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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的特征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7 16: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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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的特征

篇(1)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了法律风险的术语,但是该《办法》没有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持此相同观点的还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风险是指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不够全面。这个概念仅仅从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制监管等原因,而做出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仅仅是法律风险产生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等原因,从主观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对自己已经或将要遭受的损失未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等。这种经济损失我认为也应当属于法律风险的一种。因此,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由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别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之相反,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犯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如果该着作权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该企业没有追究其侵权责任从而使侵权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没有发生。但是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不发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正相反。

    法律风险的相对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相对确定性。企业违犯了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国家机关或被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该企业就肯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相对确定的。企业违犯法律进行经营,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性,因此法律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事先确定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确定的数额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风险从损害结果上也具有确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绝的。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的经济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盈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附加刑由企业承担。另一种是由于企业主观上认为某种损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忽视了那一方面的权利保护,从而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及而无不足。

    第四,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和不可保险性。自然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往往使企业措手不及。而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预见的。法律通过授权或禁止的方式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及违犯该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企业在经营中,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企业的自然风险。由于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因而,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能通过保险分散的。

    通过上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法律风险是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当重视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更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篇(2)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127-01

从近些年的全球化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这一背景下也面临着比较复杂的发展环境,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国有企业带来了机遇,但也有著风险相伴。从国有企业的经营中风险类型来看,终会向着法律风险进行转变,所以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强防范就比较重要。

1.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企业法律风险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题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于各种企业风险之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从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来看,具有多样性。

2.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法律风险之所以成为单独的一类企业风险,是因为其具有与其他企业风险明显不同的特征。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特征的了解和熟悉,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企业法律企业风险的内涵和外延。结合上述企业法律风险定义,企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如下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原因具有确定性。这是企业法律风险区别于其他企业风险的一个最根本的特征。无论哪一种企业法律风险,其产生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例如,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侵权、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等行为,都是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否则不能直接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

2.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结果具有强制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不受企业或其他任何个人意志左右,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必然处于被动承受其不利结果的窘境,多年的经营积累可能会因此损失殆尽。

3.企业法律风险发生领域具有广泛性。企业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是企业一切经营活动的根本行动指南。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之中,贯穿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3.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分析

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有着其必要性,由于法律风险是贯穿在企业的经营发展全过程的,不对其充分重视就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之所以在当前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强防范,是因为在整体的防范形势上不是很乐观,一些国企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比较薄弱,企业必须要能够主动的出击。由于国企发展中的经济利益也是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有着紧密联系的,所以这就需要将两者的关系辩证的看待,将法律风险防范力度得以强化,这对国企的经济效益的提升也有着促进作用。

4.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措施

4.1 确保法律管理建立在正确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之上

理念具有基础和导向作用,法律风险虽然客观存在,但不是不可防和不可控的,几乎所有的重大法律风险隐患都源于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如果能够事先采取必要措施,可以防范和控制大部分法律风险案件的发生,或将风险隐患控制在初始阶段和将损失控制到最小化。因此,电力企业的法律管理应建立在坚实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基础之上,必须加大宣传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管理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提高管理层、业务人员和法律人员的共同认识。

4.2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可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御能力。企业通过对内控机制的整合,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向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延伸,嵌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科技管理、国际业务、生产运营等业务流程,突出重点,进一步优化业务管控流程,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提高法律风险事前、事中、事后防御能力,有效地消除和化解风险,全面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流程,将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将其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将法律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和管理环节的完全融合,实现流程管理。

4.3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应建立全员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一般而言,大型企业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全面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作。企业应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人员由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组成,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和监督执行、法律风险发生后的处理等,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事务人员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专业特长和业务保障作用。各业务部门应熟知与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业务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本部门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

4.4 对国企的员工可实施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

将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有效加强。对法律合同的签订只是一个开始,对合同的履行才是重要的环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要国有企业经办人员增强责任心,只有加强了这些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这就对人员的履行合同规定有着保障作用,也能防止诉讼发生时败诉。对国企法律风险的防范还需在风险管理的制度制定层面得到充分重视,由于国企的经营关系比较复杂化,所以要能有具体化的风险管理制度的规范才能顺利进行,从制度层面着手是比较有效的举措。

4.5 加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创新

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要求,以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为基础,将法律风险管理关口前移,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研究法律风险成因,尽早识别和消除法律风险根源,提前预防。根据风险级别,从制度规范建设入手,将所有的经营管理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中,以各岗位职责为突破口,着眼于全员参与和全过程控制,突出重点,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流程,实施绩效考核和动态监控、评价,随着企业法律环境和经营发展战略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也相应适时调整、实时更新。

5.总结

我国的国有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有着重要保障作用,所以针对国企发展中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就要充分重视,对此要能从多方面进行实施措施。此次主要从国企法律风险的特征及防范的策略几个层面进行的重点分析,希望通过此次的努力对我国国企的进一步发展,能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晓燕.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篇(3)

“法律风险环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5年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分析报告》中,《报告》以实证研究的方法说明了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环境的因素,包括行业、组织形式、设立管辖、知识产权、采购和销售行为发生地,从而建立法律风险的评分体系。尽管这份报告的影响力较大,被多篇文献引用,但其没有对“法律风险环境”这一概念做出清晰的界定。此后,也仅有吴江水、徐永前在其著作中对这一概念进行较为详实而明确的阐述。研究“法律风险环境”的内涵可以帮助我们识别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能为法律风险对策的形成提供充分、全面、坚实的基础。

一、法律风险环境的地位

法律风险环境作为风险管理理论与法学理论交叉领域的概念,其地位可从风险管理和法学的角度进行理解。

在风险管理理论中,风险管理通常包括三个步骤: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而风险又有三大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损失发生频率或加重损失程度的状况,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越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损失就会越严重。因此,风险因素累积至一定条件就会产生风险,而风险事故的发生最终将这种损失可能性转变为实际的损失。这三大要素反映了风险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形态,呈现递进衔接的关系。因此,风险识别的对象包含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风险识别的范围即风险所在的风险环境。按此种理论,法律风险环境即法律风险识别的范围。

