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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大全11篇

时间:2023-07-31 16: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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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篇(1)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02

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改进网络建设”和“加强财税改革”。2013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这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论研究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一、电子商务涉税特点及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构拟的空间和媒体,以数字的形式表达各种信息而进行的商务活动。主要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三种形式。具体有以下特点:第一,交易虚拟化。传统交易中,税务机关依靠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进行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业务,这是国家加强税源监控的一个举措。而电子商务的交易虚拟化、无店铺经营化使税务登记的效力大大减弱。第二,零售扩大化。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在征收上采用“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而网络交易中,生产商可以直接零售给最终消费者,消费者基于自身利益,为了得到更多优惠而不索取发票,这样就瓦解了现有征管体制的计税依据,成为偷漏税的根源。第三,产品无形化。当下的消费者利用网络不单单是购买有形产品,更多的已转向电子读物、信息服务、软件、音乐等无形商品,这种方式下对于税种的甄别带来很大困扰。第四,支付电子化。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支付脱离了银行的监控,财税部门更是很难获取纳税人资金流信息,从而助长了企业偷漏税的气焰,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资金流监控的缺位。第五,资源信息化。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的贸易活动,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实现贸易全球化的,它不仅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冲击和挑战,也对全面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带来了发展机遇,推动了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我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传统企业开始大规模入住网络市场,网络消费者也已经成为我国网民新的主体。

从数据看,我国互联网应用整体显现出网络消费快速发展的显著趋势,根据商务部的《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期末,我国网购规模有望达到三万亿元,约占零售市场总额的10%。从国际角度看,2012年中国网购比例与美国、德国、法国相近,美国电子商务渗透率从1.3%提高至4.3%用了十年时间,而中国从1.2%上升至4.2%只用了短短四年时间。可见,我国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与此同时,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法律的制定则相对滞后,这个巨大的交易市场还未纳入国家税收征管体系,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缺失,导致经济发展与税收发展极度不协调,网络交易税收严重流失。电子商务犹如一把双刃剑,给人类经济社会带来的革命是全方位的,如何对它有效监管,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国际贸易间的交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缺失

1.税收要素难以确定。首先,常设机构不清晰。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个国家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以认定为从该国取得的所得,从而由该国对此企业进行征税管理。电子贸易超越了地域界限,其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纳税主体不够清晰,并且邮件地址、网址与产品供应商未存在必然联系,难以根据地域管辖权进行判定。其次,交易发生地不确定。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不受或很少受到地域空间限制的特点,致使交易发生地的确定产生困难。最后,课税对象不明确。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对实体商品的劳务收入、销售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均规定了不同的税种。而网络交易通过互联网将交易信息以数字形式传递,省略许多传统贸易中的纸质凭证和单据,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愈加模糊。

2.税收管辖权模糊。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网络贸易使跨国经营收入征税问题不单单局限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更多的集中到对交易所在地难以辨别的问题上,容易使各个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上发生争议。

(二)电子商务税收执行困难

1.传统税收管理难以执行。首先,税务登记与之不相适应。网络贸易中,众多企业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推办或不办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源管理的缺失,导致整项税收工作的失控;其次,计税依据难以确定。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有形的各类报表、凭证、账簿为基础,由于因特网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税收工作所依赖的纸质文件销声匿迹,原有的审计方法无所适从,导致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依据;最后,传统对外贸易税制不适用。在我国,进口货物需要报关查验客户身份及商品详细信息,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优惠政策。如若按传统方式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管理,极易造成逃避进口关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2.传统税务稽查难以实施。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纳税人的真实有效地合同、票据、账簿、单证等为计税依据,但是网络交易为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难题:首先,收入难以界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需要通过发票、账务、会计凭证来计算,而在电子交易中,买卖双方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而这些数据可以修改,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其次,随着电子银行支付手段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导致本应征收的各类税种均无从下手。再加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来隐藏所有信息,这使税务部门搜集信息更加困难。

(三)国际避税问题严重

互联网以其便捷性、高流动性的特点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使得对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监控变得更加困难。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可任意选择在低税国或避税港设立服务器站点,进行销售定价,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嫁到低税国和免税国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同时,随着银行网络化、电子货币及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跨国公司内部网络给税务部门确定某项交易的内容和性质增加了很大难度,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判断一项跨国网络贸易的真面目。

三、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已引起全球广泛关注,世界各国和各种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都展开激烈的讨论,并出台了各自政策。

