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合伙经营企业流程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1兴趣是动力选择创业项目,除了为了节约资金选择简单易行的项目之外,还要选择资金最感兴趣的项目。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不论是创业中遇到困难,还是拓展创业这个全新的领域的时候,兴趣都是最强的动力之源,可以更好的激励创业者保持最初的热情,带领他们坚持下去,勇闯难关。
2合伙经营带来多份资金创业所需的资金由一个创业者自己负担,也许有困难,就算借助家庭的力量,要让一般家庭全部负担一个新企业经营所需的费用风险也较大。但若几个志同道合、相互信任的同学一起合伙创业,不仅每人所需的创业经费变小,所承担的创业风险也相应减小了。只要协定好几个人之间的关系和将来收入的分配情况,合伙经营既能解决资金问题、降低了每个人的风险,又能集思广益、在面临抉择的时候可以商议决定。
3小本经营储备资金创业初期,可以先选择网站服务、淘宝开店此类的网络经营,其优势在于,没有实体店、节省了店面租金、装饰装修、购置固定资产和人工等大量费用,经营成本降低。同时,在当今网络发展迅速的社会,网上预约服务和购物有效节省了排队交费的时间,还可同时货比三家,这些方便快捷的特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取网上购物的方式。所以,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先用有限的资金开辟网上经营渠道,以低投入的经营方式取得收入,从而积累和储备资金,以便将来向实体经营进军。
4简单易行的项目弥补经验不足由于缺少经验,因此大学生创业初期应选择简单容易的创业项目,如开小店、卖成品等,而不是自己办工厂、生产商品。简单的项目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相对较少且不如大型项目涉及的问题复杂,对于初涉商场的大学生来说,其决策对经验的要求也相对较低。
5加盟经营,用别人现成的经验赚自己的钱对于大学生,还有一条能够弥补经验不足的途径——加盟。采取加盟经营的方式,能够快速复制别人的成功,加盟公司能设备、原料和相应的提供技术指导,并在市场或其他外界环境变化时,会由公司的总部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对策和解决方案,其他加盟商只需服从总公司的安排即可。
今年8月,我市出台了第一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文件――《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承诺在近期内制定《深圳市创业失败保障办法》等13个配套办法。此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的《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是配套文件之一。
《通知》根据我市目前初始创业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人人均10万元的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其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申请第二次贷款的,贷款额度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贷款展期期限为1年
《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贴息范围,完善了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规定个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
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其所办项目运行良好、按期支付利息且有还贷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但展期不贴息。
建小额贷款担保“绿色通道”
我市还鼓励创业园、孵化园、创业示范基地等园区为入园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反担保。我市将建立小额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对创业项目运行良好,款项是用于流动资金用途的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委托的贷款项目专家评审团评审通过并予以推荐的,可免除贷款额度50%的信用反担保。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处理,借款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为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金融机构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而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会将借款人不良贷款信息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通知》还鼓励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小企业的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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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扩大了个人贷款对象范围,规定凡是具有深圳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
1.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毕业2年以内的技校毕业生
4.农转居失业人员
5.归国留学人员
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7.随军家属
