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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存放点要求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7 17:19:2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医疗废物存放点要求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医疗废物存放点要求

篇(1)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916-02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目前我院拥有护工86人,其中女性62人,男性24人,年龄35-63岁,小学文化程度19人,占22%,初中文化程度39人,占45%,高中文化程度23人,占27%,中专文化程度5人,占6%。分别从事医院各区域的清洁卫生、医疗废物的收集与集中处理、标本的收集与传送、报告单的派发、危重病人的搬运与送检、尸体的搬运及停尸房的管理等工作。

1.2 调查方法与结果 我院感染科制定了问卷调查表,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所在工作区域、家庭背景、使用防护用具现状、清洁消毒的方法、职业暴露的频率、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等,在劳务公司开员工会议时集中发放,要求认真填写,当场收回,回收率100%。经统计学分析,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发生针刺伤的21例,占24%,发生过其他锐器损伤的有38例,占44%,接触过患者的体液等污物的86例,占100%。手套和口罩都是反复使用,习惯带口罩的只有11人,占13%。护工总体职业防护知识欠缺,安全管理意识较薄弱,危害严重。

2 分析职业暴露的危险因素

2.1 护工自身因素

2.1.1 文化水平高低的影响 从事护工职业的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医学知识完全陌生,领悟能力欠佳,对职业暴露防护知识一知半解,使职业安全防护知识不能在工作中完全得到落实。

2.1.2 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培训不到位 护工的薪水不高,劳动强度较大,在现阶段的医疗大环境下,他们还经常会成为发泄怨气的对象,得不到尊重,护工这个岗位对应聘者来说缺乏吸引力;而从事护工的人员大多社会资本较低,劳务公司也无法完全的约束他们。这种流动性造成新职员对培训不用心,而培训者也将培训流于形式。

2.1.3 职业道德缺失 现在生活水平较之以前相比有了明显的提高,随之人们的健康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有的护工对疾病是草木皆兵,觉得医院里除了自己以外其他所有能接触的人和物品都是致病的,工作时间全程戴着手套,这双手套可以刚刚接触过患者的排泄物,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或更换又去碰触其他任何可碰触的地方,那双手套上的致病菌可以传递给除了他自己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大大增加了交叉感染的几率。

2.1.4 职业防护意识淡薄 86名护工中,年龄最小的39岁,最大的63岁,其中很多人觉得“不怕脏不怕累”是传统美德,不“嫌弃”患者更是美德,工作或生活中完全没有无菌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区分,有的人脑海中有这些区域划分的大致概念,在现实中却因为培训不到位或嫌麻烦不按培训要求实施而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2.2 医疗废弃物分类不严格 按照《医疗废物目录》把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5类,临床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为感染性和损伤性废物两类,以就地分类为原则,废弃物产生者必须在所在区域内将感染性废弃物放入感染性容器中,损伤性废弃物放入利器盒中,药物性废弃物送至药剂科。

2.2.1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日益完善,老百姓对医疗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也存在很多的看病误区,非“三甲”医院不去,非专家不看,导致社区医院、“二甲”及以下级别医院空床,“三甲”医院加床严重,我院从今年三月以来,床位利用率最少的是110%,最多的是170%,医生、护士的工作非常繁忙,在忙乱中将废弃物丢错容器的可能性非常高,护工在收集废弃物时,受到各种医疗损伤的风险非常高,比如针刺伤、化疗药物伤害、感染性体液污染等等。

2.2.2 医生、护士在采集送检标本时不慎将化验申请单或容器污染而不重新更换;临床检验科工作人员工作不严谨,手套和工作台被标本污染而不及时更换和消毒,造成化验报告单被患者的体液、排泄物污染,护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这些物品时未做任何防护措施,既危害了护工的健康,又造成了致病菌的交叉感染,严重影响医院的医疗质量。

2.2.3 各医疗区域的废弃物收集容器放置点不固定以及各容器标识不清或无标识,既容易造成废弃物分类不清也不方便医务人员工作,而护工在收集废弃物时则容易造成职业暴露。护工将废弃物包装密封送到收集站之前未在包装袋外标识清楚废弃物的种类、重量,造成和转运车交接时须二次清点,增加了职业暴露的风险。

2.2.4 各医疗区域按照《医疗废物目录》已将医疗废弃物严格分了类,护工在将废弃物收集送到医院废弃物集中站的过程中却没有按规定密封分类放置,而是随意堆在垃圾收容车上,包装袋破损或不密封,造成废弃物散落混杂在一起,排泄物泄露,即将自己暴露在医疗损伤的危险之中,又增加了医源叉感染的机会,流失到社会还会引起疾病的流行。

2.2.5 劳务公司对员工的福利不重视,为了节约成本,在清洁用具和防护用具上克扣或配备不齐全,护工的口罩、手套都是长时间反复使用,特殊岗位的员工防护配置和其他护工没有什么区别。

3 防护措施

3.1 健全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 成立领导小组专班负责监督管理,由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分管院长、感染科、医务科、质控办、护理部和劳务公司第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科主任、护士长具体负责落实本科室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合理制定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和管理实施细则,从‘源头’抓起,将管理工作细化到班次和个人,奖惩分明。

3.2 强化职业防护培训 加强护工的岗前培训,特殊岗位重点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上岗;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培训并掌握预防感染标准操作规程(sop),定期学习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以及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国家法规、条例,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3.3 改善护工福利,完善设备配置,满足工作所需 护工应配有工作服、工作裤、工作鞋、工作帽以及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长袖橡胶清洁手套若干,受到污染应及时更换,劳务公司应足量提供清洁、消毒用具,收集医疗废物的护工还应专门配置防护服、防护帽及护目镜,清洗医疗器械的护工应配置防水服、防护面罩等。

3.4 各医疗区域废弃物存放点要固定,医疗性废弃物用黄色垃圾袋,生活垃圾用黑色垃圾袋,标识醒目,内容明确;垃圾袋和感染性容器必须完好无破损,当废弃物达到3/4满时,应及时密封并标示清楚废弃物种类、重量、密封时间。

3.5 专人专运,及时收集废弃物,运送要合理,贮存要得当,与科室护士交接要清楚,标识要醒目,记录要详实。

3.6 对患者及陪护人员做好宣教,明确垃圾存放点及相关标识,以便配合医务人员做好垃圾的分类收集。

4 结论

护工这个职业既是易感高风险人群又是交叉感染的传递者,尊重护工,加强护工的感染安全防护管理是有效预防院内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我院经整改一年来,护工的职业暴露次数明显减少。

参考文献

[1]曾颖,杨卫东,李江燕.加强清洁工管理 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J].西南军医,2008,10(1):116.

篇(2)

职业暴露的概念和分类

职业暴露一般指在日常工作中的操作意外,接触到感染性病原体。采供血机构的职业暴露主要是皮肤感染、血液接触、针头刺破、气溶胶、各种有毒溶液的接触等。皮肤接触包括体检人员对献血者体格检查时的皮肤接触。采供血人员和血液加工人员的血液接触,医疗废物处理人员与感染性废物的直接接触等;针头刺破主要是采血护士在采血和针头处理过程中被采血针头刺破;黏膜接触包括检验、质检人员化验血样过程的离心机气流飞溅,实验过程中试剂外溅及损伤的皮肤或黏膜与感染性物质接触等。

职业暴露的预防

加强工作人员的防护,提供主动和被动免疫,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新工作人员入站时进行健康体检,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各项体检。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1次检测抗-HIV、HBsAg、抗-HCV和TP,并对血样保存1年。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规范操作的能力。岗位的规范操作是防止与病原体接触的重要措施,比如在每次采血后的手的消毒,接触实验溶液后的消毒,采血后针头的正确处理,医疗废物的正确消毒处理等都可以减少职业暴露的机会。对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配备防护服、乳胶手套、防护眼镜等,切断病原体与操作人员接触的机会。同时对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严格要求,实验室操作人员采用有试管帽的试管离心,在离心后等待5分钟方可取出血样,最好在生物安全柜中揭开试管帽;采血人员和污物处理人员在工作后清理污物时戴厚乳胶手套。

消毒:分为环境消毒和人员消毒。有效的消毒不仅可以满足安全采供血的要求,而且对工作人员的防护起到积极作用。工作环境消毒可根据不同空间分别采用臭氧或紫外线等消毒设备进行消毒;物体表面消毒,如桌、椅、水池、水龙头、门把手、各种台面、物体表面等,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0.2%过氧乙酸擦拭,每个工作日消毒2次,不同区域的抹布分别使用;在与献血者、血液进行接触后或各种实验操作后都应采用有效的消毒方法对接触的皮肤进行消毒,在污染较重、传染性较高的部位,要设立感应式自动水龙头、干手器,手消毒使用0.3%~0.5%碘伏、75%酒精或洗必泰等消毒液消毒揉搓1~3分钟。所有的血液或血样都应视为感染性材料,在接受和发放过程中对其进行标记和包装,置于专用的密封防漏容器中,并用5000mg/L次氯酸钠浸泡消毒,最后焚烧处理。

危险物品的管理:对各环境的安全进行评估和测量。各种有毒化学、生物、放射性试剂和物质存放地点上锁,并由专人保管;设立专门低温冰箱保存阳性对照血清、质控品、阳性血清样本,设专人管理;设立污物临时存放点,上锁并由专人管理,每次污物焚烧后对存放点和运送污物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职业暴露后的处理

工作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都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并根据事故情况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①小型事故处理,任何小的损伤,包括皮肤或刺伤等都可能与传染性物质接触,必须用肥皂和水冲洗,如果可能,尽量挤出伤处的血液,使用75%乙醇或者其他消毒剂,立即进行医疗处理;②皮肤污染部位用水和肥皂冲洗并用适当的消毒剂浸泡;③怀疑皮肤有损伤或针刺时,尽可能在伤口处挤压出组织液或血液,然后用大量的水冲洗;④操作者眼球溅入液体后,立即用冲洗眼睛设施冲洗,必须迅速,避免揉搓眼睛,连续冲洗至少10分钟;⑤工作过程中感染物污染衣物后,用消毒剂消毒污染处,工作人员更换防护工作服和防护手套并同时将被污染的工作服高压灭菌消毒;⑥严重损伤和暴露,当感染性物质泼溅出来后,形成的气溶胶会造成最大危害,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易污染物质,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疏散。在被溅处用消毒剂浸泡处理,消毒剂作用一段时间后清理被污染处。

HIV、HBV、HCV等病毒职业暴露的处理:①一般处理:用肥皂液和流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黏膜。如有伤口,应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伤口冲洗后,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0.5%碘伏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黏膜,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在处理的同时抽取暴露者的血液检测相关病毒,并保留血样备用。暴露1年内定期检测病毒。②药物性处理:药物性处理应在发生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也应预防性用药。

保障职业安全的措施

建立安全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设立安全监督员,确保职业安全。要建立生物、化学、放射性安全综合操作规程和监控机制,确保将献血者、用血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建立职业暴露处理预案:详细规定职业暴露后的处理预案,包括采供血各环节及从人员安排、采用方法、物品设备准备和使用等各方面的处理措施。

篇(3)

随着医院的快速发展,医院感染越来越受到医护人员的重视,同时也被患者及家属所关注。门诊换药室是外科门诊操作的重要部门,也是容易引起医院感染的场所。因此,做好门诊换药室的感染控制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1 引起感染的因素

1.1 换药室内空气的污染 由于中央空调的使用,门窗密闭使室内空气不能流动,而空气中含有大量的致病微生物,门诊换药室人员流动相对较大,使病毒及细菌在空气中悬浮造成空气污染。同时空气又是良好的传播媒介。

1.2 换药室医疗器械的污染 由于个别医护人员的无菌观念不强,在进行操作中污染了用于患者伤口的器械。还有个别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淡漠,只重视工作完成而忽视自我保护。如:脓肿切开操作中安装、拆卸刀片不用持针器,对感染伤口不注意个人防护,不戴口罩及手套。工作中持无针罩的注射器面对他人或自己造成误伤。将用过的注射器或其他锐器扔在不耐刺的容器中,处理时造成刺伤或不按规定回收利器等。

1.3 医护人员手污染 医护人员主要是没有重视手也是污染的重要环节,故在换药前后未认真清洗或消毒手。手因直接接触患者,而处于带菌状态,若不注意洗手,手上的细菌带到医疗器械或患者身上,就可能使各种各样的病原菌在患者之间交叉传播,而造成医院交叉感染。

1.4 换药室的医疗垃圾 医疗废弃物若处理不当,将引起二次感染和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产生极大威胁[1-2]。如:患者的血液、脓液、感染伤口使用的敷料等,不按垃圾分类集中统一焚烧处理,均可造成环境的污染、医院感染的发生。

2 预防感染的对策

2.1 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对空气环境的消毒是预防和控制交叉感染的主要措施之一。室内空气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康复。要随时开窗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换药室的布局要合理,严格区别清洁区、污染区、无菌换药车、污染换药车。加强非换药人员的控制,避免人员多、说话多、咳嗽时将细菌附着在漂浮的尘埃和飞沫中,再落入伤口以及所准备的器械和敷料上。换药时只允许患者入内,陪护及其他患者均在门外等候。每天常规紫外线照射2次,1 h/次,照射后及时登记。每周用95%的乙醇纱布擦拭紫外线灯管1次,每月做空气细菌培养1次,将菌落数控制在≤500CFU/m3。每天工作完成后,用1∶200 84消毒液擦拭台面及地板,保持清洁无灰尘、无血迹,拖把专用。

2.2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 ①提高感染控制意识,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医护人员面对许许多多的无菌物品,经常是一个单独完成无菌操作。这就需要医护人员树立正确的无菌观念,具有严格的无菌操作意识和遵守无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尤其是《消毒技术规范》无菌物品及一次性用品的管理办法等,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并定期对各项工作按标准进行检查,有效地提高工作人员感染控制意识。从而自觉执行规范的技术操作,所有换药室用的无菌物品均由消毒供应室经高压灭菌处理。灭菌后进入换药室的无菌物品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使用时认真检查无菌物品的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无菌物品的灭菌期及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应重新灭菌。无菌包应保持完整、干燥。取出的包掉落在地或误放不洁之处或沾有水液均视为污染,不可做为无菌物品使用。

2.2 加强医疗锐器的管理,锐器刺伤是医疗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职业伤害,据国内某研究报道:>80%的护士1年>1次的锐器刺伤[3-4]。为减少锐器刺伤而致的职业感染,强化医护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严格执行标准预防措施,加强有关经血液传播疾病知识的学习,工作中提高对职业感染的警惕性。门诊换药室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将换药室清创中所用的手术刀片、注射器针头等锐器装入专用的利器污物盒内,盒装满后封闭盒盖,再装入黄色医疗垃圾袋内,由专职人员统一处理。

2.3 医护人员手的处理 洗手是防止病菌传播的主要措施,是控制医院感染的关键。因此,医护人员在换药室前后必须认真清洗或消毒手,防止微生物的种植与扩散。必须做到处置一个患者洗一次手。换药中双手不可触及无菌物品,戴手套不可触摸公共物品,以防造成污染而影响伤口愈合。

2.4 换药室医疗垃圾的处理 为降低医院的感染发病率,换药室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垃圾的收集、存放、处理进行严格管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包装,医疗垃圾装入黄色垃圾袋,生活垃圾装入黑色垃圾袋分别放置。将分类收集的医疗垃圾放在本科室固定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点,每天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焚烧处理。医疗废物运出后,及时对暂存点进行清洁、消毒。

综上所述,门诊换药室的感染预防,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管理,它直接影响医疗护理质量,也充分体现医院管理水平。本院有病床近1000张,为更好地加强门诊换药室的管理工作,门诊部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了质量管理小组,有科主任、护士长负责,每月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及突击检查的方法,监督实施并列入科室质控项目,使换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换药室医疗工作的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参 考 文 献

[1] 陈静,裴红生,凌汉栋,等.医疗废物管理的调查及分析.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9):1025-1026.

