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银行理财估值方法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问题1.理财产品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不符合中立性的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中立性是指在报告的信息中不存在要取得某种事先定好的结果或诱发某种特定的行为的偏误。然而上市银行在选择及变更理财产品会计政策时,很多时候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或自身经营管理需要,更经常的是考虑对触碰监管红线(存贷比等)的规避。这不仅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中的“中立性”要求,还会直接造成同业之间可比程度降低,也会对货币政策实施产生负面影响。各家银行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不同类型产品的发展规模的差异,都可以用存贷比压力予以解释。负债端计入吸收存款的7家银行2013年存贷比均值为67.89,大于计入以公允价计量的金融负债与其他负债的5家银行均值65.86。且如果单独考虑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2家,存贷比均值仅有59.94。此外,从年报信息无法判断所计入科目的2家银行,存贷比均值高达71.43。由此,可推知银行对表内理财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中明显考量了存贷比的影响。2.会计处理选择性降低净利差等指标可比性。银行对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不一致性,将直接导致理财产品对各银行净利差等指标产生影响。比如保本产品如果资产端是按基础资产分项核算,大部分收益计入了利息收入,而负债端计入吸收存款,负债成本计入到利息支出中;如果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相关损益则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中。这两种方法计算的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是不同的。由于理财产品的净收益率普遍要低于银行净利差水平,因此按各项资产和吸收存款口径计算的净利差会被低估。3.资产负债与收益的不匹配。有关理财产品会计政策选择的随意性过大,导致了资产负债性质与收益性质的不匹配,不符合通用会计准则的原则。这混淆了普通存款的利息支出和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负债的拆分与相关损益的不拆分导致投资收益被高估,无法真实反映衍生工具的收益,也导致了利息支出被低估,不能准确反映存款成本,高估了净利差。
(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问题1.理财产品会计政策、规模、收益、计量和概况披露信息不足。16家上市银行财务报告中,会计政策披露率低于25%,理财产品筹资金额披露率低于32%,理财业务收入披露率低于44%,理财资产存续余额披露率低于44%,公允价值披露情况详略不一。总体来讲,会计信息透明度较低,无法满足报告使用者基本的信息需求。2.披露的格式不统一、不规范。严格意义上讲,表外理财产品属于监管角度的中间业务,不属于会计准则角度的表外业务,但是鉴于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和信息披露完整性要求,部分银行(共5家)在或有事项、承诺及主要表外事项或代客交易中予以披露,但是口径却存在差异。3.已披露信息的可靠性有待提高。部分银行存在附注信息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信息自相矛盾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附注信息。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实际情况与财务报告信息匹配程度有待提升。运行模式不规范,有些银行合同签订内容与理财产品实际运行模式严重脱离;附注信息还存在着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关联性不足的缺点。财务报告信息无法体现各种揽储手段。银行普遍将理财产品募集期或到期日集中安排在月末或季末,变相地增加了银行的活期存款,从而加剧了存款的波动性。而从财务报告信息中无法将这种揽储手段予以区分和判断。
三、政策建议
(一)改进与完善会计准则实务中理财产品自由度较大的差异化会计处理方法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监管指标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而实务中理财产品详略程度不一的信息披露也无法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此急需一个完整、综合、透明、连续的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IMF的研究对于判断我国企业部门的债务风险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招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的研究团队所作的重复性检验发现IMF的分析方法有明显的逻辑错误:第一,IMF所采用的财务数据经过处理,将投资净收益在EBITDA中扣除,导致在险债务比率计算结果偏高;第二,IMF报告将企业债务与银行贷款混淆,须知贷款只是企业债务中的一个高等级的构成部分(通常含有抵押担保); 第三,IMF忽视了不良贷款体现在债务人(企业)和债权人(银行)财务报表上的差异,银行作为债权人通过核销转让处置不良贷款之后,这部分不良贷款已经离表;但企业作为债务人所欠的银行贷款依然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存在;第四,从不同国家的数据看,在险债务比率与银行不良率之间没有统计意义上的正相关关系(详见丁安华2016年9月22日研报《在险债务与不良贷款》)。
鉴于《全球金融稳定报告》的广泛影响,以及IMF对我国银行业贷款损失的过高估计对市场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误导,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和正确理解银行不良率乃至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问题,这是撰写本文的出发点。
研究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问题,方法上要建基于商业银行按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讨论资产质量问题的范围比巴塞尔协议不良贷款的技术定义口径要更宽一些,包括潜在不良资产和影子银行不良资产。我们在分析时应该确定口径、明确定义,数据的采用和处理要严谨,并以各种市场指标辅助佐证。
