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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条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4 17: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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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条例

篇(1)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转型时期纠纷解决面对的新挑战

纠纷主体的复杂性与陌生性。我国传统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这是由当时农业社会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在生产水平低下的条件下,人们需要相互合作,形成了以家庭、村落为核心的生活与生产的共同体。随着社会转型,人际之间的流动性加大,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陌生人社会,纠纷不再局限在家人、邻里之间,逐渐呈现出主体复杂化与陌生化的特点。

纠纷的多元化。在社会转型时期,纠纷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纠纷类型多元化。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的矛盾纠纷,新型纠纷如环境与生态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资纠纷、党群干群关系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并在纠纷总量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例。第二,纠纷的成因多元化。传统的纠纷呈现直线型特点,而新时期的纠纷呈现曲线形特点。构成纠纷的因素由单一因素转变为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由“一因一果”的纠纷转变为“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传统的纠纷要么因为情感因素,要么因为经济因素,同时兼具这两个特征的并不多,但是当下纠纷牵涉方方面面的因素。

纠纷的群体性与关联性。计划经济时期,整个社会的同质性相对较高,在集体主义的约束下,各种矛盾冲突的表现并不那么明显。采用“全国一盘棋”的做法在大多情况下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时期,而社会转型的实质就在于对利益的调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社会进入矛盾高发期。在各社会成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中,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主体被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阶层。矛盾纠纷由传统的公民与个人转变为各经济实体和社会群体。纠纷的规模不断增大,由于纠纷主体的利益一致性,有着一致诉求的纠纷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联系,形成一个短期的“利益共同体”,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纠纷进行干预,形成一种较紧密的群体,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参与,弄不好就会形成。在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农民工的劳资纠纷、社会福利与保险等纠纷中,这些矛盾由于涉及集体利益,往往有着显著的“关联性”与“群体性”的特征。

人民调解的应对优势

平等自愿。与公力救济相比较,人民调解最大的优势莫过于其平等性及自愿性。人民调解的平等性在于人们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地位平等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人民调解组织在其中只是一个协调者的作用,并不强制干涉纠纷进程,避免引起当事人对强权的抵触心理。人民调解的自愿性在于,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把纠纷提交调委会处理,到达成调解协议,均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不允许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调解方式。

法官是陌生人而调委会的调解人员却是“身边人”。调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人民自愿选举出来的,选之于人民并为人民服务。基层调解员熟悉社区情况,更容易让老百姓放下警惕打开心防。而在平等自愿原则主导下的纠纷解决,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有利于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效率。纠纷解决的效率是从时间维度上界定的,指解决纠纷所需时间的长短。与公力救济相比,人民调解的效率性有着显著优势。公力救济往往追求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意味着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一系列的规则进行,复杂的程序性和高效率是法院作出正确判决的保障,判决的正当化则是司法正当的重要环节,但是,调查取证需要时间、鉴定勘验需要时间、申请证人出庭需要时间,这导致了诉讼是非常耗时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但人民调解则不同,人民调解是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其正当化的基础,而非由复杂的程序作为正当性的保障。它可以随时介入,就地解决,采取简单的方式灵活处理纠纷,帮助当事人解决矛盾。

上文已经分析,目前纠纷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群体性与关联性的特点。纠纷一般分为萌芽期、爆发期、相持期等阶段,如果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往往是对纠纷的补救,是在纠纷已经发生后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这就意味着已经错过了纠纷解决的最佳时期,因为纠纷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而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可以在萌芽期就及时介入纠纷,防患于未然,把纠纷扼杀在最初阶段,防止纠纷的扩大。在最初阶段及时解决纠纷,能极大地提高解决纠纷处理的效率,不但能避免法院立案难、调查难、取证难的弊病,也可以避免采取行政救济,遭遇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拖延的现象。

另外,人民调解采取温和说服的方式,采取情理法多种手段相融合的方法,针对不同情况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柔克刚、潜移默化地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灵活多样又温和和,最大程度地避免“强按牛喝水”的现象,消除当事人的反感,提高执行的效率。

灵活。人民调解是一项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第一,参照的规范灵活多样。在社会转型期间,出现各种新纠纷,法律却有滞后性,立法之初并没有针对未来的纠纷类型及处理作出规定,导致法律存有空白。但是人们调解却不单纯将法律作为解决冲突的规范,它还依据当地风俗、乡规民约、宗教习惯、情感、道德等多种因素来解决矛盾冲突。这就使得人民调解在遭遇新型纠纷时,不至于措手不及。

第二,采取的手段灵活多样。灵活高效是人民调解这一制度设计之初的基本价值追求,调解员在处理不同纠纷时运用不同策略。较之于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强制性,人民调解更加温和灵活。例如,对尚有感情的当事人,通过情义融化法,通过回顾他们过去的点点滴滴来唤起他们的感情,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效果。对性格刚烈、脾气急躁的当事人采取以柔克刚的方法,避免一开始就拿出法律对其批评教育,而多采取和风细雨的劝说,使其心服口服。对优柔寡断的当事人采取正义威慑法,利用道德感化、舆论导向等方法,使他们配合调解员工作。

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中的实践

排查矛盾,预防纠纷。一方面,基层调委会本着“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深入的大排查。采取普遍排查与重大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各敏感时期对纠纷存在的苗头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在中秋、元旦、春节期间,人民调解员深入困难群众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对社会治安薄弱的重点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另一方面,针对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针对涉及人群众多、数额巨大的征地补偿问题及拆迁安置问题。人民调委会及时预防此类纠纷,对辖区内社会敏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对这些纠纷的全面排查,深入分析,做到准确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部门联动,化解纠纷。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由“治理”转向“善治”。善治的本质就是多方参与,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生活共同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使社会发挥最大的活力。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出于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回应,人民调解工作被纳入到基层建设工作范畴,在基层社会中,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形成“大调解”格局,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链接,对涉及土地承包、医患关系、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与派出所、土管、、民政等部门的配合。整合各个部门的力量,合力化解纠纷,从源头上防止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发生。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链接,实现案件分流,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配合,在各基层法院加强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推进人民调解的窗口前移。

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化解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完成,单靠一种调解方式也未必会取得很好的效果。“三调联动”机制整合了调解资源,充分发挥了各种调解的优势,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拓宽矛盾化解的领域,调解方式由事后被动调解转化为事前主动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价值

和谐。人民调解的理念是和谐。在人民调解的制度设计之初,考虑的就是通过在充分尊重群众诉求的基础上,化解纠纷,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公力救济以规则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而人民调解则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公力救济追求普遍正义,难免会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造成法律与人情的相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的解决方案即使是合法的,也未必是最佳的。但是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同,人民调解制度不只有着深远的文化土壤,而且是对现实生活的具体回应。在诉讼中,被告往往有着强烈的屈辱感和愤怒感,而一次一次的开庭审判和公开质证、法庭辩论都会加剧当事人双方的紧张与对立。在传统观念中,当事人对薄公堂,剑拔弩张,当事人都有一种反正已经“撕破了脸”、“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而“非黑即白”的最终判决,在司法的强制力下,甚至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人民调解制度则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调解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的,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充当一个“中间人”作用,并不带有任何强制性的官方色彩,既避免了“以权压人”也不会造成当事人的二次负担。基于人民调解良好的保密性和调解方式的温和治愈性,当事人可以放心地将深层次的矛盾向调解人陈述,通过调解人在双方不断斡旋,达到二者都满意的结果。

