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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014-03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主要指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包括:企业用非现金资产出资成立新企业,或者用非现金资产对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增资扩股。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79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一、会计处理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现金资产的处置业务,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应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应当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其中,以存货投资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营业成本。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对外投资,公允价值扣除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投资收益――股权处置收益”。
(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是指一家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或一部分现金、一部分非现金资产)对另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增资扩股,增资后投资方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
还应注意,上述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构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投资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其中,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所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相关问题
企业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出资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含股权)对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不属于公司合并业务,应当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处理,投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
对于一家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另一家企业持有的第三方股权,不属于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业务。这类业务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不涉及补价或涉及少量补价,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补价超过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的标准,则应按照非现金资产处置的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
1.涉及的流转税的处理:(1)以存货(不含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如果是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缴纳消费税。(2)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税处理。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职工福利等设备,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性房地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如果是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必须视同转让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
2.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已体现在当期的损益表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3.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
(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
1.涉及的流转税的处理:与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一致。
2.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因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应对资产转让所得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
(三)构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
1.涉及的流转税的处理:与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一致。
2.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已体现在当期的损益表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3.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
(四)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务理应区别情况处理
1.通常情况下,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资产,一次性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2.为了鼓励境外投资,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投资,其资产转让所得可以选择特殊重组待遇,允许按十年平均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3.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业务中,以非现金资产(含股权)对外投资的,如果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可以暂不确认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相应地,投资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三、不同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一)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例1,甲公司以存货出资,乙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成立M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甲公司存货成本500万元,投资作价700万元,乙公司现金出资300万元。
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1.甲公司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 7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982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17 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5 000 000
附件:投资合同、评估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2.M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甲公司再以存货出资。M公司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5 982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17 1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7 000 000
附件:投资合同、评估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例2, P公司、S公司同被Q集团公司控股,其中Q集团公司持有S公司100%的股权。2009年6月30日,P公司以非现金资产对S公司增资扩股,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原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为100万元(均为实收资本),P公司向S公司投出资产(见表1):
单位:万元
合并后,S公司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P公司持股98%,集团公司持股2%。若存货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设备投资应纳增值税。
1.S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 310 000
库存商品 1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380 000(14 000 000*17%)
固定资产――设备 5 000 000
固定资产――房屋 7 000 000
贷:实收资本――P公司
49 000 000(50 000 000*98%)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3 690 000
合并后,S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 031 + 238 +100=
6 369(万元)。其中,归属于P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6369*98%=6 241.62(万元)。
2.P公司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S 公司 62 416 200
累计折旧 7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380 000(14 000 000×17%)
固定资产――设备 8 000 000
固定资产――房屋 9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0 000(7 000 000×5%)
现金 34 31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 376 200
3.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同,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 031-5 431-35=565(万元)。
4.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6 031+238=6 269(万元)。
(三)构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例3,P公司与S公司无关联关系。其中Q集团公司持有S公司100%的股权。2009年6月30日,P公司以非现金资产对S公司增资扩股,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原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为100万元(均为实收资本),P公司向S公司投出资产(见表2):
表2单位:万元
合并后,S公司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P公司持股98%, Q集团公司持股2%。若存货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设备投资应纳增值税。
1.S公司会计处理:
同(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2.P公司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62 690 000
累计折旧 7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380 000(14 000 000×17%)
固定资产――设备 8 000 000
固定资产――房屋 9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0 000(7 000 000×5%)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 650 000
现金 34 3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000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以“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越来越受到现代企业的重视和关注。而且,税务筹划的目标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相一致的。税务筹划本身不单纯是一种财务行为,而是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息息相关,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它贯穿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同时,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因此,税务筹划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包括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四个环节。由此,本文试图从这四个环节探讨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一、筹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不同的筹资渠道和不同的资本结构,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务筹划时,应着重考虑筹资渠道、债务资本以及融资租赁对税负的影响。
(一)对筹资渠道的利用
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最轻,企业间拆借资金所承受的税收负担次之,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最重。因此,从税务筹划角度看,利用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进行筹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最轻。
(二)对债务筹资的利用
