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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5.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房地产的项目开发应实现最佳的开发和管理模式,从而为房地产的建设实施提供良好的设计前提,从居住建筑的设计出发保证建筑的设计和建筑的质量,建立运行良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能不断提高房地产商的建筑质量从而满足人们日渐提升的居住需求,同样加强项目开发管理也能实现科学的房地产开发运作模式。房地产的开发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开发设计时应考虑各方面的综合因素,以科学的开发为建筑的实施和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1.土地政策、房地产信贷政策与现代化管理方法
房地产开发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市场竞争的外部环境对房产开发企业提出了新挑战,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则就是优胜劣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优质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土地价格正在以超越房价的速度急剧增长,而与此同时,土地政策对企业资质、企业资金、企业资格审查要求越来越严格,土地政策对企业拿地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信贷政策方面,要企业要严格执行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这些新变化对房地产市场会有很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应调整战略以及时跟进来应对这一结构性调控。要想在国有土地出让项目招标中获胜,除必须是具备企业资质和整体实力外,还须要在建筑施工的技术、质量、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使企业达到生产诸要素最合理的科学的配置,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质量、降低消耗,挖掘内部潜力,依靠科技进步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在房产开发和建设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预测与控制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所需的最低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等,从而,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成了项目体现现代管理的内在驱动力。特别是在建设企业置于市场经济之中,经济运行规律将无情地检验企业对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运用,是企业在竞争中的很大的成败因素,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成为项目管理的当务之急。
2.项目管理与基础管理
由于房地产项目是一次性的任务,决定了项目管理的特殊性。即项目管理既要适合于企业所具备的经营管理水平特点,又要具备项目所处的时间、环境等条件的特点。在运用科学管理的方法上,任何照搬照抄是不可能收到切实的效果的。找准项目管理中自身的特点,抓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正确选择一种或多种现代化管理方法,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根据企业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目标成本管理制度,通过目标分解,各子系统健全跟踪制信息反馈总结考核的全过程,不断推进成本管理,确保经济效益的提高。只有认真抓动态过程的管理,反复运用,才能使科学管理方法成为项目上的现实存在。由于计划执行过程是复杂的动态过程,又受到各种复杂多变因素的影响。在实施现代化管理过程中,离不开基础管理,如计量管理,监测手段、编制和执行各类定额、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等。无论运用何种现代化管理方法,都离不开这些基础工作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因此,必须抓好各部门的基础管理,积累、更全面的基础资料,为更好地使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提供可靠全面的数据。
3.物业管理
为了使建成后的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实现保值、增值,同时为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洁、维修等服务,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是重要条件。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物业管理都是由专业化公司承担,而我国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才开始从香港引入物业管理(facility management)的概念。十年左右的时间全国各地都成立了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大多数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都与国际性的工作标准有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小区或商务楼房物业管理的主要经营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冲突成为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争论焦点。在这样的境况下,对有志于塑立品牌、开拓市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既拥有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流的物业管理服务成为房地产企业争夺市场的又一张王牌,而这就需要企业以顾客满意作为经营管理中的行为准则。即以高素质的人才构筑企业的核心,建立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流程和制度(客户部接受住户的咨询、投诉,维修部立刻派遣人员到现场处理,保安部提供一天24的安全服务,绿化保洁部门保持美丽舒适的环境等),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实行财务公开,创造人性化的生活空间(定期和住户交流,节假日的问候或礼品,举办住户共同参加的文艺晚会)等。物业管理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是为客户提供的长期服务,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条件。服务的质量同产品的质量一样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4.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
4.1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获利程度,因此在相应的项目开发设计过程中应十分注意项目管理的成本控制贯彻设计的始终。从开发上进行整体而系统的成本控制和严密的监视,采取合理的措施降低成本。在房地产的项目开发设计之时,选择较好的建筑设计公司,保证建筑的设计质量之时也能满足人们日渐提升的居住要求。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尤其注意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小不必要开支,降低生产成本使企业获取最大利润的同时也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4.2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设计建立了项目实施的理论平台,奠定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基础和项目管理的过程控制基础。在开发项目的设计之时应对相应的项目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控制,为项目的实施建立详细而可调整的可行性计划,从而保证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定具体而可调整的项目计划使开发商对项目开发设计的公司有一个评定的标准和监督,同时也能在项目的管理实施过程中实现对相应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4.3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中的信息交流和管理机制
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到实施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能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各方面的管理效率。应在房地产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形成统一而协调的项目设计和开发管理模式,从运转高效的管理模式中不断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房地产企业还应建立起项目参与方与设计方的交流沟通机制,实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沟通机制。
5.结语
企业都是以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为目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例外。而这就需要房产商以优秀的人力资源为基础、以不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依托、以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中实施顾客满意管理,即在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施工建设及物业管理阶段以控制成本、进度、质量为原则持续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并不断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循环经济;房地产开发;科学发展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所谓循环经济就是以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要求企业在资源投入、产品生产及排放废弃物的过程中,采用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来代替传统的以依赖资源消耗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比,有着鲜明的特征: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观、系统观、价值观、生产观和消费观。
1 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用循环经济理论的必要性
1.1 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用循环经济理论是破解我国环境难题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生态环境也受到了较大程度的破坏,长期重开发轻保护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我国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房地产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消耗大量的物资和能源,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势必对我国环境事业产生重大影响,比如降低森林覆盖率、水土流失加剧以及荒漠化等。因此,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用循环经济理论是保护环境的客观需求。
