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保险理赔管理思路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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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保险理赔工作总结模板
时间过的好快,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又要过去了,真是时不我待。在加入中银保险江西分公司的半年时间内,得到大家的帮助实在是太多,现在我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一下:
理赔理算岗位是一个工作非常较为繁琐的岗位。它在理赔的整个流程上算是最后一道关口。是这是一项非常需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岗位。对于我的工作,我有得有失,做的并不够完善。
一、理赔案件结案:从客户出现报案后,现场查勘完毕,客户交起索赔材料,定损后录入新系统,转到核价岗,做完理算,领导审批签,方可拿给财务部转账汇款。
截止__月份,已结__余件已决赔案。并且在通过年底理赔部全部门的努力,将已决案件结案率成功的从___%提升至___%以上,完成了总公司下达分公司理赔结案率的任务。
二、通知客户及时理赔提高结案率:通知客户需要大量时间,在告诉客户一共赔付多少的情况下,多数都需要讲清楚具体的赔偿项目,告知需要哪些手续,还缺少什么材料。
因为每一个案件不同,每一个客户也不同,不同意赔付价格的客户不在少数,客户的庞然大怒和不理解是常有之事,只能耐心的一一向客户解释和客户做好沟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解决不了得问题也会存在,只有及时安抚客户情绪,告知保险公司条款,如不计免赔,___元绝对免赔等等。
三、案件整理归档:在一个案件赔款完毕后,需要将车险理赔卷宗按照报案整理排序,填写好名称。
每个案子材料不同,薄厚程度也不同,需要的时间更是不同。每一个案子排完顺序后,用装订机打孔,打好孔之后,用装订线把每个案子穿逢好,之后再用交棒把案子的后案卷皮粘贴好。按要求把险种分类,然后按赔案号排序,分别装入档案盒,在档案号标注清楚,然后归档档案橱内。以便以后的检查和档案查找。
总而言之,理赔岗位体现了公司的形象是公司的对外服务窗口,所以无论是接个电话还是迎来送往,我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形象。做到自己的最好,发扬团队精神,加强各岗位间的协调、配合的整体联动,增强公司员工的协同作战能力,才能促进业务的全面发展。再次,谢谢所有的新老同事,谢谢领导对我的宽容与教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个爱岗敬业、适应性强、有独立能力、有正确人生观、充满朝气、富有理想的合格员工。“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在未来前进的道路上,我将凭着自己对中银保险公司的激-情和热情,为我公司保险事业继续奉献我的热血、智慧和青春。
保险理赔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在中支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十六个月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就在此时需要回头总结之际才猛然间意识到日子的匆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十六个月短暂又充实的实习使我真正体会到一个保险工作者的辛苦,乐趣和责任。由于自己来的较晚,和其他同事还有一定差距。但我一定会加快脚步跟上来,并超过他们。
一年多以来,我把学习期分为了三个阶段:熟悉环境、熟悉工作、习惯工作环境和压力及掌握业务知识。
在每个阶段中都使我我收获良多。
第一个阶段:刚到县公司的前几天非常难熬:不认识人、不熟悉工作、最难捱的是不能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在这种境况下,使我学会了承受工作高压下如何缓解自己,如何和同事交流学习。那一刻起,我就下定决心:一定要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查勘员。说起来,做一名查勘员容易,但要做一名优秀的查勘员就难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从小事学起,从点滴做起。我相信,成之道,唯有恒,因为坚守信念,所以终会有高度。
第二个阶段: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职能,学习业务新系统,如何做,怎样做。查勘和定损都是为了确定事故损失而存在的,包括损失的真实性,损失的实际程度,维修或赔偿的程度等多个方面,查勘和定损都是理赔工作中的重点,适合事故的查勘和定损通常能为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处理提供良好的基础,也为客户迅速快捷的得到赔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可以说查勘与定损是车险理赔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三个阶段:真正的把自己融入进工作之中,能够独立查勘,定损,使用系统以及与客户沟通。
由一个车险查勘定损的门外汉,变成了能够独立工作的查勘员。本人较好地完成了实习期工作目标。
在玉溪太保工作,自己认为自己的处事风格,工作态度,完全对得起天地,对得起任何一个客户,对得起自己的公牌,更加对得起自己的代码。在此,我首先感谢我的公司,给我提供了一个进入玉溪太保的平台,同时也感谢太保的领导,给予了我进入玉溪太保工作的机会,没有这两者,可能我今天也没有在这里写工作总结的机会,因此,我从心底里感谢您们!但是,我更需要感谢的,是曾经教导过我的各位老师傅:朱师、杨师、潘师、陶师、施师、……没有他们的耐心教导,就算我有在玉溪太保的机会,也没有今天的成绩,人不学不成器,刀不磨不锋利,如果没有他们默默的指导与支持,再锋利的刀韧也因时光的流失与岁月的冲刷而生锈,最终成为一堆废铁!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父母给予了我生存的机会,他们却给了我事业发展的动力,谁轻谁重,缺一不可!因此,我在这里,再次表示我对他们的感谢,希望他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下面将一年多以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查勘员我觉得除了查勘,定损这些技术外,如何与客户沟通才是最重要的。
这也是我今后工作学习需要努力的方向。不同的情况如何说话,才会有更好的结果,能为公司节省更多的赔款又能让保户明了保险的真谛和实惠。我觉得这才是第一位的,所以我认为今后在工作中应该更好的学习语言艺术。工作中,很多时候,自己也实话实说,直话直说,或者,这个也是个人的一大缺点,因为很多时候,因为经验不足,所站的角度不对,说出来的话语,往往因欠缺周全考虑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个人认为,这些日子过来,自己也没有因这个缺点而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只能说:让时间证明一切,敢于正视自己的人,有改正缺点的勇气。
从事查勘工作,是一份非常辛苦的工作,尤其是在中支,案子多是一个问题,但是业务与理赔相关联,这个是难以取舍的问题,因为查勘才是我们的工作,业务并不是我考虑的问题,刚刚开始,个人也是这样认为的,随着逐步的开展工作,个人才慢慢体会到当中的关系,因此,自己处理案子的时候也非常小心,尤其是面对大客户,从来不敢瞒报,程序该怎样,就怎样去做,从来没有为难客户。我想,是男人就应该不怕苦不怕累,工作中的困难,也应该勇敢去做,哪怕做错了,学了经验之余,还学了做人的道理,也是值得的!偶而的被投诉也是我与客户沟通出了问题,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注意改正。我们看似是做售后服务,实际战斗在业务一线,唯有努力·认真·负责的对待工作,才能不让查勘定损拖业务发展的后腿。
保险理赔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保险理赔中心作为大学生助___合会的一个下设___,是连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桥梁。自成立以来,保险理赔中心本着“关爱同学,服务同学”的宗旨,细致热情地为广大同学服务,受到了普遍认可与好评。
保险理赔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宣传保险理赔知识,解答同学们关于保险理赔的疑惑,通知同学们准备理赔所需材料,将理赔申请提交保险公司,并在理赔金额到位后及时通知被保险人领取。
自成立以来,保险理赔中心主要进行了如下工作:
1、成员培训:___中心成员学习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下发保险理赔学习材料,力争做到准确无误、熟练清晰的掌握。
2、进行宣传:举行保险理赔宣传活动日,目的在于让广大学生更加清晰、直接地了解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基本流程、所需材料等。(后附活动简介)
3、召开例会:无特殊情况,每两周举行一次保险理赔中心成员全体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发表见解,此外,传达相关会议内容。
4、进行值班:按照大学生助___合会的值班安排,做好保险理赔中心成员的值班工作,做到了按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热情服务。
5、协助老师进行保险理赔工作:对前来咨询的同学进行详细讲解关于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所需材料,并指导其填写相关申请书,同时做好业务受理记录,当理赔金额到位以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领取,并做好记录。与此同时,整理保险理赔的事务受理单。
6、大学生助___合会保险理赔中心协助助___合会其他中心搞好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__年__月__日
附:保险理赔中心宣传活动
宣传原因:通过调查,大部分在校学生对于保险理赔并不是很了解,尤其
是对保险理赔的流程、注意事项、申报材料等更是知之甚少,鉴于此种情况,开展一次保险理赔宣传活动。
宣传目的:通过宣传,让广大学生熟悉保险理赔流程,了解注意事项、及
所需材料,解除同学们关于保险理赔的疑惑,能够在理赔事项发生后及时快捷的办理,切实保障广大在校生的利益。
活动主题:关爱同学,心手相牵
主办单位:大学生助___合会办公室、大学生助___合会保险理赔中心活动时间:__年__月__日(周日)
