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劳动经济问题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8 16:39:4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劳动经济问题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劳动经济问题

篇(1)

李悦,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行政管理101班

摘 要:人力资源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主要动力,然而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一些劳动力自身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本文从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视角出发,对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者生产能力提出相关建议,以推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正常、快速和健康转型。

关键词: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劳动力;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7-0000-01

一、农村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劳动力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时期,其中劳动力因素更是推动农村技术进步,促进其经济发展实现由外延增长向内涵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主要动力。当然其中存在的劳动力转移不均衡、构成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更加突出。

首先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不平衡性加强。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发生迁移行为的主体是青壮年,而且文化水平相对较高,而留在农村的都是劳动能力较弱的老弱妇残,或者文化水平较低的农业生产者。而从长远的角度看,我国农村还存在大量资源和荒地可以开发,农产品加工利用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不仅需要科技和资金,而且还要大量知识技术水平较高的劳动人员参与,而现在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造成了部分农村人力资源的损失和粮食减产,影响农村经济向深度和广度的发展,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

其次是农村劳动者知识技能水平偏低。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村教育资源贫乏,教育水平不高,而且受到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农村劳动者在接受教育的同时却忽视自身的职业以及技能培训,造成许多农村劳动力不仅文化素质偏低,而且所具备的技能也相对贫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政府对农村的教育投入偏向于基础教育,而对职业技能培训这一块不够重视,这与农村社会经济转型发展中对技术人才的需求不相符。

最后是我国农村人口结构更加不合理。当前,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医疗水平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入城市,思想观念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适龄青年选择了晚婚少育。这样使得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增加,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这种劳动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给农村未来劳动力供给带来挑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劳动力结构中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员比例将上升,而年轻劳动力所占比重将下降,造成劳动力结构的不合理,老年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而年轻劳动力不足。而在当前的农村经济社会转型中,传统的产业和技术不断被新技术和工艺所取代,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是以中青年劳动力,特别是在一个社会的产业结构快速转型时期,这种情况表现就更为明显,有技术有文化的青年劳动力需求旺盛,而没有文化,技术落后的老年劳动力将会过剩,面临着失业,再就业也非常困难,对未来劳动力供给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另外由于老年人口增加,政府对养老保障投入增多,而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投资相对会减少,这样也会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

二、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农村劳动力问题的建议

第一要正确认识当前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利与弊。市场本身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有其自身规律,但其滞后性和自发性是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因此政府必须完善宏观调控,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对农村市场进行一定的调控和支持,保护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权益。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充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不断增强技术进步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增产的突出作用,使农产品商业化、现代化,引导农民进行自主创新;其次是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政策扶持作用,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乡镇企业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吸引更多的外出劳动力留在家乡,促进农村劳动力的供求平衡;另外政府可以构建和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服务平台,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劳动力需求与服务信息,建立农民就业指导中心,及时引导农村劳动力正确流动,调节劳动力供给关系,从而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质量;最后,政府要加强制度保障。通过颁布相关的政策方针,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农村劳动力的各项权益,提供保障和依靠。

第二是要加强建设农村的教育事业建设。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事业的投入,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尤其要加强16~40岁这个年龄段农村劳动力的再教育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地区,要坚持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方针,大力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特别是职业技能教育,可以在农村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点,另外可以通过规范农村文化市场,营造农村人才培育的良好环境,从而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质量;其次是通过宣传引导农民改变传统观念,意识到加强其自身的职业与技能培训的重要性,积极主动改善自身的技能,从而更加适应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需要;最后还要建立有效健全的人才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选拔人才,对做出贡献的社会精英进行激励,使得一部分有文化、懂技术,且善于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人才留在农村,从而促进丰富的农村劳动力资源转化为适应农村现代化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转型需要的、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人才资源。通过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生产水平,促进农村技术进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顺利转型。

第三是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口比重越来越大,农村劳动者所承担的负担越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应坚持以家庭为主,同国家支持相结合的原则,为农村老龄人口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从而减轻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负担。另外政府可以优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发展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减少对劳动力需求,兴办旅游业等对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的第三产业,以及兴办乡镇企业等吸引部分在外的劳动力回乡工作等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总之,我国当前农村劳动力存在的问题,是历史长期形成的,绝非短期内可以解决,我们不可急于求成,但也并非听天由命,我们要正确认识劳动力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兴除利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各项制度,合理有序的处理各项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

参考文献

[1] 肖云:新形势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困境与对策[J].社会科学,2010(8)

篇(2)

1.贵州省劳动力被动返乡背景研究

2008年以来,由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危机逐渐蔓延到欧美乃至新兴市场国家的实体经济中。由于欧美是中国的主要出口市场,以“三来一补”等外向型工业为基础,对外依存度很高的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次经济危机中受到一定影响。

珠三角地区是我省农民工省外务工的主要地区,2006年贵州籍农民工在广东就业人数超过130万人,占全省在省外就业农民工的近40%,务工人员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的东莞、深州、佛山、中山等地,大部分从事电子、玩具、制衣、建筑等行业工作。今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外部需求不足,加之珠三角地区产业结构升级的压力,使珠三角地区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因订单不足,成本过高等原因不断停产,倒闭,造成我省在外务工人员大量的失业,返乡。

根据2008年1月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统计局调查显示,截至2009年1月23日,我省外出务工人员累计返乡人数为97.33万人,占跨省务工人数的17.30%。胡晓登,王冠男(2009)通过抽样调查,认为超过70%的在外务工人员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失业返乡,珠三角、长三角地区返乡农民工比例占全部受金融危机影响返乡农民工的89.7%。