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公开数据
银行业不良贷款数据,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银监会官方统计公告数据,其中又分为“商业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两个口径。“商业银行”数据按季度披露,包括五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外资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则是在“商业银行”基础之上增加了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率数据以银监会年报的方式披露。二是上市商业银行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目前在A股上市的商业银行有16家,相比银监会数据而言,高质量和高频度的上市银行财务数据更具有分析意义。
在不同口径下,最新的银行不良率数据分别为:“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末不良率1.94%,同比上升34bps(基点);“商业银行”2016年第二季度末不良率为1.75%,季度环比持平;A股上市银行2016年第二季度末整体不良率为1.68%,季度环比微幅收窄1bp。
银行不良资产上限的估算
由于五级贷款分类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从审慎原则出发,我们扩大了巴塞尔协议不良资产的口径,用“不良+关注类贷款”占比衡量已暴露和潜在的资产质量状况。这一数据只能在商业银行和上市银行口径下可获得。
2014年至今,商业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占比逐季上升,2015年底商业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余额为4.16万亿元,占总贷款比重为5.46%(其中不良贷款占比1.67%,关注类贷款占比3.79%);截至2016年上半年末,商业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余额增加至4.76万亿元,占比达到5.78%(其中不良贷款占比1.75%,关注类贷款占比4.03%),较2015年底上升32bps(图1)。
以A股上市银行口径观察,不良贷款的暴露要更早一些。2012年以来贷款资产质量恶化的压力逐步凸显。2015年底上市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余额为3.06万亿元,占比5.05%(其中不良贷款占比1.64%,关注类贷款占比3.41%);2016年上半年末,上市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余额上升至3.42万亿元,占比上升至5.26%(其中不良贷款占比1.68%,关注类贷款占比3.58%),较2015年底上升21bps(图2)。
综上,以“不良+关注类”贷款占比评价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质量,2016年上半年末银监会“商业银行口径”为5.78%,A股上市银行为5.26%。
影子银行体系的
潜在不良贷款估算
估算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还需要考虑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规模。“影子银行”是指那些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从事与银行信贷相类似的信用中介活动。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从事类贷款业务;二是监管套利,规避相应的信贷业务监管。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下的贷款指的是银行表外的贷款,例如信托贷款(trust loans)或者通过理财产品(wealth management products)投放的贷款。大部分表外贷款直接或间接地与房地产行业和地方政府平台相关。中国影子银行的不良贷款如同一个“黑箱”,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近来,虽然影子银行体系下的贷款已经出现逾期现象,然而由于比较罕见,刚性兑付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违约回收率(default recovery rate)很高。所以,其隐藏的不良状况尚未全面暴露。
按照商业银行表外贷款(表外理财非标规模和表内信贷类非标规模)推算,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总规模约14.49万亿元(表1)。具体包括:1)表外非标―2016年中期理财资金余额为26.28万亿元,其中非标资产占比16.54%,估算理财非标规模4.3万亿元;2)表内信贷类非标―银行体系的应收款项类非标资产规模(假设全部为信贷类非标资产)约为10.19万亿元。我们进一步假设影子银行体系的贷款不良率为10%-20%,估算其中不良贷款规模为1.45-2.9万亿元。若加上影子银行中的不良贷款,2016年中期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将从1.75%上升为2.98%-4.48%。若进一步加上银行关注类贷款占比,商业银行最大口径潜在不良率(“不良+关注+影子银行不良”占比)将达到6.41%-7.91%。
市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影子银行的规模还要加上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中的类贷款规模。根据2016年中期数据,信托资金投向贷款的余额为5.65万亿元;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分别为15和11.06万亿元,其中投向贷款的比例为36.81%(2016年6月数据),估算券商和基金子公司中信贷类资产约为9.59万亿元。合计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贷款规模为15.24万亿元,与银行体系的信贷类非标资产规模14.49万亿元相近。这证实了中国影子银行表外贷款业务的基本运作方式乃是银行提供资金,信托、券商和基金子公司提供通道。如果将银行资金与通道资金简单相加,计入影子银行贷款统计口径,存在重复计算,因此,不应将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类贷款投放叠加至银行表内外非标资产计算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规模。
资本市场估值隐含的
不良率水平测算
