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互联网金融的理解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中产阶级互联网财富管理模式的背景
目前我国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在互联网用户密度、互联网金融规模、业务 品种、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较发达国家仍有不足。我国主要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为91金融超市、金斧子、优顾理财等。这些服务平台主要是提供相关投资信息和金融产品导购,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资计划。同时,让权威的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富管理师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金融建议,却不需要太高的资本准入限度或费用成本。研究表明中产阶级在理财方面有充分的意识,产生了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我国中产阶层在不断壮大的同时,他们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也在逐渐增加,从而产生了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完善、上网设备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为财富管理平台的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随着2014年互联网金融市场体量的不断增大,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进入2.0时代,我国新型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的发展也进入新的时期。
二、对中产阶级互联网理财需求的相关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笔者向成都部分中产阶级分发调查问卷491份,收回有效问卷467份。问卷调查的相关数据如下: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个人因素如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年收入等等因素并不会显著影响受访者理财产品占收入的比重,绝大部分受访者都倾向于投资10%―20%的收入到理财产品中。但是部分选项仍会有比较大的倾向性。
年轻人会更加倾向于投资少量收入到理财产品中,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会将更多的收入用于投资理财产品中。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以及大专生的投资习惯类似,投资理财产品往往占收入的10%―20%,但是将高份额收入投入理财产品中确实很少见的行为,与此相对的是大学生往往倾向于将更多的收入用于投资,但是学历到了研究生阶段却出现了一个明显的转折,用于投资的收入明显下降,30.51%的研究生选择只投入10%一下的收入。职业因素对人们的投资影响较小,但是创业者却明显偏向于中等程度的投资(57.89%),远高于平均水平(47.50%)。月收入与人们的投资意愿呈正相关关系,收入越多投入到理财产品的中的收入也就越多。
三、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发展建议
(一)加强产品创新
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发展需要进行产品的创新,目前市场上虽然已存在的众筹、p2p、余额宝等理财方式,但是产品结构还比较单一,因此应当对互联网理财模式下的产品进行创新,促进产品的多元化。在注重大众理财的同时还应注重开发适合中产阶级的理财产品,这是因为中产阶级的互联网理财需求存在很大的市场。
(二)建立监督机制
采取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重的监管方法。目前互联网理财模式面临着宏观经济和监管层价值取向不确定性的风险,利率市场化还未实现。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发展模式还未确定,并且处于监管空白区。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将带来不可忽略的社会性损失。因此需要建立防范风险的监管目的和方式。
(三)完善风险控制
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互联网理财模式与传统理财模式相比,还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风险。而中产阶级很看重这些风险,并且对风险承受能力大多在25%以内。再者中产阶级所掌握的财富占社会总财富较大,一旦出现风险事故将带来巨大的社会性系统性损失,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就互联网理财公司或平台而言,应该完善业务管理,在提高产品收益的同时应该做好业务风险和投资风险管控;同时加强互联网技术安全和网站平台的开发并且行业间可合作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理财的统一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普及到人们的生活当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它的出现促进了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但伴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给社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局面,P2P网络借贷还存在着极大的风险,P2P 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逾期、破产、还款率过高投资人携款而逃等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所以为了确保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正常运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显得至关重要。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简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就是person-to perpon,是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借助中间服务平台,服务于有融资贷款以及投资理财的双方客户,为他们提供信息价值认定、信息流通交互和相关促成交易等等。
P2P网络借贷的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线上,另一种是线下。P2P网络借贷的线上服务方式:借款人实现自助式借款,借款人可以自己在互联网上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还款时间以及还款方式等等借款信息。然后出借人依据借款人的借款信息,确定借出金额,如此就实现了自助式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的线下服务方式:借款人把自己借款的金额、借款抵押物信息、借款目的以及还款时间等等借款信息提交给平台运营商作为融资申请。然后出借人根据平台运营商提供的借款信息来实施自己的出借行为,如果资金的借贷双方配对完成,借款人和出借人就运营商的协助下签署相关借贷协议,并完成借贷手续办理。
二、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制度问题
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的产生是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如今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不断发展扩大,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P2P网络借贷平台未来将发展成为人们理财的重要方式渠道。
第一,P2P网络借贷相应的法律制度如今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和滞后性。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规模的日益扩大化,为很大融资方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很多高资产净值客户的重要理财方式。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属于一个新兴行业,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金融之间存在的区别和差距使得以往的金融法规不能很好的适应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导致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崛起的同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宝航护驾,如对于非法集资范畴的限定以及对资金沉淀的管理等等都缺少相应的规范制度。
第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础设施有待完善。P2P网络借贷的基础设施仍旧处于很薄弱的状态,安全防范能力不足。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交易模式是以P2P为依据的,不完善的交易机制容易导致出资人信用评级误差,引起坏账,一个合理的交易机制可以有效的避免出现风险点。P2P网络借贷平台较低的运营成本和较低的借贷标准造成了网站安全系数较低的局面,所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完善的安全防范技术再加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就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第三,缺乏监管,缺乏自律性。P2P网络借贷由于操作简便得到很大中小企业的青睐,通过P2P网络借贷可以很容易的解决了企业对资金的临时性需求。但有很多个人以及单位机构以高息揽储放贷的方式以赚得利息差,而且数额巨大,这就使P2P网络借贷中的借贷关系处于一个严重的恶性循环状态。而且应用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大量消费者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所以说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三、P2P网络借贷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监管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如今已发展到一定的活跃阶段,但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一个创新,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监管也和金融业务有了一定联系,因此相应法律制度的监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互联网金融法相应律制度的完善要以金融行为的安全性和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为主要依据。P2P网络借贷形式能不能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关键因素在于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技术手段。互联网金融领域并非出于静态,而是一直出于动态,目前P2P网络借贷还只是出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发展规模相对来说都还有限,网络借贷领域存在的风险也就不是特别明显,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的规模也将逐渐扩大,那么对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的要求就越来越高。需要退出相应的监管制度,把网络借贷定位成金融体系在信息时代的有益补充,为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客户资金遭非法挪用,可以规定由第三方沉来执行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金融本身就是收益和风险共存的结合体,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相关法律的出台要持有积极支持的态度,以免太生硬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立足点要有适度的放松,以免扼制金融创新的形势。在通过发法律制度进行监管的时候,中心工作放在实效考察检验金融创新的现实风险和收益方面,在防范金融危机中要及时做好防范措施。相关法律制度要立足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对每个金融消费者都要以平等态度对待,出台一系列较完整的禁止泄露消费者隐私、定期信息披露等等法律制度。