篇(4)

近年来,随着科技力量的不断提高,医疗信息化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数字化医疗正在不知不觉中向我们走来,国内外的医疗信息化水平正在向着微型化、多样化、智能化、一体化等方向发展。美国FDA立法加强RFID技术在药物运输、销售、防伪、追踪体系的应用;日本实施的“u-Japan战略”,把“提升医疗系统的管理水平、提供高龄化社会医疗福利问题解决方案”等作为重要内容;韩国政府提出,要建立无所不在的智能型医疗体系,让民众在医疗领域可以随时随地享有智慧服务;我国政府同样十分重视物联网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重点在医疗服务、药品及材料管理、医疗器械管理、远程诊断、健康教育等方面开展信息化试点,旨在积累经验,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效益。

本文所采用的物联网技术是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按相应的协议实现人与人,物与物,人与物的全面感知和互连的网络,其主要特征是通过RFID、传感器、GPS、红外感应器等传感设备采集物理世界的各类信息,同时应用有线接入、无线接入、卫星、2G、3G/LTE等网络进行信息的传输,并且使用高性能计算技术和智能信息处理技术对信息分析和管理,强化了对物理世界的认知能力,达到了对物体智能化的分析和控制[1-4]。

1 研究目的和意义

医疗领域是惠及面最广、所需支撑技术最丰富、产业带动性最强、服务示范性效应最大的应用领域,适合在该领域开展物联网相关应用。该项目的实施符合医院在医疗方面的自主创新计划,具备一定的科技竞争优势,同时也是对省级医疗改革战略的有力配合和支持,此外还可以带动形成新的医疗数字化产业群。医疗健康事业对于民生至关重要,数字医院是智慧医疗的基础。数字医院未来看病要往预防和保健方向努力,扩展服务到家庭健康管理、社区保健管理、医疗机构诊疗管理及公共卫生管理,使医院成为面向全程健康管理过程的中心环节。通过医疗物联网提高医院的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强医院内部的服务效率与质量管理。研发医疗物联网关键技术,开发相关产品,形成技术规范与标准,促进医疗领域的物资管理可视化、医疗信息数字化、医疗流程科学化、医疗过程规范化、医疗服务人性化。

2 研究试验方法及实施步骤

2.1搭建物联网基础硬件平台 物联网硬件平台是实现医疗“精细化”的基础。使用RFID、无线传感器、ZigBee等物联网设备和技术搭建医院物联网感知环境,即布设物联网平台的感知层。通过部署物联网硬件平台,并实施医院资源管理平台,对医院各类资源、设备的定位、追踪,实现动态实时的管理。

2.2搭建基于物联网的医院数据交换平台 物联网基础工作的第二步是实现一个完善高效的通讯网络,网络上的每个设备都按规定的协议交换数据,这个网络必须安全、实时、可靠、并具备灾难恢复的能力。这个网络类似我们人类的神经系统,负责将我们的感觉传递给大脑,并反馈大脑下达的指令。

通过物联网AP以及融合技术解决医院有线网、无线网、物联网的通讯和数据融合问题。以物联网AP和物联网AC为该平台的核心,其中物联网AP加载相关功能的无线AP和RFID阅读器,实现信息的双频四通道的发送和接收。物联网AP既可以接收RFID标签返回的信息,也可以接收支持WIFI的移动终端返回的信息,实现物联网硬件平台上的感知信息的融合。同时通过融合物联网中间件模块实现前端感知信息和后端应用系统之间的转换、封装、解析和集成,解决应用系统中硬件与软件之间的高耦合性。①该物联网数据交换平台可以从全局对物联网感知设备、网络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②由于物联网数据交换平台为感知层统一了数据访问接口,使得全局感知数据共享实现成为可能;另外,该平台对软件系统的接口进行统一规范,屏蔽感知层和网络层的差异,使得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的耦合性降低到最低。

2.3开发基于物联网的医院资源管理应用平台

2.3.1使用物联网RFID定位技术开发医院资产定位、盘点管理系统

该系统能够实时掌握医疗设备的最新位置、分布状况及流通轨迹,为设备佩戴了资产定位RFID电子标签,在对定位精度要求比较高的科室比如医院重点科室、手术室等区域的每个房间门口、静配室、治疗室、护士台、医生办公室等区域安装定位辅助设备,用来准确定位移动设备的最新精确位置。

2.3.2开发基于物联网的ICU生命体征动态监测系统 利用医疗专用的无线传感器设备以及ZigBee无线传输技术,开发相应的生命体征动态监测系统,应用在ICU等需要实时对患者数据采集分析的医疗场所,自动并实时采集患者体温、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数据,通过物联网基础架构平台上传至业务应用平台。体温监测管理系统具备完善的预警与提醒功能,解决长时间无法获取患者体温或患者体征值达到历史峰值等问题。监测管理系统支持对特殊病例患者的体征参考值进行动态设置,如:普通传染患者的体温预警区间设置,手术恢复患者的体温预警区间设置等。监测系统配有专门的监测界面支持后台管理,护理人员实时对患者的体征状态进行浏览、跟踪,对于长时间没有信号反馈的在用标签,自动给予预警及日志记录。

2.3.3利用物联网技术对医疗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 基于在线的B/S架构设计,开发对院内医疗废弃物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系统。将医疗机构内所有回收的医疗废物都以包装袋为单位加载RFID标签,该RFID标签贯穿废物在医院内从回收、运送、暂存、出库的整个过程。医院院感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医疗废物管理系统的PC终端和EDA终端应用程序功能查看每日回收的医疗废物信息,并实时监测当日在医院临时存放点中,所有未入库、已入库、在库、已出库的所有的医疗废物信息。所有医疗废物信息可以通过医疗废物包装袋上的RFID标签信息以及相应的废弃物软件应用平台追溯该医疗废物来源,包括:收集科室、交接人员、收集人员、回收批次、废物重量、运送过程有无破损等异常情况。能针对医疗废物在暂存点超过一定时限尚未出库的医疗废物自动预警提示。所有的医疗废物业务操作结束之后,系统根据每个操作人员的工作量、回收数据,自动生成各类报表,如:医疗废物工作量统计、医疗废物回收数据统计等。

3 实施效果

随着物联网技术在医院的逐步应用,临床诊断可以智能化、实时地、移动地监测患者及特需人群的健康状态,建立患者慢病管理档案;成熟的物联技术产品将数据无线传输、动态显示,方便医生、护理工作者智能分析评估治疗效果,进而对潜在的健康危险预先告警;院内资产、人员实行动态监控管理,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医院综合管理能力;消毒供应包的智能追溯管理避免院内因医疗器械感染带来的严重后果。

4 总结

物联网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一轮信息技术产业革命的核心驱动力和信息产业领域未来竞争的制高点。加快推进医院物联网产业发展,能够促进全院经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进跨越,是实现“科技强院”目标的战略手段,也是构建现代化数字医院建设的重要途径。物联网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前景和范围十分广阔,结合医院临床和管理的自身特点,在提升医院信息传送效率、加强医院资产监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医疗流程精确化和智能化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具有良好的科研和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俞磊.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智慧医院架构及服务访问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14.

[2]洪建,邵华钢,李志,等.物联网在医院垃圾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数字医学,2010,05(10):95-97.

篇(5)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篇(6)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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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推进净土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坚决完成国家、省及市关于打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有效推进净土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

按照省和市统一安排部署,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全县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以及耕地质量分类清单;强化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全县受污染耕地、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全部实现安全利用;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我县减少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土壤环境调查监测

1.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数据上报、成果集成等工作,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乡(镇)政府、平安街道办、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以下不再逐一列出)

2.优化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完善全县土壤环境监测体系,配合国家和省、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点位例行监测。按照年度监测计划,组织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2020年10月底前,监测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使用。对监测发现的土壤超标情况,进一步开展溯源排查,查明并及时阻断污染源。(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3.加强重点区域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对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污水灌溉等区域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范围、风险水平等。对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耕地,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4.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集成分析、综合运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开展高风险区域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深度调查和周边污染源溯源排查。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污染源进行溯源排查,6月30日前,建立重点污染源管控和整治清单,纳入限期治理计划,严厉打击非法排污,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传输途径,切实防止边治理边污染。根据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分析结果,按程序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提供基础信息。(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5.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快推进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全部完成划定工作,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划分结果,报请县政府审核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6.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建设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分区域、按年度、按计划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2020年6月底前关闭拆除。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关系,确需对重金属等污染威胁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划。依法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对未利用地不得污染和破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

7.严格落实耕地风险防范措施。2020年5月20日前,各乡镇组织完成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方案制定、报备。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10月底前,全县所有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三)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8.组织开展建设用地风险调查排查。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6月底前,组织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9.强化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强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关闭搬迁企业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为重点,严格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对相关企业、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和工业化信息局等)

10.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推进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汇总;已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实现“一张图”管理。(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11.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或周边土地开发的,要科学设定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对周边人群产生影响。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要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

12.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及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需要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编制修复方案。加强治理与修复施工的环境监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要求将达到治理与修复目标要求,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

13.减量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禁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2020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1%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1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积极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示范,完善废旧农膜回收网络,开展农膜使用及残留监测评价。2020年,全县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田残膜“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五)强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控

16.强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实施等量或减量替换。加大减排项目督导力度,确保项目按期实施。继续推进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列入污染源整治清单的企业,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

17.加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制度。2020年10月底前,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统一部署,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管控

18.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监管。加大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修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加快推进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运营、管理单位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档案,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19.规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

20.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核查。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加快补齐利用处置设施短板。积极推进重点监管源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加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全流程监管力度。规范和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2020年底前,全县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达到100%。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

21.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加快国家确定的我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2020年,建设完成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达到98%以上。(责任部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

(七)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22.抓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快推进庄上——连泉一带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评估验收工作,总结试点成效、经验,为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提供经济适用、可参考、可复制的实用技术模式,持续巩固庄上-连泉一带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治理成果。(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23.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评估。在市统一安排部署下,自行对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掌握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政策体系制度创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与能力建设等情况。(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工作推进落实的组织调度和监督落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责任清单,层层压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篇(8)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1农村垃圾的概述

农村垃圾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或土地利用活动产生的溶解的、难溶解或者不溶解的各种固体废弃污染物的总称。就当前农村而言,垃圾的种类问题在当前的复杂背景下,根据造成农村环境的污染来源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外部转移垃圾;二是内部产生垃圾。

所谓外部转移垃圾,指来自农村以外的污染转移产生的垃圾。主要是来自城市的垃圾,城市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成分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扫垃圾、商业垃圾、工业单位垃圾、事业单位垃圾、交通运输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垃圾。

所谓内部产生的垃圾,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不合理使用农业生产资料产生的垃圾。例如化肥的不合理应用,农药的不合理应用;二是农村农民生活产生的垃圾。是指在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主要是燃料煤渣、煤灰,厨余垃圾、碎砖烂瓦、玻璃、废旧电池、枯枝烂叶、破旧衣服,人粪尿等。还包括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垃圾。因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围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三是农业生产垃圾。这类垃圾包括饲养用于生产或是经济用途的动物,如鸡、鸭、猪、牛等对农村的污染。

2我国农村环境现状

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除了通向县城的重要村村通道路还比较干净整洁以外,村内道路、池塘、田间地头、空房屋前后甚至树上、房顶上都有大量的垃圾,农村垃圾不论是生产性垃圾,还是生活性垃圾,随着农村人民生活的丰富,垃圾成分都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生活垃圾方面,城市里最常见的“白色污染”在农村也随处可见,并且农村村民在日常生活中也会产生其他的固体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制品、废旧电池等。生产垃圾方面,除了常见的农作物秸秆、农业生产过程中废旧的地膜、农药外包装外,在一些地区还因为拥有一些村办企业或其他集体经济或个体经济户,使得该地区农村还存在大量工业生产固体废弃物以及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垃圾等。大部分村庄仍以生活垃圾为主,缺少公共设施和处理手段,垃圾污染非常严重,农村几乎成了露天垃圾场。

3农村垃圾治理服务供给严重不足

农村垃圾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治理从而导致农村环境的脏、乱、差,最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农村垃圾治理公共服务的供给严重不足,满足不了当前的需求,表现为纵向的城乡差异和纵向的乡乡差异。

3.1供给的城乡差异

3.1.1农村缺乏必要的环卫基础设施

从直观上来看,在城市里随处可见的垃圾箱、环卫公厕等基础设施,在农村地区除了个别属于乡镇政府驻地型或城郊结合型的村庄以外几乎没有,即使有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提供了这类环卫基础设施,但是由于数量少,质量差(损毁严重),平均投放点又比较远,也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而且,农村地区的环卫设施因为没有专项资金的拨款和专职人员的维护,寿命非常短。不少村民也反映说,即使他们想把垃圾投放到垃圾箱里,但是由于条件不允许,也只好就近方便丢弃。

3.1.2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充足的人员和设施配备

城市拥有完善的环卫队、城管队,保洁人员充足,垃圾治理工具先进,如配备有各类大型机扫车、洒水车、垃圾转运车等,而在农村地区,基本上都是由本村的村民担任村内的保洁员,负责村内的主要道路和公共区域的卫生,由村委会支付,或者部分乃至全部由向村民收取垃圾处理费来支付村保洁员的工资。村内卫生大部分还是主要靠人力打扫,由于人群居住密度较低,缺乏资金投入,专业保洁人员短缺,而且配备的专门治理工具相当少,加上自然条件的恶劣,根本无法与城区相应的基础设施相比,人力清扫、板车装运只能够清理了很小一部分的垃圾,污染问题仍然非常严重。

3.1.3农村环卫运作模式滞后

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等的环卫工作是政府市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种环卫基础设施和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包括环卫工人的工资,每年都有固定的财政经费用来提供和维护。在大部分城市居民居住区,垃圾主要是由小区物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向本居住区的居民收取一定的垃圾处理费用,通过聘用第三方保洁公司人员进行处理,居民只需将日常垃圾进行定点堆放即可。实践证明,这种以“谁治理,谁付费“为基本方针的做法既方便了居民又维持了环境卫生。在农村,除环卫基础设施等必要投入外,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原则上采取“户集―村收―填运”分级管理模式,及农户将垃圾定点存放(村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垃圾由村保洁员处理),然后由村统一收集,再由乡镇政府负责用拖拉机或者农用车将垃圾清运出村。从整个流程来看,与城市大致相同,但是农村垃圾治理资金一般是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来支付。因此,与城市相比,政府财力上的不足就会导致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边远农村地区很难实现垃圾治理服务的足质、足量供给。

3.2供给的乡乡差异

垃圾治理服务不仅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异,由于农村各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乡镇财力有好有差,村级负债有多有少,环保意识有强有弱,农村各地实际提供垃圾治理服务的具体运作模式大不相同,有的即使属于同一政府管辖,不同村庄也有不同的垃圾处理方式,并未形成同一的运作模式,不利于基层政府进行集中统一规划。

4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公共服务供给的对策

农村固体生活垃圾处理的公共供给体制不够、供给规模不足、供给质量不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要解决农村垃圾污染问题,就需要政府理顺供给体制、加大供给规模、提高供给质量,并选择最为合适的方式,充分利用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结合农村实际,积极开展农村垃圾处理工作,在政策上正确引导,资金上大力支持,加强“软性”公共服务,从而在整体上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

4.1理顺供给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但政府提供处理农村固体生活垃圾公共服务的体制不顺畅,直接制约了该问题的解决。要理顺供给体制,首先要有政策法规作为保障,同时要尊重群众的意见。国家和政府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到责任细化。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但在落实的时候,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就是没有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县级环保部门要实行“包干”方式,即每个人负责指导与监督一个或几个乡镇的农村环卫工作,而这个村或乡镇的环保工作直接与这个工作人员的业绩挂钩。把农村环卫工作纳入基层政府工作绩效考评中,把农村环卫工作的好坏与官员的升迁挂钩,乡(镇)政府也要有相关人员负责农村环卫工作,每个人负责几个村的环卫工作、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农村环卫工作的宣传、引导、指导、监督等工作,使农村环卫工作细致化、责任化。明确农村固体生活垃圾处理中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各个流程由谁负责,各管理层次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建立有效的管理网络。

4.2完善监督机制,重视村民的作用

保证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的形成,需要民间机构的有效监督。可以畅通举报信箱的设置、举报电话等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农村环卫工作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即是广大群众,应该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发挥自己的力量。社会团体也是利益的表达者与汇集者,应扶植民间环保组织的成立,给予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其发挥作用。在英、俄等国,民间环保组织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我们应当学习借鉴。

4.3建立多元投入机制,确保资金充足

4.3.1设立农村专项资金

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农村环境保护是其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收入水平比较低,政府应该进行适当的财政政策的倾斜,组织、协调和引导责任,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政府专项资金是农村环境治理的保障。首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农村垃圾处理费用纳入到国家财政预算的支出范畴,加大经费的投入;其次,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明确各项子项目如设立垃圾收运、垃圾处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的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资金管理,提高其运作的透明度;最后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全面的监督,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真正发挥作用,最终解决农村垃圾污染问题。

4.3.2完善多元融资机制

传统发展模式中,我国为了大力发展经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极少重视环境治理工作。虽然最近几年一直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加大对环保的投入,我国环保经费的投入占GDP的比重从2000年的1.12%增加到2010年的1.95%,“十二五”规划前三年,中央环保投入每年以2000亿元的速度增加,预计“十二五”期间全社会环保投入将超过5万亿元。但是仍然满足不了治理环境污染的需求,也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为了建立美丽乡村,解决农村生活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多元融资机制,实现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调动全社会投入到环境保护中来。

4.3.3建立垃圾收费制度

建立垃圾收费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生活垃圾污染的干预,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不仅可以减少行政监控措施和行政经费,也可以抑制有害于环境的行为。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国家化的发展,运用经济手段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应得到运用、推广,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征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即政府按照每天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来确定每户应征收的费用,对超出正常量的生活垃圾另行收费,征收的垃圾费用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这样不仅能够缓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压力,还能不断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减少肆意丢弃垃圾的行为,减少居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5小结

随着新农村的不断建设,除经济增长外,保护环境已成为其建设的一个重要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公共服务供给情况的好坏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来说至关重要,而且我国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只有清楚认识到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和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对环保经费的投入,制定相应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才能确保农村环境,才能切实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璐倩.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传播,2013.

