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治依法行政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2005年以来,我市先后3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前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已从2005年初的近400项减少到198项,是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市州之一。行政审批平均办理时限仅2.93个工作日,提速率达99.8%,群众满意、基本满意率达100%。开展了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全面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建立了以窗口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建成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18个、村(社区)代办服务点465个,形成了覆盖市、区县、乡镇、村(社区)的四级便民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全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9823条,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近年来,我们修订完善了《政府工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了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听取意见、公开、合法性审查、实施后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初步形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近年来,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在用机动车船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我们始终坚持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原则,使各项决策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我们坚持把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一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市政府修订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实施细则》,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有效期、评估、清理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制度,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二是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全市对2009年5月1日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11747件,其中继续有效7027件,修改350件,废止2126件,失效2244件,并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告;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五年来,市政府共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58件,经审查,没有一件被责令纠正和撤销。
(四)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我市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规范行政执法,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一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2005年以来,我市先后在市城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二是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减少行政权力滥用现象;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政府出台了《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资格管理。五年来,共举办行政执法培训班16期,培训行政执法人员3353人。
(五)积极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坚持从重点方面入手,在机制体制上发力,作了一些有效的探索。一是建立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机制,在作决策、定政策、上项目、搞改革时,必须进行风险评估。近年来,全市共对496件重大事项进行了稳定风险评估,其中群众拥护顺利实施和通过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后分步实施的471件、占94.96%;被列为一级预警不准实施的25件,占5.04%。二是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市政府制定了《遂宁市行政调解暂行规定》,加大了行政调解工作力度,有效化解了大量争议纠纷。成立了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出台了《遂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第三方调解、第三方理赔、部门履责、整体联动”的大格局。共受理医患纠纷调解案件126件,调解成功111件,成功率达88%,实现了医患双方满意、社会平安稳定。三是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2009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复议申请集中受理制度。2005年至2010年,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56件,受理812件,不予受理44件。市政府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851件,正在办理5件。其中:维持380件,撤销102件,变更17件,确认违法4件,责令履行34件,驳回申请3件,终止28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的251件,其他处理的32件。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二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了书记信箱、市长信箱、网上、政民对话等互动交流栏目,收集群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回应;三是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完善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决定、执行权相分离的执法权力制约制度,强化执法机关内部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四是落实行政监察制度。深入完善和认真落实行政监察举报和案件管理承办责任、催办督办、审核把关等工作制度,及时开通12388免费举报电话和绿色邮政,促进了廉洁从政,营造了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深入开展法制学习宣传,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我们建立了市政府常务会学法制度,坚持每次政府常务会前学习一部法律法规。先后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省法制办的领导、专家进行依法行政专题辅导。坚持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资格考试培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对280余名新任县级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对1000余名县级干部集中开展了法律知识考试。以单位定期学法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为基础,举办公务员法制讲座、培训2000余场次,参训近10万人次;组织7000多名公务员参加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考试。2010年,组织全市9000多名政府系统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开展了依法行政知识竞赛,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纲要》实施六年来,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逐步转变,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制度建设步伐加快,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逐步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了政府自身建设,规范了政府行为,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行政决策、跟踪和监督机制有待探索,决策失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建立完善,已建立制度的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很强,依法行政的能力还不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三是一些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力量比较薄弱,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极不适应。
二、依法行政“二五规划”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一五规划》成果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领域,深入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努力做到行政决策规范化、公共服务规范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化解争议规范化,行政监督规范化,在《二五规划》末基本实现《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二)主要任务
1.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培训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普法宣传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培育广大公民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2.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依法合理界定职能。加强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健全依法行政财政保障体系。增强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完善基层便民服务网络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政务信息公开。