由于筹措债务资本的筹资费用和利息可以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使得债务资本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当充分利用债务资本这一特性,寻求企业的最优负债量,选择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达到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公司资本结构,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当然,举债方式只有在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年利息率的前提下,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收益水平。
(三)对融资租赁的利用
融资租赁是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既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又可以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税基,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这又进一步减少了税基。因此,融资租赁具有双重抵税的作用。
二、投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税负轻重对企业投资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企业投资环节的税务筹划主要应从投资地点、组建形式、投资方向、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综合考虑,优化选择。
(一)投资地点的选择
为实现生产力战略布局的调整,我国对不同地区制订了差别税负的税收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老、少、边、贫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交或免交3年所得税。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区域性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最大税收利益。但这应在综合考虑了投资环境等因素的前提下,如果该地区不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即使税收政策再优惠也不宜选择。
(二)组建形式的选择
1、公司企业与非公司企业的选择
我国目前企业类型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我国对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企业的营业利润首先要在企业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红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就其获得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形成“双重征税”;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交税,只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公司有着便于筹集资金和分散风险的优势。因此,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选择企业类型。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包括免税期在内的许多优惠政策,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其损益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可以利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各自特点进行税务筹划: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宜采用子公司形式;总机构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宜采用分公司形式。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以使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进入正常的轨道,设立子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选择
我国为引进外资,对外资企业实行诸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投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减轻企业税负。
(三)投资方向的选择
从国家对投资领域实施减税政策可知,农业、高新技术行业、基础能源设施、环保项目等是国家鼓励投资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应在深入研究不同行业税制差别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策划投资方向,尽量选择具有优惠税收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支持了国家政策。
(四)投资方式选择
1、出资方式选择
在诸多出资方式中,应选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出资。原因有二:第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缩小所得税税基;第二,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若设备价值评估增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成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投资期限选择
在投资期限中,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应选择一次性投资方式。我国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规定是:[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其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因此,在投资中应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起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三、生产经营环节的税务筹划
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由于利润大小与企业所选用的处理经营业务的会计方法密切相关,而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会计方法的机会,这便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2]
(一)收入的税务筹划
1、采购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采购业务中,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延缓纳税,虽然不能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可合理地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如采用赊购或延期付款方式采购货物,可以达到及时抵扣税款和相对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2、销售业务的税务筹划
就税务筹划的角度,在产品销售方式的选择上以现销为佳,少用赊销。同时还可以利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依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共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由此可见,企业可以利用对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二)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
1、利息支出的税务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应尽量避免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这样借款利息支出就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2、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
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有限额规定,因而企业要尽量压缩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预算,同时可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佣金、办公费等名目支出,使得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务筹划
我国对公益、救济性捐赠予以政策鼓励,准予企业税前扣除,但对这种捐赠进行了限制:如捐赠应通过特定中介机构进行(如希望工程基金会等),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以及限定捐赠额等规定。因此,企业应严格按捐赠规定进行捐赠并取得合法发票,以达到抵税的效果。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筹划
税法对绝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实行限额扣除制度,超过限额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对业务宣传费实行的则是在纳税年度内扣除。针对该项规定,企业可将广告费转向其他无限额费用项目支出,而将业务宣传费转为广告费支出,以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样可以调节费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5、折旧费的税务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后两者为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不同的固定资产成本,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当期的税负轻重。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在享有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期间,应采用直线折旧法,尽量使其优惠期的折旧费用最低,实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实行加速折旧法,这样通过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实现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
6、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这一规定为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计价方法的选择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的经济环境来决定。一般来说,在企业减免期内,宜采用使发出存货成本最低的计价方法;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利润,减轻税负;在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的波动。
四、利润分配环节的税务筹划
利润分配不仅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和投资者权益,而且还会对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产生影响。在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与税负有关的问题主要是收益分配的顺序和保留盈余的问题。
(一)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税法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应充分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优惠政策:可以采用兼并亏损企业,以盈补亏,从而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对会计方法的选择权,多列税前项目和金额,在规定的补亏期限前继续造成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的期限。
(二)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也就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可见,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就不必补缴所得税。因此,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方的税收负担。
(三)利用再投资退税
可以利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1)外资企业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可以将其再投资开办企业的经营期申报在5年以上,如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应申报在10年以上,以取得再投资退税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2)申请百分之百退税时,应主动申报其为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以多取得60%的退税款。如果实际经营期短于规定期限或者三年后经认定不符合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进口企业标准,再退还多退的税款,这样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际上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从而实现了税务筹划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学习指南编写组编.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盖地.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赵娟.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运用[J].财会月刊(综合),2005(3)
毛长珍.对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考[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2)
慕兴宏.浅议企业税收筹划[J].经济师,2005(10)
贾英姿.浅谈企业税务筹划[J].会计之友,2005(10)B
在企业的投资中,税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企业的投资有着极大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税款的缴纳数值,与企业的投资效益和最终效益有着直接关联,同时在衡量企业发展情况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条件下,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应该对税收情况进行充分的分析,加强对税收策划的认识,从而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税收策划的概念
