现行模式
随着民间借贷“灰市场”发展步伐的加快,相比传统模式,现有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表现出中介化、专业化、规模化、利率多样化、融资短期化等新趋势。
中介化:在现有法律下,充当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主体并无具体要求,个人或组织等形式均可,且没有资金准入门槛,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因此,活跃在农村民间借贷“灰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形式有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三种主要形式。目前,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主体虽仍以个人为主, 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湖南的调查(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2007)显示,现有民间借贷中介样本中,个人占67 %,企业占29 %,社会组织占4 %。
专业化:除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外,一种新型的、具有专业化特点的“募集型”融资,在部分农村地区逐渐成为农村经济组织民间借贷的新选择。 以延安地区的最新调查为例,借贷方式多采用“募集型”方式。其中,某镇大棚水产科技示范养殖场借入的50万元民间借贷比较典型:短短的3个月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并支付18%的利息,且不确定借款期限,借出人可随时收回自己的本金。 这种方式既方便借出方资金投放,又有利于满足借入方的融资需求(雷和平、严李锁、郭明辉,2007)。
规模化:近年来,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走向规模化发展“快行道”。仍以湖南为例,调查样本中的76户民间借贷中介,2006年自有资本同比增幅为25%,借入资金比2005年增长50%,借出资金增幅达72%,利息收入增长96%, 经营规模和收入均有大幅增长。其中,从金融机构和民间的借入资金数量,2006年分别增长51%和48%,增速约为自有资金的2.5倍。
利率多样化: 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呈现多样化趋势(谢伟、熊蕾,2007)。一方面,以生产性需求为主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在8%~20%之间;另一方面,投资性需求的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多在15%~30%之间, 而少数带赌博性质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到了日息2%。
融资短期化:无论从供应还是需求的角度来看,保持较短的融资期限均是有利的。一方面,较短的融资期限有利于供应方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较高的利率也促使需求方尽可能缩短融资期限。
三、目标模式及路径选择
(一)民间借贷“灰市场”发展的目标模式
通过对目前民间借贷“灰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现行模式的分析,假定在未来城乡金融服务趋于“一元化”的背景下, 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目标模式应该为:具备合法地位,服务范围定位于农村金融服务相对落后地区和领域的小额融资, 纳入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小型金融机构。
(二)路径选择
立法路径:通过国家立法形式逐步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 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民间借贷活动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平台。具体内容应重点包括: 设定准入门槛; 对具有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发放牌照;对放贷业务进行明确规定;对民间融资交易实行登记或报备制度; 对资金用途加以限定;对借贷合同中的金额、利息、期限等内容加以细化,设定利率浮动的范围。
监管路径: 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监管难度较大,因此需从制度、技术等方面加以保证。在制度上,通过牌照发放、登记报备、大额备案等制度设计,保证监管部门实时、 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动态信息。并保证投诉、举报等渠道的畅通,对风险及时预警。在技术方面, 应逐步建立起民间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通过对中介机构历史行为的监测数据预测判断其潜在风险。 监测指标应涉及民间借贷中介的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以及借款偿还情况等。
吸纳路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和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 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这是国家对统筹城乡发展提出的新方针和新要求。因此,未来城市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将逐步由“二元”结构走向“一元”格局,在现有金融服务供给失衡的情况下发展壮大的民间信贷“灰市场”, 今后的生存空间将逐步趋窄, 民间借贷机构也将通过入股、融合等路径,成为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农业发展银行、农信社、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邮政储蓄、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民间借贷市场完成转型的根本和前提是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障资金供给和合理配置。在城乡金融服务“一元化”趋势的大背景下,转型的过渡路径应坚持“疏”、“堵”、“融”的三位一体:
“疏”是指拓宽民间资本参股正规金融机构的渠道。在大型金融机构组建时,可以考虑放宽对参股对象的限制,吸收部分民间资本。同时,积极发展规范的直接融资市场,减少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的需求。
这里的“堵”不是简单的通过限制准入、关停并转等行政途径控制其发展,毕竟,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对正规金融体系起着不可或缺的补充和完善作用。这种自下而上的发展形态一定有其存在的基础(家庭联产承包制便得益于农民的这种创造力)。“堵”是指对潜在风险较大、 影响农村正常金融秩序的民间借贷行为,如以洗钱、非法集资、炒房、炒股等为目的的借贷活动。
“融”是过渡路径中最重要的形式。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可逐渐向正规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转型;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后,部分中介机构还可入股由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总之,将民间借贷“灰市场”这种中间形态逐步正规化,“融”入农村当地的金融服务体系。
四、转型效应分析
转型中的民间借贷市场将逐步成为地位合法、地域化(在金融服务仍相对滞后的农村地区, 补充“三农”资金)、小额化和短期化、补充性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 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市场转型将产生的积极效应如下:
1. 对民间借贷“灰市场”采取渐进式转型,一方面可有效弥补农村地区的资金缺口, 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改制、转轨,以及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创造条件。
2. 通过合法化途径将民间借贷“灰市场”纳入正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有效抑制“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也可使潜在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揽存、借贷纠纷等问题有法可依。
3. 通过吸纳、融合等路径将民间借贷市场“融”入当地金融服务体系,可有效监管资金的流量和流向,有利于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的新农村建设。
4. “疏”和“融”的转轨过程中,还可通过形成同业间的良性竞争,有效激励现阶段具有垄断地位的农业银行、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模式、服务理念等方面的改善。
5. 通过转型,民间借贷机构还可发挥地域性、灵活性等特点,有效满足农信社等金融机构遗漏的服务目标人群的信贷要求。如农户受期限、金额、抵押物等限制而出现的资金缺口, 就可由民间借贷市场来补充。
6. 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可逐步掌握当地各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为建立农村地区信用体系提供信息基础。
参考文献:
[1]樊纲. 灰市场理论[J]. 经济研究,1988(9).
[2]雷和平,严李锁,郭明辉.延安民间融资走向专业化[N]. 金融时报,2007-06-25.
[3]王长德. 民间借贷亟待规范化管理[N]. 金融时报,2007-11-22.
(一)固有模式之现状
1、异军突起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通过合理会赔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事项,以及通过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等方式来加快诉讼进程的效果。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诉累"之后,速裁庭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也成为东部沿海城市在应对2011年-2012年期间高发的金融案件必不可少的机构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一方面当事人为节省诉讼时间,另一方面法院为加快案件办理效率,通常会选择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正是速裁程序的异军突起,极大地缓解了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案件带来的高收案量的冲击。虽然我们倡导适用速裁程序需要当事人合意,也提出速裁程序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但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基层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先全部移送至速裁庭,因而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调解中心与商事业务庭
部分未设立速裁庭的基层法院,也有一些法院设立了调解中心,对简单的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并制作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调解中心的出现,其性质上与速裁程序接近,但又有所区别。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期间,调解中心同样起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作用。
当然调解中心不是真正的诉讼程序,因此,在这些法院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还是负责商事案件的业务庭,其审理也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固有模式之分析
纵观上述几种审理模式,不论是速裁程序还是调解中心的调解或者商事业务庭一般审理,笔者发现,经速裁程序与调解中心的案件,其再审率较其他程序审理方式高。
笔者以近三年L市再审案件为蓝本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期间,L市共受理的再审案件5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37件。2011年,L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总量达1562件,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再审案件达32件,较上一年度上升433%。2012年在受理的5件再审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40%。
2、案件总体特点:
一是以虚假诉讼为主。从2010年、2011年受理的案件总量上看,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占当年总量的0.46%和2.05%。以2011年为例,当年L市受理的再审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达100%。
二是经速裁程序或者调解程序进入再审为主。
以2011年为例,当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均以调解结案;又以2012年为例,该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由于被告方送达不至径直判决的占20%。原本以期通过速裁程序或者立案调解给当事人减轻诉累的初衷,却被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成为牟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三是案件标的额较大,牵涉面较广。
调解案件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而速裁案件则要求案情简单明了。从近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上看,部分一审期间调解或者速裁的案件,其标的额较大,尤其是系列案件,总标的额达百万,且此类案件牵涉的面较广,涉及人员达数十人。在2011年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人员达三十多人,涉案的标的额最大的达45万元,最小的也有3.5万元。
较高的再审率和改判发回率,我们不得不思考,固有模式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出现的缺陷与不足。
二、现行审理模式之缺陷
(一)缺陷之一:自由选择之下的个人非法利益的牟取
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者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也就是说,速裁程序的启动需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事实上,东部沿海的大部分基层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大多先由速裁庭进行审理,而这些案件也大多以调解的形式结案。虽然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已然融入实际操作中,但过多的自由选择也出现了弊端。
实践中,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互相串通,利用速裁程序自由选择、程序简单等特点,虚拟案件事实,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形屡见不鲜。近两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高发,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主利用速裁程序,或者虚构民间借贷事实,或者虚构债权人,或者自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骗取法院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分配,以达到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但在随后执行中,往往被其他关联案件当事人发现,继而进入再审。
(二)缺陷之二:案件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冲突。
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一方面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就意味着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只要短短的几天,另一方面被告送达地址的缺失为案件顺利审结造成极大的困扰。大量的实践证明,送达仍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从送达方式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或因欠债外出打工或因地址变更,甚至无法查询,因此通常采用公告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法律上所规定的留置送达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从实践上看,这一做法很难实现。另一种公告送达的方式虽然在程序上合理合法,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送达地址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原告为达到诉讼目的,刻意隐瞒被告已变更地址的事实。在2012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因原告刻意隐瞒被告变更地址的事实,继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送达问题在任何一个程序中都存在,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现在,问题尤其突出。提高审判效率为优先,那么在送达案件的问题上,送达的责任更多地转嫁给原告,极有可能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若严格送达程序,未送达案件需要逐一进行后续的地址确认,责任更多地由法院承担,那么在审判效率上势必有所影响。
缺陷之三:单打独斗式审理
