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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标准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1 17: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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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标准

篇(1)

对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建设项目工程收入的5.47%(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15%,教育费附加0.09%,企业或个人所得税2%(预征),资源税0.2%,印花税0.03%。

在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建造私房的(仅限居民自用住房或门店),税收征收标准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核定征收,普通家居装修(造价200元/m2以下)按每平方米10元核定征收,豪华家居装修(造价200元/m2以上)可上浮30%;门店装修按每平方米10元核定征收,城区中心地段可上浮50%。

二、销售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标准

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8.45%(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企业或个人所得税2%(预征),土地增值税1%(预征),印花税0.05%。房地产交易原则上按交易双方提供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交易价格低于县政府颁布的房地产座落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平均交易价格10%以上的,以基准地价和房屋平均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个人居住满5年以上(含5年)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居住不足5年的住房销售的,按8.45%的税率标准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税收(其中属普通住房的免征1%的土地增值税,按7.45%征收);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余额的5.4%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同时按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1%的土地增值税和0.05%的印花税。

三、契税标准

在本县内房屋权属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1%—4%。

(一)城镇干部职工居住的房改房第一次上市交易,按成交价格的1%征收;

篇(2)

二、各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业主必须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薄,向税务部门报送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应缴的税款。年底再由税务机关根据账簿反映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纳税审查和结算。

三、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目前我县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之规定真实准确地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征收。

(一)对采石场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开采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出石灰石开采量的方式,计算征收应纳地方各税和增值税。

1、每公斤炸药核定石灰石开采量为5吨。

2、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地方各税8元,其中资源税7.5元、企业(个人)所得税0.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元、教育费附加0.0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03元。

3、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增值税2元。

合计核定每公斤炸药换算预征地方各税和增值税共10元。年底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采石场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公安部门负责征管。为方便纳税人,由县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在开设专门窗口统一办理采石场地方各税和国税增值税的征收事宜。

开采单位和个人赁公安部门已签署的申请报告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各项完(免)税手续后,再到公安部门核发炸药准购证明和准运证明,然后再到民爆公司领炸药。

税务、公安部门以及民爆公司均应建立台帐,及时交换炸药审批销售信息。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和个人前一个月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和实际购买数量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5日前将前一个月的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实际购买炸药数量和税收征收情况编表报送综合治税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每季对三个单位的台帐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其他开采单位和个人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出具免税证明。

其他矿石(石膏、铁矿石等)的开采比照此办法执行。税务部门每半年按相应的税收政策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二)对小砖厂(窑)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砖窑的设计产能和生产砖坯耗用的电能进行核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

1、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砖窑的基本情况,包括砖产品类型、窑型、砖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砖窑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后5天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砖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3、定额核定。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砖厂(窑)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对煤矸石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月实际产量=设计产量×60%÷12

月销售数量=实际产量×60%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人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煤矸石资源税2.5元/吨,粘土资源税0.5元/吨,纳税人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矿产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和销售数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核定征收煤矸石砖资源税3.5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2)对粘土红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根据新化县国税局稽查局2006年对红砖厂的专项检查取得的平均数据核定,即1度电可生产销售红砖44块。

月销售数量=月耗用量(度)×44块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1.3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计税销售单价参照建材协会的价格核定。

砖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原核定应纳税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逐级报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从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同时进行其他生产项目和非生产项目的用电,必须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用电量;纳税人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

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河道砂石开采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达到建账户要求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如实反映相关经营情况,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查账征收。

对账簿不健全、生产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办法核定:

按照河道办采砂权竞拍实际拍卖价款、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测算各户的产砂量及销售额,核定应纳增值税。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河砂: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8元/吨;3、城建税0.06元/吨;4、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4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1.4元/吨。

卵石: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2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0.7元/吨。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国土、海事、水利、河道办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及时了解征管信息。

四、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纳税人非法提供证明、改变用途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2、不按审批购买的炸药数量缴纳税款,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篇(3)

一、引言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此次资源税改革成为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又一重大税制改革。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水资源税改革。由于我国水资源十分稀缺,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且存在水污染、浪费、地下水过度开采、公民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提高公民水资源保护意识及用水效率,改善水资源,我国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目前,我国自来水水价由水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其中,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都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本次在河北省试点的水资源税改革中,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水资源费被取消,改为征收水资源税,清费立税,规范水资源的管理。