贵州作为一个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省份,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农业生产条件恶劣,非农产业规模狭小,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偏差巨大,跨区域流动就成为了贵州劳动力转移的主要路径。大规模的跨省打工者与打工经济成为了贵州经济结构中的重要部分。

2. 劳动力被动返乡对贵州省经济社会的主要影响

1.加大省内就业压力。

农民工经过多年在城市务工,对城市的依赖性非常强,大多数留恋城市生活,不可能长期生活在农村。但是,金融危机将进一步影响珠三角等贵州农民工传统主要打工地,加之珠三角各地兴起产业升级热潮,技术、资本密集型企业不断替代传统的劳动力、资源密集型企业,使得珠三角地区的劳动力接纳能力趋于饱和,再就业空间狭小。不可避免的许多返乡农民工将返回或者直接进入省内城镇,返乡农民工中相当一部分将成为社会闲散人员,增加省内城镇就业、治安、社会稳定压力。

贵州省中小城镇工业基础薄弱,三产尚未形成规模,城镇规模较小,使得城镇生活和就业的容量非常小,难以接纳大量返乡农民工进入。再加上贵州农村不充分的就业和隐性失业问题本来就已经十分严重,大部分农村劳动力仍然拥挤在极其狭小的耕地上。2007年,贵州省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12.1万人,失业率达到4.0%,远高于全国各地区平均城镇登记失业率3.72%的水平。因此,大量的返乡农民工的涌入将使得贵州城镇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倍感压力。

2.加大农民增收负担

贵州省地处高原,土地零碎,石漠化现象严重,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民靠内部增收极端困难。打工收入为主体的工资性收入成为贵州农民收入和增收的主要渠道和来源。2007年,贵州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例为54.2%,远远高于同期全国35.8%的平均水平,有些家庭收入几乎全部来源于外出务工。以2007年贵州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374元,贵州省乡村人口2852.8万计算,200万农民工返乡将使贵州省乡村人口人均纯收入减少400元以上。这将严重制约贵州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形成巨大的社会问题。

3.贵州省劳动力被动返乡对策研究

根据两区域模型,将中国为两个区域:东部和西部,东部为经济发达地区,在允许区际劳动力流动之前,东部以资本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参与地域分工,并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西部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参与地域分工,并以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

如果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由于西部经济落后,收入水平低,劳动力将向东部。在资本不发生流动的情况下,其结果西部的劳动力供给减少,价格上升,从而抑制了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优势产业的转化进程。对于东部来说,劳动力的流入,增加了劳动力的供给,价格下降,从而抑制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优势向劣势转化的进程。因此,劳动力的区际流动,事实上替代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由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的转移。

同时工资刚性在不同地域间依然存在。根据省社会保障局统计,贵州农民工希望工资标准是1500-2000元,而同期珠三角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为1500元。这样的跨地域的工资刚性不仅阻碍了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也影响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跨区转移。

因此只有通过综合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才能促成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将彻底解决困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返乡农民工问题。

1.通过适量的财政补贴降低劳动力刚性影响,提高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梯度转移的吸引力。

财政政策是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实施的具体方法,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梯度转移,财政政策必不可少。在园区内对一些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包括税收、土地等方面的财政补贴优惠措施。不仅提高了其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在空间上限制了其集约化发展为形成产业集聚,区域品牌急需力量也从间接上降低了劳动力工资刚性对产业梯度转移的不利影响。

2.提高农民工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

加强职业技能教育,通过提高其职业素质实现其增加收入的目标。据贵州省社科院调查,2006年贵州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6.79年。由于文化素质低下,他们大多只能从事一些低层次的工作,如搬运、普通操作工、保安等。从企业的需求出发为入园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不仅有利于其就业,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转移。

农民工返乡创业对拓展农村就业,发展县域经济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对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各地应为农民工创业铺平道路,通过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区,设立创业专项资金补贴,降低小额贷款门槛,提高返乡农民工小额贷款额度,实行财政贴息,减免税费,为农民工提供创业条件。

3.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下大力气提高农民收入。拓宽第一产业范围, 纵深第一产业深度, 内部消化吸纳一批剩余劳动力。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才是解决二元经济问题、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降低区域之间的差异的最根本方法。贵州必须加快农产品集约化、商品化、科技化、品牌化步伐,积极培育立足于本地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与贸易企业。通过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投入力度,发展农村民生工程、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生态建设工程不仅可以吸纳相当比例的返乡农民工,也为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增产增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锦宏.地区增长中的要素贡献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1999(3)

篇(3)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不同的学科研究的领域可能相同,但是研究的角度是不一样的。要弄清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看问题角度的不同之处,首先我们要弄清两门学科的定义,研究对象,研究内容。

“劳动社会学”是一门立足劳动社会,研究劳动者、劳动者行为、劳动关系、劳动组织、劳动制度和劳动社会的过程,揭示劳动社会的结构、功能及运动规律的分支社会学”豍在生产和劳动的世界里,劳动者不仅仅进行经济行为,而且进行广泛的社会活动。劳动社会学就是以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和视角来对这些活动进行分析。“劳动经济学是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劳动力需求和劳动力供给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和研究。”豎劳动经济学以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为手段来研究劳动领域的现象和问题。它将注意力投向人们工作的范围以及变换工作的行为,如就业、失业、劳动力供求、人力资本投资等。

笼统的说,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都研究劳动领域的现象和问题。劳动经济学和劳动社会学都对劳动者行为、劳动组织等感兴趣。但是,两者观察和研究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