人民调解的实效是和谐。一方面,在司法救济或者行政救济中,当事人面对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可能口服心不服,甚至是心口都不服。由于公力救济的官方色彩,在很多情况下,纠纷解决之初就容易引起当事人的逆反与敌对,纠纷解决过程中,更让人质疑程序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最终的解决方案引起的不满不能宣泄,严重的可能演化为对社会的仇恨和对纠纷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导致新的犯罪。这种不满导致判决的执行难,社会效果不理想。但是人们调解不仅具有温和的外观还具有完美的内核。人民调解通过当事人自己相互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使得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走出纠纷,自愿履行自己做出的调解协议,圆满解决纠纷,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采取诉讼或者行政救济的方式。通常意义上的纠纷分为情感类和金钱类。但在社会转型期,不少纠纷兼具这两种特点。但在法庭上,你提出什么诉讼就会得到什么救济,对于针对金钱的纠纷可能通过一纸判决得到裁定,但针对感情的纠纷,却收效甚微。正如庞德所说:“一个法院能使一个原告重新获得一方土地,但是它不能使他重新获得名誉。法院可以使一个被告归还一件稀有的动产,但是它不能迫使他恢复一个妻子已经疏远的爱情。法院能强制一个被告履行一项转让土地的契约,但是它不能强制他去恢复一个秘密被严重侵犯的人的精神安宁。”①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提讼可能是一时义愤,或者纯粹为了名誉、情感,但在法庭上,很可能得到一个针对金钱的物质弥补,却忽视了潜藏在纠纷表面更深层次的矛盾,无法从根本上修复双方关系,解决纠纷。人民调解不只有诉讼的基本价值,还兼具人间的温情,有利于社会各成员之间关系融洽,推动社会和谐。

稳定。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经济发展本身就是一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进程,一方面经济增长以某种速度极大地促进物质福利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却因其不平等而以更快的速度造成社会的怨愤。戴维斯则直接将这种现象解释为“发展型的相对剥夺感”。中国目前社会结构变化,经济转型,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价值观念都发生巨大的改变,造成大量的矛盾纠纷。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民调解被称为“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有着深刻的现实根源。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人民调解制度注重源头治理预防矛盾纠纷,诉讼是一种针对已然状态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人民调解则不然,人民调解制度坚持“抓小、抓早、抓苗头”的工作方针,通过排查矛盾、预防纠纷,可以将纠纷化解在其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升级和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扩大。

从人民调解的主要机制来看,人民调解制度在基层社会中实现定期排查纠纷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重大疑难纠纷的分析研判制度、社情分析调查制度及多部门的联合调处机制。这些机制确保了基层调解组织能充分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促进基层社会的稳定。苗头性的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属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预防性、基础性的工作,对纠纷的排查,可以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信息报送机制,利用基层调委会根植于基层社区,了解社情民意的特点,可以在群众和政府之间起到“桥梁”作用,上传下达,帮助政府了解纠纷动态,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重大疑难纠纷的分析研判制度,通过对纠纷成因、性质、特点、发展趋势的分析,可以使调解人员更好地掌握纠纷动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症下药,找到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化解纠纷。多部门联合调处制度,可以整合优势资源、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从人民调解的具体运作来看,人民调解在现实生活中,不仅面向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的纠纷,防止这些小纠纷激化,由轻微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还根据当前社会变革时期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完善调解网络,拓宽调解的深度和广度。各基层调委会对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热点纠纷都进行密切关注,对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弱势群体保护、干群关系等方面的纠纷,积极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人民调解以它特有的优势回应着社会的需要,弥补了公力救济的空白地带,也完善了社会治理的网络结构。人民调解立足于群众自治,所形成的秩序与社会有着内在亲和性,通过对纠纷的预防、化解和纠纷发生后对群众的宣传教育,防止矛盾扩大,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人民调解机制,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求人民调解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分别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石河子大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兵团团场纠纷解决调处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YB04)

篇(2)

优良的民族文化与调解的实质内涵的契合

任何民族的现代化均离不开自身的民族性。传统文化是民族积累的历史经验,对社会发展影响深远。考察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与调解制度的联系,不难发现两者存在共同的价值追求。

传统文化注重公共利益的思想与调解制度主张服从大局的观念存在契合点。无论哪个时代的调解,均强调整体利益。封建时代,为巩固封建等级秩序需要,此时的整体利益主要表现为家族集团利益,调解成为维护等级制度的工具。现代社会的调解,强调社会主义义利观,主张促进民众和睦,在引进西方法治理念时,既要尊重个人权利,又不要过分强调个人权利。①因此,在调解中,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并非主要关注内容,而是主张纠纷主体持大局观,对利益本身协商,实现利益平衡,维护社会稳定。调解成为社会治理机制中的一环,既然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制度,那么就必须讲求对社会整体性利益进行规划和平衡建设。所以,调解的过程体现了运用法律的齐肃和道德的教化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

传统文化推崇的“仁爱”与“和谐”的思想与调解制度追求的价值存在契合点。儒家倡导的“礼”、“让”、“和”的思想,其实是调解制度的雏形,同时也是调解的程序。调解制度能重新被社会青睐,说明它必定蕴含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比拟的价值元素。调解制度正是追求形成或恢复关系结构的和谐这一平衡点的制度安排,调解制度体现了强大的“和谐”价值。如今,和谐社会成为核心目标,和谐价值指挥着所有的社会行为,成为法律制度建设的理念支撑。因此,社会对调解制度表现出强烈的依赖,调解制度以其蕴含的和谐价值以及能和平、经济地解纷优势得以在社会解纷机制中体现出强大的现实功能。

传统文化关于礼让谦和的主张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权利主体的适度让与的要求相契合。中国讲求“和为贵”,墨家的“亲仁善邻,国之宝也”思想,强调温良恭俭让,为人处世应“事思敬”、“择善而从”。调解要成功,须讲求“让”,需要纠纷主体对权利的适度让与。实现“和”,就是利益持有者经过权衡,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在中化解矛盾,谋求最大程度的认同和执行。社会的发展就是要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才能有序推进,进行适度的让与换取的可能是实质性利益,这符合经济原则。调解具有的旺盛生命力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文化解释和文化支持。

从二元结构的社会特征角度考察

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客观存在,农村地区缺乏法治基础。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难以打破,中国的农民数量以及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众多,比重高达49%,农村经济依然落后,经济基础薄弱,缺乏基本的法制环境,法治建设困难,普法活动无法展开,司法所成立不起来,已经成立的缺乏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法律在农民眼里仍然是陌生事务,农民发生纷争,并不会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因此,广大农民的习惯和思维方式依然沿袭传统,基层干部仍按传统方式管理事务和处理纠纷,司法存在远离中国主体人群的危险。②

农村地区仍然存在较强的家族势力,调解成为主要解纷方式。家族组织具有封闭性和自足性,在一些农村地区影响力很强,尤其在南方地区,表现出很强的适应性,发挥着法制难以显现的作用。家族势力的作用有二重性,一方面,家族势力抬头影响社会稳定。不健康的家族活动对于农村的基层政权是隐患。但另一方面,一些农村地区的家族行为却是有序规范,家族在修订族谱、族规、处理纷争时,主动与政策相适应,对地方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这些农村地区,政府和法院的调解人员已经认识到其正面作用,注意调动这种民间资源。如福建的一些地区,调解员由家族的威望人物担任,负责调处村民的相邻权、土地权、婚姻家庭等纠纷,在调处过程中,纠纷主体会对纠纷的处理表现出合作态度,进行权利让步,解决纠纷。因此,当地的司法人员总结经验,利用好家族关系调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文明和进步。③所以,在这些地区,纠纷的解决仍以调解为主要方式。并且,在进行农村普法活动的时候,普法人员运用合适方式,首先对这个群体进行普法教育,利用其影响力,扩大法律在农村的作用,收效甚好。

