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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
(一)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在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是非正规金融蓬勃发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资金供需缺口不断扩大。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农户提供资金借贷的正规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不大、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为三农融资能力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资料显示,2003年20842个样本户中,农户贷款总额为2947.92万元,其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为769.16万元,仅占26.09%。
(二)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把中国农村社会称为乡土社会,即以族缘、地缘、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非正规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他们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骗的概论极低,从而有效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
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一)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二)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地位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此外,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场化的非正规融不再有违法之嫌。
(二)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其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应加以引导和发展,条件成熟时可将其改组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国家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强监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给不规范而诱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
那些暂不具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加强监管,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其中对经济生活有害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则要坚决取缔。如地下经济活动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进行洗钱活动的地下钱庄和地下外汇兑付店等。
(三)完善相关法规
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国家可以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制定相关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交易规则,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关法规并不是将农村非正规金融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而是给其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丽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6(9):79-80
二、研究回顾
在看到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更多学者认可二元金融共生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张杰(2003)认为我国传统的合作制金融为社员服务的功能逐渐转变为追求利润,导致了制度变迁中非正规金融的再次出现与快速发展,并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毅夫、孙希芳(2005)认为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能够长期存在的根源在于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诸多国外学者提出的金融抑制现象对该问题确实有较大的影响,但并不是根本所在。钱水土、陆会(2008)通过对农户贷款来源的实际调研,发现非正规金融的贷款比重远远大于正规金融,而农户摆脱流动性约束是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长期与正规金融机构并存的主要原因。并得出结论认为非正规金融更适合农户借贷特点,适应农村经济模式的要求,正规金融的发展应该借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经验。这一观点与Allen等(2005)对中国非正规金融组织在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他们认为不应盲目的对非正规金融加以限制,甚至强迫其“正规化”,而应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健康成长使其逐渐从“地下”走到“地上”,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而对于如何走到“地上”这一关键问题,大家的研究各有特色,姜旭朝、丁昌锋(2004)认为成本优势和信息优势是非正规金融得以发展的基础,而随着其自身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参与人员的增加,其组织特征出现由“互助”到“过渡”最终到“赢利”的转变,此时就能够实现非正规金融组织向正规金融机构的逐渐转变。胡金焱(2004)强调政府在非正规金融组织走向“地上”过程中的作用,认为政府政策的根本着眼点在于引导、利用非正规金融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并对非正规金融制度中某些不确定性进行监管,降低其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和社会危害。而徐璋勇、郭梅亮(2008)提出对于非正规金融的认识不能从政府的逻辑出发,应该充分认识其在农村存在的社会性基础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刘孝红、巴曙松(2009)更加认可重“实”轻“形”的渐进性的农村会融体系改革,注意发挥国家政策的协同效应和社会资金的引导功能,该研究与李锐、朱喜(2007)的研究具有相同的着眼点,都是强调了农村地区资金供给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福利改善的巨大作用。王华峰(2006)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项自发性金融制度安排,并不是正规金融在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因此,应尝试找出两者合理共存的“临界点”,而本质在于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赵岩青、何广文(2008)认为基于“声誉效应”建立的民间金融组织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然而其缺乏完善的法律行为约束,从而不可能完全替代正规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此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就具有重要意义(Ayyagari,2007)。
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各自的优势,并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增进社会福利也就成为新的着眼点。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对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共生形式进行研究,探索一个二元共生、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市场,使其更好地为农村发展服务就具有比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二元共生市场结构下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在二元共生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里,参与资金融通的主体主要有三个: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因此,在理性人的假设条件下,其选择是否进行资金借贷,以及借贷多少的行为都是为了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一)农户的行为选择
假设1:农户进行生产时的资本投入均为借入资本,且不考虑劳动投入。
(二)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
假设2:正规金融机构在预测自身的期望收益时,不考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
对于正规dylw.net 写作论文金融机构而言,令表示贷款总量,贷款的总成本为(包括前期审核、后期追踪及监督等成本),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其无法对借款者的信用度及还款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也无法连续追踪贷款的投资去向及项目的变化状况,所以,正规金融机构在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概率与投资的成功概率时,只能借鉴以往的经验,依据过去的平均还款概率与平均投资成功率来进行。因此,其期望收益为:
而在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明显信息不对称以及农业投资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农户还款的概率判断以及凭借经验对农业投资成功概率的判断不可能都显著大于0.9甚至是趋近于1。因此,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判断农户进行投资获得成功且如约还款近似一个必然事件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且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由此可得,在多数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与其发放的贷款数量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在某些地区正规金融机构不放贷款或者少放贷款。
(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
假设3: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估计自身期望收益时,不考虑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但是会参考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即。
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其对贷款对象的了解是完全信息,因此,其选择贷款的对象均是信用度较好、能够确定还款(投资失败也会尽力偿还)的农户。所以,本文假定其面对的还款概率为
从非正规金融与农户之间的完全信息看,一旦农户发生故意违约行为,此信息将迅速在该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影响的范围内扩大,从而使该农户不仅仅在经济层面(抵押品、未来资金借贷等)出现损失,而且其在某个地缘或血缘范围内将再无个人信用 可言,因而使该农户的其他非经济行为也将受到极大的制约,甚至出现难以立足的窘境。因此,农户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进行投资时,制定决策往往比较谨慎,多投资于风险相对较低的产品,并且一旦因为客观因素使投资发生损失时,农户会尽力弥补损失,全力归还贷款以维护自己的信用和声誉。所以,即使在农户投资失败时,由于多种抵押及还款形式的存在以及农户维护个人“形象”的行为使真正能够转嫁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损失是一个较小的数,同时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水平普遍较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是普遍存在的。从而说明当非正规金融机构将资金全部贷出时,其期望收益最大。由此可见,自身资金规模是限制非正规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获得更多收益的最大障碍。
通过对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行为选择的分析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均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两者都无法单独占领农村金融市场。
四、福利最大化的模式选择
(一)福利最大化
本文对社会福利的定义借鉴Detragiache(2008)的研究,社会总福利为期望总产出减去信贷总量与检测成本。从而,本文认为借贷利率高低,是否违约等因素仅仅影响社会总财富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而不会影响社会总福利。假设F(*)表示社会总福利、表示投资失败后的平均亏损率,由前文所述可得,社会总福利的表达式为:
(二)竞争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为竞争关系时,两者之间仅从自身的优势出发采取策略,即正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的利率优势与资金规模优势,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的信息优势。对比前文所述的正规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与非正规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以看出,在以竞争形式共生时,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其竞争优势,而当降低时,看似正规金融机构在利用自身优势参与竞争,实际上对于那些最大化期望收益一阶条件能够实现的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期望收益不断降低;而对于那些本来就缺乏贷款意愿的机构来说,其贷款数量与贷款意愿会进一步萎缩。因此,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数量无法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贷款数量;而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贷款数量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取决于其资金规模。当,即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贷款数量时,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量可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而超出部分甚至可以通过必要的转换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缺口。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浙江、江苏、福建等东部沿海省市的某些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独自承担起满足当地资金需求的重任,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功能趋于薄弱。反之,在那些非正规金融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由于受制于资金规模上限的影响,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非正规金融资金供给水平无法得到满足。由此可见,在以竞争形式共生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意愿低,贷款数量少的特征并不会改变,其贷款数量不可能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而多数地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因为受其资金规模限制,难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在竞争性条件下,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充分发挥增进社会福利的作用,而只有在极少数非正规金融非常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本文认为,在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规模并不足以独自支撑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的广大农村(尤其是内陆地区的农村),二元金融以竞争形式共生对于社会福利的增进未必具有显著的效果。
