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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8 16: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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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

篇(1)

中图分类号:K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20X(2016)35-0051-02 收稿日期:2016-09-23

作者简介:朱晓静(1978―),女,山东济南人, 山东艺术学院公共课教学部副教授,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文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英美文学和西方文化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战争造成的经济凋敝、生灵涂炭的局面使部分欧洲人开始反思自己的文明,对普及于20世纪的“欧洲中心论”提出质疑。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第三世界国家逐渐崛起,现实的变化为进一步打破“欧洲中心论”,平等看待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历史提出了要求,也准备了条件。世界史作为历史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应时而生并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学者努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各有其局限。马克先生认为各国学者的著作虽然都试图以非欧洲中心论的观点看待人类历史,但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欧洲中心论的倾向,或者说无法完全摆脱西方史学模式。[1]

很明显,欧洲中心论是阻碍世界史学科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也许是最难克服的因素。但在困难重重的局面下,全世界的历史学者并未放弃努力,也已经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果。其中马克先生对封建社会历史的研究,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篇幅所限,本文将集中讨论《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以下简称“《形态研究》”)在世界封建社会历史研究中的意义。首先说明几个问题:第一,《形态研究》出版于1985年,我们必须将其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加以讨论;第二,承接第一个原则,马先生所处的时代决定了他治学的哲学基础是,因此本文将主要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分析作品的开创性意义。

上文已经提及欧洲中心论对世界史发展的危害,具体言之,目前历史研究的话语体系充斥着以欧洲(主要是西欧)为模板总结出的概念、规律、分期体系等,如果直接用来研究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就有可能造成概念与史料不符的混乱局面,“封建”概念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何为“封建”?以中国和西欧为例,中文的“封建”一词最早出现在《诗・商颂・殷武》中:“命于下国,封建阙福”;随后出现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2]简而言之,就是指中国发源于商周时期的一种政治制度。而英文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封建主义(feudalism)等术语最早出自18、19世纪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的著作和其他历史文献,是启蒙思想家对西欧中世纪社会的研究结晶。两者原本没有任何联系,只是在近代才通过翻译这一途径彼此对应了起来。1903年严复用“封建”对译“feudalism”,并将之与周代的封建制度进行比较,[3]从而将中国周代的政治制度与西欧中世纪的政治制度联系起来,造成了长期的混乱。

封建概念的不统一造成很多问题。例如,20世纪50―60年代,出于关注亚、非、拉历史的实际需要,中国史学界又兴起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大讨论,再次引发讨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问题。笔者窃以为,“中国的封建社会为什么这么长”这一问题的提出需要一个理论前提,即史学界需要对世界史意义上的封建基本概念达成共识。如果双方的封建概念所指不同,何以比较?简单地将苏联根据欧洲历史总结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套用到中国历史上,很容易看到,大体从公元前475年到1840年的中国社会(此处采用郭沫若的观点[4]),奴隶基本不存在了,资本主义显然尚未发展,那就只能是封建社会了,从而得出中国的封建社会很长的结论。这实际是尝试用西欧的封建概念来衡量中国历史,这恐怕是不妥的,也不一定符合的原意――马克思曾明确表示,“自己有关生产方式依次更替的论断乃是从西欧历史发展道路归纳出的结论,只适用于西欧”。[5]

正是面对上述问题,马克先生用他的《形态研究》迈出了整合中西封建研究,从而寻找共识的开创性一步。他在《形态研究》的序言部分明确指出:20世纪60年代重又兴起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大讨论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规律做再认识,根据世界主要国家、民族的历史,综合比较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共同特征,真正体现世界历史发展的统一性”。[6]

《形态研究》的视角在当时可以说是崭新的:中国人用唯物史观考察西欧封建经济形态,自然不同于西方学者(无论其是否持唯物史观),也不同于苏联学者――他们或者难免受欧洲中心论的影响,有意无意地忽视欧洲以外地区,或者因为语言限制等原因,缺乏对中国古代社会状况的深入了解,都无法像马先生一样,能够得心应手地运用中西两方的资源,建立更加普适性的理论体系。

笔者以为,马先生最具开创性、最有意义的贡献就是他正确运用唯物史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对西欧的封建化进程做了重新推演。

正如《形态研究》中指出并整理澄清的,西方资产阶级史学家长期以来从法律规定、政治制度方面研究封建主义,忽视经济内容,因此他们将西欧的封建化过程大体等同于封臣制、封土制的形成和结合过程,即从西罗马帝国灭亡至查理曼帝国瓦解这400年。苏联史学家根据唯物史观,正确地解决了封建主义的定义问题,但在探讨封建化问题时,也没能以经济基础为主要判断标准,与西方学者的结论相同。[7]

马先生克服了上述两者的不足之处,牢牢把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开创性地从经济基础出发,首先将西欧封建化的开端定为二世纪末或三世纪,因为“封建经济因素在罗马帝国内部已有长足的发展,三世纪的罗马社其主导的生产关系已可说是封建性的”。[8]第二步,马先生认为日耳曼国家的建立标志着西欧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结束,西欧从此进入封建社会,因为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形态的转变包含着经济革命与政治革命两部分,虽然三世纪时西欧的经济革命(即经济基础的转变)已经大部分完成,但政治革命(即上层建筑的变革)却等到日耳曼人到来后才完成。此处马先生成功地摆脱了盛行已久的西方标准,真正运用唯物史观对西欧封建制度的建立时间做出了重新界定。第三步,马先生指出,日耳曼帝国建立之后,西欧的封建化进程还在继续,因为封建经济成分需要消除前一阶段的残余成分,巩固、发展自己,使自己在社会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针对这部分内容,马先生进行了多方面的梳理和分析。例如,本书第一章指出,日耳曼新兴封建国家建立后,日耳曼贵族在罗马封建经济的基础上转化为封建贵族,采取了一些客观上有助于封建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分别涉及“罗马人与日耳曼人间的土地分割”和“奴隶和隶农的地位”。[9]第二章则吸取前人研究成果,总结了前封建社会的残余成分在西欧消失的时期,大致肯定“奴隶制在西欧于10―11世纪时彻底消失了。不仅从经济地位上看已不复存在奴隶,而且法律概念上也起了变化”。[10]总之,马先生对西欧封建化进程的重新推演是别开生面、有坚固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史料支持的。这不仅在当时,而且在今天都具有巨大的创新意义。

马先生注重历史实际,结合农奴的经济地位和法律身份得出中古西欧农奴的概念: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独立小生产者,从经济地位的角度说,与其他农民并无原则不同;从法律上说,却是一个不自由人,但这种不自由已经不同于罗马法规定之奴隶的不自由,因为受经济地位变化的影响,中世纪的农奴“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所以我们可以把农奴制看成是一种减轻了的奴隶制。”[11]这是唯物史观的发展,因此张云鹤先生说:“作者给西欧农奴下的十分完整而全面的定义就是前所未有的”[12]R先生对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定性也是富于新意的。之前有不少中西学者将西方城市看作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因素,认为城市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13]马先生则明确指出:“西欧中世纪的城市,称为自由城市,这是就它的法律地位而言的。”城市的确享有一些自由权利,“这确实是西欧城市的一种特殊性。但是这种特殊性是由西欧封建社会的特性决定的,是完全符合西欧社会当时的情况的。”“这种城市的独立性完全是封建性的。”马先生进而给出了几条论据:在法国,一度把得到公社权的城市也当作负有军役义务的封臣;一些城市还需向封建主纳协助金,而且其条件和封臣向封君纳协助金的条件一样;还有一些城市公社向封建主宣誓效忠。[14]马先生在这里仍然注意了实际的经济、政治情况和法律形式的结合与区分。

总之,作为中国学者研究西欧封建经济的第一部专著,《形态研究》以崭新的视角,迈出了整合中西封建研究,打破“欧洲中心论”,从而寻找世界史意义上的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的开创性一步。

参考文献:

马克.困境与反思:“欧洲中心论”的破除与世界史的创立.历史研究,2006,(3):3―22.