从法学角度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规范的规定与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利后果须由行为主体承担的可能性。通过对法律风险这一概念中的要素进行推敲可知,法律风险的构成中存在三个变量,即主体、环境、行为,这三个变量呈现相对独立、并列存在的关系,在其共同作用下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类型与内容。因此,法律风险环境是法律风险的变量之一。

二、法律风险环境与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这一概念是在21世纪产生和发展的,尽管这一词汇已经成为当下的热门词汇之一,但也因广大媒体与文献的过度使用,其含义变得随意而模糊,缺乏准确的定位。

目前,国际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且通常采取列举法律风险成因的方式进行界定。国内现有的文献主要是从法律风险成因及法律风险后果这两个方面对法律风险进行定义。学界一种主流观点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法律主体的行为及外部法律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因素交织,从而产生不利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另一种观点借鉴了风险管理理论中对风险的经典定义,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法律行为与法律相违背从而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尽管表述不同,但两者在本质上都把法律风险定义为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徐永前(2011)认为,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企业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企业的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往往最终都会向法律风险转化。张晓玲(2009)认为,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一种孤立的风险,而是与各种风险交织在一起,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法律风险(指由法律因素直接引发的各种企业风险)和间接法律风险(因非法律因素导致的企业风险,但最终需承担各种法律后果)。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的常以(2009)也将这一标准作为法律风险分类的依据之一。上述观点揭示了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的关联性与伴生性,表明法律风险既可能来源于法律因素也可能来源于非法律因素,是其他风险形态的最终呈现形式。这也就意味着,对“法律风险因素”的识别不能只局限于法律领域。

王廷良、韩玉(2010)专门撰文研究法律风险的传导机制:风险源是上市公司法律风险传导流程的开始(内部系统与外部环境),通过资金、法律、信息、市场、政策、行为、物质、技术等载体,在企业风险的子系统中发生效果,通过价值链、耦合传导、利益链,产生可能导致不能履行企业合同,并且发生争议甚至法律纠纷和诉讼,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些特定危害事件或经济损失的具体法律风险事件,最终导致损失的产生并继续递传。这一流程不仅充分阐述与展示了非法律因素引发法律风险的全过程,而且详细说明了哪些相关领域中的因素应当纳入到法律风险因素的识别范围之中,从而强有力地论证了将非法律因素纳入法律风险识别范围中的合理性、及时性和必要性。

由于法律风险阶段性、关联性及法律风险复杂的传导机制,“法律风险环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律风险所存在的环境,还应当看到各法律风险因素之间的关联性、法律风险的形成过程及法律风险传导的过程。这也揭示了法律风险环境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有机整体。

三、法律风险环境与风险环境

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环境这两个概念都涉及“环境”这一概念,因此了解环境学基本理论是尤为必要的。在环境学理论中,环境总是相对于某项中心事物而言,它是指作用于这一中心事物周围的客观事物的整体,它随中心事物的变化而改变、随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环境要素是指由各个独立而性质不同的针对环境的基本物质组分。环境要素组成环境的结构单元,环境的结构单元则最终形成了环境系统或环境整体。樊芷芸、黎松强(2004)认为,“环境”具有以下特征:整体性(系统性)与区域性;变动性与稳定性;资源性与价值性;危害作用的时滞性。因此,就“法律风险环境”而言,它是“风险环境”的子系统,即“风险环境”的环境结构单元;“法律风险环境”的环境要则是法律风险要素。就企业的法律风险环境而言,其中心事物应当是企业自身。同时,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环境都应当具备“整体性”或“系统性”特征,这是“环境”所赋予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征。

在风险管理领域中虽然有“风险环境”的提法,但鲜有文献对“风险环境”这一概念进行独立分析。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1997)认为,外部风险环境一般是指商业银行自身无法控制,但对商业银行经营又有一定影响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王刚(2003)认为,风险环境就是指造成风险因素存在的各种情况和条件的总和。齐宏志(2011)认为,任何一个企业或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环境,经营目标的实现是需要确定的因素,不确定的因素则会影响到经营目标的实现,所以说,经营环境就是风险环境。分析上述观点可得,风险环境的内涵进一步扩大且更为精确。

法律风险环境作为风险环境的子概念,必然继承了风险环境的本质内涵和特征,但同时也具备自身的法律特性。由此笔者得出,法律风险环境是指构成法律风险因素的各种情况和条件的总和及各法律风险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风险环境概念的提出确有必要,并且要适当地将非法律因素纳入到考量范围之中,因此笔者对“法律风险环境”做出以下定义:法律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或加重法律风险后果严重程度的状况,而法律风险环境则是指一切以法律主体为中心,由法律风险因素的情况和条件的总和相互交织而成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这些法律风险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

对法律风险环境作如上界定,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充分、全面地识别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风险产生的不利后果,为应对法律风险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也为进一步研究其特征、要素、外延等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董克仁,郑泗秋.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M].宁夏: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

[2]徐永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孙昌军.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导[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4]许晖.国际化风险识别与控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5]吴江水.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与解决方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王廷良,韩玉.上市公司法律风险传导机制研究[J].前沿,2010(16).

[7]马克·S.道弗曼.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8]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9]张晓玲.依法治企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山西焦煤科技,2009(12).

[10]常以.论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3).

[11]胡筱敏.环境学概论[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

[12]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商业银行风险环境分析[J].金融管理科学,1997(01).

