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保险监管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它通过依法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公众利益为目的的保险法规,保护所有的消费者免受不公平待遇。因此保险监管应当要立足于保障最广泛消费者获得保险需要。要在保持生产者剩余不变不的情况下,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之所以需要保险监管,在我国,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还未被广泛认知,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没有感受到保险带来的权益,因此通过制定一些保险法规,使更广泛的人群能购买保险,保证消费者享受应有的保险权益,扩大广大人群对保险的认可度,从而促进保险社会目标的实现。
1.就保险监管现状来看,自身建设与行业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
《2013年中国的保险监管工作报告》指出,“目前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些领域存在制度真空,一些制度与行业发展存在脱节的现象。监管制度的执行力不强,存在制度执行标准差别较大,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监管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监管资源整合不够。机关部门和保监局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现象。监管的方式方法需要改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不够。监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部分监管干部存在业务不熟、专业不强、经验不够、处理复杂情况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监管干部作风不扎实,精神懈怠,办事拖拉,对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监管质量与效率较低,而且存在部分监管真空。另外,在保险监管现状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金融混业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对保险中介人,特别是对人和经纪人的监管力度不够。
2.建立完善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以促进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
2.1培育自律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除了保监会作为政府监管部门以外,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业监管的一定作用,将行业自律纳入保险监管的体系。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的重心在于保单的设计、保费的厘定、偿付能力的计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而在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往往忽视偿付能力的计算及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往往以保费收入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营销,盲目追求市场份额、引发恶性竞争。在市场行为监管中,行业协会较政府监管部门具有独特的优势。行业协会并非政府部门,而是民间团体,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而且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均无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
为了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监管部门首先应当在《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综合性法律法规中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逐步提高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公信度,使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确保其公平、公正及工作的延续性。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有关项目可由政府部门提出动议和要求,协会负责具体落实,并及时反映保险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对一些重要项目政府可直接派人参与。第三,监管部门应支持行业协会广泛和深入地开展工作,如协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和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保险人的诚信守法信息库等。
2.2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偿付能力监管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施行,标志着保险监管部门正在积极推动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应当调整监管重点,着重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推进保险监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保险监管手段应不断加强。保险监管机构要制定和建立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标准,建立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在此基础上开发建立监管系统,实现监管手段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从而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保证监管的实时性。
第二,建立财务分析系统,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关注保险公司的盈利和经营性风险,制定最低资本金要求的标准,严格规范准备金的提取。通过对保险企业资本金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慎监管,有助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获得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产品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管理效率,并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以体现风险监管的理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效率性、计划性和系统性,促进寿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寿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对保险业在防范风险的思路上提出了“三个转变”的要求。他指出,“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本文借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AS)对寿险公司风险监管的措施,提出我国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思路。
一、英国寿险公司风险监管措施
英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方法主要着眼于对消费者公平、改善行业经营状况和灵活性主动性三个方面,由此形成了议会立法、金融服务局全面监管和保险同业工会自我管理相给合的保险监管体系。随着金融服务业的现代化,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由FSA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监管。