刘林海.中古与封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多元视角下的封建主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00.

日 知.“封建主义”问题(论FEUDALISM百年来的误译).世界历史,1991,(6):38.

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考古,1972,(5).

李洁琼.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思想陷阱.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749).

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2.

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60―80.

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35.

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35―47.

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81―82,91.

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202―205.

篇(2)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 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 。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中,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 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 ,(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 ,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 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 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 ,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 ,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 。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 ,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 。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 。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 。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 这是马克思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同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 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 。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论。四

商品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水平,在各种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和文化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 《经济史》1986年,第1期。

[2] 《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 《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 《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 《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 《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 《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 《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 《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 《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 《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篇(3)

公元1000年后,西欧的秩序开始恢复,出现了经济方面的复兴。经济的复兴首先表现在农业革命上,因为中世纪欧洲文明的中心主要是在西北欧地区,这个时候经济以农业生产为主。而农业经济开始发达以后催生了很多行业的复兴。

1.贸易复兴

这个时期整个欧洲地区出现了两大贸易区:南方贸易区和北方贸易区以及定期市集。

(1)南部是以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比萨这些城市为主的地中海贸易区。这个贸易区主要从事的是传统的东西方贸易,商品主要来自于东方的奢侈品,如香料、丝绸、珠宝等。

(2)北方贸易区。在北欧地区主要是以弗兰德尔为中心的北海以及大西洋沿岸的贸易区,当时具有新的时代特色,主要从事的是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贸易。

(3)连接两大贸易区之间的就是一些市集,甚至有些市集定期来开设长途贩运货物中间的交易场所。最著名的市集是在法国香槟伯爵领地的香槟市集。随着贸易区的兴起,这些贸易区就渐渐演变成为工商业城市,并且开始了工商业城市的兴起。

2.工商业城市兴起

中世纪的工商业城市兴起也就意味着西欧封建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进入了繁荣和发展的时期。它的兴起主要有三个来源。

(1)罗马的古城遗址。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若干年后,在罗马当年的故城遗址上又兴建起了新的城市。

(2)军事城堡。在中世纪的军事城堡周围为了抵抗外族人的入侵,西欧各地都修城墙、筑城堡,这些城堡周围的地方比较安全,所以后来商人、手工业者都愿意自发,聚集到这些城堡周围,也渐渐形成了城市。

(3)商业中心。比如很著名的南方贸易区的城市威尼斯、热那亚等地都成为后来的城市。威尼斯的地理位置非常好,是一个很好的海港,可以和地中海地区的其他地方很方便地进行贸易,航运发达,贸易也发达。

3.城市自治

自治是西欧城市最重要的特征,获得自治的途径有多种,赎买、武装斗争等。根据各个城市的居民获得自治程度的不一样,西欧的自治城市可以分为三种、三个层次。

(1)城市国家。这是自治程度最高的一种形式。之所以叫国家,那就是这个城市俨然像一个国家一样有自己的自治权而且还拥有国家的职权。当时著名的城市国家就有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热那亚、威尼斯等。

(2)自治城市。它相对城市国家来说拥有的职能是有限的,但是它拥有城市的自治机构,实行自治的权力,有司法审判权,有任命政府官员的权力。

(3)自由城市。这类城市从所有权上来说还是属于封建领主所有的,但是城市的居民都是自由人,拥有自由民的身份,在工商业活动中是自由的,而且大部分封建义务都可以得到免除。

4.城市兴起的意义

(1)促进了欧洲工商业的发展和乡村经济的商业化。从十二、十三世纪起,在农村中农民向封建领主缴纳赋税的时候就已经从以前的实物地租转变为了货币地租。

(2)导致了农奴制的瓦解。城市的人口不再是属于某一个封建领主管辖的农奴了,所有的人按照当时的惯例,只要在城市里居住了一年零一天以上,这个人就可以获得自由民的身份。所以许多农奴为了改变身份,纷纷入城,所以这就必然导致西欧农奴制的瓦解。

(3)孕育了新的社会阶层――城市中产阶级。他们的眼界更加开阔,表现出来的世界观也和以前的农本社会的人不一样,因此就形成了一种新的价值观、世界观。

综上,以上各方面分析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的兴起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农业经济的大力发展,而推动了西欧的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再加上经济活动的繁荣最终使得西欧的城市像雨后春笋一样建立起来,不断带动西欧的封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推动了西欧的政治制度的进步。

篇(4)

一、早期国家政治制度

1.世袭制。

“王位世袭制”即“家天下”,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种传承方式,主要存在于从夏朝到战国的先秦时期,即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形成时期。不过除了“王位世袭制”,世袭制还包括多层次内容,它从奴隶社会延伸到封建社会,直到1840―1949年间被逐渐打破。其知识结构如下图:

我们有时候会把“诸侯世袭制”归入到“爵位世袭制”之中。但是前者只存在于奴隶社会,后者则可以涵盖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社会形态,而且可以表现为奴隶社会时期“卿”、“士”的世袭制,封建社会时期“王”、“伯”、“侯”、“贝勒”、“格格”、“都尉”“骑尉”等的世袭制。在奴隶社会,爵位世袭制其实就是“世卿世禄制”,即爵位与封地合一,以封地作为受爵者的收入保障,而到了封建社会,爵位就与封地分离了。

“司马””、“司徒”、“史”等姓氏都是从官职转化而来的,这就说明,先秦时期部分职官曾在部分家族内世代传承过,这就是“职官世袭制”。相似的是,“屠”、“陶”、“卜”、“巫”等姓氏来源于职业,这就说明“四民(士、农、工、商)分业”由来已久。在封建社会,“职官世袭”的情况很少见到,即使在九品中正制下,士族子弟也不是接任原官,但是“四民分业”的存在时间却较长,直到近代才被打破。

君位世袭制保证了统治的连续性,而“四民分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世袭制也带来了社会阶层的固化和不公平等弊端,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2.礼乐制度。

礼乐制度是另一个产生于奴隶社会、在封建社会发生变化但延续了下来的政治制度。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等级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天子九鼎八簋、诸侯七鼎六簋、卿大夫五鼎四簋.士三鼎或一鼎,天子驾六,天子八借、诸侯六惰、卿大夫四、士二,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七教(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朋友、宾客),都是礼乐制度的具体表现。礼乐制度有利于和睦人际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使我国成为闻名遐迩的礼仪之邦;但是由于它在本质上是等级制度,其引导的和谐其实只是一个假象。

