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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我省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省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遏制了农村面源污染进一步加重的趋势,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我省农村环境存在的污染问题还比较突出。当前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生活垃圾呈现膨胀趋势
当前,我省农村有5300万常住人口,约占全省常住人口的56%。农村生活污水较为分散,多数农村没有做到有效的收集和处理。而目前全省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能力约为800万吨/天,主要用于收集处理省辖市和县城人口集中区的生活污水。经粗略估算,目前我省农村还有约600--800万吨/天的生活污水未经收集有效处理,直接通过渗漏、入河和环境损益等形式进入生态环境之中。二是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难以发挥作用。河南省2011~2012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资金审计数据显示,抽查的2011年已完工的248套污水处理系统中,103套闲置、139套不能正常运行,能正常运行的只有6套。正常运行率不足3%。三是生活垃圾清运率低。按我省垃圾处理设计标准(人均垃圾产生量0.8―1.5公斤/天)测算,我省目前还有约6万吨/天生活垃圾堆积在农村。长此以往,农村道路两旁、自然低洼地成了天然垃圾箱,对农村居民地下水的饮用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1.2农药化肥过量使用日趋严重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农业和粮食生产大省,粮食产量占全国1/10,小麦总产占全国的1/4,商品粮供应居全国首位。同时,我省也是用肥大省,年需化肥实施用量1600万吨左右。2013年全省化肥折纯用量696.4万吨,居全国第1位。自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以来,化肥总用量增加34.4%,包括配方肥在内的复混肥料用量增加99.7%。在河南省肥料协会2014年年会上,河南省土肥站通报了2014年河南省肥料质量春秋两季的抽检结果:春季共抽检肥料产品41个,总合格率为75.6%;秋季共抽检肥料产品75个,总合格率为84%。
1.3养殖业污染日益突出
目前河南已成为全国肉牛业生产第一大省。2012年河南生猪饲养量达9930.2万头,居全国第二位。河南存栏肉禽超过8亿只,肉鸡规模化程度达97%。畜产品生产带来养殖业污染问题也比较突出。我省每年的畜禽粪便产生量为1.70亿吨,尿液排放量为1.02亿吨,是工业和生活污水量的4%;COD排放量106.99万吨、氨氮排放量10.48万吨,分别是工业、生活排放量的1.5倍和1.2倍。目前,河南禽畜粪便利用率为82%左右,污水利用率不足45%。绝大部分养殖场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污染水体,导致河南养殖废水污染问题突出。
2加强农村污染治理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根据《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思路与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2.1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法律体系
建议根据河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的特点制定《河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法规层面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业生产污染的防治: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和可降解地膜。二是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对乡镇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制止违规排放;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制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在乡镇企业中引进循环经济理念,推行清洁生产。三是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开展村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加快治污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行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强科技研究,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技术的开发;逐步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2.2出台配套政策,做好因势利导
一是以宏观政策为指导,明确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方向和目标。河南省可制定《河南省土壤防治计划》,有针对性的对河南省土地的使用,治理制定详细的计划。可以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农业产业结构实际要求,建立各具特色的持续平衡的农业生态体系,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兼顾的前提下,探索最少投入、最大产出的各种构成模式(如生态农业、立体农业、有机农业等),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以经济政策为手段,引导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①建议开征农业资源环境税。②建议加大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③建议设立农村环境治理基金,专门用于解决乡镇、乡村环境治理。
采矿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国家虽然已经对一些矿区做了相应的管理,也建立了完善的矿区法规,但是一些小企业,还是蔑视国家法律法规,自行开发小煤窑,违反国家规定,这样的做法将会直接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危害。所以,环境污染问题就随之而来,采矿行业的污染主要包括水污染、气体污染、噪声污染、固体污染这四个方面。
下面,将从这四部分污染入手,分析采矿行业是怎么对我们的环境进行污染的,面对这样的污染,我们应该采取哪些相应的措施。
首先,采矿行业对水资源的污染。我国是一个农业生产大国,采矿对水资源的影响主要是在开采过程中对水资源的消耗和污染。一方面,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充足的水资源以保证开采的顺利。根据数据显示,在开采区,70%面临缺水局面,其中40%眼中缺水,很多开采区附近的居民区生活用水也很紧张。另一方面,开采后的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出,污染严重,严重的影响到了采矿区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工业生产以及居民用水都将会受到影响。水资源的主要污染物有:矿灰水、砂石裂缝水、第四纪冲积层水及老空积水、含悬浮矿物井水、矿坑水、洗选废水、下渗水、地下水、矿井水以及尾矿下渗水。面对这样的污染,我们给出以下治理措施:1、可设专门的输水管道给予利用,作生活饮用水时需进行消毒处理;2、混凝、石灰乳中和沉淀法、离子交换法等,设置储水池,储水沟,经自然沉淀活处理后进行综合利用;3、微生物法(生物化学法);4、湿地生态工程处理法。
其次,采矿行业对气体资源的污染。采矿行业对周围的空气污染时不容置疑的,尤其是露天采矿对大气污染尤为突出。地下开采排放的气体会对大地产生影响,如,煤炭瓦斯中的气体是温室效应和臭氧层中的主要污染物,危及人体健康。随着采矿行业的发展和开采规模的变大,再加上高效设备的使用,矿区内的大气污染问题就越加严重。大气环境下降,自然也会影响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此外,矿区繁忙的交通运输产生的富含重金属物质的废气,矿区冶炼厂、烧结厂、电厂产生的浓烟以及矿区燃煤产生的有害物质,均构成矿区大气的污染。采矿行业对气体污染的主要污染质是:矿石现场扬尘、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道路扬尘、粉尘、尾矿库扬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主要治理措施:1、爆破前可先在爆破现场洒水以减少粉尘污染2、重力除尘法:利用含尘气体中颗粒本身的重力而自然沉降;3、加强防护措施,例如:运输车上盖油毡;4、洒水,封闭处理及减少通风体积。
再次,采矿行业产生的噪声污染。在采矿行业中,噪声污染是最重要的污染,矿上的噪声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噪声标准》的最高上限。噪声不仅影响人体正常听觉和休息,还会引发职业病症,此外,研究表明,噪声污染还会引起神经核心血管系统方面的疾病,影响周边居民以及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噪声污染来源:空压机、钻孔机、凿岩机等采掘机械的噪声;运输车辆电铲的噪声;破碎机碎石、球岩机、破碎机炸药爆破的噪声;球磨机和棒磨机、磨碎机产生的噪声。主要治理措施:(一)控制噪声源 。1、 改进设备结构 2、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方式 3、提高机械的加工质量和装配精度;(二)在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 1、吸声降噪 2、隔声降噪 3、消声降噪;(三)噪声接受点的防护。例如:耳塞、耳罩、防声头盔、防声棉等 采用减震、吸声和隔音设施。
