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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驱动架构下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开发及应用,具有人性化、标准化的服务理念,注重个人理财的投资回报,规避理财资产配置中潜在的风险。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在模型驱动架构的干预下,具备信息化的特征,更加适应现代个人理财的基本需求,应用在金融机构的平台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财服务。
1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需要在服务、功能、行为、用例以及质量领域进行建模,系统开发中,各项模块是以页面或弹窗的方式完成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中,采用了模型驱动架构,整个架构决定了系统软件的运行方式。基于模型驱动架构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执行流程为:Web服务JSP页面服务层接口服务层实现业务对象/业务逻辑数据访问层接口数据访问层实现数据连接层接口。
首先模型驱动架构在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内,将EA平台应用在系统的整个开发周期内,提供可视化编辑、语言程序、模板编辑等功能。EA平台在开发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时,表现为三个层次,分别是:
(1)开发业务对象,支持资产配置系统导入文件,拓宽业务层面的服务功能;
(2)应用模型开发,提供系统开发的组件;
(3)代码模型开发,保障系统的接口应用。
然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开发时,投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项目,客户的收益与风险,是一项对立的因素,模型驱动架构,在资产配置系统开发时,在收益与风险中,设计有效便捷曲线,该曲线可以做为客户选择投资组合的依据,分析投资组合的类别比重,着重考虑资产配置中的收益与风险。
最后是模型驱动架构在资源配置系统开发中,引入成本优化模型,主要是降低个人理财时投入的资金,减少资源配置交易时的成本。除此以外,还包括在险价值优化模型、无风险资产优化模型等,目的是优化个人理财的资源配置。
2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应用
个人理财资源配置系统在模型驱动架构下的应用,主要是模型到实现的转换,例举几点重要的应用,如下:
2.1 建立PIM
系统的PIM,概括了个人理财的所有业务,促进业务的顺利完成。PIM是资产配置系统框架的核心支持,为配置系统的应用提供优质的条件。PIM基本是在自动化的状态下完成的,提高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的质量。设计师将模型驱动架构中的PIM,引入到个人理财资产配置应用中,提供了跨平台使用的条件,建立PIM后,就会将资产配置的过程,转化为劳动生产,确保资产配置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应用,提供个人理财的水平,注重资产配置的层次结构,保证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能够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理财,PIM会按照一定的经验,在信息化的环境中,提供资产配置的建议。
2.2 PSM转换
PSM转换,需要在资产配置系统配置开发完成后进行,选择开发的平台,按照客户的需求,规划系统的应用。PSM转换后的功能有:
(1)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应用时,具备稳定的数据库技术,明确客户之间的关系,按照业务逻辑,处理客户之间的资产问题,客户个人理财资产配置中,需要庞大的数据库支持技术,便于处理资产配置中的各类信息,保障系统具备全面服务的能力。
(2)资产配置系统在PSM转换的支持下,了解客户理财的业务关系,创建业务逻辑模型,专门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解决客户的业务问题。
(3)供应资产配置系统所需要的配置数据,模型驱动构架中经过PSM转换后,为资产配置系统提供自定义的窗口,方便操作人员查询客户的信息数据。
2.3 CODE转换
CODE是在PIM基础上转换来的,主要是转换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内的软件,为理财计算提供必要的场所。模型驱动构架提供了转换的界面,实现CODE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功能会更加齐全,每项业务界面,都会对应子菜单,存储客户的信息,资产配置,反映出个人理财的各类关系,注重系统内关系的考量和应用,才能明确客户个人理财资产配置中的关系,便于后台分析资产配置的信息,为客户提供收益信息。
3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构建
基于模型驱动构架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构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模型驱动构架,根据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界定内部的资产类别,促使客户个人,能够自由选择理财产品,如存款、信托、房产等,重点为客户个人,提供无风险资产,例如:个人客户采用定期存款的方式,配置财产并获取收益,明确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的应用。
然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选择样本,获取相关的样本数据,表明理财产品的各自收益,方便客户的选择。模型驱动构架下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投资组合,由系统提供组合的样本,而且各项样本数据,逐渐完善,反馈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最后利用模型驱动构架,构建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的计算过程,表明国债投资、股票投资、无风险投资等的收益率,利用报表的方式提供给投资客户,此类数据需要模型驱动构架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后台获取,帮助客户选择风险最小的理财方案。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构建过程,反馈出诸多可用的信息,促使客户能够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投资方式,获取一定的收益,既能限制客户的个人理财投资,又能提供投资原则,主动优化个人理财的资产配置,提高收益率。
4 结束语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朝向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模型驱动构架,为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提供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促使资产配置中,具有信息化的特征,取代传统人为操作的方式。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内,更加重视模型驱动构架的应用,实现信息化、功能化的系统开发,满足应用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姜晓燕.模型驱动的SaaS租户应用构建方法的研究[D].山东大学,2012.
[2]王怡.基于模型驱动架构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开发应用研究[D].东华大学,2011.