(一)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一种财务管理的方式。其主要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下,依据事先的计划,相关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和投资等活动,这样有利于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益处,使企业税款税收降低,促进企业投资收益的最大化。相比较其他方法而言。纳税筹划更像是一种投机行为,但是却又获得法律的许可,被企业所使用。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应该对税收政策进行充分的分析,合理的将其运用在降低投资成本上,从而提高企业的投资收益,促进企业利润的增加。
(二)投资中纳税筹划的意义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通常有投资这一环节,其不仅对企业的产生方式有着影响,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对于高质量的公司,其定位通常是以成功的税收筹划为起点。在此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投资者需要在投资开始时进行税收筹划,以便事半功倍地获得双倍的结果,同时促进后续的筹划。投资是指现在投入一定数量的资本以获取未来收入的经济行为。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对于投资者来说,最终收入不能与税收分开,因此降低税收对于降低成本,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收入非常重要。因此,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通常会充分的利用政策漏洞,减少税收成本。税收筹划:在税收法律的规定下,纳税义务人在事先对经营活动或者个人事务做好安排,从而有利于减轻纳税,实现投资者收益最大化。
二、企业税务策划的特点
(一)企业税务策划具有合法性税务策划具有合法性,税务策划的所有行动都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开展的,是投资者通过对税法进行充分分析之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纳税方案,不同于偷税漏税,并没有违法,同时也遵守了道德规范,是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的。
(二)企业税务策划具有普遍性从各国税收制度的现状来看,即使税收制度具有周密性,但是在面对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的纳税区域中,总是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从而使纳税方案具有选择性。同时,国家加强了反避税措施,一些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也越来越少,更多的投资者把目光放在税务策划中,希望用其降低税负成本,促进企业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三)企业税务策划法规具有统一性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税务策划有利于企业追求利润,同时也是其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意图的表现,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对于企业来说,税收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可以对投资者的目的进行分析,有意识的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导引投资者开展经济活动,满足国家引导经济发展的目的,从而使企业实现宏观调控。
三、影响企业投资的税收因素
(一)税率的结构和高低为了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某些行业的发展发挥推动或者限制作用,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地区,对于投资,国家都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出现了税率高低和结构的差异化。在通常情况下,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个部分。对于投资者来说,税率结构的差异化对其影响也具有一定的差异。
(二)征税的范围依据在征税中,其范围主要包括普遍征收和部分征收。普遍征收:在商品的各个环节,没有根据投资的产业产生的资本回报率为标准,对每一个产业都是公平对待。部分征收主要分为三种:①征劳务税,不争商品税,在农业和工业中有显著表现。②征消费品税,不争资本品税。③对少数消费品进行选择性的征税。对这些行业进行投资,那么相比较其他行业而言,就具有相对较高的税负。
四、投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策划的必要性
(一)税务策划影响企业选择投资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客户将根据具体经济状况出台相应的经济调整政策。在国家经济法规中,税收在经济影响力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投资过程中,公司应充分利用税收筹划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公司可以分析各个地区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进行税收筹划。在税法中,针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因此,公司可以分析这些优惠政策,权衡利弊,然后进行投资。在分析该国的产业政策时,该国将对某些产业(例如高科技产业)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并将为其提供大力支持。通过投资这些行业,投资者将获得更多收入。
(二)税收是企业投资决策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企业投资决策来说,选择不同的税务方案,意义重大,因为税种和税率的不同,导致其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在企业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投资成本也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影响着企业利润。如果企业投资收益固定,那么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径就是降低投资成本。企业可以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研究,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从而促进税收成本的降低,使企业获得更多利润,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税收策划可以促进企业融资决策对于企业投资和用资来说,企业融资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运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同时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企业就可以进行融资。同时在融资的过程中,税务筹划仍然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是其重要的一部分。企业家融资的过程中,对经济的安全性是十分看重的,同时也十分注重经济的发展性。将税收负担与经济效益相融合,企业在内部进行筹资,这个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可以使企业享有最轻的税负。其次是企业间相互拆借。而在融资的过程中,贷款筹资的税负最重,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倾向于内部集资。内部筹资,就是企业对全部企业投入产生的税负要进行承担,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税负最轻。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通过银行进行融资,因为其主要是税前还贷款,所以可以使企业属于低水平的税负状态,更加有利于企业进行融资,同时还可以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五、选择投资领域税务筹划策略
(一)投资领域就是投资方向以宏观的角度来看,就是投资产业或者投资区域。以微观的角度来看,就是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确定,也就是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产品。在我国税法中,对一些区域性和产业性的税收具有优惠政策,同时也给予了一些特定企业税收优惠待遇。除此之外,因为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差异性,那么其税种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尤其是流转税的差异。
(二)考虑税收优惠产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考虑这些方面的内容:对于一些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行业或者项目进行投资。包括: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发展项目等。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可以对其进行投资,并且还可以建立相应的小型企业,对国家进行重点扶持或鼓励的行业进行创业投资。有了国家的支持,投资者就更容易降低投资成本,获得更多的利益,甚至可以长远获利。
(三)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在企业刚刚建立的时候,为了增加投资收益,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应该对投资总额中的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压缩。这样有利于使投资风险降低,投资者将可以得到财务杠杆收益,获得更多的利润。
(四)分期出资在企业债建立之初,对注册资本进行确定后,企业既可以选择分期出资,又可以选择一次性投资。当企业的投资是一次性完成时,企业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是相等的。当企业选择分期出资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企业需要资金,那么可以向外部进行筹措,主要是通过负债的形式,充分发挥利息在减税中的作用。
(五)使用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除了可以使用货币进行投资之外,股东也可以使用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进行出资。在投资的过程中使用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好处:第一,可以对关税进行减免。第二,可以节俭税收。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外商以无形资产出资,可以对其免征营业税。除此之外,当投资者没有使用货币进行投资时,需要评估其资产。虽然我国公司法有所规定,需要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对投资者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不得对其资产评估过高,同时也不可以对资产评估过低。但是,在实际投资者使用实物或者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往往会使用不当手段使资产估值过高,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有利于使投资成本降低。而且把资产估值过高,有利于缩小税收计算依据。
二、投资人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一是企业投资人股权出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企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投资人将持有的股权对外出资,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分解为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在转让处置投资资产环节,应按照所转让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超过原出资计税基础的部分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对外投资环节,投资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应以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公允价值通常应由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据以作为投资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通过股权出资后,投资人构成了被投资公司新的股东,被投资公司构成了原股权公司的新的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
二是自然人投资人股权出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自然人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的,实质上和企业投资人一样,也构成了转让投资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不过,由于在股权出资过程中,投资人并未取得直接的货币性收入,为减轻自然人的纳税负担,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处理上并未专门制定视同销售政策。而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在对外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防范自然人投资者通过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规避所得税纳税义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要按规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可供减除的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股权投资实质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按规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产生评估增值,从形式上看,其“转让”环节均符合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因此超过原投资成本的增值部分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相应的是,投资人据以出资到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的财产原值不得调整,只能以投资人在原股权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今后转让、处置或清算时减除的财产原值金额。换句话说,由于股权出资产生的所得将推迟纳税,原自然人投资人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仍然要维持为原股权公司的出资成本。