从目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法院是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部分,而商事业务庭则是首当其冲。单一的审理模式出现的是人手短缺、司法资源严重匮乏、错案瑕疵案层出不穷的局面。规范民间借贷制度尚未建立,小额贷款制度尚在摸索阶段,政府引导力度不够,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随着经济的起伏涌向法院。法官一面忙于应对不断增长的案件,一面无暇顾及可能会出现的差错,也就谈不上案件讨论、审执兼顾、预防虚假诉讼几个字了。
近年来类似于一审阶段送达不至、审核材料不仔细、执行不到位等已经成为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原因。
三、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模式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数量上的增多,其法律关系也从原本简单到现在复杂多变的,笔者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建立科学的审理方式:
(一)提高诉讼效率:建立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排除法庭审理的数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简易程序。①它区分于速裁程序,更为便捷和简单,建立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缓解短缺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适合小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小额的限定。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比如一万元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案件,可以以当事人选择为基础进入该程序。
对于诉讼标的的确定,不妨参考其他国家。在日本,规定30万日元以下,德国则规定为1200马克以下。②我国最高院也成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速裁程序中,要适用速裁程序必须要求当事人合意。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以原告选择权为主。比如在德国,小额诉讼的适用取决于原告诉状的确定的数额而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日本则赋予原告对程序的选择,也赋予被告程序转化的权利。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既可以按照诉状的数额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原告方的申请来启动,当然对于被告方应当赋予异议申请的权利。
(二)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目前普遍适用的程序,笔者认为虽然最高院规定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仍然比较宽泛。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争议也不大。也就是这样的案件,却在当下最容易被虚假诉讼案件所伪装。
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够单一地,一概地划入速裁程序,只可以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以避免当事人利用速裁程序进行恶意诉讼。
1、对于金额问题的限定,在学界有许多不同的划分。笔者认为我国最高院已经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与小额诉讼程序一样,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速裁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的限定。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速裁程序,但是过度的自由选择适得其反。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应当限定:
一是对不能够进行直接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公告、留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可能会出现被告地址不确定、被告真实性确认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是查明案件是否是虚假诉讼的关键,因此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够单一地选择。
二是超过速裁程序限定标的额的案件不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大标的额或者较大标的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企业破产或者个人非法集资等问题,牵涉面较广,牵涉案件类型较多,这类案件极有可能混杂着部分虚假诉讼案件,因此不能够选择。
(三)加强审查力度:一般程序中案件的审理
一是标的额较大案件需要经过谨慎审查。要对一些标的额较大、涉案被告为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以及原、被告完全由委托人特别授权的借贷案件重点审查。这类案件不能够轻易进入速裁程序或者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应当以一般的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使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答辩。
二是证据认定的细化。对涉及借贷事实的有关证据,特别是现金交付的案件,要对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详细审查,对非现金支付的案件,要对银行交易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以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核查,进行综合判断。对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明确不予保护,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进行侦查。
(四)更新审理理念:仔细对待每一个案件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曾一度停留在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借贷关系明了,审理难度不大的层面上,即便是出现几个虚假诉讼案件,也是极其个别。直到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上升,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复杂化,比如赌博借贷、模糊借贷、集团案等出现,使原本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摒弃原有的审理观念,为了调解而调解,为了结案而结案,要与时俱进,将每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仔细审核、分析,要尽可能地避免虚假诉讼案件出现。
(五)社会联动:健全民间借贷相关制度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制度。近两年之所以民间借贷案件突发增长,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的小型企业受到国际金融影响,继而破产。这些小型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周边的朋友、亲属等熟人关系介绍的借贷。一旦企业破产,无法归还欠款,继而产生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规范小额贷款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资本的规范流动。
二是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明确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并能够避免高息非法借贷的发生。目前温州已经开始试点实施了这一制度。
JEL分类号:E62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104-05
浙江台州是股份合作制的发祥地,是全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近年来,台州民间融资呈现出组织化、信息化趋势,从早期各种形式的“会”逐渐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的融资组织演变,同时还出现了依托互联网的新型网络借贷公司。为了解在本轮稳健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台州民间融资发展的最新情况,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模式一:亲友圈互模式
亲友圈互模式是指建立在一定的亲缘、地缘、商缘等关系基础上,亲朋好友之间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体现的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互,因此,借贷双方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借贷关系可能随时终止或互换。
这种模式的主要形式有:亲友情的救助救急型借贷,主要是为解决临时的生产性或生活性资金需求。如生产中缺少部分生产资金、生活中遇到生病等意外情况,亲戚、朋友间发生的借贷,这种方式的借贷利率一般很低甚至零息。有业务往来的朋友圈互助型借贷,主要是发生在业务上有一定往来的朋友之间的借贷,以解决其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亲友圈的投资型借贷,相较于前两种形式,这种形式的资金借贷更多地以一定的盈利为目的,其借款的利率相对稍高,但这种借贷关系不连续、不连贯。亲友圈互融资模式是当前台州民间借贷的主流,所占份额达到九成以上。
模式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
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是指一些组织机构个人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并以民间借贷作为营生手段的融资方式。这种模式主要形式有:有组织跨界经营的融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物资调剂商行等,这些机构都有一个公开合法的身份,在成立之时有明确的业务经营范围,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超范围经营,更多的是依靠“资金掮客”从事民间融资业务。个体高利放贷形式,在调查中发现,在台州存在很多高利放贷者,这些人拥有大量的资金,并对当地的形势非常了解。平时带着现金直接上门询问企业是否需要资金,以收取高额利息作为其营生手段。非法集资,近年来,出现一批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集资人。甚至有少数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集资人许诺以超出银行利息数倍的高额回报,一些群众纷纷冒险参与,也有人利用自身广泛的人际关系和较强的活动能力,低息吸收资金后再以高息转借给别人,充当融资掮客。从中赚取利差。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测算
(一)基于理论模型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国际上对民间融资规模的统计和测算,通常的是采用对“未观测金融”(Non-observed Finance。NOF)的测度。我们采用NOF方法,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所创造的生产总值与其所获得的贷款的不匹配程度这个维度来测算民间融资的规模。假定社会经济主体创造产值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用贷款与GDP的比值来表示,定义为“单位GDP贷款系数”。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与全社会经济主体平均的单位GDP贷款系数的差值反映产出与融资的不匹配程度,该差值与这部分经济体创造的GDP的乘积即为民间融资总额。由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贷款、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GDP并非现成的统计指标,我们对现有数据进行了整理汇集,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割,通过公式计算,得到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为1552亿元(如表2)。
(二)基于抽样调查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首先,测算企业民间融资规模。根据不同规模的样本企业分别计算样本企业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企业户数计算企业的民间融资总额。这里的企业户数采用2008年经济普查的处于营业状态的企业数,根据工商注册企业数的增长率换算得到2010年企业户数(如表3)。
测算得到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为516亿元。由于样本中的小型企业多为银行贷款客户。导致小型企业样本的贷款与民间融资比过高。从而使得这种方法计算的企业民间融资总额偏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对样本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综合判断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在300-400亿元之间。
其次,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规模。通过分别计算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住户样本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各自的总户数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总额(如表4)。
测算得到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为1467亿元。由于农户样本分布范围多集中于城市边缘,这部分农户收入较高、融资需求较大,以及用个体工商户代表非农户,这两方面原因可能导致测算的居民家庭民间融资额偏大。经适当调整,我们判断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200-1400亿元之间。
(三)基于典型调查的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为区分亲友圈互和职业化逐利性这两种不同运作模式的民间融资,我们单独对民间融资中的职业化逐利性模式进行了测算。该测算主要采用典型调查法,据台州市黄岩区某多年从事民间借贷的业内人士估算,当地专业从事民间融资的个人、组织和机构当前的民间融资额大概在9亿元左右。黄岩区的民间融资活跃程度,相对于玉环、临海等较为活跃的县市来说,在全市居于中游位置。考虑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主要依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我们根据中介数量比例进行测算,涉及民间融资的中介主要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商行、调剂商行、典当行等,全市合计707家,黄岩区43家,占比6.08%,按比例放大得到全市专业化民间融资规模约148亿元。根据我们对台州辖内各县市的GDP规模、存贷款规模、存贷比、现金出入情况的对比分析,上述规模基本合理,综合判断全市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00-150亿元之间。
(四)关于民间融资规模的验证与结论
1、民间融资总规模。通过两种方法测算2011年6月末台州的民间融资规模,一是基于NOF理论模型得到的数值是1552亿元,二是基于抽样调查得到的数值约为1500-1800亿元,前者落在后者区间之内,两种方法相互验证,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数值区间是合理的,最终判断全市的民间融资总规模约为1500-1800亿元,区间中值为1650亿元。
2、民间融资两种模式的规模比例。通过典型调查
法测算得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约100-150亿元,区间中值125亿元,轧差所得亲友圈互民间融资规模约1350-1700亿元,区间中值1525亿元,两者比例约为1:12.2,可见亲友圈互民间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3、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2011年6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3300.41亿元,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1650亿元,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5:1。我们曾对2005年末全市民间融资余额作过测算,当时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65:1,说明台州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总体趋于下降。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正规金融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民间融资阳光化。“十一五”期间,全市正规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大量增加引导和吸收了部分民间的资金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二是正规金融的发展速度超越经济发展速度从而压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空间。
三、民间融资的运行趋势及特点
(一)需求: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主体差异明显,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