(二)扩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设施建设
P2P网络借贷平台稳定、安全的运营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问题,金融和互联网一样立足于数据和信息技术,可以在有效的结合中发展,相互借鉴并彼此发展完善,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风险识别模式,以数据为核心依据,借助数据库存在的优势,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和监管体系。
经营数据和客户是金融机构定制化服务和风险分析的基础,是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核心竞争力。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征信系统可以积极融入到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中,更广泛的累积客户行为数据和在线交易,在确保金融消费者利益和不违法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应用互联网在线联网核查及客户税务、工商、信用数据在线共享等技术,把技术手段作为提高监管效率的主要支撑,以便很好的实现传统的金融服务下的客户信用身份识别,并且在线完成开户及各项交易流程。另外提升客户数据价值以便给资信评级提供参考。加大社会信用共享体制的覆盖范围,失信人的失信社会成本要,建立黑名单公示和征信共享制度,对于出现的逃债及违约失信行为要通过舆论和司法等多种力量来进行严惩。
(三)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其服务的多样性帮助广大借款客户各种各样的融资需求,满足了不同程度风险偏好客户的理财需求,给客户提供了资源对接以及企业管理咨询等等增值服务。这些风险本来就是P2P网络借贷需要承担的,而相关的监管制度也需要对其进行不断优化,以便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竞争力。
如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客户资金和信息盗取以及圈钱诈骗现象也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也要进一步完善。此时建议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监管机构,对消费者利益要有优先保护。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对金融企业的风险偏好也要有一定的掌握。在相关的制度监管方面,加强完善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等等在监管上的处于空白区域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把金融办转化为合法化的监管机构,这样可以更好的和工商、海关、税务和银行等实现数据互换与数据共享,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与验证方式要创新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为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整体框架要做进一步完善,明确由第三方托来管理沉淀资金。
(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金融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离不开严格风险管控的体系制度以及行业人员良好的操守规范。传统金融服务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内控机制,同样,内控机制也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服务风险控制的核心。互联网金融属于一个典型的服务行业,对金融服务的品质性有着具体体现,所以金融行业应有的职业素质和较强的服务意识是从业人员的必备素质。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实现自身快速发展,需要及时的发现需求变化,不断的创新产品,整体上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要以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意识的提高,以便树立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形象,进一步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稳步发展。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三个要点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需要抓住三个要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前瞻概念。理解互联网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
第二,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而言,同时具备了“变”与“不变”。“不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变”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浸入,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别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任何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三大支柱只要其一具备了相关特征(注:不要求三大支柱都具有相关特征),就属于互联网金融。这也是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构造性定义。此定义涵盖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而且我们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划分(或者争论)没有必要。
互联网金融还需20年才能发展成型
尽管如此,到本报告完成时,互联网金融远没有发展成型,乐观估计这至少还需20年。因此,互联网金融既不完全是总结历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现状,更多是设想未来。尽管如此,互联网金融依旧扎根于理性思维,并非乌托邦式的空想。
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下三个“理性之锚”:
第一,互联网金融立足于现实。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我们推演未来发展的出发点。
第二,互联网金融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就如同现实物体运动遵循物理学基本原理一样。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已有形态的解释,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目前的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都提供了足够的分析工具。这是本报告根本的方法论。
第三,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基准,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理想情形。
三大支柱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
本报告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为研究理念,既放眼于国际,也立足于中国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国内发展情况、发展支柱进行了深刻剖析、大胆推演和充分举证,致力于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借鉴。
一方面,我们认为,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以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等形式出现的金融互联网化,顺应了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不仅是金融互联网化。三大支柱的发展将助推互联网金融呈现新兴的发展态势。
首先,支付领域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注入创新基因,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实质就是电子货币的流转;二是移动支付除具备支付功能外,同时还可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移动支付从表面上看,是把支付终端从电脑端向手机端等转移,实质是货币在不同账号之间的转移;三是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融合,放大了支付实现货币转移这一优势。
第二,大数据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信息处理的问题。数据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产。大数据改变了传统数据及其分析方法,对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影响。目前,大数据在征信和网络贷款中的应用发展较为成熟,如,Kabbage和阿里小贷已发展成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的典型案例。未来,大数据将逐步应用于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
第三,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兴力量。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及众筹融资方面已有典型案例,P2P如LendingClub等,众筹如Kickstarter等。在国内,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虽已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发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风险、自律、监管等问题。众筹融资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激励机制、风险及市场设计等问题。
以监管促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认为,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其发展尚处不成熟时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特殊性。我们认为,须参照此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对信息科技风险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使用监管指标)、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二是“长尾”风险。对“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第二,互联网金融应以监管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综合运用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一、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业的结合对传统金融产生了具有变革意义的影响,这源于互联网的精神,即"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是存在区别的,其区别不单单在于各自的金融业务的开展所采取的媒介不同,更主要的区别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能够深刻理解互联网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互联网金融工具的存在,使传统的金融业务具备了金融信息透明度更高、金融主体参与金融业务更加广泛、金融主体与金融中介的协作度更灵活、传统金融业务中间成本更加低廉、金融工具的操作更加便捷等区别于传统金融的显著特征。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并且和传统金融的日异紧密结合,互联网金融已在我国蓬勃兴起,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模式。