3.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4.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建立并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5.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6.建立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完善并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切实抓好工作。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7.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以及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超级秘书网
三、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打算
2011年,我们将按照省政府《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要求,进一步创新机制,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努力做到行政决策规范化、公共服务规范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化解争议规范化,行政监督规范化;
二是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力度,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各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指导与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是开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的法治建设进程,省委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意见》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举措。从这六方面可以看出,我省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有了新认识,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方面,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个方面,分别提到了四部政府规章,分别是《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职能职权的发挥必须法律和法规先行。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不能打着改革的旗号,突破法律,践踏法律。在以往的重大改革中,我们习惯打破原有的法律规定,还形成一种惯例,不突破法律就不算是改革,把改革和修改法律同步进行。比如说,对于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即“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的领导干部在改革中经常强调“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想、可以干”。而我省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举措中强调法律法规先行,体现了我省的改革是于法有据,也能使我们的改革制度化、长久化,而不是运动式的改革。
在法治政府评价标准方面,十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在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而按照现有的推进速度看,这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所以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对法治政府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也就是说具备以上六个标准,就是法治政府。这六个标准都是客观的,可根据客观情况作出具体评价。我省提出的“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政府应该是法治政府,符合四中全会对于法治政府的六个客观标准就可以称之为法治政府;其次,政府还应该是人民满意的政府,法治是客观的评价标准,而满不满意却是一个主观评价标准,这体现了我省在四中全会精神的引领下,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现出我省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对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刻理解。
在执法方式理念方面,四中全会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法领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因为执法直接贴近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利益,也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针对过去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执法、钓鱼执法、选择执法等问题,《意见》提出“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体现了执法为民、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新执法方式,对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理念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意见》中还提到“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如在司法领域,最高法院会定期案例指导意见。行政执法面对的对象千差万别,相关的执法依据不清,会增加执法的随意性,失去执法的公平性。在行政执法领域案例指导,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弥补法律的不足,促进执法的公平正义。
为了确保活动开展规范有序,达到预期目的,省工商局结合工作实际,围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主题,确定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达到的四个目标:一是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崇尚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形成依法行政的思维方式,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依法办事的能力显著提高,依法行政成为预防和化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矛盾的基本手段。二是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体系逐步建立。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层层负责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牵头抓,有关科室分别抓的工作格局。实现法制工作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健全完善依法办事的工作准则,加强对下级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三是依法决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落实由法制机构牵头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未经合法性论证的事项不进入决策程序:法制机构全程参与决策过程,为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成为制度化程序。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协商说服的方法解决矛盾,化解行政争议,确保本单位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四是依法行政监督机制比较健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二、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创建质量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必须能够代表本地区工商系统依法行政的最高水平,在首批示范单位验收过程中,省工商局坚持三个原则,确保示范单位的质量:一是主要领导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认识到位,法制机构力量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二是行政权力运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社会满意度和信任度较高:三是善于总结和推广依法行政工作经验,能对其他单位产生典型带动作用。按照这三个原则,围绕依法行政工作措施和实际效果将验收内容分解为十大项56小项,并实行百分制,每一项都确定了分值标准。主要包括: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提升措施和效果:行政职能转变的推进措施和效果;行政层级监督的强化措施和效果: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措施和效果;行政复议发挥作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的健全措施和效果: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措施和效果;依法行政运行机制的优化措施和效果:法制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措施和效果。通过全面的考核验收,确保了示范单位的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
三、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平公正
为增加创建单位的主动性和开创性,创建活动分三步走:第一步是确定创建单位。采取“单位申报、市局把关、省局确定”的工作机制,先由县(市、区)局主动向市局申报;市局审查把关后再向省局推荐,并且推荐数量控制在所辖县级局数量的10%,确保被推荐单位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省局根据市局推荐情况研究确定创建单位,并在全系统予以通报,接受监督。按上述程序,去年,我们在全系统186个县(市、区)工商局的基础上,首批确定了20个县(市、区)局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单位。第二步是检查验收。2008年11月,省局组成四个检查组,对全省20个创建单位进行了检查验收。通过听取创建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与基层人员座谈,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谈话等方式,对创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第三步是授牌命名。省局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研究汇总,提出认定意见。验收合格的,由省局正式授牌命名,并在全系统通报表彰;认定工作有差距的,暂缓命名,一年后再重新验收;认定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取消创建资格。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7年来,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何从体制机制上找准抓手和平台,是新时期依法行政工作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 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成就与困境
1.建设成就
