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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0-0021-03
城市化是解决中国农民问题的出路之一,目前我国有农民工2亿多,在各类企业打工的占80%以上,解决农民工问题首先从企业入手。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农民工就业与失业问题的关注较多,而对离职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本文就昆山×企业中农民工的离职问题展开讨论。×企业是台资企业,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单、双色模具注塑、成型、组立、印刷、喷漆、镭雕等,现有员工1840人,其中农民工近1600人,公司设有管理部、品管部、模具部、成型部、组装印刷课以及专案管理六大部门。农民工集中在成型部、组装印刷课以及模具部。
1×企业农民工离职的现状
农民工离职已经成为×企业最受困扰的问题之一,频繁的人员流动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随着×企业员工队伍的不断壮大,农民工的离职率呈上升趋势,离职率较高的时间段是在每年八九月以及春节前后一个多月。2010年5月1日为止,该企业离职人数合计为1926人,超过了1840人的在职人数。农民工的离职状况按类型可分为主动离职与被动离职。
1.1主动离职
主动离职又可以分为自离与辞职。自离是指未经正常离职流程,私自离开公司的行为。据统计,该公司2009年品管部、成型部、组装印刷课共离职707人,其中自离的为249人。虽然自离意味着将要被扣除一个月的工资,但许多农民工仍然采取自离的方式,一方面有些农民工缺乏职业意识,不了解自离的后果;另一方面是他们遭受挫折或不理想待遇等之后而采取的赌气行为。
2009年设计部录用了三名来自昆山一所专科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上班一周后,三人均莫名其妙地旷工,最后公司将其按自离处理。事后了解到,他们对公司的离职流程一无所知。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一些自离的农民工事后还到公司索要工资,被公司拒绝,他们不免后悔因不了解公司的辞职流程而带来的损失。
辞职是指经过公司规定的离职流程,即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申请,满试用期的提前一个月申请。公司专案管理处小贾,2009年12月20日进入公司,2010年4月提出辞职。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朋友问他今后的打算,他的答案是还没想好。类似小贾的例子不在少数,许多农民工辞职后便进入失业状态。
1.2被动离职
被动离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客观因素导致的离职行为,二是因农民工自身的不良表现导致的离职。
客观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第一,农民工的家庭成员搬迁或人事调动,农民工不得不辞职跟随家人到其他地方发展;第二,公司各方面的待遇、食宿条件、员工之间的关系引起农民工的不满;第三,农民工返乡,这种现象以春节及农忙时节最为明显。公司效益较好,业务繁忙,即使春节,也只有五天假期,而农忙季节则无假期可言。公司的农民工不少来自外省,路途遥远,五天假期远不够往返,请长假也不可能,导致这部分农民工无奈选择辞职,等春节或农忙季节过后再外出重新找工作。
农民工自身不良行为导致的离职包括试用不合格被公司辞退、被公司开除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试用不合格或被公司开除的农民工以男性居多,相关农民工大多有抽烟、打架、不服从管理、惩戒次数较多或者工作表现较差等不良行为。部分农民工进公司时有欺瞒行为,比如隐瞒学历、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甚至某些农民工与之前任职的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提供伪造的离职证明,这些行为一旦被查出,公司便要求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农民工离职的原因分析
2.1文化和技能水平偏低与就业定位和期望值偏高之间的矛盾×企业中绝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大多为中专生与高中生,在人力资本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技能偏低的农民工,越来越被挤压到日益狭小的就业市场中,从而使就业情况更加恶化[1]。×公司有一周姓农民工,初中文化,2006年9月进入公司,在仓库任职,主要负责出货事宜。到2010年,他在该公司服务近四年,却还是作业员身份。他的上司几次提出给他升职,但都因为他没有什么技能被公司驳回。
吃苦耐劳的第一代农民工逐步退出城市,其子女开始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即新生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年龄一般在18岁到25岁。×企业约85%的农民工为新生代农民工,不少人就业期望值高,却拈轻怕重,总认为自己干得多、拿得少,没有正确评价自己的市场地位,稍有不如意,就产生离职的念头。
2.2自身性格及心理对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的过度反应自身性格因素对离职有很重要的影响。目前×企业职员多为新生代农民工,无务农经历。他们年轻气盛、爱冒险、乐于接受新鲜事物,思想开放且较激进,自我意识强,讨厌束缚,很容易与人产生摩擦。他们身处公司底层,要接受部门主管管控,还要听任线长、组长、班长、技术员、作业指导员的指挥,稍有不慎就会被批评。因此农民工会对自己的地位和待遇产生逆反心理,怨恨上级和公司,最终产生离职的想法。在公司,经常会听到有人暗地里评价本部门、本宿舍员工的不是,办公室里也偶尔会发生争吵现象。新生代农民工逞强好胜,不主动服输,很少从别人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当员工之间的矛盾发展到无法化解的地步时,要么员工主动离职,要么被公司辞退。
新生代农民工从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企业的农民工大多数从事作业员工作,是公司等级最低的群体,有较大的工作压力。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比例都有所提高,但新生代农民工的月收入水平既远远低于城市居民,也明显要低于上一代的农民工,他们对收入的满意度较低。新生代农民工又凭心意消费,追求时尚,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在外面而不是回农村消费的倾向更高,因而对经济待遇有更高要求,这种诉求却因其农民工身份而无法实现。在“市民”和“农民”的身份认同中处于尴尬境地,加剧其对自身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满,表达的方式之一便是离职。
2.3×企业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导向,管理观念滞后
企业的根本是员工,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的管理制度及管理过程都存在很多漏洞。
员工招聘渠道狭窄。该企业所招收的一线员工都是通过中介获得,只要体检合格的都可以聘用,这样就省掉了一个筛选环节。因为中介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他们不会为企业挑选合适的人,只要把应聘者顺利送进公司他们就达到了目的,无形中抬高了人员流动率。
劳动关系管理混乱。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3]171-172该企业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上存下很多不足。
第一,在合同与劳动保险方面,公司存在许多问题。合同分为两种,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目前,该公司有三分之二的农民工只签订了劳务合同,即归属于劳务公司,在法律上不属于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只给他们交工伤保险,发生纠纷时,农民工只能找劳务公司协调处理。如该公司2009年工伤事故共十九起,而公司记录在案的却只有八起。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考量,不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等,而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形下,农民工处于竞争劣势而不断变换就业企业,处于高频流动状态。[2]
第二,工资待遇不尽如人意。据了解,该公司自2010年2月起,按照昆山劳动局的规定,试用期底薪由原来的850元上调为960元,试用期满底薪由原来的960元上调为1050元,加班费另计。此外,该企业对外称提供食宿,实际上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食宿款320元,而同行业其他企业每月仅扣150元。农民工对公司餐厅的伙食也很不满意。
第三,公司在处罚制度上存在缺陷。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犯错,情节轻微者,记申诫一次,并扣款20元;稍微严重者记小过,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记大过,罚款100元;更为严重者将被开除、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规定,申诫达三次就记小过一次,小过三次就记一次大过,受记过处分的年终将没有资格参加年终奖的评选,并且半年之内无法晋升”。他们每天承受来自上级及整个公司的压力,时间久了就会产生离职的念头。
除了农民工自身及企业方面的因素以外,导致离职的还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比如农民工的地位、身份等。这些原因也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农民工的离职。
3减少农民工离职的对策
3.1践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
通过对该企业农民工离职现状与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该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企业过度注重经济效益、成本利益,忽视企业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员工。企业是群体的聚合,因此要把不同背景、不同性别、不同地域的人聚合在一起,企业必须具备三大要素:①群体认同的目标;②群体共有的协作愿望;③有效沟通的、制度性的渠道。
企业永葆活力的秘诀之一是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幸福融为一体。研究表明,个人的积极性是影响个人绩效高低的主要因素,而激发个人的积极性就要靠激励。没有激励,就没有管理,没有激励,企业管理将寸步难行[6]。×企业应充分使用工作激励、成果激励、批评激励以及教育培训等激励方式。
除采取激励措施外,×企业还需拓宽农民工招募渠道,减少对中介的依赖,采用互联网、报纸、人才市场招聘等方式;×企业应加强农民工知识、技能以及心理、情感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意识,宣传企业文化、企业理念,增强农民工对企业的了解,培养他们对企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提高农民工的福利水平,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力度;×企业须拓展与农民工沟通交流渠道,深入了解农民工的意愿和疾苦,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包括其家庭困扰。
3.2企业引进社会工作
对于“人”的态度,传统观念往往是控制性的,即通过控制人来进行管理,这种观念已不适合现代社会的要求。现代管理应当是通过帮助人成长来管理,通过帮助员工的成长来实现组织的持续发展,因此企业社会工作的开展显得越来越重要。
×企业社会工作的形式有两种:第一,企业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招聘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帮助员工及企业改善现有状况,社会工作者作为公司的一员,可以参与到企业管理等重大决策之中,这种方式的介入通常是长期的、持续的;第二,企业购买服务,即企业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作为第三方来协助企业管理者管理企业,这种方式的介入通常是短期的、间断的。
企业社会工作者可以从下列方面来协助×企业改善农民工离职现状:提供法律和社会援助;协调劳资关系,缓解工作压力;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农民工发展;提供员工辅导,平衡工作与家庭、劳动与闲暇的关系,促进职业福利的发展。对于农民工来说,心理协调与发展是尤为重要的一环。企业社会工作者需要运用所学知识,帮助农民工缓解和释放压力,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支持网络,具体包括:改善环境,进行工作再设计;完善岗位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开拓农民工职业发展道路,挖掘农民工潜能;开展农民工援助计划;发挥家属对农民工的支持作用等。
农民工就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吸纳农民工最多的地方便是各类企业。企业的发展状况,对于解决农民工失业问题、缓解就业压力、减少社会矛盾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社会工作的发展一方面存在着理论必然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中国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目前,我国企业社会工作尚处于开创阶段,甚至没有专门的工作岗位,但随着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的关注越来越多,对企业社会工作实务的教学、研究也日趋成熟,企业社会工作必将成为一种新趋势。
参考文献:
[1]刘丽娟. 关于农民工就业权益缺失问题的思考 [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6,18(3):68-70.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08 —02
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迅速推进,大量农业用地被征收征用,很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成为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一族”,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虽然各地都着手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但效果并不理想,现状堪忧。
一、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容乐观
(一)未就业的失地农民数量众多,影响面广
从全国来看,失地农民的特点是“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数在5100万~5525万人之间,按照我国现有城市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预计每年将新增失地农民375万~450万人,十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接近1亿人[1]。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土地对农民不仅仅意味着劳动资料,更是一种生存方式,失地意味着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损害,财产权、就业权以及教育权等也受到相当程度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二)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少,稳定性差