8.残疾人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流程
借款人向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贷款申请
本期我们整理了各地政府促进自主择业干部创业工作的一些富有成效的经验做法,给广大干部以参考。
北京:创业实训模拟演练系统来“操练”
北京市培训中心受到全国大学生创业比赛的启发,萌生了“模拟演练”“以赛促训”的想法。他们找到了为大学生创业比赛开发模拟系统的公司。开发了“自主择业干部多行业创业实训模拟演练系统”。
这个系统,针对自主择业干部学习时间自由、地点分散、创业培训需求多元、创业行业涉及广泛等特点定制开发。同时也成为国内唯一面向干部群体、涵盖多种行业模拟经营的实训平台。为干部学习创业基本知识和经营公司(或店面)提供了模拟真实经营环境的训练平台。
系统采用上网训练方式,既适用于个人自主学习,也适用于集中培训。由创业专业基础、创业准备和多行业公司(店面)经营三个板块组成。
创业专业基础板块,通过视频教学讲解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专业基础知识。
创业准备板块,利用3D动画技术,展示公司注册流程,进行创业测评,提供创业政策法规和参考案例。
多行业公司(店面)经营板块,模拟流通业、服务业、制造业3种行业10个不同类型小微公司(店面)的经营流程。演练不同行业公司(店面)经营的主要环节。归纳梳理、预先提示和讲解可能影响到经营活动的主要因素。
目前,北京市计划在各区创业培训班上继续推广模拟演练系统。虽然只是模拟,但通过操作,自主择业干部能够提前熟悉和掌握一定的创业知识与经营技能。为以后实际创业打下基础。
长春: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2014年7月,按照“政府主导、军队支持、干部参与、社会帮助”的工作思路,长春市人社局建立了自主择业干部创业孵化基地。基地借助服务中心载体,整合现有政策、资金、场地、师资等资源,拥有国家级创业导师、创业项目测评师等众多优秀师资。
对于经专业测评后符合入驻标准的干部创办企业,基地免费提供为期两年的“一个服务小组、一个专家小组、一套办公场地、一个交流平台”的“四个一”亲情服务。
一个服务小组,指为每位干部创办的入驻企业在申请注册营业执照、办理入驻手续、办理减免税手续等方面提供专人的一对一服务;一个专家小组,指利用人社局现有的“高级专家人才库”。为干部提供创业能力培训、创业素质测评、创业项目选择、项目发展规划、创业瓶颈解决等专业指导;一套办公场地,指为入驻干部提供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产品陈列室及必备的办公配套场所;一个交流平台,指为入驻干部搭建组织生活、创业沙龙、投资交流、项目重组等全方位互动平台。
重庆:尝试微型企业创业之路
在山城重庆,小微企业有一片生长沃土,自主择业干部也因此获得一条新路可走。
2012年,重庆市部门开展了自主择业干部微型企业创业专题培训班,组织92名自主择业干部参加培训,做出了引导自主择业干部走上微型企业创业路的尝试。
培训系统引入了SYB实战课程,所有内容的设置均是按照小微企业的实际运营需求而设置安排的,完全能够现学现用,指导实际创业行动。所有参训学员按照公司运作的模式进行了分组,每一堂课的教学犹如置身于实际公司运营过程中,将会议研讨、制订计划、分析成本、了解市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等等环节引入课堂。
培训班采取理论教学、案例分析辩论、情景参与互动和实地参观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让参训学员从对“创业”意识,到实际运作都有更直观地了解与感受。部分有创业意向的自主择业干部说,通过培训,一方面认识到了创业成功与失败的“两面性”,另一方面也在自身创业项目的选择上更加慎重。
如今,重庆自主择业干部被纳入微型企业扶持对象。并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创业培训与指导、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等多重优惠政策。
河北:自主择业干部被纳入重点帮扶群体
2014年5月,河北省出台了《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纳入重点帮扶群体。如今,已形成“培训一体化、就业伞覆盖、创业导师制”的就业创业“河北模式”。
“河北模式”包括―个培训。两项机制。一个培训:2014年,河北省举办了第一期创业高级培训班,为55名有创业意愿的自主择业干部打通创业“理论关”。按照规划,创业培训班将成为一年一度的工作常态。两项机制:“创业导师制”为自主择业干部把准了“方向关”。河北省先后认证了22名创业导师,包括创业成功的干部和5位致力于创业研究的专家教授。除省级创业导师外,各地市均需建立不少于5人的创业导师队伍。“创业项目推荐制”为部门搜集和掌握适合自主择业干部的创业项目,定期推荐,并帮助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河南:出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为了扶持自主择业干部创业,河南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凡自主择业到河南,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从事或正在从事的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有一定偿还能力的自主择业干部;符合上述条件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小额贷款。
贷款按照自主择业干部自愿申请、自主择业于部管理服务机构初审推荐、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女性自主择业干部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新疆:左手政策,右手平台
【正文】
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用坚持守护成功的花如果你问叶开华“从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工作辛苦吗?”她一定会毫不在意地告诉你“不辛苦啊,我都没干什么。”听着她轻描淡写的话语,不熟悉她的人也许就认为她真的没做什么,只有身边的人才知道,为了助力企业发展,她不厌其烦地调处息争,挑灯夜战只为攻破新难题,一次次地走访企业解决法律问题......