调查显示,样本中41户(69.49%)居民家庭近半年发生过民间借贷行为,企业为25户(60.98%),融资现象普遍且活跃度相对较高。从民间融资规模来看,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其中,企业户均民间融资余额为354.2万元,是2009年户均融资余额的3倍之多:居民家庭的户均融资余额为18.48万元。不同主体活跃程度差异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活跃程度高于企业,调查显示居民家庭活跃度比企业高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企业借贷手续较复杂。而且资金借出者难以真实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更多的是倾向于把资金借给知根知底的企业主个人,与台州当地3家城商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绝大多数对小型企业的借贷是直接对接企业主个人相印证:非工业企业活跃程度高于工业企业,其中非工业企业融资活跃度为66.67%,高于工业企业13.7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工业企业一般视需求确定生产量,在接单后开工生产,经营状态较稳定,资金需求平稳,可事先寻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而非工业企业由于临时性资金需求较多,更多寻求融资效率较高的民间融资来解决:小型企业活跃程度高于中型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借贷活跃度为64.71%,高于中型企业21.85个百分点,主要由于小型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融资难度较大、可得性低所致。
(二)途径:亲友圈互融资主流地位强化。实体企业转向经营资金现象有所显现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民营企业和居民家庭的闲置资金等,以在亲朋好友圈之间流动为主。从以上对台州民间融资规模的测算结果来看,通过亲友圈的资金约为1525亿元,通过职业化渠道的资金约为125亿元。问卷数据显示,融入资金方面,体现亲友圈借贷的“其他个人(不含股东、本单位职工)”、“其他企业”的融入方式共占样本总融入资金额的79.34%,这一比例较2009年下半年上升31.38个百分点;融出资金构成中以“自有资金”为主导,占融出资金总量的比例高达94.98%。从借贷资金来源可以看出亲友圈互的融资模式是民间融资的主流并有强化的趋势,同时也反映出在当前通胀压力显现、银行存款“负利率”现象下,民间资金追求保值增值的意愿强烈。
值得关注的是,民间融资市场上也有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有的企业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通过经营信贷资金赚取利差,民间融资成为了代替或部分代替实业经营的盈利方式。如一家样本企业,资产总额3200万元。融出资金余额1018万元,其中有150万元融出资金系“通过银行等非民间融资渠道借入的资金”。应关注相关风险。一旦企业融出资金未得到偿付,不仅会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后果。也将牵涉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三)用途:民间借贷行为总体合理,少数高利转借、赌博等非常规用途有上升苗头
调查显示,现阶段民间融资用途总体趋向于合理。居民家庭借款主要用于个体经营以及一般性生产经营,选择用于“个体经营”的占总生产频数的43.86%。其中农村住户侧重于“购买修建房屋”、“农业生产”、“生活支出”三大类,个体户借款用途则集中在“个体经营”、“购买修建房屋”和“偿还欠款贷款”方面。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资金周转、临时性资金需求以及初创期投资的资本金,选择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占比为57.14%,选择用于“过桥资金”和“企业初创期”也均高达17.86%。主要体现民间融资是一种临时性辅助功能,也是企业初创期外源融资的主要方式。
不容忽视的是。一些非常规用途的民间融资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近年来,一些非法组织或合法机构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地方经济带来较大负面影响。2011年上半年,台州立案非法集资案件起数及涉案金额分别是去年同期的3.25倍和2.79倍。特别是近期发生的温岭市石塘镇“日日会”爆发倒会现象,涉案数千人、金额上亿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高利转借、房地产投资投机、股票期货以及赌博等,一旦风险爆发,影响恶劣、危害较大。
(四)成本:利率重心上移、结构差异较大,居民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呈反向关系
从样本情况看,居民间融资平均利率为15.64%,企业间借贷平均利率为15.95%。但相比2009年下半年,民间借贷利率重心上移,其中企业借贷利率分布变化不大,个人借贷成本则弹性较大,居民家庭样本借贷月利[1‰,10‰]区间比重由67.82%下降至43.9%,而[10‰,20‰]利率区间分布则由17.33%骤升至56.1%。从人民银行台州中支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来看,2011年台州民间借贷利率也呈上升态势,6月份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3.07%,比去年同期上升566个基点,增幅高达33.02%。同时,利率结构差异较大,其中反映农户及企业等一般社会主体间借贷的普通借贷利率为17.45%。而反映融资性中介机构与一般社会主体间以短期垫资为主的隐蔽借贷利率则高达30.36%。
总体上看,民间融资短期化现象明显,且居民家庭借贷利率与融资期限的关系与银行呈反向关系。由于居民家庭民间借贷风险相对企业较低。主要体现资金的使用效率。考虑到短期资金借贷关系结束后很难较快找到下一借贷对象,资金闲置导致短期综合成本较高。而长期借贷关系则代表稳定的收入预期,故利率与期限出现反向关系。企业借贷利率则与银行一致。体现资金的占用成本,与借贷期限呈正向关系。
(五)风险:总体违约率较低,但交易方式相对原始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风险基本可控,违约率相对较低。企业样本中96%的借贷能按期偿还,居民家庭样本中92.68%的借贷款项如期偿还,只有少数出现延期偿还,但均未出现不能偿还借款的现象。然而,民间融资的交易方式仍相对原始,借贷手续极其简单、不够规范。多数仅凭口头承诺或一张借条即可成交,
且极少对借贷期限、借贷利率以及还款方式进行明确。仅有8%的企业样本和8.33%的居民家庭样本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在交易条件上,很少通过第三人担保或以物资、房产证等实物作抵押,绝大多数仅凭信用交易,分别有84%的企业样本和76.2%的居民家庭样本通过该方式交易,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四、对民间融资的评判
(一)作用非常关键:民间融资是民营企业的“孵化器”
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下,民间融资对民营经济部门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表明,企业在初创期除了依赖于自身积累为主的内源融资,民间融资可能是其最重要甚至唯一的外源融资渠道,融资顺序上民间融资也必然先于银行贷款。因为民间融资与民营经济主体“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能够更好地匹配,特别是亲友圈互的民间融资利率不高、期限灵活、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尤其适合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部门的融资需求;而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则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亲大疏小”,民营企业在初创期规模小、实力弱,几乎得不到银行贷款,即使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其贷款的成本高、可得性低,获得信贷支持也较为有限。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内生出对民间融资的需求,而内生的制度往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更匹配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
(二)成本并不高昂: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大体合理
传统观念往往将民间融资等同于高利贷。实际上,无论从民间融资自身还是与银行贷款的比较来看,民间融资的总体成本并不高昂。从民间融资内部结构比例看,亲友圈互模式这种主流的民间融资体现的是互帮互助,利率并不高,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其中也存在媒体曝光较多、利率奇高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但这部分民间融资并非主流、占比较小,因此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平均利率大体上还是合理的。从民间融资与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看,虽然银行贷款的名义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相比有优势,但其他的诸如审批时间、非常规手续费、搭售理财产品等隐性成本推高了银行贷款的实际成本,更重要的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主体来说,银行贷款的可得性较低,因而导致民间融资这种便捷快速的融资渠道被市场所认可,民间融资这种反映真实资金成本的利率水平为市场所接受。
(三)风险总体可控:民间融资风险应区别看待
利率就是对资金风险的定价。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其利率基本不受政策管制影响。能够全面反映资金供求的风险水平。从利率与风险的对应关系看,民间融资中亲友圈互这种主流模式的利率不高,民间融资整体平均利率大体合理,因此。民间融资总体风险仍是可控的。具体来讲。亲友圈互模式民间融资在实际运行当中的利率不高,而且其借贷关系依靠地缘、亲缘、商缘等维系,同时具有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较强的特征,因此这部分民间融资的风险不大,反而有利于帮助借款主体度过暂时性的资金困境,实现持续性的生产经营,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正面作用。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实质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圈钱”行为,高利贷则大大增加借款者的财务负担并容易引发资金断链,这部分民间融资才是风险的主要根源,但其仅仅是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的一部分,在全部民间融资份额中占比较低。因此,必须对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有一个清晰、客观的认识,同时也应区别对待不同形式、不同风险的民间融资。
(四)流向有悖政策:民间资金或进入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由于民间融资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其不确定性会削弱甚至抵消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尽管民间金融的利率与央行的基准利率走势是一致的,但是,民间融资的流向可能与央行的政策相悖。由于民间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趋利性、不可控性等特征,使得其往往不受国家政策导向的控制,而流入一些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目标行业,如房地产业、“两高一资”等行业,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抵消了宏观调控的成效,不利于调控目标的实现。
五、政策建议
(一)创新金融组织体系,着力培育新型金融组织与金融业态
一是大力发展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住宅金融公司等金融业“专卖店”。引导设立该类组织有益于对市场进行细分。二是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粮食基金会等新型微小金融组织。三是引导设立新型金融业态。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基金(PE)等。
(二)优化现有金融结构,着力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金融机构
一是鼓励发展注重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银行机构。二是应借鉴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独立、专业、专注的运行模式,创新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支持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制度与模式。
(三)解放思想尊重事实,着力规范现有隐性的民间融资机构
对职业化逐利性模式,引导规范是主方向,逐步引导能正常运转隐性民间融资组织阳光化。对亲友圈互模式,适当宽容是主基调。在完善法律、借贷环境的基础上对其适当宽容。
(四)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
一是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应完善跟踪制度。从速处理,使之成为掌握非法集资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二是完善人民银行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定期调查,了解民间融资最新形势,及时反馈信息。三是健全由公安、法院、经贸、工商、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查处机制。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着力营造民间融资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建立民间融资方面的纲领性法规,如《放贷人条例》。二是修订完善现有《贷款通则》、《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明晰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限。三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放贷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和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丁傻峰,刘惟煌,钟亚良,民间融资市场与金融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
[2]李建军,中国未观测信贷规模的变化:1978~2008年[J],金融研究,2010,4
[3]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
[4]史晋川,叶敏,制度扭曲环境中的金融安排:温州案例[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1
[5]王曙光,邓一婷,民间金融扩张的内在机理、演进路径与未来趋势研究[J],金融研究,2007,6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保山市地处我国边陲的云南省,辖区有4县1区。目前,保山的民间借贷表现形式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即相互熟悉、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周转调剂。该地区民间借贷的规模和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大,在隆阳区的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保山地区的民间借贷与银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进行两者的对比分析。
一、民间借贷市场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存在条件
(1)特殊的地理位置。保山市地处云南省西部,其西北,正南方同缅甸交界,保山市地形以山区为主。根据保山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市常住人口250.65万人,其中城镇居住人口占22.82%,乡村居住人口占77.18%。这么庞大的农村人口数是当地民间借贷存在的条件之一。(2)经济发展的促使。自西部大开发以来,保山市的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各产业均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以前仅满足于温饱,而现在人们也开始注重精神层面的享受。(3)民间借贷历史悠久。该地区的民间借贷主要起源于古时候的“集米,集蛋”。“集米,集蛋”就是几户村民之间因米不够吃,而组成的每月进行有偿提供大米的活动。随后发展成为为孕妇坐月子时有偿提供鸡蛋。这样的形式延续至今,形成了该地区具有特殊形式的民间借贷。
(二)银行对民间借贷的态度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一直以来保山地区各大银行极力向市民宣传非法集资的弊端,让市民了解非法集资存在的潜在危机,试图减少参与民间借贷的人数,但是银行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现时的民间借贷正处于灰色地带,并没有正规的法律文件对其保护或制约,所以各大银行对民间借贷的抵制能力有限。基于上述分析,银行对民间借贷持有反对态度。但他们除了大力宣传反对非法集资以外,并没有采取什么确切的行动对民间借贷进行正面阻止与反对。
二、银行与民间借贷利率对比分析
(一)民间借贷利率分析
民间借贷的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其利率介于银行与高利贷之间,具体的利率由组织者和参与者共同协商确定。在调查中,我们随机发出去230张问卷,收回221张,无效问卷10张。而在这有效问卷中,参与民间借贷的有105张。即当地近50%的人参与了民间借贷,这50%的人均分布在保山市隆阳区周边农村。从数据上看,相当于隆阳区有将近50%的家庭参与其中。那么庞大的一个人群,可见民间借贷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不可小觑!
