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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8 16:51:2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

篇(1)

    昨天上午,昆山法院召开环境保护案件审判情况新闻会,了全市环境保护审判七大典型案例,这在苏州地区尚属首次。

    昆山法院自2013年11月11日成立环境保护合议庭至今,共受理环境保护案件13起,目前已审结8起。此次的环境保护审判七大典型案例包括张某、林某、朱某污染环境案;颜某、潘某、沈某非法狩猎案;原告郭某诉被告昆山某路桥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原告王某不服被告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案;市环境保护局对昆山某五金公司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市环境保护局对昆山某工艺品公司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太仓市渔政监督大队对姜某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

    一直以来,环境污染案件呈现出致害潜伏、损害广泛等特点,虽然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也呈现出专业化、集中化趋势,然而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时损害后果很难确定,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较多,法院依然面临事实难认定,进而引发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这就要求审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还要组织专家审判团,介入案件审理与判定,发挥专业技能。” 昆山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审判长李诗茵说。

    针对环境保护案件存在的诸多问题,2013年11月份,江苏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环境保护案件的“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昆山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合议庭,以行政审判庭庭长为审判长,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为合议庭成员,打造了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审判团队,管辖范围覆盖昆山市和太仓市。

篇(2)

今年1月10日,奚某委托他人安排车辆运输涉案碳九至金张公路码头,约定由南京龙凤公司派船至码头接货,期间,运输方违规采用塑料软管直接对接的方式装卸涉案碳九,由于运输船上的刘某等三人未认真进行检查,导致在装卸过程中约52.48吨涉案碳九从船体中泄漏至码头所在的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致使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金山区及松江区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其中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贤区、闵行区取水口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造成金山区及松江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8万余元。同时,泄漏的涉案碳九造成朱泾镇等地区的空气及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46名居民因此导致身体不适在医院治疗。

据悉,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主要系向河道中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1人,系向河道中排污;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6人,系有毒物质泄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3人,系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造成农用地退化。

判决污染环境案件“三个从重”

“上海法院始终坚持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及‘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坚决通过定罪从重、量刑从重、财产刑从重来震慑犯罪分子。”邹碧华表示。

据介绍,“定罪从重”即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惩处。“量刑从重”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惯犯、主犯、长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判处,并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条件。“财产刑从重”即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判刑最高者9年,罚金最高达200万元。

篇(3)

(一)新兴学科,不受重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在我国设立较晚,且一直处于可有可无的现状,往往作为凑学分的选修课。直至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会上通过了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共16门,才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纳入法学核心课程。然而即便如此,仍有许多高校未将其作为核心课程对待。直至今天,环境法仍被教师和学生忽视。

(二)内容庞杂,不易掌控

环境法教学不如刑法学那样具有极为严谨封闭的体系,其内容庞杂,囊括的单行法及相关规范条例多达几十部,涉及领域上及太空、天空,下至土壤、河海,既管环境污染又管资源保护,垃圾、噪声、农药、森林、草原、动物、植物……方方面面。因此在授课中,老师难于掌控教学内容,学生也容易迷惑,找不到重点。

(三)师资薄弱,地位尴尬

由于环境法新兴不久,且学科较为边沿,在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往往是非环境法学专业的教师上环境法课,缺乏专业性,讲述难免干涩片面,不利于教学效果。加之环境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分极少,最多6分左右,在当今大学生应试化、功利化学习的背景下,环境法教学的地位可想而知。此外,环境法由于课程性质,往往设置在第6、7学期,恰逢学生们疯狂准备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的阶段,更加不利于课堂效果,甚至频频出现缺课现象。

(四)社会与实践意义巨大

尽管其现状堪忧,可其实环境法教学的社会与实践意义却不容忽视,甚至在某些方面,其社会意义超越了其他任何一门课程。前文已述,由于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导致的系列反应,社会已经急需懂得环境法知识的法学人才。此外,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与每一位法学学生息息相关。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我们的健康、发展,乃至生存。因此,环境法教学天然地具有社会和实践意义。

二、地区真实环境案例及现状分析教学法的可行性与意义分析

(一)可行性分析

首先,各地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日益恶劣,环境案例颇多,可供课堂使用的案例资源十分丰富。以湖南省为例,今年以来,全省环保系统共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6起,刑事拘留6人;截止5月底,全省共责令停止建设企业177家,责令停产企业912家,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630家,关停取缔349家,处罚违法企业270家,实施查封扣押39起。典型案例也数不胜数,如湘潭市蔡某违法生产有毒物质案;郴州市无证炼烟致害案;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偷猎案等等。其次,各地区都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本地区环境与资源现状值得放在课堂中,以引起学生对知识的兴趣和本地区环境资源的关注。以湖南省为例,湘江水污染、浏阳镉污染、长沙雾霾、“镉”米泛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其污染。诸如此类事件或现状,大家耳熟能详,而湖南境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保有量等同样能引起学生关心。具体在各市县,如永州的潇水河流域保护,永州的阳明山、舜皇山、九嶷山等国家级森林公园,其中舜皇山内有巨蜥、穿山甲等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作为永州当地高校,完全可以将这些环境资源现状运用于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章节内容的课堂。总之,各地有其独特的环境资源现状,也不乏典型的案例或者事件,或好或坏都能为课堂所用。

(二)意义分析

1.丰富课堂教学。

环境法教学容易陷于枯燥乏味,不痛不痒,而大量鲜活的、身边的案例、事件、现状,可以丰富课堂教学。2.引起学生兴趣。本地区真实环境资源案例或现状,以其本地亲切感和天然的吸引力,以实现课堂参与度的最大化和最优化。3.促进教学理念改革。课堂中切入当地环境污染案件,在讲解知识过程中结合本地环境资源现状,不仅能鲜活课堂,还能使学生从被迫接受知识,转化为“我想知道我们省的环境资源现状。”并激发学生们思考,“怎样改善呢?”“如何维持良好现状呢?”除此之外,也培养学生们学以致用、关心身边具体事件、踏实务实的习惯。

4.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法学科设置目的。

切实有效的教学方法改革,能突破环境法教学现状与困境,优化课堂效果,实现学科意义。

三、地区真实环境案例及现状分析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前文已述,环境法教学在实践中遭遇很多困境,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下,难以达到环境法学科建立的目的。寻求适当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而建立在案例教学法之上的地区真实案例及现状分析法不仅切实可行,而且极具实践意义。而这一新奇的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与一般的案例教学法有什么不同呢?其创新与独特之处表现在具体运用中,从案例的选择、案例的处理,到课后作业布置,地区真实案例教学法都有具体的要求。

(一)案例的选择

环境案例何其多,尤其伴随着“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各地查处、曝光的环境资源案例及事件风发泉涌,然而并非所有案例都能运用于环境法教学课堂,案例的甄选是教学的第一步。首先,最好选择本地发生的案例,如果有高校所在地附近发生的案例最好,这样能充分引起学生关注。其次,最好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湖南省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污,依法被按日连续处罚,这是湖南省首张按日计罚罚单,具有一定的意义。再次,案例应能引起共鸣,或有一定震撼效果,耳熟能详最好。例如浏阳镉污染案,湖南“镉”米事件等,此类事件能引起共鸣,具有一定的震撼效果。当然,如果本地区无符合条件的案例,而全国范围内有非常理想案例的情况下,应选择后者。最后,案例必须与课堂内容相关。