作者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收入也随之提升,居民更多地关注起个人理财需求。同时,金融系统的操作越来越复杂,而大部分个人居民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不能有效地进行投资选择。因此,成立专业的理财机构、培养专业的理财师成为个人理财的新需求。
从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环境来看,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既充满了蓬勃的机遇又充满了艰巨的挑战。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背景及经验来看,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推动既是商业银行走全面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需要,也是其实现全面?l展道路上必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方面的相关研究分析,找到存在于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问题,结合不断加速的利率市场化趋势与新时代剧烈互联网在线金融竞争的大环境,对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理财产品与服务创新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种类
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储蓄结算类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中最基础的就是向客户提供各类储蓄业务,包括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教育储蓄、通知存款等类型的传统储蓄业务。
(二)个人信贷业务
主要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针对主贷人为个体的贷款业务。
(三)银行卡业务
1.借记卡。主要具有个人现金存取、个人通存通兑、刷卡消费等功能。
2.信用卡。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与准贷记卡两种。信用卡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提供透支服务,具有融资功能。
(四)业务类
1.个人投资业务。包括第三方存管业务、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债券业务、代客理财业务(信托基金、资金管理、信贷咨询、投资组合业务)等,还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存折理财、银行卡理财、电话理财、手机理财、网上理财等等。在这些业务以外,商业银行还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理财信托产品、通过与证券公司合作发行证券集合理财产品等多形式的类理财产品丰富自身的产品线。
2.电子银行业务。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也通过不断开发革新技术,提供了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办理查询、转账、挂失、汇兑、缴费、外汇买卖、证券交易等业务的在线渠道,使客户享受到了互联网时代银行在线服务的便捷与高效。
3.理财顾问业务。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了个人理财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和金融政策咨询等多方面内容的咨询服务,从而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咨询业务的主要内容有:(1)信息咨询。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大数据信息优势和与时俱进的经济信息,为有需求的个人用户提供全方面金融信息、经济信息等。(2)投资咨询。商业银行针对客户关于各类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产品风险分析、产品收益比较等多方面进行解答。(3)融资咨询。当个人客户在资金周转方面发生困难时,商业银行通过对个人客户的家庭资产、收入偿债能力、信用资质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后,提供合适的个人贷款业务,包括贷款品种的选择、申请程序的提示、办理贷款相关流程等。
此外,商业银行还根据客户对资金流动性、风险度和回报率需求,由理财顾问来为客户进行投资方案选择。
三、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缺乏创新,“同质化”问题较为严重
近年来,虽然浦发银行推出自己的理财品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其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却非常类似,“同质化”现象非常明显,从浦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类型来看,其主流模式悬类存款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该产品具有非常相似的产品期限与风险特征描述,很容易复制;从投资组合的配置来看,其投资的品种无外乎都是由证券、外汇、保险、等金融资产组成的投资组合,浦发银行并没有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与实际需要来设计理财产品。
(二)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从业人员
在我国,浦发银行理财业务由于起步较晚,且受长期以来分业经营的影响,非常缺乏金融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大多数理财从业人员都是从传统的银行业务领域转型而来,对客户细分策略、数据库营销的技巧、专业理财知识、为客户设计合适的理财产品方面都与国外同业差距巨大。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师在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很少会根据客户的资产情况、财务目标与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而只是单一地进行产品推销。而造成这一情况的根本内在原因是由于国内银行业对个人理财师的专业素养能力培养不够重视,缺少一个成熟的理财师培训体系和理财师专业执业资格准入的专业认证机构,这些因素造成了商业银行专业个人理财师的缺失现状。
四、浦发银行进一步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一)加强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能力
目前,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都十分庞大,但是各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复制的痕迹明显,“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创新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精髓,对银行业来说更是如此,要想保证自身在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那么对理财产品的创新将成为其企业发展的重点所在。
同时,提升商业银行对不同类型金融产品的投研能力,通过对产品投研能力的提升,也可以达到促进个人理财产品创新的结果。在复杂多变的资本市场中,只有具备了胜于竞争对手的个人理财产品投研能力,商业银行才能利用好现有资本市场的条件为理财客户制定出最佳投资组合,才能通过丰富多样的理财产品去满足多样化的个人客户理财需求。
(二)注重市场细分,加强品牌建设
鉴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对于市场定位非常明确,他们会根据客户的年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银行的贡献度的不同对客户进行分层,提供满足不同客户需求水平的差异化服务,而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以营销理财产品为主,从而忽视了不同客户的需求与市场细分。就国内商业银行目前的情况来讲,商业银行的营销体系比较单一,主要渠道还是依赖于传统的网点大堂进行营销。因此,通过对个人理财客户分层化服务,通过建立多形式多渠道多维度的营销体系,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培养专业化的理财从业人员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是一种全面综合的业务,它对理财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理财从业人员不仅熟悉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具备证券、保险等一切与投资有关的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与职业操守。国外因发展时间较长,商业银行的理财师专业度及成熟度均远高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师,同?r国外也有专门的理财师资格培训与认证机构。而我国受到商业银行发展时间较短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也较晚等原因,缺乏具备专业知识及全面营销能力的理财师,企业的发展以人为本,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更离不开专业的理财从业人员。
(四)强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6-1428(2009)02-0079-04
一、引言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三十多年的持续稳定增长,居民持有的财富量不断增加。与此相伴随的是,居民对金融理财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使得近几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迅猛发展。据社科院金融所理财评价与设计课题组的数字表明。2007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呈现爆发性的增长,在2007年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了1302只,外币理财产品发行了1760只,均远超过2006年的水平。
由于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仍属于新兴业务,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风险控制、服务渠道多样化以及服务方式快捷化方面等都存在诸多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客户对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投诉率较高,对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质量满意度不高。然而,商业银行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个人理财服务质量评价模型,从而难以准确地评价并发现理财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对个人理财服务质量加以改进。因此,如何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个人理财服务质量评价模型就成为提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质量和业务竞争力的关键。本文正是基于此,在运用前期调研成果和层次分析法(AHP模型)的基础上,力图开发设计出一个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质量评价模型,以帮助我国商业银行尽快提升个人理财服务质量,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质量评价模型的构建思路