最后,采矿行业产生的固体污染。目前,露天采矿行业盛行一时,特别是在风景区附近的露天矿,因采矿对地貌景观的破坏使旅游观光环境极不协调。许多矿山随意倾倒固体排弃物,导致沟壑、河道淤塞,泄洪不畅,水患不断。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山体、斜坡稳定,导致岩体变形,诱发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排放的废石常堆积于山坡或沟谷,在暴雨诱发下极易发生泥石流。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是:钻孔爆破、初次破碎产生的扬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废石;有些废石的辐射性,装运、矿石运输;二次破碎、矿石磨粉、矿石洗选、废石长时间堆放可能产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废石中含B、Mn、Cu、Zn、Mo、钒、钛、镍、铬、锰等等微量元素。主要治理措施:1、要合理的选择废石场位置和堆积废石的方法合理的堆放;2、利用采空区作为废石场和利用废石如做碱性物料回填;3、水覆盖法,加强对运输设施的控制措施,例如在运输过程中在货车上覆盖物体、并且对污染物及时处理,减少浪费;4、合理设置堆置含有害物质场所,如含硫的岩土的废石场,宜位于工厂、居住区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和水源的下游,并考虑留有增加处理设施的场地:位于山沟和河滩地带的废石场,须采取防止冲刷和产生泥石流的措施。
在矿物开采中,一些小企业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考虑对后代的生产生活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只是顾及到眼前利益而不去考虑长远利益,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所以,国家应该完善矿区环境法律,矿山的环境法规应该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辅相成,及时弥补矿区法规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采矿企业应该提高开采和治理的科技投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淘汰落后的科学技术,提高生产的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制度,对于采矿企业,政府应该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来执行,在开采过程中,对于资源枯竭的矿山,要针对矿山的自身情况进行修复性开采;积极引进外国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再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取长补短,弥补我国矿山环境治理方面的不足之处。外国的哪些宝贵经验,都是我们值得学习的。
在实际生产中,采矿行业必须改变传统思维模式,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科学指导观,技术创新与清洁生产相结合,标本兼治,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与稳定发展。(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B8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81-0228-01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环境评价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污染减排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以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实施环境评价制度的重要性
1.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进行的预测和估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污染进行治理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真正的保护应该是预防。环境影响评价就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预防手段。我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在环保工作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3年9月,《环评法》颁布实施后,环境影响评价在制度建设、能力建设、重点领域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目前,“一地三域十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要求必须依法进行环评,从决策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日益显现,并逐步融入国家宏观决策中,成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环境评价制度是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
1.2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节能减排”的基础保障
环境评价,通过对环境定量分析及变化趋势,真正掌握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未来环境质量的发展趋势,为节能减排决策,提供基本数据依托。环境影响评价与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相结合,从商品全生命周期分析其对环境的影响,从技术上、措施上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既然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进行的预测和估计,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从源头控制污染,实现污染物质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全过程控制,有重要支持意义。特别是近几年国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更从政府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2 推行环境评价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群众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入,观念有待提高
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工作阶段,但在环保部的历次清查中依然存在 “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已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说明我们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细致深入,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公民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入。调查中发现,社会上仍有一些业主认为环评只是“办手续”、“走过场”、“上缴环境管理费”等问题,并没有深刻认识到环评工作的重大意义,没有认识到环评工作在保障企业建设、降低企业环境影响、保证环境质量方面的作用。
2.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亟须完善,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从第一次全国环保大会开始,我国就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标志性事件,标志着环评工作法律依据的更加强化,但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违法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群众的认识、观念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我们环评工作制度存在着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因素,并亟须改善。
环境评价制度的需要完善的方面表现在:
1)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中的漏洞。
2)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违法成本。
3)发动群众让社会来监管,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