2015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中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超过10万亿元,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支付市场规模,在2015年支付市场规模为9.22亿元,这主要是归因于中国电商的高速发展。其他市场规模如下表所示:
市场规模类型单位(亿元)
基金销售规模超过6000
财富管理规模 100
网络小贷规模 5000
P2P网贷市场 1000
众筹规模 100
金融机构创新市场 2000
在以上的市场规模中,其中基金销售规模和财富管理规模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好的,其可用资金规模是逐渐扩大的。另外,我们通过比较也可以看出,众筹市场和P2P市场在我国就目前来说仍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力支持,随着我国传统金融业对互联网越来越重视,可以预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在将来的金融市场上的占比将会越来越大。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内部和外部的原因,也存在一些风险,值得我们关注。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自2013年开始还比较短,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不够成熟,还没有细化,所以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从事金融活动必然有风险,互联网金融也属于金融的范畴,其也不会改变金融的性质和本质。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是存在风险的,这就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的加强管理,从而促使互联网金融得到健康稳步的发展。
1.技术方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计算机的支持,其大量业务均是通过设计的电脑程序和软件来完成的。所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可靠性和管理的安全性就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最应该主要的技术风险。这种技术风险首先体现在计算机系统的内部,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的系统瘫痪、磁盘破坏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造成了互联网金融运行的不安全性。其次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还体现在计算机运行环境方面,诸如网络黑客的攻击、传输故障、外界病毒的入侵等。当然,其技术方面的风险还表现在客户身份泄露和伪造方面,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客户身份窃取客户的金融财产。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技术方面的风险愈演愈烈,这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计算机技术支持是分不开的。技术风险的存在为金融主体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法律方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滞后性而导致的交易过程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仍然主要集中于传统的金融业务,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而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金融法规则比较少,我国也仅仅在2015年7月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与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的势头明显是不匹配的,还缺乏与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金融主体身份确认、互联网金融合同确认等相关细则,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确认缺少相关的依据,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影响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3.信用方面的风险
传统金融中的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到期不能履约的可能性,而信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表现的更加明显。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其虚拟性,这不仅体现在金融服务机构上,更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上。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性一方面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借助于互联网开设虚拟的经营网点和分支机构,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例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同时互联网的所有交易业务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进行的,交易双方并不面对面的交易,使得交易者的身份确认难度加大,也增加了金融信息交易的不对称性,从而加大了信用风险。就目前而言,我国相当一部分金融交易者对于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疑问,更多的就是来自于对信用风险的担心。
4.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随时应付客户提现的不确定性,这主要是由互联网金融的期限转换功能不佳所造成的。在互联网金融中,也存在资金的长短期的问题,若互联网金融机构长短期资金期限错配出现问题而不能应付客户资金体现需求的话,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应运而生。例如:互联网很多的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是长期的,而其负债则是流动性比较强的短期资金,一旦流动性较强的负债不能按期偿还的话,就可能会存在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1.进一步加大互联网技术投入,提升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安全性
为了防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首先应加强互联网技术的研发工作,开发安全性能更好、系统运行更加安全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系统,从而从源头上降低互联网技术风险。同时应提高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的安全性,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系统和数据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防范黑客攻击。最后应对客户的交易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采取信息备案制,防止客户信息的泄露。
2.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
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运行的重要举措,国家应该在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具体细则,制定严格的互联网金融准入和管理制度、互联网金融退出制度、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相关细则等。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在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基础上尽可能发挥协会的作用,使互联网金融能够在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健康的发展。
3.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运行的虚拟性,使得信用体系的建设在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与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发展不相匹配的,经常见诸于报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事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互联网企业诚信问题的思考。为了加强和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诚信度,首先应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诚信记录,再次基础上确定其信用等级,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者提供参考。其次要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公开,从而形成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最好要建立第三方信用体系评估机制,定期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信用评定,对于信用评定较低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引进退出机制,以此来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意识。另外一个方面,我国也应大力培育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信用意识,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使信用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以减少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的信用风险。
4.重视投资者风险教育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刚刚开始,它的风险暴露不充分,还在集聚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义务向金融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一是推广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互联网金融理论中存在着很多的专业词汇,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对于其含义和意义很难理解,这就需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基础知识的宣传,可以利用比较形象的漫画、宣传片等借助于网络、纸介媒体、电视、手机等媒介进行通俗易懂的普及,帮助互联网金融主体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的知识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二是树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意识教育,让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了解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从而树立风险意识。三是推动组合投资、分散投资等多元化的投资技巧。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的方法是组合投资和分散投资,互联网金融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为投资者进行组合投资和多元化投资提供了机会,投资者可以选择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将资金投资于多种多样的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去,从而减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非系统性风险。