(二)案例的处理

环境法教学者普遍抱怨的一个问题是:环境法的案例太少了,不像民法、刑法那样,案例信手拈来,且非常利于结合课堂内容。于是传统教学中能运用到的相关案例普遍较为陈旧,有些甚至是20年前的案例,且案件较为繁琐,大都不能引起学生兴趣,丧失案例教学效果。事实上,在环境法教学中,大可不必秉持民法、刑法案例选择的标准,只要是与教学内容相关联,经过适当处理,便能为课堂所用。第一,取其精华,为我所用。环境法领域的案例,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泛,甚至大家普遍关注的视角会掩盖其与环境的联系。例如今年8月份发生的天津港特大爆炸事件,大家普遍关注的是灾难的损害、原因、灾后重建及赔偿问题。可其实该案涉及有害化学品的管理与污染防治法,这属于环境法分论的教学内容。所以诸如此类的案例,经过适当语言处理,同样可以运用于环境法教学课堂。第二,巧妙设问,结合内容。设问是关键环节,例如天津爆炸案中,可以设问:危化品有没有特殊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呢?我国目前有无相关法律?从而引出知识,最后可结合所学,引导学生分析本案。第三,留有余味,启发思考。案例所折射的问题,是否启示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呢?该案的处理与国外类似案件的处理相比较,有何启示?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课堂的最后,启发学生思考。

篇(4)

在某种程度上,环境问题是追求利益与保护环境二者的博弈。在强烈的经济发展冲动之下,一些地方拱手让出绿水青山,为追求财政收入、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了环境。与此同时,公众的需求从“要生活”提高到“要生态”,植根于权利敏感的环境焦虑,也放大了环境问题。这是典型的“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也是典型的发展路径选择问题。

既然是博弈,就难免有两难。比如,对于中西部后发地区,是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同时承接污染,还是与发达地区比拼“低污染产业”?内蒙古某县新建企业违法排污形成“污水湖”,沿海化工企业在安徽“转移”排放废料污染土壤……现实中很多地方显然更愿意选择前者。显然,我们既不能“守着金饭碗讨饭吃”,也不能“吃子孙饭、断子孙路”。这样的“既不……也不……”,提出了发展中的深刻考题,必须找到利益与环境“两难博弈”中的平衡点,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之间的关系,既要青山绿水,又要殷实富足。

篇(5)

【Abstract】Hygiene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preventive medicine and is the required and the elective course in Food hygiene and nutrition professional learning system and it is a strong practical course.This paper introduce mainly on the practical teaching ideas and content.In the course of teaching,in order to enrich our teaching content and increase the student’s memory and understanding, we combine social hot spots with our theoretical knowledge,arrange cas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nd develop students’practical ability and creative spirit.Through hot case,Health and safety issues existing in life were solved in the form of discussion and the extension of extra curricular knowledge was increased,so as to enrich our teaching content and increase the student’s memory and understanding.

【Key words】Hygiene;Practice Teaching;Teaching design

卫生学是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预防医学专业学生学习预防医学知识的重要课程,预防医学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科学性、实践性、群体性、综合性和独特性等特点,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1]。非预防医学专业学生预防医学教育的根本培养目标是使学生树立现代医学观,建立预防为主思想,掌握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的基本技能。卫生学作为预防医学的重要分支学科, 在指导人们应用本学科理论和方法,通过改善和利用环境因素来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卫生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从预防医学的观点出发,使学习者在全面了解预防医学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系统掌握预防工作的理论、方法、技术,具备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技能,从而胜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医学工作。学习者应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观点,正确认识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关系,掌握改造环境因素、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培养预防工作的能力打下基础。

本人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要求贯彻循序渐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卫生学课程主要面向已学完医学基础知识课程、卫生统计学、食品卫生与安全、营养学等专业课程的食品卫生与营养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开设,学生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独立思维能力,保证了课堂讨论的顺利进行,因此,案例教学法值得在卫生学教学中借鉴和推广[2]。鉴于学生的知识背景,教学实践主要涉及生活环境与健康(如水俣病)和生产环境与健康(铅中毒、苯中毒、硫化氢中毒、农药中毒、生产性粉尘中毒)等案例讨论,使学生掌握了分析医学资料的初步技能,为同学今后从事医学教学、科研、临床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 “生活环境与健康”案例

生活环境与健康的关系极为密切,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直接的、间接的或潜在的有害影响。严重的环境污染叫公害,水俣病是严重环境污染导致的典型公害病之一。

“水俣病”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案例中出现中毒病例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判断为某疾病、与传染病有什么区别?要找出病因需做哪些调查?调查的方案是什么?

ii.案例中的中毒事件可否定为环境污染?什么是环境污染?通过本案例说说食物链在生物富集中的作用有哪些?

iii.案例中为什么要进行环境调查?水俣病的病因是什么?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发现机体接触了甲基汞?

iv.如何证实案例中的污染源的来源?

v.为什么说水俣病是历史上发生的公害病之一,今后如何防止类似的公害事件的发生?

通过分组(每六人一组)讨论,使学生能够掌握水俣病的案例分析方法,熟悉环境污染相关疾病的识别与处理,了解水俣病案例调查的方法。

2 “生产环境与健康”案例

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以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为主。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应引起我们的广泛重视。“铅中毒”、“苯中毒”、 “硫化氢中毒”、“农药中毒”和“生产性粉尘中毒”等是比较常见的职业性损害。

2.1 “铅中毒”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若判断为某种职业病,病史是否充分,应当如何补充?

ii.铅中毒导致的腹绞痛如何与其他因素导致的进行鉴别?

iii.铅中毒的临床表现有哪些?

iv.如何证实铅中毒,案例中还应作哪些资料的补充?

v.对患者的工作场所应当做哪些职业病危害的调查?

vi.常用的驱铅药物,作用机制有哪些?如何预防铅中毒?

2.2 “苯中毒”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生与生产性毒物有关吗?其接触机会有哪些?

ii.如何确定职业性苯中毒?临床表现有哪些?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2.3 “硫化氢中毒” 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造纸厂贮浆池内工人为何晕倒?最常见的生产性毒物是什么?还有哪些工种可能接触?

ii.如果连续有人昏倒在工作场所,应采取哪些急救措施?

iii.硫化氢理化特性、中毒的临床表现和中毒机制有哪些?

iv.如何预防生产环境中硫化氢中毒的发生?

2.4 “农药中毒”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有机磷中毒的临床表现有哪些?与案例中病例表现是否一致?

ii.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毒作用机制是什么?

iii.如何预防生产过程中以有机磷农药为主的急性混合气体中毒?

2.5 “生产性粉尘中毒”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案例中各工种所患尘肺属于哪种类型?

ii.什么是患病率?通过案例中患病率的计算,探讨各工种尘肺患病率差异的原因?

iii.各种尘肺病的X线特征有什么不同?为什么?

