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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管理应用型本科专业景区类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校外实习基地是高校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是校内实践教学的重要补充,也是理论教学联系实践教学的重要桥梁。旅游管理应用型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和动手能力,能较快地适应旅游行业相关岗位的需求,以解决工作实际问题;要求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实践能力和理论应用创新能力;要求具有很强的岗位适应性和自主学习能力,不仅具有胜任旅游行业职业岗位的技能,而且具有适应其他相关行业的就业能力,以拓展就业面。实际工作中的这些要求,很大程度都是需要依靠校外实习基地的培训来完成的,所以加强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很有必要。
旅游管理应用型本科专业的校外实习基地一般包括高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这三个行业的经营环境、行业特点甚至人力资源供求关系等都存在不同。所以,对于在景区类旅游企业进行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运营,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与方法。
二、目前旅游管理应用型本科专业景区类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1、学校对景区类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缺乏规划与投入
目前,许多学校在建设旅游专业的校外实习基地时,一般由学校领导或教师的人脉信息传达合作意向,或按照课程的教学计划安排,临时找到提供实习岗位的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接洽。而从与酒店类校外实习基地比较来看,由于酒店行业竞争更为激烈,酒店企业寻求学校合作的意愿更加突出,市场上(尤其中心城市)也存在大量的人力资源公司为学校与酒店企业的合作积极牵线搭桥,所以学校的酒店类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相对较为有序。我国的景区类企业仍处于急速发展中的阶段,对于与高校旅游专业的合作迫切性仍不高(对比酒店行业)。而学校由于管理机制的问题,也缺乏主动寻求景区合作的动力。这就导致许多高校在选择景区类校外实习基地时,以临时性的应急安排为主,缺乏合理的规划与设计。
另外,由于在各种评比检查中,校外实习基地的数量往往是衡量一个学校专业建设质量的硬性指标,校外实习基地的数量建设很受学校的重视。在实践中,往往是校外实习基地协议签订了许多,而使用效率不高,而由于旅游管理专业的文科属性,对实习基地的经费投入更是基本为零。
2、学生对校外实习效果满意度不高
旅游管理应用型本科专业的学生对于到校外景区进行实习,对进入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体验有一种踊跃的心态。但在经过了最初的兴奋期后,学生开始对实习的体验进行客观的评估,从而发现了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在景区类企业,学生实习岗位多为基层一线岗位,如接待部门、验票部门、运营部门等,学习到的专业技能较少,又无法获得中层或基层管理岗位的锻炼,不少学生在实习结束后,产生了将来不在景区行业就业的想法,这与校外实习的设计初衷是相背的。
3、景区类企业对实习学生缺乏针对性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
企业为了尽快让实习生上岗,通常会安排一周左右的集体培训,如果遇到人员短缺甚至仅安排两三天的时间让实习生熟悉环境,之后都到各自的岗位上边干边学了。景区企业通常把实习生作为上岗的员工与其他的正式员工一样对待,在培训、激励和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没有考虑到实习生的特点,进行针对性地管理,因此会造成酒店和学生之间立场不同,沟通不良的状况。
三、景区类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思考
1、积极申报,争取列入学校的有关建设计划中,获得支持。
相对于校内实习,校外实习成本要高昂的多,经费是校外实习的重要保障。许多高校目前用于实习的经费非常有限,不足以支付教学所需成本。因此,为保证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教学环节有效开展,学校应加大投入。但在争取学校支持的过程中,各个专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应当充分体现。
在某校的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专项活动中,学校共投入约数百万元经费,建设六个校外实习基地。该校旅游管理应用型本科专业积极申报,组织专业教师遴选合作企业,在对合作单位的实习现状、实习效果、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估后,由专业实习带队老师撰写申报书。在经历了学校的答辩、评估等环节后,最后成功获得立项,成为六个建设项目中唯一一个在外省建设的校外实习基地建设项目,得到宝贵的建设经费、学校重视等支持。
2、积极改善实习条件,稳定景区类企业实习学生参与实习的积极性
基地建设目标是满足校外实习教学需要,企业也希望通过合作减轻招聘员工的压力。所以应当通过对硬件设施的投入,争取在短时间内达到提升学生实习效果的目标。比如,学校与该企业合作,投入资金,购买专业书籍与专业期刊,在该企业建立图书资料室;同时购买多台电脑与学术期刊网的上网帐号,供实习师生与企业管理层查阅资料。另外,该企业大型活动较多,实习学生也很感兴趣,但企业无法让很多学生参与策划这些大型活动,该校同时在该企业建设实习案例分析室与市场营销策划活动室,组织学生模拟整个策划活动。
3、针对企业需求,提升合作质量
双方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后,进合人才培养阶段,提升实习活动质量是基地建设重要内容之一。广东观音山景区是我国首个民营资本管理和运营的国家森林公园,在其探索、发展的道路上有较丰富的经验与曲折的道路。企业有自我总结的需求,大学也应当进行前沿的理论探索。双方组织骨干教师、实习学生和企业核心管理人员,对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发展道路进行深入的典型案例剖析,研究出民营资本管理和运营国家森林公园的一般规律。同时,在此过程中,双方也在企业管理水平、教学科研、实习合作内涵上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应用型人才就是能把成熟的技术和理论应用到实际的生产,生活,或者是文化这些方面。简单的说就是“心里有做事(从业)的套路、眼睛能看到事情去做、手上有做事的技能”。应用型人才的特点是有比较深厚的科学基础理论,对相关领域的生产,或者实际状况比较了解。
二、漓江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不足
(一)培养目标不明确
虽然国家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设定旅游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能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具备进一步从事旅游教学、科研潜力的研究型人才。然而,我院旅游管理专业在按照这种要求进行培养目标设计时,究竟是培养应用型管理人才还是理论研究型人才,往往会出现摇摆不定、含糊不清的目标定位问题,缺乏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二)课程体系设置严重滞后
目前我院旅游管理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的重复现象严重,如在基础理论课方面涉及到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而在旅游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又涉及旅游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旅游学概论、旅游经济学、旅游市场学、旅游资源学等课程内容重复现象严重,饭店管理概论、饭店前厅管理、饭店客房管理、饭店餐饮管理、旅行社管理、旅游景点管理等等许多课程在内容上出现大量重复,学生和教师无所适从;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框架内社会生活第一线的需要;所以在课程计划的变更、教学课程的设置方面要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适应时展的趋势,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三)实践教学环节薄弱
当前我院旅游管理专业实践实习教学经费和理工科专业比起来相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由于学校所拨实践性教学经费有限,在实践教学的时间、地点、路线和带队老师的安排上,不得不以资金的多少而设限。如我们学院在安排最具旅游专业特色的综合野外实习时,资金多时便安排到龙胜等地进行实习。经费少时,就安排在黄姚古镇门票较便宜的地方实习。往往一年一个样,很难做出长远安排,也无法建立稳定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再者,实践教学要求高、难度大,外出带队实习的老师无论从体力上还是精力上的付出,以及所承担的风险都远远高于在教室授课的老师,而待遇上又很难体现出差别,所以大多数老师也不愿意承担此类课程。其次在实践实习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管理、监督等环节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致使学生实习之后收效甚微,实践教学成为一种形式,而不具有实质性的效果。
三、漓江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方案
(一)制订合理的培养目标
旅游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应根据各高校的培养方向确定,其中,本科学生应以培养各级管理人员为主。专科学生应以培养高级服务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为主。因此,培养目标是为旅游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输送基层管理人员,培养对象应具备旅游学科系统的理论基础和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专业知识上,具有较扎实的管理学、经济学基础知识,掌握旅游管理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旅游服务的程序、操作规范,熟悉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及有关泛北部湾周边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在专业应用上,能讲流利、标准的普通话,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能够较熟练地掌握英语,具有良好的英语口语交际能力和笔译能力。能够熟练地操作计算机并利用计算机解决旅游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制订合理的课程体系