2.3 环境评价技术导则体系需继续完善,从业人员技术水平须不断提高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的产业政策,地方政府的经济、环境、社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导则、标准等。当然评价的另一个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企业提供的设计、技术文件材料。目前环评的技术和标准还不完善,有些标准制订年代已久,与目前的现实和要求差距较大;有些评价工作至今无标准可寻,如鲁环函〔2009〕130号文规定,建设居住小区、学校及幼儿园、医院、大型办公场所等对辐射环境敏感的建筑物,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对辐射环境本底水平(包括电磁辐射环境背景值、放射性本底水平)进行评价,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辐射环境相关的质量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由掌握我国现行环境评价技术、标准体系,熟悉生产第一线工艺、技术、措施的专门技术人员完成的,当前国家推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制度,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中,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环评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工作的现象,环评文件符合环保法规政策就行、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就行,无技术疏漏就行。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在提高,各种环境治理措施、新污染物、新污染形态的出现,对从事环评人员的技术水平——特别是掌握不同行业生产工艺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危害影响分析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体,导致水质恶化,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说,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吨苯类污染物经排污口进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带长约80公里,导致哈尔滨市区停水4天,沿江数10个市(县)及下游俄罗斯遭受影响。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态遭受的破坏,整个事故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二、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产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从以往发生的水环境污染案例来看,造成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类化学物品的泄露、工业企业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类重污染物品的运输这三方面。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
2.1突发性。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发生的,来不及防护。比如说突然的石油泄漏给水质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扩散性。由于污染水质的大多数是危险化学物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断流动的,会导致危险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扩散。
2.3危害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可能严重破坏整个受污染区域的水生态系统有的还会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私有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常规措施和应急措施
3.1常规措施
3.1.1加强危险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的全过程必须要进行严密的监控,将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3.1.1.1存储。各危险品仓库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运过程避免碰撞,定期检查保证存储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险品泄漏。杜绝火灾隐患,防止因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3.1.1.2生产和使用。全面调查全市涉及到危险品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制定危险品生产和使用情况登记表,分别列出危险源单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产的危险物质种类。对登记在册的各个单位,应针对各自使用的危险品进行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监测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3.1.1.3运输。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管理,首先对危险品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在运输前,业主向有关部门提出运输许可申请,明确运输的线路、地点,驾驶员凭运输危险品上岗证书上岗,经批准后再实施运输。对运输数量大、剧毒危险品设立全程跟踪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发生运输事故造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其次应明确划分危险品禁止运输的道路区间。部分道路应禁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制定相应的危险品运输路线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险品禁行标志。
3.1.2构建水质监测网络。针对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库、输水管线、水厂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实时监控水质的变化情况,可尽早发现水污染事故,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污染的扩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为减轻事故的影响争取时间。
3.1.3城市规划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在城市规划中应对城市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区内严格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危险品仓库布局应避开上述保护区,并与城市建设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和使用危险品的工业企业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地区,并划出相应的防护绿地与周边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隔开。
3.1.4构建安全供水系统。通过管网改造建设城市分质供水系统[2],主体供水系统只提供经过深度处理的优质饮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饮用水管网供应系统,如居民区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业水回用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在实现对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同时,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饮用水处理工艺必须进行微污染原水深度处理改造,平时可以提供优质饮用水,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也能有效适应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降低。应开发并建立城市备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保障。
3.2应急措施。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的核心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饮水安全。
3.2.1现场紧急处理。现场紧急处理是控制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关键。应根据全市水资源分布,结合突发性水污染的三个主要因素,假设可能发生的事故地点,预设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选取典型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现场紧急处理预案,一旦事故发生,能大大缩短事故应急反应时间,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响范围。
3.2.2制定安全供水应急方案。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分析其可能对城市供水产生的影响,根据其影响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级别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间适当降低供水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各项水质指标均规定了单一的浓度限值,以保证居民终身饮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长期接触为基础的慢性标准值。而参考《美国饮用水标准和卫生建议报告(EPA822-B-00-001)》,美国现行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了两个浓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浓度目标值(MCLG,在该浓度下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伤害);污染物最大浓度值(MCL,强制性指标,在考虑水处理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尽可能接近MCLG),另外还依据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信息,将饮用水中某种化学物质的可接受的浓度预测值作为卫生建议,共分为三种: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和终生卫生建议,即经预测,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终生暴露不会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响的某种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所以,在现有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可在保证人体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类似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之类的短期标准,在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期间可以暂时适当降低饮用水水质标准,采用短期水质标准来保证事故期间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响消失后再恢复为长期水质标准。
