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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作为补充政府管理和社会调节不足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公共治理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从一定程度上说,公共治理既是各国政府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也是影响各国政府政治改革与发展的新理念。就基本内容而言,公共治理包括主体、客体、目标和手段四个方面。
公共治理是一系列来自政府、社会公共机构甚至包括私人机构在内的公共管理活动。因此,公共治理主体其实就是一个以政府为主体、多种公私机构并存的管理机构体系。公共治理的主体是公共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即与治理需求和满足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和组织的总称。当代公共治理主体出现了多元化趋势:公共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辖区单位、居民个人。公共治理理论认为,政府不是国家唯一的公共管理主体和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认同,都可以成为、而且应当成为在各自不同层面上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
公共治理的客体又称公共治理的对象,即社会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不仅仅是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务、经济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等。顾名思义,从公共二字可见,公共治理是一个范围相对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人们公认的涉及到所有或绝大多数人的公共事务,而且包括那些可能转换为前者,但却与部分人(有些组织或集团)、甚至个别人相关的事务。因此,公共治理的范围遍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全体公民,涵盖了公共治理利益主体所涉及到的所有对象和要素。
公共治理的目标是指在治理过程中,各种治理主体可以在互信、互利、互相依存的基础上进行持续不断的协商谈判,参与合作,化解冲突和矛盾,在满足各治理主体利益的同时,最终实现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中国现阶段,公共治理的目标主要是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的合作、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通过合作,促进治理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公共治理的手段是公共管理的实现方式与实践方法。公共治理强调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各公共治理主体通过协商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既可以采取行政的手段和方式,即实行正式的强制管制,采取正式的法规制度,又可以通过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民主协商和谈判,采用彼此都自愿接受并享有共同利益的非正式措施、约束途径。此外,伴随着科技进步,公共治理也积极引入和推广信息、网络等现代管理技术。
综上所述,公共治理是以政府为主体、多种公私机构并存的新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相互认同基础上的国家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合作。公共治理特别强调社会公众对行政事务治理过程的参与和监督。政府放松对行政事务的控制,激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自治和责任分担,尤其是强调行政区域性的社区自治、功能性的行政行业自治、利益性的行政社团自治、非功利性的行政服务等。公共治理的社会权力运行方式既包括政治、法律、管制等强制性方式,也包括规划、引导、建议、指导、契约、合作等非强制性方式,而且强调更多依赖于后者及相关行动技巧的运用。在实施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公民社会和市场机制的力量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并与政府资源互相协调、制衡和整合。与此同时,政府能够通过行政听证制度、咨询制度和监督制度等社会参与制度,加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与协作,以交换信息,增进合作,降低冲突,确立和认同共同目标,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二、民间组织在公共治理中的基本角色
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民间组织都发挥出公共治理作用,扮演着重要的社会公共管理角色。
首先,在政治领域,民间组织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公共价值和社会关系稳定的主要推动者。传统的政府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关系中,社会与政府高度整合,政府直接面对社会及社会中的个人。由于政府具有高度的权威,当政府与社会产生矛盾的时候,就会形成直接对立的格局,没有关系缓冲的余地。民间组织作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能够促进上情下达与下情上报,从而可以有效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政治绝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人民的意见是任何性质的政治都必须加以考虑的,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一个健全的、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通过民间组织建立理性的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整合机制,在国家与分散的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一股中介力量。一方面,民间组织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理性、合法地表达其利益要求以实现有效的下情上报;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也能够以桥梁纽带的身份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并进行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和对话。
与此同时,在公共治理过程中,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公民团体和组织去表达对公共事务的关注,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与渠道实现并诉求各自的价值。民间组织所积极倡导的诸如参与、互惠、友爱、信任、宽容、多元、合作、开放、公正等价值与理念,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价值和弘扬公共精神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在经济领域,民间组织能够提供社会服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社会自主性的增强,中国的民间组织开始承接了政府原来的对经济进行微观管理的那一部分职能,以管理主体的角色对市场主体的运行提供鉴证、评估、监督等服务,从而净化了市场,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民间组织具有规范行业行为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功能:一方面,民间组织通过制定企业行业规章制度,实行行业自律,扮演行业利益代言人和政府政策、信息传递者的双重角色,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政府还可以委托某些行业组织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发挥政府直接管理所难以企及的作用,从而达到强化社会自我管理的目的。
此外,民间组织可以成为高效率提供社会服务的主体。志愿性是民间组织的特性之一,它以服务和帮助有需要的人为根本目的,并以项目结果和资金效益为评估标准。在中国香港,政府完全依靠民间服务机构,开办各类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事业,如老人院、幼稚园、心理辅导、家庭治疗等等。这些机构不仅可以收取较低的服务费用,而且还有机会得到政府的资助金。既通过直接而有效的服务,帮助有需求的人,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同时又能够在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提升服务水平和组织能力。除此之外,民间组织还蕴藏着巨大的就业潜力,将成为推动经济发展、解决社会就业的一股重要经济力量。
最后,在社会生活领域,民间组织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维护者。民间组织的自治性、民间性等特点及其社会中介地位,使其可以发挥规范社会行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第一,利用内部发展起来的契约性规则、自治能力和利益格局,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群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指导,并对其他社会群体产生辐射影响;第二,凝聚民众的意见,实现自下而上的沟通和自上而下的传递,减少并化解矛盾;第三,作为联结政府与民众的中间阶层,避免政府直接面对民众,从而使各种矛盾得到一定的缓冲,特别是在目前不断发生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第四,动员社会力量,以提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式,实施社会援助,解决社会问题,增进社会福利,缓解社会矛盾。近年来,中国民间组织开展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微笑列车、新长城计划等众多公益项目,通过积极反映民众诉求,动员社会资源向农村、偏远地区流动,向贫困群体流动,以帮助那些最困难的人获得生存和学习发展的机会。通过这些公益活动,数以千万计的贫困人口、妇女、儿童、残疾人得到了社会的关爱,解决了上学、看病等实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同时,民间组织的成员主要由具有很强感召力的共同目标和得到组织成员自觉认可的价值理念汇集在一起,如环境保护、反对战争、帮助弱者、救苦济难等,带有很强的道义色彩,成员间容易形成相互支持、互助合作的关系,并且有利于促使全社会形成热心公益、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发展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实现社会价值理性的回归,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进一步促进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间组织在公共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沟通政府和公众的桥梁和纽带。不过,由于民间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再加上其本身的一些不完善性,民间组织的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政府为民间组织营造的外部环境不够好;民间组织缺乏自治,组织公信缺失,出现社会公众信任危机;人力资源不足,志愿者的参与不够;法制不健全,违法现象普遍;发展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健全。为此,一方面,政府有必要继续加大对民间组织的支持,推动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公共治理功能;另一方面,民间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更积极地参与公共治理。
首先,鉴于民间组织具有显著的松散性和多样性,政府应该依据其特点分别对待,让政府办的民间组织与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按一定比例平等发展。当前,为了保障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国家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民间组织发展的规范性条文。第一,制定统一的《民间组织登记法》,完善民间组织的参与机制。通过降低民间组织登记成立的门槛,使大量行为合法但由于成立困难而游离于政府监管视野之外的民间组织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范畴之中。第二,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考虑对所有民间组织实行备案登记,民间组织在登记备案之前无须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活动范围广、影响力大、政治性强的民间组织,则按照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必要的经费、合法的宗旨等基本原则,实行强制性审批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赋予社团法人资格。对于社会公益民间组织,实行更加严格的的公益法人认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础上,实行财政与税务部门的双重监管,以防止其公益性的异化。
政府要做改善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的推动者。现行民间组织实行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注重的是登记的过程,对民间组织成立的条件控制很严。但是,民间组织一旦完成登记,政府的管理则很松,甚至没有任何管理措施。名为双重管理,实际上任何一方都未能行使管理职责,出现了问题就互相推卸责任。因此,政府要放宽民间组织的登记控制,以体现公民结社的自由,将工作重心转向民间组织运作期间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化进行监督,对其行为的后果及质量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督过程中要避免行政干预,只能通过政策诱导、资金支持等手段促使它们充分发挥作用、满足社会需要。
政府要积极培育社会急需的民间组织。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政府权力使用的不规范和公民利益观念的增强,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常会出现利益冲突,因此急需在二者之间搭起一座从事协调活动的桥梁。所以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抓住社会利益纠纷的热点,有针对性地培养、扶持以下几类民间组织:商会、行业协会等工商社团;社区组织,如业主委员会、老年活动协会、农村的村委会、城市社区的居委会等;公益组织,如扶贫、助残、支持弱势群体、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各种慈善组织;中介组织,如会计、法律、工程监理等事务所和社团联合会、社团促进会等。
其次,从民间组织必须加强自律、以更好地参与公共治理来看,重点在于协调外部因素和加强内部建设两个方面。
从外部因素看,有些民间组织的遵法守法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无法可依,影响了整体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度,再加上民间组织的效率低下和能力不足,导致社会上大多数人对民间组织持一种不信任的态度,其结果是民间组织的社会捐赠不足,志愿者的参与极为有限。为此,民间组织必须加强自律,以加强内部建设改善外部条件,提升民间组织的公信力。
民间组织的自律规范大致有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任何一个民间组织都有约束自己成员(董事、员工)的行为标准和道德标准,设有禁止图利于个人、禁止有关非常规交易等议题。此外,还有民间组织的一系列伦理守则,比如“回避制度”、拒绝收受所有同其职务有关的贵重礼品;要求董事、干部和员工使用便宜合理的交通工具和选择价格适中的住所等。这些行为规范准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参与民间组织的个人皆可以杜绝潜在的不当行为与权利滥用。第二层次,某些领域的民间组织联合制定需共同遵守的行为和道德标准。国外常常是由联合组织及协会共同制定行业自律条款。比如,美国有一个存在于各民间组织之外的独立部门,是由800多个自愿组织、基金会组成,它制定了美国民间组织的伦理守则,以维护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和信心。第三层次,由民间专业组织专门监督民间组织自律行为。比如美国有一种民间组织,其主要工作任务就是监督民间组织的活动,对一些民间组织加以评判。
最后,创造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良好互动局面,促进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在公共治理中,政府和民间组织是作为不同治理主体出现的,一个良性的治理结构,需要不同治理主体的合理分工、合作努力,不同主体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伙伴关系”。当前我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在公共治理中要努力建立一种竞争合作关系:一方面,民间组织作为政府的补充和支持者,在公共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民间组织进行支持。政府既要帮助非营利组织发展,又要避免过多干预其内部事务影响其独立性。在公共治理中,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不是彼此替代、互相冲突的关系,应当是互动合作、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合作,有助于建立起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协调和化解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实现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良性互动,使政府与人民群众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改善政府形象,增强民众的政治认同。
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合作不仅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而且有助于优化民间组织的发展环境,使民间组织更好地克服成长过程中的缺陷,加强自律和自身能力建设。具体而言,一方面,国家不单纯通过自己的行政组织即政府来达成对社会的治理,而是以特别的方式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将其整合到政府系统中,通过民间组织来贯彻国家的法律和意识形态,以充分发扬民间组织宽容、互助、互惠、利他的公益精神,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维护公民利益、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化解矛盾、规范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有助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也借用某些特殊的形式来获得合法性,并汲取政府资源,显示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借以拓展自身发展的空间。
