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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订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的同时,促进国家能源的合理利用,从项目建设源头合理监督、杜绝浪费,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依据相关节能法规及标准,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及评估,同时编写节能评估文件,是项目节能评估的主要工作。本文着重分析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中节能评估的作用,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1]。
1项目节能评估理论概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重要方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工业、农业、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科技、文化、体育、商业等各个领域。所谓节能评估,即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2]。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评估的依据:主要依据有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政策、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工艺、设备等目录,以及工程材料等。②项目的概况: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用能情况三方面。③能源供应情况评估:能源供应评估主要包括对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及消费条件的评估以及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④项目建设方案评估:该评估涉及面广、评价项目众多,如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局;生产、用能及节能的工艺、设施等方面。⑤项目能效水平评估:主要包括能源消费结构及消费量评估、能源利用率评估及能效水平评估等。⑥节能措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重中之重是对其节能措施的评估,主要从其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节能措施效果及其经济性等方面评估。节能技术主要有新设备、工艺、技术的运用,能源保护及能源回收利用等;节能管理主要包括制度及具体管理措施。节能效果主要通过对项目节能量进行预算,将预算结果与国际国内标准进行对比进行评估;节能的经济性评估主要从其节能成本和效益上进行。⑦问题及建议:结合节能评价结果,对在项目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能耗问题及不足进行总结归纳,并提出改善建议。
2项目节能评估的作用
2.1监督项目节能计划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最根本目的是监督项目节能工作的计划和开展。有了节能评估,在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方及建设方就必须落实对节能工作的计划和实施。节能评估就起到了监督及督促项目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及完成的作用。如果项目的节能评估不过关,项目就无法施工建设,若想要继续实施项目,就必须依照节能评估改进原项目的节能规划。
2.2明确项目能耗标准
项目建设涉及众多能耗方面,不同能耗及节能设计具有不同的行业标准。在节能评估过程中,对项目设计依据标准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可以得知该项标准是否符合当今能耗限值及节能需求。如不符合,则需要运用合理或最新标准重新设计。此时,节能评估施行者明确项目能耗及节能标准的作用。
2.3细化项目节能数据
项目能耗及节能设计不仅需要符合相关标准,还需要在项目设计中正确并合理计算出其具体值。有些项目设计的节能计算是粗放式的,对实际建设工作指导意义不大。此时,节能评估可以起到细化项目节能数据的作用。如项目供热系统中,对供热需求量的统计往往较为粗略,这会对项目耗能造成很大影响。节能评估通过对采暖面积等数据核算,能更为真实的反应实际供暖需要,为功能系统热负荷及锅炉设计装机容量的精确计算打下基础。
2.4规范项目节能工序
项目能源建设工作贯彻于整个项目建设中,但往往为了施工及管理方便,而设计将部分能源建设集中实施,致使节能工序紊乱不合理,从而造成能源浪费。通过节能评估,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工序不合理问题的存在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可以有效的避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能源浪费。
2.5改善项目节能管理
良好的项目节能管理可以获取节约能源的最大收效。节能评估可以从客观、全面的角度发现项目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规范和改善项目节能管理,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3项目节能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科学合理的节能评估可以从源头控制能耗问题,促进能源的合理使用。然而,目前节能评估工作还存在着项目覆盖面不广、评估无同一标准、评估报告质量参差不齐、缺乏全面评估队伍、施工、验收环节监管不到位等问题[3]。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理论及国内外优秀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对策:①完善节能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其法律法规的完善,不仅要注重其完整性,保证节能评估在各类项目中的适用性;而且还要增强其指导性、可操作性及与其它法律法规的衔接性[4]。②制订及更新评估参考标准:制订及更新评估参考标准时,既要注重同一类标准的统一性,又要注重行业间的差别性,还要考虑到标准的更新。③健全人员培训、规范评价报告:节能评估人员大多为专家学者,其具有专业的评价相关知识,但对记录及报告的标准化往往重视性不足。因此,对于节能评估人员也需要相应的规范化培训,尤其是对评估报告内容及形式的规范培训。④全面组建评估人才队伍:全面的评估队伍需要吸收各行各业具备相关知识的人才,以确保节能评估相关工作的顺利完成。需要注意的是,人才的吸收要建立在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格制度之上,避免出现鱼目混杂、专业技能参差不齐及市场准入与退出混乱的情况。⑤加强监管力度:节能评估工作不仅要落实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评价中,还要贯彻于项目的施工、验收及运作中去。加强监管力度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员、物资及精力,但只要做好节能评估的监管,将会对节能事业做出重大贡献。
4结语
科学合理的节能评估,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控制能源消耗及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节能评估,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新增加内容,其评估及审查体系在处于建设及不断完善时期。正因如此,在此阶段更易注重打好节能评估的基础,从施行起始就建立良好的行业规范,在社会各阶层树立好严格的评估审查之风。让全社会重视其工作,才能达到节能评估工作的最根本目的。节能评估工作的实施及发展不仅需要本行业的不断研究和努力,更需要社会各行各业的帮助与支持。
作者:杨亚鹏 单位: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
参考文献:
[1]王侃宏,侯佳松,戚高启.浅析中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发展现状[J].能源与节能,2011(6).
