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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能的知识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7 16:29:17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法律职能的知识

篇(1)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21-0007-02

2011年,总书记曾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中发表讲话,明确地提出了,当代高校的四大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实现高校的职能,是高校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当代高校思想理论课程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基础”课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两者高度地、有机地串联结合起来,进而综合地运用多学科相关理论知识与实践成果,遵循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定律,从而达到教育、指引当代大学生不断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提高法律素养的目的。因而,充分挖掘与发挥“基础”课的优势,增强“基础”课的实效性,对实现高校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基础”课与实现高校职能的关系

“基础”课与高校职能的实现之间,有着必然的逻辑联系。“基础”课是当代高校人才培养的方向选择、是科学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社会服务的途径选择、更是文化传承的渠道构建。“基础”课则以思想方面、道德方面、法治方面等多方面的教育内容为高校职能的实现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同时,高校职能的实现,也将有助于增强“基础”课的实效性。

(一)人才培养的方向选择

高校的首要重任就是人才培养,怎样提高人才培养水准,怎样促使学生健康成长、茁壮成才是高校所以工作的着眼点和人手点。有效地开展“基础”课,是当代高校人才培养的方向选择。“基础”课的设置,显现出党和国家对培养人才的政治需求,显现出社会主义大学的基本特征,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基础”课对大学生们从思想方面、道德方面及法制方面所实行的教导显示了国家培养人才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里,高校必须要培养出具有社会主义崇高志向和坚定信念的人才。“基础”课通过分析志向、信念与大学生健康成长、茁壮成才的关系,昭显了志向、信念对大学生健康成长、茁壮成才的重要意义,由此引导大学生认清历史使命,拥有积极健康的志向和信念。应该说,“基础”课替高校在人才培养的目标方面指引了前行的方向,是高校进行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向选择。

(二)科学研究的前提条件

高校要生存发展必须要大力增强科学研究的能力,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的需求。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要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为基础。任何一项伟大的科学研究都是由人来实现的。所以,科学研究的前提要素是要培育多方面发展的人才。我们常说,人才必须要有德、识、才、学、体。其中,首先必须具备的就是“德”。这里的“德”可以理解为政治素养、道德修养、个性心理品质等。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才,必须拥有优良的政治素养、高尚的道德修养和积极健康的心理品质。同时,“基础”课也通过剖析与解决大学生在日常生活和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惑与苦恼,教会他们如何运用的视线、观念及方式剖析和处理实际问题,这对于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服务社会的途径选择

当代高校进行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更好地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诸多方面服务于社会。当代高校要为社会建设服务,最为主要的措施和手段就是培育符合社会和国家发展要求的人才。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当代大学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基础”课则是大学生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担负着当代大学生接受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法治观教育等重要任务。当代大学生通过“基础”课的学习来理解、认可和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层面正确认识“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文化传承的渠道构建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竞争主要阵地在文化领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是当代高校必须承担的核心任务与历史使命。只有掌握了话语权,才能使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有序进行。我们处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各种各样的文化形态和文化意识相互交流、彼此交锋、交相融合使得整个社会的文化环境复杂且多变,同时经济全球化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观念所带来的强烈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基础”课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更通过对爱国主义的科学阐述,传递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从而培养处于新时期的当代大学生的爱国情感,提高爱国意识,鼓励大学生弘扬正确的爱国主义精神,引导大学生积极践行爱国精神。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中,提出要重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使当代大学生肩负起文化传承和改革创新的历史使命。在进行文化交流的历程中,汲取国外优秀的思想与文化,发扬中华文明的精髓。同时,对于中华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高校只有通过文化传承和创新,以德育人,以文化人,通过“基础”课,构建起文化传承的渠道,才能真正实现高校文化传承的重要历史使命。

二、高校职能实现的途径

“基础”课的顺利开展,对于实现当代高校职能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提高“基础”课的实效性与高校职能的实现,这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提升“基础”课的实效性,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高校的职能。

(一)重视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对于人才的培养有着重要的意义,科学的理想信念有助于高校人才的健康成长。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渠道,“基础”课应更加注重对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当前,“基础”课应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梦的教育来指引和帮助当代大学生拥有高尚的志向信念。一方面,引导当代大学生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不同的层面来充分理解和把握其重要内涵和精髓;另一方面,引导当代大学生认同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中国梦,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将个人的梦想与国家梦想、民族梦想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篇(2)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33-01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创作和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且现在的法律制度不再只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手段,而还被视为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如此。知识产权制度功能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确权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意味着对知识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一项知识产权的产生既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如取得一项专利权和商标权,都要到规定的机构申请才能获得。也能自动产生,如著作权,一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就产生了著作权。无论何种方式产生都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确权保护,从而更能激发创作人进一步进行创作,如进行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二、权利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能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专有权利进行确认,而且还能用法律保护它的实现。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的纠纷,这时只是确权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纠纷进行解决,从而保护真正的权利者。必须认识到,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丰富发明创造和开发高附加值的科技产业,促进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例如:英特莱摩根公司诉称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0年4月28日申请,于2003年2月12日取得授权。2009年3月,英特莱摩根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枯柳树环岛西侧的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北京国际花卉物流港项目内发现大量由被告德源门窗厂生产的防火卷帘。经比对,该防火卷帘覆盖了发明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侵权。并经公证保全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这个案子充分证明了该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这时就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对它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三、促进产业发展功能和维持竞业秩序功能

无论是被称之为工业所有权法的专利法还是商标法都是为了促进一个国家的产业发展为目的的,都具有促进产业发展的的功能,只是保护的程度有所差异而已。知识产品市场化需要维护知识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而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维护知识产品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依法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防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防止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知识产品如同产品一样,生产后就要进入市场流通,慢慢地形成社会价值,知识产品市场的有序化问题就成了重中之重,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品市场化必然导致无序化。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不仅得不到相应的市场回报,甚至连开发知识产品的成本都难以收回。只有有效保护的保护知识产权,正当行使合法垄断权,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和保障功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而维护知识产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重要的是,知识产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与知识产权的独立行使互不矛盾。因为每一项知识产权都是独立的,都会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这种保护不会因知识产权取得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即无论是自创作完成时产生的知识产权,还是依法申请登记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对于它们的权利保护都不会有所区别。

篇(3)