在劳动力方面,劳动社会学中用“劳动者”代替“劳动力”更加合适。劳动经济学与劳动社会学在研究劳动力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在劳动社会学中,劳动者被看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人,他们的性别特征,民族特征,社会关系特征等都将被考虑进去。例如,研究劳动者的社会结构,社会化过程等。 在劳动经济学分析中,劳动力被假设为同质的,在劳动市场上工人可以相互取代,一般不考虑劳动力各种社会特征,而把关注点集中在生产率这一概念上。这样做的目的是简化分析,便于建立经济模型。劳动社会学认为人是复杂的。每个劳动者在劳动社会中都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而角色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成了劳动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者的行为选择会受到与其他人互动和交流的影响,并不是独立的。“劳动社会学的重要任务是揭示劳动者与各社会变量之间的关系。”豏例如,企业文化对劳动者行为的影响,职业声望对劳动者择业的影响等等。这种社会变量会涉及到他人的评价、态度和看法,而这些态度和看法的产生过程又离不开劳动者之间的互动。在劳动经济学中,通常假设人是理性的,人们的行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而且人的行为选择是不受其他人影响的,是独立的。劳动经济学主要研究劳动力与各个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和规律。

总的来说,劳动社会学更加注重劳动者的社会特征、“社会性”,劳动者之间的互动,影响。而劳动经济学更加关注劳动力的经济特征,“独立性”。

在社会分工方面,劳动社会学关注的是职业分层,例如职业声望和职业地位对劳动者择业的影响,职业分层造成的社会分化、收入差距扩大等。劳动社会学认为任何一项职业都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并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资源和社会报酬,正是这些职位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报酬促成了职业分层。而劳动经济学主要关注劳动分工。经济学认为职业分工能够使劳动资源效用最大化,提高生产率,是因为发挥了劳动者的比较优势。

在对工资的研究方面,劳动社会学关注同工同酬、收入差距、地区不平等、工资歧视等社会问题。而劳动经济学把工资看成是经济成本,看成是劳动力的价格、报酬。主要研究工资决定理论,如效率工资,工资与生产率之间关系等等。

总的来说,劳动社会学关注的是社会效益,如何使社会运行在最佳水平;而劳动经济学注重的是经济效益,如何以最小的劳动投入获得产出最大化。

在就业和劳动力流动方面,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也有不同之处。劳动经济学假设劳动力择业主要是基于工资报酬、经济水平考虑,以此来构造劳动供给模型,工资高,则劳动力供给多。劳动经济学认为劳动力流动也是因为较高的工资报酬水平驱动,通过构造劳动力模型,计算流动净收益现值。我们可以看出,劳动经济学还是着眼于经济效益来对劳动力流动和就业进行研究的。而劳动社会学认为,劳动者择业不仅仅考虑工资报酬,还会考虑地缘关系,业缘关系,职业声望高低等因素。劳动者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职业声望更高的工作,选择拥有适合自己企业文化的工作。

关于失业方面的研究,劳动经济学主要研究失业类型和失业原因。在失业类型方面,劳动经济学通过构造贝弗里奇曲线表明失业人数怎样在经济周期中的变化。在失业原因方面,劳动经济学通过斯蒂格勒模型、麦克尔模型等工作搜寻模型来解释失业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出劳动经济学更多的使用构建经济模型的形式对失业进行研究。而劳动社会学可能会偏重于研究失业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考虑建立积极的就业制度(包括用工制度、雇佣制度、退休制度等)保障劳动者就业机会,以及建立失业保障制度,保障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在研究问题的角度上有很大区别:劳动社会学以社会学视角和基本原理研究劳动领域的问题,更加关注劳动者得社会特征、劳动者之间的互动、劳动制度的社会效益等。而劳动经济学主要是以经济学视角研究劳动领域问题,通常是通过建立经济模型,运用计量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更加关注效率、成本、经济收益。但是两门学科都是属于劳动科学的两个方面,他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交叉和渗透,研究劳动领域问题时,应该运用多角度进行全面分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注释:

篇(4)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了更为完善的修改,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个别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概述

(1)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付劳动者从失业到再就业过渡期间的经济补助。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一种专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2)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特征。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合同法特有的解约补偿形式,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法定补偿义务。一是单方性。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而无反向性。二是补偿性。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体现了其补偿性的特点。三是法定性。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法》对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范围等内容均予以明确规定的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通过协商解除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二、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无规定标准。《劳动合同

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或最高限额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竟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数额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由此,由于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会利用其本身的优势,压低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全面。《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不够全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往往只考虑到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对劳动者的年龄考虑的比较少。但国外在这方面却做得比较好,如德国劳动法规定,在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时,年满50周岁的劳动者可多获得3~6个月的工资。这是因为年长的劳动者在体力,精力方面相比年轻人,缺乏了竞争优势。(3)对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救济措施不足。《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不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时,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由此可以得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发生经济补偿金纠纷时,必须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时,才能由法院进行判决。相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而言,是适用主体上的倒退,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程序选择权。

三、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

(1)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完善措施。一是厘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应当界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一般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明确哪些情况下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这样才能体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特点。二是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低限额。我国劳动法应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限额。(2)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完善措施。一是完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制度。当前,我国某些地方的经济补偿标准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还高,这是不现实的,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情况,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合理科学地制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二是确定实发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相关法律要明确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以实发工资为计算基数的,防止企业以奖金、补助等名义变相地把工资分为几份,从而防止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3)对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救济完善措施。加大用人单位违约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经济补偿金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在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的同时,也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然而,从立法和实践上来看,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必须在正确认识经济补偿金性质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更好地维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参 考 文 献

篇(5)

0 引言

所谓的“用工荒”就是企业出现用工短缺现象,指的是近些年来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出现的工人人数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状态。市场化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促进了当时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是我国快速发展的重要的推动力量,但是目前这种情况却出现了转变,劳动力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本文展开分析,探讨“用工荒”出现的背景,研究劳动经济学对“用工荒”的相关解释,比如通过刘易斯拐点和工作搜寻以及市场供给等理论探寻“用工荒”出现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策略,主要介绍了从政府和企业以及劳动者方面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1 “用工荒”问题的背景和现状