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大致有三种形式:(1)政府组织向国内重点工程输送劳动力;(2)在本地企业打工或开店经商;(3)做一些临时性工作。受季节性或市场需求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或处于隐性失业状态[2]。由于失地农民就业渠道狭窄,加之自身年龄、文化、体力、技能等局限,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人很难找到合适、稳定、体面的工作岗位。
(三)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收入不稳定
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土地补偿款,部分依靠房屋出租、外出务工、零星土地耕种等方式生存。实际上,农民失地后消费增长的幅度大于收入增长的幅度,往往导致固定消费支出的增加[3]。尤其对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的农民,如果不能及时就业,靠补偿款坐吃山空,其生活质量会受到较大影响。
(四)大量失地农民成为社会“边缘一族”,缺乏保障
失地农民已经成了一个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他们被称为社会“边缘一族”。一方面,他们失去土地,不再是农民,无土地指望;另一方面,他们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他们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成为新的弱势和贫困群体。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农民失地又失业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的土地补偿制度存在缺陷
“一次性货币安置”是现行农村征地补偿的惯用手段。在征地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民往往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无相关知情权,从而导致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公,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层层截留,权力寻租现象频频出现,这样的分配格局也是土地贱卖、农民合法权益受损、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缓慢的重要原因。另外,许多农民只顾眼前利益,用于投资及再生产经营的极少,等到财力耗尽,悔之晚矣。
(二)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工作岗位增长乏力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量企业经营困难,裁员潮、倒闭潮等屡屡发生,给失地农民的就业前景蒙上阴影;现在许多企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转型,用工减少也是其因;部分地区以城镇建设的现代化代替工业化,不仅没能带动经济增长,反而排斥了农民就业[4]。有些地方超常规开发,但经济发展质量尚未明显提升,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大打折扣。
(三)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滞后,培训率较低
目前,国家尚未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作出硬性规定,很多地方政府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省去了一些财力支出、组织动员及后期管理,使很多失地农民就业盲目、分散、无助,这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形成明显反差,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无具体安排[5]。实际上,这是一种典型的“城乡二元思维”在起作用。
(四)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差,缺乏就业竞争力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紧缺与农村劳动力素质低下的矛盾非常突出,一方面出现用工荒,一方面失业群体又不断增加。然而,失地农民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又受年龄影响,他们吸收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相对较弱,直接影响就业质量和劳动报酬。还有,部分农民观念陈旧,难以适应就业市场的新变化。许多失地农民存在着对政府和集体“等、靠、要”的思想,缺乏市场主动意识、竞争意识。很多人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6]。为数不少的失地农民享受着主城区高额的房租收益,小富即安、小富即满,根本就没有就业愿望。
三、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措施
(一)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机制
各级政府通过制定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优惠扶植政策,促使他们转移到非农产业或由城镇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从目前来看,强制征地单位招用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尚不可行,但制定优惠政策,给接收失地农民(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征地)的用人单位以用工补助、减免所得税及有关规费等可解决部分就业问题。
1 我国农民工的生存现状
1.1 物质生活现状
回首我国改革开放的近30年时间,农民工的血汗劳动和低廉工资,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迅猛增长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但农民工由此受惠并不多。据我国9省范围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农民工月平均收入1583.2元,而同期城镇工人是1948.5元,也就是说,因为雇佣农民工,企业每人每月可以节省356.3元。全国因雇佣农民工而节省的开支相当于我国平均GDP的8.5%,这大体相当于中国当年经济增长的速度,这还不包括福利、保险的节省,可以说是农民工的劳动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民工群体有1.2亿人,其中进入制造业的占30%,占全国出口加工制造业就业人数的68%,中国的进出口额11547亿美元,主要靠制造业,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人正是这些新生代的农民工,没有这个群体的发展,就没有中国的可持续发展①。
1.2 精神生活现状
农民工身在城市,但精神始终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徘徊,由于与城镇居民有着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因此,他们的文化生活几乎成为被社会遗忘的角落。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加大了对农民工讨薪、维权方面的关注,农民工物质方面也相应得到了改善,但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仍然非常贫乏,这已经成了农民工问题的主要构成部分。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有近60%的农民工对目前自己的文化生活“不满意”、“很不满意”。不满意的原因是显然的,这些农民工有80%的人在休息时的生活就是“睡觉”和“聊天”,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外界的丰富多彩的生活似乎与他们无关。农民工在为之辛劳工作的城市里,特别是当城里人在信息高速路上享受多彩文化生活的时候,能看看电视、电影却成为这些农民工深切而遥不可及的渴望。在调查中,这些农民工对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充满了渴望。几乎每个农民工都希望能到电影院里看看电影、晚上能看看电视,还有的人甚至希望上免费的夜校,学习一些科学致富的手段。据不完全调查显示,一本书都没有的农民工占我国农民工的四成。有一些农民工在调查时“大胆”地表露出对融入城市身份的憧憬:你们城里人如果能把不要的书、淘汰的电视机给我们看看就好了。当前我国多数农民工的文化娱乐支出为零,即便有最多也不过几十元,他们白天忙于生计,晚上无所事事,经常感到孤独、寂寞。因此,农民工的精神生活状况相当贫乏。
2 农民工市民化过程的影响因素
2.1 农民工自身原因
从农民工的工作和经济状况看,由于整体文化、科技素质水平低下,缺乏参加文化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且由于受心理自卑感的影响,在市民化的过程中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压力,这就导致他们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城市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另外,农民工成为成天忙于生计,又干着重、苦、累的活,缺乏闲暇时间和精力参加文化活动。同时,收入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缺乏参加文化活动的物质基础。
2.2 现有制度的制约
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农民工市民化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特别是传统的户籍迁徙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公民身份的不平等性。加上就业制度因为社会条件的限制缺乏开放性和平等性,限制了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基础。另外,整个社会偏见和一些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认识存在种种误区,一种是当作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简单劳动力,而非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者、享受者,从而导致不能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工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另外一种是只看到物质生活是人最基本的需求,看不到人的需求的多样化,因而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只重视解决他们的工资福利等经济利益,而忽视解决他们的精神文化权益,以及农民工的市民化渴求。
2.3 城市容纳压力的制约
我国城市化的加速发展能够促进整个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新的就业机会,甚至会通过提高外来农民工的收入,改变原来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但受我国国情以及社会发展进步程度的影响,我国城市化速度远远低于工业化速度,呈现出水平低,不均衡,功能弱等特点。特别是城市的住房、学位以及常住人口的物质等需求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城市的容纳能力有限,人为设置外来务工人员不能与市民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购房定居权、社会福利等,这些也是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3 农民工市民化的应对措施
3.1 提高农民工市民化的认知
农民工最稀缺的资本是人力资本,其最缺乏的机会是获得教育的机会,最缺乏的能力是知识能力。相关研究结果显示,农民工市民化的认知对其市民化过程有着积极的影响,而教育和职业培训对农民工的市民化认知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其重要性几乎不亚于正规教育的作用。因此,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努力充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精通一门乃至几门职业技能,是他们改变命运的资本,也是实现市民化梦想的敲门砖。
从本质上看,户籍转变、地域转移以及职业转换这些看似丰富的转变都只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外部特性,而农民工市民化的真正内涵则在其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生活质量、社会参与等方面与城市融为一体,还有赖于他们自身素质的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和农民工双方都要做出努力,一方面要根据城市劳动力供求的特点,建立适合新市民特点的、符合多层次劳动力需要的职业培训网,发挥农民工输出地、输入地以及相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和优势,携手合作,共同做好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搞好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新市民的文化素质和在城市就业竞争的能力。
3.2 推进城市管理体制的变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认进程
3.2.1 加强户籍制度改革
首先,政府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尽快取消农民工市民化的体制障碍。
政府要根据城镇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改革现行的户口登记办法,变严格的户籍管理为户籍自由登记,最好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为居民的落户条件,由居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地或生活地作为自己的户籍登记地点。通过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过渡到全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城乡人口的一体化管理,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带来的社会不公平、机会不平等现象,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户籍制度保障。其次,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完善农民工的衣食住行基本生活保障。
3.2.2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解决农民工市民化后顾之忧的主要途径。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必须在指导原则、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上有一个明确思路。在指导原则上,要立足中国国情,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在工作重点上,当前要重点做好农民工参保、属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在方式方法上,要做到统筹兼顾、瞻前顾后、循序渐进,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定型和稳定,确保农村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3.3 加强城市变化的进程