二、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我国最早开征水资源费的是辽宁省沈阳市,于1980年征收城市地下水资源费。1988年我国正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将征收水资源费纳入了法律范畴。随后全国各省、直辖市纷纷出台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征收标准。

(一)征收对象

水资源费征收对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工程企业、自来水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集体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

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是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许可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生产、生活取水。受水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全国各省、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存在差异。

(三)征收主体

我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但是由于很多省并没有按照《办法》规定修改具体的水资源费征收主体,所以具体规定上部分地方存在差异,存在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等形式。

(四)征收使用管理

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纳的方式,水资源费(除了南水北调受水地区)一般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纳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央和地方水资源费收入纳入同级政府预算进行管理。

三、水资源费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水资源费多部门征收

尽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但由于各省制定各自的征收管理条例,部分地方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多部门征收的情况,如城乡建设部门、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多头征收,征收不规范,增加了缴费单位的成本。

(二)水资源费实际征收率低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并不理想,征收力度被削弱,征收率偏低。实际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其他地方利益,存在随意减免三资企业的水资源费的现象,而且对拖欠、拒绝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缺乏强制性征收措施。

(三)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不规范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管理不规范一直是我国推动费改税的原因之一。虽然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审核批准、拨款安排使用,但是实际使用管理中,由于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存在挪用水资源费的现象,水资源费成了干部的薪金、奖金、吃喝费用,将部门福利等纳入水资源费支出,还存在地方水资源费分成比例随意,用于水污染综合治理、补偿等方面的法定用途比例过低等问题。

四、水资源税征收办法

由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中暴露的问题,以及我国水资源稀缺、水污染浪费严重的现状,水资源费改税势在必行。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7月1日开展河北省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计税方法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四)最低征收标准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水平不变。

(五)征收主体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五、结论

水资源费虽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实质上具有税收性质,本次改革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入资源税中由税务机关征收,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政府非规范性收费的问题,有如下意义:

一是完善税收体系。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扩充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丰富了资源税的涵盖面,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重视。

二是清费立税,规范政府财政收入。“费改税”后有利于减少税费名目,减少乱收费现象,减轻企业负担,而且水资源税的征收和使用更合理、透明,有利于国家掌控水资源税收的源头和使用的去向,减少腐败行为。

三是增加财政收入。“营改增”后,地方缺乏主体税,地方税收缺口大,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后,有利于地方政府提高财政收入。

四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耗水产业的精细化发展,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对水资源紧缺地区实行高税额标准,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高萍,殷昌凡.《设立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的探讨――基于水资源费征收实践的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篇(4)

(一)购销业务: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房地产业,按照房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加工或承揽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篇(5)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房产税的意义和作用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对房屋所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若房产税能够对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征税,则可以抑制房产投资和投机,阻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促进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征收房地产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义:

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第三,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开征房产税可挤压房地产需求泡沫。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篇(6)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税收管理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要符合时代的潮流。在税收体制创新时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有效践行我国的财政政策。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财政税收体制,一定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整体性和有效性,企业机关一定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升财税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也在深入推进,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一些体制改革的措施,而且要对相应的措施做出合理的解读,以便财税工作人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一定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改革的过程一定要把广大人民的广大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权利,做好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先前的准备,更好的推动机制改革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事业的蓬勃发展。因此,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起税收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综合工作能力。

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1.财政税收体制存在局限性

我国在推进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还是有出现了诸多问题,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我国财政收支的分布区域不是太稀疏,增大了分税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的难度,同时还存在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象,这些现象都不利于国家财政管理的宏观调控,大大的降低了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工作效率。此外,在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制度中,那些具有国有资源以及资产收入的非税收入,因为它们不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内容,所以这也造成了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局限性。

