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的原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3 16: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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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原则

篇(1)

国际劳动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劳工保护标准,很多公约中国也已经签署和批准。这意味着这些劳动保护的国际标准适用于中国,中国更有履行这些公约的义务。国际劳工公约中没有对女职工保护的一个专门性公约,而是散见于相关的公约中,比如关于保护妇女的母性机能的相关公约:第3号、103号、183号公约;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第3号、89号公约等。此外还有预防相关职业危害的公约,如关于禁止使用白铅,辐射保护,防止苯中毒、职业癌,防止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安全使用化学制品等一系公约,更有特定行业的安全卫生公约,如建筑业、采矿、农业、港口装卸、商业和办事处所等,很多都有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这些国际标准建立在各国大量的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之上,是对女性劳动者劳动保护科学而适当的标准。因此,从科学性客观性的要求,特别是从中国全面、适当地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来看,对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标准的规定应该与这些国际标准相衔接。

二、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中应体现国家责任

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正是缘于生育这一特点以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如月经。这种再生产是需要过程的,这个过程会造成女性的工作状态不如男性稳定,其“有效职业寿命”同男性相比较为短暂,除了这些间接成本,女性在怀孕生产过程中还会发生直接费用。目前中国的生育保险履盖率不够,而且经费全部由企业承担,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则要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这种“生育亏损”成为企业不愿雇用女职工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我们都知道,人类的再生产不仅仅是对家庭,也是对人类、对社会的贡献,由此而产生相关成本和费用,应该由社会承担。因此,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应该规定生育保险的全员化,并体现国家的责任,此外还应该规定对妇女实行定期的专项检查,费用由政府承担。

事实上在安全卫生方面,国际劳工公约也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国际劳工大会第91届会议(2003)提出了建立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卫生文化,并指出这种文化是使享有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在所有级别受到尊重,政府、雇主和工人可通过一种界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制度积极地参与确保一种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大会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方法在国家级别实施的建议。

三、应该体现对女职工适度的保护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制定了很多保护妇女劳动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专门明确了妇女禁忌从事的一些劳动,比如妇女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从事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怀孕女职工不得在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等。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愿意是,妇女的生理特点不适合这些工作,应通过制度设置来保护妇女,禁止妇女进入这些职业。不可否认,其立法原意是好的,但是否都科学、适当?

篇(2)

一、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发展历史

在1929年西方经济大萧条之前,混业经营是西方各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崩盘,导致了席卷整个西方社会的经济大萧条,这个事件使人们认为银行参与证券业务是金融混乱和股市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国政府实施了《1933年银行法》,严格划分金融业各部门的业务界限,成为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继出现,分业经营机制阻碍了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与业务创新,降低了金融业服务效率。进而西方金融业经营体系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两大阵营。

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经历了“先混后分”的过程。从1949年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金融体系一直被银行业所主导。20世纪80年代末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的开创,也得益于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通过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2008年,我国开始推进混业经营试点以适应国内外竞争需要。至此,中国金融业也正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和探索。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涵义比较

(一)分业经营的涵义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1.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

(2)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

(3)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

2.分业经营的缺点

(1)业务之间彼此隔离的运行系统导致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

(2)具有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的银行业与具有广泛业务的证券业之间的联系被分离,使得优势难以互补。

(3)难以与业务齐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涵义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在此种模式下,每家银行具体选择何种业务经营由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1.混业经营的优点

(1)有效的促进了不同金融行业间相互渗透和优势互补。

(2)由于各金融机构相互渗透交叉,有效的将风险均摊,降低了各金融机构的风险。

(3)混业经营的实行,可以使中国银行发展为全能的大型银行,增强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在国内也可以促进各大银行的竞争,提高社会总效用。

2.混业经营的缺点

(1)由于各金融机构的相互交叉,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垄断,道德风险增加,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2)根据规模报酬递减规律,银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结合发展会使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这样降低了福利,可能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

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分析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业监管体系是“纵向”关系。以我国为例,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分别针对证券、银行、保险设立的,颁布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也只是分别监管相应的金融机构,仍旧无权过问其他的机构。

而混业经营模式中,金融业监管体系表现出来的是“横向”关系。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的金融监管机构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并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交叉的综合性监管,这样便克服了分业经营监管体系的弊端,顺应了金融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

在业务开展方面,分业经营由于服务项目单一,促进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分工,提高其专业领域内的效率水平与服务水平,降低各类不同金融机构间的过度竞争,从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分业经营的缺陷逐渐暴露并且无法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混业经营所具备的资源信息共享及时,资金流动性高,规模效率高等众多优点逐渐突出出来。这些都是分业经营所不具备的。

篇(3)

(一)为加快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建设,鼓励、引导土地向集体规模经营流转,通过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拓展农民就业途径,增加农民收入。

(二)在实现粮食集体规模经营的基础上,用3年时间,实现蔬菜、林果等其它经济作物集体规模经营。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到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签订土地流转的相关协议书,以保证农民的合法利益。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不得再进行流转。

二、关于农业集体规模经营的形式

(一)农业集体规模经营是指粮食、蔬菜、林果等其它经济作物经营面积在300亩以上。

(二)粮食以镇、村级集体农场的形式实行规模经营。

(三)蔬菜、林果等其它经济作物,可以引进农业企业与集体农场合作经营;鼓励本地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从事规模经营。

三、关于集体规模经营的鼓励政策

(一)对集体规模经营的农场和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享受**文件政策以外,根据其经营规模,由区财政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费。

(二)对集体规模经营的农场和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规模经营,并吸纳本地农民就业的,由区、镇两级财政每亩每年补贴土地流转费800元,给予本地农民每人每月800元的工资补贴;对从事林果等其它经济作物规模经营,并吸纳本地农民就业的,由区、镇两级财政每亩每年补贴土地流转费500元,给予本地农民每人每月500元的工资补贴。其中,区财政承担60%,镇财政承担40%。

