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环境监测法规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0 引言
事实表明,良好的交通环境能够减少交通事故的数量和降低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交通安全水平与交通环境存在密切的联系。而安全的交通环境离不开及时、准确、全面地交通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支撑,是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质量监督、考核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科学依据。因此,有必要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推动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事业的开展和发展。
1环境监测对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性
交通事业作为国家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一样地面临着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公路建设施工期和运营期带来的环境污染,不可避免地影响沿线地区的环境质量,加剧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并且公路对沿线环境的改变是长期存在的,甚至对某些特殊环境造成的破坏是难以恢复的。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水体影响、大气影响、噪声影响和生态影响。因此,根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路建设中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 ”制度,特别是要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将公路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至最低,实现公路建设和地区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1]。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是交通运输行业环保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交通环保长效管理的主要基础。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可以有效地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识别交通活动对基础设施周边自然生态和公众健康造成的环境影响,增强环保监管效果,促进污染治理设施有效运转,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交通设施沿线生态环境。
2国内交通环境监测现状
2.1交通运输行业部级环境监测现状
随着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环保管理和法律法规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保监理和环保科教宣传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建立监测制度、组建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规范等均作出了规定和要求[1]。
国家和交通运输部为了缓解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更科学有效地对交通环境进行监测和监控,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已颁布的《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交通环境监测的实施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部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对各类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继续探索环保新道路,继续加强环境监测、应急、信息等基础能力建设,扩大环境监测网络覆盖范围,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遥感监测工作,提高环境应急监测水平,增强环境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能力;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指出交通运输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增强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部省两级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监测考核体系,逐步形成对国家高速公路沿线、三峡库区、环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等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网络;2011年颁布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络是健全交通环保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到“十二五”末,初步形成布局科学、层次合理的行业节能环保监测网络,初步形成运行规范的全国交通运输环保统计和公报制度;2013年交通部印发的《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在统一行业认识,实现顶层设计和全局指导的基础上,近一步明确了要“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积极开展区域性和主体性试点、生态建设和修复试点、环境监测网络试点等工作”。
但是,从整体上看,环境监测管理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环境监测工作还不能为交通环保工作的开展提供足够的支撑。
2.2交通运输行业省级环境监测发展现状
从 2000 年开始,部分省市开始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站,但由于行业监测还没有赋予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也就没有财政资金来源,只能通过第三方有偿服务来保证业务开展,所以,各省行业环境监测站发展不尽如人意,只有山西、湖北、河南等少数几个省份的环境监测站发展较为顺利[2]。
山西省为加强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先后下发了《山西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暂行)》(晋交科教〔2006〕401 号)、《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晋交科教〔2009〕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晋交科技〔2012〕28 号)等文件,多次开展公路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检查,重点加强了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保措施及设施的按时落实,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有关行业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的问题,有效推动了行业环保事业发展[3]。
湖北省的交通环境监测工作起步较早,1997 年就成立了行业环境监测站,并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精神和行业环境保护需要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在交通运输部下发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交环发[2008]112 号) 基础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于2008 年制定了《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湖北省交通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职能,主要负责省内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并以环监站为实施平台,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环境监测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和科学化的指导。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发政策的指引下,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3完善交通环境运输行业环境监测政策的必要性
3.1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同时明确要求“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下,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政策,更好的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正是交通运输行业实践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全行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
3.2是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落实国务院工作的要求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要求“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全面推进环境监测、信息等环境保护工作能力标准化建设”。
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相关法规政策,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法规政策,更好地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快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的构建。