篇(4)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75-03

物探公司的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风险包括: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就物探公司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一切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任何不利后果都将通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终止表现出来。

一、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特征

所谓法律风险,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利益,或使企业丧失获利机会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但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三种观念:责任说、责任损害说、不利后果说。无论采取哪种学说,法律风险的特征都是共同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发生的原因具有法定性、约定性。物探公司法律风险通常产生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或怠于行使权利等。

(二)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严重后果,公司或有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民事责任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行政责任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承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三)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法律风险存在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领导决策、物资采购、地震生产、合规经营等。

(四)发生的形式具有关联性。法律风险和其他的风险紧密相关,其他风险最终有可能成为法律风险。

(五)发生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法律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将会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层面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法律风险贯穿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其中主要法律风险类型有:

(一)合同法律风险

对物探公司来说,合同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载体,是明确市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书。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实施都要靠合同这一载体来实现,抓住合同环节的风险防范,就是抓住了物探公司经营风险防范的源头。

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当法律风险等。物探公司地震勘探生产点多、线长、面广,一般都在外地,有关合同不能及时签订,存在较大的合同滞后法律风险。

(二)法律纠纷风险

法律纠纷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油田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包括国家整个法制建设进步、老百姓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观因素引起的,也有作为企业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观念和意识造成的。法律纠纷风险包括:证据风险、时效风险、期限风险等。

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为了通过诉讼维护物探公司的合法权益,证据成了最有力的王牌。但同样面临着证据风险:证据灭失风险、证据不全风险、证据来源不合法风险等。所以,我们要树立敏感的证据意识,以规避证据风险。

时效风险、期限风险是法律纠纷中另外两种重要的法律风险。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该项权利的胜诉权制度;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时间。时效与期限都与时间有关,因此,我们要有精确的时效和期限意识,以防范时效风险和期限风险。

(三)安全环保风险

安全、环保是企业的永恒话题。物探公司作为河南油田安全生产重点单位,面临此类风险不容小觑。

对石油物探企业来说,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排污资质风险、环境污染处罚风险、环境污染侵权风险。

因为涉及雷管、炸药,物探公司安全生产法律风险尤显重要。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风险、安全生产管理不当风险、雷管和炸药运输风险、雷管和炸药使用风险、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风险、危险作业风险。如在国内某些敏感地区(新疆)地震勘探施工,雷管、炸药方面的风险就更加突出。

(四)劳动用工风险

物探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一个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项目用工总量达3000人,其中临时用工超过2800人,存在着很大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表现形式主要有:合同制用工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约风险、培训合同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员工信息保管不当风险等。

(五)海外项目风险

物探公司现在海外有3个物探项目,分布在印度尼西亚、阿曼、叙利亚。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及形势的变化,物探公司海外项目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 政治安全风险:因为项目所在国政治环境恶化,导致发生骚乱、外国军事干预、战争爆发而给物探项目带来政治安全风险,叙利亚物探项目就存在着这方面的风险。

2 用工环保风险:项目所在国劳工及环保方面的法律与国内不同,导致用工环保风险。

篇(5)

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与发展是金融创新的结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新事物。根据证券业协会统计,2020年境内证券公司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新增名义本金累计超过4.7万亿元,场外期权累计新增名义本金2.6万亿元。金融衍生业务的发展对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能够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这是由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避险特征所决定的。同时,金融衍生业务还有利于全球资源的有效配置,为产业演进提供机遇,这是金融衍生业务标的的性质所决定的。在看到金融衍生业务发展积极影响的同时,更应当关注业务风险,高杠杆性、跨期性等特征决定了金融衍生业务也具有风险性特征。如果风险把控不到位,则不仅会增加交易风险,而且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产生消极影响。由此可见,运用审计应对金融衍生业务风险是有效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审计可以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应对策略,从而实现风险管理效率提升。分析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并制定审计策略,供审计实践参考之用,是本文的研究意义。

一、金融衍生产品特点

1.内涵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合约,在未来的某个时间进行金融标的交换。综合金融界现有定义,本文认为金融衍生产品是从传统金融业务中派生出来的一种双边合约,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互换现金流量,以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常见的金融衍生产品有期权、期货、远期合约等。

2.特点第一,杠杆性。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即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签订大额远期合同等。不仅包含初始保证金,也包含维持保证金,如果投资者达不到维持保证金的比例且未及时追加,则会被强行平仓。第二,风险性与风险规避性并存。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性特征决定了其风险性,杠杆越高,则风险越高。加上金融衍生产品本身面临的市场等多方面风险,使得其均具有高风险特征。而风险规避性特征是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是对冲资产风险的好方法,通过时间窗口让投资者实现风险转移。第三,跨期性。金融衍生产品一般都是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进行交易,并不是现时交易,这主要基于投资者对未来金融标的价格以及金融市场走势的判断。第四,联动性。金融衍生产品是从传统金融产品派生出来的,因此与其他金融产品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具有联动性特征。

二、金融衍生业务风险

从现阶段有关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的文献来看,有些学者将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分为四类,有些学者将其分为五类,本文综合现有文献将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分为五类进行阐述。值得注意的是,各个风险之间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着各种关联。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标的资产价格没有按照投资者的预期进行变动,而是进行逆向变动从而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的影响因素来自多方面:第一,基础资产价格变动。金融衍生产品是从基础资产派生而来的,因此其对基础资产价格的波动也比较敏感,基础资产市场价格变动会引发更大幅度的金融衍生产品波动。以金融期货为例,由于具备杠杆性特征,所以一旦股票指出等基础金融工具发生波动,则金融期货会发生更大幅度波动,造成风险增加。第二,经济因素。经济因素会导致利率、汇率等市场要素的变化,所以一旦经济频繁波动,则金融衍生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也会增加。特别在经济处于下行区间时,市场不稳定因素增加,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自然增加。第三,不确定事件。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事件,会造成市场的巨大波动,一些为了追求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会增加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导致金融衍生业务不仅无法发挥套期保值功能,反而会积聚更多风险。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故意或者被迫未履行合约承诺,由此而引发的风险,一种情况是交易对手的主观故意违约,一种情况是交易对手缺乏履约能力。由于金融衍生业务具有杠杆性特征,所以一旦交易出现亏损,交易对手就可能损失保证金的数倍金额,所以增加了违约风险。但一般来说,如果交易对手出现信用违约,则有可能永久失去交易资格。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有:第一,交易对手的信誉度。交易对手的信誉度越高,则信用风险越小,因为其违约的风险比较小。因此,特别是在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交易双方会对对方的信誉度进行评估,信誉度合格的才会与之进行交易。第二,金融衍生工具价值的大小。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越大,则收益也会越高,但与此同时伴随的风险也随之升高。因为价值越大,则交易对手可能由于没有能力履约而发生违约的情况,造成信用风险积聚。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只能等待执行最终交割,未到期不能以合理价格卖出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本身资金交易量就比较大,同时有实力的交易主体比较少,所以无法及时对冲相关交易。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因素有:第一,市场上金融衍生工具的合约量。随着金融衍生业务的发展,如果市场上金融衍生工具的合约量增加,则为对冲交易提供了便利,这时流动性就会增强,流动性风险自然会降低。第二,有资金实力的交易主体数量。如果市场上存在大量有资金实力的交易主体,可以随时买入金融衍生工具合约,这时持有者就不用等到执行最终交割,可以实现随时变现,则流动性风险就会降低。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因为有实力的交易主体也会考虑多方面因素才会完成交易。第三,特殊事件影响。由于政治因素等的影响,可能影响交易主体的主观判断,从而造成对冲交易数量减少,这时流动性风险自然增加。