通过“生产环境与健康”的案例讨论,能够使学生掌握职业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掌握职业中毒案例分析方法,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与评价方法。以上实践教学为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打下基础,课堂以讨论的形式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卫生安全问题,增加课外知识的延伸,从而丰富我们的教学内容,增加学生的记忆和理解。该课程的实践教学设计对培养学生防病治病综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培养预防工作的能力打下良好基础。

篇(6)

关键词 环境侵权;受益人责任;司法裁判:责任分配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为人民生命健康和环境质量带来严重损害。传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理论囿于过失责任、个人责任的窠臼,难以有效、合理地填补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出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者的考量,环境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社会责任等规定纷纷登场。在法律实践中,还发展为侵权行为人以外的受益人也要承担“补偿”甚至“连带”责任。基于此,本文就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的总体情况及其法理依据,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具有的特征或者共性,以及对我国今后相关环境立法的借鉴意义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的总体分析

通过对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收集分析,旨在查明我国环境侵权案件中受益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数据来源为北大法宝案例库,最后检索时间为2015年7月9日。在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栏目中,输入关键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进行检索,最后共检索得到案例325件。由于有些案件存在二审、再审的情况,所以检索到的这些案件存在重复计算,即同一案件如果分别进行一审、二审、再审,那么其可被计算为三次审判。经筛选,325件案件中与环境污染受益人相关的共17次,但实际上这17次审判应归属于7件案件,因为这7件案件都不是一审终审的,它们分别经过上诉或再审,所以最终进行了17次审判。以下本文将以统计图表的方式具体分析这17次审判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文中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所反映出的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从检索结果看出,在所有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提起的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占5. 2%。虽然此类案件比例不高,但考虑到我国国情,与每年发生的大量环境污染相关的侵权行为相比,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相对滞后,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在现行的法律中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且环境侵权案件由于其潜伏周期长、危害严重、举证困难等特点,造成受害人难以举证、法院难以立案的困局暂时仍然难以突破。

与受益人相关的7件案件中进行一审的有8件、二审的6件、再审的3件,这说明7个案件无一例外均提起上诉或者再审,也就是说上诉率100%(7个案件经历8次一审是因为其中一个案件一审进行了重审,其审级按一审计算)。每个案件都至少经历了二审、终审,其中一个案件甚至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再审,四次审判才得到终审判决。众所周知,环境污染类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本身十分复杂和繁琐,双方当事人易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质疑,再加之相关受益人责任认定标准的不完善,使案件的判决更加复杂,提起上诉或者再审在所难免。

从与受益人相关案件审判的总体判决结果可知,在17个判决结果中受益人承担责任的案件有8件,不承担责任的案件有9件,受益人承担责任比率为47%。但是在终审判决受益人不承担责任的案件中,有1个案件是因为污染发生后受益人与受害人协商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从而免责的;还有1个案件则是因为行为人根本就没有污染行为,不构成环境侵权,因此不承担责任。如果排除以上2个案件,那么受益人最终承担责任的比率上升至60%,即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有一半以上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法院在处理与受益人相关的环境侵权案件时,为了更好地救济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往往会判决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的判决理由以及责任分配

法院进行任何裁判都需要对其判决结果进行证成和推理,推理过程必须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否则其判决结果不能使人信服,尤其是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我国要按照现有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裁判。

在法院判决受益人承担相关责任的8次判决中,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见表1。

我国法院判决书中案件的推理过程以及论证过程都很简单。本文所涉及的环境侵权案件也是如此,而且法院对受益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论证较之行为人的论证更加简略,有的甚至只用一两句话概括。但是,从法院所做的并不是十分详细的判决理由来看,不论是受益人有过错,还是基于受益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乃至法院认定受益人与行为人是共同行为人或者受益人对污染的发生有防治义务,其背后都蕴含着“有义务即有责任”的法理。当然,具体到个案中其义务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需要单个分析。例如,在租赁法律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出租方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主要义务是将符合要求的租赁物交给承租人。出租方只有在交付不合格的租赁物给承租人致人损害,或者明知承租人要从事违法行为还将租赁物交付与对方时,是有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的,或者损害发生后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发包与承包关系中,义务主要表现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相应资质的认定,如果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一定资质的承包人,那么在承包人致人损害时发包商则难逃其咎。

正如前文所述,在受益人不承担责任的9次判决中,理由除了受益人通过与受害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免责,受益人不构成环境侵权外;法院还基于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法,受益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义务,以及受益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原因判决受益人不承担责任,见表2。与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同,判决受益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因似乎更侧重于否认对“受益人与损害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因果关系的认定与环境侵权中行为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大有不同。

在法院判决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的8次判决中,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为5次,承担内部的按份责任为3次。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案件法院会判决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更好地保证受害人得到赔偿。在一定情况下也会根据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判决受益人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但是这种按份责任只是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内部的按份责任,对外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更好的赔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及分布领域

与受益人相关的7件案件中,发包与承包关系的有3件、租赁关系有4件、买卖合同关系1件、无名合同关系1件,从中可以看出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多发生在发包关系与租赁关系当中。当然,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此种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有些案例可能没有纳入到研究范围或者现实中的其他案例并没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发包关系与租赁关系仍然占了绝大多数,作为受益人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在承包人或者租赁人进行环境污染时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可能性更高一些。因此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发包或者出租时,需要对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考虑,可以在签订发包或者租赁合同时就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的相对方进行约定,或者在发生污染后与受害者私下达成补偿协议等方式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与受益人相关的7件案件中,有4件属于噪声污染、l件属于大气污染、2件为水污染。判决受益人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在噪声污染领域更容易发生,究其原因可能和噪声污染的特点有关。噪声污染具有暂时性,它不像大气污染、水污染那样容易在环境中积累,对受害人来说举证行为人的过错较为困难,此时出于对诉讼策略的考量,寻找侵权过程中的受益人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噪声污染类案件出现了受害人把受益人列作被告的情况。然而,受益人认为自己并不是环境污染的直接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纠纷发生后即使法院作出相应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仍会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从而进行上诉。

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选取案例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这一命题在司法裁判领域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对环境侵权案件而言存在要求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求。当下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环境侵权的危害,环境领域提起诉讼的诉求也在不断增长,尤其一些直接侵权行为人或者企业无法偿付损失的情况不断出现。因此,受益人因侵权行为而得到额外收益的情况对受害人来说更无法容忍,人们自然产生了要求受益人承担损害责任的诉求。从现有统计样本分析,受害人提起的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占5.2%,比例似乎不是很高,但综合考虑中国的国情,每年因环境侵权提起的诉讼数量不可小窥,该比例已经足以对环境立法提出要求。

第二,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一项条文明确规定环境侵权受益人要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正是前文分析现有裁判案例中法官在判决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语焉不详的原因之一。

篇(7)

【案例类型】评价类

【案例名称】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矿业百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主要违法行为】违规试生产直排废水

【污染类型】水体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采矿业

关键词 跨省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基金;责任承担方式

【案例概要】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百限责任公司违规试生产直排废水,导致重庆巫山千丈岩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于2014年11月13日就此案向重厌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前此粲正在审理过程中。

【案例启示】本集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修复簪法律事实认定问题,因相关制度规定付之阙如而面临审理裁判困境。基于此,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需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专项诉讼基金设立和责任承担方式的精细化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2014年11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这是一起案情错综复杂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重庆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背景:一起跨省界重大环境水污染责任事件