要深化城市就业制度改革,首先就要加强城市变化的进程,确保农民工与市民的身份平等。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取消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的双重管理制度,代之以城乡统一的居民户籍制度,允许城乡居民以平等自由的身份自由迁徒与择业;二是取消传统的强化二元户籍制度的区域性户籍管理制度,代之以全国统一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各地居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迁徒与择业,并保障迁徙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福利;三是取消传统户籍制度附加的各种权利和限制,彻底淡化户籍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功能,代之以与世界接轨的人口管理制度,使户籍不再成为显示居民身份,权利和地位等信息的制度性工具。尽管这改革这种制度需要较长的时间,也存在难以估计的困难,但仍然可以预见,二元户籍制度的变革,将为农民增收拓展一条愈走愈宽的大道。改变过去二元就业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并逐步把全国的就业工作统一起来使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取消各种就业准入制度,通过建立现代的劳动就业制度,将农民工就业纳入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范畴,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这些无不真正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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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是指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是用现代工业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管理方式武装农业,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的过程;是建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生产体系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是大幅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的过程。
农业现代化一是物质装备的现代化,可以彻底改变农业“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局面,大大减轻体力劳动强度。借助先进的生产机械,不但可以使人们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更大范围的生产,而且可以有效地改变露天作业的局面,降低自然灾害的风险。二是生产技术的现代化。农业将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完全改变了刀耕火种和广种薄收的生产方式,使较小的农业生产单元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高技术的运用可以使农业的产量和质量更加可靠,从而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三是经营管理的现代化。用现代的经营理念和手段管理农业、经营农业。改变了传统的小规模经营模式,使规模化、工业化生产成为可能,而规模效益的实现和先进管理理念的运用,又可以更好地提升农业生产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拉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四是资源环境的生态化,实行区域化布局,可持续发展。按照生态学原理,安排农业生产,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和生产要素。既可以使资源利用最大化,又不致过度开发,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既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使农业生产驶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现代化的农业需要现代化的农民,这对农民的素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农业现代化需要有文化的农民,接受过较好的文化教育,有思想见解,能及时掌握新知识,思想观念能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能正确地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善于认识和接受新事物。农业现代化需要懂技术的农民,对科技的认识程度,将直接影响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效果。现代化农业细分工、高集约,需要从事各生产环节的人都能熟练地掌握相应的生产技能,从而适应产业化进程。现代化农业需要善于经营的农民,农产品的商品化,要求农业生产的高效率和规模经营,现代化生产设施的应用将使农业生产变得可控,这种工厂化的生产方式能有效抵御风险,现代农业又是市场化的农业,应对市场风险,必须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
二、当前农民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是以世界上35%的农民,为世界上10%的非农民提供食物。我国13亿人口中,近80%是农民。农村至今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低文化、低技能的劳动力,相当大比例的农民除了简单的农技外,基本没有其它的劳动技能。农村人才缺乏,我国农村实用人才仅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0.6%。农民队伍素质的缺陷,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目前,欧美国家的农业科技贡献率普遍已达80%以上,而我国的农业科技贡献率还不到50%。造成这方面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素质先天不足
城乡体制的人为分割,城乡差别的明显存在,使农村的人才逆向流动情况突出。因为农业比较效益低、生产单元小、劳动强度大,对农民尤其是年轻农民的吸引力越来越小。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有较强就业技能的人基本上都向城市流动,留在农村的以老弱病残者居多。城乡教育资源分配失衡,使农民素质长期停滞不前。重城市、轻农村,优秀的师资多向城市流,资金投入向城市倾斜,农村学校的师资结构、教育设施与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相比很不协调,相当大比例的农民子女读完九年制义务教育就基本上完成了终生的教育。在我国现有的农村人口中,初中以下的占70%,其中文盲约占20%。
2、没有完善的制度,使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缺乏有效的保障
较长一段时间,农民素质培训工作几乎无人问津。制度的缺失使农民素质培训工作没有了严肃性,工作的进展状况全凭领导者的重视与否。不少地方与农民素质培训有关的工作基本没有开展,没有办事机构、工作规划、经费、场地,没有把培训农民当作一项严肃的工作来对待。或者是把应该由政府牵头倡导的这项工作,完全推向社会,任其自生自灭,使正常性的培训工作无法保障。近几年农民素质培训虽然纳入了各级党政组织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但指令性任务多,针对性少,收效不大。
3、落后的手段与单调的内容,使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的效率不高
尽管前几年,各地开展了一些名目不一的农民素质培训活动。但有的地方培训内容脱离实际,培训方式仍像教中、小学生读书一样,没有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相结合,没有和农民自身的劳动实践相结合,使农民感到枯燥,缺乏学习兴趣。还有的地方培训工作简单化,想个题目,以会代训,讲一些传统的农技知识就算了事,没有实用价值,造成培训后的农村实用人才结构不合理。目前近六成农村人才集中在农业生产领域,能带领农民获得农业以外的技能型、经营型人才比重却很小。
三、对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的几点建议
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民队伍。
1、要完善农民教育体系,从制度上确保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的开展
(1)要逐步完善农民素质培训体系。农民素质培训工作是一项大而艰巨的工程,它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组织体系来保证。各级党委政府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建立高效率的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工作机构。在年度预算中,专门安排一块资金,集中用于农民素质培训。根据“分级负责、分层管理、明确责任”的原则,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功能齐全、相互协调、适应需求,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民素质教育体系。
(2)要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当地已有教育资源优势,做到统筹兼顾、资源共享、集中投入、紧密配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农民素质培训工作服务。以义务教育为基础,积极发展农村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办好农函大、农广校以及其他成人学校,建立综合性的农民素质教育培训中心,由政府解决场地和师资,逐步完善农民教育体系。
(3)研究、制定农民素质教育的制度和规划。推进农民素质教育事业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作为保证,明确应该做什么工作,如何做好工作,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规划,而相关部门也要明确职责密切合作,协调整合教育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指导、督查和评估。
2、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做到系统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1)重视基础教育。加大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鼓励多元投入,强化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完善农村基础教育网络。在师资的配备上,要考虑当地农民的实情,努力提高农民子女的入学率,提高教育质量,为农村后备人才的素质打下基础。
(2)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必须开展广泛的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是一项针对性强的工作,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安排不同的内容进行培训,利用农广校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系统培训。在那些生产企业较为集中的乡镇,要突出产业工人的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生产技能,加速农民向工人的转变,达到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提高农民的目的。(3)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短期科技培训。农业现代化不仅需要培训大批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人才,还需要培训大批从事加工、流通等行业的人才;不但需要生产技术方面的人才,而且需要大批经营管理人才。人才需要的多样化,决定着教育培训内容的多元化。短期培训要因时而定,选择有效的载体。既要举办理论知识的培训,又要做好现场实践指导等工作,使农民能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学以致用,让农民能通过短期培训学到真正实用的技术。
3、要注重实际,不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水平
对农民的教育培训,要重视实用性和广泛性。既要重视产中的技术培训,又要向产前新品种、新农机、新农资和产后的贮藏、加工、流通等知识培训扩展延伸。不仅要对他们进行常规技术的普及,还要注意高新技术的推广。在培训范围上要树立大农业、大科技、大市场的观点,拓宽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域。对农民的教育要结合文化活动,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巩固农村现有的文化教育阵地。
农民科技文化教育培训工作要与农村经济发展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是教育培训的强大后劲和根本出路,也是教育培训的生命力所在。要注重与农业科研、开发、推广项目相结合,把项目的资金、人才优势用于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吸引高素质的农民参与技术的推广与开发。要切实做到培训重心下移,不拘形式。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可与当地的特色产业结合,到乡镇到村办班。积极实施农业种子工程、绿色行动等项目,走农科教结合之路,向农民传授农业产业化、市场营销、农产品加工等新知识和农业实用新技术,开展应用型科研和科技推广,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让农民在学到技术的同时得到真正的实惠。
一、农民工回流原因
农民工回流不是新鲜事物,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只是在最近几年,农民工回流潮越来越明显,其中有早就存在的历史性原因,同时也有新形势导致的新推动因素。
(一)农村生活就业环境的不断改善
农民工回流并不是一个新课题,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生活工作软硬件设施的提高,原先城市所具备的优势逐渐被弱化,而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劣势却逐步凸显,如生活成本高、子女入学难、就业环境差等,导致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空间变得狭窄,返乡回流现象开始越来越明显。
再者,随着国家对农村扶持力度的加大,农村发展迅速,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而农民工来源地也不断改善本地劳动力就业状况,同时加上远在他乡打工无法顾及家中年幼的儿女和衰老的双亲,导致留守儿童和老人的身心健康出现严重问题。在此形势下,很多年轻的务工人员选择回乡。
(二)沿海地区经济结构调整
沿海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目前经济形势的回稳,导致在沿海大城市的农民工就业出现困难。尤其是对于不具备一技之长的农民工朋友而言,进城务工的收入和大城市高额的消费相比,显得捉襟见肘。最终在亲情和生活双重倒逼之下选择回乡。这是最近几年出现的导致农民工回流的重要原因
如2015年年底,广东沿海地区出现大批农民工提前回乡过年的现象,折射出当前沿海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得不具备较高技能和专长,无法满足沿海地区岗位需要的农民工失去工作,又难以找到工作,只能提前回乡。
二、农村养老问题
留守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这些农村留守老人,很多人生活特别简朴艰难,居住环境差;或承担着繁重的体力劳动;或担负着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甚至遭遇排斥,闲暇时无处可去。
因为我国城市农村双元制结构的长期存在,加之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不均衡,再加上农村80年代的农村体制改革释放出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导致大批农村改强壮年甚至中老年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务工,而使传统的农村养老形式发生改变。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和心理问题像留守儿童―样受到广泛关注。