礼治是运用礼来治理百姓,治理国家的过程,通过发挥礼的功能最终达到国泰民安的效果。在古代中国,百姓依礼而行事,礼作为一种调节制约人们行为的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社会规范体系的核心。用礼来教化社会中不同等级的人,使他们循规蹈矩,一言一行得以符合自己的身份,做到安分守己,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儒家的礼治思想对法律的渗透是广泛而深入的,礼与国家法律的制定、执行,甚至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都是联系在一起的。而现代社会需要的是法治建设,即依据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礼治主要依靠的是道德教化的力量。礼与法的互补对以伦理道德辅助依法治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过程中,使法律制度反映伦理道德的某些基本原则,可以使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让法律得到伦理道德的有力支持,反过来,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有助于法治观念的增强。“无讼”的法律观念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的建立。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时,礼治思想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应该合理的取舍。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层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无论是从综合国力还是人均消费水平上,较之前相比都有了质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社会就不能实现正常发展。只重视物质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设,看不到民众的意愿,听不到群众的呼声,不能实现经济和制度的双重改革,矛盾会进一步加剧,从而使社会的稳定秩序遭到破坏,产生动荡。

就我国目前而言,贫富差距过大的现实已经成为了所有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分配的极度不合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民众正常权利的严重被忽视,这些社会问题直接导致的就是广大公众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满足,感觉自己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社会财富更多的是被权力阶层所攫取,国家和社会没有给他们提供相对公平的生存空间,继而引发其对生存现状的不满,甚至对国家、社会、其他人仇视的心理。因此,非常有必要用传统的礼治去构建和完善现代法律制度下的调节制度。

(二)传统礼治立足于现代法治的思想基础

思想基础是传统礼治得以植根于现代法治的土壤。中国人不断增强的法律意识和从古至今都在提倡的和谐的思想正是礼治融入到现代法治中所需要的思想基础。

1.守法的精神。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人的守法意识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传统的礼治强调依据礼、法实现对自己的约束,尊重现有社会中的统一规则。而守法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最低要求,不遵守法律的话那么立法就失去了意义。传统社会中礼治下的中国人恪守礼俗的思想已经潜移默化中固化在了人们的内心。因此,从礼治角度讲,中国目前应当首先改变上述国家层面的违法现象,只有国家作好守法的表率,公民乃至全社会才有可能形成守法的氛围。

2.和谐的思想。礼治重视和谐思想的培养,反映在法律制度方面就是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符合人性。首先,立法不能与传统道德相违背,同时要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法律解决纠纷的机能;同时,司法过程力要力求使人们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而不能因为严格机械地司法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层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无论是从综合国力还是人均消费水平上,较之前相比都有了质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社会就不能实现正常发展。只重视物质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设,看不到民众的意愿,听不到群众的呼声,不能实现经济和制度的双重改革,矛盾会进一步加剧,从而使社会的稳定秩序遭到破坏,产生动荡。

就我国目前而言,贫富差距过大的现实已经成为了所有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分配的极度不合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民众正常权利的严重被忽视,这些社会问题直接导致的就是广大公众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满足,感觉自己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社会财富更多的是被权力阶层所攫取,国家和社会没有给他们提供相对公平的生存空间,继而引发其对生存现状的不满,甚至对国家、社会、其他人仇视的心理。当心中的强烈的不满不能够得到正常途径下的发泄时,那么这部分群体很容易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其他的条件刺激,作出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典型的就是报复社会的行为,通过伤害普通民众发泄心中的不满,或者通过这种方式使得自身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酿成暴力恐怖的惨剧。这就需要在社会和广大公众层面宣传和谐相处的思想,这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既能够保证我们每个人能够在一个拥有良好秩序的社会环境下生活,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礼治息讼思想概述

(一)传统意义上的“礼治息讼”内涵

“无讼”这一概念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孔子有云:“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提倡仁爱,在他看来和谐是仁爱的精神要义。孔子的法律思想是温和的,他以仁入礼,崇尚中庸之道,重德轻刑,反对不去教化百姓,他所希望看到的是一个和谐的无讼的社会。显然,诉讼是不和谐的,遇到矛盾就诉诸诉讼而不是通过教化去解决,违背了孔子向往的“亲亲”“尊尊”的西周礼制,而无讼是孔子所提倡的礼的最终目的。 “无讼”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这一思想贯穿于中国历史。“无讼”是和谐思想演化下的一个具体原则,也是和谐理念在司法上的表现。要达到“无讼”对人们的“内在”要求是很高的。它要求人们自觉的遵守各种既定的社会规则,并按照这种社会规则去行事。这时,“自省”、“内省”就变得相当重要,也无需外力的帮助。而这与西方的逻辑论证和法庭辩论有很大差别。

(二)传统“礼治息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礼治息讼”的思想对整个中国传统社会有巨大的影响,及至当今社会也依然有其生命力。这一思想不仅贯穿了中国的传统社会,而且这一文化思想的传承也同样在现代中国人心中烙下了印记。“礼治息讼”的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在继承传统时,应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既看到其积极影响又要摒弃其消极影响。

1.积极影响。倡导无讼和谐的理想社会,是整个中华民族都为之向往的,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天人合一的和谐的思想观念自始至终都在影响着中国的社会。古代中国梦寐以求的便是建立一个人人相亲相爱的和谐、安定、有序的理想社会,“无讼”更是大同社会在司法实践中的追求。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类似于当前我国逐步完善的调解制度。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争讼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大,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消极影响。传统礼治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治,即统治者将道德礼仪定为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便成了道德的仆从。“礼治息讼”价值观过于依赖市民社会中民众自身对于道德力量的信仰程度,如果一味的坚持礼治,那么解决社会纠纷时容易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极不利于民众正当法律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而且,在现代法治背景下,传统的“权即法”思想的桎梏导致“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形成。此外,受“法即刑”的观念的影响,公民畏惧法律的心理难以消除,自觉守法意识难以形成,也难以适应法治社会鼓励人们勇于用法的制度模式。

三、我国现阶段调解制度的不足

(一)法官职权主义色彩过重

民事调解制度要求的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是,现行的调解制度往往是审调合一制度,审判员在获得当事人调解意愿表示后,便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并利用其优势身份地位和调解无明确期限的缺陷,给予当事人以时间压力、经济压力、名誉压力等,迫使当事人牺牲一方部分合法利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或者,法官以职权调解代替当事人自愿调解,违背调解自愿原则,使当事人迫于压力而被迫达成合意。

(二)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在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地修订过程中也在不断进行完善,并面向全社会各界征求讨论意见,这可以说是我国在专门的调解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因为之前我国并没有普遍意义上的调解规范条例,只是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单行法中通过个别条文的形式零星的有所体现,这种立法模式按照学界普遍意义上的理解就是:它们“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调解制度的法律职能。”