4.操作风险对于金融市场的交易来说,操作风险难以避免,既包含由于人的主观因素引发的风险,也包含系统或者内控制度缺陷等客观原因引发的风险。由于金融衍生业务涉及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支付过程和价值计算过程都十分烦琐,所以一旦发生操作风险,将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影响操作风险的因素有:第一,人员的操作错误。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的主观或者客观行为均可能引发风险。主观因素有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缺乏、底线意识缺乏等,客观因素有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对衍生品交易不熟练等问题。第二,计算机系统故障。由于计算机系统漏洞等原因可能导致金融衍生业务交易不成功,或者为交易双方带来损失等情况,都会引发操作风险。第三,内控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如某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关金融衍生业务未按照标准流程交易,则会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增加公司经营风险。

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是由于法律相关的原因而引发的风险。影响法律风险的因素有:第一,法律制度缺陷。如果法律制度更新速度无法赶上金融衍生业务发展速度,就会降低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从而引发相关风险。同时金融衍生业务发展中,总会出现一些新的实际问题,如果法律制度未提前进行规定,则会发生交易漏洞。第二,金融衍生工具合约问题。主要表现在合约无效,这是由于合约的相关条款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或者是法律规定无效的相关情形,这时就会产生法律风险。第三,交易对手资质问题。金融衍生业务一般涉及金额较大,需要交易双方具备良好的信誉等资质,如果交易对手资质存在问题,则可能存在法律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约束的情况,这就会导致法律风险增加。

三、金融衍生业务审计应对策略

在阐述了金融衍生业务的五种风险后,本文基于不同风险的影响因素,从审计实践出发,分别提出了不同风险的审计重点,以科学应对风险。

1.借助合规审计应对市场风险合规性审计是对金融衍生业务中相关经济活动是否合规进行的审计,意义在于保证交易双方在合规原则下开展交易,以便更好应对市场风险。审计的重点内容有:第一,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是否具有盲目性。以金融期货为例,在投资之前是否对金融期货的价格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是否预测了金融期货价格的走势情况,以此判断被审计单位投资是否存在盲目性。第二,对市场风险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对于影响市场风险的因素是否充分了解,是否对市场风险进行全面披露,被审计单位是否对市场风险进行计量、检测,相关风险披露工作是否到位,都是合规审计的重点内容。第三,对市场风险管理是否全面。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科学的市场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流程是否严谨、对不确定事件等因素是否制定了应急管控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被审计单位的市场风险管理情况,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2.对金融衍生业务的可靠性进行审计,应对信用风险可靠性审计是对于金融衍生业务等多方面进行审计,以全面应对信用风险。第一,对交易双方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审计人员主要对交易双方在交易之前是否进行充分信誉调查等情况进行审计,同时通过对交易双方资料等情况进行二次审查,了解交易双方的信用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信用风险。第二,对经纪公司的专业性和可靠性进行审计。以金融期货为例,一般金融期货交易需要通过经纪公司下达指令到交易所,从而完成相关交易。如果经纪公司资质不合格或者财务状况不好,都会增加信用风险,并且投资者也会遭受损失。由此可见,经纪公司的资质情况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第三,审查信用风险是否及时全面进行了披露。审计人员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信用风险进行了合理计量,并且及时充分披露等情况进行审查,避免信用风险应对产生滞后性。

3.通过全面审计应对流动性风险金融衍生业务中,流动性风险具有普遍性,且具有传染性特征,因此应当十分重视。审计的重点是:第一,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流动性进行风险预测和计量。审计人员要通过审计证据收集,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在投资前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合约量和有实力的主体情况进行充分调研,从而对流动性风险形成初步判断。同时,还要审查被审计单位对流动性风险的预测和计量情况,以便为后续风险管理奠定基础。第二,是否制定了流动性应急管理措施。针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特殊事件因素,被审计单位应当制定应急管理措施,以应对无法预期的流动性风险。所以审计人员也应对相关应急管理措施的制定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含人员、制度、落实等多个方面,以保证审计内容的全面性。

4.借助审计全覆盖应对操作风险金融衍生业务的操作风险既有主观因素的影响,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应的审计工作也应当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对金融衍生业务交易人员进行全面审计。对交易或者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审查,通过面谈等方式了解相关人员的思想动向,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同时,审计人员还要对相关人员的专业性、熟练性等方面做出评定,判断交易人员或者操作人员是否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第二,对系统更新、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系统的更新和维修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足够重视系统的定期检查与维修,是否存在安全漏洞等问题,或者检查被审计单位自查的相关情况,从根本上管控操作风险。第三,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合规性进行检查。审查的重点在于内控制度是够完善、是否及时更新、相关交易流程是否标准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提升了,相应的操作风险才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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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双务特征

 