对寿险公司的监管,FSA首先通过处理寿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变化、主要新产品的发展和分析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来识别与评估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及造成的预期影响来确定处理不同风险的优先顺序。在进行风险排序时,一般会考虑寿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公众对寿险公司的认知程度、寿险公司的客户数和赔偿等因素,来决定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分配监管资源,最后使用相应的监管措施来消除上述风险。
(一)英国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1.财务风险
包括资本金不足、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实、资金营运不当、虚列资产、坏账过多、重大亏损等。
2.业务风险
包括核保理赔不当、再保险安排不当、费用支出管理不当、业务成长过快等。
3.管理风险
包括相关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险人的内控机制、相关专业人员的素质等。
(二)FSA对上述风险的监管
1.对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监测
考虑到保险监管的成本和可操作性,FSA现阶段在寿险业的监管上主要是以确保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核心。在具体操作上主要从寿险公司的负债状况、资产状况、资本充足性监管、保险业务结构和业务增长速度对寿险公司盈余的影响、经营行为的重大变化和欺诈行为的出现五个方面进行监测。
非现场监管是实施日常保险监管的重要方式。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检查保险公司的各类报表等资料来分析判断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偿付能力和业务情况。偿付能力监管是英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核心内容。其实施细则有:规定寿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构成、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保证金”的计算、寿险公司必须具有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英国寿险公司被要求每年完成并递交一份审计过的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另一方面,金融服务管理局除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管外,还使用其它工具和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第一,对寿险公司所承保风险进行分类规定。即对于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分组,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计算这些可能发生的理赔;第二,规定市场准人条件与资格;第三,信息公开要求。监管者要求寿险公司的高管层必须对其所提交的信息进行复核签字,并对隐瞒信息和误导监管者做出判断的高管人员进行相应处罚。第四,追踪寿险公司的业务以及审核公司过去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五,使用专业人员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复核。FSA建立了指定精算师制度,针对寿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普遍采用实时监控制度,而且FSA对指定精算师具有处罚权。
2.对处于不同风险等级的寿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大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FSA认为其具有偿付能力,不予监管介入;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小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但大于零时,FSA就认为其偿付能力有问题,需要监管介入,促其整改;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小于零时,FSA认为其偿付能力不足,予以破产清算。
3.注意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连接
(1)FSA要求寿险公司定期向其报送各项报表用以常规的检查。FSA首先利用一系列财务比率来检查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业务增长率、流动性、赢利性等,以发现早期的预警信号;其次,检查寿险公司其他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如再保险是否充足和是否有额外的资本来源等。
(2)为了防止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的出现,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可能存在偿付能力问题的寿险公司提供附加信息,与财务报告不同的是,这些附加信息不对外公开。这些附加要求的信息通常包括:季度财务报告、与关联方的交易或投资、精算师做出的精算报告、经营计划的改变和其他针对不同公司所要求的特殊信息。根据对这些信息分析的结果,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对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3)对于附加的信息存有疑问或认为该寿险公司存在风险隐患,FSA便与寿险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接触。与公司管理层的接触并非只是对寿险公司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查,而是为了给监管者提供一个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沟通的机会,监管者因此可以了解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公司未来的计划。通过定期的接触,监管者能及时了解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发现一些报表中不能及时反映的信息,从而为处理寿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问题提供时间安排。
(4)如果在对寿险公司的非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小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则说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这时,FSA有权对这类公司进行干预,以恢复其偿付能力。
二、我国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思路
由于中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较短,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尚待探索与处理的问题。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当放开眼界,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成熟和成功的保险监管经验。
1.以偿付能力监管作为非现场监管的核心
“目前我国寿险监管主要依靠现场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既耗费大量的监管资源,而且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也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将有限的现场监管资源用于有问题的保险公司(方力,2006)。”非现场监管,即指监管机构在采集、分析、处理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寿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异动预警和分类监管的过程。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规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来进行,而对保险费率、条款则不进行干预,寿险公司可以自由地根据自身实力来决定。这就要求加强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寿险公司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政府提供有关情况,根据这些情况,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评价,没有满足偿付能力边际法规要求的寿险公司,将对其实施更严厉的监督直至取消其经营权。