此外,政府与民间组织在公共治理中的权力边界还是动态的。这个“边界”不是把二者权力绝对分开,而只是职责和功能上的相对明确。实际上,在公共治理的实践中很难划清彼此的权力边界,经常会出现政府与民间组织职能分工交叉的领域,尤其是在目前民间组织能力薄弱、运行不规范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就需要政府与民间组织协调合作,共同承担起公共治理的责任。政府应在避免随意扩大自身职能范围而挤压民间组织权力空间的同时,指导、支持和配合民间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及公共管理活动,真正发挥民间组织的功能,释放民间组织的能力,实现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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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职能;职能转变;公共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面临改革的趋势,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公共管理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转变职能的关键, 是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情转移出去, 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作为行使职能的各级地方政府如何均衡政府职能转变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
一、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
1.社会缺位、市场错位与政府越位
我国的政府管理模式来源于前苏联,政府包揽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多年以来,我们总是惯性地把政府、市场及其关系当作国民经济特性的全部,忽视了社会的功能和作用,尤其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快速地转换到了市场经济体制,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形成并蓬勃发展,中国的社会处于缺位状态。社会缺位的同时必然是政府越位,市场也随之处于错位状态。不会出现管理真空的传统的管理方式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方向。
2.市场监管力度不够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政府是一只强有力的手,对市场的无序等不规范现象进行调控监管,引导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然而,政府在监管这一职能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二是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纪律松弛,依法行政不严;三是地方保护主义等垄断行为阻碍市场规范发展。
3.公共服务体制不够健全
政府转型的目标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以为全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以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形成政府治理的制度安排。然而一方面“重经济、轻服务”的政府理念仍然存在;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力缺乏也使得政府职能转变外部动力不足。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能够承担政府部分职能,但由于部分管的过多过死致使非政府组织生存发展受到阻碍。
二、提升公共管理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1、宏观领域。一方面,进一步理顺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学院张孝德博士认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需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确定政府的功能边界,使政府真正成为一个有限政府,这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前提;二是重新确立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使政府在一个平等的契约关系中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所在;三是强化自上而下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这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机制。另一方面,加强政策体系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这就需要“第三部门”的参与,作为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中介组织在履行许多政府功能上具有比较优势,依靠社会自治机制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市场和政府行为,并能有效减轻政府负担。因此,在管理职能变革中,政府一方面要着手动员全社会参与,通过多种多样的制度安排,如签定授权合同或招标的形式,将一些可以剥离的服务性职能让渡给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来承担,充分发挥其成本、技术和竞争优势,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率、品质更高的服务。因此,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减轻政府负荷,形成社会自主服务与政府服务协调统一的社会管理体系。
2、微观领域。政府职能在微观职能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依法行政,按法律规范的标准,监督各种具体的社会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控制社会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规范内进行,手段是通过行政措施执行法律或监督法律的实施,即依法行政。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府规制政革,用法律手段来限定政府的规制范围,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使地方政府由过去的以行政审批为主向以市场监管为主转变。着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努力从重管理轻服务的以政府为中心向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中心的转变,健全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结语
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提升公共管理能力是同步的过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关键阶段,群众呼吁公共服务的诉求,这种诉求不仅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完善,而且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所以,基于建立公务服务型政府所形成的政府职能转型,不是一般意义的职能转型,而是实现政府再造的职能转型。对于中国政府变革与发展的逻辑来说,这种政府再造将最终落位于政府的全面现代化发展,即建立一个政府监管、社会参与、市场自由发展的政府治理模式。致力于超越传统治理模式下的政府职能转变,这样的政府改革,不是搞政府的单一行动所能够实现的,必须要求政府变革与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机互动,是提升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一个质的飞跃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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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1.43文献标识码:A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它不但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快捷和便利,同时实现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把人工智能运用到公共管理当中,可以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
一、公共管理概述
公共管理是指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把科学管理理念、功能、组织及手段应用到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特征:其一,公共管理主要把实现公共利益当作主要目标,促使社会整体朝着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其二,积极履行社会公共责任是公共管理重要职能;其三,公共管理能够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协调与控制各项公共事务,并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因此,公共管理者需要在法律基础上主动实行公权力,科学合理地运用各项公共资源才能顺利实现最终管理目标。目前,社会对公共管理者的专业能力及综合素养要求越来越高,公众在整个过程中赋予公共管理者较多的期望和责任。此外,公共管理也具备技术掌控职能、社会协调职能及预测职能等,这些都是新时代对公共管理者提出的新要求,公共管理者必须全面掌握各方面技能,了解并掌握公众的实际需求与时代的发展趋势,才能成为一名符合时展的高素养公共管理者。
二、人工智能对公共管理的主要影响
(一)人工智能对公共管理的促进作用
公共管理指通过使用管理理论、技术及方法等知识,系统化、专业化地管理公共事业,不断优化公共资源分配,使公共事业为人民服务。传统公共管理模式在公共管理信息收集及资源管理配置方面,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要想提升公共管理水平,就要加大成本投入。因此,传统的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新时期公共事业管理需求。将人工智能运用到公共管理中,尤其在收集处理公共管理信息方面效果较为明显。其一,智能化管理系统能够全面提升收集信息的效率和质量;其二,人工智能管理模式更为精准有效。人工智能对于问题与数据分析更具针对性,分析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可以准确把握社会个体需求,做到管理精准化、个性化;其三,在公共管理中运用人工智能可以节约成本,并实现更加优化的管理目标,提升公共管理效益;其四,在公共管理中运用人工智能,使资源配置更加符合公众需求,采用人工智能化、科学化资源配置模式,能够使资源合理利用,发挥最大效能。
(二)人工智能给公共管理带来的风险
人工智能作为新兴信息技术,为公共管理事业带来了较多机遇,推动了公共管理事业的进步和发展。然而人工智能也给公共管理事业带来了相应的机遇和风险。人工智能给公共管理带来的机遇在于人工智能与计算机网络技术可以完整的保存海量数据,并挖掘与分析有价值的信息。网络安全性使得人工智能技术存在诸多未知性,人工智能是否能够确保信息资源安全,包括信息存储、授权使用,行为轨迹等管理问题[1]。信息安全对公共管理十分重要,要确保信息安全才能使公共事业管理中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最终实现提升公共管理效率。通过以往的案例证明,人工智能技术的自我安全性还不足,因此,要想使人工智能在公共管理事业中得到普及,就必须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三、人工智能在公共关系管理当中的具体运用
当前,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能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巨大改变,帮助人们完成了许多高难度、高强度、复杂化的公共工作,推动智能社会发展。人工智能能够代替人开展脑力劳动工作,可以改变许多工作模式。但是人工智能属于辅助工具,人们要正确认识并科学合理地利用它,才能充分发挥它在公共管理中的真正价值。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过程中,公共管理者必须不断学习、掌握先进技术,才能提升对人工智能的利用效率,把具有明确规则却复杂、耗时耗力的工作交给人工智能。
(一)公共事业方面。有人认为人工智能在生活和工作中不常用到,然而其已经运用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2016年共享单车方便了出行,各年龄段的人安装了共享单车APP。共享单车具有明显优势,快捷便利、绿色环保,是人们出行的首选。共享单车利用人工智能平台,来科学的预测骑行的行程、路况及停放等,从而有效整合了天气、时间等各项变量工作,合理分析了其需求量和供给量,进一步提升了共享单车管理效率和效益。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模式,使人们的生活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
(二)社会经济方面
运用人工智能能够把消费者具体需求反馈给企业,企业根据精准数据可以制定出更加优质的产品,提供高效服务[2]。当前电子支付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内容,人们出行不用带大量现金,运用支付宝或微信就能够进行支付。同样在电商物流整个过程中,分拣机器人就属于人工智能,其每天能够完成大于20万的工作量,很好地解决了困扰电商的物流问题,降低了人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教育管理方面
人工智能运用包含教育管理,通过智能化学习系统和数据分析,教师能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如学习行为数据、知识点掌握等制定相应的个性化教育方案,提高了育人效果。从当前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运用情况看,在远程教育中同样获得了良好效果。在运用人工智能后,学生获得了个性化教育,创建了新的教学、内容研发和师资管理等形态。运用人工智能可以更准确、有针对性地协助教学,使日常教学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
四、人工智能在公共管理中的应用措施
(一)改变人才培养方式
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还可以推动人才培养方式的变革和发展,能够创建健全的新型教育方式。首先,加强编程教育普及,设置人工智能方面的课程,把人工智能和其他学习的教育结合起来,健全人才培养方式。其次,组织多元化、多层面的人工智能科普活动,使社会大众能够进一步认识和了解人工智能。最后,加大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
(二)重新构建组织形式
随着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广泛运用,管理主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主动运用人工智能,不断发展完善管理结构。
在日后的工作当中,管理主体要和普通员工、智能机器有效合作,全面发挥潜在优势。另外,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时候,管理者要精心设计各种组织形式,才能确保信息传递真实、高效。
(三)创新工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05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9
中国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当前经济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工业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放多元的文化、主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方针、依据、战略等方法论的集合。此背景下将“治理”(本文中,公共治理与治理的涵义一样,可以通用)理论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涵义,分析我国社会转型特定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提出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1 “治理”视域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1.1 “治理”(Governance)理论的内涵
“治理”英文单词为Governance,也可称为“公共治理”,原义为“控制”、“统治”或“操纵”,国外多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1990年以来,“治理”成为非常流行的概念、思潮和理念。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报告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我国学者对“Governance”翻译不尽相同,如“管治”、“治理”、“协同治理”等。俞可平教授提出“治理”含义: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强调的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1]。现在,更多公共管理研究者认同“治理”概念的新解释: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过程[2]。
从以上对“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三个共同内涵:第一,认为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等,强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再分配理念;第二,治理是对公共资源与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是多元的,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第三,主张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是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以补充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自上而下管制两方面的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管理格局。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分析
在私有制的西方国家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称谓,与之功能和作用大体相似的有“土地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可称之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从1960年后Dvidoff的“倡导性规划理论(Advocacy Planning)”至现今在规划领域中提及的“公众参与”,都是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复杂性、政策性和社会性而采取的一种Governance思维。所不同的是,Governance已愈来愈成为国外规划过程中明确的理念得以确立,并成为主动的过程和不可替代的工作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实践,对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概念:即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与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其特征表现为政策性、整体性、兼容性、折衷性和动态性。