宣传方式:
1、制定宣传海报。保险理赔中心会同文宣中心,针对此次宣传活
动,特地定制了宣传海报。
2、下达通知。召集各系助贷部部长开会,下达活动通知,并在系
内进行宣传;与此同时,在各宿舍楼公示栏张贴通知,争取让
更多的同学能够详细的了解此次宣传活动的具体内容
活动概况:活动期间,广大同学同学比较积极的进行了咨询,通过汇总,
以下问题同学的___度比较高:
1、保险理赔的流程及所需资料
2、保险理赔的赔偿额度、期限、注意事项等
3、保险理赔受理一般需要几个工作日
4、双重保险的赔偿情况——赔偿额度、申请理赔的顺序及申请材料的准备
5、鼻炎、牙病、胃病、急性阑尾炎等的理赔情况
工作人员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合理详细的解答并受到了好评
活动效果:通过此次保险理赔宣传活动的进行,基本上达到了此次活动的
目的,广大同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表示赞同,并希望今后可以多举办一些此类活动。同时,此次活动也使大学生助___合会在同学们心目中的形象得到了提升。
上半年保险理赔工作总结范文
一、围绕目标,落实计划,紧抓业务工作1、计划落实早、措施实__年初,我司经理室就针对__地区保险市场变化及__年全年保费收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上级公司下达我司的各项指标进行层层分解,把计划分解成月计划,月月盘点、月月落实,有效的保证了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的进行监控和调整。
在制定全年任务时充分考虑险种结构优化和业务承保质量,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办法,把综合赔付率作为年终测评的重要数据。
2、抢占车险市场,加大新工程、新项目的拓展力度,坚决的丢弃“垃圾保费”今年来,我们把稳固车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拓展新车市场和新工程新项目作为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抓业务数量的基础上,坚决的丢弃屡保屡亏的“垃圾”业务一是确保续保业务及时回笼,我们要求各业务部门按月上报续保业务台帐,由经理室督促考核,并要求提前介入公关。一旦出现脱报,马上在全司公布,其他人员可以参与竞争,从而巩固了原有业务,大_大减少了业务的流失,保证了主要险种的市场份额占有率。二是与地___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网络,提前获悉新上项目、新上工程___,并和交警部门、汽车销售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请他们帮助我们收集、提供新车信息,对潜在的新业务、新市场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把握市场主动,填补了因竞争等客观原因带来的业务不稳定因素。三是已失业务不放弃。我们不仅对__年业务台账做到笔笔清晰,并要求业务内勤把__年展业过程中流失的业务列出明细,并分解到相关部门,要求加大公关力度,找出脱保原因,确属停产企业、转卖报废车辆的,由经办人提供确切证明;属竞争流失的,我们决不消极退出,而是主动进攻,上门听取意见和建议,改善服务手段,逐个突破,全面争取回流。四是大小齐抓,能保则保。因为企业改制、转产、资金等因素对企业财产保险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加之竞争等因素,使的展业难度和展业成本大_大增加。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充分动员,统一思想,上下形成合力,迎难而上。做到责任到人,对保费在___万元以上的实行分管经理介入,共同公关。
3、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促发展。__地区现有___家(中国财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产险、太平洋寿险、中华产险、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天安产险、华邦、汇丰)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营销部、公司,另已发现___家公司(大地产险)在我县争夺业务,而__地区人口少,企业规模小,我司面对外部竞争所带来的业务压力,保持沉着冷静,客观面对现实情况寻求对策,与竞争对手们展开了一场品牌战、服务战:一是做好地___府主要领导工作。公司经理室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突出汇报我司是如何加大对__地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是如何围绕地___府中心开展工作的,我司积极参与了全民创业调研活动,与县领导一道走访个体、私营经济企业,不仅使县委、县政府对我司热心参与地___府工作表示满意,还对我司正确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向中小企业提供保险保障,主动服务于他们,给予肯定。真实的让县委、县政府感到人保财险公司是真心为地___府服务的,是值得扶持、信赖和帮助的,从而对我司工作给予了很大地倾斜。二是深入老客户企业,在客户企业中聘请信息员、联络员,并从其他保险企业抢挖业务尖子加盟我司,赢得“回流”业务,使其他保险公司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三是服务更加人性化、亲密化,公司经理室成员年初就对县属各大系统骨干企业实行划块包干,进行了多次回访,请他们对我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举措得到了企业的充分肯定,他们认为公司领导主动登门是人保财险的优质服务的充分体现,使客户对我司更加信任。四是要求所有中层干部走出办公室,对所有中小企业必须亲自上门拜访,对所有新保客户必须当面解释条款并承诺服务项目,与企业进行不断的联络,实行零距离接触,只要客户需要必须随叫随到,提供各方面服务。五是按照向社会服务承诺和行业禁令,严格内部管控,以理赔和承保两大服务部门为切入口,全面提高公司整体服务水平。
4、以分散性业务为突破口,加大市场占有面根据__当前阶段的保源情况,年初,经理室经过仔细的分析研究,确定今年把摩托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学生以及人身意外险作为今年零散性险种突击,首先与交警、城市执法部门联系,请他们帮我们摩托车保险业务;同时与县教委取得联系,班子成员多次与分管教育的副县长、教委主任协调,最终取得他们的信任,才使我们的学平险业务有所突破。
5、开展劳动竞赛,促进“两险”业务健康成长今年以来,我们根据上级公司有关竞赛要求,积极配合开展了首季度“岁岁如意”贺岁保险、“幸福家庭”、“合家欢乐”等劳动竞赛活动,并自行___了摩托车、责任险、意外险等突击活动,从而营造了一种健康活泼、你追我赶、团结奋进的业务发展氛围。特别是在年末开展的“幸福家庭”突击中,我公司顶住家财险滑坡和年末保源少的劣势情况,合理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自加压力,跑企事业单位,跑个人家庭,一笔笔、一份份,最终以___%的好成绩超额完成市公司下达的任务。
6、狠抓理赔和防灾防损质量的提高。公司从狠抓第一现场的查勘率入手,坚持实事求是、“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的原则。只要接到报案,无论事故大小,无论白天黑夜,始终坚持赶到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格按照快速赔付流程,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一是坚持双人查勘,双人定损,交叉做案,限时赔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坚持___小时值班制度,积极参与“三个中心”建设,以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加强考核、加大督查力度。对理赔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一经查实,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四是积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分管领导的负责下,防理部门主动与各业务部门联系,及时拟订了重大客户防灾防损工作预案、夏季防汛安全检查办法、冬季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办法,始终做到提前把握,提前介入,积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我们先后到有安全隐患的__纸业、__药业、__公司等重点客户单位帮助整改隐患,制订防灾预案,深受客户的好评,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调整经营思路,强化创新意识,提高公司效益水平今年我司在抓好效益型险种业务的同时,认真梳理“垃圾”业务,对往年赔付率高于___%的劣势险种坚决予以放弃,对赔付率较高但仍存在一点利润空间的险种选择性承保。
去年我司农险、养殖业保险赔付率高达___%,我司从大局出发,坚决的暂停该险种的发展。企业一揽子保险存在保险费低,保障范围大、保险金额高的经营风险,特别是遇到洪涝灾害、被盗的事件,往往造成较高的赔付率,我公司从效益出发,对该险种的承保范围、承保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注重各险种效益发展的同时,我们改变以往的经营套路,__厂车险业务属于我司续保业务,续保时间为__月份,但今年多家保险公司对此业务虎视眈眈,介入竞争,企图分羹,为保证万无一失,我司果断提前续保,使其他保险公司措手不及,稳固了业务的发展。__纸业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一直以来是我司囊中之物,续保是在__月份,公司经理室知道一旦提前续保,当年不仅会损失几万元保险费,也加大了下半年的业务压力,但为了弥补上半年因丢弃“垃圾”险种而带来的业务缺口,更好的调整序时业务结构,更多的实现已赚净保费,决定提前续保了该企业保险业务。我司这些工作是适应股份制改革后经营工作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做出的大胆尝试,也是转变思想的实验性思路。正是由于我司员工勇于承担重任,善于开动脑筋,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人人有担子,个个有责任,因而,在强大的外部竞争中,我司上半年不仅没有丢失任何阵地,巩固了我司财险市场龙头老大的地位,还实现了新增业务的突破。
三、以新的考核办法指导工作,规范经营,提升管理水平,突出业务重点保险竞争越来越激烈是不争的事实,加之上市后面对的新形势、新体制、新模式、新战略,必然要求我们在公司管理上全面提升水平,如何在竞争中学会竞争,在竞争中独领,从而在竞争中发展,在竞争中前进。