(三)合作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这里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进行合作的基础在于各自拥有明显的劣势与优势(见表1),且各自的优势均为对方的劣势所在。因此,这样的比较优势使双方存在合作的可能性。而通过分析各自的比较优势可以发现,组织特征是其产生优势的根源,而一旦一种组织形式经过转化或者逐渐演变之后,丧失了其本质特征,那么其存在的优势也就逐渐丧失了。因此,本文所说的合作是指保持双方各自的本质特征,相互利用对方的优势弥补自身的劣势以谋取更高收益的一种联合。虽然本质在于追求更高的利益,但是前提为保持由组织特征所带来的比较优势。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在合作之前完全信息使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进行借贷,此时,利润率是反映其完全信息价值的最重要标准;而合作后,由于贷款利率及组织形式等一系列问题的改变,使利润率难以成为合作前后进行对比的依据。所以,合作带来的利润总量的前后变化是反映其信息价格的最主要因素。当合作带来的总利润大于竞争时,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倾向于“分享”信息以谋求合作②。同样,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当在合作与竞争两种选择中进行博弈时,总利润③(总期望收益)的变化对其有同样的影响。
当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进行合作时,为了能够使合作具有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双方首先需要保证的是各自所拥有的比较优势的稳定,而合作的过程为正规金融机构可以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完全信息,而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帮助”,突破自身在资金规模上的限制。而这种资金规模的扩大与前期部分学者提出的当非正规金融规模突破某个“临界点”时,其经营风险、信息优势等特点将丧失的问题存在较大的区别。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正规金融机构帮助下的规模扩大仅是资金规模的扩大,参与者数量与原始状态相比也仅仅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一个个体④,而该个体本身发挥的还是资金供给功能。所以,与过去学者研究的依靠参与者人数增加、地缘范围扩大提高资金规模的扩大形式存在明显差别。从而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突破资金规模上限后其组织优势,目标函数、预期收益形式等问题与竞争时保持一致是合理的。因此,本文认为在维护二者比较优势不变的基础上,首先,应该认可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的合法组织地位,使其摆脱长期的“灰色”身份;其次,在保持非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优势的基础上,由正规金融机构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帮助”其合理发展,从而使其能够长期“扎根”于农村,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最后,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主力,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1.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分析
当 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以上述的合作形式共生时,双方可以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弥补自身的弱点。
其次,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帮助”,因此,能够有效扩大其资金规模上限,从而也使其贷款规模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合作可以有效地使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突破发展“瓶颈”,提供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资本数量。
虽然合作能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资本被两个参与主体提供出来,但是,应该看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并没有涉及dylw.net 写作论文利润在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分配,而对于合作双方来说,追求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才是根本目标,因此,社会福利最大化与自身收益最大化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所以,需要对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做进一步研究。
2.合作的稳定性条件
为了探讨二者合作的稳定性,本文建立以下博弈模型,假设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资本总量,因此,任何一方提供(0,)数量范围内的资本时,其期望收益水平均不小于0。同时,本文假定双方均有两个行动策略即合作或者不合作,且当采取合作策略时,一旦发生损失由于总资本中包括双方的资本,所以双方提供的资本承担相同的亏损率。同时,当正规金融机构采取合作的策略时,其向非正规金融提供资金“帮助”,并使其贷款总量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所需要总资本,而提供给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的回报率与一般贷款利率相同,为。当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停止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帮助”,从而变为与其竞争。同样,当非正规金融采取合作策略时,其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支持,并对其提供的“资金帮助”给予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同样的“待遇”,而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同样转变为竞争。所以,在不同的策略组合里双方具有不同的期望收益。
分析可知,当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时,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合作的期望收益,因而在理性人假设下,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非正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策略下带来的期望收益,仍然选择不合作。因此,不合作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类似的,不合作也是正规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所以,在这样一个完全静态博弈中,(不合作,不合作)是唯一的纳什均衡。从而,如果试图在单一期内构建一种以市场为主导的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那么这种合作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稳定存在的,即双方均有背叛的动机。而在多期内,由于惩罚机制的存在,任何一方的“背叛”行为都会在未来遭受到对方背叛的惩罚。因此,假定δ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θ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满足下面条件,给定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正规金融机构将不会选择背叛:
由(11)式可以看出其表达式大于0。可以判断θ∈(0,1),符合贴现率值域的要求。
由此可见,当δ、θ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均有积极性进行合作,同时,也有积极性惩罚对方的“背叛”行为,而由于短期背叛行为带来的利益在长期内显得微不足道,所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策略(合作,合作)是每一个阶段的均衡结果。因此,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稳定存在,且(δ、θ)为合作的稳定条件。同时,也应该看到,对于一个微观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稳定条件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显然,对于双方来说,开始合作之后“背叛”成本越高,合作就越稳定,因此,也就更加突显出稳定条件(δ、θ)背后对于监管及相关惩罚机制的要求。
结合前文对正规金融机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与分析可知,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决策及其贴现因子δ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社会平均投资成功率P(S)⑥,所以,将δ对P(S)求导可得:
由(12)式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δ与平均投资成功率P(S)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从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出发,其更意愿在社会平均投资成功率越高的地区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此时合作的稳定性条件更加容易实现。而由于P(S)的大小直接反映的是与当地气候、地理特征、经济发展条件等客观因素的状况,所以dylw.net 写作论文,在那些生产条件更加优越,农业科学技术更加发达的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热情更加高涨,而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大力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今天,东部地区的步伐明显快于中西部的原因。同样,结合前文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与分析可知,影响非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决策与贴现因子θ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资本规模,所以,将θ对求导可得:
由(13)式可见,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θ与资本规模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在那些非正规金融机构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其合作的稳定性条件更加容易实现,该条件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拥有较强的合作意愿。资金规模较小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希望通过合作突破“瓶颈”,而对于这些地区的社会福利来说,合作同样为其带来必要的改善。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本文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在多数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放款的意愿,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常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使农户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二者各自拥有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的同时,二元金融共生的市场结构将一直存在。
其次,当二元共生的市场结构长期存在时,在竞争形式下,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会进一步减少,而非正规金融机构仍然将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理性人,在各自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行为选择无法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对于资金投入的要求,所以竞争难以对农村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带来明显效用。
再次,在合作形式下,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各自保持由其组织特征带来的比较优势时,双方之间存在可以相互合作的基础。但是,这样的合作关系 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现,即文中的(δ、θ)条件。
最后,通过对(δ、θ)条件的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更加倾向于在自然条件较好,农业发展基础更加坚实的地区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显然东部地区的农村就成为其首要选择;而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在资金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其合作意愿更加强烈,且合作条件更容易实现。由此可见,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合作的地域选择上可能会产生冲突之处。
本文提供以下政策建议dylw.net 写作论文:
第一,政府在对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引导时,应“重实质、轻形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对社会福利的积极作用。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督体系与惩罚机制,提高参与主体的“背叛”成本,提高合作的稳定性。
第二,合理、正确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发展。应该借鉴一些渐进性的方式,更能体现实地特征,甚至可以允许在某些地区采取一种“非正规金融→过渡性金融→准正规金融→新型正规金融”的转变路径。
第三,通过不同方式促进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在中西部及部分东部自然条件较差,非正规金融发展滞后的地区,政府应该从地区实际需求出发,以需求为导向,通过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推动两者的稳定合作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在东部沿海及部分西部自然条件优越,非正规金融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政府更应该充当监督者的角色,以供给为导向,依靠市场的功能对两者的发展进行引导,强调社会福利的增进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某种“形式”的实现。
第四,结合实际,适度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避免“多而同”的模式。在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地区间的差异,从实际出发来解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农村地区多数正规金融机构利率平均上浮比例为20%~60%,以6.06%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农业贷款利率为7.27%~9.69%。
②除利润总量的增加,合作后非正规金融机构还可以在组织结构、身份、政府政策等方面得到认可和相应的支持,这种潜在“收益”也对其是否选择合作有重要影响。
③本文的分析是以期望收益对其进行衡量,因此,在总收益的改变中已经包括了由于完全信息的使用所带来的资金安全性的提高(、提高)等问题。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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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 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 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 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 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 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 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 、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 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 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 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 结 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 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 内生性 ,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杜朝运,许文彬.制度变迁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论坛,1 999,(3).
