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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评论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6 08:31:0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公共行政评论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篇(1)

对“公共政策”这一概念的定义,戴维·伊斯顿在1951年出版的《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一书中将其界定为“对一个社会进行的权威性价值分配”。由此可见,公共政策的核心和灵魂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它也是我们正确理解和执行公共政策的切入点。“政策主体同政策客体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关系,政策选择本身就是一种价值选择”,即任何一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出台,都必然包含了政策主体依据特定标准来进行的价值选择。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受政策主体价值选择的影响,表现出多元的形态,这种多元性表现为公平、效率、民主、秩序等。而阿尔蒙德所认为,政策价值的形成过程主要经历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三个过程。本文将从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这一过程的三个阶段来讨论公共政策公平性过程中政策主体(即政策制定者)与政策客体(即公众)的关系及价值的选择。

一、利益表达阶段

(一)政策主体

首先,政策制定主体是执行权力的拥有者。要做出有效的利益选择判断,需要充分了解民情民意,需要根据社会国家的现行状况来确定公共利益的选择。因此,在利益表达阶段,政策主体的角色是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的提供者,提供可行的运行环境来保障公共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可行的环境包括相关的制度和沟通平台及监督。

1.可行的制度即公民参与制度化。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把政策参与的合理要求以合法的、公民认同的法律规范确定下来;其二是通过政治社会化把公民的政策参与行动纳入规范的、合法的轨道。我国政府提出的和谐社会,从政策的制定上来说,就是让各个社会阶层有各自的渠道来参与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社会听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等都是富有地方特色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形式。政策参与制度化的结果就是形成合法的、有序的、合理的政策参与秩序。公民的政策参与必须而且能够在制度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因此,创建科学合理的政策参与制度规范是公民政策参与制度化的前提。这就必须把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政策参与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使公民的政策参与经常化和秩序化,最终形成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政策过程。

2.电子政务,网上政府的发展,建立了联络政府、民众及其他机构的信息沟通平台。推进了公众政策参与的社会化。能够推动政策参与制度和规范成为公民的一种内在价值认知,成为公民政策参与潜移默化的行动准则和行为模式,从而使公民政策参与由一种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在的心理需求。

(二)政策客体

政策客体即公众。公共政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是公众的政策,既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也应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但决不是特殊阶层或少数拥有权力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工具。为了使得政策的制定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公众需要有效地参与利益表达。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政策主体可以完善已有的公民接待日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制度、基层意见调研等比较有效的渠道,针对其中出现的一些形式注意现象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以排除;此外,利益表达主体还可借助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来表达本利益集团对于某些政策的主张,或者透过这些传媒向社会公众灌输有倾向的观点,以形成广泛的舆论压力来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

网络平台有效地解决了政策客体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在网络平台上能够事先公示,以增强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让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样公众能够更好地听取意见与建议,减少信息不对称,增进信息的共通共享,及时弥补政策原本的某些缺陷,从而提高政策宣传和传达的效果。

由此可见,政策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为公共政策出台的公平性奠定基础。

二、利益综合阶段

通过利益表达阶段对公众分散的利益信息的采集,政策主体在利益综合阶段开始进行利益的博弈分析。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主要是就公共政策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博弈分析的。

对于国家来说,重视的首先是经济发展问题。因此政策主往往会做出政策做到效率最大化。通过利益的表达,有学者提出,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往往阻碍了公众对于发展的参与,进而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有学者提出我国目前的再分配机制问题也很多,比如公正性的再分配还其本上是个空白。由于再分配机制不健全,因此初次分配中不平等日益扩大的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特别是我国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也体现在再分配机制上。这些学者既作为专家又作为政策客体,都强调了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和收入分配措施不力是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使得作为政策主体的政府有很大空间采取合理措施来防止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因此,政策主体——政府作为国家核心的公共权力机构,承担着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活动,这种分配活动必须借助于公共政策,依据公平价值标准和准则进行。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重点就在公平。要弥补这些诸多的不公平,根本的途径在于政策主体的公共政策中的取向。因此,我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已经将注重公平、强调公平作为优先考虑。

三、利益决定阶段

党的十七大做出的决策,是根据国家现状采取的政策选择。目前从国际上判断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来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2007年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8,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因此,十七大报告重点提出了“公平”的原则。在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次提出“在初次收入分配中也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首次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四、结语

一个和谐的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利益表达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助于公共政策问题的认定和保证政策的利益取向,也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究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表达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才能保证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广泛表达,确保公共政策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戴维·伊斯顿.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2]胡仙芝.政策科学学科建设研讨会综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0,(10).

篇(2)

(一)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门。其监管领域涵盖市场主体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涉及企业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督管理与打击传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商标注册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项职责;监管主体截至2009年底。内资企业达259万余户、外商投资企业达43万户、私营企业740万余户,个体工商户3197万余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4万余户。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是一个由庞大的市场主体、复杂的市场行为构成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这一市场能否平稳、健康、有序地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社会能否又好又快发展。作为这一市场的监管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其行政执法行为才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尊重,认可并使其自愿服从、自觉履行,从而及时有效地制止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教育市场主体遵纪守法;才能经由对合法行为的褒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使市场主体对其行为后果有所预测,从而准确判断市场行为的界限,合理安排市场行为方式,引导市场行为向良好的方向发展;才能准确把握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趋势及其存在问题,并据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调整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推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前进,最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正朝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进。而法治国家的本质就在于“法律之治”,即“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所谓“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然而,法律始终无法自行施加于行政相对人,而必须以行政执法行为为中介,通过某个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使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对行政相对人赋予的权利、规定的义务成为现实。从而对行政相对人发生实实在在的影响。由此,行政执法不可避免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行为也当然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截至2009年底。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共102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行政法规211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规章118部。这些足以表明,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对于实现中国的“法律之治”意义重大。缺乏权威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不但会降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信任度,而且将增加由低依法度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冲突;不仅会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规则受到质疑,而且将降低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而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更为重要的是会阻碍法律精神的实现、阻碍法律由理想化为现实,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尊重和服从,最终在法律框架之外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使法治国家建设成为泡影。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客观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总局更是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个高目标”,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但从目前情况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与上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执法程序还需进一步规范,形式完备、程序正当的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建立,对基层执法的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还需进一步创新,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查封、超期扣押、违法处置扣押财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的重要原因,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拒绝执行、推延执行等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造成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丧失对市场行为的威慑力和导向性等不良后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按照“一切行政权力均源于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均要依照已公开的法律规定、一切行政行为均要依法受到监督、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要求,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二、依法监管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唯一途径

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的唯一纽带。只有通过市场监管,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使行政执法行为及其结果作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力图施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判断并确定是否认可其执法权威的双向过程。工商机关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才能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的权威。

(一)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由法律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与政策、常理、道德等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在四个方面具有更为突出的优势。一是制定程序更加严格。为了使最终生效的法律能够保障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权,体现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价值,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无例外的遵循貌似繁琐的特定程序。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则属无效。二是法律的规范性更强。法律中大量存在的,是由行为模式、条件假设、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逻辑严密,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三是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更加明晰。法律规定的明确性,源于法律发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之一。法律使用概括、列举、列举+概括等立法手段,通过定义法律概念、阐明法律原则、规定违法行为等方式,更为清晰明了地界定了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四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更加统一。法律用语严谨,每个词句均经过深思熟虑,所表达的意思明确,不易产生误解。同时,法律还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等方式,对法

律中容易误解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通过多形式的普法活动对法律进行说明、宣传,使法律的内容深入人心。因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知不会出现过大差异。法律的这些优势,使得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更为简单易行,不易引发争议。

(二)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理性选择

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是理性的个体。在选择是与非的判断标准时,必然会从理性的角度出发,选择既对自己最为有利、又能够为对方所接受的社会规范。而法律正契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这种共同需要。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法律的自身特点。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共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法律严格的制定程序、相对超脱的制定机关、法律规范之间明确的权限划分、法律颁布后的备案制度等,使得法律能够充分考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使得法律在约束行政相对人自己行为的同时,也同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约束,强有力地保护行政相对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较之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更值得行政相对人信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言,只有依法进行市场监管,使法律成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遵守的普遍秩序,才能使行政相对人信服其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仍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愿意遵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使行政执法行为在较长的时期内、较广的地域范围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几点建议

加强依法监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建设、机制体制建设、执法监督建设、执法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本文仅针对当下市场监管问题比较集中、急需完善的一些方面建议如下:

(一)务实依法监管的法律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权限,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与“不作为”的边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来源,也是依法进行市场监管的利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年来,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市场形态不断涌现、新的交易行为不断产生,现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一是法律与生俱来的滞后性日益凸显。一方面表现为法律空白的不断出现,对很多新型市场行为的监管无法可依,另一方面表现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二是新旧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法律用语不一致、管辖机关不明晰、处罚种类不相同、处罚数额不一致等。因此需要在充分注意不同法律规范合理衔接和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并规定相当部分的一般性、原则性条款,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既能有效规范现有市场行为,又具有一定前瞻性,从而形成协调一致、互为补充、全面覆盖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的法律体系,并且不致因立改废的频繁发生而降低法律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依法监管的制度保障

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包括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的确定、职责权限的划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者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包括组织功能运行、人员配置、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等各方面的制度。由于体制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等特点,并能够对体制机制内的机构及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不断完善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环境相适应、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特点、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规律的体制机制,有利于保障全面落实法的精神,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行为,减少市场监管中随意性和因人易事等不稳定因素,增强市场监管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当前,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应当特别注意加强市场监管行为的诚实可信、公平公正和相对独立。

1 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石,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如果依附于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意志而缺乏独立性,就无法获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也就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可言。但由政府直属机构的性质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性,即只存在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不存在组织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可以通过完善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两人调查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等制度,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不受系统内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包括来自所在地政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部门领导、亲属朋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个人好恶的干预等。

2 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诚实信用本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进入公法领域。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取得行政相对人信赖、树立行政权威之路上的不懈追求。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确保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言而有信”。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具有稳定性、统一性。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作出的市场监管行为,因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等作用,而成为“无声之言”,因此,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保持其稳定性和统一性。二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遵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承诺。比如:承诺作为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后,就不能再以未超出法定期限为由,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三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欺诈等手段。比如:明知将不作为,却告知行政相对人将于某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行政不作为超出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后,却拒绝作为。

3 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重要保证。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平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市场监管时,应当不考虑社会地位、道德情况、富裕程度、利益关系等因素,公道地看待自身和行政相对人、无差别地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二是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和冲突。包括市场监管应当公开进行,避免动辄以、内部行政行为为由,拒绝行政相对人参与市场监管行为;市场监管行为应当及时、高效,避免“迟来的正义”;行政

决定应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并为公认的公平公正观所支持;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享有同样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有相对超脱的部门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对已生效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等等。

(三)健全市场监管的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队伍管理权等三大权力。其中,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都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对这些权力的滥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而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头顶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慑、提醒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行政。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容易变异的特性,也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等种种原因,行政权力在具体运用中还是常常发生与其初衷相背离的情况,此时,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又能起到及时纠错的积极作用。正是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市场监管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双重作用,使得市场监管行为能够取信于民,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执法监督的途径主要有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等形式。依据主要有《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尽管依据较多、路径较广,但目前仍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制度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可执行性较差。比如,对收到执法监督案件后如何处理,缺乏程序规定。二是制度之间还存在交叉。比如执法监督案件和案件之间的界限就不够明晰。三是对于现有规定不能有效执行。比如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愿纠错的心理较为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多项措施并举。一是要扭转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错就错”的错误思想。一方面,“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会在市场监管过程中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一个有权威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要能够“知错必改”。就能够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亦不会因此而丧失权威。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力度的增大、网络舆论的兴起、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也使得试图隐瞒行政违法的行为显得愚不可及。与其被动的改正违法行为。不如主动纠错。二是要完善现有的监督制度。使得一切监督行为都能够有法可依。三是要厘清不同制度间的边界。既理顺各种监督途径之间的关系。又使各种监督途径之间能够互通有无、协调一致。四是要使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特别是来自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网络舆论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外部监督。

(四)提高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

篇(3)

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的一个基本法理问题,它虽然不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但却从宏观上对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然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专题研究均甚少。我国刑法界对这一问题也只稍有论及,并且远远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可见,“刑事法律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急待开发的一块处女地。”

一、有关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争议: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

法律关系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法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任何一个部门法的法规范对与其对应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就会形成一类法律关系,刑事法律也不例外。然而,有关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争议问题,在法学理论界迄今尚无定论。因此,要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有必要在研究刑事法律关系时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问题做出较为合理的界定。

传统的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论采用的是“犯罪人——国家”的二元结构,传统意义上的刑法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与犯罪人,其理论体系自然会在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展开。但是,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发展与深入,被害人学的兴起使传统刑法学的基石——犯罪的概念产生了动摇,即犯罪不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整个统治关系的斗争,而且也是对被害人个体的侵害,法律应当凸显对个人尊严和人权的保护,这使对传统刑事法律关系的修正。一般认为形式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犯罪人与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而当犯罪的概念不只被认为是个人对国家的侵害时,刑事法律关系也不再只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人权既应给予犯罪人,也应平等的给予被害人,因为被害人在被国家保护的层面上,是绝对平等的,甚至国家应给予更多的保护。被害人的重新发现提醒我们,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纠纷,被害人既然是其中的利害关系人,便理应成为一方当事人。这意味着,刑法体系应该放弃“犯罪人——国家”的二元结构,而建立一种全新的“国家——犯罪人——被害人”三元结构。在此结构中,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都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地位是相对平等的,他们不仅参加整个争端解决程序,而且对最终的处理结果都具有影响。形式法律关系三元结构模式的建立是人权思想与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一)法的正义价值的呼吁

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这一原则,也就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当一定的社会活动主体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与其所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利益主体发生的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旦为刑事法律所规定并加以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刑事法律关系。而正义作为关系的存在,必然地对刑事法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有正义属性的要求。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正公平,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就是法的正义价值。之所以要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就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必然要求。

(二)人权思想发展的应有之义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而且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但是人权思想在世界各国中的迅猛发展却是势不可当的。西方国家总是以人权问题来对我国进行抨击,虽然对于这一内政问题,我们深恶痛绝地排斥西方各国的抨击,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们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法律领域中,屡屡发生类似于“躲猫猫”“洗脸死”等种种司法机关违法乱纪,置人权于不顾的行为。在充分领会人权思想要义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传统的刑事法律关系增添公正公平的新概念,以保障人权的实现。因为保证了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公正是人权得以保障的应有之义。

(三)对主体地位纵向不平等性的的缓解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正是属于这种纵向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它的特点是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首先,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相对于犯罪人而言处于绝对优势的法律地位。其次,国家与被害人之间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长期以来,被害人一直处于国家的证人地位,协助国家指控犯罪,欠缺相对于国家的主体性,相应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欠缺系统的制度性安排。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在与国家对被害人通常不承担公法意义上的义务,更表明国家对被害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能够有针对性地缓解这种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构想与实践可行性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实现公正公平这一价值标准呢?怎样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呢?大致说来,包括以下数端:

第一,公正公平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乎公正公平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充斥着不公正公平的内容,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法律是社会秩序的规则表现,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公正、公平的价值体现。当前, 司法公正是人们关切的热点问题,而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础在于人民法院不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介入到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中。因此,我们应当首先从观念上确立起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让人民法院远离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双方主体,超脱冲突双方的利益,让人民法院的权力让位于公正、公平的现代法治要求。

第二,公正公平是法的评价体系。这就是说,公正公平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其一,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其二,公正公平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这就是公正公平观念固有的影响力,也是法学研究本身的任务使然。在法制社会里,任何一种极端的矛盾冲突而形成的刑事法律关系的最终解决,必须诉诸于法律,诉诸于法院。法律是社会秩序的规则表现,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公正、公平的价值体现,是一个国家内部社会绝大多数的共同意志的反映。

第三,公正公平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公正公平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公正公平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公正公平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公正公平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公正公平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公正公平。

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犯罪为纽带,联系着国家、罪犯与被害人三方的,以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的一种极其特殊的法律关系。对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加进公正公平的新概念,有助于了解与评价一国刑事(法制的) 水平;有助于发现和改善存在着的制度漏洞和改善相关当事人的人权状况。

参考文献:

[1]刘贵萍,许永强 :“论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模式"的建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 年第3期。

[2]杨兴培:“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3]葛洪义著:《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页。

篇(4)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251-02

行政伦理,简而言之就是公共行政活动借以保持公平正义民主的价值观念模式,行政伦理制度,行政行为道德准则的总和。公平正义,是行政伦理终极的价值追求和行政伦理建设的价值基础,在思想史中,公平正义不论是在中国传统的“大同世界”,还是在西方的“乌托邦”、“理想国”中都占有特殊的地位。