在教学课程体系中,学校需要对旅游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能力分析与分解,然后制订合理的课程体系。这样,旅游管理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才不会出现重复现象。一般将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应具备的能力分为旅游英语、日语、计算机应用、公关礼仪、语言文字、导游与旅行社管理、酒店服务与管理六个方面,并有针对地设计了相应的六个模块。在旅游英语、日语模块中,设立了旅游英语、旅游饭店英语、旅游日语、英语口译等课程和基本技能训练。在计算机应用模块中,安排了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学生需要取得相关的计算机等级证书。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的理论知识,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能,使学生更好的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力度
(一)风景旅游景区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按照公共经济学原理,风景旅游景区内的自然风景资源和文物资源属于公共性资源,人们在对其观赏等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当人们通过设立门票等手段而成为旅游景区,对旅游消费者实施进入限制,使景区游客规模在合理容量内的情况下时,旅游景区作为一个产品便具备了消费的排他性。这样,一个依托风景名胜等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当设立门票进行游客管理时,这个旅游景区便从公共产品转变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可以让市场来经营。随着门票价格的提高,旅游景区对游客消费的排他性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公众对公共资源的消费权,就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干预,或采取补贴的方式降低门票价格,或将景区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直接提供。风景旅游景区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使得它既可以由政府直接经营和提供,也可由市场来经营。
(二)风景旅游景区在经营中产生外部不经济性。外部经济理论指出,外部经济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外部不经济性是指一个生产单位因其他生产单位生产行为的存在而受损的情况。在旅游景区经营中,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对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了风景名胜等公共资源的破坏,产生外部不经济性;二是旅游景区开发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从而增加了边际社会成本;三是景区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形成的外部环境成本。这些外部不经济性通常没有纳入旅游景区经营成本中,存在于旅游景区与旅游消费者交易之外,是难以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控制的。如果对旅游景区经营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不加以控制,则社会的边际成本就会越来越高于景区的边际成本,对整个社会造成的负担和危害就越来越大。因此,在旅游景区的治理中,必须构建避免景区经营造成外部不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控制外部不经济性。这需要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加以实施。风景旅游景区在经营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决定了风景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和治理模式的多样性。
二、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影响因素
风景旅游景区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决定了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取,必然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是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生成的主要力量。
(一)国家法律法规是影响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首要因素。国家对风景名胜类公共资源的管理,是通过制度和监督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实现的。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风景旅游景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文物资源,都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产。既有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更负有满足全社会长远发展需要的职责。在现有法律法规约束下,风景旅游景区通常走向传统的治理模式,即实行非企业型治理。由于我国风景资源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旅游景区的发展,特别是滞后于景区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一些地方在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实践中进行了新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行的政策框架,使风景旅游景区治理逐步走向市场化,治理模式也不断创新。
(二)地方政府是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创新的主导力量。我国公共类旅游景区实行属地管理。景区所在地政府对景区的控制力度和管理导向,对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择和确立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当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来增加财政收入,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时,就会采取多方面的有力措施,包括突破现有政策法规的框架,创新旅游经营管理体制,创造适应市场需要和经济发展的旅游景区治理新模式。因此,现阶段地方政府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设计者和实施主导者。
(三)风景旅游景区资本性质与结构影响其治理模式的选择与运用。作为资本性质的旅游景区经营投入,不论其来源,都主要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追求资本的价值增值。但不同性质的资本在景区经营总资本中所占比重不同,会影响景区治理模式的取向。由政府直接投入或有国有企业投入的资本,通常要兼顾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当国有资本比重较大时,国家对景区治理决策的控制程度就比较高。而私人资本以追求资本增值为目标。当这类资本比重较大时,景区治理将趋向高度市场化的模式。
(四)资源主管部门影响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创新。受原有管理体制的影响,风景旅游景区更多的是承担社会文化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功能。因而,风景旅游景区主要隶属于资源主管部门,在性质上被视为事业单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能否创新,取决于资源管理部门对景区的控制力度。目前,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旅游景区在我国旅游业中核心地位的凸现,资源管理部门也在通过加大旅游景区资源保护的监管力度,或是变更资源保护方式,来影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
(五)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影响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旅游业是一个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在旅游业发达的地区,人们易于接受新思想、新文化,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市场导向就会增强。旅游景区是旅游产业的核心要素,处于旅游产业链的中心环节,旅游产业的发展必然推动旅游景区经营的市场化水平,景区治理模式适应产业发展要求,从而影响景区治理模式的选择和确立。
(六)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旅游景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构成了旅游景区主要的经营环境。旅游景区的经营是一个资源与资本相结合的生产过程,治理模式是实现这一产出过程的途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市场机制越完善,资本市场、人才市场等要素市场越发达,旅游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越有可能分离,景区治理结构越有可能完善。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旅游景区则主要依靠政府的主导,吸引社会资金,以经济发展为导向,带动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些都直接影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取。
(七)社会公众影响力度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选取的重要力量。社会公众对旅游景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旅游景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关注和监督上。这种关注和监督力度,将促使旅游景区经营者在选择经营模式时,必须充分考虑如何调整和处理好景区管理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关系、公众利益和经营企业利益的关系。公众的关注程度越高,监督力度越大,景区治理模式就越有可能采取保护和开发内在结合的方式。
三、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动力机制
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创新,我国旅游景区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这是旅游景区发展的动力所在。按风景旅游景区是否以市场机制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体系可划分为两大类,即企业化治理和非企业化治理。本文就几种主要模式,分析其动力机制。