我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征程上,不断探索与创新,政府法制工作从无到有,不断规范与完善,尤其是在《纲要》颁布实施以后,法治政府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行政决策机制日渐完善;政府立法工作从粗到细,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逐渐形成;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由弱到强,有力地保证了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应该说,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目前已经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是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
2.现实困境
虽然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征程上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体制机制不成熟、不健全,推进力度不稳定。实际工作中“概念法治”、“形式法治”和“两张皮”现象比较突出;建设法治政府的推进动力单一,主要依赖于“人”的自觉性,存在以“人治”推动“法治”的特殊现象;法律制度在保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相对滞后,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不够衔接;以人为本和保障民生方面的制度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部门利益的倾向仍然比较突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职能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突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仍然突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不理想。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有畏难情绪,对依法履职底气不足,被动作为的情况比较突出;政府法制工作还比较被动,服务大局的思路和办法还不多,能力还不强。机构建设欠账太多,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严重制约了政府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样的状况,很难担当起繁重的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
二、建设法治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机制问题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要实现健康、有序、持续地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机制抓起。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抓机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侧重于对事物发生、发展内在规律的把握;同时,抓机制也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能够把握事物的运动机理,更加能动地、有效地驾驭事物。抓机制不仅有方法学上的意义,更能体现我们对法治政府本质的认识和对建设法治政府过程的认识。
1.建设法治政府的机制保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机制系统庞大,关系复杂,需要研究和完善的机制很多。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三大机制”,即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研究“三大机制”既是理论指导的需要,也是实践推动的需求。动力机制要解决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问题,建设法治政府能否被推动或取得预期的发展,很大程度取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因此,动力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机制。评价机制要解决法治政府建设评价的主观性、随意性。评价是一个基础性工作,是对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建设法治政府的评价机制,是科学、统一、客观、公正衡量一个地区依法行政法、建设治政府的能力和水平的前提。监督保障机制要解决的问题是发现和纠正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一切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原则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出现的偏差和失误,确保行政管理活动全面依法运行,保障各项评价指标执行到位,推动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实现预定目标。
2.“三大机制”的相互关系
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是有机统一、相互影响、互相促进的关系。动力机制的本质在于调动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形成合力,以使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评价机制则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提供价值评判标准和检验依据,使法治政府建设可操作、可评判;监督保障机制目的在于通过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不动摇。没有动力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将缺乏动力而陷于僵化、停滞状态;没有监督保障机制,行政权力将失去制约,产生权力腐败,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动力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是否有效运转,要依靠评价机制提供一套科学指标体系来判断和考量,从而检验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总之,三者之间是互相配合、互为保障、相辅相成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不仅需要“三大机制”各自具备良好的性能,还需要它们有机的结合,协调稳定的发挥其总体功能。
3.“三大机制”的运行环境
建设法治政府机制的运行环境是指影响建设法治政府机制运行的各种外在因素和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机制的设计离不开环境的现实;机制的运行必须依赖于环境的协调与保障;机制的运行必然作用于环境,对环境的条件提出改变或者改善的要求;只有机制和环境相互协调,相互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建设法治政府机制的运行环境包括法治环境、政治环境、社会人文环境、经济环境、国际环境等诸多方面。
三、建设法治政府的“三大机制”
1.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是关于动力的内部结构和形成机理,动力的形成、发生的原因、各种要素间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受动因、动能、整合三大要素影响。动因是动力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有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改革因素、法制因素等因素。动能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或者可能产生动力的各类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人、政府、制度以及规划与计划、领导与指导、教育与培养、监督与考核、褒扬与批评等。整合是动因和动能作为机制系统内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相互之间的融合、联系。整合是动因与动能结合,并被激活后形成动力的过程,是动因和动能转变为动力的过程;整合也是若干动力叠加、融合,形成更大合力的过程。动力包括单一动力和复合动力。一种动因与一种动能的融合产生单一动力。一种动因与多种动能的融合产生复合动力。比如,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调整政府管理职责作为动因,将制度建设作为动能,就产生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力;将顺应民主政治发展作为动因,将领导干部作为动能,就会产生转变领导干部执政理念,恰当调整权力与权利平衡关系,提高领导干部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动力;将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动因,将各级各类公务员作为动能,就会在广大公务员中产生转变行政管理理念,保障公权力正确行使的动力;将加强法治建设作为动因,将行政行为作为动能,就会产生规范行政行为、公开行政过程、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动力;将执政党关于加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为动因,可以同时在一系列动能上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融合,可以以法治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理念和能力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制度、制定规划与计划、监察考评等等为动能,产生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强大动力,使建设法治政府的速度大大提升,收到很好的推进效果。
现行的动力机制主要是“首长”推动型的建设法治政府动力机制和政府主导型动力机制。“首长”推动型和政府主导型的动力机制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目前特别需要建立其他社会成员参与的动力机制。一是要科学发挥党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核心引领作用。二是要扩大公众参与,构建“政府+公众”双引擎动力模式。三是要借助建设法治政府对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构建和健全法治政府公信力的内动力机制。四是要发挥非正式制度的动能作用,构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复合动能体系,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高效的、复合型的推动力。
2.评价机制
评价机制具有导向、尺度和监督功能。在设计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时需要把握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阶段性原则;将人民满意度作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正确处理好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和上级对下级评价的关系;充分考虑运行成本。考评指标的标准、内容要科学合理、简明扼要、易于操作。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是近年来四川在着力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创新成果。该指标体系既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又具有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价值,最大的特点是指标简化,重点突出,贴合四川实际,并十分注意回应社会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期待。一是指向明确。指标的考评对象是市县政府,这样突出了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把握了工作的重心和大局。二是方式创新。是“评估”,不是“评价”,用较少的指标来估价总体情况,这既符合工作实际,又体现了客观规律。三是内容创新。突出了依法行政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紧围绕行政决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等方面设定评估指标。四是建立配套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与《评估指标》相配套,保证《评估指标》运用得到落实。五是评估方式创新。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得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自上而下逐级递增。2009年该指标首先被实际运用于四川省6个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市县依法行政工作,发挥了很好的引导和考评作用。《评估指标》应当作为考核、任用、晋升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成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的“硬指标”、“硬实绩”和“硬约束”。