自进入法院工作以来,叶开华先后在灵山县人民法院石塘人民法庭、立案庭、民二庭工作,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特别是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打响后,叶开华就被任命为灵山县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人。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她,企业的发展涉及到许多方面,一招不慎满盘皆输,一个企业能够长久健康地发展更是来之不易,所以为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利益,调解是上上策。
2011年,吴某和邓某等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在灵山、浦北等地合伙经营奶粉店,经过多年的经营,2020年,店铺数量已增加到十余家。但随着经营逐渐扩大,双方的矛盾也慢慢增加。因经营的货款、固定资产以及利润等账目不清,在结算钱款时,吴某认为利润分配不合理,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并于2020年6月15日将邓某等人诉至法庭。叶开华接收这个案件之后,多次电话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在运费、铺租、员工工资等许多款项都存在纠纷,且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关的会计知识,基于朋友间的信任,有些款项没有记到账本上,当事人在多笔款项上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僵持不下,互不让步。
眼看着调解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开展下去,而原告甚至不顾共同合伙人的权益到店铺寻衅闹事,严重影响了店面经营。看着一个经营甚佳的企业因为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而受牵连,一直为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叶开华不禁惋惜和着急,考虑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不甘心的她重新梳理案件,决定从纠纷源头——混乱的账目入手,试着再调解一次!
“吴某,既然你们在账目上存在争议,彼此不信任,那我们让专业人士对账,你看怎么样?”“邓某,你看现在已经影响经营了,这样下去只会两败俱伤,我们帮你重新梳理账目,再结合你们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你觉得如何?”......经过一番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慢慢不再强硬,电话里的语气变得柔和了一些,吴某和邓某均表示要考虑一下,叶开华心里知道,这回有戏了!
之后几天,叶开华趁热打铁,又展开新一轮电话攻势,每天都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吴某,你考虑得怎么样了?......”“邓某,你放心,由专业人士做账,保证科学合理、客观中立......”经过五六天的软磨硬泡,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重新梳理账目。理清账款后叶开华认真地核对双方的请求,经过她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终于做通吴某和邓某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并在那份长达24页的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这起合伙纠纷案经过漫长而艰难的调解终于在叶开华的耐心和坚持下画上了圆满的句点。
用汗水浇灌初生的花
众所周知,民事案件的特点就是复杂、多变。正如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案件就有一千种情况。每当面对企业新的法律问题,叶开华就会更加地谨慎,通过学习新知识和查找相关案例进行佐证,生怕因为处理不当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2020年5月11日,叶开华接到一个灵山县某影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其中涉及公司隐名出资和隐名股东认定的问题。“隐名股东认定”对于叶开华来说是陌生的,股东认定、变更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她决定从过往的案件中吸取经验,但是叶开华找遍了法院的卷宗也没有找到相关案例。原来,这也是灵山法院第一个关于隐名出资和隐名股东认定的案例。
白天要调解、开庭、见当事人,晚上有时还要写判决书,她就利用睡前饭后和周末的时间反复研读《广西审判实务与探索<公司纠纷和破产审判专辑>》和《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裁判指引》这两本书。整整三个星期,她把这两本书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生怕遗漏了哪些重点。“当事人来法院解决问题,说明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我们,我们不能敷衍了事,更不能不懂装懂啊!”叶开华如此说道。最后,她结合该案例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撰写了20页的判决书,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也为该院以后受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除此之外,她还草拟了《灵山县人民政府和灵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优化债权申请流程的实施细则(实行)》等办理破产指标相关制度的文件,以此优化破产审判外部环境,有效解决破产审判中的难题,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用法律扶持成长的花
一般来说,主动到法院寻求帮助的企业大多是已经出现问题的企业。这样服务企业太被动了,也无法帮助还没出现问题的企业,叶开华思索着,与其被动等待,不如主动出击。于是她积极“送法上门”,走访辖区企业,开展企业座谈会,收集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以及对法律的实际需求。那段时间,在辖区内的木材厂、建材厂等工业园区总能见到她奔波的身影。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有技术、有能力、有项目、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的自主或合伙创业返乡农民工均为扶持对象;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必须取得法人资格。由户口所在地的行政村和乡镇政府出具推荐证明,以确定贷款申请人是否为20*年以来受金融风暴影响的返乡农民工。
(二)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农民工可使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及承包的荒山、荒滩、村镇边角闲置土地作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和创办企业,均属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项目;从事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必须形成一定规模(规模的界定由县担保中心掌握),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种养殖业除外)。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创办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相同。
1、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等级、还贷能力具体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创业项目。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的规模、信用等级、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等情况具体确定。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扶持。
(二)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
(三)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对信用状况较好、贷款效益好的农民工,贷款利率可给予相应优惠。
(四)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三、办贷程序
(一)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事务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有关资料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向县担保中心推荐。
(二)县担保中心接到推荐后,根据返乡农民工提供担保情况确定扶持模式。
1、由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乡镇以上干部、公职人员、教师员工、医务人员等有稳定收入的全额财供正式员工的工资提供反担保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2、返乡农民工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由县担保中心向县农村信用信用合作联社推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贷款流程及要求自主发放。
(1)在对返乡农民工进行评级授信的基础上,可以农户小额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2)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农户宅基地,水域滩涂、仓单、果园、土地承包权,地上收益权、林权、渔权、矿业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