从城镇居民所处的社会环境分析调解制度在城镇地区的适应性。城镇社会居民的自主性意识在不断增强,个人强调独立,追求自由、权利的实现。然而,社会性始终是人的本质属性,自然人不可能游离于其附属的团体之外。作为单位人,家庭发生纠纷,寻求组织帮助一般是其首选方式,而组织在介入纠纷处理时,常用方式即对当事人开展耐心思想工作,进行劝说,以求和解,并且不排除会利用组织对个体的约束和影响力解决纠纷。即使无单位的居民,也同样身处组织化程度在不断加强的各类团队或民间组织内,如行业协会、社区等。这些组织有自己的管理机制,并且形成自身独特的文化理念,在这样的组织影响下,自然人能产生对组织的认同感,组织对于他们而言有吸引力。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组织同样可以开展调解工作,从中斡旋,提供对话场所,促进成员的协调和妥协。

从国家管理的需要角度分析

如同许多研究者指出的,调解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④调解具有政治服务功能,国家的管理对它怀有极强的政治需要,调解实质上是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存在,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

调解制度的安排体现了国家进行社会有效管理的政治需要。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被寄予厚望,政府和司法部门期待将调解建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是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总结,已经成为指导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调解优先、宽严相济、为人民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理念。”⑤高层的讲话表达了对调解制度发挥政治功能的期望,指挥着各级法院的工作重点,法院工作不仅是审判,更高要求是如何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转型期中国的特殊性决定调解方式作为解纷的惯常性手段得以使用。转型期的现实矛盾突出,短期内实现全面协调发展不可能,经济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城乡、区域之间的差别在不断拉大,各种新型的纠纷产生且存在激化趋势,严重影响稳定,使政府面临管理的困境。因此,建设高效的解纷机制迫在眉睫,调解机制作为一个能排解社会不满和愤怒的管道,自然得以青睐。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以法律为准绳是前提,但同时分解社会压力更是大前提。法官工作的出发点是讲政治、和谐、稳定,案件处理需要法官积极介入,如审理一起企业破产案件,由于企业涉及复杂利益关系,法官需要以法律名义深入企业,行使政府职责,调查企业破产的背景,了解职工、债权人、担保人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形成认识,作出是进行破产清算还是重整的判断。假如企业能重整恢复生产,或者企业仅仅因为暂时资金短缺陷入困境,法官要对债权人做调解工作,尤其对有担保的债权人做大量的工作,动员其从大局出发,暂缓实现债权。如此运作下来,案件一般能够取得债权人配合,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自然较好。所以,法院调解在这个特殊时期显现出强大的维稳和发展经济的功能。

当然,法官积极介入案件不免产生强制调解、违背自愿原则之嫌。所以,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时,法官必须保持必要的消极性和中立性,且应该跟进必需的监督机制。我国复杂时期的纠纷解决,考验着调解人员尤其是法官的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

通过以上从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现实运行几方面的挖掘,得出这样结论:调解制度重新被认同和推崇的原因不能排除是制度本身的现实功利性和社会落后性原因所致,但是,其旺盛生命力的原因更是源于传统文化赋予的精神支撑,其谋求合作的实质和追求和谐的目标符合时代主题,及其讲求在尊重分歧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对话的解纷方式符合民众心理。调解制度具有深刻的精神、制度、心理需求基础,从而使它重获接受。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未为现代社会不容,相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后现代司法的标志之一。⑥(作者为桂林医学院人文社科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徐静村:“纠纷与和谐”,徐昕:《司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6页。

②⑥肖建华,杨兵:“对抗制与调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美国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第89页。

篇(3)

[作者简介]韦万祥,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副教授,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0一0014―03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远的、庞大的系统工程,总书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明确的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努力奋斗,力争做到利益和谐、制度和谐、机制和谐、秩序和谐、人际和谐。在这一切和谐中,人际和谐是根本,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其他一切和谐都达不到。和谐

一、社会利益分配均衡才能实现人际

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其本质是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的均衡,我国的贫富差距是当前一个涉及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问题,我国收入差距问题属于复合型,兼具分配不公和制度缺失。根据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抽样调查数据,参考世界银行的调整数,用五等分法测算出平均贫富差距,我国平均贫富差距从1978年的2.70倍扩大到2004年的7.20倍。具体表现为:一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不计社会保障与福利补贴,我国城乡差距从1978年的2.57倍扩大到2004年的3.21倍。二是地区收入差距扩大。东西部人均GDP比例由1991年的1.86倍扩大到2004年的2.52倍。三是行业收入差距扩大。行业平均工资,2004年最高与最低的比例是7.50倍,而1978年是1.30倍。根据国际社会衡量分配状况的指标基尼系数来看,人们普遍认为,近年来中国的城乡整体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目前的贫富差距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合法竞争导致的。打破了“大锅饭”后,追求效率、优胜劣汰而形成差距,部分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资本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一类富人是人们所能接受的。二是由不正当竞争甚至违法行为产生的。市场中的垄断行业凭借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润和高额利润。如金融、烟草、电信、电力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就业人员,不仅收入水平高,而且享有优厚的福利待遇,他们的收入水平是普通公务员的3―4倍。垄断行业还转嫁福利成本,以亏损为由,用涨价形式增加群众负担,引发群众不满,加剧社会不公和国有资产流失。而那些从事轻工、纺织、机械等制造业的人员,不仅收入水平低、社会福利差,而且面临失业、下岗的威胁。三是利用法制不健全,市场的不规范,钻政策和体制的空子,非法经营,偷税漏税,从而发了横财。还有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获取“灰色收入”、“黑色收入”。这类富裕是人们难以接受的。产生这种现象主要是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机会的不均等,导致人们对社会体制产生不满,危害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直接影响了人际关系的和谐。

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收入差距是正常的,而且差距的存在有利于鼓励人们勤劳致富,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但这种差距必须是合法所得造成的,并维持在一个适当的“度”上,控制在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范围内,如果任由差距扩大,导致人们不满,就会影响人际关系和谐,进而破坏社会稳定。

为了提高整个社会对贫富差距的承受程度,缓解由于利益调整引起的社会矛盾,我国必须建立使全民都在其覆盖下的社会保障制度。认真加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改革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的人群要进行社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存。还要加强对农村的扶贫力度,特别要认真考虑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穷者有其食、老者有其养。最终从经济上着实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进而提高人们对社会的满意度。

为了缓解贫富差距的扩大,必须对社会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二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现阶段社会分配机制不完善,为此,必须加强税收的调节作用,目前个人所得税正在发挥调节分配的职能,但力度不够,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仅仅是提高了征收基数,应当借鉴英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方面的做法,如增加抚养扣除、对残疾人的扣除及捐款扣除等。另外,还要加强反腐败力度,在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权力部门、重要岗位和重要环节上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和约束制度,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快政府改革,减少审批项目,不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从而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