(三)对粮食、蔬菜、林果等其它经济作物实行集体规模经营的,按有关规定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出资,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实行产、加、销一体化集体规模经营的,其设施、设备投资由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争取上级的有关扶持政策。

(四)对实行集体规模经营的,享受农业保险优惠待遇。农业保险费除市财政补贴25%以外,由区财政承担45%、镇财政和经营单位承担30%。

四、关于吸纳本地劳动力的有关规定

篇(4)

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含义与特征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指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二种或以上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经营的金融制度。金融业综合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获得协同效应的优势,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达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来说有三种特征:一是多样性,这主要是金融机构采取何种模式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制。采用何种模式进行综合经营要根据国家经济和金融的具体情况。二是渐近性,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过渡时期,过渡时期的长短要根据国家的金融环境监管当局的能力金融机构的自身情况而定。三是差异性,由于各国分业的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二、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可行性必要性

金融业经营方式在于整个社会经济与金融机构的变化。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服务需求和金融产品要求越来越高,这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发展的动力。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与此同时,加快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在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国内学者对于中国金融业是否有必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国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兑现后,对金融综合经营的呼声很高,大多数学者认为要进行金融的综合经营;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监管水平、人才储备方面存在不足,没有必要跟风。

高晓梅(2001)认为分业经营是与较低层次的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卢娟、朱峰(2001)认为应该逐步放弃分业经营的模式,加快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田贺萍(2003)在肯定混业经营是前提的条件下,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模式,认为这是我国的最优选择。

但是,刘杨(2000)提出急于推进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不符合我国国情。秦晓(2002)认为综合与分业的经营风险到目前为止,还是无法比较的,对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不一定非要分业或综合。是否实现综合经营完全取决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自律状况、外部的信用制度、法律环境、监管手段和方法的有效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明金融资本的使用效率因为综合经营而提高。

我们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我国加入WTO的现实要求。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了金融的自由化,金融创新产品日新月异,单一的金融机构无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商品,也无法承担进行金融创新所需的人力物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客户多样性的金融需求也无法得到“一站式”满足。同时2006年12月11日我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全面开放,也要求我国金融要加快金融综合经营。外资金融机构是以金融综合经营为背景下开展金融业务,降低成本,满足客户金融需求,节约了客户时间成本,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开展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在目前存贷利率差不断缩小的情况下,增加了利润,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收益率。

三、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优势分析

对于金融业综合经营优势的理论分析,一般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等金融综合化进程比较好的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可以分散风险,达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可以降低成本,获得协同效应,增加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

金融综合经营可以有效地稳定收益,降低风险。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特点是一定数量的子公司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不同金融业务的具体经营,只要各子公司业务之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那么通过合理的组合,金融综合经营就可以实现不同金融业务之间风险的对冲,从而获得稳定的现金流。

Benston(1989)认为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产生的现金流相对稳定,两者混合在一起的收益会比二者之和更高,但总体风险不会增加。Saunderandwalter(1994)所作的各种风险模拟认为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组合能产生更加稳定的利润来源。Barth,CaprioandLevine(1998)的比较研究表明:对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等传统的非银行类业务进行严格限制的国家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较高,表明金融综合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在金融服务中,金融业综合经营也存在着规模经济现象。但实证分析的结果没有对于在多大的资产规模上才可以达到金融综合经营的规模经济,即对于产生规模经营的资产没有统一标准。

当通过金融综合经营提供特定金融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通过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之和时,即存在范围经济。由于信息的共享和成本节约,金融综合经营产生范围经济。

对于金融综合经营能否产生协同效应,许多学者投入到了金融机构协同效应的衡量过程中。有研究表明,银行业务的平均低效率程度大致占到总成本的20—25%。Berger,HuncockandHumphrey(1993)早些时候的研究发现,大银行的效率较高,而相同规模的银行,其效率也有明显的差异,究其原因,他们认为银行的经营比银行的组织形式或者规模更重要。Betlston(1994)研究认为,全能银行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方面要优于专业性金融机构,但他同时认为,专业性金融机构能够在与全能银行的竞争中生存下来,表明银行的组织形式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四、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金融业综合经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全能银行制,在这种模式下,金融实体产业实体可以从事所有的金融业务,同时开展存贷款业务证券承销与发行保险业务共同基金等。这是典型的业务交叉模式,为德国和其他欧洲大陆所采用。二是银行母子公司制,在此模式下,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是由银行子公司进行的,为英国所采用。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这是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所选择的组织形式,也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实现集团综合法人分业。

吴晓灵(2004)提出如果以某类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金融控股公司,这个金融控股公司能从充分发挥主体优势的角度考虑综合经营的需要。我们在规范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时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进行充分论证,不应排除以某类金融机构为基础的金融控股公司。岳世忠-2006则指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这更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就相当于在传统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中设置了一道“弱防火墙”,从而加大公司管理人员从事此类交易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托的风险。由此可见,在国内存在着约束条件而我国金融市场加快开放的两难局势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中国从分业到混业的一个现实选择。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必须适应中国金融机构的自身状况、自律水平、金融监管当局的能力、整个金融环境综合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综合经营、法人分业,这就像在金融子公司之间有效地建立了一道“防火墙”,防止风险传递。在中国目前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既提高了金融机构竞争能力,又防范了风险的相互感染。法人分业比较适合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分业监管的实际,同时要求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较为适当的模式。

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效应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提高我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竞争力,加快与国际化金融的接轨。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一般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场,来自各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风险会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利于分散风险,这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的。逢诗伟等(2005)从资产组合的角度分析出金融业综合经营后,经营业务的领域更加广泛,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加,相对风险也将分散。无论在收益方面,还是在风险规避方面,综合经营都严格优于分业经营。