一、 公平正义思想的产生与演进

在思想史上,思想家从不同的时代背景阐述了对公平正义的不同理解,公平正义在西方最初起源于希腊文“orthos”一词,最初指放在直线上的东西,后来引申为公平正义的意思,在历史上,公平正义一开始是作为个人的道德原则出现的,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领域,规范的是个人行为和个人品质。亚里士多德指出,公平正义的行为根源于人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表现出基于公平正义的道德行为。伊壁鸠鲁认为,公平正义就是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如果不这样做,就会激起他人的憎恨与愤怒,就会失去美德带给你的内心的平静与安宁。从上述古希腊思想家对公平正义的观点看,公平正义首先是作为个人的美德出现的,但思想家很快就开始了对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思考,从此对个人行为的公平正义的思考就处于了从属的地位。

(一)希腊城邦时期思想家对公平正义的社会的思考

在希腊城邦时期,柏拉图较早的关注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他把公平正义同国家和谐及社会分工联系了起来,他认为,“在国家中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各司其事和互不干扰时,就有了公平正义,从而保证了人民的幸福“,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建立公平正义的城邦要以公共利益为主旨和归宿,由此可见,希腊城邦思想家对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理解是保障人民的各司其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社会契约论思想家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持有的观点

随着社会契约论思想家有关天赋人权,平等,自由的学说的提出,霍布斯,洛克,卢梭将社会公平正义的探讨提升到了新的高度,霍布斯提出,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就在于保证人与人之间脱离如狼一般的自然状态,公众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平正义性,就在于契约保障了生命,安全,和平,使人与人之间脱离了狼一般的自然状态。洛克进一步提出,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安全之上的对人民财产的保护,政府的首要任务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卢梭则提出了“公意”概念,“公意”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只有符合“公意”的政府,才是符合社会契约的,合法的,公平正义的政府。洛克,霍布斯,卢梭对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理解虽有差别,但都将政府的公平正义建立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共同愿望上,反映了那个时代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 现时期中国行政伦理公平正义缺失的表现

(一)中国政府行政系统行政理念中公平正义缺失

现代的公共行政伦理,将代表公众利益,为公众意愿服务视为公平正义的公共行政行为,认为政府的权利来自公众的委托,为公众服务是政府的目的。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两千年封建统治历史的国家里,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为核心的封建统治道德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在这种统治理念下,官员只对上级负责,公共行政事务一切以政府意志为转移,人民公仆成了百姓的主人,行政系统缺乏对现代公平正义行政理念的认识。

(二)中国公务员行政准则的公平正义缺失

在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经济社会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成为社会广泛认同的行为动机,于是在公共行政中经济价值取代了公众利益成了衡量政绩的标准,体育上金牌至上却忽视了公众体育运动的开展,食品行业屡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却为了税收而不敢大力整治,扶持外向型产业却忽视民生产业。同时,由于转型期中国针对行政行为进行制约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官员的腐败现象和非法行政现象层出不穷,官员集体腐败,争相效仿,这说明中国急需建设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公务员行政准则来规范行政行为。

三、建立现时期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行政理念和行政准则

公平正义尽管有一个抽象的定义“以权力义务为中心的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合理状态”,但是在历史上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社会需要的却都是适应时代要求的基于公平正义的具体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在现时期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建立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行政理念和行政准则对行政伦理建设就显得极有价值。

(一) 公平正义的行政理念:机会平等

在市场经济下以发展为第一要义的强调个人成就的中国,政府在不同的领域,条件和环境下只有贯彻机会平等的行政理念,才能保障公民的发展权,才能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

机会平等,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人作为社会的一员,都有平等的权利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来发展自己,因为人的出身,天赋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创建和缔结社会这一点上的贡献是相同的,同时人都拥有基本的人权,而人权是平等的,富豪与总统也并不比普通民众拥有更多的人权,所以政府必须在如生存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基本教育权上给予民众相同的权利。机会平等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机会不是绝对的平均化,当公民在竞争更好的发展权和财富时,应尊重公民由于自然禀赋和家庭条件等运气因素以及自身努力等后天因素造成的竞争优势,自然的禀赋与资质是天赋的,家庭条件是父母将自己造就的优越条件合法的给予子女的,自身努力所造成的竞争优势也同样是公民的合法应得,无论这些为公民带来了多少优势,政府及社会都没有权利干涉,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激励公民在市场经济下充分的开发自身潜能和抓住机遇进而实现人生价值,才能有助于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前进动力,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完整的把握机会平等的两层含义,将这种理念灵活的贯彻到公共行政的各领域、各层次、各环节,才能做到公平正义的行政。

(二)公务员在各领域应遵循的公平正义的行政准则

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行政伦理理念是通过公务员的具体行为体现出来的,公共行政领域的伦理,主要在社会财富分配,公职人员用人和公众教育与医疗事业这些公务员的行政领域得以体现。

在社会财富分配实践的公平正义上,应实行按贡献分配和按基本需要分配相结合的准则,按贡献分配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原则,每个人所得的利益与他对社会的贡献成正比,按贡献分配也是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方针的执行,它不仅肯定了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价值生产中的作用,同时也肯定了资金和技术等要素在积累财富中的作用,而且也体现了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按基本需要分配是指“每个人不论劳动及贡献的多少,都应该拥有完全平等的基本经济权利”,当前,在社会贫富差距增大,弱势群体增多的情况下按基本需要分配有其正义性,因为一些弱势群体的贡献再少,他们也应该得到满足他们生活所需的最低的和基本的物质财富,同时,社会的优势群体即使对社会有再多的贡献,他们所得到的财富也应该有上限,不能影响国家满足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最起码的需要。所以,在财富分配这一领域,一方面,每个社会成员不论劳动多少,资质高低,贡献大小,都应按人类的基本需要获得完全平等的基本权利以及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应该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同其为社会创造的贡献成正比的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公众在社会财富分配上受益,才能在社会财富分配这一公共行政领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在公职人员使用上,应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曾存在过“举孝廉”只重品德的公职人员用人模式,也存在过只重政绩的功利主义用人模式,这些都是有失公平,有失正义的,如果对公职人员的使用只注重才能,就会使善于投机钻营和做假政绩的人员得到提拔,勤劳爱岗却不好张扬的人才反而被忽视,长期以往,更埋下了腐败的种子,如果只重德行却忽略才能,提拔的官员美好的德行则很难通过才能而服务社会。一个人只有有德也有才,他的品德才能凭借“才”这个载体,得以推广,使社会受益。公平正义的用人原则,就是根据一个人的稳定的品德和才能特点,使其在适宜的职位上发挥作用,从而使整个社会受益。

在公共教育与医疗事业的服务上,应遵循一视同仁的原则,一视同仁,就是将公民视为社会的缔结者从而给予公民同等的公共服务的权利,给予公民相同的接受教育和基本医疗的权利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进步的表现。

在公共医疗服务体系的领域中,公民应得到一视同仁的平等的基本医疗服务,因为获得基本的生存权是公民应有平等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所以公平正义的行政准则在公共医疗领域就是使公民得到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服务,在现时期的中国,应加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使得整个社会都能享受医疗保险,应加强基层医疗设施的建设,使得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服务。

现时期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公众的思想趋于多元化,公共行政人员作为社会中受公众关注的精英群体,如果能恪守一个公众认同的伦理体系行政,将有助于形成一个统摄民心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同时政府如果能在公众认同的行政伦理体系下行政,就能使民众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的行政行为产生认同感,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有重大意义,所以,我们有理由期待基于“公平正义”这一公众认同的道德下的行政伦理的更多发展和它对中国繁荣发展所做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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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 .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3] 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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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际情况,镇江市工商机关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中主要选取了包括行政执法机构的规范化、执法办案行为的规范化、案件管理的规范化、执法制度的规范化、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数据统一、行政执法社会效果、特色事项(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等在内的十个方面,涉及了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效果考察等一系列执法环节。在执法规范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面,主要是以上述十个方面作为工商执法规范化达标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并根据每项一级指标的具体内涵,分别设计二级指标。其主要内容是:

行政执法机构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构的规范化主要是从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考察其规范程度,主要涉及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机构名称统一、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三个方面,其基本要求是要成立经检大队和中队;成立案件领导小组;成立案件内审组;有相应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名称、牌匾统一并挂牌;配备专职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具有案件主办人或相应的资格。