2004年的下半年,我国“用工荒”的现象初露端倪,不过,这种现象集中发生在珠三角等沿海地区。到了2006年,出现了蔓延态势,福建和广东以及浙江等地持续大量缺工,从此“用工荒”愈演愈烈,到了目前,就连传统输出农民工的内陆省份同样不能幸免,也开始出现了用工短缺较为严重的问题。虽然,期间2008、2009年,遇到了全球经济危机,一些企业用工需求出现下降,暂时的把“用工荒”等问题掩盖住,但是随着经济持续上行恢复,“民工短缺”越来越凸显出来。据相关资料显示,最近几年,到东部发达地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数量的下降幅度达到9%左右;而到南方沿海地区,比如珠三角等地务工农民工也较常年下降了25%左右。纺织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用工需求较大,而中国纺织协会就珠三角地区的人力资源报告显示,单单是2010年,缺工数量就超过了200万人。不仅劳动密集型行业缺乏一般的普通工人,对一些技术密集型或者是资本密集行业同样缺乏劳动力,主要需要掌握技术的熟练技术工人。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引发了全社会高度关注,为何人口大国出现了如此严重“用工荒”的问题,是不是中国的“人口红利”已经消失了?

2 我国“用工荒”出现的原因简析

关于“用工荒”的问题,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我们认为用工荒属于市场经济下劳动力的供求不平衡引起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中必然存在着经济学上的原因,考虑到劳动经济学,我们认为用工荒的出现有以下几点理论原因:

2.1 刘易斯的拐点理论 这个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的,他通过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展多年的发展历程研究最终得出的结论。主要内容是发展中国家主要的经济结构为城乡的二元结构,主要包括乡村农业部门以及现代化的工业部门。那么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过程为剩余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到工业部门过程。但是,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发展,剩余劳动力转移不断深化,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会变得越来越少,当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完成转移之后,就到了“刘易斯拐点”。

所以,有学者认为目前的“用工荒”问题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刘易斯拐点”马上到来。但是,虽然说这个理论比较的宽泛,而且被证实适用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很好的解释许多高速发展中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诸多困境。不过这个理论是否和中国的情况相适应,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因为,这个理论并没有联系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只是笼统和没有经过细化的理论,只是为我们提供了分析问题思路或者说是框架,还不能完整解释一个国家“用工”等社会问题。

2.2 劳动力市场的搜寻理论 有人认为,在我国出现的用工荒问题,还并非属于真正意义用工荒,原因是有份调查显示,指出一些抱有外出打工意愿的劳动力倾向是在家附近寻找合适工作,如果找到合适工作,哪怕外出收入略高一些,人们也愿意留在家乡附近。所以,这一点可以用劳动力的市场搜寻理论解释。而这种理论主要包括:①在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不相同的情况下,劳动力会选择满意报酬的工作,就需要劳动力在市场进行搜寻。②寻找工作中处于失业状态的时间越长,那么劳动者就越可能找到较为满意工作,工作的报酬也可能越高,但是,随着劳动力在市场寻找时间延长,找到工作报酬提高的幅度会递减。③劳动者在市场寻找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延长,花费的成本会越高。④当搜寻职业的最终收益大于成本时,会促进劳动力延长搜寻时间,而在找到最优职业之前,劳动力选择处于失业是一种较为理性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前些年,沿海地区就业缺口大,发展速度较其他地区较快,有更多的发展和就业空间。但是,近来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使各地就业需求旺盛起来,劳动者就业选择更多,经过比较搜寻成本和收益,劳动力多数愿意留在本地。不仅如此,心理成本降低,更加促进了本地就业倾向,新生代的农民工多为独生子女,多未婚,家庭负担轻,不承担养家糊口重任,所以,许多的新生代农民工更倾向的是留在本地寻找工作。

2.3 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变化 最直接影响市场的因素是供求因素,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可以清楚看到在劳动力市场,供求的不平衡产生的过程。工人供给和市场需求有一个均衡点。即市场的劳动力刚好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那么如果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供应劳动力不足,那么企业招到工人,就需要支付更高工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提高,不论是文化知识还是技术水平,都有很大程度的进步,所以,对工资的要求提高,导致市场被雇佣两下降。另外,外出的新生代农民工目的不单纯为养家糊口,而是希望在城市安家,为了实现理想,他们外出工作的动机并存着经济性以及生活性特点。所以,他们更看重的是发展机会,对企业也就提出更高要求,对工作选择也就更加的挑剔。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期望,较强的市场意识,他们关注的不单单是找到工作,更看重工作的环境。比如工作的条件,生活方面的保障,以及五险一金,劳动合同等。对政府期望高,希望出台政策以及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3 “用工荒”的应对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用工荒的出现原因多方面,所以,解决这类问题也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要多管齐下解决问题。如果要有效的解决目前的用工荒问题,主要考虑从政府方面,从用工企业方面,从劳动力方面进行综合的考虑。

一是政府要从宏观层面对经济发挥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产业进行结构的调整,不断的优化完善产业结构,可以把就业当作宏观调控首要的目标,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调整产业的结构。在调整中,不追求资本或者技术密集型行业的发展,也不单纯依靠那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增加就业,要制定科学规划。此外,要制定相关的政策以及法律等,保证外出劳动者们的权益不被侵害。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调整最低的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并指导企业工资水平。