实质上,国内、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一个土地利用的决策,也是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其根本目标是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和公共利益。各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化进程虽然不同,但是土地利用规划己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控制和参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己成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技术支撑的国家(公共权力)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导向性,有限理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特征[3]。
根据治理理论内涵与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可以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指政府、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利用与管理土地资源所做出的智慧的集体选择,通过这种选择来确定稀缺土地资源(在中国尤其是耕地资源)的配置,以使其符合实现公共目标的战略方向[4]。既包括政府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土地政策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土地制度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功效、主要表现、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功效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不仅是描绘未来变化的图景,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利用管理的共同行动纲领和政策的制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导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方向、行动步骤,促进社会经济在客观规律和规划的综合作用下,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并为各种公益性土地利用活动安排合适的用地数量与用地范围,使土地利用符合未来发展和战略的要求。
第二,主要表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协调和调节土地使用关系,包括不同利害关系人的文化理念、政治观点和经济利益等的综合协调,从而建立社会经济和环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行为准则(政策制度),为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提供空间支持[5],避免区域内土地权益者产生相互的干扰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的抵触和损耗。
第三,基本特征。为充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其编制实施过程中是公共权力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此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权力居主导地位,通过协商和谈判,与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共同构建土地资源配置的协同纲领,并为社会和业主(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权利者)的经济活动提供高效服务。
2 转型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述评
2.1 “第一轮”(1986-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是在党的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写的。199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先后编制完成了19个省级规划,9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的县级规划也大部分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方针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基本上体现了当时处在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服务型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和乡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方法。这一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具有较强的计划指令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规划治理职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研究能与科学的规划理论相联系的十分鲜见,规划编制缺少技术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严重缺少社会公众和部门组织的参与(因为假设公众利益是一致的,下级政府只须提供信息、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划指标),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然带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公共治理职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严格保护耕地的单一职能。注重土地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强调保护耕地,从而导致许多人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成是保护耕地规划,这种观念束缚了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内涵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规划缺乏有效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和作用发挥。
第三,缺乏相关法规条例使规划没有得到良好实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地位和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约束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尽管有《土地管理法》作依据,但是没有制定规划实施具体法规条例,致使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公共治理职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建设占用耕地现象越演越烈。至1992、1993年“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经济过热现象出现时,耕地减少速度达到高峰。
2.2 “第二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国务院了1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新的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1999年l月实施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到2000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完成了五级规划并开始正式实施。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职能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以耕地保护为主的目标,并以一套高度集权的、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保证这套指标的实施。这轮规划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迅猛及加入WTO、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热衷以及规划本体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规划的公共治理职能实现效果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指标常有突破,一些地方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使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挑战。原因如下:
第一,规划治公共理职能制定主体单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治理职能制定主体是政府(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职能部门,公众参与和市民力量未被充分发挥。这种自上而下、缺少足够“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单向规划制定流程一方面缺乏程序上的公正,无法做到实体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不够全面。在规划治理目标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目标。各类用地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各级政府都按指标制定规划,致使对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使得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合理性。
第三,实现规划治理职能过程中存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土地归国家(政治抽象物)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机构)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科层制)方式来实现,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从中央及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例如,中央通过国家级规划对一定时期土地利用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土地制度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利与弊也是在规划的调控与反调控间产生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主体间的博弈[6],发生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及较高的成本。
第四,法缺乏多种规划综合运用的协调配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如何协调没有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可循。发展规划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城市(乡)规划侧重于城市(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各类用地平衡,要求后两个规划协调一致,存在较大难度。专项规划间的协调,实质是部门利益的协调;专项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协调,实质是条块利益的协调。部门条块利益的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中的难点[7]。
3社会转型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影响3.1 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第一,规划治理内容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转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治理内容将相应逐步由大而全的控制模式转变为以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控制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模式[8]。
第二,全球化背景要求规划治理职能的市场化程度提升。2001年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逐步形成与全球统一的、网络化的市场体系,以保证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求我国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运用价格规律的独立性,从开放的国际市场中选择土地开发的机遇,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竞争进程中去,以市场为基础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经济下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的弱化。市场经济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我国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系统的各种要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中以“源”和“流”的空间存在形式,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尺度产生空前超越,并且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效应表现为不平行的空间拓展[9],致使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日益弱化。同时,市场机制中,供求信息横向传播和市场横向调节资源分配,但是,目前土地供需信息是政府通过规划纵向集中和下达的,土地面临着两种不同质的配置方式运转,磨擦成本是很高的。
第四,城市化发展对土地规划治理职能有特殊要求。转型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对人口迁移限制作用力的减弱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涌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在这一过程中,城乡空间结构将不断整合,土地利用也会随之而调整和改变。这样一种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二元”结构变化,对规划治理职能有着特殊的需求:即应有利于“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的再配置和再利用,并且降低这种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再配置的交易成本[10]。
3.2 社会转型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条件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管理内在矛盾的运动与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促进了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正是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和市民社会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的新理念。因此,这一时期有以下条件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第一,市场化经济奠定社会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经营性用地由原来的政府行政与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机制与政府服务监管模式转变,国家把本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重新归还给社会;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使社会利益主体和要求趋于多元化,促进了相关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平等权利的实现,使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发挥所应具有的决策和参与作用,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逐步建立起公民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意识和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为实现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二,民主化进程奠定政治基础。伴随经济改革的是政治改革。对原有的政府集权政治结构进行调整,大大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政府行政观念与模式由“政府中心”、“全能政府”向“公民中心”、“有限政府”转变,表现为政府权力的稀释与下放,非政府组织、民间精英对土地利用决策和行政过程的直接参与[11]。现阶段一些大、中型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创建了电子网络信息流动渠道与信息反馈机制,集中民智以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规划过程,有利于国土行政部门职能行使的最优化,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背景提供动力源泉。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参与国际竞争。转型时期,我国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相关的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土地权益者能够根据WTO规则和市场分工,通过沟通交流、合作与伙伴关系,与世界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方式的接轨,并参与全球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国家制度供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新能力。因此,全球化背景为中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提供了外部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动力源泉和压力所在。