2.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规体系
我国政府监管机构要制定完善的、与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的法规来规范寿险公司行为。同时,政府也应该制定有关法律,让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如,英国FSA成立之时,政府就提呈议会批准设立法案·,对FSA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如果FSA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FSA必须依法进行赔偿。这种规定,既规范了FSA的监管权,又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权,还有力地防止了FSA滥用监管权力干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的行为。
3.注重信息技术的推广运用和管理
先进的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管理技术在保险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管机构应该做到:第一,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需要,全面收集反映寿险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信息,包括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第二,充分利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各种信息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收集体系。第三,充分利用已要求寿险公司报送的各种信息进行非现场监管。对于其他需要寿险公司报送的信息,中国保监会应明确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要求,确定信息报送的时间、方式、内容、频率和保密要求。第四,督促寿险公司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寿险公司应对所报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的财务信息资料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必要时可以要求寿险公司提供补充材料,要求寿险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寿险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例如,英国FSA专门成立技术委员会,对各寿险公司的信息管理提出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同时还要求各寿险公司要有替代方案,一旦信息设备出现问题,要有解决办法等。
4.加强财务监管与信息披露工作
财务监管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如英国保险监管是建立在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原则的基础之上,其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及预警系统值得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借鉴。
向社会公开寿险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化对寿险公司的监督,也有利于寿险公司加强自律。因此,首先,保险监管机构应该每年都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让凡是需要了解寿险公司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行查阅。其次,在加强年度监管报表的同时,不定期地向寿险公司开出调查表,要求寿险公司如实报告。再次,保险监管机构应调集精兵强将,甚至借用社会力量,对寿险公司报送的报表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力争及早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把风险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也可以不定期地去寿险公司进行现场调研。
5.依赖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实施监管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独立、有权威的行业组织将发挥无法替代的作用。行业组织在起到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其最重要的角色是应在某种程度上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机构应极力扶植此类半官方的行业组织的出现和成熟,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如,英国的相关保险行业协会在寿险的非现场监管中起着积极的辅助作用。英国行业自律的主要机构有:英国的精算学会、劳合社理事会、英国经纪人委员会、保险推事局、保险人协会、寿险组织协会和个体保险仲裁服务公司等。其中精算师在保险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第二,保险展业的中介化。现代保险经营的基本特征是两头在外,展业和理赔由保险中介,而保险公司的重心是做好保险投资。我国目前通过保险人展业已经达到70%,未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保险经纪人的展业量还会增加,整个保险业将呈现展业中介化的趋势。
第三,保险投保的理性化。随着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投保人对保险商品的购买将由过去的盲目凭感性或关系购买转向理性购买,客户将有目的地选择其认为自己需要的保险商品。
第四,保险经营的电子化。由于电脑和保险知识的普及以及保险竞争的加剧,保险经营电子化的进程将会大大加快。一方面,网上销售会增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联网将会加快保险理赔的速度。
第五,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发育的日趋完善,各保险公司已经初步具备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能力。各保险公司不仅有必要,而且有能力逐渐按国际惯例自己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以便提供个性化产品。
第六,保险服务的综合化。保险竞争和保险消费的综合需求,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综合化的服务。保险人不仅要在承保方便、及时理赔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好基本服务,而且要在承保后和理赔中提供附加服务。
第七,保险主体的多元化。根据人世的承诺,我国未来设立保险公司将不受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的限制,因此,我国未来保险公司的主体将是多元化的。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01
保险公司作为以经营风险为主业的法人主体,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本文拟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历程回顾、行业发展及监管思路分析、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及路径等三个方面着手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能力进行分析。
一、十年风险管理历程回顾
回顾保险业近十年来的风险管理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1.风险管理初创期(2007年以前)
2007年以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处于摸索期,各保险公司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初步搭建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机构在内的组织架构,并围绕主要业务开展风险检查等工作。从整体上看,在这一阶段,风险管理工作及制度体系相对零散和不成体系。
2.风险管理发展期(2007-2010年)