二是企业要认识新生代农民工特点,进行相应改革,不断的适应劳动者需求。比如提高企业的工资水平,完善福利待遇规定,健全绩效工资制度,和劳动者正常签订用工合同并履行法律义务,不断的改善环境,活动,让劳动者以企业为家等。同时,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要考虑转型,增强核心竞争力,确保在市场竞争以及人才竞争中取得先机。

三是劳动者要重视再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提高竞争力。要学会学法用法,维护合法权益。还要注重培养艰苦奋斗品格,要敢于吃苦耐劳,通过奋斗赢得美好生活。

4 结束语

总之,通过政府、用工企业及其劳动力管理方面多管齐下,共同努力,一定会有效化解我国的“用工荒”问题,促使我国的经济社会迅速稳健的发展,迎来一个崭新的经济时代。

参考文献:

[1]田奇恒,孟传慧.管理主义视角下的中国劳动关系构建方向[J].价值工程,2010(34).

[2]李铁斌.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的博弈分析与企业劳动关系运作机制[J].科技广场,2010(08).

篇(6)

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分析方法很难做到让人满意,所以有些研究人员提出了一种新的替代分析方法。這种分析方法是将劳动力市场一分为二,第一级的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工作比较安全等等,第二级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工资比较低、工资条件比较差、晋升的机会比较少、就业也不稳定、是非常容易进入的行业等等。有了对劳动力非匀质性认识的深化,使得经济学家将关注点转移到劳动力市场歧视的方面。人们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可以选择的方法。在一个适度的时间界限之内,人们要想对所有的就业机会做出判断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首先要决定哪类企业是值得你考虑的对象,再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企业的各种基本信息再来进行寻访。 

二、劳动力的非匀质性问题 

劳动经济学是一门与其他经济学科联系十分紧密的学科,它与宏观经济学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从根本上改变固定工资制度,经济滞涨问题才能够有可能得到解决。利润的分享制影响着就业的稳定,它能左右就业水平的高低,比如韦茨曼他认为劳动力需求出超导致充分就业,而充分就业有利于维持就业的规模的稳定,因而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从一个极点上来看,如果工资水平是由效率工资理论来决定的,那么无论是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工资制度与分享制度就只具有意识形态的差别,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利润分享制既不能影响就业稳定,也不能影响就业规模。 

利润分享制对稳定的宏观经济的影响,它的基本原理是利润分享制使劳动报酬能够对宏观经济波动迅速地做出反应,因为工资能够更加直接地对总需求做出反应,所以利润分享制能够使反通货膨胀计划的成本处于降低。尤其是在美国,工资地合约一般是以三年为期,所以即使在合约期内宏观经济出现了较大地波动,但是由于合约没有满,工资仍然不能发生变动。因此,在合约期内就业数量成为了调整地重点对象,如果工资按比例与利润挂钩,调整的重点就可以一部分转向价格要素。 

利润分享制受益的对象是全体的员工,它评定的基础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绩效,所以它是一项特殊的群体激励计划。在固定工资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所得与劳动投入的质量和数量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经济联系。因此,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投入全部的脑力与体力,企业就必须建立一个由各个管理层面组成的复杂的监督体系。假如用物质激励员工的方式,将员工的工资报酬与工作的努力程度联系起来,那么员工工作的热情就会大大的提高,员工的劳动绩效就会获得相应的改善。除此之外,因为是一种群体的激励制度,一个人的劳动报酬与群体中每个成员的工作勤奋程度建立起了一种直接的相互依赖的关系,所以每一个成员都有监督其他成员工作勤奋程度的动力。来自于群体成员间的监督压力有利于提高员工劳动投入的质量与数量,这就改善了在传统工资制度之下,员工偷懒而其他员工视而不见的现象。 

三、劳动力市场 

外部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失衡主要是靠工资的波动来解决,而内部劳动力市场却不是这样的,内部劳动力市场解决供求失衡的主要措施是招聘、培训、工作的重新设计、分包、调整产出量等。早期的双元结构理论的前沿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劳动力市场的维度。它与双元结构理论的联系最为紧密,它特别强调的是就业稳定及持续能力。第二个是双元结构图的综合程度,最初的双元结构派他们是拿城镇中一少部分人的工作经历与其他手工业者相比,这是不全面的分类。最后有增加了分类的类别,在原有的双元结构之上增添了一些新的分支。第三个是双元结构学说本身具有生命力的问题。 

结束语:劳动者作为人的经济价值却常常只有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情况下才得以实现,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经济学才能成为经济学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 

参考文献 

[1]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系主任王询.劳动经济学前沿问题[N].光明日报,2000-04-20(Z07). 

篇(7)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经济权益保障也相应地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在实际的环境中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劳动者超时工作以及劳动投入和收入不成比例,社会保障水平低以及劳动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隐患突出等。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结构性失业现象比较突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别是我国制造业的优化升级,企业对职工的需要也出现了分化现象。在一些劳动比较密集的行业中,劳动力的需求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场。但是一些文化程度比较高以及具有熟练劳动技能的劳动力逐渐得到了企业和市场的青睐,而文化程度比较低以及没有技术技能的劳动力市场则在不断的萎缩。[1]特别是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在制造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劳动者的劳动技能逐渐不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失业逐渐地由传统的数量型向质量型方向转变,由过去的劳动力过剩逐渐地向劳动质量储备不足以及劳动技能短缺的结构性失业方向转变。

(2)劳动分配机制不够完善。明确我国的企业初次分配机制还不够完善合理,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虽然企业的分配份额得到了有效地增加,但是职工的劳动分配份额则具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劳动报酬的下降导致了我国劳动收入差距的不断增大。因此,应当逐渐地加大对企业职工劳动收入分配调整的力度,不断地提高职工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有效地提高职工工资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二、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措施分析