四、总结
水是孕育生物的摇篮,是一切生命体存活的关键。总的来说,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须想办法将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防治,还需要学者们不断的思考与总结。
活动案例:
丹阳市第五中学周边环境污染状况调查。
探究目的:
通过探究活动,了解丹阳五中(以下称为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状况,学校周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是一块学习的净土,要让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学习,因此,对治理污染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在探究活动中体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掌握科学探究的一般方法。
探究内容:
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有哪些类型?
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会造成哪些危害?
对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提出合理化建议。
探究过程:
分组调查学校东南西北四个方位分别有什么环境污染问题,然后汇总、补充。
查阅资料,了解这些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
研究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探究结果:
学校四周的环境污染状况和造成的危害:学校东侧九曲河的水污染严重,河水呈现黑绿色,下半年高温天气河水发出腥臭味,通过取样分析,河里的水质现在已经达不到四类甚至五类的标准。不止一家企业向河里排水,开发区的电镀厂、皮革厂的水污染严重,河里的鱼全部死光了。
学校南侧大门正对着皮革商城,我们对皮鞋产业的生产过程做系统全面的调查,对其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噪音污染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进行研究分析,该行业生产过程中用苯作为氯丁胶黏合剂,而生产所得的边角料大多直接焚烧,既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焚烧后的灰烬直接倾倒在土地上,造成寸草不生等污染现象;最后的喷光使用的材料也含有大量的苯,这既对生产工人造成严重危害,导致红血球、白细胞和血小板数量减少,同时,工厂周围的居民深受噪音污染的困扰,受到空气污染的困扰。
学校西侧是火车站,高速列车除了传统的噪声和震动的影响之外,还有在列车高速运行过程中机车与空气摩擦造出的噪声。世卫组织和欧盟合作研究中心也了一份关于噪音对健康影响的全面报告《噪音污染导致的疾病负担》。其中,指出噪音危害已成为继空气污染之后的人类公共健康的第二个杀手。
学校西北方位丹化集团也是一个巨大的污染源,主要从事对氯甲苯、邻氯甲苯、邻氯苯甲醛等的生产加工项目。化工厂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冬春季节,傍晚时分学生们经常能闻到刺鼻的酸味。
学校周围的环境污染可谓“四面楚歌”,生活在这里的居民和学生深受其害。
治理学校周边环境污染的合理化建议:在政府和环保局的支持下,分别采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对制造污染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整治丹阳市环保部门近期将以化工行业整治为重点,通过依法关停、限期搬迁、着力改造、重点监管等办法,以全面提升企业达标排放等级。对各类经济集中整治仍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地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及国家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27家化工生产企业,将坚决实施关停并转。化工企业,要求立即制定搬迁计划,限期完成搬迁任务。以印染、电镀、化工行业为重点,通过督促企业加大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力度,提高废水排放标准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对于噪声污染,应建设隔音墙。皮革商城应搬迁到交通条件便利的城郊地区。
对学校自身来说,要多植树种草,在操场建设天然草坪。建设绿色校园,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宣传环保,响应环保。
一、引言
党的十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好生态文明是更好地发展其他建设的保证和推动力。公民对环境诉求不断提高,而环境事件多呈突发性特点,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保护环境需要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政策法规以及保险制度来支持。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致力于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党和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来支持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被称为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仍然是保护环境,造福大众。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到了70年代,环保浪潮席卷西方发达国家。各国不仅纷纷出台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还对环境污染行为给予严厉处罚,高昂的罚金使得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使企业将这些不确定的风险转移出去,也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此外,保险公司会对参保企业进行监督也有利于企业防治污染。
二、江苏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江苏省作为2007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试点省市之一,一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江苏保险业分别以推进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和高环境风险企业责任保险两条线,推进环责险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环责险江苏模式。三、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下面就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保险险种、承保机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时效、责任限额等方面做出更为细致的可行性建议。
(一)保险模式
根据实施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可实施性、社会条件等因素,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必须在充分把握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考虑镇江当地的现实情况。建议采取以强制保险为主,以自愿保险为辅,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二者并存的制度模式。同时,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可以实行“区别对待”,实行“双轨制”。根据“环境污染危险系数”,划定何种企业必须参加强制保险。一方面对高危行业(如化工、造纸、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对其它污染程度较轻的行业(如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则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积极加以引导,使得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一般只限于海洋油污污染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方面,承保的范围比较窄。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上,保险公司在环境责任保险具体险种的设计上应予以完善。可以针对镇江市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揽子险种设计。如应设计和完善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和大气污染责任险等。
(三)承保机构