总之,互联网金融在为我们带来投资便捷、获得收益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存在的风险问题,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注重其风险管理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结合以上背景,HCR对211名一线城市消费者进行了调研,希望通过此调研来观察了解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情况。
阿里又是领军人
互联网金融的玩家众多,但并非触网就能够广为人知,在本次调查中,互联网中赢者通杀的现象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得非常明显。
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知晓度较高,超过九成的消费者听说过互联网金融产品,其中阿里和腾讯两大互联网巨头的相关产品是消费者知晓比例最高的,京东提供的部分服务也被消费者所知晓;但除余额宝和理财通外,消费者对其他产品也大多只是停留在知晓而已。同样的,我们也可以看到,互联网产品也确实与网络密不可分,超过九成的消费者从网络渠道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产品。
安全是角逐的关键
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产品日新月异。在互联网金融极大地满足消费者追求便捷体验需求的同时,信用环境的不完善以及缺乏相关监管与法律约束,致使互联网金融存在安全隐患。调查了解,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安全问题是消费者担心的主要问题。能否降低安全风险,同时有效赢得消费者信任,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产品能否长久立足于市场的关键因素。
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消费者选择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时在使用之后对产品评价较高,未来继续使用的可能性指数为8.6。对于为何选择,绝大多数消费者把使用便利性作为第一考虑,高达62%;其次是考虑收益和成本支出,占比39%。在产品体验之后,消费者对产品的安全性、保密性、收益及成本方面评价较低,同时对不选择使用的用户来说,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不安全性、对个人隐私的不保密性,以及对服务存在不信任性,成为不选择使用的主要原因,同样对未来是否选择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持观望态度。
消费者持乐观态度
面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阵痛,消费者表现得十分理性,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依然表示肯定,71%的消费者认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必然趋势,52%的消费者认同互联网金融本身是对金融行业的有益补充,同时50%的消费者对目前互联网缺乏监管存在的安全隐患表示担忧。面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高回报,消费者认为高收益只是短期行为,需要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进行合理有效的市场监管来推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传统金融企业独大的局面,快速、便捷、低门槛的客户体验,极大地迎合了消费者的需求,使得金融服务更加便捷化、大众化;同时互联网金融推动了金融服务的电子化、信息化进程,创新了服务模式,代表了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的高收益、低成本,一面市就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倒逼传统金融业积极应对挑战,进行利率改革,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一、研究背景
十后,我经济进入全面调整时期,开始推出并发展经济新常态,转型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经济适应发展需求,调整产业结构,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近年,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在线支付、理财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每个细节,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也成为经济形势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成为投资者参与金融生活的重要渠道,其投资方式和风险把控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现状。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我国也将采取不同于以往三十年的发展方式,提供一个更健全更包容更有活力的金融体系。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通过财富效应的牵引力,调动了居民投身金融业务的积极性,既增加居民收入也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加速了利率市场化的发展。短短几年,互联网金融规模达到十万亿级别,P2P公司数以千计。互联网金融逐步成长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同时也带来了金融行业的规则变化,金融环境的改变也需要新的投资理念和监管制度出台。
2.意义。金融是经济的核心,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风险把控。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基础取得巨大进步,在发展过程中,传统金融行业逐步固化,创新活力不足,则无法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一方面是对市场有效配置,另一方面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挑战。通过这种倒逼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进一步促进利率市场化,为现阶段经济发展贡献更多的动力。
一个新行业的产生必然带来规则的变化,随着行业发展推进,互联网金融带来创新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系统风险,如何在规避这些风险的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金融行业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二、研究方式
借鉴经济分析的手段并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从经济新常态下金融行业发展前景、互联网金融投资渠道、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入手,将经济新常态的要求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特性联合,动态地分析互联网金融未来的投资价值判断、投资方式选择、投资风险把控和完善监管体系。
1.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十足,两年内规模突破十亿。2015年网贷总量超过两千亿,第三方支付规模增长超过50%。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就是我国金融发展和创新的写照:一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业的渠道对接,促进了金融行业整体改革;二是采用的营销方式更加便捷有效,产品特制不断提升,针对性较强;三是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缓解了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效率低下,提高了风险评估的可靠性,从而能够更好地监管和调控金融行业。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的补充,更是一种变革,带动的不仅仅是产品变化,更是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式的彻底转变。这种转变一旦配合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会为市场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2.互联网金融投资渠道。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方式,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对于投资者来说,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渠道很多,借助于各个网络终端,能够及时有效地参与实施。但是随着发展的进一步推进,互联网金融所能够投放的渠道会越来越少,越来越集中。直到是擦痕能够选择了部分风险小且操作效率高的方式。
3.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整体操作包括互联网金融支付、互联网金融销售、互联网金融征信、互联网数据分析和保护。这其中涉及到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用户数据保护、技术风险等。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网络平台,通过简短的文字图片等向用户展示产品特征,存在理解差异和过度包装等风险。网络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稳定技术因素,如对于如何保护用户信息不被泄漏,如何合理利用投资者信息等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道德因素。整个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所包含的范围很多,超越传统金融行业业务上的制约,还包括要有成熟的互联网技术,更安全的数据分析能力。同样的也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来约束和引导行业发展。
三、发展建议
目前,经济发展能够显出不同以往的特征,进入经济新常态以后,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成为关注的焦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高增值服务对整个经济发展的带动效果日益明显。普通居民收入增加有了更好的选择方式,中小企业融资也有了更方便更快捷的渠道,有助于整体经济发展和稳定。与新常态能够相适应,金融行业原有的银行不良贷款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盈利以较高的利差收入为主转变为以提供高质量的增值服务、提供便捷的操作方式为主。
1.投资价值判断。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发展活力,一方面创造了巨大的市场潜力,另一方面带动传统金融行业的变革。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下,给用户带来了丰富的投资机会,同时也增加了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在这个行业没有完全成熟的前提下,应该审慎投资,判断好投资价值,避免被高收益吸引,以免风险超过自己的承受。互联网产品的丰富性要求投资者需要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投资者应适时提高自身的金融知识,提升投资水平,选择合适的产品,利用正规的渠道。
2.投资方式选择。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和大数据分析,将传统的金融行业产品结合用户特征进一步加工改造,形成有针对性的产品并定向投放。所采用的渠道虽然是网络平台,但是从网页到专属APP,从线上到线下,能操作的方式很多,需要投资者关注投资方式安全程度的高低。所以在投资者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过程前,应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投放渠道的建设和监管,给予投资者更多健康的选择,避免非法传播诱导投资者所带来的恶果。