2.转移支付不专业

财政税收的工作中有一项步骤至关重要,即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本来是推进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由于我国财政的税收体制不够完善,在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想着省事,就简略了转移支付的步骤,有的主管由于习惯性就简单看了一下就随意签了字,也不管票据上的数据是否准确,就直接放入档案中。这些都是转移支付中工作人员常出现不专业的运行步骤,这样就会对税收工作起到阻碍的作用。转移支付的专业性能够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运行步骤专业性强会帮助税收在二次检验时节约时间,能够合理安排运行的时间,转移支付是税收过程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工作人员的操作步骤的专业性强也会增加自己做事的严谨度,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种历练和积累经验,逐渐成长起来。有着这么多的好处,我们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专业性,培育一拨有才能的团队。

3.频频发生乱收费现象

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给了很多优惠,全身心的投入,给出了不少大规模的优惠政策,为促进财政税收体制,优惠了许多税种,比如:农业税、营改增、提高个税起征点等,但是还是会出现众多的乱收费的现象。比如,一些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收费,自行提高收税的起征点,有的老百姓由于权力的胁迫,只能委曲求全,交上不合理的收费;还有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把国家的优惠政策歪解,把本来属于利于百姓的政策转变成利于自己的政策,从百姓手里谋取不合理的收费。这些现象严重阻碍税收体制的创新和发展,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发展成果共享,更不利于我国经济快速腾飞。同时阻碍我国综合国力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对此现象要有足够的重视。

4.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尽管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导致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是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还不太完善,相关政府部门在财政收支期间没有把财政预算列入管理工作的范围。在这个预算管理执行过程中,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比如预算编制比较粗糙,预算指标不够具体等,这些在客观上给预计监督带来困难,对相关财政管理人员缺乏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些都势必影响到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

三、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创新策略

1.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

为了更好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相对持续稳定平衡。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还可以保证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种范畴内行使税收立法,税收减免等财政政策,中央可授予地方相应的权力,增加地方税收,同时,还可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需要,把财政税收创新赋予有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时代特征,有时代特有的标识,更好的推进改革创新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体制的顺利推进。当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有很多单位聘任临时工,这对于我国财政税收执法部门非常不严肃。他们工作粗鲁、蛮爆,没有专业技能,现代化办公应用技术较低,因此,应加强财政税收人员的考核制度,提高财政税收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综合能力和职业道德,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求事业单位的财务税收管理人员有较高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国家安全系数,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工作管理资源。

2.合理优化转移支付体系

转移支付体系是税收工作的重要部分。现在我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性,因此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合理控制转移支付过程中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保证转移支付在有效的社会环境里进行优化处理,保证财政的系列工作顺利推进。在优化过程中要把转移支付所需的工作操作进行合理分配,把工作操作的流程进行专业性的分析,让工作人员都知道规范性的转移支付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我们要提倡财政信息公开化,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服务。

3.制定结构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

在税负征收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标准科学的主题税种设计、适合有效的税负标准。首先,需要从整体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序研究对一些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要降低税负标准,以此来保障该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其次,在制定合理的税负之前一定要对周围的社会环境要有所了解,针对某一地区要制定正确的税收收入标准,提高个人所得税机制,确保二者的工作不发生矛盾冲突,依据法律来制定税负征收标准,以此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也要大力宣传税负的好处,让广大人民都知道税负,这样就有利于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推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会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可以稳定人心,增加社会稳定度,税负征收标准前提必须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合理制定标准。

四、结语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要有先进的理念,也要有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我们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属于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注入新鲜的血液。因此,我们在财政税收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探究、总结工作经验,把不足之处尽量补救回来,之后,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理论相结合。明确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目的是什么,明确之后根据我国独特的国情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制定出规范科学可行的税负征收标准”等制度、标准和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在税收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是一定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把财务税收的目的作为工作的中心。在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跟着党的节奏走,再创新的过程中一定要有新的思维,新的思路开拓才会有好的体制上的创新。财政税收工作机制的创新关乎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一个好的财政税收体制,经济也会迅速得到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也会得到显著的提高,也会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因此,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清楚认识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目标,全面分析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现状,在创新中追寻中国梦,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践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1]何鹤鑫.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策略探析[J].商,2016(04):131.

