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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合集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6 10:52:02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律法规合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法律法规合集

篇(1)

引言

新时期下,人类社会对核能的开发与利用效率逐年增加,这在缓解资源短缺问题方面发挥巨大应用价值。现如今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衍生出的核风险问题日益严重化,国际法的建立健全,在加强世界各国核能风险治理职责与协调性方面发挥的功效均是显著的。正因如此,文章在对核能风险治理进程中存在弊端论述的基础上,对核能风险国际治理体制的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1核能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1放射性污染

核污染是指多样化因素导致核泄漏问题或者是爆炸现象出现的,最终有放射性污染生成。其破坏范围是巨大的,对周边建筑物危害程度也是深刻的,延续时间长,在解决上存在极大难度。

1.2核事故

核事故(NuclearAccident),泛指所有的或者带有系统化特征的,但是源由是相同的、最终是致使核危害事故生成的这一结果。通常来讲,核电厂这类型核设施内部出现突发状况,导致放射性物质向外部环境泄露现象衍生出来。在上述局势下,工作人员与社会公众接收到超过规范限定的最高值,此时便称之为核事故。由此可见,核事故造成的危害性是极大的。

1.3核武器

核武器也被称之为核子武器或原子武器。从宏观上讲核武器是指具有投掷或发射功能的核武器系统的统称;而站在微观的角度对核武器进行探究,其是由核战斗部和制导,突防等装备整体导进弹头壳体构成的核弹[1]。

2核能的国际法律法规

2.1核国际管理

2.1.1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构建与推行其宗旨在于激励与引导核资源的深层次开发与全面应用,编制核安全与卫生规范绝非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成立的主要目标。但是自从切尔诺核反应堆事故的酿成之后,构成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在强化成员国之间信息沟通环节这一问题上达到共识,从而能够广泛的吸收促使核能开发利用安全与核事故爆发经验信息,编制具有详实性的安全指南,与此同时强化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满足成员国发展需求基础上核能开发利用安全评价与监管能力。2.1.2其他国际规制机构为了使核能风险得到有效的防治,仅仅创设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不够的,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推动核能安全开发利用进程上发挥一定的应用价值。具有代表性的有欧洲核能组织、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上述两类区域性组织的编制与推行在强化地方性一致性核能开发利用安规则上体现巨大应用价值[2]。

2.2关于核安全的国际协议

《核安全公约》与《联合公约》两类公约的编制与推行,首次给予了核安全法范畴内的某些国际原子能机构基本标准一定的束缚力,强化其国际位置,上述基础性规则的编制与推行在强化民用核反应堆、管控放射性废物扩散范畴以及循环利用等环节上产生了巨大影响效应。但是,现阶段世界各国均在力争编制本国的核安全规范,再加上上述两项公约在核风险预防与管治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等因素,就在构建一个完善性“规制体制”过程中遇到层层阻碍,也未参照“一次型交易”的共识落实协议。

3国际法视野下完善核能风险的法律规制及治理的对策

3.1依靠核能风险全球化治理体制的原有基础

全球化核能风险治理体制的建设,对世界规则的建设与优化表现出强烈的依赖性,否则体制的协调性与紧密性就缺乏[3]。为了确保核能开发利用环节治理的实效性,对原有核能风险活动范畴内现存国际法规则与规范构造进行科学应用是极为必要的,在此基础上丰实核能风险全球化治理体制,优化其内涵,强化束缚作用。现存的与核风险相关的多样化国际条约等国际法文件中,明确了国内治理与国际协调性的责任规则与义务,其与国际法委员会编制的有关条例之间存在一定的统一性,正因如此其也演变成核能风险全球性治理体制的关键性要素。例如《核安全公约》内第7、8、9条对国内立法与监管方面的框架内涵与规定做出规范;第11条明确了核设施财政与人力资源安全保障问题。总之,国际委员会对核能风险活动范畴国际责任的编制与应用均和核能安全标准确定、评审导向工作落实等环节存在紧密的联系,此时与核能风险相关的治理体制在有限的条约缔约国也体现强烈的适应性,也就是说该体制彰显出全球性色彩。

3.2建立健全核能风险国际治理体制

首先,强化核能开发利用环节中权利与治理义务两者之间的内在构造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国际法规则上并没有对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多样化内在风险活动进行管理与约束,也就是说国家对核能风险活动推行的行为方式和国际义务两者存在强弱的结构关系。所以在满足核能风险极端危害与治理特别需要的基础上,削弱风险治理随意性程度上极为必要的,强化核能风险治理的国内与国际义务的法律位置与作用,从而达到平衡核能开发利用权利与风险治理义务两者结构关系的目标。“对一切义务”理念的提出,也使核能风险范畴的国内治理义务与国际协同合作义务均带有“对一切”色彩。其次,建立并推行一致性、具备束缚特征的安全国际规范。国际法视野下对核能风险实施这一管治对策,是对核能风险全球性治理活动运行需求的迎合,具体是参照世界各国核能风险治理实况,编制个性化的安全规范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立法、司法、行政等对策的最低层准则与规定[4]。强化与核能设施构建和发展方面有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应该编制大批量模范性安全规范与导向规则的约束性,国家务必要履行核能风险治理责任与义务。当然,上述目标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面临与处理的问题是多样化的,所以在编制防治体制环节中应该结合多样化因素,例如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特殊状况与效益,以严谨的态度编制相关准则,以达到强化这些标准在世界上某些国家的适用性的目标,同时也强化了这些标准在上述回家运行的效率。在国际视野下为了强化核能风险治理效率,使世界各国主动遵守落实核能风险义务,上述目标的实现又对不同国家构建与保护一个完善性行政机构与治理体制表现出强烈的依赖性。这是一个合格型政府机关任何行为方式运转应该遵循的准则,但是其务必保证人力资源的充足性、政府机制的健全性。与最基本的行动规则相匹配,这是世界各国家政府应该履行的责任。与此同时,应该深刻认识到履行防治合作义务的程度与核能风险活动危害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越是被禁止的核能风险活动就应该严加管控与治理。在国际法视野下,国际社会应该建设并推行实效型支撑保障体制,从而为一致性带有约束力的核能安全国际规范的推行进程注入活力,这一规范的推行,满足世界不同国家间互利共处的发展原则。再次,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确定的相关标准建设带有强制性特征的国际监察机制。上述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循循渐进的过程,一是修整《核安全公约》等多样化国际公约中涵盖的激励性质,把世界核能风险治理义务演变成国际责任,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察的条约机构。参照世界不同国家交际形式,明显的发现上述进程的运行存在较大难度。所以积极探寻新兴渠道是极为必要的,例如强化增强原子能机构在核能风险治理方面的职责与权利,这样是就不必在国家的申请下推行评估、问询以及导向工作内容,此时上述环节的运行带有强制性色彩。对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章进行整改,达到构建完善性核能风险治理特殊协议的目标,以及与核能风险治理环节相关的附加性协议书[5]。最后,国际视野下国际社会应该建设与核能风险治理相关的国际协作与利益调和体制。这一治理核能风险法律规章的编制,是对零散化、孤立式风险治理上的流程与实质规则的有机整合,达到建立健全稳定型、世界各国肯定的核能风险治理框架结构。《国际核事件分级表》的编制与推行,对核能风险现实后果严重程度,以及隐在风险进行阐述,使有关国家在开采与利用核资源之时,最大限度的规避了跨境核事件出现的概率,进而也强化了世界各国之间合作的密切性与互动的协调性。

