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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8 16:51:2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社会保险管理条例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篇(1)

吉林省、辽宁省人民政府:

按照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同时组建辽宁省电力公司,与黑龙江、吉林省电力公司一并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子公司。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丰满发电厂、白山发电厂、丰满电力工业学校即将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吉林省。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经与国家电力公司研究,从1999年3月1日起,原参加辽宁省养老保险统筹的丰满发电厂、白山发电厂、丰满电力工业学校,改为参加吉林省养老保险统筹。现将这三个单位1997年末财政决算数字附后,对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发生数据,请你们协商后核定。望共同做好划转工作,确保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

附件(略)

篇(2)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2000年2月28日  劳社部函〔2000〕45号)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社养文〔1999〕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批复费率表

                                              单位:%

---------------------------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铁道                    |          |

--|------------|-----|-----

1  |施工                    |16      |  16.5

--|------------|-----|-----

2  |运输                    |19      |  18.5

--|------------|-----|-----

3  |中铁建                  |13      |  15

--|------------|-----|-----

4  |中铁建厂工程局及附属单位|16      |  17.5

--|------------|-----|-----

5  |铁道大厦                |17      |  18

--|------------|-----|-----

6  |其他事业单位            |          |  18.5

--|------------|-----|-----

7  |邮电                    |19      |  18

--|------------|-----|-----

8  |水利                    |19      |  19

--|------------|-----|-----

    |电力                    |          |

--|------------|-----|-----

9  |生产                    |18      |  18

--|------------|-----|-----

10|火电施工                |14.5  |  15

--|------------|-----|-----

11|水电施工                |13      |  14.5

--|------------|-----|-----

12|事业单位                |16.5  |  17

--|------------|-----|-----

13|                        |18      |  18

--|------------|-----|-----

    |交通                    |          |

--|------------|-----|-----

14|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13      |  14.5

--|------------|-----|-----

15|中外理总公司            |13      |  14.5

--|------------|-----|-----

16|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13      |  14.5

--|------------|-----|-----

17|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13      |  14.5

--|------------|-----|-----

18|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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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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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19|集团(机关)        |13      |  14.5

--|------------|-----|-----

20|招商局集团              |13      |  14.5

--|------------|-----|-----

21|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15.5  |  17

--|------------|-----|-----

22|水运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3|公路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4|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15.5  |  17

--|------------|-----|-----

25|路桥集团                |17      |  18

--|------------|-----|-----

26|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8.5  |  19

--|------------|-----|-----

27|交通印务公司            |18.5  |  19

--|------------|-----|-----

28|交通出版社              |18.5  |  19

--|------------|-----|-----

29|中远集团                |13      |  14.5

--|------------|-----|-----

    |中建                    |          |

--|------------|-----|-----

30|中建集团                |13      |  14.5

--|------------|-----|-----

31|一局、二局              |15      |  17

--|------------|-----|-----

32|石油                    |22      |  20

--|------------|-----|-----

33|民航                    |13      |  14.5

--|------------|-----|-----

34|有色                    |19      |  19

--|------------|-----|-----

    |金融                    |          |

--|------------|-----|-----

35|工行                    |17      |  17.5

篇(3)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2000年2月28日 劳社部函〔2000〕45号)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社养文〔1999〕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批复费率表

单位:%

---------------------------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铁道 | |

--|------------|-----|-----

1 |施工 |16 | 16.5

--|------------|-----|-----

2 |运输 |19 | 18.5

--|------------|-----|-----

3 |中铁建 |13 | 15

--|------------|-----|-----

4 |中铁建厂工程局及附属单位|16 | 17.5

--|------------|-----|-----

5 |铁道大厦 |17 | 18

--|------------|-----|-----

6 |其他事业单位 | | 18.5

--|------------|-----|-----

7 |邮电 |19 | 18

--|------------|-----|-----

8 |水利 |19 | 19

--|------------|-----|-----

|电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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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产 |18 | 18

--|------------|-----|-----

10|火电施工 |14.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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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电施工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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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事业单位 |16.5 | 17

--|------------|-----|-----

13| |18 | 18

--|------------|-----|-----

|交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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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13 | 14.5

--|------------|-----|-----

15|中外理总公司 |13 | 14.5

--|------------|-----|-----

16|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13 | 14.5

--|------------|-----|-----

17|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13 | 14.5

--|------------|-----|-----

18|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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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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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19|集团(机关) |13 | 14.5

--|------------|-----|-----

20|招商局集团 |13 | 14.5

--|------------|-----|-----

21|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15.5 | 17

--|------------|-----|-----

22|水运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3|公路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4|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15.5 | 17

--|------------|-----|-----

25|路桥集团 |17 | 18

--|------------|-----|-----

26|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8.5 | 19

--|------------|-----|-----

27|交通印务公司 |18.5 | 19

--|------------|-----|-----

28|交通出版社 |18.5 | 19

--|------------|-----|-----

29|中远集团 |13 | 14.5

--|------------|-----|-----

|中建 | |

--|------------|-----|-----

30|中建集团 |13 | 14.5

--|------------|-----|-----

31|一局、二局 |15 | 17

--|------------|-----|-----

32|石油 |22 | 20

--|------------|-----|-----

33|民航 |13 | 14.5

--|------------|-----|-----

34|有色 |19 | 19

--|------------|-----|-----

|金融 | |

--|------------|-----|-----

35|工行 |17 | 17.5

--|------------|-----|-----

36|建行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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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农行 |17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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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中行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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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交行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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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中保 |13 | 14.5