3.3是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的需要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工作,交通运输部于 2008 年 4 月下发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类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2013年初委托开展了《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管理体系与建设标准研究》,涉及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工作也正在实施过程中[5]。
但是,现有环境监测多参考环保行业的标准和执行规范,对于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站建设内容和规模、监测方法和手段等缺乏可遵循的行业监测标准和规范。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管理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
4建议
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在监测技术方法,监测数据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方面缺乏行业标准和规范,缺乏相应的交通环境监测方面的法规政策。这必然影响了行业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导致行业环境监测结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不足。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二者是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的关系。我们要在实际工作当中努力促进二者之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从而更好地解决环境监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终促进环境监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环境监测的相关职能
所谓环境监测,主要是指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来测定环境中的污染因子,并根据这些污染因子分析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从总体上来说,环境监测是一种科学活动。进行环境监测的主要目的就是运用物理的、化学的或者是生物的方法来监测环境的质量变化趋势,从而能够为政府相关部门的环境管理和监督提供一个比较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违反我国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也要进行科学的监测。要针对近期的环境质量作出必要的分析和评价,并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以及相关污染源的地域时空分布特点和范围,及时做好监测工作。此外,环境监测还涉及到监督环境污染的相关防治效果,进一步确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分以及主要构成结构。及时掌握有关环境质量的相关动态,并能够对一些环境污染的趋势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了解一些环境污染源的所在,合理地分析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从而能够为污染仲裁报送相关的准确数据。通过不断监测相关的污染数据,从而能够为污染模式的验证奠定一定的基础条件,这样也能够为了解环境质量的状况以及评价和分析提供一些必要的手段和方法。
二、环境监察的相关职能
所谓环境监察,是指以国家的相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国家环保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为内容对管理范围内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从大的方面来讲,环境监督就是对个人或组织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而进行的相关处理和监督。环境监察的主要职能就是检查和监督辖区内的个人或单位对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根据不同情节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关处罚。具体到生活当中,就是要检查和监督企业中关于污染状况的防治情况,监督排污的执行情况。与此同时,还要监督农业中的生态环境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对破坏环境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状况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做好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的调解工作。此外,还要及时征收排污费,并对排污费进行科学合理地管理和监督。
三、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之间的关系
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都是根据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委托而进行的环境行政行为,它们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配合、相互依存并且相互制约的关系。对于环境监测来说,它既可以为环境监察提供一个衡量的标准,又可以比较科学有效地反映环境的相关信息和状况。环境监察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支持,而且与此同时环境监察也是衡量环境监测相关数据价值的一个重要依据。环境监测的一些做法和内容可以为环境监察提供服务。反过来,环境监察的工作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都依靠环境监测。比如对于一个污染源的现场管理和监督就需要由环境检测部门提供一个比较准确的监测报告,而对于建设项目中“三同时”的执行状况,也需要由监测部门为环境监察部门提供一个关于“三同时”的检测报告,并且还需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相关的排污收费报告、排污许可证以及相关治污设施的运转状况报告。除此之外,对于污染事故的纠纷处理报告和环境调查报告也要由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在这个过程中,要保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必须是及时的、准确的、有效的、完整的。因为这些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监察工作的成效。另一方面,环境监察的不断发展对环境监测的工作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所以我们说,环境监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环境监测的快速发展,环境监察工作是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巨大动力。它们二者之间这种相互配合、相互依存并且相互制约的关系使得我们的环境检查和管理工作变得更加顺利、和谐。当然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秩序。只有具有稳定的运转秩序才能够促进二者之间工作的协调开展和有序进行。
四、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联动机制,促进二者的高效运行
只有具有一套合理高效的联动机制,才能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协调统一起来。他们二者之间的这种科学发展关系能够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环保管理的执法效能。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机构尚不完善,并且在分配任务时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这样常常会形成一种单打独斗的局面。所以,为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我们有必要在今后修订法规、法律时将二者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进行有机融合,使二者能够在以后的环境执法或管理过程中协调统一、彼此配合。形成一种巨大的工作合力,进而更好地促进工作的继续开展以及工作效能的不断提高。这种工作方式对于不断提高二者的反应能力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建立一套二者协调运转的联动机制要能够保证二者分工明确并且能够各司其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但是在工作的范围和职责上却不能相互脱节、相互交叉。要加强二者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对于环境监测机构来说要不断提高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使环境监察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环境监察部门也要及时地反馈工作的结果。对于环境监测工作来讲,要充分发挥工作本身的技术优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从而为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更有力的支撑。
五、结语
