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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型风险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3 16:19:1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保险型风险管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保险型风险管理

篇(1)

银行保险于20世纪80年源于欧洲,目前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银行保险主要有四种组织形态:1.销售联盟。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2.合资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3.兼并收购。将两个独立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并而成,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4.直接进入。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进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我国的银行保险起步于1995年,主要形式是保险公司与银行联盟销售保险产品。

近两年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极为迅猛,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等;同时还开展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业务的合作。2002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1287.19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66亿元;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有20%来自银行保险业务,金额超过100亿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54.1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2%;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则实现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30亿元,超过上一年保费的总收入;2001年底复业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开业5个月就实收保费1.5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60%以上。据统计,2002年全国银行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1%,可见银行保险业务已成为寿险主要销售的产品之一。

银行保险的发展给银行、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带来三赢:银行可以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率,扩大业务品种,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进而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得到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扩大营业规模,从而降低分销成本,提高保险产品的生产率和品牌形象;而消费者可以提高安全感,并享受“一站式”服务的便利。但是,银行保险作为一种创新,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必然会带来新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以规避与控制。

二、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析

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直接的行为人是消费者、银行、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来说,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对银行保险产品的误解,从而导致的错误购买,以及购买了搭配销售的商品。对于银行来说,作为保险公司的销售,自己并不生产保险产品,同时也不承担经营产品的风险。因此,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银行信誉与品牌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作为银行保险产品的设计者和银行保险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及最终承担者,所承担的风险较高,而且由于消费者的某些行为,更有可能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这里主要分析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

(一)产品开发风险

新险种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信息反馈、资料收集、方案筛选、定价、营业分析到最后推向市场的全过程,这当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失误,都将导致风险发生。以目前占银行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趸缴的分红保险为例,2002年占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43.6%。由于分红型产品比例过高,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势必造成过高的资本运用和分红压力。当然,银行保险主推分红保险与我国民众保险意识不强有关,因为相对于保险而言,人们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储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约,导致出现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价格缺乏竞争力的问题。

(二)营销渠道风险

1.合作短期化。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都是一年期的协议,这种随意性很强的短期协议根本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尤其当前银保双方还不能进行资本参与或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时,银保之间没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是有影响的。

2.经营成本加大。为了扩张业务,各家保险公司都把精力放在与银行网点建立合作关系上,却忽视了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这一关键问题。银行利用手中的网络、信息、客户、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占有银行保险业务,通过索要高额手续费方式,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2002年,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一家银行网点可以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如果各家保险公司的佣金差别过大,银行可能弃旧取新,选择与高回扣、高佣金的公司合作,这将导致价格竞争加剧,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三)经营技术风险

1.发展银行保险需要大量的技术投入。银行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门的技术来支持其发展。在目前的运作机制下,银行的网点和柜台是现成的,大量新技术的投资(如银行保险产品的研发、计算机系统的开发、银行柜台人员的培训)主要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技术投资不能在短期内产生预期的由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节约,导致规模不经济,就会出现技术风险。这种技术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竞争效率的重大损失,并有可能致使保险公司长期不景气。

2.银行保险的技术含量远高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在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方式中,保险公司只需引进一些管理模式在内部消化,而银行保险需要银行与保险两个行业的密切协作。例如,我国银行的电子结算网络不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起功能强大的数据管理系统及自动化水平较高的业务处理系统,还要求保险网络能够与银行结算网络融通。而现在我国保险公司无法提供银行网点的保单自动查询、保单更改和保单自动贷款等服务项目,也无法实现银保联网和实时管理的现代化。因此,这些新技术的运用,也有可能会增加银行保险的经营风险。

(四)承保操作风险

由于保险产品不同于银行储蓄产品,保险产品的销售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签定,其中销售人员的诚信,客户的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在银行保险业务的承保环节中会出现以下风险:

1.由于操作失误或银行柜台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公司发出的指令执行不当,或是由于有关信息未能及时传递给银行柜台人员,或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或是银行柜台人员未能正确领悟指令意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因银行柜台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或在操作中偶然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2.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在银行保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着三个层次的委托——关系:银行业务人员希望客户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希望银行业务人员加强承保管理;保险公司希望自身的业务人员加强核保、核赔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然而,由于三方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各自从利益最大化出发或由于道德上的某些行为,造成了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其具体表现为:(1)客户的道德风险。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制造保险事故或捏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夸大保险事故损失,使保险人支付额外赔款等等。(2)银行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业务人员在受理投保时可能明知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要求,但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盲目接受投保,加大了承保风险。(3)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有可能是由于利润和费用原因,在核保和理赔时,为了上保费规模,放松承保条件;或扩大保险责任,对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也随意进行保险赔偿。(4)客户、银行业务人员、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三方中的两方或三方共同勾结形成的道德风险。