1、评价方法。
综合评价方法有很多,其中运用最广同时也较为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层次分析法(即AHP模型)。该模型是上世纪70年代初匹兹堡大学萨迪教授提出,它能有效地将那些复杂、模糊不清的相互关系转化为定量分析。本文正是利用AHP模型的此项优点对以往仅偏重定性研究的个人理财服务质量问题进行定量研究。
2、评价原则。
由于服务本身不同于一般有形产品,其独具无形性、生产与消费同时性和易逝性等特征,因此如何对服务质量进行有效评价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和重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质量评价也是如此,为了使得评价指标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在评价指标构建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原则:一是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指标的设计均以客户在理财服务中的感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全面性的原则,主要指标的设计基于SERVQUAL模型,但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客户关注度较高的收益性因素;三是客观性原则,各项指标的设计均在进行市场调研和SERVQUAL模型的基础上,并运用德尔菲方法对指标进行修正,以保证指标体系的信度和效度。
3、评价过程。
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因素复杂多变,主要遵循先定性分析再定量排序后综合评价的整体思路,对影响个人理财服务质量的因素进行先定性后定量最后再定性修正的基本流程。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评价过程是一个不断加以完善的循环过程。这主要是由于客户的理财需求在不同的时期是不同的,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所处的经营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质量的因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质量评价模型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修正。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质量评价模型的构建
1、评价指标的选取。
根据上述方法和原则,本文提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评价模型的指标体系如下表1。
上表中。有形性因素主要衡量有形设施、设备与服务人员的仪表等;可靠性因素主要衡量服务的可信度、一致性,以及能够可靠准确地提供所承诺的服务的能力:响应性主要衡量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协助顾客与提供快速服务的意愿强度;保证性主要衡量服务人员具有执行服务所需要的知识以及能够获得顾客的信任和信心的程度;移情性主要衡量服务人员设身处地地为顾客着想并对顾客给予特殊的关怀的强度:收益性主要衡量客户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水平高低。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08年初以来美国的次贷危机带来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国内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投资收益大幅下降,这也连累了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运作,使得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大幅下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运作凸现一定程度的风险。因此,需要对前期市场调研中使用的评价指标进行修正,使其能够全面反映并评价商业银行理财服务中隐藏的风险及其处置情况。具体在表1中体现为,增加了C5“理财产品运作信息披露程度”子指标、C10“客户投诉途径完备性”、C18“理财产品的风险溢价率”。
2、评价模型的结构。
根据层次分析法的原理,本文构建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质量评价模型主要分为三个基本层次,即目标层A、中间层B、C和最低层D。目标层体现了评价目的,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质量评价”。中间层分为两个子层,即评价因素子层B和评价子指标子层C。最低层D为被评价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中心D1和D2。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再提供模型的结构图,但表1中也清晰地体现了主要的层次结构。
3、指标权重的确定。
从表1中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质量的评价指标较多,这使得其相对重要性(权重)不能仅靠经验获得,而需要借助科学方法定量导出。层次分析法中的两两判断矩阵方法,为此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实用工具。在层次分析法中,因素或要素的相对重要性按1-9的比例标度进行赋值。如果前者与后者的重要性之比为a,则后者与前者的重要性为其倒数。这样,对于上一层次中某一因素,下一层次中受支配的子指标就构成了若干两两比较判断矩阵。
由于篇幅的限制,最低层D1和D2对C1-C18的判断矩阵略去。采用特征根法解算两两判断矩阵,需进行一致性检验,一致性比例CR要求均小于0.1才能满足判断矩阵整体一致性的要求。表3至表9中的一致性比例CR值均满足一致性检验要求。表明两两判断矩阵中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成立,判断矩阵构建合理。
4、评价模型的确立。
当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质量的各项评价指标及其权重确定后,评价模型就可确立。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 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 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 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 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 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 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 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 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 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 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 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108-0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金融创新不断的加快,银行理财产品也日益增多,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屡屡遭受侵害,商业银行隐瞒真实信息或者虚假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度不足,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基于其弱势地位无法与商业银行在维权层面进行抗衡。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界定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产品,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推出适合不同人群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对投资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复杂性。第一,商业银行对资金的完全支配能力。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能够实际的对资金进行占有、处置,并且根据合同的内容由商业银行对资金如何支配进行设定,以致于银行处于主导地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第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状况复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不仅涉及风险状况复杂并且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设计时可将风险收益结构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差别分配,导致它的风险高于储蓄存款,高于股票等投资行为,并且流动性差。涉及多方利益是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一般是买卖双方即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但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的过程中,可能有融资对象、担保人等参与,所以导致其状况更加复杂。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理财业务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日趋多样化,同时也导致了矛盾纠纷的增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不得对消费者隐瞒事实或进行虚假销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体现在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才能得以实现。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身的高风险性、复杂性,使得消费者充分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并有效行使知情权,从逻辑上讲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要求消费者能够获知全面、真实、可理解性强的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合适的告知方式。