4结语

福岛核事故的出现,又一次对人类社会做出警示,其也说明了核能风险处理的迫切性与必须性,所以在国际事业下强化核能风险法律规章内容的完整性是极为必要的,从而使其约束作用切实的发挥出来,此时世界各国也将会主动的履行职责与义务,确保信息交流的顺畅性以及合作的密切性,并在相关技术的协助下,使核能产生最大的效益,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赵萍,徐艳玲.全球化视域下我国自然生态风险的困境及出路[J].中州学刊,2014,02:85-89.

[2]方芗.社会信任重塑与环境生态风险治理研究以核能发展引发的利益相关群众参与为例[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67-73.

[3]陈玮.德国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调控模式借鉴[J].人民论坛,2015,02:251-253.

篇(2)

核桃腐烂病又称烂皮病,黑水病,是一种真菌性病害。主要危害核桃的枝干树皮,因树龄和感病部位不同,其病害症状也不同。幼树主干和骨干枝感病时,多深入木质部,病斑近梭形,发病初期呈暗灰色,水渍状,稍隆起,用手指按压时,溢出带有泡沫的汁液,腐皮组织逐渐变褐色,有酒糟味,后期病组织失水下陷,并散生黑色小点粒。天气潮湿时,小黑点涌出橘红色胶质丝状物。病斑沿枝干纵横进行扩展,后期皮层纵向开裂,流出黑水(俗称黑水病)。病斑环绕枝干一周时,导致枝干或整株死亡。

老龄树主干上的初期病斑一般在韧皮部下方隐藏发展,不易发现,当刮开皮层时,可见许多小岛状病斑,其周围集聚着大量的白色菌丝;当发现由皮层向外溢出黑色黏稠物时,病斑已经发展较大。发病后期,病斑可扩展到20~30厘米。树皮纵裂,沿树皮裂缝流出黏稠的黑水,干后发亮,好似刷了一层黑漆。

枝条感病后常出现枯枝状,主要发生在营养枝、徒长枝和2~3年生的大枝上,而且遭受冻害的枝条上易发生此病,表现为枝条失绿,皮层与木质部剥离,皮下密生许多黑色小点粒,使整个枝条干枯。在有修剪伤口的枝条上发病时,多从剪口开始感染,有明显的褐色病斑,沿枝梢向下蔓延,环绕枝干一周时,引起整个枝条枯死。

2 侵染循环

2.1 侵染特点

该病菌在枝干上的病组织内越冬。来年春天分生孢子借风、雨、昆虫传播。病原菌可从冻伤、日灼伤、机械伤、修剪口和嫁接口等伤口处侵入树体,引起病害发生。

2.2 侵染条件

成年树在结果盛期易发病,在土壤瘠薄黏重,排水不畅,地下水位高,有盐碱的地块易发生此病。形成大量徒长枝和营养枝的植株,易受冻伤或干旱失水,可引发此病。肥水不足,尤其因冻寒害、盐碱害及不合理的整形修剪造成树势衰弱时,发病严重。

2.3 侵染时间

生长季节病菌可发生多次侵染,因此从早春至树体越冬前均是该病发生期。春秋季发病最多,4—5月为主要发病期。

3 防治方法

3.1 加强栽培管理

加强土肥水管理,提高树体营养水平,增强抗寒抗病能力,是防治腐烂病的基本措施。对于土壤结构不良,土壤瘠薄,盐碱重的果园,应先改良土壤并增施有机肥料。同时进行合理修剪,增强树势,提高抗病力。

3.2 清园

核桃采收后,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刮除病皮,收集烧毁,减少病菌侵染源。

3.3 树干涂白

新植幼树,注意冬夏进行树干涂白,防止冻害和日灼发生,减少病菌侵入通道。

篇(3)

作者简介:王也,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

一、 罢工行为及其合法性评判

罢工“通常是指某个雇主的全体雇员或相当大一部分同时一致地停止工作。罢工一般发生于劳资纠纷。” 也就是说,罢工是一定数量的雇员为了改善劳动待遇而采取的在工作场所集体停止劳动的行为。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由于劳资矛盾的激化和劳工诉求得不到正当保障,我国的集体劳动争议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其中不乏一些自发性的罢工事件。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禁止罢工,却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罢工的权利,频繁出现的罢工事件也就引起了学界对于我国自发罢工之合法性的争论。

对于劳动者自发罢工的法律性质,大致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即“合法说”和“违法说”。“合法说”的代表人物是常凯、陈志武等,它是当前学界比较占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的宪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罢工行为,而按照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点,我国的罢工行为并非违法。而面对学界对自发罢工的群起支持,董保华、侯玲玲等人则保持了谨慎地态度,并对劳动者自发罢工的违法性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违法说”与“合法说”的争辩很大一部分是关于是否合法的判别标准问题,即在我国法律并无规定的情境下是支持“法无明文即自由”还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经过对罢工性质的分析,笔者倾向于支持“罢工违法说”。罢工权并不同于一般的自由权或人权,因为在国际的罢工研究中,它被公认为一种劳动者集体行使的违背劳动契约并对雇主的经济权造成一定侵害的特权。罢工权的规定是基于劳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力量的不对等而产生的,即在协商中资方因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地位往往处于强势,必须相应赋予劳动者以相应的制约手段从而实现力量对等状态下的平等协商,因此,本是违法和违约行为的罢工一经确定为权利,就必须相应地免除其民法和刑法上本应担负的责任,也就是说,罢工权的本质并不是一种天然的权利,而是对侵权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的免除。由于罢工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也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各国法律对罢工权都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所以不应该采取“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逻辑,所以在宪法和法律对这种免责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相应的部门法律和劳动契约,只有在法律明确赋予罢工权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够取得这种“妨害劳动契约的特权”。

当然,对于“违法说”的支持并不是说我们应该禁止罢工,恰恰相反,其实主张两种观点的学者都提倡对现行的制度安排进行改革,也就是说“合法说”和“违法说”在强化罢工行为的规范、保障劳动者罢工权上是达成共识的。