[2]李奕宏.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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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根据测算,全国的个税收入全年或将减收1600亿元。这是近年来对个人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过去,在我国个税征收过程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最容易征收的部分,也是最不易逃避的部分;而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却来自于股息红利、房地产等财产转让所得、拍卖等各种财产性收入。

但是,在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不够健全,再加上高收入人群的很多交易直接通过现金完成,税收征收过程中难免出现遗漏,产生“灰色地带”,甚至一度使得我国个税成为“工资税”,没有发挥调节的效用。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频频出手,剑指高收入人群个税征收监管。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要完善征管措施,从多个环节堵住高收入者个税征收漏洞,在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股息红利所得上加强监管。

但是,仅仅是目前在个税上免征额的提高、税率结构的调整,都是在分类税制下的完善,对于老百姓的受益更像是一刀切。长远来看,一方面,还是要像“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到的那样,“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根据家庭总收入对其进行综合考量,以家庭为单位设定征收标准会使我国个税征收更平衡、更公平。另一方面,尽力堵住高收入人群征税的漏洞。最终实现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

2012年,营改增试点的大幕正式拉开,更是让很多试点企业齐声叫好。随后,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双双提高,也减少了很多个体工商户的实际负担。个人认为,减税应从中小企业的税负做起。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是免征所得税的,创造出有利“创业”的好氛围,也让最终商品的价格有所降低,最终让老百姓享受减税的好处。

2011年以来,最受关注的“加税”举措无疑是房产税试点的启动和资源税改革的全国铺开。

2011年1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细则终于“浮出水面”;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原油、天然气等领域的资源税改革正式从试点地区向全国范围铺开。

增,应该增什么?有专家说,无论增税还是减税,现在涉及的几乎都是“大众税”,都是全体纳税人一起来。要增,大家一起增;要减,大家一起减。例如个税的调整就是如此。也就是说,在目前中国尚未对高收入者开征税种的现状下,如何让富人多征税还需要重新考虑。

例如,在世界各国通行、主要针对富人征收的财产税,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之地,未来这块空白必须弥补。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今日,赠予税、遗产税等的征收也是防止社会财富过于向少数人群集中的重要手段之一。2013年两会期间,就曾有遗产税初步具备征收条件的消息被爆出。

减,减什么?除了要让老百姓“少交税”,更应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民生保障和福利水平与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水平密切相关,而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财政收入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保障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随着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以及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将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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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拒开发票行为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经营者拒开发票的一种违法行为。拒开发票行为大多出现在与大众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餐饮、服装等行业,而在餐饮行业表现得尤为常见。且经营者拒开发票的理由多种多样。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以折扣方式拒开发票;发票已用完;拒开小额发票;不报销就不开发票。

二.拒开发票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我国目前仍实行“以票控税”的税收征收办法,所谓“以票控税”,即以发票这一主要凭证来作为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切入点,以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所以,发票的管理对于税收的征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正因为发票是国家税收的重要工具,“以票控税”的弊端也日益显露了出来,由于营业收入具体体现在发票所出具的数目上,那发生交易后只要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假发票,就成为了纳税人得以利用发票偷税漏税最常用的的手法。经营者正是抓住“以票控税”的这些漏洞,违反法律法规,侵蚀国家税收利益,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目前“以票控税”的征税办法,过分强调了发票的作用,才使得违法商家有机可乘。2、营业税设置不科学拒开发票行为多出现在餐饮等小本经营行业,餐饮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第三产业中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成为拉动我国消费需求增长的重要力量,餐饮业的纳税数额在税收总额中已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就拿餐饮行业来说,该行业拒开发票的偷税漏税行为最为常见。当前餐营业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种涉税项目,且营业税税率高达5%,税费负担十分沉重。

(二)法律监管存在漏洞。税务稽查局限性多。税务机关是发票监管的主要负责机关,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管作用主要体现在税务稽查上,税务稽查工作对于拒开发票现象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税务稽查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和其他因素制约了其本该起到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税务稽查方法不当、稽查取证成本过高、还有就是一些税务稽查工作人员,没有将税务稽查工作落实到实处,从而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