篇(9)

1、保证道路畅通,安全施工。

(1)在施工地段一定距离设置明显的施工路段预警标志,做到时时有专人指挥从施工路段经过的车辆。

(2)施工人员必须穿着明显的施工服。

(3)注意行人安全,对堆放材料或深挖地段要通宵照明预警。

(4)专职安全员签订道路交通责任状。

2、工程项目的安全与环境管理

(1)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加强现场管理,搞好工程的保卫,防盗,搞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预防措施

A对于施工现场及周围的高压电线,变压器等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

B结构工程施工中,高空或河上作业,应绑好安全网,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防止落人落物,对架板等设计,注意起吊的安全与平稳。

C对材料和设备储存的库房或堆放点,施工人员生活区,特别注意防火安全,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具,以备急用。

D项目经理亲自抓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检查安全生产规章执行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促使人人重视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有奖,使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到实处,得到好的成绩。

(3)加强工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促使安全生产,随时清除施工场地不必要的障碍物,设备,材料及各类存储物品安全堆放井然有序,即要保持施工现场环境的整齐,以对安全生产有利。

自觉遵守有关机构对卫生及劳动保护的要求,及时清洁工地上的废物、垃圾、水泥袋、废弃的模板等,在全部工程竣工移交之前,将任何场地或地表面恢复原状,减少由于不合格环境规定而导致的罚款和经济损失,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

(4)各主要交叉道口均设置安全警告标志、标牌以提醒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

3、保证安全的主要措施

为杜绝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把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施工的顺利进展,特制订如下安全措施;

(1)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项目部设专职安全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履行保证安全的一切工作。

(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教育形式,使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使安全管理制度化,教育经常化。

(3)施工中临时结构必须向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临时结构必须进行安全设计和技术坚定,合格方可使用。

(4)架板、起重、高空作业的技术工人,上岗前要进行身体检查和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高空作业必须按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网,栓好安全绳,戴好安全帽,并按规定戴防护用品。

(5)工地修建的临时房、架设照明线路、库房,都必须符合防水、防电、防爆炸的要求,配置足够和消防设施,安全避雷设备。

4、文明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1) 现场布置

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合理进行布置,设施、设备按现场布置图规定设置堆放,并随施工不同阶段进行场地布置和调整,最大限度的减少耕地占用。

(2) 道路和场地

施工区内临时道路畅通、平坦、整洁、不乱堆放,无散落物;结构物周围应捣散水坡,四周保持清洁;场地平整不积水,无散落的杂物及散物;场地排水成系统,并畅通不堵,施工废料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3) 班组场地清理

班组必须做好操作后场地清理,随做随清,物尽其用。在施工作业中,应有防止泥浆横流,混凝土洒漏、车辆沾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4) 材料堆放

砂石分类堆放成方,砌体料成垛,堆放整齐。

(5) 周转被存放

施工钢模、机具、器材等集中堆放整齐。专用钢模及零配件、脚手扣件分类分规格,集中存放。

(6) 水泥库

袋装、散装水泥不混放,分清标号,堆放整齐,目能成数。有制度、有规定设专人管理,限额发放,杜绝材料外流浪费,所有材料分类插标挂牌,记载齐全而正确,牌物账相符,库容整洁,无“上漏下渗”。

(7) 构配件及特殊材料

混凝土构件分类、分型、分规格堆放整齐;钢材分类,分型、分规格堆放整齐。

道路主要项目施工安全方案

路基土方工程

1、清除场地

1.1清除的丛草,树木严禁放火焚烧,以防引起火灾。

1. 2砍伐树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砍伐前,应将周围有碍砍伐作业的灌木和藤条砍除,并选好安全躲避的退路。

(2)伐树范围内应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员不得逗留、接近。

(3)为使树木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在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为安全距离。

(4)在陡坡悬岩处砍伐树木,应有防止树木伐倒后顺坡溜滑和撞落石块伤人的安全措施;在山坡上严禁在同一地段的上下同时作业。

(5)截锯木料时,三叉马和树干垫撑必须稳固。

(6)大风,大雾和雨天不得进行伐树作业。

1. 3拆除建筑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气管道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拦,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拆除工序应由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作业。对有倒坍危险的结构物应于临时支撑加固。拆除某部位时要防止其他部位发生坍塌。拆除梁柱之前应先拆除其承托的全部结构物,严禁采用掏空、挖切和大面积推倒的拆除方法。

1.4 清除淤泥时,应先排除积水,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才可清淤。

2、土方工程

2.1 人工挖掘土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操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

(2)土方开挖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2.2 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3 高陡边坡处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必须绑系安全带。

(2) 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3) 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4) 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

(5) 坡面上的作业人员对松动的土,石块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2.4 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的地段,在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应分段修建支挡工程。

2.5 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塌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抱上级处理。

2.6 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得堆放在主滑区内。开挖档墙基槽也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施工中应设专人观察,严防塌方。

2.7 在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应先清理危石和设置拦截设施后在行开挖,其开挖面坡度应按设计进行,坡面上松动石块应边挖边清除。

2.8 岩溶地区施工,应认真处理岩溶水的涌出,以免导致突发性坍陷。泥沼地段施工,应有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人、机下陷。挖出的废土应堆置在合适的地方,以防汛期造成人为的泥石流。

2.9 采用人工挑,抬,运土应检查箩筐、土箕,抬杠,扁担,绳索等牢固程度。

2.10 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通过狭窄、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地段及拐弯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重车运行,前后两车间距必须大于5M,下坡时,间距不小于10M,并严禁车上乘人,车道应有专人维修,悬崖陡壁处应设防护栏。

2.11 轨道翻斗车运土时,轨道应铺设平顺,防止死弯,坡度不应大于3%,双线的净间距不得小于1M,平交道口两侧的轨道应设长度不小于20M的直线,卸车地段有10~15M的反坡,并在尽头设车挡。操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斗车及制动装置必须完好,装车前应先插好锁销,装车不得超载,偏载。

(2)车辆适宜在平道上装土,如在坡道上装土时,必须在下坡方向车轮下加楔,以防车辆滑溜。

(3)推车人员必须掌好车闸,车速不宜过快,前方有人时应鸣号示意避让;多车同行时,前后间距不小于20M。

(4)卸土时,在下方的作业人员应避开,并应防止车辆倾覆,严格在行走中卸土,卸土后应将锁销插好。

(5)数车同时卸土,应设专人指挥,两车间距不得小于2M,其间严禁站人。

2.12 电动蛙式打夯机的电源线必须完好无损,并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一人操作、一人扶持电缆进行辅助。辅助与操作人员必须紧密配合,严禁在打夯机前方隔机扔电缆和背线拖拉前进。电缆线不应扭结和缠绕,不得夯及电源线,也不得在斜坡上打夯。停用或搬运打夯机时应切断电源。

2.13 大型机械进场前,应查清所通过的道路、桥梁的净宽和承载力是否足够,否则应先于拓宽和加固。

2.14施工单位应为进厂机械提供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机械在停机棚内启动时,必须保持通风;棚内严禁烟火,机械人员必须掌握所备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15 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为1~1.5M,拉线1.5~2.5M,并视土质决定边坡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示警。

2.16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并应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指挥。驾机人员只能接受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信号。

2.17 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轮胎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2.18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作业交替进行。机上、机下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2.19 施工中遇有土体不稳、发生坍塌、水位暴涨、山洪暴发或在爆破警戒区内听到爆破信号时,应立即停工,人机撤至安全地点,当工作场地发生交通堵塞,地面出现陷车,机械运行道路发生打滑,防护设施损坏失效,或工作面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也应暂停施工,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2.20 挖掘机作业

2.20.1 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20.2 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工作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好支腿,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

2.20.3 在高陡的工作面沙锅内挖掘夹有石块的土方时,应将较大的石块和杂物除掉。如果土体挖成悬空状态而不能自然塌落时,则需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土方砸下。

2.20.4 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保养、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地面,然后进行维修。

2.20.5 严禁铲斗从运土车的驾驶室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厢。铲斗运转范围内,严禁站人。

2.21 推土机作业

2.21.1 推土机上下坡时,其坡度不得大于30度,在横坡上作业,其横坡坡度不得大于10度,下坡时,宜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档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作辅助制动。

2.21.2 在陡坡、高坎上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严禁铲刀超出边坡的边缘,送土终了应先换成倒车档后再提铲刀倒车。

2.21.3 在垂直边坡的沟槽作业,起沟槽深度,对大型推土机不得超过2M,对小型推土机不得超过1.5M,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土块。

2.21.4 推土机在摘卸推土刀片时,必须考虑下次挂装的方便。摘刀片时辅助人员应同司机密切配合,抽穿钢丝绳时应带帆布手套,严禁将眼睛挨近绳孔窥视。

2.21.5 多机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时,前后两机相距不应小于8M,左右相距应大于1.5M,两台或两台以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机刀片之间应保持2-0~30㎝间距,推土前进必须以相同速度直线行驶,后退时,应分先后,防止互相碰撞。

2.21.6 用推土机砍伐大树或清除残墙断壁时,应提高着力点,防止其上部反向倒下。

2.22 铲运机作业

2.22.1 拖式铲运机

(1) 作业前应先将运行道路刮平,其宽度应大于机身宽约2M,

(2) 行驶中严禁把铲斗和斗门提升到最高点,以免在转弯时将钢丝绳绷断,下坡时应放下铲运机斗作辅助制动,严禁空档滑行。

(3) 铲斗与机身不正时不得铲土,在开始铲土和提斗时,动作要缓慢,驾驶员离开机车时,应将变速杆放在空档,关闭发动机,将铲斗放落在地面。

(4) 在新填的土堤上作业,应离开土堤边沿1M以上,靠路堤边沿填土时,必须保持外侧低和纵向基本平顺,卸土时铲斗应放低,防止铲运机滑下;

(5) 多台铲运机作业,前后净距不得小于10M,左右净距不得小于2M,两机会车应减速慢行。

(6) 清除铲斗内积土时,必须先把铲斗牢固支起,推土板恢复常位后,人员才能进入铲斗内清除积土。

(7) 长距离拖运,必须用挂钩将铲沟挂牢,解除钢丝绳附和。

2.22.2 自行式铲车

(1) 自行式铲运机的行车道必须平整坚实,单行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5M,(或车宽的1.5倍),超,会车时,两车净距不得小于1M。

(2) 多台机械在工地纵队行驶时候,前后间距不得小于20M。

(3)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后主离合器制动不灵,机械有异声,警报器发声时,应立即停车检修。

(4) 严禁在大于15度的横坡上行驶,不应在陡坡上进行危险性作业。

2.23 平地机作业

2.23.1 在公路上行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刮刀和松土器应提起,刮刀不得伸出机侧,速度不得超过20KM/H,夜间不适宜作业。

2.23.2 刮刀的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倾斜都必须停在停机时进行。作业中刮刀升降量差不得过大。

2.23.3 遇到坚硬土质需要齿耙翻松时,应缓慢下齿。不宜使用齿耙翻松坚硬旧路面。

2.23.4 在坡道停放时,应使车头向下坡方向,并将刀片或松土器压入土中。

2.24 装载机作业

2.24.1 起步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M 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档。用高速档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严禁铲斗载人。

2.24.2 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送距离不适宜过大,铲斗满载运送时候,铲斗应保持在低位。

2.24.3 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可将铲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的推进。如推进阻力过大,可稍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2.24.4 向运输车辆上卸土时应缓慢,铲斗应处在合适的高度,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2.24.5 应经常注意机件运转声响,发现异响应立即停车排除故障,当发动机不能运转需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能自由动作。

2.25 汽车作业

2.25.1 载重汽车

(1) 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不得人货混载,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

(2) 车辆装土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当用机械装土时,汽车就位后拉紧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

(3) 在陡坡,高坡,坑边或填方边坡处卸土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地面宜有反坡,与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土,应有专人指挥。

(4) 公路上行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规定,除必要的随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2.25.2 自卸汽车

(1) 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良好,严禁在驾驶室外进行操作,翻斗内严禁站人。

(2) 当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应平稳行驶,不得猛力加速,也不得紧急制动。

(3) 卸料起斗时,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刮断。

2.26 轮式拖拉机作业

2.26.1 拖拉机和拖斗之间严禁站人。

2.26.2 作业时不得在陡坡上转弯,倒车或停车。通行道路的纵坡不得超过20度,横坡不得超过6度。

2.26.3 作业时严禁向驾驶员传递物品,驾驶室内不得超员坐人。

2.27 压路机作业

2.27.1 必须在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物和人员时才能启动。

2.27.2 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2.27.3 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时严禁脱档滑行。

2.27.4 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0M。

2.27.5 振动压路机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行走,严禁振动。

(2) 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在振动碾压。

(3) 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不得在急转弯时用快速档,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3、基层施工

3.1 消解石灰,不得在浸水的同时边投料、边翻拌,人员应远避,以防烫伤。

3.2 装卸,洒铺及翻动粉状材料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侧,轻拌轻翻减少粉尘。散装粉状材料宜使用粉料运输车运输,否则车厢上应采用蓬布遮盖,装料尽量避免在大风天气下进行。

3.3 碎石机作业

3.3.1进料要均匀,不得过大,严防金属块等混入,出料口上方应有档板。

3.3.2不得从上方向碎石机口内窥视。

3.3.3 若石料卡住进口,应用铁钩翻动,严禁用手搬动。

3.4 稳定土拌和机作业

3.4.1 应根据不同的拌和材料,选用合适的拌和齿。

3.4.2 拌和作业时,应先将转子提起离地面空转,然后再慢慢下降至拌和深度。

3.4.3 在拌和过程中,不能急转弯或原地转向,严禁使用倒档进行拌和作业。遇到底层有障碍物时,应及时提起转子,进行检查处理。

3.4.4 拌和机在行走和作业过程中,必须采用低速,保持匀速。液压油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3.4.5 停车时应拉上制动,将转子置于地面。

3.5 场拌稳定土机械作业

3.5.1 皮带运输机应尽量降低供料高度,以减轻物料冲击。在停机前必须将料卸尽。

3.5.2 拌和机仓壁振动器在作业中铁心和衔铁不得碰撞,如发生碰撞应立即调整振动体的振幅和工作间隙,仓内不出料时,严禁使用振动器。

3.5.3 拌和结束后给料斗,贮料仓中不得有存料。

3.5.4 搅拌壁及叶桨的紧固状况经常检查,如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3.6 洒水车作业

3.6.1 洒水车在公路上抽水时,不得妨碍交通。

3.6.2 在有水草和杂物的水道中抽水,吸水管端应加设过滤网罩。

3.6.3 洒水车在上下坡及弯道运行中,不得高速行驶,并避免紧急制动。

3.6.4 洒水车驾驶室外不得载人。

桥涵施工

一、一般规定

(1)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单项工程开工前,应根据规定的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桥涵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3)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按国标《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根据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类别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加设漏电保护器。

(4)桥涵施工,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布设安全网。

(5)桥涵施工受气候环境因素影响很大。因此,应注意天气预报风力级别,往往预报风力小于大桥上的实际风力,特别是平旷风口处,故高处露天作业及缆索吊装、大型构件等在起重吊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于施工的风力标准。