3.分封制。

在早期国家政治制度中,分封制无疑最具分量,它的发展历程直接影响着奴隶社会的盛衰。部分学者也把封建社会的“封王制”看做分封制的表现,但它们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分封制是奴隶社会的地方管理模式,封王制是封建社会的爵位制度;分封制是把土地和人民授予受封者,而除了汉初郡国并行时有“封疆裂土”之外,封王制授予的只有爵位。因此在我们进行知识整合时,分封制并不包含封建社会的封王制。其相关知识体系如下:

其中,“王畿”、“占卜”、“天子’等词需要强化记忆,“郡国并行制”、“井田制”和“内外服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理解。“郡国并行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构知识体系:

“井田制”属于中国古代经济史的内容,我们可以融合必修2的相关知识而成体系。至于“内外服制度”,它本身属于课程范围之外的知识,只需大体理解即可。

例(2009年高考全国文综卷Ⅱ第12题)关于中国姓氏起源,唐人柳芳说:“氏于国,则齐鲁秦吴;氏于谥,则文武成宣……氏于事,则巫乙匠陶。”由此类推,王、侯、公孙等姓氏应源自

A.族名

B.邑名

C.爵号

D.官名

解析:其中“氏于国,则齐鲁秦吴”就是分封制的延伸知识。分封制下各诸侯国国君的称谓也日趋模式化,如“齐桓公”、“晋文公”、“秦孝公”等均采用“国名+谥号+爵位”的构成格式。地名中也多含分封制要素,如“燕赵”、“齐鲁”、“荆楚”、“三秦”、“三晋”、“吴越”和郑州的“管城”等。本题答案选C。

4.宗法制。

宗法制的杨知识点是“嫡长子继承制”和“大小宗”,它的知识结构如下:

其中,理解“嫡长子继承制”的关键在于明晰“立子以嫡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含义,对“大小宗”知识点则要分辨“大宗”与“小宗”的区别以及互相转换。至于“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知识点,最主要的是应内化下面的示意图:

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贯穿于封建社会始终。我们将之细分为两个体系:“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制度)”。此二者在本质上都是集权体制且互相渗透,但也有明显差异:中央集权主要关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专制主义则侧重于构建君主与臣民的关系。由此,我们可分别构筑两大主题知识体系。

在现阶段的知识内化过程中,经济方面和文化方面的相关内容可以结合必修2和必修3教材进行理解,我们该把重心放在政治方面,且集中于地方管理方面。其中,“郡县制”与“行省制”是同―个层级的概念:

对于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实行刺史制度和宋朝四大制度、明朝“三司分权”、明清“改土归流”等制度和措施来说,我们主要应从以下方面来细化知识体系:①该制度和措施的时间适用性。②该制度和措施所涉机构的主要功能,该机构发生了怎样的异变?③该制度和措施是如何强化中央集权的?

与中央集权制度的体系构成相似,君主专制知识体系中文化方面的相关内容可以结合必修3教材进行理解。至于政治方面,“选官制度”模块可以留后细研,而“外戚”、“宦官”与“皇帝”之间的关联必须厘清,“朝议”、“谏议”和“议政王大臣会议”对君力的规范必须从深层次明晰。当然,我们学习的重心还应放在“中央官制”模块。“皇帝制度”是封建社会的创新,我们需要系统总结:①时间适用性。②夏商周“王”、战国“王”,“皇帝”、“总统”和“主席”的制度性区别。③皇帝的权力。④特殊用语及身份象征,如关于服色的规定;⑤制度特征。

其他中央官制,则应在对比中强化理解,并分析“分权”与“制衡”的不同:

篇(5)

中国是一个早熟的农业文明社会,以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形式。落后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专制传统的基础,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结构,也只能是君主专制制度。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在政治上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大权于一身,并对思想文化实行专制统治。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社会政治心理不可避免地带有王权主义的封闭性、专制性、趋同性和依附性的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私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这种土地私有制度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在经济形态方面最突出的特征,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全部政治生活的基础,给予社会政治生活进而给予政治文化以重要影响。

由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占据了经济命脉,城市手工业发展的缓慢,商业也就无从发展起来,更不可能培育出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在这种传统中所形成的社会结构特征表现为乡土社会。概括为“乡土本色”,其基层结构是一种所谓“差序格局”,是“一根据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乡土社会的基本社群是“小家族”,它是一个“礼治”的社会。从总体上说,中国偏重于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层面,往往是国家消融在社会里面,社会与国家相混融。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王权为中枢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大一统秩序,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和市民组织,更谈不上市民社会。

传统中国社会是典型的宗法社会,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家族、宗族是除国家外最为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民间社会的主体。在乡村社会里,宗族和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调解人与人关系的基本法则。几千年来,人们的生活就一直遵循着这些法则,它所固化而成的“礼法”是人们的精神、行为、价值观念绝不可愉悦的界限。即使人们进入城市从事手工业或工商业活动,传统的社会联系和礼法关系也会仍旧保持。韦伯曾说:“宗族关系是抑制东方城市居民追求西方意义上的自治的主要障碍”。“中国的城市之所以难以获得西方城市获得的那种自由,原因在于宗族的纽带从未断绝。由农村迁入城市的市民,与其宗族、祖产、祠堂所在的故乡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就是说,和他出生的村庄保持着所有礼仪和人际上的重要联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有独立的个人所构成的自主交往领域的形成是极其困难的。

在传统中国社会,强大的宗法关系也造就了中国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独特性格。传统中国政治是将宗法关系上升为国家政治法则的独特形式。用与调整家族关系的“礼”上升为国家统治的“法”,“法”即是“礼”, 家国同构,社会被压缩进国家一维之中,君主不仅成为社会的统治者,而且完全取代了社会,使社会丧失了独立的品格。完备精致的专制制度,系统精密的专制思想,在参与和作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和中华民族主体形象的塑造过程中,经过长期的演变沉淀,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中国政治文化。这种文化以专制政治制度为物质依托,以维护专制帝制和君权为核心内容。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泛政治主义传统,亦即通常所谓全能主义政治,这是指一种政治系统的权力可以不受限制的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层面和每一阶层的政治制度。”在这种政治形态的统治下,国家政治权力压倒一切,政治权力没有时空限制,可以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一切社会生活都以政治国家为中心展开,受其支配和控制。等级森严的专制主义政治格局是中国整个社会结构的基础,政治意识深深扎根于民众的一般意识中,对于居于独尊地位的政治权力的无上尊崇和服从,对于作为政治权力人格化的君主和各级长官的无条件忠心乃至迷信成为中国民众国民性的重要特征。这种缺乏科学、理性和独立自主性的政治趋同,完全丧失了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对统治者实行人身依附的生存状态即所谓的臣民文化。在臣民文化洗礼熏染下的社会心理表现为普遍的崇圣,对权力的极端崇拜、惧怕与服从,贵贱有别,狭隘顺从。在“王权”的普照之下,中国只有依附于皇权的子民。它导致的结果是“个人及群体的权利湮没于皇权之中,形成‘普遍奴隶制’即市民社会被国家所吞噬了”。这种铁板似的一元化社会结构不可能使社会力量充分发展。这样的状态持续了几千年。