(一)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欧盟认为税收体系应具备法律确定性,为了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和避免不公平竞争,不应承担附加税收,应不断完善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促进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协调发展。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了极为宽泛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三)新加坡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新加坡明确对电子商务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的主张。只要是在新加坡境内运营的企业或个人均应缴纳所得税;无论其销售方式是何种形态,只要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经营人员,均应征税;凡在本国登记的经营者,除了提供零税率的劳务外,一律按3%的税率缴纳货物劳务税。

总体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各个国家、组织或多或少地在这种开放性经济结构中获益,但由于各区域间、国家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即使在同一个税收政策原则下对各国也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各国基于本国国情,对原有税收分配结构做出适当调整。发达国家作为技术产品的主要输出国也出现了不同态度,主要分歧就在于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也达成一些共识: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加强国际间沟通交流;避免多重课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等。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构建起法律框架。因此,要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首先,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相关部门应在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税法条文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以各项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为主体的税收法律体系。其次,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税法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对网络环境下电子税务登记进行明确规定,建立科学有效地纳税申报方式。再次,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实施细则。对“电子货币”、“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网络经营方式有明确规定,为网络贸易的交易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协调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定,防止发达国家利用经济优势制定不平等条约,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和谐发展的新环境。

(二)坚持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间应遵循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的便利、节约和高效,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因此,在兼顾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基础上,可以针对企业通过网络提品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单独核算的业务,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提高增值税纳税起征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加大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等,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快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传统税收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需要,电子税务作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应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和管理电子化的有效手段,是税务机关创新征收手段的必然选择。第一,实现信息化发展步伐的统一。大力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工商、财政、税务、国库、海关、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先进、可靠的部门间信息交换系统,进一步增强涉税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第二,统一税收征管流程。实现相对合署办税,建立国、地税之间业务沟通协作的长效机制。第三,尽快研发出与电子商务管理相关的技术平台,完善电子税收系统,加快税收管理电子化进程,提高税收管理能力和效率。

(四)培养“网络时代”复合型税务管理人才

首先,构筑科学的人才整体配置体系。根据人力资源评估和不同岗位需要的工作量,从全局观念出发,注重整体利益和各层次功能的有机配合,使其类型互补、才能互补、知识互补、性格互补、年龄互补,充分拓展人才的使用效能。其次,拓宽用人渠道,增添队伍活力。在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下,积极探索聘用制、雇员制、合同制运行的经验和作法,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思路,并有效缓解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紧缺的压力。再次,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在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能力培养。使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趋同一致,让干部职工能看到自身价值和责任,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后,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的长远规划,做到只能让人等工作,不能让工作等人。总之,税务部门应依托互联网时代,加大现代化科技投入,培养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外语及电子商务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将我国税收事业带入崭新的“电子时代”。

参考文献

篇(2)

一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

1.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和划分。电子商务交易的查询、订货、支付等过程都是以电子信息交换数字文件的方式进行的,从生产、流通到消费整个过程都没有实物形式的出现,因此税务部门很难确认哪些数字文件的传递应该收税,哪些不用收税。同时,现有的网上付费下载的数字文件没有固定的实物形式,应划分为商品还是服务,现行的税制并无相关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以商品来征税的书籍、光盘等,由于在网络环境下出现了数字产品的可复制性特点,对这类产品也不能再单纯按照商品来课税。

2.税收征管无账可查。传统的税收征管是通过发票、账簿来记录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征收税款的。而电子商务的交易是在计算机网络中直接进行的,在填制电子交易凭证后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账付款。这种无纸化交易形式没有留下有形的交易账簿,并且往往不用提供发票,这就使得本应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一系列税款无账可查。同时,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凭证也很容易进行修改,并且很难留下痕迹,随着网络加密的发展,纳税人利用密码掩藏信息,也会使得税务部门的征管更加困难。

3.国际税收问题。世界各国在行使其税收管辖权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在国际上都遵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属地原则的体现。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收入来源地产生了争议。由于网络交易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难以确定。因此,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已经演变为一个国际税收的难题。

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原则

在讨论应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之前,需先对征管原则有着明确的意见。电子商务的征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使得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合理征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不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制约。

1.财政收入原则。任何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建立,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支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势,其税收征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首先必须遵从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保证国家的税收不受侵蚀。

2.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不应使纳税人产生除税收以外的超额税收负担,也不应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配置的资源配置手段。从这个角度讲,税收中性原则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