3.监督保障机制
监督机制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监督既包括政府的层级监督,还包括政党、人大、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既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又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监督具有修正、反馈、预防和保障功能。
监督保障机制的运行应当围绕动力机制的实现进行。组织建设是监督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强化考核是监督保障机制的有效抓手,制度机制完备是监督保障机制实现的重要保证。要积极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以权力制约为突破点,进一步完善权力制衡结构,以权制权;科学分解内部权力,合理分权;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依法制权;推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严密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注重完善民主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建设;逐步实现权力公开透明。监督保障机制要搭建有效平台:关键是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制约;核心是行政权力的限制;基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效能要靠政府信息公开;要进一步创新行政复议机制。
(一)促进了行政观念的转变。我局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并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市林业局作为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是部门职责所在。在行政管理中,强化了法律意识,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监督,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审批就是服务”、“服务就是职责”的行政观念。
(二)规范了行政审批的程序。我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涉及林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查、清理,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项目一律取消。通过清理,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保留16项。同时,制定了《××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对行政许可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收费管理、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告知、接件、审查、退件、决定、送达等环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使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推动了审批方式的创新。我局始终以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为重点,不断推进行政审批方式的改革和创新,使行政审批效率大大提速。我局对本系统内涉及多个下属单位、科室的审批,统交给一个单位或科室牵头办理,从而减少了审批环节。同时,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我局分别在公众网站和办公场所,将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既方便办证群众浏览查询,避免因不熟悉情况而拖延办证时间,又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并为我局下阶段实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局审批时限比承诺时限大大缩短。
二、主要做法及体会
(一)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切实转变行政观念。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办公会,对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了统一部署。去年,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市统一组织的学习,各业务科室还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采取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熟读行政许可法的各条章节条文,为贯彻行政许可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通过学习,全局上下都树立了“行政就是服务,管理就是提供社会服务”的观念。认识到,只有让《行政许可法》在实施中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杜绝乱审批、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二)加强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的作用。
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后,我局专门设立了法制科,主要承担林业普法教育、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局又及时设立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挂靠法制科。主要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会、督促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接受行政许可工作申诉检举、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行政许可的相关服务工作。从而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打下了基础。
(三)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是行政许可法赋予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而落实监督重在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贯彻实施林业行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保障。我局先后出台了《××市迹地更新管理规定》、《××市木材运输证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并编制了《××市林业局林业执法责任目录表》和《××市林业部门行政处罚一览表》,确保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为规范林业管理打下了基础。去年,我局在原有基础上,对林木采伐审批、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查处没收野生动物的处置、森林公安派出所管理、山林纠纷调处等作出明确的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办事、办案程序。通过完善制度,规范了林业行政管理,有效地促进了广大干部职工服务观念的转变。
(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为推进依法治林,我局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了廉政建设责任书,级级抓好落实。在行政审批、审核中,严格执行审批规程,先由承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局领导审批,重大审批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坚决杜绝“吃拿卡要”行为和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依法管理和监督,促进林业依法治理。
加强依法管理和监督是确保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为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我局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目前,我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均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查、资格考试,持有《林业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执法,维护了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全市所有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每年都参加国家和省林业局举行的普法考试,合格率达100%。
二是加强执法程序监督。我们规定,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的查处,既严格执行实体法,又严格执行程序法,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恰当、程序法定的要求。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要求严格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格式省林业局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文书,填写基本规范。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罚没财物按规定处置。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结合点,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始终如一的政治信念在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树立公安形象、塑造公安精神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坚持积极行政、有效行政、依法行政,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当前队伍建设的基本切入点。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做为塑造公安精神一个重要着力点,要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引领公安精神的实质;要与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成为塑造公安精神的基石;要与“文化育警”的公安文化宣传教育结合起来,赋予公安精神时代的特征。以高尚的公安精神塑造新时期人民警察的风貌,建设成一支知识型、竞争性、创新型、服务型的奋发向上的公安队伍,为区域的发展守一方净土、保一方稳定、赢一方人心。