二、 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辨析

(一)罢工只能存在于利益争议

在市场雇佣关系下,按照争议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将劳资争议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确定原有协议或者变更现有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之中,双方并不存在明确的约定,而争议的发生一般源于双方对即将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不同的要求。权利争议属于“履约”的争议,在权利争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事先被法律和契约进行了规定,而利益争议是“缔约争议”,是劳动者和资方就将来的利益安排和分配发生的争议,在利益争议中,双方的争议不存在可以作为裁判标准的契约或者法律制度安排,因此在利益争议中才允许双方采取罢工或者关厂等压力手段以达成妥协。我们不能够过分重视和夸行为的意义,日本劳动学界的主流观点强调“劳工三权”应该以团体协商权为核心,其他的两项劳动基本权只不过是达成团体协商之手段,因此所谓正当之争议行为仅限于团体交涉事项之达成为目的,此即罢工行为的目的正当性要件。罢工行为是附属于劳动者团体协约制度而存在的,罢工并非独立存在的一种基本权利,而是附属于团体协商制度的一种保障制度,而团体协商制度是达成利益争议之妥协的主要手段,所以罢工只应该存在于利益争议中。

(二) 罢工不能与权利争议相联系

我国的一些学者在一方面了解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罢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且罢工只限于以订立集体合同为目的,另一方面却又对罢工行为进行不加分别的支持,认为“罢工作为一种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由于企业长期对劳动者利益的侵害和不合理的管理,使得工人无法忍受,这种争议难以通过仲裁和法律途径彻底解决,所以不得不走向罢工” ,认为“工人争取自己权利的最后手段是什么呢?就是罢工” 。企业不履行《劳动法》、拖延发放工资、不符合劳动条件等行为属于权利争议范畴,权利争议是执行既定的契约和法律所产生的争议,如果双方按照各自的责任合法合约地作为,争议是不会发生的,即使争议发生了也可以通过调节、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权力是争议当事人通过国家所指定的制度和程序来解决矛盾的最后保障,争议解决的最后手段应该是凭借法律这一主权者的意志。

三、我国罢工问题的制度局限与法律规制

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劳资争议不断涌现的情况下,我国的劳资群体性争议相关制度及立法已经相对落后,不能够很好地调整社会上不断出现的集体性劳动争议以及停工罢工行为,这就必然要求我们改进立法,在完善相关条件的基础上赋予劳动者团体协商中的罢工权,并且严格规范其合法性要件,既保障劳工权利又维护社会稳定。 (一)改造工会,促进工会作用的发挥

不难发现,我国近年发生的诸多罢工事件都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即罢工基本上是自发的夜猫罢工,很少有工会组织的领导或帮助。在国际社会中,工会一般是劳动者自发组织的团体,代表劳动者利益并领导劳动者参与集体协商和团体行动,只有工会领导的罢工才符合主体正当性要件,受到法律保护。相较之下,我国工会则是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尽管工会是以社会团体的名义组织行动,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完完全全的行政化组织和行政化行为。工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在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中是不可替代的力量,如果我们将工会定位成政府的附属机构,那就仅仅是扩大了政府行政的广度,而当政府失灵发生时,工会组织就只能扩大这种失灵。在坚持党的领导和工会的一元化基础上,我们要改造工会就应该做到促进工会的民主化、社会化以及工会的去行政化。

(二)确立罢工权并严格规范其合法性要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资冲突的不断显现,我国应该尽快将罢工的合法化提上日程,而将罢工立法引入制度设计层面,我们应该认真确立罢工的合法性要件,劳动者的罢工行为如果是符合要件的,那就属于合法罢工,受到法律的免责,劳动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违约,而企业应该正常承担其劳动法上的义务。相反,如果罢工不符合合法性要件,则为非法。

我国台湾的学者主张结合日德两国立法的原则,从主体正当性、手段正当性、目的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四个要件来概括罢工行为的合法性。我们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的罢工立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

首先是主体正当性。一般具备罢工的正当性权利的主体应该是集体交涉的主体,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集体交涉的主体只有工会,因为集体利益的争取必须应该由广大工人建立的代表工人利益的自治组织实现,并且以工会为主体行使罢工权也避免了“野猫罢工”的混乱对社会稳定造成的破坏。

其次是目的正当性。罢工行为本质上是附属于集体协商制度的,所以只有以达成集体协议为目的时,罢工行为才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权利争议,权利争议已经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契约合意,因此应该诉诸于司法程序,不应当允许私力救济对法制的干涉。

再次是程序正当性。原则上罢工发起之前,劳工应该首先组织与雇主的集体协商并且雇主拒绝了劳工的具体要求。

最后是手段的正当性,即罢工应当遵循和平罢工、非暴力的原则。劳动者组织的罢工应该仅仅维持在劳动提供的不作为方面,而不应该延续至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或不可补救的暴力行为上。

对罢工权的立法规定并非鼓励罢工,而是变堵为疏,通过法律的规制,更好地对罢工行为进行管理,严格取缔非法罢工行为,在保障劳资力量平等的基础上将罢工的社会破坏性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篇(4)

一、司法令状规则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1.司法令状规则的含义

在刑事诉讼中,令状是指逮捕状、搜查状、扣押状。司法令状规则又称司法令状主义。“所谓‘令状主义’,是我们在研究介绍国外的刑事司法制度时对下面一种现象的归纳:在英美法系国家和现代的大陆法系国家,执行侦查职能的警察(或其他侦查人员)只有获得了法官签发的令状的许可,才有权力执行逮捕、搜查和扣押。”“令状的意义在于,合理根据的决定(更实际地看)是由司法行政长官做出的,他不是警方人员,所以就会更公正地检查那些促使警察决定搜查的证据。”

2.司法令状规则的基本内容

纵观世界,西方主要国家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令状规则做了规定。总体看来,司法令状规则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令状的申请。司法令状规则的首要内容就是,要求侦查机构在对公民采取强制侦查行为之前,必须向法官申请令状,得到司法授权。需要申请司法令状的侦查行为的范围包括搜查、扣押、逮捕、窃听、电子监控等。

(2)司法令状的签发。司法令状由处于中立地位、拥有批准权的法官签发。法官签发的令状要明确写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期限。

(3)司法令状的执行。司法令状一旦被批准,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等法定程序执行。有的国家还对令状的执行规定了时间、次数的限制。

(4)申请司法救济。在刑事诉讼中,被采取强制侦查措施的人员如果对该项侦查措施不服,可以向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诉或上诉。

(5)司法令状的例外情形。在特定情况下,侦查机关可无证采取强制性措施。各国大多都规定了司法令状的例外情形:警察在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直接实施搜查、扣押、逮捕等侦查措施,但在实施完毕后必须立即向法官报告,接受司法审查。