(五)法律政策风险

法律政策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主体签署的金融交易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或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或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得不到实际履行,从而给合同的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它不仅包括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可执行性的风险,还包括是否将自身的法律责任以恰当方式转移给对方的风险。目前,银行保险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银行保险关系复杂,容易滋生法律风险。银行保险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其中还需相当的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同时,保监会对银行兼职人员是否应经过相应的培训或通过人资格考试并没有做出严格审查与监管的规定。因此,法律风险较大。

2.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目前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法律、法规还未见到一个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使得银行保险的创新还缺乏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加之我国确立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模式,使得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必须小心翼翼,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突出。

3.银行保险受国家政策,如税收、资金运用、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影响较大,政策性风险突出。以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为例,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已将大部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但由于国家鼓励汽车消费,车价不断下跌,旧车型全面加速淘汰,现已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面临抵押车辆处置存在大幅度贬值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不得不面临着政策风险的挑战。

除上述五种风险因素外,信誉风险、心理风险、信息风险等都会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不良的影响。各种风险还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三、银行保险的风险规避与控制

(一)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

保险公司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转移给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另一方面尽管保险公司是银行保险产品的实际设计者和经营者,但由于其产品均由银行进行销售,使它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对消费者需求的了解也越来越少。因此保险公司要维持生存,就必须开发出适合消费者需要和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办法是银保联手创新产品,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独家开发。保险公司应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

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顾客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要让消费者感到银行保险产品提供的附加服务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人员的资格应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们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并必须取得保险人资格等。

(三)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国际保险业和金融业这些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与银行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此,银保双方要有紧迫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建立起长期合作的机制。保险公司与银行应有战略眼光,树立稳健、持续发展的观念。银保双方都应重视对现有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长期储蓄寿险、退休金规划、养老保险和保险基金管理等都是银保双方在未来很有潜力的合作点。

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晰,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有效化解银行保险的操作风险。

(四)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管理系统

篇(2)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三加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国内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已达到95%,医保基金的管理也越来越趋向于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医保基金运行管理和控制方面,由于医保基金制度的不完善,相关部门在医保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上缺乏有力的协作,基金管理存在漏洞。另一方面,在部门责任划分方面还存在严重的责权利不清,无法有效的落实各自责任,对基金运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医保基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分析

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主要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大部分。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业务经办风险、基金收入风险、基金支出风险。业务经办风险主要集中在医保基金的征缴、支付以及对参保人员信息资料的整理等环节。业务经办风险和医保基金的完整性、完全性紧密相关,关系到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基金收入风险包括参保登记风险和变更登记风险,指用人单位发生新设、合并以及变更等情形,由于相关资料不真实对医疗保险基金造成的影响;基金支出风险则主要产生于对参保人员进行待遇核定、医疗保险备案登记和费用结算等环节;外部风险则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结构变化风险和医疗保险道德风险两部分。参保人员的结构变化主要体现在老龄化进程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人口的极速老龄化将会导致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迅速上升,而在城镇化进程中所产生的基金调剂风险也是基金运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医疗保险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医疗保险条件下医患、医药以及患保之间的关系风险。我国医疗行业的垄断性是造成国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结算方式的单一以及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逐年递增进一步增加了基金运行的外部道德风险。

三、基于风险管理的医保基金运行控制策略

(一)完善医保基金健康运行制度规范,建立药品流通竞争机制

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稳定运行,应不断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制度规范,加强对基金运行的监管职能,通过严格的内控约束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运行过程中通过医药分离、独立核算,建立药品流通竞争机制,以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格局。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医院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助于抑制医疗系统腐败现象。

(二)不断加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实施医保动态监控

为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透明、规范,应通过药监、物价、卫生部等多个部门联合,严格执法,实现对医疗、药品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同时不断完善对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在对医保基金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注重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稳定可靠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基金运行过程中实施动态监控管理,有效的遏制医疗保险基金诈骗行为。

(三)建立医保诚信体系,提升参保者服务管理水平

科学的医保诚信体系有利于提升医疗保险事业的服务质量,提升参保者服务管理水平。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甚至机构内的医生等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服务评价体系,能够有效的实现对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提升参保人员服务管理水平,规范化就医行为具有明显的作用。除此以外,建立健全科学的医疗保险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对于防范和规避医保基金风险,保证医保基金平稳运行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3)