二、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塑造公安精神,要克服当前队伍中存在的三大不足之处。
首先,执法制度尚不够完善。目前公安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一些内容不符合“三个文明建设”的要求,或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偏大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大的制度应该得到改善。
其次,执法素质有待提高。少数民警法制意识不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有的民警根本不具备公安执法工作所必需的法律常识。由于警力不足,一些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也在参与执法活动,削弱了执法的权威性。
另外,执法监督也急需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还不够有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还没落实,追到根上,没有形成合力;部分领导和民警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不强,不适应外部监督的客观要求。
三、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塑造公安精神,应重点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一)重点解决公安干警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转变的问题。
要牢固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公安工作中的统领地位,通过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在全体民警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要清楚地看到公安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现状,意识到问题存在的严重性,汲取已经发生问题的教训,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教育,使广大民警在执法思想观念上来一次革命,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思想上打牢执法民的根基。
(二)重点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漠视执法规范和自身法制素养缺乏问题。
欲治安先治警,欲治警先治长。严治长,是公安机关的治警准则。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是保证,而干部是关键。因此必须从领导机关做起,从领导干部抓起。要制定执法规范制度,认真反思在当前执法活动中的一些不切实际、不符要求的热点、难点问题,尽快由职能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的规范操作流程,增强执法应变能力。要制定执法追究制度,把责任追究作为改进执法工作的关键,促使各级领导发挥好表率作用,带头规范执法,负起责任。健全领导干部准入制度,对提拔的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法制考试,考试通过的才能予以聘用;对已经提拔的干部必须经过法制考核,把法制考核作为干部履职考核的一项内容,考核通过的才能予以续聘。
(三)重点解决民警中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问题。的乱作为问题,执法办案不规范和工作态度简单粗暴问题。
要结合公安大讨论以及大练兵活动,在全体民警中开展依法行政专题教育,从而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民警热点重点岗位交流制度,要把具有较高法制素养的优秀人才及时交流到制办和各单位的法制员岗位,确保法制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检查制度,法制办要在坚持季度集中检查的基础上,将检查工作经常化,结合日常案件审核把关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将法制培训列为干警培训整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高法制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将规范执法情况与每一名执法干警挂钩,与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一)重点解决干警业务素质不高问题。
要充分整合民警的复合能力,要以广阔的视野、扎实的业务素质,拉提高工作效能,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要调动起“公务员张力”,以提高民警内在素质为核心,通过人员潜能的挖掘、释放和辐射,整合
资源,增强依法行政、为民执法的能力,塑造公安精神。
四、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塑造公安精神,要强化六种意识
(一)强化执法为民意识
常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实践党的宗旨、改进工作作风的契机,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总书记“七-一”讲话的具体行动。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就是要让广大民警提高“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自觉性,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与时俱进的执法观,弄清“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从根本上破除“执法特权观”和“执法为利观”。我们必须把保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以赴维护社会稳定。在各工作中,要对人民群充满感情,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时刻关注人民群众需要什么、反对什么,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谋人民之所需。在每一次执法行动中,都要认真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最高标准。寓服务于执法之中,把执法建立在良好的群众基础之上,以严格公正的执法形象和高效文明的服务质量取信于民。
(二)强化执法服务意识“文秘站”版权所有
强化执法服务意识,确立执法服务观,要坚持与时俱进,将“服务”从传统的“做好事”中跳出来,把公安机关的服务视为一种公安精神,视为人民警察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用服务的精神来统领、对待公安工作。首先要建立诚信机制,让人民群众更了解警察,让民警更深入群众。时时、处处、事事皆实践“诚信”这一道德约定,以良好的执法信誉来提高群众对公安民警群体的信任度和满意率,从而为公安工作全方位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其次,要充分发挥执法的规范功能,即对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严厉打击,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保护,以执法推动市场公平秩序的建立。最后,在以管理型为主的公安工作中,公安民警必须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从思想上真正解决角色观念和角色意识问题。公安工作要从“后发制人”的警务战略思想转变为“先发制人”的警务战略思想,由被动的工作模式转变为主动的前瞻性的工作模式。
(三)强化执法公平意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所应恪守的原则。因此,执法活动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执法相对人。执法公平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要反对歧视,做到不唯权、不唯上,不分人、不分籍,只依法。公安机关要强化执法公平意识,就必须提高执法公平的透明度,这是于自于民双赢的举措。公平、公正是法律生命之所系。执法失去公正,只能是对法律的曲解和漠视。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仅仅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好比污染了水源。执法公正是执法活动的灵魂,失去公平的执法,其危害猛于虎。强化执法公平意识,一方面要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等公诸于众,让公众有个普遍知晓性;另一方面在提高执法者的业务水平的前提下,在执法过程中,还要做到事先告知、事后通知,务必使整个执法过程在各方的监督下进行,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强化执法规范意识
强化执法规范意识,就是要树立即使是执法活动也要依法进行的观念,执法活动必须以程序加以规范,这样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还能顺应城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变奏,为公安机关的形象注入新的活力,从一个侧面来塑造公安精神。切实强化执法程序化,摆脱把程序单纯视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工具观。规范是现代法治的醒目标志,没有规范化的程序就没有法治可言。实现现代社会的法治必须重视执法程序的规范和尊严。法治的本来含义就是限制权力的滥用,其方式就是以程序规范权力的运作。没有程序的“法治”,只能是“法治”口号下的人治。强化执法规范意识要健全各项在执法过程中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法制意识、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另外,还要加强对各项规范化、程序化制度的监督落实,使约束性制度成为自觉性行动,这样我们在执法为民上就有一个质的飞跃。
(五)强化执法高效意识
经济领域讲求效率,执法活动同样需要效率。强化执法效率,不仅意味着节省执法成本,同时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促进公民守法意识的形成。众所周知,对于犯罪,刑罚越迅速和越紧凑,就越公正和越有效。一个运作有序、高效转动的公安执法机关不仅能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还可进一步推动城区的发展进度,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好一方安宁,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强化执法高效意识,要充分结合当前的“岗位大练兵”活动,挖掘民警的潜力,整合民警的复合能力。通过人员潜能的挖掘、释放和辐射,整合资源,提高执法的能力,努力培养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能,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另外,要加强科技化应用,让技术促发展,向科技要效能,从而全面提高执法的效能。
1、抓好法律进机关活动。贯彻执行市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1-2015)和农业“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落实委机关中心组学法制度,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工作人员法律学习培训。一是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领导干部依法行政集中培训。二是结合农业执法人员证件审验,举办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三是组织开展派驻乡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及业务技能培训。四组织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农业法律法规培训。