一、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政策
请各县(区)经信部门按照《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政策。相关材料按照以上文件要求准备。
二、明确节能评估和审查权限范围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编制独立节能篇,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组织专题评估和审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报告表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组织专题评估和审查。
(三)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建设单位将节能登记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登记备案。
三、提升节能评估和审查质量效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和能耗总量的过快增长,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实施节能降耗源头调控的第一关。2011—2012年,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新增能源消费总量为208.6万吨标准煤,到2012年底含齐鲁石化和华能电厂在内全区耗能总量不能超过1634.47万吨标准煤。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区新增能耗量就达93.8万吨标准煤,下半年新增能耗空间非常小,不利于“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就当前形势分析,“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行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收紧政策,新增能源消费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的过快增长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
(一)建立能耗预审制度
从2012年下半年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首先执行能耗状况预审查程序。企业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能耗状况核查申请(各一式三份)等书面材料报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节能专项审查组,对项目的能源利用状况及能耗指标进行预审核查,经核实能耗符合要求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其它程序。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一般程序
经区政府预审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对“双高”行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初审后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预审和审批后,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严格明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和工作重点
根据《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在节能预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项目的节能审批和经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的审批:
(一)项目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高能耗限额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位产值能耗指标大于上年度全区万元产值能耗指标9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能耗总量超出区域能源消费容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采用的工艺技术落后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被实施节能降耗调控预警的企业项目;
(六)其它情况。
第二条(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指南)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对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进行汇编,制定并更新*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第五条(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委托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六条(节能分析篇(章)内容)
项目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市的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三)项目各类能耗指标计算,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以及符合能耗标准的情况;
(四)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五)项目的能耗情况汇总表。
第七条(受理)
审批部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节能评估项目)
对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一)年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第九条(委托评估)
审批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对口以及节能分析篇(章)评估机构专业资质不低于编制机构专业资质的要求,在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中介机构。
前款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节能评估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市节能相关的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回避制度)
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同一咨询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审查)
审批部门应当跟据国家和*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参照国家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审批部门不得予以批复。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三条(变更)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经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各级建设财力中列支;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审批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进行评估的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加强对已批复项目节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四)能耗指标;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报省经委进行项目节能审查;不属于核准、未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州、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经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六)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提交审查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调查的,可延长20日。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及其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审查部门。原审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审查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审查机关应在审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确定的内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节能审查决定,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经委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三条市经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核准、批复立项前,必须进行合理用能审查,应征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由市经委负责制定下发)。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监测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内容(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第六条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东省及本市有关规定;(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六)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七)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基本情况表;(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或节能效益评价表;(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八)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九)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程序为:(一)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三)对审查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批复》,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做出批复。
第九条节能评估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参与节能篇(章)编制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担该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条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合理用能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对擅自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违反已审查节能措施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Abstract: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the West China Hospital construction and upgrading projects in recent years, the article discusses energy assessment management, and hospital building energy assessment precautions from aspect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nergy assessment category management, energy assessment analysis report preparation and approval process, for peer reference.