传统的农村养老方式有: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集体养老和养老保险养老。但因为之前年轻人都大量进城务工,老人又年老体衰无法种地养老,同时还要照顾孙辈,此外,集体养老在农村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组织体系而且养老条件较差,养老保险受农村经济条件和农民意识限制,养老水平较低。
最能为老人接受的养老方式便是家庭养老,但因为年轻人进城务工,家庭养老几乎成为奢望。在广大农村经常看到年迈的老人拉扯着年幼的孩子孤独生活,他们的身体和心里都承受巨大压力。
三、农民工回流对农村养老形势的影响
农民工的回流潮,使很多长期脱离农村家庭,原理老人和孩子的年轻人重新回归家庭,亲情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但这使农村养老又出现新问题。
首先,长期的分离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导致回乡的农民工与留守老人之间的情感出现裂隙。而情感是家庭养老的重要纽带,情感的疏离使得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变得复杂起来。农村的老人一般比较倔强,固守自己习惯的生活方式;而年轻人因为长期在城市生活,生活方式和态度更接近于城市人,所以在家庭养老过程中会产生生活方式认同上的矛盾。往往最终导致年轻人和老人分家,使得家庭养老名存实亡,而留守老人形式上不再留守,可精神上仍然孤独。
精神养老和物质养老因农民工回流带来的情感缝隙和收入下降而变得更加艰难。当前,经济形势回稳,农村就业岗位的增长速度有所缓和,面临大量返乡的农民工,就业压力开始凸显。农民工回乡后,失去了在外务工的收入却又难以在农村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下降,但是养老压力和子女就学花费以及生活压力却随着农村物价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
之前在外务工,起码能保证收入,定期给留守的老人和子女邮寄生活费,虽然精神养老难以实现,但起码物质养老可以保证。但是在现在的形势下,长期分离导致的情感缝隙使得精神养老无从谈起;而就业的压力又使得物质养老难以实现。
农民工回流却没能使土地回流。城镇化的发展使很多农民失地,即使结束在外务工回到农村,土地也回不到手中。找不到工作,又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土地养老实现起来难上加难。
关键词 土地征用 农民参与 净月开发区
一、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参与现状调查
土地不仅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还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参与社会发展、分享经济成果、规避各种社会风险的唯一途径和最后一道安全网。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他们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往往利益并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的参与权利并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所谓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农民参与,主要是指从土地征用的政策到对农民后期的社会保障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农民参与。
笔者以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为实例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走访、调研、分析与综合工作,通过调研问卷以及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的参与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透彻的了解与分析。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位于长春市区东南部,区域面积478.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4.6万人。按行政区划,跨玉潭镇胜利村、农林村、黎明村、东升村、潭西村,净月街道办事处丰产村、先锋村、净月潭村。开发区原有耕地2778.8公顷,现有耕地1342.5公顷,自开发区成立以来已征耕地为1494.38公顷,其中已出让409公顷,出让金总额为6.771亿元,失地农民总数为13691人 。那么13691人,甚至更多的“失地农民”中有多少人参与征地的过程中呢?据调查,绝大多数的失地农民反映对当下土地征收政策的未知、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被动以及无从寻找切实可行的反映自身意见、建议的渠道。超过50%的农民都反映并未听说或参与诸如“听证会”等形式的意见反馈渠道。近七成的农民认为政府所给予的补偿并不及原有土地资源所能为他们带来的利益与保障,补偿标准的制定也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等等。通过调查还发现,当下存在的土地征用中的立法很不完善; 政府存在自身利益的本位取向; 农民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与参与渠道,缺乏基本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意识。
二、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参与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征用立法不完善
我国的有关土地征用程序立法侧重于保护耕地和征用目的的实现,而对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重视不够。一方面,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缺乏公开性,缺乏透明度。《土地管理法》仅规定两次公告,一次是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另一次是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从中可以看出,两次公告分别在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其他过程是否公开不明确。而且,存在公告程序含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实际的补偿标准与协议当中规定的不一致等现象。另一方面,立法中缺乏对被征用人权利有效保障和对政府征用权的监督。我国《土地管理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土地征用权属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样就对征用权缺乏了事前监督;征用过程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化,无法进行“事中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对于用地单位征地的过程的程序、范围、用途的审查所进行的事后监督也较为模糊。
(二)政府存在自身利益的本位取向
政府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利益本位的取向直接损害农民的利益,具体表现在:政策制定中存在政府利益本位取向,由于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既是国土资源的宏观管理者,又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职能重叠使地方政府具有了政治利益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的双重目标,这样的目标下,政府行为难免有偏差,土地征用中的与民争利正是政府本位观的外化和表现 ,从而使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政府利益本位取向。进而忽视了被征地主体农民在征地行为中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政府在征地时面对只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户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有权去谈判的只是集体及其代表人物。将集体确定为征地对象,忽视了主要拥有土地使用权农民的利益,农民作为主体却没有参与征地工作的途径。如果农民征地在经济补偿以及安置方面受到损害,农民也没有申诉和主张的权利,而在整个过程中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使得其无法保证其财产的权利。
(三)农民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与参与渠道
征地程序上,农民作为所有者却完全出于被动地位,从土地征用的人定、补偿费的确定、分配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说了算,农民无法以自己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的谈判当中,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调研中笔者发现绝大多数的农民都反应并未参与或听说诸如“听证会”等形式的意见反馈渠道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无权无势并无经济基础,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人采取非制度化的参与渠道。根源在于农民认为他们所知道的公开徒有其表,并非真正按照公开制度办理,所以对流于形式的民主建设颇为不满。一旦发现问题,大多数人采取不管或私下议论的态度,反映出农民与上级之间上通下达的渠道并不畅通。
(四)农民缺乏基本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意识
农村改革以来,农民作为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必然要求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进而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农民要真正能够利用现有的合法渠道表达利益愿望,还需要农民自身具备较高的素质与知识储备,这一点的实现在现阶段的中国实现是比较困难的。现阶段,我国农民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由于传统的集权政治模式等多种因素,使广大农民在掌握政治信息,利用有效渠道上仍有很多技术上的困难从而无法把自己的意愿、要求进行有效地表达并转变活体现在政府的相关政策上,大多数的农民在涉及政策的问题上,很容易只认识到表面现象,却不能从制度和理论的层面去把握,从而削弱了维权的意识与能力。走访中此类问题就能很大程度的被体现出来,因而如何大幅度的提高农民自身的维权意识是当下我们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促进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参与的建议
(一)完善土地征用立法,尊重农民在土地征用中的主体地位
在土地征用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尊重其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其对土地征用政策的参与度。我们从完善相应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入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为:
一是完善公示程序。用地者应该在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征地申请时,就公告于众,并通知土地所有人和土地其他权利人,且将公告程序贯穿于征地的整个工程中,如财产评估、补偿标准等都要公示,接收公众监督。二是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听证程序。土地征用主体必须认真的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有关问题给予合理合法的解答。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征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设立仲裁机构,裁决征用者与被征用者之间的争议,保证土地征用过程的合法性及公平性 。三是完善土地征用监督机制。一方面从法律法规角度完善土地征用监督,另一方面积极调动农民参与土地征用监督活动,形成从下至上的监督机制。
(二)建立有限政府
征地的本质属性是政府的强制性,征地权是典型的公权力,征地制度只能、实际上也是有国家(政府)这样一个特殊的组织来制定和实施。我国的征地制度,不论是其本身还是其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归根到底都是政府造成的,因此必须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只有把政府的行为真正依法约束起来,同时积极推进我国征地体制改革,推动集体土地流转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从而把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保护起来,才能从源头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拓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
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一个具体的政府过程,要经过以下几个基本的环节: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等” 。在现行体制下,农民的利益如何表达?首先,要改革和完善已有的参与渠道,如健全基层人大代表制度,健全制度,健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法律和程序等。采取各级政府机关渠道、诉诸舆论活动、互联网的政治参与渠道、个别接触渠道等多个方式。其次,在注重在现有的法制制度下积极拓展新的参与渠道。再次,要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完善舆论监督机制,提高新闻媒体对农民的关注度,切实保障农民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去政治参与权利;充分发挥农村经济文化组织等对调动农民参与的重要作用,要善于加以引导。
(四)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民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等15所院校坐落于净月经济开发区内。可利用此优越条件,充分发挥大学生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如大学与村委会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组成“大学生普法知识宣讲队”、“法律服务团”切实到农村为村民讲解法律知识等。同时还要与新农村建设和“民主法治村”工作有机结合,注意帮助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积极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
一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农民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做好思想准备。大学生走进农村,可以帮助村民一系列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与周边大学城建立有机的联系机制,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扩大基层民主的政治主张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逐步培养和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三要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文化素质,为农民参与建构起和谐的农村文化气围。
参考文献:
[1]陈晓莉.文明视域中的农民政治参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2).