2、抓好法律进企业活动。利用“阳光工程”及农民创业培训等平台,抓好全市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农业产业化企业人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不断增强依法维权能力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
3、抓好法律进农村(社会)活动。通过送法下乡、送科技下乡、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印发宣传明白纸和通过新闻媒体等,广泛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社会氛围。重点抓好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
二、完善决策机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4、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落到实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对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大公共利益或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5、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和跟踪反馈。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提前制定应对预案。要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农民群众、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完善或停止执行。
三、深化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提升农业执法能力
6、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推进农业执法重心下移。根据《2012年全市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阜政法领[20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农业执法实际,深化农业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开展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农业综合执法派驻机构试点工作,推进农业执法重心下移,不断提升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和为农服务的能力。
7、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农业部“五有”(“有编委批准的正式机构,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有与执法相适应的执法手段,有完善的执法制度,有明显的执法效果”)标准,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调研,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解决“有机构、无专职人员”、“有人员、无手段”以及“形式上综合、实际上未综合”等问题。妥善处理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专业执法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中的主力军作用。适时组织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农业执法和规范化建设水平。
8、推进农业执法人员统一着工作服装。根据农业部、省农委农业执法人员统一着装要求,按照农业部“陆上一套,水上一套”的思路,在界首、临泉农委等农业执法人员统一着装试点的基础上,力争今年在全市农业部门执法单位全面推行。
9、强化农业执法,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重点抓好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安全生产及农民负担、农村土地纠纷等工作。坚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摆在首要位置,坚持预警、惩治、调解相结合,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继续抓好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规范性文件调研、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途径。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及相关专家学者的作用,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
11、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完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改进测评方法,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工作,推进行政管理后评估制度的落实。
五、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12、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一步完善农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抓好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落实。
13、继续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处罚案卷评查,重点检查农资生产经营、渔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举办全市农业执法骨干执法案卷评查和案卷制作培训班,不断提升农业执法案卷办理能力和水平。
1.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考核制度对依法行政的导向和促进作用。
2.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分局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单位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送市局。
二、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
3.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市局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科学配置行政审批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扎实开展对路政窗口工作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路政业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4.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及时开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市局做好权责事项优化工作。
5.贯彻落实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探索执法体制改革
6.继续加大公开运行系统应用推广工作。继续加大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应用推广。积极配合市局拓展优化系统功能,充分发挥系统的平台作用,修改完善执法系统相关文书样式,试行电子执法案卷的网上评查制度。
7.继续加强“三基三化”建设工作。按照市局“三基三化”建设要求,全面加强分局和方家铺流动治超站的标准化建设,为路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执法过程的全流程可视化、可查阅记录。
8.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三年培训方案,积极参加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系统轮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推进路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
9.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市局要求,积极配合市局法制办开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积极予以整改。
10.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开展2016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规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限期予以整改,及时查处和纠正执法违法行为。
11.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体系。加强修订后的《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处罚部分修订)》的宣贯工作,保障其顺利实施。
2.依法行政制度的实现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法行政问题依然突出、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依然不顺畅、依法行政意识依然不牢固、部分规范性文件依然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然不强等等。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内在精髓和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对指导和规范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参考价值。
2.1坚持合法与合理行政的根本原则
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中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和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决定。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与合理行政原则一起,共同构成法治政府的根基。行政合理必须以行政合法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行政行为既要贯彻合法原则,又要体现合理原则。必须避免任何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2.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实体法,有良好的目的和动机,更要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把自己的行政行为纳入到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当中,严格按照正当程序办事。