(二)两者间的利率对比分析
下面我们将民间借贷利率与当地各大银行的利率进行对比。由于该地区民间借贷每一轮的期限为3至5年,因此我们取各大银行定期存款中的3年期零存整取的存款利率为比较对象之一,取各大银行中长期贷款中3至5年期贷款利率为比较对象之二。而我国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行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的存款年利率均是2.90%;贷款年利率均为6.15%(注:其数据来自于2012年7月更新)。根据以上各大银行利率显示及调查数据分析,我们用一个例子进行银行与民间借贷获益对比分析:某组织者组织一组民间借贷,金额为500元每户每月,周期为三年,共36人参与,每个月轮番提供一次资金,利率为15%。
1.民间借贷模式
保山市民间借贷的模式可用表1的形式展示。
表1:民间借贷流程
单位:元
注:部分计算公式
R=y(1+x)(n-1)+y(N-n),E=y(n-1)+y(1+x)(N-n)
P=R-E=xy(2n-N-1)
(x:利率,y:单位本金,n:第n个接手钱的人,N:总参与人数,其中结果正负号表示盈利或亏损)
根据表1知在民间借贷中第一个接管人的损失最大,以此逐渐递减至第个人时开始获益,直至最后一位为获益最多者。
2.银行借贷模式
(1)以民间借贷中前个人为贷款对象分析。若向银行贷款17500元,3年付清,按分期偿还中的等额本息形式计算。则在此情况下与银行的损益比较为:
表2:贷款利润比较
单位:元
上表中银行每月需还金额,及等额本息的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年利率÷12)
(2)以民间借贷中第个人至最后一人为存款对象分析,每月定时向银行存款500元,定期3年。即银行的零存整取。则在此情况下与各大银行的损益比较为:
表3:存款利润比较
单位:元
(上表中各银行的利息=月存金额*累计月积数*月利率。其中累计月积数=(存入次数+1)÷2×存入次数)
3.对比分析
由此可见银行贷款模式与存款模式中利息基本为一个定值,随着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波动不会太大。银行贷款模式的客户与民间借贷模式的亏损者相对应,在第位参与者之前皆亏损,亏损金额由高到低。而银行存款模式的客户与民间借贷模式中的获利者相对应,从第位参与者开始获利,金额由低到高,两者都呈现层次性,可供参与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与顺序,参与顺序不一,损失与获利不一。
三、民间借贷市场对银行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促进作用。(1)增加银行存款。从银行利益看,过多的人参与民间借贷的确影响了它的正常发展,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保山地区民间借贷也为当地银行吸引了更多储蓄者。(2)保山地区民间借贷促进银行管理的改革与完善。
(二)制约作用。(1)借贷程序的比较。银行借贷程序较为复杂,首先要向该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待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签订借款合同等材料;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待一切资料、工作合理后银行才放贷。相比而言,保山地区民间借贷的借贷程序简单,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给急需用钱的人们带来了很大方便。(2)保山地区民间借贷影响了当地银行的正常资金流动。保山地区民间借贷在农村发展较为良好,参与者将自己的大部分收入用于民间借贷,这影响了银行的金融业务。还有一些城市居民在借贷过程中,为了避免银行借贷程序的复杂,他们通过间接关系参与民间借贷,也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等银行解决农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正常资金流动。
四、结语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民间借贷同样既有利也有弊。通过本文的分析可见: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有利于保山地区的民间借贷与当地银行共同发展,相互促进,有利于保山地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除此之外,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它组织之间,以及法人、其它组织相互之间,通过协议发生的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
民间借贷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在我国产生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迁也在慢慢地发生着变化。民间借贷的主体以前一般是简单的个人与个人等私人之间的借贷,具有很大的广泛性,后来逐渐向多元化借贷发展,广泛出现在个人与企业之间,甚至企业与企业之间。
2、高度的灵活性和简便性。由于民间借贷依赖于地缘和血缘关系,多发生在一定区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正规金融的行政干预因素,所以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在利率、期限等方面的要求都不是特别严格。无论是担保程序还是借贷契约,其主要依赖的是个人信用。同时,在民间借贷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不成文的行规和习惯,这些约定俗成的形式使得民间借贷具有正规金融无法比拟的高度灵活性。
3、高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高回报率且方便简单,可以快速便捷的提供资金,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银行贷款具有繁琐的手续,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则要简单许多。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购销合同、验资报告、会计报表等材料,也不用办理公证等程序,借贷程序非常简单。虽然民间借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融资问题,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风险的存在。因为形式简单,当发生纠纷时则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不利于经济利益的保护与社会的稳定。而且借款人对于贷款人在法律上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可能会出现资金被滥用等情况。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且不断提高央行准备金率,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市场经济虽然发展了,但是我国的监管水平却并没有跟上脚步,我国目前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方面尚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滞后,且法律条款零散无序。现阶段,关于民间借贷常用的法律条文主要零散的分布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也有一些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院的《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目前零散的不完整的法律体系给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操作带来很大困难,对于急需民间借贷资金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把握难度极大。而且零散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与现实需要严重脱节。
(二)缺少专门性立法,可协调性可操作性较差。
我国虽然在许多法律条款中都涉及到了民间借贷问题,但是并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这还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缺乏专门详细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如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对象及方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这些都潜在着巨大风险。这样的情况会导致在实践中频繁出现同案不同果的尴尬现象,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而且在实务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会导致无法操作的情况发生,比如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问题。法律对此的规定是模糊不清的,没有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往往会碰到难以抉择的境遇。
(三)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模式。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主要是央行和银监会,可是在具体实践中,却一直存在着模糊不清楚的现象,监管模式和监管力度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可供遵循。始终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预警和监管机制,一旦出现问题,通常会出现多机关总动员和无人过问的尴尬状况。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所以其一直潜在着很大的风险,进而导致非法集资等事件频繁发生,威胁着我国的金融秩序。同时我国缺乏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民间借贷领域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这使得风险的防范措施远远达不到健康发展的要求,进而也会影响监管的质量,影响民间借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都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希望的不是一个垄断不公平的市场环境,而是一个可以公平竞争,可以发挥其实力的市场环境。不具有法律上明确的身份,这就使得许多合理的民间借贷方式无法得到良好的发展环境。由于民间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利益纠纷,则会带来许多矛盾。如果民间借贷始终得不到一个合法的身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那么其高风险性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与金融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不但要看到民间借贷的风险性与消极性,还应该看到其积极方面,合理引导其发展,发挥其促进资本市场多元化的作用,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有益补充。
(二)制定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呈扩大化多样化趋势,我国的民间借贷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所以有必要结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特殊性,参照某些国家或地区在法律规制方面的成功经验来规范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制定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民间借贷法》。例如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其不但规定了贷款协议形式和内容方面要求,而且对贷款机构利率水平也进行了限制。笔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法》的制定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和适度监管原则,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监管部门、交易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以及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系统详细的规定。我国关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定标准模糊不清,由于我国对于这二者没有具体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同一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所以民间借贷专门立法中有必要从资金来源、目的对象以及造成的危害等方面综合考虑,理清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标准。
(三)完善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理清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界限
虽然我国《刑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对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触犯《刑法》,什么情况下在合法范围内,法律规定却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例如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该罪的客观方面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内涵的理解,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司法界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处理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就会有不同的结果。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影响了法治的权威,同时也不利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保护。
(四)建立混合性的监管模式
因为民间借贷具有其不同于正规金融自身所特有的特征,所以对民间借贷监管应采用混合型监管模式,即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混合监管模式。合规性监管是指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依法严格监管民间借贷行为。例如如民间借贷机构是否符合了国家关于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达到了所在区域内的最低融资比例标准等。同时除了加强合规性监管外,监管当局还应针对民间借贷高风险的特点,加强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因为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数量多且杂,而且大多数又集中在基层经济地域,所以对于民间借贷可以采用分类监管的方式,对其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准确独立地分析和判断,从而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行业协会应发挥其辅助作用,比如建立民间借贷的流动性风险基金以及成立专门的保险机构等,从而形成一套流动性的风险管理应急体系。(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路径[J].法学,2008(9).