1 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 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 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 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 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 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 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 、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 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 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 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 结 语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
怎样理解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怎样来对民间金融的功能进行定位,这是认识、发展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前提。本文认为,在对民间金融的定位中,首先要明确一点:发展民间金融不是要其替代或是冲击正规金融,而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必需。民间金融的发展不会对国有金融造成根本性的冲击,国有金融的改革改制也将无法拧灭民间金融发展的火焰。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
竞争关系表明两者处在同一个市场上,被称为“共同市场”。科技论文。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同处于一个金融市场内,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存在竞争。互补关系表明两者的市场具有一定的分割性,这种分割性使得市场中有存在不同需求者和供给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和不完备所导致的正规金融部门不可能将其服务覆盖到所有的领域,而民间金融的存在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隙。
(一)竞争关系在同一个金融体系中,民间金融的存在必然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竞争。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自身的一些特性,使得它们之间的竞争呈现出一种特有的状态。
学者商原波在对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关系的研究中,把这两者的关系置于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引入生态学中的高斯假说(或称竞争排斥原理),得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可以达到一种均衡这一结论。根据高斯假说,两个种群的共存只能在物种生态位分化的稳定,均匀环境中发生;完全相同的种,不能长久地共存,一个种最终会被另一个种所取代。民间金融产品与正规金融产品之所以能够在一个竞争环境中达到一个共存的竞争均衡,从而两供给部门能够同时存在一个共同市场上,是因为生态位分化的结果。生态位是指某一物种在相应的生物群落中所处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功能及与其他相关物种(如食物和天敌等)之间的关系,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与其他种的营养关系,也就是营养生态位。金融产值的实现需要通过交易来进行,对于金融品种而言,营养生态位指的就是跟金融产品需求者的关系,就是跟借款人的关系。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正规金融部门的营业生态位具有一定的分化,这种分化源于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的异质性,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偏好以及需求函数的差异。差异的存在决定了在共同市场上只要中小民营企业对贷款的偏好不完全一致,则非正规金融就不可能被正规金融完全“挤出”,两部门的竞争均衡就会存在。[1]
换句话说,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的共同供给方,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同时又由于市场中需求主体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使得任何一种单一的金融安排都无法完全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这也就给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竞争均衡提供了可能性。
(二)互补关系互补效应的产生在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金融生态中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融资需求。各自具有的比较优势使得它们在金融市场上能够服务于不同类型的对象,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分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补关系。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供给不能满足由经济快速发展、变革带来的高速膨胀的金融需求的反映。也就是说,正规金融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需要,需要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来进行补充,即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我们可以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服务的领域和对象来比较这种互补性。从服务的领域来看,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城市,而放弃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和乡土社会。科技论文。从融资的服务对象上说,正规金融具有明显的“产权歧视”和“规模歧视”,正规金融主要服务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把很多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除在正规金融体制之外,造成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民间金融却恰恰可以满足这部分市场。
数据显示,如今我国中小企业己占全部注册企业的99%,中小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的60%和40%以上,提供的就业机会约占全社会的75%。我国正规国有银行偏好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较难从国有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民间金融的存在,可以形成对国有金融部门的重要补充,共同推动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在2005年5月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也承认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认为“一方面民间融资具有一定地点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二、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 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民间金融的活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整个发展过程。首先,从时间上看,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时间早于正规金融;其次,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尽管近年来,正规金融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市场竞争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市场主体的异质性,市场中的供给方不可能是单一的,也就是说,正规金融的改革和自我完善只能提高其自身的效率,不会也不可能带来民间金融的消退。民间金融不仅存在于过去、现在,还将存在于未来。
(一) 民间金融早于正规金融出现民间金融的发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国有金融产生之前就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着。私人钱庄可以考证的最早出现时期是明朝,而典当业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合会的发展在我国也有着近千年的历史。虽然在解放初期,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间金融后来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民间金融逐渐退出市场。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及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金融再次迅速发展起来。在金融的发展史中,民间金融往往既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又是金融创新的源泉。正是在民间金融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由政府或者其人对民间金融的活动进行规范,才诞生了各种正规的金融活动。
(二)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近年来,为了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政府开始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制。改制的目的是完善金融体系,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那么民间金融会不会随着正规金融的完善和发展而逐步衰弱甚至是消失呢?
答案是不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是多层次、多元的,这就需要有多层次的金融供给者。无论正规金融如何完善,都无法满足所有金融需求。科技论文。二是民间金融有其生存的内在必然性。民间金融是对信息不对称、金融管制的自然反映,只要这两个因素存在,民间金融就不会消失。而在我国这两个因素将长期存在,那么民间金融也必然存在。三是国有金融机构改制的成功并不意味着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国有金融的一系列改革会提高其效率,逐步提高收益,实现自身的效益最大化,但国有金融效益最大化并不等同我国金融市场效益的最优化。
图1.1国有金融垄断下的效率不对称
从图1.1中我们可以看到,生产可能性边界既定的情况下,国有银行没有进行商业改制之前的效用曲线是U1,与生产可能性边界交与A,在改制的激励下,国有银行效率提高,效用曲线为U2,此时与生产可能性边界的交点为B,显然优于改制前的A点。但是在此点仅仅是国有银行的效用最大化,并非整个金融系统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之所以说B点不是帕累托最优,是因为在不损害信贷供给者效用与福利的情况下,金融资源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可以使社会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从B点向最优配置的C点移动过程中,需要一个多元化、富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但是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显然无法实现这点,所以说它并不具备把低效率B点推移到帕累托最优E点的作用。也就是说,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固然有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但是仅靠国有金融是无法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源最优化,还必须要有民间金融的参与。无论国有银行如何完善,鉴于其产权所带来的局限性,其在金融市场中作用的发挥也必然无法兼顾所有需求主体,在这种情形下,民间金融也必将长期存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制度也将不断变迁。在这个进程中一部分民间金融可能会逐渐被合法、正规化。但是民间金融并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经济的发展将不断催生新的民间金融形式。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2]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3]孙莉,《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及金融体系变迁》,上海经济研究,2000年5期
[4]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12.