目前,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实际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并且发展历史比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不成熟,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所以,如果现在在我国将此类保险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不能很好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为了使环境责任保险稳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有力支持。镇江市政府可以牵头在镇江的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由现有的保险公司组成联保集团。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可以由政府参与监督管理。这样的联保集团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能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处理新的保险逐步进入市场。
(四)保险责任范围
镇江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除承保突发性污染事故外,还应该承保持续性事故,对渐进性损失予以赔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如果能够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是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镇江市还没有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经验。就承保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来说,也需要一段时间去完善相关的工作。因此,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建议镇江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等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镇江市发展成熟,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并且在承保累积性污染事故时,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
(五)索赔时效
要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的长期潜伏性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影响,可以调整保险责任期间制度。在各国的实践中,保险责任期间制度通常有三种:(侵害)行为发生制度、损失产生制度和提出索赔制度。“行为发生制度”流行于20世纪50~60年代。在这种制度下,保险人只需要对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这种保险责任期间制度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有利的保障,但是也会加重保险人的负担。“日落条款”正是这一保险责任期间制度的表现。所谓“日落条款”,就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损失产生制度”则要求保险人对出现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提出索赔制度”是指保险人仅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以上可以看出“损失产生制度”和“提出索赔制度”对保险人和受害者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这两种制度不能促进企业投保。而“日落条款”又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过高的赔付费用而减弱保险人开展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分散风险的社会作用,同时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可以认为,只要是能证明是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发生了对被保险人的环境责任索赔事件,保险人都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对所有类型的损害都采取统一的长期甚至终身负责的制度又会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中造成混乱,显然这种做法不可取。因此,建议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对不同的损害采用不同的责任期间制度,使得保险制度更为精细可行。
(六)责任限额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将环境污染风险完全地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实行责任限额制。责任保险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对受害人的给付金额,仅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受害人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即产生污染的企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在环境侵权中实行责任限额制,让被保险人自担部分风险,也会使得被保险人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在保险期间内注意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避免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的扩大,减少环境侵权的危害。赔偿限额制的实行也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赔付能力,使得商业性的保险机构能够按照市场法则经营。对于政策性的保险而言,更是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环保”不是一个人的事,也不是一个企业的事,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总的来说,在镇江全面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依赖于环境制度的健全。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以政策法规进行引导。也需要公众参与,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宣传及学者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洪涛.保险学[M].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
[2]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M].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3]张兰.环责险试点给力“美丽中国”[J].金融时报,2013(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尽管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云南省铬渣倾倒事故的发生,再次敲响了环境污染的警钟,因此,采取必要手段,加强环境污染的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置,已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我国当前的环保政策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事后处理”型,污染治理成本巨大。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在的环境治理方式根本是杯水车薪。借鉴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风险的先进经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多元化环保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求得赔偿,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时效性问题,并且有些事故污染后果也并非立竿见影,客观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赔偿的难度。退一步讲即使受害者胜诉,如果事故企业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受害者也难以及时获得赔偿。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将及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避免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长期化、复杂化。
(2)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目前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将责任风险分散或将其限制在最小程度内,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企业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会第一时间帮助企业保证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进行。
(3)完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机制,减轻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负担。由于现阶段我国不完善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大部分环境危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企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处罚的力度也比较小,污染事故罚款总额及赔偿总额远远小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社会化途径,能有效降低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以及环境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