2007年4月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文中保险监管机构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概念,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将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分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四大类风险,并要求保险公司编写《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管理完善期(2010年以后)
2010年和2012年,保监会分别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和《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明确了各人身险公司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组织架构,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将人身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概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七类;对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了六类风险33个风险监测指标。
二、明确监管思路,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方向
保监会近年提出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即要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使市场发挥其决定性作用,来推动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而推动保险行业的市场化管理程度。在放开前端方面,保监会一是减少事前的行政许可,改变主要依靠审批、核准等事前管制手段来防范风险的监管方式,把经营权还给市场主体;二是逐步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使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但在放开前端的同时,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增大,因此在不同的经营思路和管理风格下,风险的暴露程度也会出现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管理的任务和挑战将更加艰巨。在管住后端方面,保监会主要是通过资本约束机制强化事后监管,强化对持续性风险的事中监控,及时化解风险,守住风险底线。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总体要求、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等十个方面,对保险业未来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提出了政策措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指出,《意见》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最大政策红利,同时也提出未来10-20年是保险业发展的黄金期。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及路径
在上述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和方向分析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在过去十年已经取得的风险管理工作成果和积淀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以求最大程度和最高效地服务于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
1.建立健全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根据保监会在《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中的规定,“风险偏好是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是公司对风险的基本态度,为战略制定、经营计划实施以及资源分配提供指导”。风险偏好作为经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公司基本风险态度,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风险偏好是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风险偏好体系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观,体现企业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风险的基本态度;三是风险偏好增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上述三点阐述了风险偏好体系成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核心的依据和意义,风险偏好体系作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与公司的业务战略相一致,并通过传导机制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相联系。
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
保险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是建立了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成了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目前,除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所有中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股份制的组织形式。二是完善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配套制度,建立起规范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股权约束,股东更加关注公司发展,董事会更加专业化,管理层更加职业化,初步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三是提高了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中国人寿市值已跃居全球上市寿险公司第一位。在200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中,中国人寿排名第192位,比2003年提高了98位。在国际著名财经杂志《欧洲货币》2006年亚洲最佳管理公司排名中,中国平安名列亚洲保险公司及中国区公司之首。
对外开放呈现新局面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国保险业曾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偿付能力危机,90年代后期,日本保险业也出现大规模的倒闭现象。虽然近20余年,我国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保险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巨额利差损的出现和保险业整体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日益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对这种履约能力的监管即构成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保险业经历了独家垄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到以完全垄断为主、寡头竞争为辅的多元市场结构。这一时期,保险市场得到充分发展,市场的主体日趋增加,但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因此保险监管在审批方面花费较多精力。
第二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连年保持两位数增幅,但市场存在粗放经营问题,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
第三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规范化的阶段。1998年保监会成立之后,监管部门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提出是与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由于连续降息,寿险公司普遍出现巨额“利差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虑到保险市场还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市场行为监管还不能完全放弃。