Keywords: Hospital project; Energy assessment; Energy review
doi:10.3969/j.issn.1671-9174.2014.11.006
近几年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先后完成了3个新建工程(建筑面积约1100000m2),3个改建装修工程(建筑面积约50000m2)的节能评估及审查备案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取得了较好的节能效果。
一、节能评估的定义
医院建筑节能评估是根据国家现行节能法规和标准,评价医院新建或改建项目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和医疗行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评估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改进,以达到节约医院能源消耗、加快建设节约型医院的目标,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二、节能评估分类管理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分三类进行节能评估及审批管理。
第一类,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第二类,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第三类,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以下,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同时,还要求建设单位应选择或委托有资质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而项目节能登记表可由医院(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流程
一般来说,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选择评估方法、节能评估、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评估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等。
在前期准备期间收集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用能方面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如医院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联系人等;医院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的基本情况,改、扩建项目的评估范围等;医院建设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主要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和节能方案的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情况,特别是医院改、扩建项目中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应具体描述;医院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区以及其主要特征,如年平均气温(最冷月和最热月)、制冷度日数、采暖度日数、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日照率等;医院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概况,如经济发展现状、节能目标、能源供应和消费现状、能源供应消费特点等。
四、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流程
对医院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工作,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报送评估报告
医院(建设单位)向能源评估机构报送由专业资质能力的咨询单位编制完成的节能评估分析报告,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具评估意见
能评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对医院项目用能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规政策、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水平情况、节能设计规范性、单项节能工程情况等内容。
(三)报审后论证
医院(建设单位)持节能评估意见报告到节能主管部门报审,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哪一级审批(核准、备案)、哪一级审查”的原则实施。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评估分析报告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作为能评审查的重要依据。
(四)出具审核意见
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能评审核意见,作为医院项目设计及审查备案的重要依据。
五、节能评估注意事项
在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工作中,作为医院后勤基建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重节能新技术与设备的应用
根据医院新建或改建项目的用能方案,注重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如雨水收集系统;加强能源的回收利用,如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如地源热泵、风能、太阳能等。特别注意节能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评估。
(二)制订节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包括节能管理组织、人员和监测设备等内容。
(三)关注项目节能措施效果的评估
通过分析计算主要节能措施的节能量来评估节能措施的效果,其节能指标或效果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评估经济性
计算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成本及经济效益,评估节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的经济可行性。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为医院后勤基建管理部门,不仅应高度重视医院建筑节能评估的管理工作,更应了解和熟悉节能评估及审查等工作内容。华西医院在这几年针对医院建筑节能评估管理,作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以期为广大医院建设同行提供借鉴。 (编辑 刘鲁)
参考文献
[1]张伟.从开源到节流―华西医院后勤管理创新[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一是按照省、市节能考核工作要求,经过我们积极认真的工作,编制了《__2015年节能工作要点》、《__2015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和《__煤炭消减工作实施方案》,到__月底,万元GDP综合能耗预计下降2%。
按照烟台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2006年重点推进16项工作,其中《烟台市住宅建设节约用地管理规定》、《烟台市关于住宅建设领域推广使用太阳能成套技术的实施意见》、《烟台市新建住宅小区中水、雨水搜集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广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意见》、《烟台市推广使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建筑材料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措施意见将陆续出台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核制度
烟台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联合制定下发了《烟台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规定:烟台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篇章;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市级和市级以上节能监测咨询机构对合理用能篇章进行节能评估。合理用能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的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申报、备案、核准、批复立项手续。经贸、建设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项目节能评估和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管,对违反节能标准和规范的项目,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真正做到从源头抓起,杜绝高耗能项目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对使用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整体审核,并配合市建委做好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组织和资金拨付协调工作。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应办理规划许可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的制定,对设计阶段的执行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设计阶段节能改造影响原建筑结构安全、护等使用功能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市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文化、商务等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行业与市财政无缴拨款关系的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指导、服务和汇总,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其他委、办、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依据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向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上报年度本区县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组织实施;对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改造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并汇总年度已经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报市建委。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级职责分工原则,负责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资金落实。
第四条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房屋改造、修缮项目,应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
(一)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
(二)有产权的非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三)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符合各专项基金的使用规定,并按各专项基金的管理程序申报。
第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及预算编制的上限标准
(一)不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进行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0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0元。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中央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三)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门窗改装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30元;单元门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安装楼宇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四)砖混结构住宅:更换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加装楼栋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更换单元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五)老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50元。
(六)农民自建住宅:农民自建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投资标准,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年**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七)热源与供热系统:包括采用气候补偿、自动控制、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改造的项目与投资标准按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七条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来源及申报
(一)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957号)规定,由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向市建委申报改造项目明细,市建委汇总并测算各项目奖励资金量后送市财政局,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
(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监管平台、能耗分项计量和远传设施安装、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558号)规定,由实施单位向市建委申报项目明细和资金预算,市建委审核后分批汇总送市财政局,申请使用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由产权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资金。
(四)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供热单位向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由市市政管委会同市建委向市财政申报审核。
(五)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纳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按照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申报资金。
(六)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年**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金。
(七)除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外的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以上第(一)、(三)、(四)款申请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应当由原产权单位负担的资金,可以按规定程序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