--|------------|-----|-----

41|煤炭 |17 | 17.5

--|------------|-----|-----

42|神华集团 |15 | 16

篇(4)

1.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为了使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的真正有效性得以发挥出来,在进行改革时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我国的实际国情针对性的开展相关保险管理工作。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由于这一国情的制约使得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论是在经济发展方面亦或是科技发展方面都落后于其他国家,这种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劳动保险的改革力度,我国劳动保险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不仅在待遇上还是其他层面上都存在一定的劣势。近些年我国劳动保险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我们在提升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制度方面应严格从实际情况出发。

2.坚持调动多层次力量的原则

在提升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时我们还应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联,最大限度的发挥各方面的力量为劳动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劳动保险问题不仅仅是企业或是个人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国家的发展进步有着天然的联系,只有国家得以繁荣昌盛,企业或者个人才能从中获得一定的福利。但存在不足的是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险几乎都是由国家和相关企业所承办的,职工自身对劳动保险内容知之甚少,这种现象会使得有些企业有机可趁从中捞取利润,因此,在进行劳动保险制度改革时应从多个角度、多层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3.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此外,在进行私营企业劳动保险制度改革时还应正确处理劳动保险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发展生产是企业得以长久发展的最为可靠的保障,只有生产有了保障,职工的劳动保险才会有质的飞跃,而且在提高劳动保险待遇时必须按照企业的实际发展现状,针对性的开展相关工作[2]。倘若不进行实地调查,盲目的扩大或者提高劳动保险待遇,则会使得劳动保险缺乏有力的保障,对企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科学有效的做好劳动保险与生产之间的联系,是增强我国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观点背道而驰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浪潮不断加大,不管是在科技方面亦或是经济层面上中国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也在不断涌起,随之而来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这种现象已经扩展到很多私营企业中,很多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制定相关劳动保险上花费巨资,而有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发展较缓慢在制定劳动保险时常常步履维艰,这种现象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很多方面存在异议,因此在实施时往往难上加难。

2.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纵观当前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险管理制度,我们发现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劳动保险管理制度上责任不明确。二是劳动保险管理制度与社会的发展不相吻合。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我国很多地方在制定劳动保险制度上都缺乏针对性,管理力度不足,在实施相关工作方面往往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三是劳动保险机构设置不科学。我国劳动保险制度虽然已有很多年的发展历程,但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定标准与具体的实施方案,在人员的设置上也不科学,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使得很多人不走正规渠道,在就业中走后门现象较为严重,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劳动保险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改进。

3.劳动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是劳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化。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规则是个人缴纳劳动保险的一部分,企业也应承担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倘若企业的职工数量较多的话则缴费基数会很大,这远远超出了某些企业所能承受的范围,所以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很大私营企业在对员工缴纳劳动保险上采取拖延政策或是直接取消社会保险等保险服务。二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日益加快,传统的法律保障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这种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某些私营企业在进行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上缺乏有力的保障,实施的难度可想而知。三是劳动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中渠道单一[3]。虽然目前正在逐步放开社保基金投资金融产业、进行实业投资和经营性事业投资的准入领域和相关规定,但基金的大部分仍集中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投资品种上,这便导致了资金运用的次优效率。

三、提升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措施

1.实行多层次的劳动保险待遇

为了使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得以有序、持久的发展,纵观各方面发展情况,也为了满足私营企业的可承受范围,在制定相关劳动保险制度时应该实行多层次的劳动保险待遇。比如对于一些家庭困难而又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劳动保险待遇上应适当增加,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强度并结合相关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劳动保险制度,在满足职工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上,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2.改革与完善劳动保险的管理制度

一是实现劳动保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化与统一化。纵观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应健全与改革现有的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实现劳动保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化与统一化。劳动保险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企业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时须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对于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使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有法可依并得以有序发展。二是促进劳动保险制度信息化与全面化。所谓劳动保险制度的全面化主要指的是在发放劳动保险金时应全面,不仅要对在职人员进行发放,而且还应对已退休人员进行适当的补助。此外还应做好劳动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为人们提供便捷的服务。在管理中还应注意劳动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实现网络化的管理模式,开发劳动保险综合服务平台,为人们提供科学的依据与沟通交流的渠道。三是促进劳动保险基金投资的多样化。纵观我国近些年劳动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运营方式单一化,基金保值渠道少等严重制约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因此为了使私营企业劳动保险制度得以健全发展只有扩大投资渠道,改进管理方法[4]。此外,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运营交由专业的团队进行投资经营,确保其持久、有效运行。

篇(5)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081-02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加快了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步伐,但是河南是个中部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经济发展水平偏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进艰难。为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措施,促进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缓解河南城乡差距,实现中原崛起的目标。

