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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发展,事关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与和谐发展,但却存在诸多难点。单就土地而言,一方面,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的总量约2.7亿亩,是城镇建设用地的5倍,但规划布局散乱,基础设施滞后,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使我国农村建设用地并未得到有效利用。而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却受到土地供给制约,在工业化与城市化加快的背景下显得相对稀缺。因而,如何统筹城乡土地,使二者能得到全面协同的利用也成为国家社会关注的重点。
1 增减挂钩的内涵
根据2008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根据其定义,我认为其核心内涵就是在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有序规划与整理,促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产业升级、维护农民权益,提升其生活质量,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促进城市发展。
2 增减挂钩应有的作用
增减挂钩是统筹城乡土地利用方式的一种探索,根据其内涵,如果运转良好,我认为它将会在以下两大方面起到很大作用。
2.1 农村建设方面:①促进农村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可以为建设用地的合理规划与村落整治创造条件,改变过去居民点“散、大、乱、差”的局面,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同时,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改善农民居住环境。②增加耕地有效面积,促进农地高效利用。通过整理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可以增加耕地有效面积。同时,可以为开展农田整治创造契机,促进建设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高质量农田,也可促进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促进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③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发展。通过建设用地整理,尤其是居民点整理,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在工业园区或临近城镇区建设安置社区,从而引导农户向工业园区、城镇集中,为其向非农领域就业,适应城镇生活提供条件。
2.2 城市建设方面:通过合理减少农村建设用地,可以为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结余”出建设用地指标,推动城市经济发展。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可以发现,这一本应为农村农民带去实在的收益、促进城乡统筹的政策,却出现了诸多问题,成为了政府新一轮圈地运动的工具。
3 增减挂钩实施环节及其对应问题
我将从增减挂钩的实施程序入手,讲述其实施中的各个环节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并分析这些常见问题背后所反映的问题实质。
3.1 准备环节:①全面调查。即开展属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调查(包括自然、社会、生态、人文、经济各方面),分析其现状及整理的潜力和可行性。但现实中,不调查,或者草率粗略调查的问题普遍存在,对于居民点整理是否可行,整理的土地是否有利于复垦,是否有利于保持生态,是否有相应的经济技术基础等等缺乏细致的分析。②科学规划。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镇村规划,严格按照挂钩周转指标(包括指标的规模、范围、运行及监控等),科学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区。③统筹地块。即依据各种规划,按照新建与拆旧挂钩原则,合理统筹安排项目区内拆旧地块与新建地块。
3.2 执行环节:我将执行环节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农村建设,主要为拆旧建新与整理地块的复垦。二是城市建设,即在获得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后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①拆旧建新。即对规划好的需要整理的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并建设新的社区,以安置因整理而失去宅基地及房屋的农户。现实中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拆迁资金筹集模式不完善、补偿不完善、强行拆迁安置、新建社区不佳。对此,我认为它既反映了农村建设用地现状不佳、资金筹集模式不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及补偿理论存在缺陷这些客观问题,也更反映出政府责任战略意识缺失、政绩观的扭曲和政策法规约束激励性不强。②复垦。即将整理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但现实中不复垦或占优补劣的现象却较多,使得耕地数量与质量都面临下降威胁。对此,我认为它同样反映出政策法规约束激励性不强、政府责任战略意识缺失和政绩观的扭曲的实质问题。
城市建设:即在获得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后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但现实中强行征地、安置补偿不完善、新建地块布局不当的问题却较多。
3.3 监管环节:包括项目区的审批、对组织实施过程的监管、检查验收等。但现实中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验收流于形式的问题却较多。它反映的实质问题是增减挂钩政策监管机制不完善、政策法规约束激励性不强以及政府责任战略意识缺失。
4 增减挂钩问题延伸
除了上述增减挂钩政策本身的问题,我们还应看到这项政策出台的大背景下,相关制度与社会的问题。归结而言,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4.1 相关制度与政策不完善。①土地制度不完善。即土地产权制度不明晰、土地市场制度分割滞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不健全、土地利用与管制制度不严格。②目前的政绩考核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往往以GDP为纲,以任期内的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从而使大肆扩张城市外延,忽视内涵建设,缺乏战略、可持续眼光。③财税制度不完善。④户籍制度不完善。⑤社保制度不完善。⑥监督机制不完善。
4.2 主体观念滞后,即漠视法治。官本位观念影响较大,浮躁短视,缺乏创新,只见眼前、自身利益而忽视长远、他人乃至自然、后代利益。
5 简单建议
5.1 短期:以强化监督,力求合理科学的实施增减挂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主导,明确责任主体协同推进。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由国土、发展改革、城镇规划、建设、财政、农业、民政、环保、水利、劳动等部门协同开展工作,规范操作。②对农村建设用地现状进行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农村建设用地现状、潜力及其存在的问题,为编织计划及项目实施提供依据。③合理筹措运用资金。使资金尽量能合理、封闭运行。④宣传指导,保障农民权益。⑤严格执行占补平衡。
5.2 中期:以完善增减挂钩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制度为主。主要包括成立政府部门长效协调机制,完善土地规划与管制制度,创新资金筹集机制,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增值收益分配、权利救济机制,完善社区管理模式,加强长效监督机制,探索合理责任激励机制,探索整合增减挂钩、土地整治、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三种形式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和措施等。