(1)合理的提高职工的劳动报酬。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减少工资收入的差距。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保证了工资的合理增长,同时对于保证工作的支付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的工会应当和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以及调整办法展开协商,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的工资收入能够和企业的效益增长紧密地联系起来,和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以及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指数等紧密的联系。[2]同时为了保证职工工资的有效支付,应当通过职工大会等对工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最终实现企业和中国的利益共享、效益共创的机制。在建立工资协商制度的过程中要能够体现出职工群体的真实意志,得到职工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在提高职工劳动报酬的过程中不能够牺牲职工正当的合法权益和其他的权益为代价,不能够以不涨工资或者不缴保险为代价来实现企业的发展。不能够以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为代价,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提高企业职工在初次分配中的劳动保障,能够有效地减少劳动者收入下降的情况。企业要重视对劳动者报酬和福利待遇的发放工作,实现企业和劳动者以及国家利益的合理分配。

(2)加强对劳动者劳动技能的培训工作。为了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经济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加强对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进行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就业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工会应当从战略的高度做好新时期的就业培训工作,在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工会应当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能力的提高职工的技能和素质,改善企业的就业结构,帮助职工实现弹性就业。提高建立完善的劳动者就业责任制度,积极的在企业内部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服务工作。[3]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培训制度,不断地改善培训基础设施,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最终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篇(8)

前 言

我国的东北老工业区包括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吉林省,是我国最早的重工业基地,也是我国重要的钢铁、重型机械、汽车、石油、化工原料生产基地,不仅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也为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消耗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我国的东北老工业区面临着巨大的环境问题,不仅制约了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也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东北老工业区的经济发展起步比较早,由于早期重生产轻生活,重产业轻城市,重视经济的发展不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以资源消耗、环境损害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使得东北老工业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剧[1],产生了各种环境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东北老工业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相关治理措施。

1、东北老工业区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1.1部分地区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严重:东北平原西部地区土地荒漠化严重。据研究,该区土地沙漠化面积为72 280.6 km,占土地总面积的22.2%。土地沙漠化面积迅速扩大,平均以每年1.5%~3.7%的速度递增[2]。水土流失是一个地区生态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会导致沙尘暴的发生以及加剧土地荒漠化,进而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东北老工业区是主要水土流失类型区,黑土地水土流失严重,质量急剧退化,导致土壤肥力下降,影响多种农作物的种植。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黑土层已完全消失,露出下层黄土,当地称为“破皮黄”,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宝贵的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2 湿地资源锐减、“北大荒”变“北大仓”:湿地作为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巨大的生态价值,不仅蕴藏多种类型的资源,还具有可以调节气候与环境的功能。东北地区的湿地主要分布在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辽河下游平原、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区等地区,它是我国湿地类型最多,分布最广,面积最大的地区之一。东北平原的大片湿地曾被称为“北大荒”,但至本世纪60年代,政府大力开垦北大荒,组建许多农场,进口大量机械,将湿地的水排干,将“北大荒”变为“北大仓”,在获得了大量农产品的同时,也导致了周边环境的恶化。1998年嫩江和松花江的洪水与此不无关系[3]。

1.3 珍稀资源遭到破坏:东北三省地域辽阔, 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全国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的省份。据近十几年来有关部门调查所积累的大量资料(陈金松.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重点问题研究. 2003)可知,朱、虎头海雕、镰翅鸡已在黑龙江省境内野外灭绝;豺、柳雷鸟、豹近20年来野外难觅踪影,已处于灭绝状态;东北虎、梅花鹿、貂熊、黑鹳、黑脸瑟鹭、玉带海雕等野外仅存几只或数十只,已处于极度濒危状态;紫貂、原麝、斑羚、黄喉貂、水獭、大鸨、金雕、灰脸鹰等野外种群数量呈锐减趋势,处于极度濒危状态[4]。东北地区的矿产资源也是储量丰富,尤其是石油资源储量近全国的一半,但由于多年开发,且开发强度大,导致后备资源逐年递减,明显不足,造成开采难度逐渐加大。

1.4 煤烟型大气污染:东北地区的能源消费以煤炭为主,大约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0%,这就造成了该地区典型的煤烟型大气污染。该地区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硫化物、颗粒物和降尘,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气,2008年仅辽宁省工业废气排放量就高达4.02×10标立方米,占全国废气总量的9.96%。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等化学物质在特定的条件下会发生化学反应,带来大气的二次污染,这些污染物对人类健康、动植物生长及生态环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5]。

2、治理措施

2.1 健全法律法规,增强宏观调控: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标准,如“三废”、固体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把保护环境工作放在突出首要地位,进行科学的规划和管理,调整耗能大、污染多的产业结构。对于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尤其是污染环境的设备,要坚决取缔;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未达标的企业除要交纳排污费外,还应限期治理,再达不到标准即行关闭;新建企业和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应积极发展清洁产品,使是清洁能源进行清洁生产。而且,我们要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在环境保护及其他领域的谈判中坚决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谨防国外对我们的“垃圾出口”,严把质量关[6]。建设防风固沙林,合理利用配置资源,合理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能源利用率等都可达到治理环境的效果。

2.2落实公民义务,强化环保意识:我们所生存的环境不是某一个人的财富,也不是一个城市的或一个国家的,而是世界的。我们作为其中的一份子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提高环保意识。环保是一个长期的问题,需要我们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从小做起,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环保教育,充分发挥他们环保生力军的作用。还应提高各企业和工厂的环保理念,应用“绿色”技术,建设“绿色”企业。

结 论

面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应该意识到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重要性,努力做到二者的共同发展。对于个人,要提高自身主体意识,增强环保理念,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不以毁坏环境而发展经济为手段,追求绿色经济,为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对于国家,要提高政府的监管力度,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倡导可持续发展。环境改善任重而道远,只有在理论上认识到经济与环境的统一,才能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使东北老工业区逐步进入经济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金凤君,陆大道.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与资源型城市发展[J].科技导报,2004(10):4-6.