    从法律性质上讲,金融衍生工具都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有单务和双务之分。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另一方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是双务合同的明显特征,场外交易显然符合。依据ISDA组织对于金融衍生工具所给出的定义——“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以转移风险为目的而互易现金流量的双务契约”,可见,该定义更泛指场内、场外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均具有双务契约特征。

 

    2.协议性特征

 

    这一特征是区分标准化合约与非标准化合约、区分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最显着的特征。场内交易的合约都是标准化的,无需经过谈判,唯一能够自由决定的就是成交价格。而场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谈判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各个要素,具有灵活宽松的特点,充分发挥了协议自主性特征。所以,协议性对于确立权利义务、条款设置、甚至交易目的,都留下了弹性空间。

 

    3.交易主体适格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交易,均需要较高的金融专业能力和风险鉴别能力,所以,明确界定交易主体资格应在情理之中,进而让符合交易资格的双方进行相应的场外交易,避免因主体不适格或缺乏交易能力等而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者可以分为两类:交易商和最终用户。交易商通常都是大型金融机构,最终用户主要包括政府主体、机构投资者、公司、基金、金融机构和个人。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能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作为交易商。

 

    另外,对于交易对手(即最终用户)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暂行办法》中也进行了规定,即由上述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的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中加以规定,充分赋予金融机构的自主权,此外还可自行制定评估交易对手的交易目的、信用风险等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可见,交易主体双方均应具备适格的条件,以确保具有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

 

    4.交易对手的缔约权限特征

 

    此特征在于,某些交易主体虽具有法律上的缔约能力,但因没有获得缔约权限,或缔约权限的审议、授权程序有瑕疵,使其缔结的契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发生交易合约无效或撤销的法律风险。也有文献将其称为“对手风险”。金融机构开展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既有对公客户,也有对私客户,两类交易对手之间主要在于机构和个人之别。尤其是从对公客户角度来看,超越缔约权限,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类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比如,保险公司无权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另一类是超越内部审议的权限。比如,上市公司或国企等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话,一般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当然,表见是否足以防范此类风险也是值得探讨的,在此不作展开。

 

    5.交易动机特征

 

    对于理解交易动机,也要从交易主体的不同角度来看。一方面,作为交易对手的交易动机会因“避险性”和“投机性”而有所区别,给交易协议带来许多不确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甚至会增大法律风险敞口程度。比如,国有企业不得从事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作为一种禁止性规定的话,显然这样的交易动机构成了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其特征分析起来则略显复杂。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商,一边为交易对手设计交易产品并达成交易,以符合其避险的需求;另一边又必须通过场内衍生产品或反向成交的方式对冲自己的风险。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包括两类,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界定:(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另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不仅可以用于资产管理,还可以作为一项新的增加盈利的业务。但是,这样的逐利动机,势必会在产品的设计、定价和合约的条款上,体现交易商的强势特征,反之则造成交易对手方的弱势法律地位,因而也隐含法律风险。

 

    6.信息不对称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因而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这也是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显着区别之一。一方面,对最终用户来说可能构成风险。由于这些产品是由金融机构等交易商开发和定价的,交易对手基本上无法掌握与金融机构相同的信息,最终用户必须自己评估产品价值,且在成交后仍需要不断进行动态管理与估值。最终用户不得不对交易商高度依赖,即便具备较高的金融实践能力,也可能因信息不全面、估值方法不同、产品过于复杂等原因导致估值结果差异很大。倘若信息滞后或有瑕疵,则风险更大。另一方面,对交易商来说也可能构成风险。交易商对于避免信息滞后或瑕疵,似乎可以掌握主动权,也可以主动履行风险告知、产品解析等义务,以规避因最终用户提出无效交易的风险。可是,对于最终用户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则不得不被动地承受风险。

 

    7.标的双重虚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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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更是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目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然而,由于企业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合同管理体制,造成合同法律风险接连发生,而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企业自身又没有掌控和处理的措施,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于挽回的损失。

        1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①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②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③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④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2 存在着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及成因

        2.1 缔约过失。据调查统计,缔约过失责任占合同法律风险的25%以上。主要反映在没有对合同签订者进行主体资格、资信、授权、有效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致使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是没有履行能力造成合同签订无效或不能履约;自身没有建立授权制度,或是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确,造成未经授权者也对外签订合同,所导致的货款结算、物资采购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不懂得签订合同前也有“先合同义务”如互负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片面认为承担责任是“有合同才有义务”。其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合同法律意识差,而且没有意识到缔约也是关键的一环,从而埋下合同法律风险。

        2.2 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据权威部门,62%的中小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的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40%。因企业盲目轻信“口头承诺”,轻视书面合同,一旦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失信,便纠缠不清;没有正式书面合同,形成各执一说而没有任何凭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明确,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也不利于见薄法庭证据采信,法律风险极为严重严重。其原因是主观上混淆了要约、要约邀请的规定,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没有重视交易中书面承诺的价值。

        2.3 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没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含糊不清,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主要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没有明确;以上这些合同极容易造成约定、履行不完全,甚至陷入欺诈圈套,致使合同无效,或是引发合同纠纷。其原因在于当事双方没有注重使用规范格式合同,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条款、责任和规定,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商讨来订立合同条款。

        2.4 合同管理不完善,履约效果差。企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制度,更为突出的是企业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没有专人管理或被他人盗用、借用。签订前没有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后认为“合同一签就完事”,没有专人来做履行监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约当中,对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时,管理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没有具体执行和监控,而且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束手无策。其原因在于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特别是履约管理。

        3 加强合同签订与管理,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履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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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1.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当发包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相关法律的要求或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相偏离时,发包人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由于发包人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对于发包人来说就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2.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具有一般合同法律风险的共性。但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风险的特征之外,因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其他特殊原因,使得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有着不同于一般合同法律风险的显著特征。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显著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防范周期长期性。

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的是一个耗费大量时间和物资的商业活动,它有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比起其他合同来讲,是一个时间周期非常长的过程。项目建设是一个连续的,渐进的动态过程,其最大的特点是长期项目的运行周期,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一个长期的过程,整个合同履行完毕所花费的时间少则数年多到数十年间。[6]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具有防控周期长的特性。