三、原股权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原股权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原股权公司应当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股权公司是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以持有的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因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了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决定规定原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从形式上看,原股权公司的投资人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都只是将股东变更登记为被投资公司,并不因投资人股权对外出资而产生直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变更登记后被投资公司构成了原股权公司新的股东,新股东接受投资者用作出资的原股权公司股权,应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这要视投资人身份的不同,来具体判定新股东(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如果投资人是企业的,其持有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已视同销售履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原股权公司确认新股东的投资计税基础应以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有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时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原股权公司确认新股东的投资计税基础以该项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被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被投资公司在公司设立时,接受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在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接受投资人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因此,从形式上看,被投资公司无论是新设还是增资扩股,产生的变化均是做好以股权出资股东的变更登记工作,被投资公司不因接受股权投资而产生直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由于投资人持有的原股权公司投资的市场价值在股权出资时已发生了增减变动,投资人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属于企业,因其增值部分视同销售已确认所得或损失,履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被投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属于自然人,由于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出资股权的成本仍保持为对原股权公司的出资金额,因此被投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在税收上也应维持为原历史成本;如果被投资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将投资人的出资成本按公允价值核算,今后转让处置该项投资或原股权公司的股权损失或灭失,被投资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或损失金额只能以投资人在原股权投资公司出资的历史成本为限,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五、股权出资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一是完善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相对传统的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存货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而言,涉及到更多的产权关系人,投资人、原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通过签订股权出资协议并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就可以实现股权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在所得税管理上,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主要还是针对股权转让制定的。股权转让涉及到转让方和受让方两方关系人,彼此间股权转让的“交易”痕迹清晰,通过股权所有权的转移税务机关即可做好所得税管理工作。而股权出资尽管所有权在出资后发生了变化,即股东在实质上发生了变化,但很难按照股权转让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因此,有必要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比照股权转让制定完善股权出资的所得税管理政策,对被投资公司所持的出资股权应明确计税基础,并限定转让的期限,确实鼓励股权出资。
二是加强投资人利用股权出资形式避税的防范工作。目前,企业所得税由于规定了视同销售的政策,税务机关可以籍此推定企业投资人的股权出资视同转让股权,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政策未规定视同销售政策,而且对于自然人投资人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投资人,特别是关联方之间很容易利用此政策,通过多次股权出资、相互股权出资等安排,以股权出资的形式最终实现股权转让,从而达到不缴税或无限期推迟纳税的目的。对于上市公司,情况将更加严重,因为股票转让所得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投资人可以通过多层安排,以股权出资的形式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份再行转让,从而达到转让避税的目的。为此,所得税管理上应加强股权出资的反避税管理,对于纳税人以股权出资的,需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出资的目的、金额、时间,并及时提供出资股权评估资料,发现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股权出资,应推定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宏观的效力不同。国家征税是无偿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政府更关心收入能否提前实现和实现多少。另外,对成本不仅限制其范围和标准,而且限制实现的时间,与此不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所以出资人往往多估和预估成本。相反,出资人对收入则采取与成本相反的态度。
(二)遵循的原则不同。历史成本原则贯彻的程度不同。在所有的会计原则中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是最为肯定的。因为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相关性较弱,但可靠性较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所以税法一般不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
二、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表现分析
二者的差异是广泛存在于实际业务中,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捕捉二者差异之处的角度也是多种类与多层次的,现在选取流转税与所得税中的主要税种为对象阐述差异所在。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从内容来看是财税合一的,这些规定过多地考虑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人为地扩大了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其主要表现在:税法计算销项税额的收入与会计确认的销售收入不一致。主要是销售额的差别,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与会计确认的销售收入有差异,就出现了不做销售核算却要计算销项税额的问题。
简化的企业生存经营模式是投入与产出,最后以报表的形式对外公布经营情况,下面我就从这三个方面讨论二者的差异。
(一)付现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确认范围、口径、时间不同。税收政策上的成本费用内容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成本费用。而会计准则中的成本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直接材料、人工和分配转入的间接费用以及提供劳务时的必要的成本支出。在口径上的不同主要是税法对会计准则中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限额或比例扣除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扣除等造成的。
从图1中国白酒产量锐减可以看出国家对白酒产业政策是限制其发展,同时图2显示秦池的销售额在经历第一次中标之后,出现了与广告费投入及利税倒挂的现象。其中利税情况体现了广告费是否准予税前扣除的因素对秦池的影响,体现了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
(二)非付现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非付现成本费用是早期的现金流引起的,并在本期或下期得到转销,这就必然要涉及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期末计价,资产的折旧、摊销以及资产减值准备等相关内容。
(三)收入确认的口径、时间、范围。关于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口径、时间同前述及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的原则基本一致,不再赘述。从理论上说差异只有两种:
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入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如,企业购买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属于企业的一种收益,而税收上为了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规定此项收入可以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会计核算时不计入所得,而在计算应税所得时需要交纳所得税。如,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职工个人消费等,在会计核算中应按成本转账,而税收政策规定要求按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交纳所得税,还要求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
2.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会计核算在以后会计期间确认为会计收益,而税收政策规定确认为当期应税所得;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核算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但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额。
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考虑设立分支机构以更好地进行运营,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在纳税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科学选择组织形式,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并进行积极的纳税筹划。
一、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区别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简言之,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则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接受公司管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最大区别,导致两者在很多方面形成不同。
二、从税收角度考虑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
(一)考虑分支机构的盈亏状况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所以,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当总公司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出现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
(二)考虑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倾向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纳税优惠政策。
(三)考虑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
如果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就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子公司由于独立盈亏,如果出现税收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一般不会影响到总公司。
(四)考虑纳税规定不同
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这样可以带来的好处是不同业务模块的盈亏可以抵消,整体上能降低企业所得税成本。
因此,对初创阶段时间较长,无法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立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成本扩张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对扭亏为盈迅速、位于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则可考虑设立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
三、组织形式的转变带来的纳税问题