(3)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
(4)提供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可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存单等权利质押。
(三)县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办理。
(四)县担保中心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推荐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流程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五)贷款发放后,经办农村信用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提供给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中心提供贷款贴息凭证。
四、财政贴息
(一)由县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享受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的50%享受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余利息由企业自行负担。
(二)由县担保中心推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按上述标准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三)每季末20日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结息日,经办农村信用社打印利息明细表,加盖公章后于次日提交县担保中心,由县担保中心报财政部门贴息,并根据利息明细表,将利息划入利息专用账户。
五、贷款风险责任及呆账的核销
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机构将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贷款,乡镇必须如实推荐,如推荐的贷款不实,乡镇必须承担相应的回收责任,财政部门予以配合。
六、贷后管理
为提升劳动者劳动技能、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我们通过“校企合作”、“定向培训”等方式,在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工业园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开设了一些易求职、易学懂(如:缝纫、电焊、电脑、烹饪等)短平快培训项目,培训2761人,其中省内工业园区定向培训2013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356人,创业培训234人,其他培训158人。减轻了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了农民工就业素质,稳定了就业形势。为优化创业环境,实地进行创业指导,我们还把创业培训平台搬到了返乡创业相对集中的乡镇,目前已在阳峰、苏山等组织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200人。
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
扶持对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工作成效:为推动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就业,保就业促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重点对象是返乡农民工、参战人员和自谋职业退役军人。自省局首次统一部署,将返乡农民工列入小额贷款扶持对象,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同等政策,我局主动出击、探石问路。一方面要求各乡劳动事务保障所做好返乡农民工认定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另一方面登门入企了解返乡农民工创业实况,给予创业指导、资金扶持,凡符合条件、需要资金扶持的,经认定,全部给予了资金帮扶。镇返乡创业农民工何双平在创办制衣厂时出现资金困难,我们主动提供资金扶持,帮其渡过难关。对有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参战人员和自谋职业退役军人,我们主动开展“贷中指导、贷后跟踪”等全方位服务,帮助他们实现了就业创业愿望。今年新增担保基金85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200万元,带动就业6332人。
三、招商引资为主题搞好园区服务促就业
二、本意见使用于2008年-2010年期间开业,并经市政府确定的大众化餐饮企业。
三、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大众化餐饮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和日常饮食卫生监督工作。在大众化餐饮企业选址或改建方案确定后,及时与卫生部门进行沟通,卫生监督部门要深入实地对卫生设施、操作流程进行指导并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对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免除办证费用。对食品从业人员体检费用(由所在区商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减半收取,免收一年培训费。在大众化餐饮企业开业后,要按照规定定期对餐具消毒情况进行检测,免收一年检测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众化餐饮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经市政府确定的大众化餐饮企业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免交一年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大众化餐饮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和税收管理工作。对新开办的大众化餐饮企业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经批准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对个体经营的个人,按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只适用于2008年开办的企业)。对随军家属开办的或为随军家属安排就业而新开办的快餐店,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新开办的当年安排下岗职工达30%以上的大众化餐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一年的企业所得税。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对大众化餐饮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经营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有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凭缴费凭证,每半年向劳动部门申报,经认定后由财政部门补拨到用人单位,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客按照公益性岗位优惠政策规定,经用人单位申报,劳动部门认定后,由财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或合伙经营快餐店的人员,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认定后,由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市级财政部门在2008至2010年要安排大众化餐饮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大众化餐饮企业给予扶持。
八、城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大众化餐饮建设,保障其新建、改扩建施工顺利进行。自企业正式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负责清除周边无证(照)占道小餐饮摊点,3各月内经审批允许其在门前进行企业形象宣传。经市政府验收合格的大众化餐饮企业免交一年占用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九、规划部门要会同城管部门对快餐店的选址规划给予大力支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
十、电力、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的大众化餐饮企业的水、电、气(煤气、天然气)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大众化餐饮企业免收其水、电的配套费用,减半收取煤气、天然气的配套费用。对原有或改扩建的,办理电力增容、水管网改造时只收取工程费用。
十一、公安部门在符合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对大众化餐饮企业配送车辆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等便利。
一、借款人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认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其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填写《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第十八条)
2、本岗位责任人: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流程;
企业持《认定证明》向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并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担保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工作,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