[5]商原波,《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财经大学,2005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2)02-0020-07
一、文献综述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对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不平等均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中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却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上,很多学者讨论了国家整体金融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多数文献是从中国整体金融发展的宏观视角出发,认为中国整体金融发展显著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而从农村自身金融发展出发,对城乡收入差距进行研究则较少。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如下:
张立军、湛泳(2006)[1]运用改革开放后与农村金融相关的经济数据,分析了农村金融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结果显示:由于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失,农村金融发展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但该研究中仅采用了农户储蓄加上农业贷款之和除以农业产出的比值作为衡量农村金融发展的指标,忽略了农村金融发展具有发展规模和发展效率两个方面,所以结论中仅提出要扩大农村金融资源的供给,节制农村资金外流,而未提及农村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姚耀军(2005)[2]从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相对滞后的视角出发,选择了城市金融发展水平与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之比的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指标,对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张立军、湛泳(2006)[3]在金融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作用机制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金融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作用机制的三大理论假设,并运用1978~2004年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显示:金融发展通过门槛效应、地区与城乡的非均衡性以及降低贫困效率影响城乡收入差距,与理论假设相符。
然而上述文献仅仅使用农村金融规模来衡量农村金融发展,忽视了农村金融中介的效率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为了更完整深入地探讨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本文将从金融发展的规模、效率以及结构三个方面研究农村金融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
[收稿日期]2011-11-03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11JZD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付荣(1982- ),女,河南安阳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统计系博士生。
二、 农村金融发展目前,学术界对于农村金融发展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根据农村金融体系的自身特点,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涵义给予界定: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是指增加农村金融的相对供给数量、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对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规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在规模上,突出金融相对规模的扩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有能力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在效率上,防止农村金融资金的流失,并在农村自身经济生产中有效率地对资源重新配置,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在结构上,提高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性和自主性,同时,规范非正规金融机构,形成合理的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金融结构。
1. 农村金融的相对规模
国际上常用金融相关比率(FIR)[4]来衡量一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即在某一时点上现存的金融资产总额与国民财富之比,为了方便,常用金融资产总额与一国的GDP之比来计算。衡量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相对规模时,以上述表达式为基础,结合实际加以变动。在我国农村金融系统中,银行业具有极强的垄断地位,它对各农村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最直接、最重要的,因此,以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总和作为农村金融资产总额的一个窄的衡量指标,同时选取农村GDP总值来衡量农村经济生产总值,定义农村金融相关比率RFIR(Rural Financial Interrelations Ratio)为全部农村存贷款总和与农村GDP之比,即:
RFIR=RC+RDRGDP(1)
其中RFIR为农村金融相关比率,RC为农村存款总和,RD为农村贷款总和,RGDP为农村GDP农村GDP根据各年的《中国农村经济绿皮书》整理而得。。
2. 农村金融发展的效率指标
农村金融发展的效率主要分为农村金融资源的转化效率和配置效率两部分。[5]金融资源的转化效率衡量农村的大量存款是否有效转化为农村贷款,是否满足了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农村金融的配置效率是指农村金融资源即农村贷款是否根据市场利率自由流动,在重新配置中是否达到了帕累托最优。
(1)农村金融资源的转化效率。在农村的金融市场中,金融资源的供给来源多是农户在银行中的储蓄,通过银行转化为贷款流入资金市场。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金融资源转化为农村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投入到农村自身经济的生产中。因此,对于农村金融效率中的转化效率,应着重考察农村金融机构对储蓄的转化能力,即农村储蓄转化为农村贷款的能力。
因此,选取农村存贷款比率(SLR)来衡量农村金融转化效率:
SLR=RLRS(2)
其中RS和RL分别为农村储蓄和农村贷款。
(2)农村贷款的配置效率。衡量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另一方面是农村贷款在生产中的配置效率,即金融资源在生产过程中的重组是否实现了帕累托最优配置。
我国农村贷款分为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两大部分。其中,在政府主导的农村信贷体系下,农业贷款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的需要,向国有农业企业、农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贷款,农业贷款效率较为低下,而且增大了农村金融风险。[6]而乡镇企业贷款主要是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的,用于创建各种企业来支援农业发展。农业贷款的配置效率往往低于乡镇企业贷款的效率。
因此,采用乡镇企业贷款与农村GDP的比率来衡量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亚洲开发银行(1992)以对私人部门的信贷量与名义GDP之比反映资金配置状况,King和Levine(1993)提出指标PRIVY等于提供给非金融私人部门的信贷与GDP的比率,两个指标的上升均表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ALLOE=RELRGDP(3)
其中,ALLOE为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REL和RGDP分别代表乡镇企业贷款和农村GDP。
3.非正规金融的相对规模关于农村正规金融在拙作《金融发展的规模、效率》中已经给予全面的讨论,因此,对于衡量农村金融结构的指标,本文选择非正规金融的规模测算。
与正规金融不同,非正规金融由于缺少政府部门的正式监管以及大量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隐蔽性,无法对其进行统计,缺乏准确的官方数据。因此,要衡量非正规金融相对经济发展的规模,必须先对非正规金融贷款总额进行测算。
(1)非正规金融贷款总额。由于缺乏公开准确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总额的统计数据,所以一般采取抽样调查研究或者模型估计进行测算。本文利用田光宁等[7]估计出的农村非正规贷款的上下限,求其平均和来代表农村非正规金融渠道贷款额。
IRL=IRL1+IRL22 (4)
IRL1为非正规贷款总额的下限,IRL2为非正规贷款总额的上限 IRL1和IRL2数据来自田光宁、李建军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支持结构演变》中的测算结果。,IRL为农村非正规金融贷款总额的测算。
(2)非正规金融相对规模。[8]依照金融发展理论中衡量金融发展规模的指标设计方法,得到一个相对准确地衡量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相对规模的指标,即农村的非正规金融相关比率,采用非正规金融贷款总额与农村国民收入的比率。
IRF=IRLRGDP (5)
其中,IRF代表农村非正规金融相对规模,IRL代表农村非正规金融贷款额,RGDP代表农村GDP。
三、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效率以及非正规金融相对规模见表1。
表1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效率及非正规金融相对规模
年份RFIRSLRALLOEIRF年份RFIRSLRALLOEIRF1978年0.27 0.89 0.01 0.26 1994年0.44 0.79 0.79 0.18 1979年0.28 0.79 0.01 0.29 1995年0.35 0.78 0.78 0.20 1980年0.32 0.87 0.01 0.28 1996年0.46 0.79 0.79 0.16 1981年0.34 0.82 0.01 0.32 1997年0.49 0.78 0.78 0.21 1982年0.35 0.77 0.02 0.34 1998年0.54 0.82 0.82 0.20 1983年0.36 0.74 0.03 0.32 1999年0.57 0.82 0.82 0.19 1984年0.42 1.03 0.06 0.30 2000年0.57 0.73 0.13 0.17 1985年0.39 1.02 0.09 0.27 2001年0.60 0.72 0.13 0.16 1986年0.47 1.08 0.12 0.29 2002年0.56 0.71 0.12 0.14 1987年0.50 1.10 0.13 0.27 2003年0.59 0.70 0.12 0.13 1988年0.46 1.14 0.13 0.24 2004年0.57 0.68 0.10 0.13 1989年0.49 1.12 1.12 0.27 2005年0.59 0.63 0.09 0.10 1990年0.52 1.08 1.08 0.31 2006年0.57 0.54 0.06 0.08 1991年0.57 1.00 1.00 0.27 2007年0.55 0.53 0.06 0.07 1992年0.59 1.01 1.01 0.21 2008年0.57 0.48 0.06 0.08 1993年0.52 1.04 1.04 0.17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农村金融相关数据整理而得。
农村金融的相对规模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农村的金融相关率体现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货币化水平。该比率从1979年的28%提高到2008年的57%,其中农村FIR在2001年达到最高点为60%,进一步表明经济货币化程度在农村是逐渐加深的。
农村金融资源转化效率逐渐降低,存贷款比率缩小,说明银行将存款转化为贷款的能力减弱,农村储蓄与农村贷款之间的缺口不断加大。农村资源的转化效率在1984~1993年普遍较高,甚至有些年份大于1;但是在1993年后转化效率逐渐降低,到2008年底降至0.48。农村贷款与农村存款的差距越来越大,大量的农村金融资源流失。
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指标ALLOE区分了农村贷款总量中投向乡镇企业的部分和单一投向农业的部分,指标值越大代表投向乡镇企业的贷款比重越大,农村贷款配置效率越高。我国农村金融贷款配置效率经历了先上升,再平稳波动,而后下降的变化过程。从1978~1987年,十年间从最初的0.01增加到了0.13,其原因是农村的乡镇企业多是经营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农村贷款使得乡镇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贷款的配置效率较高。从1988~2003年配置效率一直在0.15~0.12之间平稳波动,但2003年以后开始下降,2008年下滑至0.06。在这个阶段农业贷款大大超过了乡镇企业贷款,2003年农业贷款为8 411.35亿元,2008年底升为17 628.82亿元,增长了110%,而乡镇企业贷款数额基本保持不变。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明显放缓造成了农村贷款配置效率下降。