2014年8月13日上午,重庆市巫山县环保局接到巫山县庙宇镇报告,巫山县庙宇镇千丈岩水库提取的居民用水颜色异常。经重庆市巫山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排查和检测认定,千丈岩水库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污染源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硫铁矿选矿厂。该厂违规试生产,并将硫铁矿洗选废浆水直排在一处自然形成的洼地内。由于事前未对该洼地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而此地为喀什特地貌,导致废浆水渗漏地下,经暗河水系流入千丈岩水库,造成水体污染,主要污染物为乙基钠黄药、二号起泡剂和大量尾渣。千丈岩饮用水水源危及巫山县庙宇镇、铜鼓镇、红椿土家族乡和奉节县长安乡4个乡镇居民的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涉及10160户、51400人和1.8万亩农田。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此次千丈岩水库污染属跨省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县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重庆市巫山县红椿乡千丈岩水库环境事件作出了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报告认定:第一,本次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质为乙基纳黄药,排放量58. 14千克。生产原料乙基磺原酸钠、2号油可能的使用量最大值分别为63.5千克和47千克。第二,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0. 94万元,但该报告未对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后果及修复费用作出评估。

案件焦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法律事实认定

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千丈岩水库污染一案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停止侵害,不再生产或者生产绝不能再次污染水库。对今后可能出现污染的地下溶洞水体和污染水库风险重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评结论,作出被告是否应当搬迁的裁判。第二,恢复原状,依法承担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急处理污染事件、应急供水以及恢复千丈岩水库原有水质的所有费用,包括直接和间接产生的费用共计1900万元。第三,赔礼道歉,在全国性平面媒体上向公众道歉。第四,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恢复等法律事实认定问题,需逐一厘清以便于正确适用法律。具体言之,案件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

被告硫铁矿选矿厂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合法性分析

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硫铁矿选矿厂建设项目于2011年5月通过并取得恩施自治州建始县发改委选矿厂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环保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以及发改局项目核准批复等手续,资质齐全。同时,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与千丈岩水库直线距离2. 67公里,超出了千丈岩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换言之,单就此硫铁矿选矿厂对千丈岩水库的影响而言,其选址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但由于该项目所在地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环评报告制作时需估算其对地下水的影响及其造成地下水体污染所应采取的精细化应对措施,环评审批部门应严格把关,不能因所影响的水体区域不属于本行政区范围而不进行审查。

对于本案而言,原告起诉的对象是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公司硫铁矿选矿厂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审批是否合法,与本案审理无直接关联,即使环评手续合法也不会免除被告因违规试生产违法排污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承担。原告诉求中,对于该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的地下溶洞水体污染和水库污染风险重新进行环评,超出了法院的裁判范围。对于原告的该项诉求本可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解决,但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位致使环评手续的合法审查只能依赖相关部门的自觉。

生态恢复范围、费用等损失的确定思路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追求的审判目标是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法官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时首先需考虑恢复原状的可能性与成本问题。确定生态恢复范围及相关费用,既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又是法官判决恢复原状时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具体到本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状,承担共计1900万元直接和间接费用。此次千丈岩水库环境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0. 94万元,而土壤、地下水等污染修复费用的确定是本案判令恢复原状的焦点和难点。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方法》(第Ⅱ版)颁布后,《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1版)废止,便无法比照泰州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做法,直接以虚拟治理成本为基数,按照一定的倍数计算污染修复费用。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方法》(第Ⅱ版)所规定的生态损害评估方法,无论是替代等值分析方法还是环境价值评估方法,都需专业的鉴定机构预测受损资源在损害发生到恢复原状这段时间内每年受损资源和生态服务价值量的大小。

尽管如此,但法官确定环境生态恢复原状责任承担的范围及费用的思路却是有章可循的。首先,考虑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能否通过自然或人工的方式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则法官可依据相应的损失,判令被告异地修复。其次,根据“恢复原状”判决的履行方式不同,确定差异化的恢复原状费用与范围。恢复原状基础费用主要包括:环境修复费用和监督修复费用。对于被告委托其他机构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和其他机构代履行修复方案这两种情形,恢复原状的附加费用还要相应涵盖环境修复方案的制定费用和委托代履行费用。最后,灵活确定被告承担恢复原状费用的支付方式,即基于违法者偿债能力的考虑,判定是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缴纳恢复原状费用,还是通过发展环保产业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抵扣部分费用。

赔礼道歉可否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

环境公益诉讼的直接受害者是环境本身而非任何一个个体,似乎无适用赔礼道歉的可能。而作为一项民事责任,赔礼道歉在性质上是属于恢复原状而非赔偿损失的一种非财产责任,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存在丰富了民事责任体系。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补救恢复性和惩罚性的考量,可以突破性地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赔礼道歉的意义在于要求环境侵害者就自己侵害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既具有轻微的惩罚性又能对其他潜在的环境违法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具体到本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可以适用于其他环境公益诉讼。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为赔礼道歉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突破性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启示和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跨越的三个门槛

任何一种制度的运行并不因现有法律规定而通畅无阻,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制度运行的困境,循序渐进地修正以确保法律正义的实现,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尽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已步人快车道,但通过重庆受理的国内首例跨省界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分析发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运行所面临的障碍仍需相应的举措予以完善,以进一步优化环境治理模式。

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民事纠纷还应包括行政纠纷,但现有立法并未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予以明确规定。现实中,负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既有违法的“积极”作为,如违法做出环境行政决策、许可,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也有违法的“消极”不作为,如怠于履行环境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无论作为与否,只要违法,行政机关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影响是违法企业无法企及的。本案中相关部门通过被告硫铁矿选矿厂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警示意义值得深思。

面对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问题,首先应明确新《环保法》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以此准确明晰立法的适用范围,借助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进行规范,从而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次通过立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界定,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最后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内增设一项内容,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形。

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对于本案而言,如果原告胜诉,法院将支持原告诉请的1900万元修复费用,那么如何使用这笔资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专款专用,即不能由原告直接领取,以防止出现挪作他用的情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提出了“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主张。目前,无锡、昆明、贵阳等地采取的是将环境公益诉讼被告支付的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基金的方式进行管理使用,以保障环境损害赔偿金专门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海南省设立的省级环境公益基金,由省财政拨款支付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诉讼费用。另外中国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启动首个民间“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以支持环保社会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当前对于尚未设立专项基金或专户的地方政府部门,既可选择对民间设立的相关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给予鼓励和政策上的扶持;也可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重点用于垫支立案前环保社会组织委托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费用,以解决诉讼启动阶段的资金困扰。对于官方设立的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环境公益诉讼被告支付的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财政拨款;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专项基金主要用途为:环保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等;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设立既可解决公益诉讼诉讼成本高的难题,又可化解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的争端。

适用环境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精细化设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六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该解释并未对这六种环境公益诉讼责任承担的适用性做出周详的规定。如若没有明确界定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将导致司法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具体言之,上述六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应设计如下。

一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适用。对于“停止侵害”的适用,首先应明确环境侵害的标准,社会对环境污染容忍限度可作为环境侵害标准之一,环境侵害超出了社会的环境污染容忍限度,应责令停止该环境侵害行为。对于“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责任适用,借鉴美国的做法,可在判决中引入禁止令,根据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情形,即永久性禁止令、附条件禁止令和替代性禁止令。永久性禁止令一般适用于环境危害行为无改正可能的情形,责令环境侵害者停止其危害行为;附条件禁止令一般适用于行为人实施的环境危害行为可以通过技术和管理的手段实现环境因子达标的情形;替代性禁止令是针对一些无法避免但必须进行的环境侵害行为,责令通过环境税或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方式替代适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