二、司法令状规则的理论基础

尽管英美法系国家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有所不同,诉讼模式尤其是侦查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在刑事诉讼制度中都规定了司法令状规则,以期通过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其原因在于司法令状规则具有以下理论基础:

1.分权与制衡这一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司法令状规则的理论基础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并且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平衡,因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刑事司法领域内的控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并且这种分权与制衡不仅应当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且应当存在于审前阶段。

刑事诉讼审前阶段的分权与制衡体现在:在侦查、阶段,一些具有裁判性质的处分权如对被追诉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所采取的强制处分措施应当由法院来行使。对于这部分权力的归属问题,我国已有学者提出“是否采取强制处分,实质上具有一种裁判性质,是对程序进行的一种处分裁判”,因此其决定权应当属于法院;除此之外其他追诉权力(包括对强制处分裁判的执行权)则由侦查、检察机关来行使,这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权力分配情况。这体现了裁判权对追诉权的制约。刑事诉讼的审前阶段只有采取这种权力关系模式,才能最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分权与制衡原则为司法权介入审前程序,以及实行司法令状规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司法令状规则是程序正义理念和正当程序原则在侦查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一项司法权力或诉讼权利的设置都必须具有内在的正当性,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的内容至少包括了两项最低限度的标准,即: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不仅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而且审前的侦查行为也必须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进行,因为审前的侦查活动特别是强制性侦查措施会涉及到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剥夺。将强制侦查行为的决定权单纯地交由侦查机关来行使,显然违背“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这一原则。因此,现代西方各国普遍将搜查、扣押、逮捕等与公民重大利益有关的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权,交由中立的法官来裁断,实行司法令状规则。

三、司法令状规则的效益分析

1.效益――公正与效率在法律中的最佳平衡点

(1)公正与效率: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公正,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弗兰西斯・培根曾精辟地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不公正的司法使人们最终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影响它的力量,弱化守法意识,并败坏社会整体秩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公正是对司法的本质要求。

效率,即产出与投入之比率关系。法律效率可以界定为法律调整的现实结果与投入的法律成本之间的比值,主要考察的是司法、执法等法律的实施过程。效率原本是经济学的基本命题,亚当・斯密首先将经济学的视野扩展到法学领域,开创了以效率为取向来评价法律制度的先河。现在,效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诉讼活动是否科学与文明的另一重要尺度,是司法活动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制约点。

(2)效益――公正与效率在法律中的最佳平衡点。效益理论是建立在西方经济学“资源稀缺”这个假设之上的。由于资源稀缺,资源使用时财富的最大化自然变成了一个应予追逐的问题,结论便是应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把这个理论引入司法领域,便产生了司法效益问题。司法活动要耗费大量的资源,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以尽量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便成为现代司法的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它要求公正、要求效率也要求经济上的利益。相对于公正和效率,司法效益的内涵很博大,它包含了司法经济效益、司法政治效益、司法社会效益及伦理效益,揉合了现代司法对伦理与功利的要求,是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表现出的一种综合效益,表现了一种现代社会的司法理想。

就司法而言,从公正价值目标出发,诉讼要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这就可能使司法的效率受到一定损害。司法的效率价值目标,要求司法过程应尽可能减少成本消耗,而这就可能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由此可见,效率与公正在司法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冲突。在司法过程中,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根据各个时代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以效益作为衡量的标准和尺度来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2.效益原则在司法令状规则中的体现

公正有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之分,现代法治尤其重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因为“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在刑事程序中,在涉及对被告人的权益处分时,警察机关不能单方面决定,而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做出决定,因为,只有在司法审查程序的介入下,被告人才能获得向中立的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及得到倾听的机会。因此,为了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必须从加强不同职能之间的制约入手,以此为着眼点来构建相应的制约机制,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司法令状规则正是一种裁判职能对控诉职能进行控制、制约的有效的机制,其具有的公正价值主要体现在程序方面。在此我们将司法令状规则与另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放在一起来做一下比较分析,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它在效率与效益方面的价值。

各国在刑事诉讼中还普遍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司法令状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如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涉及的非法证据包括: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和通过非法逮捕、羁押、讯问所得的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即“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非司法令状规则的内容之一,但两者之间的有机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司法令状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重要证据规则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二者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二者设置的目的均在于消除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证现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令状规则对于消除非法取证行为起预防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从程序后果上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起到遏止追诉机关非法取证动机的作用。

(2)司法令状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体现了司法裁判权对追诉权的监督和制约。司法令状规则要求追诉机关在实施强制取证行为之前必须向法官提出申请,而辩护方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也必须向法官提出,由法官审查追诉机关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并决定是否排除该证据。

(3)司法令状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主要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即主要是违反司法令状规则的规定而收集的证据。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令状规则得以适当贯彻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其保障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排除侦查人员违反令状取得的证据在审判程序中的作用,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从后果上消除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动机,促使侦查人员自觉遵守令状规则的规定依法收集证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论断:虽然司法令状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体现了司法裁判权对追诉权的监督和制约,属于裁判职能对侦控职能的制约机制,但二者在诉讼程序中发挥司法控制与权力制约功能的机理和效果却有很大差异。从程序的角度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违反诉讼程序中正当程序规则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对被侵犯正当程序权利的公民的一项补救措施,确实属于裁判职能对侦控职能的制约机制,“但它并不发生在审前程序中,其事后性和间接性使它的制约力度受到了极大地限制,因而在整个制约机制中处于辅助地位。”

另一方面,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审判程序中适用的规则,它的事后惩罚和补救性就意味着必须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阶段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这样一来不仅否定了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同时也意味相关侦查取证行为所占用的时间、人力、办案经费等司法资源遭到了浪费。由于程序的继续进行必须重新进行侦查取证行为,这就需要重新投入时间、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再加上因违法侦查行为造成的相关公民正当权利遭受侵犯、程序公正原则受到破坏、公安、司法机关司法公正形象受到负面影响等无形损失,这样的刑事诉讼程序成本之高、效率之低简直无从谈起。如前所述,司法效益包含了司法经济效益、司法政治效益、司法社会效益及伦理效益,其内涵比司法效率广泛,现代法治的发展要求我们建立一种公正、效率和效益相结合的价值观。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取得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司法控制和权力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最佳时段应在审前阶段,尤其是在强制侦查取证阶段。法律的真正价值应当体现为对人们行为的事前警示而不仅仅是事后的惩戒。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只有充分发挥其御前功能,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司法令状规则是属于事前的程序规则,体现了法律的御前功能,更符合法治经济便宜的原则。因此,司法令状规则是一项体现公正与效率平衡,司法效益最大化的程序规则。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

[2]史立梅:《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

[3]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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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8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3-1650(2013)02-0157-01

一、传染病概念

凡是由病原微生物引起,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和临床表现,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称为传染病。