执法办案行为的规范化。执法办案行为的规范化主要从执法办案人员行为、执法办案权限、执法程序的规范化、执法文书规范等四个方面加以考察。其中对于执法人员的行为,主要评价其仪表举止、语言表达、执行纪律以及内外关系与礼节礼仪。执法办案权限则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应具有法定权限,基层执法机构以及人员应具有符合规定的授权,应在法定管辖区域内进行执法活动,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在权限范围内应积极执法,不得有行政不作为。对于执法程序,主要评价的内容包括线索管理、立案、告知、回避、核审、移送、调查取证、处罚、听证、送达、执行、回访等一系列程序步骤是否符合规范化的制度要求。执法文书的规范化主要要求执法人员应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语句流畅、逻辑严密、用字准确的要求;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办案文书,推行制作执法办案文书格式化、办公自动化;执法办案文书的制作和填写应当符合相应的规范;各类执法办案文书的文号编写、签字盖章应统一规范。

案件管理的规范化。案件管理的规范化主要是从案件内部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其内容包括工商行政执法案件的档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审与考核激励,工商行政执法中对于暂扣、扣留、罚没物资管理等方面。如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建立暂扣、扣留、罚没物资管理、交接台帐,以实现案件内部管理的规范化。

执法制度的规范化。执法制度的规范化主要包括执法公示制度、违法案件督办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要求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首先要健全这些制度,其次要严格按照这些制度的规范内容来加以操作。

执法办案装备统一。执法办案装备统一考察执法办案的办公场所、车辆配置、物资装备三个方面,主要要求是要设置专门的办公室、接待室、扣押(罚没)物资专用保管室;经检大队应当配备两台以上的专用执法车辆,经检中队必须保证一台专用执法车辆配备到位;经检大队、中队人员应当做到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经检大队和中队应当配备一部手提电脑、一台摄像机(或数码相机)、一台录音设备。

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统一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工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省局下发的《关于当前公平交易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努力实现执法办案中同一违法行为的管辖、定性、处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相对统一,逐步提高行政处罚行为的统一性。

执法数据统一。执法数据统一是对各种执法情况统计报表的要求。主要内容是要求统计报表填报及时、准确、全面;按规定及时、完整录入数据,案件录入应达到百分之百;准确及时客观全面进行数据综合分析;分析材料定期上报;登记台帐专人负责,及时登记;数据对接应达到百分之百。

行政执法社会效果。行政执法社会效果主要考察工商执法目的的实现情况,即执法工作是否达到该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秩序和状态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对执法状况的评价。其主要指标包括被复议机关复议后撤销的执法案件情况、行政执法案件败诉情况以及执法情况社会满意度测评等三项内容。

特色事项。特色事项,是指工商机关在执法方面的特色和亮点,评价这一内容的目的是衡量工商执法在哪些方面比较突出。主要指标包括媒 体正面宣传和获得表彰情况两个方面。

否决事项。否决事项,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视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不合格。评价这一内容是看工商执法工作是否有一票否决的情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行政执法领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执法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情况属实的。

二、工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构建的经验与启示

建立工商行政执法规范化评价指标体系是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举措。镇江市工商局结合本地实际所进行的工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的构建,在实践中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其中仍旧有如下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予以充分注意:

第一,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侧重点。

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在于执法行为,其中既应包括外部执法行为,也应注意内部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因此在工商执法行为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针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应作为体系构建中的重点。镇江市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即遵循了这一思路,对于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设计了较大的权重。在前述评价指标体系的第一到第八项一级指标中,各指标所在权重分别是:行政执法机构的规范化6%,执法办案行为的规范化42%,案件管理的规范化12%,执法制度的规范化15%,执法办案装备统一6%,执法标准统一6%,执法数据统一6%,行政执法社会效果7%,其中工商执法内外行为的规范化占据了较大的比重。

第二,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中的地方特色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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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引入我国始于2007年,随后公司债券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公司债券的快速发展,使公司债券的合理定价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公司债券市场经过多年的运行,已经渐趋成熟,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定价问题的理论研究也较为深入。本文在厘清国外公司债券市场定价问题研究的发展脉络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梳理国外相关理论与实践成果,为今后我国学者在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公司债券定价的理论研究

公司债券定价模型最早是由Merton1974)提出的著名的Merton模型,Merton模型将公司债券当做公司资产的金融衍生品,代入到欧式期权定价模型当中,从而得出了最初的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然而在实证检验中,Merton模型存在很大的偏差。该模型得出的理论价格较现实价格呈现系统性偏高,很明显Merton模型低估了公司债券的信用利差。[KG005mm]

基于Merton模型,国外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的研究形成了两大分支。一部分学者在原有模型基础上继续对Merton模型进行完善,通过放宽与现实不符的假设条件来构建出更加贴近实际的定价模型。这一类改良模型统称为“结构模型”。另一部分学者则在模型中引入无风险债券期限结构,并在模型中了引入了违约强度因素,该类模型被称为“简约模型”。[KG)]

(一)结构模型的发展脉络

Merton模型最初的假设条件与实际存在一定的背离,其假设条件认为公司只有在债券到期日时才可能发生违约。然而事实上是,公司债券的违约大部分是发生在债券到期之前。基于公司债券提前违约的类别不同,结构模型学派发展出了两个主要分支:内生违约模型和外生违约模型。

最早的内生违约模型由Geske1977)建立。在Geske模型中,股票开始作为公司资产的复合期权,而非之前Merton模型中的看涨期权。在债券付息日,股东需决定是否行使复合期权。内生违约模型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公司破产违约是由模型内生决定。决定公司是否违约的是公司自身的最优资本结构,而非外部给定的资产临界值。由于Geske模型引入了复合期权进行分析,导致其定价模型公式中存在多重积分,其解析解难以获得,使其应用受阻。[JP2]

Black&Cox1976)在Merton模型的基础上最早建立了外生违约模型。他们在模型中引入公司债券合约的保护性条款,即当公司总资产低于某一临界值,债券发行人有权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组。而该临界值是公司和债权人约定的,所以该类模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破产违约的临界值是模型的外生变量。在外生违约模型的框架下,Longstaff&Schwartz1995)对模型中无风险利率假设进行了改进,他们放松了Black―Cox模型中无风险利率为常数的假设,引入Vasicek1977)的期限结构模型来描述无风险利率的波动情况,从而在现有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利率风险因素。

(二)简约模型的发展脉络

随着结构模型的变量逐渐增多,其模型结构渐趋复杂。在此背景下,Jarrow1995)对Merton模型的分析范式进行了改造,他将公司债券的最终价格拆分为以假想中货币作价的无风险债券价格和该货币与实际货币的兑换比例的乘积,用以表示违约所产生的信用利差。通过对两个变量的外生化,就可以运用标准的鞅定价法推导出公司债券的定价模型。公司债券违约所服从的随机过程外生给定是该类模型的重要特征。公司债券违约的发生不再取决于公司最优资本结构或者是某个给定的资产临界值,而由随机过程中的参数和模型形式决定。 Jarrow,Lando&Turnbull(1997)对上述模型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首次将外部的信用评级信息纳入到定价模型当中,并假设债券违约事件服从有限状态下的Markov过程。Madan&Unal1998)在考虑可能的违约风险时间点的同时,又将可能违约损失挽回比例添加入模型中。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简约模型形成了自身独一无二的研究框架。

二、国外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的实证研究

由于上述两类公司债券定价模型在实证计算中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直接采用定价模型来进行实证研究的文献不是很多。按定价模型的类型可将现有文献分为三类:结构模型类、简约模型类及两类模型对比研究类。

(一)结构模型的实证分析

Lyden2001)比较了Merton与Longstaff模型在实践中所得出的定价结果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发现Merton模型所得出的信用利差较实际数据偏低,而经过改进的Longstaff模型也不能显著改善预测结果。结论认为在Merton模型引入公司提前违约和利率波动两个因素并不能改善模型结果与实际数据的系统性偏差。

Eom,Helwege&Huang2004)系统的比较了发展至今的五个结构模型,发现Merton模型仍然存在低估信用利差的问题,而之后在基础上改良出来的结构模型又存在高估信用利差的问题。Ericsson2007)分别对三个内生违约结构模型进行了验证和比较,结论认为,与实际数据相比较,三个内生违约结构模型都存在低估信用利差的问题。Duan1994)基于结构模型提出了一种更为准确的参数估计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应用于数据变换后的极大似然法。Li&Wong2008)将三种可用的参数估计方法――极大似然法、变量法和波动性约束法,应用于前述五个结构模型中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结果发现,采用极大似然法来估计参数能显著的提高五个结构模型的预测准确性,可见极大似然法在参数估计准确性上高于其它方法。总体来看,Leland模型在短期公司债券的定价上较为精确,而另外两个模型则以中长期公司债券价格预测见长。