社会成员的充分就业,是改善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和促进公平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13亿人口中有4亿多个家庭,其中2/3的家庭成员都是劳动者,就业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劳动者失业就意味着家庭收入的减少,如果全家无人就业,就断了家庭收入的来源,只能依靠救济来度日。调查显示,在目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中,40%以上是失业和下岗人员。扩大就业,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推动,建立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为劳动力市场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与就业同步增长。教育对人们的就业有着决定性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经费的增长慢于GDP的增长,教育弹性系数一直低于l%,财政性教育经费按人口平均2003年仅为36美元,只相当于美国上世纪90年代1400多美元的2.6%。除总体教育投入占GDP比例低外,我国教育机会不均也比较严重。据统计,2003年教育部的预算内经费用于小学和初中的只占30%左右,中西部地区农村的中小学有危房约4000万平方米,贫困学生2400多万人。有专家指出,一个社会不可能做到财富的绝对公平,但是要做到机会的公平,而教育是机会再分配的重要基础之一,贫困人口一旦丧失了受教育的机会,就会失去就业竞争力,要想实现充分就业就成为空话。因此,中央财政必须尽快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比例。

二、建立诚信才能使人际关系和谐

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灵魂,如果社会不讲诚信,人们之间相互不信任,社会各种违约现象泛滥,市场充斥假冒伪劣产品,银行的贷款风险居高不下,国家的各种政策法规很难得到贯彻执行,整个国家的经济将难以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因而诚信的构建对消除信用危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公众与地方政府互不信任现象有不断上升之势,由地方政府的某一行为或措施引起不满而

发生的频繁发生。从1993年到2003年,因为人民内部矛盾所引发的数量,每年按17%的比例增长,“”数量已由l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加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307万。的大量发生是利益受损群体在找不到解决途径或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为表达不满而采取的一种自救方式。据公安部2004年统计资料显示,绝大多数“”的发生都与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有的地方领导在制定政策时随意性很大,往往凭经验办事,习惯拍脑袋决策,致使决策失误,给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而在执行政策时又常常因人而异,因时而变,使群众无所适从。有的地方领导为追求任期效应,不顾客观条件大搞形象工程以彰显政绩,结果是劳民伤财,民怨难平。有些政府部门不恰当地介入经济活动,与民争利,巧夺民利,任意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在实施此类侵犯群众利益行为时常冠之以改革的名义,导致群众对真正的改革不理解、不支持。

诚信是营造政府与公众和谐关系的重要因素,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从关系党和政府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大力改善公众与政府信任关系的紧迫性,采取各种措施打造诚信政府。各级政府要深入基层调查,真正了解群众所想、所需,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人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地方政府必须由官本位政府转变为民本位政府,大力改善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群众的各种需求。各级政府要提高执政透明度,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重大问题让群众知道,重大问题经群众讨论协商,要做好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实行重大政策出台的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以保证政府行为更符合民意,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了解和信任。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转变工作作风,重塑勤政、廉政形象,各级领导要想群众之所虑、急群众之所难、谋群众之所需、办群众之所盼。多做得民心、暖人心、稳人心的真事、实事和好事。通过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审计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坚决预防和惩处腐败,树立地方政府清廉有为的形象,以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当前我国在社会上存在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说必须在发展中才能得到解决。因此,各级政府必须牢记“发展才是硬道理”,通过不断推动发展,为群众创造更多的现实利益,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使群众在改革中不断得到实惠,这样政府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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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建构在企业“所有权层次”上的一门科学,讲究的是科学地向职业经理人授权和监管。

1.公司治理结构判定基准

股东会作为公司价值聚焦“顶点”,为了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经营业绩,公司价值投射向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三个利益“角位点”,此三个利益“角位点”相互制衡形成“三角形”;“顶点”和“三角形”构成“锥形体”,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标准模型。科学定理说明:三角形是这个世界上最稳定的结构。

2.公司治理结构仿生解析图

依照拟人化原则,一个企业如同一个人,全体股东投资成立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董事会是企业的“大脑”,总经理是企业的“心脏”,总经理辖制的各部门是企业的“五脏六腑及肢体器官”,监事会是企业的“免疫力系统”,公司治理结构则是企业的“神经系统”。

3.权力构成

我们需要从人性的角度看待权力,看待构成权力的基本要素,权力就是由领导和监管两个要素构成的。领导就是命令,讲究的是一切行动听指挥,来自于上司的主观思维、意识形态,强调主观强制效力,不以预设客观要件为前提;而监管是基于法律和公司制度性文件规定而行使职权的行为,讲究客观要件强制效力,以预设客观要件为前提。

4.利益相者

在最宽广的层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规则、关系、制度和程序,都在这个框架之内由管理当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当的规则包括了当地可适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内部规则而关系包括了所有相关人士之间的关系,最重要是那些拥有者、经理、董事会董事、管理当局、雇员和整个小区。

(二)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

1.发展历程

赢利至上: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关注环境: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社会责任运动:20世纪90年代至今

2.范围

(1)企业对政府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政府越来越演变为社会的服务机构,扮演着为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服务和实施社会公正的角色。在这种制度框架下,要求企业扮演好社会公民的角色,自觉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依法干预。

(2)企业对股东的责任。

现代社会,股东队伍越来越庞大,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企业与股东的关系逐渐具有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的性质,企业对股东的责任也具有了社会性。

(3)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企业提供的各项产品和服务要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承担企业应有的责任,维护好当前良好地市场环境和商业信用体系。

(4)企业对员工的责任。

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属于内部利益相关者问题。企业必须以相当大的注意力来考虑雇员的地位、待遇和满足感。在全球化背景下,劳动者的权利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及各社会团体的普遍重视。

(5)企业对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近半个世纪以来的环境革命改变了企业对待环境的态度,从矢口否认对环境的破坏转为承担起不再危害环境的责任,进而希望对环境施加积极的影响。

(6)企业对社区的责任。

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更是所在社区的组成部分,与所在社区建立和谐融洽的相互关系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

三、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协调机制研究

(一)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社会责任分别涉及企业内部与外部运作中缺之不可的要素。总的来说,公司治理需要讲究效率,而企业社会责任则讲究社会公正。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探索企业与外部社会群体的关系,而公司治理结构则主要研究公司的内部事务。企业社会责任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公正对待受到企业影响的群体,而公司治理结构往往试图解决企业内部管理的效率问题。

(二)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协调的手段

1.合理立法。这是从法律的角度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协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所追求的公正性和公司治理注重效率性的矛盾,当前主要有《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

2.加强人们对公平性和效率性相互关系的正确认识。当前大多数人们对公平性和效率性的认识存在误区,股东过于看重效率性,认为公平性会损害效率的提高,同时其他利益相关者过于看重公平性,认为效率的提高会损害公平性。其实效率性的提高和公平性不是必然存在矛盾的,效率性提高的同时,股东主要到了公平性,股东也会考虑到维护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同时员工的公平性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这样实现了效率和公平的良性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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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下,心理护理已成为现代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而孕妇在妊娠期及分娩期有其独特的生理特点和心理变化,使他们都产生不同程度的恐惧、紧张、焦虑、忧郁等不良情绪[2],这些心理变化对产妇和胎儿是不利的。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越来越重视社会因素对孕产妇的影响。医学科学的发展使原来不能生育的疾病有了转机,相应临床各种妊娠合并症病例与日剧增。本文研究的目的是对孕妇心理状态的分析及社会支持的调查,了解孕妇所出现心理临床问题,以便为给与孕妇更适当的心理照护,使孕妇安度围产期提供有利的理论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为本院产科在2013年1月~11月收治住院的孕妇进行随机抽样调查120例,按有无合并症或并发症分成两组进行调查,两组孕妇均为初产、经产.单胎,无合并症或并发症(正常组)年龄的孕妇在20~33岁,平均年龄(27±3.01)岁,孕周31~41w,平均(38+3/7)w;有合并症或并发症(异常组)包括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肾脏病、妊娠合并糖尿病及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妊高症、胎膜早破、前置胎盘等的孕妇年龄在23~38岁,平均年龄(29±3.79)岁;孕周24~39w,平均36+1/7w。