2、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当时的实行效果并不理想。2007年,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更多的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实施近两年,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但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都还不完善。首先,多数企业投保意愿不强,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由于近年来环污事件频发,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较大,对保险公司而言,经营该险种面临极高的赔付风险,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适应企业多元化的需求;再次,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未出台相关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明确,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对策及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商业化运作之路绝非坦途。目前,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较低,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与我国法律制度极不健全密切相关。从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立法先行,建立一个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充分条件。
3.1 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强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针对目前企业投保率低的问题,建议由环保部确定,在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企业施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设立企业、项目审批、企业年检时进行监管,对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申请新改、扩建项目的一律不予环保审批、换发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审验通过。并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未投保的企业严格控制发放贷款。其他行业则自愿投保。
3.2 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及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通过对于遴选的自1952年至2010年的国内近700件环境污染的事件进行分析,研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表现出来的规律。
统计指标:事件发生的日期、事件发生地区、事件的类型、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状态、事件涉及的行业等几个方面。
2 环境污染事件的统计与分析
2.1 环境污染事件的时间分析
本次统计的污染事件发生日期自1952年起至2010年,在此时间段中统计到的事件年度分布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总趋势为波动上升。在80年代左右污染事件的发生次数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速度迅速增加,工业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在80年代左右,我国的经济开始全面复苏,人们的生活得到了改善,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却被忽视,排放单位向环境中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导致环境污染事件迅速增加。2005年左右,环境污染事件到了高发期,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也最深远。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因其特殊性、问题的严重性、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重大变化而载入中国和世界环境保护史册。虽然近年来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空前的加强,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发展模式埋下了大量的环境安全隐患,使得环境污染事件居高不下,2008年污染事件高发再次出现。
图1 自1952年至2010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次数统计
2.2 环境污染事件的原因分析
本文将污染事件的起因分为:泄漏、爆炸、直接排放或倾倒等10类(参见图2),在近700件环境污染事件案例中,主要的事件原因有泄漏、爆炸以及直接排放或倾倒,3者共占到了所有事件原因的91.7%,其中因泄漏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占到了全部事件案例的49%。本文中泄漏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引起的泄漏和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泄漏大都是由于设备陈旧引起的,如2006年1月10日早晨,东阳市陈敏化工有限公司氯磺酸储槽(约贮存有4吨氯磺酸)因槽口部位腐蚀发生泄漏,导致周边工厂及附近村庄受到污染;2004年4月16日,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腹心地带的天原化工总厂由于氯气罐及相关设备陈旧和工人违规操作相继引发氯气泄漏和爆炸事件,导致9人失踪死亡,3人受伤,15万人进行转移,造成了严重影响。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泄漏主要是由于车辆侧翻造成的,如2006年4月4日10时40分,一辆运载硝基苯化学危险品的槽罐车途径徐州市三环西路废黄河桥附近时,因避让前方汽车发生侧翻,所运硝基苯泄漏,并挥发到空气中造成严重污染。
A:泄漏;B:爆炸;C:直接排放或倾倒;D:燃烧;E:其他;F:未知;G:无明确表现形式;H:火灾;I:辐射作用;J:自然原因。
图2 环境污染事件的起因分析
从图2还可看出,由于爆炸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也较多,在159起因爆炸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中,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因爆炸燃烧而形成的具有污染性的废气,因此在对企业的爆炸事故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尽可能减少会产生污染物质的可燃物的燃烧,防止因爆炸而产生污染事件。另外爆炸也可间接造成重大污染事件,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虽然爆炸没有直接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然而爆炸事故造成大量硝基苯流入松花江水体,却引发了一次巨大的跨流域、跨国界的水污染事件,沿江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威胁,导致爆炸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演变成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3 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分析
从图3中可以看出,在所有的环境污染事件案例中,排在前五位的省份分别为江苏、山东、广东、湖南和辽宁,而江苏、山东、广东以及辽宁等国内生产总值(GDP)排名均在前十名之内,表现出了污染事件的多发省份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而对于宁夏、新疆以及内蒙古等省份由于工业在经济总体中所占比重相对于东部地区为少,因此环境污染事件相对较少,
图3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区分析
2.4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状态统计分析
从图4中可以看出,统计范围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的状态以液态居多,液态污染物造成的污染事件占62%,气态与固废污染物的比例分别为29%和6%,这与液态污染物相对于气态以及固态污染物而言更容易集中,更容易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的特性有关。因此在日常的环保工作中应对于液态的污染物加强管理,以防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
图4 环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状态分析
2.5 行业的统计分析
