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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8 16:43:2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

篇(1)

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培养群众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教育群众掌握民间借贷中基本的法律常识,引导群众自觉以合法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专项治理,排查化解一批影响我镇稳定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等不稳定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纠纷排查、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四大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增进和谐因素,全力维护全镇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活动内容

(一)加大法制宣传,拓展法律服务,提升和强化公民在民间借贷中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1.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常规性和专题性的的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

司法所结合“六五”普法规化,大力宣传《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采取印制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宣传小册、开展普法课堂,教育公民掌握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注意在民间借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规避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案例讲解,以案析法的形式,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方的目的。

2.开展法律咨询,拓展法律服务,为公民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法律指导。

民间借贷行为多数以借条形式出现,鲜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司法所针对此,除了提供常规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宣传讲解相关的法律常识外,还可帮助当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规范双方当事人行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制定样式借款合同加以推广,以规范和指导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二)认真摸排着力化解民间借贷纠纷。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全镇各村(居)委会采取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专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的办法,深入群众、纵向到底,切实摸清本村,本单位的民间借贷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抓早抓小抓苗头,将大量的一般性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完善和落实长效矛盾化解工作机制。通过民间借贷纠纷的专项治理,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维稳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四顶工作机制,充公发挥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群众发生能纠纷有地方诉求,发生矛盾有人调处,建立规范的日常工作机制,对急大难矛盾纠纷进行经常性化解,从源头上防范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这次活动从10月上旬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司法所、各村(居)委会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步骤,并召开好专题会议进行布置。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进来。

(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阶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司法所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印制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宣传小册,深入村居开展普法课堂,进行案例讲解使公民掌握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注意在民间借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规避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所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规范双方当事人行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机成熟时制定样式借款合同在全镇加以推广,以规范和指导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调处整治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在11月下旬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层层开展调查摸排,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采取强有力措施,集中开展调处、整治、化解。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

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办、各村(居)委会对开展“以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全镇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主题的民间借贷纠纷预排调专项活动,检查验收,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活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镇成立以纪委王昌荣书记为组长,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次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各村(居)委会要迅速对这项活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党支部书记要亲自动员部署,深入督导,靠前指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要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指导推动这项活动的全面开展。要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对民间借贷纠纷要发现早,控制好,化解了,切实把这项活动组织落实好,确保取得实效。

篇(2)

近几年来,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纠纷频发,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各类案件剧增。随着欠发达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西部地区的民间借贷必然随之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鉴东部地区民间借贷实践探索的经验并吸取其负面教训;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如何避免和减少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及负面影响?就成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民间借贷特点及现状入手,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民间借贷的工作重点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专业法律服务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并同时拓展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和范围的问题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

法律工作者在民间借贷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则是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和具体个案的具体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体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点,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个案的具体特点是个性的,是千变万化的;而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是共性的,是相对稳定的。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特点,按不同的归纳总结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归纳的特点不一样。因此,对于实际工作当中的分析,应根据自己所在地区,自己接触的资料等相关情况,从自己的运用角度进行归纳。笔者认为:从有助于风险控制的实用角度出发,民间借贷可归纳出以下特点:

一是方便快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快捷,没有一系列的审批放贷程序。只要双方就借贷事宜协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获得贷款人提供的贷款。

二是手续简单。很多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借贷,往往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没有担保合同,甚至有的连借条都没有,大多凭当事人一言而决。

三是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彼此了解,信息对称;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誉和维护相互之间关系等因素的考虑,一般也都积极按时还款。

四是存在担保的,担保形式基本为保证人保证;民间借贷中很少有规范有效的其他担保形式。

对于上述基本特点,可在具体实践中各自分析民间借贷基本特点时有选择地参照。

二、了解当地民间借贷的现状

为做好民间借贷的法律服务工作,了解当地的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现有法律规定远远落后于实践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当地民间借贷的具体状况和所呈现的特征可能会影响当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态度。而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且民间借贷纠纷有虚假诉讼可能性,或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能还会引发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某些环节的审查力度,不轻易以单独借条定案。

民间借贷是否发生纠纷并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当地法院的审判态度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觉得以贷款人掌握的证据,在当地法院很难判决贷款人胜诉,那么,借款人拖欠还款、发生纠纷及最后导致诉讼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就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设计时,当地民间借贷的状况及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态度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强对民间借贷有关规定的学习

民间借贷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简单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证据种类相对单一、简单,事实判断非此即彼。但在实践当中,民间借贷案件却异常复杂,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却以债务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等方式表现为借贷关系;比如:有的案件当中,当事人之间本无借贷关系,而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目的而虚构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事实等。

与此同时,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却非常零散、混乱,有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有效的直接和间接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行政法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当中。这些规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也难以全面掌握。而相关规定的零散、混乱,导致民间借贷缺乏稳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现出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则性等特点,又导致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无所适从。