[2]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1).
一、概念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数量的剧增已经使失地农民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目前我国失地农民数量达到了5000多万人,并以每年200万人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可能超过1.3亿。而“4050”失地农民群体是该群体中问题占据着最大的比例的对象,指的是征地过程中因征地而导致失业的40岁以上的女性,50岁以上的男性失地农民群体。他们人数众多,最基本的特点是“一高(年龄)两低(文化水平、技术水平)”。这也正是他们在就业路上面临的最大难题。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是指在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国家为了城乡建设用地的需要,使失去土地集体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农民在非农产业获得工作等。《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立法时,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办法。但是因各地方安置具有差异性、特殊性,导致在安置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二、现行就业安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就业信心不足,增加安置难度。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4050”失地农民群体对政府安排就业的依赖性强,缺乏寻找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对错综复杂的就业市场存在胆怯心理,就业信心不足。此外,失地后的征地补偿金致使他们就业愿望不强。加上长期从事不需要脑力劳动和太多技能的农业生产,对企业等非农产业就业抵触心强烈。传统的就业观念转变困难。
2. 技能水平低,提升困难。“4050”失地农民群体处于经济生命周期的中后期,人力资本投资收益期短,本身技能存量水平低,且人力资本投资效率变低, 所以提升困难。一方面,企业不愿意对这种短期的低效率的收益进行投资;另一方面,“4050”失地群体文化素质低,处于初中或者以下水平者居多数。知识结构有限致使他们在接受新的技能时学习技能不足,导致接收困难。而社会的发展对技能水平又不断提高,低水平的技能导致就业困难重重。
3. 隐性失业明显,就业稳定性差。“4050”失地农民群体失去土地之后,大多选择的是临时性或者结构性就业方式。而这样的工作大多数存在雇佣关系不规范、缺乏用工保障,就业成本低,流动性大,容易受市场供求影响,失业风险大等特点。严重影响着就业稳定性。
4.缺乏保障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弱。首先,由于文化水平有限,他们对社会保障机制缺乏了解。其次,“4050”失地群体失去土地后最关心的不是保障问题,而是建房、还债、教育等问题,农民本身在社会保障机制上处于被动局面,缺乏保障观念。再加上目前的村集体组织化程度空前薄弱,目前还没有形成代表和维护农民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形成群体力量,因此在自我保护方面意识较弱,处于不利地位。
三、对“4050”失地农民群体就业安置的对策建议
由于“4050”失地农民群体在失地农民中所占比重最大,对征地后社会的稳定影响最深。因此,解决其可持续生计问题要求加大人力资本的投入,从人本思想出发,消除博弈,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其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搭建宣传平台,帮助转变观念
“4050”失地农民群体在就业观念方面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严重。“等、靠、要”思想在该群体中尤为突出。他们习惯了农村自由、自主的工作方式,往往无法接受工厂严格的劳动纪律约束。这种就业观念严重阻碍失地农民的就业进程。因此,政府应该和社区或者村集体联合,通过报纸、电视媒体、网络、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形式,将政策、就业形式、就业信息等宣传信息传达给农民。针对“4050”群体文化水平低的问题,要采取适合于他们的电视、海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其改变就业观念,主动寻求就业。
2.建立就业培训体系,颁发资格证书
一方面,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企业用工要求,有针对性地、分层次地展开培训,使其掌握实用技术,提高劳动技能。另一方面,要根据该群体的意愿、性别、爱好等实际情况展开培训,因材施教。建立“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就业培训体系。并将培训纳入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体系,与城镇“4050”下岗职工享受同等的就业待遇。
由于该群体文化素质低,对现代化就业形式的理解程度不如青年失地农民群体,因此,采取面授式培训的形式能更加深刻的帮助他们理解技能知识。借鉴城镇“4050”下岗职工培训方案,在针对“4050”失地农民培训完成后可以给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或者“失地农民就业优惠券”等与《失业证》同等效力的证书,甚至可以颁发比《失业证》更具优待的“‘4050’从业证”,以利于他们走向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3.鼓励社区就业和弹性就业并举,拓宽就业范围
社区就业具有就业领域宽、就业容量大、就业门槛低、就业形式灵活多样等特点。对劳动技能和文化水平要求不高,最适合具有“一高两低”特点的“4050”失地人群。而且对时间的要求也不高,可以灵活运用。解决了该群体照顾老人小孩的困境。并且鼓励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弹性就业,开发和提供更多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岗位。
4.加强对企业用工监督力度,提高就业稳定性
失地农民在整个就业安置中是主体,但也是弱势群体。其权利的维护是整个安置的核心问题。在实现就业之后,应尽快建立失地农民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网络,加大对失地农民私人雇主的监管力度,促使其依法足额给其雇佣的失地农民交纳各类社会保险。同时,对吸纳“4050”失地农民的企业实施奖惩结合制度。在政策上、税收上等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补贴。对于拒绝吸纳失地农民或者侵犯失地农民权益的企业采取强制性条款,维护失地农民利益。
同时,发挥第三方组织在就业安置中的特殊作用。可以依托他们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岗位,组织培训,参与监督机制的建立等服务。通过无利益关系组织的加入,平衡征地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5.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劳动权益
针对“4050”失地农民群体,开展符合该群体特征的权益保障活动。以政府为主体,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解决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权益。如2010年12月长沙市开展了“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活动持续三个月之久。活动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送信息、送岗位、送补贴、送技能、送温暖”等方式,开展系列活动:为重点援助对象发放就业政策宣传手册;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落实社保补贴;为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一批就业培训信息和就业岗位信息;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一批社区就业岗位。在解决“4050”失地农民群体就业时,可以借鉴这样的活动,对特困人员实施“帮到底”援助,直到解决其就业问题。(作者单位: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从我国农民工现状来看,农民工犯罪固然有制度、经济、文化、心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但社会上对农民工的不良标签效应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我国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社会的底层,多从事收入低廉的体力劳动,社会评价较低,被社会各界视为低等人和易犯罪的群体,得到的多是各种负面评价及不公正的待遇。在这种负面的社会标签效应下,加之城市生活巨大的生存压力,很容易使农民工受这些不良标签的影响,自认为自己低人一等,按照这种不良标签的行为模式来行事,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不良标签的具体表现
1.社会对农民工的标签:“高犯罪群体”
在社会各界看来,农民工是公认的高犯罪群体。根据当前农民工犯罪的统计数据来看,情况似乎如此。如广州市的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作案被抓获的占全部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比重近年来不断增加,由1995年的70%左右到2001年的80%左右,而流动人口中绝大部分是农村进入城市的务工人员,在其他大城市情况也大体类似。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仅仅根据这些现象就给农民工群体贴上“高犯罪群体”的标签是有欠妥当。具体原因如下:
(1)农民工更易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其犯罪逃逸可能性较小。当城市里发生犯罪事件时,公安机关及城市居民更容易把农民工列为“犯罪嫌疑人”,对农民工进行相关调查,而不容易怀疑城市居民或白领等社会阶层。因而农民工犯罪行为受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农民工在不太熟悉的城市环境里犯罪,由于缺乏强大的亲友网络,其被抓获的可能性要比城市常住人口大很多。
(2)农民工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拙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较低,一般很少能够采取高科技手段来犯罪,其犯罪多为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犯罪一般具有随机性,较少经过精密的谋划。另外还有部分犯罪是属于自救式,即为维护自身权益而犯罪,如春节前为讨要工资而非法拘禁包工头的行为。因而比起其他犯罪来说,农民工犯罪案件被侦破的可能性更大。
(3)农民工群体的人员特点。城市农民工是一个以年轻人为主的群体,30岁以下的农民工占51.14%,40岁以下的农民工占70.17%,70-80%为男性,半数以上是从事劳务,多为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国际上研究表明,这种文化年龄段的群体占犯罪量的80%,他们的犯罪率可能比其他群体高一倍以上。因而农民工犯罪率较高并不是由于农民工的身份,而是由于其文化年龄段的群体特点决定的。在城市居民中这类群体的犯罪率也相对较高。
由此可见,虽然目前农民工犯罪问题较为严重,并不能说明农民工更具有犯罪倾向。但社会给农民工贴上“高犯罪群体”的标签,将他们视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农民工时刻保持警惕,很容易使农民工接受这种标签效应,认为自己品格较为低劣,当他们无法凭借自身勤奋在城市中生存时,就很容易采取犯罪手段来获取财物。
2.社会媒体的污名化
当前对农民工不良标签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社会媒体。在社会媒体的报道中,农民工多以负面形象出现的,即使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报道,农民工也是以弱者或愚昧的形象出现的,这些对农民工形象产生了污名化的作用。根据对《扬子晚报》的研究发现,2001年该报中城市农民工正面角色只占10%,而负面角色占66.7%。2003年下半年该报农民工的形象仍然比较差,尽管负面角色下降至45.5%。我们经常会看到关于农民工赌博、、、抢劫、讹诈、偷窥、械斗、口吐秽言、手脚不净等等负面报道充斥于大大小小的媒体,如2003年各媒体关于“馋嘴民工偷吃天价葡萄”的报道。于是在一些城市人眼中只看到农民工愚昧、脏乱、素质低劣、有犯罪倾向等方面,而忽视了农民工身上的诚信知报、笃实宽厚等传统美德。正是由于社会媒体的这些负面报道,使农民工被贴上了各种不良标签,农民工几乎成为“变态”、“愚昧”、“犯罪”的代言词。在这样文化氛围中生存的农民工很容易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进而顺应社会对自身的评价,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城市居民的歧视
虽然农民工的出现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各种便利,但由于城乡之间的文化壁垒使得城市人从心里上歧视农民工。在社会多数负面报道的影响下,城市居民大多数人讨厌农民工,嫌他们脏乱、粗鲁、不守城市的规则且手脚不干净,在与农民工交往时多抱以警戒的态度,带有色眼镜来看待农民工,认为他们是社区不安定的因素。城市居民的这种白眼扭曲了农民工本来谦卑平和的心态,取而代之的是对城市人的仇视,使他们很容易接受城市人给他们的这种“越轨者”标签,从而产生对城市人报复的心理,走上犯罪之路。
三、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的途径
从社会标签理论来看,农民工犯罪原因之一在于社会各界对其不良的标签。因而我们在探讨农民工犯罪问题解决途径时,应该重视社会不良标签的效用。在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时除在制度上、经济上、法律上采取相应措施外,还应该从消除农民工不良的社会标签入手,具体为以下几方面:
1.破除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改革农业和非农业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在城市中享受平等的就业、工酬、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待遇等,不再有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这种身份的不平等,使“农民工”称呼成为历史名词。