(一)整体租赁经营模式的动力机制。这一模式是指在一个旅游景区内,将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控制和管理,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经营者共同分享经营收益。这是一种市场化经营公共资源的模式,体现公共性资源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发展的特点。这一模式强调在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以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发展。该模式的设计与实施由当地政府主导,旅游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它是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市场机制不健全,旅游产业不发达,但旅游资源优势显著,旅游业发展前景良好的介质环境中产生的。该模式以景区旅游规划约束和景区投资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经营合同约束为主。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曾一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研究,尤其成为旅游学术界、政府管理部门及旅游相关企业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仍需对该问题做一关注与思考。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比较复杂,转让的可行、必要与否,不仅涉及到其合法性的问题,而且涉及到资源、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不乏出现赞成方(包括谨慎赞成者)及反对方,笔者则属于谨慎赞成者一方。
一、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就我国旅游景区资源的属性而言,属于准公共产品。景区资源产权与其他普通产权一样具有排他性、有限性、行为性、可分解性与可交易性。这一属性为旅游景区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提供了更多的理论依据。
第二,需要明确旅游景区经营权的概念。界定旅游景区经营权概念是探讨其能否转让的基础。其概念界定中应明确以下几点:旅游景区经营权只是所有权的一部分,是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权转让不等于所有权转让。这一概念的界定为景区所有权转让的可行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三,转让不等于出卖。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并非所谓的“卖山卖水”,卖“祖宗留下的基业”。需要明确的是,不论景区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于何种经营者,旅游景区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手里。这是典型的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的旅游投资模式,体现了国有资源与企业资本的较佳组合。
第四,旅游景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分离与合并是运作方式问题。将开发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运用市场化手段予以转让,在合理的规制合同制约下,可以确保各方对所有权、监督保护权和收益权的权利与义务。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景区资源更好地实现其价值高效率运作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五,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本身并不一定会造成景区资源的破坏。而遭遇破坏常常是认识不足、规划不周、景区管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结果,当然也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可以解决政府在旅游开发、资源保护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减轻政府负担,调动企业与政府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会为旅游资源的保护上赢得一定的财力、物力与时间。
第六,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创新景区经营模式,克服以往出现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弊端,强化监管,搞活经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还需强调的是,并不是“经营权一分就灵”。从理论上讲,旅游景区经营权可以转让,有其可行性,但并不意味着必须转让,其转让与否关键要分析哪种形式更有利于景区的协调发展、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保护,有利于公众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在实践中要对一些保护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做一定的区别,适度引入特许经营权市场化,谨慎处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一些反对者提出的问题也不无道理,在转让过程中应予以充分重视与避免。简言之,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与否,必须至少在以下三个标准的前提考量下做出:第一,能否实行严格的资源保护;第二,能否有效促进景区品味的提升;第三,能否真正使景区资源让社会公众享用。
二、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面临及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无疑是景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改革,改革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面临一些阻力。换言之,虽然旅游景区经营权目前在我国不断兴起,部分景区尝试成功,但在经营权转让热的过程中,难免出现转让失败的景区,如贵州马岭河峡谷、山东曲阜“三孔”、贵州镇远古城、山西乔家大院等。故需从这些失败案例中分析失败原因,总结出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与亟需规避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规尚未健全
目前我国对旅游景区资源的产权、产权实现形式、景区管理体制、经营者权利与义务以及景区经营者转让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制度未作出明确界定。部分政策法规的出台滞后于景区开发、经营、管理实践,缺乏先导性。至今未出台有关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方面的专门法规,对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方、受让方、可整体或部分转让景区的类别以及对各方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权责范围、相互关系均未作出明确规定,难免会造成经营权转让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不规范操作等行为,致使部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夭折,引发各方利益主体间的矛盾。
(二)国有资产易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是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旅游资源属于无形资产,其通常具有的稀缺性、垄断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价值无法准确衡量,目前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价值评估环节还未形成统一标准,因此对旅游资源价值很难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估。加之部分地方政府考虑到政绩问题与经济利益,在未作出合理性评估就急于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低估旅游资源价值,廉价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对景区景点无偿委托企业经营管理等,这些均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致使私营资本侵蚀国有资产,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政府管理机构监管不当
旅游景区经营权实现转让,实现了旅游资源的市场配置,使政府管理部门角色发生转换。但在实际转让过程中,政府监管往往会出现过死或过松两个极端:一些政府及主管部门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虽然与经营者签订了合同,但仍坚持政府主导,只是名义上转让了经营权,企业缺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一些政府及主管部门在转让之后存在“甩包袱”心理,对景区经营行为基本不闻不问,削弱对其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力度,造成管理缺位,导致企业出现粗放式经营,对景区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开发。
(四)企业短视行为极易造成资源破坏
企业经济目的与资源保护间的矛盾不可忽视。部分企业在投资开发旅游资源时,更多的是考虑到经济利益,所以再取得旅游景区经营权后,易出现短视行为,急于收回成本,无计划、无限度地开发景区的资源而不注重保护,忽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一些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在景区建设内开发与景区建设相不协调的项目,超负荷接待游客,忽视景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致使景区资源严重破坏甚至流失,其损失不可估量且不能恢复。
三、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若干建议思考
(一)加强法制建设,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实现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但目前我国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甚少。为了确保景区两权、三权分离的改革能正常运转,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十分迫切。首先,要理顺旅游管理体制,解决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要进一步划清景区资源权属,着力解决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中景区内产权资源归属等问题;其次,要规范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程序及方式,成立专门的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机构,负责收集和信息、进行景区资源评估、组织拍卖会、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等,同时要通过各方力量严格评定受让企业的资质;第三,要尽快统一转让标准,严格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手段吸纳企业进行旅游景区开发经营,严禁暗箱操作,坚决杜绝寻租、设租等行为。