一、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政府加大引导力度和宣传力度,帮助农民逐步适应由传统养老方式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的转变。基于河南省农村的实际情况,政府要积极发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组织、引导和宣传作用。首先,在宣传形式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辐射作用,配合其他形式,例如发放宣传资料、政府工作人员上门宣讲、利用农村赶集日上街摆摊设点咨询、定期组织农民参加新农保知识培训等多种方式。总之,河南省及其下属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成省、县、乡、村4级互动的舆论宣传机制。其次,在宣传内容上,乡镇府有关服务部门可以组织农民参加免费的养老保险知识讲座方面的培训,系统介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讲解新老农保、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缴费水平的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待遇的联系,引导农民认识到自身老年的风险性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消除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误会和偏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加深对新农保的认识和政府的信赖,培养农民投保的意识和自觉性。最后,在宣传过程中,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农民的民主讨论、部分地区的试点推广、典型示范等方法,帮助群众解除各种思想疑虑,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吸引群众参加养老保险。在参保过程中,要本着先领导后群众的原则,分层次提高群众的自觉性。

二、完善组织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1] 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牵涉到中原地区千千万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部门要强化服务职能,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使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首先,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将养老保险的机构网络扩大到各个农村乡镇;统一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从根本上克服多头领导、各自为政等问题;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性质和功能,主要包括收缴保险金、核定保险金、发放养老保险金,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其次,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适应农村当地实际工作需要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逐步将保险费的征缴、基金运营和养老金的发放业务分开;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最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建设。组织现有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水平,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来。

三、创建基金筹措模式,确保经费的持续性

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一直是养老保险问题的核心环节,科学合理的基金筹措模式是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我们要积极探索适合河南省省情的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措模式,拓宽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养老保险经费的持续性。首先,加大各级财政和集体经济的补贴力度。在加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的基础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补贴能力。其次,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将土地转让承包、流转收益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例如,可以强制划拨一定比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偿”金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最后,采取其他多种形式扩充基金筹措渠道。例如个人缴费、从计划生育统筹费和社会抚养费、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和社会捐助收入、开征养老保障税等税收来扩充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

四、完善基金管理和运营方式,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农民老年生活的物质保障,是农村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基础,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是否科学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创新和完善基金运营管理方式,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首先,提升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成立省级管理机构。要改变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县一级单位管理的方式,提升基金管理层次,把基金的管理权收到省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大幅度提高基金管理的安全性能。其次,成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公司,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专门的投资和运营。一是基金投资运营公司的管理费用从公司盈利中提取,不再需要政府从中提取管理成本。二是政府要加大对投资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定期审查这些公司的营运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公司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信誉。三是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是各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的收益部分,政府根据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运营能力按比例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一旦某基金管理公司遭遇大的投资风险,使地区性养老基金的给付出现困难时,可由该准备金给予暂时的弥补[2]。最后,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它安全的前提下,要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需要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投资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方式,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加强基金的流动性,提高它的收益性。总之,在基金投资方式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寻求最佳的契合点,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加大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政策保障

河南省属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中部农业大省,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的能力不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第一,针对省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实行不同的补助政策,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要提供更多的补助,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相对富裕的地区,可以酌情减少补助。第二,在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方面,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应该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一样,所有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承担[3]。第三,政府从社会保障支出中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第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将土地转让的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收益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中。第五,在有条件的乡村,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总之,通过各种财政补贴政策,争取形成以下局面:国家支付基础养老金,拿大头、补出口,地方财政补入口。

六、加强法制建设,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法律支撑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之一是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首先,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定。尽快出台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例如《河南省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其次,河南省要依据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把政府责任分解到省属地方各级政府之中,以利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法规的顺利推行。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较为全面和完善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例如《河南省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制度。从法律的层面规范和具体明确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和明确规定政府、集体和农户在农村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和支付、经办机构、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定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总之,河南省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从而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篇(6)

当前,看病难、看病烦、看病贵是退休职工身体健康、安度好晚年的最大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改革面临的一个难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如何为他们就医、保健创造一个好的医疗服务环境,是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关注的焦点。因此必须通过构建新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市场体系,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约和激励机制,提升社会医疗服务理念,破解医疗保险难题,使退休职工看病难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一、社会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改革不力

我国是世界上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老龄化的速度和规模给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带来了新的挑战。因社会医疗保险改革措施不力,导致参保率低、覆盖面窄,没能达到应保尽保,且某些人群的参保率出现负增长。原因有三:一是救护应急措施不得力,由于退休人群呈现患病率高、病变迅速、多病共存、偶然性强、反复性大的特点,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病情救护时,没有一个预先设定的救护标准,因而带来了救护难度;二是医院设备、医疗技术、服务态度、门诊制度等因素不规范,直接影响病情救护效果;三是药品流通领域腐败成本形成了天价医疗费,进入“医保”药品的巨额申办费造成的药费上扬。这三点构成医疗低保障,退休职工看病难,诱发了医疗保险低度参保、窄面覆盖。

(二)医疗保险管理“婆婆”多

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不同行政辖区的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工作,分别由各行政辖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管理。这样多头部门管理,一方面造成管理界限混乱,部门职能混淆,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引起部门之间的管理交叉、错位、越位、互不协调、彼此制肘,难以实现医疗保险工作地方管理一体化、高效化。