这不意味着金融综合经营没有风险,金融就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金融业综合经营是一种经营方式,本身也具有风险,还可能扩大风险。杨新臣-2006比较全面地指出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金融业务种类之间差异性带来的管理难度加大,这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管理的幅度和难度,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了混合的金融风险;混业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信息,为金融机构的经理人提供了更多获取高收益的投机途径,在这种投机心理的驱使下,金融机构可能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从而加大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道德风险;在享受协同效应的同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又使得风险在整个集团内部传递。

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加强风险的分析、识别、预警、预测与控制,则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尤其是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不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欠佳的情况下,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研究也是相当重要的。

六、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监管问题

在目前的文献中,多数学者提出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下加强金融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行力度的建设问题。夏斌、陈道富(2005)明确指出,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综合经营现状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趋势,当前总的监管思路应该是:“在坚持分业监管原则的同时,实现部分业务逐步向功能性综合监管的过渡”。马海琨、张京(2006)认为三大监管部门已经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监管制度”,并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总体来说,取得的进展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我国的监管机构应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设,把金融控股纳入监管范围,为金融控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李连三(2001)同样也认为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旦我国走向综合经营,则分业监管体制将很难进行快速协调反应。因此,现在应该未雨绸缪,认真考虑综合监管的技术和进行监管部门整合问题,以适应将来金融业的综合经营。赵锡军(2006)指出,为了适应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要提高各个监管机构独立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和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环境下,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外,针对目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情况,还组织了一个金融联席会议,进行综合信息的处理和沟通。在我国,银行业对一国经济影响很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一旦在综合经营过程中发生危机,后果相当严重。因此在金融实体进行综合经营过程中,只要该实体旗下有银行参与,监管力度要加强,银监会要作为该实体的主要监管机构,要严格对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进行监控。此外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措施,相互交流,做到信息共享。

七、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基本原则问题

就目前金融业发展来看,金融综合经营势不可挡,国内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积极进行综合化经营。周小川(2006)认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寻找正确的出路和创造必要的环境。曾凡良(2002)提到中国的金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也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王(2004)当时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明确提出中国保险业综合经营要渐行渐近。

对于金融综合经营也要有试行步骤、试行地区、试行行业、试行单位,应该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地区的大型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展试点。应先让内控制度健全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综合经营试点,不能一哄而上,让所有的金融机构同时介入银行、证券、保险市场,这样做有助于减少对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冲击,同时逐步增强银行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本领,在实践中慢慢成熟起来。考虑到银行业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商业银行在初期可介入保险业务及风险较小的证券业务,如债券业务和股票一级市场业务,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序、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

八、若干结论和展望

我国应当加快金融改革,顺应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创新。我们认为,基于我国金融机构自身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环境,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最佳选择。同时要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能力,建立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系统,加强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后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安全。

1.积极、有序、稳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进程。世界经济一体化和WT0后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除了要求积极有序地发展间接融资外,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以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

篇(5)

2012年6月7月和7月6日,央行两次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3.50%下调至3.0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6.56%下调至6.00%,分别累计下调0.50个百分点和0.56个百分点;同时,把利率调整与利率市场化改革相结合,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加速。

一、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同业竞争加剧,通过低成本获得资金的优势逐渐削弱,存款理财化特征明显,存贷息差收窄。银行贷款的客户结构被迫作出调整,同时银行经营风险提高。金融脱媒分流存贷款客户资源,净利息收入增速放缓,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压力加大。

1. 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利率市场化后各家商业银行存款挂牌利率出现分化。5家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将1年期定期利率上调至央行基准利率的1.08倍(半年期1.09倍,3个月1.1倍);活期和1年以上定期执行基准利率。招行、民生、浦发等多家股份制银行将活期和1年以内(含1年)定期利率上调至基准利率的1.1倍;1年以上定期执行基准利率。部分城商行则直接将各期限存款利率上浮到顶。

2. 银行客户结构调整。利率市场化后,由于大客户、优质客户直接融资及议价能力较强,其贷款利率呈下行趋势,贷款需求相对减少,贷款收益率下降。贷款客户结构被迫调整,更多向中小企业和零售客户倾斜,风险偏好上升,银行整体贷款风险度提高。

3.存贷息差收窄。净利息收益率指标(简称NIM),是衡量商业银行息差水平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选取工、农、中、建四大行进行分析,2013年第一季度四大行NIM季度环比下降,相比2012年全年和2012年上半年亦下降明显。可以看出,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息差呈现收窄趋势。

央行存款利率上浮比例或将继续扩大,商业银行的NIM水平在未来二三年中将呈现逐步下降趋势,意味着净利息收入对商业银行盈利的贡献度将逐步削弱,利润增长面临压力。

4.创新压力加大。利差空间收窄促使商业银行必然要在逆境中寻找出路,开创新的盈利增长点,产品和服务创新是银行的重要出路。中国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提升,又为银行加大产品创新投入创造良好机遇。

二、综合化经营成为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可选途径

利率市场化要求商业银行改变现行的盈利模式,将利润增长主要靠利差收入的模式转变为利差和中间业务并重的盈利模式,综合化经营成为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可选途径。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在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基础上有条件地介入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领域,并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一)综合化经营是银行改善收入结构、应对利率市场化的需要

1.应对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近几年非银行业资产增长速度快于银行业的增长。2002―2012年十年间,非信贷类融资规模从900亿元快速增加至6.6万亿元,增长了72倍,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4.5%持续提高至42.1%;而信贷类融资规模仅增长不到5倍,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95.5%持续下降至57.9%。综合化经营可以改善收入结构,弥补利率市场化下息差收窄减少的利润。

2.缓解第三方支付带来的压力。近几年,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崛起。2009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为5 051亿元,2012年迅速达到3.8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到96%。第三方支付企业对银行的支付结算、收付、代销保险、代销基金、电子银行、信用卡等中间业务形成了明显的挤占效应。另外,第三方支付还对银行存贷款具有分流效应,如支付宝新推出的“余额宝”业务,对存款的“投资”功能形成分流和竞争。银行综合化经营有利于开辟高潜力、高成长的业务领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