关键词:国外;担保行业;经验;借鉴

1 美国担保行业风险管理的现状及经验

美国联邦政府对小企业贷款担保进行管理的职能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集中体现了美国国家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小企业管理局在全美为小企业提供包括融资服务、技术援助、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和宣传与维护权益等服务。其中融资服务分为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两大部分。在贷款担保方面,最初由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直接发放贷款,但是由于放款~度受政府预算拨款的限制,小企业管理局在审查企业、监管管理等方面能力也有限,难以控制放款的风险,为此,小企业管理局将直接放贷改为贷款担保。近年来,小企业管理局还制定和实施了“债券担保计划”、“担保开发公司计划”、“微型贷款计划”等多种资金援助计划,小企业得到了资金上的支持,但按正常渠道是无法获得贷款的。

三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是由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三是社区担保体系。美国的信用保证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信用评级制度构成美国信用保证体系的主体,信用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很高。二是对服务于国家经济政策的担保业务,政府指定或成立专门的机构来操作,如美国进出口银行、美国小企业局等。三是其他商业化担保机构主要从事美国等发达国家投资者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担保业务,如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美洲国际集团等。美国担保机构强调零风险原则,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是建立在优良资产进行超值抵押的基础上的,抵押资产是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担保只是为了提高信用强度。

2 印度担保行业风险管理的现状及经验

印度在企业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建立受美国影响较大,在1970年制定了《中小企业专门化和系列化纲要》,1975年制定了《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法》,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极大的鼓励了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1976年,印度政府依据《信用保证基金法》成立了信用保证基金,以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不足问题。技术信用保证基金在1987年设立,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印度信用保证基金明确规定为每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贷款余额,但为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印度政府从信用保证基金中拆分出专门的技术信用保证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信用保证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政府出资、金融机构出捐和利润累积。凡是在印度注册的银行须按照贷款余额的0.2%向基金出捐,这种强制金融机构出捐的做法比印度金融机构自愿出捐的做法更能确保信用保证基金的资金来源。印度设计信用保证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并设立了印度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为各地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微小企业贷款实施再担保。印度信用保证基金还出资组建了投资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与担保公司相辅相成,不仅提供了多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政策,还掌控了企业风险,更有利于担保风险管理进行有效分析。

3 国外担保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印度所建立的完善的科学的保障系统,完全是为了保障信用保证制度正常发挥作用,这也是社会基础的体现,在印度的担保行业,信用保证是一个行业立足于商场的跟本。在印度整体担保行业可以概述为三大支柱、一项基础。三大支柱当中就是由损失准备金制度、融资基金制度、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组成。一项基础即基本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在担保行业当中首先要准备“预计损失”资金即我国的保障后备资金,其次完善融资基金,保障担保公司有良好的资金运转补偿机制,最后要完善的便是信用保障制度,用此作为无形的社会形象资产担保。而美国的担保制度与印度又有所不同,其担保体制有以下特点:整个社会的担保公司都是由信用评级制度构成,也就是说信用评级制度是担保行业的重要前提;在美国,涉及国家经济的专业业务的信用评级制度非常高,并且一般的担保公司不能进行担保,是由美国政府指定的政府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比如小企业局、进出口银行等;美国的担保行业一般并不进行对本土行业的担保,而是担保一些有实力的公司到发展中国家进行建设,这就从经济担保过度成了政治担保,比如美洲国际集团、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美国的本土风险担保所提出的口号是“零风险”,也就是说,以被担保对象的优良资产进行超值抵押,被担保对象的抵押才是第一风险承担者,而美国的担保公司确是信誉担保着,这样对担保公司来说,就完全的做到了“经济零风险”。

综上所述,印度的担保体系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而美国的担保体系是将信用作为担保策略,而我国的担保却是“真金白银”的经济担保,这也充分的说明了法律保障的不同以及担保风险管理体制的不同,从反方向证明,我国的担保体制还停留在单一的原始时期,所以针对这一点,我国的担保行业体制的变革方向应当从基础的经济担保过度到充满法制文明的信用担保,解放最大资金利用效率,如此才能提升整体行业的发展水平。

相互比较来看,我国企业贷款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着信用评级意识缺乏、信用评级机构体系不完善、缺乏科学的评级指标和方法等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评级工作日显重要。

参考文献

[1]滕海川.国外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的实践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7,(1).

[2]张品.印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J].当代经济,2010,(2).

[3]David P. Ely. Kenneth J. Robinson. Consolid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bank's small business lending[J]. Economic and Financial Review. 2004.