第二,逻辑顺序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建设项目过程的逻辑链,如项目开始建设后,首先必须进行工程设计,然后当设计完成之后,才能按照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必须遵循相应的逻辑线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例如:施工合同的履行就要求在它之前的设计合同得以很好的履行,不能出现大的履行瑕庇。因此,在研究其法律风险时,必须抓住其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以及各个合同之间的逻辑相关性。

第三,综合性。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各个合同的内容差异较大、各个合同的条款又相对复杂。每一种合同在订立或履行的过程都是不完全一样的。无论是工程的勘察、设计还是施工合同的订立,都不仅仅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严格参照一定的数字标准进行考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法律风险防控的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涉及到了多门学科理论与实务操作。因而导致了其防控方法的综合性。

第四,复杂性。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复杂性是其综合性的另一种体现。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众多,在这众多的合同中每一个合同的主体又受到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调整。这就导致了建设工程合同一方面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乃至《著作权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还受到不同的地区多层级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的制约,法律风险的复杂性由此产生。

第五,利益性。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建设工程本身是发包人的一项商业投资,那么法律风险防控的投入必然纳入商业成本的范畴。因此,当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必然要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利益输出和投资建设项目提出的比例关系控制。发包人在充分衡量了法律风险的利益考虑之后,再进行投资决策。

3.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分类

(1)按法律风险的性质划分

按法律风险的性质划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和单方面权益丧失四个方面。刑事处罚、行政处窃法律风险指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要受到来自公权力机构的惩罚。而民事法律风险则主要是由于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引起,不利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单方权益丧失则与前三种法律风险截然不同,主要是指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单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权益丧失,在这种法律风险中,发包方无法向法律风险主体主张处罚或者主张权利,不利后果完全由其自行造成并承担。例如,发包人由于自身管理上的漏洞而导致某些合法权益无法主张。

(2)按具体合同的性质进行划分

首先,就契约理论而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广义的承揽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6章287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其实质为承揽人,发包人实质为定做人,承包人(承揽人)依照发包人(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并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的成果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给承包人。但我国《合同法》第16章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和一般的承揽合同又存在区别。由此可见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实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

其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广义的委托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6条规定的详细内容,明确表明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再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为完成建设工程而与建设工程物质卖方订立的买卖契约,其实质为买卖合同。

由以上分析可知,实务中,建设工程的相关合同实际上可以分为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买卖合同三大类别。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主要的法律风险可分为承揽合同风险、委托合同风险以及买卖合同风险。

(3)按法律风险的成因进行划分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可根据其成因划分为客观性法律风险和主观性法律风险。客观性法律风险主要是特定法律环境下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客观性法律风险的客观性使得发包人只能尽可能将该法律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和控制的范围内而无法做到完全防止其发生。主观性法律风险则是由于发包人作为或不作为与法律的要求或合同的约定相偏离时,发包人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主观性法律可以通过完备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防控体系加以预防与控制,是发包人可以通过自身努力从根本上防止发生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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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及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我国银行卡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增长,银行卡的联网通用已不断的得到深化,银行卡网络不只是在东部地区及大中城市得到了普及发展,同时也更进一步加速了向中西部地区及中小城市、广大农村地区进行延伸。所以在这一背景下保障银行卡的使用安全就显得格外重要,此次理论研究也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银行卡风险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分析

(一)银行卡风险特征分析

银行卡风险自身有着较为鲜明的特征,了解其特征对解决实际风险能够提供重要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银行卡业务风险的种类较多,业务风险涉及面宽,银行卡业务风险可识别性较差,银行卡业务风险的危害性较大等特征。其中的风险种类多的特征层面主要有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1]。而业务风险的涉及面宽主要是在我国的使用已经达到了普及的程度,对促进房地产及社会消费等各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银行卡的区域间流动性及其结算中的各种环节也存在着风险。

(二)银行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

从当前银行卡的风险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持卡人信用风险,这就体现在持卡人通过虚假资料进行申请办卡,在骗取银行卡之后通过欺诈消费及支取现金对银行造成损失。还有就是持卡人由于经济因素无法偿还造成的风险,以及银行卡丢失之后没有申请挂失,银行卡被冒用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就是银行卡的发卡机构的操作风险,在这一风险层面主要体现在为对高额利润的追求进行的协议透支。还有就是管理上没有得到严密进行,致使操作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差错风险。同时在法律法规方面也有着风险存在,当前我国的银行卡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健全,以往的银行卡法规和当前的迅速发展额社会已经在适用性方面不能有效契合,所以在责权利等关系的规定上还没能明确化规定,这样在实际业务当中就有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存在着诸多的环节还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执行。

另外就是银行卡的技术风险,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计算机网络得到了广泛应用,几乎各行各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网络技术,银行卡的业务操作也是如此。计算机网络所使用的硬件软件等等都要在软件设备核心技术上进行,在这些方面一旦出现了问题就会造成银行系统受到严重风险威胁[2]。

二、银行卡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探究

(一)银行卡风险的成因分析

银行卡风险的主要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个人信息不安全所造成的银行卡风险是较为重要的,客户在办理银行卡过程中,由于资料没有得到妥善保管,或者是通过他人进行委托办理,这样就会发生复印获取资料的可能,然后通过这些信息资料办理信用卡,最终会出现恶意透支的情况,不仅能够对真实信息人造成风险并对银行卡交易中也会存在着诸多风险。还有就是银行卡的相关法律体系没有得到健全,打击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跨地区协作机制还没有得到完善建立,由于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有着跨地区特征,所以没有跨地区协作机制的支撑就不能对实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再有就是对信用卡套现的打击力度还不够,这些方面的因素都是造成银行卡风险的重要原因[3]。