(二)简约模型的实证分析

Duffee1999)对简约模型的实证分析开始较早。他用现实数据对简约定价模型进行了相应的检验,发现简约模型的定价预测偏差较小,且能反映除违约因素之外的因素所产生的利差。但是在分析中,简约模型下的参数估计值非常不稳定,究其原因可能是模型本身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者参数自身的随机变动。[JP2]

Driessen2005)重新对违约强度进行了设定,在原有利率因素和个体违约因素的基础上引入了共同违约因素。与此同时,他将流动性、赋税等因素引入简约模型以使预测的结果更加准确。由于Driessen的研究重点在影响利差的因素上,所以对简约模型的数据拟合能力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论述。

(三)结构模型和简约模型的对比实证研究

Arora&Bohn2005)将结构模型中的Vasicek模型与简约模型中的Hull&

White2000)模型的预测能力进行了对比研究,结果发现两类模型的总体预测能力差距不大,结构模型在多数情况较简约模型更为准确。Gunduz2011)选择了简化的Collin结构模型和Duffie简约模型,进行了相应的比较。预测结果显示,两者的预测能力接近,但与Arora的研究结论相反,结构模型在低信用评级债券定价中更为准确,而简约模型在高信用评级的债券中更有优势。

三、国外相关研究述评

随着国外学者对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的深入研究,无论是结构模型还是简约模型目前都已进入了平台期。尽管模型参数在不断的细化,其模型的假设条件也越来越接近实际情况,但模型设计的基本思路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国外关于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的研究依然是以Black&Scholes的无套利分析框架为基础,其中结构模型是基于公司资产、股票和债券,而简约模型则以违约强度和短期利率为分析基础,但都是在无套利分析的框架之下。研究至今,并没有更好的研究思路出现。

在两种类型的定价模型的比较中,总体来说,结构模型在理论上更具说服力,简约模型则在实践拟合度上更胜一筹。然而现实情况下,公司面临着较多外在不确定性因素,结构模型在对具体公司债券问题进行研究时,会受到债务违约、流动性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

简约模型则从另一个角度着手,在分析过程中绕过复杂的公司内部资本结构,而借助违约因素来进行建模,其结果能很好的拟合公司债券的实际价格数据,而且能很好的区分不同违约风险因素所导致的利差。简约模型的缺陷在于其参数的现实含义不是很清晰,无法对定价波动的影响因素进行评估。[JP2]

在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的实践应用方面,结构模型和简约模型总体来说表现均不理想。相较而言,结构模型适用于低信用评级的债券,因为结构模型更加关注信用风险和利差,而在低信用评级债券的定价中风险是主要因素。而简约模型在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定价中偏差较小,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高信用评级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较小,已不是影响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历年来国外的实证研究已经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最后,对于公司债券定价模型实证研究中数据的选取,也关系到模型预测结果的准确度。在国外现有文献中,股票数据、债券数据分别是结构模型和简约模型的首选,至于对定价模型结果的校准则主要采用信用违约互换数据。国内公司债券市场才刚刚起步,信用违约互换产品尚未在我国正式发行,所以国内学者在研究中该项数据难以获得,只能采用股票和债券数据进行替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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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四大在分配问题上提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该原则更加明确了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性。从哲学层面上讲,效率与公平是两个判断社会进步的价值范畴。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内个人、群众、社会创适的劳动价值和劳动成果。公平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经济、政治利益的分配公道合理,差别不大。兼顾效率与公平就是既要效率,也要公平,两者同等重要,不分先后和轻重,将两者兼顾并重,并使之有机结合、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思想,在金融体系中,集中体现为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互补性。商业性金融主要具有扶富的效率功能,政策性金融主要具有扶贫的公平功能。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在理顺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促进两者平衡发展。

 

一、金融的基本分类: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

 

 对于金融的定义,目前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金融的定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虽然不尽相同,有的界定较窄,有的界定较宽,但他们基本上都包括了货币资金的融通,并从理论上都可以基本地分为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我们都知道,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手段;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别对应于这两种资源配置手段。商业性金融是市场调节、自由竞争、自负盈亏的金融,而政策性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政策性金融是商业性金融市场失灵的条件下产生的。

 所谓商业性金融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按照市场的原则所从事的货币资金融通活动;所谓政策性金融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尤其是政府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即“市场失灵”,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为配合国家特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而进行的特殊的资金融资行为。世界近二百个民族国家和经济体的金融机构,都是由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这样两大类所组成。各国立法当局也是严格将金融类法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商业性金融的一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及期货法;另一类是针对政策性金融的单一的特殊的开发银行法、农业发展银行法、进出口银行法、住房银行法、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法以及社会保障保险法和出口信用担保保险法等。

 

二、商业性金融扶富的效率功能

 

 商业性金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按照市场的原则所从事的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具有商业性、营利性、竞争性等特征。商业性金融诞生于西欧资本主义初期阶段,一直以来都是为具有足量资金和信用的阶级或群体服务的。商业性金融如果不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富有的资产阶级服务,是不可能得以建立和发展下去的。商业性金融天生就是嫌贫爱富,它的趋利性使得它扶富,它的避险性使得它嫌贫。商业性金融发明至今,为提高人类社会的效率发挥了无法估量的作用。扶富的效率功能是商业性金融的重要作用。

(一)从金融资源配置主体与目标的角度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微观层面的金融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主导作用的是商业性金融主体。商业性金融主体依照市场机制的正向选择是基础,并且是一个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动态过程。在资源配置的目标上,金融资源微观(商业性金融)配置的效率目标是经济有效性。

(二)从业务经营宗旨的角度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以追求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经济有效性目标的驱使下,商业性金融机构在资源配置中往往呈现出趋利性强的特点,按照市场法则和比较收益原则,其业务宗旨必然也必须着眼于每一项经营活动、每一笔业务都能盈利,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商业性金融的来往客户都是资金能力比较强的。以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为例,由于富人的收入预期好、申请款额大、还债能力强、信用等级高,银行愿意将钱贷给这些人。相反,由于农民、工人等低收入者还债能力弱、信用等级低、抵押问题多,商业银行一般是不会贷给他们的。

(三)从运行机制的角度看。商业性金融一般没有融资项目选择的限制,只要有利可图就会积极主动去竞争。商业性金融以市场为导向,一般不会提供优惠利率,在融资中会较多考虑风险因素,追求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三性”的有机统一。在金融功能上,商业性金融通过接受活期存款而具备派生存款或信用创造的功能。

(四)从资产与负债结构的角度看。从负债结构看,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负债主要是各种期限的储蓄存款。从资产结构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在信贷资产“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下,主要从事风险低、期限短、流动性强而且能盈利的资产业务。可想而知,农业的低收入者是很难满足商业性金融结构的资产业务要求的。因此无法阻止这样的事实,商业性金融的资产业务一般都是面向城镇,其资金无论是来源还是流向也都是城镇,而不会是落后的农村和贫困的山区。

三、政策性金融扶贫的公平功能

 

 政策性金融作为市场机制缺陷和不足的产物,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以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为标志,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和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策性金融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正初步显现。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从国民经济全局要求出发,以支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和均衡发展为目标,用金融行为实现政府意图。政策性金融具有政策性、优惠性、扶贫性、诱导性、补充性等特征。

 政策性金融的扶贫功能是国家对商业性金融市场调节缺陷的弥补,主要体现在农业的政策性金融。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为农业提供中长期低利贷款,以贯彻和配合国家农业扶持和保护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农民家计局、英国农业信贷公司、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德国农业抵押银行、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印度国家农业及农村开发银行、巴基斯坦农业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亚洲太平洋地区农业信贷协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多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贯彻和配合国家振兴农业计划和农业保护政策为目的而设立,其资金多来源于政府拨款、发行以政府为担保的债券、吸收特定存款和向国内外市场借款,贷款和投资多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金需要、改善农业结构、兴建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等。

 农业政策性金融扶贫就是通过小额信贷的模式重点满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生产型金融需求,以缓解长期困扰农户和金融机构双方的“贷款难”问题,推动造血式扶贫模式的发展,提升贫困人群自我发展能力,通过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创造更多的机会,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面貌,解决贫困人口生计问题。一是利用金融工具干预控制资金的趋利性流动,使适量的资金配置到社会效益高、比较经济效益差或相对在较长时期才能产出效益的弱质产业或欠发达地区,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二是在一定时期内,集中资金支持基础产业、滞后产业的发展。三是运用银行信贷“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经营机制促进所支持的项目提高经济效益。

 