3.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同条件者缴纳相同的税,不同条件者缴纳不同的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并没有交易本质上的不同,只是交易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两者的税收待遇应该相同。

4.优先发展原则。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处在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政府应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网上交易,还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 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税收法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首先应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的第一步就是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我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不需再另开征新税种,而应在原有税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和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对电子商务应税税目进行清楚的界定。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纳税申报制度。首先应在原本的税务登记文书中增设域名网址、识别码、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相关税务登记;其次应积极建立电子商务发票管理制度,对电子发票实行统一管理,将发票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对B2B企业,在网上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必须开具发票,否则不能入账抵扣;对B2C形式的交易,则通过配货中心的实物盘点、银行对账单等途径掌握其交易情况;最后应广泛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即纳税人按期以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对纳税人还需要求其建立电子账本,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3.培养相关技术人才、开发税收征管软件。税务机关应积极培养和引进既懂计算机又懂税务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人员支持,使税收征管紧跟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大科研的投入,积极研究和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通过该系统对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进行自动搜集,同时对纳税人的电子交易行为进行跟踪,并将交易信息记录和反馈给税务征管部门,实行实时监控,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

4.加强国内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税务机关要积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同时应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与相关部门进行计算机联网,随时互通信息,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在国际方面,我们应主动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有效防止、避免和减少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参考文献

[1]杨向英,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江苏商论,2009.03

篇(3)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篇(4)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163-03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计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税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2.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其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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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相关税收问题

目前,我国对businesstocustomer(简称B2C)的电子商务模式征税,而对customertocustomer(简称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然而我国目前的C2C电商占据总数的大部分。马云表示,截止2013年11月在淘宝天猫上面开店的商家中仅有6%的卖家开始交税③,对B2C电商征税而对C2C电商不征税,这显然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对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税收征管意义重大,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行业特殊性,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缺失。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数量繁多、商品信息庞杂,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实物商品还包括大量打虚拟商品和服务。我国税法针对不同形式与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征收方式。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我国目前尚且没有专门的具体的相关税收立法。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的众多名目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时,适用的税收条款不唯一确定,适用条款混乱成为一个尴尬的问题。

(二)征纳主体难以确定,税源监管难。电子商务的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跨地区交易异常普遍,甚至跨越国界的交易也是常事,虚拟的网络空间使得货物或者服务的出卖地、消费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电子商务的征税主体难以确定。我国目前对B2C征税但是对C2C并没有征税,但是B2C和C2C在概念上具有模糊性,不同的营运平台上面电商的身份难以准确确定。

(三)常规的以票控税方式不适用。现在我国的税收监管正向以信息管税方面发展,但传统的以票控税仍是我国目前税收监控中最重要的、有效手段。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消费者的税收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会去索要发票,有些电商使用电子发票,这些都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技术提出了挑战。

三、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建议

(一)加快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电子商务盛行以来各国纷纷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我国也应该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纳税人、适用税种、税率以及纳税申报等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适用法律条款混乱的尴尬局面,使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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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 ,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网络经济环境的税收政策。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税收政策时,应该注意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同时,也要保证网络经济下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问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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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057-02

1 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来商业价值的巨大增长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在线人数达3.84亿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占全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量的接近 2%。电子商务因其方便、快捷、支付安全、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消费者支出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首选。现我国电子商务事业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期,目前以每年高于70%的速度持续增长,预计到201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15万亿元。

2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瓶颈

在一定社会中从事某些商业活动需要合适的相关法律环境为规范这些商业活动提供支持。一方面,商业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保护,它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是可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另一方面要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才能保证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

税法作为支持国家税收实行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而言,更是如此。但是由于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因此为了不使其过份地剥夺私人财产、伤害私人利益,影响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活动,当代世界各国都对其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这就是著名的税收法定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

3 各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

3.1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3.2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met经营活动看作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3.3 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met用户和Inter-neL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中国和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对电子商务征税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政策。

总结来说,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大致可以体现在如下方面:

3.1.1 “零关税”主义

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代表,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应该鼓励的贸易形式,能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现在电子商务并不成形,对其征税必在很大程度上伤害其发展。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多种行业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通过现有征税渠道对其他相关联行业征税来进行。

3.1.2 征收新税――以“比特税”为例

此方案主张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bic)征税,包括网上传递的无经营行为的信息,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计算机互联网威胁现有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对付此项挑战,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将在电子商务中自白流失。目前,国际上对比特税方案颇有争议。