3.推动金融工具创新。综合化经营有利于探索跨金融市场间产品的研发和交叉销售,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把握市场机会,充分发挥各金融子公司的协作创新机制,通过为客户提供不断创新的综合化金融产品,提升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4.降低交易成本。综合化经营可以使市场内部化,减少交易成本。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及经营状况决定不同业务之间的资源配置,把资源投入能够产生更多现金流和增长更为迅速的业务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5.提高竞争优势。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可以凭借其在客户资源、网点渠道、结算网络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成为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产品的重要销售平台(黄丽珠,2006;高洁,2008)。综合化经营带给银行的不仅是经营范围的扩大,所产生的效益也日益体现。

6.分散经营风险。在银行利润来源单一、风险相对集中的情况下,有限制地允许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银行业务,有利于熨平经济周期波动对银行盈利影响的幅度,增强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二)综合化经营也是银行满足客户金融需求日益丰富的需要

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客户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差别化。对企业客户而言,金融需求从单一的融资需求转向综合化金融服务需求,投行、信托、发债、租赁、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等需求明显增强。对个人客户而言,金融需求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向理财为主转变,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财富管理和投资理财需求明显增强。

综合化经营可满足“一站式”金融服务的客观需求,通过业务流程的无缝对接、产品服务的有效互补、后台运营的集中统一,以及资源信息的充分共享,最后形成“一个客户、一个账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的集团一体化经营格局。对客户而言,综合化经营形成了“金融超市”,不同的客户、不同的金融需求都可以得到全面、系统和规范的金融服务,大大节约了客户的交易成本。对银行而言,通过提供子公司产品、综合服务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黏度。

三、综合化经营在我国的实践

迄今为止,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银行的发展变化基本上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专业化,混业经营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经过长期的金融创新与融合,最后发展到混业经营。总体上看,我行银行业在综合化经营方面经历了一个“混业―分业―混业”的渐进调整过程。

(一)国内监管政策演变过程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在继续推进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改革的同时,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具有现代典型意义的商业银行。国有专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分工领域由此被打破,出现了银行同业之间业务交叉局面,并开始向信托、证券、投资、保险、租赁等非传统领域拓展业务,凭借自身实力和业务优势设立了一大批全资的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国有银行的业务向多样化、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了银行综合经营的格局(孙卫华,2005;邓韶华,2006)。

综合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但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的融合交叉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导致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与扩大,使经济金融运行面临着危机爆发的危险(高洁,2008;杨宁,2011)。1993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分业经营并逐步建立了分业监管体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格局确立(吴雨珊,2007;杨宁,2011)。

2006年“十一五”规划纲要和200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均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务综合经营试点”,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经营体制从分业经营迈向综合经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修订《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8年正式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综合经营稳步推进。

2012年9月,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金融十二五规划》称,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截止2012年末,中国银行业已直接介入基金、证券、保险、金融租赁、信托、消费金融、直投等市场,基本涵盖整个金融行业,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综合经营进入全面提速时期。

今年年初,银监会在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为引导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优化存贷款品种、结构和质量,加强利差管理和中间业务成本管理,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银行拓展综合化经营正面临良好机遇。

(二)五家大型银行综合化经营进展

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控股母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子公司通过建立“防火墙”防范风险。

在综合化推进过程中,五家大型银行走在各商业银行前列,综合化经营初见成效,建立起横跨多业务的综合金融集团。在利率市场化推进背景下,综合化经营的金融业态正在逐步形成。目前五大行已全数拥有基金、租赁、保险牌照。建行和交行在非银行经营牌照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从五大行年报来看,综合化经营带给银行的不仅是经营范围的扩大,所产生的效益也日益显现,成为多家银行利润的新增长点。例如,工行的工银租赁2012年末总资产1 190.49亿元,增幅达到41.8%;净利润11.66亿元,增幅达34.8%。中银集团人寿2012年实现净利润6.15亿港元,同比增长14倍。建信信托净利润增长78.4%;建信人寿净利润增长50.4%。

商业银行对于加速综合化经营的渴求越来越强烈。建行称,该行在发展好银行主业的同时,将加快发展保险、信托、投行、基金、租赁、证券等非银行业务,构建市场互为依托、业务互为补充、效益来源多样、风险分散可控的经营构架。交行称,该行以“板块+条线+子公司”协同模式为依托,以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提升子公司发展、协同、竞争三大能力,打造子公司流量业务、航运金融和财富管理三大特色,坚持内涵式集约化综合经营道路,努力打造集团综合经营优势。

四、综合化经营的战略协同机制

综合化经营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能力、战略协同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要求。综合化经营需服务于银行整体发展战略,以集团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加快综合化经营平台建设,建立紧密型战略协同机制,抢占金融市场新兴领域和业务制高点,提升集团整体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综合化经营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方面:

1.协同效益原则。协同是指有效利用资源,通过人力、渠道、资金、知识、客户、品牌等资源的共享,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效应。协同效益最大化是综合化经营的核心目的,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保证综合化经营主体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业务联动,是实现协同效应的保障。

2.市场公允原则。依法合规、公平交易是综合化经营的前提,协同效应的根本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1+1>2的效果,而不是集团内部非市场化的简单利益转移。

3.防范风险原则。风险隔离和防范是综合化经营的基础,要切实提升并表管理能力,对集团风险“分得开、看得清、管得住”。

4.集团一体化原则。集团经营与管理的一体化是综合化经营的方向,通过统一品牌、统一原则、统一运营等实现银行向综合金融集团的转型。

随着金融市场发育的不断成熟、金融生态环境的不断健全,以及金融监管的规范协调,商业银行通过不断扩展经营领域、丰富业务功能、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协同机制、加快人才储备等能力建设,在全面提升战略协同能力、跨领域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的前提下,综合化经营将得到长远、平稳和健康的发展。

(作者为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参考文献

[1] 李江鸿.中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法制与实践的互动[J].北京:金融论坛,2011(12).