具有上述两点原因,法律工作者对于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学习不同于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及问题的学习,学习本身就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民间借贷非诉法律服务工作中,除了必须预先掌握现行有效规定(能够比较准确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之间区别)外,还必须随时跟踪学习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规定和做出的生效判决。工作当中的跟踪学习,虽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却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易发纠纷环节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规避设计。

四、帮助、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风险分析

由于民间借贷的方便、快捷、方式灵活、手续简单等特点,让其在具有闲置资金的贷款人和急需资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备受欢迎。但民间借贷这些竞争优势的过度发展,必然也带来风险增大和当事人忽视风险存在等负面影响。如:贷款人或碍于情面不便推辞,或因追求借贷利息,急于为闲置资金找到出路而忽视对本金安全的相应考虑;借款人为几块摆脱资金困境而忽视对资金使用获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压力的正确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将借贷风险提示作为一个工作重点,指导当事人进行相关风险分析。

对于贷款人,应引导他树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报的风险意识,并指导他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资金获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按期还款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在确定是否借贷时,不宜将相互信任等非实质因素的作用过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较高利息回报而忽视本金安全;在有多个借款人可以选择时,应首先从本金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宜非要坚持利率标准的随行就市。

对于借款人,应提示其对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的估计必须客观、理性,并有相应数据参照或有足够依据支撑。借款人在陷入资金困境决定举债时,往往会有一种“渡过这一关,情况会很快好转”的自我安慰,而这种自我安慰,必然导致其对还款能力的估计失真。因此,对于急于举债的借款人,应详细询问他做出“能够承受利息压力并能按时还款”判断依据,从旁观者的角度对其估计进行分析后提出建议,并提醒他:饮鸩止渴般的举新债还旧债,摧垮其资金、财产体系的速度远远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对于利息支出明显超过自身财产承受能力的,选择放弃比选择坚持更加明智。

五、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

由于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当中的非诉法律服务有别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审查,而民间借贷中拟定和审查借贷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借贷行为控制的核心是借贷款项的交付。

对贷款人,应提示其在交付款项时留下足够的依据,比如: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至某账号,在通过银行付款后将相关依据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书写收条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写明借款已于何时何地交付;以及款项交付时尽量有第三人在场见证等方式。

对借款人,应提示其注意款项交付后在书写借条或收条的先后顺序,所写凭证记载金额同时用大小写注明并与实际收到金额一致等,防止相关凭证书写并交付给贷款人后贷款人不提供贷款,或者在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导当事人做好贷后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产生后,其核心风险就是款项是否能按期偿还。该风险不仅仅是贷款人的风险,对借款人同样是风险。因为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必将遭受诉讼等方式的强制追索,影响自身经营持续及财产管理、使用计划,同时还会遭到自身人际关系圈的排斥。因此,贷后风险管理,不论借贷哪方都应进行。

篇(3)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195-02

民间借贷指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及民间借贷组织之间的以货币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和本息偿付活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具有自发、高效、手续便捷等特点,在金融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集中地和农村地区较为活跃,对资金供给和需求有一定的存在意义。

一、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概况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越显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用途日趋多样。据宁德惠鑫金融公司调查显示,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呈现阶段性上涨,此外,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县、市也已出现民间借贷市场泡沫化的局面,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和借贷组织数量不断增加。

笔者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发放130份调查问卷,收取117份有效问卷。统计后显示,对于资金需求。约22%的民众选择银行贷款,78%的人乐于向亲朋好友、金融公司和“草根放贷人”借入资金。为进一步了解需求构成,对这78%的人群进一步了解,结果90%为短期资金需求,并根据市、县、乡等不同区域,对资金的用途、借出资金占收入的比例和利息率做了调查,如表1所示。

据表1中所示,资金用途总体表现为商用和房屋建造(购买),对于医疗等不确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反映出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倾向于急需、数额较大等项目,而这类需求是正规金融难以提供便利服务的。另一方面,民众对自有资金的贷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约占收入的3成,利息率多为10%以上,民众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热情度较高,且急需此类收益较高的金融理财方式。

二、闽东地区民间借贷规范化的紧迫性

(一)案件频发,隐藏高风险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至2012年共受理涉及民间借贷、公司、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10 887件,上升60.6%,涉案金额19.9亿元人民币,上升207% 。案件的频发暴露出民间借贷市场巨大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一是泡沫破裂后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高利率、高收益和不断扩大的借贷泡沫,当借贷资金几经转手后利率倍增,资金的最终使用者一旦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将使借贷资金链断裂,引发一连串的借贷纠纷。二是存在违法融资行为,加剧民间借贷市场动荡。在纠纷案件中有近3成具有诈骗集资和骗资性质,发起人以畸高的利息为诱饵,组建民间借贷组织,骗取民众参与,集资后往往不能偿还本息。另外,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组织借出资金后难以有效监督资金用途,因此资金易被违法使用难以收回本息。