[2]吴庆.浅析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和规制原则[J].知识经济,2011(1).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社会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而正规金融信贷的利率及规模管制抑制了资金供给,由此产生的信贷资金配给造成我国中小微企业巨大的“麦克米伦缺口”。中小微企业转向非正规金融寻求巨额资金需求的满足,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通常是具有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彼此之间信息较对称,交易成本较低。但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金额和借贷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从根本上产生了对中介机构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机构,也促进了起着民间资金借贷服务性平台作用的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P2P网贷平台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资金运作方式灵活,通过为居民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代办借贷协议、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血缘地缘的限制,使民间资金能够在更广泛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融通。一方面扩大了社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其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也有利于我国“普惠制金融“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收益更高的投资理财方式,其对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资金的分流,有利于促进银行自身的改革和转型。同时由于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客观上也有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因此自产生以来,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以及2012年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规模更是迅猛增长。加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P2P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演变,各种P2P交易技术和平台大量涌现,使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资公司数量很多,名称各异,上海总数超过5万家,成都、深圳超过1万家,下辖市县区的分公司更是不计其数,机构扩张速度很快,交易规模连年增长。
但是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今年大量P2P网贷平台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大量融资性担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资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缔、出借人围攻讨债等事件的发生,将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暴露无遗,很大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贷意愿,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以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目前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采用的模式包括纯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过桥贷款模式等,其中最为普遍、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从第三方模式视角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运作机制
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具体流程如下。
融资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建立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收集借贷主体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过传单、网络、电子屏、熟人介绍等各种渠道,向具有投资理财意向的潜在客户宣传民间借贷理财业务,吸引客户登记放款意向,明确放款金额、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过类似各种渠道寻找潜在借款客户(个人、企业或项目),获取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资中介公司对民间借贷主体提供的身份信息、商业信誉、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财产等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甄别,确认信息真实性,筛选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贷信息进行集中配对,对较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协调适当的额度、利率和期限。融资中介公司协助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对抵押物的评估一般交由独立的评估公司进行,或由中介公司进行实地评估,以此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顺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会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由担保公司代为偿付,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担保费。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会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书、文件,并到公证处公证。
出借人将款项打入借款人帐户,借款人支付融资中介公司手续费。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协助并监督借款人偿付利息,到期前联系双方还款撤押,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中介公司协调双方进行展期。如果出现坏账,中介公司协助出借人通过抵押品变现、担保公司代偿、诉讼等法律手段追讨本息。
从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来看,出借人贷出资金有着借款人经营收入、抵押物、担保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应当比较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借人面临的风险却非常大,在借贷活动各个环节,都存在诸多风险,对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1、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是民间借贷双方的融资中介公司。居民通过融资中介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首先要面临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民间借贷市场上融资中介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个人家庭对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过传单、网络、报纸、熟人介绍等方式,相关信息不完备,加上对法律规定、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进行有效甄别。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爱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过向前期出借人许诺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们帮助对外宣传公司,或通过给营销人员较高回佣,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借贷低风险高收益的错觉;另一方面承诺高于民间借贷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回报,以此吸引客户参与借贷。由于自有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给出借人的回报承诺通常比较低,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的是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但回报承诺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这些公司要么在资金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决期限错配和结构错配问题,流动性出现困难,造成资金链断裂;要么本身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等活动,很容易出现跑路等事件。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往往会让出借人从一开始就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缺乏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
2、融资中介公司的委托风险
民间借贷双方素未谋面,借贷交易中起关键桥梁作用的是融资中介公司。居民与融资中介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即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收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抵押资产等情况,代为办理抵押、担保、公证等相关手续,代为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代为处理还本付息及违约等事宜,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而对融资中介公司资金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对称,出借人面临着中介公司不尽职进行信息收集、风险甄别和管理的道德风险,即委托风险。具体表现为:(1)融资中介公司缺乏贷前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资料、资信状况、信用证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认真调查,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续费。(2)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存在为了个人佣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隐满相关风险、诱导出借人将资金贷给高风险项目的行为。(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性质、估价、是否涉及重复抵押等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担保方式形同虚设。(4)选择资金实力差、运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贷款发放后不积极监督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变化,出现违约风险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难度大大增加。(6)内部管理混乱,业务凭证、档案资料保存不齐全,业务数量、金额、资金往来等财务账目混乱。一旦发生违约,出借人很难理清相关资料追讨欠款,给出借人造成巨大损失。
3、融资中介公司经营风险
实践中很多融资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具备融资从业资质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风险甄别技术和控制管理技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资风险。
(1)缺乏有效的风险甄别技术。目前融资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以及简单的财务报表审查,对借款人资信及其资金用途进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对抵押担保物的审查来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为出借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出借人借款决策的依据。因为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别借款人的实际风险,主要将借款偿还建立在抵押担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上,因此往往会误导出借人做出错误的借款决策,将资金借给信用风险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技术。融资中介公司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项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为房地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国家调控或限制的项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较高,并且往往是众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贷,风险大量集中在某几个领域或某几个借款人,不能进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项目、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出借人将面临巨大损失。
(3)关联交易风险。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业成立的,为自身经营或项目进行融资;有的担保公司就是融资中介公司成立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促成借贷交易成交。由于融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企业或项目实际上均为相同控制人或内部股东,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实际上并不存在,风险隐患很大。
(4)超过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融资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商务中介等业务,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发挥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的服务中介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中介公司远远超过其经营范围,建立“资金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发挥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错配、结构错配等问题,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当高的风险甄别、管理水平和损失消化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借贷风险。但融资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注册资本从几十万到几千万,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较弱,损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和风险控制技术。发挥的是银行的作用,却不具备银行经营的高要求,因此极容易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公司破产倒闭,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5)违法经营风险。实践中部分融资中介公司不满足于中介费收入,利用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掩盖,开展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利用借款企业或项目名义多融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赚取巨额利润,或者直接卷款潜逃。一旦融资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出借人的资金往往都是有去无回。
4、借款人风险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所谓次级客户,属于信用评级中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出借人贷出资金会面临很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出借人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融资中介公司,信息真实性和完备性依赖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别能力和尽职程度。出借人自身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搜集,存在专业知识欠缺、实地考察成本高昂等问题,特别是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国各地,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取有效信息。而实践中,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较简单粗略,有的P2P借贷平台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称和主营业务,其他信息一概没有,因此出借人对借款人往往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高度不对称情况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将资金贷给那些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也最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出借人无法对借款人使用资金进行后续有效监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或故意赖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特别在出借人不关心资金的实际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资中介公司的资金回报承诺以及担保公司保证的资金安全情况下,出借人面临的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资中介公司通过高回报承诺吸引出借人资金,加上高额担保费率,直接导致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达到30%~40%,虽然解了借款人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会加重其财务负担,导致资金使用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出现违约风险。
5、抵押、担保风险
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市场,借款人主要是从银行和证券市场难以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强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担出借人借款风险。而实践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车、商品等,种类单一,变现性较差,不利于防范风险。而且抵押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约束,往往出现在贷款前市场价值高估,违约拍卖时严重贬值的现象,不能完全覆盖出借人本息。并且通过相关流程进行拍卖,耗费时间较长,拍卖费用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担保方面,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大多注册资本偏少,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担保能力差,为出借人提供的风险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增加,对担保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杠杆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动。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很多担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有所集中,担保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消化风险,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实现对出借人进行代偿,也就无法有效发挥为出借人分担风险的作用。此外,如果担保公司和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关联交易,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沦为一个空壳,没有任何风险保障作用。如果融资中介公司自身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也会面临中介公司由于资金实力不足以消化违约风险而无力代偿的困境。
6、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体系,现行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融资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今年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法规,也只是地方性法规,国家还没有颁行任何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因为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约束,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1)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业务开展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没有要求,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注册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条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资质较差的融资中介机构的出现,经营良莠不齐,扰乱了融资秩序,增加了公众借贷风险。(2)没有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外延非常模糊,营业执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实际从事的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无统一规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难分辨中介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无形中加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隐患。即使一些融资中介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活动,公众也很难进行确认和防范。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相关借贷活动很有可能因为中介机构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围经营,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使借贷双方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3)出借人对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等法律文件、文书的真实性,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等,难以进行有效甄别。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与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签订了合约,或者签订的合约内容很简单,对很多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关合约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使出借人权益受损。(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担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有的借贷活动只对部分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抵押、担保无效,出借人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5)发生违约纠纷后出借人诉讼到法院,但法院审理周期较长,而且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资中介机构自觉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7、监管风险
虽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做的是服务中介业务,但涉及到的是资金的借贷活动,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但目前我国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是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门进行多头监管。其中担保公司受中小企业发展局管理,融资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门管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一个整体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忽视了融资中介机构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业进行监管,在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后,就放任其自由发展,对中介机构的实际业务范围、运作模式、收费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控制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对相关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有效的跟踪调查和动态管理,产生了大量监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业务名不符实,缺少诚信,吸储放贷等违法违规业务经营额远远超过正规的中介费用,乱象丛生,风险无法控制,难以有效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管理建议
在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面临的以上诸多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严重损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会动荡,还会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资活动顺利开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出借人利益,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出借人控制风险的建议
社会公众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进行民间借贷,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财知识,对借贷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实践中通过融资中介公司进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不可能像银行信贷人员或融资中介公司那样去筛选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风险,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财素质,熟悉相关财务知识、投资知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选择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选融资中介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历史交易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对风险进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规避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和经营风险。在选择借款企业或项目时,除了从融资中介公司获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内容之外,还应当从其它渠道(比如实地考察、到工商部门了解等)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确评估借款企业或项目,规避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在与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看是否详细确定了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各种合同办理公证。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避免抵押种类单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车、国债、存折等多种资产的抵押物组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审查其与融资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无关联交易,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杠杆率、历史业务记录,选择独立的、资金实力强、运作规范的担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交借款人并进行确认,避免融资中介公司建立“资金池”或挪用借贷资金。款项借出之后,出借人还应当随时关注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相关情况,如果出现拖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还款计划,并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债权保护,或通过抵押物拍卖、担保公司代偿、融资中介公司代偿等方式追讨借款本息。
2、融资中介公司管理风险的建议
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民间借贷桥梁,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促进民间资金顺利融通,优化配置资金资源,必须要加强自我规范。其一需要提高风险甄别技术,构建针对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相关体系,以便为出借人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其作出借款决策。其二需要提高风险分散技术,协助出借人将资金分散于多个借款企业或项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业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工作,避免关联交易和超范围开展业务。
3、监管部门管理风险的建议
监管部门对融资中介机构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民间借贷风险管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应当:(1)针对民间借贷不断扩大的趋势,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活动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权益保护、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规定,以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2)针对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经营现状,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将融资中介机构纳入与小额贷款公司等类似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纯由工商部门进行普通监管。可以考虑将其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或者纳入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由银监会或者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批。明确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等,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对现有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借助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系统、审计等手段跟踪其资金动向,掌握其经营模式、资金融通总量、潜在风险等情况,严禁超越合法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吸储放贷、高利转贷等违规业务操作,坚决取缔违法中介机构,强化其作为服务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拨付风险准备金,以提高其控制风险、消化风险的能力。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以规范其业务经营活动。(4)加强对融资中介机构业务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建立监测制度,推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模式,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金额、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担保形式、偿还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交易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间借贷信息阳光化,将其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相关信息,减少监管部门在民间融资领域的盲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管理,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基于成都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考察[J].西南金融,2014(7).