篇(4)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篇(5)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 and 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 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篇(6)

信用卡发卡量快速上升的背后是个人金融服务要求的全面增加,居民结算观念发生巨大变化,人们逐渐接受了从现金结算到信用卡结算这一支付方式的转变。信用卡已经深深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的生活,在我国居民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好伴侣。越来越多的市民愿意成为持卡消费一族,持卡消费在生活中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信用卡行业高速增长的同时,是全行业普遍亏损的局面,只有招商银行等少数发卡行目前实现了盈利。据2009年中国上市银行中报提供的数据分析可知,披露了信用卡不良贷款数据的四家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和深发银行的信用卡不良贷款分别占到总不良贷款的11.1%、6.7%、2.7%和3.8%,并大致呈现出信用卡发卡量越大,信用卡不良贷款率越高的趋势。韩国信用卡危机和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金融危机的教训还历历在目。我国银行业在信用卡业务飞速发展的现状下更应该引以为鉴,对信用卡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研究,以求防范于未然,避免重蹈覆辙。并且加强对信用卡风险的管理,无论对社会、对银行业还是对持卡人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概括总结,提出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相关策略,以求为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本课题在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一、国内信用卡风险管理研究

1、吴洪涛[1]的著作《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将消费理论、银行信贷理论、货币进化论结合在一起,分析了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的普遍模式。参考了Bierman和Hass,Yawitz的研究成果,对中外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进行了比较研究。

2、周宏亮、穆文全[2]编著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介绍了美国信用卡发展简史和信用政策,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理念及相关法律。并且在分析技术方面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数据挖掘、数据仓库、遗传算法、神经网络、决策树等最新的信息技术成果。该著作不同于以往信用卡风险管理以理论分析为主的惯例,而采取不同的思路为风险分析提供技术基础。

3、中国工商银行课题组[3]分析研究指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收益较低,盈利困难,并研究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盈利能力低下的原因和应对策率。

4、王红、李松[4]在《信用卡风险管理研究》中认为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中存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风险管理法制不完善、风险管理协调沟通机制有待加强等问题,并从做好风险防范建设,建立内控长效机制方面提出措施。

5、李慧妍[5]在《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盈利性分析》一文中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盈利性。她指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盈利性较低的主要原因,并且证明了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盈利性的关键因素是信用卡的透支余额。

6、闫天兵、沈丽[6]在《我国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研究》中认为信用卡业务是一项高收益与高风险并重的业务,在《我国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研究》一文中首先对对信用卡的盈利结构进行分析,针对信用卡信用风险问题进行识别,并采用信用评分模型进行衡量,借以从获取客户,管理现有客户问题和催收欠款三个方面提出有效的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方法。

7、吴镝、蒋鹏[7]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中介绍了信用卡欺诈风险的来源:商家、持卡人、商业银行和第三方。具体分行了欺诈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对策,应该着力于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社会防范力量的统一以及法律支持体系的完备。

8、陆立锋[8]在《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与利润增进问题》中论述了信用卡风险管理与利润增进之间的关系,指出我国信用卡行业的新机会在于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一定要与银行企业文化、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要能够为银行创造价值,取得利润。而信用卡利润增进的关键在于风险管理能否进一步贴近市场,提供以人为本的增值服务。他认为中国信用卡产业未来十年内将进入“井喷式”的爆发性增长阶段,发卡规模和信用卡业务利润将急剧增加。

9、黄素梅[9]在《给予生命周期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一文中把信用卡生命周期中分为四个阶段——考察期、形成期、稳定期和衰退期,认为考察期要加强营销管理,筛选客户质量直接影响到后期信用卡风险管理的难易;形成期主要是进行审批管理和授信管理;稳定期要灵活调整策略以控制风险、挖掘收益、巩固客户忠诚度、增强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对特约商户行为进行监管,以期实现更好的账户管理效益;衰退期,银行应合理制定催收策略,极力挽救客户,减少坏账损失。

10、王立枫[10]在《信用卡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中分别对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全面详细地进行分析,指出风险形成的原因,并提供了相对的风险控制措施。文中除了关心银行面临的信用卡业务风险,还增加了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关注,特别是近些年来新发现的信用卡犯罪形式大大加大了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业务中面临的风险。

11、赵杰[11]指出我国信用卡发卡行信用风险在不断积聚,逐渐进入业务发展的拐点期,现如今急需建立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合理的授信政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12、刘明芳和油晓峰[12]在《我国信用卡风险与管理研究》中详细分析了美国信用卡市场的发展、韩国信用卡危机和台湾信用卡危机。分析指出美国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美国信用卡产业的法律法规体系相互弥补、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利益共享,很好的完善了个人信用卡体系。同时韩国和台湾的信用卡危机的经验教训对我国信用卡行业来说是一个警示。他们在文中建立了个人信用评分模型。