2.各级政府和大众媒体注重农民工正面形象的塑造。各级政府和大众媒体在关注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同时,应该多宣传和报道农民工的正面形象,着重报道农民工的纯朴善良、诚信、笃实宽厚等传统美德,关注农民工在城市中勤劳创业,树立一些创业成功者的形象,改变农民工不良的社会形象与媒体形象,从而提高农民工的自尊自信,增强他们在城市中生活的信心。
3.创造城乡平等的社会意识氛围。可在各社区及大众媒体上宣传城乡平等的社会意识,使城乡平等意识深入城市居民心中,改变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
4.加强对农民工自我意识的教育。注重开展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参考文献:
[1]周沃欢.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社会心理学的实证分析[R].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第十一届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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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26.
【英文摘要】Atpresent,theissueofmigrantworkersfromruralareashasattractedattentionfrompeoplefromallwalksoflife.Ifitcannotbesolvedappropriately,thisissuenotonlycanslowdowntheprocessofChineseindustrializationandurbanization,butitcanalsointerferewithChinesesocietalharmonyandstability.Soitisthetimetoadopteffectivemeasurestocompletelysolvetheissueofmigrantworkersfromruralareas.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解决
migrantworkersfromruralareas/rightsandinterests/solve
【正文】
一、农民工问题的形成历史
农民工的产生始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党的以后,我国首先在农村推进了许多经济改革措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农民产生了极大的生产积极性,农业连年丰收,农村经济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村中开始出现“二个剩余”,即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前者指剩余的可以向其他产业转移的劳动力,后者则是农业劳动力在完成了农业生产劳动以后的剩余劳动时间。“二个剩余”为我国的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和可供利用的劳动时间,促进了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活跃了城乡经济,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是在这一时期,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并不被称为“农民工”,因为当时的乡镇企业被归为农业中的工副业,大多地处农村,职工是就近吸纳的农民,完全是农民身份。
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中城市的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民开始进城务工。与此同时,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规模在扩大,当地的劳动力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发达地区流动。这些离开了家乡的农村劳动人口,已经完全摆脱了农业生产,进入到城市,从事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生力军。同时,由于存在着的大量农村劳动人口,形成了劳动力丰富的资源禀赋,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具有了明显的低劳动力成本优势,产生了很强的出口竞争力。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从事的是城市中的工业化生产和建设,因此被称为“农民工”。在当时的情况下,“农民工”的称谓是一个进步。它冲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工农分割的限制,给了农民进城务工一个正式的身份,使我国农村劳动人口脱离农业,进城务工具有了合法性。换句话说,“农民工”的称谓是农民摆脱土地进城务工的官方的认可。这个称谓,虽然没有改变农民的身份,但是给了他们进城从事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权利。农民工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中的农村一元开始向城市一元的转变。
但是,由于农民工是在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出现的,它没有打破原有的格局,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市长期排斥农村人口的状况,结果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情况。正如我国的一些学者提到的,我国没有完全实现农村一元向城市一元的转变,而是由从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变成了三元结构,即出现了介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仅绝对数很大,而且每年的增量也很大。据统计,近几年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基本保持1.3亿人的规模。据估算,农民工现已超过1.2亿人,每年增量保守估计也有400万人左右。失地农民约4000万人,每年的增量约为200万人左右。这三支队伍加在一起的人超过城镇就业人数。[1]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违背工业化发展的规律的。在工业化过程中,我们需要大量的廉价的劳动人口,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乡镇企业或进城务工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但是在大量农民进入城市为工业化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我们却不能给他们应有的待遇,即使他们工作在城市,也总是拖着一个农民的尾巴,成为城市的“另类市民”,受到歧视,尽管已经摆脱了土地,脱离了农业,却仍不能完全成为工人,享受城市文明的新的“一元”。这种情况,是我国长期以来“三大差别”,即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体脑差别矛盾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改革的难点所在,也是旧体制与市场经济矛盾的集中点。长此下去,一个能促进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群体,就逐渐演变成为一个问题群体。
二、农民工问题的主要表现
农民工群体存在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权益得不到保障。就目前的情况看,侵害农民工的权益情况非常严重。
首先,许多农民工的工资长期被拖欠。根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多亿元。索要工资,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而选择绑架、堵路、跳楼、爬塔吊等暴力、极端手段,原因之一便是成本过高。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农民工在付出了成本以后,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或是处理结果不能弥补他们付出的成本。为什么会这么难?在我国,仅全国性的劳动法律法规就有962部,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与地方性法律法规之间在实施细则上有多处矛盾的地方,甚至同一部门颁布的法规也互相冲突。新的法规出台后,老的却没有废除。一名法律工作者想弄清楚这么多规则也要假以时日,更何况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工。程序繁琐和处理时限长,造成了农民工维权必须付出巨大的成本。
其次,农民工聚居区形成了一大批城市贫民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然而各个城市在规划和建设中,并没有为接纳1.2亿农民工涌入城市作出必要的安排,也没有为他们准备必要的符合现代生活条件的“廉租房”。农民工收入低微,支付能力很差,他们和家属进入城市后,除了栖身于恶劣的人居环境外,别无选择。据一些学者和记者到农民工聚居区调查,这些贫民窟的公用设施极差,居住条件恶劣,其惨状与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和印度孟买的贫民窟差不多。这与我国正在建设的现代化城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再次,农民工在劳动中伤亡惨重。据有关部门公布,2004年,全国有13.7万人死于各种事故,70多万人在事故中受伤或致残。在这些伤亡人员中,农民工占多大比重?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公布。但可以断定,农民工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是因为,我国的工伤事故,主要发生在那些安全生产条件极差的私营小企业、小煤窑、小矿山,而农民工正是那里的主要劳动力。据天津、江苏、浙江三省(市)统计,2004年私营企业的工伤死亡人数,分别占全省(市)工伤死亡人数的68%、67%和89%。而我国的私营企业的雇工,1/2以上是农民工。由此可见,农民工占了工伤死亡人数中的多数。私营小煤矿的情况更为严重。据统计,我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1/3,而煤矿矿难死亡人数却占全球的80%。2004年,我国煤矿矿难死亡率,是波兰的10倍、美国的100倍。这些矿难,绝大部分发生在小煤矿,死亡者绝大多数是农民工。
还有,超时疲劳工作现象十分严重。珠江三角洲是我国农民工最集中的地区之一。2002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资料显示,珠江三角洲的外来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或以下的仅占三成,其余七成超过8小时,10~12小时者占3成多,12~14小时者占四成多,每月没有休息日者竟占到四成七。同时,他们加班一般拿不到加班费,因为一些经营者把加班当成了盘剥农民工的又一手段。这种情况在私营企业中尤为严重。据有关调查显示,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工作最辛苦,六成多的被访者下班后觉得“非常疲劳”或“比较疲劳”。又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浙江、江苏、河北等5省纺织产业的调查显示,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个别家庭式企业甚至长达16小时。这种违反法律规定标准的加班对农民工造成身体和精神的极大伤害,甚至造成“过劳死”。
第二,身份得不到确定。实际上这个问题与前面的问题是相联系的,因为国家没有给农民工一个明确的身份,所以他们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我国,工人和农民本来都是一种职业的称谓,然而在长期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农民这个称谓被复杂化了,指的不仅仅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而是一种身份,即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福利、劳保等等的农民身份。这种身份不是以是否从事工业或农业生产来确定的,而是由城乡分割政策,特别是户籍制度来决定的。我国的户籍制度经过五十余年的发展,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户籍制度了,而是一个以户籍制度为中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与权利的制度。这项制度,在获得城市居民身份的同时,也就获得了相应的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素质不能适应要求。虽然从总体上说,出外务工经商的农民,称得上是农民中的“精英”了,受教育水平已经明显地高过那些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了,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2003年的农村劳动力抽样调查数据表明:2003年外出务工劳动力中,文盲占1.9%,小学文化程度占16.7%,初中文化程度占66.3%,高中文化程度占10.8%,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4.3%,85%左右的外出务工劳动力仅具备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加上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不能够在城市长期落户,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企业不敢对他们下力气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致使农民工中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不足15%。大量的农民工只能从事相对简单的,不用很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的工作,文化技术水平上不去,工资水平也就上不去。