5.3 长期:则以完善其他相关制度,建设法治政府,改善主体观念为主,从而为增减挂钩及相关制度的出台创造良好的制度与社会背景。
参考文献
1 马红敏等.统筹规划 有序推进 加强保障――对辽宁省城乡建设
一、当前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治安问题
(一)群体性的刑事案件数量增多
在当今的农村治安环境中,群体性的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例如团伙盗窃、聚众斗殴、聚众赌博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农村环境的安定有序。这也影响这农村青年、幼儿的教育,很多农村青年受不良文化的影响走上了非法犯罪的道路。
(二)农村治安管理力量薄弱,缺乏完善的防卫体系
在多数农村建设中,治安管理力量薄弱,也没有科学的防卫体系,而且受地理环境、人文历史发展、家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村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而且,农村生活环境复杂,自身缺乏治安储备,农村的治安人员缺乏,这都是农村治安环境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农村的家庭暴力事件较多
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很多农村家庭“法盲”仍占绝大多数,再加上农村固有的“重男轻女”“男人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影响,农村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这严重危害着农村的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较多,使得农村治安管理问题凸显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导致农村的年轻劳动力减少,使得“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数量增加,他们不管是从体力还是从生活知识等各方面能力较低,这使得农村的防卫体系较为薄弱,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顶风作案,威胁着弱势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农村里所发安生的不法分子侵害村民财产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严重影响着农村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不法分子利用村民知识水平较低,存在有封建迷信的思想这一特点进行违法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村名学习科学知识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仍然会有人对迷信思想、封建活动深信不疑。很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村民的这一思想特点,打着封建迷信活动的旗号,进行不法活动。
二、农村治安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已经在一些乡镇、村庄开展,但是大部分村民仍然是法盲,在复杂多变的生活环境下,他们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遇到的问题,而是会选用更加直接的暴力手段等解决问题。而且,由于很多村民之间存在有血缘关系,家族的影响根深蒂固,使得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首先会考虑运用家族的力量解决矛盾。这也为法治宣传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障碍。而且,农村的文化发展落后,村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很多人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村名仍然是文盲、半文盲,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难度。村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政府部门对法律规制的宣传不到位,加剧了农村治安环境治理的难度。
(二)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政府对农村建设投入、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城乡贫富差距拉大,使得农村的多数劳动力都去城市打工,村庄中多数都是老人、儿童,这使得农村的治安管理更加困难。还有的村农,政府对其建设投入较少,农村的基础设施、治安设施投入较少,例如当遇到突发问题时,村民无法利用身边的器械正当防卫,无法及时报警灯。归根结底还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落后的原因。
(三)农村的基层工作不到位
农村的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力量不足,民警数量较少,使得很多时候民警有心无力,还有的农村,乡、镇基层组织对治安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也没有对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得农村的社会治安环境越来越复杂。
(四)政府对农村的法律规制、政策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
相对于城市,国家对于农村的法治建设、政策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体现在:国家对于农村的治安力量建设投入较少,农村的治安管理人员、治安设施投入较少,使得农村的治安管理工作无法推进;国家对于农村治安法律规制的建设、执行工作中存在漏洞,没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使得对农村违法乱纪现象的治理无法可依,治理力度较弱;国家对于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推行不够周全,监督力度不够,很多违法乱纪现象的治理程度不够,但是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使得农村治安管理尤其困难。
(五)村民自身的原因
村民文化水平低,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得他们违法却不自知。村民在思想方面仍然存在有封建迷信的思想,使得法律的普及难上加难。作为弱势群体,村民对违法行为的抵御能力本身就存在缺陷,在面对违法乱纪行为时无法正确认识,更无从谈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使得很多不法分子屡屡得逞,更加猖獗。
三、如何改善农村治安环境的现状
(一)拓宽与农村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范围
我国的关于农村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现行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行,不断有新的治安问题涌现,现存的法律规制根本无法及时的修改,用以约束这些行为。为了扩大农村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范围,国家应当考虑结合新农村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更大保护力度和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也需要尽量详细和完备地进行,注重合理的解释和阐述,并对法律内容的实质应用进行明确无误的引导,以实现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隔绝掉不法分子。从广大群众的真实利益需求出发,遵从法为人所制,法为人用的原则,有效发挥法律整治的作用,适当的拓宽与之相关的法律约束范围,使得那些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被依法惩治,加强法律规制,提高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惩治力度