第四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开放的成熟的阶段。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具有较高的监管成本,并且,市场行为监管所可能引致的“寻租行为”都使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成为必然。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晰看到,我国保险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说,经历了“审批还是监管”到实施“行为监管”,再到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制度变迁。
监管模式的制度特征比较
目前,国际保险业的自由化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伴随这一趋势许多国家都在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而转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资本的监控。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中最主要的两种模式,一般而言,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与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对于市场成熟度较高的国家,偿付能力监管能够体现出优于市场行为监管的几项制度特征:
从监管成本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较低。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的时候,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权衡原则。与行为监管相比,偿付能力监管显然能够节约监管成本,因为它需要的监管人员及机构较少。
从监管效率上说,偿付能力监管对市场竞争的伤害较小。在行为监管中,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保单条款的设计等都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定,不利于险种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效率。而偿付能力监管一般是通过设立偿付能力指标体系进行监控,对于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规定范畴的公司,保监会并不干预其正常经营。
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效果优于行为监管。众所周知,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最为密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能力,因此,监管机构通过对偿付能力的直接监管,抓住了保险经营的核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为直接有效。
监管模式效率比较的模型分析
保险业有效监管的基点是:在保险公司的收益和风险之间进行平衡,维持保险业整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经营性。由于任何监管都是有成本的,保险监管必然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例如,限制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过大项目的承保,这使保险公司风险水平下降的同时也使相应的期望收益下降。
根据一般的保险公司破产概率模型
P=αδ(r)-βE(r)
P:表示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
α,β是相关参数,且α,β>0
E(r)是保险公司资产的期望收益
δ(r)是保险公司收益的标准差
当保险资产的期望收益E(r)上升,则破产概率P下降,另一方面,当保险资产的风险上升,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上升。保险监管结构可以对δ(r)的下限做出规定,即限定保险公司经营的最低风险额度。根据保险的一般破产概率公式,有效边界曲线如图1所示。
假定保险监管机构采用严厉的监管方式,这有利于使保险的经营风险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例如,与偿付能力监管方式相比较,市场行为监管方式是更为严格的监管,因为它对保险公司的各个方面从经营管理到费率厘定都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假定它由此导致更低的方差δ(r),市场行为监管的均衡点如图点L所示。考虑一种极限情况,如果监管设定的δ(r)接近极限值,则对应的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也急剧下降。这是因为过度的市场行为监管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导致保险公司利润的下降,从无限区界来看,没有利润的保险经营最终将破产,即偿付能力危机。而偿付能力监管则较为灵活,放松对保险公司具体环节的管制,因此对应更高的δ(r),均衡点为M。可以看出,偿付能力监管的均衡点M比市场行为监管的均衡点L具有更高期望收益E(r)水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中各有优劣的两种模式。对于市场成熟度较高,保险公司有自身风险管理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偿付能力监管优于市场行为监管:从监管成本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较低;从监管效率上说,偿付能力监管对市场竞争的伤害较小。
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与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的时候,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权衡原则。有效的保险监管是在控制保险偿付能力风险与提高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之间的平衡。具体地说,是在控制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额度的基础上,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性。
参考文献:
1.《现代运用数学手册》编委会.概率统计与随机过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成世学.破产论研究综述[J].数学进展,2002
3.(挪威)博尔奇.保险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美)N.L.Bewere.风险理论[M].郑韫瑜,余跃年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一)有效供给不足。
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由于垄断程度高、缺乏竞争,带来险种少,服务质量受限制。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过剩。
(二)有效需求不足。
有效需求不足主要源于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收入水平较低和保险费率偏高。
(三)寿险业面临较严重的利差损、财产保险业务增速减缓。
自去年以来先后对资金运用方面允许同业拆借、购买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买卖中央企业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虽然在一定程度增加了投资收益,但由于过去的预定利率较高,同时资金运用方式仍然有限,实际利率较低,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利差损,增加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四)保险业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东部发展,另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开发保源。
(五)保险法规尚需完善。
虽然我国颁布了《保险法》,其后公布了《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原有的《保险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内容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六)保险监管有待加强。
