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就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进行收集、传输以及储存的活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内容一般分别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数字化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传递网络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的工具,能积极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信息系统的建立有两个好处。第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内容的信息化同时也系统化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内容,软件的使用可以最大限度解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本身的价值,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使用效率。这有利于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利用和挖掘。第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一大特点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易复制、所占存储物理空间小、传输快捷,降低了成本的同时也极大地便利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使其能服务于更多的人群,有效扩大服务对象范围。
但在工作中,应注意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本身的不足。便利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可以造成极为突出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软件使用和网络的引入在信息化过程中是无法回避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被窃取的风险就增加了,因此,需要在信息化的同时做好软件及网络安全工作,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新时期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策略
2.1 加强软硬件建设
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首先要加大软硬件方面的建设力度。一是硬件设施的到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化管理中,不仅需要使用到台式电脑,与之配套的dvd刻录设备、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和良好的网络条件也不可或缺。因此,要加大在的硬件购买方面的资金投入,配置完善的硬件环境,完善网络条件,保证将信息使用主体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设备的稳定链接。第二,管理软件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应考虑当地网络、硬件、服务对象范围后,决定软件的使用。另外,很多管理软件的漏洞较多,若不及时升级,会使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平添安全风险。所以应综合考虑软件的各方面情况,根据其成熟性、公司实力、售后服务等方面选择各方面较稳定的软件。
2.2 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是管理工具,目的是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因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中,由于各地工作条件不一,方法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共享工程量较大。因此,必须有效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的整理、统计、服务标准等进行统一规定,以此作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这种统一的标准的使用,使各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在合并统一管理、查询时无阻碍,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利用率,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管理十分有利。
3 “3S”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S”技术(GPS、GIS、CIS)在发达国家的各个产业中应用得都相当广泛,而我国在基础测绘、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国防建设等方面也大规模使用此项技术。从国内外目前的使用经验来看,对主要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土地流转等农业经济信息的全面采集、管理,完全可以利用“3S”技术带来的便利,为更好地服务“三农”打下坚实基础。
(1)信息采集与整理。首先,需要用GPS获得基础土地数据,之后使用GIS系统,将采集的数据导入,再将相关因子输入。之后,要运行核对、查漏补缺等程序模块。通过此一系列操作,农村土地承包基本资料可以较完整地获取。在后续环节中,底图应选择宗地勾绘图,以方便在计算机上描绘宗地界限,标注宗地内业号。最后,选择比例尺,建立图表关联,查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进行出图工作。而宗地位置图、绘制图等无需另外的工序,可以直接生成。
(2)纸质文件相关处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必要程序来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申请书、登记簿等纸质文件的填写,在一般情况下,会耗费大量的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源,且容易出现人工错误。而“3S”技术结合经过一定设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打印设备或系统,各种纸质文件的输入和输出均可准确、快速地实现,不仅保证了纸质文件的统一、规范与完整,还杜绝了承包期间文件被篡改的可能性。
(3)数据库建立。应按照较高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积极引进先进的测量技术和数字化管理平台,将所有采集到的信息数字纳入微机管理,提高合同管理信息的查询效率,为后期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资源保护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另外,具体数据库类型的选用要根据各地数据规模、软硬件条件适当选择,在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下,注重性能与后续升级服务的便利与成本。
4 结论
1.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为了使全市农民了解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制止违法流转行为,排除纠纷隐患,桦甸市加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将其作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要事来抓,要求各乡镇采取有效措施和案件实例,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自觉维权意识,从根本上解决私下流转和违法流转的问题。市政府还统一订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及实施指南》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讲义》,发放至各村和农村经济管理干部的手中。另外,为了使全市农村干部全面系统地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桦甸市把自1984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的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汇编成册,发放至各村和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
2.强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严把土地流转关
为了提高土地流转工作质量,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一支严格执法、认真负责、工作高效、业务过硬的管理队伍,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标准化进程,桦甸市狠抓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时机,对农村承包合同管理人员和村级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树立责任意识,提高政策水平。2009年共培训村级干部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员395人;严把流转合同签证关。合同签证是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之一,是流转合同履行前的最后一道关口。为了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和纠纷案件的发生,各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在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时,必须严把签证关,实行专人负责,做到内容不全的不签证、标的不清的不签证、手续不完整的不签证、不符合政策的不签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归档立卷工作,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防止损坏和丢失;及时解答农民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农村科普大集上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台,当面解答农民提出的问题,并在市、乡(镇)两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安排专人接待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2009年桦甸市共接待农民315人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3.发挥仲裁机关作用,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为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桦甸市于2005年5月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所辖乡镇设立仲裁庭12个,配备仲裁人员39人。全体仲裁人员严格执法,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创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4.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土地流转机制