非正规金融相对规模在长期内呈下降的趋势。从1978~1991年,由于农村金融资金流失,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正规金融资源的供给短缺,使得一大批非正规金融借贷发生。IFIR在0.30左右轻微波动,说明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1992~2000年,政府出台取缔非正规金融的政策,但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地方经济有着有利帮助,使得地方政府与非正规金融“合谋”,出现了非正规金融屡禁不止的状况。因此IFIR在0.21到0.17之间呈波动下降趋势,但是下降趋势并不明显。从2001~2008年,受信息、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9]同时正规金融机构在服务农村经济方面不断完善,农信社采用浮动的存贷款利率,上调了农村贷款利率,减少了金融资源供给方面的抑制性;而且小额农户贷款的大量发行,使得农民更容易在正规金融机构取得符合自身经济发展需求的小额贷款。IFIR从0.16快速下降到0.08,下降的幅度达到50%。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农村金融规模相对较小,农村金融需求受到抑制;[9]农村金融资源的转化效率低下,农村金融资源严重流失;用于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的乡镇企业贷款短缺,农业贷款尚未形成规模经济,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非正规金融发展遭遇“瓶颈”,相对规模逐渐缩小。
四、 农村金融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实证分析我们运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金融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数据建立半对数模型如下:
lnCJ=c+α1FIR+α2SLR+α3ALLOE+α4RIF+ε(6)
其中,CJ为城乡收入比率;FIR为农村金融发展规模;SLR为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源转化效率;ALLOE为农村贷款的配置效率;RIF为非正规金融规模;ε为估计误差。
1. 变量平稳性检验。
为避免出现伪回归问题,使用ADF检验对变量的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
城乡收入差距、农村金融相关率、农村金融资源转化效率、农村贷款配置效率、非正规金融规模均是非平稳序列,而且这些变量经过一阶差分后均平稳,故这些变量是一阶单整的。所以可以对这些变量进行下面的协整检验(见表2)。[10]
表2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变量检验类型ADF临界值(1%)临界值(5%)平稳性Problncj(c,t,0)-2.8995-4.2967-3.5683不平稳0.1767D(lncj)(0,0,2)-2.5741-2.6534-1.9538平稳0.0121RFIR(c,t,1)-2.7664-4.3098-3.5742不平稳0.2199D(RFIR)(0,0,1)-3.4193-2.6501-1.9533平稳0.0013SLR(c,t,1)-0.6777-4.3098-3.5742不平稳0.9655D(SLR)(0,0,1)-2.9184-2.6501-1.9533平稳0.0051ALLOE(c,t,1)0.7129-4.3098-3.5742不平稳0.9625D(ALLOE)(0,0,0)-7.9491-2.6471-1.9529平稳0.0000RIF(c,t,0)-3.5313-4.2967-3.5683不平稳0.0540D(RIF)(0,0,0)-4.8474-2.6471-1.9529平稳0.0000资料来源:作者利用计量软件计算得出。
2. 协整检验。
本文采用Johanson协整检验来分析城乡收入差距与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效率以及非正规金融规模的长期关系。
首先,构建包含城乡实际收入比率对数、农村金融相关率、农村金融资源转化效率、农村贷款配置效率、非正规金融规模五个变量的VAR模型,用AIC、SC信息准则和LR等统计量作为VAR模型的最优滞后期数的检验标准。检验结果见表3,最优滞后期数为1。
表3最优滞后期数的选择
LaglnLLRFPEAICSCHQ0 185.8747 NA 2.63e-12-12.47412-12.23838-12.400291 299.9373 180.9268* 5.83e-15*-18.61636-17.20192*-18.17338*2 326.019632.37811 6.41e-15 -18.69101*-16.09786-17.87887资料来源:作者利用计量软件计算得出。
其次,采用Johanson协整检验来分析城乡收入差距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效率、非正规金融规模的长期关系。结合ADF单位根检验的结果,采用包含常数项、不包含趋势项的协整检验形式,同样选取滞后期数为1。
表4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迹统计量)
协整关系个数特征值迹统计量5%临界值置信概率None* 0.742973 87.92802 69.81889 0.0009At most 1* 0.561219 48.52942 47.85613 0.0431At most 2 0.481348 24.64051 29.79707 0.1747资料来源:作者利用计量软件计算得出。
协整检验结果由表4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五个变量之间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即表明农村金融相关率RFIR、农村金融资源转化率SLR、农村贷款配置效率ALLOE、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RIF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
3. 误差修正模型的建立。
构建如下VEC模型:
lncjt=αlncjt-1+βrfirt-1+γslrt-1+ηalloet-1+λrift-1+ecmt-1+C
rfirt=αlncjt-1+βrfirt-1+γslrt-1+ηalloet-1+λrift-1+ecmt-1+C
slrt=αlncjt-1+βrfirt-1+γslrt-1+ηalloet-1+λrift-1+ecmt-1+C
alloet=αlncjt-1+βrfirt-1+γslrt-1+ηalloet-1+λrift-1+ecmt-1+C
rift=αlncjt-1+βrfirt-1+γslrt-1+ηalloet-1+λrift-1+ecmt-1+C(7)
其中ecm为误差修正项。如果变量之间存在的长期协整关系为如下形式:
lncjt=θ1rfir+θ2slr+θ3alloe+θ4rif+C(8)
则误差修正项为:ecmt=lncjt-θ1rfir-θ2slr-θ3alloe-θ4rif-C(9)
长期均衡关系为:lncj=84.75rfir-18.92slr-85.39alloe-38.93rif-0.24(10)
没有差分的协整模型表现出城乡实际收入比率对数、农村存贷款比率、农村贷款配置效率、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等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代表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的金融相关率对城乡收入差距具有正的影响,即城乡收入差距随着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的扩大而增加;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包括金融资源转化效率SLR和贷款配置效率ALLOE)和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RIF均对城乡收入差距具有负的影响,随着农村金融发展效率的提高和非规模金融规模的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将会缩小。而且这四个有关农村金融发展的变量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具有统计显著性。
在差分后的方程中误差项ecm系数反映了短期波动对长期均衡的影响。在城乡收入差距方程中,误差修正项的系数为负数,而且显著。这说明当城乡收入差距偏离其长期均衡状态时,误差修正项对其有负向的调整作用,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即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误差修正模型以-0.006985的速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
4. 格兰杰因果分析。
Granger(1988)指出,如果一对时间序列是协整的,那么至少存在一个方向上的Granger因果关系。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效率、非正规金融规模是存在协整关系的,因此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城乡收入差距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效率、非正规金融规模是否具有短期的因果关系。
表5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考察变量零假设F统计量置信概率RFIRRFIR不是LNCJ的Grange原因26.47232E-05LNCJ不是RFIR的Grange原因1.168540.2893SLRSLR不是LNCJ的Grange原因0.473120.4974LNCJ不是SLR的Grange原因9.954960.0039ALLOEALLOE不是LNCJ的Grange原因18.18280.0002LNCJ不是ALLOE的Grange原因7.578590.0104RIFRIF不是LNCJ的Grange原因15.19770.0006LNCJ不是RIF的Grange原因0.298960.5890资料来源:作者利用计量软件计算得出。
格兰杰检验结果说明:至少在95%的置信水平下,农村金融发展规模RFIR、农村金融发展效率中的贷款配置效率ALLOE以及非正规金融规模RIF的变动都会影响城乡收入差距;反过来,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动会影响农村金融发展效率中的资源转化效率SLR。
5. 脉冲响应分析。
利用VEC模型分析城乡收入差距LNCJ对于一个标准新生信息的脉冲响应。图1为基于VEC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曲线,横轴代表追踪期数,纵轴代表响应程度,描述了城乡收入差距LNCJ对其自身、RFIR、SLR、ALLOE及RIF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在各期的“响应”。
图1城乡收入差距脉冲响应城乡收入差距LNCJ对于自身信息的一个标准差扰动的影响为正,在第1期影响最大,约为0.045,随后逐渐下降。
LNCJ对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RFIR信息的一个标准差扰动的影响也为正,意味着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的扩大将拉大城乡收入差距,其影响在第1期为0,第6期达到最大,此后基本不变。这表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滞后效应在第6期得到完全的展现并长期保持。
LNCJ对于农村金融资源的转化效率SLR信息的一个标准差扰动的影响第5期以前是负的,而从第6期开始影响变为正的。这表明在前5期扩大农村储蓄转化为农村贷款的能力有助于减少城乡收入差距。
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ALLOE的一个标准差扰动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在前8期是正的,到第9期逐渐变为负的,说明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乡镇企业贷款的比重、增强资金的配置效率,是可以减少城乡收入差距的,但是有着较严重的滞后性。
LNCJ对于非正规金融规模RIF信息的一个标准差扰动的影响是负的。在第1期为0,而后负的影响逐渐变大,到第3期达到最大,为-0.0074,随后保持不变。说明合理地规范和发展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将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而且这种负效应将持续保持。
五、 结论性评价农村金融发展规模与城乡收入差距正相关,这符合金融发展理论的主流观点。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是城乡收入差距的Granger原因,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贡献度高达49.53%。其隐含的政策结论是:农村金融相对规模的扩大放大了金融城乡非均衡效应,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所以不能单纯地增加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网点,只有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农村资金外流的状况,才能扩大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农村金融资源的转化效率SLR与城乡收入差距是负相关的,SLR的一个标准差的扰动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在前5期均是负的。这表明通过加强农村储蓄转化为农村贷款的能力来提升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减少农村金融供给的抑制性,可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农村金融贷款的配置效率ALLOE与城乡收入差距是负相关的,并且农村贷款配置效率是城乡收入差距的Granger原因,但是这种负相关性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表明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向乡镇企业、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倾斜对农村经济增长和缩小城乡差距有积极的影响,所以应强调乡镇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