3.投资风险把控。互联网金融参与的途径很多,产品数量也很多,自然伴随着互联网所原有的舆论导向、过度包装、信息不完全对称等弊端,对于采纳的产品种类、数额大小、时间长短等因素投Y者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量力而为。投资者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过程中,仍要坚持理解金融的本质,理解投资消费的规范,理解财富增值的速度。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把控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和不确定性更大,一方面依赖于政府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依在于投资者谨慎的态度,两者互补互惠。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互联网金融成为造福一方的工具。
4.完善监管体系。面对未来,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长久稳定的发展,最大限度规避金融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国家层面应该尽快设立监管标准,积极迎接新的模式。在这个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主动接纳大数据监管的混业挑战,促进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各个方面的应用,建立信息整合平台,完善监督审查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可靠地发展。随着发展进一步推进,多领域协调的、统一的监管政策必将出现。行业发展过程中,规模越来越大,也需要一个规范的市场来约束行业发展,来引导行业竞争。
四、结语
随着国家逐步将经济新常态作为发展基调,互联网金融发展必然会为适应新常态做出调整,这种开放的、个性化的投资价值会进一步被挖掘,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契机,迎着改革的春风,必将迎来硕果满园。同样的随着各类支付手段不断拓新,市场投资理念越发深入人心,愿意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也必将越来越多。当行业越发规范,信息逐渐透明,互联网金融也必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最有力的渠道。
参考文献:
[1]李建伟,赵春华,陈爱杰.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的新常态化[M].山东:财经,2014:2-3.
[2]李晓丽.电子商务效率一般性总结及其实现途径[J]商业时代,2010:3-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4)04-0045-0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问题亦随之凸显。特别是2013年以来,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增长,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网贷公司资金违约、理财产品销售误导性宣传、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余额宝账户被盗刷等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目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
一是突出强调收益,弱化风险提示。如:支付宝用户通过“余额宝”购买的货币基金产品并非保本产品,但支付宝公司过多强调收益,对亏损风险提示不足。事实上,货币基金在2006年曾出现过大面积浮动亏损现象,一些大规模的基金公司也都有负值的货币基金。同时,不同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也存在较大差异。“余额宝”一旦因收益发生争执,法律纠纷很难避免,由此引发的影响很难预计。二是名称含糊、操作过于简单,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如:支付宝用户选择“余额宝”更多是受支付宝的品牌效应影响,在未充分、明确提示风险的情况下,“余额宝”的名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实际操作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支付宝公司未进行客户风险评估、未强制要求客户阅读协议内容,也未提示购买货币基金的风险,消费者难以认识到其作为理财产品的本质。
(二)网贷公司经营不规范导致资金违约现象
目前,网贷公司的担保机制不健全加大了资金违约风险,主要表现在担保权利主体不明、自己为自己担保、风险准备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网贷平台也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借款人提供的包括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而针对P2P提供第三方托管的问题也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网贷公司运营过程中,没有监管部门要求其披露各项经营指标,如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用户也无法便捷地查询投资进度和拥有的资产状况;经营者不负责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这些都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被泄漏或非法使用
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时代,不断累积的交易数据逐步形成一种新的信息源。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不注重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和交易的审查不严,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获得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造成个人与企业信息被滥用、错用和非法使用。据工信部信息安全协调司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遭遇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产生经济损失的占7.7%,涉及直接经济损失达194亿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监管规则不完善,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我国法律及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空白地带。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多是原则性触及,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提到金融消费者,但对金融服务质量、如何保护还没有具体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讲,由于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多以框架性、原则性、宽泛性的协议或法律文书代替,因此造成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通消费者很难正确理解损益风险、费用及利润结构、提前退出的惩罚机制及税收负担等,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三)责任主体不明确,消费者维权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投诉处理机制、争议处理机制尚未建立,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中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没有落实互联网金融主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维权机构,导致消费者处于维权无门的境地,维权道路较为艰难。
(四)消费者金融知识匮乏,缺少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目前大多数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风险识别能力还相对较弱,加上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致使在金融消费者投资理财时往往过多地看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而未注意其风险程度,因此极易出现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而后悔莫及的情形。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
尽快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各项行为。同时,应明确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管理部门,细化管理职责,出台行业规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畅通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
一是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相关办法,建议参照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实际要求,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应对产品、服务及运营等情况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对称,帮助消费者作出理性选择,降低消费者的风险。二是应针对互联网金融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能够投诉有门,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投诉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提示
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外部协作机制,组织社会力量的广泛加入和做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联合自律;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用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加以表述,切实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真实实现。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关监管规则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我国金融生态产生了巨大冲击。到底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它的本质是什么?其快速兴起会带来了哪些风险?以及如何规范和发展等相关问题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在考察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轨迹和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之上,对上述问题做初步探讨,旨在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眼下,互联网金融成为了热门话题,各类企业和投资者纷纷效仿进军互联网金融。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不同的参与方和研究机构从各自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给予诠释。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技术的视角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科技与数据金融,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①。第二种观点,从行为主体参与形式的角度来理解,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一种普惠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②。第三种观点,从功能的视角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加工传递金融信息,办理金融业务,构建渠道,完成资金的融通③。
上述观点从不同层面对什么是互联网金融进行了诠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这些观点皆有其局限性,没有充分揭示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内涵。要想正确界定什么是互联网金融,首先需要弄明白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因何而起?它的本质和内涵是什么?