为了抓好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工作,桦甸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农委和桦甸市委下发的文件精神,在试点中把土地流转基础建设工作作为大事来抓,设立机构、健全制度、理顺程序、规范行为,为建立标准化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奠定了基础。
4.1设立市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指导和服务,并建立岗位责任、信息、备案审查、档案管理、纠纷调解和风险预警等制度。
4.2全面清理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理顺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4.3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 及时把握农村土地流转动态。运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软件,对合同实行微机化管理,能及时了解每个农户的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情况,从根本上解决以往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和档案查阅难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4.4规范经营权证书的发放行为 为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标准化管理,桦甸市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办理业务,实行市里统管、微机打印,对事实不清和存在争议的地块实行GPS实测,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权证书办理程序的通知》,对办证工作予以规范,增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土地流转工作成效显著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富裕人员走出去,种田能手稳下来,一技之长得发挥,农业后劲逐年强,拓宽了农民致富之路,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5.1优化了劳动力结构,加快了农村城市化进程
通过土地流转,打破了一家一户封闭式的经营格局,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化程度,解放了大批农村劳动力,使许多农民可以离开土地转向二、三产业,优化了农村劳动力结构,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农民收入显著增加。
5.2实现区域化经营,节省了管理费用
桦甸市的农村承包地绝大多数在山地之中,位置偏僻、地块零散、路途较远,有的农户承包地多达十几块,在经营时既费时又费力,效率很低。通过土地流转,部分地块逐渐向个别农户集中,使土地逐步实现了连块经营,拥有的耕地相对集中,既方便了生产又节省了管理费用,更提高了工作效率。
5.3拓宽了致富之路,增加了农民收入
土地流转从两个方面增加了农民收入。出让土地的农民所得到的土地补偿普遍高于自己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因为承包地的转出户多是土地面积小或者具有其他特长及就业途径的农户,经营土地效益不高,在承包地转出后,可以充分发挥其特长,专心从事喜爱的职业,效益显著;通过土地流转,部分农民可成为企业的产业工人,也可以外出打工,不仅得到了土地方面的补偿,而且还获得了稳定的工资收入。
5.4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提高了产出效益
通过土地流转,土地逐渐向种田能手集中,培植了一批土地经营的大户,他们既有资金技术又有经营理念,大大提高了土地的产出率,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5.5稳定了承包关系,增强了农业发展后劲
在整个农村土地流转中,桦甸市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的有2238户,流转面积为1456.9公顷,占流转面积的43%,这样既解决了流出土地农户的后顾之忧,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又给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吃了定心丸,使他们肯于在培肥地力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加大投入,可以有效杜绝掠夺式的经营方式,使农业后劲得以增强,造福子孙后代。
6.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增加了农民收入,稳定了承包关系,得到了农民的欢迎和大力支持,但是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尽快得以解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纠正和逐步解决农村土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形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对至今尚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个别村组,要力争在2007年底前完成土地承包合同续签和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
(二)查遗补漏。全面清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书签订以及损毁、丢失情况,对需要补签补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的,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到户率达98%以上。
(三)规范土地流转。对农户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依法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土地流转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反租倒包的办法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四)落实被征地农户补偿政策。清查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款是否被截留、挪用、扣缴等,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五)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纠正在承包期内违背土地承包政策进行“小调整”和强行收回出嫁、丧偶妇女承包地的行为。
(六)查处依权发包或仗势强包行为。查处和纠正机动地、“四荒地”发包不民主、不公开或个别农户依势强行承包行为。
(七)依法查处强行收回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地和不归还代耕他人承包地行为。
(八)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乡镇、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因区划调整造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问题。
(九)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机制。落实收件回执制度,强化土地纠纷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小的土地纠纷不出村,一般土地纠纷不出乡镇,大的土地纠纷不出县。
(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县、乡镇两级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庭,做到人员、经费、地点三落实,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得到处理。
三、工作步骤
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4个月,从2007年8月开始至2007年1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动员(8月份)。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召开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全面进行安排布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让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落实责任,全面自查(9月份)。各乡镇、村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实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责任制。按照统一要求,要逐村逐户进行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签订保存情况以及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情况调查登记。对农户需要补签、补发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流转合同书份数,由乡镇经管站负责以村为单位汇总,于9月20日前报县经管站统一印制。对带有重大倾向性可能造成群访和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阶段:采取措施,逐条整改(10月份)。各乡镇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村逐条进行梳理,限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农户因丢失、毁损和未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和流转合同书,按县经管站统一印制的范本,由乡镇经管站指导村重新签发到户。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总结完善(11月份)。各乡镇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整改结束后,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档案,抓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确定专(兼)职仲裁员,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同时,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反租承包。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地方,有集体经济组织以高于原承包额的基数,将土地经营权全部租赁过来,再发包给种田能手、专业队,办集体或家庭农场。