企业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当初选择设立分公司已不能满足经营需求,管理层会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又或者总公司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减少管理层级,再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这样,不仅仅是公司名字的改变,工商手续的变更办理,实则还涉及到纳税问题,所以组织形式的转变是会增加企业的纳税风险的。
(一)分公司变为子公司
这里考虑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即以分公司净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这一变更过程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有关规定,该种情况相当于企业以全部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来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相关负债也随同转移,实际构成以净资产作为标的物来出资成立子公司,属于财税【2014】116号文所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应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为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应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等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公允价值减去计税基础,可以在未来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如果母公司将其存货转让给新成立的子公司,在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子公司取得的母公司存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子公司取得的固定资产,母公司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和缴纳增值税。
(二)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一转变通常的做法是由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合并后将原有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分公司不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这一转变过程也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除非母子公司之间是具有正当商业目的的吸收合并且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则合并过程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原有子公司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合并后的总分公司抵扣,但需要办理好进项税额的抵扣转移手续。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分公司、子公司由于组织形式、法律规定等的不同,其税收待遇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二者获取的税收收益也不相同。如果最初选择设立的组织形式不再适合公司日后的发展,需要进行组织形式的变更,则会产生新的纳税事项,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所以合理选择并运用企业组织形式,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是公司管理者做出经济决策时需要考虑和权衡的关键。
参考文献: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及意义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判断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该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符合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纳税筹划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584.
[2]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386.
餐饮企业财务管理的第一个目标是保证企?I资金的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第二个目标是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企业唯有发展才不会被淘汰;第三个目标是运用资金获取更多的利润,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餐饮企业的经营方式是生产、销售、服务一体化,现场生产,现场销售,现场服务,一手钱,一手货,不需要入库管理。投入产出快,资金周转快,营业周期短,现金流动性强,这就形成了餐饮企业财务管理的特有要求。
二、餐饮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货币资金管理不严
很多餐饮企业的出纳是股东的亲属,经常一个人保管办理业务需要的全部印章,比如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银行印鉴,很容易挪用公款。为了节约人工费用,出纳兼任一部分会计工作,比如采购食材的登记工作,很容易造成串通舞弊的风险。付款申请审批制度不完善,付款申请表只需总经理、财务经理、经办人签名,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则不需要签名,这种内控体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发挥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现金管理不严格,没有人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查看和盘点,可能存在白条抵冲现金和公款私用的问题。
(二)实物资产管理不严
固定资产没有归口管理部门,没有落实责任人,损坏丢失由企业承当。低值易耗品领用没有填写出库单,用完就买,成本费用分不清。财产清查流于形式,一个包厢的设备数量乘以包厢数量得出总的设备数量,一张餐桌的餐具乘以餐桌数量得出总的餐具数量;主料、配料的实盘数量一般与账面数量相同,很少发生盘盈盘亏。低值易耗品损坏没有及时告诉财务摊销,固定资产报废没有及时告诉财务清理。物品是否存在、是否完好,没有人监管。
(三)应收账款管理不严
一般情况下,餐厅的个人消费都是现金支付或刷卡,不存在赊账问题。但是,有些定点消费单位和旅游公司经常餐后签名,产生赊账问题。接待宴席的时候,也会产生相当大的欠款余额。为了建立社会关系网,为了扩大销售规模,增加收入,允许发生应收账款,这是正确的经营战略。但是,应收账款不能积累太多,它会增加企业资金的占用,影响资金的周转。有些餐饮企业意识不到这个问题,财务部门等待销售部门催款,销售部门认为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互相推诿,欠款客户和欠款余额越来越多。
(四)材料成本管理不严
首先是采购环节有问题,有些采购人员自我约束能力差,虚报数量和单价,造成材料成本偏高。有时议价处于劣势,只能高价购买。有时采购信息不灵通,远途购买增加运费。有时没有计划或乱计划,导致过量采购,浪费材料。材料保管环节也存在问题,保管不妥,变质腐烂,或者被盗,原材料采取实地盘存制的,这些损失都计入材料耗用总成本。餐制品加工环节有问题,厨艺不熟练,造成多投料或少投料。多投料浪费材料,加大成本;少投料导致客源减少,收入减少。成本考核环节有问题,没有人对实际成本与定额成本进行比较,奖惩制度不分明,成本控制没成效。
(五)投资管理不科学
不少餐饮老板在赚钱后继续扩大经营规模,要么接收别人转让的餐厅,要么租下昂贵的楼面进行装饰。投入前没有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比如前期的资本化投入,后期的营运资金投入,客源的保证程度,投资回收期,最低投资报酬率等等,经营前就投入一大笔资金。如果厨师技艺不高,或者管理人员服务水平跟不上,客人寥寥无几,收入不够支付租金和工资,用不了多久就会被迫停业和转让,那就是血本无归了。
(六)筹资管理不科学
有些餐饮企业股东最初投入的现金在后续的经营中不够使用,他们不是通过银行借款补充临时资金需要,而是通过往来科目注入资金,比如其他应付款――某某股东在现金富余时转回去。企业虽然不产生利息费用,但是股东产生资本成本。他们忽略了利息的抵税作用,如果股东的资本成本大于税后利息,这种筹资方式是不可取的。有些餐饮企业的股东为了避税,分配股利时通过个人借款形式转走,比如其他应收款――某某客户,超过3年再做坏账处理。其实,超过1年的个人借款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利润分配方式是不可取的。
(七)税收管理跟不上税制转型
餐饮企业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要想方设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税负就会很重。但是,有些餐饮企业对抵扣发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有大米、面粉、干货、调料等从超市或副食门市购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肉、禽、蛋、水产、豆制品及各种蔬菜等,从农贸市场购买或者菜农送货上门,用白条清单充当发票,没有正规发票入账,更谈不上抵扣进项税额。餐饮企业的财务人员习惯于计提营业税,不适应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害怕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别强调发生经济活动必须取得抵扣发票,导致企业多交税。
三、加强餐饮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出纳不得兼职会计工作,不得进行账务处理,不得登记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账目,不得保管会计资料。明确付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手续齐全才付款,严禁未经签名或盖章就支付。银行印鉴由两个人保管,财务经理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法人章,出纳写好支票找财务经理盖章。网上转账也由两个人操作,出纳录入付款单位和金额,财务主管复核通过才支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向银行询证存款余额,确保财产安全。
(二)加强实物资产管理
实行资产归口管理制度,各个包厢的固定资产由分管领班看管,大堂的固定资产由大堂经理看管,厨房的固定资产由大厨看管,确保物在,正常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低值易耗品领用填写出库单,餐具摔坏由服务员和企业各承担一半。月底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财产清查,在清查?^程中,实物负责人进行清点,行政部门在场监督,并协助移位、过称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登记。每个包厢、每张餐桌都清点,仓库、厨房都清点,保证不漏、不重盘。盘点结束时,参加人员都要签名,以明确经济责任。盘盈的及时补入账,盘亏的由盘点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复,损失金额大的,报董事会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餐饮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时间有长有短,有的尚未超过收款期,有的则超过收款期。财务人员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跟踪管理,对不同拖欠时间的应收账款采取不同的收账方法,制定经济可行的收账政策。比如,对过期不长的顾客,避免过多打扰;对过期稍长的顾客,可婉转地打电话催款;对过期较长的顾客,可上门交谈还款;对过期很长的顾客,可采取法律手段收回欠款。避免因拖欠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使企业承受损失。
(四)加强材料成本管理
在采购环节,做好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提高采购人员的采购技能,对某些食品原料提出采购限价,按限价进行市场采购。做好采购预算,集中采购享受折扣价格。在餐制品制作环节,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现有产品的设计,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设备、工艺和材料,有效降低成本。原材料耗费是餐制品的主要成本,加强原材料的保鲜管理,防止变质腐烂,防止浪费材料,控制成本。实行投料定额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人人树立成本意识。
(五)加强投资管理
投资要立项,进行可行性分析。可行性估算包括投入估算和产出估算。投入估算主要估算建设期发生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期发生的营运资金、各项税金。产出估算主要估算运营期发生的营业收入和结束期收回的固定资产余值、流动资金。产出大于投入,净现值大于零,确定该餐饮项目具有财务可行性。项目开展后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进度、时间、金额和方式投出资金。由于评估作弊导致项目超预算或决策失败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筹资管理
如果临时缺乏营运资金,可通过短期借款的方式解决;如果需要购置大型资产,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如果扩大规模,或投资新项目,可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解决。不要通过没有用途的其他应付款注入资金,任何资本都是有成本的。对于分配股利,不要通过其他应收款转出,要通过正常的轨道进行,履行纳税义务。即使税务机关没有稽查出超过1年的其他应收款,股权转让时也要交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净资产积累越多,总资产就越多,转让所得就有可能越多,缴纳个税也可能越多。
(七)加强税制转型管理
会计人员要积极地向采购人员宣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税作用,争取拿到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餐饮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采购时,应尽可能选择取得抵扣发票的渠道,比如工厂、养殖场、超市、农副产品销售合作社。也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向农户收购时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如果税务机关在大型菜市场设置办事处,为菜农代开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方便餐饮企业抵扣。
新三板企业一向被称为高科技大型公司的孵化池,为了改善我国经济结构,国家适当放宽了挂牌新三板的门槛。在挂牌新三板前,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做出合适的决策,以避免企业承受不必要的市场风险。为了改善这些问题,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同业合并、规范关联交易、制定长远的公司计划、拓展公司多种业务等来达到挂牌“新三板”的标准。
一、挂牌新三板的价值意义