2、基础施工

(1) 明挖基础

A、开挖基坑时,如对邻近建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B、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小于1.0M,堆放材料及机具应不小于0.8M。

C、在水中挖基,应准备有便于出入基坑的爬梯等安全设施。

D、基坑需机械抽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抽水机及管路等要安放牢固。

E、小型桥涵施工,如不能保证车辆通行时,应事先修好便桥或便道,并在修建桥涵的公路的两端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

(2) 筑岛、围堰

A、吹砂筑岛的吸泥管道一般使用浮筒承载浮于水面,每只浮筒都有一定的距离,作业人员在浮筒沙锅内跨越行走时容易发生落水事故。因此,吸泥船吹砂筑岛时,作业区内严禁船舶进入;承载吸泥管道的浮筒上不得行人。

B、挖基工程所设置的各种围堰和基坑支撑,其结构必须坚固牢靠。基础施工中,挖土、吊运、浇注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施工中发现围堰,支撑有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加固,危及作业人员时应立即撤出。

C、基坑较深时,四周应悬挂人员上下扶梯。

D、基坑支撑拆除时,应在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拆除支撑应与基坑回填相互配合进行。有引起坑壁坍塌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浅基础木板桩围堰的拆除,可先部分抽出板桩,使四周土方逐渐坍落入基坑中,最后使用机具吊出支撑。深基础的支撑拆出,可利用已完成的基础混凝土做支撑点,用短杆支顶,逐步撤换长支撑的方法进行。

E、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或流水,应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拆除工程安全作业

(1)拆除作业之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

(2)拆除作业之前,应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气管道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设置安全护栏,并配以必要的警告标志,并设置夜晚的警示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3)拆除工序应由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

(4)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稳固可靠,并应在作业前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扣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5)操作人员操作时,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作业。

(6)操作人员所用的工具,如大锤等必须符合要求,把手拼接必须紧固,以防脱锤伤人。

(7)严密注意观察拆除过程中结构的变化。对有倒塌危险的结构物应以可靠的临时支撑加固。严防拆除某部分而引起其他部位发生坍塌。

(8)拆除梁、柱之前,应先拆除其承托的全部结构物,严禁采用掏空、挖切和大面积推倒的拆除方法。

(9)拆除作业主要是人工作业,劳动强度大,应注意劳逸结合。

(10)清除淤泥时,应有效地排除污水,并应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清淤,并有清淤废弃和排水的防污染方案与措施。

2、挖土施工

(1)人工开挖时,两个人操作间距应保持2~3M,并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操作方法。

(2)挖土时要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异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逼供内注意支撑的稳固和边坡的变化。

(3)上下坑沟应先挖好阶梯和设木梯,不应踩踏土及其支撑上下。

(4)用挖土机施工时,挖土机的作业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作业;且应至少保留0.3M厚不挖,最后由人工修挖至设计标高。

(5)在坑边堆放弃土、材料和移动施工机械,应与坑边保持一定距离;当土质良好时,要距坑边1M以外,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5M。

危险施工作业专项安全措施

支架作业安全

(1)支架所用的桩木,万能杆件应仔细检查。不得使用腐朽,霹裂,大节疤的圆木及锈蚀,扭曲严重的万能杆件和钢管等。

(2)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标准,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3)根据施工季节,支架工程应采取防冲刷或防冻涨等安全措施。

(4)支立排架要按设计要求施工,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并要与支桩联结牢固,防止不均匀沉落,失稳和变形。

(5)支立排架时,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支立排架以整排竖立为宜。排架竖立后,用临时支撑牢后再竖立第二排。两排架间的水平和剪刀撑用螺钉拧紧,形成整体。

(6)用吊机竖立排架时,应用溜绳控制排架起吊时的摆动。

(7)支立排架时,不得与便桥或脚手架相连,防止支架失稳。

起重吊装作业

(1)大型吊装工程,应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吊装作业应指派专人统一指挥,参加吊装的起重工要掌握作业的安全要求,其他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

(3)吊装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起重设备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进行试吊。

(4)各种起重机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5)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要求。

(6)地锚要牢靠,缆风绳不得绑扎在电杆或其他不稳定的物件上。对地锚状态应经常检查。

(7)作业中遇有停电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将重物落至地面,不得悬在空中。

柴油机操作规程

一、发动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机油面是否符合规定,不允许油面过高或过低,以保证机械正常运转和节约燃、润料。

2、检查燃油是否足够,油箱内有无积水。

3、水冷柴油机要检查冷却液是否足够。

4、使用蓄电池的,要检查电解液是否足够。

5、检查外部机件是否松动损坏。

二、启动和保温:

6、启动时有离合器的要将离合器分开。

7、水冷柴油机禁止不加冷却水启动。

8、有预热装置的柴油机,启动前要将预热塞打开先预热40-50秒,寒冷地区寒冷季节,应重复预热2—3次再启动。

9、不允许长时间启动电动机,每次启动不得超过10秒,第一次启动柴油机未成功应等30秒至一分钟再启动,连续三次启动不成功,应查找原因,不可再硬性启动以免损坏蓄电池电动机。

10、用汽油机启动柴油机时,要注意防止摇动起动机手柄时,手柄倒转或拉绳卡死。

11、柴油机发动后,应中低速运转,不可猛轰油门,有蜗轮增压装置的柴油机更应注意,以防因不足而损坏增压装置。

12、柴油机发动后,要检查要油压力是否在0.5-4.5Kg/cm2之间。电流表是否显示已充电。机器有无异常。

13、禁止柴油机温度在40度以下即带负荷工作,柴油机的正常工作温度保持在60-90度之间。

三、注意事项:

14、要防止柴油机飞车。如发现飞车,要采取果断措施,以防重大事故发生。

15、排气管向上的柴油机在露天停放,熄火后要注意排气管口是否盖好。

16、长期存放的柴油机,应将蓄电池拆下,专门保管。

17、柴油机必须使用符合说明书规定的燃油。

18、柴油机的燃油必须保持清洁,在加注柴油时严禁吸烟。

19、柴油机的油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如使用代用油的规格,必须符合原机所用油 的质量等级。

20、冬季气温低于零度时,应特别注意放水,以防冻裂机体,加注防冻液的,要经常检查防冻 液缺损情况。

21、必须按时清洗或更换各种滤芯,以确保燃、油,空气的清洁。在恶劣的环境工作时,其更换滤芯的时间应适当缩短。

22、在每班工作结束后,按照说明书规定,进行检查保养。

汽油机操作规程

一、发动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机油面是否符合规定,不允许油面过高或过低,以节约燃、润料,保证机械正常运转。

2、检查燃油是否足够,油箱内有无积水。

3、检查冷却水是否足够。

4、检查蓄电池电解液是否足够。

5、检查外部机件是否松动损坏。

二、启动和保温:

6、启动时,有离合器的要将离合器分开。

7、禁止不加冷却水启动。

8、用电动机启动时,每次启动时间不超过5秒,连续启动三次,汽油机仍不能启动,应查找原因,不可长时间起动起动机,以防损坏蓄电池和起动机。

9、用摇柄发动汽油机时,注意防止摇手柄倒转。

10、汽油机发动后,不要猛轰油门,要让汽油机怠速运转一段时间、水温升到40℃后再带负荷运转。汽油机的正常工作温度应保持在60-90℃之间。

三、注意事项:

11、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汽油,加油时严禁吸烟。

12、要根据说明书的规定更换油,禁止不同牌号的机油混用,如使用代用油,其代用油的规格必须符合原机所用油的质量等级。

13、冬季气温低于0℃时,要特别注意放水,以防冻裂机体。加注防冻液的,要经常检查防冻液缺损情况。

14、长期停放的汽油机,应将蓄电池拆下,妥为保管。

15、必须按时清洗或更换各种滤芯,以确保燃、油,空气的清洁。在恶劣的环境下工作时,其更换滤芯的时间应适当缩短。

16、装有转动机油粗滤器的汽油机,每日运转停止后,需将粗滤器运转2—3圈。

17、在每班工作结束后,按照说明书规定,进行检查保养。

电动机操作规程

1、在露天工作的电动机,必须有防雨罩。

2、电动机在启动前,必须检查电线连接间有无破损,接头是否松动,电机转动是否灵活。

3、如启动后发现电动机有异响或转动不起来,应立即将闸刀断开,找出故障。

4、电动机的接地线应连接可靠,绝缘电阻不小于0.5兆欧。

5、电动机应无漏电现象,温升不能过高,一般三相异步电动机,A级最大温升允许为55度,B级最大温升为65度,C级最大温升为70度,F级最大温升为105度。

6、操作高压电开关,启动高压电机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

7、电动机停放地点,必须保持干净,禁止在电机旁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8、电动机与其他机械连接,其连接处应加装防护罩。

9、严禁带电更换保险丝或保险片,禁止用一般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10、电动机停止工作,或发生停电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闸刀断开。

发电机操作规程

1、按内燃料机操作规程做好发动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发动机的油、燃油,冷却水是否足够,电瓶电源是否正常。

2、按接线图检查电机,配电房,电器各部联接是否正确无误,联接是否牢固可靠,绝缘是否正常。

3、检查发电机电刷在集电环上或换向器上的位置,电刷压紧力是否正常,引出不能相碰。

4、检查各操作部分是否灵活,联接是否可靠,接线是否紧固。

5、检查操作把手、电钮、开关位置是否正确,各仪表指针是否中“0”位置,总闸是否在切断位置。

6、停放超过半个月的发电机组,起动前还要检查绝缘电阻,通常绝缘电阻不宜低于2兆欧。

7、备用发电机组(用电设备是双电源)应增加检查另一供电电源所有接线是否切断。

8、将发电机励磁场变阻器放到最大位置。

9、启动发电机,待发动机走到正常温度后方能接上负荷带动发电机。并及时调整励磁电流,使电压达到正常值,同时观察油压、转速、供油、自保护系统、灯光、仪表是否显示正常。

10、调整发电机供油量,使发电机转速、频率达到正常值后,方可分组,合上各供电屏,建立正常供电。

11、在作业中及时注意仪表屏上电流、电压、频率是否在正常值位置,并根据电流变化,适时调整发电机供油量。

12、在运转中应经常注意有无杂音和不正常的磨擦现象,并细心观察线路接合点有无异常跳火现象,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在负荷有变化时,应适时改变磁场阻变器的电阻,以平衡电压。

14、操作人员不离开岗位,并经常检查仪表屏上各项数值变化。

15、停机应逐渐卸去负荷,分阻拉开负荷开关,并增加磁机磁场变阻器的电阻到最大值。

16、在无负荷状况下逐渐降低发动机转速至600-700RPM,待发动机工作温度下降到70度以下方准备停机。

17、清洁机组,并作下一次起动运转的准备。

18、按使用说明书进行班次保养、检查,排除故障使其处于良好状况。

汽车操作规程

一、出车前的准备:

1、检查汽车各部的完好情况,特别要仔细检查方向盘及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2、按照规定的吨位装载货物,不得超载;笨大泡松物必须放平稳,绑扎牢固;装载超长、超宽、超高物品时,必须先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挂上明显的标志,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3、在冻滑、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应携带防滑用具。

4、冬季低温冷车起动或蓄电池电力不足时应用手摇柄起动,不可勉强连续使用起动机。

5、在陡坡,冰雪、泥泞的滑道、交通情况复杂的路段,没有可靠制动条件的情况下,禁止采用拖、推、溜及倒车等方法起动发动机。

6、用钢丝绳在短距离内拖带汽车时,钢丝绳长度应在4-6米之间,连接部位要牢固可靠。长路距离拖汽车时,应用钢性拖杆或三角开拖架,其长度不超过3米。

二、行车中的要求:

7、发动后,严禁立即空车猛加油门或连续猛轰油门,应怠速运转,检查发动机的运转情况,怠速运转5-8分钟,气压上升到规定数值时,方可用低档起步。

8、起步时,先通过后视镜察看后方有无来车,再缓松离合器踏板,适当加油,徐徐起步。

9、起步后,冷却水温度未达到80度时,不得挂高速档。

10、行驶中应随时察看各仪表的指示情况,注意发动机和底盘的工作音响,如发现情况不正常,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

11、行驶中不得将肢踩在离合器踏板上,并尽量减少使用紧急制动。

12、滑行必须在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没有限速标志,操纵灵活,制动可靠,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采用。

13、汽车上坡时,如应动力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熄火,应同时使用手、脚制动,避免汽车滑而引起发动机倒转。

14、重车下坡时,要尽量少用制动,而应选择合适的档位,辅以间断制动,以控制车速。

15、严禁在山区及陡坡地带熄火滑行。

16、下坡时,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或中速换档。如必须换档,应先轻踩制动踏板,当感觉到有制动作用后,迅速蹊下离合器踏板进行换档。换档后先松离合器踏板,后松制动器踏板。

17、行车时,如发现发动机过热或缺水,应在保持发动机怠速运转的情况下增补冷却水,并缓缓注入,严禁在发动机过热时,急剧添加冷水。

18、在视线不清晰的情况下会车时,应降低车速,开放小灯,加大两车相会的横向距离,必要时应停车避让,夜间会车应在两车相距150米以外处,改用近光灯。

19、当汽车驶经泥泞、冰雪、翻浆路段时,为防止车轮单边打滑,在车辆能保持直线行驶的情况下,可使用差速锁止装置。使用差速锁止装置时不准转动方向盘。

20、无增压装置的汽车行驶在高原空气稀薄地区,要相应减载,并控制车速。

21、新车或大修出厂后的车辆,走合期内应减载20-25%,并不得拖带其他车辆。

22、变向行驶换档时,必须待汽车完全停稳后方可进行,并观察四周无障碍物方能倒车。

23、倒车时变换方向,应慢行车,快转向,正确判断,平衡操作。

三、对自卸汽车的特殊要求:

24、卸料时,应检查车上方和车旁有无电线、障碍物或行人。

25、向坑洼地带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塌陷翻车。

26、必须在车箱落下就位后方可起步,不允许在车箱停留于倾卸状态下行车,修理倾卸装置时,应用撑杆顶住车箱。

27、严禁在道上横向停置卸料,以防车箱顶起后重心偏移,造成翻车。

28、保持液压缸和油路系统完好,工作平衡,操纵自如,没有卡阻现象。

29、自卸汽车车箱内严禁乘人。

30、运输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以及其他粘性物料工作完毕后,应将车箱清洗干净。

四、停车后要求:

31、工作完毕后,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向、有秩序的将车辆停放好。

32、停车后,应将储气筒内的冷凝水及油污排放干净。

33、冬季气温低于零度时,每日工作完毕后,未加注防冻液的车辆,必须放掉冷却水,再发动1—2分钟,放水前先打开水箱盖。

34、每日工作完毕后,应严格执行保养工作。

洒水车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汽车部分按汽车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与准备。

2、了解施工现场及技术要求,取水地点和水源情况。

3、检查各连接部位有无松动,吸水软管有无断裂、漏气和堵塞。

4、吸水应选择在坚实,平坦的地方,便于洒水车安全停放。吸水高度不得超过洒水车吸程允许的范围。吸水时关闭出水口。

5、洒水车进行抽水作业而水泵中无水时,要从加水口往泵里注入适量的清水。

二、作业与行驶的要求:

6、抽水作业时,先踏下离合器,挂上取力箱齿轮档,慢慢加大油门,使发动机达到规定的传速,然后进行抽水作业,严禁猛轰油门。

7、用气操作取力箱挂档时,要在气压牌规定的范围内挂档,使齿轮全部啮合。

8、喷洒作业应按要求控制水量和车速,车辆要保持匀速行驶,不得违反喷洒要求忽快忽慢。

9、按照喷洒要求,进行前喷、侧喷或特殊喷洒,并开、关相应的阀门。

10、洒水车行驶在上、下坡和弯道时,不得高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11、作业结束时,拆装好抽水软管,关闭五通换向门进出口或进水阀门,减少油门,摘下取水箱档,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三、作业后要求:

12、洒水车作业完毕后,若短期内不用,应放掉水罐中的存水,以卸载和防锈。

13、当气温降到零度时,每日作业后应将水罐、管道系统和水泵中的积水放净,以免冻坏机件。

14、将洒水车停放在安全而不防碍交通的地方,如长期不用,应用方木或其他刚性物体进行撑顶固定。

液态沥青运输车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汽车部分按汽车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与准备。