三是对承包地采取互换办法。对原承包地过于零散,不便耕作的,或产业调整需要,对承包地采取互换的办法。其互换方式:有的按其土地基本等量等质的原则进行互换调整;有的按土地投入、土地级差,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额度,一般在同等经营与投入条件下,按单位面积产出的差异来商定。
四是承包权作价入股。有的地方将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太康县常营镇在去年发展养鸡联社中,在养鸡户入股时,将承包地计入股份,实行合作经营。
各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流转工作中,都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便和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承包方和发包方意愿,注意处理好土地流转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在承包期内流转,流转试用期不得超过承包期;坚持规范管理,对流转形式、流转报偿,都签订书面合同,履行签证手续,并报农业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问题
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基础性工作。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组织。各级认真履行其职责,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上,要杜绝强迫命令、以权代法等行为。
2.强化农业承包合同规范管理。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应认真搞好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续签和重签合同,都要用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做好对农业承包合同签定、签证指导工作,做到主要条款齐全、责权利明确,承包指标合理,法律手续完备,意见达到准确、文字表述清楚。
3.要正确处理农业承包合同中三者利益关系。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这是当前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热点问题。按照省《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当前应注意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郊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坚持依法办事和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近郊、远郊第二轮土地延包的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法。
二、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和稳定发展的关系
(三)做好与第二轮土地延包的衔接工作。各区、县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法,做好与第二轮土地延包的衔接工作,对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的成功经验,要予以肯定。**年3月1日前,已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完成土地延包工作的,视为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或者调整承包地;对其中不符合**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除法律规定之外,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
(四)维护承包方的权利,同时,承包方也应履行相应义务。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要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引导农民履行承包合同的约定。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征用或者占用承包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农民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五)促进郊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各区、县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规范征用地制度,保障农民利益,推进郊区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小城镇建设,加快环境绿化,促进郊区可持续发展。
三、依法实施农村土地的承包和管理
(六)合同的签订和发放证书。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区、县政府应当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盖区、县政府公章),并加强审核和检查。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根据**法的规定予以完善。
(七)关于机动地问题。实施**法前已留机动地的,机动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出部分应当承包给农民;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所留机动地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
(八)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登记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法的规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流转合同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当事人要求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由相应区、县政府做好受理登记工作。
(九)进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已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土地的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过承包地退包协议,自愿放弃承包地进镇的农民,应当维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土地不作调整。
(十)土地承包期限。在**法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承包,承包的耕地期限为30年或30年以上的,应当继续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剩余期限。郊区今后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和推进规模经营时,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按照**法的规定确定期限。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已经按照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放给农民的,应当继续有效;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仍留存在乡镇政府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书发放给农民。
(十二)统一印制权证和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由市农委统一印制。
二、合同管理和经营权证书发放情况
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我县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村59个。农村集体农用地1048551亩,其中:耕地32160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31735亩,涉及户数7237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份数7064份,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6926份。
三、档案管理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是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历史见证。据调查,全县8个镇,59个行政村,264个村民小组。陈家坝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规范管理工作(一镇一柜,一村一档,一组一卷)。我县部分承包地进行了退耕还林而承包合同未变更,加之2002年6月9日遭受洪水灾害和多年来村组干部的替换,导致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不全,缺失较为严重。
四、土地流转情况
我县在坚持土地流转原则的前提下,尊重农民意愿,发挥产业优势,引导从事二、三产业和小规模的兼业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开展土地流转,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吸纳农民流转的土地。同时,通过建立农业产业园区,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统一服务,探索季节性流转经营,推进土地整村、整组流转等形式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截至2013年3月底,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1903.48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6%;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514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的7%;签订耕地流转合同份数412份,占家庭承包合同的5.8%。目前,我县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其他形式等五种形式。流转面积中转包112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9%;转让29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5.39%;互换321.4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6.89%;出租1177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1.83%。我县农村土地流转主要以出租为主。其中:流转入专业合作社的面积226亩;流转入现代农业园区的面积717亩;流转入其他主体的面积543.48亩。流转出主要是一些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经营户和无劳力耕种的农户转包或出租给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能手。