[2] 刘瀛洲: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问题探析[J].金融经济,2013(14).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本质上属于直接的融资形式。自从2003年以来,我国逐渐放开了对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且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此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得以迅速发展。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极为活跃,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为止温州民间资本的总规模约为6000亿,参与民间借贷的约有1100亿,其中只有35%的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其他的则投向了房地产、民间中介、社会主体等,以上约各占20%。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最高年利率超过40%。如此规模的民间借贷以及如此之广的范围,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
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根本原因
民间借贷市场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金融的需求与落后的金融体制不能满足其需求之矛盾的必然产物。
(1)民间资本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温州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创造了发展之神话,为世人所公认,被称为“温州模式”,可以说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但是温州经济发达的背后却是较低的产业层次――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主。这一类型的产业在劳动力成本比较低的时期能凸显其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这一产业就会慢慢丧失其优势。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很快,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困难,需要大量的资金才能维持其生产。即使一些企业进行了转型升级,然转型升级亦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我国目前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是银行贷款,但从银行贷款并不容易,特别是中小企业若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获取贷款更是难上加难,这就迫使企业另寻他径,催生出了对民间资金的需求。
(2)民间资本的供给。有需求就有供给。温州这些年来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人们的收入增加很大,许多居民也包括一些企业手中有了不少余钱。但是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产品单一,而银行里利率又非常低,大量闲散资金找不到出路。一方面对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大量余钱无处可投,而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又没有发挥好资金融通作用,自然而然民间借贷市场出现了。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之所以特别发达则是温州的特殊经济模式的在特殊时期的特殊体现。
三、民间借贷市场的利与弊
民间借贷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亦有其不利的一面,只有积极引导其有利的方面,防范并遏制其不利的方面,才能更好发挥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1)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利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对经济发展最大的好处莫过于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长久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都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的金融体制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银行对贷款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只有规模较大信誉良好大型企业才容易获取银行贷款。而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可抵押资产不多,则很难获取银行的贷款。而这些企业对资金有着较高的需求,因此融资难就成为制约着这些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同银行贷款不一样的是,民间资本借贷门槛低且程序灵活简便,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因此大量的民间资本通过民间借贷市场流入中小企业缓解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市场的不利方面。民间借贷固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其不利的方面更不能忽视。我国关于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缺乏,民间借贷市场极不规范,再加上民间借贷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对其监管难度很大,而民间资本过分的追求收益,忽视风险,这些风险积累到一定得成程度,一旦政策或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必然会爆发出来,对经济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引发经济社会危机,本次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
四、政策建议
温州的民间借贷已经生存了许多年,对于民间借贷不能打压,应引导其向积极的方面发展。应该着眼长远,从本质原因入手,采取根本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措施包括:
(1)改革落后的金融体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良好的金融市场会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而落后的金融体制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以此次危机为契机,尽快改革落后的金融体制,在可控的范围内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加快实现利率市场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到正常的途径上来,这才是根本之道。
(2)加强法制建设。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许多借贷方式和借贷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难以界定,这就会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为危机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因此,要加要加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求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3)加强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借贷方式非常隐秘,许多资金都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且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单靠一两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所以对于民间资本的监管,现有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必要时可以考虑成立一个联合监管部门专门行使民间借贷市场监管职能,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市场。
参考文献
[1]嘉思瑶,宋若峰.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探讨[J].金融理论与政策,2009(4).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152-02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所谓民间借贷,一般是指直接发生在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企业、其他经济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随着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趋势加强,中小企业特别是县域及以下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加,资金供需矛盾愈加突出。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趋势明显。在此背景下,我国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企业和个人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的一条重要借贷渠道,在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民间借贷的利与弊
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有其必然性。它在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充分使用社会闲置资金、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负面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间借贷有可能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冲击正常的金融市场。民间借贷不加控制往往会演变成高利贷或非法集资,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利率政策,而且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第二,民间借贷有可能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从而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
第三,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有可能造成债务纠纷,引发社会矛盾。鉴于当前的经济危机,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经济政策鼓励投资,民间借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防范风险意识普遍较弱、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催收手段不规范等都极易引起债务纠纷、矛盾升级、滋生犯罪,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针对民间借贷制定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避免民间借贷由于监管失控导致的弊端,使民间借贷在最佳层面上发挥出作为正规金融有益补充的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三、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还不够规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少而分散,不成体系。一些法律规范内容相互冲突。由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依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
第二,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我国目前对以放贷为主业的民间借贷主体及其资金来源、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机制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多种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第三,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都具有融通资金并给予利益回报、双方当事人均为非金融企业或个人等共同特点。由于《刑法》和《取缔办法》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金融的界限,导致民间借贷存在制度性风险,成为悬在民间借贷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例如,法律法规对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界限。
四、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并充分发挥现行法律规范的作用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按放贷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放贷业务为主业的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如汽车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另一类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零散的自发性民间借贷活动。对这两类民间借贷活动应当根据现实的法律基础进行不同的规范。
首先,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规范和引导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从事放贷业务为主业的放贷人的行为。从国际经验来看,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都允许放贷人进行专业的放债活动。对于这类放贷主体,国际上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单独立法模式,以专门的法律严格规范放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如英国的《放债人法》、日本的《放贷业务法》、南非2007年开始生效的《国家信贷法》等。另一种是分散立法模式,指在消费者保护法及有关民事、刑事法律中分别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应当采取单独立法模式,制定单行法规,规范此类民间借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在单行法规具体条款制度的设计安排上,应当明确整部法规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宗旨是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即为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而规范,把发展放在首位,为发展而规范,制度的安排应当体现出对民间借贷的疏和导,而非管和堵。因此,在对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生存和发展的有关市场准人条件、利率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几个主要问题上,应当体现宽松、优惠的导向。法规中还应当合理确定民间借贷主体的业务范围,规范放贷资金的来源,明确要求放贷主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明晰单客户放贷比例、资产负债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要求,建立放贷主体市场退出制度,明确放贷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通过上述单行法规,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制度,拓宽民间资本进人金融市场的渠道,对私募基金、地下钱庄、贷款中介机构等放贷组织进行整合规范,使之合法化、公开化。
其次,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应当继续发挥其调整作用。对于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零散的自发性民间借贷活动,只要不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应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由当事人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处之。
(二)修改完善有关配套法律规定,加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一是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成要件,取消对“非法发放贷款”的限制,明晰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从资金来源来看,合法的民间放贷人一般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资金从事借贷活动;非法的民间借贷其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或者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的民间借贷表现为一对一(一个放贷人对一个债务人)、一对多(一个放贷人对多个债务人)。对于多对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借贷,则往往涉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主观目的上,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是用于生活需求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而非法集资者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己有、非法牟利。在偿还方式上,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是以货币形式偿还借款,而很多非法集资借助实物或者权利证券等形式进行利益返还。其次是废止《贷款通则》中有关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
二是加快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承担的职责和权利,让民间借贷的运作更加透明化,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同时,加强科学投资、法治宣传,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警惕意识,减少无凭无据的借贷现象,将民间借贷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制定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关的管理条例
利率的变化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现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并没有理论和现实的依据。民间借贷利率既应该是市场化的,又应该是有限制的,因此只有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域的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并权衡政策导向等因素,以此来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才可以合理地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同时压缩不合理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防止高利贷的出现。
(四)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力度
明确民间借贷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加强对放贷人金融创新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防范金融风险。明确对于放贷人的登记管理和民间借贷广告宣传的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在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民间借贷中的职责。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民间借贷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地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于相关人员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作出正确决策。
结语
虽然民间借贷不是整个金融活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对我国金融与经济的发展还是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我们要从改革和发展的高度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不管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重要的还是对其引导,使民间借贷在一个良好的秩序之下自由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0,(1).