自中国保监会以来,一方面逐步完善了保险监管组织;另一方面颁布了有关保险监管法规。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保险监管派出机构和人员偏少;机构人员的经验尚待进一步积累;监管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尚欠完善;在监管内容上注重市场行为监管过多,对偿付能力监管上尚缺乏完整的考评体系。
二、加快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对策
(一)培育多主体的保险市场体系。
为此,一是应加速培育保险主体,包括有步骤地增设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二是对现有国有保险公司进行改革,对有条件的国有保险公司应进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应当适时发展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逐步形成以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国有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相结合的多种保险组织形式。
(二)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的重要作用。
在未来的中国保险市场上,应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的重要作用。保险中介模式将是以保险人为主,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协调发展的模式。
(三)进一步开放保险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业将进一步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一方面,本国保险公司到外国开展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外国保险公司将有步骤地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并在险种上和区域上逐步开放。在区域上,应从沿海向内地递进,因为沿海经济发达,有保险发展的基础;在险种上宜先开放财产保险,再逐步开放寿险,同时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
(四)完善保险法律和法规制度,形成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主要做到两点:一是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形成两个层次的保险法律法规:一层次是保险法律,二层次是保险法规,为此,应尽快制定《保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细则,形成完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二是着眼于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和保险业的未来发展,结合本国的国情,修订《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资金运用范围等规定。
(五)完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完善,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此,一是加强保险监管。鉴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保险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制度方面:首先应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其次应加强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原则。二是完善行业自律。自我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以来,通过了同业公约,但有待完善,首先是要逐步完善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其次是要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第三是要检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三是规范企业内控。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应按《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2)05-0105-04
一、保险業创新的新要求
当前中国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快速转型关键时期,制度创新与冲突并存,各阶层利益格局剧烈变化,对保险業的发展和创新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化进程加速迫切需要一整套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相关商業保险的新制度框架,为城市化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二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机制已基本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能调整为宏观调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市场监管职能,国家用于文教科卫、社会保障、福利等社会发展总支出逐年提高,对于保险行業的发展及服务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三是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需要。人口素质快速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从生存型向享受发展型转变,要求相应的保险产品及保险服务尽快跟上人们的生活节奏及需求。同时,保险業的发展与国民财富存在较大的关联性,保险業是财富效应带动下的产業,保险创新的需求极为迫切。四是保险行業的自身发展及社会责任也需要求新图变。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为保险業融入全球化带来巨大的契机。
二、深圳保险業创新经验
深圳作为保险業创新发展试验区之一,充分利用经济特区、深港一体化和保险業快速发展的优势,不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开展了一系列站在市场前沿的创新实践,努力打造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创新中心、保险机构和人才的聚集中心、保险资金的运用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中介之都,为全国保险業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关于制度创新
一是政策环境不断完善。《国务院关于保险業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深圳市《关于加快保险業改革发展建设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意见》等持续出台,改善了深圳保险業发展的政策环境。二是成立了专门机构。深圳在全国率先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督促跨行業、跨部门的保险改革创新工作。三是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推出金融机构落户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保险总部和地区总部落户深圳,鼓励保险机构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总部,设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大力推动在深圳设立全国性保险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估企業在深圳创業板上市。积极引进优秀保险经纪公司,尤其是海外著名的保险经纪公司落户深圳。探索允许保险经纪公司直接向监管部门报批产品,充分发挥保险经纪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的专業技术优势。以期在不断巩固深圳“保险公估之都”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深圳打造成为“保险中介之都”。
(二)关于监管创新