为了实现法律法规的实质效果,国家应对特定的违法乱纪行为设置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条文,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橙汁力度,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当其重新进入社会时,才能有有效降低其再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率,促进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解决,改善农村治安环境。与此同时,各级党政机关、政府部门首先要认识到打击农村治安违法犯罪行为可能酿成的严重后果,并及时进行各个部门的统一协调,集中力量对这些犯罪人员进行惩治,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扼杀。另外,执法部门可以通过采取“举轻以明重”的做法,通过对违法乱纪人员的严惩起到警戒广大村民的作用,在实现对不法分子的惩处的同时,提高村民对法律规制的重视程度,从而促进农村法制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出良好的司法环境,保障农村社会秩序,维护农民日常生活的稳定性。
(三)加强农村治安体系的构建,加大农村治安力量建设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农村处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基层,农村的治安管理力量相对城市较为薄弱,因此,农村中治安问题的发生也较多。为了能够构建出完善的农村治安管理体系,首先必须要加大对治安力量配置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进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编外人员招聘等多种人员投入措施,增加农村基层民警和巡逻人员的数量,保障农村日常治安环境的稳定性。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大对农村基层民警和巡逻人员的教育及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农村治安的现状,并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量,以及必要的治安问题防治措施,增强其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提高他们与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能力。另外,也要加强对他们处理纠纷等能力进行锻炼,当突发事件等农村治安问题发生时,他们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以避免更加严重情况的发生,维护好农村治安的有序性,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平稳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对农村的法律规制的宣传教育
对农民进行长期的全面的宣传教育是实现农村法律规制的重要方式,因此,针对村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政府应当在广大农村地区加大对法律规制的宣传教育,通过张贴法律知识宣传海报、举行法律知识小讲座等多种宣传方式,可以普遍提高村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同时,也可以在广大农村进行应对紧急情况的演练,加强农村居民应对突发事件的防御能力,让村民们明白在面对违法行为时如何有效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己的损失,打击不法犯罪分子和违法行为,并利用法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方式,有效实现法律规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加快促进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五)推动法律规制的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结合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法律法规的应用程序,并构建出合理完善的法律运行和监督机制,以实现对法律规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良好的监督,对于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来说是极其有必要的。在农村治安管理的问题上,如何更好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如何更好的使法律规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将法律运行的情况真实有效的反映出来,如何协调法律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都需要进行完备和规范性的规划。在推动法律规制的规范运行和健全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应当从基层农村的治安环境中积极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着手于具有针对性的农村治安问题,从法律运用程序的薄弱环节进行精准切入,并在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完善,发挥出法律规制在改善农村治安环境的重要作用。通过对法律法规运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农村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加强农村治安管理,从而使得农村治安情况得到好转。
四、结语
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治安问题关系着农民生活质量的高低。诚然,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但是我们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及时应对随时突发的问题,争取建设一个美丽和谐的新农村。
作者:王珩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近年来,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乡政府坚持林业建设与发展地方经济、增加群众收入、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加快森林培育,发展林业产业,加强资源保护,强化依法管理,深化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全乡林业用地面积12 937.8hm2,乔木林地面积160.9hm2,灌木林地183.6hm2,未成林造林地2 832.9hm2,森林覆盖率达1.9%。现就该乡林业工作现状及发展建议作一论述。
1取得的成效
1.1林业生态建设不断推进,为生态乡建设奠定了基础
红崖子沟乡林业建设始终突出生态建设这一主题,以生态工程建设为龙头,积极实施城乡绿化美化一体化战略,大力实施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退耕还林,生态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使红崖子沟乡的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1.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保障各工程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一是加强资源林政管理。积极做好林地征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服务、服从于红崖子沟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森林防火进一步加强。乡政府更加重视森林防火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全方位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了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与各村、户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健全了森林防火指挥和扑救机制,成立了各村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并进行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配备森林防火必需的设施设备,做好后勤保障和应急准备。三是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视后果轻重分别作出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先后开展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森林资源。