二、国外信用卡风险管理研究

1、Stighz和Weiss[13]在《不完全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一文中,提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借款人会产生改变起初申请贷款时的用途转而从事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的动机,这就导致银行的预期收益降低而风险增高,从而使得银行面临“道德风险”。商业银行面对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可以采用的措施之一就是提高透支利率,用提高利率增加的利息收入来补偿可能出现的坏账损失,同时也带来不利后果。首先,面对高利率,那些能按时偿还的安全客户会主动退出这一高价信贷市场,但危险客户由于从事高收益高风险项目,无论成功与否都敢于贷款。其次,借款人为了支付高利率会选择把贷款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上,以博取高收益,银行收不回贷款的风险就更大,这就是“逆向选择”现象。道德风险发生在借款人透支之后,由于银行对于借款人透支使用情况监管不严格,借款人为追求高回报,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往往造成高违约率,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共同作用导致信用卡信用风险要远高于其他贷款。

2、Donatoct AI[14]以信用卡资料为例,试着利用资料勘探的技术预测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破产时机。

3、Elizabeth Langwith[15]的研究指出信用风险的部分成因是还贷利率过高所致,他通过大量信用卡使用者的调查发现要降低信用卡风险,发卡银行必须管理好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并应酌情降低还款利率,另外可以借助专业的催帐公司处理呆账。

 

参考文献:

[1]吴洪涛.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0)

[2]周宏亮,穆文全.信用卡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课题组.加速信用卡收益结构的转型[J].中国信用卡,2006(1)

    [4]王红,李松.信用卡风险管理中的问题与措施[J].中国信用卡,2007(10)

    [5]李慧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盈利性分析[D],苏州大学,2007

    [6]闫天兵,沈丽.我国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研究.济南金融,2008(8)

    [7]吴镝,蒋鹏.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风险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08(7)

[8]陆立锋.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与利润增进问题[J].新西部(下半月),2008(4)

[9]黄素梅.基于生命周期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J].金融经济(理论版),2009(12)

[10]王立枫.信用卡风险成因及方案对策[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9)

[11]赵杰.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1(2)

[12]刘明芳,油晓峰.我国信用卡风险控制与管理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1

[13]Stiglitz, and Weiss. Credit Rationingin Markets with I m-perfect Inform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1

[14]Warmer, John T. and Saul Pleeter. The personal Discount Rate:Evidence from Military Downsizing Program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1(1)

[15]Greenspan, Remarks at the Financial Markets Conference of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Atlanta,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Washington,D.C.Alan,1996

 

 

篇(7)

引言

当前我国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地改善,但是在某些方面仍旧存在较大不足,制约了养老保险基金效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全面分析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及应对措施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养老保险基金概述

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称为退休基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就是员工在工作一定年限之后退休自雇主所获得之给付。能够采用定期给付或者一次给付的方式。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专用基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性。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确保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政策。社会成员均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对象,在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给付、筹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不论在具体实施环节还是在管理过程中均体现了政府或者社会行为。其次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个人账户预筹,通过储备的方式在未来养老时可以使用。第三,养老保险基金的互。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劳动者养老风险,实现社会互助。

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是养老保险基金从最初的收缴到最终的支付过程中,因为其中涉及到的管理环节较多,管理效率较低、管理主体较多、管理层次较低等方面因素影响而出现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主要表现在基金管理不能实现预定目标,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当前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已经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统账结合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养老保险基金中所含的隐形契约被废除,传统的职工投入到收益的模式被打破,导致很多老人账户出现了资金积累为零的情况,从而使这部分由隐性契约所形成的隐性负债显性化。政府打算由现收现付融资的社会统筹资金来偿还隐性债务,其收入主要来自企业缴费。此外,在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时,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资金管理方式是混账管理,那么若社会统筹缴费小于离退休职工所需要领导的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基金就会被直接挪用,那么结果不但使企业和在职职工同时承担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支付和在职职工自己未来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双重任务,还导致在职职工按照全新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缴纳的个人账户由于被挪用而出现了“空账”的情况。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截住到2016年底,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出现“空账”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九千亿元,并且表现出较快地增长态势。随着“空账”数额的不断积累,将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较大的风险,还会直接影响到当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积极性。

2.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手段较为薄弱

现阶段,国内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国务院下发的相关条例和文件是其主要参考标准。从当前国内养老保险基金发展需要来分析,养老保险基金总体法律化程度还比较低,主要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法律制度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定,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导致养老保险基金覆盖面积较小,养老保险基金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对于养老保险基金具体实行过程中也并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进行参考,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在实行过程中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效力较低。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影响,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的过程中,其中出现了较多不透明的管理机制,暗箱操作、资金流失等问题时有发生。而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运行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常识,对于其全面了解公众有着不可争议的权利,这也可以增强公众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监督,从而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效力。