1.2方法 采用调查问卷法,在孕妇中晚期初次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师,先对孕妇作必要的解释,然后由孕妇独立的完成问卷调查。

2结果

有关心身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出,在住院孕妇中,正常组有21.6%例出现医学心理临床问题,13.3%出现心理症状;异常组75%有不同状态的医学心理临床问题,其中30%表现各种心理症状,45%可达心理障碍的程度;心理性症状的分布为,焦虑症状占30.5%,抑郁症状33.1%,强迫症状为10.9%。

3讨论

3.1 运用心理护理的技能,减轻焦虑、抑郁情绪 异常组的孕妇在缺乏客观因素或充分根据的情况下对胎儿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担心有关,尤其是某些疾病是否会遗传给胎儿,胎儿是否畸形,对于合并症严重的孕妇同时担心自己是否能安全度过分娩期等等。这些孕妇会出现多思少眠、顾虑重重、忧虑不安、紧张疑虑等表现,护士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抚慰法,如应用多与孕妇眼光接触、多倾听、避免称呼床号改称姓名、在产妇宫缩时多抚摸等;采用转移法,如适当指导孕妇增加一些兴趣活动、广交朋友将自己置身于乐观向上的人群中,把握分寸的幽默、暗示语言等;同时给孕妇创造一个轻松愉快、清洁优美的环境。

3.2 重视护士的个人品质和技能的培养 护士是与患者的频繁接触者,要主动学习心理方面的知识,掌握心理护理的技能[3],尤其对于刚入院的孕妇,她们一般均在孕期的中末期,此时的孕妇正处于情绪紧张度的增高期,处于紧张中的孕妇主要表现自信心不足或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缺乏心理准备。而产科护士的一言一行随时影响着她们高度紧张的精神,一旦有不良的因素随时可以引起或加重她们的紧张、焦虑和恐惧等不良心理问题。故护士更应努力学会并识别孕妇对躯体疾病出现的无效应对和不良适应的危险性,并进行相应的心理护理干预。

3.3 加强孕妇针对性的健康宣教 随着护理程序的运用,整体化病房的逐步开展,健康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具体地、连续地、动态地、系统地对孕妇实施健康教育,就必须真正了解孕妇的需求,再实施个体化、针对性实施的健康教育,使孕妇在可能出现的问题上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和心理应对,以减轻心理紧张度。

3.4 加强对有合并症组的孕妇的心理支持 从家庭成员的主要支持来源的调查结果表明,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的情感和物质支持可增强产妇的自尊心[4]。所以护士应积极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调查还显示正常组支持率93.3%,异常组支持率71.7%,是由于某些疾病在婚前有隐瞒或潜伏而造成夫妻的矛盾,这时护士应巧妙地运用沟通及时得到夫妻双方的理解,为孕妇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同时向孕妇提供可能获得支持途径的信息,如医护人员也是提供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之一,指导他们积极寻求恰当的帮助与支持,主动参与护理活动,自觉调整精神、心理压力,保持情绪稳定,维护心身健康。

3.5 良好的妊娠心理有助于产后亲子关系的建立和母亲角色的完善。护士只有充分交接孕妇及其家属的心理变化并给予精心的照顾,让孕妇及家庭调整不良心态,迎接新生命的诞生并让孕妇安度围产期。

参考文献:

[1]魏琳,浅谈新形势下护理人员应具备的心理素质[J].重庆医学.2007.36(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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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学生情感控制能力

现代中学生由于家庭条件和环境的影响,非常任性,我行我素,随意而为。不论是家长还是教师的有意劝阻或善意批评,只要不遂其意就大发脾气,感情用事。所以,教师和家长要努力提高学生的情感自控能力,加强其心理承受能力。

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教师,家长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教育。作为家长,不能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大发雷霆或闷闷不乐,应保持乐观积极的态度做好学生的第一任教师。

作为教师要培养学生健康的个性。通常,一位教师要面对几十名学生,这些学生性格各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师只注重一般性教育,忽视个性差异,实际工作就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全体学生的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因材施教,因人而异,依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手段,发展其良好个性,培养学生对他人、集体、社会和国家都有美好的情感。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培养学生健康个性的目的。

二、培养学生的自信心

一个人要获得成功,自信心是首要条件,自己都不相信能做成功的事情,是绝对不可能干好的。培养自信心的主要方法,首先,要破除迷信。如果迷信别人,盲目崇拜,自信心就会无立足之地。其次,培养自信心要脚踏实地,要立足于现实基础,一要看社会需要,二要看自己的条件。再次,就是积累自己的微小成功。自信不是短时间内能建立起来的,它是日积月累的产物,对于学生每一次微小的成功,每一次微小的进步,教师都要及时总结,及时鼓励。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生的自信心就会不断地升华。一个人成长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当遇到挫折的时候,教师应帮助学生,鼓励学生建立自己的自信心。

提高学生的自信,应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训练。如有意识地安排学生承担班级工作,让学生参加一些大型活动和文艺演出,或者到工厂、农村参加劳动锻炼等。在活动过程中,他们会经常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完成任务,就能提高他们的自信心。

三、培养学生乐观的态度和积极的情绪

中学生的生活态度积极乐观,他们的性格就会开朗,落落大方。学生善于同别人进行沟通和交流,表明他们的心理素质好。教师通过各种有效的方法手段,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如班与班之间,校与校之间的友谊活动等,久而久之,学生的生活态度就会积极、乐观、向上。

积极的情绪,对一个人学业的成败影响很大。中学生正处在生长发育迅速时期,这一阶段,他们的情绪特别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情绪的好坏对一个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培养中学生健康的情绪可以从多方面入手。首先,在学习上,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的目标。其次,在社会实践中,让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再次,在人际交往中,能正确处理各种矛盾。教师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与学生之间的矛盾,遇事冷静处理,避免给学生心灵上留下的阴影,培养他们健康乐观的精神。

四、利用名人效应,培养学生广泛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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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能力 在“工作(学习)之外经常参加的社会活动”调查结果显示:10.62%的调查对象选择社会公益活动,21.29%的调查对象选择民间健身活动及组织,6.39%的调查对象选择文学艺术类活动,高达53.32%的调查对象选择基本不参加社会活动,选择其他的占8.38%。由此看来,有超过一半以上的人选择了基本不参加社会社交活动,在社会成员广泛联系的当今社会,这些人容易面临被社会淘汰的危险。

从被调查者与同事(同学)关系的调查情况来看,毕业后的多数被调查者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人际交往的外延比较窄,相比较而言缺少与陌生人交往的主动性;而在校生接触紧密的是同宿舍同学,与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甚至不同宿舍的同学接触得比较少。

社会实践能力 调查中,78.68%的在校学生认为实践能力对自己的学习,乃至以后的工作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日常学习中非常注重这方面能力的培养,一有机会就会展示自己。比如当干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利用节假日打工等不断地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而几乎所有的毕业生都认为实践能力是职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力。