(1)资本市场需要新三板。依据国际惯例来看,健全的资本市场是包括了主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这三个市场的。而我国的市场是包括了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而场外交易市场的持续发展,使得新三板市场成为最有潜力的市场之一。在一些发达的国家中,场外挂牌的公司数目是比较多的。而在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是以场内挂牌为主。而新三板指的是从中关村科技园出发,逐渐蔓延到全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份报价转让体系。由于挂牌公司大都是新兴的高科技企业或互联网企业,而不像原转让体系内的退市公司和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企业而出名。
(2)中小型公司需要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中小型公司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解决就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等层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在初期面临着经营风险高和融资难的困局。中小型公司可以借助新三板市场进行融资,而对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公司会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这时候可利用创业板、中小板进行融资。
(3)技术和资本有效衔接。技术是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引进资本可以扩充技术实力,技术实力增强可以吸引更多的资本。因此,技术和资本的有效衔接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4)扩大企业宣传和影响力。新三板企业作为公众公司,通过持续的信息披露,充分展示公司各方面的状况,公司知名度不断提升,有利于扩大企业宣传力度和品牌影响力,促进企业开拓市场、吸引优秀人才,扩大企业影响力。
二、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前所面临的财务问题和对策
(1)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企业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不得随意变更,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递延收益的结转原则、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收入确认方法、存货成本结转方法等等。企业的往来账未及时清理,将会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麻烦。往来账的形成原因大致如下:如未取得发票不能冲账、资金性质明确不知如何平账、人员离职未报销、股东或高管因私借款等。不管什么原因形成的往来账必须及时清理,否则会影响审计的进展,而且还会引起报表使用者对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和资产质量的怀疑。企业还要重视原始凭证的取得,包括规范性和完整性。例如,一笔经济业务的合同、发票、进账单、验收单是否齐备,原始凭证是否完整有效等。
(2)关注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反映企业创造利润和现金流的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挂牌条件。营业收入与企业的盈利模式紧密相关,企业应避免单一客户依赖和政策依赖的问题,否则会引起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会产生较大的经营风险。若企业的销售存在季节性,要确定收入的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发展趋势一致,这也是衡量收入稳定性的一个判断,可能会导致经营风险。企业还要关注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般收入和利润稳健增长的趋势较好。
(3)加强成本管控。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和净利润,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容易产生一些潜在的问题,从而对挂牌产生障碍。成本管控应该遵循规范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的原则: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实用。其次,进行有效管控,达到“干前预算、干中核算、边干边算、干后结算”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管理和控制。事前管控对产品进行投产,需要的是可以影响成本不同活动而实施的事前预算以及规划。身为一种前馈控制,事前管控是要使企业相较来说,正确地实施成本预算,且在预算这个根基上对不同的成本方案实施分析、处理以及评价,终究确认成本管理和控制预案,最终再把这套方法依据部门分工进行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做到归口管理来实现最终控制体系。事中管控则要求运营成本形成中,依据实际情况以及事前管控等不同原因,切实合理的发现成本控制的漏洞和不符合实际的地方,且采用对应的措施来加以分析和改正,进而达成预定的成本管控目的。事中控制就是要将其可能形成成本浪费的安全隐患,控制消灭在萌发状态。事后管控是对管控效果进行分析评估,进而对下一个循环的管控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从而更好地实现成本管控。
(4)完善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是主办券商关注的重点,也是备案审查机构评价的核心。企业应完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通常来说企业主要经营活动都有必要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经营活动在公司经营目标的指引下进行,如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相关部门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过程进行清晰的记录和必要的协作沟通,并进行积极的监控。财务部门必须全面参与到这些制度流程的建设和执行过程中,并对执行的结果和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内部控制程序失效、失真的环节进行及时反馈,建议管理层改进和完善制度流程。具体关注点有:合理授权、职务分离、财产保全、预算控制等环节,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职能。另外,企业还要借助信息系统进行控制,使所有业务环节有记录和“痕迹”。
(5)提前税务筹划。税务问题,一直是一个大问题。不少中小企业,采用内外帐的方式,在对外账簿上显示不出真实的利润,而挂牌时会计师可能会要求企业调账或纳税。财务人员要给老板规划进入资本市场的纳税问题,如需要补交多少税款、有没有筹划空间等等,使企业能顺利通过审计程序。另外,企业要重视税务处罚问题并及时解决,因为企业挂牌前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如果无法取得此证明,可能会对挂牌产生实质。即使券商同意推荐,也会因为企业有“前科”,券商需要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进行披露,从而影响企业估值,得不偿失。因此,税务筹划一定要提前考虑,尽早加强完善。
(6)明晰产权,股权激励早规划。在产权方面,应做到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在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有: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未经评估或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存在瑕疵。2)无形资产出资存在瑕疵。3)存在虚假出资、代出资、代持股权、验资手续不全、抽资等不规范情形。对于1)出资未评估问题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对于2)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或现金补正或先减资再现金增资。于对3) 减资,补正。
三、总结
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要从完善基础工作规范、关注收入、加强成本管控、重视内部控制、提前税务筹划等方面入手,提前筹划安排,并与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这样才能为企业挂牌新三板扫清障碍,使企业快速进入资本市场。
(作者单位为海南中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引言
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实施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对固定资产核算的正确与否,既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准确性,又影响到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效用性。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拥有的固定资产不论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飞速发展,其业务种类和核算方法早已不再适用,财会制度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企业当前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企业科学正确地核算固定资产,一方面是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定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准确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让企业相关利益者充分了解企业在某一时点上存量资产的真实价值,便于企业优化筹资比例。另一方面能够保护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介于此本文诣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通过掌握企业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状况,计提折旧及核算方法,进而发现其存在的不足提出合理的建议,最终保证公司财产核算的准确,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尽可能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内在价值等。
二、固定资产核算的特点
固定资产核算,是指在一定的财务期间,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重新估值、记录的财务处理过程。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及时有效的掌握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收益的变化情况,进而使其更能准确让企业的决策层更客观真实的了解企业固定资产的真是情况,这对于企业的财务部门来说,就需要督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审批有关固定资产的运营情况、市场此类资产的供应情况及产品的供需情况、同时积极的参与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出售和转让协议的签订等相关事宜,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时候也就能够按照相关需求进行资产出售、转让、报废的账务处理,确保企业资产的真实完整。
企业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及独特性质的多样性,如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入、改良再造等等;再加上入账时间的不确定性,故而该核算科目所涉科目较多核算更为复杂性及账面值真是反应固定资产真实价值的难度,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所在。
三、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 对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不能及时结转
企业在建工程已完工并且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未能及时转资,不能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影响企业资产的结构。大多数中小企业通过自营或者分包的形式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且相关的成本费用也已经计入到工程项目的成本中,但是由于工程预结算审批环节缓慢,或者竣工资料不健全,发票短缺等原因,导致已经可以结转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成本费用不能及时结转,形成跨年工程,其实质并不是真正的未完工程,导致年度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情况不真实,进而减少折旧的计提,影响企业的损益。另一方面,有的企业即使在年终将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处理,也因为结算手续审批等原因只能按照一个估计数字计入到固定资产价值中,这样一是会造成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真实;二是造成固定资产明细分类不正确,不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的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三是下年进行调整时还要增加或者冲减折旧费用,对下年的损益情况造成影响。
(二) 核算结果无法全面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通常来说,企业的固定资产反映出的是企业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但是在我们对净资产的管理过程中依然的存在一些问题,以往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例如采用历史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计量管理都会有一定的制约性。而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 企业的净资产也会受到来自市场的干扰,这样一来企业的资金流动就会出现一定的问题,进而导致了和固定资产额数不太相符的地方,即反馈信息的失真现象。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划分不清
目前会计实务中,一般均按月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按此规定,当企业某月处置固定资产时, 首先要对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然后再按规定程序通过“ 固定资产清理” 账户确定其清理净损益并予以结转。而企业通常在月末结账前,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有关账项调整,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等。这样就势必造成企业在一个月内需多次计提折旧,极易导致折旧的重提、漏提,同时也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四) 固定资产减值与累计折旧混淆