四、对称、平行与互补的关系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关系本质上反映的是对于金融资源的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两者之间关系。一个注重效率,一个注重公平,两者互补统一方能实现金融和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因此,商业性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是一个国家和经济体中的不可或缺的完整两翼,二者相互对称,彼此平行、并列,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替代的,是平等协调合作的伙伴而非对立的或从属的或竞争的对手。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使一国的金融体系整体功能得以实现,具体表现在两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业务范围互补,存在业务委托关系以及当商业性金融从事的业务符合政府的经济政策意图时政策性金融就会给予支持。在当代各国经济金融体制中,只有同时存在这两翼,才是协调与均衡的,才是稳定和有效的,否则,就将会是扭曲的、非均衡的、不稳定的和低效的。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际部门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两者混淆等同,这是影响中国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混淆等同,也必然将国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与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混为一谈,同时也造成了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严重的不协调与不均衡的一系列问题,如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总量与结构总体上还不协调均衡;国家资源配置宏观主体与微观配置主体、宏观目标社会合理性与微观目标经济有效性间不够协调均衡,赋予政策性金融的特殊宗旨、目标、任务与其拥有的资本与资金综合实力之间的不协调均衡等等。笔者建议,我国在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注意在理顺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促进两者平衡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朝方、武海峰.论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关系[j].商场现代化.2007(4):272-273

  [2] 白钦先、剑眉.论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关系[j].上海金融.2005(1):8-12

篇(8)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税收公平性问题基本可以归结为对税收归宿的讨论,本质上是税收对相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自tiebout提出“用脚投票”的公共品提供模式以来,有关财产税税收归宿的研究一直是经济学家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基于逻辑基础的差异,关于财产税税收公平的研究文献大体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即“受益论”与“新论”,并分别在实证文献中得到了支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关财产税公平性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两种观点的应用。本文综述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财产税公平性研究的理论文献,一方面为国内学者了解这一领域的发展状况与发展方向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内学者研究国内物业税的下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受益论”与财产税税收公平

自庇古以来,人们对公共品的市场有效提供一直持否定态度,tiebout模型改变了这种局面,为公共品的市场提供勾勒出一个理想的“用脚投票”式的市场运作模式。尽管最初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当地反映现实,但其富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为财产税“受益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财产税的“受益论”观点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这种观点认为财产税是一种几乎能够鼓励当地居民做出正确财政决策的受益税。房屋业主作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在市政支出、税收和土地使用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以使他们房屋价值最大化,这种选择的结果使财产税成为房屋业主对其所获服务的支出,从而也使财产税成为一个有效税种。

“受益论”观点在局部均衡框架内分析税收归宿,认为对房屋所征的税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其基本逻辑是:由于财产税是基于住宅单元价值的比例税率,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较大,所以与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承担的财产税义务较重。“受益论”成立需要两个核心理论基石:一是分区制,即要求一个地区能够有效地保证财产税税基不受新居民过多的影响;二是资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能够充分体现到住房价值中。大量关于分区制的理论文献都致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情况,模型构建的基础是居民对于地方服务和住房需求存在收入和价格弹性,而收入与价格弹性在居民与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差异,这为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分类选择提供了可能。显然,这类研究并不能很好地模拟现实。事实上,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重要职责之一,miller对加州雷克伍德计划的分析、elllckson对euchd诉ambler案件的分析都试图证明社区居民通过地方政府影响土地控制的情况确实存在。而沿着这一思路最成功的理论则是中位选民定理。中位选民定理由howard bow-en首先完善,其后经济学文献对该法则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统计检验。tnman调查了长岛58个学区,结果发现中位选民模型能够很好地预测学校支出之间的差别;在miller对洛杉矶县的详尽研究中,发现普通选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合并的最终决定者;randau holcombe总结了其他类似研究,发现这些研究很有说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选民模型作为政府决策的合适基准,就如完全竞争之于私有市场的基准一样。

资本化问题要求房屋购买者比较确切地了解社区之间的财政状况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oates首先提出了这一观点并予以统计证明,他研究了美国新泽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数据,认为“如果一个城市提高税率,并用增加的那部分税收收入改善学校系统,那么回归系数表明预算开支增加所带来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税率对地方财产价值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此外,reimhard等也研究了其他公共事件对地方房屋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各种地方公共事件的影响都会非常准确地体现在房屋价值上。

二、财产税“新论”与税收公平

与财产税“受益论”相对立的另一种观点是财产税“新论”,这一观点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经george zodrow和mieszkowski进一步完善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mieszkowski通过调整harberger有关税收归宿的一般均衡模型,使其适用于对地方财产税的分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将整个经济中的行政区域分为两类:高税区域与低税区域,同时假定整个国家的资本供给完全没有弹性,研究表明,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负担了全国财产税的平均税负,mieszkowski把财产税的这一特征称为财产税归宿的利润成分。同时,由于高收入家庭的资产多,他们承担的税赋也多,所以财产税属于累进税制,是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的。显然,“新论”的这一结论与传统“受益论”观点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论”模型中,资本的竞争性回报也得到了考虑。在税率较高的行政区域中,财产税使资本流出该地区,从而降低了当地生产要素的生产率以及对这些要素的竞争性回报,最终提高了房屋价格;同时,由于资本被吸引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从而使流入地的土地与工资价格上升,并使房屋与商品价格下降,这一结果被称为财产税的消费税效应。然而,就经济总体而言,财产税“新论”认为相对于利润税成分,消费税效应只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对税收归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润税成分。

财产税“新论”同样也依托两个核心假设:一是资本可以因为不同地区间税率的差异而自由流动;二是在全国范围内资本总量保持不变。并且,即使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加入tiebout类型的特征,这两个基本的假设仍能保证“新论”结论的成立,因此,对“新论”的实证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其两个假设的经验验证方面。

三、税收竞争与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

税收竞争对地方公共服务水平的影响实际上是财产税“新论”在地方公共产品供给上的一种应用,也可以说是对“新论”的一种经验验证。最早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学者是break和oates,他们认为,由于税收竞争的存在,地方政府不愿对流动资本征税的心态,可能会导致他们将支出控制在没有效率的水平上,即导致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们建立了一个存在许多相同 行政区的模型,这些行政区内的土地是固定的,资本则可以自由流动;每个地方政府选择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结论是:如果人头税可行,则用人头税资助的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此时财产税税率为零。如果人头税的使用存在限制,则财产税融资的结果表明地方政府选择的公共服务会低于有效水平,原因是地方政府怕资本外流而采取税收竞争策略,从而减少了对资本税的使用。

brueckner对这种简单的税收竞争模型做了进一步延伸,在其中加入了劳动力要素,且允许这一要素根据其对不同公共服务的偏好而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进而在模型中融入了劳动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区域间流动的影响,结果表明仍然会出现税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点。一般来说,wilson证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复杂的考虑生产结构的模型中,只要征收财产税降低了地方资本存量,那么公共服务提供水平低下的结果就会产生。不过,如果行政区域面积可变时,公共服务数量不足的问题会有所减轻。而当大的行政区域与小的行政区域共存时,大的行政区域比小的行政区域提供的边际服务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当然,小的行政区域也可能会提供过高的公共服务水平,因为在小行政区域相对低税率会使小行政区域获得巨大的资本存量。

关于税收竞争导致公共服务低水平提供的传统理论都遵循了一些相当严格的假设,诸如地方公共服务不会出现人口规模经济效应、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完全由选民意愿决定等。而事实上,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人口规模效应存在的必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地方政府对公共品的提供也可能存在市场势力。因此,关于财产税税收竞争的最新理论也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wilson证明,当地方公共服务具备规模经济效应时,税收竞争模型不一定会产生公共服务水平低下的结果。luc noi-set将税收输出分析融入到标准的税收竞争模型中,放弃了传统税收竞争模型中一个经济体只生产一种产品的假定,并进一步假设这个经济体中某个地区对某个特定产品具有专业化优势,即在这个产业上具有市场势力。结果表明,面对家庭与企业的利益权衡,政府可以通过对可流动的资本征税获得垄断租金,从而通过税收输出或租金收益给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增加,并且,这种福利的增加完全可能超出由于税收竞争引致的资本流出而导致的福利损失。toshihiro ihori与c.c.yang在税收竞争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政治竞争模型。他们构建了一个有n个相同地区(n表示竞争强度)、n个居民、资本与劳动两种生产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个地区中位选民拥有的资产数量小于这一地区平均的资产数量。于是政治家为选举获胜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可以导致地区间的一个最优竞争强度,而这个竞争强度刚好可以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并且如果税收竞争低于最优竞争强度,则加强税收竞争有利于社会净收益的增加。