4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一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成为国家公共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上述分析,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4.1 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治理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目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区域社会概况、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各种因素,在科学的制度和规则安排下,允许并鼓励非政府行为主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政府分享政治权威和公共权力,共同决定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方向;政府应从土地“经营管理”理念向土地“公共治理”理念转变,并将这种理念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基本理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配置全部土地资源的公共规划,不是保护耕地与城乡经营性用地供给的专项规划,它要满足社会发展和加入WTO等各方面的要求,要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发展观来确定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从而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良好治理职能。
4.2 规划编制实施中树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理念
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会影响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利用决策行为。因此,要求规划决策者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高度,考虑规划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分析规划实施状况,以利确定规划地区适宜的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调整的原则。应在遵循“供给制约、引导需求”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跳出规划地区本身,从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市场的角度等考虑经济发展与土地调配的协调问题。避免主要用地指标采用平均或均衡分配方法,造成一些地区规划指标明显偏离实际的问题[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WTO规则)两个市场对规划公共治理职能进行结构调整和不断优化。
4.3 构建与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规划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地区发展实行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转型期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与完善,规划内容和职能应从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在构建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与治理职能方面,要在服从于经济发展为主导走向的同时,更要满足自然条件适宜、经济有效、社会接受、环境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向。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统筹协调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各类用地矛盾,从致力于“物”的物质建设规划转向更注重于“人”的社会全面发展规划,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4 规划编制中发挥公民社会的网络治理作用
所谓公民社会介入,首先是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直接举办与土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资助公益事业;其次,从法理上讲,每个社会集体或公民都对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土地公共治理与监管应是其本分[13];最后,市场经济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要特别强调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中,公民社会网络治理就是要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等多元共同行动主体通过彼此合作,共同编制与协商规划方案的互动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反映和协调他们的利益,从而,因地制宜、富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地制定适合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并愿意贯彻执行。
4.5 规划实施中加强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引导地区发展的规划形式之一,其实施过程实质上是要通过规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保证市场运作的长期有效,即在政府必要的干预下(纠正市场失灵)让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得到自觉发挥。这就要求在规划的实施中,变革简单的行政实施方式,借鉴西方国家市场机制对土地公共治理作用,改变政府作为建设用地的“地主”和土地经营者的角色,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竞争性;改革征地制度,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市场谈判,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和不同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利益关系。从而降低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配置交易成本,即被征地农民有一个合理补偿与安置,例如,将征地与开发通过资本运作联结起来,走政府、失地农民和企业共赢的新型土地开发之路,保证农地所有者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
4.6 完善规划法律法规,加强对微观主体规制
依法建立规划体系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应尽早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法》或《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进一步肯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同时,在多方主体参与、践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即放松进入规制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这些微观主体的质量规制和约束规制。需要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职能等做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定,约束和监督规划审批与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最后,“违法必究”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4.7 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可以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的主要载体。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关系较为明确,而且编制的部门是一致的,协调难度较小;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有共同的空间载体,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通过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连接,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空间规划的协调更加科学,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一方面,它使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变得更加密实;另一方面它也是针对我国现行规划相互割裂的现实状况的一种尝试性统筹与策略性完善,更是由政府出面干预“空间规划体系割裂”窘境的重要举措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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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Public Governance Functions of Land Use Planning During China's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WANG Yubo TANG Ying
人们普遍认为智力是可以学习、培养和发展的,这种观点便蕴含了对智力演化过程的认识。汉语的“智”是“知”的后起字,本义指聪明、智力强,如“然后智生于忧患”(《荀子》引《孟子》),“智术浅短”(三国志・诸葛亮传),“少年智则国智”(梁启超《少年中国说》)。在1921年举行的学术讨论会上关于智力定义的讨论中。美国心理学家刘易斯・特曼(Lewis M.Terman)强调抽象思考的能力,但是,另一位美国心理学家爱德华・桑岱柯(EdwardL.Thomdike)则认为学习和对问题给出优秀答案的能力才是智力;瑞士心理学家让・皮亚杰(JearlPiaget)认为智力是当你不知道怎么办时动用的东西,他还区分了智力发展的两种基本过程和四个不同阶段,其观点和理论影响深远:而在1986年的讨论中,与会心理学家们则一致认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是理解智力的本质和用途的关键(EncyelopadiaBritannica,2009)。当代学界对智力的这种认识与汉语的“急中生智”这一成语非常合拍。如出一辙.都突出了智力的创造性、动态发展性及其发生的情景。客厅的茶几上摆放一个正在沸腾的火锅,一个两、三岁小孩走过去用筷子而不是用手到锅里面去挑肉吃,或者想要锁在抽屉里的巧克力翻箱倒柜地去找钥匙而不是用拳头或杯子砸抽屉都是动用智力的结果,都是聪明的和具备值得令人称赞的智力的,我们对这小孩的评价是聪明;一个八岁的小孩也这样做,我们认为是正常。类似的。一个四、五岁的小孩能够脱口而出三七二十一之类的数学题,我们也一般认为那小孩的智商高、聪明;但是,一个十一、二岁的孩子再有如此表现,只能说是还不算笨。
智力应该是和生物肌体的进化同时进行的,因为缺乏远古资料.这里我们不打算去猜测和讨论猿人、古人或今人智力的进化历史过程。结合现代脑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我们只从关于儿童智力发展的现有资料及心理学家们的认识变化和讨论人手,来考察人类智力的演化,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人工智能的发展潜势。
人们智力的物质基础主要在于人脑而不在于心,这已经是现代人的基本共识。人的身体生长发育一般经过十几年的时间,基本形体和部件数量在出生时就决定了(后天的手术或意外事故不算),外部形体的发育情况有目共睹.但大脑的情况有点特殊。这里我们不再复述人脑中可能代表不同进化阶段的三重构造,也不讨论对立统一的左右半球和其中不太确定的具体任务功能分区;大脑的主要功能是思维,因此我们通过研究思维的形成过程和脑神经细胞层面活动的关系,来探讨智力的演化过程。
大脑的基本组织结构是神经元细胞,人脑所呈现的瓷白色是其脂肪的颜色,简称为白质,这种脂肪叫“髓磷脂”,它们包裹着神经细胞纤长的突起部分,使之绝缘。突起的部分被称为“轴突”,和电线相似,把神经元的输出传送到附近或远处的目标。白质实际上是走向各处的神经纤维的集合,就像我们在电讯中心大楼的地下室所能见到的成捆电缆一样,只不过颜色和体积不同。脑的主体正是这些绝缘纤维,它们把实现重要功能的脑的各部分相互连接起来。在轴突的一端是球形、膨大的神经元的细胞体,包含细胞核。细胞日常运转和维持所用的DNA模版即在其中。有许多树状分支从细胞体伸展出来,称为树突。神经元的这一部分没有白色的髓磷脂,因此它们大量集合起来便呈灰色,被称为灰质。神经元轴突的另一端通常与一个下游神经元的树突相接触,它们之间的狭小缝隙称为突触。上游神经元释放微量的神经递质至突触,然后扩散至下游神经元的膜,打开某些膜上的通道。每个神经元都是一个典型的计算单元,能把几千个输入的影响综合起来。具有相似功能的神经元倾向于在皮层中作垂直的排列,形成柱形结构,这被称为皮层柱,贯穿皮层的大多数层次。大约100个神经元组成一个环绕锥体神经元顶树突的微型柱,直径约为30微米(如一根纤细的发丝),约100个微型柱组成一个大型柱,一个皮层区有100x100个大型柱,大脑的两个半球共有104个皮层区。这些就是我们思想和智力的物质基础,简单中蕴含着复杂。初生婴儿的大脑重量大约为400克,是成年人脑重的30%。虽然大脑在生长过程中神经元的体积在扩大,联结(树突、轴突和突触)的数目不断增加,但是神经元的总数目基本不变。大脑结构的发育和工作方式是由基因决定的,突触的数目和信息种类则完全受环境的影响。
大脑中存在类似DNA碱基复制的复制机制并且存在复制竞争。锥体神经元释放一种兴奋性神经递质谷氨酸。可以激活NMDA通道.产生长时程增强(LPT,即long-termpotentiation)现象,是短期记忆的最佳基础,它为真正持久的突触结构变化的形成提供骨架,这些变化是永久性“印记”,有助于长期不用的时空模式的重新建立。复制竞争存在于神经激活网络的同步化倾向中,记忆痕迹是以分布的方式存贮的.并没有一个位点对于其复苏是关键性的,变异同时存在,使竞争成为可能,它决定着什么模式能最佳地与连接特性发生共鸣。
人脑的这种活动方式意味着人的思维和智力也是进化的并且也存在着达尔文过程。达尔文主义的主要内容是大量繁殖、生存竞争、遗传、变异和适者生存。卡尔文教授认为思维就是瞬息间的达尔文过程,人的大脑具备达尔文过程的所有要素:模式、复本、模式的持续变化、复制竞争、环境的影响、模式的繁殖。各种事物记忆构成大脑细胞神经活动的时空模式,暂时的印记摹写在永久的印记之上.特定时空模式的重复会留下突触强度的改变.这在神经生理学中被称为“易化”和“长时程增强”。真正持续保存的印记是个体特异的,甚至对每个同卵双生子也是如此。通过对思维的物质基础――大脑的研究分析能够比较客观形象地让我们了解智力产生和演化的过程。
我们的思维活动是动态的达尔文过程,复制竞争的临时赢家成为我们意识的良好候选者。新皮层的达尔文机制可以解释思想如何“自上而下”地影射于神经元群和思想如何“自下而上”地由那些看起来是杂乱无章的神经元集群产生的。这种对智力的解释可以为我们洞察各种生命的智力所循的途径提供启示,包括人工智能(AI)、增强动物、人类甚至地外生命。
我们为适应环境而表现出来的智力时时都在发生:求学者学习掌握通过某课程所需的材料,大夫根据了解的病情对某种未知病症的病人进行治疗,艺术家修改一项作品使其看起来更加协调悦目,等等。面对纷繁多姿的智力表现形式.我们渴望了解的是它的本质。心理学家阿瑟・詹森(ArthurJensen)指出影响智力测试的有两个最主要因素:速度和你在头脑中能同时应付事项的数 目(例如你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回答多少问题,类比问题时通常要在头脑中同时保持多个概念并比较)。这种认识让我们很自然地联想到当前对计算机运行速度和多功能的要求。研究智力测验试题的编制者们给我们列出的智力测试的项目清单:机械记忆力、数字计算能力、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感知速度、语言表达的流畅性、言辞理解力、空间能力等诸如此类的事物;我们发现智力是由许多可以分解出来的能力构成的,它并不是某种单一的因素。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公司正确决策和有效管理的基础,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证实治理良好的企业能获得较高的市场估价。目前关于治理评价体系的研究多侧重于从外部视角对公司治理结构评价的研究,从企业内部视角对公司治理机制、治理成本、治理绩效加以评价的研究较少,而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关于公司治理评价研究的文献综述
公司治理评价的萌芽起源于1950年杰克逊•马丁德尔提出的董事会业绩分析,而对公司治理的某些方面进行评价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6年9月,英国学者米勒(Robert K.Muller)从能力、道德、代表性、独立性、准备程度、实践经验、发展潜力、任职经历、任职时间保证程度、任职资格、 特殊服务能力等11个方面对董事人员素质进行评价,根据评分将所评董事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1978年6月,英国学者麦斯威西(Edward Mcsweency)编制了一套管理人员评价计分卡,用来评价包括CEO在内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1990年12月,美国学者托马斯(Colin Clolsm Thomas)对董事应具备的技能和素质作了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公司治理评级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日益深入,公司治理评价的内容从专题性向综合性方向发展。国际上最早的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评价系统则是1998年创立的标准普尔公司治理服务系统,随后国际上推出了戴米诺、里昂、穆迪等各类公司治理评价系统,这些评价系统都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各评价系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见表1)。
就国内而言,2002年,北京连城国际理财顾问推出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考核指标体系,涉及经营效果、独立董事会制度、信息披露、诚信与过失、决策效果五个方面。主要从董事会的治理效果角度进行评价。2002年,福建省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现阶段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所有权、控制权结构及影响;股东权利;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构成和运作;激励约束机制;公司经营情况和关联方行为;公开信息披露。2003年4月,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在推出了国内第一个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状况“晴雨表”的我国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从股东权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6个纬度,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评价系统。
上述关于公司治理评价研究的文献,基本上都是外部机构对公司治理的评价。这些评价系统主要是面向上市公司,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这些评价系统多数针对大样本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缺乏针对单个评价对象的、操作性非常强的公司治理评价系统。由于掌握的公司内部信息有限,评价者难以对公司进行深入而全面的评价。因此,现有评价体系仅停留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较多地注重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者之间制衡关系的研究,而对公司治理进行系统分析,探讨公司治理各子系统的相互协调和有效运作的较少。