1.2 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用循环经济理论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内在要求。循环经济理论指导下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多重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其主要过程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房地产开发中的各种工业中废弃物若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将会缓解房地产行业对污染物的超常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超常规利用。
1.3 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用循环经济理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建设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新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 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房地产行业,理应把循环经济理论的研究和应用纳入到行业发展的规划中来,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房产行业应有的贡献。
2 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用循环经济理论的意义
如今循环经济理论正越来越受到各行各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广,特别是其“物尽其用”的先进理念和经济发展模式受到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广泛推崇的先进经济形态正越来越受到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广。
循环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用循环经济,其主要意义有:
2.1 循环经济可以实现房地产开发管理中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双赢。在传统的房地产开发模式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把水泥、木材等原材料源源不断的变成废物来实现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增长,而忽视了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经济发展模式,造成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如果在房地产开发中运用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规律的循环发展模式,就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房产行业利润增加的双赢。
2.2 循环经济可以实现生产和消费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传统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将开发与消费割裂开来,形成开发过程中大量生产、大量废弃与消费过程中大量浪费结合的恶性循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购房者在购买了房产后,往往对房屋已有设施进行大修大改,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可将生产和消费有机结合起来,把房地产行业的开发管理纳入到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
2.3 循环经济可以实现房地产开发管理中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建筑废弃物排放,还能通过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来节约成本。传统的粗放式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是通过把废物大量地排放到环境中来实现利润的增长。但是在这种粗放式的发展模式下,对资源的利用是一次性的。这样不但破坏了环境,也阻碍了房产开发企业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而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用循环经济,则可以把房地产开发活动组织成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双向循环流动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末端处理,实现开发房产与保护环境并重。
3 循环经济理论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把循环经济思想融于到对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的管理中,从项目开始到最终结束,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等手段使循环经济思想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得以实现。
3.1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阶段。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是房地产项目的基础,项目规划直接关系到房地产项目的成败。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循环经济的应用也一样,只有在初始的项目规划阶段体现循环经济思想,才能保证循环经济在整个工程项目开发过程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和开发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中包括地质勘察、规划设计、市场研发、融资管理、成本测算和营销策划等。循环经济思想应该落实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每一个环节中,才能真正发挥其有效性。如何保证循环经济思想真正落到实处,这就需要在项目规划阶段把循环经济思想纳入其中。
3.2 工程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是房地产项目施工的依据,是房地产项目质量目标与水平的具体体现。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其设计的优劣,直接影响房产的美观和使用功能。可以说,工程设计是工程质量的的决定性环节,而在房产工程设计中能否体现循环经济思想也是循环经济理论在房地产开发中实用效果的决定性环节。如何在设计阶段对房产项目进行有效管理,并把循环经济思想融入到项目设计中,整个房产项目的循环经济实践做好准备,是工程实施工作的首要任务。 我国目前对于房产项目的循环经济应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更应在项目设计阶段把循环经济思想深入贯彻到每一个细节中。
3.3 工程建设阶段。工程建设阶段也称为工程施工阶段,是进行房产项目开发的主要实践阶段,也是循环经济思想的具体实施阶段。在工程建设阶段中,如何把设计中的循环经济思想与工程施工相结合是关键环节。由于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在循环经济运用方面还缺乏经验和成功案例,因此常常出现设计思想无法最终实现的情况。如果破解这一难题,首先我认为应学习国际上如何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应用循环经济思想的先进经验。其次,加强对此方面人才的培养。人才是成功的关键。最后,我认为应该加强产学研合作,从而提高我国房地产施工行业的整体水平。
我国的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是由于人口众多的国情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矛盾与形势仍然突出和严峻。虽然近年来环境保护日益受到各方关注,但是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还相当粗放。我国每创造1美元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表明,当一国人均GDP处于500一300。美元的发展阶段时,往往对应着人口、资源、环境等“瓶颈”约束最严重的时期,而我国目前正处于这一时期。按照现在的增长方式,经济总量不断增加,能源、资源的消耗也随之增长。我国并不是资源富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很低。所以,只有更加重视可持续发展,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才能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少、环境污染低、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与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是分不开的。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呈现复杂化态势,比如生态系统遭受结构性破坏、生态功能紊乱加剧、局部地区生态退化趋势加剧等问题交织。种种的环境问题都提醒这我们,如果我们按照传统的房地产开发和管理模式来发展房地产行业,我国的环境将不堪重负,我们的资源将难以为继。因此,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应走以保护环境和高效利用资源为基本特点的循环经济之路,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步伐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委托人冯世扬,上海怡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人唐惟佳,上海怡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职员。
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大久保荣显,董事长。
委托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潭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明,总经理。
委托人闵曼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怡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诉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预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人冯世扬、唐惟佳,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的委托人陈健,被告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雪明、委托人闵曼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7月,原告通过媒介得知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荣德大厦总的身份对外销售荣德大厦商品房。在该公司出示了由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荣德大厦销售证明书及商品房广告后,得知房屋由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发展商,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为总后,原告于1993年7月19日、8月3日与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签订了《荣德大厦房屋预售合同》两份,并先后支付房款22731327元。但被告至今不能交房。现要求法院确认上述预售合同无效,判令俩被告共同返还购房款22731327元及利息。