我国已经进入汽车时代,汽车保险在全国业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车险经营的许多环节中,车险理赔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重点问题。因为理赔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它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目前市场上部分企业为了取得业务规模,不断降低费率,利用应收等一系列的非法手段去争取市场。这样下去,如果各保险公司在业务上升的同时,后台服务跟不上去,定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经营效率。面对这些不良的现象,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都非常重视并大力投入,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提高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和如何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已经成为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汽车保险理赔的意义
汽车理赔是保险业务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因此保险公司要谨慎处理好汽车理赔工作和服务,这对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防灾防损和损失补偿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如2008年初的雪灾,以及“5•12”汶川特大地震,面对特大灾情,各家保险公司统筹协调公司资源,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建立绿色理赔通道,保险业在大灾面前遇险而动,反应迅速,表现出极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应对风险、抢险救灾的能力,他们用实际行动坚决履行着保险的职责,这样汽车保险的承保得到了检验,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得到了保障,汽车的经济效益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二、汽车保险承保和理赔市场分析
(一)汽车保险承保业务
车险是我国国内保险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单险业务,是我们财产保险的主要业务,在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车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更快。10年间车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已由2001年车险保费的420.9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900亿元,增长近7倍,年均增速为22.78%;2001年行业车险承保数量为1750万辆,2010年约达到1.4亿辆,为2001年的8倍;2001年车险承保深度(承保数量/机动车保有量)为23.66%,2010年为68.9%,提高了45个百分点。车险的快速增长,业务的过度集中导致了竞争的激烈和理赔风险的加大,快速发展的业务必将引起汽车理赔的高风险和理赔服务模式的改变。
(二)汽车保险理赔业务
分析改革开放以来,车险业务的迅猛发展,导致了汽车理赔数据的增加,据统计2004年我国财产保险中车险已决赔案件数高达980万起,赔付率高达55.6%,其中车险查勘,理算工作量大,服务成本高,资源利用率低的状况下,车险2004年的综合费用率超过了100%,出现车险全年经营亏损的状况。到了2006年,赔付率增加快,车险总支出达到845.7亿元,同比增长22.2%,2008年由于年初的雨雪冰冻天气,对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影响很大,其中机动车辆赔付居首位,占到45%以上。由于车险理赔数量的加大,很多客户都非常关注汽车保险理赔的质量和服务水平。随着汽车保险承保业务和理赔数据可以看出,快速发展的车险业务就要求我们的后台员工在理赔和服务方面要加大力度,真诚做到为每个客户服务,对身边的每个客户负责。
三、我国的理赔服务模式
由于机动车辆具有很大流动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和服务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与机动车辆相适应的理赔服务机制和模式,解决保险车辆在出险后的处理工作。现在很多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围绕保险理赔的业务流程(图1-1),如接报案,查勘定损、立案、核损核价、理算、核赔、结案等展开建立了自己的服务模式。
(一)接报案
以前很多保险公司都设置了电话呼叫中心,负责集中处理客户的报案信息,无论客户以什么样的方式报案,其报案信息最终都会汇集到该中心统一处理。几乎所有的保险企业都向社会公布了负责报案的客服号码。如人保财险的95518,太平洋财险的95500,平安保险的95512,太平保险的95529等。与传统的由承保单
图1-1 车险理赔业务一般流程
位分散接受报案的模式相比,其受理案件较专业,在处理信息上效率较高,其能够很快调度当地的现场查勘力量,很快核实信息,能够很好的发挥客户服务的作用。
(二)查勘定损核价
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查勘定损队伍,配备了自己齐全的查勘车辆和相应的设备如相机等,还有很多公司都委托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工作,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客户服务定损理赔中心,随时定损核价,方便了很多的客户。随时接受自身客户服务中心的调度和现场查勘定损。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完整保险车辆零配件报价系统。保险公司的系统市场价、特约服务价等各公司都有分类,还有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价格等。同时针对车险赔付项目所占比重高,对车险赔付率和经营利润大,同时又是最容易产生暴利的零配件赔款,各家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并组织专门的从事过汽车零配件报价的人员去收集信息,参与报价和核价工作。
(三)保险公司内部流程的改进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业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和市场服务要求。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异地出险,就地理赔,通保通赔”即保险公司车辆在异地出险,可以直接向该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报案,由其负责查勘,定损工作,并负责审核单证理算等,投保地保险公司通过网上远程进行理赔,这样提高了效率,极大地方便了被保险人。
四、我国车险理赔服务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查勘定损和理算相结合统一的管理模式
查勘、定损和理算相结合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出现主要是保险公司市场主体少,被保险人保险意识浅薄,保险公估业不发达,汽车修理市场比较混乱,社会信用环境差等。这种合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特别是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国际上先进的理赔经验和方法不断传入中国,被保险人的保险意识也不断提高,这种合并模式的弊端更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公司资金投入大,工作效率低,经营效率差,对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大量的物力和人力处理繁琐的保险理赔工作,从而导致了其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效率的低下。
2. 保险理赔业务透明度差,有失公正,汽车保险的定损理赔工作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生产项目,其涉及的利益面广,专业性强,理算环节多等,这就要求理赔业务公开,透明。保险公司自己定损就好比保险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和公正的原则要求。这种矛盾往往很容易出现,也容易产生一些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二)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服务内部管理不完善
保险公司理赔的各个环节还没有建立很好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发现和提高,同时保险公司出现理赔案件回访制度和投诉的接待质量差,理赔社会监督功能弱。针对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在理赔的过程中没有及时给客户正确的指引和及时收集被保险人对理赔的意见和建议等管理不健全的制度。
五、发展车险理赔服务模式的策略
(一)查勘定损和理算分离
我们的汽车保险要走国际化道路,有必要将车险的查勘从保险理赔中分离出去,由承保机动车损失检验的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负责,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估公司的检验报告进行理算,由没有利益的第三方进行检验工作,实现保险公司的公正原则,避免理赔时的不必要的纠纷。
(二)车险快速处理中心