从对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主要行业的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化工及其相关行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比例较大,同时运输业紧随其后。我国当前化工行业生产规模大,生产工艺复杂,生产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很多,存在较多的环境风险源;一部分化工企业中相应的环境安全意识较差,没有足够的应对环境事件的技术和人员;另外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诸多因素造成了化工行业成为了环境污染事件多发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流需求的增加,运载化学品的车船数量随之发展迅速。事故数量增加的原因是我国部分道路情况不佳,各种货运车船超载情况严重,同时我国当前货运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装卸人员责任心不强以及押车人员失职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进而造成环境污染。
A:化学原料及化学制作品制造业;B:道路运输业;C:水上运输业;D:冶炼业;E:采矿业;F: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图5 环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2.6 环境污染事件各指标综合分析
图6中列出了主要涉及的行业和污染物状态以及事件类型。从图6中可以看出在所统计的案例中,化工相关行业的环境污染事件中以液态污染物污染为主,在事件类型上则表现出了泄漏、爆炸和直接排放或倾倒,这也从一方面体现了化工行业污染物和污染事件类型的多样化。而对于道路运输业而言,其主要污染物的形态也是以液态为主,但事故类型则泄漏所占比例较大,爆炸以及排放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这也说明了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中涉及液体运输的各种罐车出现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现象还是较常见的。
图6 环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行业、事件类型以及污染物状态之间的统计分析
3 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近700件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结论及建议如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以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保险费,来转嫁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当排污单位发生保险事故并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第三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
环责险在发达国家出现较早,是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公众环保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保险公司业务水平的提高,通过多年实践,才逐步发展到了较为完善的阶段。概括来讲,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对企业实行立法强制投保环责险制度,而法国、英国等国家对企业则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环责险制度。
美国将环责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该险种而未投保的,均不能获得工程合同。还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实行强制保险。此外,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贮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应当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购买保险。
德国最初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后来开始强制实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在1990年颁布的《环境责任法》中明确要求列入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设施名录的经营者必须投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如未投保,主管机构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并可对违规经营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依据瑞典《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本法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审批的活动的人或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一定数额的环境损害保险费。缴纳保险费的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该情况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并处以罚款。对于监督机构的命令,义务人不得。
法国采用渐进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责险,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例如,将油污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写入了1998年的《法国环境法》。
英国与法国相同,也是采用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方式。法律要求强制投保环责险的行业包括:油污损害责任、核反应堆事故责任等。
我国的环责险正处于起步阶段。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江苏等地首次启动了环责险试点。2013年初,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启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4年5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更是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经过几年的试点,环责险发展初见成效。一是试点地区不断扩大。截至2014年底,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文并开展了试点工作。二是保险产品不断增加。已有35家财险公司推出了涵盖重金属、石油化工、船舶油污等风险的102个环境污染相关保险产品供市场选择。三是保障能力逐步增强。2012年,投保环责险的企业达2000多家,提供风险保障近200亿元。四是防灾防损效果初显。例如,人保财险公司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平台,为企业提供事前风险排查,事中风险控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为企业提出相应整改建议。五是社会效益初现。一些投保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迅速介入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有效避免了因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引发的,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与好评。
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实行环责险有利于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更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了很多问题,导致环责险的功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同时缺乏具体可执行的行政措施,导致环责险在地方试点过程中受到很大制约。二是政策支持不足,环责险的推行缺乏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推广难度较大。三是对于污染企业造成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对于污染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仅限于行政处罚,导致企业侥幸心理严重,控制和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着力推动环责险又快又好发展: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从发达国家环责险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法律的完善对于环责险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与环责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高危行业应投保环责险,鼓励其他工业企业自愿投保,逐步在我国建立强制性污染责任保险为主、自愿性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指导意见》虽然明确了强制环责险试点的行业,但并未对具体的承保方案、保障程度、要求购买的最低保险金额、风险评估、理赔服务等进行详细规定,难以具体实施推进。建议进一步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对于已经明确为强制试点的行业,应制定明确的试点工作时间表。例如,国有大型涉重金属企业,应在2015年底实现100%的参保率。另外,建议应将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企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单位等其他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逐步纳入强制试点范围。