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原告继续履行。
被告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与其无关,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6日,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申美公司”)与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公司”)上海办事处签订《上海〈荣德大厦〉合作销售协议》,双方约定,“申美公司”同意“三洋公司”以“申美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销售《荣德大厦》商品房,”三洋公司“同意按售楼总价的1%作为”申美公司“管理费。7月12日,”申美公司“出具《销售征明书》;‘三洋房产(TC)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与我公司协作经营《荣德大厦》商品住宅项目,三洋房产(TC)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有协议范围内对外出售房源的自主权。”之后“三洋公司”为总。1993年7月19日,“三洋公司”上海办事处与原告签订《荣德大厦房屋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预购荣德大厦I号楼产权房,金额为人民币36947074元,房屋于1994年8月30日前交付原告使用。8月3日,“三洋公司”上海办事处又与原告签订《荣德大厦房屋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预购荣德大厦II号楼35套,金额为人民币15142424元,交房日期为1994年8月30日。期间原告分十二次于1993年7月13日、7月14日、7月16日、7月20日、8月3日、8月3日、10月13日、10月28日、11月9日、1994年3月3日、3月9日、4月9日分别向“三洋公司”上海办事处支付房款人民币69万元、69万元、476.2063万元、35万元、35万元、157.1364万元、500万元、200万元、341.79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2731327元。1994年4月15日,原告与“三洋公司”签订协议书,原告将荣德大厦II号楼30套房屋原价退还“三洋公司”,上述房屋的交房时间延至1994年10月初。由于荣德大厦I号楼至今只完成框架结构的土建工程至6层,且已停械,原告诉讼至法院。
另查明;荣德大厦由原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华房地产开发部立项,由上海申莘工业投资开发总公司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2年10月20日,上海申莘工业投资发展公司与上海海华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1993年8月28日,上海海华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华房产开发部(未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及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名义与“三洋公司”签订协议,在上述地块造房,产权归“三洋公司”所有。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并获核准。“三洋公司”系外商独资经营公司,该公司在江苏省太仓市注册登记。
本院认为:“三洋公司”在江苏省太仓市注册登记,在上海无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资格,荣德大厦的立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报主体既不是“三洋公司”,也不是“申美公司”,故“三洋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上述《荣德大厦房屋预售合同》无效,“三洋公司”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及法定孳息。“申美公司”不是荣德大厦开发商,应当知道“三洋公司”以“申美公司”为发展商、“三洋公司”为总向外销售房屋的行为,但不表示反对且从中收取管理费,该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因此,对上述购房款的返还应负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于1993年7月19日、8月3日签订的二份《荣德大厦房屋预售合同》无效;
二、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2273132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其中69万元自1993年7月13日始至执行之日止,69万元自1993年7月14日始至执行之日止,476.2063万元自1993年7月16日始至执行之日止,35万元自1993年7月20日始至执行之日止,192.1364万元自1993年8月3日始至执行之日止,500万元自1993年10月13日始至执行之日止,200万元自1993年10月28日始至执行之日止,341.79万元自1993年11月9日始至执行之日止,100万元自1994年3月3日始至执行之日止,200万元自1994年3月9日始至执行之日止,150万元自1994年4月9日始至执行之日止。)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工商、财政、物价、人防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申请时,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法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工程、经营、财务、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八)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及为职工交纳的三金证明、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九条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压价购买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也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纳入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发改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四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在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市建设、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市发改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开发项目,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也可以委托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自行完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当将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图纸和拆迁安置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报的项目设计图纸,应当详细反映开发项目所在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覆盖率、容积率、硬化率、各类配套设施的布置方式、标准等内容。
开发方案计划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工期、开发步骤、开发组织、质量标准及新技术、新材料、节能方式的应用等内容。
第十七条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报原审定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20%。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严格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面积的3‰至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开发合同规定的开工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发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除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项目开发经营权。但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报市政府或上级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报批时,市政府或上级政府批准其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购买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无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受让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境外预售、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预售、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证明的文号。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和国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第四十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到市国土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它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土地的有偿、有期限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进行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以规划前提,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
房地产开发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开发、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及商品房开发经营的管理,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需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按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八条 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项目总投资20%进行投资、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九条 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合同,并在20日内按国家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到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由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予公告。