在当今社会中,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同为环保工作的重要成分。二者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且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真正理清二者的工作职责和不同区分,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环保工作。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B845.6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在我国的环境保护过程中,环境监测部门的环境监测技术起着重要的作用。没有环境监测技术作为支撑,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工作都无法顺利开展。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中,没有环境监测技术的支持,其工作必将举步维艰。因此,环境检测技术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不必可少。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水平还不够高,我国的环境检测技术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熟虑的。与发达国家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相比,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总体水平不高,生物监测技术也尚未得到普及。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监测在体制机制、经费投入、整体能力、队伍整体素质、监测管理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技术不仅仅是我们保护环境的重要助力,提高环境监测技术也是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水平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以下通过对环境监测技术的标准、环境技术监测的法律法规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了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目前存在的问题。
1.环境监测技术的标准和方法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仅对水资源、大气等有限的环境要素开展监测活动, 对固体废弃物、生物体等其他环境要素均未做到系统性的监测,从而缺乏对区域环境的整体性监测。在环境监测方面,我国除了检测局和环保局之外,还有许多的相关部门,以上这些部门在环境监测中往往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因此监测出来的数据也往往各不相同,并且统计出来的数据也缺乏统一性的管理,这对于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
2.环境监测技术的设备问题及资金问题
拥有适量先进的环境监测仪器是环境监测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先进的环境检测仪器以及相关配套设备投入到环境监测工作中,环境监测工作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很好的完成环境监测的任务。此外,即便是拥有先进的环境监测仪器,如果没有专业的技术人才和环境监测技术,环境监测工作还是无法顺利开展。与此同时,由于环境监测设备的成本是昂贵的,再加上环境监测工作自身也需要相当一部分的经费,这就导致了我国在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中,往往遇到经费不足的问题,例如没有足够的资金对老化的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在新设备的购买中预算捉襟见肘等。经费不足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影响了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3.环境监测技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
我国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环境监测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显不足。目前我国颁布过的环境监测法律就只有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测管理方法》。但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方面太过笼统,无法很好的满足我国环境检测技术发展的需要,并且法律本身过于陈旧,没有根据新的形进行及时的修改,对于我国当前的环境监测工作的展开、环境监测技术的改进没有起到实质性的帮助。因此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环境监测的技术的发展需求。
4.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的不真实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主要还是由政府部门管理,因此,有些地区的环境监测结果并不能反映当地环境的真实情况。例如某些城市的环保部门为了突出自己的工作成绩而上报虚假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不真实的环境监测结果,这对我国整体的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都起到了重大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不能完全的相适应。一方面是监测项目缺乏针对性, 对某些污染程度较轻的项目进行重复的监测,另一方面对我国在环境监测过程中对某些重要的有害参数缺乏有效地监测,因此造成我国目前的监测的指标体系评价较低,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环境监测技术问题的解决对策
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目前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在增加对环境监测技术的重视的同时对环境监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以下从四个方面出发,对我国环境监测技术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1.制定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
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部门应该以目前国际上的标准进行监测工作,并对国外成功的经验进行合理的借鉴。并且对环境监测技术的标准制定应当注重统一性,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这样一来才能更好的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环境监测技术工作。这样做不仅能提高我国环境监测技术工作的可实施性及可执行性,还能使环境监测技术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2.加强环境监测技术的相关立法
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环境监测技术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技术的规范性。国家应当颁布一些具体的关于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不断的完善环境监测技术工作制度,使环境监测技术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够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使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工作。
3.建立高效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环境监测监督管理部门,从而对我国环境监测工作进行合理的监管,并能对环境监测技术的监测数据是否是真实有效的进行监督,所以,我国应当建立起一个非常高效的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有效的对环境监测的第一手监测数据进行管理监督,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环境监测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性,并且能够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
4.对环境监测工作投入充足的资金
在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预算问题上,需要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与认可,然后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并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预算问题。同时相关部门也可以与社会各界进行多方面的的沟通,阐述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更好的引进资金来强化环境监测技术以及其他领域。通过合理的解决我国环境监测工作中的资金预算问题,可以很好的促进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结语
环境监测技术工作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在环境监测技术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建设完善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合理解决在环境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使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能够迈向更高的台阶,并为我国人民创造出更加优越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就目前情况来看,针对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贯彻这一规定,于2004年12月07日颁布生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作为较为新兴的行业,其监测过程也是一个逐步探索和完善的过程。这不仅是要求在技术上的进步在管理上的完善,更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1.2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不及时
技术的进步是地下水环境监测的依靠、法律法规的健全是地下水环境监测的保障。除此之外,环境监测的信息共享是有效缓解地下水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效果,但是相关监测方面的信息共享却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好转的关键所在。相关网络技术建设不完善,导致了水环境监测信息不及时,监管和治理不同步,导致之前的大量工作都成为了无用功。