然而,事实却是消费者在理财产品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难以消除,经营者商业银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其常见的侵权手段主要表现为:一是向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告知消费者的即便是真实无误的信息,但鉴于理财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而消费者又欠缺理解该信息所需要的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此时商业银行负有更高程度的告知义务,而商业银行往往无视自己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解释说明义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实质意义上的侵害。基于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信息披露义务则是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消费者需要获取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作出是否进行消费的决定,并且信息披露义务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披露银行的风险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二是出于诚信、公平的目的,银行在与消费者从事交易中应向消费者披露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明确商业银行所应尽的义务,但在我国的金融法规上体现不充分,致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层面的不足
(一)法规的空洞化
1.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具体言及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适当性原则精神已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适当性原则是最早产生于美国大萧条之后旨在提升证券业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金融行销规制手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后,已成为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适应性原则是在说明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要求适应消费者的知识、经验及财产状况。但过于原则化,这些原则性的规范在实践中并不能明确解答怎样为“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该到何种程度,具体内容并未明确。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规范将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但这一关系的认定并不符合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实际操作状况。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兴起,也增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仅仅是涉及这一方面,模糊不明,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说明义务的缺失。说明通常是指为弄清事物与事情的形态进行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与说明义务相关,笔者认为说明义务是以信息披露义务为基础,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继承与发展。不同于信息披露义务,简易地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传达给消费者,而是使消费者充分理解产品的信息,说明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如银行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将产品的弊端风险全部告知,但也有可能消费者对产品的风险理解错误并进行购买产生相关纠纷。
3.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一般以部门规章和相关法规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其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也远远低于法律法规。在法院审理相关诉讼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庭中不能作为直接依据,法官仅仅可能参考相关文件,也证明了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层面其保护力度较为薄弱。
(二)监管的缺位
商业银行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交叉融合的趋势导致理财市场的专业化分业监管模式与新形势下市场化需求不相适应。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存在监管标准不协调、监管权权属不清等明显问题,最终造成有效监管的目标无法实现。仅仅依赖于某一监管机构的专业化分业监管不能实现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我国现有机构中,对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负有保护职责的,主要是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协会。就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多数机构中至今未设置由专门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的事务;同时,监管机构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投诉和解决纠纷的处理机制相对缺失。就消费者协会而言,鉴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知识结构、认识能力、专业技能等多方面的限制,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较为薄弱,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精确化
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违规销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纠纷频发。商业银行在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宣传中基于策略的考量可能会极力夸大自己产品的优势,而在司法认定中,商业银行的夸大其词与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身又难以准确界定。立法规范的空洞化造成司法裁判中的裁判标准不明确,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对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混乱状态。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立法使之能够给予司法以正确性的指引,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文与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充实我国有关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引入说明义务,说明义务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产品的不利事实和有利事实,使消费者全面理解产品的内容。引入适合性规则,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知情权行使的限制,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进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针对各自监管领域的理财产品,各个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导致其规章制度混乱。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金融市场混业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弥补监管缺位的漏洞,设置维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机构,以避免理财消费者知识匮乏所带来的理财风险。同时,向理财消费者提供透明的、可以充分理解的交易信息。该机构除了行使监管等各项金融服务职责及权能之外,同时应当承担推行理财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这一职能,以此加强理财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认知,确保其知情权能得到正当、有效的保护。
(三)强化维权意识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重要性分析
(一)客户需求
首先,从个人客户需求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居住人口的人均收入水平大大增加,总体收入能力也显著上升,积累起了越来越多的储备资金。十几年前,我国的居民人均货币资产额度已经将近十万亿人民币,国内居民的多元化投资能力大大提升。除此之外,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飞跃,加上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类型的多元化趋势,致使房地产、保险行业等有关产品相继变得热门,人们进行个人投资的方向和选择大大增多,但与此同时相应的投资风险也有所提高。还有就是随着医疗体制、住房补贴等支出费用的迅速增加,社会保障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健全。最后,也是最为贴近群众生活的一点就是因为当前人们的生活节奏迅速加快,人们花费在个人理财方面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减少,加之金融知识的储备不足,难以令自己的财产得到高效的利用。所以,要想使个人资产保值甚至是增值,尽可能地减少投资理财风险,增加经济利益的话,为人们投资理财提供便利的部门机构就必不可少了。
(二)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建设的需求