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都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的反映,都体现了谨慎原则。也正是由于二者有许多共同之处,所以导致会计处理错误。在实务中,一些会计人员认为累计折旧已经表示了固定资产价值的减损,再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显得重复,因而不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其实,折旧表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减损可以从商品销售中得到补偿。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上是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的。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相互影响,彼此联系。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累计折旧的补充与修正,两者共同反映了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我们会计人员必须要正确认识两者的涵义,这样才能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正确核算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是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资产负债表》 内容 上看,“折旧”与“减值准备”都是“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减少。无论是计提减值准备,还是提取折旧,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正确 计算 损溢、减少风险损失、合理确定成本补偿尺度”的“谨慎”原则。也正是因为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有着许多共同之处,所以导致实务中对两者的差别认识不清。
(五) 固定资产后续资本化与费用化带来的涉税风险
会计准则中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而将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上,会计处理强调的是实质性条件,即符合固定资产定义,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预先的估计,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会导致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企业会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这样发生的的后续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通常是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我们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税法是偏重于形式条件,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入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作为计提折旧的标准,它不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这样处理导致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相符,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和税法利润不一致,容易使企业面临涉税风险。
四、对策及建议
(一) 对已经在用或达到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或暂估入帐
企业对已经在用或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该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暂估入账,企业应该加强对在建工程账户的检查和清理,对已经在用或者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该及时验收入账,财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台账进行追踪管理,及时和固定资产验收部门沟通,保证资产及时入账;对于实在无法确定的工程,应该按照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暂估入账。
(二) 加大会计信息评估,制定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
第一,建立固定资产核算制度,定期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统计、核算,确保企业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认真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加与减少等损益,并根据结果追究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同时建立落实固定资产问责制度,彻底消除有物无账,有账无物的不良现象。第二,确保固定资产及时入账,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已经在使用或已经达到可使用标准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把相应的固定产值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上,并加强对在建工程账户的检查和清理,及时与固定资产验收部门沟通,对于确实无法确认的工程,应按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暂估入账,这样才能保证固定资产及时入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为防止企业随意调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恶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政部门可否颁布相关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时,不再出具简单的审计报告,增加一项针对会计信息的等级评估报告或者将审计报告直接改成会计信息评估等级报告;会予以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每年的会计信息进行评估,针对会计信息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予以细化,是会计信息使用者能更加清楚、明了地通过会计信息评估等级报告来判断该企业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而社会有关部门则可以对会计信息评估结果差的企业加强监督,对连续会计信息评估结果差的企业则进行相关的处罚等。在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后,企业在实物中不能再将金额相对较小的辅助经营设备作为当期费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大型、关键的固定资产由公司的总部核算与管理;项目部管理小金额的、对经营不会产生太大影响的辅助设备,但此类设备的核算与管理必须遵循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核算原则,公司总部对此类设备的核算与管理进行监督(如建立台账,在报废、变价处理此类设备室予以审核、监督),从而有效地避免资产的任意流失。
(三) 应当结合实际,选择适合的资产折旧方法
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而言,折旧费用应当单独归为一个成本项目,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当作是产品的成本单独项目。在现行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直接燃料费”与“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基础之上,建议将折旧费用从制造费用中单独的分解出来,另设一个成本项目,即折旧费成本项目。在固定资产分类与折旧年限确定问题上,企业应当根据当前会计管理机制之规定,由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固定资产分类方法、目录、单项固定资产预计利用年限、净残值预测以及折旧方法等管理标准和管理机制,将其编制造册,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方可施行。以上相关事宜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变,如确实需要变更,则应当在企业会计报表中的附注栏中进行情况说明。同时,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终,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利用寿命预测净产值及折旧方式和方法进行全面复核。
(四) 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进行区别。
针对上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之间混肴不清的问题,以下我们可以更好的区分二者:(1)两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原值的减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是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这一点由财务报表列示的情况就可以看出。(2)两者处理问题的及时性不同。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当折旧估计发生偏差、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减损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在期末及时地予以调整。(3) 两者发生的频率和规律性不同。折旧一般是按月计提,所以折旧计提是经常发生的,计提的金额是有规律的,它与当期的收益相配比。而固定资产减值则不同,它是一项非经营性支出,固定资产减值产生的原因也不是经常发生的。(4)两者所处的时点不同。在取得固定资产后,企业就要预计折旧年限、净残值和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这是在购置时点的一种估计,所以累计折旧金额是主观性较强的估计值。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期末根据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差来确定金额的,它是对购置固定资产后某期期末的一种估计,相对比较客观。(5)两者有部分核算内容相互独立。除了技术进步和遭受破坏使得固定资产价值降低外,累计折旧更关注固定资产由于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价值转移。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还核算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的减值。
(五) 与税务部门及时沟通,避免企业涉税风险
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上,要注意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时进行纳税方面的调整,避免企业涉税风险。企业财务税价管理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涉税方面的问题,及时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掌握企业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存在的涉税问题。
会计准则中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而将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上,会计处理强调的是实质性条件,企业会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这样发生的的后续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通常是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我们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而税法却是偏重于形式条件,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入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作为计提折旧的标准,它不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这样处理导致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相符,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上,要注意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时进行纳税方面的调整,避免企业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黄颖华,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财会研究,2009(09)
[2]周斌,企业固定资产核算探析[J],商业经济,2009(10)
[3]童麒因,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研究[J],财会研究,2010(04)
[4]赵军,昝波,浅谈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会计核算的关系[J],华章,2009(21)
[5]曹怡,浅谈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问题与对策[J],财会研究,2011(18)
[6]陈丽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3(02)
[7]刘鑫翠,浅析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J],科技向导,2013(03)
(1)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2)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改制重组方案,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3)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强化税法观念。
(4)可以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5)能促进国家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并能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制重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部分改制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务因素影响着重组的动机和过程。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在实务中是完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得以递延。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鼓励一部分纳税人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的可以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所得税税金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有效的经营方法,其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只是使税款延迟支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许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税收收益,但是,通过改制重组活动,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与重组出资方式无关的税收收益