企业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证明》、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意向书》向指定的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经办银行要求提供所需文件。经办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向担保机构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
2、岗位责任人: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4、时限:25个工作日。
(三)报北京市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批
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告知
1、本岗位负责人: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经上报批准转回来的批件及相关材料予以整理后通知申办单位领取t对未予批准件,将未批准理由告知申办单位,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单位。
3、时限:即时办理。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材料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资料):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的授权书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4)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以上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第十七条)
2、本岗位责任人:所在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流程:
借款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企业类型、出资人(合伙人)、经营范围等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认资料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送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4、时限:5个工作日。
(三)报北京市担保机构和北京银行审批
担保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认担保贷款用途、额度、期限、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交经办银行。为提高审核效率,担保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经办银行协商后试行与经办银行联合评审。
经办银行在收到《同意担保意向书》后或企业申请贷款资料(仅适用联合评审),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经办银行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
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告知
1、本岗位负责人: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经上报批准转回来的批件及相关材料予以整理后通知申办单位领取;对未予批准件,将未批准理由告知申办单位,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单位。
3、时限:即时办理。
三、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材料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须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以上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第十六条)
2、本岗位责任人: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流程:
①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②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
2、岗位责任人:所在乡镇街社保所业务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4、时限:5个工作日。
(三)报所在区县担保机构和银行审批
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
(四)告知
一、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思考
1.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涵义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 它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目的性表示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筹划失败所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美国著名保险学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将风险定义为。未来结果的变化性。税收筹划风险也同其它许多风险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两个不对等的特征。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通过筹划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变动程度来衡量,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
2.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企业还有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记录较多等等,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2)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风险。内部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体系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基础。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制度制定是否合理科学,执行是否到位从根本上制约着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程度。税收筹划都是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充分执行前提下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如果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制度完善而没有切实执行,都是导致税收筹划风险发生的隐患。比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业务没有完全分离,会计核算混乱,必然会导致作为筹划依据的会计信息失真,从而使税收筹划方案很难取得实效。
(4)筹划方案不严谨导致的风险。通过对税收筹划失败导致风险发生的多起个案进行分析,过分追求节税效益,降低税收成本而忽视对税法的遵从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规范是一个共性的问题。这些不严谨的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企业整体经营战略,没有从全局发展战略的角度策划设计,缺少税收筹划必备的全局观和战略观,往往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5)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
3.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税收筹划存在潜在风险,而风险的发生必将危及企业的发展和生存,所以企业管理层必须对税收筹划的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形式、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对可能发生与预期筹划结果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适时调整,使不确定性因素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盈利空间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税收筹划也是建立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上,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的实现都是建立在企业预期经济效益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所以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才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能保证企业正确的核算和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作为企业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会计凭证、账簿、票据都能经得住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因此中小企业应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3)贯彻成本效益原则,树立全局观念,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均会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考虑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减轻。