首先,上文中提到由于当前银行经营观念的变化,金融类商品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已经逐渐形成了以储蓄品为核心,包含信用贷款、资产结算、代销等在内的体系;其次,在国内商业银行不断改进工作的过程中,慢慢培养起了一支具有较大规模、较高的业务能力的专业队伍,能够提供多方面、综合性的金融信息给各个客户;最后,现代科技的迅速飞跃,使商业银行网点慢慢成为了相关机构的基础,特别是像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的快速发展,为更加自主性、人性化、智能化的投资理财服务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条件。同时,国内的商业银行想要在了解更广泛、更全面的金融理论的前提下,更好地建立起个人理财业务、赢得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就必须从商业银行自身的需求出发,结合客户的具体需求,在掌握更多金融信息量的基础上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对银行、客户及市场等方面的有利影响
(一)有助于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
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这项业务的办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它可以由向个人客户展示具体适宜的服务项目来尽可能达到客户不断变化的对投资理财的需求,同时提升每个客户的忠实程度,优化客户的整体结构,使客户的质量得到迅速提高,并且可以依照市场状况和客户要求提早改变服务方式及规划等,目的是迎合日益恶化的市场竞争局面及生存经营条件,增强银行自己的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水平。
(二)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开拓
商业银行通过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不但改变了以往的“单独营销”的传统方法,同时利用“组合营销”的新兴手段,完成了集约化市场开发的根本目的,有效提升了金融市场的开拓能力,潜移默化地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三)有利于综合效益的提高
参照上面第二点,如若一个商业银行能够依靠集约化经营的方式、遵循相关准则,将经营中心放在价值量更大的客户身上,更加关注商品和服务的投入和产出的比重,加上经济效益的整体提升、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来使利润收入达到最佳状态,从而提升综合效益。
(四)人力资源更为高效的开发和使用
商业银行经由个人理财的办理,能够打造一支对于商业银行传统的个人银行业务以及现代化的综合理财业务都很精通的高水平、高质量的专家团队,可以从根本上加强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进而完善和健全单位机构的用人体制。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内容、形式及设置的重要原则
(一)个人理财的基本业务内容
商业银行中的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多,它涵盖了个人银行业务、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几乎全部的个人资产有关的咨询及业务项目。伴随着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深化和变革,个人理财这项业务所涉及的服务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而且能直接给有关客户办理各项投资理财业务。
(二)个人理财的多种形式
由于商业银行涉猎内容范围的综合性、广泛性,也决定了此项业务基本形式的丰富多彩,通常情况下可以分成人工、自助、智能三种投资理财方式。以上三种理财方式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但伴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理财比重迅速下降,智能理财将会成为个人投资理财的主要方式。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相关准则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机构的设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准则:
1.市场原则。客户的接受能力最终决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展的总体情势。因不同区域之间经济水平、文化素养以及金融储备程度的差异,不同地区的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理解情况各不相同。所以说,个人理财机构的设立需要把握“以市场向导为核心”的基本准则,即市场迫切需求什么样的理财形式,商业银行就开展什么样的投资理财方式,并设置相应的理财机构,依靠市场需求的转换适时改变投资理财方法,尽量满足个人客户理财的要求。
2.效益原则。注重经营效益也是个人理财业务需要格外关注的一项原则,经由投资理财的方式来增强商业银行的整体效益。具体来说,其可以分成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两项。首先,经济效益是经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前后收取的手续费,形成直接的收益;其次,采用相同的服务项目令客户资产在银行内部产生清算资金,也就是间接效益。社会效益则是通过办理个人理财业务来增强社会影响力的方式来提升银行信誉及形象,尤其是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力度。除了部分短期的负面效益之外,更应防止低效益、无效益的服务。
3.不同质原则。因商业银行的具体经营条件及经营环境、面对的客户情况、制定的战略目标、具体服务项目等内容不尽相同,所以需要考虑的市场和客户状况也就千差万别。要想做到对环境因素、客户群体、业务类型、经营目标等因素的全方位考虑,就必须注重动态管理等形式的开展。
五、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前景预测
(一)社会经济的进步、收入水平的提高
社会经济的迅速进步、居民收入能力的显著提高、金融理念的进步等是当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稳定健康开展的有利因素。根据国务院研究中心预测,我国在进入本世纪之后到20年代之间的20年时间,社会经济水平呈现迅猛增长的势头,并且有增无减。另外,我国居民的投资消费理念紧跟时代潮流,金融意识迅速提升,都使得个人理财拥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业务范围扩大、经营管理模式升级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进步以及经营管理方式的更新升级,以往传统单一的、较为落后的经营模式被更加科学先进的模式所替代。现代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直接为客户办理金融业务、提供相关的服务变得更加简便、周到。这点也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未来的发展创造出了更有利的条件。
(三)设置机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 个人理财机构 SWOT分析 发展战略
个人理财机构是指提供综合性理财规划服务的独立的中介理财顾问机构,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投资规划、风险管理规划、消费支出规划与养老规划和财产分配等方面。目标是以客户个性化、多元化和长期的理财需求为根据,为客户度身定制适合客户个人情况的理财方案。
一、基于SWOT框架对我国个人理财机构的现状分析
SW0T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它是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能够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和研究一个单位现实情况的方法。SWOT四个英文字母分别代表: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
(一)优势分析
1.理财立场更具独立性。个人理财机构的收入来源直接与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相关,更具独立性,不受任何金融机构的干预与限制,更能体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
2.理财方案设计更具个性化、创新性。个人理财机构提供的理财方案是在分析了客户的财务状况后,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预期来做出短期、中期、长期的财务安排,强调“量身定做”。
3.理财手段更加多样化。个人理财机构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涵盖的金融产品包括国内几乎所有的金融产品,甚至还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投资海外市场。
4.获取理财信息更全面及时。个人理财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拥有密切合作的信息、结算和资讯系统,可利用其跨行业、跨领域的优势,形成一个大型金融产品超市。
(二)劣势分析
1.在国内起步晚,缺乏高素质的理财师。理财业务的个性化及其增值目标要求理财师不仅要对目前金融市场所有投资领域的理财产品十分熟悉,还要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财务安排。
2.个人理财机构网络覆盖面小。由于我国个人理财机构起步晚,目前只分布在大城市,因此,客户网络的覆盖范围成为影响第三方理财发展的制约因素。
3.理财人员职业道德问题。从业人员成日面对大量客户资产,有时抵挡不住某些机构不合理的佣金诱惑,易发生违背职业道德准则的事件,对个人理财机构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三)机会分析
1.广阔的市场前景。我国的个人理财服务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份额非常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理财产品的需求会日益增加,相关的理财服务市场将会空前地繁荣壮大。
2.国内个人理财服务尚未成熟。个人理财机构与金融机构无直接关系,选择投资可横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填补了国内金融机构的空白。
3.理财师资格认证逐渐规范。理财行业的繁荣发展将吸引更多具有职业敏感性的证券、保险、银行业等专业人士投入个人理财行业,逐渐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理财规划师。
(四)威胁分析
1.国内投资理财观念仍未转变。人们的投资理财观念仍较传统,更信任商业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而且在国内现有的理财环境中,为一份理财方案支付很多费用,也让多数人无法接受。因此单纯的理财方案所能获得的利润十分有限。
2.外资理财机构介入。外资理财机构拥有卓越的财富管理能力和优良的品牌形象,国际市场期权和期货挂钩的理财产品,成熟的客户关系管理,而国内理财机构都明显滞后,如何向外资理财机构取经,提高国内理财服务质量是迫在眉睫的难题。
3.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个人理财机构的业务涉及金融市场的多个领域及各个领域间的交叉,如果缺乏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法规的界定,其业务要取得快速发展将非常困难。
二、对我国个人理财机构的发展展望