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其所有权登记手续,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续期的最高所限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
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未满,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中发生地增值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第三章 房地产的开发经营
第十七条 鼓励以各种形式搞活房地产经营:
(一)实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大力发展商品房建设。
(二)开辟第三产业用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所有权单位应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把临街、繁华地段的房屋和场地改造为营业性用房、用地。
(三)房地产企业可开展房地产吞吐业务;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开展多种形式的房地产信托代管业务;开展代建、代营及有偿维修养护等服务活动。
(四)利用现有房地产资源,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或合股经营。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按规定申办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专营、兼营和单项开发,下同)。
申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银行验资证明,经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定,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均可依法进行转让、买卖、租凭、抵押等。
第二十一条 买卖、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时,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买卖、出租、抵押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种所有制房产的转让、买卖、租凭、抵押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其他房地产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活动,均须到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并严格履行协议、合同。
第二十三条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可建立常设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合法的交易场所。市场主要功能是:
1.宣传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2.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洽谈、协商的场所和展示行情、市场交易信息等各种服务。
3.为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法的经营窗口。
4.引导房地产经营单位进入市场。
5.为房地产抵押、拍卖、吞吐等房地产流通业务提供公开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具体规则及房地产交易 管理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实行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市场调节价格。各类价格的计价原则和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可以预售,预售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房产经营者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
3.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4.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
5.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预售商品房的出售方和购买方应依法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处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适用《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允许外商以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形式开发经营房地产。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依照我国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章程和企业技术资质证明,报有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投资建设的,应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者,由原批准土地使用权的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取得资质合格证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或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关协议、合同无效,分别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主管人员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第八条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十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暂定资质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不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开发主管部门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
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类别、开发期限、项目拆迁补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前列书面意见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领取开发项目手册。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减缴、缓缴、免缴。
第二十条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进度,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组织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实行代建制或者项目法人制,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除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以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未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转让、出租公用设施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和开发主管部门对开发期限的书面意见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发建设节能建筑。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开发项目转让,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项目转让后,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并自转让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后二十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报告提供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商品房销售地点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应当使用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及面积、大型设施设备更换等内容。合同实行实名制,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册。商品房使用手册应当包括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非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订立销售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有关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不得包含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开发统计资料的;(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发展势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有增无减。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可避免产生影响,主要有: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光污染、城市景观破坏、生态影响、对特殊用地区的破坏等。只有科学评价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与保护环境密切结合起来,才能使房地产行业实现可持续协调发展。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房屋建设过程(施工期)及房屋建设后居住、使用过程(运行期)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及福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措施。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除按常规建设项目的评价内容、方法展开工作外,该类型项目还有其自身的特点是需要在评价中予以关注的。
1.1建设内容的多样化
房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建设内容可以是以居民住宅楼为主的住宅小区,也可以是集生活、商贸、休闲、文教、医疗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区域。对于建设内容较为丰富多样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需对其所涵盖的不同性质、不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设内容分别评价,不可只重视住宅楼而忽视了其他配套性建筑物。
1.2项目的双重性