二、传染病流行过程

1.传染源

传染源(亦称传染来源)是指某种传染病的病原体在其中寄居、生长、繁殖,并能排出体外的动物机体。具体说就是受感染的动物,包括传染病病畜和带菌(毒)动物。

2.传播过程和传播途径

病原体由传染源排出后,经一定的方式再侵入其他易感动物所经的途径称为传播途径。在传播方式上可分为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传播两种:直接接触传播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的参与下病原体通过被感染的动物(传染源)与易感动物直接接触(、舐咬)而引起的传播方式。如狂犬病,这种传播方式一般不易造成广泛流行;间接接触传播必须在外界环境因素的参与下,病原体通过传播媒介使易感动物发生传染的方式称为间接接触传播。大多数传染病如口蹄疫、牛瘟、猪瘟、鸡新城疫等以间接接触为主要传播方式。

3.畜禽的易感性

易感性是抵抗力的反面,指家畜对于每种传染病病原体感受性的大小。该地区畜群中易感个体所占的百分率和易感性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传染病是否能造成流行以及疫病的严重程度。家畜易感性的高低虽与病原体的种类和毒力强弱有关,但主要还是由畜体的遗传特征、特异免疫状态等因素决定的。外界环境条件如气候、饲饲养管理卫生条件等因素都可能直接影响到畜禽的易感性和病原体的传播。

三、传染病流行特征

1.散发性

发病数目不多,并且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只有个别地零星地散在发生,称为散发。如猪瘟本是一种流行性很强的传染病,但在每年进行两次全面防疫注射后,易感动物这个环节基本上得到控制,如平时补防工作不够细致,防疫密度不够高时,还有可能出现散发病例。

2.地方流行性

如果一种病在一个畜群单位的出现是有一定规律性的,在一定时间内出现新病例的频率变动较少,这可称为在畜群中的地方性流行,或谓病的发生有一定的地区性。例如牛气肿疽、炭疽的病原体形成芽胞,污染了这个地区,成了常在的疫源地,如果防疫工作没有抓好,每年都可能出现一定数量的病例。

3.流行过程的季节性和周期性

某些家畜传染病经常发生于一定的季节,或在一定的季节出现发病率显著上升的现象,称为流行过程的季节性。出现季节性的原因,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3.1季节对病原体在外界环境中存在和散播的影响:夏季气温高,日照时间长,这对那些抵抗力较弱病原体在外界环境中的存活是不利的。

3.2季节对活的传播媒介(如节肢动物)的影响:夏季炎热季节,蝇、蚊、虻类等吸血昆虫大量孽生,活动频繁,凡是能由它们传播的疾病,都交易发生,如猪丹毒、日本乙型脑炎、炭疽等。

3.3季节对家畜活动和抵抗力的影响:冬季舍饲期间,家畜聚集拥挤,接触机会增多。季节变化,主要是气温和饲料的变化,对家畜抵抗力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对于由条件性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传染病尤为明显。

四、传染病的预防措施

1.加强饲养管理,搞好卫生消毒工作,增强畜禽的机体的抵抗力。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减少疫病传播机会

2.拟定和执行定期预防免疫程序和监测及补免计划

2.1常规预防免疫。免疫前,应当被免疫的畜禽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调查了解,特别注意其健康情况、年龄大小、是否正在怀孕或泌乳,以及饲养条件的好坏等情况。成年的,体质健壮或饲养条件较好的家畜,接种后会产生较强的免疫力。反之,幼年的、体质弱的、有慢性病或饲养管理条件不好的家畜,接种后产生的抵抗力就差些,也可能引起较明显的接种反应。怀孕母畜,特别是临产前的母畜,在接种时由于驱赶、扑捉等影响或者由于疫苗所引起的反应,有时会发生流产或早产,或者可能影响胎儿的发育,泌乳期的母畜或产卵期的畜禽预防接种后,有时会暂时减少产奶量或产卵量。所以,对那些幼年的、体质弱的、有慢性病的和怀孕后期的母畜,如果不是受到传染的威胁,最好暂时不接种。

幼畜的免疫接种须按合理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过的怀孕母畜所产仔畜体内在一定时间内有母源抗体存在,对建立自动免疫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幼龄畜禽免疫接种往往不能获得满意结果。据试验,仔猪在45-50日龄以上接种猪瘟或猪丹毒疫苗才能获得较为坚强的免疫力,雏鸡在一周龄以上接种鸡新城疫疫苗才能获得较可靠的免疫力。

2.2紧急预防免疫。紧急预防免疫是在发生传染病时,为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病的流行,而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尚未发病的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在疫区应用疫苗作紧急接种时,必须对所有受到传染威胁的畜禽逐头进行详细观察和检查,仅能对正常无病的畜禽以疫苗进行紧急接种。对病畜及可能已受感染的潜伏期病畜,必须在严格消毒的情况下立即隔离,不能再接种疫苗。

3.定期杀虫、灭鼠、消毒、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

4.药物预防

要因地制宜,利用当地的含有一定的植物性抗菌物质中草药如:蒲公英、金银花、败酱草、马齿苋以及大蒜、葱、韭菜等,来防治某些传染病的发生。中草药即能预防家畜疫病,又防止药物残留;即保证动物食品源性安全,又保证人体健康。

五、发生疫病时的扑灭措施

1.认真观察畜禽两便,及时发现、诊断和上报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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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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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蔬菜冬暖式大棚发展较快,蔬菜面积逐渐增加,由于灌溉条件不断改善,夏玉米和菜田生态条件发生了变化,为蜗牛提供了充足的食源和适宜的栖息环境,蜗牛发生相当普遍,在一些区域已由次要有害动物,上升为主要有害动物。据2002~2005年调查,蜗牛密度一般在8~156头/m2,最多达300头/m2,蜗牛株率达22%~95%,主要为害夏玉米、小油菜、大白菜、韭菜、芹菜等,造成玉米和蔬菜减产严重,并污染蔬菜,大大降低了玉米的品质及蔬菜的食用价值。为了搞好蜗牛的防治,笔者于2002年5月开始,经过3a调查研究,基本摸清了蜗牛在阳谷县的发生危害规律,初步明确了影响蜗牛发生的因素;通过试验研究,找到了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技术,基本上控制了蜗牛在阳谷县的危害。

1蜗牛危害症状

蜗牛食性杂,主要为害夏玉米及棚室和露地十字花科、豆科、茄科、瓜类蔬菜和草莓。成贝、幼贝以齿舌刮食叶、茎,出现孔洞或缺刻,常诱发病菌侵染腐烂。苗床内从种子萌发到子叶期被害,可被全部吃光,延误农时。也可咬断幼苗,造成缺苗断垄,严重时需毁种重播。

2蜗牛形态特征

经鉴定,蜗牛在本地发生的种类为同型巴蜗牛,属软体动物门腹足纲柄眼目巴蜗牛科,其形态特征为:

(1)成贝。爬行时体长30~36mm,体外有扁圆球形螺壳,身体分头、足和内脏囊三部分。壳高12mm、宽16mm,有5~6个螺层,壳口马蹄形。头发达,位于体前端。头上有2对可转缩回的触角,眼在后触角顶端,口位于头部腹面,口内有1个似锉刀的齿舌。足在身体腹面,跖面宽,适于爬行。幼贝体较小,行似成贝。

(2)卵。圆球形,直径约2mm,乳白色有光泽,逐渐变为淡黄色,近孵化时变为土黄色。

3蜗牛生活习性

蜗牛在本地每年发生1代,以成贝、幼贝在夏玉米附近的沟渠旁杂草丛中及菜田、灌木丛及作物根部、草堆、石块下及房前屋后等潮湿阴暗处越冬,壳口有白膜封闭。翌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越冬蜗牛开始取食危害,5~6月份成贝产卵并为害多种作物幼苗,6~7月上旬形成全年第一个高峰。7月下旬至8月份如遇高温、干旱便隐藏起来,不食不动并用蜡状白膜封闭壳口。9月下旬以后,气温下降,蜗牛又恢复活动,11月中旬后,寒冬来临,成贝、幼贝陆续潜入越冬场所越冬。

蜗牛为雌雄同体,异体受精,任何一个个体都能产卵。据观察,时间长达12~18h,到产卵需15~20d,卵期15~25d,一生可产卵多次,每成贝可产卵30~235粒,卵粒成堆状,多产于潮湿疏松的土里、枯叶下或沟渠边的杂草丛中。土壤干燥或卵地表则不能孵化。

蜗牛喜阴湿天气,如遇雨天,昼夜活动危害作物,尤其是在夏玉米上,雨过天晴的傍晚是危害高峰期。在干旱情况下,白天潜伏,夜间活动。一般下午6时后出土危害,晚上9时几乎所有蜗牛都在取食,午夜后,活动蜗牛量逐渐减少,直至清晨5时前陆续潜入土中。蜗牛行动迟慢,借足部肌肉伸缩爬行,并分泌黏液,黏液遇空气干燥、发亮、污染蔬菜及作物叶面。

4蜗牛发生影响因素

4.1温度和湿度

蜗牛的发生与气温和土壤湿度有关。当气温11~18℃,土壤含水量在20%~30%时对其取食活动、生长发育有利;若气温在25℃以上,土壤含水量在10%以下或40%以上,会引起死亡或生长受到抑制。

4.2寄主

蜗牛虽然食性较杂,但其取食对寄主有较大的选择性。在调查中发现不同玉米品种、蔬菜品种之间,不同地块之间,蜗牛的密度有明显的差异。2003年9月20日选择不同的蔬菜地进行调查,大白菜地有蜗牛38头/m2,韭菜地33头/m2,小油菜27头/m2,菜花20头/m2,莴苣15头/m2,生菜13头/m2,芹菜14头/m2,菠菜6头/m2,茼蒿5头/m2,其中以白菜、油菜、韭菜地发生量较大。2004年7月25日调查,抗虫玉米邢抗2号单株蜗牛8头,其他品种平均36头。因此,在防治时应因地制宜。

4.3地理环境

地势低洼、易于积水的,离河沟、水渠较近的,管理粗放、周边杂草丛生的,作物种植密度大、桐粮间作或周边种植树木较多的地块,蜗牛发生密度高,危害重。

4.4天敌

据调查,本地蜗牛的天敌有步行虫、微生物等。2003年6月20日观察到步行虫在18min内捕食2个成贝,留下空壳。应充分保护天敌,利用天敌压低蜗牛密度,降低蜗牛的危害。

5蜗牛防治试验研究

2004年6月20日用10%密达颗粒剂、10%多聚乙醛颗粒剂和6%蜗克星颗粒剂在田间进行了对比试验。用密达30kg/hm2、多聚乙醛30kg/hm2、蜗克星7.5kg/hm2,在日落后均匀地撒于韭菜的行间及基部,药后10d调查,3种药剂对蜗牛的防治效果均在85%~95%之间,防效好,用法简单,对作物安全,残留低。

6控制蜗牛的绿色植保技术

6.1农业防治

(1)种植抗虫品种。通过3年来试验种植抗虫玉米邢抗2号,蜗牛发生相对较轻,每株蜗牛数量比其他品种少60%左右。

(2)提倡地膜覆盖栽培,不仅有利蔬菜生产,且能使蜗牛的危害明显减轻。

(3)采用清洁田园、铲除杂草、及时中耕、排干积水等措施,破坏蜗牛栖息和产卵场所。

(4)秋季翻耕,使部分越冬成贝、幼贝、卵暴露地面冻死或被天敌啄食,卵被晒爆裂。

6.2人工捕捉

利用树叶、杂草、菜叶等在菜田做诱集堆,让蜗牛潜伏在诱集堆下,天亮前集中捕捉。

6.3石灰隔离带

在沟边、地头或作物间撒石灰带,用生石灰75~120 kg/hm2,保苗效果良好。

6.4药剂防治

(1)用多聚乙醛配成含有效成分2.5%~6%的豆饼粉或玉米粉等毒饵,于傍晚施在田间垄上诱杀。

(2)用10%密达颗粒剂或10%多聚乙醛颗粒剂30~37.5 kg/hm2,或6%蜗克星7.5~15kg/hm2撒于田间。

(3)当清晨蜗牛未潜入土时,用硫酸铜800倍液,或氨水100倍液,或1%食盐水喷洒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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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0-0074-1

1 二化螟

1.1 主要习性及发生规律

二化螟属鳞翅目,螟蛾科,北方地区一般年发生2~3代,幼虫在稻草、稻茬、茭白及杂草中越冬,寄主有水稻、玉米、甘蔗、高粱、稗草等。初孵幼虫先侵入叶鞘集中为害,造成枯鞘,到2~3龄后蛀入茎秆,造成枯心、白穗。水稻分蘖期、孕穗后期至抽穗期侵入率高。

1.2 农业防治措施

秋季收割时尽量齐泥低割,秋翻、春前处理完稻草等,消灭越冬的幼虫,可有效减低虫源基数。在1代蛹高峰期深水灌溉1周,可大量杀死1代蛹,减少2代虫源数量。但在大发生时,需配合药剂进行综合防治。

1.3 药剂防治措施

防治第1代二化螟在6月中旬见幼虫枯鞘,可施用18%杀虫双水剂,90%杀虫单可溶性粉剂和20%氯虫苯甲酰胺悬乳剂等,在二化螟卵孵化盛期喷雾施药,维持田间水层2~3天,效果更好。上述药剂也可用于防治2代二化螟,用药时间一般在8月上旬至中旬。