(二)利率畸高,危及经济稳定

宁德市顺鑫担保公司统计显示,2012年各月份宁德民间借贷的综合年利率约20%。而目前的实体经济正处于下行价段,多数中小企业年利润不到10%,长期运用民间借贷等同于“慢性自杀”。根据市场规律,以逐利为目的的资本最终只能选择从实体经济中抽逃,转而加入民间放贷的行列。由于金融是不直接创造价值的,一旦形成这样的惯性,将反作用于实体经济并产生负面影响。事实上,这样的风气正在逐渐形成。

(三)新旧债交替,引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如果使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难以按时偿还民间借贷债务,再次从民间借贷市场借入资金,新债还旧债,通过利息的滚动,资金成本将会大大增加,给资金需求者背上沉重的包袱,且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同时如果民间借贷市场与银行信贷嫁接,易造成银行难以掌握民营企业资金状况的局面,从而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闽东民间借贷规范化路径选择

(一)规范借贷程序,减少借贷纠纷

根据问卷调查,60%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订立一份标准化的借贷合同,以便于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47%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尽快让仲裁机关介入民间借贷行为,并对民间借贷办理公证;43%的借贷参与者认为民间借贷的整体流程应由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因此,政府应为民间借贷流程提供契约自由与契约权益的保障,增强民间借贷市场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具体措施为:(1)订立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合同和凭证。内容涵盖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期限和付息等要素,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可能性。(2)建立民间借贷行为信息登记库。凡是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均须在相关的监管机构登记和备案,并且对登记和备案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同时间接的引导民间借贷从以往的地下金融模式转为阳光化金融模式,并接受监督管理,提高对此类“草根金融”的可控性,为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奠定基础。(3)引入民间借贷仲裁制度,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仲裁和公证。由于仲裁程序较司法程序更为便利,对当前频发的民间借贷行为较为适用,应鼓励借贷双方通过仲裁进行公正,防范风险扩大化,避免纠纷的蔓延,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成本。

(二)政府主动介入,加强监测与管理

在民间借贷逐渐阳光化的今天,政府已不能仅作为旁观者,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切实提出有力措施对标会加强引导和管理。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对民间借贷组织进行依法登记,按区域将标会组织者进行集中管理,约束会首,同时加大经侦部门的监察力度;另一方面,政府应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长期以来,政府的融资难度相对较低,国有大型银行机构的资金占有占多数,今后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短期融资,政府可尝试向民间借贷市场“拆借”,类似做法20世纪九十年代初在闽南地区已有出现。“拆借”是银行同业之间为解决资金的短期不足,而采取的期限短、高利率、高灵活性的借贷行为,政府可仿照此做法,尝试事先与规模较大,信用度好的民间借贷组织订立合同,一旦企业遇到短期流动性不足,由政府引导,参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借入民间资金,解决资金的短期流动性问题。由于政府引导的利率具有一定权威性,并通过“拆借”行为与民间借贷组织进行嫁接,对市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一做法对于缺乏信息来源的民众,能依据这一“官方”利率,有效判断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和收益。

(三)引导借贷组织,使之成为金融业的有益补充

从闽东区地民间借贷开展的形式来看,民间借贷组织数量的不断增长,借贷组织之间资金的相互交叉流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鼓励发展合作金融,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范本,尝试在民间设立在金融监管前提下的会员合作制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阳光化的一条道路。在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组织(标会)占比例最高,应规范引导民间借贷组织(标会)的运作,使其运营模式走向合理化。具体做法为: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参与民间标会的民众对于市场利率及金融运转规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参会目的均为高收益的诱惑,与收益相对应的金融风险缺乏有效的认识,有一定的盲目性。应通过报刊、杂志以及社区集中学习等方式,让民众有效的理解金融投资与风险知识,更合理的分析标会的运作,进行理性投资。二是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行为。民间标会长期以来作为“地下融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难免鱼龙混杂,存在一些非法融资行为,利用高额的利息欺诈性融资,形成宝塔式甚至带有非法传销性质的集资行为。经侦部门应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民间借贷组织的健康运作。三是尝试实行资产抵押制度,增强交易可靠性。民间借贷案件的纠纷由来已久,常有资金借入者由于经营亏损且未实施抵押担保,导致资金借出者即使胜诉也难以追回款项的事情。事实上资产抵押在多数正规金融产品的交易已十分普遍,但对于民间借贷组织,闽东标会的入会提供抵押物的现象还不甚普遍,多数是以个人诚信为基础,部分有请信用较好知名度高的人作担保,卷款逃跑的会员大多无抵押担保物,标会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尝试引入贷款担保和抵押品,并通过法律,保护合法的抵押贷款行为。