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考虑服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4)完善内部管理控制,及时掌握政策变化。企业会计核算中不相容业务必须分离,要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整体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比如仓库的存货管理与物料会计的存货记账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一个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失真会计信息的产生,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的发生。因此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科学既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也是规避税务风险发生最基本、最重要的保证。此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更新变化至关重要,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文本表面,要正确把握税收政策实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并熟练地运用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这对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筹划风险案例中,企业往往由于有关税收政策精神理解不到位,纳税操作程序不规范,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造成事实上的偷税,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可见,只有以完善的内部控制为依托,在充分把握税法实质,熟悉纳税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的筹划才能使企业在最大程度上规避税收风险。
所以,应当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关心税法的制定、变化、执行,同时,税收的征收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让税法深入人心。只有在此情况下,税收征收管理才能实现上台阶。在双方信息对等、内部核算清晰、把握筹划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二、新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思考
随着新税法的审议通过,新税法与旧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税率、税前扣除等方面的差异正在显著得影响着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企业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必须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做出相应调整,通过改变纳税筹划方式和方法来适应新所得税法。本文通过对新旧所得税法的对比分析,提出了当前企业在新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新思路和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根据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的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存在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随着新所得税法的通过与施行,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必须深入了解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1.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在计划投资时,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只有税后利润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说,如果新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能盈利,从母公司集团整体税负利益考虑,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并没有区别,但如新设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此时设立子公司就较为有利。如果预计新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会发生亏损,那么设立分公司可能更为有利,因为在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选择好注册地点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20%的预提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此类企业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却可以免税,因此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其次,居民企业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时,可考虑设立在某些享有优惠税率的地区而使企业集团整体受益。
3.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当然,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在投资者法律责任、法人治理结构、经营风险等方面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因此企业应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4.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在不违反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进行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的估计,可以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新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通过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合理筹划,可以使捐赠之后的税款节约额大于捐赠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5.充分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结合新税法的具体规定从如下方面进行筹划。如: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政策等。上述优惠政策都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对企业来说,准确掌握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6.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
新税法对反避税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限制我国企业在国际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和限制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由于新税法采取反避税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增加诸如防范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使以往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企业应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
三、结束语
企业纳税筹必须根据税法规定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从而提高企业利润。但是企业纳税筹划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而且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由精通税法和企业流程制度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此外,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明确两点原则,一方面不能以欺骗的方式骗取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丧失该项税收优惠权利。
参考文献:
[1]蔡昌.税收筹划规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艾华.税收筹划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笔者从事十多年的快速消费品营销管理,也曾为多家知名企业进行营销管理咨询服务,曾和数百家各行业的经销商打交道,对经销商的成长、发展和面临的问题具有很深的感受:
什么因素限制了经销商的现金周转?