2存在的问题
2.1对林业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
对林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与当前林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尚有差距。一是林业发展规划滞后。多年来,林业发展缺乏科学系统的规划指导,林业产业规划、林地利用规划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导致林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无序性。而林业因为生产周期长,更加需要有科学长远的产业规划的指导。二是对林业总体上存在重取轻予现象,索取太多,反哺太少,投入明显不足。由于林业投入产出周期较长,所以社会资本对林业的投资积极性不高,投入总量远远不足,导致林业总体产业化水平较低,竞争力不强。林业粗放经营现象较普遍存在,集约化水平较低,总体效益不高。
2.2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严峻
一是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木材流通领域违法犯罪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二是影响森林安全的因素较多。森林火灾、气象灾害、森林病虫害等防不胜防,森林生态安全面临较大的威胁。三是林地保护与开发的矛盾突出。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加强林地保护;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征占用林地的压力越来越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缺少有效衔接,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够,造成林地无序开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林地资源面临巨大压力。
3发展建议
3.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做好林业发展规划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林业建设的良好氛围。二是认真审视当前林业发展形势,进一步提高对林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在生态乡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新农村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三是增加林业投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提高林业建设项目的扶持标准,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建设。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林业建设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林业发展意识[1,2]。
3.2加大林业生态建设力度,推进森林生态体系建设
一是继续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进一步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不断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质量,增强其生态功能。二是实施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工程和村庄绿化,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3,4]。
3.3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兰坪县位于云南西北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东部,是“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核心区域。全县国土总面积437238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337638.3hm2,占总面积的77.22%,非林业用地面积99599.7hm2,占总面积的22.78%。全县森林覆盖率66.32%,全县林木绿化率为73.91%。兰坪县珍稀动植物资源丰富,有国家Ⅰ级保护树种1种,国家Ⅱ级保护树种3种;有名贵中药材160余种;国家Ⅰ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有4种,国家Ⅱ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有14种;国家Ⅰ级保护鸟类1种,国家Ⅱ级保护鸟类18种。2015年全县林业总产值15282万元,占全县国民经济总产值的26.5%,林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2兰坪县林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发展现状
兰坪作为全省林业重点县之一,历届县委县政府对林业发展十分重视,把发展林业作为全县社会经济支柱产业来抓,林业队伍不断壮大,2015年末全县林业职工8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8人,工程师42人,助理工程师24人,技术工人14人,天保职工113人,护林员335人,实施各类林业重大项目建设的能力不断增强。2000年以来,已累计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180233.3hm2,省级生态公益林建设9466.7hm2,完成天然林资源管护221833.3hm2,实施退耕还林32300hm2,陡坡地生态治理2333.3hm2,生态修复660hm2,以核桃为主的木本油料产业基地建设50666.7hm2,完成174586.7hm2集体林确权发证工作,最大限度地解放林业发展生产力,全县林业产值不断提高,生态状况明显好转。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森林资源保护及林区治安形势严峻。林地开发与保护是当今林业工作的难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础建设和项目开发力度加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凸显,加之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顶风作案,偷砍盗伐、偷捕盗猎、乱占林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面临严峻挑战,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严峻。
2.2.2生态建设体系还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兰坪县境内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生物多样性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澜沧江局部地区生态恶化状态仍未得到根本遏制,泥石流、滑坡现象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改善。
2.2.3林业科技水平不高,林产业发展滞后。林业高科技人材不足,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丰富的森林资源、林产品得不到充分开发利用,没有完整的林业支柱产业,林产业对地方经济和农民增收贡献率偏低,全县林业发展仍处于大资源小产业的状态,林产业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
3对策与建议