篇(4)

综观现状,国库工作服务的深度还不够,范围仍较窄,其协助政府理财、开展分析预测和帮助宏观决策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从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出发,我们急需更新国库工作理念,要从战略的高度着眼国库业务发展的整体性、平衡性和安全性,进一步认识到国库在协调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发挥中央银行作为政府银行职能的重要作用,对国库工作重新“定位”,注重统筹兼顾国库各项业务发展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传统业务巩固与新业务开拓、国库与社会经济等各方关系。一方面,国库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正确处理好国库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关系,管好库,服好务;另一方面,要注重研究国库事业的发展方向,努力做到先思先行,实现管理有新思路、业务有新进展、工作有新起色,进一步提高国库在国家预算执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国库为货币政策服务的能力,扩大国库在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中的影响力。

拓展国库服务功能

我们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推进服务创新,努力提供对象多元化、内容多样化、手段现代化的综合高效服务,努力实现国库工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为各级政府部门服务,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服务的多赢目标。通过主动拓宽国库业务和服务领域,加强国库现金管理,试行协议存款,为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赢得各级政府及财税等部门的尊重、信任和支持;通过加大国库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力度,加强国库收支统计分析和专题调研工作,对宏观财税政策效应和财政收支、库存变动状况进行重点研究,寻找其内在变动规律和发展轨迹,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实时、详细、准确的信息,避免财政政策对货币政策产生对冲效应,发挥国库部门在主动协调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快国库电子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业务处理手段的技术水平,实现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无纸化。

促进国库科技创新

当前,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构建全国统一的、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并将该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连接,与“金财”、“金税”、“金关”和“金卡”等相关工程有机连接,建立财政、税务、国库、海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达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数据处理集中化、信息传送网络化、业务处理无纸化、监督管理实时化,有效解决制约国库业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二是建立全国性的国库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将全国国库系统的数据信息通过系统和网络进行整合,凭借人民银行的网间互联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提高国库信息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为协调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提供更为详实、准确、实时、动态的数据信息,顺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强化国库制度建设

篇(5)

【Keywords】legalprofessionalability;legaldebate;practice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069(2019)03-0099-02

1法律辩论训练计划提出的背景

1.1我国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现状

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使得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具备了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相比于20世纪的确有所进步,但专业知识的累积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仍然有待提高。

1.2法律辩论训练与法律职业能力之间的关系

辩论始于分歧,是持不同意见者围绕争议点所进行的寻找证据、阐述理由、进行推理、辩驳论证等活动[1]。在现代辩论学看来,辩论是以逻辑为命脉、以语言为艺术,是通过逻辑与语言的思想交锋活动。法律辩论是主要围绕法律上事实、规则、程序中出现的争议所展开的运用法律基本原理与规范进行辩驳的一种辩论形式。本文所指的法律辩论训练是指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以普通辩论的规则为规则,以法律领域内出现的争议问题为主要内容所进行的定期训练。

2法律辩论训练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国家对法律职业能力强的法律人才的需要与我国现如今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的现状之间的差距,以及法律辩论训练对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启发了本文作者将具体的法律辩论训练计划应用于对法学生的教育中。

2.1制作训练计划

法律辩论赛在我国许多大学特别是法律专业学校开展得有声有色,不过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培养法律辩论赛的辩手,而在于利用法律辩论培养未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能力。毕竟法律辩论与一般的辩论不同,其专业性、可操作性、时效性都是一般辩论赛所不能比拟的,所以法学辩论是以法律能力为核心辩论能力为辅助的活动。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就如减肥健身一样,短期内对受训者能力提升有限。这也造成法律辩论成为少部分人的活动,所以制定一个可以吸引受训者并能促使其长期坚持的训练计划尤为重要,也是本项目能付诸实践的最重要一环。

2.2入门阶段训练

对于法律辩论而言,兴趣是首位,本项目针对的对象为未来将要从事法律行业的在校大学生,所以培养兴趣是初始阶段的重点也是难点。对于能够有意向参加法学辩论活动的大部分人而言,其对法律和法律相关的事物有着最基础的兴趣或者对提高自己的语言能力和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期望,针对以上两种心态,在入门阶段中,采取模拟法庭和观看高水平辩论赛视频这两种方式最为有效。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可以让受训者提前了解未来的努力方向和梦想,让受训者了解法律相关职业以及辩论在未来工作中的作用,并应用和了解所学及将来要学习的知识,从而在现实中使受训者产生兴趣。

2.3初级阶段训练

初级阶段中,受训人员在对法学辩论产生兴趣的基础上加深受训者对于法学辩论的理解程度,主要包括赛制、法律辩论的特点、辩论对法律的意义等。本阶段中采用模拟辩论的方式最为有效,根据一般法学赛制将受训人员分正反两组。一组四到六人,双方在场下组织讨论后进行模拟辩论。一般以一周一场的频率进行模拟辩论为宜,并保证受训人员在模拟辩论前有至少五次的组内讨论。采取一周一场,每场至少五次讨论这种节奏,主要是为了保证受训人员的压力不能超出其以其兴趣为基础的承受能力所能承担的范围。在受训人员适应这种频率后,可以缩短模拟辩论每个场次之间的时间差距,提高组内讨论频率,提高辩题难度并向法律专业辩题靠拢,逐渐使受训人员理解法律辩论,加深其对法律辩论的印象。2.4高级阶段训练

本阶段中,由于法律是一门终身学习的学科,对专业能力的提升不能操之过急,所以在受训人员已经有一定法学辩论能力和法律专业能力后,本阶段要在正规法律辩论比赛中着重提升受训人员的法律辩论能力,为将来更好地提升专业能力打下基础。本阶段中,组内辩论已经对受训人员没有太大意义,所以参加正规法律辩论赛是提高能力的最好方法,越专业的比赛对受训人员能力的提高也越显著。因我国各地比赛频率和方式不同,本文作者建议多多益善,尽量为受训者提供机会参加法律辩论赛,如在黑龙江省的“孟凡旭杯”法律辩论赛、在江西省有“双惟杯”,在江苏省有“蒲公英杯”“漫修杯”,在福建省有“法制杯”,在新疆有“知识产权杯”,在山东有“烟台众合杯”“鑫士杯”,在四川有“乐山市公诉人、律师、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四川省大學生模拟法庭竞赛”,在全国有“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在准备比赛的过程中,受训人员必须保持每天最少一次,每次最少3个小时的集体讨论,并在赛后认真做好总结,形成体系化的总结制度。本阶段中受训人员必须独立进行辩题的准备,不能依赖培训人员,否则将导致提高辩论能力的训练目的不能完成。