就环境影响而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建设过程(施工期)和建成使用后(营运期),房地产项目会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对外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属于环境污染源;另一方面,房地产项目是要建设居住、休闲、工作的场所,而这样的场所需要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属于敏感保护目标。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从上述两个不同的角度对项目的建设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3施工期与运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并重
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项目运营期(服务期)为主,对施工期(建设期)的环境影响仅作简要分析。而房地产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通常较长,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也较大,特别是施工噪声与扬尘的污染影响,且其选址多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内,周边环境较为敏感,因而,房地产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应作为工作重点,对建设过程各个施工阶段的环境影响需进行详细分析。
2、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方法
2.1产业政策及相关参照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为10000m 2~20000m2需编制报告表,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需编制登记表,建筑面积在100000m2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规定:a.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b.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c.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禁止目录》规定: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用地。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要特别注重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指标。
(3)《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根据《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总面积的70%以上。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到90m2、70%两个指标。
(4)相关参照文件
房地产类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保要求以及相关排污量的核算可参照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城市环境保护要求,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环保要求,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等。
2.2项目选址需考虑的问题
(1)项目选址和各种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一切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项目也不例外。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详细了解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确保开发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开发使用保持一致,建设项目规划与周围环境规划相协调,并考虑建设项目选址的适宜性,着重分析与城市交通、能源、通信、市政、防灾、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内容的相符性。特别是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功能区的项目,还应符合相应功能区规划,并提供规划审批部门的意见。
(2)考虑周边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范围
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土地资源的不断减少,房地产项目正逐渐向城市扩展,极有可能向城市边缘的工业企业周边不断靠近。故在进行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环评时需了解项目选址周边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详细核实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因为房地产项目不允许在该距离范围内开发。即使位于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也要特别注意其他工业企业可能给项目带来影响的各种污染源情况,评价、分析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治理措施。
2.3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房地产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以施工噪声、扬尘为主,其次还包括施工废水、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生态景观破坏等影响。拆迁、基础土石方的挖填及平整土地、建筑材料装卸堆放、运输车辆等均会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项目建设的土石方、结构、装修等阶段,不同类型的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影响不容忽视,需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选用低噪、性能好的设备来防范。
2.4外环境对项目的影响分析
外环境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噪声、废气、电磁和光污染、光遮挡等。噪声污染有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和商业噪声污染3种类型。周边环境的废气污染源主要是周边工业企业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燃煤(油)锅炉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工业粉尘等。电磁和光污染不可忽视,房地产项目周围的振动污染源、微波发射塔、高压输送线、放射性污染源等污染源对项目范围内的人群都会产生较大影响,需予以关注。
2.5 居住环境适宜性评价
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所以,在房地产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居住环境质量及人居环境适宜性的评价理念以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居住环境适宜性评价是通过对项目居室之外的环境质量、生态适宜度、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治理水平、自然生态环境现状、生态恢复及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社会环境等要素的分析评价,对项目的居住环境适宜性优劣程度进行预测分析,在肯定成功部分的同时对缺乏或不足的部分提出补充、完善的措施与方案,以改善居住环境,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2.6房地产项目的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高速发展的城市房地产开发对城市环境系统的影响包括正负两个方面。正面影响在于一定程度地改造了旧城区,提升了人居环境质量,并可统筹合理地安排功能区,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负面影响在于改变原有地表地貌形态,减少绿色植被覆盖率,形成“城市热岛”;居住人群的增加,相对增加了小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荷,改变了城市生态比例。
3、高层建筑的影响分析
目前的房屋建造向高层化发展, 高层建筑作为较大体量的建筑, 它的出现, 对城市环境的方方面面存在着无法忽略的影响。
3.1 高层建筑环境影响积极评定
(1)节约市级工程投资
这已是目前看起来短期效益最明显的一点。高层建筑可以使地上、地下的各种管道相对集中, 缩短道路长度, 从而降低市政工程投资, 在地价昂贵的城市建设高层建筑, 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可大大降低。
(2)联系与交往的便捷
高层建筑由于其具有空间叠加的特点, 所以使工作在内的人们联系与交往非常方便。设置在同一栋楼里的相关单位只需乘电梯就可以很快到达。而且, 因为高层建筑往往成群成片, 使大量的单位都集中在某一个较小的片区, 使小片区内的工作、生活功能非常齐全, 这也为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就近的方便。
(3)地下层是城市的防空避难所
高层建筑都会设计相应的地下室, 这些地下室平时行使其自身的功能, 而到了战时, 则自然成了疏散城市居民的最适合场所。平战结合, 可以节约建设另外的防战设施的土地与资金。不过这一点需要在设计时有着充分的考虑并作出相应的设置, 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如美国9. 11 世贸大楼的倒塌, 其地下室不仅没能成为避难所, 反而成为巨大的坟墓, 有很多人被困死在其中。
3.2 高层建筑环境影响消极评定
(1) 对人的视觉感受影响
首先是高层建筑的整体量和外观问题。高层建筑巨大的体量改变了过去城市街道的肌理与尺度。以前街道3~ 6m 的尺度亲切、宜人, 处处体现了人的尺度, 让人感到建筑与人的亲近, 而高层建筑的巨大尺度完全打破了过去的人本尺度, 使街道显得非常狭小。
高层建筑对城市物理环境的影响
(2)高层建筑对城市物理环境的影响
如前所述, 适量高层建筑可以节约土地, 提高城市绿化率, 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然而, 经济发展中, 受工作环境、社会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 高层建筑早已不再是适量的修建了。目前过于密集的高层建筑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
4、结语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无法简单估量的,在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要的今天,如何在建设的同时保护好环境,留给子孙后代一个碧水蓝天的清新世界,是每一个建设者应该思考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把好环境保护第一关,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使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Abstract: for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the beautiful landscape, good natural environment has become a business card of the enterprise live, to become the enterprise sales plus points. And as a landscape design and site managers, also should be used to improve the design thinking about how to level, strengthen sit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make their works better present to people.