2 潜叶蝇

2.1 主要习性及发生规律

潜叶蝇属双翅目,水蝇科,1~2生较重,第1生于5月上旬到6月中旬,第2生于6月上旬至7月上旬。幼虫潜入叶片啃食叶肉,并存留上下表皮,受害植株表现为叶片呈白条状。野生寄主为禾本科和莎草科杂草,如稗草、莎草等。

2.2 农业防治措施

加强田间管理,采取浅水灌溉,避免深水漂苗、淹苗,可减少潜叶蝇落卵量。发生严重地块采取排水晒田的办法,也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

2.3 药剂防治措施

对于已侵入叶片内的幼虫或孵化高峰期,可用40%氧化乐果乳油、40%乐果乳油,或3%啶虫咪乳油进行灭杀。在移栽前,对水稻秧田喷施药剂,带药插秧,可使本田期基本不受潜叶蝇为害。

3 负泥虫

3.1 主要习性及发生规律

负泥虫属鞘翅目、叶甲科,中性喜阴凉,在丘陵区、山地发生比较严重。北方地区负泥虫每年发生1代,在黑龙江省是水稻常发性害虫。负泥虫主要发生于水稻幼苗期,以幼虫和成虫危害水稻,沿叶脉取食叶肉,造成白色纵痕,重者造成全株叶片枯死。一般叶片上可见背负粪团的背大而粗、头小、多皱纹的乳白色至黄绿色寡足型幼虫。

3.2 农业防治措施

及时铲除稻田附近杂草,可有效消灭部分越冬害虫。此外,插秧不应过早,尤其离越冬场所近的稻田更不宜过早插秧,以避免稻田过早受害。

3.3 药剂防治措施

如成虫危害不重,但幼虫开始危害并有加重趋势时,也应进行喷药防治。药剂可施用80%敌敌畏乳油、2.5%敌杀死乳油、2.5%功夫乳油、50%杀螟硫磷乳油、或90%晶体敌百虫。

4 稻水象甲

4.1 主要习性及发生规律

稻水象甲,别名稻水象、美洲稻象甲,属检疫性害虫,在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均有发生,是值得注意的重要水稻新害虫。稻水象甲一般以成虫在稻田附近杂草覆盖下的土壤越冬,每年发生1代,6月下旬和7月下旬为主要发生期。初孵幼虫落入水层中蛀入水稻根部啃食,并有转株为害习性。幼虫蛀食基部,受害株易倒伏、漂苗。老熟幼虫于活根上营造卵形土茧后化成蛹。

4.2 农业防治措施

稻水象甲为检疫性虫害,防治工作必须从加强检疫封锁工作做起。应当适时晚移栽,培育健壮秧苗,对于减轻稻水象甲为害都具有良好的效果。

4.3 药剂防治措施

在成虫大量迁入稻田后尚未大量产卵前防治,可使秧苗免遭成虫为害,也可有效控制幼虫数量,可用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按商品剂量25毫升/亩,或用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对于越冬成虫可用50%倍硫磷乳油,20%三唑磷乳油等。本田期则可使用21%醚菊酯胶悬剂、5%锐劲特胶悬剂或20%甲基异柳磷乳油等,均能达到一定的效果。

5 灰飞虱

5.1 主要习性及发生规律

稻飞虱属同翅目,飞虱科,单食性害虫,有远距离迁飞习性,喜温暖高湿的气候条件。主要以针状口器,在稻丛下部刺吸汁液,消耗稻株养分,并从唾液腺分泌有毒物质,引起稻株中毒萎缩。稻飞虱主要有灰飞虱、白背飞虱和褐飞虱三种。在东北地区,灰飞虱发生较为严重。

5.2 农业防治措施

应做到科学用水,适时进行晒田,合理施肥,避免禾苗徒长贪青,抑制稻飞虱的生长繁殖。培育与推广抗虫品种,合理布局,并做到连片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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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规律 在朔州地区每年发生1代,以低龄幼虫在蛀道内越冬。4月10日幼虫开始危害,5月中旬危害最严重,5月下旬幼虫开始在木质部内化蛹,蛹期为12 d(天)。6月中旬出现成虫,7月13日至8月3日是成虫出现的高峰期,持续20 d(天)左右。8月23日后出现产卵高峰,卵多产在枝干的向阳面。9月上旬为幼虫孵化高峰,幼虫孵化后立即蛀入表皮危害。10月中下旬幼虫开始越冬。成虫具有假死性,喜欢温暖阳光,在白天活动,常在中午绕树冠飞行。

3 防治方法 由于苹小吉丁虫羽化期和产卵期较长,给防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采取单一防治往往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必须进行综合防治和多年的防治才能将其控制在最低的危害范围内。主要防治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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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害虫分类

(1)主要有柑橘潜叶蛾,属于鳞翅目,橘潜蛾科。(2)凤蝶,属于鳞翅目,凤蝶科、玉带凤蝶。(3)介壳虫,属于同翅目介壳虫总科,盾介科、棉蚧科、蜡介科等。(4)天牛,属于鞘翅目,天牛科、褐天牛、星天牛。(5)橘小实蝇,属于双翅目、实蝇科;花蕾蛆,属于双翅目瘿蚊科。(6)红、锈、黄蜘蛛,属于蛛形纲、蜱螨目等。

1.2 病原菌分类

危害植物的病原菌可分为:病毒、类细菌体、细菌、真菌、线虫等,属病原微生物界。

1.2.1 植物病毒目 黄化病毒科,花叶病毒科,坏死病毒科等,花叶病毒属,矮化病毒属等。

1.2.2 类细菌体 如柑橘黄龙病

通过媒介昆虫柑橘木虱等传播,存在于植株韧皮部薄壁组织中,由筛管传遍全株。

1.2.3 病原细菌 有裂殖菌纲,以鞭毛多少分出假单孢菌目,假单孢菌科,极毛杆菌属和黄极毛杆菌属真菌属目,根瘤菌科,野杆菌属,肠杆菌科,欧氏杆菌属,棒状杆菌科棒杆菌属等。黄极毛杆菌属引致柑橘溃疡病。