第二,优化财税政策,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建议由政府财政出资,对投保企业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或允许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企业作为投保费用,以调动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同时,对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提高保险公司的参与度。
第三,完善配套技术标准,培育专业评估机构。相比其他险种,环责险专业性强,风险识别与量化难度大,行业与企业间个性化差异较大,需要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污染损害认定、赔偿标准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技术标准的构建和支持。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评估机构体系,缺乏专业的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环责险发展的桎梏。因此,完善环境风险评估配套技术标准、培育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专业评估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是发展我国环责险的当务之急。
公益诉讼是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经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广泛使用的术语。当时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利益而展开活动。
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尽相同,在我国也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概念。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侵害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就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有较完善的制度和大量的实践。近年来,国内也开始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1.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
据报道,2004年5月12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市雁江区清水河流域8家石材厂违规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浆,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一事正式启动法律程序,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这些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检察院。
该院在建议书中指出,这8家石材加工厂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违规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浆,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为此建议企业对治污设施进行整改,修建沉淀净化池,使所排出水达到环保标准;对因排放的石浆水造成河床升高、河道堵塞,众厂家应进行清理,将河道恢复原状。建议书要求这8家石材厂将整改情况报送该院。
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告诫这些企业,如果不积极治理污染,继续侵害“三农”,将对其依法提起民事公诉。
目前,检察院正在等待企业整改的消息。
此前,雁江区环保局曾对污染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15日内停产整改。但众厂家仍然我行我素,不肯投资治理污染,以至这一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
检察院就污染问题代表国家向污染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或提起公益诉讼,是否滥用了国家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干扰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其实,类似案件在2003年已有判例。
2003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提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
这起由乐陵市检察院、乐陵市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最近处理的一个较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近日在阆中“尘埃落定”。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较长时间以来,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今年初,该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4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副
局长潘岳在“世界环境名人聚会北京探讨科学发展观”大会上提出,公众应该成为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诉讼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任何公民、团体和国家机关都能与污染环境者在法庭上一论高低。 据潘岳副局长介绍,环境权益并不仅:请记住我站域名仅属于私人,它更多地属于社会公益,而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环境诉讼的主体就应从直接的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组织、公众,把污染企业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并形成污染企业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态势,从根本上扭转污染反弹的现象。去年,北京市环保局将屡次违反《环境保护法》的9家企业告上法庭,法庭判令9家企业停止环境污染行为并缴纳罚金。
2.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2.1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法学界在公益诉讼研究方面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它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讼。
今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近30名来自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就公益诉讼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对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会专家都认为无可置疑。专家认为,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存在很多目前的共同诉讼所无法包含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同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来维护由于行政或立法等原因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推进社会改革,促进民主与法治完善的重要途径。法院对涉诉当事人众多的案件通过不受理实施的压制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安。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不会影响法院的形象,反而更好地树立法院维护人民利益及正义与公平的良好形象。
——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在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较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充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如不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能说明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也不能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
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侵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侵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目前大量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少量追究刑事责任,而极少、极难追究民事责任。这一法律空白,有必要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填补,真正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转贴于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