五、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虽然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机构不健全,认识模糊,对土地承包后续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表现为镇一级无农经管理单位,导致镇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资料底子不清,档案资料不健全,严重制约对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个别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政策界线不清,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理解不透。依然存在违规调整土地现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够规范;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不到位、地证不符等现象。部分农民群众忽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维权依据的法律作用;
三是土地流转机制未形成,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处于无序状态。一是手续不完善。多数情况是农户之间私下口头交易,不履行正常手续,不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对承包户、经营户和村集体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二是流向不合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个别流转土地出现改变农业用途的情况;三是权属不清晰。由于二轮延包时测量手段落后,四至界限不准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每一次流转,都是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界定,这种界定必须以明确权属为前提,以承包经营权人意志为转移,但现实中由于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执行力弱,往往出现村组干部或者镇干部擅自流转农户或集体土地行为。
四是流转规模小,数量少且不平衡。目前,全县土地流转面积1903.48亩,仅占全县耕地面积的5.9%;涉及农户51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6.9%。流转行为仅在局部进行,仍然存在土地耕作粗放、管理不善但又不愿意流转的现象。
五是服务机构不规范,市场机制不健全。县级已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镇还未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已建成的县服务中心受到工作经费等条件制约,没有形成规范的流转服务机制,很大一部分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服务职能。
六、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两法”宣传力度,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省《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促进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列入镇村基层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机制和办法。及时纠正随意调整承包地等行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三是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规范土地承包行为。要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尽快做好承包面积、地块、四至等基本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确保面积、地块、合同、证书“四统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从推行开始的,现在已经成为实现农业生产统分结合之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法律形式,是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依据。但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之日起,理论上就一直存有分歧,实践中也多有冲突。因此,本文拟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探讨。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评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在承包土地由村集体所有,并在法律授权村委会为发包方的情况下,为实现国家管理目的而签订的,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1]而且有学者指出,自党的上提出建立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农业经济核算体系后,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随着土地承包合同与农业定购合同的出现和相关制度的建立,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2]民事合同说则认为,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之间的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为了以合同形式固定彼此之间基于承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至少主要不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原则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都与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3]不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不能归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类有名合同,故应从立法上进行直接规制,使之有名化、典型化。[4]也有部分学者采取折中观点,主张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析:农村集体与其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责任制性质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农村集体与其内部成员双方经过协商、个人有选择权、合同履行过程中个人有自主经营权的或农村集体与非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果符合平等地位的要求,则属于民事合同。[5]
上述观点均能够在立法上寻求相关制度予以支持,产生这种矛盾的立法原因在于我国农村于20世纪80年代推行乃是源于农民自己的创造,而且最初是由国家政策予以调整的,后来才由立法的形式加以明晰。由于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致,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演进的过程中,致使其在不同的法律文献中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性质。具体而言,在实行的初期,集体的职能尽管比过去有了很大的差异,但在没有改革统购统销制度以前,其仍然作为集体经济的一个层次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而且当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受到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土地政策、税费政策的强烈制约,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化时期的口粮分配一样,成为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对农民进行全方位治理的一种手段,[6]故农地承包合同具有显著的行政性。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更加注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逐渐弱化,而民事性却越来越得以彰显。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柳随年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中,尽管指出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由此可知,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民事权利进一步被明确,但对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权产生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却仍然难以被定性为民事合同,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除了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外,发包方还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而承包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性义务。因此,如何界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限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还将是一个难题。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是两种性质相异的合同,它们应当遵循各自的规则。一般认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合同的主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的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根本的区别。下面我们即从这三个方面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其中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但村一级已成为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要形式,而且农民也接受了村是比村民小组更具主体性的存在。