四、财产税改革、限制措施与税收公平

美国财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的公平要求,也与财产税的特点密不可分。arthur o'sullivant以时间为轴线,介绍了美国财产税的改革历史。20世纪初,美国实施了最古老的税收限制形式,即对特别类型(级别)的地方政府的财产税率进行限制;大萧条时期,由于公民不愿意为地方政府公共设施建设而承担纳税义务,第一次财产税革命发生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国共有16个州通过税收限制,其中大部分的措施都全面地对地方财产税税收设定了一个最高上限;加利福尼亚第13号提案的通过标志着现代财产税税收革命的开始,在1960年代以后,大部分现代财产税限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对财产税收入增长率的限制,此外,把对财产税税率的限制与对评估价值增长率的限制结合使用的措施也开始在一些地方政府使用。进而arthuro'sullivan给出了地方政府进行税收限制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财产税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增加;二是为了抵消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增加而引致的减少财产税的要求;三是从财产税过渡到对使用者收费的要求。

对于现代财产税限制的影响。preston和ichniowski调查了1976—1986年间在市政府层次上的财产税限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财产税限制减少了财产税税收收入及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同时,地方政府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增加了,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也同时增加了。figho和sullivant设计了一个用于分析地方政府对税收限制反映的简单模型,模型假定政府使用两种投入: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只生产一种公共产品的情况。假定地方官员有一个支付函数,并在他们的预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额最大化,如果预算限制是由税法决定的,则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组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政府官员在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间的边际替代率(mrs)必须等于要素价格。显然,如果支付函数与生产函数一样,那么投入组合的选择就是有效的,否则政府的投入组合就缺乏效率,此时,预算消减会导致地方政府改变它的投入组合与产出水平。然而对这一模型的实证检验存在相互矛盾的结论:figlio提供的证据表明税收限制会导致地方政府削减服务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则给出了相反的结论。这种实证方面的差异或许可以用地方政府操纵选民的能力加以解释,即如果一单位税收削减带来的公共产品的损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可能同意通过地方政府的越限试图,从而消除税收限制的冲击;反之则反是。

篇(9)

一是对待群众存有冷、横、硬、推、烦的现象。二是宗旨观念不够牢固。表现在:对待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多时,性子就有些急躁,态度不够和蔼,如遇到需要重复解释的问题时,噪门就会比平时响,显得没有耐心,没有合理调整自己的情绪,没有切实做到为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三是服务经济的大局意识有待加强,思想狭隘,只满足于做好眼前的工作。四是工作作风不扎实,对业务工作满足于现状,缺乏对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少数民警在执勤中还存有执法不规范、警容不整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从主观上讲,缺乏超前预见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看成绩多了,看问题少了,工作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二是为群众服务观念不牢固。未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没有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没有坚持任何时候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没有拿出百分之百的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工作中对待群众缺乏耐心,没有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是制度定的不少,墙上本上都有,个别制定了只停留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抓落实不够好,有的民警违犯了只在会上点点说说,不提名不提姓引不起触动。

三、整改措施

(一)要规范勤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安部《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范》,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时,要使用规范用语,做到准确恰当,用语文明,执法公正,路面执勤民警在继续保持规范化执勤形象的同时,做到“纠章时主动走到车前,说话时敬礼问好在前”,任何时候不辱骂、训斥群众。交通民警需要检查车辆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禁止逢车必查。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在无明显违法和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拦截检查机动车。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少填罚款额多收钱,故意拖延处理时间,不给违法驾驶员交付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使用非标准的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不按规定上交或者不归还暂扣的驾驶证、行驶证。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请。

篇(10)

近年来,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拓宽了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渠道,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元,政府在开展公共行政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选择。但公共行政在多媒体环境下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和实践都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及理论上的创新。

一、新媒体内涵

不同时期对何为新媒体有不同的回答。不同时代对何为最新的传播手段也有不同的结论。在四百年前的工业革命时期,同书籍、口头传播和人际传播等相比,报纸就是新媒体。在电子时代,广播和电视就是新媒体。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手机和互联网等诞生了,新媒体的发展呈现了多元化,新的传播方式相继诞生,世界也因此而不断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新媒体本质上是一种传播介质,它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传播的内容是个性化的信息,传播模式为多项互动。新媒体在当前背景之下涵盖了一系列的数字媒体,网络媒体是其主要代表,具体来讲包括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手机播报和互联网等。

现代信息传播在新媒体产生之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媒体具有及时、开放、互动和共享等诸多特征,这使媒体格局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同时也使我们对公共行政的核心有了新的认识。新媒体作为沟通桥梁联系着政府与公众,它可以促进公民公共意识的培养,也可以对公共行政的实践模式加以改变。新媒体无疑会带来更多更广泛的讨论议题,如公民社会、公共空间及公共意识等。

二、新媒体在公共行政实践中的运用

(一)新媒体保障公民话语权,促进政府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传播媒体形式在传播信息和表达意见时大多是单向的,信息传播并不对称,少数传播者控制着受众获取信息的内容、时间及方式等。在公共行政中,运用多媒体对传统媒体而言是一种突破,它打破了单向传播模式,改变了电视、报纸等受政治经济集团操纵的现实,大众可以在网络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获得了相当的自由表达空间。

通过新媒体来保障公民话语权。在公众获得广泛而自由的话语权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公共事务的话语权,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控制的局面。新媒体由于具有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赋予了公民更多的表达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对传统话语权分布状况的彻底颠覆。实践上,重新分布话语权有利于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关注公众的看法以及一些反馈意见,政府就可以将公众想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尽快做出公共决策并积极推进政策的规划与执行。不同群体及个体的不同需求就可以及时被关注并得到响应。人的要求可以得到公平的实现,人的权利和尊严可以得到保障,人的理想也可以顺利实现。从价值层面来讲,公民在新媒体中所获得的公平性和话语权本身就是公共行政的追求和根本目的。新媒体规定公共行政是为所有公众服务的,它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以此来实现公平正义。

(二)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实现政府与公众实时互动

微博是一种快捷有效的媒介和手段,具备操作简单、内容简洁、更新迅速、自由度高、交互性强等特点。在公共行政实践中,政府通过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实时互动,既保障了公民的话语权,也有助于促进公众由被动参与转变主动参与公共行政。同时,微博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不同角落的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凝聚起来,有助于公民的集体行动。具体体现如下:

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公民可以监督制约行政权,行政决策前表达公众意愿,行政执行中的协助与配合等等。公众逐步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行政部门的信息转向积极主动的参与行政部门相关话题的讨论,并能够通过微博这一途径直接反馈。一方面,公民通过微博扩大了话语权力和表达意愿,增强了形成大范围讨论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可以为公民解决问题,获取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从而形成社会范围内对某一问题的共识,既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又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三)通过新媒体形式,丰富行政监督系统

行政监督系统主要涉及四个环节,分别是行政内部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与公众的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笔者认为,新媒体的运用在行政监系统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两个环节。具体如下:

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环节,社会团体与公众依法可以通过论坛、微博、视频互动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决策内容及执行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直接提出个人看法、意见和要求。

在社会舆论监督环节,可以通过网络讨论板块、电子报纸、电子期刊等媒体对行政决策方案及执行情况等做出评论,使政府行政管理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监督,同时有助于促进行政监督系统的数字化的实现,强化行政监督作用,提高行政监督效果。

三、结语

新媒体是一种具有变革力的平台和载体,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然是一种民主化的形式,新媒体非常符合公共行政对效率及政治去向的追求。目前,政治生态主题及民主参与形式都发生了转变,作为一种视角以及一种选择,新媒体有利于人们对民主参与的有效性进行认识和反思。同时,原有的公共活动界限以及互动特征也将发生变化,开启一条参与公共行政的全新路径。

参考文献:

[1]张丽. 新公共行政与新公共服务比较分析[J].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4,02:68-71+75.