社会学习能力 这一项主要针对毕业生进行。对于“工作的同时是否有继续学习的打算”,选择有并且做了详细计划的占25.53%,选择有但还没有开始实际行动的占46.80%,选择短时间内没有打算的占23.41%,选择完全没有想过的占4.26%。在认识到自己的差距并有了详细学习计划的被调查者中,仍有部分人没有找到科学的或者说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与途径,相当一部分人承认自己就是因为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而造成进一步提高困难。

社会创新能力 调查发现,72.16%的人认为如果具有创新能力,在工作中会很快地得到提升,并认为自己具有这方面的能力。23.84%的人认为具有创新意识,对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只有4%的人认为只要按部就班地工作,没有创新能力,一样会工作得很好。

环境适应能力 高职毕业生基本上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社会,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对适应工作时间的调查显示,73.15%的毕业生在半年以内就能适应工作,男女毕业生对适应工作的评价基本一致。但也有小部分同学对从校园环境一下子过渡到社会环境适应很慢,有6%的毕业生甚至在两年以后还觉得难以融入社会。

团队协作能力 由于“80后”“90后”学生自傲和自负等特点,导致这些学生走出校园后不能很好地和别人相处。有74.16%的人认为自己能和别人和平共处,但有11%的人觉得自己很难与别人相处。在访谈过程中,有90%的人都认为良好的协调能力大大促进了自己工作的效率和成绩。

由以上调查可知,当前职业教育的宏观环境及氛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高职学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但社会行业及用人单位对职业教育的态度,不利于高职学生增强社会适应能力。除了民办高职院校的投资主体外,社会的直接或者间接投入相对较少,企事业单位为高职院校学生提供奖励助学基金缺乏积极性,对高职层次学生的包容态度和用人导向还不够,对接纳高职学生实践、实习还不主动,等等。凡此种种,限制了高职学生增强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的机会,弱化了他们的信心。

增强高职教育社会适应能力的对策

学校角度:构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培养机制 在“职业教育是就业教育”的大社会背景下,高职专业必须打造职业氛围浓厚、充分展示学生个性的校园素质教育平台,使学生接受视野更广泛的职业教育,真正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

首先,加强职业教育和心理教育,增强高职学生对前程发展的信心。高职学生的高考分数确实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高考发挥失常,或是志愿填报不当,又或是在中学成绩较差。这些学生进入大学后,往往对前途发展缺乏信心,尤其是在入学之初表现更为明显。针对此类现象,职业教育要从学生入校之始就引起高度重视,除了开展必要的军事训练之外,还要加强对新生的入学教育、专业教育、成功教育、创业和就业教育等,积极组织他们走出课堂、走向社会,寻找自己与社会的契合点。

其次,广泛开辟学生第二课堂,实行灵活教育模式。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挖掘学生内部潜力,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比如校园大合唱、校园十佳歌手大赛、校园辩论赛、舞蹈大赛、金话筒主持人大赛及覆盖所有专业的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等,都从不同的侧面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意志品质和职业素养,增强了学生对自我和社会的认知。当然,现在我们的第二课堂活动从点的角度讲还不多,从面的角度讲还不够广,要想提高高职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必须加大这种灵活的教育模式。

再次,创新工学交替、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工学交替、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服务的“三大平台”:课程体系平台,比如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 “三结合、四对准”的课程体系,电气化铁道技术专业 “三通三融双证”的课程体系等等。校企合作平台,比如职业教育集团;实习实训平台,比如建立在铁路企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及建立在校内的各实训室、实训车间、实训演练场等。从而更加注重高职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增强适应性,缩短学校教学场所与职场的适应期,有效满足社会用人单位对高职毕业生的需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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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消除不和谐因素、增进社会和谐的过程。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和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有利于妥善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近年来,河北省定州市在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利益调整机制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明显增强。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的机制,既是促进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在这方面,定州市坚持抓了三项制度:一是舆情收集制度。开展干部“进百村、入万户”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进乱村、进难村、进穷村,到农民家、到下岗职工家、到特困户家,既体察民情民意,了解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又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二是阳光行政制度。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行政机制;对公益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推行听证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民意反映制度。将市级领导班子、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办公电话向社会公开,拓宽工作和民意反映的渠道。

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机制。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应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定州市努力建立健全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的机制,从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入手,推出一系列为民、爱民、利民的措施,包括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并提高补助标准,全面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促进就业,制定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措施,加大对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的援助力度;做好老龄工作,筹资近千万元组建老干部服务车队,对农村困难老人实行特殊津贴保障政策,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加强教育事业,每年拿出1000万元设立人民教师奖,奖励一线执教教师、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等等。

建立健全利益调整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形成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机制。当前,统筹城乡发展,关键在于认真落实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积极推动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实践中,定州市实施了“城乡一体化”战略,依靠产业化提升农业,依靠城镇化带动农村,依靠工业化致富农民,努力实现城乡互动和一体化发展。一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修全市农村道路,构筑统筹城乡发展的交通框架,为农民进城、进厂、进市场打开通道。筹措近亿元资金,用于文明生态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二是加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针对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改善乡村办医条件,建立覆盖城乡的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难病不出市、得病有钱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和救护体系。三是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用抓工业的理念和办法抓农业,重点培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绿色蔬菜、特色养殖和苗木花卉基地,积极建设京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通过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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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应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关人员的合理管理,实现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升,使得其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可以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水平看成是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

二、社会主义经济

(一)社会主义经济的概念

社会主义经济是指,以所有制性质角度为定义标准,将社会主义经济看成一种由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国有、集体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成的经济。这种经济也被称为公有制经济[1]。

(二)社会主体经济的组成成分

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成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有经济。这种经济是指由国家持有所有生产资料。其中包含运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的相关企业。

2.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相比,在这种经济类型中,劳动者可以从其中获得一定的生产资料。

3.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经济是指由多种不同性质的资本以参股或联合等形式存在的一种经济类型。

三、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

这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进行分析:

(一)人力资源的特点

与其他资源相比,人力资源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流动性特点。在企业中,人力资源的流动性特点较为普遍。这种特点的产生原因包含多种因素,如员工对薪酬福利待遇不满意,员工不适应该企业的工作环境,由于员工无法满足企业的基本要求而被企业辞退等[2]。

2.需求多样性特点。与其他资源不同,人力资源中的每个组成个体都拥有自身的判断和要求。对于同一企业中同一岗位的不同员工而言,员工甲可能更加注重薪酬待遇的要求,员工乙可能更加注重该企业的工作氛围,而员工丙则更加注重他在该企业中的晋升空间。人力资源多样化的需求为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主观能动性较强。主观能动性较强是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等其他资源不同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的应用现状

为了更好地展现应用情况,这里以某国有企业为例,对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

1.该企业人力资源投资情况。与其他企业相比,该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较高。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员工需求及管理需求配备了充足的管理资源。就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而言,该企业在重视自身管理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引入了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这种做法保障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效果[3]。

2.该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该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较为合理,其后勤、销售等相关部门的人员配备情况符合该企业的实际需求。其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性有利于该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进而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