二是恢复原状。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的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由人民法院从之前其他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判定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中酌情予以支付。可见,该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及的判定被告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等款项,相对于环境修复成本是有结余的,故这些用于恢复原状的款项是惩罚性的。同时适用“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被告首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受影响区域内生态环境的状态;二是出现部分或全部无法原地原样恢复情形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篇(8)

在过去,关于环境污染,提到最多的就是室外的大气污染。现经过我们的调研及很多资料显示,室内空气污染程度不能忽视。每年室内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逐年增加,在建筑物中有害于健康的室内污染物,已经引起全球性的人口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增加。昆明学院《装修家庭室内环境检测状况调查》的项目组,结合城乡建设与工程学院目前所拥有的室内环境检测设备,在经过一年的实际调研工作中,对“室内环境检测相关性及发展的前瞻性”进行了研究。

1 与一般的环境污染相比,室内环境污染具有其独特性

一、接触时间长,影响范围大

人类生活离不开建筑,建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衣食住行不可缺少的基本需求。人们学习、工作、生活、娱乐等活动在室内度过的时间占一生中的80%以上,人们无形中长时间、大幅度的接触着室内环境,一旦遭到污染,其受到污染的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是可想而知的,人们被危害程度就很严重。

二、影响的渐进性和隐蔽性

在形容室内环境污染的特征时,常用的词组是“无形的杀手”、“悄然而至”、“不易觉察”、“芳香杀手”……,这是因为室内环境污染物相对而言一般浓度都比较低,其挥发的过程具有持续性,甚至是无色无味。室内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对人体的伤害,有别于车祸、斗殴而造成的伤害。室内环境污染物在人们正常的生活作息方式下,无声无息的潜入身体。在经过一定的潜伏时间周期,少则三年,多则八年、十年、十五年以上,才能呈现出伤害的结果。[1]

3、污染物的多样性

室内污染物的种类可以说成千上万,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现的污染物就有3000多种。按照室内空气污染的类型划分有: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物理污染是指由物理因素引起的环境污染,如:放射性辐射、电磁辐射、噪声、光污染等,化学污染主要有:甲醛、苯、氡、氨、人造矿物纤维、石棉、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主要来源于室内装饰装修及家具所使用的材料。生物污染指发霉的气味、腐烂、细菌滋生等的污染,温度、湿度、透气等周围环境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就会引起很大一部分材料的发霉、发出臭气以及材料边角的腐烂滋生细菌。这些多种多样的有害污染物有可能集中在建筑物内产生“叠加效应”,它们相互作用危害着人们的身体。[2]

2 室内环境污染的危害性

室内环境污染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建筑装饰材料室内装修污染,不良的室内环境容易危害人们健康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甲醛,具有持续释放的特性,时间达3年到15年之久,存在于常用装饰材料中,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以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引起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甚至引起鼻咽癌。此外,甲醛还会使孕妇所怀胎儿致畸,对人们身体致癌。

二、 苯(C6H6),在涂料、胶粘剂和防水材料的溶剂或稀释剂中存在。常接触,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干燥,脱屑,有的出现过敏性湿疹;长期吸入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可导致胎儿的先天性缺陷,是危害人体健康的长期隐患。

三、 氨(NH3),建筑施工中为了增强混凝土的抗冻性促使其凝固,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添加剂和增白剂中也含有氨。长期接触过量氨气,可能出现皮肤色素沉积或手指溃疡症状;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会出现流泪、咽痛、咳嗽、胸闷,并伴有头晕、恶心、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

四、(TVOC)包括苯、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乙苯、十一烷,存在于各种涂料、粘和剂及各种人造材料等。引起机体免疫系统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自觉症状,还可影响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等,严重时甚至可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出现变态反应等。

五、氡(Ra)是一种放射性气体,存在于房基土壤中,建筑材料(砖、瓦、水泥、砂、花岗岩、大理石、石膏、煤矸石砖、粉煤灰制品),供水及用于取暖和厨房设备的天然气中。氡对人体的辐射伤害占人体所受到的全部环境辐射中的55%以上,对人体健康威胁极大,导致癌症、血液病、心血管病等的发生,其发病潜伏期大多都在15年以上。氡已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列入室内重要致癌物质,美国环保局也将氡列为最危险的致癌因子。[3]

上述的污染物都是装修材料中很常见的,不同的污染物同时作用在人体上,会发生很复杂的协同、叠加作用,危害后果是严重的。

3 室内环境检测的相关性

室内环境检测的相关性,就是指和室内环境检测相关联的主体和客体,和室内环境检测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有:国家、家庭业主(社会公民和民众)、企业实体和单位;和室内环境检测具有关联关系的客体有:装饰装修公司、建材生产供应商、家具生产供应商等。

国家政府从关心人民健康出发,先后了一系列法律和技术规范,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民营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必须到达相应的标准。把关乎民生,迫在眉睫的热点、焦点问题放在首要解决。

家庭业主(社会公民和民众)是房屋的受众者,室内环境的主导者。家和工作场所,是最重要的室内环境之一。在追求个性装饰的同时,面对室内环境的装修污染,人们开始关注身边的室内环境,寻找塑造良好的室内空气品质的装修方式。

装饰装修公司是在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筑业成为了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房屋建造每天都在进行,购房的热潮一直持续上涨。从中带动了相关行业室内装饰装修的长足发展。在原来迎合客户追求建筑“新、奇、美”奢华装修的潮流中,逐渐回归到了绿色、健康、环保、低碳的装修理念上,

建材生产供应商是利用所生产和销售的建筑材料,在建筑装饰装修的活动中,大量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走进了室内环境中。而这些材料中的有害物正是日后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其建材生产供应商也就成为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把关的重要环节和对象。

从以上室内环境检测的相关性分析中,可以看出室内环境检测已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的范围和对象也是很广的。从房屋拥有权的业主,房地产的相关运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厂商,再到装饰装修行业。其污染范围及其源头追踪,都是相互链接、相互关联的。这也使室内环境检测的工作,在对其污染源头、产生的因果关系、涉及的范围进行检测、治理时囊括了各个相关的领域。

4 室内环境检测发展的前瞻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由建筑、家装、家具带来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装饰装修为主要污染源的室内环境污染事例在逐年上升。室内环境污染十大典型案件中的第一例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发的装饰工程质量的诉讼案例是,1998年陈先生购买北京昌平区某别墅小区的一套住宅,请北京某装饰公司进行装修。竣工入住后,陈先生感觉室内空气刺鼻,致人咽痛咳嗽,辣眼流泪,喉头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竟是“喉状瘤”,并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手术。这时陈先生委托室内环境检验部门进行了实地检测,发现室内的刺鼻气味乃是装修材料所挥发出的游离甲醛所致,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平均超过当时的国家卫生标准25倍!2001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先生室内环境甲醛污染案做出终审判决,判被告装饰公司赔偿原告拆除损失费,检测费,医疗补偿费,房租费共计89000元,并在10日内清除污染的装饰材料[3]。在这一装饰工程污染的诉讼案例中可以看出,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4]

2001年建设部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对由于建筑、装饰和家具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治理,制定了严格的控制标准完善了室内环境行业管理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室内环境权益。各种各样的室内环境检测及治理机构大批涌现,室内环境检测很快形成一个朝阳行业,蒸蒸日上。消费者的关注,国家的重视,潜移默化中将室内检测这个行业推到了新兴之路,让其得到了快速发展。