纵观全球互联网金融的演化路径,大致经历两个阶段:一是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最早起源于美国19世纪80年代。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金融业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联网实时交易,结算、资金转移互联网化、手机支付等金融核心业务。以后又逐步发展为网上销售金融产品、利用数据库技术进行信用评价、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等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二是互联网业务金融化。尽管互联网金融起源于金融业对互联网工具的应用,但真正令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却是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创新。上世纪末,以网络运营公司、通讯商、电商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涉足金融业务。从第三方支付开始,创新了网络借贷、众筹、社交金融、大数据与智慧银行等多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逐步向多样化、大众化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一种金融创新活动。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P2P)、众筹融资、网络保险公司及网络银行。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既然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创新活动。金融创新意味着是一把“双刃剑”,在创造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风险隐患。特别是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初步探索与快速发展时期,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势必会引发诸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大风险,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加大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行业标准缺失、法律监管不足等导致了信用风险加剧,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违约现象层出不穷,令我们不得不关注其背后面临的风险。
二是安全风险。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安全形势严峻。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而目前互联网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可能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对大数据存储的物理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对大数据的容灾机制提出更高的挑战。
三是法律风险。现行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和退出标准、运作方式、交易者身份认证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大数据时代客户隐私权没有相应保护条款,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四是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导致了“道德风险”不断加大。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表现在:一是从业人员故意违规甚至违法操作导致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带来的道德风险。二是采取欺诈方式诱骗投资者购买,实则资金流向平台企业的腰包引发的道德风险。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路径
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上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规避:
一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全社会共享的信用查询平台,采取严厉的失信惩罚机制,约束企业与个人的失信行为,以此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引发的信用风险。
二是加强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加快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
三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加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立法。着手从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搭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经营范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有法可依。
四是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由银行全程托管,对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公开透明披露平台筹集资金的管理信息,方便客户随时查询。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业人员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由来
一般认为,谢平教授是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认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自愿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 谢平教授的研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有人认为,谢平教授给出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乌托邦化,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有声有色,严格意义上的符合谢平教授诠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不存在。如此一来,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争论,在所难免。
有一类观点习惯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另一类观点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作了严格区分,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被界定为金融互联网。2013年6月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2] 在马云的理解中,金融行业拥抱互联网不算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互联网,互联网行业拥抱金融才算互联网金融,马云的观点广受推崇。由此,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两个词看似接近,意蕴却大相径庭,前者突出互联网公司,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期望的是金融互联网,由自己主导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而互联网公司期望的则是互联网金融。然而,这种纯粹从主体出发作出的概念划分,有意无意间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对立了起来,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引发了一系列“口水战”,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我们注意到,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主张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截然对立。《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互联网金融专栏”指出:“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发展,以中国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办,并于9月29日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3]央行在其年报中,旗帜鲜明地把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并行罗列,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子范畴。内中暗含的逻辑是,一切依托互联网技术或借鉴互联网模式所开展的消除行业痛点、优化成本、提高效率的行为模式,都应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之范畴。窃以为,这种以充实互联网金融内涵来超越概念之争的做法,更贴近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的事实,也更经得起推敲。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背后考量