2.5辅助训练内容

将法律辩论设置为本科及以上法学社的一项常规课程,与此同时,指导教师的指导对于辩论训练起到很大作用,建议最少有一名指导教师进行指导。训练场地需要固定和安静的环境,这对于受训人员对团体形成归属感和认同感有非常大的作用。各高校应当为法律辩论训练配置模拟法庭。为实现法律辩论训练及比赛的高效进行,辩论赛所需要的数字化设备,各高校也应为其配备。辩论是一种集体活动,每个受训人员的性格特点会对团体中其他成员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为避免部分人准备辩题,部分人无所事事,各方所持的观点应由小组全体成员讨论一致通过,所以团体中的成员要形成日常沟通的习惯,可以依照社团的组织方式管理日常事务。

篇(6)

1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征

1.1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提出

20世纪60年代,针对长期以来法律教育课堂教学与实践脱节的弊端,美国法学院开始探索一种新的法律教育模式,借鉴医学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医院、诊所临床实习参与处理真实病例的经验,采取让学生在有法律资格的教师监控下,直接处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模式,被称为临床法律教育或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色在于,模仿医学教育中利用临床医疗机构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诊所指导教师引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需要帮助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直接与当事人交流,参与案件的全程,学习处理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法律专业技巧和职业道德,并深刻体会社会现实中法律应用的环境和面对的困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法学教育领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面成为美国各法学院吸引优质生源的王牌。2000年起,我国法律教育界引入法律诊所课程,截至 2012年 9月,在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资助下,已有147所法学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

1.2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特征

首先,诊所式法律教育更加强调能力的培养。一贯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以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为主要目标,而诊所式法律教育着重于学习和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力图在方法上完成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的转变,它弥补了以往的课堂教学和案例教学中灌输式的知识传授的不足,对法科学生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诊所式法律课程的核心思想在于实践。“实践出真知”,印度学者弗兰克·布洛克把诊所教学方法称为“通过实践学习”,即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多个方面的实践来进行教学。“经院式”法律教学活动中,教师传播抽象的理论、设定假想的案例,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或者在思维中模拟法律的运用,学生对于社会现实中真实案例的运作缺乏真实感和代入感。诊所式法律教育让学生接触到、深入到各种真实的案件中,与真正的当事人面对面接触沟通,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案件的进程。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在实践中得到训练。

此外,诊所式法律教育使学生的主体意识得到培养。在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退居二线地位,学生变成了法律实践活动的主体,教师只从旁辅助并在必要的时候给予提醒。面对一个真实案例,学生如果想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就要主动地去调查分析、沟通协调各方关系。整个过程中,教师不会直接给出答案或拟定方案。这使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充分发挥出来,学生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荣誉感,使学生真正从内心认识到作为法律人的责任。

2 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作用

检视我国法学教育,职业伦理教育是其中的薄弱环节,屡次发生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法现象更让人们对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提出质疑。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方面的功能已经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在培养法律职业伦理方面,法律诊所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发挥更大作用。

2.1 激发学生社会责任感

法律诊所教育的理念是追求正义性,公益性,社会责任心。法律诊所的案件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一般来说,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急需法律服务,而又没有能力承担相关费用的当事人。对于这样的弱势群体,法律诊所为他们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文书、赔偿谈判、出庭支持等服务。现实中大量的法律诊所案件是工伤赔偿、污染损害、人身伤害索赔等民事纠纷,接触到的当事人都是权利受侵害、生活受影响,万般无奈走上维权道路的人,学生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案件,得到了书本教材无法给予他们的同情、怜悯的感情共鸣,更可以让学生真切感受到法律人伸张正义的社会责任。这种通过事实教育人的方式远比任何教科书在激发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作用要大得多。

2.2 感受法律职业伦理的体验与抉择

以律师职业为例,律师作为一种职业,现实中需要面对一些矛盾冲突,如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伦理、当事人利益和律师职业规范、律师身份职责与司法机关等多种矛盾,这就需要在实践中考验从业者的职业操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是依靠教材说教性的传授养成的,它需要在实践中成长。诊所式法律教育为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场所,学生会面临现实中许多职业伦理的疑问和困惑,通过自己的思考和权衡,做出抉择,这是诊所式法律课程在培养职业伦理教育中重要的一环。在这个过程中,诊所教师应当承担起“心灵导师”的责任,一方面是率先垂范,以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为学生做好榜样,另一方面,在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伦理观的实践中,教师应当适当进行引导,使之成为不仅拥有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也拥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2.3 从实践中建立起主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在诊所式法律课程中,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围绕着真实案例展开的。所有的参与者都投入到法律职业者的角色中,直接与法律援助当事人交流,了解当事人想法和需求,与司法机关打交道,办理各项手续,与形形的机构和个人沟通,调查取证。法律职业技能要求的沟通能力、询问技巧、案件把握能力能够得到充分的训练。更重要的是当他们自己处理真实案件,从态度和方法上会与课堂处理模拟案例截然不同,他们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当事人负责。这就要求学生主动地去学习知识充实自己,集中全部的注意力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树立起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

3 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功能的实现

3.1 制订科学的法律诊所课程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诊所课程已经开展了十几年的实践,从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到教师的培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从课程目标体系上来说,目前的法律诊所开设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法律职业道德方面涉及较少。实际上,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化进程中一个重大缺陷就是重专业技能、轻职业道德。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恰恰可以弥补传统法律教育在这方面的不足。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律诊所课程中并不是大张旗鼓的宣教,而是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直白的说教远不如学生在实践中得到的经验印象深刻。指导教师要做的是观察、引导,给学生展示一个现实中不那么美好的世界,让学生亲身感受社会的复杂、不公,体会法律应用的冲突和矛盾,在价值碰撞和反思中回归自我,重塑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①指导教师除了在诊所式课程实践中言传身教之外,还要对学生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行为进行观察和评估,指出哪些是不符合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在细微之处对学生的职业伦理观进行引导,使学生逐渐形成自发遵守职业道德的习惯。②