1.2.4 病原真菌 可分古生菌纲、藻状菌纲、子囊菌纲、担子菌纲和半知菌类五大类。

(1)古生菌纲的营养体非丝状;主要由休眠孢子囊的休眠孢子萌发后释放出单鞭毛的游动孢子,引致柚树根瘤肿、粉痂、瘿瘤病。

(2)藻状菌纲的营养体丝状,无横隔膜,其中卵菌亚纲(有性繁殖产生卵孢子)霜霉目、腐霉科、疫霉属的病菌引致柑橘褐腐疫霉病和裙腐病。

(3)子囊菌纲(有性繁殖产生子囊孢子)。蜜柚的树脂病、疮痂病、黑星病、黄斑病的有性世代属子囊菌(越冬)。次年春产生孢子借风雨传播侵害幼果和嫩叶。

(4)担子菌纲(有性繁殖产生担孢子)。其中伞菌目,皮蕈科、隔担子菌属引致烟色膏药病。

(5)半知菌类(无性世代产生分生孢子)。其中盘孢目、毛盘孢科、疮痂菌属引致柑橘疮痂病、毛盘孢属引致柑橘炭疽病、拟球果菌目、球壳孢科、茎点属引致柑橘黑星病。

1.2.5 柑橘根线虫病 属于线虫纲,侧尾腺口亚纲、垫刃目、半穿刺科、半穿刺线虫属。

1.3 病害的发生、流行条件

植物侵染性病害的发生和流行,都要求有三个条件:一是存在病原,二是存在感病寄主植物,三是存在适宜于病害发生的环境条件。但病害流行则要同时具备:有大量的病原接种体存在;有大量和集中种植的作物感病品种,并且是最易感染的生长阶段;在一定时期内有最适宜于病害发生的环境条件(温、湿度),包括传染媒介在内。

2 蜜柚主要病虫害发生规律及防治适期

2.1 主要病害(侵染性病害和生理性病害)

2.1.1 柑橘溃疡病 发生在幼苗期或幼树期,防治适期为嫩梢抽发期。

2.1.2 柑橘疮痂病 发生期主要在幼苗期或幼龄树的春、夏梢、晚秋梢抽发期侵染嫩梢叶片,防治适期应在嫩梢期和幼果初期(4月初)。

2.1.3 柑橘炭疽病 嫩梢期幼果期侵染,防治适期为冬防清园,4月上、中旬的幼果期。

2.1.4 柑橘黄斑病 主要危害叶片和果实,幼果期4月中旬至5月中旬是用药防治适期。

2.1.5 柑橘黑星病 主要危害果实,侵染潜育期长,4月上、中旬的幼果初期,5月上旬膨大期是防治适期,果实套袋前或8月中旬成熟前还需补喷1次,防止重复侵染。

2.1.6 柑橘褐腐疫霉病 侵染危害树杆基部,嫩叶和果实,防治应在谢花后开始,4月初幼果期和5月中、下旬果实膨大期,高温多湿天气易侵染,虫媒也可能近距离传播。

2.1.7 生理性病害 主要有水害、日灼病、缺素症等。

2.1.8 柑橘黄龙病 嫩梢期由带毒昆虫柑橘木虱传播,病树接穗通过嫁接育苗作远距离人为传播,园艺工具汁液接触传播等,防治应从检疫处理开始,建立无病苗圃,嫩梢期防治虫媒等,果园每年10―12月期间,发现病株及时挖除。

2.2 主要害虫

2.2.1 螨类 有柑橘红蜘蛛、黄蜘蛛和锈蜘蛛等。

(1)柑橘红蜘蛛年发生12世代以上,以春、夏间3-5月份易大发生,危害新梢叶片及幼果期,产生白色斑点,影响光合作用及生长,防治适期为春梢萌发期的3月上旬和4月中旬幼果期。

(2)柑橘黄蜘蛛年发生14世代左右,世代重叠,危害春、夏梢叶片及幼果为主,使叶片(中脉间)变黄,影响叶片功能作用和坐果。防治适期在4月中、下旬,可与红、锈蜘蛛一起兼治。

(3)柑橘锈蜘蛛年发20代左右,春季在新梢叶片危害产卵繁殖,4月底迁移到幼果上危害,5月上、中旬可大发生,出现黑皮果,防治适期应在4月中旬兼治,5月上旬在果实上重点防治。

2.2.2 介壳虫类 有褐圆蚧、红圆蚧、吹棉蚧等,年发生4世代以上,4月中、下旬开始发生,6月底至7月上旬和9月上、中旬为盛发期,即幼果期,果实膨大期和成熟期发生危害叶片和果实,防治适期为4月底5月初和6月底7月初(套袋前),幼龄树9月中旬秋梢期防治1次。

2.2.3 花蕾蛆 年发生一代,花蕊期发生,春梢萌发期3月初,开花前是防治适期。

2.2.4 橘实雷瘿蚊 山区果园年发生4代,危害幼果和果实。4月中旬、6月上旬和8月上旬为3次盛发期也是防治适期。

2.2.5 橘黄卷叶蛾 年发生8代,4月中旬开始发生危害幼果,5-6月盛发,防治适期在4月中旬和5月中旬。

2.2.6 橘小实蝇 年发生5代左右,柚果成熟期危害加剧,防治上以诱杀为主,5月份至成熟采收期放性诱激素和黄板诱杀或后期套袋等。

2.2.7 天牛类 星天牛年发生一代,幼虫危害树干基部。褐天牛2年发生一代危害枝梢,蛀食木质部,影响树势生长,5月份捕杀成虫,发现幼虫蛀孔时及时钩杀。

2.2.8 潜叶蛾 年发生13代以上,4月下旬起危害晚春梢叶片,幼龄树每次新梢期都需防治2次。即萌发期和自剪转绿前期。

2.2.9 凤蝶类 有橘黄凤蝶,玉带凤蝶等。年发生5~6代,以幼虫取食新梢叶片,影响幼树生长。防治适期为每次新梢期。

2.2.10 蚜虫类 年发生15代以上,世代重叠,取食嫩梢、叶片造成卷曲畸形。影响生长,幼龄树的新梢期为防治适期。

2.3 综合防治措施

2.3.1 农业防治 主要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合理种植,增施有机肥提高地力。合理修剪,剪除病虫枝叶,冬季清园,深翻表土,人工捕杀害虫,诱杀套袋,清除病虫果等。种植混交林,隔离带等。

2.3.2 物理防治 果园安装诱测灯,高压灭虫器等。

2.3.3 生物防治 果园定期投放捕食螨,寄生蜂,黄蚁,澳州瓢虫,果园养鸡等。喷施白僵菌,放线菌,苏云金杆菌等。

2.3.4 化学防治 根据各种病虫害的发生危害特点。在防治适期内选用化学农药进行预防控制,是目前防治的主要措施。常用的农药有:

(1)广谱性杀虫杀螨剂:阿维菌素(虫螨克),使用浓度为:1.8%的

2 000~3 000倍液,5%的4 000~6 000倍液。40%乐斯本(毒死蜱)1 000倍液,可防治柑橘螨类、介壳虫、鳞翅目幼虫,蚜虫、叶甲、雷瘿蚊、花蕾蛆等害虫;10%吡虫啉1 000倍液可防治吹棉蚧、雷瘿蚊、粉虱、蚜虫等。

篇(11)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4、鉴定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5、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6、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