1.3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还需升级完善
监测信息的共享不及时,其实就是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不完善的一方面表现。就目前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省市的地下水环境监测都处在各自为战的局面。很难在极大范围内形成系统的监测网络。加之相关地下水监测配置上存在漏洞和缺失,导致整体水环境监测系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漏洞和问题。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还需全面细致的升级完善。
1.4诸多地下水环境监测人员素质技能有待提高
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尚属新兴行业。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系统不完善、信息共享差外,具体从事地下水监测的人员素质和综合能力也是参差不齐。有相当一部分人员的素质技能需要进一步培训提高。相比较前面集中存在的问题,都是可以通过切实可行的办法进行弥补和改善的。可是具体从事地下水环境监测的人员的整体素质,才是关乎于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的关键所在。因此,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的培训提升也是当下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的主要方面
不同国家对于水环境的监测有着不同的标准和措施。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我国目前对于地下水环境监测从地下水位水温水质和开采量等方面展开。
2.1地下水位的监测
地下水位的监测,在地下水环境监测中是最为基本且最重要的一项。地下水位的高低,可以非常直观的对地下水环境的近况作以粗略预判。例如天下泉城济南,其地下水位的高低直接影响趵突泉等泉水的喷涌。通过地下水位的高低即可非常明确的判断出近期地下水环境的近况。在对地下水位进行测量的过程中,主要用到的方式是测盅方式,主要工具是电接触悬垂式水尺。
2.2地下水温检测
地下水温的监测也是地下水环境监测的其中一项。往往一些受到污染的地下水,在其温度上都会有所变化。地下水温的监测相对简单,目前用到的测量工具是各种温度计。当然在一些特殊的测量中就需要用到一些特殊的测量工具。如半导体传感器、水质传感器等等。
2.3地下水质监测
地下水质监测是地下水环境监测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工作人员对于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的判断。地下水环境的监测除了人力监测意外,还需要结合实验室分析。往往是人力采取样本,实验室对样本进行化验分析。由此,这也是在整个地下水环境监测中设备要求最高、人员素质技能要求最高的一项。其检测结果将是地下水环境问题的有力证据。
2.4地下水开采量监测
地下水开采量也是地下水环境监测中必须的方面之一。其监测的设备和方式与地下水质相比,就简单的多。主要是采取电位差发、抽水试验法等进行。
3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分析
在对地下水环境的监测中,很多情况下都是配合着精密的专业仪器进行的,其中的监测技术更是多样且灵活。一个出色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人员都能够根据不同的监测需要迅速的选择所需的监测技术。本节就针对地下水环境监测,对其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技术进行分析。
3.1抽出处理技术
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在世界范围内起步较晚,在刚刚建立水环境监测部门开始,就最早使用的技术手段之一就是“抽出处理技术”。在确定污染类型或者处理成本后选择使用。在具体处理中,主要又细分为物理化学、生物方法和综合法。物理法主要是采用吸附法、重力分析法、过滤法等。化学法主要是采用离子交换法、氧化还原法等。这些技术都属于P&T技术。
3.2物理处理技术
物理处理技术主要是采取物理方法,进行动力控制、屏蔽和被动三种收集方法。在物理技术处理中与OTTEcolog00地下水监测记录仪结合,可更好的监测水位、水温数据,并采用一体化无线传输,再结合OTTHydras3数据平台进行数据的接受处理和远程控制。
3.3水动力控制技术
水动力控技术是合理利用物理原理,对收到污染的水源进行清洁和监测。主要方法是根据水层的分布,对不同的水层进行抽水或者注水,从而达到分离水体的目的。从而将分离出来的水体进行进一步的化验分析监测。尽管水华发生多在地表水,但水动力控制技术依旧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处理这一类水环境问题时往往采取表层流场控制、选择层泄水、人工层解等方式。
3.4原位处理技术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监测方法的科学化,原位处理技术应运而生。其具体的措施也不是唯一的,也有很多方面的划分。可分为渗透性反应墙(PRB)技术、土壤气相抽(SVE)技术、空气注入修复(AS)技术等。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测组织建设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对全省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向社会统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事件等环境监测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预警等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五)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治理设施效率的检查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跟踪性监测等;
(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有关部门所属的专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经批准的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四)参与有关环境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
(五)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社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单位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排污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日常监测;
(二)制定合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三)建立本单位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单位应当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按照环境监测网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环境监测任务,报送环境监测数据,汇总、整理监测资料,相互交流环境监测信息,为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环境监测协会是环境监测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全省环境监测力量整合全省环境监测资源,参与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协助管理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组织人员进行科技攻关,促进和规范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环境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有关环境监测标准、监测规范和监测制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及时、准确。
第十七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能力和条件,适应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应当如期完成并上报监测结果,不得拒报、迟报、漏报、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公共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与管理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执行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管理规定,建立相应运行维护制度,规范数据采集、传输、校验、预警等监测监控行为,统一管理全省自动监测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以及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应当达到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统一标志物。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测单位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和监测条件,不得拒绝和阻碍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Abstract: One of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s the most direct way to protect environment. If we do not detect environment, it is not organized and not clear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work, it is clear that, if there is no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head of time, all the work here is can't do anything. Theref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hinese indispensable step.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ork problems and solution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roblem;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X83