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RIF与城乡收入差距是负相关的,是城乡收入差距的Granger原因,而且通过脉冲响应分析可知,非正规金融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积极影响是长期有效的。这表明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是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规范和扩大非正规金融,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提高了农村居民的相对收入,进而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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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Impact of Rur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on the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China
Fu Rong
近年来,有关闽、浙、粤三省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有关地下钱庄黑幕的种种文章主要是说明我国近几年打击地下钱庄参与非法洗钱活动。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每年从地下钱庄中被洗掉的黑钱至少达2000亿元人民币,占我国GDP的25%,这个数目是非常的庞大。国家也相应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来遏止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的非法交易,比如央行2002年9月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方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这些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一部分作为非法的金融机构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按照我们一贯的思维方式,对一切形式的地下经济都应取缔。但监管当局为这些非正规金融的取缔忙碌不已,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生意照样火爆,依然“生机勃勃”。这就不禁让人发问:屡禁不止的非正规金融是否确有其生存理由?是不是我国现行金融制度的不足或缺陷给了他们存在的土壤?是什么机制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行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当前我国对这些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深,虽然对非正规金融这一领域国家的监管部门开始实行局部的疏导政策,比如从2002年底开始的温州金融改革,让我们看到了某种迹象。除了浮动利率试点之外,温州金融改革的核心还涉及银行产权改革,即温州商业银行可以吸收民间资本入股,乐清、瑞安两个县级市可以搞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并允许私人参股。但我们还没有完全看到它巨大的发展空间,以及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有一些值得深思的方面。
一、非正规金融的经营形式及其在我国存在的土壤
经济运行中的金融活动可以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是指由政府批准成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即一国的中央银行、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典当业等正规金融部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这部分交易受到政府法律和条例等正规制度的规制。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通常未经一国政府批准或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进行规制,因此被贬称为“地下金融”或“草根金融”而蒙上了非法的阴影。[1]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正规金融的发展无法满足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和经济组织发展初期的要求,他们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品的增长,而资本是其中最重要的变量,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资本的高度稀缺,这种需求的矛盾就产生了相应的非正规金融。因此有有组织的、合法的正规金融和无组织的、非法的非正规金融同时存在所形成的金融二元结构,显示了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现象。[2]俄亥俄学派(OhioSchool)也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的过程中,非正规金融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前的短期资金需求;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非正规金融的成本可能更低、工作方式可能更有弹性。此外,一些学者对亚洲和非洲国家的研究表明,非正规金融不仅在农村很重要,在城市经济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非正规金融不是经济欠发达国家所特有的,经济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
在进行以下的论述之前,我们首先对非正规金融的讨论范围界定。我们假设非正规金融机构是进行正常的经营,即从事资金借贷、金融中介等服务的民间金融组织。那么这些涉嫌参与地下经济洗钱等非法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如地下钱庄等不是我们这里要论述的范围。他们在经营本质上与我国合法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区别,都是进行货币的经营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
在我国一些非正规的金融组织其实有其历史的渊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山西出现了“票号”,如日升昌票号是我国首家专营银两汇兑,存放款的私人金融机构。在其经营历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经营管理办法。在经理人员的聘选上也严格,据史料载:“当财东起意经营,聘请经理。由介绍人之说项,或自己注意察治;确实认定此人有谋有为、能守能攻,足以担任票号经理之职责,则以礼召聘,委以全权。”[3]实行“认票不认人”的制度,这就要求对汇票的书写和防伪等有严格的规定。并且随时掌握全国各地之间的货物流向、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由总号作出资金调度方向的决策,在总号与分号之间,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业务报告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主要包括自由借贷、银背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股份基金会等,90年代大量存在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已经被清理关闭)。近年来,中国民间非正规金融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由过去的隐蔽型转为目前的公开半公开型;二是虽然以本地区为主,但开始出现跨村、跨乡甚至跨省借贷;三是大额借贷比重不断增大,无息借款比重逐渐降低;四是借款用途由消费性贷款向生产经营性贷款转变,即用于加工业、运输业和养殖业等能短期见效的项目增加,而用于传统粮食种植和婚丧嫁娶之类的生活贷款呈现递减趋势;五是借贷手续逐渐规范,纠纷逐渐减少,过去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六是非正规金融组织化程度明显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地方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出现,有其内在的经济驱动力。这一驱动力就是资金供求矛盾,并且这一矛盾还在不断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我国银行存款利率经过8次下降,加之征收利息税,储蓄存款几乎成了现金保管。人们投资渠道单一,消费需求又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受限,城乡居民手中大量的闲置资金急于寻找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回报率的出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军研究员几年前曾对浙、闽、粤等地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作过调查,结果发现那一地区民间资金相当充裕,各种形式的企业民间融资、“地下钱庄”、“标会”等屡禁不止,且呈日益泛滥之势。据他介绍,浙江温州有关单位曾作过统计,在120万人口的温州苍南县,仅有29亿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人均2000多元,远远低于全国人均5000元的存款标准。这些大量的资金运作渠道除股市投资民间个人借贷外,大量的钱在“地下”循环,就形成了非正规金融的资金供应来源。[4]第二,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安全区以及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一般要求企业具有2A级以上的信用等级,并且必须提供有效的抵押、质押及保证等信用担保。从1999年开始,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市、县以下基层机构,4年达31000家。[5]即使农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个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但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难以起到大作用。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无法面向农村中分散的个人和小型经济组织。其它金融组织主要是信用合作社本来是一个合作性质的组织,但实际上还是官办的,近来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贷款的门槛和手续同样比较复杂,不是很适应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另外,农村合作基金会也被取消,而多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率又十分高,资金规模也十分有限,它直接导致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缺乏。
第三,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规模在我国日益发展涨大,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们在发展过程中,融资困难始终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私营企业主的资金需求特征常常表现为短、频、快,但风险较高,因而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据1998年的有关统计资料,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仅占贷款余额的38%,即便加上其他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也仅占全部贷款的44%。[6]当然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交易中的成本过高,影响了正常的交易条件下可以得到的贷款或融资。在这种前提下,尽管利率较高,有些非正规金融也有黑势力的背景,私营企业主也不得不选择从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这样这些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补充地方货币市场供应不足,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我国金融体系在没有满足农村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的金融信贷市场需求,从根本上构成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土壤,同时提供了其存在的空间。
二、信用是非正规金融生存的关键
从一般意义上讲,信用包括信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等内容。但从经济意义上看,它的含义就转化和延伸为以借贷为特征的经济行为,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体现着特定的经济关系。它既区别于一般商品货币交换的价值单方面的暂时让渡或转移。[7]