Keywords: landscap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293.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美好生存环境的要求也随之越来越高,因而房地产园林景观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与青睐。园林景观作为一种创造人类优美环境的综合艺术,其任务就是向人们提供亲临自然之境、享受自然之趣的良好氛围。本文结合自己多年在房地产行业园林景观设计及施工管理的经验,详细分析了园林景观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应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2 园林景观在房地产开发中的意义
2.1 政府的各类相关要求
1993年建设部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居住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绿地率不宜低于25%。
2.2 对于房地产企业
低碳、生态、环保现已成为房地产行业宣传的热点、销售的卖点,园林景观已经成为品牌地产的一张名片,从客户的角度来讲,它是第一关注点;从销售的角度来讲,它是最大的卖点;从策划的角度来讲,它是最好的炒作点;对于开发商来说,它是利益的增长点;。是否有良好的小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成为人们选择房地产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对其是否购买产生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可见,居住区园林景观对房地产商或购房者来说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3 对于小区居民
居住小区绿地是分布最广、最接近居民、最为居民经常利用和享受的最经济的一种绿地。对居住小区绿地的合力绿化,对居民的身心健康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它不仅能为居民创造良好的户外休息放松环境,而且能为居民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场地,满足各种游憩活动的需要。而绿化植物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多种功能,它能改善居住环境的小气候,调节气温,增加空气湿度,防止西晒,降低风速,也能组织空间,美化环境,丰富居住小区内容,为居民创造良好的游憩环境,绿地还能起到防火抗灾的作用。
3 房地产园林景观元素的应用
园林设计师应当广游天下美景,多接触真自然大山水,多搜集积累景观素材,进而更好地总结它们美的本质,才能把它们最打动人心的地方放到我们的设计作品中。在不断的设计中,只有充分运用各设计元素的要点,才能不断地创造更多的精品,对于设计元素我们经常用到的有植物、庭院理水、石头等等,最常用的为以下两个元素:
3.1 植物
现代园林的植物配置,在满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多赋草木以情趣,才能使人们更乐于亲近自然、享受自然、热爱自然;其植物的品种多样性、色彩丰富性和景观季相性能将园林中的乔木、灌木、草花以及其它造景因素调和成色彩纷呈、高低错落的多层次立体植物景观。同时,地被植物亦能充分满足生态城市的需要,其强大的覆盖功能对防止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削减噪音污染起到了其它类型植物无法替代的作用,并显著提高了城市绿地的绿量和绿化覆盖率。
3.2 庭园理水
如果说植物是园林景观的灵魂,那水就是景观的魂魄,中国园林讲究“无水不成园”。无论北方皇家园林还是江南私家园林都对水这种自然元素备加喜爱。“一池三山”、“水狭必间其隔”等等都是有关水景的重要理论。现在的房地产开发也把水体景观的营造作为提高项目品味的重要手段,比如依山傍水的自然环境,人工开挖的琥珀,以及借助江景、湖景等自然景观,丰富了园林的空间层次。在水体景观的形态上讲究动静变化,运用了一些高科技手段,把自然界中水最有活力的形态凝固起来,展示在人们面前。比如一些喷泉、涌泉、溪流的设计应用,给园林增加了不少灵气。
4 房地产开发中园林景观应用存在的一些问题
4.1 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就是要结合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功能要求进行设计,使其能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比如园林中的乔、灌、草的植物配比是否合理,是否更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不能为渲染“热带风光”、“欧陆风格”,在北方地区盲目引种南方常绿树种,导致植物生长不良、甚至死亡;园林绿地是否真正能满足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的基本生态功能;园林的道路广场设置是否比例得当,能否兼顾景观与功能使用等等,这都要进行理性的分析,仅仅从形式上拥有自然的景观是不够的。
4.2忽视人们的需求。
在做园林设计时没有充分调研、考虑人们对于功能及景观的实际需求,只是在办公室闭门造车,回头审视这些让我们津津乐道的景观时,却发现他们或多或少给我们留下了一些遗憾。比如在小区比较偏远的地方设置休息厅,但是没有很好的设计通行道路,导致很少人到厅休息,造成资源的浪费;也曾有时我们觉得植物在房地产开发中的重要性,从而开始密植树木。有些小区为了寻找一个卖点,也许是哗众取宠,把整个小区的树木栽种得密不透风。周密的考虑,不生搬硬套,才能达到园林景观的最高境界——生态型、宜居型小区园林景观。
4.3 施工及养护管理水平落后。
居住小区的绿地其绿化效果和功能的体现不是竣工后就全部得到的,后期的养护管理使绿化功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有些居住小区缺乏专业人员养护,绿地草坪退化严重,杂草混生,病虫害防治跟不上,木本花卉及乔灌木修剪不到位,造成植物生长不够理想,未能充分发挥美化、优化环境的作用。
5 结束语
今天,通过园林景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推广和应用,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都对园林景观在房地产开发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了共识,也把房地产景观作为提高品质和品位的主要选择,这也就确定了园林景观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怎样才能让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景观规划与建筑规划同步;第二,景观规划与房地产的策划同步;第三,景观规划与房地产的销售同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更好的做好房地产开发中的景观设计,将更好的景观呈现给人们。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F293.33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也呈现了快速发展的形势,同时也伴随着房价的迅速攀升,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成本决定房地产价格,房地产的价格波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层面。控制房地产成本、稳定房价,减少房地产开发经营风险,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1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控制的意义