[2] 文凤勤.从功能观点看金融混业和分业[J].长沙:财务与金融,2011(4).

[3] 傅鹏佳.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与其经营绩效的相关分析[J].北京:商品与质量,2010(S8).

[4] 黄丽珠.努力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平台[N].北京:金融时报,2006-07-24.

[5] 高洁.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现状分析[J].南昌:金融与经济,2008(9).

篇(6)

关键词:

混合经营;金融保险;挑战;对策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制度的关系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首先混合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利用多种有限的资源进行损益互补,促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发展,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实现范围经济。其次,混合经营还可以形成金融各个领域的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户获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务。还有,混合经营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我国应该通过混合经营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金融业充满活力,健康发展。

(二)分析混业经营的缺点现阶段,我国实行混合经营模式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这会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使混合经营的经济风险较大,还有混合经营会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增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

(三)分析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经营的快速发展才能加快促进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当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时,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来干涉金融市场行为,使金融市场得到公平安全的发展,才能使混合经营得到正面效应的发挥。

二、分析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国际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混合经营在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使我国金融业也必须紧随时展的潮流而不断发展和壮大混合经营,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也早已对发展混合经营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使混合经营的缺点逐渐减少,对我国发展混合经营提供了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另外,在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暴露较多,极易诱发较大的经济损失,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使我国必须要从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

(二)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业经营的管理存在隐患现阶段,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合经营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隐患和缺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严格,比较疏松。我国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及时完善相应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这不利于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管理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效力较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混合经营加以有效科学的监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还有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关的金融信息的不够及时、准确、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经营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金融混合经营方面与其他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混合经营立法的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具备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就极有可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金融危机,例如,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造成了世界经济的萧条,严重阻碍了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也应该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这样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之更加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另外,我国在制定混合经营立法工作时可以相对缓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发展,在坚持基本的混合经营立法的监督理论和原则基础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大的经济损失。还有,我国并不是要完全的复制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制度,应该结合本国实际的政治文化国情,综合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大发展现状,将混合经营立法进行本土化处理,才能使我国的金融混合经营立法得到严格规范的管理,才能避免发生大的金融动荡,使我国的混合经营得到有力的发展环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一)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目前,为了有效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要的就是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坚定地实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还应防止过严限制混合经营的发展,努力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方面的宝贵经验,大力鼓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以此降低金融业的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我国现阶段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当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初级和不稳定的时期,因此,我国应该继续巩固和完善分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让其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面对我国出现了混合经营以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状况,就应该不断的改革和调整现行的《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有更加重视和完善我国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适当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与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才能更加规范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实力。

(三)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面对我国金融混合经营不断的发展和壮大,随之产生的越来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难以加强对其有效地规范管理。因此,我国要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基础上,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则,规范其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其业务方位,还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合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不断的改善与金融混合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国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内部的相关法规和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使银行、证劵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个部门能够遵守相应的法律,维护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户的利益,同时促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另外,我国还应加强对金融行业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参照欧美发达国家在企业集团,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垄断和隐私泄密等为题,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经营的法律法规。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我国一定也会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将原来的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通过了解混合经营可以实现范围经济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优点,同时也存在着经济风险较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较大等缺点,而且也认识到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使混合经营在面临国际金融趋势以及当前相关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战下,就必须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经验,并且通过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以此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Economics)》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美]艾伦•加特,著.陈雨露,译.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谢平,蔡浩仪.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篇(7)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瓶颈

农民货币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高度相关,是制约农业保险需求大小的主要因素。在货币收入达到或超过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临界值后,才可能产生农业保险需求。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可以建立一种回归关系。以X表示农业保险的需求量,Y表示农民的收入, r表示样本的相关系数,可以建立以下回归方程:

[1]

两者的相关系数

该方程的数学解释是:当r = 0 时,说明X与Y之间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当0 < |r| < 1时, X与Y间存在着一定的线性关系;当|r| ≥0. 8时, X与Y间高度相关;当|r| = 1时, X与Y间完全线性相关。

农业保险供给与需求严重不对称的矛盾。商业性保险机构中真正涉足农业保险领域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但也只是对部分风险相对比较小的农业项目开展了保险,而对重大灾害性的农业保险还没有真正地开展起来,造成了农业保险供给还远远不能够满足农业发展对保险需求的矛盾。

此外,法律法规建设缺位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瓶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至今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 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突破瓶颈的探索--制度模式的选择

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有的研究者提出了一种政府主办、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的模式[2]。从世界范围来看,农村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多出现在社会发展到以工养农的阶段。我国以工业反哺农业才刚刚开始,由于农业人口比例巨大,国家财力无法独自承担反哺重任。

而有的学者则倾向于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3]。相互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其优势在于低成本、低价格,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但是承保范围狭小、风险相对集中,由于保险基金规模有限,难于应付较大灾害。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尝试建立另一种较为可行的经营模式,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基本设想是: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申请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这种模式,相对而言,比较适宜我国农村的分散经营现状,而且在政府惠农政策倾斜下,商业性保险公司有兴趣凭借人才和实力上的优势,加快农业保险的研究和制度创新。

三、突破瓶颈的关键--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在探索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上应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等[4]。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法一直缺位。国家应加紧农业保险立法,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长期制度保证。

政府应尽快建立多层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具体做法如下:①建立全国性体系;②完善区域性体系;③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应从最基本的农产品生产做起,逐步扩展到高成本的优质农产品的保障;从指定险的险种到一切险的险种;从保障成本再到保障收入;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由点到面,滚动发展。

篇(8)