(二)科学评估景区资源价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价格是转让协议能否达成的关键因素之一。转让价格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转让效果。转让价格过低,很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可能会降低受让方的收益预期。因此,首先要建立科学的旅游资源评估体系,对经营权转让价格做出合理性评估。应尝试采用动态的思维方式考虑旅游资源的成长与增值性,合理考虑物价水平、旅游者消费水平、可支付能力、旅游景区价值与属性、旅游市场需求、旅游承载力等不同相关指标在不同时期的特点,来减少静态定价造成的价格与价值的非合理性偏差,较为合理地确定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价格。其次要组织旅游领域专家、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当地社区代表成立专门的资产评估小组,共同科学评估景区资源的价值及经营权转让的额度,确保资源可持续保护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强化政府监管,实现景区健康发展
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之后,政府的监督与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健全和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可以督促旅游企业完善经营体制,促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形成良性循环,有利于优化景区开发经营中的社会、环境效益。因此,政府要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运用行政、法律及其它社会手段,正确引导和约束旅游企业投资行为,引导其合法、健康成长与经营,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旅游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加强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市场秩序、人力资源的监督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景区开发经营规范有序。同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旅游企业行为,加大对合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公益性状况的监督约束力度。
(四)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定期评估景区资源环境
资源环境的保护是获得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基础。旅游企业的命运与景区的命运息息相关,对景区资源环境的保护是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政府要强化经营者保护资源环境的意识,定期组织专家对转让经营权的景区资源环境进行评价,督促企业采取合理措施,严格执行经审批后的规划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开发经营活动对资源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防止其掠夺式开发。同时增加资源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对不重视资源环保的企业绝不包庇,采取警告、罚款、收回旅游景区经营权等不同程度的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五)合理控制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保障各相关者利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以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定义为准。
第三条汉台辖区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景区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旅游景区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加强保护、持续发展和面向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进行资源评估,制定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报批后公布实施。
旅游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景区旅游规划,应当与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要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论证时,要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增加政府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导向性投入。区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景区开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景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环境保护等。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供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条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经营
第十二条区政府可以在景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由区人民政府设置界标,保护产权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伐木、烧荒等活动,不得向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筑与设施,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限期治理或拆迁。
在旅游景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景物完好,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前,应当与区旅游局衔接沟通,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进行规划、经营和管理,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创品牌效益。
配合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景区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对旅游景区有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路段、游览设施等,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救护措施。
要加强旅游景区的治安、防火等安全工作,旅游高峰期间要制定游客安全疏导工作方案、确定安全人员、救护人员,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景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
旅游景区内从事收费导游的讲解员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或相关部门颁发的导游(讲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对旅游服务经营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旅游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项目范围内经营,经营项目、旅游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设置的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标识牌)、公共图形符号等,要美观醒目,制作规范,其材质、造型、色彩要与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各旅游景区应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投诉,并完整保存记录档案。
第二十三条各旅游景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周边环境与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所辖镇乡办事处负责,景区内的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汉台分局、工商汉台分局、卫生、物价、交通、旅游、质监汉台分局、林业、水利、建设、文化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力度,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区旅游局做好旅游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法执行旅游统计制度,按时向区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区旅游局要按时向市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新闻记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游人给予门票减免。
第二十七条对在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内涵
旅游景区管理,常常是指一种实现预定管理目标的过程。它的主体通常是景区的经营者,它包括景区的管理者和员工。它的实现方法一般是由景区的管理者通过一定的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进行的。它的目标是通过景区的管理主体对景区的日常经营与活动提供决策与支持来达到景区的平稳与健康发展。景区的管理通常与景区的日常运营有关。我们要区分开它与旅游景区的治理的异同。从广义上来说,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是一系列有关景区的运营、管理、治理、和相关制度等的内外部综合体,它的范围很广,包括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景区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组织形式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怎样的手段、方法来实现景区管理的任务和目的。从狭义上来说,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是规定景区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与运行机制。