3.2 设置合理的评价体系

诊所式法律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课程,如何综合考查法律实践结果、实践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实践中展现出的综合素质,并制定合理的评估方案,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借鉴国外经验,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对学生的评价由三部分组成:自我评价、讨论、反思。学生首先对自己的实践活动进行自我评价,提出办理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与思考,接着由小组其他成员对其进行评价,阐述问题的处理方案和不足,最后由教师结合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要在评价体系中体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目的,就要设置相应的职业伦理评价标准,通过对诊所学生的行为进行观察、记录和评估,由学生的行为透视其法律职业伦理水平,从而全方位地、客观地对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表现给予评价。③

3.3 选择合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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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6-0022-06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以及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各行各业的改革在如火如茶的进行中。作为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也不例外。如何保证高校办学自的落实与扩大,如何防止政府集投资者、办学者与管理者于一身,如何协调政府、社会干预与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关系等问题,依然是当前高等教育研究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我们认为,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可以缓解乃至于消解这些状况。《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条“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中,明确指出要“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在第四十七条“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中,进一步指出要“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显然,教育中介机构如何真正发挥作用,是我国教育公共治理不断走向完善、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无论如何,首要前提是我们需要对教育中介机构的法律属性及其职能进行科学探究,方能体现教育中介机构的合法性,人们才能认可教育中介结构的权威性,尤其是要充分定位教育中介结构在高校与政府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一、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法律诠释及特点

在全球化时代的背景下,为了解决政府超载的现象,各国政府都在大力地“简政放权,把有限的政府资源用于最必需的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权威,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由它们负担某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非政府组织是介于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作为“介入公共法人地位和私法法人地位之间的混合物而出现”。政府行政职能改革的趋势就是将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逐渐转移到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手中,这类承接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一般称为“社会中介组织”。

在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中,如何处理政府与高校间的关系,是各国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难题。而将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引入到政府与高校关系中来,可以很好地平衡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对于中介机构,伊尔·卡瓦斯(EL—Khawas)是这样界定的:“中介组织可以描述为是一个正式建立起来的团体,它的建立主要是加强政府部门与独立(或半独立)的组织的联系以完成一种特殊的公共目的。”伯顿·克拉克将介于国家和高校之间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称为“缓冲组织”(Buffer orgalliZations),认为它可以发挥学术权威在国家官僚和高校之间的协调作用。

虽然学界对教育中介机构的内涵有着不同的定位,但我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指介于高等学校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独立的合法组织,它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综合发挥学术、政府、高校以及社会的力量,来更好地行使教育公权力,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以下几个层面的特征。

第一,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一个独立的合法组织,具有民法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一个组织或团体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满足法人设立的条件即是民事主体构成要件的具体化。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依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将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它数量最多,参与民事活动最多,财产流转数额也最大。非企业法人是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非经济活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们同时也进行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同时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一个独立的合法组织,虽依赖于政府的审批、登记或注册,但其运转与政府并不构成行政法律关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构,具有民法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任何组织或机构,要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必须具有法人的独立性。何谓法人呢?有学者认为:“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前者说明它首先是一个团体,一个组织,一个人的集合体,而不是一个个人,这是它有别于自然人的特征。后者说明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这是它有别于非法人团体的特征。这两个特征汇合在一起,就可以用最精炼、最概括的语言给法人下一定义:法人者,团体人格也。”显然;不具有独立性的法人,是不健全和受牵制的法人。只有保证了法人的独立性,其才能自主地运行和发展,并合理、正当地行使权利。作为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只有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才不会陷入“两难”境地,消解“中介机构总是声称是按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什么精神和具体安排来开展工作,以表明其合法性和权威性”H的状况。

第二,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可以行使教育公权力,具有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资格。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为了避免政府对其的干预和控制。当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权力时,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与高校之间就形成了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是说,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可以行使教育公权力,具有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资格。依据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很显然,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所以,判断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就是看它是否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建立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教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的必然选择。在这种权利再分配的过程中,高等教育中介机构通过以下各种方式获得权利:(1)以参权的形式直接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实施的活动;(2)国家以委托的方式把教育行政权力委托给具有相应条件的非政府组织;(3)国家以授权的形式将某种教育行政权直接授予合乎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种权利,并承担责任;(4)国家将本属于社会主体的权利,在市场经济发展、市民社会取得相对独立地位的条件下,国家放权于社会。很显然,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上述权利都具有明显的单方面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由此可以推断,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本质特点是“中介性”,承担着政府与高校基于利益冲突的角色。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双重法律地位,即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既具有民法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又具有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资格,决定了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和政府与学校关系的中介性。在现实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政府与高校之间并不总是和谐、互动的,双方存在着对立关系,政府不能及时充分地了解高校的要求和主张并有策略地推行政府决策,而高校又缺乏一个稳定的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利益、伸张权利,导致政府与高校之间势必存在着紧张对峙的状态。

如何消除政府权力与高校权利之间的敌视与对抗呢?我们认为,既代表“私”又代表“公”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能实现政府与高校间的平衡,这也正好体现了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本质特点“中介性”,通过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来达到双方的协商对话与相互支持,因为“社会和国家双方通过合作而获益: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性”。惟有如此,才能够体现政府与高校间权力(利)配置的平等,消除双方交流与沟通的鸿沟。

二、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法律职能

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政府部门行政职能转变的必然选择。随着国家教育权的转移和分化、中外教育交流的日益频繁和广泛,为了提高高校的办学水平,适应目前高校跨越式发展的路向,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建设是协调高校与政府关系的必然路径。那么如何建设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以及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呢。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与大学之间的中介机构,其类型主要有政府组织形式,如英国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法国的全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审议会;学术组织形式,如建立于1949年的前联邦德国大学校长会议(简称WKK);民间组织形式。如成立于1975年1月美国高等教育鉴定协会(COPA)等。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著名高等教育专家博耶认为,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有三种功能:“(1)影响政府的决策。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可以扮演一个压力团体的角色,代表高校对政府施压,从而对政府的政策产生影响。(2)担任执行政府决策的责任,完成或部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3)提供服务,特别是为个体提供服务。”显然,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功能主要在于协调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从而使二者保持良性、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具体来讲,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职能主要表现在参与决策、服务、维权、协调等方面。

第一,参与决策职能。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本质是促进高校的健康运转和发展。那么如何才能促进高校的正常健康运转呢?前提条件是: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必须了解教育政策,从而影响政府的决策,代表高校向政府施压,参与到政府对高校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中去。在政策的制定中,高校有了自己的“话语权”和“立场”,才能为自身的发展谋福利,进而维护自身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在参与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影响政府的决策,使决策的内容能够保持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如关于高等教育规划、投资拨款等内容,向政府提出预算;高校教师的待遇、学生的管理规定等,及时地反馈给决策者。