(一)借鉴国外个人理财机构发展经验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比较成熟,主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以及综合性私人理财顾问服务,充分体现出以“客户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使客户得到高质量的私人理财规划服务。同时,为了给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需要及时更新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二)保持与其他行业密切合作
由于大众理财目标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个人理财机构服务范围会非常广泛,非金融的针对越来越多,因此与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地产商、留学机构等行业的合作机会非常多。个人理财机构应充分利用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机会,把握跨行业、跨领域服务的优势,使个人理财服务方式多样化,手段丰富化。
(三)服务模式要有所转变
在国外,个人理财业务已经向“私人理财管家”模式转变,这种模式更能体现个人理财机构服务专业化、个性化的特点。其不仅要为客户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更重要的是帮助客户真正学会如何理财。所以,培育综合性专业人才是未来个人理财机构发展中必须抓的一个重点。
个人理财机构在我国虽然刚刚起步,但随着人们对理财需求的增加和各部门对理财业务的支持,个人理财机构将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陈兵.我国个人理财业发展的回顾与前瞻.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06(9).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8-0049-03
一、加拿大个人理财业的发展进程
加拿大是个人理财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加拿大个人理财业兴起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口老龄化加剧,加拿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非常严峻,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估计在未来40年中将增长一倍,从1997年的12%,到2035年达到24%;[1]二是退休金、社会保障、税收、遗产继承等法律日益复杂;三是金融管制逐步放松,众多金融新产品的涌现和金融服务的创新;四是大量投资机会出现,资产回报波动加大。
加拿大的个人理财业发展比较早,个人理财业比较发达,其理财协会主要有加拿大理财师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Planners,CAFP)、加拿大保险与金融咨询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and Financial Advisors,CAIFA)、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ers Standards Council,FPSC)等。目前,加拿大绝大部分注册金融理财师(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CFP)(注:注册金融理财师,是全球金融理财最权威的职业资格,由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理事会认定。)都属于加拿大理财师协会和加拿大保险与金融咨询协会的成员。
1977年Charles.H.Coveney成立加拿大理财学院(Canadian Institute of Financial Planning,CIFP),加拿大理财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成为注册金融理财师提供一个3年期的综合教育课程。1982年,加拿大理财师协会从加拿大理财学院分离出来,其目标是要强化个人理财的职业特性、帮助消费者意识到个人理财服务的价值、促使会员成为加拿大最优秀和最可信赖的理财师。加拿大理财师协会规定每个新会员必须由三名正式会员推荐,提供一个理财规划样本,并参加一个6小时的综合考试,而且在成为准会员之后一年才能成为正式的注册理财师(Registered Financial Planner,RFP)。该协会通过职业道德规范和一系列规则对会员加以管理,但加拿大理财师协会不提供理财课程。[2]个人理财课程主要由以下的组织来提供:加拿大理财学院提供6门注册金融理财师的相关课程培训;加拿大证券学院主要针对证券交易机构的雇员和投资组合经理,提供范围更广的投资课程和个人理财方面的基本课程;加拿大寿险人协会提供寿险、健康险和残疾险的培训;加拿大银行家学院通过直接或社区大学两种方式来提供个人理财课程。从发展趋势来看,加拿大注册金融理财师的教育项目增长速度很快,在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注册的注册金融理财师教育项目提供机构已经从1998年的7个增加到2002年的25个。[3]
1995年11月加拿大成立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它提供一整套在加拿大关于个人理财的教育和实践标准。加拿大理财师标准委员会作为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理事会指定的理财组织,负责加拿大的注册金融理财师资格认定。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已制定了一套针对理财师的道德规范,包括一些原则和有实际操作性的特殊规定,通过道德规范对会员实施严格的管理,以保证理财服务的质量和行业信誉。1996年加拿大成为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理事会成员国以来,其注册金融理财师的数量增长迅速,目前已接近17000人,数量仅次于美国(见图1)。
图1加拿大注册金融理财师数量增长图
资料来源:根据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的《CFP增长[1996-2006]》相关资料整理。
二、加拿大个人理财业的特点
1.个人理财业务内容覆盖较广,理财产品种类丰富。投资类理财工具有联邦政府证券、金融机构存款、公司债券、股票、共同基金等。退休金类理财工具有加拿大养老金计划、老年补贴、基本保证收入补贴、雇主退休金、注册退休储蓄计划、递延收益分享计划、赠予人寿保险等,另外,年金和反向抵押贷款也是常用的退休计划工具。此外,为了实现遗产计划的目标,通常会用到的理财工具有赠予、遗嘱、人寿保险和信托等。由于法律、税制等政策环境复杂并与美国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加拿大的个人理财业与美国有许多共同点,其个人理财业务内容覆盖较广,投资、保险、退休与员工福利、税务、遗产等方面涉及内容较为均衡。[4]
2.偏重税收和遗产计划。加拿大是个人所得税负很重的国家,约90%的财政收入来自于个人所得税。而且,加拿大个人税制非常复杂,这也就为个人税收筹划提供了运作空间。事实上,加拿大有不少理财师专门帮助客户制定税收计划,甚至为客户提供报税服务。加拿大的遗产继承法律规定的手续非常烦琐,遗产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的步骤有:准备资产和债务清单、确定遗产计划目标、准备遗嘱、遗嘱检验、纳税、遗产转移给被继承人。[5]部分理财师专门提供遗产继承服务,在遗产继承服务中,有很多专门的职业资格,专业化分工很细,很多理财师仅提供整个遗产继承服务中的部分业务。
3.独立理财公司的主导作用。加拿大的理财师分散在不同领域,包括理财公司、保险、自我雇佣的金融咨询企业、共同基金、银行/信托、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信用联盟等。独立理财公司在加拿大个人理财业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一点类似于美国个人理财业。另外,保险领域和自我雇佣的金融咨询企业中的理财师也占有较大比重(见图2)。
资料来源:根据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PSC)的《CFP工作生活质量的调查报告(2000)》相关资料整理。
4.个人理财业务在各省间的通用性不强。由于加拿大各省的法律政策有较大的不同,导致各省的个人理财业务的通用性不强。为了适应加拿大各省的法律,加拿大理财师协会专门制定了7章针对各省的理财规定,每一章都注明地方会员的具体需求。
三、加拿大理财业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构建完善的个人理财教育模式。个人理财在我国正处于导入期,当前首要的工作是构建完善的个人理财教育模式,加强个人理财的教育培训,将正确的理财理念导入中国,培养优秀的理财专业人才。
借鉴加拿大的经验,我国的个人理财教育模式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一是通过大学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甚至设置个人理财专业来系统地培养个人理财专业人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个人理财教育的学历制度。二是个人理财培训市场的逐步培育,这类培训主要面向市场,针对现有和未来理财从业人员提供中短期培训,可以由一些专业理财培训机构或大学来承担(注:目前上海已经有点金理财培训公司、理财专修学院等专业理财培训机构。同时,已有不少国外理财协会进入中国,开展个人理财培训。)。另外,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Council of China,FPCC)已经于2004年9月成立,中国的金融理财师考试已于2005年开始,CFP资格制度即将进入中国,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可以授权一些理财培训机构通过个人理财培训市场来提供金融理财师的考试培训。三是金融机构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内部培训,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内部职员,通过理财培训,使内部职员掌握理财技能,熟悉理财产品,更好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这类理财培训的对象覆盖面比第二种模式要窄,实务性很强,更多地将本机构的理财产品渗透到培训内容中。
2.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为个人理财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国加入WOT后,金融业改革开放不断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加速,但相比金融业发达的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产品仍然不够丰富。在中国今后的金融业发展中,还应该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特别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制度改革的推进,中国不仅要在投资产品上积极创新,还要在储蓄产品上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储蓄品种,为巨额居民储蓄提供更好的增值空间。[6]
3.依据我国国情来拓展个人理财业务,引导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从我国的现实来看,个人理财业的发展重点应在投资、保险和退休计划。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应注意引导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使中国个人理财业持续健康发展。[7]
参考文献:
[1] 李洪兴.中、加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4,(8).