[2]裘善文,张柏,王志春.中国东北平原西部荒漠化现状、成因及其治理途径研究[J].第四纪研究,2005,25(1):63-73.

[3]王全波,杜明广.我国东北湿地为辅的现状与前景展望[J].林业勘察设计,2006(4):25-27.

篇(9)

劳动关系是指由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者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社会群体,劳动关系是否规范,不仅关系到数亿人的利益,更牵涉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关乎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就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现存的几方面有待规范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分析。

一、现存的劳动关系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比率低、期限短,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平等,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超过20%,其中大部分的企业只愿意签订短期合同,还存在随意延长试用期的现象,不让劳动者及时转正,造成劳动关系紧张,企业内部不稳定的局面。

2.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规范,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是薪酬都不能兑现。近年来,由于很多中小企业或者私营企业的工资分配机制没有得到完善,存在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尤其是农民工讨薪难的现象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这种现象的成因有四点:①薪酬标准不统一,部分私营企业是老板说了为准,随意性空间很大;②分配机制不合理,存在着重视资本、管理、技术,轻视人工劳动的趋势,企业的劳动者与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技术人员相比,收入悬殊;③工资发放的形式不透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不公开,造成了人际关系的不和谐;④不同的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大,某些垄断行业的工资过高,造成了非垄断行业的劳动者心理不平衡。

3.企业的劳动环境和条件较差,容易对劳动者身心造成严重危害,劳动者基本的安全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有的煤炭、矿石等开采行业,设备陈旧,工作条件非常艰苦和落后,而且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不及时,极易形成安全隐患。

4.在劳资关系的协调方面,仲裁和调解机构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调解机制不完善或不健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以及监察力度不够等,致使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和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导致群体性的事件时有发生,劳资矛盾和冲突加剧,因为劳动关系处理不妥造成的纠纷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分析造成劳动关系出现问题的成因

现在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由很多原因造成,包括历史社会的原因,企业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在监察上疏于管理,执法力度不足等,具体分析如下:

1.从历史社会的原因来看,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过程、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伴随着公有制企业改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飞速发展,劳动者的流动速度加快,各领域在范围上加宽,在层次上加深,就业形式灵活多变,带来了劳动关系多样化的同时,也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不规范和不统一。

2.从企业的原因来看,党的十报告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解决收人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实际却是各种要素的参与者的权益是经常不公平、不对等的,掌握着资本以及管理要素的企业在地位上处于强势,而最重要的劳动者要素却因为劳动力过剩,在分配上处于弱势。一些企业延续着陈旧的经营管理观念,既不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又不增强劳动者的素质,只是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投入不足,甚至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劳动者牺牲自己的合法利益,来维持与企业的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3.从劳动者自身来看,很多劳动者的素质和新型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不适应,也影响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造。比较明显的是农民工,在从农业向非农业,从农村向城市转变的过程中,因为文化、观念、思想、习惯等各方面的原因,还没有完全融入到现代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中;加之农民工所接受的文化教育少,普遍缺乏工业上的劳动技能,多处于次级的劳动力市场,所以很难与企业在利益上形成对等的关系;同时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一旦在利益上与资方发生矛盾冲突,不是寻求合法的维权途径,而是采用非法或过激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抗,导致劳动关系的紧张。

三、解决劳动关系不规范的途径

1.用人单位树立法制观念、完善是市场行为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目前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形成趋势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少数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不顾及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做出了一系列违背劳动保障法规或者相关政策的行为。有些企业明明知道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却以身试法,为了利益触动法律;有的企业是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劳动保障的法规法律以及有关的政策规定一知半解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需要对雇人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一些和劳动保障法规法律相关宣传和教育。

2.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就是解决劳动关系不规范的重中之重。劳动者本身应该要形成一种利益共同体的观念,企业所得的利益就是本身的利益,要强化员工责任感,要和企业荣辱与共。与此同时更要加强自己的学习,要多多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先进的技术、掌握最新的技能,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干一行爱一行。员工还应该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并且必须遵守法律,善于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3.相关劳动法的健全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我国劳动关系的矛盾一直存在。劳资双方都各自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利益双方之间通过一定法律制度来规范企业之间的竞争和抗衡,才能够实现双方利益之间的调协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和谐。所以要充分应用法律,建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制度,帮助它们实现自己合法应得的利益。还应该要逐步地健全工资支付、欠薪保障和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用来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

4.执法机关的监察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完善联席会议的制度,互相沟通,使部门之间在工作时可以增加了解,相互之间可以更好地配合,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采用社保机构和监察机构、就业机构、培训机构之间互相检查等等的形式,上下联系结合,积极地开展会议,确保执法机关的工作可以取得实际效果。

总之,使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过程,就是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执法部门等等要素之间的互动协调的过程。为了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我国应该尽善尽美地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障。

参考文献:

篇(10)

一、经济补偿的重要作用分析

经济补偿是劳动法中具有特色的一个法律制度,经济补偿是为了实施劳动保护与劳动关系调整而设置的一项制度。经济补偿具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对于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构建更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济补偿可以发挥对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稳定和谐关系的目标。经济补偿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手段,从单个劳动者的角度来看,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个别劳动关系形成了整体劳动关系,而整体的劳动关系形成了社会劳动关系。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经济补偿是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调整手段,通过利益驱动和分配与调节,可以引导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促使其行为向着国家设定的目标行为,得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标。