3.1依法治林,加强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1.1兰坪县矿产资源丰富,要协调发展。由于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构成了威胁,必须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以林地保护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合理规划,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促进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
3.1.2建立健全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依法治林意识。兰坪县由于少数民族杂居,广大林农依山而居,林农交错。因此,要加大对相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健全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活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3.1.3加强林地管理,防止林地非法流失。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必须加强林地管理,对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程序申报、审批,防止林地非法流失。
3.1.4完善森林防灾体系建设。兰坪县森林覆盖率高,林下枯枝落叶深厚,可燃物多,火灾隐患大,要加大宣传力度,健全全县森林防火体系;森林病虫害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一旦虫情蔓延成灾,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极为严重,要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健全森林防灾体系建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3.2搞好森林培育,扩大后续资源
要依托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和退耕还林的实施,结合林业产业建设搞好造林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服务和后期抚育管理等工作,提高造林质量,加快全县后续资源的培育力度。加大生态修复、陡坡地生态治理、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生态工程的建设力度,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科学管理和动态监测,提高森林质量,更好地发挥森林生态安全保障功能。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地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林业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林业生态建设和发展步伐。
3.3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减少林木低值消耗
要继续推进以沼气池、节柴灶、太阳能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推进以电代柴,多能互补,开发与节约并重,增加投入,举全县之力抓好农村能源建设,有效地降低森林资源低值消耗。
3.4继续加快全县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增加林农收入
3.4.1坚持走“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路子。努力把以核桃为主的木本油料产业培育成为兰坪县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主产业,大力推进特色经济林和林产业开发基地建设,扩大种植面积,促进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3.4.2加快低效林改造步伐。通过改造,逐步培育不同种类的优质、高效的用材林和经济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发展后备资源,促进以核桃为主的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
3.4.3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全县有丰富的野生植物、各种名贵中药材、野生蔬菜、天然食用菌及珍贵树种,为山区群众脱贫致富和增收提供丰富的资源,只要合理、科学地开发利用,林业产业发展潜力巨大。
3.5依托森林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兰坪县地处三江世界自然遗产的中心地带,具有一日达三江的独特地理位置。旅游资源丰富,兰坪拥有云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罗古箐省级风景名胜区、大羊场高原牧场和澜沧江盐马古道等引人入胜的旅游景区。加强对以上旅游景区的重点建设,加快“澜沧江花谷”、“箐花甸湿地公园”建设步伐,可形成集生态旅游、森林保健、森林探险、科学考察和科普教育为一体的森林生态旅游环线。
4结语
兰坪县森林资源丰富,林业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只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协调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大力实施好生态建设工程,就能实现兰坪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曹贤芬 单位:云南省兰坪县林业局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着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告诉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出现了大面积的水体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现象。保护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治理农村环境问题势在必行。因此,法制治理是农村环境治理的必由之路[1],也是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内在要求[2].我国在农村环境法治上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农村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用水安全,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
2 农村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水体污染比较广泛
农村水体污染源主要来自工业、农业和生活的污水。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导致饮用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地表水体富营养化,地下水质逐渐恶化,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加上气候等原因,农村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鱼虾绝迹,天然绿洲消失,水库蓄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严重[4].
2.2畜禽粪尿污染量大
大量无序分散的农村畜禽养殖粪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水体、土壤、大气环境大面积污染。粪污经有氧发酵分解,孳生蚊蝇,繁殖细菌,传染疫病,给畜禽自身生长和人们身体健康带来危害[5,6].畜禽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源头之一,已超过了化肥和农药的污染,给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
2.3农业生产方式粗放
农村用传统粗放的农业耕作方式发展农业生产,农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施农药化肥,不仅农产品有残害物存留,土壤、水源和空气也逐渐被污染,大棚农业的普及,使得不可降解农膜地膜污染也在加剧,造成极大的农业生态系统威胁[7].