(三)经营者、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屡屡触犯法律法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在:知法犯法,想钻法律的空子另一种表现为;经营者责任意识不强。一些经营者拒开发票除了为了偷税漏税,还有就是为了不给消费者留下消费凭证,以免去可能承担的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很多消费者在遭遇商家拒开发票时,往往选择了屈服和沉默,而不是大胆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充分说明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经营者偷税漏税的行为,间接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消费者不仅需要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要有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意识。

三、拒开发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发票制度

1、弱化发票的作用,改善“以票控税”局面。在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办法下,发票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JP+1〗发票不仅是消费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证据。发票成为整个税收链条中最重要的关键环节,但同时也是最薄弱的环节。如果在发票的管理上出现漏洞,那整个税收程序将变得混乱。我国税务机关普遍是“查票看税”,这就使得一些不良商家抓住发票的弊端,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以达到了偷税漏税的目的,同时也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我国现行的发票制度赋予了发票太多的功能,消费者维权要靠它,经营者缴纳税款要靠它,消费者和税务机关要是离开了发票,就像脱了线的风筝,找不到方向感了。我国也可以效仿在一些西方国家,弱化发票的作用,使得发票不再是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活动的唯一凭证,国家除了对发票进行监管外,还可以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能动用大量的现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的流动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税务机关只要通过银行就可以对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实行监管。这不仅保证了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同时又弱化了发票的地位,也不必担心发票的管理问题会影响整个税制。

2、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偷逃税款的惩罚力度。《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税务机关更加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一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试着去碰碰法律的城墙。所以,对拒开发票来偷税漏税的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降低营业税税率。对于消费者众多、拒开发票行为常见的餐饮行业,其税费复杂繁重,餐饮业的营业税要是能降低,不仅能够减轻餐饮业的赋税负担,也能够有效的抑制拒开发票行为的发生。在2013年中国餐饮业年会上,商务部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巡视员王惠英透露,商务部正在同有关部门推动降低大众餐饮营业税征收标准,并力争把税率较低到3%。这也是餐饮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期望。

(二)优化法律监管方式。税收稽查是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关键之处,也是管理和监督拒开发票行为的有效途径。发票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纳税凭证,税务机关根据发票来征收税收,税务稽查恰恰对拒开发票行为起到了监督的作用。针对税收稽查成本过高的问题,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可以抓住餐饮、服装等拒开发票行为严重的重点行业,有目的的安排专项检查。对一些隐蔽性较强、取证较难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从一些应酬多、会议多、对外联系多、取得发票多的单位查起,根据其取得的已入账的违规票据、顺藤摸瓜,查出发票违规行为。

(三)完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如果消费者遇到经营者拒开发票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申诉或者举报第;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税务机关举报。经营者的投诉调查处理。也可以走诉讼的途径。目前我国因拒开发票问题而提讼的案列还比较少,可能是由于诉讼成本相对过高,胜诉可能性小的原因。但这也不失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条途径。结束语目前经营者拒开发票的现象越发常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关于拒开发票方面也有一定的条文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拒开发票行为起到了抑制作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在对于拒开发票的规制上还存在立法缺陷、法律监管不善,普法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需得到解决。相信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之下,经营者拒开发票行为会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秦鑫.国当前税收流失状况及改善措施[N]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9-04(11) .

篇(9)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及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1]。个人所得税自1981年征收至今已有三十六年的历史,作为我国财政收入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它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从2011年6月30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一直处于稳定增长状态,税收比重逐年上升。然而,尽管经过了重重改革,我国的个税制度依旧不能行之有效地缩小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由图1可知,虽然我国2012-2015年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在2016年又有所回升。另外,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显得比较高,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因此个税改革不容再拖延。(基尼系数体现收入差距的大小,基尼系数的数值越大,表明该地区的收入差距越大,0.4是国际公认的收入差距警戒线).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类计征制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现行的税收制度仍然属于分类计征制,即根据不同来源所得在取得环节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税征缴税款,这表明:对于获得了同样收入的纳税人,若其收入来源或收入形式不同,则其将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的。分类计征制在实践中还暴露了一些其他问题,如:在征收过程中,有不同收入来源的高收入纳税人可以利用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逃避纳税,但来源固定的工薪阶层只能依法纳税,且工资薪金的税率偏高,因此现行税制是不利于单一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的。