2.3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因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权责一致,是指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必须和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力相一致,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有无权力的责任。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尚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只能从行政上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2003年SARS事件后,政府官员的问责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开始在一些地方政府起步。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责任追究方面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但我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权责不清是我国行政管理中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在追究行政责任时,责任主体模糊不清。二是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现有关于行政责任的立法,立法等级低,政策性的文件以及地方性文件居多,缺少国家层面的立法。不作为,管理失控,是当前行政机关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的职权,否则就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行政责任的具体渠道和保障,是确保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可以减少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更好的执政为民、服务于民、建立起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
2.4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国家文明、社会进步,必须有良好的法制作保障。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和理论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这些成就反映立法方面、依法行政方面、审判成就、检察(法律监督)成果、促进社会观念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推动政法体制改革的进程、造成良好的国际影响以及理论突破等方面。同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政案件数量偏低、行政案件撤诉率高、行政判决执行难、行政审判质量不高、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受案范围、期限、政诉讼管辖等等都存在着问题,已无法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所以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已势在必行。我们必须认识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1、加强法治学习。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关于法治建设的新论述,加强对法治建设的新理解,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实现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化。贯彻党委(党组)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
2、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机制,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依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积极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凡是有关卫生改革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政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进行社会稳定和医疗卫生机构稳定和发展风险评估。研究制订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3、法制宣传常抓不懈。创新形式,拓展法制宣传新阵地。开展第八个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做好法治宣传月活动,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卫生系统法治与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典型事例,扩大社会影响。积极举办系列卫生法治讲座、法治征文、讲演比赛等活动,大力弘扬“淮医”精神,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体现和谐卫生主题、具有行业特色的法治文化。
4、精心准备,做好“六五”普法中期检查工作。今年是“六五”普法的重要实施年,也是“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年。全系统要把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工作,并作为全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自查方案和措施,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做好中期迎检工作。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5、持续推进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时更新,及时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储备,实现执法依据的动态调整和与执法人员法律水平的及时更新,提高执法水平。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好执法证的申领、换发工作。
6、继续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做好权力库的维护和及时更新,以最新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机构职能转变,实现权力库的动态调整。根据省市要求,在省、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压缩服务时限,优化服务流程,固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监督制约环节。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加强法制监督,清理和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库,核实、修改、完善执法人员信息,并完成年度注册工作。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许可案件的备案审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
7、深入开展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健全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约束机制,形成案卷评查工作的常态化,将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定期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明确奖惩制度,鼓励先进,学习典型,交流经验。加强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8、坚持文明执法,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继续开展说理式执法,逐步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认真落实省《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把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建立行政指导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指导程序和执法文书,重视收集典型案例。
9、提高卫生法制建设质量,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10、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推动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行政调解办法》(淮政发〔2012〕186号),正确适用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保障。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案件分析,加强交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提高行政调解水平。积极开展行政纠纷信息报告分析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了解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
11、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建立复议与的互接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建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专业性难度较大、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复杂案件,通过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要尽量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建立重大案件分析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随着《档案法》的颁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理所当然地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正言顺地成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十多年来,经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可睹。但客观地讲,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预期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违法现象和行为。突出表现在:一是档案工作的一些设施设备到位率差,不少单位包括一些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没有及时建立综合档案室,各种门类、载体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分散保存的现象尤为突出。二是材料收集不全现象严重,很多基本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没有及时收集、归档,散存在部门或者个人据为己有的现象司空见惯。三是一些单位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档案库房和基本的防护设施欠缺,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四是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很多重大工程档案工作根本没有经过当地档案部门的验收。五是不按期甚至拒绝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等,很多单位都以查找不便或者保密的理由拒绝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二、剖析原因和根源,发人深思。