调研后的统计结果显示出家庭业主、装饰公司、建材供应商等和室内环境检测相关联的群体,对室内环境检测是积极热情的,我们对室内环境检测的市场有一个良好的评估结果。随着人们在室内环境装修中绿色、健康、环保、低碳的理念不断回归,室内环境检测的发展是很有前景的。人们对室内环境的关注,已经从过去的事前麻痹、事中发现、事后被动治理,改变为事前关注消除隐患、事中主动监测治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室内环境的污染危害。体现室内环境检测发展在房屋室内装修前期的检测、防范、治理是必要的,也就是本文所分析的室内环境检测应该具有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 [美]比阿特丽斯.特鲁姆.亨特.《空气与健康》[X].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1

[2]曾捷.《绿色建筑》[TU].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21

[3]高军林.《建筑装饰材料》[TU].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摘要、5

[4]赵卿全.《健康源自空气质量》[X].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8、14、18、19、27、30

作者简介

篇(9)

关键词:

废酸;环境污染;损害鉴定

前言

据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1]统计,2013年中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高达712件,且呈逐年递增趋势。突发性环境事故不同于普通环境污染事故,它具有迅速扩散、危害严重和污染物不明[2-3]等特点,在瞬时或者短时间内向环境排放大量污染物质,造成巨大人身和财产损失。针对事故原因,有文献统计1999年-2009年国内突发性重大或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原因前三位分别是:危险品存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而泄露或尾矿库和污水池渗漏[4];违规偷排和各类交通意外事故[5]。为遏制突发性环境事故频发的恶劣态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中央精神,发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月印发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推荐12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作为首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机构,受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委托,对株洲市“5•6废酸倾倒环境污染案”开展了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本中心本案是典型偷排所致的环境污染事件,评估鉴定结论被法院采纳,具有技术示范和司法实践意义。

1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5月6日12时30分,株洲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在株洲市石峰区汇亚市场现场巡查时查处一槽罐车通过雨水收集口向城市下水管网倾倒废液。倾倒口位于霞湾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上游约3.6公里。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采样分析结果表明倾倒废液为废酸类危险废物。经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和株洲市环保局联合调查确认,自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株洲市某化工贸易公司刘某、肇事罐车主李某和司机贺某共从长沙市某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运强酸废液约132车,共计2524t,其中株洲龙泉洗水总厂先后共接受19车,共310t;案件肇事方口供承认于汇亚市场私自倾倒24车,共计约460t;其余强酸废液去向尚待查明。

2范围界定[6]

2.1污染物性质确定

株洲市环境监测站对槽罐车含酸废液监测结果表明,槽罐车内水样pH为0.21,化学需氧量、锌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限值分别为10.3倍、450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案中含酸废液来源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生产过程,属于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261-057-34),危险特性为C。

2.2时间范围

根据案件肇事方口供,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株洲市某化工贸易公司共私自倾倒强酸废液24车,共计约460t。经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事故现场槽罐车和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废酸储罐样品废液样品pH约为0.2。霞湾污水处理厂提供厂区进水异常资料证实从2012年3月开始频繁出现水质异常情况,正常生产运行受到冲击。霞湾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规定厂区进水pH<5时属于水质异常。根据案件肇事方口供、结合槽罐车单车运输量、倾倒时间、管网及生活污水流速等调研分析,可初步判断本次污染损害鉴定时间确定为从2012年9月至案发当日。对霞湾污水处理厂提供的2012年和2013年霞湾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资料统计可知,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霞湾污水处理厂受到pH<5的含酸废水的冲击累计31次,持续影响时间累计约为80小时。

2.3空间范围

通过株洲市生活污染管网流量和流向分析以及管网关口实地调研可判断:肇事槽罐车从“5•6环境污染案”事发地点汇亚大厦倾倒的强酸废液,通过汇亚大厦雨水收集管道进入生活污水管道,然后在八字口通过明渠汇集流向云峰驾校霞湾污水管网入口,经霞湾污水管线输送进入霞湾生活污水厂进水口,总输送距离约为3.6公里。从以上迁移途径分析可知,人为倾倒强酸废液的环境污染损害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对明渠和生活污水管网腐蚀作用;对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冲击;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排强酸废水对厂区下游环境产生影响。

3倾倒强酸废水量分析

根据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水质异常数据统计和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分析可知,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进水pH低于5的总持续时间为80h,平均pH约2.5。根据质量守恒定律有以下公式:综合监测结果强酸废液pH取0.5~1,代入上式可推算出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受到人为倾倒强酸废液量范围为:378~1196t。

4损失评估

倾倒强酸废液影响生活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及下游地区[7]。其中,强酸废液对生活污水管网的损害具有较强专业性,建议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另行鉴定;由于时间与技术所限,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排强酸废水对厂区下游环境生态损害暂不列入本次损失计算范围。本次鉴定评估主要针对该案件对霞湾污水处理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及其编制说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可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其中财产损害目前可操作的主要包括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及个人财产损害。在本案件中,尚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存在人身损害;所排含酸废水经城市生活污水管线(霞湾线)进入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对该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从而产生了单位财产损害;在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采取投加片碱等额外措施处理后,该部分废水对周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很小,因此本次损害评估对象主要为霞湾污水处理厂所受的财产损害。根据霞湾污水处理厂的工艺特点及生产运行情况,对其所受的财产损害主要从运行成本增加费用、停产损失及额外处理费用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具体见表1。

5鉴定结论

(1)根据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槽罐车含酸废液监测结果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界定,从“5•6环境污染案”事发地点倾倒的废酸属于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261-057-34)。该含酸废液可通过霞湾污水管线(约3.6公里)直接进入霞湾污水处理厂,导致该厂进水口pH超出设计处理范围,对该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导致该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增加,造成停产损失及额外处理费用。(2)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间由含酸废水对霞湾污水处理厂冲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9.73万元,其中运行成本增加费用17.30万元,造成停产损失17.84万元及额外处理费用4.59万元。(3)根据水质异常数据分析,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间,进入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倾倒强酸废水量范围为:378~1196t。若依据最大倾倒量1196t计算,折合每吨倾倒强酸废水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32元;若依据最小倾倒量378t计算,折合每吨倾倒强酸废水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元。

6结语

本案是典型因违规偷排所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于第一次作案到案件查处当天时间跨度大,肇事者作案时间随机,造成部分直接证据无法收集保存,增加了后期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难度。随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逐年递增和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势必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提出更高的技术和规范性要求。通过本案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和建议:(1)因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受害方,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第一时间报案并保存收集事故现场物证。(2)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中,应进一步加强技术储备和创新,特别是生态损害评估的技术储备。同时,应建立评估机构与林业、水利、海洋、住建等相关技术权威部门沟通衔接机制,以提升综合损失的有效性。(3)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建议参考借鉴美国《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对赔偿责任人进行严格界定,并厘清污染设施所有者、运营者及运输者的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2]刘耀龙,陈振楼,毕春娟,等.中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8(12):116-120;144.

[3]傅晓钦,胡迪峰,翁燕波,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研究进展[J].中国环境监测,2012(1):107-109.

[4]魏科技,力,宋永会,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研究进展及体系构建[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8(6):64-70.