一、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

二、我国现行金融经营模式发展状况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一行三会作为金融业监管主体。中央银行主要制定货币政策、经理国库,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管并制定本行业的相关规则。但加入WTO之后,中国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要加强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力就必须将一些国际规则引入内化于国内金融监管,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

入世之后我国监管机构允许中信、光大两大国有金融集团通过控股公司模式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或信托业,这一举动被视为监管当局推进混业经营的一种尝试,是为今后金融业的政策调整作实践上的准备。从实践发展看,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下属子公司已分别覆盖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工行、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已直接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并正在积极筹划进军保险业。

实行混业经营之后,金融机构能产生协同效应、规模效应达到最佳经济规模,管理效率也会大幅提高,既可以节省管理费用,也可以改善分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的情况。中国在入世之后若想进入国际市场体系,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同时在金融开放的情况下保护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地位,金融业混业经营势在必行。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推动力源于商业银行,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挤占,商业银行的业务占有率逐渐降低,美国商业银行对突破严格的分业监管有强烈的意愿。就中国的国情来看,虽与美国的情况大相径庭,但银行业仍是进行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发力点。中国证券业和保险业起步发展时日尚短,自身的运营需要完善和壮大,而银行业在金融业长期处于主导地位,近年来开始进入国际市场竞争,为我国进行金融混业经营改革提供了对象。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可参照国外已有的经验,有两种模式的选择,一种是国外传统的全能银行制,一种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

(1)传统全能银行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一般意义上的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这种模式将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信托投资业务、保险业务等作为全能银行内部的单个业务部门。这种模式将具有三方面的竞争优势:一是拓展经营范围有效分散风险。二是形成业务协同效应增加收益。三是统一业务平台节约成本。此种模式的缺点是反应不够灵敏,特别是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反应速度比其投资银行竞争对手要慢,同时这种模式很难协调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上存在一定缺陷。

(2)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大型商业银行从国有独资到国有控股再到今天的股份制上市,商业银行逐步适应市场竞争,但证券业的风险性氛围难以迅速融入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文化当中,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业务文化硬性融合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可以采用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总管理处解决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协调问题,总管理处相当于一个内部控制平台。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此种模式具有传统全能银行制的优势,同时克服了传统全能银行中各业务部门业务协调不善,反应不够灵敏的弱点。金融控股公司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进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同时接受总管理处的内部控制和协调,沟通各种信息,有利于化解风险,提高整体效率。

从现有的商业银行经营的模式来看,大型国有银行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借鉴了传统全能银行制的经营模式,在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等混业经营的部门。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团则类似于金融控股集团经营模式。我国混业经营采用哪种模式,笔者认为,传统全能银行制可以作为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向混业经营转换过程中进行初期的尝试,使商业银行为混业经营积累经验,最终以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进行混业经营,建立成熟的金融混业环境。

篇(9)

刚踏进2008年,中国金融机构就迎来了混业经营的发展机遇。1月中,中央进一步放宽分业经营的限制。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签订《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原则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范围为三至四家银行。

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金融业应遵循分业经营原则。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获得许可,这是制度上的重大突破,也是金融混业经营的重要突破。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使得金融业的发展早已突破了传统业务门类的束缚,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这越来越成为业内的共识。

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相比存在较大的优势,它能够降低成本、分散业务风险,能够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能够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产生范围经济效应和协同效应。

据了解,早在1986年我国曾经尝试推行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当时国务院决定对交通银行进行重组,并进行全面综合经营的试点。到90年代初,由于全国金融系统违规经营严重,试点中断。随后金融机构转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而近年来,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大潮早已频频涌动。2006年9月,保监会发文放行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目前,中国人寿已成功入股广东发展银行,平安保险则将深圳商业银行纳入旗下。

而十七大的报告明确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有评论指出,“这是一种混业经营的信号”。

笔者预期2008年将会是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快速的一年。

金融企业重新定位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将促使商业银行在全球的银行业竞争中寻求自身的重新定位。

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将使商业银行的客户群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传统的客户群是储户和需要存贷款的企业。银行在其中通过自身信誉吸收储户的闲散资金用以贷给需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金融混业经营后,储户的资金释放渠道将会多元化,众多的机构将会在代客理财中分散银行的储户客户群。同样道理,需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局限于银行资金,信托业、证券业、金融公司等也将会有效向其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对银行而言,混业经营除了分流了一部分老的传统客户群外,也向其提供了新的客户群。但新的客户群将会和银行新的业务领域以及业务水准联系在一起,比如证券、保险、期货、理财、金融超市等各种中间业务。

混业经营将使商业银行的竞争对手多元化。金融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将使商业银行的竞争对手不仅是国内银行,还包括国外的一些大银行,以及国内外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根据波特的“竞争力量理论”,了解每一个竞争对手的动向及竞争力所在是在竞争中胜出的必要条件。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对混业经营后的经营环境、竞争对手的情况做细致分析,根据不同的竞争对手的特点,形成不同的竞争策略。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将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流程重塑(BPR)。业务流程重塑通常称之为BPR项目,是企业根据内外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重新安排业务的操作流程。实际上2005年银监会和央行要求的操作风险大检查以及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就是某种意义上的BPR。实施混业经营后,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及相应的业务部门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与之对应的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都必须做出重大调整。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混业经营则有利于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由于法律和政策大门的敞开,保险投资组合对象由储蓄、债券、基金,逐步增加股票等重要的投资工具,保险商品创新有了更大的空间。保险商品开发的掀起,必将促使保险业登上新的发展高峰,更好地满足客户对综合理财服务的需要。此外,保险公司可望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兼并重组,组建全能型金融集团,整合资源共享市场,获得更好的发展形式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超级监管”呼声再起