上述违法现象与行为的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整个社会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更有档案部门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淡薄造成档案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执法社会氛围。虽然《档案法》颁布实施已经整整22年了,但整个社会的档案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大多数领导所谓的重视也多半停留在口头上,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不少地方和单位的档案工作只是凭经验、凭习惯开展,很多人员都不愿从事档案工作,抱着无可奈何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大有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能,也未能得到真正履行。社会上的老百姓不知道档案及档案工作的比比皆是,更莫说知道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违法了。甚至有一次,笔者竟然在网上看到有网友称:“档案部门已经撤销,已经私有化……”这真让人啼笑皆非。
(二)档案部门自身建设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一是档案部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不少档案部门认为,只要档案不丢失、不毁损就不存在执法问题,至于不归档、不集中保管、设施设备欠缺、不按时移交等只是小问题,上升不到档案行政执法的高度。二是档案部门执法的刚性不够。档案行政执法停留在口头上的多,停留在一般的监督检查上的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的多,遇到问题就是跟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希望引起重视,如此而已,这就造成档案行政执法乏力,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裁。档案行政执法的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有些同志甚至戏称档案行政执法为“柔情执法”。三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素质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实际情况看,我国的行政执法队伍中目前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法律知识欠缺、能力不强的现象。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必然带来执法能力方面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依法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等。
(三)档案部门的社会地位造成了档案行政执法难。面对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与行为,即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其职责,努力加大执法力度,但是相比较其他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档案行政执法难度较大,其成效并不明显。众所周知,多数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相对人往往是弱势群体,这是因为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执法机关,而行政相对人多是普通的企事业单位甚至老百姓个人。而档案行政执法的对象恰恰相反,其行政相对人往往是强势部门或单位,其执法面对的主要是一些强势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这里的许多单位无论从地位还是权势,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不及的。在这些部门、单位面前,倒显得档案局这个行政执法主体是弱势部门了。一旦有权有势的部门、单位出现档案违法行为,你如何进行执法?许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就畏缩不前了。
(四)档案法律法规授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有限,造成档案行政执法缺乏足够的震撼力和威慑力。对于档案违法现象与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具有一定威慑力的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责令违法单位限期整改,下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二是通报批评。三是行政处罚。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是其中威慑力最大的执法措施。根据《档案法》的赋予,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施行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等四项。但是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是在档案已经遭受损失之后的补救措施,实际发生率不高,而且责令赔偿损失的“损失”如何计算很难操作,所以一般并未采用。警告、罚款是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但按照有关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行使都是“建议处分权”,而没有独立的行政处分权。因此,行政处罚由于其适用面过窄或过小,实际工作中极少真正运用,以致形同虚设,这就使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难有作为,档案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裁,作为行政执法机关 的权威自然就无法树立起来。
(五)档案行政管理体制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开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法》确定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通过法律的授权,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获得了主要的档案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所有的档案违法行为均由档案部门管辖并实施处罚。由于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的不同,相关的财政、建设、统计、文物等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通过法律的授权,各自获得了本系统有关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虽然这种档案行政处罚权是局部的,被严格限于本系统的范围之内,但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就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造成执法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影响到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
三、改进工作和方法,刻不容缓。
(一)规范立法,积极探索有利于档案工作依法行政的档案管理体制。加快档案行政体制改革,改革多头执法的管理体制,明确凡是档案工作必须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凡是属于国家所有档案都应该纳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下的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进行保管和利用,确立档案部门作为档案信息工作独一无二的形象和地位,真正体现档案馆作为集中保管档案中心、集中利用中心、信息化利用中心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职能和作用。欣喜的是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在探索与创新档案行政体制改革方面走出了路子,如广东深圳市和上海浦东新区实现了城建档案馆并入档案局,安徽省更是全面改革了国家档案管理利用模式等,探索出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新路子。这种改革,一是有利于克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消除在旧体制下不可避免的部分职能交叉、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等现象,也符合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主管、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二是有利于树立档案部门的在档案工作上的权威形象与地位。三是有利于专业档案工作如城建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扩大权力,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威慑力。我国现在基本上形成了以《档案法》为核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体系在内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该体系在强制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特别是涉及法律责任的许多条款内容显然刚性不足。行政处罚权是法律法规授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把尚方宝剑,而行政处罚范围的宽窄和权力大小则决定了这把尚方宝剑的锋利程度。《档案法》规定的罚款显然范围过窄、过小。比如:对于普遍存在同时危害很大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的拒绝归档、拒绝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拒绝档案安全保管等违法行为,根据现行档案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采取几乎没有强制力的“责令限期整改”的措施,而无法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处罚,按现行规定,档案行政制裁的重点是在档案进馆后的违法行为,而对于进馆前的违法行为只能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因为档案进馆前机关企事业单位存在档案违法行为更为普遍,进馆之后倒相对安全了,这多少有点舍本逐末的感觉。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扩大档案行政执法行政权,对那些普遍存在的档案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威慑力。
(三)规范执法,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把过去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梳理,提出了科学的应对措施,统一执法内容和要求,从而深化和扩展执法工作内涵。一是严格执行办案程序,特别对一些时间概念更要从严掌握。比如检查结果的告知时间和复查时间问题、下达处罚决定告知书及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衔接问题等。二是规范执法细节,比如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现场检查记录应把握的要点及顺序统一格式,对调查记录应具备的要素进行了整理和统一,防止出现调查记录发生偏颇而造成失误。三是在调查过程中,强调规范用语、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把行风建设要求贯彻始终,把执法办案过程扩展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较好地塑造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四是执法活动中,积极贯彻执法与教育、宣传、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把档案执法现场变为宣传阵地、业务培训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