在中国社会,法也被“礼”化了。这表现在中国的法律上就是中国法律以家族和阶级为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法律承认父权、夫权和家长权,确定贵族、官吏和平贱民的不同身份地位和权利。中国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伦理礼教所支配,这自汉代开始几千年无重大的、本质的变化。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质上是伦理规范,韦伯曾指出:“中国皇帝所颁布的谕令,大抵上和西方中世纪的教皇救令中所特有的训诲形式相吻合,只是没有类似的、严密的法律内容。最为知名的诸令谕,并不是法律的规范,而毋宁是法典化的伦理规范。”这种维护身份等级特权的法律与作为平等之法的民法相去甚运。在一个礼治昌行的社会,必然是身份林立等级森严的社会,因而也是民法式微的社会。缺乏这种因素的结果只能造成中国法律是刑法主治而不是私法主治,使市民社会的产生缺失了法治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版,第6,31,38,49页。

[2]马克斯q韦伯:《文明的历史脚步―韦伯文集》,上海三联书

店,1988年版,第59页。

[3]马克斯q韦伯:《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6页。

[4]许纪霖等:《中国现代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卷,第

11页。

篇(6)

一、 中国传统犯罪概念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传统社会的上层建筑,竭力为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作为统治手段之一的刑事法律也随之产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1](P.9)。

什么是中国的传统社会?什么是中国传统犯罪?中国传统社会是相对于中国近现代社会而言的。公元1840年以来,西方列强用炮火和军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在随后的一个多世纪内,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但是中国社会的法律并没有随之完全改变,而是一直延续到公元20纪初的清末修律。特别是《大清新刑律》的修订,彻底地完成了中国法律向近现代的转变。所谓中国传统社会,在此,我们把它界定为中国从公元前21 世纪夏朝建立起至公元1840年止的社会形态,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谈及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还应包括清末修律之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法律。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是:经济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政治上实行国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各级统治阶级享有种种特权,被统治阶级处于受奴役、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思想文化上前期(奴隶社会)主要受宗法思想支配,后期(封建社会)主要由儒、法二家思想支配,广大被统治者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文化实行专制主义。中国传统犯罪,主要是由中国传统社会刑法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

现代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中国传统犯罪同样具有这三个特征,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传统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1、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通过犯罪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侵犯而表现出来的。无论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统治者都把各种危害他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残酷的镇压,严刑峻罚。刑法保护的范围极其广泛,犯罪种类特别繁多,犯罪化趋势十分明显。

“刑起于兵”,说的是古代法律起源于战争中的军法,相应地,犯罪也起源于战争中危害作战利益的行为。“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敌人,便是你们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敌人,便是你们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地掌握驾驭战马的技术,便是您们不奉行命令。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神的面前给予惩罚。我要把你们这些不奉行命令的人变成奴隶或杀掉[1](P.10)。随后犯罪涉及范围逐步扩大。奴隶社会的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反抗奴隶主统治方面的犯罪。有放弑国君罪、违抗王命罪、乱暴力正罪、乱政罪、聚众群饮罪等。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有杀人罪、杀人越货罪、侵夺财物罪、盗窃罪、失农时罪、声、异服、奇技、奇器罪等。破坏宗法制度方面的犯罪。有侵剥众庶罪、功有不当罪、三风十衍罪 [2](P.51-54) .

春秋时期,诸侯称霸,王室衰微,井田制遭到了破坏,土地兼并频繁,礼崩乐坏。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行了富国强兵的改革,争相公布成文法。魏国李悝,“撰次诸国法”,作《法经》六篇,其中规定了盗、贼、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侈逾制等犯罪行为。

秦汉两代是封建法制的形成与确立时期。秦法规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有谋反罪、以古非今罪、投书罪等。第二,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有杀人罪、伤害罪、家罪。第三,侵犯私有家庭财产的犯罪。有盗窃、共盗、群盗罪。第四,逃避赋役的犯罪。有违背农时不耕作罪、逃避赋税罪、乏遥罪。第五,妨害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有非法婚姻罪,不孝父母罪、罪、通奸罪。第六,诬告方面的犯罪。有告不审、告盗加脏、诬人罪等。汉律规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犯罪。有谋反、矫诏、诽谤、不敬、逾制、腹非、阑入宫门、犯跸、阿党附益、非正、出界、事国人过等罪。第二,危害中央集权的经济犯罪。有私营盐铁、盗铸货币罪、擅遥役、抗税等罪。第三,破坏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犯罪。有杀伤、盗窃、首匿、通行饮食、见知故纵等罪。第四,破坏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有不孝罪、 掠人妻、奸等罪。第五,各级官吏的职务犯罪[2](P.129-142,167-185)。

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时期,是封建法制的发展、成熟时期。在此时期,各朝代律典体例日趋成熟,最终形成了以唐律为蓝本的传统法典。唐律分为十二篇。“名例”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中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各种原则:“捕亡”、“断狱”两篇着重是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其余九篇,禁卫 、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则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犯罪作了规定。

宋元明清是封建法制的完备阶段,虽然律典体系有所改变,律典由名例律、吏律、礼律、户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共七篇构成,但犯罪种类仍沿袭前代,未有较大的变化。

2、犯罪的危害性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思想和言论也可构成犯罪。

现代刑法学,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资产阶级刑法学,还是无产阶级刑法学,都一致认为,犯罪只能有行为构成,思想和单纯言论不能构成犯罪。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过程中,认识并猛烈的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危害性。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在刑法方面者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一系列主张。

中国传统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与此不同,它是与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罪刑擅断相异的。因此,中国传统犯罪即可有行为构成也不乏思想与言论构成犯罪的实例。

行为构成犯罪,自不待言。历朝历代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实施的各种危害统治利益的行为。封建社会的律学家们依据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将犯罪抽象为“作奸犯科” [4](P.82-83)。作,有为的意思,为就是实施。奸,恶也,罪也。犯,就是触犯。科,就是法律条文。“作奸”是犯罪的前提,“犯科”是犯罪的后果。“作奸”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作为是犯罪行为的普遍形式,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补充形式。

思想言论构成犯罪,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腹非”罪。汉武帝时,把对国家法令有不同看法,口里不说而心怀不满的行为定为腹非罪[5](P.506)。又如,秦朝对“偶语诗书、百家语”者,进行残酷镇压。再如,宋朝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抗金英雄 岳飞投

入监狱,迫害致死。另外,明清的特务组织任意罗织罪名,清朝的文字冤狱,也涉及到许多思想犯罪。由此可见,思想言论犯罪,一方面便于统治者排除异己,争权夺利,鱼肉百姓,镇压人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统治者的唯心史观,以及古人对传统犯罪认识的不够科学,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含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与传统社会的专制集权相适应,统治阶级在定罪量刑时,十分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说的是对于过失犯罪,可以赦免;对于故意数次触犯刑法的,坚决处罚。各个朝代无不区分故意、过失,偶犯惯犯,自首等。在我国传统刑法中,还确立了意思责任原则。周公在对康叔的告诫中,明确指出:“人有小罪,非眚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6](P.180)这段话充分体现了“春秋决狱”中的“志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论心定罪思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势变则罪异。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由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规所规定的犯罪。这种犯罪本身的反道义性和反社会性十分明显 ,无须根据法律规范即可评断,一般人根据道德规范就可知其为犯罪而应受惩罚。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犯罪。这种犯罪一般根据道德观念难以评断,须依据法律规范才能认定。中国传统犯罪中也有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各个朝代的规定变化不大;法定犯,则随着政治、经济、思想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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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把最严重侵犯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和利益的若干犯罪行为规定为“十恶”。对于“十恶”之罪从重处罚,“十恶不赦”。因此,“十恶”重罪具有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传统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前已述及,中国传统社会起初受奴隶制的宗法思想支配,随后受封建社会的儒、法思想来对人们进行束缚,从而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这些宗法思想、儒家思想,就是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纲常礼教,就是传统社会的礼。礼构成了传统社会法律的实质内容。礼指导着法,象西周的“亲亲”“尊尊”,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都是各自朝代的法制指导思想。因此,各朝代所宣布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则表现为触犯刑律的行为,违反传统礼教的行为。