一是加强業务监管及公司管制。深圳保监局以风险监管为导向,已初步建立包含资本充足性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从而促进保险業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二是注重与其他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深圳保监局不断进行监管方式、手段创新,加强与公安、司法、税务、市场监督、反商業贿赂等部门的联系,形成立体化保险监管机制,并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和沟通交流机制,对遏制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加强监管机构在推动市场方面的作用。监管机构通过帮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为经济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如将深圳保险机构总部或区域中心纳入便利直通车服务对象,实行“一站式”服务。在深圳保监局推动和指导下,成立了“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总站”,并与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签署《建立保险行業消费者权益保护总站协议书》。
(三)关于管理及组织创新
一是重视業务功能一体化。平安保险是一家综合性金融保险集团,它可以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寿保险、养老险等。其组织机构遵循集团控股、分業经营、分業监管,金控后台集中的管理模式,而产品前端销售进行交叉销售、实现一站式服务。这种功能一体化设置不但降低了销售成本,也提高了经营效率。二是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开展银行保险業务,集中银行、保险公司的销售和技术资源,通过整合形成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三是探索新的机构体制。例如平安保险率先试点商業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另外2009年,太平财险实施了以“渠道”为核心的产险经营管理模式创新,针对国内产险公司混合营销的现状首创出解决方案,通过专業化经营的销售前端、集中化管控的运营后台以及过程化管理的资源配置,构建以渠道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探索了产险公司可持续盈利与发展之路。四是加强员工的管理及培训。各保险公司通过培训中心或者保险大学,提供系统全面、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保险专業人士、销售人才和管理人员。
(四)关于保险产品创新
一是成立专门的产品创新研发基地。2011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成立,该创新实验室是人保财险以保险产品研发、推广、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创新性研发机构,通过加强电子商务、跨境業务、现代物流、综合金融等产品创新,搭建面向各产品线的技术和服务创新平台。二是促进商業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调整现行的行業指导性商業车险费率已经启动。正逐步推出由公司自主决定条款费率的深圳专用商業车险产品。三是推出一系列新产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研发境外人民币保险产品,率先实现对承接的香港寿险再保险業务人民币跨境结算,跨境人民币保险業务结算取得突破。发展符合深圳人口特点的小额人身保险。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五)关于保险服务创新
一是实施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立车险理赔服务标准,探索推行车险“代位求偿”机制和“互碰自赔”机制,指定行業统一的回访程序和标准。二是推进服务组织创新,集中运营,集中后援。平安保险公司推行后援集中作業模式,通过整合顾客接触界面、共享的作業、集中和专業化的核心运营、第三方服务网络,建立利用影像、工作流、顾客关系管理等最新科技的IT平台,通过業务流程创新,让顾客享受到五星级整合服务。三是促进服务渠道创新。电子商务、电话销售,电视销售、保险超市、银保等等都是在深圳快速推向市场并迅速覆盖国内。四是开展服务技术创新,积极推出新型、先进的服务工具,尤其是高新科技的引入。平安人寿首创移动展業(MIT)销售模式,将现代科技与保险销售结合起来,保险人可以为客户随时随地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五是推动行業服务合作。产险公司根据特区内外一体化形势,行業建立起公司间互信互认的查勘、定损工作机制,实现全深圳市车险快速理赔服务全覆盖。六是建立保险配套服务基地。鼓励和扶持专業性保险精算、保险法律等咨询顾问公司的发展,大力引进海外知名的相关机构落户深圳。
(六)关于深港区域合作及前海新特区的泛金融效益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業合作区在推动跨境人民币業务、资本市场开放及保险業发展有许多突破性制度安排,为深圳市未来的金融创新发展搭建了更好的平台。一是积极推动在前海建设保险交易所。二是降低香港保险業进入深圳市场的门槛,积极引进香港保险机构在前海示范区设立国内总部、分支机构以及承保中心、理赔中心、保险研发中心、数据备份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呼叫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三是积极支持本地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業务合作。积极推进适应深港两地车需求的一张保单保两地保险产品。四是加强两地的交流合作。深圳与香港两地开展互设保险中介服务中心。建立两地保险行業组织之间资格互认机制,促进内地与香港两地金融人才实现优势互补。
(七)关于保险参与金融创新
稳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在深圳先行试点,在符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风险、满足资产配置需要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或股权形式参与深圳基础设施项目和保障性住房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工具和产品的投资交易,稳步开放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公司股权。
三、推进保险業创新的若干建议
(一)保险监管方面
一是推进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协同合作。随着保险集团出现和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综合监管功能的加强,需要保监部门加强对市场行为的属地监管,形成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结合的保险监管新模式。二是进一步推进保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将保险监管标准化建设从仅关注技术标准逐步转变为同时关注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从单为供给者服务逐步转变成为保险市场和保险消费者服务,从行業内部的技术平台整合逐步转变为与国内经济社会各项标准对接,尽快编制我国保险業系统的标准化条款。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保险信息平台,提高监管的现代化水平。统一建立保监局对保险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大对区域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延伸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的触角,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的风险。四是建立保险监管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在建立法律法规体系、组织体系和正常运作的制度机制基础上,建立监管运行情况考核和评价的机制。五是建立统一的保险企業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加强保险服务质量标准的自律。六是建立完善跨境监管体系。加强与世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完善跨行業金融保险集团的监控,建立逆周期监管机制,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保护投保人利益。
(二)保险企業管理及组织方面