(1)纳税主体选择及纳税地位变化。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相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税前利润补亏,并且当税前利润低于3万元时适用18%的税率,3万至10万元时适用27%的税率,高于10万元时适用33%的税率。这样,盈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税地位会显著改变,通过购并,亏损企业成为购并企业合并纳税的一部分,其亏损可以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好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可以享受延缓纳税的好处。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购并后的整体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消极影响,甚至会由于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税收待遇变化及得失,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科学地选择纳税主体的性质及改制重组的形式。
(2)资产转让。①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企业改制重组必然伴随资产的转移,而资产转移就要涉及流转税和转让所得税。现行税制中关于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方面大都采用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购并时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存货等流动资产出让应作为货物交易行为缴纳增值税;对货物性质的固定资产转让,如果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应按转让价格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被视为资本利得。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采用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并且按资产持有期长短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形成对长期投资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减税、免税、延缓纳税等优惠措施。按照我国有关企业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定,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待遇与生产经营所得同等,按同一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其相应的损失,从当期所得额中扣除,税收上没有形成对存量资本流动的激励机制。②转让资产增值后的折旧扣税效应。购并理论中的税收效应理论认为,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是促使购并发生的强有力的纳税动机。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法律规定,折旧的计提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在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历史成本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常会发生,尤其在通货膨胀时期),通过购并交易将资产重新估值,购并企业购买目标企业资产后,其资产税基将增加,享受的资产折旧扣税额超过原目标企业在同样的资产上所享受的折旧扣税额,并且原来企业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收购者支付的购并价格而获得一部分相关收益。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既应从生产经营需要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也要从节约税金支出的角度来决定转让哪些资产、按多大的价格转让资产,从流转税、转让所得税及资产折旧节税额等方面综合考虑资产转让问题。
(3)不分红企业的正常收益转化。有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对高额的盈余留存可以征收惩罚性所得税。有着许多投资机会的成长型企业,为吸引一批喜好不分红政策的股东,通常采取不分红的策略。当增长速度减慢,投资机会减少,不分红的企业积累的大量收益面临被税务部门征收惩罚性所得税的风险。通过购并,在购并企业对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中就包含了对这部分高额留存收益的讨价,目标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只就资本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而无需缴纳红利的所得税,因而购并可以从总体上降低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
(4)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待遇存在着差别。如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统计资料所示,1998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337家上市公司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10档优惠税率,其中有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间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关联企业运用转让定价,减轻税负提供了方便。通过转让定价,企业可以将利润从所得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税制没有严格限制。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关联企业业务设置及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等问题都是税务筹划需要考虑的,不同的筹划结果会带来不同的节税效果。
2.与重组出资方式有关的税收收益
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这就给购并企业提供了免税购并的可能。
(1)免税购并类型及其纳税状况。免税购并实际上就是指购并企业以自身的有投票权的股票,降价换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是一种用股票出资的方式。
根据交易的对象和交易后目标企业的地位变化,免税购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的股东用其所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票换取购并企业的股票,成为购并企业的股东,目标企业不再存在;在新设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和购并企业的股东都将其持有的股票换取新成立的企业的股票,成为新设企业的股东,原两个企业都不再存在。②相互持股合并。即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进行股票交换,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成为相互持股的关系。通常由于购并公司的持股比例更大一些,可以对目标公司管理决策施加更大的影响。在相互持股购并中,目标企业既可以通过清偿进入购并企业而不复存在,也可以仍然作为独立经营的实体而存在。③股票换资产型合并。目标企业将资产出售给购并企业以换取购并企业的有投票权股票,然后目标企业清偿,将购并企业的股票交给其股东以换回已被注销的目标企业的股票。一般情况下,购并企业要按照目标企业财产公平市价的80%进行收购。
在税收法律规定既对现金红利征税,又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免税购并从本质上说,只是纳税时间的延迟,而不是税收的真正免除。在免税购并过程中,如果目标企业股东只接受股票作为交易收益则无须纳税,只有当他们卖出这些股票时,才需要确认可能的收益而缴纳所得税。而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税,而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这种情况下的免税重组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作用。
由于交易方式的差别,三种类型的免税购并会计处理上有购买法和权益汇总法两种方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对重组资产确认、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影响到重组后企业的整体纳税状况。
在购买法下,购并企业支付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不等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在购买日将构成净资产价值的各个资产项目,按评估的公允市价入账,公允市价超过净资产账面价值以上的差额在会计上作为商誉处理。商誉和固定资产由于增值而提高的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减少税前利润,会产生节税效果,其数额为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增加数中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数。股票换资产型购并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权益汇总法仅适用于发行普通股票换取被兼并公司的普通股。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资产、负债都以原账面价值入账,购并公司支付的购并价格等于目标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存在商誉的确定、摊销和资产升值折旧问题,所以没有对购并企业未来收益减少的影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以及股票交换式购并采用的就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法与权益汇总法相比,资产被确认的价值较高,并且由于增加折旧和摊销商誉引起净利润减少,形成节税效果。但是购买法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或负债增加,从而相对地降低了资产回报率,降低了资本利用效果,因此税务筹划要全面衡量得失。
(2)不同重组出资方式的税收效应。重组的收购方式不同对纳税效应的影响是不同的。
免税交易中,在股票换资产型合并方式下,资产评估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因而购并企业可获得增加的折旧扣税额。而在目标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并企业倾向于采用股票换股票的免税购并方式,使目标企业的资产原封不动地结转给购并企业。如果购并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它们转换为普通股票,企业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可从税前利润中减去,从而可减少购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免税重组下,目标企业的股东不需要立刻确认形成的资本利得,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只有在免税重组中,购并企业才可以获得净经营亏损,并用来冲减未来的收益,但不能用来收回已缴纳的税额。如果在股票交换型购并后,目标企业仍保持独立经营实体,则可以递延的亏损只能保留在目标企业内,冲减目标企业的赢利,而不能转移给购并企业。只有在目标企业清偿后,购并企业才可能获得递延的净经营亏损,而清偿会导致目标企业被迫收回过度的折旧及其他不利的税务后果。
与免税交易相对应,应税交易指购并企业以其现金或其他非股票资产购并时,目标企业股东在收到相应资产时,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无法取得免税或延迟纳税的优惠。应税重组中,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到可计提折旧资产税基增加的好处。但同时,目标企业股东必须迅速确认可能获得的资本收益。在双向交易的原则下,购并方的利益通常和目标企业股东的利益相冲突。高的资产市价所带来的税基优势似乎会以目标公司高的股价来反映,这样目标企业才能有资本收益。此外,目标企业由于过多折旧形成的收益将被重新作为普通收益,而不是作为资本收益来缴纳所得税,具体数额视特定资产的特性而定。应税重组中,净经营亏损消失,无论是购并企业还是目标企业都无法获得。应税交易还可给购并方负债融资收购带来便利。大多数国家税法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作为税前费用列支,因而负债融资具有节税效应。购并企业在进行融资规划时,采用大量举债融资方式,筹集重组所需的资金,可以在总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是应注意收购负债水平如果过高,短期内可能会难以完成购并企业的改造和整合,更难以应付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导致购并失败。
四、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改制重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应考虑以上所述的税务因素对目标公司选择、纳税主体定位、双方股东利益、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出资方式选择等方面的影响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务筹划要树立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概念
由于多种税基之间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的缩减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个纳税期限内免税,可能会在以后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税;总体税负减轻可能引起其成本费用上升或其他不利后果等等,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除了要考虑充分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纳税递延来获取税收收益外,同时还要考虑这种税收收益对其他相关效益的影响,在所有相关利益中寻找均衡点,以获取整体利益最大化。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税务筹划的最佳方案,只有考虑了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税务筹划方案才是最优的。
2.深入研究掌握现行有关税法政策和税制变化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