第二,服务职能。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中介性特点决定了其双重性,也就是说高度教育中介机构既要服务于政府,又要服务于高校。如前所述,教育中介机构既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又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资格。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双重的主体资格,也决定了教育中介机构的双重性,既代表政府,又代表高校。一方面,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要求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担任执行政府决策的责任,完成或部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另一方面,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又是高校的利益代表者,向政府表达高校的心声和立场,反映高校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寻求政府的解决。

第三,维权职能。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从本质上来讲,是以命令与服从为原则的不对等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典型特点是单方面的意志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先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高校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是行政主体,高校是行政相对人。现实的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高校居于服从、被动的地位,双方是一种隶属性的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以及法律法规中权力的配置,极易造成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如此以来,高校往往是敢怒不敢言。作为教育中介机构,当高校的权利遭受到政府的侵犯后,应当发挥维权职能,维护高校利益不受政府的侵犯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补救受损的权益。

第四,协调职能。从法人的角度来讲,高校与政府都是非企业法人,不过高校是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政府则是非企业法人中的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费和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机关法人虽然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但也有不同之处:(1)机关法人由于不能经商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兴办产业。因而其经费完全依赖于国家的财政拨款;高校法人的经费一方面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另一方面来自于学费收入、科技开发收入以及社会捐赠等;(2)机关法人以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而高校法人则以行政命令或登记设立,高校一经设立,就享有依法办学的自,负有向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的义务。从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的区别来看,由于双方代表的利益群体的立场不同,容易产生冲突。作为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理应协调双方的利益冲突,化解双方的矛盾,实现二者的“互惠互利”。

三、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在协调政府与高校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单一,属于典型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地位不对等,高校不具有法人资格,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公立学校成为结构臃肿、效率低下的官僚机构。可以说,缺乏效率和质量低下被认为是公共教育体制的两个最重大的缺陷。应该在新的市场制度基础上加强高等学校自治并打破科层制的束缚,政府各级行政机构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应从传统的直接办学转化为间接调控,建立一种以‘高等学校自和家长、学生的选择权,而不是以直接的民主管理为中心的’公共教育体系”。虽然从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开始,高校作为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并没有得到确认。政府在对高等学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高等学校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政府则是天然的行政主体。高等学校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员,必须受到政府的某种程度的行政管理,即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高校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时,高等学校就与政府之间构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的。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育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教育行政机关,是实施管理的一方。而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指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高校。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的一方。高等学校在此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就是行政相对人。

但现实中,政府与高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总体表现为:重视实体法权利而忽视程序法权利、彰显行政权而忽视行政相对人权利。具体来讲,主要表现为:首先,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过于彰显政府的行政指导、控制与命令,忽视了政府义务和责任的承担,造成信息失真、不对称等现象,难以克服政府失灵的效应。其次,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的,在彰显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时,则必然弱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强调政府的优势地位忽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研究。再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高校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权利是学校基于民事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的资格而取得的办学自,并没有对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说明,容易造成政府与高校间权利与义务的脱离,导致政府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

因此,如何平衡政府与高校之间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呢?从我国目前高校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发展来看,要协调政府与高校的行政法律关系,建立和健全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从而实现扩大高校自与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的有机耦合。

然而,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在我国的发展起步晚、数量少、建立慢、研究少、发展不健全、独立性差、专业权威性弱,人们对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认识还有许多不足,运用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来协调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从高校与政府行政法律关系的现实对抗和障碍出发,即一个以价值追求为行为导向,另一个则以社会现实利益的实现为宗旨;一个是无序的松散结合式的组织机构形式,而另一个则是严格规范的等级管理机构方式。我们认为,利用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协调大学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首要任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省级以上的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高等教育申诉委员会等机构,解决政府在管理高等教育过程中的失灵现象,诸如信息不对称、财政危机等,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同时参照西方各国的普遍做法,应该建立由有关专家教授组成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对高等学校的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具体来看,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在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中介作用用图示表现出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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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授权请求”扫描个人信息

智能手机用户从第三方下载手机游戏,在安装游戏软件时,手机屏幕上经常会跳出不可逾越的 “授权请求”,比如读取用户的地理位置,修改储存内容、读取手机状态以及用户ID信息等等,这些信息经常被用户轻易地忽略,用户一旦点击“允许”,被安装的软件便可扫描手机信息,并将之传至互联网云服务器。目前泄露最多的是手机号码,通讯录软件扫描用户的手机通讯录,发现共同的手机好友,就会提示建立联系。手机通讯录中大部分都是实名且关系密切的人,如果泄露,轻则垃圾短信、电话骚扰不断,重则为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方便。即使拿不到手机号码,一些软件开发商也可以通过分析手机用户经常上哪些网站,看哪些类别的内容,综合判断出用户的性别、年龄等,这样就可以进行精准营销。不少商家会把这些信息共享给合作公司,还有一些商家会倒卖给中介公司。

(二)利用“手机签到”追踪用户位置

QQ、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都具有“手机签到”的功能,通过该功能可以显示用户所处位置,手机用户只要打开手机定位功能,发表心情或更新微博信息,手机就能自动进行定位签到,通过签到就能使他人很容易知道自己的最新位置信息,“手机签到”功能容易泄露用户位置信息,给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虽然这一功能未必能透露用户的具置,但还是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曾经发生过手机用户使用“手机签到”功能暴露了自己的行踪,而招致嫌疑人侵害的案例。

(三)利用“二维码”隐藏木马病毒

二维码是利用具有一定规律性和平面分布的黑白相间图形来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用户通过图像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仪识读二维码来实现网络信息的自动处理。用户只要在手机上安装扫码软件,通过手机摄像头扫描二维码,便可快速登录网页,省去输入网址的繁琐过程。由于二维码容量大、成本低、易制作而被各大互联网、企业、厂商广泛开发使用。但是,由于用户的随意扫码行为,非法运营者可将木马病毒或手机吸费软件等网址、链接生成二维码形式的图形,伪装到打折、促销的广告或热门游戏、系统升级软件中,诱导用户扫描。用户扫描后手机就会中毒,手机里存储的通讯录、银行卡号等隐私信息便被泄露,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国内智能手机的操作系统基本上被谷歌、苹果、微软等几家企业垄断,这意味着大量的个人信息都处于这些企业平台的操控之下。大量用户出于工作沟通和生活娱乐的需要使用手机软件,其通讯录、短信、照片、用户位置乃至商业机密等信息都需要上传至服务器,这更加大了用户信息安全的风险。特别是目前已经开发成功的手机电子支付功能,通过刷手机智能卡买东西、坐公交,只要靠近读卡器就可以成功付款。当不法分子拿读卡器靠近具有支付功能的手机,便会把钱刷走。由于手机支付没有类似网银支付的电子证书、控件、U盾等软件形成支付安全保护措施,手机支付密码很可能因木马病毒程序泄露。