(二)银行卡风险的防范措施探究

针对银行卡风险要结合实际对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首先要在银行卡的立法层面进行加快进程,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从而营造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对银行卡条例的出台进行积极的推动,将发卡及使用等一系列的环节得到可持续的发展,要将其在法律的基准上实施。与此同时还要能够将民事立法等进行完善,对法律的责任进行细化,将风险和责任得到合理化的分配,并要修改刑事法律,对刑事责任进行明确化,严厉的对银行卡犯罪行为加以制止打击,将银行卡的恶意透支现象问题得以解决。

另外要建立银行卡风险补偿机制,主要就是建立银行卡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恶意透支和冒用等方面问题进行有效的弥补,并建立专项风险资金,借此来对可能发生银行卡交易损失进行补偿。不仅如此,还要能够在业务范围扩大的同时参加银行卡业务保险补偿其交易差错造成的损失。风险防范中要对银联组织的成员行为加以严格化的约束。

强化安全使用银行卡的宣传机制及ATM网点的巡查,对ATM犯罪进行有效防范,要能够分地区及有步骤的在学校及商场等公共场所宣传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主题宣传活动。将相关知识灌输到全体公民防范意识中,进而来提升公众使用银行卡的信心,最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信用氛围。

最后还要对银行的职员培训进行强化,将其自身的素质得以有效提高,随着银行卡业务水平的迅速发展,自助设备也在不断普及,一些新业务及功能的开发逐渐面世。这些新的变化促使银行机构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要随之而加强,及时的更新银行卡的业务知识及技术操作能力。例如客户经理要能够熟练的对银行卡业务知识得以掌握,而作为一线柜员就需要对银行卡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文件精神等不间断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够将银行卡的风险得以最大化的避免。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银行卡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已经愈来愈重要,所以要能够对其中所出现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要进行针对性解决。结合实际加强银行卡的安全使用宣传,将风险防范意识融入到各个层面,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确保银行卡的安全。

作者简介:蒿红涛(1984-),男,河南新乡人,研究方向:西方经济学专业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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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伍玲玲,女,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经济师。

二十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理论在欧美逐步形成。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不少发展迅速但忽视风险管理的企业纷纷暴露出一些长期潜伏的问题。并引发了难以挽回的危机,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颁布了对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立法,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对风险管理进行了更大力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报告系统的内部控制,重新赢回了投资者信心。在国内,近年来银广厦和新疆德隆系的崩盘、中航油约5.54亿美金的巨额亏损,以及中国银行巨额资金被侵占责任人外逃,这些重大事件都集中反映了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由此可见,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各国有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当今学术上对风险的概念有多种定义,归纳起来是指风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与收益呈正相关关系。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自然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前三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市场环境和资金交易为特征,而法律风险主要是以法律因素为产生原因,以承担法律责任为后果。它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其具有以下特征:

1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缘由是法律因素。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法律因素主要指:(1)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状况,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修改和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这种变化既可能使企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或现有的法律风险消除,又可能使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增大或减小。(2)企业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而言之,就是企业未有效地获得、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使企业无法有效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其应有的利益,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使企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3)企业或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本身,也可以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或者是双方实施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只有那些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环节。法律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企业终止的全过程。因此,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也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进行。

3 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因素,终结于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后果通常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等。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于企业违反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而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而刑事责任发生在企业的行为触犯刑法时,依法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表现为企业判处罚金、法定代表人判刑的“双罚制”。

4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紧密相关。企业法律风险虽然不同于企业面临的其他风险,它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与其他风险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企业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财务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特点,法律风险的控制效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风险的大小。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占据重要地位,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一)机构不全,职能不强,队伍专业化水平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尚需健全,职能有待强化。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专门法律机构,法律部门多隶属于办公室或政工部门,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法律工作人员难以从根本上介入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往往是事后的“救火队员”,从而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二是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国有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合同纠纷增加

主要表现在:一是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二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当前有的国有企业签订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 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三是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有时为担保人,有时为被担保人。国有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可减少风险,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有的国有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审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三)欠款回收难度大,司法判决执行难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于以和为贵,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对国有企业经营极为不利。二是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国有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账、坏账从而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

三、如何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是要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制定、实现相应的应对措施,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相优化和平衡。因此,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确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依法进行经营决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总法律顾问应当全面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应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将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相结合,明确总法律顾问和其他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地位,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全体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制度到位,企业全体员工风险防范制度、责任到位,实现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法律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依法治理和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提升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也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得以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实法律管理队伍,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完善企业各项内部管理机制,提升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提高对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的重视,达到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要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充分发挥主导和监控作用,实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作。企业法律顾问应主导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承担起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设计和监督执行的职责,构建风险防范机制的架构,确定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各级员工、各种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机制的落实和实施。在法律管理方面,企业法律顾问应通过实施具体法律管理手段,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嵌入法律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三)通过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监控更新构建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

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要注意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主要阶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三个阶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协调统一,共同构成科学的动态闭环运行体系,通过落实制度、流程、组织、职能和资源配置为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1 风险分析评估。这是法律风险控制的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决定法律风险的控制对象是否适当,控制手段是否适应。分析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所在行业整体法律风险评价、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研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的调查,以及企业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其中重点内容是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包括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评分和分级排序。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源,梳理详细的风险清单。其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从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和业务运营的不同方面出发,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和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类。再次,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排序,划分风险等级,提出下一阶段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的整体建议。

2 风险控制管理。在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它是企业处理法律风险的总体指导政策,包括风险控制原则和企业可承受度。按照风险管理战略的原则,对第一阶段进行风险分级调整。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人手,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和时间表。进一步确定各类风险的预警机制,风险的化解措施和风险的补救方案,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降低、转移和消灭风险,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对于企业面临的最紧急、关键的、重大的风险,从制度、职责、人员和措施等方面明确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法律风险,减少企业损失。

3 风险监控更新。进行风险监控更新是法律风险控制的必要阶段,有助于保证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两个阶段的设计和效果,企业应定期对前两阶段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并对其进行更新。要对风险防范机制架构的设计、风险防范机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机制运行的效果进行整 体评估,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改进方案,对下一个周期的风险分析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进行改进和调整。