传统社会犯罪首先是违反律的行为。律,是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传统社会各朝代几乎都有自己的法典,主要的犯罪行为都规定在法典之中。传统犯罪其次表现为是触犯其它各种法律形式的行为。传统社会除律外,还有其它法律形式。这些法律形式也规定了少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部分犯罪而言,则表现为违反其它法律的行为。

传统犯罪都可以被视为是违反传统礼教的行为。一方面,礼与法存在密切联系。礼和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为其利益服务的。触犯了礼,也就违反了刑,“出礼入刑”。反之亦然。礼的特点在于教化人心,防患于未然,刑之特点在于强制,惩罚已然犯罪,“ 礼之所去,刑之所趋”。礼还是刑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对于刑中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除比况类推外,还可依据传统礼教定罪量刑,象“春秋决狱”即是。

有必要指出:传统社会刑法虽然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但并不意味传统社会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反,传统社会规定了比况类推,规定有“不应得为”罪[5](P.527-528),实际上把所有统治阶级认为侵犯其利益的行为都纳入到刑法中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人评价秦法“密于凝脂,繁于秋荼”[1](P.60),就是对这种情形的写造。再加上皇帝、国王任意立法、言出法随,司法中行政兼理司法,罪刑擅断,刑讯逼供,司法腐败,出入人罪,所以,“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的多”[7](P.703)。

(三)应受惩罚性

首先,传统社会坚持的是典型的报应刑思想。与此相适应,轻罪重罚,严刑峻罚,株连无辜,死刑执行方法繁多、残酷,刑罚以生命刑、生体刑为主。这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社会发端于原始社会,受原始社会的复仇观念影响;另方面也表明传统社会矛盾的尖锐对立,统治阶级需要用残酷手段实行统治。

第二,传统社会中,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唯一手段。刑罚不仅使用于犯罪行为,也适用于其他各种违法行为。这是因为传统社会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各种违法行为,不管程度轻重,一律予以刑罚处罚。

第三,为贯彻报应刑思想,传统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刑罚制度。比较完善定型的是奴隶社会的五刑制和封建社会的五刑制,可以说,它们是传统社会的基本刑罚制度,为主刑。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其他各种刑罚,如赎刑,夺爵、籍没等附加刑。所有这些刑罚制度,均以肉刑或体刑为主,是实现惩罚犯罪、镇压人民反抗的重要手段。

第四,随着统治经验的积累,统治者逐渐意识到凭借单纯的惩罚并不能很好的维护统治,于是便采用了若干定罪量刑的原则。如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与惯犯,规定老幼笃疾刑责减免,秋冬行刑等所谓的“恤刑”,还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延缓了苟延残喘的统治。

第五,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因人而异,同罪异罚。传统犯罪的刑事责任,往往因为犯罪主体具有一些特殊的身份而不同。良民贱民犯罪,对良民处罚从轻,对贱民从重;尊卑之间相犯伤害之类的犯罪,对尊辈从轻,卑者从重;官民相犯,官员从轻,百姓从重。此外,各级统治阶级中的成员及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若犯了罪,则可以通过“上请”、“议”、“减”、“赎”、“官当”等途径,享有各种法律特权,逃避处罚。但对于“十恶”重罪,统治阶级若触犯时,则不能享有以上特权,相反,而是加重处罚。

三、研究中国传统犯罪特征的意义

(一)有利于了解古代的刑法知识

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犯罪以及有关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古代刑法的知识。通过学习研究,我们可以掌握各个朝代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哪些规定比较合理,哪些规定需要修改,从而掌握法制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有利于指导当今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今天是历史的继续。我们今天犯罪的有关制度是从传统刑法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的。所以了解古代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对于完善现在的刑事立法、加强司法、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均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促进刑法学理论的研究

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法学研究同样也需要科学的理论作指导。要想对法学进行有效的研究,前提之一是要了解其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社会犯罪特征的研究,必将丰富刑法学的研究内容,拓展其广度和深度,大大推动刑法学的发展。

注释:

[1]蒲坚。中国法制史[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

[3]周密。中国刑法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篇(7)

一、档案馆的属性和功能

档案馆的属性和功能是档案馆学乃至整个档案学基础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它虽然较为抽象和枯燥,但对其的认识与把握,又和对档案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等一系列具体、生动的问题的认识与把握息息相关。探究档案馆的属性和功能,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一)档案馆的属性

属性为事物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本题分别就档案馆的一般属性、本质属性及多重性进行了分析。

笔者认为,社会性、服务性、文化性、政治性、行政性、知识性、教育性和学术性是档案馆的一般属性。一般属性虽然不能使档案馆和其他社会机构完全区别开来,但对它的研究是认知档案馆本质属性的基础,而且也有助于档案馆工作走出单一天地,开阔视野,广收并蓄,吸纳、借鉴社会上有相同禀性机构的科学理论和成功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通过收集、管理和利用对本地区或国家具有长期和永久价值的档案,为当今和未来的社会各项事业提供服务,是档案馆的本质属性。研究和正确把握档案馆的本质属性,有助于我们在档案馆工作中增强主动性和科学性,抓住主要矛盾,突出特点,发挥优势,更好地履行职责。

由于档案馆是个复杂多样的事物,它也存在属性上的多重性。多重性体现在:收藏性和利用性统一、行政性和学术性并重、政治性和文化性共存、开放性和封闭性结合、现实性和潜在性同在。分析、把握档案馆属性上的多重性,有利于提高我们辩证、全面地看待档案馆工作。

(二)档案馆的功能

功能,即功效、能力,是事物在一定的环境或条件下产生的有利的作用。本题将档案馆的功能分为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并分别作了阐述。

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是档案馆的自然功能。它是由档案馆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其并跟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生质的变化。正确把握档案馆的自然功能,有助于我们在档案馆工作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档案馆的社会功能与自然功能是相互连结、不可分离的。自然功能是社会功能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功能是自然功能的延伸和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外在实现形式。笔者认为现代档案馆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功能、维护历史真实面貌功能、资治襄政功能、繁荣科研功能、发展经济功能、推进民主功能、社会教育功能和休闲消遣功能。正确认识档案馆的社会功能,有助于我们科学把握档案馆的性质和工作原则,也有助于避免档案馆功能开发上的单打一,从而完整、全面地发挥出档案馆的作用。