二、智能手机信息泄露的自我防范

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手机网民用户达到3.88亿,占网民总数的72.2%,手机已经成为网民的首选上网终端。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大谷打工网和民意中国网对4381名(来自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0后占39.5%,80后占52.1%)实名认证用户进行一次问卷调查。92.4%的手机用户使用过聊天儿工具、游戏等手机应用软件,其中,49.3%的人经常使用,41.7%的人使用手机应用软件时个人信息曾被泄露;在手机上下载安装应用软件时,44.4%的人会仔细看授权说明,40.7%的人不会仔细看,14.9%的人表示“不好说”,40.5%的人会留意使用手机软件的风险,35.6%的人不会留意,53.6%的人安装了手机防护软件,36.4%的人没有安装,10.0%的人虽然安装但最后删除。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当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时,84.3%的人不再使用这款软件,72.1%的人会提示亲朋好友不要用,38.5%的人会主动联系开发者,18.6%的人选择向有关部门举报,18.1%的人感觉无所谓,3.8%的人会进行诉讼。手机用户不希望手机软件获得的信息首选为“自动使用付费业务”(71.2%),其次是“访问存储在手机中的联系人等信息”(68.2%),排在第三位的是“监视、记录和处理通话信息”(64.0%),接下来依次是“读写短信、电子邮件”(54.9%),“读取手机存储”(50.3%),“定位用户位置”(49.7%),“收集手机硬件信息”(48.3%),“使用上网功能”(42.1%),“绑定邮箱地址”(34.6%)。

而各类手机软件开发商面对巨大的智能手机消费市场,致力于开发便于人们使用智能手机的新功能,对其安全性考虑不够周全。由于手机操作系统比电脑简单,其安全设计相对薄弱,大量软件容易出现漏洞而被攻击利用。况且大多数手机用户没有办法判断软件的安全性,如果软件偷偷摸摸收集个人信息,在没有太多经济损失时,普通用户一时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也无可奈何。因此,手机用户在下载安装在线游戏时需要提高警惕,在官方网站下载正版游戏软件,不要轻易点击有风险的网络链接,尽量避免安装可疑软件。同时可以安装防窃取软件,这样在安装软件后,会提示用户是否授权自动定位、取得本机号码或者阅读短信等,选择“禁止”项就可避免泄露个人隐私。生活中要多了解二维码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扫码前一定要确认该二维码是否出自正规的网站,不要见“码”就刷,更不要点开链接或下载安装,最好在手机中安装防病毒安全软件等相应的防护程序,一旦出现有害信息,可以及时提醒和杀毒,从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智能手机信息安全需要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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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一、 公报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的法律解释功能

第一,解释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裁判要旨概括裁判规则,实际上是一个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阐释的过程。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司法资源短缺和法官办案效率不高的背景下,如何促使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部分行政裁判要旨就通过具体案件来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并且概括为适用于同类案件的直观的裁判规则。习惯于规则化表达方式的法官,会在审理同类案件时迅速将这类裁判要旨作为自己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

例如,“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的裁判要旨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一般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使用行为未征得被使用人的许可,属擅自使用;被使用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使用人提供的商品误认为是被使用人的商品。”这一裁判要旨通过对“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适用界限,消除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分歧。

第二,创制法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从法律技术上讲,法官之所以不能“同案同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法律的原则性、抽象性和概括性条文过多,缺乏可操作性,在适用时就难免因人而异,具体到行政法部门,无法可依的问题就体现得更加突出。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正确审理案件,大量的行政类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就在文本上创设了“具有规则或原则形成意义的解释”①性质的法律规则,扮演了填补法律漏洞的角色。

例如,“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的裁判要旨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基于此,这一裁判要旨将优势证据规则引入行政诉讼,让被告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平衡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可以视作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补充和发展。

第三,对案例其他问题的分析评判。一部分行政裁判要旨中,其所涉及到的内容与法律适用问题联系不密切,不是对某种裁判规则的解释或归纳,但却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的产生。

例如,“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的裁判要旨是:“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做出裁决时,违反法规的规定,以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被拆迁人提出异议的,应认定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这实际上是为法官提供了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手法,类似于判例法中法官的“推理(reasoning)”。

二、完善公报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的编纂的构想

从目的论的维度分析的话,公报案例撰写裁判要旨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为同类或近似案例提供可供借鉴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或司法理念,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同案同判。到2008年以后,裁判要旨的重心逐渐移向解释法律规则,以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除去行政立法不断完善的原因,这一现象至少表明,最高法院在选取指导性案例时,希望恪守其作为司法者而非立法者的身份,尽量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来解决日益复杂的法律纠纷,而非过多地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最高人民法院借助公报案例加大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以及必要的漏洞补充,必然与现有的立法制度发生――冲突。如果经由法定的程序使具有法律价值的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旨获得法律效力以实现其现实拘束力,或许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调整的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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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绿地作为城市景观的一个元素,是城市中唯一接近于自然的生态系统,它对保障一个可持续的城市环境,维护居民的身心健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近有人把这种作用归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或称为"自然的服务"(nature's service)(daily, 1997),而居民是否能够方便地(特别是步行就近到达)和平等地享用这种自然的服务是城市环境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即所谓的资源享用的公平性和社会平等性(如: peter jacobs, julia gardner and david a. munro, 1987), 也是生态城市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原则(tony dominsk,1992; roseland, 1997), 。

日下创建"园林城市"、"山水城市"的活动迭起,但评价指标却始终未能有圆满的解决。人们习惯于用人均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等来衡量城市的园林绿化水平,这些指标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有很大的缺陷。其中两种明显的缺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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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专业为背景对学生进行速录技能培养的可行性分析

(一)速录技能人才社会需求状况分析。提到速录,可能有的人熟知,有的人知之甚少。所谓速录就是用速录机录入文字,这种速录机分两种,一种是可以单独使用,国外的速录机大多是这种形式,另一种是与电脑外挂,与电脑配合使用,我国现在所用的速录机――亚伟中文速录机就是这种形式。速录能够时时得到文字资料,与运用符号的速记相比省去了翻译环节,其优越性在于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文字内容的精准性。同时亚伟中文速录机的录入速度达到每分钟220字以上,一次上屏准确率99%以上,实现了录入速度与语音同步,能够把稍纵即逝的语言转化成文字。