1、环境监测工作概述
要想搞好环境监测,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基础工作。(1)技术教育与人员培训。环境监测各项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贯彻执行都需要人来进行。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应分门别类举办各种类型与不同层次的技术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操作技术、统计分析等业务技术水平保证监测质量。(2)标准化工作。标准是以特定的程序和和形式颁发的统一规定技术标准是对技术活动中需要统一制定的技术准则的法规管理标准是为合理地组织力量正确指导行政、经济管理机构行使其计划、监督、指挥、组织、控制等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准则是组织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手段。标准是质量管理的基础质量管理是执行标准的保证。(3)计量工作。环境监测向社会提供监测数据。有许多采样、测试等分析仪器是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为此环境监测必须按计量法要求进行计量认证和对标准与工作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或校验同时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保证量值的统一和准确可靠使数据具有公证性。(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与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使监测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5)质量信息工作。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的耳目。一般有来自监测站外部的也有来自监测内部的它是质量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也是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监测质量的依据。
环境监测工作结果要结合四个方面去体现:其一,结合国家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结果。其二,结合污染分布状况,确定主要污染源的位置,或判定污染源成因,为环境监管组织活动的开展提供执行依据。其三,逐步积累监测资料、 技术文件等资料,为环境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丰富的总量控制监测资料。其四,通过实际样本监测数据的分析积累,为完善、更新、制定国家相关环境建设法规、标准等提供有力依据。由此可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开展,是确保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结果的必要前提。
环境监测工作的当前状况和存在的问题2.1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专门规定环境监测方面的,现在唯一执行的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就是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方法》,但是这部管理法的内容太概括,没有具体的管理事项,这部法律是在2007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法律对当前的环境形势已经没有太大的实用性了,它已经跟不上环境监测的发展了。因为只有这一部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现在来说还没有太大的意义了,所以在当前没有一部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使得环境监测的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来作为保障,这样就造成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钻了不少法律不完善的空子。2.2我国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可操作的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法。现在,我国建立了不少的关于环境监测的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工作单位,例如,除了国家的检测局外,还有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环保局等以及一些地方的相关的管理部门都已经对环境监测的工作作为重点之中的重点,这些部门都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关于环境监测的调查以及研究一个合理的方案,环境监测的工作现在处于一个多管理,无法律,多部门的不同的管理规范之中,最终导致了国家检测局得到的关于环境监测的数据也不统一。
2.3环境监测的硬件的设备不够先进、活动的经费不充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进行是要依靠先进的环境监测的仪器,如果没有先进的仪器和先进的设备的投入使用,那么就不能够顺利的进行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上级分配的任务一直无法进行,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即使我们有先进的技术人才,也没有办法顺利的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上面说到的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环境监测的技术还不成熟,所以,我国境内普遍存在环境监测的设备不充足,技术人员的技术不够先进等问题,对于环境监测的设备的造价是非常高的,环境监测的工作本来就经费不充足,所以造成一些老化的设备没有资金改善,先进的设备没有资金购买的状态,这就影响了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我国环境的发展。2.4关于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的不真实、没有纪律性。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环境监测的机构主要是政府部门,所以对于环境监测的监测的结果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了地方的政绩而谎报环境监测的数据和环境监测的结果,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环境监测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3、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控制对策研究
3.1我国应该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监测的重要地位。环境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质上解决,首先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严格的要求。我们还应该高度的重视环境监测工作,在大的前提下,颁布一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关于环境监测的专门的法律,完善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的建设,让环境监测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都有法可依,法律人员都有法可执。
在新的时期下,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环境监察、监测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始终,具有较强的监督功能,只有认识到环境监察、监测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环境保护,才能真正体现环境监察与监测的重要意义。各级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是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管的先锋队,其能力的强弱和职能协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区域环境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环境监察是以环境监测为基础,利用环境监测的科学资源,充分发挥监测工作的优势,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发展。
一、新形势下的环境监察与监测
环境监察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法对辖区内排污者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并参与处理。承办有关与职能相对应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答复工作。对辖区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巡查监督,确保环境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
环境监测是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监督职能中的主要技防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及有关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分析发展趋势;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监测,及时编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为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提供依据;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环境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承担本辖内污染事故调查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验证性评价;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监测年鉴,参与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有关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