在混业经营破冰的大背景下,沉寂了两三年的“超级金融监管”构思再次浮出水面。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是针对严格分业经营状态设计的分业监管模式,即由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实施监管。这种曾经行之有效的三会“各管一段”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金融混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已经暴露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尽管在2004年“三会”共同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共同参加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并提出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理念。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而今,在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业务及外资银行等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新领域,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监管套利时有发生。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各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不到位。基于中国的政治生态,三大监管机构都隶属于国务院,地位上的平等关系致使彼此间很难做到有效的沟通协调,至今尚未建立一套监管信息资源以及检查、调查报告的共享机制。二是各监管机构间存在权力博弈。三是各监管机构间监管理念、政策及规则不一致。监管差异必然引发监管冲突和监管套利,并且,监管套利的程度和监管主体之间的政策差异大小有明显的关联性,监管差异越大监管套利空间也就越大,金融风险也就越重。比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利用由不同监管机构监管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的事实以及其间的监管差异,通过内部业务转化,从而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牟取额外利益,这必然造成整个公司整体风险的提高。

于是,关于“超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和“超级金融监管机构”的争论再次开启,赞成的意见认为,“超级金融监管机构”有助提升金融监管效率;反对意见则认为,各金融部门最终都向中央金融工委负责,故毋须再设新的监管机构。但舆论对“超级监管”的积极意义较为一致。

一元化监管三步曲

一般来说,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在既尊重传统与现实、又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符合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原则进行构建。这是指导我国金融模式政策选择的一个根本原则。在笔者看来,根据我国金融业混业实践的进程,应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监管机构和体制,由多元监管过渡到一元化监管,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重点突破,最终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具体来说,这一过程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部曲,完善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

当前我国金融业处于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过渡阶段,混业经营的发展尚处于萌芽时期,分业的市场基础还未动摇,各金融机构传统主业仍占绝对比重。另一方面,出现了大量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内无规范的防火墙设置,外无专门的法律和机构监管,是目前金融监管的难点之一。因此,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对带有混业色彩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的监管,同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避免监管真空与盲区。

面对金融业的最新发展,在短期内彻底打破分业监管模式没有太大必要,盲目地进行一刀切的改革只会欲速而不达。我们首先应该对现行分业监管模式进行修正,并考虑合适的条件和时机,循序渐进地推进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在纯粹的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擅长银行类业务监管,证监会精通证券业务,保监会熟悉保险市场,虽然各自专业监管的优势都十分明显,但谁能不具备综合性监管的能力,且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做一些实务性的安排。在三大机构专业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的建设,同时,成立或指定某一监管机构对为数不多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监管,这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最佳选择。

第二部曲,伞式监管阶段。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未来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在产权改革到位、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的基础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将会大规模地以控股公司的方式建立联合,生产销售具有综合金融功能的产品,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领域的全面对接。随着我国金融混业趋势的纵深发展,仅仅依靠监管部门之间的平等协调和原则性的监管规定,将无法满足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适时改革和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在这一阶段,我国可借鉴和参考伞式监管结构,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统一协调三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局,由该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实行专业化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伞式监管人”,不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和协调各功能性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同时,还要进一步将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的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能彻底分离出来,成为金融业监管的最高机构。

第三部曲,统一监管阶段。

篇(10)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特性,与经营环境的融合和交织,使保险公司经营较之一般企业经营更具风险,加之保险公司涉及广大的公众利益,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这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过去,由于保险公司更多地考虑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忽视了谨慎性原则,造成了保险经营的不稳定性和为数不少的不良资产。比如前几年比较突出的应收保费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老大难问题。由于“三角债”因素及其自身存在的不流动性,应收保费居高不下,长期挂账不仅使保险公司失去了投资机会,减少了投资收益,带来机会成本,而且应收保费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为保费收入入账后,保险责任开始生效,由于保费未到账,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客户又要求赔偿,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且,按照目前法律判决大多案例,无论是客户未缴费,还是款项被人挪用,保险公司一般都败诉。这样势必引发信用差的客户钻空子,恶意拖欠保费,使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加大;分保方面,在法定分保情况下对于未收到的保费,公司仍需垫付一定比例的分保费用;税收方面,公司还要支付营业税及附加和所得税,而且现实的保险行业高税率对公司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这几年许多公司干脆另避蹊径,采取长期不入账或少入账的办法,这显然又违反了权责发生制,而且容易造成业务员催收未出险的到期的或临近到期的保险单的保费不交公司而入私囊或和保户私分。还有应收利息问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存款、贷款、保户储金等期末都应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而且对于逾期贷款,原制度规定逾期(含展期)未满一年,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应收利息尚未收回而作为利息收入入账后,这必然使保险公司形成虚假收入和虚假利润,最终以实收资本或侵蚀保户利益垫交国家税收,挂账的利息越滚越大,它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简单的寅吃卯粮,而且已构成潜在的威胁,加大了金融风险。

2.权责发生制忽略了现金流量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性。

保险经营的对象不是商品,而是保单,保单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期满,保险公司负有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因此,保险业务实质上是对保险契约承担的一种将来偿付责任。对于保险行业,负债项目较一般会计重要,而负债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各种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而建立起来的各种责任准备金,不是盈利,而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是要随时支付的。保险经营作为一种负债经营,其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足够的现金来满足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现金流量在保险行业中具有至尊的地位。而权责发生制由于在计量过程中运用了应计、递延、摊销和分配等一系列体现人为因素的会计行为,使得利润也最终成为受制于理念的计量结果,它可能是观念上的利润而非现实的利润。虽然某些公司账面利润很高,但有可能因缺乏足够的现金而产生赔付危机,导致大规模退保、挤兑,严重的会影响公司的生存,甚至导致破产。比如,这几年,日本先后破产了明治生命、东邦生命、第一生命等六家保险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些公司由于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大量销售具有“还本性”的储蓄型商品,在保险公司经营“繁荣”的同时,现金的流动性减弱,隐藏财务风险,最后在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中受利差损的拖累而导致破产。