3.该企业的员工情况。应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之后,该企业员工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了有效控制。与其他企业相比,该企业员工工作主动性较高,员工对企业具有较高的认同感,且具有较强的凝聚力。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该企业中的应用效果。这里从多个方面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第一,招聘方面。应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之后,该企业的招聘信息合理性、招聘过程规范性得到了显著提升。通过面试、笔试以及专业技能测试等多个环节的综合性应聘方式的应用,实现企业员工队伍质量的提升。除此之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有效避免了企业中相关人员任人唯亲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第二,劳动合同方面。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企业与员工的利益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获得了良好的保障。劳动合同签订与使用的规范性显著提升。第三,员工行为方面。在员工的日常工作中,聊天、迟到等现象是影响员工工作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对员工的行为产生了良好的规范和约束作用。除此之外,该制度的应用还为员工营造出适宜的工作环境,间接促进员工工作质量的提升。第四,薪酬方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应用使得员工对自身的薪酬满意度发生了显著提升。在该企业中,员工除了可以获得基本工资之外,人事管理部门通过对员工考勤情况的总结,以及会计部门对员工绩效的计算都会转化成相应的薪酬待遇,这种有针对性的薪酬制度充分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除此之外,该企业以季度为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变化情况,对员工的工资进行适当调整。从员工薪酬满意度的变化情况来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该企业中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4]。

四、结论

对于企业而言,人力资源是实现企业获益的重要保障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中,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企业中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该制度的应用对员工对企业满意度的提升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进而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增加。

参考文献

[1]李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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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最初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而实行的,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却遭遇了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带来的巨大冲击。现有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发展的需要。下岗职工中有一类人一直看着原单位,指望能重回固定的工作岗位;还有一类则自己干着活儿,又去领一份下岗职工生活补贴,在补贴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他们占用了相当一部分。受传统观念影响,人们往往认为只有在国有、集体企业有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才算就业,而自我雇用如修鞋、摆摊、临时上等非正规就业都不算就业。统计表明,1997年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是74.4%,2000年则降低到54.6%,三年下降了19.8%个百分点。从事个体经济、社区服务等灵活就业的比重已上升到45.4%,这一趋势还在不断发展。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即使下岗职工已经自谋职业、甚至成了 “大款”,只要仍由单位保存档案,便仍然被看作是下岗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领取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将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就业的标准,职工下岗后不找到稳定的工作便不算作正式就业。因此,需要根据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发展状况,更新对就业的认识。适应市场经济机制对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弹性就业概念顺势而生。提出弹性就业也是就业,其直接的便利在于劳动人事关系将会成为一种较为简单的工作雇佣关系,就业的界定更为准确。弹性就业的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其本质是要求适应弹性就业需要创新制度安排,特别是与弹性就业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社会保障服务的创新或调整。

弹性就业人员中有相当部分数量的下岗职工,而目前下岗职工人数并没有被统计到城镇登记失业率中,也容易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生错觉,低估未来的失业压力。更突出的问题是,近几年来,一些行业和企业迫于经济结构调整及不景气条件下的下岗压力,对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采取了提前退休而非下岗的处理方式。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下岗的压力,也有利于保护部分老职工的利益,但是却大幅度增加了对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体系的压力,加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此外,由原企业继续给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固然体现了政府对历史问题的负责态度,有利于稳定下岗职工队伍,但由于企业本身经济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难,有关保险费用大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交纳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体系的压力。

目前对弹性就业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报告将灵活就业看作是包含弹性就业在内的非主流就业方式的就业形式的总称,并不把弹性就业作为一种独立的就业方式。这样界定有失偏颇。一般而论,弹性就业是指工作时间安排多样、收入水平与工作场所灵活的就业形式,尤其是以工作时间富有弹性为主要特征的就业安排,包括非全日就业、临时就业(如短期就业、季节就业、承包就业、传呼就业、独立就业)、派遣就业(雇佣型派遣就业和登记型派遣就业)、钟点上等。相对于全日制就业形成而言的,目前我国城镇已广泛存在着弹性就业现象。

二、弹性就业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需求

1.弹性就业人员实际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

总的来看,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环境推动了弹性就业的发展, 弹性就业的数量增长较快,客观上需要迅速建立与弹性就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调查证实了这一判断。中国工运学院课题组于2001年7月对辽宁省鞍山市的弹性就业的社会保障情况进行调查。该调查所界定的弹性就业人员,是指以弹性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城市和外来劳动者:(1)末与现就业单位,包括正规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社区、居民家庭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在现就业单位中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2)作为劳动关系在企业劳务中介组织的派出人员,到其它用工单位以多种形式实施就业的人员;(3) 已与现就业单位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但以多种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调查结果发现:第一,弹性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复杂而不规范,普遍收入偏低且缺乏保障。处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渡时期,弹性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而无序的现状。目前,劳动关系和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的占绝大多数,达80.0%。此外,档案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放的占12.1%;无劳动关系,档案在街道的占7.0%。在与新的弹性用工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方面,订立口头约定的最多,达54.4%;建立书面协议的占12.2%; 由所在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协议的只占1.8%。有24.6%的劳动者报告说,他们与弹性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任何劳务协议,还有7.0%的劳动者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就各项劳动标准而言,弹性就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除了社会保障费和其它福利费用外,月工资在300元以下的占46.0%;301--600元的占44.0%;600元以上的只占10.0%。从工作时间看,超时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平均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占53.4%, 在8小时以内的占46.6%;每周平均弹性工作在40小时以上的占69.4%,在40小时以内的占30.6%。

第二,弹性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调查表明,有47.6%的劳动者表示他们享有社会保障待遇,34.0%给予了否定的答案, 其它18.4%表示不清楚。但是,从社会保障费的缴纳途径来看,由原单位代缴并负担部分费用的在占大多数,为54.9%;由原单位代缴,个人负担全部费用的占29.4%; 由个人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纳的占5.9%。另一方面,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弹性就业单位却是微乎其微。其中,由弹性就业单位代缴,个人负担一部分费用的占5.9%;由弹性就业单位代缴,个人负担全部费用的占2.0%。即使是在那些为职工代缴社会保障费的弹性就业单位中,其具体做法也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其中,每年缴纳一次的占60.0%,每月缴纳的占31.1%,一些企业的缴费时断时续,因而无法使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弹性就业者福利待遇情况差。有84.7%的职工给予了否定,8.2%表示不清楚,只有7.1%的职工给予了肯定,他们说,企业提供的福利待遇主要是免费工作餐或工作餐补贴(91.7%),以及交通补贴(8.3%)。

2.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障服务势在必行

上述的社会保障调查同样显示,经历了从下岗失业到市场化再就业的历程,劳动者对弹性就业的固有心态和承受能力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对弹性就业持积极和务实的态度。在被问到是否打算长期以弹性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时,有47.4%的弹性就业劳动者给予了肯定,27.2%予以否定,尚有25.4%表示还未决定。劳动者同时提出,以弹性方式就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主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障或提供缴纳社会保障的费用(24.1%)以及强调在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后,可享受医疗、工伤、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29.3%),两项合计,占到了53.4%。在社会保障费的缴纳方式上,主张建立个人缴费账户,由用工单位将所需要费用直接划入个人账户的占48.6%;主张用工单位将所需费用交给个人,由个人自己到社保机构缴纳的占33.3%; 主张由用工单位代为缴纳的只有14.3%;还有3.8%主张用工单位将所需费用交给个人所在的派遣企业(组织),再由企业或组织代缴。与此同时,劳动者对政府和社会机构加强对弹性就业的管理服务寄予厚望。其中,希望政府指定专门的弹性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的核定并监督用上单位执行有关协议的占29.7%;