(二)速录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分析。面对速录行业这样的大好形势,速录技能人才的培训机构与培养院校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了,据北京市速记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06年底,全国从事亚伟中文速录机销售、培训和服务的专业公司179家,专业培训机构近300家,开设亚伟中文速录机课程的院校70多所,每年接受培训的学员万人以上。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速录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大体为两种,一种是短期的技能培训,一种是院校的以专业为背景的3-4年的长期培养。

短期的技能培训主要由专门的培训机构或一些销售亚伟速录机的公司培训部门来进行,根据本人的调查,获悉了一些培训情况。在招生上这些机构基本是随到随学,并且招生没有标准和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想学速录的人都可以报名参加。现阶段北京的培训费用大约是每月1000元左右,根据速录培训的基本规律,学习的时间快者3个月,一般为6个月左右甚至更长;在第一个月里,大多数学习者会学会速录的基础知识,并达到120字/分,2-3个月达到180字/分,4-5个月达到200-220字/分。180字/分的速度,正确率95%以上的,就达到的中级速录师的资格,培训机构就会给学员推荐工作。

(三)以专业为背景的速录技能人才培养优于短期技能培训。本人认为院校以专业为背景的速录技能人才培养优于社会培训机构的短期技能培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院校招生上能控制生源质量,学生有一定的文化功底,大多数是高中毕业进入高职院校学习,而且学习有它的一贯性,连续性的学习使学习更有效率。第二,从培养时间上看,院校培养大多为三年期的长期培养,虽然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但是培养时间更充足,培养条件更优越。第三,院校培养的学生更具有就业的竞争力,在同等的速录水平下,院校学生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得体的礼仪仪表、更高的综合素质获得用人单位青睐。

二、法律文秘专业分方向培养速录技能人才的探索

(一)法律文秘专业分方向培养模式分析。法律文秘专业是法律大类下的复合型专业,专业培养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文秘,从专业设立到现在,我院该专业的培养上更侧重于文秘专业,文秘专业课程比例大。法律文秘专业分方向培养模式就是在传统培养模式下,另设法律文秘速录方向培养模式,这是适应社会的变化对速录人才需求的现实,更是提高办学质量、赋予学生更多的自由和选择权。学生第一年入学上同样的课程,给予学生适应的过程和选择的思考,第二年分为两个方向,速录方向的普通方向,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不同方向设置不同课程和培养目标,进而影响学生就业范围。

(二)法律文秘专业教学计划的重新整合与梳理。在专业培养目标上,法律文秘专业速录方向与普通方向的区别在于学生速录技能所要达到的标准,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已经将速录师纳入社会职业考证制度,所以学生取得哪一个等级的证书成为培养目标的关键,本人认为初级证书要求偏低,而高级证书又偏高,不能代表学生的整体要求,所以中级证书我认为是必然的选择。

在就业岗位群的重新描述上,我认为应增加社会提供给速录师的相关岗位,而不是单纯速录师岗位这么简单。设置速录师岗位的单位越来越广泛,人民法院系统速录师岗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速录师岗位,工作内容包括庭审记录、会议现场记录、网站访谈速记、电视电影场记、字幕、录音录像文字整理、大量文稿录入、速录培训、文秘培训等领域,而且有呈现扩大之势。

(三)师资的培养与教学硬件设备的准备。对法律文秘专业学生进行速录技能的培养,必须有软件、硬件两方面条件,“软件”建设必须有数量充足的、素质过硬的教师,“硬件”建设必须具备数量充足、较高先进性的计算机、速录机设备。学校建设专门的实验室、实训室,配备计算机、速录机、投影仪等设备,实验室规模应与专业学生规模相适应,并注意设备的后续维护与升级。

在专业确定培养学生速录技能的最初阶段,速录教师一般是不足的,因为专业教师不具有这项技能,所以对专业教师要进行技能培训,到北京速记协会进行三个月到半年的学习,达到高级速录师资格。由于培养院系自己的速录教师需要较长一般时间,所以在过渡阶段,院校可以先聘任速记协会推荐的教师给予授课,如果专业教师不能长期外出培训,也可以由速记协会推荐的教师在授课的同时代培1-2名教师。

三、法律文秘专业速录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分析

(一)从招生上提高生源质量。好的生源质量是保证学生成才率的重要因素,招收到高质量的学生能够从源头上提高学生培养的质量。在招生模式上,打破以高考分数作为录取学生的标准,紧跟招生改革步伐,力争采取自主招生模式,不仅包括学习成绩、面试成绩,还包括心理测试成绩,综合去衡量学生的素质,招收到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

(二)专业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配合我院专业改革确定的基于工作过程、以工学结合为基础的指导思想,通过调研重新确立岗位群,确定工作领域,进而确立学习领域,重新确立课程体系,修订教学计划。专业课教学与实践课教学比例划分得当,突出高职教育的培养特色――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针对速录技能培养的规律,需要长时间的集中式培养才能提高学生速录速度,所以应在第四或第五学期进行集中式的培训,这就要体现在教学计划中,调整原有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门类、课时数。同时也可采取基础入门式教学加集中式训练这种模式,在第一学期进行一定课时的速录入门教学。

(三)学生考取技能证书的指导与引导。考取速录技能证书是对学生速录技能的一种证明和肯定。目前速录技能的认证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北京市速记协会,对于到其进行速录培训的学员成绩的一种认定,可以随时测试,对于达到140字/分及以上、正确率95%以上的授予中级速录师证书,180字/分及以上、正确率95%以上的授予高级速录师证书。另一个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比较而言,该机构颁发的证书更具有权威性,同时,该机构认证的标准也更高一些,对于140字/分及以上、正确率95%以上的授予初级速录师证书,180字/分及以上、正确率95%以上的授予中级速录师证书,220字/分及以上、正确率95%以上的授予高级速录师证书。作为教师应把取证的相关信息让学生知晓,并根据取证标准确立教学目标,指导学生取得技能证书。

(四)速录教学方式方法的完善。速录技能的训练过程是长期的、枯燥的练习,不仅需要学生有一定的天赋,还需要学生有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的学习精神,教师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开始培训之前,需要召开学习动员会,要讲清楚学习过程的艰辛,使学生做好心理准备,同时邀请通过速录技能实现优质岗位就业的同学回校讲解学习过程、就业经历等,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让学生看到学习该项技能的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