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
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IIA)1947年成立以来,内部审计概念共经历了五次修订,1999年IIA第61届年会对内部审计做出全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内部审计关注治理,并把评价治理作为内部审计的主要功能写进定义。
2002年7月,IIA在对美国国会的建议中指出:一个健全的治理结构是建立在有效治理体系的四个主要条件的协同之上的,这四个条件是: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司法机构和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这四个部分是有效治理赖以存在的基石。Ruud F. and J. Bodenmann.通过图1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定位:通过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构,公司的目标被设定、实现和监控。公司以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提出的战略方向为基础,规划出具体的目标,为保证战略远景和目标的实现,对威胁整个公司的风险及其相关要素的全面理解是非常必需的。因此,带有指针和信号的各种控制措施被设置,以衡量目标的具体履行情况,显示必要修正,并向经营管理人员、高层管理者和董事会反馈。审计长报告过程的执行情况,CPA检查财务会计,审计委员会负责保证内外部信息的准确和报告。最后,公司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继续决策所需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在这个管理和控制系统中,IAF(Internal Audit Function)承担重要角色,整合其他管理和控制因素,以最主要的、唯一的机构的身份站出来确保公司治理的充分性。
此外,2002年颁布并实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所有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都是董事会成员,但是必须是独立的,不得从公司接受任何咨询费、顾问费和其他报酬,也不得作为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附属人员。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提高为内部审计评价并改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性,审计委员会能够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直接对治理层的行为以及治理程序等内容进行监控,内部审计向其提供关于公司治理有关内容的反馈信息成为其必然要求。
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评价功能实现
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并促使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作为内部评价,内部审计不仅要评价公司治理结构,更要重视对公司治理环境、治理机制(包括对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和决策机制)以及治理业绩的评价。
(一)评价公司治理环境
内部审计评价治理环境的目的在于减小风险、利用机会,实现和提升企业诚信驱动之绩效,达成甚至超越利益相关者的预期。后安然时代环境的变化使遵循管理(Compliance,简写为C)成为企业关注的新话题。
2004年第四季度,普华永道会计公司对全球1324位CEO进行的关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遵循管理的调查显示:97%的被调查者认为诚信正直的声誉将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最佳来源,“遵循”是风险管理核心相当严重的一个缺口。被调查者认为,遵循管理、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简写为G)、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简写为R)共同构成了任何现代企业CEO都不能忽视的“铁三角”。但是, 企业的管理层多半将这三者视为由不同部门负责之下的不连贯的活动,这种观念导致权责归属与沟通出现缺口,也带给企业不少的冗余作业与混乱。
随着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诚信要求日益殷切,这种缺口将对企业的价值造成影响。这就迫使经理人重新思考上述不连贯的GRC活动。因此,内部审计评价企业的治理环境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遵循管理的有效整合。
一个理想的GRC整合框架应能够达到以下效果:组织的价值、道德标准和行为期望被合理设定、清晰沟通和充分理解;战略经营目标被理解,组织的成员、流程和技术被恰当运用以达成他们的战略目标;经营单位和整个企业内的风险偏好被恰当调整,使之与领导层和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一致;主要风险被确认和有效管理;具备充分的控制来保证报告的准确性;所报告的信息是准确、可靠、及时和完整的;遵循的例外事项被及时发现和纠正;组织通过对GRC的投入实现价值。
(二)评价公司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用来解决委托人与人之间关系动力问题的机制,即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制度引导人自觉地采取适当的行为,实现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在公司治理中,评估激励机制主要是评估薪酬政策:薪酬制度应具有较强的激励性,薪酬与公司业绩应建立密切地联系;同时,公司设计具体薪酬激励时应基于激励与风险分担的最优替代的基本原则,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将各种具体机制进行合理组合,发挥最优的整体激励效应。
(三)评价公司的监督约束机制
监督约束机制是公司的所有者及其相关利益方用以对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行为、结果进行有效审核、监察与控制的制度设计。公司治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与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基于内部审计视角的评价主要聚焦于内部监督与约束机制。
1.评估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扮演关键角色。为了满足管理层与审计委员会的期望,内部审计部门必须独立、客观。内部审计品质需经过内、外两道关卡的检视。首先,企业内部必须检视内部审计部门的结构与体制,以决定该部门的结构是否足以满足企业需求、是否合乎内部审计准则。其次,新的内部审计国际准则要求每 5 年由外界对内部审计核进行检视。在本文中,由于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治理评价的主体,更应注重对自身独立客观性的评价。
2.评价治理透明度。治理透明度主要包括: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即财务信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内容的真实程度,或相对于用户信息需求的满足程度。公司经营状况、公共政策、风险预测、公司治理结构及原则、有关人员薪金、公司章程、公司竞争地位、重要决议等有关方面的信息等非财务信息的质量。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3.评价舞弊控制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对舞弊控制有效性的评价视角包括:有无“告密者”机制及其它沟通管道,能在任何舞弊发生时,实时通知管理阶层与审计委员会;“告密者”机制的运作流程是否能确保机密;员工是否认为,一旦提出机密信息将遭致惩罚。
4.评估公司的财务治理。内部审计需要看评价组织是否已建立了整个企业范围内的有效的财务治理程序。这种评价并非要聚焦于具体的财务控制,而是要确定支持治理活动的原则和标准是否存在、是否经过有效的沟通、是否被有效地实施于主要的财务过程中。内部审计对于财务治理的角色主要是对以上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评价决策机制
公司治理中的决策机制是在一定的治理结构中,赋予各权力机关不同的决策权所形成的决策权力分配和行使的制度安排。从内部审计来看,对于决策机制的评价主要是评估公司治理与战略的匹配性,卓越的公司治理与战略规划是息息相关的,但是直到最近,资深经理人及内部审计人员才开始意识到这一点。聪明的企业会让好的治理成为战略策略规划流程的重心。举例而言,在并购活动上相当积极的企业,便应该事先发展一套稳固的治理架构、政策及运作原则,用以评估并购活动的前景,而不是在并购过程中,才开始讨论治理流程。好的公司治理与战略策略规划之间需有坚固的联系,内部审计可以藉由评估组织的策略规划与决策流程,协助达到这个目标。
(五)评价治理业绩
企业常以各种方式衡量业务活动的执行效力,企业也可以衡量、量化公司治理的绩效。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协助企业评估这些绩效衡量方式的准确性及可信度。内部审计对治理业绩的评价应确定组织是否已存在一套衡量公司治理相关活动的机制并评估这些衡量机制的功能、范围、效力、以及该机制与整体公司治理活动的相关性。
参考文献:
1.杨雄胜.高级财务管理[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Abstract: the 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saving were paid increasingly attention by people, intelligent systems in the importance of building the more important. To make intelligent systems engineering get smooth implementation, based on his own experience,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cess related Suggestions.
Keywords: intelligence engineering, technical clarificaiton, field management, engineering acceptance
中图分类号: TU7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是以建筑专业和结构专业的进度为主线的集体活动,所有机电专业都围绕建筑和结构专业而展开工作,加之智能化专业与机电专业交叉非常密切。因此,特别注意与机电专业和装修专业的配合问题。
作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过程中时刻注意项目的属性:项目的一次性、项目目的的确定性、项目的独特性、项目的不确定性、组织的临时性和开放性、项目开发与实施的渐进性、项目活动的整体性、结果的不可逆转性、项目需要使用多种资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的属性都会在施工过程中体现出来。下面我将以现场施工管理的过程来论述。
准备工作
1、掌握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的相关专业工程师(建筑专业、暖通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等);于这个项目相关本公司的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采购、技术、造价、合同管理)的相关负责人、工作流程和审批流程。
2、与本公司的设计负责人取得联系,取得本工程相关的设计资料,了解工程进展情况。
3、通过与其他单位的专业工程师沟通,掌握施工现场的进度情况;工程的工期、现场目前的进度、各个专业进度的关键节点、施工现场的管理办公室、库房、进场前和施工过程中需要办理和递交的相关资料等。
技术交底
1、发现工程设计方面的技术问题。
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设计资料(图纸、点位表、设备清单),掌握建筑结构布局和系统当前设计情况(选用产品的架构、管理机房和弱电间的位置和管线、建筑物的进户管、桥架路由、平面图中的施工难点),同时记录存在的相关问题,一般与技术人员沟通。
2、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与设计负责人沟通,落实设计资料中的存在问题。同时,对存在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3、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以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工程的现场情况为依据,向项目经理汇报施工过程的存在的问题及应该采取的措施、心中施工进度计划(含采购计划、人员投入计划、目前主要费用的支出等)。
4、通过对各个系统设备清单的研究,核实系统的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通过相关媒体或者与厂家沟通,核实系统的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实现系统功能的设备清单是否缺漏项。
5、结合以上情况,在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的沟通过程中,书面提出需要他们配合技术问题和系统可以实现的功能,为以后工程验收做好准备工作。
编制施工计划
根据总包的进度计划,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采购计划、人员投入计划、资金支出计划。所有计划的各个施工环节和工期是环环相的,而各个计划之间是相互交叉和对应。编制完成进度计划后,自己就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有底了。
注明:应全面考虑各种计划的各个环节及需要的时间。
材料采购管理
1、管线采购:结合工程实际,依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和造价预算,核实工程实际所需的各种管线和设备的工程量(分系统、分楼层)。按照管线工程量分批或者按月采购管线,最后一批的应占管线工程量的20%(需要结合现场未完成的工程量来确定采购量)。
2、设备采购:根据现场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提交设备采购清单(以设备安装的开始时间为终止时间,充分采购周期(含供货周期)所需的时间)。提交设备清单时,需要结合现场需求的变化对原设备清单做出调整(注意设备的相关型号是否有调整)。对于变更部分,需要征得相关单位同意。
注意事项:
1、每次采购工程量之前,由分包单位申报需求工程量,项目经理负责审核。在编写材料采购单的时间上,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工作流程和供货周期,从而保证合适的到货时间(时间过早,有占用库房空间、丢失和浪费的风险,时间过晚,耽误工程进度和工人窝工)。
2、对于大件、贵重、不易搬动的设备把握好到货时间,最好在安装的前几天到货,从而减少二次搬运和防止损坏的风险。
现场施工管理
合同管理
结合工程进度,以工程敷设线缆所属桥架的种类来选择分包单位,或者以建筑物的数量来选择分包单位。这样明确各个施工单位的责任,避免分包单位之间有施工内容交叉,防止互相推卸责任。(注意:掌握分包单位每天的进度和质量,最好每天的施工日志,将施工过程中的细节控制在自己手中,防止受制于分包单位)
注意合同条款中以下内容,从而保证合同有据可依,能够顺利执行:
1、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长期待在现场,便于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处理现场的施工质量、进度、变更。
2、对于变更的人工单价和结算办法、因消极代工而延误工程进度的规定和处罚、违约的细则等条款要有明确规定,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
3、对施工质量、管线数量的损耗的考核的奖罚应有明确规定,设备的损耗、丢失的赔偿办法。
现场管理
1、分包单位进入现场后,对各个分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质量交底、职业健康安全和文明施工交底等。
2、对分包单位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对相关进行单独交底。
3、掌握各个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和施工内容,交代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安全问题等),随时核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对于任何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场指出。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指导,防止再犯。
4、管线施工:在弱电间、管理机房等重要位置的管线是否与其他专业的管线有冲突。以单层为单位,待所有机电专业管路完工后,在进行线缆敷设。线缆敷设时,注意线缆两端的预留、避免桥架拐弯或者垂直弯处的线缆受力,线路绑扎时按线缆种类、颜色进行分类,每捆的线缆根数基本相同。每层线缆进垂直桥架后,应该在每根线线缆上增加标签,方便以后设备调试、系统维修。
5、设备安装前,对于安装工艺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培训,减少损失、浪费。设备安装质量实行全检制度,保证所有设备的工程质量(建筑项目的一次性和结果的不可逆转性,避免返工)。
库房管理
1、领取时间管理:每天两次,各个分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段领取管线和设备。
2、责任人管理:各个分包单位从库房领取管线和设备经办人必须是分包单位授权的。
3、进出管理:分包单位分系统按楼层领取管线和设备,对于其施工位置进行考核,防止浪费。
4、资料管理:库房管理人员做好进出库管理的文字记录、电子版管理,方便以后审核和统计。对于相关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分系统进行归档,方便资料报验和工程验收。
变更管理
对于施工工程中的变更的处理原则是“先商量好变更单的主要内容,再签变更单,最后施工”。针对特殊或者紧急情况,可以商定好变更签单的内容,马上组织施工,随后补签变更单。对于变更单,按照施工合同中的规定,对于小额的变更量累计和归纳后,到达相关额度,再出变更单。
资料管理
对于施工过程中各种资料分单位进行管理,以便以后查阅。
施工过程资料:施工日志、进场材料报验、隐蔽工程报验、安装质量报验、系统调试记录等应及时报验或者记录,为工程竣工资料做好准备材料。
施工资料处理:对于发生的资料和信息保证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都应该知道,同事之间交叉核对,做好事前提醒,事后经验共享。防止信息堵塞或因人员变动而影响工程进度,
工程验收
1、验收时间:最佳的验收时间是总包单位的验收时间。因为短时间内业主的管理维护部门不可能短时间内熟悉现场和系统,因而能够快速验收。否则,工程验收就会持久、长期验收的施工内容。
2、前期准备:系统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竣工资料(竣工图、施工过程文档、培训资料、操作手册等)等均满足设计要,具备验收条件。
3、验收原则:分系统或者分楼层组织工程验收。对于部分系统未完成的施工内容可以备注说明或者承诺的方式,能验收就争取验收,防止持久、长期验收。
参考文献:
《智能建筑弱电工程施工手册》,符长青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也正因为如此,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挑战才不仅仅局限于技术或产业领域,而更多体现在经济、社会、政治领域的公共政策选择上。首先,普遍建立在科层制基础上的公共事务治理结构,是否能够适应技术发展和应用过程中所大规模激发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性?再者,长久以来围绕人类行为的规制制度,是否同样能够适应以数据、算法为主体的应用环境?最后,如何构建新的治理体系和治理工具来应对伴随人工智能发展而兴起的新的经济、社会、政治问题?