2、检查各部位连接件是否松动,传动系统、操纵系统及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3、清除储油罐内水及杂物,关闭卸油阀门,将汽车变速箱置于空档位置。

4、分别对供油、供气管路进行充气检查,若有渗漏现象,应及时修补。

5、检查燃油箱盖是否严密。

6、检查防火器械及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和有效。

二、作业中的要求:

7、向储油罐注入沥青时,当浮标指针达到允许最大容量时,要及时停止注入,防止沥青外溢。

8、储油罐装满沥青后,应把罐盖盖好,并拧紧紧固螺栓。

9、当满载运行,遇有弯道,斜坡时要提前减速行驶。尽量避免紧急制动;油罐装载不满时,要始终保持中速行驶。

10、中途需短暂停车时,不得将车停在横坡较大的路段。

11、沥青运至目的地后应及时卸油,若沥青温度下降卸油困难,应启动沥青加热装置,其操作规程为:

(1)汽车发动机不许熄火,以保证储气筒内有足够的压力。

(2)先将加热装置的各阀门关闭。

(3)打开燃油箱进气阀门,观察压力表是否在使用压力(3-4KG/CN)范围内,若未达到,应调整安全阀。

(4)打开储油罐后壁上的烟囱盖。

(5)在螺旋管下小油盘内注入少量煤油,点燃预热螺旋管,待达到一定温度后,慢慢打开供油阀门及供气阀门,并调整阀门使喷灯火焰成为不带烟的长火苗。

(6)待储油罐温度达到

120度左右时,关闭喷灯,待喷灯熄灭后立即关闭燃油箱进气开关打开放气开关,放掉燃箱内的剩余压缩空气。

三、作业后的要求:

12、卸完沥青后,应对储油罐及管道进行清洗。

13、清洗完毕,关好所有阀门。

14、按照规定进行例保工作。

15、液态沥青运输车长期不使用时,应用方木或用其它刚性撑顶的方法预以固定。

推土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了解作业区的地势和土壤种类,测定危险点及选定最佳的操作方法。

2、如果作业区有巨块石头或大坑塘时,应预先清除或填平。

3、起动前,应将所有的控制杆置于“中间”或“固定”位置。

4、履带推土机履带松紧要适度,且左右均匀。

5、检查燃油、油和水及其系统,其量必须符合要求,其系统不得有泄漏。

6、进行保修或加油时,发动机必须关闭,推土机铲及松土器必须放下,制动锁杆要在“锁住”位置。

7、检查电器系统、操作系统及工作装置,各部分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必要时要进行调整,并检视各仪表是否正常。

8、发动机传动部分带有胶布连接的推土机,不得用其它机械推拉起动以免打坏锁轴。

二、作业与行驶的要求:

9、除驾驶室外,机上其它地方禁止乘人,行驶中任何人不得上下推土机。

10、行驶中,铲刀应离地面40-50cm。

11、严禁在运转中,斜坡上进行紧固、保养、和修理推土机。

12、上下斜坡时,先选择最合适的斜坡运行速度,在斜坡上不得改变速度,应直接向上或向下行驶,不得横向联合向或对角线行驶。下坡时,禁止空档滑行或高速行驶,下陡坡时应放下推土机铲与地面接触倒退下坡;避免在斜坡上转弯掉头。轮胎推土机不能在坡度较大的场地作业。

13、在坡地上工作时,若发动机熄火,应立即将推土机制动,用三角木等将推土机履带楔紧紧后,将离合器杆置于脱开位置,变置杆至空档位置,方能启动发动机,以防推土机溜坡。

14、在危险或视线受限制贩地方,一定要下机检视,确认难安全作业后方能继续工作,严禁推土机在倾斜的状态下爬过障碍物,爬过障碍物时不能脱开一个离合器。

15、避免突然起动,加速或停止,避免高速行驶或急转弯。

16、填沟或回填时,禁止推土机铲超出沟槽边缘,可用一铲顶一铲的推土法填土,并换好倒车档后,才能提升推土铲进行倒车,在深沟陡坡的施工现场施工时,应由专人指挥,以确保安全。

17、多台推土机同在施工现场联合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米,左右距离大于1.5米,若工程需要并铲作业时,必须用机械性能良好,机型相同的推土机,驾驶员操作熟练,雾天作业时必须打开车灯。

18、在垂直边破的沟槽作业时,对于大型推土机,沟槽深度不得超过2米。小型推土机,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5米,若超过上述规定,必须按规定放安全装置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19、清除高过机体的建筑物、树木和电杆时,应根据电杆的结构、埋入深度和土质情况,使其周围保持一定的推土安全,电压超过380伏的高压电线,其保留土堆大小应征得电业部门或电业专业人员的同意。

20、在爆破现场作业时,爆破前必须把推土机开到安全地带,进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现场有无瞎炮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将推土机开入现场。若有不安全之处,必须待处理后才能继续施工。

21、若必须在推土铲下作业,则首先应将推土铲升到所需位置,先锁好分配器,锁住安全锁,并用垫块将推土机垫牢固后方可作业。

22、履带推土机不得长距离行驶。长路距离转移时,必须用平板车装运、装运时变速杆于空档位置,并用垫木将履带楔紧,用强度足够的铁丝将机体固定,特殊需要作长距离行驶时,采取防护措施,行走装置要注意油。

23、履带推土机不准在沥青路面上行驶。必须通过时应铺设道木、草袋等以免破坏路面。通过铁路时,应在轨道两边和中间铺设道木,垂直通过,禁止转向,通过交叉口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确保安全通过。

24、倒车时,应特别注意块石或其它障碍物,防止碰坏油底壳。

三、作业后的要求:

25、推土机应停放在平坦、坚实安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冬季应选择在背风向阳的地方,将发动机朝阳,铲刀放下着地。

26、熄火前应先让发动机怠速3-5分钟,把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把制动杆、安全锁杆置于锁住位置。

27、按规定对推土机进行保养。

平地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施工技术要求,并详细检查作业区内各种桩号的所在位置。

2、检查平地机四周有无障碍物及其他危及安全的因素,并让无关人员离开作业区。

3、检查各边接位的紧固情况,应特别注意车轮轮壳,传动轴等处的连接螺栓有无松动。

4、操纵手柄,变速器操纵杆必须置于空档位置其余各手柄均置于中间位置。

5、检查转向装置和制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6、检查各仪表、灯光、喇叭等信号装置是否正常。

7、检查液压系统有无渗漏。

8、将括刀、齿耙等作业装置,置于运输状态,并检查其是否完好。

9、铰接式平地机,检查其铰接转向装置是否完好,并在行驶前,将前后轮调整在一条直线上。

10、检查轮胎的完好情况,气压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作业与行驶的要求:

11、平地机发动后,先推低速档小油门缓驶,待确认各部位一切正常后方可升档行驶。

12、行驶在平坦道路上可用高速档,行驶在条件较差的道路或坡道时宜用低速档。作业时均采用低速档。

13、平地机调头或转弯时,应用最低速度。

14、平地机在低速行驶或改变行进方向时,一般应停车换档,高速行驶可在行进中换档。

15、下坡时必须挂档,禁止空档滑行。

16、行驶时,必须将括刀及齿耙升以最高处并将刮刀斜置,刮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

17、行驶时,一般只用前轮转向,顺场地特别狭窄地方可同时须用后轮转向,但小于平地机最小转弯半径的地段,不得勉强转弯。

18、制动时要先踏下离合器板,在变矩器处于刚性闭锁状态时,不能用制动器。

19、不论作业或行驶,都应随时注意各仪表的读数是否正常。变矩器油温超过120度时,应及时停车,待油温下降后再继续运行。

20、以推土为主时,应用较小的铲土角(40度);以推铺及平整作业为主时,应用较大铲土角(60度)。

21、操纵刮刀引出杆,可以将刮力引出,对机器边较远的地方加以平整。

22、在曲折的工作线是,可以利用全轮转向,机动灵活地进行工作。

23、将刮刀斜置,用利刀前端着地即可进行挖沟作业。

24、修边坡时,应根据边坡坡度调整刮刀倾斜度。

25、用齿耙进行破碎旧路基,摊铺石子等作业,遇到较大阻力时,可以减少齿数。

三、作业后的要求:

26、应将平地机停放在平坦安全地方,不得停放在坑洼有水的地方或斜坡上。

27、停放时,应将所有作业装置落地或刚性固定。

28、停机后,如需升起作业装置进行保修作业,该装置必须被牢固固定。

29、停机后,必须将铰同的铰接转向机构锁定。

30、每天完成作业后,清除留在机身是的泥土、杂物,并进行例保工作。

装载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作业前,先做无负运转3--5分钟,检查各部是否完好,确认一切正常后,再开始装载作业。

2、机器在发动前,先将变速杆置于空档,各操纵停车位置,铲斗操纵杆置浮动位置,然后再启动发动机。

3、检查轮胎的完好情况,气压是否符合规定压力。

4、作业前,检查作业场地周围有无障碍物和危险品,并将施工场地进行平整,便于载作业和汽车出入。

二、作业与行驶的要求:

5、除驾驶室外,其它地方严禁乘人。

6、除装料时铲斗的装料角度不宜过大,以免增加装料阻力。

7、装料时应低速行进,不得采用加大油门高速将铲斗插入料堆的方式作业。

8、装料时,驱动轮如有打滑现象,应微升铲斗再装料,如某些料场打滑严重,可使用防滑链条。

9、向车上卸料时,必须将铲斗提升到不会触及车厢档板的高度,防止铲斗碰撞车厢。

10、向车上卸料时,不准将铲斗从汽车驾驶室顶上越过。

11、装载机不能在坡度较大的场地作业。

12、在作业或行驶中,经常注意各仪表读数是否正常,经常注意液力变矩器、油温情况,如油温超过正常数值时,应停机降温后再继续作业。

13、装载机一般采用中速行驶,在平坦路面上可以短时间采用高速档。上坡及在不平道路上采用低速档。

14、行驶中在不妨碍通过性能的前提下,铲斗应尽量降低高度。

15、下坡时,应采用制动减速,不可踩离合器踏板,以防切断动力发生溜车事故。

16、通过桥涵时,应注意交通标志所限定吨位及行驶速度,确认可以通过再匀速通过,在桥上应避免变速、刹车和停车。

17、涉水时,应在发动机正常有力,转向机构灵活可靠的情况下进行,并对河的水深、流速及河床情况了解后再通过,涉水深度不得超过发动机油底壳。

18、涉水后应立即停机检查,如发现因浸水造成制动失灵,则应进行速续制动,利用发热排除制动片内的水份,以尽快恢复制动。

19、操作人员离开加强位置时,必须将铲斗落地。

三、作业后的要求:

20、将机停放在平坦、安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将铲斗落地。

21、停机前,发动机总速运行3.5钟,一切忌突然停车熄火。

22、按规定对装载机进行例保。

挖掘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仔细阅读挖掘机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详细了解施工现场的任务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检查挖掘机停机处土壤的坚实情况和平稳性,轮胎式挖掘机应加支撑并保持平稳、可靠。

3、挖掘基坑、沟槽时,应检查路堑和沟槽边坡的稳定情况,以防止挖掘机坍塌。

4、严禁任何人员在挖掘机作业区内停留,挖掘机操作室内禁无关人员进入,并不准搁置防碍操作的任何物品。

5、挖掘机工作场地,应便于自卸汽车的出入;

6、检查液压系统有无泄漏。

7、轮胎式挖掘机应检查轮胎是否完好,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8、对挖掘机的发动机、传动装置、制动装置、回转装置以及仪器、仪表等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二、作业与行驶的要求:

9、发动机启动或操作开始前应发出信号。

10、装料作业时应待汽车停稳后再装料。

11、卸料时,在不碰击自卸汽车任何部位的情况下,铲斗应尽量降低,并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12、作业时,禁止任何人上下机械和传递物件,不准边工作边维修保养。

13、作业时,不要随便调节发动机、调整器及液压系统、电器系统。

14、作业时,要选择和创造合理的工作面,严禁掏洞挖掘。

15、禁止用铲斗破碎坚固物体,也不准用回转机械方式使铲斗破碎坚固物体。

16、禁止挖掘机布置在上、下两个采掘段面内同时作业,在工作面内移动时,应先平整地面并排除通道内的障碍物,如在松软地面移动时,须在行走装置下垫方木。

17、作业时,如遇较大石块或坚硬物体时,应先清除再继续作业,禁止挖掘未经爆破的五级以上岩石。

18、禁止用铲斗杆或铲斗油缸全伸出顶起挖掘机,铲斗没有离开地面时,挖掘机不能作横向行驶或回转动作。

19、禁止用挖掘机动臂拖拉位于侧面的重物,禁止用液压挖掘机工作装置突然下落冲击的方式进行挖掘。

20、禁止在电线等空架设物下作业,不准将铲斗长期停留在空中。

21、操作人员必须随时注意机械部位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及时检修。

22、正铲装置处于履带行走装置对角线位置45度时,不得在停机面上作业。

23、机械转动式挖掘机。

(1)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经常检查,不准有结节、扭绕现象。断丝超过5%或钢线绳磨损超过规定时,必须更换。

(2)作业时,禁止用手触摸滑轮和钢丝绳。

(3)对动臂顶端滑轮和钢丝绳进行检修或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动臂放落到地面或使用带钩的梯子,禁止人员在动臂上爬上爬下。

24、液压挖掘机正常工作时,油温应在50-60度之间,机械使用前,液压油温低于20度时,要进行预热运转。油温达到或超过80度时,应停机散热。

三、作业后的要求:

25、挖掘机行走时遇电线、交叉道、管道和桥梁时须有专人指挥,挖掘机与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应尽可能避免倒退行走。

26、行走时动臂应和履带平行,回转台应止住,铲斗离地面1米左右。下坡应低速行驶,禁止变速和滑行。

27、挖掘机停人位置和行走路线应与地面、沟渠、基坑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滑翻。

28、挖掘机需在斜坡上停车时,铲斗必须降落到地面,所有操纵杆置于中位,停机制动,且应在履带或轮胎后部垫置楔块。

29、工作结束后,应将机身转正,将铲斗放落到地面,并将所有操纵杆放到空档置,各部位制动器制动,关好机械门窗后,操作手方可离开。

压路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准备:

1、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各紧固部件是否完好。

2、启动发动机经试运转正常,制动,转向机构性能完好,压路机方可进行作业。

3、轮胎压路机需将轮胎气压调整到规定的作业压力范围内,全机轮胎气压应一致。

4、用增加或减少配重的方法,将压路机的作业线压力调整到规定值。

5、对松软的路基及傍山地段的初压,作业前须勘查施工现场,确认安全后,压方可驶入。

二、作业中的要求:

6、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始终注意压路机的行驶方向,并遵照施工人员规定的压实工艺进行碾压。

7、作业时,应经常注意各仪表读数,发现异常必须查原因并及时排除。严禁带病作业。

8、多台压路机联合作业时,应保持规定的队形及间隔距离,并应建立相应的联络信号。

9、必须在规定的碾压段外转向,应平稳地改变运行方向,不允许压路机在惯性滚动的状态下变换方向。

10、遵照规定的碾压速度进行碾压作业,碾压时,不得随意改变速度和方向,不得中途停机。

11、三轮压路机在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差速锁止装置,特别在转变时严禁使用。

12、压路机在坡道上行驶时禁止换档,禁止脱档滑行。

13、严禁用牵引法拖动压路机,不允许压路机牵引其它机具。

14、不允许压路机长距离自行转移。

三、作业后的要求:

15、作业后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安全、坚实的地方。

16、每班作业后,清除全机污物。沥青路面作业后,应用煤油擦洗碾压轮表面。

17、按规定进行例保作业。

振动压路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各紧固部件是否完好。

2、启动发动机经试运转正常,制动、转向机构性能完好,压路机方可进行作业。

3、轮胎、钢轮组合的振动压路机,需将轮胎气压调整到规定作业范围内,左右轮胎气压应一致。

4、用增加或减少配重的方法,将压路机的作业线压力调整到规定值。

5、对松软的路基及傍山地段的初压,作业前须勘查施工现场,确认安全后,压路机方可驶人。

二、作业中的要求:

6、只有熟悉本型号压路机的操作保养要求并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方允许驾驶本压路机。