二、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相互作用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都是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从事环境行政行为。它们之间互相依存、互相制约。
环境监测为环境监察提供反映环境状况的的有效信息,同时又是衡量环境监察效果的标准,环境监察依赖于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持,同时又是衡量环境监测数据价值的重要标志。环境监测的具体监测行为服务于环境监察工作,环境监察的具体行为依赖于环境监测。而且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环境监察行为的成败。
环境监察部门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具有政策性强的特点;而环境监测部门则是科技事业单位,具有技术性强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察是从监督管理的角度直接对公众的环境行为进行干预和制约,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环境监测则是从服务的角度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在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上,环境监察人员主要侧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掌握;而环境监测人员则侧重有关专业科学技术和技能的运用。
因此,离开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将无的放矢而成为形式;另一方面,环境监察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环境监测发展的强大动力。这种互相依存、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运作秩序,推动工作协调有序发展。
三、建立科学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联动机制
从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看,虽然可以满足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单方面的工作需要,但在立法时没有根据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的相互关系统筹考虑其整体效能,导致两个机构在具体工作中配合不够,往往形成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才能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联系,增加工作透明度,共同协商和讨论工作计划。这样,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才能协调有序地进行,才能出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与执法的新局面。
1.建立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信息通报制度
如环境监察向环境监测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核定季度(年度)报表,环境监察基础数据汇总报告,排污费征收季度(年度)报表等。而环境监测部门则向环境监察部门提交环境监测报表,环境质量通报,工业污染源动态通报,环境质量报告,环境年鉴等。
2.建立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工作程序
对于常规性监察工作,环境监察部门可根据辖区环境的基本情况,形成年度监测计划,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例行监测,环境监测部门则应按计划要求及时呈报工作结果;环境监察部门遇有环境应急事件急需监测时,可向环境监测部门提交应急监测单,环境监测部门则要毫无条件地安排监测,并提供有效数据。
3.建立互动工作机制
环境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环境监测课题及特种目地的监测任务,与环境监测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反映环境质量状况的各种监测指标;环境监测部门则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环境监察现场,从环境监察的角度了解和掌握区域环境状况和规律,以使环境监测工作更加有的放矢。
4.建立“自助餐”式监测模式
环境监察部门可配备简易的现场监测设备,并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或有关院校对环境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实施现场即时监测,如噪声级测量,烟尘黑度测试,常规水质化验等。监测数据经监测部门审核把关后,可作为环境监察依据。
四、建立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工作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进一步促进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的协调发展,环境监察工作要以环境监测工作为基础,在深入研究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的内部与外部工作规律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好环境监测的科学资源,发挥监测工作技术优势,及时地把握环境监测工作的新特点、新动态、新技术,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使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形成合力并不断互动推进。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坚持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方向,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最基础的工作之一,是开展环境监察管理工作的支撑。环境监察工作应以依法、高效、及时为目标,实现依法行政。环境监测工作要以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规律为目标,努力提升环境监测的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有序地开展,凸显环境保护工作生机和活力,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 制度 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形势下,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生态环境的问题,这个问题受到了全世界的共同的关注,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对生态环境的监测是我们警醒生态环境保护和对生态环境执法的很重要的依据,我们想要保护生态环境,那么就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检测,换言之,生态环境监测就是我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如果我们不对生态环境进行检测,那么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工作就是没有条理的,就是不清晰的,可以很明确的说,如果没有提前的生态环境监测,那么下面的一切工作都是寸步难行的。因此,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式不可缺少的一步。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知识性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在生态环境监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当前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还不是很成熟,但已经初步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就拿现在说吧,我国已经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主要的监测技术的监测系统,还拥有2300多个的生态环境监测站以及将近50万人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大队伍,但是因为还不成熟,所以依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专门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的,现在唯一执行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就是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方法》,但是这部管理法的内容太概括,没有具体的管理事项,这部法律是在2007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法律对当前的生态环境形势已经没有太大的实用性了,它已经跟不上生态环境监测的发展了。因为只有这一部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现在来说还没有太大的意义了,所以在当前没有一部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使得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来作为保障,这样就造成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钻了不少法律不完善的空子。
2.我国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可操作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法