应对上述挑战并不完全取决于技术发展或商业创新本身,而更多依赖于我们的公共政策选择。本文试图在分析人工智能发展逻辑及其所引发的风险挑战的基础上,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公共政策选择做出分析,并讨论未来改革的可能路径,这也就构成了人工智能治理的三个基本问题。具体而言,人工智能本身成为治理对象,其发展与应用构成了治理挑战,而在此基础上如何做出公共政策选择便是未来治理变革的方向。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探讨人工智能的概念及特征,并进而对其发展逻辑进行阐述。作为一项颠覆性技术创新,其本身的技术门槛对决策者而言构成了挑战,梳理并捋清人工智能的本质内涵因而成为制定相关公共政策的前提;第二部分将着重分析人工智能时代崛起所带来的治理挑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传统科层治理结构应对人工智能新的生产模式的滞后性、建基于行为因果关系之上的传统治理逻辑应对人工智能新主体的不适用性,以及人工智能发展所引发的新议题的治理空白;面对上述挑战,各国都出台了相关政策,本文第三部分对此进行了综述性对比分析,并指出了其进步意义所在。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国的政策目标都试图追求人工智能发展与监管的二维平衡,但由于缺乏对人工智能内涵及其发展逻辑的完整认识,当前的公共政策选择有失综合性;本文第四部分将提出新的治理思路以及公共政策选择的其他可能路径,以推动围绕人工智能治理的相关公共政策议题的深入讨论。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及技术发展逻辑:算法与数据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其近年来在棋类对弈、自动驾驶、人脸识别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围绕人工智能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变革产生了激烈争论。在一方面,以霍金[2]、马斯克[3]、比尔-盖茨[4]、赫拉利[5]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呼吁加强监管,警惕“人工智能成为人类文明史的终结”;在另一方面,包括奥巴马[6]在内的政治家、学者又认为应该放松监管,充分释放人工智能的技术潜力以造福社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固然是引发当前争论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围绕“人工智能”概念内涵理解的不同,以及对其发展逻辑认识的不清晰,可能也同样严重地加剧了人们的分歧。正因为此,廓清人工智能的概念内涵和发展逻辑不仅是回应争论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出公共政策建议的前提。
就相关研究领域而言,人们对于“人工智能”这一概念的定义并未形成普遍共识。计算机领域的先驱阿兰-图灵曾在《计算机器与智能》一文中提出,重要的不是机器模仿人类思维过程的能力,而是机器重复人类思维外在表现行为的能力。[7]正是由此理解出发,著名的“图灵测试”方案被提出。但如同斯坦福大学计算机系教授约翰·麦卡锡所指出的,“图灵测试”仅仅只是“人工智能”概念的一部分,不模仿人类但同时也能完成相关行为的机器同样应被视为“智能”的。[8]事实上,约翰·麦卡锡正是现代人工智能概念的提出者。在他看来,“智能”关乎完成某种目标的行为“机制”,而机器既可以通过模仿人来实现行为机制,也可以自由地使用任何办法来创造行为机制。[9]由此,我们便得到了人工智能领域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机器学习”。
人工智能研究的目标是使机器达到人类级别的智能能力,而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学习能力。[10]因此,尽管“机器学习”是“人工智能”的子域,但很多时候我们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11]就实现过程而言,机器学习是指利用某些算法指导计算机利用已知数据得出适当模型,并利用此模型对新的情境给出判断,从而完成行为机制的过程。此处需要强调一下机器学习算法与传统算法的差异。算法本质上就是一系列指令,告诉计算机该做什么。对于传统算法而言,其往往事无巨细地规定好了机器在既定条件下的既定动作;机器学习算法却是通过对已有数据的“学习”,使机器能够在与历史数据不同的新情境下做出判断。以机器人行走的实现为例,传统算法下,程序员要仔细规定好机器人在既定环境下每一个动作的实现流程;而机器学习算法下,程序员要做的则是使计算机分析并模拟人类的行走动作,以使其即使在完全陌生的环境中也能实现行走。
由此,我们可以对“人工智能”设定一个“工作定义”以方便进一步的讨论:人工智能是建立在现代算法基础上,以历史数据为支撑,而形成的具有感知、推理、学习、决策等思维活动并能够按照一定目标完成相应行为的计算系统。这一概念尽管可能仍不完善,但它突出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的两大基石——算法与数据,有助于讨论人工智能的治理问题。
首先,算法即是规则,它不仅确立了机器所试图实现的目标,同时也指出了实现目标的路径与方法。就人工智能当前的技术发展史而言,算法主要可被划分为五个类别:符号学派、联接学派、进化学派、类推学派和贝叶斯学派。[12]每个学派都遵循不同的逻辑、以不同的理念实现了人工智能(也即“机器学习”)的过程。举例而言,“符号学派”将所有的信息处理简化为对符号的操纵,由此学习过程被简化(抽象)为基于数据和假设的规则归纳过程。在数据(即历史事实)和已有知识(即预先设定的条件)的基础上,符号学派通过“提出假设-数据验证-进一步提出新假设-归纳新规则”的过程来训练机器的学习能力,并由此实现在新环境下的决策判断。
从对“符号学派”的描述中可以发现,机器学习模型成功的关键不仅是算法,还有数据。数据的缺失和预设条件的不合理将直接影响机器学习的输出(就符号学派而言,即决策规则的归纳)。最明显体现这一问题的例子便是罗素的“归纳主义者火鸡”问题:火鸡在观察10天(数据集不完整)之后得出结论(代表预设条件不合理,超过10个确认数据即接受规则),主人会在每天早上9点给它喂食;但接下来是平安夜的早餐,主人没有喂它而是宰了它。
所有算法类型尽管理念不同,但模型成功的关键都聚焦于“算法”和“数据”。事实上,如果跳出具体学派的思维束缚,每种机器学习算法都可被概括为“表示方法、评估、优化”这三个部分。[13]尽管机器可以不断的自我优化以提升学习能力,且原则上可以学习任何东西,但评估的方法和原则(算法)以及用以评估的数据(数据)都是人为决定的——而这也正是人工智能治理的关键所在。算法与数据不仅是人工智能发展逻辑的基石,其同样是治理的对象和关键。
总而言之,围绕“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人类”的争论事实上并无太大意义,更重要的反而是在廓清人工智能的内涵并理解其发展逻辑之后,回答“治理什么”和“如何治理”的问题。就此而言,明确治理对象为算法和数据无疑是重要的一步。但接下来的重要问题仍然在于,人工智能时代的崛起所带来的治理挑战究竟是什么?当前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对其做出有效应对?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又该如何重构治理体系以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崛起?本文余下部分将对此做进一步的阐述。
二、人工智能时代崛起的治理挑战
不同于其他颠覆性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产业,而是能够支撑所有产业变革的通用型技术。也正因为此,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溢出效应,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都会带来深刻变革,并将同时引发治理方面的挑战。具体而言,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治理结构的僵化性,即传统的科层制治理结构可能难以应对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而形成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之所以需要对人工智能加以监管,原因在于其可能成为公共危险的源头,例如当自动驾驶技术普及之后,一旦出现问题,便可能导致大规模的连续性伤害。但不同机、大型水坝、原子核科技等二十世纪的公共危险源,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开放性,任何一个程序员或公司都可以毫无门槛的进行人工智能程序的开发与应用。这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基于代码的生产门槛被大大降低[14];另一方面,这也是人工智能本身发展规律的需要。正如前文所提到,唯有大规模的数据输入才可能得到较好的机器学习结果,因此将人工智能的平台(也即算法)以开源形式公开出来,以使更多的人在不同场景之下加以利用并由此吸收更多、更完备的数据以完善算法本身,就成为了大多数人工智能公司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生产模式的开放性也必然带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缺乏有效约束或引导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的发展很可能走向歧途。面对这一新形势,传统的、基于科层制的治理结构显然难以做出有效应对。一方面,政府试图全范围覆盖的事前监管已经成为不可能,开放的人工智能生产网络使得监管机构几乎找不到监管对象;另一方面,由上至下的权威结构既不能传递给生产者,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加剧还可能导致监管行为走向反面。调整治理结构与治理逻辑,并形成适应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特征的人工智能生产模式,是当前面临的治理挑战之一。
再者,治理方法的滞后性,即长久以来建立在人类行为因果关系基础上的法律规制体系,可能难以适用于以算法、数据为主体的应用环境。人工智能的价值并不在于模仿人类行为,而是其具备自主的学习和决策能力;正因为如此,人工智能技术才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其创造者(即人)意志的表达。程序员给出的只是学习规则,但真正做出决策的是基于大规模数据训练后的算法本身,而这一结果与程序员的意志并无直接因果关联。事实上也正由于这个特点,AlphaGo才可能连续击败围棋冠军,而其设计者却并非围棋顶尖大师。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回到了福柯所言的“技术的主体性”概念。在他看来,“技术并不仅仅是工具,或者不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相反,其是政治行动者,手段与目的密不可分”。[15]就此而言,长久以来通过探究行为与后果之因果关系来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便可能遭遇窘境:如果将人工智能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归咎于其设计者,无疑不具有说服力;但如果要归咎于人工智能本身,我们又该如何问责一个机器呢?由此,如何应对以算法、数据为核心的技术主体所带来的公共责任分配问题,是当前面临的第二个治理挑战。
最后,治理范围的狭隘性,即对于受人工智能发展冲击而引发的新的社会议题,需要构建新的治理体系和发展新的治理工具。人工智能发展所引发的治理挑战不仅仅体现在现有体系的不适应上,同时还有新议题所面临的治理空白问题。具体而言,这又主要包括以下议题:算法是否能够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数据的权属关系究竟如何界定,如何缓解人工智能所可能加剧的不平等现象,以及如何平衡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失业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之前,上述问题并不存在,或者说并不突出;但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普及,它们的重要性便日渐显著。以最为人所关注的失业问题为例,就技术可能性来说,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广泛应用代替人工劳动,已是一个不可否定的事实了。无论是新闻记者,还是股市分析员,甚至是法律工作者,其都有可能为机器所取代。在一个“充分自动化(Full Automation)”的世界中,如何重新认识劳动与福利保障的关系、重构劳动和福利保障制度,便成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治理挑战之一。[16]
上述三方面共同构成了人工智能时代崛起所带来的治理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各国也做出了相应的公共政策选择。本文第三部分将对各国人工智能的治理政策进行对比性分析。在此基础上,第四部分将提出本文的政策建议。
三、各国人工智能治理政策及监管路径综述
人工智能时代的崛起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其所引发的治理挑战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公共政策以试图推动并规范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
美国于2016年同时颁布了《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规划》和《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两个国家级政策框架,前者侧重从技术角度指出美国人工智能战略的目的、愿景和重点方向,而后者则更多从治理角度探讨政府在促进创新、保障公共安全方面所应扮演的角色和作用。就具体的监管政策而言,《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提出了一般性的应对方法,强调基于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考量的原则以决定是否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施以监管负担。[17]日本同样于2016年出台了《第五期(2016~2020年度)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提出了“超智能社会5.0”的概念,强调通过推动数据标准化、建设社会服务平台、协调发展多领域智能系统等各方面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18]
尽管美国和日本的政策着力点不同,但其共有的特点是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所引发的挑战持普遍的包容与开放态度。就当前的政策框架而言,美日两国的政策目标更倾斜于推动技术创新、保持其国家竞争力的优势地位;当涉及对人工智能所可能引发的公共问题施以监管时,其政策选择也更倾向于遵循“无需批准式(permissionless)”的监管逻辑,即强调除非有充分案例证明其危害性,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默认为都是被允许的。[19]至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个人数据隐私、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尽管两国的政策框架都有所涉及,却并非其政策重心——相比之下,英国、法国则采取了不同的政策路径。