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就是简要而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充分运用保险方式,灵活配置保险资源,简化保险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实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缓解交通压力,保障道路畅通。当事人在“快处中心”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时更加方便、快捷,无需垫付维修费用和亲自往返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实现了交通事故处理、保险定损、车辆维修、保险索赔一站式服务。目前,天津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就是基于这一模式建立起来的。
(三)提高理赔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公司内控制度
理赔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和车险业务,车险理赔工作对理赔人员的个人修养,业务本质都有重要的要求。理赔人员应该精通汽车保险法规,保险条款,相关专业知识,并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理赔要做到 “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对客户热情,诚恳。同时各保险公司要定期对理赔的每个环节进行综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和车险理赔综合查询制度。同时进行客户理赔满意度调查。通过一种定期和不定期的对被保险人进行问卷调查方式,以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满意程度。
1.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
2.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露出来,主要包括:
(1)条款制定中的问题。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存在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2)展业过程中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不向潜在的消费者披露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3)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了许多理赔纠纷问题。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3.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二)客户方面
从客户方面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1.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2.有些客户认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三)保险监管方面
1.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强调,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服务质量的监管。
2.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三,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五)外部环境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1)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2)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做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2.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外,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1.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2.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二)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关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2.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3.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4.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1.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服务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2.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1.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2.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应充分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五)外部环境的培育
1.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做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2.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尤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就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3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1)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3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1)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41-02
自2007年陕西省试点苹果保险以来,试点区域和面积从2007年的1个县4万亩发展到2012年13个县60万亩。苹果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形成了初具规模的陕西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在理赔实践中,苹果保险理赔的做法逐渐被总结提炼,形成了规范化的操作流程。
一、苹果生产与苹果保险
(一)陕西苹果的基本情况
陕西苹果产量占全国的30%,占世界总产量的11%,2011年苹果面积727.3万亩,产量达701.6万吨,面积和产量均居全国第一,陕西渭北已成为世界瞩目的苹果新产区。
与其他农作物一样,苹果的整个生长过程都受到外界生态环境的影响,陕西苹果生产的主要灾害有花期低温冻害或沙尘、雹灾、风灾和暴雨、干旱和涝灾、冬季低温冻害、高温日烧。天气和气候的变化对苹果的生长和果实收获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防范自然灾害的设施十分薄弱,一家一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有限。
(二)苹果保险的设计与实践
2007年陕西省苹果保险试点工作以来,苹果保险的理赔特点、查勘定损技巧、核算原则等内容不断完善细化,形成了点面结合的经验,指导其他地区和相关果树保险的理赔工作。
1.苹果生产中自然灾害损失分析。苹果遭受气象灾害后,损失主要集中在数量、质量以及果品的商品性上。因此,判断损失以数量和质量为主。一是花期低温冻害。冻害以花量推测产量损失,冻害可能造成部分中心花受冻,产量影响不大,但对商品质量有影响;冻害可能造成全部中心花受冻,全部依靠边花坐果,总产损失较小,但对果实商品质量影响很大。二是冰雹灾害损失。轻度指果实及叶片轻度受损,果实表面轻微受伤,雹点数量不超过3个,影响果实商品等级;中度,果实及叶片中度受损,果实表面有雹坑,雹点数量在3个以上,果实基本无商品价值;重度指果实、叶片、枝干严重受损,果实已无商品价值,次年和第三年果树生长仍受影响。雹灾的损失还与雹灾发生的时期有关,果实采收前发生雹灾造成的损失最大。
2.苹果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分析。首先要明确苹果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对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冰冻原因所致苹果的直接损失负经济补偿责任。其次要明确灾害损失的测算,苹果灾害确定的步骤与方法有农学估算法、理论推算法、统计推断法三种,实践中主要采用统计推断法。
苹果的生长期一般从3―11月,经历始花期、坐果期、成长期、成熟期。各个时期的风险状况不同:始花期的主要风险为低温冻害,一旦受冻,花蕊脱落就造成减产。低温程度和受冻时间对苹果影响不同。如果低温程度浅,中心花不受影响,属于自然淘汰,并不影响最终产量。若低温严重,中心花被冻死,就可能造成大幅减产或绝产。低温冻害如果在疏花前,可视为自然疏花,优胜劣汰,若在疏花后,就可能使花量减少影响产量。坐果期的主要风险有冻灾、雹灾、风灾等。冻灾对坐果的影响与始花期大体一致,疏果前后遭灾情况不同。雹灾主要出现在苹果坐果和成熟期,是苹果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也是果农最需转嫁的风险。
二、苹果保险理赔工作实践
如何评估苹果保险灾害的损失,目前仍没有完善的标准体系和评估办法。目前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1.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雹灾等气象灾害发生后,首先做好灾情登记,弄清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受灾面积和果农户数,初步估计损失金额,防止大面积受灾后出现多渠道、多人次重复报案,造成险情不清。
2.及时制定定损方案。出险后要及时制订理赔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分工,受灾区域按划片负责;确定统一的核损标准和工作要求。