3.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依据较为欠缺,不能形成有效合力

当前国内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时,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督总体较为分散,很多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很多问题仍旧没有完善的法律进行参考,对于出现的骗取、冒领、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相关的制裁措施也不够给力。在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劳动保证部门、审计部门、财政监督部门并没有形成合力,多头监督、各自为政的情况普遍存在,降低了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协调效果。这样不仅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还增多了被查企业的实际工作量。此外,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的上下级在信息共享方面不够完善,风险管理协调性较差的问题普遍存在。例如:在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进行行政监督时,若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并没有形成合力,那么对于财政账户的实际操控情况较难完全掌握。

4.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所用技术手段结合程度较低

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在进行风险运行管理的过程中,只有各种风险管理手段得到有效配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但是多数情况是,所用的手段往往仅仅为其中的一部分。例如,若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时,内部控制措施使用较多,那么外部监管往往缺失严重,而外部监督和内部控制均是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根本;再如,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时,外部审计工作通常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而抽样方式仅仅是众多方式的一种,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也有自身的风险。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1.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

当前我国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与国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着直接关系。所以,应当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机制,通过采用法律手段的方式对养老保险市场的“投、管、支、征”等方面进行完善。在具体实施中,首先应当对参保人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养老保险并非免费午餐,参保人的义务和责任是并存的。其次,从法律层面上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进行完善,将各个部门、个人的职责进行明确,列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三,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透明度、投资规则等方面进行明确界定,保证基金可以安全运行。此外,对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如何进行全面有效监控,在法律层面上均应当有着明确规定,将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之间的衔接进行紧密结合,同时根据制度环境的不断变化,形成动态性运行风险管理调整机制。

2.增强财政管理,防止出现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财政风险

首先应当编制社会保险预算。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采用“板块式”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模式。也就是在政府预算的范围内,对养老保养基金进行单独预算。其次,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扶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渠道,增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3.大力推行企业年金,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完善

当前我国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投入方面仍旧有着较大的压力,因此若但但采用政府投入的方式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行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出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降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财政风险。

4.尝试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基金

针对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所用技术手段结合程度较低的情况,尝试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基金是较为有效的。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补充之一,均可以在不同层面上发挥出应有作用。具体实施中,应当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导效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四、结语综上分析,当前国内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中仍旧存在较多问题,因此,为使养老保险基金更好服务于人们,政府、单位及个人均应当主动承担起自身责任,多方入手形成合力,逐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王亚柯.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风险与管理风险——基于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管理经验的启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3:8-13.

[2]"山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机制研究"课题组.省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机制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10,05:10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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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少风险意识

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市场中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但是在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还缺少足够的风险意识。例如一些商业银行在服务外包企业和业务的选择方面,缺少足够的专业性,不能对服务内容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一些商业银行由于本身能力和技术等方面的存在着局限性,当银行的核心业务进行外包时,那么其风险性也会随之增加。当外包商由于服务能力出现问题时,不能提供合同中的相关服务时,就会导致风险的出现,如果缺少对风险的约束和规范措施,就会使商业银行面临经济上的损失。

2.缺少有效的风险评价机制

在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商业银行缺少科学的风险评价机制,导致风险难以识别。例如当商业银行需要将部分机密数据和关键技术交给外包商时,就会受到外包商本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影响。由于部分商业银行在事前缺少有效的风险评价和控制机制,不能有效地做好风险的事前预防和控制。当发生关键信息泄露时,就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经济损失。

3.风险应急机制不完善

在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管理的过程中,风险因素是存在的,区别只在于风险的大小,因此在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对风险进行及时的甄别和判断,并且针对风险的大小制定相应的应急机制,这样在风险发生时就能够按照预定的流程做好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减少风险蔓延所产生的损失。但是在实践中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少完善的应急机制,难以面对风险发生时的异常情况,最终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的正常运行。

二、加强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管理的措施

1.重视金融外包服务流程的管理

金融服务外包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措施,在金融服务外包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和外包商需要共同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由于部分外包商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降低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质量,导致出现操作性的风险,例如部分外包商职员可能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泄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为了确保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质量,应当加强对相应的工作流程进行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加强流程管理,防止出现内外勾结的现象,最终降低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外包商的评价

为了降低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选择可靠的外包商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在选择外包商时,应当对其服务能力、水平等进行综合性评价。例如部分外包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严格地执行合同的内容,导致商业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失,这样商业银行就可能面临风险。通过加强对外包商的评价,主动地剔除一些不合要求的服务商,能够从源头上消除部分风险。同时也应当对外包商履行合同的过程进行评价,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地提出相应的意见,确保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标准满足合同的要求。要加强对外包商履行合同过程的监督,减少外包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商业银行的名义进行招摇撞骗,这样也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誉带来比较大的风险。由此可见,在金融服务外包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外包商的监督和评价,不仅能够及时发现一些违规的行为,而且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外包商起到约束的作用,这样能够有效地化解外包商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提高了服务的质量。