(四)加快村镇银行建设,疏通民间资金流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能够有效填补民间金融的空缺,对民间借贷市场具有引导效应,其发展能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交易行为。自2007年以来,村镇银行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为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的流动提供了渠道,同时也是解决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这对于促进闽东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区域金融体系有积极意义,进而也能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2007年,宁德市第一家村镇银行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中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民间资金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这给闽东地区村镇银行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村镇银行的“鲶鱼效应”能够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打破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并且稀释民间借贷市场不断膨胀的资金量。

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是对金融市场多元化的补充。当前,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有参与者多,资金数额大且自发性、创造性和便利性的共性,但其非理性、盲目性、泡沫性、高风险性和易于扰乱正常金融竞争秩序的弱点也逐渐显现。为此,要坚持在相关法律的框架内,加强对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引导和疏通,逐步推进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参考文献:

[1] 王惠嵩.我国民间借贷透析与制度构想[J].软科学,2010,(8).

[2] 宁德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报告.http:///宁德网.2013-01

[3] 陈元章.闽东机电行业[N].闽东日报,2013-05-10.

篇(4)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看借款人的信誉,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

二、注意明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注意签订书面合同。该法官说:“借据记载的内容过于简单,发生纠纷时对于借据记载内容往往会有不同解释,引发争端,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合同中应当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

四、注意明确借款利率。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借款利率,对于借款利率的规定应合法合理,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说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五、注意保存证据。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应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篇(5)

一、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我国目前农村的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活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用途广泛

在民间借贷中,其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平分秋色。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经常会超过农户的支付能力,这也是导致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三)借贷方式灵活,贷款标的额不等

    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依靠血缘、道德来维持。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及数额较大的借贷之间,借据形式简单,易发生纠纷。以上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一旦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最直接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存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地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调整。与此同时,还有一个更加具体而直接针对借贷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做出处理的专门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会议通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二)对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直接法律规定的评价

1.法律规定零散,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

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意见》以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直接针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做出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制与调整。而与这样一种法律缺位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事实,

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2.现有法律法规本身科学性、协调性差

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条来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事实上民间合借贷合同大量存在无息借贷的情况,既然该条款包括民间借贷合同在内,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学,尽管对金融机构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约定”二字。当然通过法律精神解释的方法,这个结论应当是题中之意,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条款还是不太完善的。

三、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构民间借贷的法律价值体系

    首先,民间借贷以自愿为基础,经过当事人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合同,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理应获得法律的承认和支持。民间借贷法律的自由价值首先体现为借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承认了借贷主体的合法,就意味着具有了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到非法的干扰。其次,民间借贷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始终处于高风险、不确定的状态,纠纷较多,严重影响着借贷市场的秩序。第三,保护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财产权的确认方面,还有财产权的行使。利用财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对财产的长远保护策略。

(二)关于民间借贷立法的问题

    就民间借贷来看,最主要的需要解决的是其合法性的问题,至于具体的行为规则可以参照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虽然过于零散,过于原则性,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但却为民间借贷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大体的轮廓,像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合同法》为民间借贷法提供了很好的轮廓,因此在解决了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则办理。如果制定专门立法,也需要结合已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不仅可以缩短制定民间借贷法所需要的时间,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法制统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贷双方在协议借贷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首先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从借贷双方、借贷时间、借贷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手续时填写,并加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合同书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本年所登记的民间借贷情况统一汇总,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便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这样,贷款人在贷款给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查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还款情况,对某些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形成了一种制约。

完善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是民间借贷发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时对于建立诚信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同时减少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在司法资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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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温州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民间借贷正逐步走向合法化、阳光化和规范化。而市场经济较发达、民营化程度较高的瑞安市成为“金改”的首要试点,率先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设立瑞安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金融改革提供配套服务。但快速发展的瑞安民间借贷市场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无论是法律规范方面,还是风险监管方面,都存在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尤其是2011年集中爆发了老板跑路、企业倒闭事件后,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大幅增加。

国内许多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在现状研究方面,吴国联(2011)调查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指出民间借贷规模庞大,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陈康康(2011)提出随着借贷规模的扩大,借贷人出现盲目追逐投资热点的特点。刘磊(2012)认为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温州民间信用担保体系崩溃,民间借贷基本“休眠”。在问题研究方面,王新安(2013)指出民间借贷会增加企业的债务风险,极易引发纠纷。董玉华(2013)提出高利贷行业隐秘性强、难监管,资金流向容易导致产业空心化。

综合现有研究发现,国内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较多,但对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较少。本文结合文献和实地考察,从多个角度对瑞安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成因。