(三)医疗保险待遇不公

医疗保费待遇不公导致医疗保险待遇不公。退休职工之间在保险经费缴纳和待遇给付上有着较大差别:一是保费提缴不公。退休老职工之间存在着按工资基数提缴保费比例大小的不同,存在着个人缴纳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不同,存在着个人全部缴纳与国家全部给付包干的不同。二是保费支付不公。当参保人发生疾病,产生医疗费用时,保费支付的起付线也不一样:有的病患者支付有封底线,比如有些退休老同志就诊住院保费只能在三甲、三乙、二甲以下的医院按规定标准支付,超标准自负,在其它医院住院费用一律拒付;有的病患者就诊住院保费可在甲级以上医院支付,且上不封顶。三是住院保费缴纳额度不公。有的退休老同志住院年度一次性缴费,有的定额缴费,有的限额缴费,有的分期分批缴费。四是保费报销准予制不公。医保部门在退休同志中规定了不平等的报销标准,有的多报,有的少报,有的定额限药报销,有的不限药不封底的高报销等,导致退休职工对医疗保险产生不满情绪。

(四)医疗服务失信与机构缺失

医疗保险服务要做到贴心、合理、到位,使病患者有一个舒适高雅的就医环境,应配备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让退休职工能在初级医院就医时,既心情愉快又节约费用和医疗资源。当病情发展到定点的初级医院不能医治时,即便到了定点的上等医院就诊或住院也能顺心无阻。但这种医疗服务保险体系在我国很多地区还是空白。此外,就医过程中的服务失信也困扰着患者。如医疗环境差、设备简陋,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不规范、技术水平有限,病患者不愿选择;还存在以药养医、以药奖医,开大处方按药价比例提成拿回扣等现象;或者用高端设备检查、诊断,非药品目录用药,扩大药费支出,抬高病患者住院的押金,出台烦琐的进出院手续等,严重地影响了退休老职工就诊住院。

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对策探究

(一)强化医疗保障改革力度

一是着力推动病情救护的改革创新,退休职工是一个疾病频发的群体,应推出应对和防范的救护措施,使突发的疾病得到及时治愈,复发老病得到根除,突如其来的少发病情得到重视。二是淘汰老设备,构置先进设备,提升设备治疗的精度、准度和广度,从高端上打造设备对疾病的可识别度和可控度。其次是通过长短班结合,专业化和人性化互动培训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医术水平和服务态度。再次是建立药价长期稳定的监督机制,确保药价远离畸高、久高、偏高。

(二)营造科学化的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完善和规范医疗保险,是营造科学化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关键。当前,退休职工(含离休干部)之间客观存在着保费提缴的比例不同,支付的额度不同,结算的办法不同,定点的医院不同情况。这四个“不同”除政策诱因外也与多头管理、互不协调的混乱局面相互交织,进一步增加了对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管理难度。为使医疗保险管理科学化,应按照管理布局优化规律,对医保业务细化、理顺,实行部门对口管理,使医疗保险回归本位,创新发展;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权限分配、职责化分、功能定位、资源(医院)配置,实现医疗保险工作科学统一、高效化管理。

(三)建立公正、平等医疗保险机制

解决医疗保险待遇不公要从机制入手,构建“四个一样”的医疗保险机制。我国每个公民在公共福利待遇上平等这是公理,对此我国的《宪法》也作了明确规定。由于个人能力有别,退休前的待遇不同、收入不同、提缴医疗保费比例不同等等,这是不公平中的公平。但退休后大家处在同一个平台,没有任何不同和区别,所以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同生存待遇一样应是公平的,这是平等生存待遇的体现。

(四)健全医疗机构体系与服务保障

要强化政府医保职责,规划定点医院建设合理布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定点医院领导和医疗技术人员积极性,一是应按照参保人员类别和区域特征,合理规划和布局各地方行政区域定点医院,覆盖退休人员及所有参保人员,满足他们享受医疗保险需求。二是严格医院内部管理,健全和完善医务工作管理条例,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医务人员的诊疗程序,遏制不法药商通过回扣、提成增加成本,杜绝医生开大处方、诱导病患过度治疗和消费。三是严格财务核算与管理,杜绝自立项目收费、扩大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项目收费、高收费项目等不良行为;四是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做到医疗优质高效,病人放心,社会认可。五是加强医疗技术应用与监管,用先进的医疗技术快速、准确、经济、无痛苦地诊断病情,对疾病治疗达到疗效高、痛苦小、恢复快、花费少、后遗症小的效果。六是建立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信息机制,对值班医生姓名、时间、处方、药价、手术等都纳入计算机管理,实行程序化管理考核。七是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法制建设。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和要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落实医风建设举措,消除医患之间潜在的危机,化解不良沟通演变成的医疗纠纷,密切医患之间关系。

参考文献

篇(7)