[7]因此,我们主要以村集体作为发包方进行考察。根据我国宪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见,村集体在我国不是一级行政机关。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的目的或为行政事务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非行政主体,故其不符合行政合同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如果以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的,则将更不符合行政合同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最早由民法通则所规定,后来为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尽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以及目前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定与其内容不相吻合,致使纯粹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分析,学者因所选择的视角的不同而得出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相异的结论,但其是一种民事权利却是毫无疑问的。一般而言,对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来说,为了保证行政的民主化和效益性,它应当遵守普通合同的规则,同时,为实现行政作为一种管理的本性和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他又必须享有特权来解决普通合同这种自由行为方式带来的缺憾。[8]考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可以发现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权利,但作为发包方的集体还是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同时承包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公法性义务,这些规定的确与民事合同的性质背道而驰,但其中发包方享有的这些行政性权力并不是所谓的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特权,而是法律在定位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的职能时所造成的错位。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规范意旨。
救济方式的不同也是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主要区别之一。由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行使特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行政合同纠纷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在我国具体是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六)项中即有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这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性作的一个注脚。但1999年7月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则完全是按照民事法律规范设计的,而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也几乎全部是按照民事合同处理的。而且在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甚至明确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界定为民事纠纷。因此,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救济方式来看,其亦应当定位为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总之,尽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在我国立法中还不十分明晰,在理论上也存在争议,但从总体上而言,应当将其定位为民事合同,并以民事合同的基本理论和规则,针对其特殊性设计相应的法律规范。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立法完善
从民事合同的基本理论和规则来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应当重塑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使农村集体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事主体。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的误解往往与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相关。由于“集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尽管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一直都非常重视,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规定,但因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在我国较为繁杂,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制定或者修订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也存在差异,故他们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并不完全吻合。从而在理论上造成了极大的分歧。应强调的是,“准确性是立法语言的灵魂和生命,也是立法政策和立法意志记载、表达和传递的第一要义。立法政策记载的不准确,表达得不精确,必然会使传递的信息具有先天的缺陷。很明显,对于法律语言来说,清楚、准确地传达立法意志,让人们非歧义地正确理解,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一切有悖于明确表意的手段和方法都在摈弃之列。”[9]因此,从保护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农业的发展出发,对“集体”的含义进行准确理解,并以适当的民事主体形式取而代之,从而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得以张扬,以凸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性。
其次,严格区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从而纯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性。在我国农村社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是由村民委员会行使的,但村民委员会却具有极为强烈的行政功能。在农业税减免之前,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现象非常突出,这种行政负担淡化了农村集体的私权属性,当村集体的“所有人角色”更多地为完成政治上的职能时,所有者的角色就当然为公法所吞没。[10]这种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不分的状况也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即其中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既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也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而承包方则在承担了民事义务的同时也承担一定行政义务。正是农村集体的角色在社会实践中的错位,导致村民委员会事实上取代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地位,也致使其与农户产生了严重的疏离感。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完善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将行政性事务还给政府,突出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代表人的职能,从而既有利于妥善处理好农村集体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以及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成员的关系,又可以减轻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负担。以此为前提,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协商机制,取消由行政机关统一制作的含有行政性法律关系的合同范本,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回归民事合同的本来面目。
最后,理顺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相冲突和矛盾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将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从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中每个部门法均统一于该国的宪法之上,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和谐有序的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农村土地的法律规制不仅仅是民法的任务,而且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环境法以及其它各法律部门均须在各自的领域内对农村土地问题加以规范。