(四)建立和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为风险防范提供有利的内部法律环境

企业的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不完善。实现法律风险控制效果,将风险防范手段落实到企业具体法律管理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1 强化事前预警意识和防范措施,从研究和发现法律风险的成因人手,尽早识别和消除风险根源,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杜绝简单的事后补救,建立并完善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2 强调法律风险管理在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关作用,通过对法律风险控制点的把握,将各项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法律管理手段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3 拓展法律风险管理思路,开拓法律工作模式,创新理念,使法律工作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管理性与操作性并重的工作,总结提升管理经验,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模式,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执行效率。

4 强调精细法律管理手段,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形成企业内部上下协调统一,灵活高效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发挥法律管理对风险控制机制的监督保障作用。即:搭建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案件纠纷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实施包括制定合同范本,加强普法教育,编制风险管理岗位手册,对重要岗位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上岗培训、岗位考核,宣传包括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政策在内的各方面法律风险控制举措,使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在制度上得到充分保障,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律化轨道,以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五)以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控制 企业应该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前进行合法性和法律可行性研究,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使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的全过程,保证企业重大举措的风险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来源于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仅要对重点项目进行风险防范,还要从整体上控制法律风险,从关键环节人手,点面结合,全程监控,将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管理,使企业对外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全面管理、重点监控,使法律风险控制在更广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从国外公司的案例和教训中可以看出,在致命的风险事件中,人的因素总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企业可以制定出各种规章制度和运作程序来防范、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但如果没有每一个风险控制岗位的切实操作和落实就无法实现风险控制的目的。因此,在大力倡导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完善风险监控机制的同时,要对企业各级员工进行广泛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管理。

(七)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保持顺畅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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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内涵

企业法律风险一词产生的历史并不是很长,可以说是与21世纪几乎同步产生并且为人们所知的,我国出现法律风险这一词可以追溯到《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中,但是仅仅提出企业法律风险的说法,但并未对其做任何概念界定。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则正式官方解释该词:“企业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

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发生侵权违约,从而使企业因未有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至于面临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一般以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对企业风险分类,可以分为自然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对比前几种风险,不难发现,企业法律风险有以下的特征:

(1)专业性。企业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相比,有其独一无二的特点,涉及到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内容,此外,对于识别企业法律风险的人员一般要求较高,不仅需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也需要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不是一般人都能识别的。此外,有时还需要各方的参与,例如外部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等与内部的法律管理人员相互配合才能充分有效的识别出企业法律风险。

(2)相对确定性。自然风险因其不可抗力、财务风险因其内部性以及运营风险因其市场因素等都具有不确定性质,难以预防;企业法律风险则不同,因为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法、犯罪、侵权或者违约等范围内产生和发展的,相比之下则比较确定。例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则要面临专利权人追究企业的侵权责任,而企业则要承担这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3)可控性。以自然风险、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为例,其可以通过企业风险管理或者风险防控将其产生的损害可能性降低,但因为这种风险由于自然力和市场因素从而导致不能够预测,所以不能从源头将其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则不一样,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基本为我们所知晓,企业遵循或违法等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进而能够很有效的通过一定的方法识别并且控制这些法律风险。

二、德尔菲法简介

德尔菲法法,又称专家调查法,它是通过书面的方式背对背征询并且汇总专家们的意见,并综合整理意见。随后将这些意见发还给专家进行下一轮的归纳和反馈,一直循环往复,直至专家的意见得到趋同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比较主观的预测。这种方式最初是由美国的兰德公司提出,之后在很多领域中能够见到其踪影。

德尔菲法作为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其具有以下的特点:

(1)匿名性。从事预测的法律专家是在完全匿名的情况下进行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法律专家们可以不受任何干扰地独立对提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有充分的考虑时间和进行调查研究、查阅资料。

(2)反馈性。因为德尔菲法具有匿名性的特性,专家的意见一般比较零散,不统一,单单依据一轮的调查结果不能得出结论,因此为了能够让专家对每一轮得到的意见和情况有所了解,组织者有必要整理、归纳以及综合每一轮的专家意见,并且在下一轮中将这些信息反馈给参与的专家,使他们能够根据综合的意见进一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3)统计性。在应用德尔菲法进行信息分析与预测研究时,需要将企业法律专家的意见通过统计学的方法处理,从而得出客观的结论。所以,德尔菲法所得的结果带有统计学的特征,既反映了专家法律风险意见的集中程度,又可以反映专家法律风险意见的离散程度。

三、德尔菲法识别企业法律风险

鉴于德尔菲法采用的是背对背通信方式征询专家小组成员的预测结果,那么其横向之间就注定不发生相互之间的牵制及联系,仅发生纵向之间的反复调查过程。由此,德尔菲法普遍工作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步:

首先,根据要识别的法律风险种类成立企业法律预测工作组,进行预测前必要的筹备工作,包括必要的前期调查以及重点法律风险评估。

其次,成立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专家组。专家组一般按照所要识别的内容确定相应的专家人数、包括相关领域,不单单法律方面的专家,目的是为了能够全面的了解企业法律风险,多方面进行预测和防控,专家人数一般不宜过多,20个以内最优。

再次,将所要预测和分析的企业法律风险的背景资料等相关材料分发给各位专家,并且对所要预测的企业法律风险提出问题和要求,限定范围,让各位专家独立地做出书面答复,相互之间不能有任何的交流或者讨论。

第四,将专家所做出的答复以及他们就预测的结果让专家进行说明,主要以预测结果和背景资料为限,整理、归纳并且综合这些专家的结论,并且将这些汇总的材料制成汇总图标,隐去相关的人名,发还给各位专家,让他们比对后修改自己的意见。

最后,循环往复多次,直至每一位专家不再改变自己的意见为止,此最终结果则为专家对该企业法律风险预测的结果。

企业通过德尔菲法对企业法律风险评估的结果,修改或重新制定行动方案,可以有效减小风险,能最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效率,得到更好更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