4 中国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从美国的完全免税政策到欧盟的坚持税收中性、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及至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漠视和茫然,不难发现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致各国从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差异。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对后者影响甚大。

在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体从事着电子商务的活动,他们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5 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

5.1 纳税义务人身份难以确定

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用再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很难确定,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变得极为复杂。

5.2 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税收征管需要有一定的对象,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做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实质性,交易活动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就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同。

5.3 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经营贸易额通过网络形式进行流通,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5.4 稽征管理带来难题,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使得传统的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得现行税基受到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为大多数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税务机关无法对这部分税收进行准确征收,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5.5 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贸易活动在很轻易间跨越了国际界限,使得来源地的判断发送争议。

6 中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思考

6.1 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改革制度

在国家机关制定相关税收改革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性,特别是在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和劳务等关系到税收征收的界定对象。重点修改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明确各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目纳入相关的改革制度中。

6.2 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

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和无地点化的特性,应该在税制改革别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进行重新界定,以规范税务部门对本辖区的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6.3 针对管辖权冲突的问题,采取居民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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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8-0279-02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领域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领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使税收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机关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无故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快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廉价的交易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影响税收收入。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使得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造成大量税款白白流失。

第二,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税收稽查依据,加大了税收稽查工作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以有形的凭证、账簿和各种报表为基础。而在互联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票据形式存在,这就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依据。

第三,电子商务使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更趋复杂化。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目前,通过离岸金融机构和电子货币避税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一切均可能导致国家课税受到制约,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斗争将更趋复杂化。

第四,电子商务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或每次远程登录者的准确地点,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认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困难重重。

第五,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降低了监督制约机制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任何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在此种情况下,试想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无疑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降低了税务监督制约机制。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税收界定难。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购物的税收管理尚未出台明确规定。网络购物属于销售货物范畴,既有营销商又有中介渠道和物流配送,既有货物销售又有应税劳务,税务部门很难判定其属性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网上交易所得的性质因此不够明晰。对于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的数字化产品,究竟应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很难确定。

税源登记控管难。网络购物无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销售行为虚拟化,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纳税地点具有流动性和随意性,使传统的课税地问题变得复杂化。网上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制造商也可以隐匿经营地,纳税主体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确定性。网络交易可以瞬间完成,交易对象不易认定,纳税环节很难把握。网络购物基本没有纸质发票,也没有现金和支票流动,现行税收法规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无法生效。

发票使用管理难。网络购物公司的经营收入一般是根据购销双方的成交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通常要求企业将货款扣除公司的服务费先划到网络购物公司的账户,再划转到供货企业的账户,结果是企业的货款与银行账户上记载的金额不符。于是,一些网络购物公司改为从一企业购进货物,再卖给另一企业。实际上,货物仍然是由企业直接发给企业,只是货款划到网络购物公司,为此,网络购物公司需作虚拟库存,这与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收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网络购物公司的交易大部分在网上进行,发票开具都是在网下操作,容易发生不开或少开发票的情况,造成税款流失。

税务稽查实施难。网络交易的主体、货物、场地、资金等具有不固定性和不可控制性,稽查对象不易确定,税务稽查人员难以掌握纳税人的应税事实和相关证据,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目前,在税收资料调查系统的应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应用基础有待提高。税收资料调查系统作为全国税收调查的应用系统,在目前的应用中更多强调的是数据的审核与汇总。

三、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建立电子税务体系。要拓展税务管理的各项职能,实现在网络上征管、稽查、服务、认证发票等。实现税务局域网络与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等的全面联网,进行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要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网络购物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篇(9)

Summery: As the major trading mode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e-commerce has challenged the traditional practice of taxation.

关键字:网络经济环境,电子商务,虚拟性,隐匿性,税收征管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conomy, e-commerce, taxation,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崛起,成为网络经济下贸易和商务往来的主要模式。电子商务以无纸化,无限制,无间断的交易特点被全世界许多的政府,企业,消费者所认同,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给传统商务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为基于传统贸易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带来许多新的问题。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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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篇(11)

一、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模型的建立

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可以分成三个主要层次,如图所示,第一层是国际间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各方,即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或者个人;第二层是国际间电子商务的监管方,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的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可以构建跨国间电子商务的监管的信息化系统,配合上传统的海关、各大负责资金往来的金融机构等。第三层是跨国电子商务的中间各方,主要包括跨国电子商务税务资金结算中心。