3.统一查勘核损标准。一是实际挂果面积核定。由工作组根据受灾果农清单与档案核对,确保实际挂果面积的准确性。二是实际投保面积核定。按照投保清单上载明的投保户的面积进行核对。三是实际受灾面积核定。以户为单位由果业技术人员现场测量确定。四是雹点损失率的确定方法。以每户果园为单位,在东、南、西、北、中五个方位选五棵果树,在每棵果树东、南、西、北、上、下部六个方位各采集1个苹果,将五棵树所采的苹果集中后进行分类,分出无雹点及1、2、3、4、5个及以上雹点数量,分类各类雹点数量占总采集量占比,计算每户果园的损失率。
4.开展查勘定损工作。一是公平公正核损。按照采样标准进行现场采样,标本装入袋,严禁受灾果农自己采样。由工作人员和受灾果农共同对标本数量、标本分类数量进行登记,计算损失程度,对受损果园面积、出险和投保地点进行核对,制作核损清单。由受损果农和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作为损失计算依据。二是真实记录现场损失。现场照片、录像应反映损失真实性,必要时要绘制现场草图,反映损失的范围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三是对现场资料的收集。查勘资料需要在现场完成,对资料按保单进行归集核对,以防资料丢失、混乱。每个点查勘完后,按保单对应受损户数对查勘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查勘核损资料由查勘核损工作组负责登记。
5.准确理算损失。一是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当地平均亩产值-灾后亩产值)/当地平均亩产值*保险金额*受灾亩数*(1-10%)。由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三年的产量及果价证明,用平均产量和果价计算出每亩平均产值。二是灾后亩产值计算。受灾后亩产值=当地平均亩产值-各不同受灾损失之和。如雹灾,2~4个雹点损失计算为:雹点损失金额=平均亩产值*现场测定损失比例*条款规定的损失程度;5个雹点损失计算为:按无商品果计算,按现行果汁厂收购价计算。损失=平均亩产量*(三年平均果价-收购价)。三是受灾亩数计算。受灾亩数=投保亩数*投保亩数/实际挂果亩数。四是赔偿公式分解为:赔偿金额=[当地平均亩产值-(当地平均亩产值-损失)]/当地平均亩产值*保险金额*损失亩数(投保亩数*投保亩数/挂果亩数)*(1-免赔额10%)。五是每次核赔款金额确定后,及时与果业部门沟通,在其配合下,将赔款计算结果向各村公示,最后确定赔款金额。
三、苹果保险理赔工作的分析
1.确定苹果保险理赔工作的原则。一是协商确定原则。灾害损失界定工作涉及因素多,量化估算不易精确,各方分歧难免,应协商求得一致或趋于接近。二是及时查勘和现场调查原则。接到报案后,应先确定受灾的区域、程度和面积,在第一时间通知果业管理部门赴现场共同查勘。三是成本保险原则。仅对肥料、农药、人工、机械或畜力作业费,排灌费、田间运输费等直接物化成本赔偿。四是秋后算账原则。除遭受导致绝产的自然灾害外,发生灾害事故,对损失面积、程度、比例登记,苹果收获时,再计算成本损失。五是赔偿金额累进原则。由于苹果成本逐步投入,从4月起逐月累进,当月发生导致绝产损失的,以当月最高赔偿比例为限。六是防灾防损原则。当发生灾害事故后,要及时协助果业部门指导果农减灾减损。
*市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19*年至20*年,闽北灾害发生频率明显上升,发生了7次全局性较大、特大洪涝灾害和旱灾,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闽北山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还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目前仅农村低保户就有4万多户,而低保边缘户的数量则更为庞大,这些贫困户大多居住状况较差,也是最容易受灾的一部分群体,多次受灾给他们恢复生活造成极大困难。每次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虽然全力救助,但最终仍主要靠自力更生、生产自救,自然灾害已成为一些贫困户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特别是这些贫困户房屋倒塌后,恢复重建存在很大困难,国家给予的重建补助相对有限,一些贫困户灾后要重建家园,将背负沉重债务。开展农房统保工作开辟了救灾新渠道,提高了农民灾后自救能力,完善了社会保障机制,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农房统保第一个试点年度的时间为20*年8月22日至20*年8月21日,据人保财险*市分公司统计,试点期间我市各财险公司共为全市7000多户受灾农户支付赔款达387.53万元,占我市总保费318.8085万元的121.56%,超赔五分之一强。从试点情况看,农房统保工作主要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农户无负担,覆盖面广。保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全省(不含厦门)农户所有且座落于乡村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都纳入保险范围,即受益群众覆盖所有居住农村的农户。
二是保险的灾种多,保险责任较全面。将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农民房屋的损失都纳入保险范围。
三是增强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信心和灾后自救的能力。房屋受灾的灾民在得到政府补助的同时,还可以同时得到保险理赔。房屋全倒户除可从政府获得救灾的重建补助以及政策优惠外,每户还可最高获赔5000元,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灾后的自救能力,农房保险因此成为政府救灾的重要补充。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与政府给予的补质不同,房屋受灾的灾民对理赔的程序、标准、金额较关注,必然促进保险理赔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同时,这也促进了基层民政部门督促乡、村解决救灾核灾过程中的勘损定损简单化、补助发放平均化等问题。
四是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增强了农民的保险意识。由于农房保险试点是由政府替群众保险,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到党和政府是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是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了党和政府的“亲民、为民、以民为重”的良好形象,架设了党委政府和群众间的“连心桥”,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同时,这也让群众感觉到参加保险的好处,促进了群众保险意识的形成,为今后农村的房屋商业保险市场的形成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目前农房统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总的说来,农房统保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利益,但在实际运作中,民政部门与财险公司之间、财险公司与受灾户之间、民政部门与受灾户之间,还有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和协商。
(一)基层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工作中的定位存在偏差。
从试点情况看,基层对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工作中应做哪些工作、发挥什么作用不太清楚。往往将本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的事揽过来做,也没有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要求相应的工作经费,徒增工作量。如有的县级财险公司由于人手不足,担心理赔数额与受灾群众发生争议等原因而不愿直接与灾民发生关系,往往与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商,想通过民政渠道发放保险理赔金。而有少数地方的民政部门从提高民政的社会地位,综合使用理赔金和政府救灾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统一受灾数据及其它考虑,也接受这种办法。我们认为以这种方式运作,弊大于利。这种方式虽可帮助受灾户解决在提供理赔资料时遇到的一些麻烦,方便理赔,但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角色错位。由民政代为提供理赔材料、理赔金,民政部门实际上变成了农房保险理赔的“人”。二是理赔资金由民政部门,增加了理赔环节,理赔周期变长,影响了理赔时效。一些县(市、区)规定超过3000元的民政资金要分管副县市长批准,加上资金的层层划拨,无形中增加了环节,影响理赔金的迅速及时发放,甚至由于人为操作因素出现资金沉淀的可能。若由人保财险公司采取开出现金支票由民政部门提现兑付,则可能出现账外账,失去监管,无法确保理赔金万无一失。三是增大民政部门工作量。由于资金通过民政渠道发放,保险公司必然要求由民政部门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将本应由受灾群众提供的理赔材料,变为由民政部门提供,这势必要求民政部门协调国土、乡建、消防等有关部门,取得支持,才能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此外,基层民政部门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确保保险理赔金公平、公正发放到受灾户手中。四是容易让群众形成房屋受灾就找民政“赔”的概念。传统民政救灾是给予“补助”,农房保险是人保财险公司对受灾农户“理赔”,补助与理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一旦形成“房屋受灾民政赔”的观念,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将理赔金拨付给民政部门,将引发民政部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民政部门今后救灾工作的开展。
(二)人保财险公司对理赔程序和理赔材料等方面尚未规范,各地做法不一。