7、上坡、下坡只允许用第一速(低速),不允许变速,也不允许脱开离合器和停熄发动机。

8、压路机在急转弯时,应降低发动机的速度。

9、在坚硬路面或地面上,不允许开振动,以避免损坏减振器和机器零件。

10、压路机在工作时,驾驶员不得放弃操作或离开压路机。

11、压路机发动后,禁止任何人靠近铰接转向节(对铰节式振压路机)和在此一区域停留,以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12、驾驶员要离开压路机时,必须停熄发动机,拉上手刹车,必要时轮前后应塞入三角木或石块等。

13、不得在压路机运行中进行加油保养,当需要在机器下进行保养时,必须先停熄发动机并加以可靠的制动,绝对不能使压路机产生移动。

14、如压路机长期搁置不用,须将振动轮机架稍微顶起,支承物应支承于支架上,但又不要使振动轮离开地面,以避免橡胶减振动块遭受长期变形和损坏。

三、作业后的要求:

15、作业后,振动压路机放在平坦、安全坚实的地方。

16、长时间存放时,需将振动轮稍微垫起。

17、每班作业后,消除全机污物。

18、按规定进行例保。

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检查各部机件是否完好,各传动部件有无松动,各部连接螺栓是否紧固可靠。

2、检查传动链条的边连接和张紧度,传动皮带的松紧度及磨损情况。输送带有无距偏现象,钢丝绳是否完好。

3、检查供料系统是否畅通,检查输送管道是否有漏水、漏气、漏油、漏沥青、漏料现象。

4、检查各点油、脂是否充足、良好。

5、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完好,电源电压是否同设备所需工作电压相符,其偏差不允许大于+5%。

6、检查热料仓斗门,搅拌器斗门位置是否正确,开关是否灵活。

7、检查粒料、沥青、水的规格,质量是否符合拌和及施工技术要求,其数量应保证连续生产需要。

8、检查沥青加热装置,并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开启沥青加热装置。

9、检查热料提升斗,搅拌器及各种称斗有无存料,若有应放空,再关好所的应关闭的料门。

10、检查粒料,沥青计量装置是否准确、可靠。

11、检查沥青供给系统及温度,确认正常后开动沥青泵,使其自动循环。

12、使用柴油或重油作为燃烧器的燃料时,柴油必须经过沉淀、过滤;重油必须符合标号要求,达到自流状态时方准使用。使用煤粉作为燃料时,其粒度、水份、灰分和挥发等均应符合规定标准。

13、温式除尘系统的水泵,喷水量应稳定且能连续工作。

14、放掉空压机储气罐内的积水,压缩气压不得低于6Kg/cm2。

15、当沥青混合料卸料斗深入地下底坑时,应设置专用的潜水泵和排水管,防止坑内积水淹没电气元件。

二、作业中的要求:

16、巡视人员检查完毕后,机长鸣警铃,工作人员就位。

17、进行烘干滚筒的空载运行,运行正常后,进行点火试验,若点火失效,应充分通风后再点火,正常后实行温度自动控制,并顺序起动各工作装置。

18、烘干筒筒温度达110度时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待各工作装置运行参数稳定后再使用自动控制系统。

19、作业中应经常查看温控系统,检查粒料,沥青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对成品料要经常抽验并及时应在料斗内喷入雾状洗净油,以免沥青粘附在斗壁上。

20、对于没有成品料仓的拌和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运料汽车的载重吨位,满载后及时鸣警,指示车辆离去。

21、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巡视工作,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排除,因意外停电应使用备用电源,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三、对连续式拌和设备的特殊要求:

22、当燃烧器熄火时应立即停止喷射沥青,防止沥青在滚筒内堆积。为防止沥青老化,烘干拌和筒内温度不可超过180度。

23、当烘干拌和筒内沥青或混合料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燃烧器,停止供给沥青,关闭鼓风机、排风机,将含水量高的细骨料投入烘于拌和筒内方卜灭火焰,同时在外部卸料口用于粉或泡沫灭火,当烘于拌和筒内的材料温度低于度后,将废料排出。

四、作业后的要求:

24、停止供料,逐渐关闭燃烧器)用热料在烘干拌和滚筒或搅拌机内洗刷二、三次,将残余沥青洗净,排出。

25、倒转沥青泵抽回剩余沥青。

26、当滚简温度降至40--50度时,按起动的反顺序关机,关机后,清除皮带机上的残余粒料,清洗沥青管道,清除各供料斗中积料及除尘装置内外积物。

27、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例保。

稳定土拌和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内燃机部分按通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详细了解施工路线的拌和深度、宽度、添加剂量以及其他有关施工技术要求。

3、轮胎式拌和机应检查是否完好、气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检查拌和机的连接部位有无松动情况。

5、根据不同的拌和材料,先装合适的拌和齿,更换拌和齿时应将转子升到一定的高度,并用方木垫实,转子插上保险销后方可进行作业。

6、启动发动机,使转子空转进行动态观察。

二、作业的要求:

7、拌和作业时先将转子提起,离开地机空转,再慢慢下降至拌和深度后进行拌和作业。

8、在拌和过程中,不能急转弯或原地转向,遇到底部有障碍物时,应及时提出转子,并进行检查和处理。

9、严禁使用倒档进行拌和作业。

10、稳定土拌和机在行走和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匀速,作业速度应采用低速。

11、机上各种安全阀不得随意调节,如损坏失灵,则应进行更换。

12、作业时注意液压油的温升,不得高于本规定的正常数值。

13、稳定土拌和机进行拌和作业时,操作人员戴上防尘、防噪声面具进行作业。

14、作业时要随时检查掌握拌和深度是否达到规定深度,拌和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15、作业中,操作人员要经常观察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机械有无异响,发现故障,应及时停机检查。

三、作业后的要求:

16、稳定土拌和机停驾后,要放在平坦、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将拌和机转子置于地面上,位上驻车制动。

17、按保修规程的规定,进行例保作业。

水泥混凝土混合料拌和设备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检查电源电压是否同设备所需工作电压相配,其最大允许偏差为+5%。

2、检查各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应予紧固。

3、检查拌和机有无异响,旋转方向是否正确,出料门的关闭和开启是否严密到位。

4、检查空气压缩机有无异响,有无漏气现象。压缩空气的压力保持在5--7Kg/cm2的范围内时方能使用起动设备。

5、检查送料器的驱动装置,在轨道运行和进入称量台时是否自如。检查钢丝绳的张紧度是否适度。

6、检查水压力,水的清洁度和流量是否合乎标准。

7、检查称量装置是否完好准确。

8、将设备上所有仪表的指针调到“0”位。

9、为确保振动器的冷却,必须及时清除振动器表面聚积的尘上,并检查其电缆有无损伤。

10、经检修或停机时间较长的设备,在重新投入使用时,必须先经模似生产程序手动空运转试车,确认正常后,方可自动循环生产。

11、根据生产要求,确定调整设备工作装置的运行参数。

二、作业中的要求:

12、配料过程中,应注意各电子称指针是否在给定称量位置停止,如出现不正确的情况应进行调整。

13、操作室内要保持清洁。采用电子计算机器作的控制室,不得打开门窗进行通风。

14、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人拌和设备的工作场地,更不得进入操作室。

15、严防将大块石料或其它异物装入骨料仓。

16、使用袋装水泥时,严禁将线头和衬纸带进水泥输送器。

17、如遇送料器被异物卡往,钢丝绳松落时,必须用人工缠绕,严禁使用电动机。

18、有紧急停车装置的拌和设备,在设备和人员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启用紧急停车装置。

19、设备在运行中发现突然停车情况时,应断开电源,在没有查明故障原因前,不得再次启动。

20、拌和机应尽量避免带负荷停机和启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负荷启动时,启动时间应在三秒钟内。严禁强行启动。

21、清除称量台附件的障碍物时必须将送料器提升到适当高度,并插上安全销。

22、在搅拌混合料过程中,严禁打开拌和机的机盖。

23、在搅拌过程中,若突然停电,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混合料在机内凝结。

24、需要延长搅拌时间,而导致送料器往返一次小于搅拌时间时要及时调整时间继电器,使喂料时间与搅拌时间同步。

25、在运行中,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电气元件和线路各部是否正常,发现异响,异味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26、排除故障或处理事故时应切断电源,严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检修。

三、作业后的要求:

27、每日工作完毕后,要切断电源,锁闭电源开关,对设备清洗和例保,清洗时要注意勿使水接触电气设备。

28、清洗工作完毕后,必须将拌和机卸料门处于打开状态。

29、离岗下班前,应关闭好操纵室的门窗。

稳定土厂拌设备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 电动机部分,按通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检查各连接部位是否连接可靠,螺栓有无松动,阀门是否灵活。

3. 检查各点的是否加足。

4. 检查粒料、石灰及水泥的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数量能否满足生产的需要,配套生产设备是否到位。

5. 检查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规定,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6. 检查电气设备控制仪表有无损坏,接头有无松动。

7. 检查供水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水源是否充足。

8. 检查皮带上,拌和鼓中有无石料或其他杂物。

二、作业中的要求:

9. 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规定,按规定顺序启动,先空载检查。

1) 各输送带工作是否正常,有无跑偏,卡滞现象。

2) 拌和鼓和叶片有无卡滞和其他异响。

3) 仓壁搅动器应正常搅动,无异响。

4) 电动滚筒、托辊、清扫器应工作正常,无转动不灵,轴窜动量大等现象,必要时应进行调整和更换。

5) 供水泵应工作正常,阀门应开关灵活,各接头无漏水现象。

6) 水表应计量准确,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7) 调速电机调整速应灵活,无其他异响。

8) 有螺旋输送器装置的稳定土厂拌机,应检查螺旋输送器、配料器工作是否正常,有无其他异响。

9) 有破拱装置的稳定土厂拌机,应检查破拱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10、工作中应有专人巡视各给料机、搅拌机,输送皮带工作是否正常,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控制台,以便停机检查调整。

11、工作中,对混合料的配合比、含水量、石灰或水泥供给量、水供给情况,要有专人检查,每2小时取样分析一次,如变化超过规定允许范围,应及时检查调整。

12、严禁使用不合格骨料,以免影响混合料质量和造成拌和叶片损坏。

13、必须在物料卸净后,输料机方可停车。

14、应经常检查减速器、电动滚筒的曲面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更换转动不灵或轴向窜动量大于2mm的托辊。

三、作业后的要求:

15、严格按照说明书中规定的顺序停机。

16、检查搅拌器叶片及衬板磨损情况,必须及时更换,螺栓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

17、检查输送带表面,如有剥落现象,应及时更换。

18、设备长期停用时,给料斗、储料仓中不允许有存料,并应用水清洗干净搅拌器、储料仓及各料斗。

19、按保修规程的规定,进行例保作业。

20、操作人员下班时,应关闭操作室门窗,锁好操作室门。

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

一、新的或大中修理后的空压机,必须经试运转,确认性能可靠后,方可工作.

二、固定式空压机必须安装稳定,基础要符合设计要求。

三、接好输气管道,并通知施工人员后,方能打开送气阀送气。

四、禁止在出气口处工作,更不能在贮气缸附近进行焊接或加热、撞击欣碎加工等工作。

五、皮带传动的空压机,在皮带周围要设有防护罩护栏。

六、经常保持各部位良好,各轴承最高温升不得超过60℃。

七、在运转时,应经常检视运转情况以及有无异常。

八、清洁、保养压缩机的滤清器、管道和零件时,不能用汽油清洗,以免爆炸。

九、对贮气罐的注意事项:

1、每班工作后须打开放水阀门,放出缸内水份油质等物。每月至少将缸内油质等物清除一次。

2、放置贮气缸的地方,应注意通风良好、易于散热。

3、气缸不应置于日光下曝晒,以免因温度过高而发生爆炸。

4、气缸、输气管道,每年须作一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是工作压力的1.5倍。气压表和安全阀,每年须作一次校验。

5、气缸外部应经常保持清洁。

十、空压机用电动机作动力时,除按电动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不应注意下列事项:

1、所有导电部分须有防护装置。

2、附近不能堆放挥发性油料等易燃物。

十一、空压机用内燃机作动力时,除按内燃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检查。

1、压力表(气压、油压)温度表、电流表指示值超过规定数值或指示不正常时。

2、发生漏水、漏气、漏电、漏油或冷却水突然中断时。

3、当气压安全阀不停地工作时。

4、机器有不正常的声响时。

5、电动机滑环或电刷发生较大火花或有声响时。

十三、必须使用规定的牌号机油作气缸油,油质要符合标准。

十四、停工后,应将贮气缸中的空气放掉。

十五、用汽车拖运移动式空压机时,应按该机铭牌规定速度行驶,一般速度应在刀公里州、时以内,转弯时须慢速。

搅拌机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等应性能良好,离合器内不得有异物。

二、进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工作完毕后半斗用索链固定。

三、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进滚内。

四、现场维修时,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进入滚筒时,外面应有人监护。

五、非操作人员,严禁擅自离开机器。

六、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零装置。

汽车和机械修理工操作规程

1、工作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穿戴好防护用品。

2、工作时要集中精力,要有细心研究的态度,不可疏乎大意,不可哄笑打闹,禁止在试车时将手伸人发动机内,用摇摆发动时,要注意反转伤人。

3、对自己所使的工具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放置时要排列整齐以便取用,注意稳妥以防止翻倒跌落损坏。

4、应用已经过试验的起重设备来举起车辆或总成。未阶实架好的车辆或总成,不得进行工作。千斤顶旁应有码凳或垫木保护。

5、发动发动机前,应道先检查机油和水是否加好,换档杆是否在空档,要拉紧手制动器,发动后应检查各部仪表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修理人员从车肚里出来时,应预先关好驾驶室门或先看一下,离开车间位置再起立,防撞伤腰和头部。

6、车间内严禁生火,下班时应将洗件油盆用东西盖好。吸烟时应在适当的地方;切不可与汽油接近,烟头、火柴棒不得乱丢,应用除油清洗剂代替汽油清洗零件和手。

7、严禁元照人员驾驶车辆,如需动车,试车可叫有照人员进行。

8、修理场地及车间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并配有黄砂、灭火机等灭火器材。

9、本规程适用于内燃机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及施工机械修理人员遵照执行。

轮式拖拉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发动机部分按通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准备。

2、检查所有外露连接件、紧固件,必要时进行紧固。

3、检查轮胎完好情况,气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按规定进行启动,行驶及维护保养。

5、检查机件运转是否正常,运转部件(部位)是否过热,操纵机构是否灵活,制动是否有效,各仪表及灯光是否齐全,示值是否正常。

二、作业与驶的要求:

6、在公路上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交通秩序,听从交通民警指挥。

7、轮式拖拉机(中拖)在公路养护、公路工程建设中,一般用于拖挂旋耕犁、五华犁、刮平机等作业。

8、经常检查与旋耕犁、五华犁、刮平机等连接杆的牢固可靠性,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9、驾驶员必须离机时,应将变速杆放在空档,关闭发动机并将拖挂的机具落于地了,方能离机。

10、土壤中如有石块,或树根时应清理后再作业。

11、多台机同时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2、禁止在坡道上转弯,倒车和停车。

13、作业中,禁止与驾驶员传递物件,工作中拖拉机上不准站人和乘座其他人员。

14、下坡车速太快时,可将拖挂机具放下接触地面,以帮助下滑。

15、中拖在0℃以下工作时,应使用负号柴油,用喷灯加温时,要打开柴油箱盖,不准在局部油路上长时间烘烤。

16、驾驶员须经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车辆监理部门发给的驾驶证,方可单独驾驶,严禁无证人员驾驶。

三、作业后的要求:

17、选择平坦、坚实的地方停放,停放时拖挂的机具必须落花流水地。

18、冬季气温低于0℃时,每日工作完毕后,未加防冻液的中拖,必须放掉冷却水,再发动1—2分钟,放水时应先打开水箱盖。

19、按规定进行例保工作。

20、长期存放时,需将手挂机具脱离,将整机清洗干净,加注油脂,并将车架支起,使轮胎离开地面。

手扶拖拉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发动机部分按通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准备。

2、检查所有外露连接件,紧固件,必要时进行紧固。

3、检查轮胎完好情况,气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检查各部完好情况,特别要仔细检查方向盘及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5、按照规定的吨位装载货物,不得超载。体积大的泡松货物必须摆放平稳,绑扎牢固,装载超长、超宽、超高物件时,挂上明显的标志,按规定路线,慢速行驶。

6、拖拉机与车箱的连接处应有钢丝绳保险,以防车箱突然脱钩,造成事故。

二、作业与行驶的要求:

7、在公路上行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交通秩序,听从交通警指挥。

8、在公路上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先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听从交通监理部门的处理。

9、严禁货物混装、接送人员去工地时,人员必须坐在车箱内,并严禁超载。

10、装运有害、有毒物品或化学制剂后,要求水枪认真彻底冲洗干净。以防污染中毒,装运粮食、蔬菜及其它可食物品前,亦应对车箱进行一次认真冲洗后,方可装运。

11、反斗拖拉机在工地上卸料时,应检查车上方和车旁有无电线,障碍物或行人。

12、向坑洼地段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应的安全距离,防止塌陷翻车。

13、必须在车箱落下就位后方可起步,不允许在车箱停留于倾卸状态下行车,修理倾卸置时,应用撑杆顶住车箱。

14、严禁在坡道上横向卸料,以防车箱顶起后重心偏移造成翻车。

15、拖拉机在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和拖拉机上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灯具齐全好用。

16、拖拉机在冬季0℃以下工作时,应使用负号柴油,用喷灯加温时,要打开柴油箱盖,不准在局部油路上长时间烘烤。

三、停车后的要求:

17、工作完毕后,要选择平坦、坚实的地方有秩序地停放。

18、冬季气温低于0℃时,每日工作完毕后,未加防冻液的手拖必须放掉冷却水,再发动1-2分钟,放水时应打开水箱盖。

19、按规定进行例保工作。

水泵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电机部分按通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水泵的放置地点必须坚固,安装必须牢固平稳,并设有防寒防雨设施,大的进出水管要用支架撑牢,以免机身承受外力,数台水泵并列安装时,每台之间应有0.8-1米的距离。

3、多台水泵串联时,大泵必须放置在前一级向小泵供水。

4、电机与水泵必须匹配,不允许用功率不配套的电机与水泵连接,电机与水泵必须同心,电器及传动部分的外露处,必须有防护装置,泵的周围就保持清洁。

5、检查水泵及其电动机的底部和各连接部件的螺栓是否牢固不得松动。

6、检查叶轮旋转时,上否有摩阻声。

7、检查进出水管的支架是否牢固。吸水管端头有无阻塞或漏水现象,过滤器安装是否良好,水泵及水管内有沉积物时应清除。

8、检查皮带松紧度,填料压盖的松紧是否适当。

9、检查排气阀是否畅通,进出水的接头是否严密不漏,泵轴秘泵体之间是否密封良好不漏水。

10、进水池内不得有漂浮物,需要充水的泵应按要求充水。

11、对潜水泵应检查电缆线有无破损,折断情况,检查电机的密封可靠性。

12、深井泵安装使用时,应保证滤水阀至井底距离不小于2米,并且最少应有2-3个叶轮浸没在水位以下。

二、作业中的要求:

13、离心泵充水后,关闭油气孔或充水装置的阀门,同时启动电机达到额定转速后打开真空表和压力表阀门,观察是否正常,若有异常情况,便将出水闸阀开启。

14、机组必须运转平稳,声音正常,要随时注意仪表指针的变化和机器的运转情况。

15、水泵运转时,严禁任何人从机上跨越。

16、用发动机作动力时,应有适当的通风设备。

17、升降吸水管时,必须站在有护栏的平台上。

18、吸水管端头过滤器应保持畅通、防止污染物阻塞。

19、填料盖松紧要适当,运转时必须保持有水陆续滴出,并注意水管不要漏气。

三、作业后的要求:

20、离心泵停机时,应先关压力表,再慢慢关闭水管闸门,然后关真空表,最后再关动力机。

21、有底阀装置的水泵,停机时应逐步降速,再关闭动力机,让机上事先开启的进水管通气,使真破坏,以免突然停机冲破底阀。

22、关机后,应将放水阀打开,使水泵和水管中的存水放出。

23、深井泵停机后,水管中的水尚未完全流回井内时,不得再开动水泵,以免轴功率突增引起故障。应间隔10-15分钟后再开机。

24、按规定对水泵进行保养。

振捣器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电机部分按通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详细了解施工技术要求,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振捣器。

3、检查电机旋向与标记方向是否一致,连接部位应紧固,减振密封应良好。

4、附着式振捣器的动力引入线应按要求固定好。

5、检查各连接线、电压。

6、操作电动振捣器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

7、电源闸箱距实际操作地点,不得大于30m,看管电闸箱的人,必须精神集中,按指挥信号及时、准确地送电。

二、作业中的要求:

8、振捣器不得放在硬地或其它硬物上振动,施工中应避免冲击模板钢筋。

9、振捣棒施振时应轻提轻放,并做上下抽动,如钢筋网过密不可台行插入,应加装附件后再进行振捣。

10、振捣棒仍然垂直地插入混凝土中,插入间隔不超过振捣作用半径的1.5倍,软轴式振捣棒插入深度以使其尾部露出1/3-1/4为宜。保持软管弯曲半径不小于500mm,弯曲数目应少于2个,电动直接式振捣棒插入深度不应超过减振器。

11、附着式振捣器移动式,应有一定的重叠部分,拉动振捣器的纯子应干燥,保证绝缘良好。

12、同时使用数台附着式振捣器时,其频率应一致,需对面振动时应错开安置。

13、作业时不得强拽电缆,不得用软拖拉机具设备,当电缆线通过现场施工道路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14、行星式高频率振捣器开启时,如不振,可摇晃棒头或将棒轻轻磕地。

15、作业中,如发现振捣器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处理。

三、作业后的要求:

16、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洁振捣器,电器部分不得用湿布擦试或用水冲洗,并放置于通风干燥处。

17、振捣器长期不用时,应将软管平直放置,振动平板(或梁)应放置在较平坦的地方。

18、按保修规程的规定对振捣器进行维修保养。

路面破碎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发动机部分按通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准备。

2、检查所有外露连接件、紧固件必要时进行紧固。

3、检查轮胎完好情况,气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检查和提升连条。

5、作业前应是先无负荷运转3-5分钟,检查完好,确认一切正常后再开始破碎作业。

二、作业中的要求:

6、松开离合制动操纵杆,当重锤挂钩挂起重锤后,迅速拉紧离合制动操纵杆,使重锤制动,抽出重锤前定位杆。

7、松开离合制动操纵杆,使重锤继续上升,这时可进行破碎作业。

8、使用中要特别注意,人员切勿靠近重锤前后左右。

9、破碎机短距离移位作业时,发动机不必熄火,待重锤挂钩挂起重锤后,拉紧离合制动操纵杆,重锤将可靠制动,这进可移动破碎机。

10、破碎机在长距离移位时,发动机必须熄火,重锤必须安全地定位在定位杆上,定位方法:先使重锤提升到适当高度,拉紧离合制动操纵杆,使重锤可靠制动,待发动机完全停机后松开离合制动操纵杆,插上定位杆,反向转动发动机飞轮使重锤缓慢下移至定位杆上。

11、停机时要使重锤可靠地定位,确保传动系统卸载。

三、作业后的要求:

12、选择宽广平坦的地方有秩序地停放。

13、按规定进行例保工作。

14、长期存放时,应将整机清洗干净,各部加注脂并将轩架支起,使轮胎离开地面。

抹平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电动机按通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了解有关水泥砼路面的施工技术、质量要求。

3、抹平机叶片应光洁平整,并处于同一平面,连接螺栓应紧固无松动。

4、将操作扶手调至适当高度。

5、抹平机应运转平稳,工作可靠。

二、作业中的要求:

6、抹平机需无负荷启动。

7、操作人员应根据施工要求,按顺序作业。

8、施工时注意收放电缆,确保电缆不打结,不被碾压。

9、抹平机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处理。

三、作业后的要求:

10、将抹平机清洗干净,放在平整地面上,并注意保持通风干燥。

11、吸垫长期不用时,应晾干折卷收藏。

12、按保修规程的规定进行例保作业。

切缝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电动机部分按通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详细了解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刀具规格,并检查刀片是否完好。

3、紧固刀片夹板螺母,检查各连接部位和安全罩是否正常完好。

4、启动机器,检查刀片旋向及转动是否平稳,行走机构有无跑偏现象。

5、校准切削“0”位。

二、作业中的要求:

6、使用金刚石刀片,切缝前应先打开冷却水。切缝时,如冷却水中断应立刻停止切缝。启用新刀片时,需在耐火砖上带水开刀。

7、将刀片对准切缝线,使刀片慢慢切入,注意刻度指示的切深,达到标定值后,就检查切缝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8、切缝机沿导轨或标定直线行走,当遇有较大切削阻力时,应立即升起刀片检查处理,恢复切缝时应稍后于退出位置。

9、切缝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刀片侧面。

10、切缝机停放或转移时,刀片应置于最高位置,长途运输时,必须将刀片卸下。

三、作业后的要求:

11、作业完毕,应及时做好清洁工作,并放于通风干燥处。

12、长期不用时,应拆下刀片并悬挂放置。

13、按规定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真空吸水装置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准备:

1、电动机部分按通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了解有关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施工技术、质量要求,确定吸水量。

3、检查软管吸垫及接头有无损伤,吸排水管是否畅通。

4、真空表应完好并标定,真空室、集水室就灌注清洁水,并扣紧盖板。

5、检查各电线及接头,电线应完好无损,接头应牢固。

二、作业中的要求:

6、铺放尼龙滤布应保证离板边约100mm左右,吸垫四周的橡皮布应与板边混凝土表面结合良好。

7、吸水时应经常注意四周橡皮布的密封情况并及时检查处理漏气。

8、当达到预定吸水量后,先掀起盖垫两短边,露出尼龙滤布25mm左右,继续吸水10-15秒,以除净残留水分。

9、吸水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在吸垫上行走或压其它物件。

三、作业后的要求:

10、作好真空吸水装置的保护工作,冬季使用后,要及时将水放净,以免冻裂。

11、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

12、吸垫长期不用时,应晾干折好收藏。

石灰消解作业

1、消解石灰,不得在浸水的同时边投料,边翻拌,人员应远避,以防止烫伤。

2、装卸及翻动石灰时候,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侧,轻拌轻翻减少粉尘。装卸尽量避免在大风天气下进行。

3、消解石灰的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安全帽,雨靴等)。

4、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免不必要的损伤。

5、消解石灰拖运至施工现场时,应尽量选择在上风卸料,防止粉尘烫伤。

安全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的档案管理

(1) 单独编制的施工现场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的审批手续。

(2)技术交底资料:包括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向安装,维修临时用电工程的电工和各总设备的用电人员分别进行的交底的文字内容,交底内容必须有针对性和完整性,并有交底双方的签名及日期。

(3)安全验收和检查资料:包括临时用电工程的验收表,电器设备的调试,测试和检验资料。

(4)电工维修记录:应注明日期,部位,维修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

二、临时用电的人员管理

1、对现场电工的要求

(1)现场电工必须经过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 现场电工的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 安装,维修和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现场电工完成。

2、对各类用电人员的要求

(1) 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2)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设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 负责保护所用的开关箱,负载线和保护零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5) 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三、接地与接零

1、接地

(1) 工作接地:在电力系统中,因运行需要的接地称为工作接地。

(2) 保护接地:因漏电保护需要,将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和机械设备的金属构件接地,称为保护接地。

(3) 重复接地: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为了保证接地的作业和效果,除在中性点处直接接地外,在中性线上的一处或多处再作接地,称为重复接地。

(4) 防雷接地:防雷装置的接地称为防雷接地。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2、接零

(1)工作接零:电气设备因运行需要而与工作零线连接,称为工作连接。

(2)保护接零: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和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与保护零线,称为保护接零。

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一供电系统时,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作保护接地。

四、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1) 三级配电: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及开关箱。

(2) 两级保护:指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均必须经漏电保护开关保护。

第一级漏电保护:设置在总配电箱内各回路开关电器的末级,对总配电箱的对应回路出线,分配电箱及分配电箱的回路出线形成总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在30MA~100MA之间,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第二级漏电保护:设置在开关箱内回路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对用电设备及开关箱对应回路出线,与第一级漏电保护配合,形成分级选择性保护,其漏电作业电流不大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五、电器装置

(一)漏电保护器

作用:当人员触电时尚未达到受伤害的电流和时间及跳闸断电。设备线路漏电故障发生时,人虽未触及即先跳闸,避免设备长期存在带电隐患,以便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可以防止因漏电而引起的火灾或损坏设备等事故。

(二)熔断器

熔断器主要用作电路的短路保护,可作业电源隔离开关使用,熔断器选择的主要内容是:熔断器的形式,熔体的额定电流,熔体动作选择性配合,确定熔断器额定电压的额定电流的等级。

六、变配电装置

(1)配电箱一般不小于9㎡,开关柜前空间单列不小于1.5M,双列不小于2M,开关柜后维修通道不小于0.8M。

(3) 配电箱内导线尽量用绝缘导线,如用裸露材料,必须严格按规范采取防护措施。地坪上应铺设绝缘脚垫,配备绝缘用具和用品。

(4) 作到“五防一通”即防火,防雨,防雪,防汛,防小动物,通风良好。

(5) 开关柜下设专用的接零和接地端子排,以便检查和维修。

(6) 门向外开,上锁。金属门要做接地和接零的保护。

(7) 各开关统一编号,标明使用方位或较大设备,有停电标志牌,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8) 室内照明应从总开关上端引出,防止拉闸灭灯。

(9) 灭火器用干粉等绝缘灭火器,不得用清水泡沫导电灭火器,灭火器挂于门外便于使用,不要放在配电间内。

消防安全

一、现场防火的一般规定

1、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生活区等区域。

6、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7、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8、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动火作业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一天。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动火作业: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往工地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中的安全

一、 夏季安全技术措施

1、对职工进行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职工知道中暑症状,学会对中暑人所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利用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

2、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作业。高温作业是指在高温,高湿或强烈辐射的环境下从事作业。当工作需要时,应加强防晒防暑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加班点,高处高温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要适当缩短。保证工人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3、对在容器内和高温条件下的作业场所,要采取通风和降温措施。

4、对露天作业中的固定场所,应搭设歇凉棚,防止热辐射,并要经常洒水降温。

5、对高温、高处作业的人员,需经常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作业禁忌者,应及时调离高温和高处作业岗位。

6、要保证及时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茶水、清凉含盐饮料、绿豆汤。

7、要经常组织医护人员深入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和预防工作。重视年老体弱,患过中暑者和血压较高的工人身体情况的变化。

8、及时给职工发放防暑降温的急救药品和劳动保护用品。

二、 雨季安全技术措施

1、雨季及洪水期施工应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及施工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做好施工期间的防洪排涝工作。

2、在雨季施工时,施工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脚手板、斜道板、跳板上应采用防滑措施。加强对支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倒和坍塌。

3、雨季施工时,处于洪水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要选好出入通道,防止被洪水包围。

4、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风雨暂停施工。

5、做好防触电工作。电源线不得使用裸导线和塑料线,不得沿地面敷设。配电箱必须防雨、防水,电器布置符合规定,电元件不应破损,严禁带电明露。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零保护。手持电动工具和机械设备使用时,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工地临时照明灯,标志灯,其电压不超过12V。电气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6、做好防雷击工作。达到一定高度的塔吊,龙门架,脚手架应安全避雷装置。

7、做好防坍塌工作。搞好脚手架,龙门架等场地的排水工作,防止沉陷倾斜。坑、槽、沟两边要放足边坡,危险部位要另作支撑,搞好排水工作,一经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土方施工。

8、做好防台风、大风工作。

9、做好防潮工作,现场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装置,仓库等,应做好防潮工作。

三、 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1、凡参加施工作业人员,均应接受冬季施工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交底。

2、安装的取暖设备必须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应停止高处作业的吊装作业。

4、搞好防滑工作,通道防滑条损坏的要及时修补,斜道等作业面上的霜冻,冰块,积雪要及时清除。

5、采用热电法施工,要加强检查和维修,防止触电和活灾。

6、加强用火申请,遵守消防规定,加强防火检查,防止火灾发生。

7、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及时发放。特别要注意冻伤作业人员手、脚事故的发生。应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要按规定的发放制度执行。

8、冬季施工应严格执行冬季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温,防冻等安全防护工作。

四、 夜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夜间施工时,现场必须要有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施工驻地要设置陆灯。

2、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作,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红灯警示标志。