一、选择经销产品失误,出现推广失败或滞销:由于大多数经销都是私营或合伙经营,经营管理处于家族管理或靠感性决策的初级阶段,选择经销品牌时靠感觉、感情、拍脑袋来作出选择,经销品牌失败和滞销的可能大大增加。 每一次选择的失误都会为自己造成不可想象的经济损失和资金占压。笔者认识的山东的一位做百货经销的朋友,因为早年供职于国营百货站供销科,积累了丰富的百货行业经验和营销资源,在国营百货站解体后,自己经营做经销商,靠经营宝洁、大宝、丁家宜、索芙特等知名畅销化妆品年营业额迅速上升,短短几年积累了丰富的资金和网络资源,一度成为山东百货行业的龙头经销商。但是由于近几年连续引进了几个没有推广成功品牌,造成大量的库存积压,资金流动迅速减慢,经营也出现了很大困难,不得不收缩经营范围。几次交流都感慨万分,“千万要慎重引进品牌,我引进的三个失败的品牌,每个都为我造成了近百万的亏损,现在仓库里还有几百万的库存垃圾还要我不断负担仓储费用”。经销品牌的选择失误已经成为侵蚀经销商利润和造成资金困难的一大杀手。
二、坏帐、呆帐的比例上升:笔者接触的经销商大多没有严格规范的帐目管理规范和财务分析制度。曾经在江西见过几个做百货经销的客户基本没有帐目管理,所有的收货、欠款收据都保存在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不可想象如果不慎公文包遗失,他靠什么去与客户进行结算。还有一位经销商朋友主要为几家大型连锁超市长期供货,由于平时没有认真去分析和管理,在一家超市出现经营亏损倒闭时,自己在里面的几十万货款成了泡影,用他自己的话说,“几年的经营利润又给收回去了”。由于没有完善的客户管理体系和规范财务分析系统和有力货款回笼措施,使得经销商的应收款、呆帐、死帐远远超出企业的正常标准,从而造成资金周转困难。
三、零售终端结算期的延长;大型商超、买场、商业连锁的迅速崛起,其零售额已占绝对高的比例,使得零售终端的谈判主动性大大提升。加上各生产厂家推广产品时“占领终端,决胜终端”的趋势,经销商面临厂家深度分销、终端建设的压力,不得不面对占主导地位的零售终端提出的苛刻的进场、陈列、结算政策。具了解绝大多数的零售终端与经销商的货款结算期在45—60天以上,并且还要在关系良好、公关能力强的基础上。很多经销商都面临不愿做大场又不得不做大场的局面,很多经销的现金流也被大型终端所累。
经销商如何突破资金困境
选择品牌失误、呆帐死帐率升高、下游客户结算期长已经成为经销商资金周转,现金流困难的三大主要因素。要突破资金压力造成的经营困境,必须从选择品牌、规范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改善和提升:
一、明确任务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和完善长效就业援助机制为目标,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立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年年底前,对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通过实施就业援助,做到“存量消零”;2008年1月起,对新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实行随认定、随帮扶,做到“动态消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下岗失业、夫妻双方下岗失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下岗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本村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由于本人原因,3次以上拒绝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转移机会的,不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真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拿出适当比例的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妥善解决好所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促进其稳定就业。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每年要按职工总数2%的比例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援助岗位;对不落实援助任务的企业,原则上每年每少安置1名就业特困人员,捐助6000元的帮扶资金。
(二)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对于公益性岗位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部分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3年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可相应延长。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统筹解决好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市、乡新建、改建或扩建市场,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个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由市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适用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五)积极组织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通过就地转移、劳务输出、劳务协作等形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需要的就业岗位。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协作,积极发展具有地域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输出基地。劳务输出机构要按照“谁输出、谁管理”的原则,协调用人单位与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到用工单位了解情况,协助处理好劳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下发以后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自发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对合伙经营和自发组织起来就业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5人以上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具体办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搞好就业服务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市、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全程化。抓好市、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工作,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加强农村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建设,各行政村(社区)设立劳动保障专(兼)职协理员,协助做好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做好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及服务工作。劳动保障协理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统一管理,市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岗位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和行政村(社区)规模大小确定发放标准。
(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市、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主动为他们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要加强职业指导,引导就业困难人员树立市场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观念,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就业形式和渠道。要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不同特点和需求,积极开发适应岗位需求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项目,通过开展订单式、援助式、输出式等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结合。对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自主创业。#p#分页标题#e#
四、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