1、在理赔程序方面。从试点情况看,各地的保险理赔程序主要为三种类型:①是主要由财险公司和农户办理手续,民政局协助办理(要求村委会出证明)。这以顺昌县为代表,其主要理赔程序为: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财险公司和农户办理理赔手续——理赔金直接付给农户。②是由乡镇民政办直接向财险公司办理手续。如浦城县主要理赔程序为: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民政局委托各乡镇民政办直接向公司办理手续——理赔金直接打入民政办户头进行理赔。③是由民政局向财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如政和县主要理赔程序为: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由民政局到相关单位办理证明材料,向公司办理手续——理赔金交给民政局进行理赔。
2、在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方面。对出具理赔材料的主体、出具证明材料的内容,各地人保财险公司的要求不一,与民政存在分歧和争议。
对提供保险理赔材料的主体的理解,民政与财险公司各有不同。民政认为,保费由政府代群众缴纳了,替群众投了保,每个受灾户就应享有相应权利,应由财险公司与受灾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由群众直接向财险公司提供相应材料,财险公司直接将保险理赔金发给受灾群众。财险公司认为,统保协议是民政部门与财险公司签订的,就应代群众提供相应的材料,并相应的保险理赔金。加之前面所提到的基层民政存在定位偏差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有的财险公司要求民政部门提供火灾证明、产权证明、索赔报告等材料的现象,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一是难出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农村火灾,县里的消防大队未参与灭火,因此,县消防大队不出具火灾证明。如政和县民政部门与消防大队经过多次协商才开出,拖延了理赔时间。有时火灾、水灾发生后,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土地证等所有证件材料可能被烧毁或冲毁,难以及时提供有效证件,若到公安、土地、建设等部门查证,又需一定的时间。此外,据了解,现在农村有相当数量的农房没有完整办理相关手续。二是个案影响整体理赔。由民政统一提供理赔材料,往往是一次灾害统一办理,由于个案的材料不全,以及提供材料时遇到的种种问题,势必延误了总体保险理赔金的发放,无法及时兑现。这些问题也将转变为民政部门与群众的矛盾。
对需提供材料的内容的理解,民政与保险也各有不同。由于保险协议中未明确各类灾害应提供哪些理赔材料,在各地实践中也造成一定混乱。如有的县要求提供户口簿和村委会报告;有的县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村委会证明;有的县除要求户口簿、产权证明外,还要求民政局到消防队开具火灾证明。
(三)在农房保险理赔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
1、在保险范围、赔偿标准、理赔仲裁等方面存有争议。
(1)在保险范围方面。一是缴交保费的户数与保险协议中的标的户数不一致。从缴交保费的户数看,*市是按20*年乡村户数604302户、乡村人口数23240*人缴交,而同期*市农业人口数为2023647人(以上数据出自《县农村住房统保协议》和《*市20*年统计提要》),因此,可以看出缴交保费的户数、人数包含了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在内,但统保协议中明确保险标的是“农户所有且座落于乡村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按此条款不仅把农村的非农业户住房排除在外,也将在城区街道的农民住房排除在外。这些对象,有的以保费包含了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为由,有的以自己是农民,受灾后应享有农房保险的权利为由,提出理赔申请,易引起争议。
(2)在赔偿标准方面,主要在计算损失、赔偿数额上存在争议。一是损毁如何认定未具体明确。统保协议中“完全损毁”未进行具体定义,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认为倒塌两面以上墙为完全损毁,有的认为主体承重结构倒塌为完全损毁,有的认为无显性损毁却又是严重危房的也应认定为倒房。二是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中选择对保险有利的赔付办法,降低理赔风险。在对房屋间数少的受灾户理赔时,保险公司引用《统保协议》中规定的“受灾农房理赔时,统一按间计算”条款,这样按间数赔,可能造成越贫困的全毁户赔得越少。如,有的困难户(低保户)因为贫穷房屋间数很少,只有3、4间房,若按间数赔,全毁了也只赔二、三千元,根本无力重建房屋。在对房屋间数多的受灾户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引用《统保协议》中规定的每户上限赔5000元的条款。如松溪县南坑村烧毁了一栋占地面积240平方米的房屋,共有24间,该房实际上已分给俩兄弟各人一半,但土地证只做父亲的名字,当地财险公司按协议中的规定“不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每户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只赔了5000元。
(3)统保协议中虽有规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明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当农户、财险公司、民政部门对理赔情况发生争议时,不知由谁来仲裁。
2、人员和经费紧张。县级人保财险公司人手少,农房保险的理赔往往由理赔部的人员兼任,仅由财险公司负责查勘理赔,在人手和时间上存在问题。人保财险公司认为农房统保协议是民政部门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因此民政部门不仅要参与整个理赔过程,而且要遵循保险公司严格的理赔条件,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然而,人手和经费问题在民政部门同样存在。一方面,按中央政策,民政救灾只是针对自然灾害,但开展农房保险试点后,一些原来不需要民政部门介入核灾的灾种(如火灾等),民政部门也需参加核灾。另一方面,救灾救济和城乡低保工作本身业务量大,人手和办公经费都紧缺,特别是乡镇民政办更显紧张。如果发生大灾,民政仅抗灾救灾就需消耗大量的人力及时间,没有精力和时间来从事理赔业务。
3、宣传不够,农户的保险理赔意识有待加强。一是农房保险这项利民工程的农户知晓率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灾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报案。二是大部分农户房子没办理合法完整的手续,平时也不注意保留相关的费用单据。三是有的农户实际已分户但未办理手续,在理赔时未能按实际户数理赔。
(四)若超赔过大,可能阻碍农房统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今年我市未发生全局性的特大自然灾害,就已超赔五分之一强,若发生20*、20*年那样的大灾,可能会严重超赔。二是目前农房统保各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是独立核算,由于各县(市、区)发生灾害的大小不相同,有的县年度保费有节余,而有的县却严重超赔。
农房统保是政策性保险,对于已经商业化运作的人保财险公司而言,超赔意味着亏损,以县为单位理赔将对财险造成很大压力,一方面可能影响财险公司开展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能造成人保财险公司对理赔金额从严把握,影响群众利益的落实。这些可能对农房统保工作的顺利延续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策和思路
我们认为,通过完善农房统保工作,才能较好地协调解决受灾农户和财险公司之间的利益,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要完善农房统保工作,首先应认清民政传统救灾补助与保险理赔的不同。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传统的救灾是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济,民政是救灾补助的主体;农房保险是民政部门受政府委托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协议,政府财政代群众缴纳保费后,由人保财险公司履行合约,对受灾群众实施理赔,人保财险公司是理赔的主体。二是性质不同。民政救灾是政府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众视情给予一定救济补助,这并不等同于受灾就必须要给予补助,而且补助的额度可根据资金总量的大小有所变化。而农房保险,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就必须理赔,理赔的标准是既定统一的。两种资金的执行强制性程度不同。三是范围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民政救灾,在重建方面仅限于自然灾害对房屋造成的损害,并侧重于倒房重建;对火灾等非自然灾害,一般仅给予救济以帮助群众解决衣、食等问题,并不对此类灾害的房屋重建负责。而农房保险除了自然灾害(不含地震),还包含火灾等非自然灾害;不仅包括倒房,还涵盖了损房。可以看出,民政救灾补助与农房保险理赔是两条平行互补的救灾渠道。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房统保工作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对策和思路。
(一)明确农房统保中民政部门的定位。
我们认为,民政部门肩负政府赋予的救灾职责,但在农房保险工作中实际上是代表政府行使职权,起着配合协助人保财险公司核实灾情、监督理赔情况的作用。因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不应成为农房保险的“人”或“代办员”,才可最大程度发挥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因此,民政部门在农房统保中的定位应是:协助人保财险公司核查灾情,为政府实施救灾补助夯实基础;代表政府发挥监督保险理赔的作用,协调人保财险公司与受灾农户的关系,帮助受灾群众维护合法利益。同时,在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方面,人保财险公司应制定与民政部门接轨的应急预案,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以利于重大灾害发生后勘查灾情和理赔的顺利完成。若县级人保财险公司确实因人手不足问题,需请乡镇民政办代财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拨给乡镇民政办相关工作经费(代办费)。