二、瑞安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温州瑞安市作为民营经济较发达、民营化程度较高的区域之一,其民间借贷在总体上呈现平稳增长的趋势。近年来,市场对民间资本的需求不断增长,而供给基本不变甚至有减少的趋势,使得民间资本供不应求,这导致借贷利率有上升的趋势。借贷规模也越来越大,从过去的几万元扩大到现在的上百万元,约为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1/3。为反映目前瑞安市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笔者结合文献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对瑞安市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瑞安民间借贷的主体与形式

瑞安民众的市场参与程度较高,借贷主体进一步丰富,借贷形式多样。80%的家庭和60%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从过去局限于亲友邻里之间的资金互助借贷扩大到私营业主、城乡居民与典当担保公司之间的借贷。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除了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的互助直接借贷外,还有集资、呈会、典当、担保等高息借贷。借贷行为广泛遍及各行各业,逐渐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

(二)瑞安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瑞安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小民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大部分居民将闲置存款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以赚取高于银行的利息;也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信贷,通过个人贷款的渠道间接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较多,既有生活消费、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等长期用途的,也有短期垫资、拆借周转等短期用途的,其中以生产、投资为主,用于生产经营及临时周转的占比达到50%以上。在2011年稳健的货币政策下,社会资金总体趋紧,短期垫资需求增加,社会资金拆借链条延长,转手环节变多,“空转”而没有进入实质领域的民间借贷资金有所增加。[1]但从2013年开始,瑞安民间资金被用于房地产、股市等投机活动有所减少,民间资金逐步回归理性,主要投向生产经营领域,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

民间借贷市场不是价格统一的市场,各子市场的利率价格差距较大。据瑞安市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点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瑞安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平均为12751‰,社会融资中介的放贷利率约为156‰,分别比去年下降0231和09个千分点。经实地调查发现,瑞安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利率是根据借贷的具体情况而定的,不同的借贷途径和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借贷利率是不同的,一般向亲朋好友借款的利率较低,约为8厘至1分5不等;而向小额贷款公司等社会融资中介借款的利率则较高,约是前者的15倍。有无抵押物的借贷利率也是不同的,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借贷利率为月息1分至1分5厘,而在无抵押物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则高达月息3分至5分。

(四)民间借贷的纠纷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大幅增加。自2010年以来,瑞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额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开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案件标的额增长态势迅猛,2011年下半年收案1408件,同比上升4208%;收案标的额为937亿元,同比上升9757%。2012年1月至6月,民间借贷纠纷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受理案件2034件,同比上升51%;收案标的额为1698亿元,为上年同期的309倍。[2]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类型逐渐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主要有借贷无借据、借据不规范、借贷无担保和高利贷、集资诈骗等非法借贷。但多种纠纷类型的背后不再是单一的借贷行为,而是以民间借贷为外衣,实则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甚至出现非法拘禁、斗殴和恐吓等暴力讨债行为。此外,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收款人与欠条出具人不一致等使得借款、还款事实模糊,一旦出现信用缺失、违约现象就会引起借贷纠纷,这致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逐年大幅增加。

由此可见,瑞安市的民间借贷活动较活跃,民间资本支撑着瑞安民营企业的与发展,也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瑞安市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瑞安民间借贷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三、瑞安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全国立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较零散,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对合法利率的界定也不明确。这导致民间借贷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 而新出台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从其规定。[4]我国的法律对民间借贷合法利率的界定并不明确,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这一部分未必就是高利贷。因此,在不合法放贷和高利贷之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个模糊点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借贷利率提高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左右或超过一部分,进行非法放贷活动,赚取巨额利息差却又不造成犯罪,而如此高的利率会增加收益率较低、偿债能力有限的中小企业的破产风险,从而易造成金融风险,扰乱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

(二)监管体系问题

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民间借贷市场是自发形成的,未制定完整的监管框架,缺乏相应的履职手段和监管权限,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中国银监会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处于初步阶段,在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规范等方面还存在问题。

监管主体不统一,多头监管造成监管标准混乱。民间借贷机构有些是由政府或银监局审批成立的,也有自发成立的,造成监管标准混乱、监管精力分散。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监管责任在地方政府,但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各地有所不同。而瑞安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成立的,由瑞安金融办监管,引入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发挥备案监管作用。但其收取的咨询费、中介费使得借贷服务中心的成功率较低,这导致监管主体覆盖面较小,仍有部分民间借贷没被纳入监管范围。

监管对象分布广泛而分散,流动性强,难以集中管理。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是普通民众,直接借贷隐蔽性较强,借贷资本的规模不同,借贷利率变动不稳定,难以统一监管。民间借贷的利率受市场需求、经济形势和银行政策松紧的影响较大,在经济不景气、银根收紧的背景下,银行信贷规模缩减,很多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贷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维持生存与发展,这导致了民间资本市场的旺需求,抬升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利率在企业急需周转资金时上升,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过高的利率使企业难以度过困难期,赚得钱只够偿还每年的利息,这导致了瑞安的小企业发展缓慢,难以做大做强。