二、我国封建社会档案工作的批判和借鉴

即便是从殷商时期的甲骨档案算起,我国的档案和档案工作也早已存在和发展了三千多年,而其中的两千多年又伴随了封建社会制度的生与死。因此,研究当今中国的档案工作,是不能不探究我国封建档案工作的特征的。

(一)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特点

研究我国封建档案工作,当然要联系我国封建社会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历史特点。本题首先论述了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特点。

(二)我国封建社会的几种主要档案

在封建社会里,以帝王为首的统治者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构,为使其上下沟通,运转自如,必然在官僚机构内部设置一些辅工作,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便应运而生。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加强,档案也从内容和成分上得到不断充实和发展,形成了几种与专制制度密切相关的记注档案、谱牒档案、户籍档案、律法档案、甲历档案等。

(三)我国封建社会档案工作的历史特点

中国古代的档案工作可谓光彩照人,但由于封建档案工作是植根于封闭保守的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之中,统治者的长期钳制和社会制度的严重影响,使得我国封建档案工作呈现出了御用性、封锁性。僵化性、垄断性等特点。

(四)我国封建社会档案工作的历史贡献

中国封建档案工作对于铸造中国古代的灿烂文明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它本身又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很有长期特色的组成部分。本题提出中国封建社会档案工作的历史贡献主要有六方面:第一,最高统治者高度重视,档案工作由中枢机构直接统辖;第二,把档案的搜求积累当作长治久安的大事;第三,中央档案库是皇家的重要建设;第四,以严酷的律法保护档案和档案工作;第五,档案管理讲究章法;第六,档案利用备受重视。

三、档案馆文化论

文化的讨论从来就是古老而常新的话题。本题从分析文化概念入手,探讨了档案馆文化的定义及其分层把握问题。

(一)文化的定义及其系统结构

虽然文化没有固定的概念,但人们对文化已经有了比较一致的看法,这就是承认文化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当然,也有学者依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习惯,将文化确定为大、中、小三层含义。“大文化”涵盖人类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文化概念的哲学涵义;“中文化”多指精神层面,类似前面的狭义文化;“小文化”则是特指某些专业领域和部门,比如国家文化部管辖的团体,这是一个行政操作性层面的概念。

文化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按各种文化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其系统结构可以描述为五万面:第一,哲学是文化的核心、头脑、精神支柱。第二,教育是文化的基础,是文化的再生产、扩大再生产的基础。第三,科学是文化的脊梁,是构成文化知识内容的最坚实的支柱,同时又是文化发展的最强大的内在动力。第四,文艺是文化的血肉,文学艺术使文化有血有肉,具有生动丰满的形态和内容及丰富的情感。第五,新闻出版、信息咨询事业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事业是文化这个有机整体的神经网络和大动脉。

(二)档案馆文化的定义

篇(8)

一、小农经济的产生

刘永佶教授在《官文化批判》一书中指出“官文化的力量来自民众的不觉悟,来自民众对它的认可与适应,即形成了普遍的小农意识。这是官文化统治的结果,也是继续统治的条件。”中国封建社会是在没有外族入侵的情况下,由奴隶社会逐步发展变化而来的。中国奴隶社会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度,国家的土地全部都属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描述的正是这一历史时期。春秋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土地制度遭到了破坏,新兴的封建势力在夺取政权后,相^实行变法改革,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允许“民得买卖土地”。从这时起,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土地私有制度的产生,一方面存在小土地私有制。同时也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的现象出现,即“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况,从而形成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形式,自唐以后又以租佃的形式剥削在兼并中失去土地的个体农民。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一直是由占有少量土地和生产资料的自耕农和依附于地主阶级的佃农两种人物构成。但无论是哪一种农民,都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还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这既是因为中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传统影响,也是因为战国时期各国在变法中都是以国家名义确认土地私有制度。因此,奴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圣原则在封建社会得以继承,并以新的形式与土地私有制度结合起来。

这种建立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一方面使个体农户具有较多的自由,即使是佃农也是如此。他们除了受地主阶级的剥削以外,人身并不受其支配;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受国家权力的支配,这与西欧封建社会领主制的庄园经济和农奴制有很大的不同。

官文化作为两千余年来的集权官僚的统治文化,其作用包括巩固集权官僚制,协调官僚地主阶级内部关系,还有就是控制其统治对象的意识和行为,同时这也是巩固集权官僚制的重要方面。小农经济便是中国在集权官僚体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说其“小”,是从生产单位和生产方式而言,它是以“家”为单位,以个人体力劳动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农”则是所从事的职业,或者说是主要的谋生手段。自秦汉以来,中国在农业上是相当发达的,农业技术和生产力都领先于世界,而其根据就在于当时的集权官僚体制影响下,土地分散且地少人多,一家一户的耕作方式成为了农民的重要生产方式。

二、小农经济的特点

小农经济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类型,以个体为单位,以精耕细作、男耕女织为方式,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的目的。因此其特点包括有分散性、封闭性、自给自足性等。分散性是指它以独立的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封闭性指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自给自足性指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自己家庭的各项生活需要。在封建社会时期的社会经济情况就是小农经济占主导,现在在偏远的农村,也存在有这样的经济现象。

在小农经济下,农民掌握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农民经营规模很小,他们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努力提高耕作技术,为我国农业的精耕细作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在封建地主阶级的沉重压迫与剥削下,农民承担了沉重的徭役,小农经济变得十分脆弱,每遇旱涝瘟疫,多数农民家庭就会失去土地或者破产流亡,陷入贫困的境地。从此可以得出小农经济的弊端:农民经营规模小,缺乏必要的积累和储备能力;自给自足,生产经营模式老旧,技术难以突破固有模式,难以得到革新;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薄弱。

三、小农经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并且流传下来的,由思想家提炼出的理论化和非理论化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具有稳定结构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伦理观念等精神成果的综合。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农耕经济为主体的中国农业自然经济其延续力最为持久,悠久昌盛的中国文化正是创造、繁衍、植根于这一经济土壤之上的,在历经数千年的文化变迁中,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导致中国文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制度为特征,以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为基础,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伦理思想。

(一)从思维方式来看,农业经济是中国传统经济的主干,它的最显著特点是“靠天吃饭”。农业生产对天地自然的依赖性是显而易见的。适宜的光热、降水量以及土壤、环境是农业耕作的必备条件,对自然及土地的依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活动空间相对狭小,交流、交往较多的局限于以血缘和姻亲为纽带的关系之间,重“和”、重“仁”的人际交往准则,培养了人们的“中庸”性格,养成农人注重实际的认识原则,中国古代圣贤一向倡导君子“务实”,久而久之,形成了中国人朴实无华,立身行事,讲究脚踏实地,实实在在,鄙视华而不实的做派,这些都表现了中国文化精神中的注重实际的优秀一面,同时也由于对于自然的依赖,培养了中国人安于天命的性格,即“日求三餐,夜求一宿”,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则表现出对平安、宁静的生活的向往。从政治社会的角度来说,小农意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这也是社会得以稳国的基础。在各种条件的约束下,农民既勤奋耕作,又安于天命,总是在不抵抗的自然环境中,循环往复的耕耘着,生活封闭而又单调。