当上市银行市净率(PB)低于一倍时,意味着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认为银行不良资产在穿透利润和超额拨备(即超出银监会指引的150%覆盖率部分)的基础上还将造成净资产的消耗,以此推算市场估值所隐含的银行坏账规模和不良率水平。估值隐含的不良资产规模,对净资产形成消耗之前,首先是抹平银行的盈利,然后是消耗超额拨备。
我们可以2016年为基准年份,将当年预期盈利和超额拨备全部用于覆盖坏账,再以估值计算银行净资产的消耗,换算成隐含的不良率(表2)。以A股上市银行为例,按2016年8月31日收盘价计算A股上市银行平均估值为0.87倍PB。这一估值水平所隐含的不良余额为3.6万亿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1)预计上市银行2016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8万亿元;2016年上市银行自然增长状态下的拨备余额为2万亿元。假设拨备覆盖率为150%,则2016年上市银行利润总额和拨备余额可覆盖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5万亿元;2)隐含的净资产消耗可承受的不良余额1.1万亿元;3)预计A股上市银行2016年贷款余额66.5万亿元;则市场估值隐含的不良率是5.46%。
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对H股上市银行的估值所隐含的不良率进行测算。以2016年8月31日收盘价计算H股上市银行平均估值为0.68倍PB,比A股市场估值更低一些。因此,H股上市银行估值隐含的不良率也要高一些,计算的结果是7.67%。
可见,A股上市银行当前这一估值水平所隐含的不良率为5.46%,略高于上市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占比5.26%。而H股上市银行板块估值隐含的不良率为7.67%,处于商业银行“不良+关注+影子银行不良”占比6.41%-7.91%的上端位置。
银行不良率的未来走势
2016年第二季度上市银行的财务报告显示,不良生成率从高位回落,先行指标预示不良生成压力边际好转。如果不考虑加回核销处置的不良贷款,估算上市银行单季度平均不良生成率为25bps,环比下降19bps,下降幅度比第一季度的12bps加大(图3)。考虑加回核销的情况下,我们计算2016年第二季上市银行单季平均加回核销的不良贷款净生成率(年化)环比回落7bps至128bps(图4)。二季度作为不良确认和核销的季节性高峰,上市银行单季度平均加回核销后的不良贷款净生成率(年化)延续一季度的下行趋势应更为困难,这表明今年不良生成趋势减缓。作为不良贷款的先行指标,关注类贷款和90天内逾期贷款的变化对未来不良压力有极强指导意义,2016年上半年,关注类贷款生成率和90天内逾期贷款生成率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图5),披露季度数据的7家上市银行关注类贷款生成率环比回落,印证银行资产质量边际向好的趋势。剔除逾期贷款生成的季节性因素,2016年逾期生成率(尤其是90天内逾期生成率)较去年同期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逾期生成情况明显改善,表明未来不良生成压力趋缓。
结论
1、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口径,中国银行业2016年中期不良率分别为1.75%,若将关注类贷款全部纳入不良贷款,中国银行业2016年中期潜在不良率(不良+关注类贷款率)为5.78%。
2、影子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判断。以类信贷非标资产形式存在的大量银信、银证合作及理财产品,构成中国特色影子银行体系的类信贷风险资产。基于公开数据,2016年6月末,“商业银行”口径表内自营非标资产10.19万亿元、表外理财非标资产4.3万亿元,表内自营+表外理财非标资产合计14.49万亿元。假设10%-20%不良率,影子银行体系将提升银行业整体不良率1.23-2.73个百分点。若加上关注类贷款占比,再考虑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不良贷款后,2016年中期中国商业银行业最大口径潜在不良率(不良+关注+影子银行不良)为6.41%-7.91%。
3、 我们测算的中国银行业最大口径潜在不良资产包括了不良贷款、关注类贷款、表内自营非标和表外理财非标的不良资产(假设不良率10-20%)。这一最大口径潜在不良率应被视作分析银行贷款资产质量的一个视角,而不应理解为巴塞尔协议专门定义的商业银行“不良率”指标。对于上市银行而言,财务数据包含不良率均经由中国和国际(H股银行)会计准则严格审计,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基础。我们在测算最大口径潜在不良率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偏审慎甚至过度审慎的假设,例如假设全部关注类贷款都会变为不良贷款、所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损失率为100%、所有自营非标资产均为信贷类资产、非标资产不良率10%-20%,等等。因此,上述最大口径潜在不良率应被视作为在最极端恶劣情况下,对中国银行业资产质量的压力测试。
虽然6月份选手的收益普遍不佳,不过,短期市场波动在所难免,真正检验选手投基能力的是“长跑成绩”。
大赛选手多来自银行、券商以及第三方独立理财机构的理财业务相关人员。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大赛特别设立了两年期和三年期的长期优胜奖,旨在客户经理中挑选出基金投资高手,展现客户经理的投资理财技巧和经验,并借比赛平台提高客户经理的投资水平。为此大赛邀请专业评委,全程指导客户经理在基金投资过程中遵循科学的原则,搭建客户经理交流理财心得、展示理财技能的平台。
通过大赛的实战磨练和专家评委的悉心指导,选手们对“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的认识有了显著提高。目前本届大赛的参赛总人数已达到8185位,连续三年参赛的人数多达5612位。
“黑6月”考验
受市场大幅调整的影响,在6月的比赛中,选手成绩普遍不佳。多次跻身月度收益率前三甲的信达证券丹东营业部刁兴义在中年组中,仅获得了1.94%的月度收益率,但依然排在中年组第三位。收益率最高的是中年组第一名、来自农业银行济宁姚村支行的孙强,获得了10.4%的月收益率,其他选手的收益率均在6%以下。而5月份获奖选手的收益率基本都高于20%。
“对6月的成绩不满意,股市大跌之后,我认为会有一波反弹,所以改变了配置,新买入了股票型基金。”刁兴义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的景卫国认为,频繁变化仓位不是明智之举,业绩稳定的大型基金公司的产品更让人放心,景顺长城就是他考虑的基金公司之一。
偏股型基金在6月几乎全军覆没,从选手的比赛情况看,选择的基金也大都表现不佳。
大赛评委、国金证券研究中心总监张剑辉认为,从风险控制角度,短期建议规避高估值板块的风险,战术性的平衡风格,增加组合安全边际较高、注重价值投资的基金配置。
其中,就价值型基金来说,在经济结构转型背景下,需要对低估值板块内部个股进行再分辨,以避免掉入估值陷阱,对于价值投资策略的基金,需要关注的是那些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处于生命周期的成长阶段且估值便宜或者合理的公司,因此基金相应的选股能力尤为重要。短期除了在组合构建上适当平衡风格,从产品角度也可以侧重关注投资组合搭配相对平衡且擅长控制风险、把握震荡市场投资的基金。