[2] 杨彩林,杨惠益.我国民间金融蓬勃发展的原因及其对经济的影响[J].武汉金融,2011,(9).
[3] 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J].法学,2010,(9).
[3] 李炜.关于制定民间融资法规的思考[J].当代经济,2009,(2).
2008年,我们以民间借贷风险监测点为切入点,坚持“疏、堵”并举的监测模式,合理配置资源、科学监测分析,使民间借贷监测工作步入正常化轨道。
1.专人负责,提高监测工作实效性。由于民间借贷监测点多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分组分点包 干到人,安排5名监测人员(每支行1名)对110个样本点进行全程跟踪和数据采集工作。同时,要求每次回访抽查10个样本点,看监测方法是否得当,监测数据是否可信。
2.点面结合,注重监测数据真实性。湘西州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又有一定的行业特点,这就需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模式来选点。一方面,我们按照“既有一定行业特点又要有一定代表性”的原则,从农业大县―龙山县和工业相对发达的保靖县各选取5户样本企业。同时,由所辖龙山、永顺、保靖、泸溪、凤凰等五个县支行委托农村信用联社选择100户城乡居民为个人样本点(每县20户),从“面”上掌握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我们派出专人参与州政府“处非办”日常工作,从“点”上了解民间借贷情况,从中获取动态信息。
3.疏堵并举,把握监测方法科学性。“疏”的方法是加强“窗口”指导,搞好金融宣传,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开发和创新,满足社会投资多元化需求。“堵”的手段是结合反洗钱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赌博、高利贷等圈钱活动,不断完善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同时,强化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严惩失信行为。
通过民间借贷风险点监测,基本情况是:
1.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融资是主渠道。根据样本企业和个人抽样调查推算,全州民间借贷总额为170271.59万元(以企业存款为基础测算数据),比年初增长64.5%,相当于同期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7.7 %、贷款余额的13.5%。从资金流向和流量看,个人借出资金90%流向企业,企业融资成为民间融资的主渠道。据县市“处非”工作组排查,全州面上有民间借贷活动的企业95家,计10.6亿元。
2.利率弹性空间增大,利率水平普遍偏高。据监测,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70%,最低为20%,加权平均利率43.18%,为同期基准利率的5.78倍。
3.借贷期限有所缩短,投资结构比较单一。从监测情况看,民间借贷期限一般为3-6个月,占比75.97%,比上期增加45.51%,说明短期借贷有所增加,期限有所缩短。借出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业,占民间借贷总额的98.62%,而投资类占比只有1.19%。
4.借贷手续比较简便,操作风险逐步显现。据样本企业调查,大部分借贷手续欠完善,办理过程随意性大,有书面协议或文本合同的仅占15.58%,其中隐藏着巨大的操作风险。
5.信用借款占比偏高,信用风险逐步加大。从监测情况看,大部分民间借贷均未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采取信用借款形式,信用借款占比高达54.91%,比年初增加17.53%。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信用扩张,超过投资者对其风险的控制能力。当面临外部冲击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这类风险就显得益发敏感和脆弱,弄不好会诱发信用风险,危及社会稳定。
二、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1.企业融资规模化。根据样本企业和个人抽样调查推算,全州民间借贷总额为170271.59万元(以企业存款为基础测算数据),相当于同期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7.7 %、贷款余额的13.5 %。从资金流向和流量看,个人借出资金90%流向企业,民间接待规模扩张较快,成为企业和个人融资的主渠道。
2.民间借贷非法化。从监测情况看,大部分民间借贷均未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采取信用借款形式。据吉首市“10.2”专案组反映,吉首地区20家非法集资企业所吸纳的民间借贷资本达84.9亿元,相当于同期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余额的50.33%。
3.民间资本证券化。自2008年11月份以来,证券市场开始回暖,不少社会闲置资金从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有的甚至提前收回资金转向购买股票、基金等,以赚取更高收益。同时,一些投机意识较强的居民也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入证券市场。从样本点情况看,此类现象主要发生在城镇居民群体,农村极少。
4.融资方式多样化。从民间借贷模式看,居民借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模式为放款人-借款人,一般在村庄或社区以内。随着中介人和中介机构的出现,运作方式已经变成了放款人-中介人-借款人模式。从民间借贷方式看,民间借贷有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或担保借款等。民间借贷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互熟悉程度和中介人在当地的影响力等。据调查,湘西州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借贷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如有的房地产商为了高息吸纳民间资金,将房产单元出售,同时约定返租,并在一定年限内回购,向投资者许诺高达银行存款利率5―8倍的固定投资收益率。
三、民间借贷“热”的主要成因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和市场化配置行为,近年来在湘西州愈演愈烈。
1.基因:资本的逐利性。资本具有逐利性,这是资本的本质所决定的。在人民币不断升值和土地、矿产等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州内出现了一批房地产、采矿等高利行业,民间资本随机而动,以求利润最大化。“利”高人胆大,高额利润总是吸引投资者追逐。
2.内因:三大矛盾。一是主导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矛盾,使得银行提高了对该行业的贷款门槛,民间资本趁虚而入。湘西州“两高一资”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70%。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与投融资渠道狭窄的矛盾,造成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三是中小企业融资冲动与贷款难的矛盾,使得他们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正迎合了他们的融资需求。
3.外因:机制缺失。一是监管机制缺失。国家没有出台与民间借贷有关的专项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应政策。二是引导机制缺失。如何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地方政府和金融部门感到力不从心。
四、民间借贷监测中的主要问题
1.民间资本逐利化趋势明显。从民间借贷监测看,民间借贷中除了将自身资金用于民间放款之外,还有从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然后转手将资金高息放出,从中获取利差。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资金数量增长迅速,增幅分别为51%和48%,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
2.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单一。监测数据显示,民间借贷借出资金的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类活动,占80.06%,其中,投资开发房地产资金达到943万元,占借出资金总量的41.89%。民间借贷资金中有近一半投向房地产,与政府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调控意图相违背,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通过借入银行贷款转投房地产,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游离于宏观调控之外,这既不利于正规金融优化资源配置,又影响了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3.利率过高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民间借贷过高的利率造成融资者成本不断上升,反过来,又会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融资者“空手套白狼”,孤注一掷,或者拆东墙补西墙,用新融资偿还旧融资,最后造成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泸溪英姿美容美发厅老板,向个人借资400多万元,由于利率过高,偿还不了贷款人的债务,还拖欠雇佣的服务员工资,无奈之下逃往外地,把风险最终转嫁到投资者身上,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4.借贷风险逐渐暴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控制风险的能力主要以亲缘约束为主。民间借贷在放款前利用地缘、血缘等亲近关系对贷款人及其资金用途进行较为详细地了解,贷中和贷后缺乏持续动态跟踪,更难有效监督,从而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难以控制。由于民间借贷一般采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方式运作,极易引发债务纠纷。据统计,样本放款逾期金额550万元,比上季增长118%,比年初增长137%;10户样本企业中近60%的出现了借入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借贷风险逐渐加大。
五、民间借贷风险监测评估
1.民间借贷演化为非法集资而引发系统性风险。2008年10月,吉首市因民间借贷演变成非法集资,并最终因非法集资企业资金链断裂而连续引发群体性上访和围堵政府、拦截铁路、挤兑存款等重大事件,诱发系统性风险,危及社会稳定,并最终造成6.2万个家庭近50亿元的经济损失。湘西州的非法集资是由民间借贷逐步演变而来的。从隐蔽到公开,从萌芽到蔓延再到恶化,期间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大家都视为民间借贷。其实,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在内涵与外延上模糊不清,很难界定,就连地方政府都难以把握,基层人行也很难判断和识别。
2.民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双方信息极不对称,容易形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投资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而换取对未来高额回报的要求权,而这种要求权不是建立在经营者的信用基础之上的,一旦经营出现问题,或者信用丧失,就会引发道德风险。如,自2006年以来,龙某以湘西自治州凯莱螯合制多元复混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借款人承诺承包该公司的工程,以月利息6%及借款多少元奖励多少元等种种好处,向社会公众借资500余万元,现已携款潜逃。
3.与民事纠纷有关的民间借贷不能如期履约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有其自发性、松散性、隐蔽性和不可控性,有可能因借贷手续不规范而演化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据司法部门反映,湘西州每5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就有1起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案件。
4.民间借贷案件通过特定的传导机制而引发金融风险。一是通过特定的传导路径引发突发事件。如,2008年9月8日,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谣传“政府将冻结集资户存款帐户”而引发吉首市大规模挤兑存款事件,并迅速蔓延到永顺、凤凰等5县,时间之快、人数之多、影响之广是历史罕见的。二是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产生利益冲突和“挤出效应”,对金融机构存款带来较大影响。在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和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状态下,2008今年,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同比少增11亿元。三是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带来一定影响。民间借贷演化成非法集资,使不良贷款不降反升,信贷权限上收,上级行“用手投票”,从而使本地金融机构丧失贷款审批权限,很难获得新的信贷支持,挫伤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六、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路径选择
1.在信贷市场上,构建与民间借贷良性互动的平台。从监测情况看,民间借贷不断发展壮大,在信贷市场上与正规金融竞争的格局已初露锋芒。为此建议:一是搭建项目平台。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积极拓宽民间投资渠道,通过开展项目融资,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为载体吸引民间资本,并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模式,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二是搭建中介平台。大力培育民间借贷中介,提供委托贷款、信贷担保等形式的融资,把民间借贷从无组织、私人性的直接借贷转向连续性、集中化和专业化的民营金融。三是搭建服务平台。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项目投资信息,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投资提供优质的服务。
2.在组织体系上,坚持政策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随着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民间金融转化为合规金融成为现实,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将加快民间金融契约化、规范化进程,将其导入正规金融体系。 民间金融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优化资源配置,有着其内在和永续的生命力,应任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自我实施。如果过于强调民间借贷组织化,正规化,就会失去民间借贷固有的优势和灵活性。
3.在管理程序上,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到一定阶段,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建议民间借贷中介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监管机构备案。由监管部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切实打击高利贷以及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
4.在监测方式上,实行网上公证替代定点监测。基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参与者的众多性,建议开发网上公证程序,对民间借贷实行网上公证。网上公证程序可挂靠地方政府公众信息网,借贷双方以自愿为原则实行网上公证,公证内容包括借贷双方姓名、身份识别证件及号码、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借贷利率等。公证采取借贷双方交互式登记,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机构代码为唯一识别进行注册并实行密码管理,其他人无法查看他人的民间借贷信息,确保登记双方信息的安全性和公正性。
改革开放以后,温州也发生过多次民间借贷危机,如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四次“倒会”风潮(乐清黄华会案、抬会、排会、平会和银背);九十年代的基金会、城市信用社经营困境;直到这次“民间借贷危机”,对温州经济社会的影响一次比一次大。但令人困惑的是:不论事件本质和结果如何,涉及面多广,危害多大,受害人有多少,经过了若干年以后,另一种民间融资形式又在“蓬勃”发展。似乎“好了伤巴忘了痛”,大有“春风吹又能生”的感觉。人们不仅要问:为什么“温州民间借贷”的生命力会如此之强?这里的人们都没有风险意识了吗?是什么导致人们在风险面前失去警惕?