房地产业加强成本控制,意义重大。第一,它能够确保项目开发取得圆满成功。现在,在我国的房地产开发行业中,竞争愈加激烈,资源性短缺也愈加严重,土地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一直在提高,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环境有更加严峻地考验。要提升利润,要么提高销售价格,要么降低项目成本,但在当前的宏观与微观环境下,价格的提升很有限,只能从成本方面下功夫。第二,可以提升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力,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全程成本控制,可以有效减少项目全程内发生的各种支出。而且,按照全程成本最小化的目的,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实现较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从而从整体上减少房地企业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从而提升房地产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第三,可以更加利于房地产企业更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开发过程的成本控制对于环境保护也有着良好地促进作用,在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其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因为在开发过程中注重成本控制,要通过合理地规划以及先进的环保技术做支撑,比如节能、节地、防污染和节水的设施以及技术,在建材方面使用无污染的建筑材料,对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都可以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革新成本,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总而言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进行成本控制,不仅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提高竞争力,而且利于企业实现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实践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主要因素
2.1土地供应量不足,价格节节攀升。
土地市场需求旺盛,土地供应量相对不足是土地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政府作为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经营者,掌控着城镇建设用的土地的供应,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上的调控,决定了房地产行业的冷热及房价高低。
2.2政府行政性收费项目较多,费用偏重。
房地产企业承担的政府行政性收费项目繁多,费用偏重是导致房价居高不下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建设工程政府行政性收费主要是项目“四证”所涉及到的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五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项,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证六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项,共计十七个项目的行政性收费,各项收费增加的房屋成本造价约为230元/平方米。除上述各项费用之外,还有项目繁杂的行政性收费。
2.3企业社会公共负担重,费用开支大。
房地产开发行业不仅要承担房屋建设工作,还要承担诸如道路,自来水、污水等的建设费用;有些地方甚至要承担各种非赢利性的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
2.4企业涉及税种多、税率高、税赋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颇多,一般税收负担可达到15%左右。税率偏高,负担较重,企业为了确保合理的利润,唯一有效途径就是提高房价。
2.5融资渠道薄弱,贷款利率高。
房地产开发行业普遍具有项目运作周期长,资金集中投入量大,投资回收周期相对偏长的特点,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十分严重。因此,银行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房地产的价格;特别是自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调高银行贷款利率,企业承担贷款利率均高出同期存款利率的2.5倍以上;如果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融资成本甚至更高。以10万平方米居住小区为例进行测算,包括前期购地、套费、办开工手续等费用在内,项目所需资金投入约18,000万元~22,000万元;企业应承担贷款利息每年约1,100万元~1,350万元,按项目周期3年计算,每平方米成本利息费用将达到330元~405元。
2.6建材价格波动,建安成本提高。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筑的原材料中钢材、水泥、木材三大材所占比重最大。近几年来,随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涨,直接带动了房屋建安成本的提高。
3.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成本控制的主要措施
3.1政府改善外部环境,抑制开发经营成本
3.1.1控制土地供应总量,降低土地价格。
土地供应量不足,价格就一定会上涨。政府要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加强土地储备,维持适量的土地供应,力求土地供需总量平衡,使土地价格平稳上涨,乃至维持相对平衡的价格。避免因土地总量供给不足,导致炒地之风盛行、地价狂涨。对超过规定用量而未进行开发的土地,在进行补偿后,政府需强制性收回,以持足量的用地规模,来平抑过高的地价。
3.1.2加大清理房地产行业不合理行政收费的力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清理行政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的一些不合理收费,应切实进行全面整顿。对国家已禁止的收费项目,不能再继续征收或者变相征收;对现有收费项目,适当调低收费标准;对可收、可不收的项目予以停收;以利于降低开发、建设、经营成本,减轻购房者负担。
3.1.3适当减免税赋,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居民消费。
适当的税收政策,会对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适当放宽;如适当减少企业营业税减免部分小税种,如契税等。这对减少房地产业成本的开支,促进居民住房消费将起到较好的效果。
3.1.4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维持物价平稳。
通过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可优化建筑材料产业的资源配置,使其既保证具有适当生产规模,又具有一定竞争格局。政府还要用加强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调节经济运行、抑制通货膨胀和维持物价稳定,维持稳定的建筑材料价格。
3.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全过程控制开发经营成本
3.2.1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选择好的监理工程师不仅可以把好工程质量关,而且可以帮助业主把好经济效益关,控制工程成本的支出。因此,开发商在选择监理工程师时应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投标可以选择到技术力量强、业绩好、信誉高的监理工程师来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3.2.3做好规划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规划设计是控制项目投资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规划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较大,也就是说规划设计阶段工作水平的高低,设计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到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还会影响到项目建成投产以后的经济效益。因此,开发商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切实加强设计阶段的工程成本控制,主要措施包括加强规划阶段的经济论证;实行限额设计管理(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投资估算,控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投资总概算);加强设计出图前的审核;控制建安成本,降低工程造价;实行项目招投标,控制工程造价;合理安排施工,减少临时费用;加强设计变更管理,降低建安工程成本;控制材料、设备价格,降低建安工程造价;加强支付程序管理、控制竣工结算;加强融资管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等等。
结束语