劳动法的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在调节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的通过经济杠杆的调整达到调整各方利益的木包。通过运用经济手段可以刺激相关的经济主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善意的履行合同以及合法的解除合同。通过经济补偿可以降低经济补偿的总额,节约相关的经营成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补偿的建立了连接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与经济利益之间的互动联系,通过合同主体的利益驱动推动合同主体的诚信行为,从而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经济补偿制度作为一种现实的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经济补偿制度执行过程中,经济补的适用范围与支付标准是两个作为基本的问题,因此本文在下面的内容中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二、经济补偿的使用范围与探讨

(一)经济补偿的使用范围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对经济补偿范围做大了一定的拓展和丰富,将经济补偿的范围规定为: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因新增新增因固定期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经济补偿适用范围之列;新增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经济补偿适用范围之列。新劳动法针对经济补偿的有一些的新的改变,并且从实施这4年多来的实践来看,取得了不错的实施效果。具体来看,扩充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入经济补偿适用范围与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也纳入经济补偿适用范围等都极大地从法律层面改善了雇佣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5劳动合同法6的规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概括为六种具体情形,分别是: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劳动者被迫辞职(包括即时辞职和立即辞职);用人单位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称之为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能以不低于原劳动条件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而终止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兜底性的概括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为今后劳动立法进一步扩充经济补偿适用范围预留了空间。

(二)关于经济补偿的使用范围的探讨

现行的法律对于经济补偿的范围虽然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劳动解除和终止的情况下,劳动者都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利和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新劳动法将经济补偿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这反映出了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遂平的提高,符合劳动法发展的大趋势,但是这种规定也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如何界定合同的终止时期,合同的终止需要具备哪些认定的的法律要件,劳动者如何通过终止合同来保证自己的权益,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此外针对劳动者死亡情形,新劳动法对于经济补偿使用的范围需要进行再拓宽,在劳动者死亡的后,现行法律认为因劳动者主体资格自动消失而导致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一般给予人道上的经济补偿,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形与劳动法设置经济补偿条款的初衷不相一致,也与其他使用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不协调。原因是劳动者不是独立的特体,每个劳动者都联系着一个家庭,劳动者不仅是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的个体,而是与其家庭,用人单位,社会高度统一的共同体,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因此在经济补偿的各种法定情形规定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这个因素。

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劳动者死亡不适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作为无过错弱势群体的保护手段,在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情形下,劳动者因为违法犯罪而死亡或者失踪的个例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死亡,多数情况下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比如疾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劳动者并无主观过错。在劳动者死亡时如果没有经济补偿,那么,那些依靠劳动者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需要抚养的人的生存将受到威胁,而劳动者死亡本身对其近亲属已是不幸,如果生存再由于劳动者的死亡而面临困境,更为不幸劳动者死亡是劳动者家庭最需要帮助抚慰的时刻,经济补偿在这个时刻送到劳动者家属手中,无异于雪中送炭,不仅可以缓解劳动者家属经济上的燃眉之急,而且可以抚慰劳动者家属受到伤害的精神。虽然经济补偿可能不能完全解决劳动者家属的困难,但是,经济补偿多少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劳动者家属经济上的拮据,抚慰其精神上的创伤,这与经济补偿保护弱势、无过错劳动者的性质完全吻合一致,与适用经济补偿的其他法定情形浑然一体,形成统一体系,彰显出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减少了遗漏,同时也并不违背经济补偿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问题

(一)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问题,是一个既要量化又需要进行情形认定的问题,在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上,要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者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所发生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认定。在具体的计算上,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目前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适用于不同的标准,分别是:

1、十二个月封顶标准,适用这个标准的时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使工作年限超过12年,也只能得到12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不封顶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做最高限额的规定。即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得到多少个月工资的补偿。主要也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3、双标准,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支付医疗补偿金。主要适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无权要求经济补偿。这可以理解为在此情形下仍然适用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的标准为零,劳动合同法已经为考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以确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问题开了立法的先河,但是这种考虑是不全面的,有待进一步细化。在劳动者即时辞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存在主观过错的,这种主观过错就其程度而言具有区分性,即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严重过错是指用人单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甚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强迫劳动者进行冒险作业,这就是严重过错。其余情形可称为一般过错。在这两种不同的过错形态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后,对于以上三个标准可以分别根据情况采取适用的标准。采取不同的标准可以有效减少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的恶意剥削,构建更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的完善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固定的公式,即,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折算成月数与其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这就是说,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确定仅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他最后一年的月工资水平有关,而与劳动者离职的具体情形等其他因素无关。笔者认为,这既是劳动贡献补偿说产生的法律制度依据,也是劳动贡献补偿说影响的结果。经济补偿不仅仅是法律保护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手段,同时还是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调整手段,经济补偿是保护手段与调整手段的统一。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仅与劳动者工作年限、工资水平挂钩是不够的,至少还应该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无主观过错、劳动者需要帮助的程度以及用人单位的经济状况等主客观因素。经济补偿既是法律用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手段,保护以被保护者需要保护的程度为依据,即以劳动者需要帮助的程度为据,同时亦应考虑帮助者(用人单位)的经济能力,量力而行"完全无视劳动者的困难程度和用人单位经济能力的倾斜保护措施可能与设立此项制度的初衷不一致。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的确定依据仅仅是劳动者的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水平两个历史性客观因素,而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主观过错无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现实性客观经济状况也未予考虑。这与经济补偿作为劳动者保护手段和劳动关系调整手段的法律性质是有一定距离的,因此,现行经济支付标准的确定过于简单,有待进一步细化。

参考文献:

篇(11)

一、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