二、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变迁的背景分析
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变迁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发生变化,最开始是纯公益性管理,之后是政府专营,再后来就逐渐发展为企业经营,现在是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变迁所经历的四个阶段是我国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们的形成和变迁是有其历史规律和社会现实背景的。在建国初期,国家一穷二白,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关乎国计民生的农业和工业上去,较少涉及第三产业的旅游业,当时的旅游景区管理处于萌芽阶段,旅游活动主要是外事活动的补充,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旅游业也仅仅被定性为外事接待型行业,景区管理只被当成政治任务来完成。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的指导思想发生变化,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此时旅游景区开始由先前的政治接待变为追求经济效益的功能。但由于一直以来的景区政府多头管理,缺少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导致了掠夺式开发,影响旅游景区的可持续性发展。90年代,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景区需求市场规划不断扩大,景区保护压力不断增加,对许多景区构成了保护的压力。另一方面,国家投入的严重不足,景区管理机构自身的生存都受到威胁,迫使管理者不得不另觅良途。这一阶段,市场机制开始在旅游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我国景区形成以官僚制管理模式和经营权转让模式两种主要的的管理运行模式。最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和理论实践有了一个全面的发展,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被引入和应用,也就慢慢创新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模式。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变迁反映出了中国社会和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变化。从根本上说,经济利益才是导致景区管理体制的变革的最重要原因。
三、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基本理论的研究
国内学者们主要是对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问题、景区治理模式、景区治理对策等多个角度进行过总结与阐释。
根据对景区管理体制存在的现有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主要有魏小安将我国旅游景区的问题总结概括为:一是体制混乱,二是情况复杂,三是功能交织,四是变化迅速,五是利益纠葛,六是文人代言。王兴斌认为,在许多旅游景区中存在条块分割和政、企、事不分;资源破坏,环境恶化;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的过度商业化现象严重。刘凯总结认为,管理体制不清、政出多门、条块分割、政企不分、效率低下、基础设施不完善、建设资金缺乏、旅游资源破坏、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是我国旅游景区存在的问题。史文斌,张金隆则探讨和分析现行经营管理模式中的以政府专营和租赁承包或卖断模式为代表的模式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现有景区治理模式的分类来进行综述。主要有彭德成认为我国旅游景区分为企业化治理与非企业化治理两种主要方式,提出了景区十大治理模式。翟毓花提出了国家直接经营模式、市场化经营模式、零门票公益性经营模式这三种利用市场机制探索出的的新模式史文斌提出,景区治理模式可以归纳为以整体租赁经营、股份制企业经营与国有企业经营三类为主的企业化治理模式和具有行政职能的治理与不具有行政职能的治理的非企业化治理模式两大类。叶芦生认为政府专营、租赁承包或卖断、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模式这三种模式可以概括为我国我国风景名胜区的主要经营模式。
根据对目前景区管理体制问题治理的对策和建议的角度的论述。王成仁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目前景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1、明晰产权,确定监督管理主体及其权、责、利 。2、加强监督力度,预防权力租金的出现。3、健全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4、考虑相关者利益,合理规划与开发。张凌云认为应该采市场化经营模式,避免政府经营的弊端,认为部分旅游景点地区可以组建旅游景区上市公司。高栓成,张沁指出了几条建议:一是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是实现旅游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二是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我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有法可依;三是加强监督力度,预防权力租金的出现;四是提高人的文化素质,为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创造良好;梁正宁通过对已有模式的分析,认为风景名胜区将会走向市场化。
四、我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研究
(一)游客购物整体消费水平不高
旅游景区虽然是游客在游玩之时购买商品的主要场所,但是游客购物消费目的主要为留念和赠送亲友,选择都是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低价小物件,主要是一些能够代表当地特色的旅游商品。一些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旅游购物的投入有限,商品同类化、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没有加强对旅游商品的规划与开发,无法吸引游客的大量消费。游客在景区的购物主要体现在价格低廉的小商品上,整体消费水平并不高。
(二)缺乏旅游特色商品的经营
游客在景区购物主要目的就是围绕着旅游展开,希望能够通过某些商品,表达自己对景区的怀念。纪念性是景区商品的一大特征,也是景区商品存在的必要价值,更是旅游商品区存在的意义。但是,在现有的旅游景区内,一些商品缺乏旅游景点特色,制作粗糙,代表性不强,难以吸引消费者购买。目前的旅游景区大多不具备自主研究旅游商品的能力,景区内充斥的主要是外购的商品,这些外购商品游客在非景区也可以轻松买到,商品的非替代性弱,不具有鲜明特征,甚至同一个景区不同的摊点售出的商品一样,这都影响了旅游景区的商品消费。
二、旅游景区发展旅游购物的问题
(一)旅游商品价格不科学
旅游商品的价格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景区有些商品的价格高于景区外,商品很普通但价格较高,这就难以吸引游客的购买。由于景区商品面对的销售对象是大量的旅游者,这些游客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一旦所购商品出现价格和质量的问题,游客的投诉率比较低,这就给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带来诸多的侥幸心理,让他们在价格和质量上做文章。由于景区具有封闭性,都是凭票进出,对于那些没有带足食物的游客来说,景区的食物和饮料成为他们最近的选择,这就容易导致景区内食品、饮料类商品的价格,要远远高于景区外。还有一些景区商品的经营者实行垄断做法,导致景区商品虚抬高价,影响了景区消费的合理性。
(二)旅游购物管理不规范
目前的旅游购物存在诸多管理不完善的地方,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做保障,对景区的旅游商品购物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同一旅游景区内,经营者缺乏沟通、恶性竞争现象比较明显,旅游景区发展购物缺乏秩序的约束。在一些旅游景区甚至出现强买强卖的现象,给景区的旅游购物造成不良影响,扰乱了景区的市场秩序,降低了游客对景区的评价,影响了旅游购物的发展。
(三)游客受购物经验影响
游客在景区购买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其投诉成本比较高,而且多数游客为不影响旅游心情,选择沉默不追究。一些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就利用旅游者的这种心理,出售残次商品或虚高抬价。游客在购买这些不合理的商品之后,会利用多种途径向其他人诉说,这样就很容易形成对旅游景区购物的不良评价,造成游客对景区购物的负面固有印象,继而影响潜在的消费群体。
三、旅游景区发展旅游购物的策略
(一)端正态度,重塑认识,摆正对旅游商品的看法
旅游者对游玩过程中的衣食住行消费,具有固定性、常态性,对于景区购物方面则相对有限。购物属于游客在游玩过程中的非必须需求,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这既是旅游景区购物发展的局限性,也是旅游景区发展购物的优势所在。旅游景区要正确认识景区发展购物的价值,全面分析旅游购物在旅游业发展中的地位,发挥旅游购物对旅游业的有利促进作用。旅游景区如果能够出售极具代表性、足够吸引力的商品,不仅可以满足当前旅游者的消费需要,还能借助旅游商品的使用与传播,无形之中宣传景区,提高景区的关注度。旅游景区发展旅游购物,必须要端正对旅游购物的认识,重视对旅游商品的开发运作,促进旅游购物的发展。
从市场的角度看,旅游景区经营具有几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即旅游景区如何吸引游客、如何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创造利润,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如何实施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社会效益。旅游景区经营是指景区通过调动旅游景区相关投入要素,在有效保护旅游景区公共资源(主要是风景资源、生态资源与文物资源)的前提下,对其合理利用并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营销、管理与服务。旅游景区经营的主要内容:(1)开发与利用景区内旅游资源,建设景区旅游吸引物。(2)从事旅游景区的日常经营,销售景区旅游吸引物,实现景区经营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包括对旅游景区的产品设计和组合;为组合旅游产品而进行人、财、物的协调与组织;市场营销;旅游服务的提供。(3)资源保护与环境维护,培育景区持续的旅游吸引物。(4)景区的安全管理与服务质量管理,传递旅游吸引物。就是由于旅游景区的第三个任务:资源保护与环境维护,才使得其人力资源改革中情况复杂,问题较多。旅游景区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其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比旅游相关行业比如酒店和旅行社等行业都要多,所以其人力资源改革就不是单纯的只是涉及到旅游景区一个部门的问题。