针对我国企业中的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通过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的制定,对企业、职工、社会、经济等多方面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使得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2011年国务院所重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既对相关工伤范围的认定程序进行了简化,同时也促进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这对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又进行了一次质量上的升华,使其愈加变得完善,与此同时,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份保障,而且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目前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不健全的工伤保险经办体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的是“企业保险”,加之我国相关的企业工伤保险法层次比较低,因而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体现出经办体制不健全、工作人员力量薄弱等缺点。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里,对于工伤保险中事故的认定,会有专门的技术部门对其工伤事故进行专业的鉴定,但对于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却呈现出工作人员短缺、工伤保险管理不足等现象,长此以往很容易造成工伤案件的堆积,从而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严重时还可能会引起企业职工进行“闹工伤”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性。

2. 工伤保险基金不充足。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充足,直接影响着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目前造成我国工伤保险基本不充足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工伤保险工作在我国发展比较晚,并且所覆盖的面积有限,同时,对于一些赔偿的项目与待遇还有待修订;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的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因而呈现出抗风险能力弱、调剂力度小等特点,加上我国不均衡的产业分布,导致了在一些高危行业中的费率比较高。从而造成了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不充足。

3. 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工伤保险中的差别费率是由根据企业行业的特定以及事故的发生管理来进行确定的,但在很多的地区,对于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只是简单的按照企业类型来进行确定,从而导致工伤保险中的浮动费率失效,就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经济补偿与风险的分散,并没有把工伤保险中的预防与补偿机制有效的结合起来。

4.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比较小。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乡镇企业等,往往会因多种理由而不参与工伤他们,因而导致了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基本上集在了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而且在实际具体的工作中,对于同样的工伤事件却有着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5. 不完善的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构成了工伤保险中重要的组成内容。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工伤的发生率,同时也能够降低相关的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伤风险起到了防范的作用。而工伤康复工作,是提高职工生活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是职工进行工伤治疗的一种延伸,有助于职工尽快恢复。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还是比较注重工伤赔偿,对于工伤的预防与康复还没有进行重视。

6. 老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2004年颁布的条例并没有患有职业病的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归入到工伤管理条例,而2011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把这部分人纳入到保险范围中。如何对这部分人的工伤保险以及抚恤工作进行维护,是困扰职工和执法人员的一个问题。在油田企业等开采性行业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发病以及工伤的几率很高,是一个工伤与职业病高发的行业。目前的老工伤职工的处理方式因企业而异,受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对于工伤的认知程度而定,这样会导致工伤员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工伤员工的津贴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普遍存在。

7. 不完善的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制度。企业中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为企业有工伤员工提供其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障,同时,作为企业的员工,工伤保险的待遇也成为了企业员工用来维持未来生活的重要经济基础,因此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定是否合理与完善既关系到工伤家庭的生存水平,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还比较低,相关的法律法规只对员工的基本待遇进行了规定,对于其他补充性的待遇还没有详细内容的制定,因此,如果企业的员工因工负伤时,只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工伤保险待遇,过着艰难的生活,对没有工伤的劳动者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阻碍其积极工作。

8. 工伤认定争议问题较多。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争议较多,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的工伤认定标准较为粗略。我国的工伤鉴定标准是经验罗列的方式,虽然规定了具体的情形,但是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却较难判断,没有说明具体的细节,造成工作误差;二是劳动关系不易确认。工伤保险条例针对的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然而现实中,当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后,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时,对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却无法进行准确的确认,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复杂的用工形式所造成的,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处于一种供过于求的现状,因此,在很多的企业会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工,特别是高危行业的底层人员多是从农村来城市的务工人员,一旦发生事故,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关系就无法进行工伤的认定,导致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二、不断健全与完善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1. 做好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于原来的条例,内容调整幅度较大,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得到了有效扩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等组织也要按照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工伤的认定程序也得到了优化,同时工伤保险的待遇得到了很大提高。为了防止员工在套用新版《工伤保险条例》时有各种疑问,各单位应当充分做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疑释惑工作,将条例的各个条款逐条给职工解释好,遇到具体问题处理好,防止出现法律纠纷,引起不和谐因素。

2. 做好新老制度的更新衔接工作。对于老工伤人员的保险待遇,各个单位要查缺补漏,该增加的就应该增加。稳定员工情绪,因势利导,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新老制度运行中出现疏通不畅现象。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使工伤职工生活可以得到稳定保障。必须以新修订的条例为原则,体现国家对工伤人员的爱护,彰显新条例以人为本的宗旨。同时对于新制度中增加的条款以及改变太大的调控,要着重研究,使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到位,这样才能确保每位员工自身的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制度,平衡职工的权益,最大化职工的利益。

3. 扩大工伤保险的应用范围。社会保险应该遵循“大多数原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风险就越容易进行分散,受到伤害的人员就会得到更多的保护。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即工伤保险涉及到的人员越多,工伤保险更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了解,德国、日本工伤保险的涵盖范围几乎达到了100%,在这方面,各类单位应当予以借鉴。

4. 完善工伤保险的待遇。首先应该树立补助型的待遇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规定了基本的待遇,并没有制定特别补助制度。我国可以结合自身国情,建立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助制度,使我国的待遇制度更加合理;其次,工伤保险待遇都是以货币的形式发放。而近几年都是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现象严重。虽然我国也有适当的待遇调整机制,但是太机械,太死板,只是一年调整一次。因此,对于我国企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与调整,可以有效的借鉴国外一些比较科学化的待遇机制,并与国内的国民收入相结合,从而使得企业工伤待遇实现自动化的调节,有效的促进企业员工的工伤待遇保障机制功能的实现。