2.扣除标准不合理。目前,我国采用单一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的是以3500元/月为起征点的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一标准没有将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不同纳入考虑范围,也未考虑到疾病、购房对家庭费用支出的影响,这将不利于提高低收入工薪阶层的生活水平。此外,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最终导致人们的生活水平、工资待遇有巨大差异,同样的收入在东部发达城市与西部落后城市之间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见图2),这种情况下,税收征收标准却没有改变,这也是违背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

3.税率设置不合理。在现行税制下,大于60%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于工资、薪金所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等)占据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不足四成,这充分表明目前的税制对工薪阶层征收过多税收,对少数高收入(非工资薪金所得)群体的资本收入的征收比例还不足,即我国目前采用的税制没有充分考虑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此外,工资薪金累进税率还有税率过高,级次过多,级距过小等问题。由于税率档次间隔太窄,当处于临界点附近的收入升高一点时,税率骤然升高,使得中等收入者承担的税负过高。假设4名纳税人(甲、乙、丙、丁)2017年1月含税工资收入如下(4名纳税人皆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见表1)4.征税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征税方式是:企业代扣代缴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由于专业的税务人员在我国较少且成本较高,因此企业代扣代缴是由企业的会计人员兼任,这大大加重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上我国个税计算方法繁杂,加大了扣缴义务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难度,使得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效率低下。同样的,由于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前往纳税大厅申报,且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结果显示我国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低下,不利于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1.实施分类计征与综合计征相结合的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计征制税制,这种方式虽然使得征收管理更为便利,但其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较弱,并不能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相反的,它增加了中高级工薪阶层的税负。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适当转变个税征税模式,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以累进税率为基础的综合税制,是指:加总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间内的所得(不区分其来源),并统一计税。综合税制充分体现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能根据纳税能力原则实行量能负担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而我们说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就是先分类预征不同来源的收入,待纳税年度结束后,加总该年度所得,用统一的计税方法再重新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最后,把年度应纳税额与预征税额对比,计算差额,实行多退少补。由于该税制系统地对征税对象以及税前扣除进行了设计,从而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2.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了使得费用扣除标准更加适用于我国不同层级的纳税义务人,个税改革应摒弃过去的“一刀切”原则,如此才能真正落实相对公平的费用扣除机制。建议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收入来源、住房状况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费用扣除标准。此外,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指数的上涨使得纳税人生活成本也跟着上升,费用的扣除标准可与居民收入的变化以及通胀因素等挂钩,将税收指数化措施与个税的其他要素改革相结合,在通胀压力较大时,适当调高费用扣除标准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反之,在通货紧缩时,则可适当降低纳税级次,做到灵活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公平与效率,提高人民的纳税热情。

3.完善税率设置。与周边地区及各国家相比,我国的个税最高税率明显偏高,如图3所示。因此,笔者认为适用于工薪阶层的最高边际税率(45%)应当适度降低,另外,也应调宽税率级距。工薪个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在考虑到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努力做到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只有促进此二者的平衡,才能使得个税税制调节收入的作用更好地被发挥。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美国与法国的个税改革,加强“富人税”征收力度[2]。2013年,美国实行“边际所得税”增税方案,提高社会高收入群体的税率,此举在保持经济增速的条件下,大幅度削减了美国的财政预算赤字。同样的,在2012年,法国宣布向富人征收75%的“巨富税”,使得CAC40高管人均年薪与大部分工薪族的薪俸差从100:1缩小至20:1,此举成功降低了收入差距。因此,我国也可在充分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引进“富人税”来缩小贫富差距。

4.改善征收机制。关于征收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澳大利亚的税收征收制度。澳大利亚近年来已采用了完整、全面的税号系统,该系统能准确地记录不同纳税人的收支、家庭结构(如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疾病需负担费用、赡养抚养压力等)以及其他经济状况,针对拥有不同收入、不同经济负担的纳税人征收不等的税收,该做法更好地发挥了税收公平的作用。另外,澳大利亚采用分阶计税与其他灵活的计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种征收体制能够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变化改变税率和分阶方案。澳大利亚通过实行该税收机制有效地调节了社会贫富差距,并且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的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319.