篇(10)

1.岳阳市环境污染现状

 

(1)水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笔者在六县(市)三区实地调查发现,水环境污染呈逐年加重的趋势。湖区比山区严重,生活区比生产区严重。一是水质劣变加重。主要表现为沟渠、池塘、内湖、内河等水体富营养化,总氮、总磷含量上升。湖区水污染严重的地方,水体发绿变黑,臭气弥漫,鱼虾绝迹,有害藻类大量繁殖,甚至达不到农用灌溉水标准。二是常年水量减少。近年来,受洞庭湖水位下降的影响,水量明显减少,水体纳污自净能力减弱,进一步加剧了水环境污染。季节性缺水成为近几年来农业生产的一大制约因素。三是农村饮水困难。由于水质劣变,农村一些地方出现饮水困难的局面。根据水务部门统计,到2012年,全市因水质原因形成的饮水安全不达标人口有106万人。据君山区广兴洲镇农民反映,当地沟渠池塘水已不能饮用,饮用井水也因锰含量和硬度过高,导致结石病易发多发。村民常年购买桶装纯净水饮用。

 

(2)土壤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耕地地力下降。根据耕地地力监测结果,岳阳市耕地土壤由于长期施用化肥,地力呈逐年下降趋势:土壤酸化严重,pH值五年来下降0.5~0.8,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地产出能力退化,重金属污染突现。在湘阴县、汨罗市、屈原管理区和岳阳县缘洞庭湖的一些地方,由于长年灌溉含镉超标湖水的积累效应,稻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导致少数稻谷镉超标。工业污染事故频发,陶瓷、农产品加工、生猪养殖等乡镇企业废水、废渣污染农田事故时有发生,导致农业减产减收,引发纠纷。市县两级农业部门每年处理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均在40件以上。农村生活环境堪忧。近年来,农村环境卫生规模逐步加大,但环境脏乱差现象依然存在,因垃圾的露天焚烧和集中填埋而造成的二次污染不可忽视。汨罗市作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县市之一,每年大概再生资源回收量为157万吨,经过循环利用,还要存放各类垃圾32万吨。收集便是变分散污染为集中污染,填埋便是变现在污染为将来污染,焚烧便是变个人污染为大家污染。

 

(3)大气污染时有发生。第一为工业污染。遍布乡镇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气、粉尘,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2007~2011年,东洞庭湖区域降水pH年均值在5.00~5.60之间,均为轻度污染。第二为生猪养殖污染。生猪养殖粪臭尿臭,气味浓烈。特别是生活区附近的猪场,对农民生活影响较大,大家反映强烈。第三为秸秆焚烧污染。一些地方还存在焚烧稻草、油菜秸秆等现象,既浪费了有机物资源,又污染了大气环境,在公路沿线,甚至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2.岳阳市目前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

 

如此严峻的形势已引起从政府到部门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各方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在农村工业污染方面。早在2007年,湘阴县、汨罗市等地就关闭了一批洞庭湖流域小造纸企业。近年来,又取缔了一批小砖窑、石灰窑、采石场、土法炼钒、淘金矿等重污染企业,有效阻止了土地矿产资源的继续被破坏。

 

在农业面源污染方面。2005年以来,岳阳市推广测土配方放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农业生产新技术,减轻了化肥、农药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推广生猪清洁养殖、沼气工程、猪—沼—稻、猪—沼—果生态种养模式,减少了粪水污染。

 

在农村生活污染方面。今年,岳阳市政府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层层分解任务和落实责任,实行明察暗访,重奖重罚。农业部门开展了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截至今年,已建设62个示范村。环保部门推行清洁家园行动,整乡整村推进。市、县两级领导领办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也造就了一大批产业,环境优良的秀美村庄数量日渐增多。

 

在农村生态环境方面。在洞庭湖、汨罗江、新墙河等流域对挖沙采石行为采取多轮整治行动。实施铁山水库等一批水源地保护政策,推进植树造林荒山绿化等工程。

 

3.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措施

 

尽管通过各方努力,岳阳市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环保基础,但是后段工作还任重道远,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1)提高认识,引起重视,形成合力。一是要提高认识。农村环保与污染治理事关民生,事关全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环境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各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环保意识,既要抓发展,更要重环保,纠正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决策思维。要把农村环保和城市环保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城乡同治”。

 

二是要落实责任。首先,要落实党政领导责任。要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农村环保方面的领导和管理职责,引入绿色GDP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县、乡两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其次,要落实农民的主体责任。要实行“门前三包、守土有责”的办法,保护和治理好自己的生产、生活环境。最后,要落实企业法定职责。对乡镇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违法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三是要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农村环保的重要性,推介好模式和做法,曝光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形成上下一心、共同保护农村环境的良好氛围。

 

(2)长远规划,强化措施,总体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远考虑,统筹兼顾,科学决策。

 

一是要统筹科学规划。要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制订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定农业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分阶段目标任务。

 

二是要落实治理措施。治理工业污染,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关停、淘汰、退转一批重污染企业,整顿、改造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发展一批绿色环保优势企业。逐步实现“三废”达标排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要大力推广田间清洁生产技术措施,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和区域,淘汰污染严重的水产品养殖方式。生活污染治理方面,要继续推进农村环境整治行动、农村清洁工程、清洁家园行动等农村环保举措。同时,加强环境治理绩效评价考核,使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采取以奖等多种形式,用好用活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同时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环保事业。多措并举,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主投资、投工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3)着眼当前,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当前,要抓住农村环境污染最突出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攻坚克难,为全面优化农村环境打好基础,赢得时间。

 

一是要尽早制订水源地保护规划,切实保护好铁山水库等水源地,逐步解决农村安全饮水问题。

 

二是要推广汨罗市的做法,各县区要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控制生猪养殖规模和总量,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逐步推进清洁养殖。

 

三是要借鉴常德市经验,禁止水产品投肥养殖,取缔大湖水面珍珠养殖。

 

篇(11)

目前,针对高职非环境专业环境生态学课程面临的是:一是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环境生态学教材有10章左右的内容,包括了从绪论到生物与环境、种群与群落、生态系统与生态平衡、生态系统类型及保护、环境污染的生态防治、受损生态系统及生态恢复、生态监测与评价及防治、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及生态安全,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其中有些内容讲得过多过细,而在课时安排上理论课和实训课课程总学时一般有60学时左右。

二是教材不少,但教材内容都主要侧重于生态学;同时内容设计主要是针对环境专业的学生,重点放在生态环境问题的的治理、监测上,如环境污染的生态对策、生态工程、生态监测与评价、生态规划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系统服务、管理及生态安全等内容偏多,占了大量的章节及篇幅。而非环境专业的生态环境通识教育侧重点在掌握环境生态知识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学生的生态观念,提高环保行为。例如,我国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及环境污染与人类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等内容相对来说涉及的很少。还有一些内容与其他课程重复。如生物与环境一章部分内容就与生物学、地理学等课程内容重复,可以只讲重点。

教学方法上。环境生态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很强的基础学科,教学实施者对教学方法的探索不多,多采用传统的填鸭式讲授教学法,即教师站在讲台上唱独角戏,学生坐在台下静听。教师的这种单向教学法把教师与学生截然分割开,教师讲得是口干舌燥,学生听得是昏昏欲睡,哪些内容是重点,哪些内容是难点,哪些内容与现实生态环境问题密不可分,学生全然不知。学生在课堂的参与度不够,主体地位没能体现。