(二)建议省上在即将签订的20*-2008年的统保协议中,在保险范围、赔偿标准、理赔程序及所需材料等方面,出台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
1、实行全省统保
这里所说的全省统保,是建议省上采取由省财政统一支付保费,由省人保财险公司统一核算理赔,具体理赔的操作委托各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实行的方式。采取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一是减轻灾害频发而又财政困难的县的财政负担,二是可以统筹使用保费,改善灾害损失不同造成理赔不同的不平衡,减轻重灾县人保财险公司的压力;三是有利于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实,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超赔问题,建议省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保费投入,并提高理赔标准。
2、明晰保险范围
①建议对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住房和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民住房是否纳入保险范围明确做出规定,以免在基层引发争议。
②建议将由于自然原因(在降雨等自然现象中)引起的农村困难户破旧老化房屋自然倒损,明确纳入保险范围。理由是:按照共建和谐社会要求,应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可保证困难户在房屋受损后有资金对老化房屋进行维修,维护困难户的住房安全问题和保险利益。
③建议将长期外出的农民工在农村的唯一住房列入保险范围。理由是:现在农村中大量农民举家外出到城市打工,有相当数量的房屋是长期无人居住的,但这又是他们唯一的房子,若以不属“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为由,将这些农民工的房屋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有违农房保险的初衷。
3、规范理赔程序、明确所需材料
建议省上应统一农房统保理赔程序,以便于基层规范操作。同时,对各类灾害理赔时分别应提供哪些材料、理赔时限等作出相应规定。
从提高行政效率和便民的角度考虑,建议采取由村委会统一出具有关证明和材料,财险公司和农户直接办理理赔手续,民政局协助协调的做法相对便捷,较符合现行农房保险政策和客观实际,也可发挥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中的作用。具体是: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财险公司和农户办理理赔手续——理赔金直接付给农户。在理赔时限上:(1)当受灾面积小,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在索赔单证齐全后,对于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赔案,当日即可支付赔款;对于赔偿金额在1000元――3000元(含)的赔案,在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2)当受灾面积较大,损失较严重的情况下,在索赔单证齐全,总赔偿金额在3000--5000元(含)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3)边远山区农房出险时,为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重建家园,尽量采取现场查勘定损,现场理赔的方式,缩短理赔时限并可减少行政成本。基层民政部门认为,鉴于农村相当数量的农房没有办理完整的产权、地权证明的现状,在保险公司和民政部门核灾的基础上,只要有受灾户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村委会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即可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4、制定利民的赔偿标准
我们认为,农房统保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因此建议,在制定理赔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利益。按照农村习惯,分灶吃饭就是分户,在农村许多农户实际已分户但未办理分户手续的情况还较多。农房保险是按户参保,每户交的保费一样,若全毁(全损户),理应按户理赔,不论房间多少均应按理赔上限获赔5000元。对于损房户,房屋间数少于8间的,按全损房间数占该户的实有房间数的比例赔偿,(如该户共有4间房,全损3间,则按5000÷4×3=3750元理赔);房屋间数多于8间的受灾户,建议按全损每间600元赔偿,最高赔偿5000元。这样可对房屋间数少的困难群众给予一定照顾。此外,浙江省对特困群体专门设定了一些人性化的特殊理赔办法,可供借鉴。如规定一户房屋不足2间,全部倒塌按9000元赔偿。在瓦片受损理赔上,建议按面积来计算理赔。若按间算,有可能出现,面积仅有几个平方米的房间因全损赔了300元,而几十个平方米的房间由于没有全损赔得更少的现象。建议每户瓦片损失1.5平方米以上开始理赔,每增损1平方米理赔额增加30元,封顶1500元。此外,建议省上明确,受地质灾害影响、虽无显性损毁但又是危房的房屋的理赔办法。
二、项目化课程内容设计
汽车保险与理赔项目化课程的开发坚持以汽车服务企业为依托,以培养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职业岗位人才为课程目标,以培养学生汽车保险销售、承保和理赔等职业能力为课程核心,以汽车销售、汽车保险、事故车辆查勘与定损等职业岗位要求为课程内容,以汽车保险与理赔业务流程为主线,以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为目的的课程考核模式,以项目的设计和操练为主要方式开展教学。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和为完成任务所需掌握的知识及实际汽车保险的业务种类,整合选取教学内容,设计具体的学习项目。经整合归纳典型工作任务得出汽车保险的主要工作任务,分别是汽车保险销售(主要的岗位工作是为客户设计汽车投保方案)、汽车保险承保和汽车保险理赔(事故车理赔)。由此设计了三个学习项目,而每个学习项目又按照不同的载体设计学习任务。项目一:汽车投保方案设计这个项目的主要内容为客户进行风险分析,选择风险管理方法,最后设计汽车保险投保方案。学生根据要求,通过上网查询信息和教师的帮助,对客户的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学习掌握各险种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相关的知识,最后设计合理的汽车保险投保方案。项目二:汽车保险承保通过这个项目的学习:学生掌握汽车保险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和填写时的注意事项;汽车保险的核保程序和各流程的工作内容;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保方面的内容。能够指导投保人填写汽车保险投保单;计算保险费;准确地审核投保单、查验车辆,能够准确地审核保险费率;学生能够独立签单。同时培养学生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工作作风及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项目三:事故车理赔通过本项目的学习:学生熟知汽车保险理赔的含义;掌握汽车保险理赔的原则。学生能够处理单方事故理赔、多方事故理赔及非交通事故车的保险理赔业务。同时培养学生独立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培养学生的责任心、法律意识、诚信观与职业道德观。通过三个学习项目的学习任务后,学生不仅掌握了汽车保险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完全具备了汽车保险与理赔相关岗位的工作能力。
三、项目化课程内容教学实施
在教学过程中,先把课程各个项目间的结构和关系展示给学生,让学生明白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及每个项目的目标,然后选择汽车保险与理赔各工作岗位中真实发生的、具有典型性的汽车保险业务为例,根据汽车保险与理赔业务的实际流程,逐步地分项目讲解、实操和实训,让学生在仿真或真实的环境中理解和掌握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实际流程及有关知识,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以能力目标的培养为主线,教学内容与真实的汽车保险产品营销、承保和理赔业务相结合,科学设计教学实施环节。在教学内容的组织安排中,充分体现理论与实践一体化。三个学习项目的教学实施环节设计表现为:企业实习认知学习——课堂多媒体课件学习——模拟环境下实训学习——企业真实实践学习。按照这样的真实的逻辑顺序实现教学向岗位的迁移。具体的四个学习环节为:第一个环节是实习认知学习环节,即在学习每一个学习情境时,先到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及保险公司进行认知实训,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第一个飞跃;第二个环节是课堂多媒体课件学习,在此学习阶段学生完成资讯活动,在课堂上教师通过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帮助学生掌握汽车保险与理赔的相关知识;第三个环节是模拟环境下实训学习,“模拟”是指在以实训室为课堂进行的课程教学中,通过模拟教学软件将每一个学习情境的工作过程转移到课堂,保证教学与工作的一致性,此阶段学生是通过模拟实际的工作任务来完成教学内容的学习;第四个环节是真实的业务训练,在学习完每一个学习情境后,学生可以利用每周两天的实习时间到与汽车保险相关的企业进行实践学习,在企业指导教师的带领下进行实践学习,直接接触实际的汽车保险与理赔业务,这样真正实现了课程教学与岗位的零距离对接。
四、选用与项目化教学相适应的考核方式
通过评价结果的反馈能对学生的学习起积极的调控作用,使他们能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不断反思,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行为。同时评价结果的反馈也是教师与学生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并促进学生积极参与评价的关键环节。具体的考核方法、内容和手段见表1。