[2]魏雅华.中国对富人重税的时代是否来临[J].企业研究,2017(02):10-14

[3]罗惠月,张道珍,陈丽琴.借鉴国际个税改革经验探索我国个税改革方向——基于澳大利亚个税体制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7(01):25-26

[4]亓莹,林敏慧,吴华珣.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7(06):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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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缺陷

“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的首要缺陷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在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建筑设计行业属于文化创意类企业作为征税对象,在实行增值税作为主要税收政策后,其企业的纳税对象和抵扣对象也随之大幅增加,并且由于增值税的征收标准、管理手段等都与之前的营业税有着很大程度的不同,而建筑设计企业项目工期基本较长从而使收入的确认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财务管理中,纳税这一块的操作工作开展十分艰难,也就不利于税收部门对其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2.税务管理效率偏低

现行的“营改增”政策中,增值税实施的载体就是“票控税”。票控税,顾名思义就是以票据来实行税额的抵扣。在实际的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由于纳税的主体不同,再加上需要票据严格地符合规范,导致了票据种类的多样化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管理人员在进行抵扣项目核对的工作时设置了障碍,所以使得税务部门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效率偏低的现象。

3.税制设计上存在问题

当前,虽然“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已经实行了三年多的时间,但是其还是沿用营业税时所使用的税收体制,这样对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这一行业中是以脑力劳动作为主要增值的部分,而现行的税收体制恰好是排除了这一抵扣项目,导致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是非常的重。因此非常不利于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我国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国民经济的良好、健康发展。

三、加强建筑设计行业的税收管理的建议

1.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原纳税的会计体制不符合现象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这一情况,我国的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牵头制定并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使得企业纳税部分的会计审核体制能够符合“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从而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营改增”政策,并且还能够充分彰显“营改增”政策的优点,在最大限度内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3]。

2.加强税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针对税务管理效率偏低这一问题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管理队伍的建设,通过培训和进修,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更好地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提高其实际的税收征管的效率,更好地为企业为社会进行服务。

3.优化税制设计结构,优化增值税抵扣环节

针对当前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机制,对税制设计结构进行优化和改革,通过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推广,通过其覆盖率的不断扩大来优化和延伸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并且将人力、脑力劳动也作为主要的抵扣项目列入税制体制中,使得能够最大限度内杜绝重复征税的现象和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

4.减少企业税率级次

理想中的增值税税率是排除摒弃多种档次的,这也是我国当下急需要实现的一个目的,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将会是一个潮流。增值税需要单一征收,因为单税制有很大优点,统一进行征收,就会排除差别待遇,不公平的现象出现,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意而无害的。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实行了增值税的政策,并且实行增值税的这些国家实行的都是单一税值,只有一小部分国家采用不同的档次要求。从经济发展的朝向和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政策制定上来看,在服务类行业实行单一增值税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税值的统一对国家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也能够有效促进服务业经济的发展,在适应市场的同时,还兼顾到了公平的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5.合理安排企业业务模式,增加可抵扣成本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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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组织协调

2011年元月份,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煤炭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炭税收管理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工商、国税、地税、煤炭、安监、公安、法院等主要负责人。同时,各产煤乡镇(街办)也分别成立了煤炭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通过加强征管力量来加强煤炭税收的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探索加强征管更有效的方法。

(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按照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对煤炭企业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手续不完备但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到目前为止,全市地税共办理税务登记的煤炭企业有75户,全部纳入了征管业务软件系统,登记率达100%。

(三)充分利用高科技力量,实施全程监控

由于煤炭企业95%以上为私营和个体,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各煤矿的实际产量和销售收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炭税收征管,创造公平、公正环境,市地税局取得政府支持,斥资500余万元,在全市75家煤炭企业全面推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该套称重装置由安装在井口路轨之下的重量传感器、信息处系统(税控黑匣子)、服务器接受端组成,通过数据交换,把煤矿的产量信息实时传输到电子仪表并写入集成IC卡,不需要人工干预,自动称量,自动计算,自动传输,自动存储,基本实现了对煤矿产量的全面、实时监控,税务机关和企业都可轻松掌握煤炭产量。该套系统2011年12月份已完成安装调试、验收试行等工作,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成功运行,逐步破解了小煤窑税收征管难题,对加强煤炭税收控管具有重要作用。