选手受益良多
“精明理财杯”基金投资大赛为基金销售人员提供了第一时间感受市场脉搏的平台,在实盘操作的过程中,选手们受益良多。
“大家相互学习,我自己也进步了。”刁兴义对记者说。
一位吉林的选手表示,参赛的客户经理中有不少基金投资高手。在比赛过程中,大家都抱着在比赛过程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的理财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客户进行理财服务的目的。
同时有选手提出,希望比赛能推出创业板分级基金。还有选手认为赛程可以更长,比如推出三年制或五年制的比赛,提高参赛客户经理的长期理财能力。
5月的比赛中,选手谈到了选择优秀基金经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本次采访中亦有选手表示,著名基金经理都有自己的投资风格,其投资方法不容易被轻易模仿。
还有选手提到,投资时要对自己的性格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一种方法只有跟自己的性格特征相匹配,才有可能被有效地执行。
一位广东的选手则表示,基金的持股信息有滞后性,但仍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因为大多数基金的操作周期都在季度以上,尤其是该季度内新增加的重仓股,如果当季度涨跌幅度不大,对投资者有比较大的研究价值。
配置成长型基金
虽然市场整体低迷,但中小盘成长股却表现出较强的上涨动力,创业板指数在调整后继续创出新高。
“精明理财杯”大赛评委也依旧看好成长型基金的投资机会。
(一)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度不健全。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支持,因此,难以对银行与客户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到底应定位为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界一直以来对这个问题存有不同意见,在此基础之上,还引申出其他的很多问题。第一,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能用产品的名义进行业务的对外签约或者交易,只能借用银行自身或其他机构的名义进行对外签约或者交易,这从实质上已经违反了投资者与相关方之间的约定;第二,缺乏法律主体资格容易使得投资者出现理解误区,将银行存款等自营产品与银行理财等代客产品混淆,不利于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三,理财产品对外投资交易在借助银行或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时,使得投资交易流程变得繁琐,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不利于银行在代客业务和自营业务之间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第四,缺乏交易主体资格使得不同理财产品间难以独立交易、流动性差,不利于活跃理财产品市场,影响市场成长性与有效性。业界一直呼吁要确定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产权主体地位,但却没有取得真正实质性进展。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法律的瓶颈来说,信托法将理财业务的专属经营权授予信托公司,银行难以获得理财业务的主体资格。尽管现在各大银行都在积极地策划各种资产管理计划,但这些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依然还是委托关系,只有信托产品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除外。众所周知,理财资金的独立性、资产管理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托管理关系是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获得完整主体资格的关键所在。因此,银行理财的相关法律问题已成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再加上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特点,迫使银行理财借助信托、保险公司债权计划、券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作为载体,使得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交叉性金融风险加大。
(二)外部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从外部的监管情况来看,目前的理财市场普遍缺乏相应的法规与有效的监管。自2005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起,不断针对理财中存在的问题调整了一些规定、细化了一些条款,主要是强调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但是银监会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对保险、证券、基金则涉及有限。然而市场的投资交易等运作主要由银行以外的机构来进行,因此还需要保监会和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配合。但从目前的情况分析,联合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使实行,沟通成本较高、但效率不一定高。当初的分业监管在目前新形势下已显现弊端,监管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现在我国跨市场、跨行业的理财产品不断丰富,并有相互竞争趋势。由于监管不力,产品销售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非常需要建立较好的外部监督体系。事实上,从理财市场的发展来看,理财产品基本上都能够达到预期收益率,这似乎让投资者觉得,理财产品可以完全替代银行存款、规避国家利率管制,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实际上是传统存款业务的转化,结果就导致了存款业务表外化,这就形成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需进一步完善的原因,客观上也要求建立较好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银行理财业务制度不到位。