在一些发达国家,这种“秘书型”理赔人员相当多。“秘书型”理赔人员为理赔流程“穿针引线”,使得客户心有所依,有问题能及时得到解答,感受到细致服务,少走弯路,从而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投诉,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
而在国内,虽然也有公司提出了“秘书型”理赔服务,但他们在人员配置、流程规范、岗位职责、考核体制等方面却很不健全。因而,这种服务在国内的发展空间巨大,是值得推行的新举措。
理赔前置
理赔前置即将后续环节前移,如查勘定损员可对后续环节的理赔材料进行现场收集,这样客户就无需再到保险公司,客户满意,保险公司也提高了效率。
客户出险后,客户对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第一位员工印象最为深刻也最信任,所以提高第一位理赔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
在欧美一些国家,电话中心就能处理相当一部分案件,对于一些小额案件足不出户即可得到赔付。在亚洲一些国家,查勘员即可对理赔实现“一条龙”服务,找到查勘员就享受到了“一站式”服务。这些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精减索赔材料
理赔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客户的满意度,要缩短赔案时间,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精简客户材料。以车险为例,在中小案件中,客户的材料绝大部分可现场收集齐全,损失也基本可以确定,唯有发票现场不能收集到,可以借鉴保险发达国家车险理赔不需提供修车发票的做法。车险赔案中,80%为万元以下的中小赔案,如能省的材料则省,一半以上案件即可当天结案。
充分信任客户
双方信任才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要改变以往理赔中“防人之心不可无”的理念,充分信任客户。国外采取的是“严进宽出”,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站在相互信任的角度处理赔案,这样客户也会坦诚相待,使案件的整个过程清晰明了,从而减少分歧,提高了工作效率。
重视人伤赔案
虽然人伤案件数只占案件总数的10%左右,但其赔付比率却超过65%。人伤案件是不法分子骗保的主要手段,也是保险公司挤压理赔水分和降低赔付率的重要途径。
国外先进的财险公司,人伤岗占比超过50%。其管理部门设置人伤室,一线设置人伤岗。而国内绝大部分财险公司,人伤岗占比不到15%。管理部门没有独立的人伤科室,一线也没有专职人伤岗。而且人伤的合作医疗单位网络也不健全,因而国内的人伤理赔水分“超标”。
对于人伤查勘,国内财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并合理增加人伤专岗的占比,梳理流程,增加网络配套支持,加大人伤理赔的投入。
增设反欺诈和追偿部门
在解决“理赔难”的同时,不能忘记合理的降赔,反欺诈和追偿就是合理降赔的重要手段。
例如,美国一年有800亿美元的保险欺诈,其47个州都设有反欺诈局,专职人员达到2000人之多,反欺诈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韩国对保险追偿高度重视,分公司都设立了独立的追偿部门。他们对追偿案件有着成熟的流程,人员配备充足,对可追偿案件逐个进行追偿。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使得各类经济主体面临着优胜劣汰的激烈市场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主体内部成本费用的压缩空间越来越小,而作为经济主体外部的税收,其数额的多少直接地影响着企业的实际经济收益,因而纳税筹划应运而生。
1、证券企业营业额的确定
证券企业以商业证券为主体,包括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证券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证券商品转让、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
2、证券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思路
2.1、证券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一般贷款业务的利率执行的是国家法定利率,故难以通过降低利率来减少营业额,只得从贷款规模上考虑如何减少营业额,以减轻营业税负担。可行的营业税筹划方法为:名义上降低贷款规模,再通过其他形式从借款企业取得补偿,以减少贷款利息,达到节税的目的。外汇转贷业务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缩小外汇转贷利息差额,即名义上提高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或者降低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一方面可以将融资租赁业务转换为投资业务,收取看起来不固定的投资收益,从而避免交纳营业税。
2.2、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保险业纳税筹划主要应注意营业额的控制,同时保险理赔支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支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减少理赔的比例,其纳税筹划也应该认为是成功的。因而保险业纳税筹划可以利用以下思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交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对于规定有“如果没有发生赔偿而返还部分保费”的保险业务,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应修改为根据返还比例降低该类保险业务保费。此外,保险业纳税筹划还应关注以下规定: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3、证券业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1】基本情况:甲证券从乙证券拆借200万元人民币,转贷给某工厂使用6个月。甲证券共收取利息4万元,支付给乙证券利息3万元,则该业务应纳营业税为:(3O000-20OO0)× 5%=500(元)问,证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证券通过提高借款利息支出,降低贷款利息收入,缩小利息差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如果甲证券通过降低转贷利息收入,提高拆借利息支付,使4万元利息收入变为3.5万元,使3万元利息支出变为3.5万元,其结果是差额为零,减少税款500元。企业再通过投资于证券或其他途径将这笔利息返还证券,甲证券通过缩小利息差距,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2】基本情况:某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全年营业额为4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2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400× 5%=20(万元)净收益=400-200-20=180(万元)问,该保险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这种情况下节税的关键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如果该保险公司减少每位客户的保险费用,但相应规定每位客户应到某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在家。假设该项措施出台后,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2O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由于防火设备的购买而降为5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2OO× 5%=10(万元)净收入=300-50-10=240(万元)前后相比,营业税减少了10万元。而且,由于购买防火设备,该保险公司又和该防火器材公司建立了良好关系,并可能因此获取部分回扣。
【案例3】基本情况:某商业证券于2008年6月份购入丁公司股票1500股,股票投资成本3万元,期初结存丁公司股票6O0股,账面结存成本1.8万元,7月份卖出丁公司股票800股,每股卖出价40元(证券商品的买入价按加权平均价核算)。问该证券应如何计算营业税?
筹划分析: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专卖业务,所以该笔业务应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丁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18000十30000)÷(600+1500)=22.86(元/股)
本期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22.86× 800=18285.7(元)
本期营业额=800×40-30000=2000(元)
应纳营业税=0.2× 5%=0.01(万元)
以卖出丁公司股票的所得减去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比直接以卖出丁公司股票的所得为营业额,营业税减少了,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4、总结
缩小真正转贷业务产生的营业额,采用提高借入资金利息,缩小转贷资金利息,从而达到转贷利息收入减去借入利息后的余额最小化。将非转贷业务转化为转贷业务,经过这样的转化达到缩小营业额的目的。在两种筹资方式中进行比较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在同一集团内,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以直接公开的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个企业,实现利润费用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