对信用问题的探讨成为我国近几年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话题。良好信用机制的建立是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持、产权为基础、……,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表明我国在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正下大力气。然而我们上面提到的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涉到许多方方面面的问题。而且是放在一个比较的范围内来讨论的,很难把握,因此存在大量的个人、企业、政府等的信用缺失。然而针对非正规金融来讲,下面我们要说的信用是放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来讨论的。
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大部分是带有地域性的,他们往往以家族的形式出现。信用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是比较稳固的,为什么呢?张维迎教授提出“乡村社会的信用机制”[8],他解释到乡村人由于居住和活动范围的影响,他们对失信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并且不守信用的信息传递很快,所以人们很少违约。西南财经大学周殿昆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乡村家族关系及家族文化复归,家族信用逐渐复兴。同时,依附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乡村集体经济的传统社会信用体系衰减,而适应市场经济要的新的社会信用体制尚未建立。从而使现今我国乡村信用环境呈现:社会信用缺失,家族信用强固的特征。家族信用成为现今乡村农民家庭开展生产协作和生活互助的主要依靠。所以地下钱庄在区域内的信用一般都表现的比较良好,这成为它们发展涨大的关键因素。[9]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的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就越高,并且借款者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所以非正规金融交易中的违约成本高于正规金融活动的违约成本。
经营货币是金融业的表象,而这表象后面隐藏的是“信用”,信用交易才是金融业的经营本质。非正规金融活动具有示范效应,即让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从而促进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改善和信用体系的建立。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与正规金融中介相比较比较低,它减少了许多如契约文书的处理成本、风险确认成本、监督实施成本、搜寻成本及时间成本。从信息不对称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机构利用与借款人之间的频繁资金往来,可以更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从而降低风险并减少了搭便车的机会,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这样非正规金融与我们正规金融机构很大的差别就在于其信用交易的特点更明显。试想存入非正规金融的资金除了因为高利息的诱惑外,资金的安全才是存入者最优先的考虑,在明知是非正规金融的情况下依然存入资金,存入者必然有所恃,那就是通过民间信用的方式形成的信任关系,而非正规金融的经营者也是在种种民间信用关系的制约下贷出款项,甚至根本不需要象正规机构那样复杂的抵押、质押手续,更多的是保证方式。理由很简单,非正规金融的告贷者们如果真有东西质押或者抵押,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向非正规金融求贷,如果他们真的没有太大的资金需求,他们可以通过“抬会”等初级的民间金融方式寻求资金。正是这种民间的信用交易将地下金融组织的效用发挥到最大程度,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非正规金融组织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它们才是真正将信用作为生存之本的金融参与者。
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民间信用的方式迅速提供金融服务,而且这种金融服务还是一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利息可以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商定,借贷金额可多可少,可以分次贷款也可以一次贷款,这些都是我们传统的金融机构不屑为之的业务。但正是这些业务构成了庞大的地下金融体系,让我们的监管者头疼不已。也正是这种非正规金融体系给我们的“正规军”不屑光顾的群体,带来了他们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归根结底,这样的金融服务在民间是有需求的,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在阳光照不到的角落也是这样,非正规金融体系的存在自由其道理。但监管者不这么想,地下金融体系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单纯的民间信用在缺乏有效评估的状态下,难免会隐存巨大的道德风险,出现非正规金融卷款消失、超出想象的高利贷、非法洗钱等问题自是难免。
三、非正规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与完善的思考
1,积极鼓励正常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承认其合法性,通过一定的程序使非正规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补充,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
面对非正规金融体系这可能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的“滔天洪水”,我们的监管当局是否应该采取更多的疏导方法,让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转为合法的接受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作为合法商业银行的补充,充分满足民间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非正规金融体系的生存自有其道理,即使银行体系发达如美利坚者也难以避免非正规金融体系的存在,但太平洋彼岸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可谓真正的“地下金融”,担负的是洗钱、高利贷等地下经济职责,由于牵涉到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故而也难以禁绝。但反观我们的非正规金融体系,许多东西是完全可以合法化的,比如在合理的利率幅度内商定利率的民间借贷,个人合法持有的外汇寻求较高价格的兑换等等,通过一定的市场手段,相信这些金融服务是可以走到阳光下的。一旦可以附条件的转换为合法民间金融,相信大多数地下金融机构还是乐意走向“阳光地带”的,关键是我们的监管当局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转换条件以及建立对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相对宽松但绝非纵容的监管环境。至于剩下哪些不愿意接受“收编”的地下金融机构,自然有种种见不得人的事情,比如与黑社会勾结暴力收贷等行为,对这些不愿意走进“阳光地带”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当然只有毫不留情地打击这个唯一的选择。
非正规金融的业务主要是非法换汇和私自存贷款,当然有关洗钱的业务一些非正规金融也是来者不拒。不可否认,非法换汇实质上也部分承担了洗钱的功能,但非法换汇中也存在外汇来源合法,仅仅为了寻求换取更多人民币的情况,而私自存贷款除了部分利息过高的高利贷贷款外,毕竟大部分还得接受银行利率的调节,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这一借贷合法与否的分水岭。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除了洗钱业务,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许多业务从《合同法》或者《民法通则》的角度来看还属于合法的民间合同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资本最本能的冲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正规金融的行为是合理的,至少是合乎逻辑的,当然,如果从银行监管的相关法规来看,又是另外一回事。但市场经济很大程度上是契约行为,如果这些非正规金融活动用单纯的契约方式来安排的话,即使监管当局恐怕也难以从法律上界定其是否违法。
2,组建区域性股份制中小金融机构,促进形成大中小分工合理、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
面对日益发展的非正规金融体制,国家也做了采取了一些措施。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国家已采取了不少有力的措施,如人民银行要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利率的上浮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各大银行也都积极调整信贷结构,采取措施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但是,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增加和成长,国家金融机构资金储备量的增长仍远远赶不上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增长,并且信贷供给的结构性矛盾反而愈显突出,贷款也出现增势放缓,有限的信贷资金有趋向运用不够充分的苗头。分析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关键在于国有大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与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存在着天然的不匹配。一方面是国有大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具备为大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纷纷调整市场定位,逐步退出农村市场,以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经营利润。另一方面是国有大银行为千家万户分散的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信息搜寻和办理贷款等管理成本高,风险难防范,再加上其审贷权限上收,远离中小企业,更加剧了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国有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过度依赖企业有效资产抵押和地方政府进行信用担保及有关企业经营情况和信用程度的信息。
笔者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现有的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服务格局下,即使再采取力度更大一些的利率上浮政策措施,来促进加强中小企业信贷工作,收效也不会理想。因为金融企业的行为归根到底是受着其特定的经营规律和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支配的。必须健全和完善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特性和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一批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包括各类中小银行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才能得到相应的有效服务。
3,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加强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
投资渠道少是造成社会富余的闲散资金投向非正规金融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地方资本市场发育不够,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屈指可数,而非正规金融的风险度又难以把握,只要开辟出几条符合社会资金投资特性和要求、安全性较高的投资渠道,投向非正规金融的一部分资金就会转移出来。根据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该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些努力:一是建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或是开展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转让融资,吸引民间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领域。二是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直接向社会融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这两个方面有所进展,既可以增加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又能产生“挤出效应”,使国有商业银行过度集中在基础设施项目和大企业、大集团的部分信贷资金,转向供应给中小企业。三是针对发达地区民间资金相对集中的实际,可考虑在县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几个县市,创造条件成立几家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实行专家理财和管理,广泛吸收民间资金向投资公司投资,银行也可以根据投资公司资本金多少,在有关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条件下,给予等额的长期贷款,还可对投资公司所投资的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四是加强对民间个人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鼓励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向亲朋好友借资。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可探索成立民间融资信息中心,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解决民间借贷的信息不对称和手续不规范问题,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保护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益。