[2] [加]夸克・霍,克里斯・罗宾逊.个人理财策划[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谢怀筑,个人理财[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4] 孙飞,陈兵.美国个人理财业发展概况[J].农村金融研究,2006,(2).
[5] 张媛媛.加拿大个人理财业务的启示[J].金融纵横,2004,(4).
[6] 陈兵.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需求分析[J].上海投资,2005,(3).
[7] 陈兵.中国个人理财业发展的回顾与前瞻[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The Perspective of Personal Financial Planning Profession in Canada
CHEN Bing1; LI Li2
(1. School of Finance, Shanghai lix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Shanghai 201620,China;
(二)格式合同风险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由格式条款构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预先准备、避免重复,有利于降低缔约成本,节省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适应了经济活动高效便捷的要求,因而被大量广泛运用于诸如金融业、交通运输业等现代商事活动领域。但格式合同也存在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致使相对方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格式合同提供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利用格式条款制定损人利己的内容,免除或减轻己方义务与责任,损害对方利益。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了必要的规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直以来非常青睐格式合同。由于理财合同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加之格式合同的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其中蕴含了不少法律风险:第一,银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一味考虑自己的利益、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忽略对方的权利、加重对方的责任,理财合同或有关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被否定效力;第二,当银行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或者没有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时,银行可能因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当客户与银行发生理财纠纷,对于理财合同条款产生异议时,银行往往可能要承受不利的后果。
(三)风险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涉及法律风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银行代销个人理财产品;二是银行工作人员私售个人理财产品。我国发行理财产品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但由于商业银行具有客户资源丰富、销售网络众多、公众信赖度高等优势,其他几类金融机构经常委托商业银行代为销售其理财产品。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银行与发行机构之间形成了委托的法律关系,银行以发行机构的名义进行销售并从中收取代销费用获得收入,理财合同在发行机构和客户之间成立,银行并不承担任何兑付义务。但是,如果银行在代销过程中未能向客户明确指出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隐去理财产品的代销性质,甚至故意让客户误以为银行是发行机构,那么该理财产品一旦发生投资亏损或者没有达到客户预期收益,银行很有可能卷入纠纷甚至被逼入“刚性兑付”的死角。银行工作人员私售个人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客户经理未经过银行审批和报备等法定程序而私自兜售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在业内又被称为“私单”。银行工作人员私售个人理财产品属于违规和欺诈行为,但在高额佣金回报的诱惑下,难免会有银行员工铤而走险,甚至有些工作人员私下以银行名义承诺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进行担保。一般认为,私售理财产品的“私售”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其个人行为性质[5],但是银行工作人员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时利用了银行的营业场所,利用了自己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客户往往就是基于对场所和身份的信赖以及银行的担保才决定购买有关理财产品的,因此将银行工作人员的私售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根据民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银行最终难逃干系,卷入纠纷,声誉、经济俱损。
二、防范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银行机构合法创新,监管机构改进监管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行应以谨慎的态度进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活动。在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方案和设计流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避免触碰法律规定的红线。要以必要的市场调研为前提,在客观区分客户投资偏好差异的基础上合理设计理财产品,准确界定理财产品属“代客理财”银行业务的法律属性,确保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合法性。当然,严格恪守分业经营的做法尽管有助于减少来自监管层面的法律风险,但它无疑大大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很难满足客户全方位、综合性的理财需求,也很难维持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持续繁荣。因此,从长远来看,面对不断创新的银行理财业务,政府应当大力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快建立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监管体制。这也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正如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所言,“银行转型的过程中急需创新,而这个创新的过程也亟需要监管当局的认可、容忍和支持。”只有银行机构的合法创新与监管机构的不断改进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避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监管风险。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多头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各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且差别较大。比如,实质相同的个人理财产品因发行机构不同,往往就会在投资金额起点、期限设置、能否保本、能否有固定收益、能否转让流通以及能否跨地区分支机构经营等基本问题上区别对待[7],这就产生了监管不公平的实质后果,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现状,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理念,自觉树立“功能监管”的理念;主动沟通,统一监管标准,同质产品同样监管;加强监管协调,提高监管效率,实现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强化约束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财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权威。
在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而在中国,这项业务才刚刚开始起步。不可否认,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中国市场,其参与竞争的重点主要就在于包括提供理财服务在内的一系列中间业务上,中国金融机构要想在这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培育个人理财服务市场。
近年来,个人理财服务受到各家商业银行的推崇,在福州、广州、上海等地已推出各具特色的理财服务。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4地对800人作了专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有40%的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我国各商业银行发展的热点。各银行推出的理财服务已初步形成个人投资、结算、咨询、贷款、委托等系列,并且业务面和服务面都在迅速扩大。
但是,我国银行目前推出的理财服务却较多停留在概念包装层面,银行理财的消费观还没有深入百姓心中,银行理财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市场需求不足。工薪阶层的老百姓把到银行理财当作一种奢侈,中产阶层也很少到银行寻求理财帮助,资金充裕的大老板在投资上又不屑于到银行理财,捧场者屈指可数。因此许多银行将个人理财服务定位为给优质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除设计投资方案采取收费方式外,其余均为免费服务。但这种定位在与国际接轨时显然不够深远,违背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宗旨,比起国外银行理财收入30%的占有更是相差悬殊。
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要做到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需要。这样的经营指导思想原则应适用于任何一个客户正当的理财服务需求,由这样的经营思想所导致的具体服务方式就是对居民个人的个性化服务。实质上,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并不是为了服务而服务,而是一种经营形式,所以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近期的还是长远的,都必须符合银行自身和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尤其需要重点把握好差异化服务。