(三)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存在借款者违约的风险。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圈内,出于对借款方的信任,借贷程序简略。一旦借款者违约,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就会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1民间借贷主体间的关系亲疏引起信用风险

借贷主体的关系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借贷双方具较亲密的关系,一般是出于互助心理的亲属、同事和朋友等,此类借贷利率较低,信用风险较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另一种是借贷双方互不相识,通过中介发生借贷行为,出借人出于牟利心理,多数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以本息合计方式还款或预先在本金在扣除部分利息,甚至高利贷、非法集资,此类借贷的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高,极易引起借贷纠纷。

2民间借贷形式的不规范性引起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行为中极少签订规范的合同,通常只有简单的欠条或借据,仅注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甚至有些在发生资金转移行为时仅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这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增加了信用风险,一旦出现信用缺失、违约现象就会引起借贷纠纷,但会因手续不完备、借贷不规范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3民间借贷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确引起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的担保分为保证和抵押,借贷双方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没注明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有的虽写明了“担保人某某某”,但未注明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在约定抵押物时,占多数的是房屋和机动车,但这两种抵押物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方式增加了发现信用风险的可能性。

(四)高利贷风险

瑞安民间借贷中高利率问题较突出,部分过高的利率易转化为高利贷,利率越高,高利贷风险越大。高利贷行为日益隐蔽化、专业化,信息不透明程度高,难以监测,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对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银行存款利率较低,甚至实际存款利率为负利率。而相对于利润较低的制造实业,放高利率的贷款能够快捷地实现“钱生钱”的资本增值。由于资金掌控者的趋利性,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成为瑞安人投资的首选,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投资的旺需求,给高利贷提供了一个不断滋生的机会。

经过分析发现,并非所有的高利率贷款就是高利贷,在许多民间借贷行为中,人们会把利率控制在4倍以内或者4倍左右,采用利息一次从本金中扣除的方法,如贷1000万,实际提走900万,但贷款人需要归还1300万,所以很难从合同中发现高利贷。[5]而我国对于高利贷的上限界定并不明确,这个法律漏洞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为了赚取高额的利息差,以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的名义,从事高利贷活动,这种没有法律规范的高利贷就是以借贷者“跑路”或“自杀”的悲惨方式来谢幕。

参考文献:

[1] 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浙江金融2011,(8):

[2] 陈晓洁当前瑞安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与思考[J]《经济师》2013,(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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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那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对金融借贷有什么影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文件在开头即表明:“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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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民间借贷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一)民间借贷主体多元化、区域分布广泛化。目前,民间借贷的供需方组成复杂,涉及到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甚至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干部、金融机构人员。据初步调查统计,城乡居民约占20%,个体工商户约35%,中小企业约45%。民间借贷活动分布广泛、遍布城乡,从农村地区生产、就医、消费、子女上学、婚丧嫁娶到城镇(市)购房、买车、创业、企业生产经营,可以说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有民间借贷的发生。

(二)借贷利率和期限灵活,方式多样。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主要靠信用社承担,其利率执行普遍达到年利率12‰-15‰。据调查。民间借贷利率相对灵活,大多由双方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偿还能力、期限和风险程度自行协商确定,档次多、差别大,大体在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平均在15‰左右,最高的超过30‰,最低为10‰,80%的调查对象月息介于10‰―20‰之间。

(三)民间借贷规模和单笔借贷金额呈上升趋势。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相对滞后,也带来民间借贷需求量的不断加大,以弥补金融带来的资金缺口。据统计,近几年县域民间借贷由一千多万元,每年按一千多万元的速度递增,目前总量达到四千多万元,占全县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5%左右。调查还发现,无论城镇和农村,民间借贷金额单户单笔交易额亦逐步增大。

(四)民间借贷履约率高,违约补救方式灵活多样,但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了解,民间借贷违约率较低,一般在5%以下。

二、民间借贷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及潜在的风险

(一)缓解了银行业贷款压力,助推金融体制改革。一是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机构所顾及不到的资金需求,承接了部分中小企业成长之初的融资高风险,填补了正规金融支持经济的空白。二是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银行借贷压力,降低了银行资金风险。三是民间借贷注重信用关系,方便、快捷、灵活的经营方式,给银行业带来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对于各银行业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转变经营理念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了产业经济发展。民间借贷资金供需双方相互都有一定的了解。信息优势使放款者能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民间借贷对推动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功不可没,从调查表明。几乎所有的个体户、民营企业都有过民间借贷的经历,30%左右的民营企业表示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民间借贷的作用不可替代。起到了银行业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所不可起到的作用。

(三)民间借贷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效应。在总量调控上,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范围外进行民间借贷,使金融调控政策打了折扣。在结构调控上,宏观调控部门可以通过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但民间借贷资金流动由于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人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