注释:
[1]郭沛.农村非正规金融:内涵、利率、效率与规模.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网.usc.cuhk.edu.hk
[2]史晋川等.制度扭曲环境中的金融安排:温州案例[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1)
[3]山西票号史料[M].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598
[4]朱菲娜.“地下钱庄”何时休.中国经济时报[N].2002-05-23
[5]马荣伟.地下钱庄缘何屡禁不绝.国际金融报[N].2003-9-1
[6]刘小玄.中国企业发展报告1990—200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7]曹龙骥.货币银行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1
[8]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上海三联书店.2001:6
[9]周殿昆.中国乡村家族信用复兴及企业发育问题分析.第二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入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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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建军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金融研究.2002(10)
一 、引言
自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扶持力度之后,广大农村地区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契机。然而,由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正规金融系统不发达,民间金融受管制等原因,农户的贷款难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导致农业发展陷入“瓶颈期”。
要了解农户贷款难的原因,不仅要考察现阶段农村地区的金融环境,更要分析农户贷款的需求特征。基于此,众多学者都在农户贷款行为方面进行了研究。亓新敏,王家传(2007)根据山东泰安市的调查指出正规金融以自我为中心忽视了农户的信贷特点是导致农户贷款难的原因之一。在对农信社改革方向的建议上,史正涛,张建国,韩晓波(2000)指出农村信用社应掌握更多的信息,增加服务的主动性。金烨、李宏彬(2009)则经过论证表明如果农信社等正规金融维持低效现状,农户的资金需求在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渠道的满足下会轻易转向非正规金融渠道。杨伟坤,刘洁,闫贵娟(2009)在河北省的调研甚至发现当地农户80%的资金需求是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
本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展开调研,对当地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受调研农户按收入来源被分为三组,分别是产业化滩羊养殖、农作物种植、山羊放养。收入来源为产业化滩羊养殖的农户基本为青壮年农户,而以农作物种植的农户悉数为留守老人与儿童,放养山羊为生的农户大多为山区移民。通过对回收问卷进行整理分析,得到基本情况如下:
二 、偏远地区农户的贷款需求特征
(一)农户年均贷款量接近年均总收入,贷款量农户间差别较大,潜在货币需求量很大。
三组样本农户的贷款金额年均分别为11万、3.5万、4.5万,平均每户的年收入分别为10万,4.4万,5.3万。30户农户平均每家的货币年需求量约为6.3万,年收入平均为6.2万。
三组样本农户年均贷款量极差分别为28万、4.5万、9.5万,年均贷款量中位数分别为7万、3万、1万,与平均贷款量相比,第一组与第三组皆表现出极大的组内差异性。
在接受调研的三十户农户中,有26户有融资需求,并且认为现有资金供给并不能满足当下资金需求。收入来源为滩羊产业化养殖的所有农户都有在未来扩大生产的计划,大部分希望将现有融资量扩大一倍。
由于调研抽样率为千分之一,因此可以推断,整个盐池县的货币需求量约为6300万左右,估计潜在货币需求量接近一亿。
(二)农户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较小,融资速度是农户选择贷款渠道重要考虑因素。
盐池县农信社的贷款利率为8%—10%,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1.4%—15.3%,邮储的贷款利率为12%,所有农户分别从三种融资渠道借款127.5万、36.8万、31万。邮政储蓄的利率虽然略低与小额贷款公司,但农户却从小额贷款公司借入更多资金。三组农户平均每户每年支出的利息分别为1.3万、0.44万、0.4万,分别占年收入的13%、10%、7.5%。全部受访农户均认为利率较高,但由于生产消费需要而不得不被动接受。
将农信社作为首选融资渠道的农户占所有有融资需求的农户的70%,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首选融资渠道的农户占所有有融资需求的农户的23%,将邮政储蓄作为首选融资渠道的农户占所有有融资需求的农户的4%。尽管利率较高,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贷款手续简便,时间成本较低而受到农户青睐。
(三)农户的信用水平良好,担保贷款占主要地位。
盐池县农户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农户有能力偿还利息,因此该县农户贷款违约率极低,受访的融资农户无一户违约,皆能按时还贷。盐池县农户贷款全部采取联合担保制度,在该制度下,参与全民联保的单位成员多数以血缘为纽带,对农户起了道德约束作用,继而能有效避免信用贷款带来的道德风险,而且农户之间的了解程度也能解决资金供给方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任何农户选择抵押贷款与风险投资。
农户从正规金融渠道所借资金全部用于生产。在农业生产中,如养殖业、种植业,皆有固定生产周期,因此农户的资金需求也带有周期性,这就方便了农户在正规金融渠道办理借、还款相关手续,使他们拥有按时还款的意识。
(四)非正规金融仍有市场。
在有融资需求的26户农户中,尝试民间借贷的有7户,占比27%。其中五户在民间借贷渠道中承受了20%的高利率,两户因从亲友处借款,故利率为零,农户选择从亲友处借款主要用于消费支出,如盖房、婚丧嫁娶等大项消费支出。但他们也面临着潜在的“人情成本”。如今,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邮政储蓄等多方融资渠道存在,仍有两成多农户选择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方式。
三 、偏远地区农户贷款需求表现
(一)生产性资金需求。
在宁夏盐池县,农户所融资金基本用于生产。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餐饮业、制造业的兴旺带动了农业蓬勃发展,同时政府出台各种扶持政策,使盐池县以滩羊养殖为主的各产业迅速发展,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农村地区货币供给水平却一直没有提高,农户的贷款满足率较低。尽管如此,养殖产业的利润率较高使农户在筹资的过程中仍然可以接受15%以上甚至是20%的较高利率,并希望扩大融资规模。
其次,偏远地区农户生产效率低下且并没有生产方面的相关理财知识,因而对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农户在现行生产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增加资金投入来增加收入。目前,所有农户的固定资产投资已经完成,年折旧费较少,农户的投入集中于各项流动资本,这增加了他们对未来生产的乐观估计,并因此对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较低。
另外,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户对风险始终选择规避态度。同时,农户自身水平有限,对金融新产品、衍生品不甚了解。因此,农户更愿意选择传统的联合担保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受到道德约束而十分重视自身信用水平,故违约率很低。
最后,在农业的某个环节,例如种植业的播种、喷药、养殖业的饲料供给等,一旦资金无法继续追加就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但是,提前准备充足资金会支出更多利息费用,而当需要时再融资又会因办理各项手续等原因贻误时机,因此当农业生产进行到某环节时,农户只能向融资速度快的机构借入高利息的资金,或直接转向融资速度更快的民间非正规融资渠道。
(二)消费性资金需求。
由于收入不断提高,除盖房、婚丧嫁娶等大项支出外,农户的日常消费无需贷款。农户在大项消费支出上,习惯从亲友处借款。由于传统观念,在诸如盖房、婚礼等家事上,农户间因人情关系相互帮忙,此时借款皆免去利息。因此,农户的消费性资金需求基本通过亲友间帮助而满足。
据了解,盐池县部分农户为留守老人儿童。青壮年劳力进城打工,每逢过年才能与家人团聚,而农村由于生产水平落后,相关精神文化生活也较城市匮乏。当地小额信贷公司承担着扶贫的政策任务,他们将农户所上缴的利息用于举办联欢会等各项文娱活动,丰富了当地农户的精神文化生活,受到了当地居民的热烈欢迎。因此,即使这些农户的生产对资金的实际需求并不是很高,他们也积极参与融资活动。
四 、农户贷款困难原因
(一)资金供给量不足。自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撤离农村以后,在农村地区,农信社占据了对农户提供贷款的垄断地位,但是货币供给量不高。同时,资本的逐利性使农信社本不多的资金部分流向城市与东部地区。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而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吸储的政策限制使其货币供给较少。大部分农村地区地处山地,农户多数散居,使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网点的成本加大,没有进军农村市场的动力。同时,非正规金融由于发展水平不高也无法提供较大的资金量。
(二)农业经营面临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农业对自然依赖程度较大,恶劣的自然环境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尤其是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农业的生产率水平不高,自然环境的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更为严重。近年来投机商不断对农产品炒作,农产品的价格波动极大,农户获取信息渠道较少,盲目进行投资生产,而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又使农户无法做出及时调整,造成了较大损失。
(三)借贷过程中易产生道德风险。国家针对农村地区的部分扶贫项目是为农户提供低息贷款,而贷款农户文化水平不高,不了解金融制度与相关法规,无法正确区分贷款与救助金,偿还贷款积极性较低。在无法收回贷款时,贷款机构往往会向放贷的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长此以往,放贷人员惜贷情绪加重,即使当今农户的诚信水平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贷款机构仍然对农户还款的可能性表示怀疑。另外,由于农村地区产权不明确,农户缺乏能够抵押的担保品,进一步加重了贷款机构的惜贷情绪。而农户在选择贷款机构的时候往往倾向于利率水平低的贷款机构,而这些机构为了尽量减少贷款带来的交易费用而对农户的贷款请求作集中处理,这就增加了农户等待的时间成本,无形中增加了贷款的难度。
五 、相关政策建议
(一)切实完善农业担保体系与风险补偿机制。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风险,而农户又无法将土地等资产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因而信贷机构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受到影响。鉴于此,地方政府应鼓励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对于资金周转困难的农户,政府可以代缴保险费。
(二)承认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并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相对于正规金融繁琐的手续流程与相对僵化的管理体制,民间金融在提高农户融资速度等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应在法律上使民间金融正规化,同时,由于民间金融高风险、隐蔽性强等特点,也要对其加强监管,杜绝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三)重视对留守老人儿童的人文关怀。举办各项娱乐活动,提供相关运动设施,让老年人安度晚年,儿童健康成长。抓住时机建设有农村特色的集体企业,让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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