房地产开发中经营成本的控制,就是运用科学技术,采用科学的工具和手段,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降低整个项目的工程建筑成本,以及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对地产行业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提高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前言
房地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同时也是政府财政的一项重要来源。房地产业的发展还带动与之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电力煤气以及自来水的供应业务,还有社会服务业等等,不但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严谨的策划工作,并且对其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工作,才能取得成功。本文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策划及经营管理进行了演技,希望能够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1房地产项目的前期开发策划工作
对于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要重视市场调研和客户群定位的问题,形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些是该项目完成之后,其楼盘是否能够得到客户的认可的前提。以前的开发商在进行楼盘建筑前没有进行市场调研,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认为房子只要建的牢固,就一定会有客户,但是这种不考虑客户需求的想法只会导致在房子建成之后无人问津,而这种没有考虑客户需求的例子很多,例如南方某城市一个地产商在进行楼盘开发时没有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建成的楼盘南北不通透,导致楼盘无人问津,即使降价出售也只是售出一小部分,导致开发商的资金无法回笼,项目总成本不断增加,导致公司财务出现问题,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策划阶段必须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找准客户群体,确定项目的正确方向,对于项目的成功就已经走出了一大步。房地产项目开发策划过程中的市场调查主要有对房型、房间面积和平面布局以及楼盘的档次等等进行调查。其中要考虑当地居民的住房习惯对楼盘的户型和面积进行设计,并且按照居民的传统居住习惯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对房间的朝向、通风和采光等进行设计。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居民的购买能力对房屋的建筑档次进行定位。最后还要对楼盘周围已经投入市场的楼盘的销售情况进行了解。策划人员通过这些市场调查的信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其内容应该包含建筑的成本以及预计的销售价格,技术指标和相关税费等,要包含一切可能影响项目实行的因素,保证可行性报告的客观性,作为以后设计控制的依据。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策划除了进行市场调研外还需要进行项目总体配套的策划,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活小区的配套设施也应该在前期策划阶段进行设计。其中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绿化、道路、公建和学校等等。绿化可以使小区更具生活气息,道路配套应该保证交通顺畅,且要注意无障碍道路的设计。公建配套主要包括一些健身房和活动室等,而人们对子女教育的重视也使得学校成为小区销售的主要竞争力。特别是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学区房已成为购房者又一关注重点。
2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
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阶段的管理、营销管理以及售后管理,下面将对这几个阶段的经营管理进行简要地分析。(1)施工建设阶段的管理,主要是对施工进度、质量和造价的管理,其中施工进度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施工成本,因此应该不断地对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对于施工延误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原因查找,并进行解决。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通过制定合理的招标制度,并采取一次性加系数的包干办法,同时要做好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质量的管理主要有施工单位的自我检查,该检查贯穿整个施工过程,是质量控制的基础,同时要有专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建设单位也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核检,由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三家共同对工程质量负责。(2)对房地产项目的市场营销管理,市场营销对于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市场营销要从开发商取得土地时就开始,要让客户了解到开发商取得了何种性质的土地,到楼盘建设期的时候,进行市场营销和宣传的重点要放在沙盘演示和样板房制作上,让客户能够直观的感受到住宅建成之后的样子。该阶段的营销活动成功与否对于楼盘的销售成绩至关重要,并且关系到资金能够及时回笼等。同时由于目前的房屋价格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按揭,因此在进行市场营销时要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一般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付全款,银行按揭和发展商的分期收款。同时对于房屋的定价要根据市场行情和施工成本进行合理定价,并进行巧妙的调价。(3)对售后服务的管理,目前房地产项目的售后服务即是指物业服务,目前的物业服务可由开发商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聘请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大型的开发商都会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而对于小型的开发商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由业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总之物业管理的收费要与其服务水平相符,物业管理的好坏对于小区的生活环境以及对于住户的意见处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好的物业管理可以为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口碑,对于开发商后期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3总结
房地产项目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其开发策划和经营管理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分别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经营管理进行了分析,其中开发策划阶段要注重市场调研和配套设施的设计,作出科学合理的可行性报告,作为施工的依据。而房地产的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建设施工阶段的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管理等等,其中每一个阶段的管理对于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开发商的经济效益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对于房地产项目的进行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潘峰,孙俞.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实践教学探讨[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6(03):65~6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