现在,我国建立了不少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工作单位,例如,除了国家的检测局外,还有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环保局等以及一些地方的相关的管理部门都已经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作为重点之中的重点,这些部门都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调查以及研究一个合理的方案,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现在处于一个多管理,无法律,多部门的不同的管理规范之中,最终导致了国家检测局得到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也不统一。
3.生态环境监测的硬件的设备不够先进、活动的经费不充足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进行是要依靠先进的生态环境监测的仪器,如果没有先进的仪器和先进的设备的投入使用,那么就不能够顺利的进行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上级分配的任务一直无法进行,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即使我们有先进的技术人才,也没有办法顺利的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上面说到的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还不成熟,所以,我国境内普遍存在生态环境监测的设备不充足,技术人员的技术不够先进等问题,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设备的造价是非常高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本来就经费不充足,所以造成一些老化的设备没有资金改善,先进的设备没有资金购买的状态,这就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的发展。
4.关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的不真实、没有纪律性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主要是政府部门,所以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监测的结果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了地方的政绩而谎报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和生态环境监测的结果,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生态环境监测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对于这些问题相关的应对策略
1.我国应该加强立法,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地位
生态环境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质上解决,首先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严格的要求。我们还应该高度的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在大的前提下,颁布一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的法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的建设,让生态环境监测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都有法可依,法律人员都有法可执。
2.快速制定相对统一的,完善的可操作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式
我国的相关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部门应该积极的参考国际的统一标准,加快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提高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可执行性。现在,我国还在使用旧的标准,没有和国际达到一个统一,这样就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先进性,不得达到与世界接轨。
3.大量的投入资金,重点放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建设上
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监测站是监测工作最实质的地方,这里所得到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是最真实的、可靠的。所以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是必须走的一步。所以我们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这样就需要得到各个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然后我们还要换取先进的思想,在思想上做调整,多方面的引进资金来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的各个方面。还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引进市场体制,增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积极性。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形势下,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环境的问题,这个问题受到了全世界的共同的关注,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对环境的监测是我们警醒环境保护和对环境执法的很重要的依据,我们想要保护环境,那么就需要对环境进行检测,换言之,环境监测就是我们保护环境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如果我们不对环境进行检测,那么对于环境保护的和环境管理的工作就是没有条理的,就是不清晰的,可以很明确的说,如果没有提前的环境监测,那么下面的一切工作都是寸步难行的。因此,环境监测在环境的保护中式不可缺少的一步。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知识性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在环境监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一.环境监测工作的当前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于环境监测的工作还不是很成熟,但已经初步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就拿现在说吧,我国已经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主要的监测技术的监测系统,还拥有2300多个的环境监测站以及将近50万人的环境监测的大队伍,但是因为还不成熟,所以依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专门规定环境监测方面的,现在唯一执行的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就是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方法》,但是这部管理法的内容太概括,没有具体的管理事项,这部法律是在2007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法律对当前的环境形势已经没有太大的实用性了,它已经跟不上环境监测的发展了。因为只有这一部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现在来说还没有太大的意义了,所以在当前没有一部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使得环境监测的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来作为保障,这样就造成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钻了不少法律不完善的空子。
2.我国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可操作的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法
现在,我国建立了不少的关于环境监测的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工作单位,例如,除了国家的检测局外,还有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环保局等以及一些地方的相关的管理部门都已经对环境监测的工作作为重点之中的重点,这些部门都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关于环境监测的调查以及研究一个合理的方案,环境监测的工作现在处于一个多管理,无法律,多部门的不同的管理规范之中,最终导致了国家检测局得到的关于环境监测的数据也不统一。
3.环境监测的硬件的设备不够先进、活动的经费不充足
环境监测工作的进行是要依靠先进的环境监测的仪器,如果没有先进的仪器和先进的设备的投入使用,那么就不能够顺利的进行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上级分配的任务一直无法进行,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即使我们有先进的技术人才,也没有办法顺利的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上面说到的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环境监测的技术还不成熟,所以,我国境内普遍存在环境监测的设备不充足,技术人员的技术不够先进等问题,对于环境监测的设备的造价是非常高的,环境监测的工作本来就经费不充足,所以造成一些老化的设备没有资金改善,先进的设备没有资金购买的状态,这就影响了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我国环境的发展。
4.关于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的不真实、没有纪律性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环境监测的机构主要是政府部门,所以对于环境监测的监测的结果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了地方的政绩而谎报环境监测的数据和环境监测的结果,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环境监测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对于这些问题相关的应对策略