目前的个人银行业务领域还是缺乏迎合消费者需求变化,适应不同银行自身相对优势特点的个人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因此要仔细研究市场、研究不同客户的需求、善于发现市场机会。可根据个人客户的收入状况、消费习惯、投资偏好(收益型或安全型)等,细分个人客户市场,并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提供不同金融服务。也就是一手抓高端客户市场,一手抓传统的中低端客户市场,两手都要硬,但从服务形式、服务工具选择上要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同,成为客户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专家。
银行的客户大体上分为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两种。由于开发潜在客户的成本较高,所以应首先对已有客户服务,重点是其中的重要客户。按照一般情况判断,存款额度由大到小依次排列的前20%的储户应属于重要客户,后20%是小客户,剩余的60%应是一般客户。对于重要的客户,银行应及时主动了解其委托理财的客观需要和意愿,尽可能提供完善的服务;对一般客户,银行可以提供业务预约,提出理财建议;对于小客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储蓄卡,引导其充分利用自助设备办理小额业务。
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对开拓个人理财业务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进行产品分销渠道的创新,建立畅通的现代化个人理财分销渠道。个人理财服务对于不同层次的客户,应有不同分销渠道。
一是直接营销,即由客户经理与客户面对面进行互动式的营销,主要是高端客户。二是间接营销,即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渠道进行的营销。结合今后个人理财服务的发展,个人理财中心应当是今后发展的重点。工、农、中几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继在全国推出上百家理财中心,各家区域性的商业银行也推出了个人理财室。可见,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基本趋同的情况下,理财中心直面性、综合性、一站式、易沟通、人性化的分销作用是其他分销渠道不能相比的,对挖掘稳固客户资源、优化客户结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宽敞、明亮、舒适的理财中心由现行的高柜服务模式,转向高柜业务与低柜业务相结合,并且配备专门的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面对面服务,使银行的服务更具有亲和力和吸引力,增加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和了解,进而提升客户的忠诚度。
其次,进行理财工具的创新,为个人理财向深层次的发展提供技术保证。由于个人理财具有知识密集化、投资多元化等特点,个人理财的开展仅靠传统的手工操作是难以完成的。国外发达银行个人理财之所以迅速发展,其背后都有一套先进的理财系统支持。因此,为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弥补理财人员业务和素质方面的差异,要尽快开发个人理财支持系统,实现以下一些主要功能:收集和储存优质客户基本信息,实现对优质客户服务需求和交易行为的分析;为理财人员提供必要的金融分析工具,帮助理财人员快速满足客户的基本理财需求;提供规划分析功能,对客户的目标需求进行现金流分析和金融产品推荐;提供信息服务,为理财人员提供金融市场动态、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利率、汇率、理财案例、业务信息统计等信息;对目标客户进行针对性的营销;归集客户经理资料及服务动态,实现对客户经理工作业绩的标准化考核。
再次,进行营销策略的创新,激发客户的理财意识和需求。开展个人理财不能抱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观念,应采取积极的营销策略,具体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一是广告促销,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激发其需求欲望,如电视、车身、路牌、报刊、网页等广告、海报及网点内的橱窗展架、短期优惠措施或赠品、活动型业务宣传等。充分利用自有网点的玻璃墙、室内墙面、户外(自助银行)ATM顶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地推广个人理财业务。
二是要进行营业推广,采取柜面人员的直面营销,形成商业银行全体员工推介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的良好氛围。
三是公关促销,主要是采取多种方式与客户加强沟通和联系、举办产品推介以及积极参加地方的各种公益活动等方式,不断增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号召力。
最后,实行客户经理制,依靠精干的个人理财客户经理队伍推动业务开展。个人业务客户经理的核心职责是为客户特别是VIP客户提供个性化、综合性的个人金融服务,收集和反馈市场信息,宣传银行形象。客户经理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的好坏,金融市场的竞争根本上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质的客户经理即拥有了优质的客户。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产品创新风险控制
一、国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一)社会财富分配原则多元化
社会财富分配原则的多元化带来个人资产的多元化,对个人资产的管理将成为商业银行效益新的增长点国。个人银行业务在国外银行的业务比重一般在30%-50%之间,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占比大都低于10%。近年来,由于个人资产增长迅速,目前国内银行对公存款与个人存款之比已经倒挂,为4:6。个人理财资产由过支的储蓄存款向拥有外币、股票、基金等多样化发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居民正由单纯的消费者转变为借款者、投资者和消费者,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个人理财服务需求市场,为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增长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会受到金融市场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而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都可能遭受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上,各银行为吸引客户,片面追求高收益率,忽视风险防范,运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风险与收益的缺口也开始扩大;除了市场风险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还体现在操作风险上,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二、国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思考
(一)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
针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问题,需要从四个方面加强研发能力:一是在产品设计中加强期权理论的应用;二是引入模块化设计理念;三是谨慎选择挂钩标的的品种;四是增强产品差异化程度。
1.在产品设计中加强期权理论的应用。与保证收益型产品相比,非保证收益型产品,特别是结构型理财产品,最能体现金融创新设计.特别是奇异期权的应用,大大扩充了理财产品创新的内容,除常见的普通期权、范围期权、两值期权、障碍期权外,还可以在产品设计中应用复合期权、任选期权、回望期权和亚式期权等奇异期权。复合期权是基于期权的期权。
2.引入模块化设计理念。模块化设计是以功能分析为基础的一种现代设计方法。用系统的观点,采用分解和组合的方法,建立模块体系,并将若干具有相同或不同功能、可以互换的模块,通过模块的选择和组合,构成多种多样的产
品。它包括模块分解设计和模块组合设计两个过程。“分解”是将大系统按照产品的功能结构有目的的分解为若干小系统,因此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简化系统分析与设计,实现小系统设计。“组合”是根据产品的特定技术性能和使用条件,使各功能小系统融合为符合要求的适用产品。
(二)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
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产品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既包括银行提供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还应包括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有效防范个人理财业务各项风险的必要基础。第一,识别风险,进行事前风险评估,根据银行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等来确定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第二,度量风险,银行应对可承受的风险程度进行指标量化,针对不同的风险进行不同的风险限额管理,可自行研发或购买风险管理模型,使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风险价值限额等多重指标,并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
2.采取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同类型风险对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的需要是不同的,业务和风险管理过程的不同阶段对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的需要也是不同的。针对银行在其开发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应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产品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投资组合设计及投资情况、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相关分析结果以及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应定期汇报高级管理层。同时,商业银行应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参考文献:
[1]李忠.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思考.中国金融网.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