(八)不能通过以上资金渠道解决的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原则由产权单位负担。其中,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按部门预算程序申报。
(九)20**年尚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应于20**年6月底前,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报。
(十)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根据财政部财建[20**]55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
第八条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资金,可以由实施单位收取现金,或者由个人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附有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区县财政局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给予安排区县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耗电分项计量远传设施安装资金预算、使用解危排险专项资金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市属各部门和市国资委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建委审核。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计量及系统改造的资金预算由市市政管委审核。使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农委审核。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由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并且安排了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单位签定合同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向市建委备案。每年9月底前,由项目承包单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所在区县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对提交的贴息材料审核后,符合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经财政部驻**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或市属各系统基建(房管)部门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在3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的核查,并上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总额核定并下拨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957号)对各区县、各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区县、各系统。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附件《各区县、系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目标和年度计划》,在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前已经完成和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填写《**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底前应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和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市建委将项目清单函告市市政管委。
报年度项目清单时,没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和砖混结构住宅楼进行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需附由市建委招标确定的专业机构的评估论证报告。
(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进行申报、核准。
(三)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和职工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由建筑物使用单位填写《**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确认表)向所在系统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的技术评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中技术路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免于评估;超出技术路线要求的,申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市或区县建委委托的评估机构,按照《**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进行节能改造的可行性评估。经评估改造技术路线合理的,方可按照以上第十条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机构应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评估导则》,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向申报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由申报单位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市或区县建委。评估费按照改造总投资的千分之二,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预算。
(三)对具备节能改造必要性但节能改造技术不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建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评估机构的建议调整项目节能改造技术后,申请复评估。
第十四条市建委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对上报的建筑物改造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各项目的改造内容、标准和任务量。市市政管委对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建筑物、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衔接后,由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将审核的意见反馈给上报单位,并将审核结果汇总表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确定。
(二)申报市财政补助的市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向本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建委汇总,市建委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列入下年度市财政补助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市建委函告各系统和区县,各系统和区县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方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十五条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
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颜色、形状、风格、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改造初步设计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建筑物节能改造增加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的设计施工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列入年度财政补助计划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进行改造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概预算,对应进行施工招标的由区县或所在系统组织进行招投标。改造资金超出计划资金的,超出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工程,应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产品;更换建筑外门窗的工程,门窗各项性能应达到**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6)和**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外门窗的要求;进行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工程,保温层技术指标、厚度和做法应符合**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6)和**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墙体和屋面保温的要求;进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工程,应符合《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DBJ01-619-2004)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程等有关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对进场材料和构件进行抽样检测。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拨付的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随时接受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应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室内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改造、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选型应充分考虑既有集中供热系统的实际情况,与之协调一致。其中楼宇热计量表的数据应能实现远传到**市建筑能耗统计的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报告并向市或区县建委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和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管理,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做好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科学性的审核,做好对承担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要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标准;
1、强化节能指标约束力。将全县2021年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重点用能企业,对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严格考核。
2、强化节能监测预警调控。加强全社会能源消费量和用电量监测,完善节能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量化工作目标;开展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业等重点领域能源统计,通报各乡镇半年、全年的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启动分级预警调控响应。
3、健全节能目标监督管理。将日常节能检查监察与专项检查督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市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省节能政策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对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县区和重点用能单位,由县领导约谈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或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大落后产能关停并转力度。公布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2、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围绕橡胶、电力、化工、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的节能技术需求,加快节能新技术与关键设备的开发和应用,提高传统产业的能源利用效率。
3、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从全社会来看,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全社会GDP中的比重。
4、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领军企业为主体,以核心重大项目为抓手,着力完善产业链和壮大产业集群。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物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1、实施节能重点改造工程。围绕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锅炉改造、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绿色照明等,谋划重大项目。
2、实施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大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举办一场较大规模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接会,鼓励重点用能企业成立专业性的节能服务公司。
3、实施节能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手段,加强节能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节能动态实时监测;建立全社会节能统计信息平台,完善重点行业能耗统计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四、加强节能管理
1、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完善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和节能专家库建设,把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遏制能源消费的过快增长。
2、强化工业企业用能管理。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列入全国万家和全市千家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用能管理,强化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调度。
3、强化节能执法监督和监察。充分发挥我县节能监察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察力度。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淘汰用能设备的节能监察执法力度。开展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旅游等领域的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提高节能执法效果。
5、健全节能投融资服务。加大节能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落实支持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信贷、发行企业债券、上市等方式进行多元化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