1.我国应该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监测的重要地位
环境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质上解决,首先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严格的要求。我们还应该高度的重视环境监测工作,在大的前提下,颁布一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关于环境监测的专门的法律,完善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的建设,让环境监测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都有法可依,法律人员都有法可执。
2.快速制定相对统一的,完善的可操作的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式
我国的相关的对环境监测的部门应该积极的参考国际的统一标准,加快制定统一的环境监测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环境监测的工作,提高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的可执行性。现在,我国还在使用旧的标准,没有和国际达到一个统一,这样就影响了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先进性,不得达到与世界接轨。
3.大量的投入资金,重点放在环境监测的建设上
各个地方的环境监测站是监测工作最实质的地方,这里所得到的环境监测的数据是最真实的、可靠的。所以对于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是必须走的一步。所以我们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这样就需要得到各个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然后我们还要换取先进的思想,在思想上做调整,多方面的引进资金来强化环境监测的各个方面。还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引进市场体制,增强对环境监测的积极性。
4.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督管理部门
(1)监视性监测。也称常规监测或例行监测。主要是对不同功能区内的水、气等环境要素所进行的长期的定点、定期监测。其目的在于通过监测,了解和掌握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变化趋势,评价污染治理的效果,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
(2)研究性监测。也称专题监测。主要是指为确定、研究从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的迁移变化趋势、发展规律,以及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范围,污染强度,对人体、生物体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等所进行的监测。
(3)特定目的监测。主要指为了确定污染事故的影响和提供解决纠纷的技术仲裁结论所作的监测。
1当前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程度
很长一段时间,不管是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相关的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视方面,都是严重不足的,大部门时候将这项工作看成是可做可不做的,这样,在具体的工作事件上,根本就没有安排这方面的工作。第二,很多行政主管部门,还有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人员,在理解和认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时,都存在很多的偏颇,立场有失客观,手段缺乏科学性,特别严重的,还给进行环境监测的单位造成了很多不正当的干预工作,比方说在审核环境监测数据的时候,删减或者随意改动数据。
1.2管理人员素质不足
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无论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相关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他们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都十分不够,达不到国家所规定的从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关标准要求,也不是说他们的专业知识不够,或者说业务水平没有达到要求,而是管理经验十分匮乏。这样的话,这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的时候,总是会引起大量的失误,这样,环境监测的质量就不可能得到保障。造成此种不良效果的原因,很多原因是因为有关的部门和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重视不够,虽然他们对环境监测人才十分重视,但在管理人才上却十分缺乏重视。针对这些管理人才的培训比较少,在这方面人才的招聘上,也寥寥无几;另一方面是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自己也存在一些问题,他们未紧密联系时代的发展要求,从而无论是在管理理念上,还是相关的创新管理方法上,都没有及时充分和更新,达不达现在发展的要求。
1.3控制手段不足
现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对于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来说,也是一样,产生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但是,相关的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还是停滞不前,没有跟上变化,对现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已经不能满足了。还有一点,就是我国现在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上,其信息化程度很落后,因为可想而知,工作效率也是十分低的。
2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实施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颁布于1984年,现在已经过过了很多年了,和现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需求肯定已经不能满足了,所以说,当务之急,就是要对环境监测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要紧密结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还有环境监测的具体工作情况,这样,不断施加环境监测工作强有力的约束力。在修订后的法律法规里面,对环境监测的领域范围要进行十分明确的规定,还要严格检查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环境监测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环境监测设备的要求等,只有如此做了,环境监测才能不断趋于规范化和科学化。
2.2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毫无疑问,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里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是直接操作者,作用是最重要的,然而,因为不同的管理人员,其无论是在知识基础和技术水平上,还是在业务能力和管理经验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他们也有不同的管理效率。那么,对于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的环境监测机构来说,就必须挑知识基础和技术水平都比较高,而且还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强和管理经验的人才,让他们来进行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对他们做定期培训,使其无论是在工作能力上,还是其它的相关素质上,都能达标。与此同时,对考核机制也要不断建立健全起来,要对这些人的工作业绩时时进行必要的考核,同时将这个结果和他们的工资联系起来,实现赏罚分明和公正公平的效果,这样的话,这些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才能够提高,工作责任心也会越来越强烈。
2.3规范技术体系
第一,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科技的研究力度要加大,要加强新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的开展,不断更新,同时在实际的环境监测工作中切实用起来;第二,应当加紧制订出一个十分科学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从而使在具体的环境监测工作时,能够有据可依;然而还应当制订一个十分完善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准入制度和技术审核制度,从而使管理上不至于出现真空;第三,对欧美国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一定要吸收和引用进来,同时结合我们的具体实现情况有所改变,从而加强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3结语
我国应当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目标要求和总体发展思路,对环境监测加强监管的力度,在技术上,也要不断加强和创新,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达到科学和系统的管理。只有这样,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目前存在的很多问题才可以得到解决,环境监测的数据也会越来越真实与准确,从而不断满足法制化、定量化、信息化的环境管理要求。
参考文献:
[1]丁玉波.论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发展[J].民营科技,2014,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