我国早期开发旅游景区主要是为了给居民提供一些休闲的场所及保护资源,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多余创造经济效益,所以也就造就了景区经营不以企业为经营模式,其人力资源管理也不同于企业的管理模式。我国旅游景区飞速发展,据相关统计数据,截止2000年12月31日,我国2726户旅游景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708528.92万元,景区从业人员12.3235万人,行业营业总收入2025258.19万元,行业总利润46850.45万元,利润率2.31%,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6.43万元/人,人均实现利润0.38万元/人(资料来源2000年旅游统计年鉴)。可以说,我国旅游景区的发展正处于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与同期旅游旅游行业的其他企业相比较旅游景区是有差距的,其发展是相对缓慢的,这与我国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的管理模式是有很大的关系的。我国的饭店行业在很早之间就进行了企业所有权与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改革,同时旅行社也紧接着进行了改革,但是旅游景区行业由于其行业特点的特殊性,即资源所有权的国有性,导致其人力资源改革必然不能同饭店与旅行社行业一样进行,必然带有其特有的特点。
总之,由于社会及景区本身对景区经济效益的追求,我国现有旅游景区都在积极探索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可以这么说,我国景区的人力资源管理还比较落后,饭店业、旅行社在一开始就注重引进国外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而国内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运作不甚规范。但实质上景区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已经比较突出,在我国逐渐开放景区的情况下,旅游景区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成本控制需要探讨出更多更科学的方法。
2景区员工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景区资源管理权分裂
目前,我国的旅游资源和景区分属于政府不同部门管理,这一现象在以资源保护型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旅游景区旅游景区中尤为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文物景区归口文化部门管理;国家风景名胜区,归口建设部门管理;国家森林公园归口林业部门管理;国家自然保护区,归口环保部门管理;国家地质公园,归口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国家水利风景区,归口水利部门管理等,而后期出现的一些非依靠自然资源的人造景观旅游景区企业的管理则归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1]这种分工管理格局,导致政府部门大多只能从本部门的业务角度去认识旅游景区、管理旅游景区,同时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也存在同一旅游景区员工性质不同的情况,由于对景区资源有管理权的各个部门各自派出自己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对景区进行管理和旅游服务,导致人力资源管理没有统一性,这种多头的、封闭的、繁杂的管理体制,导致景区人力资源的管理陷入了困境。
2.2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构建混乱
旅游景区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和旅游景区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的景区的出现,各景区开始了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在构建过程,所以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局面。早期,我国的旅游景区大部分都是属于自然资源依靠型的旅游景区,这些景区发展初期都属于国有企业,采用的是固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还处于人事管理阶段。景区管理机构重置、职能重复导致人力成本浪费严重;人力资源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及管理思想的一成不变。这些景区中大部分的员工都是属于“固定员工”,无论景区经营情况是否良好,员工数量、岗位等均不会变化。现阶段部分景区还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处于摸索阶段,人力资源的管理在一个景区中出现了两套管理模式,一部分是固定的“国家固定人才”,一部分是市场上招聘来的人力资源。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构建处于过渡的阶段。
2.3人力资源管理短期行为严重
目前,很多景区由于过多地注重社会职能,没有转变经营管理观念,景区发展缺乏战略考虑,人力资源管理也只着眼于现在,致使员工短期行为严重。员工随意破坏景区的管理程序、中层管理人员会放弃责任,景区人才流失现象严重。这一现象在基层旅游服务人员中尤其突出,从人力资源与人力成本两方面来分析,人力资源管理着眼于未来,它更多地考虑如何开发人的潜在能力,以不断提高景区的效率,尽可能利用人的创造力增加企业及社会财富为目的。
2.4激励及评价体系不完善
由于传统旅游景区属于国有单位,所以人力资源管理是固定的模式,目前这些景区的员工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没有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下,导致景区经营单位成本增高,资源浪费。景区员工干得好与坏都一样可以留在企业,同时由于企业直接管理者并没有决定员工工资高低的权利,导致员工管理难度较大。
2.5人力资源管理权力集中
旅游景区由于其属性的特殊性,其资源所有权和管理权掌握在景区主管部门中,景区的一切决策都是高度集权化的,员工对于景区决策,只有无条件地执行,景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可能是健全的,但由于管理者的专横、主观使一切可能都是机械的、无效的,对员工的激励措施基本没有建立起来,晋升激励、工作弹性和人际沟通措施运用较少。
3对策设想
3.1给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权“松绑”
要让旅游景区更好地发展,政府应当对旅游景区适当的放松人力资源管理权力,比如对于国有资源为主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景区,其社会功能是保护和研究功能,对于这样的景区则主要是对主要的核心人力资源的控制,对于部分非核心的部分可以采用外包或者其他的方式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权的放宽。多给景区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构建的自,才能使景区根据景区的特点进行人力资源的管理。同时只有先“松绑”景区人力资源管理的短期行为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同时激励评价体系才能很好地构建起来。
3.2统一资源管理权
资源是旅游景区赖以生存的根本,没有资源景区就无法开展旅游活动,但是资源管理权的割裂给景区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很多景区人力资源管理混乱主要就是资源所有权与管理权不清晰造成的,所以,政府应该主导形成一个资源的统一主管部门。将现有的资源的所有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等统一为一个相应的政府部门来进行管理。当然这需要我国的各政府部门作出相应结构的调整,同时也会涉及众多的利益体,难度肯定很大。但是这样的调整对于景区开展旅游和进行旅游从业人员管理是一个很好的事情。
关键词:旅游景区 行政管理 管理模式
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共行政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观点,旅游景区行政管理可以初步理解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相关旅游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方针、遵循旅游景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本国、本地区的旅游景区进行总体管理和综合调控的过程。简言之,就是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景区的总体管理。
张听竹对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研究中指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公共资源类景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变成一个小级别的行政单位,把资源保护的职能内生化,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收费权一体化,而刘秉升却认为旅游景区作为旅游经营单位,从事企业化经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的力度,尤其是法制管理、规划管理及技术管理。张凌云认为当前我国旅游景区实行行政事业性管理必须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推行企业化管理。张吉林在研究我国西部旅游景区管理模式时认为采用特许经营权委托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政府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
(一)景区资源垄断性特征
旅游景区位置的独特性、资源特点的唯一性、景区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游客观光体验的差异性,决定了景区的不可替代性和自然垄断性。这种自然垄断性意味着对景区经营者收费必须实施经济管制,否则,景区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垄断地位,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制定较高价格,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实现。
(二)景区资源公共物品特征
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物品在不具有排它性的同时,根据其有无竞争性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拥挤性”,即公有资源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大的正数,即拥挤点时,公有资源消费就显得十分拥挤。在没有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增加额外的消费而不会产生竞争,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当超过拥挤点之后,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将减少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按照以上理论,风景名胜资源无疑属于准公共物品。