3.完善应急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化和影响,会影响到外包商的服务质量,导致金融服务外包出现风险,例如部分外包商在市场竞争中会由于一些原因而出现破产或者重组等行为,这些情况对会对金融服务外包业务产生一些影响,导致商业银行的一些业务难以及时地完成,就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完善应急机制,便于在意外或者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地启动预案,减少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商业银行应当对金融服务外包业务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对风险因素进行科学的评估,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这样就能够进一步地提高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可靠性,降低突况所带来的风险。

三、结束语

金融服务外包作为市场经济下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重要体现,对于商业银行聚焦于核心业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来说,应当加强对外包商的评价,选择实力强、信誉良好的外包商,同时加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减少风险现象的发生,以达到金融服务外包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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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以合同方式委托信息技术服务供应商提供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类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说明如下:

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设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得益于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凭借着外包供应商优质的软硬件环境最大化了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在得到极大优势的同时必然要面临相应的风险。

(一)跨境外包风险

金融机构购买某一国家服务供应商的信息产品、系统等相关外包服务,在合同期间该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事件产生了国家级别的风险,从而导致该合作供应商不能正常经营,致使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二)集中度风险

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供应商承接,在合同期间,该服务商或者其供应链上某公司出现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导致金融机构出现集中性的服务中断、一系列的安全事件。

(三)信息安全风险

首先服务供应商或者其供应链上某公司是额外增加的不可控的信息安全风险环节,其次服务供应商内部控制有出现漏洞的可能,致使金融机构遭受黑客攻击、银行客户信息和资产被窃取等事件的发生,导致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金融机构非公开数据被服务商、黑客等非法获得。

(四)科技能力丧失风险

金融机构长期购买某些服务供应商的服务,熟悉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形成了对供应商及其所提供的外部资源过渡依赖,导致金融机构失去科技控制力及创新能力,影响业务创新,掣肘机构发展。

(五)业务中断风险

金融机构由于更换服务供应商、供应商更新或停止某项服务等原因造成无法持续享有外包服务,导致金融机构某项业务中断。

(六)服务水平下降风险

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有限,技术水平、研发能力不足,行业声誉下降,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不能迅速跟进技术应用、对产品及时升级改造,导致外包服务质量达不到合约预期目标,供应商对金融机构的科技服务质量下降。

三、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一)建立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

要π畔⒖萍纪獍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必须首先建立外包服务管理机构。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包过程中,仅当外包商选择或发生了法律纠纷时,才成立临时性机构来处理相关外包事务,管理机构的缺失给外包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带来不便,无法充分保障外包服务的质量。

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外包服务管理相关制度,做到对外包服务相关事务的处理有制度可依循,防范在外包立项、审批、采购、实施、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应做好外包服务商准入控制。控制外包服务项目预算经费;核查外包服务项目与金融机构发展趋势、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是否一致;在筛选服务供应商时,国产供应商优先,禁止与监管部门风险预警的外包服务商合作,避免与提供外包服务不满三年的供应商合作,避免与已签订其他外包项目的供应商合作;对重要的服务供应商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为保证公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调查应关注供应商技术经验、行业声誉、内部控制力、企业管理能力、持续经营状况等。

(二)规范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合同

在购买外包服务前,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应根据外包服务需求、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详细程度和重点。

合同应合规,遵从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合同应明确服务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责任分配等事宜;合同应明确供应商在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禁止使用、泄露金融机构非公开信息,明确加强安全保密的具体措施;合同应满足服务连续性要求,具有完善的灾难恢复设施和应急管理体系,若供应商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可能时,需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事务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处理,做好过渡安排,保障业务连续性;合同应包括争端解决机制、违约及赔偿条款,明确信息安全、服务质量、知识产权等违约情况下的赔偿及解决办法;合同应包括报告条款,明确常规报告内容、频度、突发事件的报告流程、方式、时限要求等。

(三)落实信息科技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由牵头部门组织,信息科技部门技术配合开展系统、全面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工作。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应涵盖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执行情况、外包信息安全、机构集中度、服务连续行、服务质量、政策及市场变化等因素。