二、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模型的分析

(一)国际间电子商务的反偷漏行为

国与国之间由于税收法规的差异以及缺少及时有效的税收沟通,国际间的避税行为极为普遍。近年来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避税行为更为普遍,这不仅违法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也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并严重影响国际税收秩序。由于跨国电子商务涉及不同的国家主体,具有较高的发杂性和隐蔽性。笔者总结中外文献,归纳总结出以下几点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可能存在的避税问题: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跨国企业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自己的子公司,利用关联企业定价模式来进行避税。如果这种转让定价行为发生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通常情况下当关联企业的内部价格与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时,各国税务机关都有较为有效的方式方法来进行稽查,也就是税转让定价在同一地区的避税空间有限,但在国际间由于其特殊性还存在很大空间,再加上电子商务的发展,以跨国电子商务为载体的交易更增加了各国税务机关的稽查难度。

2、利用常设机构避税

各国对所得的认定通常是通过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或者是所得来源来认定,认定形式拘泥与原则和形式,这些原则和形式也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但很难对它形成有效的约束,特别是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制度,更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

3、利用电子商务的隐秘性避税

跨国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它对税基的侵蚀,跨国电子商务通常经过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款项交易,较传统的现金交易更难控制,再者电子货币通常数额大,流转快,涉及国际间部门众多而难以追踪。另外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各企业交易会有交易发票,例如增值税通过增值税专票抵扣的方式,整个生产销售流程凭票抵扣,环环监督,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抵扣链条对整个生产销售流程进行有效监督。但是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无纸化进行,没有任何具有效力的纸质证明,并且由于缺少相应的电子监管,交易记录可以轻松进行修改,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跨国电子商务的各个参与方实行有效的监督,加剧了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

4、利用各个国家之间税种和税率的差异避税

跨国企业最常见的避税方式之一就是利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税负的差异来进行合理避税,如在将子公司设立在国际上常见的避税地。随着各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的日益提升,针对有实体注册跨国子公司如设在国家税务总局避税地名单系统的子公司都会严格审查,如果存在恶意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就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但是跨国经营和电子商务经营结合,增加了隐蔽性更降低了成本,利用网络可以轻易的打破国家和地区之间的限制,电子商务交易虽然是一种电子交易,但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但是参与交易的双方可以利用区域间的税率差异来实现隐蔽避税,例如高税率国家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跨国电子商务来购买低税率国家的产品或者服务,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后,其加大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投入就可见一斑。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按照传统税法的交易形式和性质进行征税,使得纳税人可以规避相应的税负。

(二)各部门职能分析

1、电子税务局

电子税务局为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主要征管部门,是整个系统的核心,与国内的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部门功能类似,负责跨国电子商务涉税事项,本文主要分析了电子税务局的五大核心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5年1月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称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所以首先电子税务局负责对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强制的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分配给企业和个人,识别号不妨称为,识别号就像是企业和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一样不能随意便跟,然后将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机构的账户与相互对应,构成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账户。第二大功能是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中涉税税款项的计算。当一次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类似电子发票的电子凭证自动上传到电子税务局的识别系统中,电子税务局可以根据上传的电子凭证获得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例如买卖双方的统一识别号、交易的商品、交易的类型、成交的价格P。再根据识别号判断买卖双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将计算的税款汇总至相应的实际征收部门。第三税款划缴与电子凭证的生成。买方在支付完成或支付首笔款项时,由电子税务局根据卖方,确定卖方的所在国身份。若是卖方是国内的商户,则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款T划缴入国库,并代开相应的专用电子发票发给支付方;若是卖方是跨国的商户,第一步同国内商户由电子税务局代扣代缴本国的税款入库,生产相应的电子发票作为支付凭证给支付方,第二步将相应的交易数据,如商品价格、包装费、手续费、运费等上传至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实现国际间交易数据的共享,卖方税务机关便可以根据相应的交易数据进行税款的核算。第四电子税务局将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完税报文和商品清单发送给海关部门,作为海关部门核查商品交易与清单是否一致。第五电子税务局可以建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系统。根据每个纳税人唯一的纳税识别号将纳税人一段时间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打分,设置一定的合格标准,对纳税信用不合格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

(2)电子海关的职能:

如上文介绍,电子海关负责将电子税务局共享的完税报文及商品清单与交易实物进行核对。

(3)金融机构的职能:

金融机构主要职能是在接收到买方的划缴指令后,将相应货款或劳务款项信息提交给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再根据收款人的性质,将交易款项信息共享至不同部门。

(4)国际电子商务结算中心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