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主要是由行政法进行调整的,鉴于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最重要的物质资料,当代各国均很重视以行政权力干预土地法律关系,故我国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行政法律规制也是合理的,但不应当因此而忽视民法对土地问题的调整,在规制农村土地关系方面,行政法规范无疑是不可能取代民法规范的功能的,所以,强化民法规范调整农村土地问题的作用在现代中国社会十分必要的,而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制应当是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对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行政性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梳理,使之与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性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相协调,也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总之,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将有助于科学地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起到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农村社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相互交织在一起,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因此,从理论上理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在立法上严格区分其中的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参见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2]参见王平:“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3]参见王权典、张建军:“论农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5期。
[4]参见艾衍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思考”,《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5]转引自胡吕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分析》,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96页。
[6]参见赵晓力:“通过和谈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7]参见陈小君等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与前些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相比,虽然案件总量没有明显增加,但却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⒈机动地纠纷增多。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留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人口变化、户口迁移等需要调整土地的情形。机动地的存在,既是为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适时调整。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村组把机动地作为增加集体收入的工具,有的以发包土地的方式来清偿村组债务,甚至一些村组干部利用机动谋取私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两种形式的承包,一是家庭承包方式,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方式。机动地一般都属于以其他承包方式发包。发生纠纷的,多是村组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机动地,而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发生纠纷的相对较少。在发包机动地的过程中,往往操作不规范,产生的纠纷矛盾较多。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而在一些村组擅自扩大机动地的范围,以获取额外的利益,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
⒉群体诉讼增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的原告既不是发包人,也不是承包人,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主要原因是,一些村组干部在发包过程中,不能公正、公开地进行发包,搞暗箱操作,根据亲疏远近确定不同的承包费标准,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引起众怒。因此,其他村民,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调解难度大。原任村组干部与新任村组干部之间的矛盾也会引发群体诉讼,有的“下台”村组干部,因为某种利益冲突而寻找借口组织群众上访。
⒊村组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村民告村组的,也有村组村民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主要原因在于村组干部在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随意决定提高承包费标准,有的将一块地多头发包,前一合同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即将土地发包给他人,导致承包户之间发生冲突。还有的村组干部调整后,“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撕毁或修改以前的承包合同、随意调整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从而导致纠纷。
⒋争抢承包土地的纠纷增多。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以及粮食直补的发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组进行了合并,由于合并前的小组每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同,合并后的小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镇建设、招商引资等征地面积的增加,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承包权、确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等问题上经常会发生纠纷。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这样,曾经一度缓和的土地承包纠纷又再度突出。
二、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成因
造成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虽是多种多样,但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不容忽视。
⒈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但在发包过程中,有的是村发包,有的是组发包,还有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造成矛盾。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人。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也不得改变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村民小组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作为经济组织,它有权对自己的土地进行发包,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人。村委会不能将本应由村民小组收取的承包费装进自己的口袋,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也不得改变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在一些地方,村民小组没有公章或公章被集中保管,给签订承包合同带来不便,值得注意解决。
⒉承包合同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有的承包合同内容非常简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承包合同只明确了地块的名称,但连承包面积、承包期限都没有约定,由于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会各执一词。还有的发包时间过长、面积过大,有的机动地承包时间长达50年、70年,使机动地根本无法“机动”。还有的承包费规定过低,这里不排除承包户与主持签订合同的村组干部有某种特殊关系。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时比较草率,特别是有的农民不识字,在签订合同时,由他人代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会以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为由进行反悔。
⒊发包程序不规范。由于承包合同涉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村民的利益,是事关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土地发包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实践中,有的村组在发包土地时,没有召开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会议,也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即将土地随意进行发包,虽然有的也签订了承包合同,但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只有在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会议难以召集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对土地发包权属于村民小组的,民主议定的范围应当是该村民小组。
⒋违背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有的承包人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有的村民将承包的土地用于取土、挖沙、挖石、采矿、建房、建厂,有的进行掠夺性开发,有的甚至用于加工水泥制品等,导致土地板结、水土流失,破坏土地种植的条件,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更多是由于发包方随意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引起,有的村组看到承包人收益较大以后,即以承包费太低为由提高承包费标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则将土地重新发包。有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村组干部即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或要求调整。也有的承包合同承包费标准太低,与承包所能获得的收益不相称,或者对不同的村民采用不同的承包费标准,将面积大、土地肥沃、承包费低的土地根据干部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有的干部个人仗权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时标准不一,引起本村组其他村民的不满。