篇(11)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10-0053-02

1962年,美国科学史家托马斯・库恩在其《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阿次从学术的角度明确提出了关于范式的概念。库恩指出:在科学的意义上,一个范式就是关于现实的一套较为系统的假设。这一套假设主要包括用以阐释和说明某一类现实的规则,而这些规则表现为人们观察现实世界的观点、理论和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关于范式的作用,塞缪尔・亨廷顿这样评价:人们可以宣称只是根据具体的客观事实采取行动,但事实上因为“在我们的头脑中隐藏着一些假设、偏好和偏见,它们决定我们如何看待现实,留意什么事实和怎样判断它们的重要性和价值。”这就是说,由于人们必须清楚地阐述理论或模式,并运用经过阐释的理论或模式来指导自身的行为,因此,范式对于人类的思想和行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公共部门管理在10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发生了三次重大的范式转换,即从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到公共政策分析再到公共管理学。

一、传统公共行政学范式

这种范式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形成并在6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居于支配地位。它主要建立在科层制理论和政治一行政二分法的基础上。它将自己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行政组织或官僚体制上,以组织的内部取向,注重机构、过程和程序以及行政原则的研究,并以行政效率作为追求的最高目标。

传统公共行政学范式的两大理论基础:政治――行政二分法和官僚制理论。政治一行政二分法主要由美国学者威尔逊、古德逊等人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提出。该理论认为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两种主要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这两种功能分别称做“政治”与“行政”。也就是说,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不能干扰行政,政治追求民主,行政保持价值中立,以追求效率为目标。官僚制理论形成于20世纪初,最集中地表现在马克斯・韦伯1922年出版的《社会与经济组织》一书中。该理论首先把组织权力划分为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三种类型,并把官僚制看成为一种组织形态。官僚制理论强调法制条件下的层级制组织结构模式,重视机关内部的规范管理;强调官员职位,包括职业化、专业培训、职位上级任命、终身任职、定额薪金等。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了两种取代传统公共行政学范式的尝试:一种是以弗里德克森(H,George Freder-ickson)等人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1968年9月,由当时任《公共行政评论》主编的美国行政学家沃尔多发起和赞助,32位年轻的行政学学者聚集在锡拉丘兹大学明诺布鲁克会议中心举行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寻求公共行政今后的发展方向,通过回顾和总结公共行政的发展历程,讨论这个学科的重点应该放在何处以迎接未来的挑战。会议的成果集中反映在马诺力主编的《迈向新公共行政:明诺布鲁克观点》一书中。该书被称为“新公共行政学”的宣言。其中弗里德里克森的《走向一种新的公共行政学》一文,以及他在1980年出版的《新公共行政学》一书,集中体现了“新公共行政学”的基本观点,他本人也成为“新公共行政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新公共行政学”以一种全新的视角研究公共行政领域,他们不满于传统行政以国家为中心来提高管理的效率、经济和效果,不满于POSDCORB以及诸如操作研究、决策科学、系统理论、PPB、MBO及其他强调“理性”、“科学”、“行为主义”的技术职业性发明。它摒弃政治与行政二分法,更多关心社会公平和有关的价值问题,研究重点也由政府组织机构的静态制度层面转为关注公共政策过程与公共行政过程等动态层面。它强调一种民主取向的公共行政学,但由于新公共行政学自身的一些原因,例如,缺乏概念的连贯性,没有明确限定的宪法基础等。它没有成为行政学研究的主导范式,然而正是由于它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对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关注,公共行政学自此开始步入“自觉构建公共性”的历史阶段,推动了公共行政的发展,在某些方面它为新公共管理的产生做了理论准备。

二、政策分析或政策科学范式

从公共管理学科的视野看,60年代末70年代初政策科学是作为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替代范式出现的,在七八十年代它成为公共部门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研究的主导范式。该范式有如下特点:提倡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科为中心。认为人类所创造的科学知识和方法都可以运用于政策研究之中,运用于改进公共决策系统,以提高政策质量;它以实践定向,以发现和解决社会的政策问题为宗旨,指导执政党或国家的各项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的实践活动;它必须明确地理解和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它必须与客观政策密切相关,即必须具备一种能够包容每个微观具体政策的宏观性格;政策科学对时间非常敏感,它将现在看做过去和未来之间的桥梁,它既强调历史,又注重未来发展。为达到这一学科目的,政策科学重视系统化的知识及理性化的认识,同时又能“客观地”处理超理性过程和非理性过程的变化现象;在传统的学科特别是行为科学和管理科学之间架起桥梁,必须整合来自各种学科的知识,构成一个集中关注政策制度的跨学科系统;应在纯粹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架起桥梁;政策科学除了使用成规的研究方法外,还将不证自明的知识和个人的经验当作重要的知识来源;它是关于民主主义的学问,它涉及个人与集体的选择,必须以民主体制作为前提;政策科学的目标是追求政策的“合理性”;政策科学有时间的敏感性,强调政策的历史脉络,特别重视对未来的研究,要求从现有的事实和现状推测未来发展趋势;政策科学采取一种全球观点,将全国、各民族视为一个命运密切相关的共同体;政策科学具有“发展建构”的概念,它以社会的变迁为研究对象,强调对变化、创新和革命的研究。

三、公共管理范式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公共管理范式在发展过程中有两种研究途径:一种是来自政策学院的政策途径,简称为P-途径;另一种来自商学院并受传统公共行政学影响的商业管理途径,简称为B-途径。

p-途径与政策科学范式相关,该

范式以政策研究定向,重视定量分析方法尤其是经济学分析手段的运用。但这种范式存在以下局限:停留于政策制定或规划的研究而忽视政策执行的研究;实际的公共管理部门很少要求正式的定量分析或重大的政策设计,却对政策执行或政策管理有更多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政策学院的学者们转向执行研究,兴起了政策执行研究热潮,公共管理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执行研究从两个方面推动了公共管理的发展:一是执行研究将问题的焦点由组织转移到公共项目及其产生的结果上。它首次使绩效问题变成了争论的焦点,公共行政学者们不能再自信地假定如果行政人员以正确的方式发起执行并调整行政系统的话,政治家所制定的政策就能产生有效的结果。管理绩效问题超出了传统行政学所能解释的范围。二是执行研究超出了公共行政学范围而达到了一个更广泛、综合的跨学科基础。执行运动的学者们想从绩效重要性的发现中创立一种新的知识体系,而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带来了不同的思考方式和知识基础。正是这种由组织结构与过程向项目与绩效的焦点转移的趋势以及不同学科学者的共同努力,促成了公共管理范式的兴起。20世纪70年代中期,公共政策学院的教师们开始使用公共管理一词,并开始设置公共管理课程。P-途径的公共管理强调与政策分析的渊源关系,认为公共管理必须与公共政策的形成与制定密切相关。但又对政策分析所强调的计量分析和经济学的应用的思路不满,而是更看重政治和管理的层面。

为公共管理新范式作出贡献的还有商学院的学者们。他们发展出所谓的B-途径,即强调将工商管理和经济学的概念、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公共部门管理的研究中,并仍然关注组织结构与过程。B-途径的公共管理重视的不再是内部行政管理的机制与过程,而是受管理主义影响,主张师法企业,以企业管理的方法来提升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经过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孕育和进化,公共管理的P-途径和B-途径逐渐汇合,形成公共管理的新范式。1991-年9月20日,21日,来自全美的73位学者汇集于MPA项目发源地的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麦克斯韦学院,举行第一次美国的公共管理学术研讨会,这可以说是公共管理范式诞生的象征性标志。在此之后,全美公共管理学术研讨会于1993、1995、1997年召开多次研讨会。

依据张成福、陈振明等教授的观点,公共管理范式具有如下特点:

1.公共管理是一种新治理。传统公共行政学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机关)管理。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除了政府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非营利部门或非政府组织,甚至私人部门。它强调的是治理,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2.公共管理范式将传统公共行政学的“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重视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强调以最高管理者的战略设计、政策设计为焦点。这使得战略管理、项目执行、绩效评估等主题成为公共管理的核心主题。

3.在管理方法上,公共管理讲究实用主义。认为公共部门与私部门所使用的管理方法是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主张在维持公共性的基础上运用私部门的管理手段或管理精神以解决公共问题,满足民众的需求。

4.公共管理强调价值调和与责任。公共管理强调价值的调和,不仅重视经济、效率,同时也重视公平、正义和民主。公共管理在主张弹性、自主管理的同时,强调责任的重要性,并认为只有发展客观有效的绩效测量标准,政府的责任才能落实。

5.公共管理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性。公共管理产生的基本原因,除传统公共行政学旧有的学科局限外,还有回应知识经济和全球化条件下公共领域中出现的大量新现象、新问题的挑战之原因。政府部门的改革、再造、创新一直是公共管理研究的主体。可以说,随着时展、政府改革的持续,公共管理理论亦将不断发展。

6.公共管理具有理论上的包容性。传统行政学主要是建立在政治学的基础上,尤其是将官僚制理论和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为其理论基础。公共管理则基本上是一个科际整合的研究领域,它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借用了许多理论与方法。因为公共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多学科共同努力,只有在不同学科的渗透和融合中才能找到途径和答案。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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