篇(8)

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引导,开拓渠道,努力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今年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数量大、问题多、任务重。一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适龄劳动力人数进一步增加。二是再就业资金有存在一定缺口。为了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再就业各项指标任务,确保社会的稳定,我们准备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足额筹集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将全部出中心,转入失业。因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首先要保证再就业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计划今年要实现筹资300万的目标,以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经济补偿金等项费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同时还要确保出中心后的下岗职工按月领到生活费,从而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这部分人员的稳定。

2、加强宣传引导,转变就业观念,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具体要采取领导访谈、典型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要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自己地转变就业观念。同时,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非国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二是强化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本领。今年计划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期,培训下岗职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渐进就业局面,确保再就业率逐年增加。

三是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计划联合街道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共青团、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采取在公共场所开设就业专场、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是抓住我县项目建设大发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机,积极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进一步拓宽他们的就业领域。

3、加大力度、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再就业的有关精神,今年准备制定出台《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调动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利用政策,自我创业。同时,还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准备再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四月底出台实施。此外,为使上级制定的各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还准备联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二、以实现“两个确保”为重点、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我们准备紧紧围绕确保离退休费和失业保险金按期足额发放这个目标,努力做好五项工作: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在巩固现有参保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规范管理工作。抓宣传,重点是抓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参保对象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今年争取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参保数量上,得到进一步扩大,为今后的扩面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抓规范管理,一是要抓好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办理"接续卡"工作,为他们继续参保创造便利条件;二是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及时向地税局提供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今年,我们争取新纳入参保人数要达到1000人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率继续巩固在100%;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要到96%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要达到市局规定指标;失业保险覆盖率巩固在100%。

2、抓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发放工作,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从工作程序上,我们要坚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养老金支付的预测,每月20日前做出当月的发放计划,25日资金到位,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养老金发放的跟踪调查工作,坚决杜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万无一失。

3、认真做好征缴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继续把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当做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通过核定和稽核确定出准确的缴费基数,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可先辈的依据,防止少缴、漏缴现象的发生,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年内对参保单位的核定面要达到100%,稽核面要达到35%以上。努力争取实现全年社会保险金的征缴与支付达到大体平衡。

4、巩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结上年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我们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年内,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要争取达到1200万元,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进一步扩大医保工作的覆盖范围,年内使参保的人数达到18000人,做到应保尽保。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还要在服务管理和降低开支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努力使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今后还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改善服务,降低开支。二是要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稽核和严格外地转诊的管理。在严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坚决防止不应有的医疗费"流失"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保证治疗的目的。三是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以上伤残荣军、省以上劳模医疗费的开支管理,认真做好烈属及带病还乡伤残军人医疗费减免工作,使两项费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万元以内。

5、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和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业保险工作中,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制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做到"无障碍接收"。二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他们的生活。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愿望,有针对性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再就业竞争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上半年准备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一次跟踪调查,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等各种渠道,定期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努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努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匮乏与低层人才过剩的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开发、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有针对性实施人才战略。今年,我们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的《人才规划》,明确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目标规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开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县“人才战略”的基本规范,以保证现在人才与经济的发展大体相适应。

二是政策引导,努力培养和招拦有用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工作上,我们将坚持开发与培养为主、引进与吸纳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着“政策引导,引进急需,放眼未来”的原则,重点吸纳和引进教育、农业、工业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养人才,要着眼于各行业的未来需求,通过联合办学、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有一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现有人才,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知识,成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县实际,近期内要把培养人才,作为解决我县人才匮乏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是立足我县实际,大力开发乡土人才。作为农业大县,我县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需要大量的基层实用型农业人才。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开发乡土人才。在建立乡镇人才劳动力服务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实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努力在我县建设一个以县为龙头、乡镇为枢纽、村为触角的三级乡土人才网络体系。同时,加大对乡土人才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家村经济快速发展。

2、在解决低层次人才和社会富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

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大力开展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努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积极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招聘洽谈活动,增加市场集日,由现在的每月8日、18日两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场集日。尽可能多地为求职人员创造机会。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把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人事等业务与市场用工、求职溶为一体,使人才劳动力市场成为“一站式”服务机构,以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办事。

三是加强对外联络,广辟就业门路,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在巩固现有国内外输出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渠道,争取年增输出量达到10%以上,以缓解县内就业压力。

四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培训。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今年主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力争帮扶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干部任用条例》和《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严格按程序做好股级干部任免、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干部队伍。

2、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年内主要抓好四项培训:一是新任股级干部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二是公务员骨干培训,按上级需要完成培训任务;三是公务员英语培训,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岁以下公务员的初级培训任务,并争取98以上通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四是法律知识培训,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全面完成市下达培训任务。

3、严格政策、程序,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继续坚持两个回避的考核、评审原则,坚持量化考核与述职答辩相结合的考核、评审办法,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好各类职称的资格考试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尽快走上相应岗位。