3、大型桥梁船只或在通航在讲河上停止瞄船,配置齐全的夜间航行,伯停。

施工现场安全急救、应急处理和应急设施

一、现场急救概念

现场急救,就是应用急救知识和最简单的急救技术进行现场初级救生,最大程度上稳定伤病员的伤、病情,减少并发症,维持伤病员的最基本的生命体征,例如呼吸、脉搏、血压等。现场急救是否及时和正确,关系到伤病员生命和伤害的结果。

现场急救工作,还为下一步全面医疗救治作了必要的处理和准备。不少严重工伤和疾病,只有现场先进行正确的急救,及时做好伤病员的转送医院的工作,途中给予必须的监护,并将伤、病情,以及现场救治的经过,反映给接诊医生,保持急救的连续性,才可望提高一些危重伤病员的生存率。伤病员才有生命的希望。如果坐等救护车或直接把伤病员送入医院,则会由于浪费了最关键的抢救时间,而使伤病员的生命丧失。

二、急救步骤

急救是对伤病员提供紧急的监护和救治,给伤病员以最大的生存机会,急救一定要下述四个急救步骤:

1、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时要确保对你,伤病员或其他人无任何危险,迅速使伤病员脱离危险场所,尤其在工地、工厂大型事故现场,更是如此。

2、初步检查伤病员,判断其神志、气管、呼吸循环是否有问题,必要时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和监护,使伤病员保持呼吸道通畅,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定、保存好断离的器官或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呼救。应请人去呼叫救护车,你可继续施救,一直要坚持到救护人员或其他施救者到达现场接替为止。此时还应反映伤病员的伤病情和简单的救治过程。

4、如果没有发现危及伤病员的体征,可作第二次检查,以免遗漏其他的损伤、骨折和病变。这样有利于现场施行必要的急救和稳定病情,降低并发症和伤残率。

施工现场安全应急处理

一、施工现场的火警火灾急救

1、火灾急救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时,应立即了解起火部位,燃烧的物资等基本情况,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警,同时组织撤离和扑救。

在消防部门到达前,对易引燃易爆的物资采取正确有效的隔离。如切断电源,撤离火场内的人员和周围易燃易爆物及一切贵重物品,根据火场情况,机动灵活地选择灭火器具。

在扑救现场,应行动统一,如火势扩大,一般扑救不可能时,应及时组织撤退扑救人员,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扑灭火情可单独采用、也可同时采用几种灭火方法(冷却法、窒息法、隔离法、化学中断法)进行扑救。灭火的基本原理是破坏燃烧三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火源)中的任一条件。在扑救的同时要注意周围情况。防止中毒、坍塌、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二次事故的发生。

在灭火后,应保护火灾现场,以便事后调查起火原因。

2、火灾现场自救注意事项

(1)救火人应注意自我保护,使用灭火器材救火时应站在上风位置,以防因烈火、浓烟熏烤而受到伤害。

(2)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3)必须穿越浓烟逃走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用湿毛巾或湿布捂住口鼻,或贴近地面爬行。

(4)身上着火时,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5)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3、烧伤人员现场救治

在出事现场,立即应采取急救措施,使伤员尽快与致伤因素脱离危险,以免继续伤害深层组织。

(1)伤员身上燃烧着的衣服一时难以脱下时,可让伤员躺在地上滚动,或用水洒扑灭火焰。切勿奔跑或用手拍打,以免助长火势,防止手的烧伤。如附近有河沟或水池,可让伤员跳入水中。如为肢体烧伤则可把肢体直接浸入冷水中灭火或降温,以保护身体组织免受灼烧的伤害。

(2)用清洁包布覆盖烧伤面做简单包扎,避免创面污染。自己不要随便把水泡弄破,更不要在创面上涂任何有刺激性的液体或不清洁的粉和油剂。因为这样既不能减轻疼痛,相反增加了感染机会,并为下一步创面处理增加了困难。

(3)伤员口渴时可给适量饮水或食盐饮料。

(4)经现场处理后的伤员要迅速转送医院救治,转送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呼吸、脉搏、血压等的变化。

二、严重创伤出血伤员的现场救治

创伤性出血现场急救是根据现场现实条件及时地、正确地采取暂时性地止血,清洁包扎,固定和运送等方面措施。

1、止血

(1)压迫止血法:先抬高伤肢,然后用消毒纱布或棉垫覆盖在伤口表面,在现场可用清洁的手帕、毛巾或其他棉织品代替,再用绷带或布条加压包扎止血。

(2)指压动脉出血近心端止血法:按出血部位分别采用指压面动脉、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颞动脉、股动脉、胫前后动脉止血法。该方法简便、迅速有效但不持久。

(3)弹性止血带止血法:当肢体动脉创伤出血时,一般的止血包扎达不到理想的止血效果而采用之。如当肱骨上1/3段或股骨中段严重创伤骨折时,常伴有动脉出血,伤情紧急,这时,就先抬高肢体,是静脉血充分回流,然后在创伤部位的近心端放上弹性止血带,在止血带与皮肤间垫上消毒纱布棉垫,以免扎紧止血带时损伤局部皮肤。止血带必须扎紧,要加压扎紧到切实将该处动脉压闭。同时记录上止血带的具体时间,争取在上止血带后2小时以内尽快将伤员转送到医院救治,若途中时间过长,则应暂时松开止血带数分钟,同时观察伤口出血情况。若伤口出血已停止,可暂勿再扎止血带;若伤口仍继续出血,则再重新扎紧止血带加压止血,但要注意过长时间地使用止血带,肢体会因严重缺血而坏死。

2、包扎、固定

创伤处用消毒的敷料或清洁的医用纱布覆盖,再用绷带或布条包扎,既可以保护创口预防感染,又可减少出血帮助止血。在肢体骨折时,又可借助绷带包扎夹板来固定受伤部位上下二个关节,减少损伤,减少疼痛,预防休克。

3、搬运

经现场止血、包扎、固定后的伤员,应尽快正确地搬运转送医院抢救。不正确的搬运,可导致继发性的创伤,加重病痛,甚至危险生命。搬运伤员要点:

(1)在肢体受伤后局部出现疼痛、肿胀、功能障碍,畸形变化,就提示有骨折存在。宜在止血包扎固定后再搬运,防止骨折断端可因搬运震动而位移,加重疼痛,再继发损伤附近的血管神经,使创伤加重。

(2)在搬运严重创伤伴有大出血或已休克的伤员时,要平卧运送伤员,头部可放置冰袋或戴冰帽,路途中要尽量避免震荡。

(3)在搬运高处坠落伤员时,可疑有脊椎受伤可能的,一定要使伤员平卧在硬板上搬运,切忌只抬伤员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伤员。因为这样会使伤员的躯干过分屈曲或过分伸展,致使已受伤了的脊椎移位,甚至断裂将造成截瘫,导致死亡。

4、创伤救护的注意事项

(1)护送伤员的人员,应向医生详细介绍受伤经过。如受伤时间、地点,受伤时所受暴力的大小,现场场地的情况。凡属高处坠落致伤时还要介绍坠落高度,伤员最先着落地部位或间接击伤的部位,坠落过程中是否有其他阻挡或转折。

(2)高处坠落的伤员,在已确诊有颅骨骨折时,即使当时神志清楚,但若伴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仍应劝其留住医院严密观察。因为,从以往事故看,有相当一部分伤者往往忽视这些症状,有的伤者自我感觉较好,但不久就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

(3)在房屋倒塌、土方陷落、交通事故中,在肢体受到严重积压后,局部软组织因缺血而呈苍白,皮肤温度降低,感觉麻木,肌肉无力。一般在解除肢体压迫后,应马上用弹性绷带绕伤肢,以免发生组织肿胀,还要给以固定少动,以减少和延缓毒性分解产物的释放和吸收。这种情况下的伤肢就不应该抬高,不应该局部按摩,不应该施行热敷,不应该继续活动。

(4)胸部受损的伤员,实际损伤常较胸壁表面所显示的更为严重,有时甚至完全表里分离。例如伤员胸壁皮肤完好无伤痕,但已有肋骨骨折存在,甚至还伴有外伤性气胸和血胸,要高度提高警惕,以免误诊,影响救治。在下胸部受伤时,要想到腹腔内脏受击伤引起内出血的可能。例如在左侧常可招致脾脏破裂出血,右侧又可能招致肝脏破裂出血,后背力量致伤可能引起肾脏损伤出血。

(5)人体创伤时,尤其在严重创伤时,常常是多种性质外伤复合存在。例如软组织外伤出血时,可伴有神经、肌腱或骨的损伤。肋骨骨折同时可伴有内脏损伤以致休克等,应提醒医院全面考虑,综合分析诊断。反之,往往回造成误诊、漏诊而错失抢救时机,断送伤员生命,造成终生内疚和遗憾。如有的伤员因年轻力壮,耐受性强,即使遭受严重创伤休克时,也较安静或低声,并且能正确回答问题,甚至在血压已降到零时,还一直神志清楚而被断送生命。

(6)引起创伤性休克的主要原因是创伤后的剧烈疼痛,失血引起的休克以及软组织坏死后的分解产物被吸收而中毒。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左右,及时止血、包扎、固定伤肢以减少创伤疼痛,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三、急性中毒的现场抢救

急性中毒是指在短时间内,人体接触、吸入、食用毒物,大量毒物进入人体后,突然发生的病变,是威胁生命的主要原因。在施工现场如一旦发生中毒事故,应争取尽快确诊,并迅速给予紧急处理。采取积极措施因地制宜、分秒必争地给予妥善的现场处理和及时转送医院,这对提高中毒人员的抢救有效率,尤为重要。

1、急救中毒现场救治原则

(1)不论是轻度还是严重中毒人员,不论是自救还是互救、外来救护工作,均应设法尽快使中毒人员脱离中毒现场、中毒物源,排除吸收的和未吸收的毒物。

(2)根据中毒的途径不同,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①皮肤污染、体表接触毒物:如在施工现场因接触油漆、涂料、沥青、外渗剂、添加剂、化学制品等有毒物品中毒时,应脱去污染的衣物并用大量的微温水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以及指甲等,对不溶于水的毒物用适宜的溶剂进行清洗。

②吸入毒物(有毒的气体):如进入下水道、地下管道、地下的或密封的仓库、化粪池等密闭不通风的地方施工,或环境中有有毒、有害气体以及焊割作业、乙炔(电石)气中的磷化氢、硫化氢、煤气(一氧化碳)泄漏,二氧化碳过量,油漆、涂料、保温、粘合等施工时,苯气体、铅蒸气等作业产生的有毒有害的气体的吸入造成中毒时,应立即使中毒人员脱离现场,在抢救和救治时应加强通风及吸氧。

③食入毒物:如误食腐蚀性毒物,河豚鱼、发芽土豆、未熟扁豆等动植物毒素,变质食物、混凝土添加剂中的亚硝酸钠、硫酸钠等和酒精中毒,对一般神志清楚者应设法催吐:喝微温水300~500ml,用压舌板等刺激咽后壁或舌根部以催吐,如此反复,直到吐出物为清亮物体为止。对催吐无效或神志不清者,则可给予洗胃,但由于洗胃有不少适应条件,故一般宜在送医院后进行。

2、急性中毒急救注意事项

(1)救护人员在将中毒人员脱离中毒现场的急救时,应注意自身的保护,在有毒有害气体发生场所,应视情况,采用加强通风或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腰系安全绳,并有场外人控制、应急,如有条件的要使用防毒面具。

(2)常见食入性中毒的解救,一般应在医院进行,吸入毒物中毒人员尽可能送往有高压氧舱的医院救治。

(3)在施工现场如已发现心跳、呼吸不规则或停止呼吸、心跳的时间不长,则应把中毒人员移到空气新鲜处,立即施行口对口(口对鼻)呼吸法和体外心脏挤压法进行抢救。

四、伤病员心跳骤停的急救

在施工现场的伤病员心跳呼吸骤停,即突然意识丧失、脉搏消失、呼吸停止的,在颈部、喉头两侧摸不到大动脉搏动时的急救方法如下:

1、口对口(口对鼻)人工呼吸操作方法

(1)伤员取平卧位,冬季要保暖,解开衣领,松开围巾或紧身衣着,解松裤带,以利呼吸时胸廓的自然扩张,可以在伤员的肩背下方垫以软物,使伤员的头部充分后仰,呼吸道尽量畅通,减少气流时的阻力,确保有效通气量。同时也可以防止因舌根陷落而堵塞气流通道,然后将病人嘴巴开,用手指清楚口腔中内的异物。如假牙、分泌物、血块、呕吐物等,使呼吸道畅通。

(2)抢救者跪卧在伤员的一侧,以近其头部的一手紧捏伤员的鼻子(避免漏气),并将手掌外缘压住额部,另一只手托在伤员领后,将颈部上抬,头部充分后仰,呈鼻孔朝天位,使嘴巴张开准备接受吹气。

(3)急救者先深吸一口气,然后用嘴大口吹气,一般先连续、快速向伤病员口内吹气四次,同时观察其胸部是否膨胀隆起,以确定吹气是否有效和吹气速度是否恰当。

(4)吹气停止后,急救者头稍侧转,并立即放松捏紧鼻孔的手,让气体从伤员肺部排出。此时应注意胸部复原情况,倾听呼吸声,观察有无呼吸道梗阻。

(5)如此反复而有节律地人工呼吸,不可中断,每分钟吹气频率应掌握在12~16次。

(6)注意事项:

①口对口吹气时的压力需掌握好,刚开始时可略大些,频率也可稍快一些,经10~20次人工吹气后逐步减小吹气压力,只要维持胸部轻度升起即可。对幼儿吹气时,不必捏紧鼻孔,应让其自然漏气,为防止压力过高,急救者仅用颊部力量即可。

②如遇到牙关紧闭者,则可改用口对鼻吹气,吹气时可改捏紧伤员嘴唇,急救者用嘴紧贴伤员鼻孔吹气,吹气时压力应稍大,时间也应稍长,效果相仿。

③整个动作要正确,力量要恰当,节律要均匀,不可中断,当伤员出现自主呼吸,方可停止人工呼吸,反仍需严密观察伤员,以防呼吸再次停止。

2、体外心脏挤压法

体外心脏挤压是指通过人工方法,有节律地对心脏挤压,来代替心脏的自然收缩,从而达到维持血液循环的目的,进而求得恢复心脏的自主节律,挽救伤员生命。

体外心脏挤压法简单易学,效果好,不需设备,也不增加创伤,便于推广普及。

操作方法:

(1)使伤员就近仰卧于硬板上或地上,以保证挤压效果。注意保暖,解开伤员衣领,使头部后仰侧偏。

(2)抢救者站在伤员左侧或跪跨在病人的腰部。

(3)抢救者以一手掌根部置于伤员胸骨下1/3段,即中指对准其颈部凹陷的下缘,当胸一手掌,另一手掌交叉重叠于该手背上,肘关节伸直,依靠体重和臂、肩部肌肉的力量,垂直用力,向脊椎方向冲击性地使用施压胸骨下段,使胸骨下段与其相连的肋骨下陷3~4㎝,间接压迫心脏,使心脏内血液搏出。

(4)挤压后突然放松(要注意掌根不能离开胸壁)依靠胸廓的弹性使胸骨复位。此时心脏舒张,大静脉的血液就回流到心脏。

(5)注意事项:

①操作时定位要准,用力要垂直适当,要有节奏地反复进行,要注意防止因用力过猛而造成继发性组织器官的损伤或肋骨骨折。

②挤压频率一般控制在60~80次/min左右,但有时为了提高效果可增加挤压频率到100次/min

③抢救时必须同时兼顾心跳和呼吸,即使只有一个人,也必须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体外心脏挤压,此时可以先吸二口气,再挤压,如此反复交替进行。

④抢救工作一般需要很长时间,必须耐心地持续进行,任何时刻都不能中止,即使在送往医院途中,也一定要继续进行抢救,边救边送。

⑤如果发现伤员嘴唇稍有启合,眼皮活动或有吞咽动作时,应注意伤员是否已有自动心跳和呼吸。

⑥如果伤员经抢救后,出现面色好转,口唇转红,瞳孔缩小,大动脉搏触及,血压上升,自动心跳和呼吸恢复时,才可暂停数秒进行观察。如果停止抢救后,伤员仍不能维持正常的心跳和呼吸,则必须继续进行体外心脏挤压,直到伤员身上出现尸斑或身体僵冷等生物死亡象征时,或接到医生通知伤员已死亡时,方可停止抢救。一般在心肺同时复苏抢救30min后,若心脏自主跳动不恢复,瞳孔仍散大且光反射仍消失,说明伤员已进入组织死亡,可以停止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