(四)疏于规范对社会稳定蕴含着潜在的威胁。民间借贷私人交易较多、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借贷的法律要素不全,一旦出现违约,常使借贷双方、担保人之间关系恶化,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者诉讼案件,甚至引发起恶性刑事案件。如果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将给当地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地将危及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

三、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其存在是历史渊源、社会环境、经济基础和金融体制等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为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引导和规范:

(一)加快立法进程。建议在《合同法》的大原则下,充分考虑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兼顾自愿、公平、合理和市场原则,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行为规范、利率区间、抵押担保、纠纷处理等,从立法角度给予民间借贷活动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让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阳光地带,充分发挥其抬遗补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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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湛江市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涉及民间借贷问题的分析

广东省湛江市嘉粤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嘉粤集团”)注册资本5000万元,下设16家子公司,为湛江地产龙头企业。根据破产程序,嘉粤集团资不抵债提出重整申请。经审计,嘉粤集团负债约70.35亿元,涉债权人333户,是全国涉案债权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对21世纪网表示,“嘉粤(濒临)破产的根源是开发商过于深入商业地产与销售资金回收缓慢导致的结果,而导火线就是民间贷款,高利息与商业地产项目投资超过开发商的承担能力,招来破产恶果。”

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件涉及债权人333户,人数众多,债权金额70多亿,金额特别巨大,对湛江当地的金融、房地产、酒店等行业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对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大局有直接关系,也是全国标的额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因而得到湛江市委、市政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湛江中级法院高度重视。如今,嘉粤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管下,重新步入正轨,重整后或将得以”化险为夷”,或将得到 “重生”,债权人的权益或将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然而通过对该案件的探究,民间借贷所显现出来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债权人权益维护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2009年至2011年,湛江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225件,二审民间借贷案件231件。三年来,在审结的一审案件中,三年审结数2010年较2009年上升23%,2011年较2010年上升41%;三年审结二审案件2010年比2009年增长15%,2011年较上年增长17%。民间借贷正是因为具备了手续简便、随需随借、甚至无需抵押、无需担保、资金快速到位等绝对优势,使得民间融资市场越发有生机。但是,首先由于法律界限的不明确、体制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各层面的认识的不一致,以致很多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或放任失控的状态;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容易在多个借贷关系之间产生交叉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民间借贷手续过于简便,甚至不考虑资信,无需财产担保,所以当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解决;另外,一些人借机进行高息放贷活动,干扰了金融市场。

经过笔者资料的搜集及整理,我国《宪法》第13条,《民法通则》第85条和第90条,《民法通则》第135条,《合同法》第196条和第211条等比较零散的一些条文规定,力度不够;相对而言,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就已经是其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一个最直接的指导性文件了。

由此可见:首先,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散乱,无专门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并且在适用问题上,既可适用民法通也可采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其次,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认定是难题。如借贷合同的订立是借贷双方的合意行为,我国并未强制要求使用书面合同,甚至可使口头约定形式,借贷双方一般都比较随意,以“借条”、“收据”等形式进行;再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模糊,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条文相对不清晰;另外,“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或已不适用。

二、对民间借贷债权人权益维护机制的探索

民间借贷虽然是必须的普通的经济行为,但也可能诱发不良的社会问题,甚至异化成经济犯罪。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专门针对民间信贷的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出台专门法律,是使民间信贷实行有法可依的最有效途径,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在民间获取信贷资金,打破目前银行垄断信贷资金的局面,并保障出借人的放贷权利,将使民间信贷的合法性得到肯定和保护。

(二)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

首先要界定两者的目的,民间借贷是为了弥补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资金缺口,而非法集资一般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其次界定两者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放贷资金源自债权人的自有资金,而非法集资来源于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国外热钱等。

(三)加强法律监管,完善机构机制建设

政府应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导,将民间闲散资金引向国家鼓励的行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鼓励民间借贷行为尽量采用完整的书面借贷合同,维护债权人权益提供合法有力的依据;构建企业诚信系统和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设立民间金融监管机构,将民间借贷纳入我国金融监管范围。及时掌握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和利率水平,指导民间借贷合理合法进行,使得民间借贷风险可控。

(四)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建设

放开资金价格,把民间借贷引导到市场正常运行的轨道,让民间借贷利率真实反映金融市场不同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一方面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一方面使债务人及时获得借贷资金。在完善、有效的民间金融风险监控体系中,参考具体时间段的货币政策,货币存量等重要经济指数,由国家金融主管机构专门制定《民间利率分类动态指引》,实行分类管理和定期利率浮动的指引,引导民间资金流向,让民间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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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规定》赋予民间借贷身份合法化