希望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的占29.6%;要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立与弹性就业形式相适应的收缴制度的占18.6%;要求政府根据弹性就业岗位需求,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占12.6%;主张建立《弹性就业人员管理手册》,记载工作时间、工资收入情况的有9.5%。可见,与弹性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需求十分强烈,急需要采取措施创新与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服务。

3.适应弹性就业需要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可行途径。

就业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弹性就业的增加既是避免贫困和消除依赖性的可靠途径,也同样有利于巩固社会保障的基础。如果建立弹性就业的社会保障灵活缴费机制,就会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为了协调弹性就业与社会保障目标相一致,可以寻求改变以往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分离的政策,而在缴费基数、筹资费率、退休政策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给付、防止失业等方面采取相互协调的政策和措施,普遍地采取就业优先的政策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来达到弹性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协调的目的。在可供采取的众多政策措施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是建立一种适合弹性就业发展的社会保障参统缴费机制。政策只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月数、参统险种等方面做出原则规定,供需双方均可以随时缴费,缴费的计算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而且,缴费程序要简化,可以试行弹性就业个人账户缴费制度。根据就业经历灵活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可以探索缴费基数定死、各险种一票托收、按季或按年一次缴费等多种灵活的缴费方式,等等。

适应弹性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采取不同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关键是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弹性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接续和缴费手续。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弹性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要通过一定途径反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以及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障待遇计发办法等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社会保障缴费接续通知书》,探索维护弹性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途径,使不同类型的弹性就业人员能按照一定规章,享有参与社保的权利。特别是对已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雇主和弹性就业者,必须坚持加强劳动契约管理,正确认识弹性就业者劳动关系和用上形式的特殊性,逐步改善弹性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状况。 三、弹性就业对创新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首先,加强弹性就业的社会保障服务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资源必然按照供求的市场规律进行配置,在劳动力供给量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弹性就业的迅速发展是劳动力市场供求状态的合理反映。 目前我国新生劳动力资源增长处于高峰期,而每年新增就业岗位只有800万

左右,这与就业需求相差甚远。此外,传统就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兼并破产和重组力度加大,提供就业岗位的能力进一步减弱。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继续下降,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扩大就业,克服就业不充分对我国经济增长产生的不利影响。相比于传统全日制形式的就业方式,弹性就业人员面临着更大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风险,没有适当的社会保障服务将难以保证弹性就业的正当发展。弹性就业对发展经济、激活劳动力市场、拓宽就业空间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应当把促进弹性就业发展列入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目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和引导弹性就业的发展。

其次,弹性就业的发展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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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9)002-0150-02

护士的心理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护士一旦出现职业倦怠,就会对自身、团体、服务对象产生明显影响[1]。本文调查北京市福利院护士的职业倦怠现状。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整群选取北京市市属6所福利院全体护士。发出问卷320份,回收有效问卷311份,其中男性31人,女性280人;平均年龄(32±8)岁,18~25岁88人,26~30岁54人,31~35岁36人,36~40岁81人,41~45岁11人,46~53岁19人,22人未填写;受教育程度:中等(初中、高中、中专)89人,高等(大专、本科)218人,4人未填写;婚姻状况:未婚79人,已婚无子女43人,已婚有子女154人,其他35人;工作年限:0~2年54人,3~5年46人,6~10年64人,11~15年30人,16年以上111人,6人未填写。

1.2 工具

Maslach职业倦怠问卷服务版[2] 共22题,包括情绪耗竭(EE)、去人格化(DP)和个人成就感(PA)3个维度。每个题目0(从不)~6(非常频繁)评分。EE和DP得分越高,PA得分越低,倦怠程度越强。本文该问卷Cronbach α 为0.75,3个分量表Cronbach α 分别为0.86、0.66、0.77。

1.3 统计方法

描述性统计,独立样本t检验,单因素方差分析。

2 结果

2.1 311名护士Maslach职业倦怠问卷评分情况

情绪耗竭得分为(22.4±9.6),去人格化(5.9±4.5),个人成就感(32.4±7.0)。情绪耗竭与去人格化呈正相关(r=0.51,P

2.2不同性别、婚姻状态、受教育程度护士Maslach职业倦怠问卷评分比较

男护士个人成就感得分高于女护士[(35.5±6.4)vs.(32.0±7.0),P=0.008];未婚(19.6±8.7)、已婚无子女(23.0±9.5)和已婚有子女(23.2±9.6)3组之间情绪耗竭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3.93,P=0.021)。进一步两两分析发现:已婚有子女者的得分高于未婚者(P=0.007);高等受教育程度护士情绪耗竭和去人格化得分均高于中等护士[(23.6±9.6)vs.( 19.1±8.8),(6.4±4.7)vs. (4.6±3.9);P=0.000,0.003]。

2.3不同年龄阶段护士Maslach职业倦怠问卷评分比较

表1显示,不同年龄阶段护士在3个维度上得分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两两分析发现:18~25岁护士和46~53岁护士情绪耗竭得分均低于26~30岁、31~35岁、36~40岁、41~45岁护士;36~40岁护士和41~45岁护士去人格化得分高于18~25岁、31~35岁、46~53岁护士,而46~53岁护士得分最低;18~25岁护士个人成就感得分低于46~53岁护士,而36~40岁护士得分最低。

2.4不同工作年限护士Maslach职业倦怠问卷评分比较

不同工作年限护士的情绪耗竭和去人格化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4.84,3.72;P=0.001,0.003)。两两分析发现:0~2年护士情绪耗竭得分低于3~5年、6~10年、10~15年、16年以上护士[(17.2±7.2)vs.( 23.0±8.2),(23.4±9.8),(23.5±9.2),(24.2±10.4);P=0.003,0.001,0.004,0.000],其去人格化得分低于3~5年、6~10年和16年以上护士[(4.0±2.9)vs.(7.1±3.9),(6.8±4.6),(5.7±4.9);P=0.001,0.001,0.024]。

3 讨论

本研究中男性人成就感得分高于女性,可能与男性护士的工作性质有关。31名男护士中,26名属于福利系统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这种工作条件下,男性护士更容易发挥作用,也更容易从工作中获得成就感。但也有研究发现,精神科男女护士在职业倦怠方面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3]。

研究发现未婚者比已婚者更倾向于出现职业倦怠[1]。本研究中,已婚者情绪耗竭得分高于未婚者,主要表现在未婚者和已婚有子女者之间。提示子女的出生可能会对护士产生较大影响。可能的解释之一是工作-家庭的相互干扰[4-5]。

研究发现,职业倦怠似乎是个体职业生涯早期的危险因素[1,6],但国内研究的结果不甚一致[7-9]。在本研究中,年龄/工龄对职业倦怠有显著影响。福利院护士在职业生涯早期就出现职业倦怠,在职业生涯的大部分时间内,都处于中等程度职业倦怠的状态,只有到职业生涯的晚期,职业倦怠才比较明显地下降。46岁以上职业倦怠水平突然下降,也许是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个体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压力有了更好的应对技巧和耐受能力。但考虑到福利系统女护士55岁退休的规定,而本研究对象中90%都是女性,46岁以上职业倦怠突然下降,更有可能是因为到了这个阶段,护士提升和改变的空间已经非常小,个体开始接受自己 “可能就这样了”的现状,对于未来的发展不再抱有高希望。

致谢:本研究得到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经费支持,得到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领导和北京市属各个福利院护理部领导、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协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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