一是推动保险金融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及金融并购,促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改成子公司或区域中心,提高其创新发展的积极主动性和灵活性。二是推进及支持各保险公司营销体系改革。引导产销分离,鼓励中小保险公司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集中资源专注擅长研发、风控等领域和环节。三是优化保险组织机构。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保险企業和风险资本投资成立专業性保险公司。借助港台及国际保险专才和资本,结合国内企業和政府的力量,建立中国的再保险人信用评级机构。四是完善产業链。允许一些保险企業投资经营或控股汽车修理厂,完善或控制下游产業链,降低或对冲赔付成本。
(三)保险产品方面
一是推出针对中产阶级的险种。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产阶级将会崛起,带来理财时代和消费时代,可以推出基本医疗保险之上覆盖较全面、保障额度相对较高的健康险;小额、单次购买的出行意外险;以及强调增值服务的子女教育险等。二是推出综合性多年度、多险种保险。在同一个保险计划中,将多个通常独立的风险,如火灾、责任等捆绑,采用一个综合费率。三是针对二、三产業打工者群体,推出最基本的常见病(感冒发烧)门诊和住院小额医疗保险、工作和出行的小额意外险等。此外,针对留守未成年子女安全问题的适龄人群,可以推出留守儿童意外险。四是CIY保险。保险公司提供各类基本保障项目作为产品配置的基础,客户在其它的产品与服务“配件”中进行挑选,定制、组装成完全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并将保险主题化以突出其产品特性标签。
(四)保险服务方面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1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这次危机当中充分暴露出了单纯的金融个体的稳健并不能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问题。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被广泛认为是造成本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世界各国对中央银行如何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系统风险,以及如何构建宏观管理与微观监管有机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探索和实践。在这里笔者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在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方面的改革进行比较,以此来探讨我国的宏观审慎管理有效方法。
1 主要发达国家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比较分析
1.1 美国:美联储具有全面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也被认为是引发此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危机发生之后,美国开始改革监管模式。2008年3月前任财政保尔森提出了《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对改革监管模式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提供思路。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颁布了《多德法案》,决定成立由美联储、财政部以及其他主要联邦监管机构参加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防范和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法案明确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职责及其核心地位,赋予美联储行使系统性风险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美联储的监管范围也不断扩大,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而且扩展到了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和对冲基金。通过此次改革,美联储实现了由中央银行到“金融监管超级警察”的跨越,成为美国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主要部门。
1.2 英国:撤销金融服务局,加强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
在金融危机之前英国一度被认为是全球金融业最稳定的国家之一,其金融监管模式主要由独立于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在危机爆发后,此种监管体制暴露出各种弊端。2010年6月,英国财政部宣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方案指出,英国现在的金融监管结构已经失灵,决定撤销金融服务局,新设立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政策委员会,分别负责货币政策制定、维护金融稳定和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此次改革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强化了其宏观审慎监管职能。
1.3 法国:成立法兰西银行监督下的审慎监管局
金融危机之后,法国将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成立审慎监管局,并将其置于法兰西银行的监督之下,形成了以法兰西银行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其中法兰西银行的副行长担任审慎监管局的主席。审慎监管局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法兰西银行代表其签署所有法律文件,并为其履行相关职能,提供资源、员工、信息、金融和经济分析等各方面的支持。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法兰西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核心地位。
1.4 日本: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中,面对外部金融冲击,日本金融体系与其他发达国家的脆弱表现不同,反而体现为较为稳健的一面。这主要得益于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和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一直不断在加强金融监管改革,提高央行金融监管职能。2000年7月日本将原来的金融监督厅改组为金融厅,并将金融监管政策与制度决策权交由金融厅管理。2001年1月,日本再次将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2004年,金融厅内部又设立了注册会计师监察审查会。从而形成了由金融厅全面负责,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受托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2 对我国强化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思考
2.1 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地位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2010年是保险监管工作十分关键的一年。面对极其复杂的环境,保险监管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困难;同时,在保险业发展的新起点和新阶段,保险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监管需要不断完善,努力与之相适应。
保险监管的意义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监管目标
一、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同时,监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不是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
三、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是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
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1. 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2. 是要坚持市场取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