另外,高职院校的生源一部分是职高的毕业生,另一部分是普通教育的弱势群体,这些学生各门学科的基础都相对薄弱,知识面窄,环境生态学又是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丰富的内容,有些知识内容在课堂短时间内不易理解、消化,影响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

二、构建以生态环境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体系

生态环境在日益恶化,越来越多的高职生毕业走向社会,这个群体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大,他们既是科学知识的接受者也是传递者。所以,对非环境专业的学生在环境生态学教学中要求在掌握环境生态学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要着重培养学生的生态观念及保护自然、热爱自然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感,把学习环境生态学专业知识和提高个人保护环境的责任心相结合,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提高环境生态保护行为,进而影响到周围人的生态环境观念。针对以上现状,从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生源情况等方面,提出构建以生态环境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体系。

(一)以生态环境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内容改革

作为公共环境生态通识教育课程的高职环境生态学,在教学内容上要科学规划,设计要更贴近高职环境通识教育目标,即在掌握环境生态学基本知识、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教学中要着重培养学生的生态观念及保护自然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感。

1.适当调整教材内容的章节顺序,突出环境教育的紧迫性

职业教育是为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服务的教育,也是终身教育。高职环境生态学的教学内容要恰到好处地为高职生的职业生涯与日常行为、生活习惯服务,时刻提醒他们要保育生态环境。例如,在讲“绪论”中环境生态学的研究内容时,将第12章内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提前到第二章来讲,其他章节顺序不变。目的是让学生直面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他们固有的生态观念、不良环境行为从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上进行强大冲击,意识到生态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只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类才不致最终毁灭自己,才会可持续发展。

2.整合教材内容,删繁就简,体现环境生态教育的实用性

教师应根据生态通识教育的需要来选择教学内容。生物与环境一章,虽然这些内容是必要的,但没必要讲得过多过细。因此,把与生物学、地理学、土壤学等学科重复的内容进行简化。把生态系统服务、管理及生态安全一章简化为生态系统服务并入到生态系统类型及生态保护一章。退化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生态工程概述、生态监测与生态评价、生态规划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四章内容可以不讲,如果是涉农专业,可考虑把退化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生态工程概述这两章内容压缩和精简为受损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并且少讲。这样既解决了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也体现了公共环境生态教育的实用性。

3.在现有教材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教学内容,增强学习环境生态学课程的现实意义

教师在现有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的拓展,适当增加有较强现实教育意义的内容,做到学用结合。如增加我国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脆弱生态环境与保护、环境污染与人类健康的关系及需要长期进行的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

4.转变教学观念,创新实验实训内容,强调环境教育的时效性

环境生态学实训教学应一改过去以验证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来巩固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目的,而是要让学生亲自参与环境生态问题的现场调查、实地参观等活动,通过耳闻目睹,理解环境与人类的关系,熟悉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环境对人类的反效应。例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调查环境生态问题、调查生态示范区、参观污水处理厂和自来水厂、参观垃圾处理厂等。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去发现问题,同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根源,进而得到解决环境问题的最好方法。

(二)以环境生态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方法改革

非环境专业环境生态学的教学过程:不再只满足于让学生获得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影响学生的环境行为,启发他们对生态环境的感知、思考,并最终形成他们意识形态中最深层的环境生态保护观念。为了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提倡传统的教学方法和多种常用的教学法及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合理应用。下面列出的是笔者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几种常用的课堂教学方法,并且采用以下方法教学也取得了学生们的一致好评。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以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作为教学媒介,让学生设身处地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的教学法。案例教学架起了课堂理论与现实情境的桥梁,加深记忆,提高学生理解与应用知识的能力。

如在讲“生态系统与生态平衡”时,讲解完基本理论后,立足本土实际,给学生展示两个案例,以此来教育学生发展经济要与保护生态系统、维持生态平衡同步进行,如只顾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自然会反过来无情地报复人类。

案例一:云南省从2009年开始持续5年大旱的典型案例。2009年,云南省遭遇50年一遇的严重旱情;2010年,云南遭遇百年一遇的全省性特大旱灾,干旱范围之广、时间之长、程度之深、损失之大、受灾人数之多,均为云南省历史少有;2011年,云南遭遇局部持续干旱,25县降水破历史最少记录;2012、2013年云南旱情旱情持续加重。

案例二:近年来,云南省大面积的种植人工经济林桉树林和橡胶林,当地人对桉树林的描述是“地上无杂草,天上无飞鸟”。案例展示完,引导学生从环境生态学的角度来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并结合本章内容提出3个问题:(1)面对严峻的甘旱,除了气象因素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存在?(2)根据生态理论,论述当前云南省持续5年的大旱;(3)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分析天然林与人工经济林的不同之处及两者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有何不同?要求学生思考、分析,做笔答。部分云南本省学生结合他们本地区地方政府为了大面积种植橡胶林、桉树林、杉木林而以种种名义和借口大量砍掉原始雨林和天然林的实情,一时兴起,三道作业题竟然洋洋洒洒的写了几千字交上来。可见上述两个案例结合所学知识对学生的触动有多大。

2.课堂讨论法

这种方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取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环境生态学介于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之间,也介于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在教学过程中应用讨论法可以将几种学科有效地结合,促进学生灵活地运用知识;更好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利于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批判性、灵活性,提升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锻炼学生的交际能力。讲环境污染及生态学防治一章前,提出问题环境与人类健康让学生分组讨论。讨论过程为:学生自愿组合,4~6人为一小组,小组内先进行观点交流,观点改进,观点总结,然后各个小组依次向全班同学表述本组观点,最后教师总结各小组观点。教师参与整个讨论过程,巡回指导,对犀利、典型的观点给予表扬,同时紧接着提出问题“要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用生态学的原理去防去治”,成功导入教材内容环境污染及生态学防治。

3.专题教学法

什么是专题教学?“专题”专门研究或讨论的题目。专题教学是在教学中将一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讲解、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环境生态学的要点之一,是人与环境的关系,课堂教学要把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突显出来。在讲“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章节时,可采用专题的形式授课,一个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一个专题,要求学生了解、熟悉目前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如讲到人口问题,结合本节知识点人口数量、人口质量、性别比例失调,理论联系现实生活展开授课。以我国的人口问题为专题分别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调整性别比例、摒弃重男轻女的思想三个方面进行教学,深入浅出的举例、讲解人口与生态环境、人口与资源、人口与经济发展、人口与社会环境等的关系,同时还可以结合讨论法让学生进行讨论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加深学生认识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用。

4.信息化教学法

信息化教学法,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科学地安排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以实现教学过程的最优化。

环境生态学课程具有很高的视觉要求,有些教学内容仅凭理论讲解难以让学生感受到具体的情境,更不会有身临其境的感受,而借助图片、光盘、网络将经典的纪录片、科教片片段直观地播放给学生,能更完善地理解所学知识,提高环境生态意识。

如在讲生物与环境时,播放《人与自然》《动物世界》等精彩片段,让学生细细地体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生物与自然间的关系,激发了学生热爱自然、爱护生态环境的热情,也弥补了教学内容的欠缺,使课堂教学效果达到最佳。在讲生态系统类型及生态保护时,利用校园网络给学生放送BBC电台历经多年录制的探讨人与自然、生物与环境关系的纪录片《人类星球》,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去体会几大生态系统的分布、特点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思考人类如何与其他生物共同生活,如何保护它们,并与之分享环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