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利率”——高利率,象一支“看不见的手”在推动着,使人不断地、千方百计地、前赴后继地组织资金投到“民间借贷”中去……
实践证明,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理由,我们必须正确看待。
一、从经济发展层面上看。温州模式的产生、发展。民间借贷有重大作用,正有于融资的形式和规模不同,“温州模式”和“苏南模式”才走了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温州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民间借贷,造成了以家庭工商业、专业市场为主民营经济模式,走“小商品、大市场”道路。苏南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集体集资和政府信用,成就了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的集体经济、城市经济模式,走“工业化、市场化”道路。
二、从资金配置效率上看。民间借贷对社会闲散资金的集聚,投入到生产领域中的效率和速度是正视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它具有灵活、高效、兼容等特点。意向口头表示,期限自主约定,用途自由选择,结算方式便利,等等。这些都是其受中小企业及个人欢迎的原因。
三、从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上看。从温州模式的发展历史可以证明,民间借贷在推动着经济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促进金融企业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金融创新,疏通融资渠道,自动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如果规范管理恰当,它能成为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但我们也要防止无序的民间借贷会有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有反作用。
四、从充分就业上看。相比于国有企业获取廉价的金融资源而大量投资于资本密集型产业来讲,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较高,更倾向于投资劳动密集形产业。因而能促进社会就业。有数据表明:温州地区2007年,每亿元国有投资解决的就业人数为1044人,而每亿元非国有企业解决的就业人数为1562人。
当然,民间借贷有其相当明显的缺陷,如加剧金融“脱媒”现象,扰乱金融秩序,加大企业财务负担,加剧非法集资风险,等等,这些均要求有关监管部门要提高监管智慧,加大科学管理的力度,因地制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逐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之朝正常的发展轨道良性运行。
应该从哪里入手去规范管理民间借贷行为呢?既然人们热衷于民间借贷是因为“利率”的原因,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利率”改革入手,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直线上升,而利率水平则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跌宕起伏。民间借贷规模1980年约10亿元,利率是34.8%,1990年约110亿元,利率是34.8%,2001年约300亿元,利率18%,2011年约1100亿元,利率是25%(见附表)
从上表可知,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论如何变化,却始终高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原因何在?仔细探究,却有其存在的理由。
一、民间借贷的成本较高。这里包括其风险成本,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
风险成本:有法律、政策和信用三个方面的内容,民间借贷的许多交易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又受到种种政策限制,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资金供求、通货膨胀等等。在经济繁荣时期,社会的现金流充足,借款人还贷能力较强,信用好、风险较小,利率可能低些。当经济萧条时期,社会的现金流不足,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弱,信用差,风险大、则利率高,所以就需要的一个“风险溢价”作为补偿。
交易成本:贷款者要对借款者进行相应的信息收集、跟踪、调查和评估等,同时,又要对借款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这些都随着交双方的人际关系,亲疏而变化,关系亲密、信息收集成本小,利率就可低些,反之亦然。
机会成本: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投资的机会在增加,资金用于存款或者贷款以外的收益率也在不断提高,如实业投资及股市、债市、楼市、汇市等,经济越繁荣投资的回报率就越高,资金投入到民间金融市场的机会成本就越大,要求的利率就高。
正因为民间借贷的成本存在有许多复杂且多样的因素,其变动幅度也很大,貌似非理性,但有其一定的内在联系。
二、需求差异化影响民间借贷利率趋高。民间借贷需求主体的生产方式,生产周期,资金回报率,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因人而异的定价方式比较明显。一是借款方的履约能力,收入水平,投资效益、社会地位,平时信用均影响其利率水平,二是周转性需求,借款方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往往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以灵活、高效和填补缺口为特征。如从正规金融融资,则受其方式、资质、用途、资金比例等贷款条件的限制,往往无法如愿。所以,宁可付出较高的利率,能及时地融到资金,使生产和贸易能较快完成,资金及时回笼。三是投资性需求,这一批人具有较强的投资意识和致富欲望,敢为人先,有冒险精神。在经济高涨时期,白手起家,活跃在房产、矿产、股市等高回报、高风险投资领域,只要能融到资金,他们不计成本。从而推高利率。
三、金融市场的不平等竞争状况的影响。首先,存在有局部垄断现象,由于民间资金的分布及供求的不平衡性、私密性,借款人很难选择贷款者,这就会诱使贷款者谋取垄断利润,索要高价;其次,正规金融在融资领域的相对垄断地位,信贷规模、资金供给的变化,利率水平和贷款结构的调整等等,都直接影响着民间借贷的利率。特别是信贷规模忽紧忽松,短时间内造成贷款供应的紧张局面,会迅速推动民间借贷利率的快速上升。
四、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温州是最早开放的沿海城市之一,市场经济起步较早,以家庭工商业为主的温州模式,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市场条件和经济基础。同时,在永嘉学派重商文化熏陶下的人们,又非常习惯于民间借贷,并有抵触正规金融繁琐手续和苛刻条件的潜在意识。只要用款时间、投资利润、成本负担等条件允许,他们就会使用“民间借款”以图“方便”。这种“方便”就是少有附加条件,时间快捷,但利率偏高。然而,正是这个“方便”,却隐藏着不可忽视的“危机”。也正因为有“危机”的存在,让贷款者要在利息中获取高额回报,来作为“危机”的补偿。
民间借贷在温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形式上、本质上均发生了变化,原来是孤立的、一对一的、互的民间融资活动,演变成联系的、一对多(或多对一,多对多)的、盈利性的社会金融活动。对社会经济金融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大。从八十年代以前的个人借贷违约,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倒会”风潮,九十年代的基金会、典当行倒闭……,到2011年的“民间借贷危机”。影响面、破坏力以及范围和规模,一次比一次扩大。
实践证明,温州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经历多次危机后仍然延续并发展状大,有其独特的存在结构和变化规律,而高额利率便是其存在的重要基础。要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其切入点就在于全面推进利率市场化,制定相对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政府——特别政府监管部门,应尊重民间金融市场,尊重民间借贷主体,优化市场环境,扩大彼此的生存空间,促其良性发展。
一、坚定地积极推进区域性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长期以来对此进行严格管控。1980年苍南金乡信用社进行的“浮动利率改革”。打破了利率,同时也拉开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序幕。之后,温州地区的“利率市场化”一直伴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之中。虽然几经起伏,但本地区的经济金融环境,人文习惯等方面有了基础,特别是2011年的民间借贷危机以后,将利率推向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的高低,呼声很高,区域条件成熟,有关部门应该适时加以引导,积极推进。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6月份降息的同时,首次允许存款利率上浮10%,这就说明,利率市场化问题已经在政策层面开始破冰。温州虽然在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时,没能在此方面得已突破,但现在已经到了区域性的“适当最合适”(周小川)之时了。
二、确实保护民间借贷的正常运作,规范民间金融行为。温州民间借贷是温州金融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一直大于正规金融的信贷规模(见附表)。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正由于政策层面等原因,民间借贷的发展规模逐渐趋缓。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的协同运作,更有利于温州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突破资金瓶颈方面。所以,应该给民间金融正名,让其获得与正规金融同样的发展空间,国内外也有类似成功的经验(美国)。我国从2007年就已开始《放贷人条例》的起草工作,主要用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应该在这一方面有所突破,目前,可先制定一些规章,来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维护正常的民间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