第四,难以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这主要体现在收入水平上。城市居民劳动就业获得的收入,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是直接的工资收入;二是福利保障收入。前者是显性的,直接发到劳动者手中,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日常支出和消费;而后者则相对隐性,是通过政府、企业来花费在劳动者及其家庭身上,如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救济、救助等。这些花费一方面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联系;另一方面则与其城市居民身份相挂钩。两部分收入,前者很大程度由市场因素决定,根据劳动力的供求情况上下浮动,而后者则大多是由制度因素来决定的。目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很低,还不到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一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335元。工资收入是由市场供给决定的,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的过程中,这种状况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而福利保障收入是社会发展成果的直接体现,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工业和城市在获得农村廉价劳动力的同时,应该支付但是并没有支付这部分费用。这就使农民工难以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直接成果。由于这方面费用没有支付,一方面增加了这一部分劳动人口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三、农民工问题的解决途径
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了一定条件,但是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农民工问题是涉及到几亿人口的大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许多问题的彻底解决都需要支付较大的社会成本,就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国力情况来看,必须量力而行。因此,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必须选择“由易到难,由低成本到高成本,循序渐进”的途径。
第一,千方百计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该首先保证农民工能够顺利获得合法收入。以2004年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农民工打工获得的年收入总数大概有7000多亿元,在这之中大约有近1/6被拖欠。农民工的收入绝大多数是用于家庭的生活消费的,长期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不仅影响了农民工家庭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农村市场的活跃,而且也为社会治安埋下巨大了隐患。为此,各级政府在加紧清欠的同时,应该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一方面通过立法,形成保护几亿农村劳动人口获得合法权益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工会的方式,使农民工的权益通过组织的形式得以保护。那种以政府行政命令,以及法律援助的形式进行清欠只是权宜之计,而且成本很高。只有建立了长效机制,才能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强劳动的立法和实施力度,政府的劳动和劳动监察部门还应该加强管理,取消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对广大农民工施行了不公正、不公平、不道德的双重劳动标准,实现与城市职工的同工同时、同工同酬、同工同权。政府还应该依照劳动法,监督企业努力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和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努力解决农民工的培训问题。目前在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省份在大量农民工流入的同时,也出现了“技工荒”,这充分说明农民工的文化技术水平低的矛盾日益突出。可喜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已经重视起了这个问题,从2004年开始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2004年至2005年,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500万人。2006年~2010年,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3000万人。但是,政府组织的培训只是一个适应就业需求的初步培训,还必须增强企业对农民工培训的积极性。从长远的角度看,关键要能够形成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意愿并且都能够从对人力资本投资中获得益处的长效良性机制。
第三,积极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由于身份难以确定,农民工一直被排斥在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努力将农民工纳入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近日完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有的城镇职工的社保体系,难以适应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负担,目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3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11%。对此,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费率过高、负担太重。而且,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对价格和成本非常敏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流动性非常强,如果按照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办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担心会因此影响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有顾虑,主要担心社保制度的高额缴费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全适合农民工,必须有针对性的,建立起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保障体系,一方面要适应农民工的当前特点;另一方面还必须考虑到以后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系统接轨。就目前情况来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遵循“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先以农民工迫切需要的工伤和医疗两个保险入手,逐渐扩大。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如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灾难救助和以外救助等等。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4-063-02
“流动农民”与“职业农民”为当前学界对于农民群体的新型职业划分。“流动农民”主要指从农村到城市的“农民工”。“职业农民”即为留守在农村以农业生产和经营为独立职业并获取利润的农民群体。与“流动农民”相比,“职业农民”教育研究一直被忽略,有悖于其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的历史地位。厘清“职业农民”研究的主导问题实属必要。
一、“职业农民”教育研究应用价值
1. 提高“职业农民”总体知识与能力水平。据统计,我国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7.6年,仅相当于初中二年级水平;全国近5亿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8%;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仅占5%;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人口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仅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仅占0.13%;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竟高达76.4%。提高“职业农民”总体知识与能力水平极其必要。
2. 促进国家和谐、稳定、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尽管农村与农民的面貌一新,但是与城市相比,在基础设施、福利保障、教育水平等各个方面差距仍然很大,“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瓶颈因素,“三农”问题关乎中国发展的根基,忽视三农问题,必将影响中国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职业农民”教育是解决“三农”问题和缩小城乡差距的根本途径。
3. 有利于推进“职业农民”现代化进程。“职业农民”教育不仅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职业农民”自身幸福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职业农民”作为一个相对落后的群体,只有通过继续教育,才能成为新农村建设以及现代化社会的主体力量,从而推进自身现代化完成。
4. 有利于引导“流动农民”返乡创业。“流动农民”主要指“农民工”。近一段时间以来,“农民工”就业问题备受关注。“农民工”本身就是青壮年农民,到城市以后尽管受到一些训练,但实质没有改变,其根基仍在农村。伴随“职业农民”的教育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必然会引导流动农民返乡创业。搞好“职业农民”教育有利于引导“流动农民”返乡创业。
二、“职业农民”教育研究存在的问题
1. 关于“职业农民”的研究重视不够。目前的研究关于农民教育的文献较多,但是对于“职业农民”教育的研究较少。对于“职业农民”进行系统研究的就更加缺乏。从“农民教育”到“职业农民教育”,不仅是研究深度的进一步挖掘,更是对农民群体的认识更趋科学。“职业农民”最终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过度关注“流动农民”而忽视“职业农民”研究,其在理论与实践上均值得反思。
2. 研究缺乏理论支撑与规律性认识。“职业农民”教育属于交叉学科,其需要教育学、社会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法学等众多学科的支撑。学科支撑的缺失,造成目前“职业农民”教育认识高度不够、研究层次较低,导致对于“职业农民”教育缺乏规律性认识,而停留在一般操作层面上。研究人员需不断厘清“职业农民”概念、属性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3. 研究宏观而缺乏具体分类研究。“职业农民”教育是以对“职业农民”群体进一步划分为前提的。目前的研究多存在宏观而不具体的问题。把“职业农民”看做一个整体对待就缺乏实践的操作性。“职业农民”包括村干部群体、技术群体、致富带头人群体、普通劳动者群体等。目前,“分类研究”的文献很少,针对“职业农民”中内部群体划分而“分类研究”应成为重点研究的方向。
4. 研究仅局限于教育的经济功能。把“职业农民”教育等同于技术培训,一味追求其经济功能,显然是对“职业农民”教育认识的误读。尽管科学技术培训应该成为“职业农民”教育的主要内容,但是“职业农民”教育目标是培养现代化的“职业农民”。在一定意义上,“职业农民”教育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与政治问题。如一味局限于其经济功能,必将销蚀“职业农民”教育的战略意义。
三、“职业农民”教育研究方式综合与拓展
1. 研究视角多样化至整合研究。由于研究者不同的职业与知识背景,所以现有文献采用了文化、人力资源、社会问题、教育等多个视角,但还缺乏对视角的整合研究。“职业农民”教育属于综合交叉学科的内容,由政府、高校、企业、乡村等多方合作,共同承担此项课题研究是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途径。除此,完成“职业农民”教育研究的系统工程是违背科研精神的。
2. 研究学术性与实用性统一。由于“职业农民”教育的特殊性,因此学者在研究中试图把研究与典型试验结合起来,使研究学术性与实用性统一。“职业农民”教育绝不是普通教育的“书斋式”性质,其既是一个教育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中又夹杂着经济因素。用纯粹的文献法研究是没有出路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应为有效路径。
3. “职业农民”教育比较研究。比较教育是教育学的重要分支,比较的方法是教育研究的重要方法。西方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教育有自身成熟的模式与特征。对他国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借鉴并嫁接于中国的现实是一条有效的研究路径。当前,此领域文献甚少需引起学者关注。
四、“职业农民”教育研究内容层次体系
在认识“职业农民”教育战略性意义基础上,其主要研究内容有如下诸点。
1. 影响“职业农民”教育问题的多元因素研究。关于“职业农民”教育问题存在着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认识与观念问题。正确认识“职业农民”教育的重要性是实施教育的首要问题,在新形势下将其定位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的。第二,“职业农民”本身的阻碍因素。诸如文化水平、经济条件、自由时间等将极大地影响其长远的教育需求。第三,客观条件要素是否具备。目前,各级政府财政状况将制约“职业农民”教育工程的实施。
2. “职业农民”教育的特殊性与规律研究。“职业农民”教育是在新形势的背景下提出的。其本身就不同于普通教育与一般的职业教育。对其教育性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模式等系统研究与取得规律性的认识是实施“职业农民”教育的基础。如果把“职业农民”教育等同于普通教育、全日制学校教育,不是按照其特殊性去研究与操作,将不
能科学地完成“职业农民”教育的任务。另外,“职业农民”教育超越了一般职业教育的内涵,它是作为对一个阶层全面提升意义上的复杂工程。
3. “职业农民”教育的现代化研究。“职业农民”教育是实现农民现代化的基本手段。课题研究力求在探索“职业农民”教育规律的基础上,试图以教育去推进“职业农民”现代化的进程,通过试验后的归纳、总结,探索新形势下“职业农民”现代化特征分析,寻找出“职业农民”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当然,“职业农民”教育只是“职业农民”现代化的要素之一,但其对于“职业农民”现代化推进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引领作用。