1.刻意与传统金融机构划清界限。金融是一种门槛极高的商业形态。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金融机构处于牌照管理、分业严格监管、利率管制的状态,准入门槛极高,局外人很难进入,拿不到相应牌照就成立不了相应的机构,也就做不了相关的金融业务。如今一些互联网公司扛起互联网金融大旗,在没有获得相关经营牌照的情况下,以互联网技术包装事实上的金融行为。此时掀起一场概念之辩,不失为一种策略选择。(1)在一定程度上把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给模糊了,便于打政策上的擦边球;(2)有利于示好监管当局并赢得舆论支持,尽可能减少来自各方的违规争议,回避诸多“成长的烦恼”。果不其然,监管当局也乐见其成,并给予了足够的宽容。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趁机演变成了“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金融机构”,从事着跟传统金融机构一致的金融运作,并想方设法把规模做大,以图最终形成“生米煮成熟饭”、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的局面。
2.谋求监管套利。银行业普遍抱怨,互联网企业不用牌照,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没有这样那样的监管成本。此抱怨不无道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由于银行业长期享受着制度性优越,加之低成本吸储的“制度性合谋”、久居神坛的傲慢、无暇顾及长尾市场等诟病,银行业的抱怨淹没在民众的指责、唾骂中。不可否认,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势并不在于互联网技术,更不在于互联网给金融带来了更好的风控能力,实质在于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或者说突破了监管,进入了监管空白地带,实施着监管套利的行为。例如,注册资本一亿元的小贷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最高业务操作上线即最高负债额度为1.5亿,而注册资本一百万的P2P网贷公司却可以做到几个亿的规模,两者强烈的反差所折射的是,典型的监管不一致所引发的P2P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3.争夺话语权主导权。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有人认为是去中心化,也有人认为是去中介化,两种理解算比较接近。按此逻辑,金融互联网之所以与互联网金融产生概念上的分野,就在于其并非主张金融脱媒。然而事实上,余额宝模式既没有真正实现金融脱媒,也没有真正达到去中心化,却依然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范例。可见,互联网精英不遗余力挑起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辩,其“醉翁之意”并非在于是否脱媒的纠结,而在于金融话语权、主导权及行业利益的争夺,折射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攻守关系。马云说过,“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改变银行”与“银行改变”,其侧重点不同,攻守关系迥异,前者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突出的是互联网行业的主导作用,后者强调的是金融互联网,突出的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在传统经济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到底应由互联网精英主导还是由传统行业精英主导的争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正是这种争论在金融行业的具体贯彻。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话语权主导权的争夺更加重要,也更加激烈。
三、互联网入局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演进路径
如前所述,这场非此即彼的概念之争有着先天的狭隘性,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真正厘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并无帮助,且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割裂与混乱。充实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把金融互联网看成是互联网金融完整业态的一部分,是有效超越这场概念之辩的最佳选择。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业切入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与其说是一种攻守关系,反映的是你死我活的竞争态势,倒不如说是互联网金融演进的两种不同路径,相辅相成,遥相呼应。再者,互联网与金融的共存与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的扩散性、渗透性,与金融产品服务独特的严谨性、保守性必然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寻求平衡点的过程,不应是单向的过程,而应该是互联网切入金融与金融拥抱互联网的双向过程。这个融合过程大体上要按三个阶段演进。
1.攻守阶段。互联网企业借助成本优势、效率优势、渠道优势、体验优势,以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相对薄弱的长尾市场特别是小微客户作为切入金融领域的最佳突破口,实现对金融业务的搅局,形成鲶鱼效应,震撼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则在网上银行、信用卡商城等基础上积极发展电商乃至“类余额宝”产品等,建设和优化平台,逐步培育客户的粘性,以化解困局。监管层也在为要不要监管、由谁来监管、什么时候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而绞尽脑汁。
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合,它是一个以互联网为技术支撑,通过互联网的平台,实现资金的支付,整合,为金融服务的发展创造一个新的发展空间。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解决了以往传统金融在服务开发,客户挖掘,社会需求三个方面的问题。能够及时反馈市场需求,解决以往信息的流通不畅,为社会金融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空间。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潜在问题
最近谈P2P都谈到e租宝这个事件,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从13年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在突破之前的法律制度,创新绝对不是违法创新,利用互联网进行创新就是渠道创新,技术创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如果进行这样创新的话,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底线,不会出现一千多家P2P平台的跑路和失败,给投资者带来这么大的损失,甚至给P2P发展带来一个瓶颈。当政府以及我们的投资者或者广大的公民对这个行业无法容忍的时候可能这个行业无法发展和存活了,这是缺少敬畏产生这样的恶果。怎么创新,怎么合法创新,创新过程当中我们的底线应该是什么。
第一是法律关系,如果是渠道就是个法律关系,P2P平台和众筹,或者51理财平台都是区间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不能放贷,不能形成资金池,如果利用这样的方式带着恶性的目的进行非法集资的话,一开始就已经违法。
第二是没有监管,我们对监管的理解较为片面,一是立法的监管,一是司法的监管,另外行业自律的监管,企业自身自律的监管,还有外在行政监管,现在缺少的是外在的行政监管,有立法和司法、行业协会,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缺少了这种监管的制度让执业者放低了对自己的要求,从而就会影响整个行业,导致出现恶性结果。
三、法律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作用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不仅需要市场调节,也需要法律监管。法律的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为金融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正确的导向,同时也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门槛。在法律监管过程中,有利于通过资本整合,第三方托管,有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法律的监管,促进了企业网贷的发展,为企业的发展解决了资金问题,同时有利于新型的金融服务的产生与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解决方案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已经称为金融市场发展迫在眉睫的问题。对于金融市场而言,需要有法可依,特别是对于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而言,更加需要法律的约束与管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建设在法律监管体系建设上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一是在已有的金融法律体系上经过不断的尝试进行修改和完善,总结现有的经验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政府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及其地位。同时也需要进行监管,例如对其经营模式、管理模式以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作出相应的调整。急需将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二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需要树立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保障客户的个人信息隐私,使金融法律监管得到更好的实施。三是需要建立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部门,为这个运营商平台、借款人及出款人提供相应的具体化的指引。唯有完善的法律?O管体系,才能真正激励互联网金融兴起和发展。