2.4工业污染逐渐加重
技术含量低、布局不合理、无集聚效应、粗放经营的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导致工业污染逐渐加重。生存环境和管理水平都较薄弱的乡镇企业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和资金支持,治理污染困难,致使农村生态环境呈现工业化污染问题。加上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厂迁到农村,或将城市垃圾直接运往农村,形成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的现象[5].
2.5环保设施建设落后
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生产生活方式落后,人畜空间混杂,村庄建设规划差,缺乏环保资金。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道路未硬化、无公厕,村镇几乎没有大的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无法对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5].
3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分析
3.1农村环境立法滞后
新《环保法》实施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侧重于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保关注不足,未将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村自然资源保护统一起来,农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农村现代化进程速度超前于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显得力量薄弱和适用性不强[8].
3.2财政资金投入不足
以前我国环保污染防治资金几乎全部花于工业和城市,导致农村环保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农村很难获得环境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同时城市污染向农村扩散转移,点多面广的农村缺乏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和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
3.5政府监管机构缺乏乡镇农村普遍缺乏环保监管机构,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难以全方位、规范化监管。
环保部门尚未健全农村农业环境监测的专门机构,缺乏监测仪器和业务经费,无农业环境常规监测,影响了农村环境质量改善。
3.4政绩制度考核缺失
有些地方政府存在着片面的经济观念,一味追逐经济指标,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片面追求城镇化速度,农村生态环境成为城镇化的牺牲品。
3.5农民环保意识薄弱
农村缺乏法制教育和宣传,农民接受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机会少,加上农民本身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对环境危害问题认识不够到位,导致农村环境污染[5].
4 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
4.1完善农村环保立法
根治农村环境污染的基础是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应借助新《环保法》实施的契机,对现行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逐步健全完善适应农村现实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农村生态环保工作迈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要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切实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问责制和终身追究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拔任用相挂钩,对不顾生态环境而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究。
4.2强化环保知识宣传
大力开展农村环保宣教工作,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发动广大农民群众,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从农村、农民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着力改变农村落后的生活习俗,努力引导、营造一个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政策和措施的氛围,切实维护好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4.3加大农村环保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支持投资建设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和1设力度。根据当地污染物排放要素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的推广使用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染防治技术,最大限度节省投资、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积极推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集运、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逐步实现城乡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
4.4加强农村环境整治
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包括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畜禽养殖粪尿和生活污水治理、农村河道池塘水沟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控制等。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加快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效改善村庄环境,加快建立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机制。
4.5严格环保行政执法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是环保工作的重点。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这就要求在防治污染问题上,要结合本地农村污染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管理水平,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项二玲.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4):160.
[2]蔡安宁,张春梅.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8(6):53~55.
[3]崔家荣.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成因及防治对策探讨[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3):60~62.
[4]冉建平.我国农村水体污染现状、原因及其对策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8):27.
[5]张笑归,刘树庆,宁国辉,等.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河北农业科学,2009,13(4):100~102.