三、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⒈增强法律意识。土地承包涉及到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法律,使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规定家喻户晓。广大农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村组干部,应当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尤其应当注意不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不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不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不将承包地收回搞招标承包、不将承包地抵顶欠款、不损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机动地面积不能超过5%,不足5%的,也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1.1全面完成了新一轮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省人大颁发了《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使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在二轮承包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截止2004年,全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达64.6万户,面积39.53万公顷,签订家庭承包经营合同61‘5万份,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95.2%。全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0.5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93.7写;实行专业承包或招标承包面积0.3n万公顷,签订专业承包或招标承包合同157份;集体留有机动地近533.33公顷,占承包地面积的0.14%。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保持了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2广泛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各地政府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省上及时起草了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见,同时印发《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汇编》1500本,翻印《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告3000份,分发到县级和村级。各地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电视、报纸、张贴标语、传统的节会、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共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337期,培训干部2.2万多人(次);组织农民学习、宣传会议共4174期,参加人数达49万人(次),宣传面达到80%以上;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0万多份。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干部依法行政和农民维护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形成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良好氛围。
1.3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各地在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开展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截止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面积1.36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3.4%,涉及5万农户,签订流转合同1.02万份,流转收益1990万元。从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等形式。其中转包0.556万公顷,占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的40.8%;转让O,241万公顷,占17.7%;出租0.242万公顷,占17.8%;互换0.294万公顷,占21.6写;入股等其它形式的流转0.034万公顷,占2.5%。
1.4积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要求,各地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本着“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据2002年统计,全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33起,仲裁纠纷24起;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纠纷330起,其中调解解决的纠纷288起,仲裁裁决的纠纷5起。卜5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征用政策近年来,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据2003年不完全统计,征用农村土地0.133万多公顷;2004年1.32万公顷,涉及农户数5922户,涉及农业人口3.15万人。在征地补偿中,采取了税费减免,谁占地谁负担的原则,对占用农民承包地的,大部分地区能够依法进行补偿。
2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讲,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地方认识不到位,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不少农民对法律的认识非常肤浅。二是少数地方土地承包政策还没有落实到位。目前尚有3.1万农户未签订农业土地承包合同,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4.8%;有些已签订的合同不规范;还有4.1万农户没有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6.3%。三是部分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规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已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符合规定的占53%左右,尚有47%左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四是农村土地流转不够规范。个别地方没有完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流程原则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程序、流转合同等还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只有30%。五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上升趋势。由于土地征占、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以及减免农业税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增加,、上访案件不断增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据统计,2002年全省发生土地纠纷133起;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纠纷增加到330起。
3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对策建议
3.1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力度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农村土地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益。
3.2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凡符合该法规定的,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要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颁发;未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要继续做好二轮土地承包的后续完善工作,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要坚决纠正。
1、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一些村组没有严格按政策和法律规定操作,有的村组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土地承包方案,少数村委会甚至暗箱操作、擅自发包;有的将原承包户借给其他人耕种的承包地,在未告知原承包人的情况下,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有的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他人订立两份以上承包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由无效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土地或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越权发包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转包土地。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