第一,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国家理应给予它更多的发展空间,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其有问题。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行业,也应和传统的金融行业一视同仁,在对金融行业所从事的服务相同时,理应受到同样的监管,预防网络上的非法诈骗等活动。在互联网金融上,不能违法集资,不能触及公共财款。在监管这一方面,应和传统金融行业同等对待。例如P2P平台,它不可以作为一个资金池,更不能同时从事担保以及集借贷等服务。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获得投资者的认可。通过一定的放松和监管,让互联网金融在其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第二,相应的规章制度应该完善健全。要实行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就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在已有的金融法律体系上经过不断的尝试进行修改和完善。总结现有的经验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政府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及其地位。同时也需要进行监管,例如对其经营模式、管理模式以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作出相应的调整。急需将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二是需要互联网金融机构完善客户的信息,保障客户的个人信息隐私,使金融法律监管得到更好的实施。三是需要建立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部门,为这个运营商平台、借款人及出款人提供相应的具体化的指引。
互联网金融可能颠覆金融行业
在推动金融创新,服务中小企业方面,隶属于平安保险的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在行业中无疑处于领先地位,陆金所副总经理黄黎明在此次互联网金融峰会上发表主题演讲阐述了其对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的看法。
黄黎明首先表示,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并不具备颠覆性。他细数目前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网银、网上证券交易、第三方支付、阿里小贷、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余额宝)、P2P与众筹。并指出,上述模式或是将传统金融搬到网上,或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合作的产物,总之,其与传统金融的互补性强于颠覆性。
黄黎明接下来对“颠覆”给出了自己的定义:“我们一般讲颠覆的机会,要不就是技术革新,要不就是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出现,弥补现有的市场缺陷。”因此,只有能够弥补现有市场缺陷的新模式,才称得上是“颠覆性”的。他给出了目前金融市场存在的四点缺陷:资产与负债流动不匹配;国内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金融需求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和中小投资者找不到投资机会;传统金融机构资金运营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黄黎明认为,未来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技术、网络平台等手段解决上述市场问题,从而彻底颠覆传统金融。但他同时强调,颠覆实现的前提,是互联网应坚持公开分享互联网信息。他以阿里小贷为例:“阿里自己做风投当然好,但是也做不好。因为借款者可以通过阿里小贷借款,也可以通过其他人借钱。阿里只能通过自己的数据判断给他多少钱是安全的,但是不知道其他人借给他多少钱。在互联网上这些信息共享是必须的,互联网金融一定比线下的金融跑得快。你还要公开透明,赢得信任,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最后,黄黎明指出,互联网金融牵扯专业较多,伴随自身发展,相关各方之间关系会日趋复杂,身份功能模糊化。因此,一方面应形成相互合作的供应链;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转变思路,从根据主体监管变为根据业务监管。
史一文: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金融的范畴
“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这是一个问题。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反映了人们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的理解,还关系到未来在相关领域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互联网企业谁将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网络融资业务中心副总经理史一文的演讲即由此展开。史一文的开场白内容耐人寻味:“房间里面非常热,跟互联网金融热度一样,我坐在下面有点凉意,听到很多‘颠覆’,很多‘危机’,也敲醒了警钟。事实上,银行对互联网的态度是积极拥抱的,所以我想说的是,银行并不是21世纪的恐龙,而是21世纪的蓝色巨人!”
接下来,史一文着重介绍了工商银行应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自身金融业务的经验。工行在2006年即投产网络循环贷款,2007年开发网商信用贷款,2009年成立第一家专门服务机构,“2011年整个网络交易额突破了1000亿,今天非常高兴和大家分享贷款余额突破了2000亿。”对于未来的发展方向,史一文表示,工行从三个方向进行深入考虑。首先是发展综合电商平台,计划打造“支付加融资模式”的,集网上购物、贷款等为一体的融资平台;其次是做细金融服务,同时在商品流通领域深入挖掘;最后是在支撑环节推进数据战略的实施,扩大数据来源,提高数据智能化的应用,构建大数据的业务体系。
史一文认为,首先,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属于金融的范畴,其次,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两者之间各有短长。“我非常希望看到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特别是银行,能够相互合作,发挥彼此优势,才能把互联网金融做大做强。”
方以涵:借助互联网实现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为人们展现了“普惠金融”的美好前景。宜信公司副总裁方以涵的演讲,即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
普惠金融是联合国为宣传小额信贷推出的概念:为所有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方以涵表示,普惠金融正是希望覆盖包括农民,包括企业,包括学生的社会大众。“我们普惠金融更多关注的是几千万小微企业主和农民。”尽管普惠金融体现了人们美好的愿景,但在具体落实上,仍存在诸多困难。而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首先,互联网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覆盖小微企业主与偏远地区农户。借助互联网,这些客户可将自己的信息及相关资料上传,金融机构通过远程桌面进行信用审核。金融机构还可以推出手机贷款的APP,通过手机上传资料,完成后期的审核、放款以及还款。“小微企业主做生意的间隙就把借款申请搞定,不用到门店,很方便。”方以涵表示,上述手段在国外已经实现并有成功案例。在征信方面,一些国外企业应用互联网进行信用评估,提出数千个变量,在5秒内完成审核,违约率比应用传统手段低60%。这对于信用体系不完善的中国,意义重大。融资方面,目前在国内外都十分火爆的P2P无疑是理想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方以涵在演讲中提到,金融服务对象的能力建设问题将是普惠金融面对的一大挑战。“光解决钱的问题还不够,比如说我们服务的大学毕业生,不在好的机构学到好的知识、好的技能,还会有障碍。”最初,宜信曾经对其服务的小微企业主进行培训,指导他们如何提升自己的品牌、营销和财务管理水平,但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这些客户喜欢用碎片化的时间解决自身问题。于是,宜信转而制作短视频的教育课件,深受欢迎。
最后,方以涵着重介绍了宜信推出的P2P品牌——宜农贷。该产品通过P2P模式,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帮助小微企业主和贫困农户,鼓励其创业,门槛非常低。方以涵表示,宜农贷不仅可以实现金融服务的功能,还能在其他领域发挥作用。例如,一些家庭让子女接触宜农贷平台,培养其理财意识和能力,收效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