(三)景区资源外部性特征
景区资源外部性表现为旅游者的消费不仅可以给景区带来收益,而且景区所在地居民也都能从中获利。因为旅游产品不仅可以给游客带来休闲和娱乐,提高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而且带动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增加了就业机会与隐性收入,从而提高了当地的整体社会福利,旅游地整体形象的推广能大大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会使旅游目的地的企业从形象推广中获得收益。
(四)景区资源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性是指经济效益的双方对商品价格与质量的有关信息了解程度不一致。在选择出行旅游时,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对象,旅游者在获得关于产品的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旅游产品的提供者与需求者显然在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甚至会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景区资源只有通过政府正确信息的才能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及社会公平。
基于委托理论的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
(一)委托理论概述
委托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通过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委托关系也广泛地存在于旅游业中, 但是在旅游业中的研究和应用却几乎空白。
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实际上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关系。为了使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委托人一方面对其人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委托管理模式
如果说公共型景区资源特征是旅游行政管理委托模式的必要性,那么旅游景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则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依据委托理论,旅游景区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如图1)。
旅游景区实施委托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旅游区(点)经营管理上的主要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规划与评定》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游景区(点)的经营,促进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但是,也应看到,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景区在旅游业中的地位、作用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其所面临的制约性因素也相继发生了变化,一些条例在立法的高度和操作性上都已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此外,有很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形式存在。这种法律的不成熟和不稳定大大削弱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使其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等功能被大大削弱。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现有的旅游法规、规章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对不同归口管理单位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至关重要;同时,应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力度,统一处理旅游违法行为;此外,还可借鉴国际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经验,促进旅游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
(二)合理规划旅游景区
目前,在旅游景区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旅游资源大多属于公共资源,大部分经营者、管理者都只追求其经济利益,规划缺乏长远性,过度开发、先开发后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摒弃以往的资源导向的开发战略,转向创新规划开发。创新规划开发即景区必须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对内部资源进行筛选加工。因此,国家相关旅游行政部门特别是各地方政府旅游局首先应对旅游规划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在规划编制单位由旅游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规划编制完成后力求认真实施,使其在开发经营景区的过程中注重景区的长远发展,加强对景区资源的长远保护,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以实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景区的开发经营过程中要顾及到周围社区的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三)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景区景点多头管理是我国目前旅游景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顽疾,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管理者应该继续推行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实现政企分开,把一部分职能转让给有能力、有责任的企业和承包商,从宏观上给予企业一定的指导;而且政府应根据景区资源隶属不同的行政管理主体的现状,基于委托理论,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作为国家旅游资源归口管理的唯一法人,集中行使景区的行政管理权,原有归口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委托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部门就有了明确的权限和职能,企业有了明确的责任,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热情。
(四)改善景区投资环境以扩宽资金来源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旅游业的发展,相继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单靠政府单方面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致使许多景区景点的开发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因此,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和引导投资成为摆在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眼前的迫切问题。首先,要积极促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中国旅游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因此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各个领域供给方面具有特殊意义。但是目前大多自有资本运作时,不能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在费改税之后,部分收费项目模糊,因企业而定,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企业通常要承担比其他企业重的费用负担。部分地区的相关部门巧立名目,对景区内的企业乱摊派,这就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对乱收费现象予以制止,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投资的信心。其次,增大银行贷款力度。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本着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对旅游项目进行细化财务分析,做可行性研究和宣传,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努力增大银行的贷款规模;再次,采用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各出一部分资金的办法成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给予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实际用途。
(五)注重交叉地带景区的开发与管理
目前,处在交叉地带的许多景区景点,由于在行政划分上同时属于多个地区管理,导致出现了实际上的无人管理,或只从自己受益的角度规划与开发,注重局部利益,没有形成大旅游的观念。鉴于全国都存在许多处在交叉地带的旅游资源,建议在这些区域打破行政界限成立高于行政划分之上的专门的旅游发展组织,负责交叉地带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地方不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而是托管形式。该组织直属上一级旅游局并对其负责,但在景区的规划与开发过程中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争取发挥特有资源的优势,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共赢局面。
(六)加强景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虽然目前旅游从业人员日渐增多,但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层次不齐。根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首先制订旅游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其次,从委托理论出发,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指定地点的集中培训,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质量。此外,加强对旅游教育的管理,包括控制和调整旅游教育整体结构;强化旅游人才素质教育;加强旅游学科和课程建设等。
参考文献:
1 我国度假旅游的开发模式