[6]徐伟朴,陈同斌,刘俊良,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及防治策略[J].环境科学,2004,25(S1):105~108.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组织集体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
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二)针对林农法律意识上的片面性和残缺性,应该创新工作方法,理论实践相结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林农在面临生产和经营的现实问题时总会力不从心,通过林地经营的经济收入低,使林农缺乏积极性,更多选择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这样不利于林区长期有效的发展,因此,在技术上对林农的支持最能解决他们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业种植技术的推广,加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使林农收益,才能解决他们内心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从而为法律意识的树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据调查,截止目前,化隆县外出务工总人数为69 037人(其中外地常住人口59 000人),现有“留守儿童”3170人,其中小学生2672人(其中女1091人)、初中生498人(其中女206人)。全县“留守儿童”在巴燕等六大集镇分布最多。被调查的“留守儿童”中,单亲在家的占7%,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的占83%,托付给其它亲戚朋友暂时抚养的占10%。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位,父母关爱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范等原因,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多数“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不理想
从2005年开始,化隆县对家境贫困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都实行了“零收费”,因此,所有“留守儿童”基本上都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学业。但由于多数“留守儿童”的父母都不在家, 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临时监护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无力督促孩子学习,不能起到课后辅导的作用,所以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上缺乏主动性、自觉性,学习成绩普遍较差。这类学生占“留守儿童”总数的46.3%左右。
2.个别“留守儿童”过早地承担起繁重的家务劳动
由于父母长期外出,部分“留守儿童”不得不在家帮爷爷、奶奶做繁重的家务活,这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影响。巴燕镇上加合村一位马老汉说:“对于我们这个年纪的人,自己都需要照顾,别说去照顾这些孩子。可是孩子的父母不出去挣钱支撑这个家,孩子和我们的生活会更苦。我们这样也是为了孩子以后过上好日子。”
3.部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据调查,化隆县33%的“留守儿童”父母在孩子6~10岁时出去打工,18%的“留守儿童”父母在孩子10~16岁时出去打工,这正是儿童最需要父母关爱的年龄。因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临时监护人通常只满足于让孩子吃饱穿暖,对孩子的思想感情和心理需要极少关注,导致个别“留守儿童”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表现出自卑、孤僻、内向、悲观、暴躁、冷漠等心理问题,对其以后的人格形成产生不良影响。
4.个别“留守儿童”出现不良越轨行为
由于部分“留守儿童”长期处于无约束环境中,致使他们的生活处于无序状态。有的孩子受坏人引诱,出现偷盗、抢劫等不良行为,有的孩子则沉溺于电脑游戏中不能自拔。部分“留守儿童”的父母因长年在外无法照顾孩子而感到愧疚,于是尽量在物质上满足孩子,使得孩子拥有足够的零花钱,养成了好逸恶劳、奢侈浪费、乱花钱、摆阔气等陋习。还有部分“留守儿童”认为自己的父母没读什么书却同样天南地北挣大钱,因此从小就把人生目标定位在打工挣钱,对学习缺乏进取心和刻苦钻研的精神,导致学习成绩普遍较差。
二、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对策
1.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监护网络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可以让“留守儿童”随家长一同进城学习生活的相关政策,使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尽可能随父母进城就读。建议各级政府部门设立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教育培训,使其学会与孩子正确、及时地沟通交流并以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建议今后继续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优先将交通不便,家庭困难,监护人难以承担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安排在校住宿,并指定专门教师负责指导其学习和生活。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呼吁社会各界对“留守儿童”问题加强关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解决“留守儿童”的有关问题。
2.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的作用,引导“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要求各学校做到“三知、三多、三沟通”。“三知”指的是班主任教师要对“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父母外出务工的去向及联系电话这三个方面做到知情,并建立“留守儿童”个人档案以记录其在校的各方面表现,及时向监护人和外出务工家长通报“留守儿童”的成长情况,形成学校、家庭共同教育的局面。“三多”指的是教师要多与“留守儿童”谈心交心(每半月不少于一次),多开展一些充满人文关怀的集体活动(如组织同学为“留守儿童”过生日),多家访。“三沟通”指的是教师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沟通,定期与监护人沟通,定期与编外家长沟通。同时,要求各学校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留守儿童”成长记录档案,实行动态跟踪、及时归档、分类管理,根据档案记录情况,有的放矢做好相关工作。