长期以来,传统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共同为企业发展“输血”,其中民间借贷满足了诸多中小微企业、个人的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散乱分布的资金“卖场”。由于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操作灵活,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监管与行业标准,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跑路现象层出不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也逐年上升,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业界人士表示,此《规定》的出台,让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了。在此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并没有一个合法身份,而《规定》则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合法身份,这对于提升民众信任度、提振行业正能量来说都是利好,更有利于阳光化民间借贷的发展。

《规定》明确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办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明确利率界限摘除高利贷帽子

一直以来,在民众眼里,民间借贷始终与高利贷的称呼纠缠不清。一家出现问题,整个行业发展都会受到信任危机的重创,严重制约了规范企业的发展。而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都做了具体规定,正视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最引人关注的当属重新定位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范围,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视为无效合同,在24%到36%之间的合同视为自然债务。而在此之前,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上限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不亚于一场金融改革。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定了利率的‘两线三区’:一个是年利率24%以内的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意思自治,可自由发挥,超过36%的才是高利贷。可以说,这一利率范围的重新界定,更符合当下的现实情况,给合法的民间借贷松绑,与高利贷明显区分开来,有利于合规企业更广泛的开展投融信息中介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让企业迅速获得所需资金,满足自身经营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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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5-0195-02

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一些经济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一些中小型企业运营过程中是非常容易发生资金短缺的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民间借贷来维持企业的运营,所以也就导致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民间借贷在没有一套科学的规范约束下,存在借款的金额比较大,而且借贷方式灵活、利息高的特点,通俗的说就是高利贷。最后可能会出现非常多的法律纠纷。本文就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减少民间借贷出现法律纠纷的机率。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又称为“灰色金融”,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也逐渐的活跃在金融市场中。民间借贷在我国出现的历史比较悠久,大概有四千多年的时间。起初的时候发展并不好,甚至在几十年间再无踪迹。直到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过,民间借贷又慢慢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并逐渐壮大规模。民间借贷虽然在不断地发展,但是由于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在法律之外的夹缝中求生存,发展也是步履维艰。民间借贷主要有地下钱庄、中介、担保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各具特色,发展是非常的快的。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一直没有受到重视,从而一些中小型的企业在资金上得到的支持是非常少的,甚至是没有,所以中小型企业要想取得发展,最好的选择就是民间借贷,省去了向正规的银行贷款的程序。民间借贷是可以非常快的拿到钱的,因此也节省了中小企业的时间,以更好地抓住发展的机遇。

二、民间借贷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是非常少的。在目前受理的关于借贷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按照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来量刑。民间借贷是国家支持的非正式融资形式,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样的,而法律对此也没有详细的界定,所以就导致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不到保证。借贷的风险性是非常高的,进行借贷的双方都担心会出现纠纷。而仅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只是限制一些非法集资的行为,却并无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相关的法律条款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不统一的,有的法律是允许的,而有的法律是严令禁止的,所以在同一件借款事件中,依据不同的法律就会产生截然相反的审判后果。所以民间借贷的的形式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是非常难以抉择的。

(二)民间借贷的成本太高

民间借贷是没有法律保证的,所以在交易的双方心中是没有一个准则的,因而双方就会在交易的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借款的规则商定方面,这些时间的浪费对交易双方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由于法律的缺失,制度是非常不完善的。因此在债务到期的时候,而借贷人却没有能力偿还的时候,法律不能保证放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当前我国因为诚信的缺失,更为民间借贷带来了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三)在经济法中存在的问题

1.打乱金融市场秩序

如果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过度依赖民间借贷,就会影响国家一些的金融政策的推行,官方金融机构也就不能统计出相关的经济信息,国家也就很难全面的把握金融发展的趋势,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货币政策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因为民间借贷的的快速发展,而管理制度又不完善,资金的使用没有合理的计划,所以会导致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紊乱,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2.过分拉升借贷利率

正规银行贷款利率是由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统一制定的,而民间借贷却是完全相反的,是由借贷双方自己商定的利率,一般是根据借款的时间长短、还款能力来定的,而且通常来说借贷的利率是远远高于银行的利率,对国家在经济上的宏观调控是有着比较大的影响的。因为放高利贷获得的利润比较大,许多人会因为禁不住诱惑去进行一些非法集资活动,而且大多数群众对于民间借贷是完全不了解的,因此可能会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参与到这种非法行为中去。就民间借贷来说,放贷人大多数是为了利益,所以最关心的是利息和本金能够收回来,对于借出去的钱用来干什么是完全不关心的。而不可避免的是有的人借钱是为了做一些违法的事情,不仅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还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民间借贷在刑法上出现的问题

(一)非法集资事件增多

进行非法集资的人大多数是抓住了一些人想要轻易获得利益的心理,编造故事,让他们相信可以赚钱;被骗的群众大多数都是对这种集资行为不了解的,不知道如何分辨是否为诈骗行为,盲目投钱进去,最后导致血本无归。

(二)为洗黑钱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