英国政府2016年了《人工智能:未来决策制定的机遇与影响》,对人工智能的变革性影响以及如何利用人工智能做出了阐述与规划,尤其关注到了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法律和伦理风险。在该报告中,英国政府强调了机器学习与个人数据相结合而对个人自由及隐私等基本权利所带来的影响,明确了对使用人工智能所制定出的决策采用问责的概念和机制,并同时在算法透明度、算法一致性、风险分配等具体政策方面做出了规定。[20]与英国类似,法国在2017年的《人工智能战略》中延续了其在2006年通过的《信息社会法案》的立法精神,同样强调加强对新技术的“共同调控”,以在享有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福利改进的同时,充分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21]与美日相比,英法的公共政策更偏向于“审慎监管(precautionary)”的政策逻辑,即强调新技术或新的商业模式只有在开发者证明其无害的前提下才被允许使用。[22]
在本文看来,无论是“无需批准式监管”还是“审慎监管”,在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崛起所带来的治理挑战方面都有其可取之处:前者侧重于推动创新,而后者则因重视安全而更显稳健。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监管路径的不足却也十分明显。正如前文第二部分所指出,一方面,快速迭代的技术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必将引发新的社会议题,无论是算法是否受到言论自由的权利保护还是普遍失业对社会形成的挑战,它们都在客观上要求公共政策做出应对,而非片面的“无需批准式监管”能够处理。更重要的是,“无需批准式监管”的潜在假设是事后监管的有效性;然而,在事实上,正如2010年5月6日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瞬间崩盘”事件所揭示的,即使单个电子交易程序合规运行,当各个系统行为聚合在一起时反而却造成了更大的危机。[23]在此种情形下,依赖于合规性判断的“事后监管”基本上难以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本身的自主性和主体性使得建立在人类行为因果关系基础上的“审慎监管”逻辑存在天然缺陷:既然人类无法预知人工智能系统可能的行为或决策,开发者又如何证明人工智能系统的无害性?
正如本文所反复强调的,人工智能与其他革命性技术的不同之处,正是在于其所带来的社会冲击的综合性和基础性。人工智能并非单个领域、单个产业的技术突破,而是对于社会运行状态的根本性变革;人工智能时代的崛起也并非一夜之功,而是建立在计算机革命、互联网革命直至数字革命基础上的“奇点”变革。因此,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崛起所带来的治理挑战,我们同样应该制定综合性的公共政策框架,而非仅仅沿袭传统治理逻辑,例如只是针对具体议题在“创新”与“安全”这个二元维度下进行艰难选择。本文在第四部分从承认技术的主体性、重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这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并希望以此推动更深入地围绕人工智能时代公共政策选择的研究与讨论。
四、人工智能时代的公共政策选择
《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到2030年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三步走”目标,而在每一个阶段,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崛起的治理挑战,究竟应该如何重构治理体系、创新治理机制、发展治理工具,是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重要难题。本文基于对人工智能基本概念和发展逻辑的梳理分析,结合各国已有政策的对比分析,提出以下三方面的改革思路,以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公共选择提供参考。
第一,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石是算法与数据,建立并完善围绕算法和数据的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是人工智能时代公共政策选择的首要命题,也是应对治理挑战、赋予算法和数据以主体性的必然要求。(1)就算法治理而言,涉及的核心议题是算法的制定权及相应的监督程序问题。算法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主要规则,究竟谁有权并通过何种程序来加以制定,谁来对其进行监督且又如何监督?长久以来公众针对社交媒体脸书(Facebook)的质疑正体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公众如何相信脸书向用户自动推荐的新闻内容不会掺杂特殊利益的取向?[24]当越来越多的人依赖定制化的新闻推送时,人工智能甚至会影响到总统选举。也正因为此,包括透明要求、开源要求在内的诸多治理原则,应当被纳入到算法治理相关议题的考虑之中。(2)就数据治理而言,伴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大规模数据的收集与利用,个人隐私的保护、数据价值的分配、数据安全等相关议题也必将成为公共政策的焦点。如何平衡不同价值需求、规范数据的分享与应用,也同样成为人工智能时代公共政策选择的另一重要抓手。
第二,创新社会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最大程度上缓解人工智能发展所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冲击。与历史上的技术革命类似,人工智能的发展同样会导致利益的分化与重构,而如何保证技术革命成本的承受者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并使所有人都享有技术发展的“获得感”,不仅是社会发展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技术革命更快完成的催化剂。就此而言,在人工智能相关公共政策的考量中,我们不仅应该关注产业和经济政策,同时也应该关注社会政策,因为只有后者的完善才能够控制工人或企业家所承担的风险,并帮助他们判断是否支持或抵制变革的发生。就具体的政策设计来说,为缓解人工智能所可能带来的失业潮,基本收入制度的普遍建立可能应该被提上讨论议程了。“基本收入”是指政治共同体(如国家)向所有成员不加任何限制条件地支付一定数额的收入,以满足其基本生活的需求。尽管存在“养懒汉”的质疑,但有研究者已指出,自18世纪就开始构想的基本收入制度很有可能反过来促进就业。[25]芬兰政府已经于2017年初开始了相关实验,美国的一些州、瑞士也做出了一定探索。在人工智能时代尚未完全展现其“狰容”之前,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能是平衡技术创新与社会风险的最佳路径。
第三,构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机制,以多种形式促进人工智能重大国际共性问题的解决,共同应对开放性人工智能生产模式的全球性挑战。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生产门槛的降低使得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跨国流动性很强,相关标准的制定、开放平台的搭建、共享合作框架的形成,无不要求构建相应的全球治理机制。另一方面,跨境数据流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快速发展成为了人工智能技术进步的直接推动力,但各国数据规制制度的巨大差异在制约跨境数据流动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将影响人工智能时代的全面到来。[26]故此,创新全球治理机制,在承认各国制度差异的前提下寻找合作共享的可能性,便成为人工智能时代公共政策选择的重要考量之一。就具体的机制设计而言,可以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机制的构建中引入多利益相关模式;另一方面,为防止巨头垄断的形成,充分发挥主权国家作用的多边主义模式同样不可忽视。作为影响深远的基础性技术变革,互联网全球治理机制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人工智能发展所借鉴。
上述三方面从整体上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公共政策框架做出了阐述。与传统政策局限于“创新”与“安全”之间做出二维选择不同,本文以更综合的视角提出了未来公共政策选择的可能路径。就其内在联系来讲,建立并完善围绕算法和数据的治理体系是起点,其将重构人工智能时代的规则与制度;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底线,其将缓解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影响与波动;构建全球治理机制则成为了制度性的基础设施,推动各国在此之上共同走向人工智能时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结语
在经历了60余年的发展之后,人工智能终于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诸多技术取得突破的基础上实现了腾飞。在未来的人类生活中,人工智能也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这样的图景,我们自不必惊慌,但却也不可掉以轻心。对于人工智能的治理,找到正确的方向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正是当下所应该重视的政策议题。而本文的主旨也正在于此:打破长久以来人们对于人工智能的“笼统”式担忧,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技术逻辑及其所引发的治理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选择。人工智能治理的这三个基本问题,是重构治理体系、创新治理机制、发展治理工具所必须思考的前提。伴随着我国国家层面战略规划的出台,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必将跃上新台阶。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人工智能治理的相关公共政策议题,对于助推一个人工智能时代的崛起而言,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迫切性。(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文/贾开 蒋余浩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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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市场化的特点,结合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特点,进行了大量的市场需求调研,开展教学研究与探索,制订出以制订出切实可行纺织工程专业课程与教学内容体系,为社会培养大批优秀的纺织工程专业应用型本科人才。
1 指导思想
以“卓越”理念为指导,建立校内外协同培养机制,培养“重基础理论、重创新精神、强实践技能、强综合素质”的应用型创新人才,深化学分制改革,加强与行业、企业合作,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注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满足学生多元化需求的人才培养体系。结合纺织行业的发展情况、专业特色和就业形势,多次修订人才培养计划,对专业方向、理论课程体系、实践课程体系各环节进行整合、优化,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设置了“纺织品设计”、“纺织品检测与贸易”等发展势态良好的专业方向,拓宽专业覆盖面,使学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需求的灵活性及学生自由择业的要求。为学生的就业、创业及从事基层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课程设置模块化,课程体系系统化,按学科类别整合课程设置,力求课程体系整体优化。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创造条件,实践性环节与企业挂钩,让企业与学生尽快实质性的接触,为以后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2 具体做法
2.1 整合理论教学体系
根据培养目标,在构建理论教学体系的过程中,按照公共基础模块、专业基础模块、专业模块、素质与能力拓展模块四个层次设置相关课程。公共基础模块所含的课程是每个工科专业必须开设的课程,主要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数学、物理、外语及计算机等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专业模块由专业课、方向课和专业选修课组成。素质与能力拓展模块中的理论课主要由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审美艺术体卫类组成,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人文精神和审美情趣。
2.2 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工程能力
一是纺织工程专业大幅度地增加了实践教学环节的周数(由过去的37周增加到45周),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硬件建设,提升了实验室的功能,较好地满足了基本技能培养和综合应用能力、设计能力培养的需要,并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组织纺工特色的学科竞赛,组织了针织品及服饰设计与制作竞赛、纺织品特种印花印染竞赛、培养了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三是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验实训、组建实验实训设备、实施实验实训、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近几年共获批大学生创新项目二十多项(国家级2项,省级6项);四是加强专业技能岗位培训,联合市劳动局技能培训中心,开展纺织纤维检验高级工技能培训。
2.3 通过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善来提高教学质量