《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等方式流转,在履行流转合同过程中纠纷就难免发生,有的农户不愿承包土地或弃耕,将自己的承包土地通过村委会安排给其他农户种植或私下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相当一部分没有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协议,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又无口头约定,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更少,双方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有的村民为了便于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与其他村民互换承包地,互换耕作后,有的农民要求重新调整双方互换的土地关系,等等。其主要表现为:
(1) 流转当事人之间采取的流转方式和签订的流转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或流转方式未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2) 流转当事人之间不签订正式的书面流转合同,自行流转,不到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报批、备案、登记的严重不规范流转行为引起的纠纷;
(3)外出务工农民工、把承包地交由其他农户代耕、代种引发的纠纷;
3、 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侵权是双方的,发包方会侵害承包方的占有、收益、自主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承包方会侵害发包方保护和监督承包方合理合法使用土地的监督权。有的农户不愿承包土地将自己的承包土地通过村委会安排给其他农户种植或私下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相当一部分没有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协议,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又无口头约定,有的村民为了便于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与其他村民互换承包地,互换耕作后,有的农民发现互换的土地同自己原来耕种的土地有很多不适宜的地方,要求重新调整双方互换的土地关系,甚至“抢种”土地等等。侵权主要表现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之间“抢种”他人的承包地而构成的侵权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途径。
1、和解
《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调解
(1)组织调解
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下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及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加盖印章后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的书面证明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调解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抛开调解协议书,直接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讼,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将调解协议书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情形下,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裁判的证据。
(2)仲裁委调解
仲裁庭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过程中,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在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时制作书面调解书,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强制性。
3、仲裁裁决
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仲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活动是一项法律活动。从法律上讲仲裁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准司法性的特征。依法进行仲裁后作出的已经生效仲裁书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对仲裁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行裁定予以支持和保障。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经济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让渡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后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流转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流转原则。承包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和期限。受让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流转。流转过程中,承包方与受让方依据承包合同平等协商约定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依法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规范操作,完备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发包方要依法依规,公正地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流转的名义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发包方、承包方都不得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让方不得破坏地力、不得损害生产设施。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都应当诚信守法,不得单方面毁约。
(三)有偿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收益的项目、标准、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约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当事人应得的收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二)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代耕也视同转包。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转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三)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在转让期内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和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一年以内代耕形式外,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签订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定),并及时报告乡镇财经所。
(一)承包方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2、发包方及乡镇财经所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3、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
3、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4、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告;
5、愿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
6、公告期限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7、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三)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
2、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镇财经所报告,不同意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3、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4、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5、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方式),按以上相应程序实施;
2、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程序按相应流转方式实施。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一)全面清理并规范已经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已经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对显失公正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流转补偿不到位的要按合同落实到位。有下列行为的流转应限期整改和规范:发包方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不含国营农场)、抵顶欠款等为由强行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未经原承包方同意实施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流转合同的;承包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受让方拒不履行流转合同约定义务的等等。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日常规范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健全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流转;建立健全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流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维护其完整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电子档案,为全省联网打好基础。
(三)切实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