(二)从国民品行来看,我国人民性格中最明显的特性便是重天命,轻人力,听天由命、逆来顺受。农业是靠天吃饭,儒家提出“天人合一”的思想,“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这种注重天时、地利、人和,尤其是人对农业生产的巨大作用的思想,导致中国人民形成了自强不息、宽厚包容的心理品格和道德原则。《周易》中提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一方面,要求自己具有奋发有为,自强不息的精神,另一方面,对待他人,对待他物,又要有宽厚包容的精神。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虽经历天灾人祸、内忧外患而能屹立于世界东方,并不断为人类的文明发展做出贡献的精神支柱。道家则从相反的方向提出“不敢为天下先”、“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等格言,导致国人重天命,轻人力,无创新,怕变动。中国的政治格局中,下场最难看的一般都是改革家,所以一般官员信奉的是,不求无功,但求无过。中国农民稳重实在的一面,也是农业生产决定的。小农思想中,能精心伺候那一亩三分地,是极大的美德。但是农业生产要求四时更替,对时间的精确性不作要求,从而导致中国人不计划时间,不重视效率。小农与官僚是一把利剑的两面,相互对立存在。小农的理想是温饱问题,那么民主与自由,就永远不是小农们最切实的目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社会体制为什么在我国根深蒂固。

(三)从整个社会的组织结构来看,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农业经济状况要求有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中国古代社会组织的主要特点在于其血缘宗法制度。血缘结合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自然的结合方式,中国的社会组织关系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在父子、夫妇、君臣之间的宗法原则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中枢则由部族、宗族向家族下移,政治与伦理的承担单位在逐渐地缩小,对小农家庭作为经济与社会基础的功能不断强化,使得中国文化传统的辐射力在不断增大,以族立国阶段的小农社会已经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秦国在与六国竞逐中脱颖而出,更是较好地利用了小农经济与社会基础;汉代的奠基更是强化了面向小农的无为而治;北魏以租庸调制对在汉末乱世中受到北方游牧民族的不断变换的政权所破坏的小农社会进行了修复,为隋唐大帝国的兴起奠定了基础;一直到近代帝国主义和商业资本主义开始入侵和干预之前,尽管代有损益,中国社会与文化在本质上从来没有离开过小农这个根基。另一方面,这种国、家、个人三位一体的政治结构,使每一个人都将自身同国家紧密联系在了一起,每个人的修养最终都落脚到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培养了中华民族“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爱国精神。

小农经济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文化发展传承至今,的确存在有一些丧失掉其合理性的部分,而面对外来多元文化的冲击,我们不得不认真地学习中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传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赋予新的内涵,注入时代精神,让中国文化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

参考文献:

篇(9)

教学目标:

基础知识:1、掌握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

2、了解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情况

3、掌握中国资本主义的特点及的两面性

4、理解的产生及其特点

思想教育:1、到19世纪90年代初,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出现了新的经济因素和新的阶级,具有两面性,而则是近代中国最先进最革命的阶级。

2、通过中国产生的教学,让学生认识到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代因素,不可能在近代中国实现自己“实业救国”的愿望。

能力培养:通过讲述和分析和的特点,培养学生辩证地、历史地、全面地做阶级分析的能力。

教学重点:中国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民族资产阶级的产生及其两面性、的产生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的两面性

课前准备:教师:制作Powpoint课件

学生:复习、的影响

教学设计:

导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传统的自然经济遭到破坏,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也已经支离破碎。上节课我们讲了,出身地主阶级的洋务派并不希望封建制度瓦解,但他们引进了同封建生产关系不相容的新的生产力——西方科学技术,这在客观上加速了封建生产关系的瓦解,从而刺激了中国的产生。我们今天这节课就来讲一下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

讲授新课:

首先明确概念:什么是资本主义?(以资本剥削和雇佣劳动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制度及其上层建筑。)

资本主义产生的标志则是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

一、中国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

1、兴起的社会条件

讨论:中国资本主义是不是“欧风美雨”的产物?

史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不是,认为中国在明朝末年就有了资本主义萌芽,并且正在缓慢地向资本主义发展,只是由于外国的侵入切断了其独立发展的道路。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而是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刺激下产生的。

总结书上的观点:

(1)、商品经济发达:在之前,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资本主义萌芽已经产生。

(2)、外商企业的刺激:中国的一些官僚、地主、商人投资与近代企业

(3)、的诱导——技术、人才

2、近代工业的出现:

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概况

资产阶级的来源官僚、地主、商人

产生的年代19世纪六七十年代

产生的地点上海、广东、天津等沿海地区(为什么出现在沿海地区)

著名的企业上海发昌机器厂、广东南海继昌隆缫丝厂、天津贻来牟器磨坊等

3、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

组织同学看教材40页的材料,分析材料总结特点(产生这些特点的原因)

社会性质民族工业的特征民族资产阶级的特征

半殖民地(1)受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势力的压迫和束缚革命性

半封建社会(2)资金少、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妥协性

二、的产生

1、发源地:19世纪四五十年代的外商企业中

思考:它比早还是晚?

指明第一个特点:先于民族资产阶级产生,资格老

2、分布:看教材41页表格]

分布集中在沿海和长江流域各通商口岸

无产阶级主要分布在三种性质的企业中,外商、洋务派、民族资产阶级

联系41页的小字材料,指明第三个特点,深受三重压迫、剥削,革命性强

无产阶级不同于农民阶级,不再是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在地里干活,而是有时间规定的,并且在固定的车间工作。指明第三个特点,集中程度高,便于宣传、组织

3、来源:破产的工人和手工业者

指明第四个特点,和农民阶级有着天然的联系,便于结成联盟

4、的特点:

具有国际无产阶级的共同特点:与先进的经济形式相联系,具有远大的政治目光,富有组织性和纪律性,是人类最进步的阶级

独有的特点

篇(10)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一理论原则一直为中国经济史研究者所尊奉。人们对什么是自然经济什么是商品经济似乎也没有深究。但中国战国以后商业较发达,各类市场较活跃,是明显的事实。这岂非与上述理论原则相左?新时期经济史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看法,依其解决问题的不同思路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试图对原来的理论原则进行修正,认为封建经济不一定都是自然经济。代表人是经君健。他把自然经济解释为使用价值的自给自足,并根据马克思对西欧中世纪庄园的论述,提出“自然经济平衡律”,即一个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为自然经济的前提。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的矛盾,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他的结论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实际上是把地主制经济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1]

这与上述赵冈关于中国战国以后已有市场经济的观点有某种相似之处,但前者认为当时的商品经济尚处于简单商品经济阶段,是为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后者否认战国以后社会封建地主制的性质。在三十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有人主张战国以后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变态封建制”说,认为战国西汉商品货币经济的突出发展已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把各地区联结成一个整体,形成“国民经济体系”。这样看来,傅氏实际上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故有人认为从中可以看到商业资本主义说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这种说法,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