1)改善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一是合理地将多媒体技术应用到纺织类实验教学中去,充分利用实物和图片样品库,从而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纺织类实验教学的实效。二是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教师讲授、师生互动及启发研究等,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2)纺织类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的探索 减少示范性、验证性实验,增加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特别是专业课的实验,要求学生利用现有的实验条件自己设计实验方案和组织实验,使专业课更着重于训练学生解决实际工程的能力和科研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使实验操作的综合水平进一步提高。
3)提高纺织专业实习质量 校企结合,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带队指导;聘请企业专家做专题讲座,扩展学生的知识面。
4)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控制 加强对毕业选题的审核;加强毕业设计过程的质量监控,保证时间和工作量;加强毕业设计(论文)文件的检查;进行中期答辩和预答辩;严格答辩环节。
3 创新点
3.1 立足行业,面向企业
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入纺织行业、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把握纺织专业的技术领域状况和发展趋势,确定专业服务面向,按照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的总体要求,确定本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效地保证纺织专业人才培养符合社会和用人单位的需求。
3.2 以人为本,因材施教
根据学生的基础差异性和发展的个性化需求,采用分级分层教学模式,课程体系中设置不同教学模块,在教学组织上体现因材施教,为学生的成人成才提供优质服务。注重人才培养的多样性,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不同规格人才的需求。
3.3 突出两“重”,彰显两“强”
重视基础理论教育;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培养,注重课内授课学时和课外学习时间的均衡,合理安排自主学习课程和创新环节。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加强校企合作,强化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对企业老总来说,许诺得到利益,无疑是员工激励最有效的方法。因为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利益的动机,利益是调节员工行为的重要因素。通过激励,可以使员工认识到在实现企业最大效益的同时,也能为自己带来利益,从而将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统一起来。二者统一的程度越大,员工的工作自觉性就越强,其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越能得到发挥。
利益“激励”,请务必言而有信
很多企业老总会一时兴起,用利益来点燃员工的工作热情。但到了兑现的时候,又推三阻四。根本原因,多数是因为他们认为“许诺得到利益”仅仅是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对员工工作热情的认可和奖励。
员工控诉1:承诺“多劳多得”,最后变成说说而已。
年初,因岗位变动,某连锁美容院的负责人刘姐被调至一家新店。为调动她的工作积极性,老总许诺,如果她能让美容院效益获得提升,会有一笔可观的奖金。刘姐记住了老总那句“多劳多得”的话,在此后的4个月中拼命苦干。结果,美容院每个月的销售毛利几乎达到40%以上的增长,但她的薪资却依然如故。而且老总对当初的承诺也只字不提,只是对她进行了口头表扬。不久,刘姐就变成了一个泄了气的皮球一样,工作毫无积极性,也开始考虑跳槽。
“多劳多得”,是很多老总激励员工时都爱说的话。常有老总说:“只要员工的工作出成绩,我自然不会亏待他们,升职加薪都是一句话的事。”但很多员工其实最怕听到这样的承诺,因为当员工全情投入,业绩取得进步时,“多劳多得”的衡量标准最终是抓在老总手里,往往会变成嘴上说说而已,严重挫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员工控诉2:要求多付出,就说“以公司大局为重”;争取正当利益,被看作“追求个人蝇头小利”。
某美容院决定以开展免费沙龙讲座的形式拓展会员数量,于是要求全员上下,从顾问到店内会计、文案策划都进行邀约,还宣布凡员工邀请来一人参与免费沙龙讲座,便可得到50元的奖励。会计小冯顺利邀请4人出席,按最初说的标准可以得到200元的奖励。可是,活动过去一个月了,小冯迟迟没拿到钱。有一天,小冯在与老总聊天时顺便提了一句,不想却遭到了老总的教育:“你们只要努力工作,该得的奖励我会给的,不要整天只顾着自己的蝇头小利。”
老总都是赚大钱的,有时候在看到员工争取个人的利益时,常会觉得这些人都是在“追求个人蝇头小利”。这不仅让员工感到无奈,更让他们感到愤怒。毕竟,员工谋求一份工作是为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说白了就是为了“个人的蝇头小利”。所以,若以“不要追求个人蝇头小利”的要求,让员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结果只会让老总的信誉度跌到谷底。
正确的激励方式,让员工动力加倍
如何有效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是摆在每位老总眼前的一道课题,需要老总运用各种“激励杠杆”,促进员工自我价值的实现。
薪酬激励
薪酬激励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激励方式之一,是大多数美容院会选择使用的方式。给予员工符合自身价值的薪资待遇,是对员工工作技能和业绩的认可和尊重。老总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建立公平的薪酬制度。这里所说的公平,包括外部公平和内部公平。外部公平,要求企业的薪酬水平与行业的薪酬水平要相当:内部公平,要求企业按贡献定薪酬。
第二,要拉开薪酬档次。反差对比可以产生更为持久的动力,拉开薪酬档次可以鼓励后进,勉励先进。在设计薪酬体系时,要注意薪酬中的固定部分,保持固定部分的比例,使员工有一定的安全感。
福利激励
福利是薪酬的一种延伸。大多美容院都实行一定的福利制度,但是由于操作方式不同,效果也不尽相同。其中,节日福利是必不可少的。我国有多个传统节日,还有法定的几个国际性节日,诸如中秋节、春节、元宵节、劳动节、妇女节等,都是发放福利的可选时间,老总可以根据节日含义,安排不同的节日福利,凸显对员工的关心。另外,现在很流行健康项目福利,不少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健身中心或运动中心,或者为员工报销参加健康俱乐部的费用。
环境激励
老总应为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包括美容院必须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场所、必要的工具、完整的工作信息以及与公司各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很多美容院只关心员工的工作本身,而忽略了为工作提供良好的其他支持。员工所处工作环境的好坏是随时可以感受得到的,若环境对员工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会有持续的不满。当员工总是感觉到环境的不适时,美容院无论怎么激励,也都不会有良好的效果的。
【中图分类号】 D9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0-060-1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同年的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虽然只有短短的几个条文,但是在学界引起的很大的反响。它们使得学界对案例指导的探讨达到了新的。至今为止,对案例指导制度尚存很大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上。这种与英美法系有明显区别的案例制度有着与生俱来的特质。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就是指那些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整理及的,对下级法院审判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制度,它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举措。法律是活的,而案例就像是它的细胞,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连接细胞的中枢系统。本文拟从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进程开始,并基于我国传统的司法环境,深入探讨此种制度与西方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区别以及在我国的适用与功能。
一、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案例多种多样,呈现出流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着抽象性、原则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这导致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进行主观性规范评价。如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是什么?刑法分则中频繁出现的情结犯、数额犯的限度在哪?这些都需要法官主观上判断是否满足它们的构成要件。所以主观因素导致的司法裁量空间对于公平公正是不利的。而且,在媒体和网络充分发达的今天,上至法律从业者,下至普通百姓都会对一些焦点性案例做出自己的评价。这些评价有时会阻碍和错误引导法官的价值判断。针对这类事件,指导性案例就起到了不因舆论的导向而偏离了法律的作用。总的来说,指导性案例的出现,可以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落到实处,它作为一个标杆可以保证同案同判、同法同解。
二、有效弥补成文法的局限
案例指导制度是适应我国转型时期司法需求的一种法治主义有效制度。罪刑法定原则是形式领域的基本原则,而罪刑法定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尽管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加快了立法制定的脚步,但是新的问题总会出现。所以,在法律漏洞出现的情况下,法官应该根据指导案例找到相似性。这样可以填补法律漏洞,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最终达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而且,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嫉妒不平衡的国家。因此,诉讼的多样性可想而知。这对成文法来说一个严峻的挑战。每个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的指导性案例正好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解决同一法院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总之,指导性案例在与制定法不矛盾的基础上,用真实、具体的案例情景来解释制定法,比较好的弥补了成文法的僵化性和不明确性,引导了法官正确弥补法律漏洞。
三、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成文法是十分抽象和概括的,所以法官在审判时往往会针对同一类型的案例反复研究,这就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如2002年7月,原中原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广湖就在采访中表达过此类观点。指导性案例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过的,被优秀法官挑选的智慧结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完全可以凭借这些智慧遵循先例。这样可以使法官在司法裁判时省去了大把的时间,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案例指导是非常通俗易懂的一种法律语言。百姓普遍可以用这些指导性案例与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比。这样当事人就产生了预测风险的能力,对于诉讼的结果也有了初步的判断,进而当事人对是否诉讼这个问题产生理性的判断。同样的,这也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统一司法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应是法制统一性的内在要求,在不同的级别、不同的区域的法院应该做出相同的裁判。这样才能保证同案同判、同法同解,使得当事人对司法充分信赖,促进事实上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产生不能统一的标准原因有很多,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就可能使事实确定、证据的适用以及定罪量刑上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还有就是在制定法中的模糊使得法官对于类似案件不能统一的做出相似判决。比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了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和李飞故意杀人案的指导性案例,通过这两个案例使法官在判断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问题上有了标准。我们应该知道,死刑缓期执行时死刑的一种变通,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然而我国在具体适用死刑还是死缓问题上界限不清。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使案例指导成为一种非法律渊源的裁判规则提供方式。尽管目前看来,案例指导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包括案例遴选公平性,法律效力的约束性的争议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案例遴选会更加的公开透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与监督。无可争议的是,案例指导制度是顺应两大法系融合发展潮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这项制度会使我国的司法更具公平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