(1)整体租赁经营模式。是指在一个旅游度假景区内,将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控制和,组织一方或多方,成片租赁开发,垄断性建设、经营、管理该旅游度假区,并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经营者共同分享经营收益。这是一种由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政企共同受益的旅游度假区治理模式,是一种化经营度假旅游资源的模式,体现公共性资源、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发展的特点。
(2)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为了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对景区经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由政府委托股份制企业独家经营旅游度假区,或者在景区经营企业的基础上新组建一家股份制公司,政府授权其独家经营景区资格的方式。这种模式构造了景区经营强大的市场能力,广泛吸纳了资本的注入,同时借助股份制企业的先进机制,依靠对旅游度假区的垄断经营,以投入高额资本、创造优质旅游产品、追求高额投资回报为目标。
(3)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经营企业经过股份制上市以后,受景区管理机构的委托,经营包括景区门票在内的一切旅游业务,成为景区内唯一负责旅游经营的机构,对旅游度假区实行垄断性经营的方式。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经营的旅游度假区,其所有权归属于景区管理机构,其经营权由景区管理机构委托给了上市公司;景区上市公司统一负责景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资源的保护工作由景区管理机构承担。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景区管理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四权”完全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经营模式。
(4)整合开发经营模式。是指对于依托公共文物资源的旅游度假区,在保证国家完全拥有文物资源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安排,对文物旅游度假区的文物类公共性资产和非文物类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整合,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分离的原则,将文物景区的文物事业发展职能和旅游市场经营职能分开,事业部分统一归文物部门,按照事业规律管理,企业部分组建经营开发实体,统一划归政府直属国有独资的旅游集团企业统一管理,科学开发,市场化经营。
(5)网络复合治理模式。是指一个度假旅游景区设立拥有政府管理权限的景区管理机构,同时行使同级旅游管理部门的职权,对旅游度假区实施一体化(只有一个管理主体)、封闭式、全方位管理的方式。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属于作为政府的景区管理机构,但景区经营由景区管理机构的独资企业采取部分直接经营,部分由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规范的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进行,景区的旅游业务开拓紧密依托旅游部门的市场网络开展,在这个模式中,旅游度假区的经营权绝大部分控制在景区所有者——景区管理机构手中,少部分控制在合资公司中;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权主要在景区管理机构手中,景区经营企业主要负责旅游资源开发,但同时在开发过程中有保护资源的绝对责任,是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部分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治理模式。
2 我国度假开发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旅游景区体制复杂、政出多门的宏观格局,加之普遍存在的区位制约、等基础设施薄弱、资金投入不足和人才匮乏,使得国内度假旅游景区在经营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多头管理,多重目标。目前,我国度假旅游景区的宏观管理格局是政出多门,体制混乱。现行的的主要问题是多重目标与企业经营之间的矛盾,而随处可见的多重管理加剧了这种矛盾。
(2)秩序混乱,服务较差。度假旅游景区安全隐患较为严重,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证。这几年发生的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相当一部分就是因此引起的。急功近利,内部机制不合理,不科学,管理混乱。有的景区层层转包,各行其是,秩序混乱。
(3)资源破坏,污染。我国度假旅游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问题,表现在景区破坏性建设严重,自然景区城市化突出。有些素质不高的企业胡乱开发度假旅游资源,如酒店、别墅、停车场等,使景区建设庸俗化,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很大。许多度假旅游景区出现资源退化,不仅有客流量大造成的自然退化,更主要的是保护不力。景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很严重,由于生活垃圾处理不好,环保技术不过关,造成景区卫生不好,由此而引起污染问题普遍存在。
1 我国度假旅游的开发模式
(1)整体租赁经营模式。是指在一个旅游度假景区内,将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控制和管理,组织一方或多方投资,成片租赁开发,垄断性建设、经营、管理该旅游度假区,并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经营者共同分享经营收益。这是一种由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政企共同受益的旅游度假区治理模式,是一种市场化经营公共度假旅游资源的模式,体现公共性资源、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发展的特点。
(2)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为了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对景区经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由政府委托股份制企业独家经营旅游度假区,或者在景区经营企业的基础上新组建一家股份制公司,政府授权其独家经营景区资格的方式。这种模式构造了景区经营强大的市场融资能力,广泛吸纳了社会资本的注入,同时借助股份制企业的先进机制,依靠对旅游度假区的垄断经营,以投入高额资本、创造优质旅游产品、追求高额投资回报为目标。
(3)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经营企业经过股份制上市以后,受景区管理机构的委托,经营包括景区门票在内的一切旅游业务,成为景区内唯一负责旅游经营的机构,对旅游度假区实行垄断性经营的方式。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经营的旅游度假区,其所有权归属于景区管理机构,其经营权由景区管理机构委托给了上市公司;景区上市公司统一负责景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资源的保护工作由景区管理机构承担。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景区管理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四权”完全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经营模式。
(4)整合开发经营模式。是指对于依托公共文物资源的旅游度假区,在保证国家完全拥有文物资源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安排,对文物旅游度假区的文物类公共性资产和非文物类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整合,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分离的原则,将文物景区的文物事业发展职能和旅游市场经营职能分开,事业部分统一归文物部门,按照事业规律管理,企业部分组建经营开发实体,统一划归政府直属国有独资的旅游集团企业统一管理,科学开发,市场化经营。
(5)网络复合治理模式。是指一个度假旅游景区设立拥有政府管理权限的景区管理机构,同时行使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对旅游度假区实施一体化(只有一个管理主体)、封闭式、全方位管理的方式。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属于作为政府的景区管理机构,但景区经营由景区管理机构的独资企业采取部分直接经营,部分由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规范的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进行,景区的旅游业务开拓紧密依托旅游部门的市场网络开展,在这个模式中,旅游度假区的经营权绝大部分控制在景区所有者——景区管理机构手中,少部分控制在合资公司中;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权主要在景区管理机构手中,景区经营企业主要负责旅游资源开发,但同时在开发过程中有保护资源的绝对责任,是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部分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治理模式。
2 我国度假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旅游景区体制复杂、政出多门的宏观管理格局,加之普遍存在的区位制约、交通等基础设施薄弱、资金投入不足和人才匮乏,使得国内度假旅游景区在经营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多头管理,多重目标。目前,我国度假旅游景区的宏观管理格局是政出多门,体制混乱。现行的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是多重目标与企业经营之间的矛盾,而随处可见的多重管理加剧了这种矛盾。
(2)秩序混乱,服务较差。度假旅游景区安全隐患较为严重,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证。这几年发生的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相当一部分就是因此引起的。急功近利,内部机制不合理,不科学,管理混乱。有的景区层层转包,各行其是,秩序混乱。
(3)资源破坏,环境污染。我国度假旅游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问题,表现在景区破坏性建设严重,自然景区城市化突出。有些素质不高的企业胡乱开发度假旅游资源,如酒店、别墅、停车场等,使景区建设庸俗化,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很大。许多度假旅游景区出现资源退化,不仅有客流量大造成的自然退化,更主要的是保护不力。景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很严重,由于生活垃圾处理不好,环保技术不过关,造成景区卫生不好,由此而引起污染问题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