定期对重要的外包服务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应涵盖供应商合规情况、服务的执行效果、供应商企业内部控制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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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是负责**支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的落实,监测、评价和控制的综合管理部门,是风险和内控的日常管理职责部门。本人任职的综合统计岗,主要负责对本行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和风险分类的统计、分析和管理;负责全行信贷数据动态管理、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本人主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信贷手工台帐的录入与核对,对实际发生的信贷业务明细进行动态掌控、分析和管理,以便于及时准确的获得各项信贷统计数据;对**支行运行的老信贷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对各部办录入的数据及报表进行统计及分析;提供**行各项信贷资产数据及明细,完成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的统计工作和分析工作;月度为行领导以及计财处、公司部、个金部提供同业经营情况的详细数据;月度、季度、年度,独立的或配合办公室、计财处等部门对外提供各项信贷数据报表。此外,我行新设了信息安全员一岗,本人即任风险管理部信息安全员,负责部门电脑网络信息安全的维护。

篇(11)

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银行通过契约将原内部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是银行为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工具,也是银行主动调整本行战略、实现本行核心价值和竞争力的有效手段。由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公布的《金融服务外包》中指出:“金融服务外包是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基础上,通过外包商(公司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的外部实体)来实施本来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

一、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必然性

1.降低经营成本。由于成本管理的需要,银行把部分经验不足、研发周期较长且初次投入较大的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其他专业化机构去完成,可以有效地解决银行初期直接投入、信息系统运维和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业务创新。

2.实现风险转移。银行通过资源外向配置和业务外包,可以与外部合作伙伴共同承担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从而实现风险的转移,更灵活区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3.提高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通过金融服务外包,能够集中资源,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和品牌塑造等方面确定自己的优势,从而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从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分析,金融服务外包也是银行业内社会化大分工的必然结果。

4.金融服务外包能够增强市场竞争力。伴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对金融的电子化依存度的不断加深,银行外包战略缩短新产品的研发周期的同时,依托成熟的技术和经验,尽快增强银行进入市场的竞争力,能够帮助银行实现仅仅靠自身条件在短期不可能实现的新产品研发及市场的拓展。

二、金融服务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1.进行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如果不存在有效的风险评估阶段,金融服务外包将与商业银行的战略计划不统一、超成本运作可能引起不可预见的风险等。因此,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应负责了解与金融服务外包决策相关的潜在风险,并应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策略。银行一般在风险评估阶段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金融机构的战略目标和业务需要;(2)金融机构评估和监视外包关系的能力;(3)金融机构的关键服务和重要服务;(4)外包活动的需求说明;(5)必要的控制和报告过程;(6)服务提供商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7)偶发事外的处理等。

2.谨慎选择外包服务供应商。商业银行应当对服务供应商深入开展尽职调查,,调查时应当关注服务提供商的技术和行业经验,还应当关注供应商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能力以及持续经营状况。

3.及时签订金融服务外包合同。(1)通过谈判与外包机构签订一个可操作性的合同,该合同应能准确、清楚地表述双方的预期和责任。(2)确保合同的完备,应该在合同中规定如下内容:外包服务的范围;协议涉及的术语界定;对各种附属服务最低标准的规定;支付要求;激励条款;保留与第三者合作的权利;合同分包的可否;数据与资料的所有权的保护及保密;承诺、保证、责任与追偿权;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适用;协议终止与破产问题;应急措施与商业回复计划;不可抗力等等。(3)合同必须对服务机构的人员与技术准备及维持作出明确约定。服务机构外包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管理员或者技术人员的稳定。(4)鉴于外包合同的重要性,银行应该注意结合运用外聘律师审查与内部法律顾问审查相结合的机制。

4.信息保密协议的签订。由于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在与服务提供商签订金融服务外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信息保密协议,银行应在协议中明确服务提供商在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以及针对安全及保密要求需采取的具体措施,就外包机构的人员素质和义务作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5.加强管理服务提供商。商业银行普遍存在“重外包轻管理”、“以外包代管理”的现象,未对外包服务质量、履约情况和风险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评估。商业银行应要求服务提供商建立阶段目标及任务,并跟踪任务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异常情况。

6.建立外包业务应急机制。由于银行外包业务应急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及应急措施等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将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甚至出现业务中断,产生法律纠纷和社会负面影响。商业银行应当针对重要外包服务中断的场景,拟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降低外包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影响。

7.积极开展内部审计调查。以访谈、调查问卷、穿行测试等多种形式直接收集银行经营网点、一线员工以及其他外包服务最终接受方对该类外包服务的评价和建议,客观评价业务外包后产生的成效,提出改善外包业务管理的建议,促进外包业务的持续良性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8.健全外部监管机制。为有效地控制银行外包风险,除银行应自身需要作出预防之外,外部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也指出,银监会有权要求服务提供商接受外部机构的审计,将与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活动风险情况进行延伸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以促使银行有效控制风险,并为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提供依据。

金融服务外包是商业银行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益的一种有效手段,近几年来在有效利用外部资源、缩短新业务或新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和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商业银行在利用金融服务外包的同时应注意防范风险,这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从而降低金融服务外包引发的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