第二种,是对自然经济作比较宽泛的理解,承认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但可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其中又有各种不同的侧重和表述。吴承明对“自然经济”作了“引申”,把农民家庭的自给性生产、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在地方小市场上的余缺调剂性的交换,广而言之,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包括在自然经济的范畴中。在此思路指导下,他算出前粮食商品率为10%上下,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他又指出,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都谈到历史上市场体制转变的时期,只有这个转变完成了,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中国十六世纪已有市场转变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国尚未完成转变,或不能把中国历史上的商业繁荣等同于市场经济。[2] 李根蟠指出自然经济有不同的历史类型,并非西欧庄园经济的单一模式。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其中包含了商品生产的成分,流通已成为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但仍未控制整个流通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商品生产仍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这是自然经济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3] 。林甘泉认为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虽包含一些商品经济成分但对各类经济单位的分析表明,它在总体上仍属自然经济范畴。[4] 方行认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5] 。信从这种观点的学者不乏其人。持这类主张的学者,都认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发展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前提,都重视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阶级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经济冲毁了古老村社制的结果他认为封建地主制时代商品经济经历了战国汉初和宋这两个高峰而?i?i高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6] 。

第三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属“伪商品经济”,自然经济其实很强固。这以秦晖为代表。在他看来,自然经济与其说是“自给自足”经济,勿宁说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经济,就运行机制而言,则是“命令经济”。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实际上不受或很少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关系中权力意志的支配与调节,这就是“伪商品经济”。总的说,我国封建社会决不是商品经济发达早于或兴盛于西欧,而是相反,自然经济、包括“命令经济”及披着商业外衣的变种比西欧中世纪典型时期顽固得多[7] 。

秦氏的观点未必能为学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政治权力严重地干预以至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过对唐宋茶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类似“市场经济”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现,但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专制政体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不充分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全局的、本质的、绝对的。它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场经济体系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8] 。

关于传统市场

与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不同认识相联系,人们对中国传统市场性质、特点和发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计。

吴承明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各级市场的基础和内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场史理论。他指出,经典作家以分工为市场的前提,质之历史,却不尽然。如地方小市场,即?村集市,是小生产者之间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属自然经济范畴的交换;城市市场是贵族地主以其剥削收入换取消费品,是农村农副产品流入城市的“单向贸易”;区域市场则可视为自然经济的延伸,真正有意义的是跨地区的长途贩运,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的贸易,仍然不是基于社会分工之上的市场。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市场基础的分工,实际上是指“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分工”。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上的商品经济。他又指出,总的来说是生产决定经济,但不能低估交换的作用,交换的积累也能引起分工和专业化,市场理论应建立在生产和交换这两极上。根据这一理论,吴承明指出中国明中叶以后长途贩运贸易才转以民生日用品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区生产分工基础上。但直到前,我国国内市场仍然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结构[9] 。关于中国国内统一市场何时形成,学术界有西汉说、唐宋说、明清说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种市场直到近代尚未形成。论者多着重商品流通自身规模,而吴承明则从生产的社会分工和与此相联系的长途贩运的内容进行考察,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吴氏这一理论颇有影响,如包伟民即以这一理论分析宋代的粮食贸易和区域市场。方行在这基础上以明清为例分析了中国传统市场的基本特征,指出传统市场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市场;封建社会发达的商品市场是一种以民生日用品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也有某种程度的发育;农业中的土地劳力等资源的配置并不取决于市场,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视不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而异[10] 。

有些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如经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的交换归入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地方小市场是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经济细胞(地主经济、佃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生存需要(解决小生产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矛盾)所产生的,个体小农在市场上以小商品生产者身份出现,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均不能改变商品交换的性质。地方小市场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区域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及城镇商业形成不可分割的体系,这是以自然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的西欧看不到的现象[11] 。

对中国传统市场发展的一些具体问题,认识也有歧异。如农村集市,许多学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学者提出,战国时代已存在农村集市[12] 。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的发育程度,有的认为它虽有从地方小市场向初级市场转化的趋势,但基本上仍是在狭小范围内彼此独立的一种市场;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已经转化为初级市场,成为整个市场网络的一部分。还有的学者把以市镇贸易和墟集贸易为主体的农村市场划分为保障供给市场、商品集散市场和多功能全面发展市场等不同层次(类型)[13] 。

对宋以后特别是明清兴起的市镇,学者多强调它在促进城乡、工农业交流、乡村城市化和培育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赵冈则认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变化、人均占有粮食数和余粮率下降所导致的城市人口向农村靠拢的?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14] 。

注释

[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3] 李根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封建地主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 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 李埏:《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8年第3期。

[7] 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8] 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 方行:《中国传统市场的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篇(11)

首先,给学生一个清晰的时间脉络(可以表格、示意图、数轴等方式),如夏朝(约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商朝(约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周朝(约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分为西周、东周,东周又分为春秋、战国),秦朝(公元前221-公元前206年),两汉(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5年,东汉公元25-220年),三国(220-280年魏、蜀、吴三国鼎立),两晋(265-420年分为西晋,东晋、南北朝为386-581年),隋朝(581-618年),唐朝(618-907年),五代(907-960年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宋朝(960年-1279年,其中1127年-1279年为南宋),元朝(1271年-1368年),明朝(1368-1644年),清朝(1644-1912年),以数轴的方式呈现更清晰直观。

这样既可以突出历史学科的时序(历史学科的最大特点),明确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也可让学生能够自觉地将学到的相关内容串联起来,将那些像珍珠一样散落的孤立的知识点串到时间这根金线上,形成一根长长的项链,即我们所说的“线索”,进而找出一些制度、政策等历史现象间的传承关系,揭示历史发展的整体性和规律性,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

其次,明确阶段特征:如先秦阶段是原始社会的出现与发展及解体、奴隶社会的形成(夏)、发展(商)、鼎盛(西周)和瓦解(春秋)以及封建社会的确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是封建社会形成和初步发展的历史时期,也是当时社会政治从天下大乱到天下大治,社会经济上从停滞倒退状态到初步恢复发展的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阶段是封建国家大分裂、民族大融合时期,也是江南经济大开发并开始赶上北方的历史时期;隋唐时期阶段特征是国家统一、政局相对稳定,封建经济继续发展、显现繁荣景象,各民族联系加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对外开放、中外经济文化交流频繁,科技文化世界领先、全面辉煌;五代辽宋夏金元时期封建经济的继续发展和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加强;明清(以前)时期的特征一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二是封建制度渐趋衰落。

再次,结合《课标》和《考纲》要求突出重点,在每一阶段复习之前先将这两部分比较列出,让学生能够知道哪些是必须掌握的,哪些是不需要掌握的。《课标》(此部分详见《课标》)要求与《考纲》(此部分详见《考纲》)中中国古代部分内容相结合。

第四,提升部分。中国古代史通常按政治、经济、民族关系、对外关系、文化五大部分来梳理,且之间互为因果。以唐代经济繁荣的原因为例,唐代经济繁荣的原因有:(1)国家统一,政局稳定;(2)统治者推行重视经济发展的政策;(3)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频繁;(4)对外的经济文化交流频繁;(5)文化科技发达;(6)人民的辛勤劳动;(7)前代良好的经济基础;先秦部分可以渗透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形态演变的根本原因等理论。以商鞅变法为例,由于生产力发展――铁犁牛耕,导致生产关系变化――赋税制度及阶级关系,推动商鞅变法――社会形态演变即封建制度确立,商鞅变法与秦统一中国建立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建立间的关系;又如,明清时期作为我国封建社会衰落阶段,在政治(内阁、军机处设立)、经济(资本主义萌芽与海禁、闭关政策)、文化(反封建文学作品、总结性科技著作)方面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