(四)加强企业纳税申报管理

一是在充分利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实施全程监控的同时,严格要求煤炭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二是由市局牵头,召开全市煤炭生产企业的法人和财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宣传诚信纳税的理念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强调不如实申报纳税带来的法律责任;三是由各产煤地分局将各类纳税申报表以“口头”或文字方式开展“零距离”的纳税申报服务,辅导企业财务人员如何真实填写申报表,企业按上月煤炭产量进行申报,年终清算;四是通过与煤炭、国税、工商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分析,验证企业申报的真实性;五是对有偷税嫌疑的纳税人采取重点约谈,加强申报管理。

(五)验单放行,加强检查

一是建立煤矿企业的走访制度,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二是采取不同方式对外运煤进行检查,最主要的方法是使用煤炭运单。印制了“煤炭发货专用证明”发给煤炭生产企业,要求煤矿运输车辆在煤炭外运的必经之路,必须如实出具已足额预缴税款的煤炭运单,对无“专用证明”的车辆一律不予放行。同时,结合煤炭价格上涨的实际,对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上调,吨煤综合税负都提高了2元以上。

(六)加强部门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完善税收后续征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只能反映和控制煤炭产出数量,不能反映销售收入。煤炭生产企业(或销运公司)在国税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能从销量上反映出实际市场价格,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也就成了煤炭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市地税局与国税局建立了定期交换数据的运行机制:一是明确每月终了后2日内,国税局将上一月各煤炭企业在国税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单价等数据及时传递给地税局;二是国、地税局及时将各自办理中的煤炭企业偷逃税案件通知对方参与检查,并按各自的税收管辖权进行查处。三是国、地两税建立了每季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情报资源的对接机制和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交换,定期互通稽查和案件立查情况。

(七)加强纳税评估,确立指标预警

为了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精确度,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和仔细研究,找出了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确定主、辅指标,积极探索煤炭企业纳税评估的方法和模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规定的纳税评估模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进行了分析论证,最终认定采取生产能力法评估模型、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较为适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既简便易行,又便于操作切合实际。在选择了适合我市实际的评估模型后,我们测算了有关指标(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销售收入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等)预警值,初步实现了税源管理的科学化。

二、主要成效

(一)对煤炭的产量进行了有效监控,提高了税收管理的科技含量,税收收入大幅增长。2012年市推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后,监控数据误差不超过0.1吨/天,煤炭行业入库税款同比有了大幅度增长。

(二)提高了征管效率,实现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后,足不出户就可以直接了解每个煤矿的生产情况,税务人员可以把有效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数据的审核分析、评估税款和煤矿申报的比对、动态监控,降低了征管成本。

(三)促使企业健全了财务核算,保证了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由于煤炭企业申报的数据要与监控的数据进行对比,隐瞒收入很难达到,加之不建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使企业不得不建帐建制,加强财务核算,从而为实现查帐征收奠定了基础。

(四)煤矿企业税收征管得以规范,不廉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根据计算机提供的产量,核定其应纳税额,有效杜绝了过去定税随意性大,个人说了算,缺乏科学依据的现象,促进了税务部门廉政建设,使煤矿的税收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

三、工作体会

(一)要加大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力度,对税收管理员开展相关培训。煤炭企业数量多、分布范围广,要详细了解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需要适当减少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让税收管理员能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到企业中去,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基本情况。同时,要加强对税务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交流、考核,逐步提高税务管理员的综合素质,把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要加强对煤炭企业的财务辅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目前我市大多数煤炭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代为建账,企业每月末将原始凭证交给中介机构进行进行核算,致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脱节,许多财务制度无法落实。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逐步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要求企业建立相应台账。

(三)要扎实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根据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当期销售价格、行业税负情况、企业纳税记录,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在此基础上,按月编制分析报告,对重点煤炭企业和个体承包煤矿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客观的描述和评价,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要积极探索精细化管理模式。

(四)要完善征管措施,提高税收监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