4. “职业农民”教育的方法与形式研究。“职业农民”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教育方法将不同于普通教育。其教育方法与形式的设计等一切都必须围绕“职业农民”的特点进行。“职业农民”的需求、时间、文化水平、年龄以及所处的地理区域等均是设计教育方法、形式的重要决定因素。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设计综合性的教育方法与形式是本课题的研究内容。
五、“职业农民”教育研究思考
1. “职业农民”“分类教育”研究与试验。“职业农民”教育只是一个总体概念,如果贯彻实施“职业农民”教育规划,需根据不同农民人群进行“分类教育”。目前,“职业农民”主要包括村干部群体、技术人员群体、致富带头人群体、普通劳动者群体等。根据不同的教育类别,分别实施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分类教育”是有效实施“职业农民”教育的教育策略。
2. “职业农民”教育的“政府主导型”模式研究。“职业农民”教育的模式研究是课题研究的核心问题。“职业农民”教育的战略定位决定了将以国家为主体担负此项任务。但目前国家对于教育的投入即使在普通教育上尚达不到世界平均水平,因此,对于“职业农民”教育进行大量财政投人是不现实的。基于此,构建“政府主导型”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引导多元主体投入与建设的综合模式才能完成“职业农民”教育的历史任务。
3. “职业农民”教育规划与推进实施建议研究。“职业农民”教育问题尽管具有战略意义。但由于其影响要素的复杂性,因此不是一蹴而就的。针对当前我国的发展阶段,“职业农民”教育的潜在战略地位还没有完全显露之时,从研究到推进实施需要制定科学翔实的规划,以指导政府进行决策参考。“职业农民”教育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和翔实的规划,因此研究与规划制定要走在前面。
4. 引导不同主体参与“职业农民”教育工程的实践。“职业农民”教育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不仅存在着理论研究的复杂性,更存在着实践上的艰难性。因此,从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等多个主体去尝试实施“职业农民”教育实践尤为重要,课题组可选定某一特殊区域如燕山山区进行“职业农民”教育实践探索,以期获得规律性认识。
参考文献:
[1]廖其发,中国农村教育问题研究[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6:288.
中图分类号:F30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045-0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占用。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 000万人左右,今后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2030年的30年间,失地农民将超过7 800万。有研究显示,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达到1.1亿人,其中有5 000万以上的农民既失地又失业,而从动态来看,这一数字可能达到8 000万人。由于征地制度不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陈旧、非农劳动技能欠缺等因素,导致农民失去土地之后,有很多农民未能就业,成为失地无业农民。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失地农民是农民中的弱势群体,应该关注这部分人的生活,而就业是解决生活的较好途径,因此有必要重视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研究。
一、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影响
(一)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少,并且缺乏稳定性
张彦丽等认为,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大致有两种:(1)在本地企业务工或开店经商。这些农民有的会随着企业技术进步以及用工市场化,由于自身缺乏知识技能而失业。(2)做临时性工作。受季节性或市场需求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或失业[1]。
(二)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失地后消费增长的幅度大于收入增长的幅度。徐忠红认为,失地农民的生活方式转化为市民的生活方式,家庭的食品如粮、菜从市场上购买,这样食品消费的增加导致固定消费支出增加[2]。
二、影响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因素
(一)城镇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孙绪民认为,我国许多地方的城镇化陷入误区:用城镇建设代替城镇化。用城镇建设的现代化代替工业化来推进农村城镇化,不仅没能带动经济增长,反而排斥了农民就业[3]。李培林指出,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技术创新的加快,技术和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优势日趋强化。在制造业,大量的手工操作过程变成了机器的流水线;即使在管理领域,电脑的广泛应用使很多人脑的工作岗位缩减[4];有些地方超常规开发,但经济总量尚未超常增长,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二)征地补偿不合理
征地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又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张彦丽等指出,失地农民不但得不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就连在发放补偿安置费中,政府巧立名目提留发展基金或收取税费等层层盘剥。除此之外,村委会很可能会截留补偿费。李世平等指出,征地人为降低行政成本,将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也一起交给了村委会,这为村委会截取安置补助费等提供了方便[5]。
(三)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跟不上
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没有硬性要求,导致培训率低。徐君认为,失地农民培训弹性大,约束力不强,对失地农民是否组织培训、失地农民是否参加培训,往往取决于培训部门和失地农民对培训的认识[6]。许方丽指出,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无具体安排[7]。
(四)失地农民观念陈旧
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养成了保守的观念,武玲娟认为,许多失地农民对政府和集体有“等、靠、要”的思想。大部分年轻人“死要面子活受罪”,他们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8]。
(五)失地农民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劳动技能欠缺
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能缺乏,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陆飞杰认为,学历越低,意味着他能够从事的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也就越低,工作的可替代性也就越强,竞争也就更为激烈。一个劳动力要找到一份工作,除了要具有比较高的人力资本之外,就业信息对他来说也比较重要,而就业信息的获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的数量。失地农民与其交往对象之间大多具有共同的背景,从关系网中获取的信息比较单一。失地农民的社会资本薄弱,严重影响就业信息的获取[9]。
(六)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马弛认为,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而农民基本上没有。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导致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时没有社会保障这个“避风港”。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农民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10]。
三、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对策
魏有玲等认为,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公安局负责做好“农转非”工作,劳动局负责就业培训工作,民政局、社保局、人寿保险公司负责社会救济、养老保险,扶贫局负责扶持产业开发,为失地农民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11]。
(一)发展经济,创造就业空间
工业化是带动就业的基础,葛红岩等认为,工业化进程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直接的需求,而工业化对服务业的衍生需求也增加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12]。沈志兰指出,政府应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加大发展第三产业[13]。
(二)建立公平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有必要合理分类提高现行补偿标准。付娆认为,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除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协商谈判,让农民分享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引入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14]。
(三)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1.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培训要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求职意愿等,开展多层次培训。林惠玲认为,政府要协助建立以市场为导向,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对口职业培训,并探索校企联合办学模式――即先在培训机构学习文化理论知识,然后到定向单位学习实践知识[15]。政府通过制定评价标准、对培训单位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管,促使培训单位提高培训质量。培训费用要遵循政府补贴与农民合理分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比例和法律责任。
2.应转变失地农民的观念。鼓励失地农民破除“等、靠、要”的思想。武玲娟认为,使失地农民由原来散漫的小农意识转变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纪律性强的企业管理意识[8]。通过大众媒体,加强择业观念的教育。邢月梅认为,使农民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工作不分高低贵贱,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16]。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考虑到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该坚持低标准缴费,并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惠晓峰指出,在国家财政负担不起的情况下,应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及征地主体各负担一点的筹资机制[17]。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决定了社会养老不可能替代家庭养老。刘同昌认为,不能把养老的责任推给家庭后只是事后被动的监督。精神宣传和鼓励远远不够,要求建立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一致的约束机制,加快完善地方性老年法规[18]。
参考文献:
[1] 张彦丽,王峰.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06,(12).
[2] 徐忠红.建立湖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穴1?雪.
[3] 孙绪民.我国失地农民保护问题研究[J].理论探讨,2006,(5).
[4] 李培林.中国就业面临的挑战和选择[J].中国人口科学,2000,(5).
[5] 李世平,江美丽、孙寒冰.失地农民贫困现状缘于中国农民权利贫困[J].农村经济,2006,(1).
[6] 徐君.现代远程教育?押失地农民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J].远程教育杂志,2005,(2).
[7] 许方丽.对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问题的思考[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1).
[8] 武玲娟.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模式[J].山东省农业干部管理学院,2006,(2).
[9] 陆飞杰.对城郊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思考[J].城市问题,2006,(3).
[10] 马弛,张荣,彭霞.城市化与失地农民就业[J].华东经济管理,2005,(1).
[11] 魏有玲,王青娟.青海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06,(1).
[12] 葛红岩,吕彦儒.城市化与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思考[J].农业经济,2006,(5).
[13] 沈志兰.南汇区失地农民就业状况和对策建议[J].上海农村经济,2006,(1).
[14] 付娆.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的现实分析和政策思考[J].开发研究,2006,(4).
[15] 林惠玲.关于失地农民就业的几点建议[J].台湾农业探索,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