3.权责发生制下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与保险合同条款不相匹配。

对于保费收入,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第一个条件可以看出,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以“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以“实际收到保费”为依据,从理论上看来,它是权责发生制,但从保险合同条款来看,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情况完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收费生效,即收到保费后保单才能生效,此时才能作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原则,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下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存在明显的矛盾。

4.权责发生制不能适应当前建立保险监管会计的需要。

保险行业对经济社会背负着巨额负债,承担着对整个社会的保障责任,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这决定了保险会计具有鲜明的法定特点,保险行业的经营必须接受严密的监理,以防范和化解由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引发的金融危机。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在全国各地应运而生,以此来维护相对弱势的群体“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它要求保险公司形成两套保险会计体系:

一是公认财务会计体系,

二是监管会计体系。

监管会计由于服务对象、目标以及假设不同,在稳健程度上显得比公认会计更为保守,所选用的方法和程序往往把稳健原则运用到了极致。保险监管会计体系的建立无疑对传统的权责发生制提出了挑战,如前所述,权责发生制强调的是收入和成本的关联和经营成果的客观反映,而不是偿付能力。

二、完善保险会计确认基础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重新审慎保险会计确认基础,客观分析保险会计环境,从保险公司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业务性质,可以实行“联合发生制”混合会计基础,即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扬长避短,充分体现其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决策需求。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应分别针对不同期限的保险业务采取不同的会计确认基础。

对于保险会计核算的分类,我国《保险法》按照保险业务不同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要求分险种分类核算。这种划分虽然照顾到了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需要,但不利于制定规范化的会计标准。当前在西方很多国家将保险业会计核算分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简称“短险”)和长期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简称“长险”),分别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笔者认为这很值得借鉴。因为短期保险与长期保险在保险内涵、风险特征、保险期限特别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规范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会计核算方法的处理上也应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于“短险”(比如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的确认可采取权责发生制,即保费收入应于投保人应当交纳保费时确认,因而它存在应收保费,应收保费必须入账。但这里有个例外,对于“短险”中分期缴费合同应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并可考虑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作出特别约定:“本保单未交款不生效”或“赔付时按实收保费占保单保费的比例赔偿”。对于“长险”(比如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平时应采取收付实现制,即保费收入应于收到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时确认,因而它不存在应收保费,但在会计期末通过责任准备金调整回归到权责发生制。

2.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

对保险公司发生的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保户储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计算应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利息后确认为利息收入。应收利息主要是指债券投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和原贷款挂账的利息。对逾期贷款,应缩短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3.对于其它收入一律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

保险公司除了保费收入、利息收入以外,还有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其它收入,这些收入的确认,从成本与效益原则考虑以及稳健性出发,采用收付实现制。

4.对于成本与费用支出的确认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篇(11)

最新的管理理论研究表明,内部控制是管理层为了把错误降到最低,并有效进行监控而建立的对业务经营活动的检查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早在1997年,为防范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就制定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也包括保险公司。因此保险风险控制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必不可少的内容,保险公司也必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其目的主要有三:一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二是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三是保证保险经营的效率,提高被保险人的利益。需要从政府、保险行业、社会等各个层面对保险公司、保险经营活动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分为政府保险监督、保险行业监督和保险信用评级三个层次。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监督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的监督,而公司内部控制则是内部的、自觉的监督。从要达到保险监督的目的来看,外在的监督只有通过公司的自我约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自我约束是保险公司内在的、对保证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层次,而自我约束能力又取决于及时、有效的内控管理。内部控制管理与保险监督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层面,前者是内因和根据。

二、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建立在授权、转授权制度基础上的分层次多级管理,并未明确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而是直接列出了内部控制的内容。即内部控制还限定在业务项目如险种或部门层次上,缺乏采用内部控制

要素的观念,按照业务循环或作业流程来设计动态的内部控制机制,往往容易造成以下问题:

(一)保险公司不重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领导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意识淡薄、认识简单化。有的认为内部控制就是由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对问题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重视“亡羊补牢”式的事后监督,而轻视“未雨绸缪”式的事前防范,更忽视“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式的动态事中控制,因此出现事故、案件屡禁不止的现象。

(二)对业务流程的控制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的管理层认为规章制度既已制定,下面照章执行即可;还有一些管理者把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对立起来,认为加强了内部控制就会影响到业务的发展,把内部控制与公司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对立起来,缺乏把内控工作作为一项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以重视的意识。

(三)对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过于放松

具体表现在:在财务上重会计核算、轻预算管理;承保业务上重“风险”合规判断、重要素是否齐全,轻风险管理指导和风险的评估工作;理赔上重赔付速度,片面强调结案率和结案速度,轻理赔质量。

(四)缺少检查评估和具体处罚条例

据笔者观察,目前一些保险公司比较重视自查和各类工作的常规性检查,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于责任划分不清、碍于情面或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作怪,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文件通报也是“隔靴搔痒”,不能切中要害,更缺乏必要的处罚力度和连带责任的追究制和问责制,致使内部监督和控制失去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内控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会计系统和内部审计控制

在会计制度框架内建立适应公司的统一会计政策,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统一下级公司的核算口径,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与方法,遵循会计制度规定的各条核算原则,同时建立内部审计,主要有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在企业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应独立于其他经营管理部门,最好受董事会或下属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二)完善全面预算和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体系

保险公司应抓好预算体系的建立、预算的编制和审定、预算指标的下达及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落实、预算执行的授权、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预算差异的分析与调整、预算业绩的考核等环节;公司还应建立以核保、核赔、投资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制度,坚持“双人勘查、交叉复核、分级核损、终审归案”的原则,防止假赔、骗赔案的发生。严格控制高风险、低流动资产比例,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和现金流量管理。

(三)着力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职、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集成为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控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1.应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以此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2.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地预测,有效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3.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进行控制。

(四)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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