五、加大以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加强对非法中介组织的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今年要对非法中介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对干扰市场秩序的非法中介组织,要给予行政处罚,对屡纠不改的要坚决给予取缔,确保我县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秩序。

2、继续深入开展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项检查,全年检查各类企业不少于300家。努力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按省市要求力争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县各类企业的全覆盖。主动与工商部门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4、充分发挥仲裁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调整专兼职仲裁员,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全年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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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引导,开拓渠道,努力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今年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数量大、问题多、任务重。一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适龄劳动力人数进一步增加。二是再就业资金有存在一定缺口。为了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再就业各项指标任务,确保社会的稳定,我们准备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足额筹集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将全部出中心,转入失业。因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首先要保证再就业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计划今年要实现筹资300万的目标,以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经济补偿金等项费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同时还要确保出中心后的下岗职工按月领到生活费,从而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这部分人员的稳定。

2、加强宣传引导,转变就业观念,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具体要采取领导访谈、典型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要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自己地转变就业观念。同时,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非国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二是强化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本领。今年计划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期,培训下岗职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渐进就业局面,确保再就业率逐年增加。

三是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计划联合街道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共青团、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采取在公共场所开设就业专场、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是抓住我县项目建设大发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机,积极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进一步拓宽他们的就业领域。

3、加大力度、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再就业的有关精神,今年准备制定出台《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调动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利用政策,自我创业。同时,还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准备再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四月底出台实施。此外,为使上级制定的各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还准备联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二、以实现“两个确保”为重点、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我们准备紧紧围绕确保离退休费和失业保险金按期足额发放这个目标,努力做好五项工作: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在巩固现有参保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规范管理工作。抓宣传,重点是抓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参保对象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今年争取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参保数量上,得到进一步扩大,为今后的扩面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抓规范管理,一是要抓好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办理接续卡工作,为他们继续参保创造便利条件;二是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及时向地税局提供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今年,我们争取新纳入参保人数要达到1000人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率继续巩固在100%;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要到96%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要达到市局规定指标;失业保险覆盖率巩固在100%。

2、抓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发放工作,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从工作程序上,我们要坚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养老金支付的预测,每月20日前做出当月的发放计划,25日资金到位,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养老金发放的跟踪调查工作,坚决杜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万无一失。

3、认真做好征缴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继续把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当做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通过核定和稽核确定出准确的缴费基数,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可先辈的依据,防止少缴、漏缴现象的发生,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年内对参保单位的核定面要达到100%,稽核面要达到35%以上。努力争取实现全年社会保险金的征缴与支付达到大体平衡。

4、巩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结上年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我们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年内,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要争取达到1200万元,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进一步扩大医保工作的覆盖范围,年内使参保的人数达到18000人,做到应保尽保。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还要在服务管理和降低开支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努力使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今后还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改善服务,降低开支。二是要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稽核和严格外地转诊的管理。在严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坚决防止不应有的医疗费流失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保证治疗的目的。三是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以上伤残荣军、省以上劳模医疗费的开支管理,认真做好烈属及带病还乡伤残军人医疗费减免工作,使两项费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万元以内。

5、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和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业保险工作中,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制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做到无障碍接收。二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他们的生活。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愿望,有针对性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再就业竞争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上半年准备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一次跟踪调查,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等各种渠道,定期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努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努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匮乏与低层人才过剩的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开发、引进高层次

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规划,有针对性实施人才战略。今年,我们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的《人才规划》,明确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目标规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开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县“人才战略”的基本规范,以保证现在人才与经济的发展大体相适应。

二是政策引导,努力培养和招拦有用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工作上,我们将坚持开发与培养为主、引进与吸纳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着“政策引导,引进急需,放眼未来”的原则,重点吸纳和引进教育、农业、工业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养人才,要着眼于各行业的未来需求,通过联合办学、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有一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现有人才,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知识,成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县实际,近期内要把培养人才,作为解决我县人才匮乏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是立足我县实际,大力开发乡土人才。作为农业大县,我县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需要大量的基层实用型农业人才。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开发乡土人才。在建立乡镇人才劳动力服务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实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努力在我县建设一个以县为龙头、乡镇为枢纽、村为触角的三级乡土人才网络体系。同时,加大对乡土人才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家村经济快速发展。

2、在解决低层次人才和社会富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大力开展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努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积极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招聘洽谈活动,增加市场集日,由现在的每月8日、18日两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场集日。尽可能多地为求职人员创造机会。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把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人事等业务与市场用工、求职溶为一体,使人才劳动力市场成为“一站式”服务机构,以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办事。

三是加强对外联络,广辟就业门路,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在巩固现有国内外输出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渠道,争取年增输出量达到10%以上,以缓解县内就业压力。

四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培训。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今年主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力争帮扶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干部任用条例》和《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严格按程序做好股级干部任免、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干部队伍。

2、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年内主要抓好四项培训:一是新任股级干部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二是公务员骨干培训,按上级需要完成培训任务;三是公务员英语培训,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岁以下公务员的初级培训任务,并争取98以上通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四是法律知识培训,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全面完成市下达培训任务。