3.各学校通过组织开展有助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类活动,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教育
要求各学校通过召开家长会、请家庭教育专家做报告等形式,帮助监护人掌握开展家庭教育的正确方法,纠正家庭教育过程中的偏失。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心理辅导员,及时帮助“留守儿童”解决心理上的困惑。同时组织开展有助于“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活动,如主题班会、集体生日、法制安全讲座以及“我为留守儿童献爱心”等,让“留守儿童”充分感受到来自学校大家庭的温暖。在寒假、暑假、双休日期间,吸引“留守儿童”参加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活动,充实他们的课外生活,让他们融入集体之中,消除孤独感、自卑感,远离网吧、游戏厅,促使其人格健康发展。
4.建立结对帮扶机制,积极帮助“留守儿童”
建议设立“留守儿童”救助基金会,对家庭特别贫困的“留守儿童”,通过发放贫困学生救助金等方式解决他们在生活上的困难。建议由共青团、妇联、教育局等部门牵头,通过聘请离退休教师、青年志愿者担任“留守儿童”的家长等,帮助家庭有困难的“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同时,各学校通过师生之间一对多、学生之间一对一等多种形式,与“留守儿童”结成学习生活帮扶对子,使“留守儿童”得到学习、生活和思想上的关怀帮助。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0085-02
0 引言
所谓人才强企,人力资源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战略,农电工作为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用电的直接管理者,代表着供电企业的服务形象,在农电事业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供电企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自2000年6月实施农电体制改革以来,原来的农村电管站划归了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管理,成立了代表国家电网公司在农村行使供电、管电职能的农村供电所[1],自实行农电工统管的发展战略后,近几年来,国家电网加大基础投入,加强农电工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队伍素质,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基于农电工队伍的特殊性,其管理还面临着一系列尚需解决的问题,随着农电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农电工的人力资源建设显得愈发重要。因此,规范农电工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电工队伍以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
1 农电工队伍的基本构成
农电工是指承继了农电体制改革前原电管站工作岗位,经县级供电企业考核聘用的在乡(镇)、村从事农村电网维护、营业收费和供电服务等工作的农村电工,由供电企业聘用后,主要是从事农村电网维护和服务工作[2]。农电工是一个较大而特殊的群体,主要由改制后划转的农电工、职工子女和家属、招聘的农民工三部分组成,绝大多数为初中文化,年龄符合规定标准,业务技术上大部分人能胜任,从事的岗位绝大多数为抄表收费和安全管理等。
2 农电工管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有农电工46.72万人,担负着农村电网维护、营业收费和供电服务等工作[3]。对于农电工的管理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模式,虽然2008年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实施“三新”的农电发展战略,采用精细化管理,推进农电标准化建设,但农电工因其队伍的特殊性,在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农电工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积极性。农电工管理被已成为当前企业管理的一大重点。
2.1 管理成“真空”,配置不合理,队伍流动频繁 农电工队伍的人员组成较为复杂,人员结构配置不合理,人员年龄普遍偏大,存在有大量冗余人员,且大多来自农村,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缺乏驾驭新技术的能力,队伍整体素质偏低,而实行农改后,农电工仍是农民合同工,人才配置未得到优化,随着电力技术的不断改革发展,农电工的素质已不适应时展的需要,尤其是“两改一同价”后,农电工的培训工作更成了无人管的“真空”地带,要么培训内容不明确,缺乏相关系统的技术培训,要么培训目标过于笼统,脱离实际,使培训效果流于形式,长期的松散型管理使得农电工队伍素质急待提高。再者推进规范化管理以后,很多经验丰富的老电工收入的下降使得其不得已离开企业,另谋高就,造成企业的人才流失。
2.2 激励成“摆设”,同工不同酬,工作心态失衡 农电管理点多、面广、线长,管理起来难度颇大,其中激励机制的不健全是制约农电工队伍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的开展,使得农电工的工资福利有一定的提高,虽然现行的工资政策保证了工资的按月发放,但现实情况是农电工的工资待遇仍然普遍较低,由于现行的薪酬激励机制不完善,考虑较为片面,还存在平均主义的现象,缺乏鼓励农电工提高技能的动力,特别是由于历史及政策差异,造成农电工与企业的正式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相比差距太大,同工不同酬,劳动价值无法等价交换,农电工就算工作再出色,与企业正式工相比,也得不到相同的晋升或奖励的机会,造成人员工作心态的失衡。
2.3 积极成“冷漠”,社会理解度低,责任感较缺乏 农电工是农电体制改革的产物,目前企业主要采用制、多经托管制两种形式进行管理,然而由于农电工自身的原因及管理的混乱,农电工的切身利益没有相关政策保护,使其对社会角色定位模糊,尤其农电工又长期在基层工作,很少有机会参与企业的集体活动,企业对农电工的“冷漠”,使其对企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缺乏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在地方群众中形象不好,反映不佳,这些因素都将是企业的巨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