3、严格政策、程序,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继续坚持两个回避的考核、评审原则,坚持量化考核与述职答辩相结合的考核、评审办法,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好各类职称的资格考试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尽快走上相应岗位。

五、加大以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加强对非法中介组织的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今年要对非法中介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对干扰市场秩序的非法中介组织,要给予行政处罚,对屡纠不改的要坚决给予取缔,确保我县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秩序。

2、继续深入开展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和推行职业资

格证书制度的专项检查,全年检查各类企业不少于300家。努力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按省市要求力争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县各类企业的全覆盖。主动与工商部门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4、充分发挥仲裁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调整专兼职仲裁员,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全年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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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区的企业通过改制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去的国有企业变成了现在的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职工身份转变为合同制职工,就业渠道和途径也从以国有企业为主转向现在的多领域就业。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需要我们在方方面面进行改革。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就是在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前面,创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进行了经验交流,个别后进单位做了表态发言,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发言,也是为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通过前面的发言,大家应该能感觉到,凡是发展快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建立了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希望今天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企业认真学习先进典型,借鉴他们的好经验,采取实实在在的措施,推动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刚才,治安同志代表区委、区政府对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做了全面安排,讲了很好的意见,我完全同意。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思想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做任何工作,首先要在思想上有明确的认识。今天我们表彰的16户示范企业,在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做得比较好,主要还是思想认识到位。那些做得不好的企业,原因也在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甚至把克扣职工工资、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发展的手段,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因此,首先要从实现加快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实践已经证明,只有建立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加快发展,否则,就会阻碍发展。其次,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来认识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如何发挥每一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是企业法人应该深思的问题。能不能做到以人为本,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主义制度能否长期坚持下去。第三,要把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和谐是个大范畴,小到家庭,大到社会团体和各类组织,包括方方面面的和谐。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二、在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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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及个人账户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人员的户籍常表,并负责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市农林、民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当优先列入安置人员名单。

(一)下列人员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2、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3、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的农业人员,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劳教人员。

7、购买小城镇户口,户口仍属原居住地派出所管辖,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计入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

1、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主要指已安排就业、撤组转户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包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在编人员。

3、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或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台账,会同市公安局实行动态管理。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由村民小组填报、村(社区)汇总张榜公布后,经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确定。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结束前,土地面积(包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地籍调查资料审核确认,并在当地村民小组内张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台账。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结束后,土地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建立的地籍资料为准。

第九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一条征地需安置人员的名单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公告公布后,按被征地村(社区)、组现有符合安置条件的实有在册农业人员统计台账,根据比例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社区)提出名单,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社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5日内上报安置人员名单。

(三)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社区)上报的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经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由村(社区)负责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重新审定。名单不能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

(五)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人员(具体划分标准见第二十一条)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当。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确定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测算保障安置资金方案,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同时由村(社区)在当地以告示的书面形式将被征地农民分离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分离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的管理范畴,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2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未利用土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第十四条未列入在册农业人口统计,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承包地的人员〔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保养待遇的人员除外〕,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在其承包地被征用时,不享有安置补助费,应根据该村民小组本项目被征地农民人均农用地面积土地补偿费8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其承包地小于该村民小组本项目征地人均农用地面积的,按其承包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的80%计算),所需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今后征用其剩余的承包地不再享有土地补偿费。

第十五条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用,应由市财政局负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区)单独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资金账户,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资金运行实行组有镇管、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在专项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的前提下,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交地通知书明确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拒绝交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第十七条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如下:

(一)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按当年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提取15000元(划拨供地的按每亩15000元直接列入征地成本)。

(三)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企业退城进区、开发区建设等有偿使用收益享受先征后返扶持政策的(包括存量和增量土地),在返还前每亩提取15000元,作为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进入个人账户;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市财政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资金,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本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人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80%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补足6000元,补足部分的资金从征地成本中列支。达到就业年龄时,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只能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第二至第四年龄段人员,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为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选择参加企保或农保的,按社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给予补贴。

(一)参加企保或农保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也可以本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满足缴费年限15年。企保补缴标准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农保补缴标准以补缴时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企保每补缴1个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60元;农保每补缴1个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30元,其余资金由个人承担。

(二)参加企保的人员在正常缴费期间,每人每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60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含前补后延年限)。参加农保的人员在正常缴费期间,每人每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30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含前补后延年限)。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补缴或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其生活补助费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统一发放,最长发放期限为2年。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统一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

第二十六条参加企保或农保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凡参加企保的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当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一次性返还个人。参加农保的人员,可选择享受农保养老待遇或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如选择享受农保待遇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同上处理。

(二)参加企保或农保的人员死亡后按企保或农保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继承。

未参加企保或农保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死亡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继承。第四年龄段的人员死亡后,一次性补助丧葬费,丧葬费统一按其死亡时月养老金标准支付6个月,丧葬费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停止发放,待有期徒刑、劳动教养期满后继续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参加企保或农保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按企保或农保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纳入本市合作医疗保险范围,享受相应的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交的费用,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账户列支。

第二十九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专项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前的劳动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凭相关证明可免费参加一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人1500元标准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测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因出国定居、上学录取或者迁居外地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须出具有关证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可一次性申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