首先,一些商业银行的高层,比如董事会、高管层,对理财业务的发展没有正确和明确的定位,没有真正树立代客理财的观念,只把它当做吸纳存款的一种替代手段、甚至有些银行把理财当作简单的高息揽存和变相房贷的业务。还有一些则作为加强流动性的手段,理财业务不够规范。其次,从内部因素来看,理财市场上从业人员的素质存在偏低情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外汇、基金、股票、保险、国债、信托等多个领域,因此,对从业人员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资质条件等等,这样的人才在我国理财市场上还非常欠缺。从内控分析,银行理财业务一直没有将代客业务和自营业务很好地区分开来,虽然法规规定银行必须对这两个业务加以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做到。如何突破银行的内控瓶颈也是理财市场健康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从理财业务的开展中,在契约签订之前,银行业务员有义务告知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收益等信息,在契约执行过程中,也要及时准确地告知投资人资金的营运和收益信息。但从现在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来看,信息披露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部分银行很少披露信息或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例如,一些农商行、城商行以及外资行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在发行理财产品的时候,他们仅仅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一条简单的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却基本不告知这个产品之前的业绩表现情况。而某些外资银行则会对要的信息进行删选,如果理财产品到期收益较好,则现在信息,反之,则对到期收益不好的理财产品置若罔闻。其次,所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存在产品信息不全、信息要素缺失这样的问题。其中,不公布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领域是所有商业银行受到的最大诟病,很多银行仅仅公布理财资金的大体投资范围,比如货币市场或者信贷市场。其实银行理财产品往往投资在多个不同的投资品或者不同的市场,如果银行能够公布不同市场的投资占比,投资者就能够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如何,但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公布这样的投资占比信息。第三,银行不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在公布产品信息时部分银行有较大随意性、缺乏规律性,不同理财产品公布的信息格式不同、详细程度不一样,更新时间不一致,缺乏规范性操作。最后,理财产品信息难找、难懂。有些银行网站设计比较复杂,首页没有明确的提示,投资者往往需要反复多次点击寻找才能找到,而更多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专业术语过多,责任条款过细,让投资者觉得晦涩难懂、难以理解。另外,在发展理财业务方面,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最大优势之一就在于投资者对于这些机构发行的产品信赖度最大,远远超过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正是基于这一点却发现,在近十年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都会出现片面强调“固定收益”忽视“预期收益”,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这样做的结果却是促使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风险认识不够,尤其是对理财市场的信用风险认识不充分。
二、完善银行理财制度的对策思路
(一)健全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度。针对银行理财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法律制度。一是明确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和理财产品法律地位。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有三种:资产负债关系,如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此类产品适用商业银行法;委托关系,如委托理财产品,适用合同法;信托关系,如信托理财产品,适用信托法。针对上述三种情况,要尽快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目前银行理财管理中存在的投资范围狭窄、投资方式受限、理财产品无法开户、理财产品不能质押等问题。二是借商业银行法修改契机,明确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的合法性。现行商业银行法距离上次修订已经多年,期间银行理财业务从无到有,从有到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内容。受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的限制,银行理财并无严格的法律依据。建议在新的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经许可商业银行可直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允许银行一定的跨业经营,并对金融监管协调等进行修订。力争拓宽银行理财的义务范围,扩大理财资金投资标的,松绑投资运作限制,提升业务管理水平,以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可进一步考虑建立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国内理财市场上各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如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并无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了推动整个理财市场的有效和稳健发展,可考虑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或规章,要求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的资产管理在统一的法规下经营。通过这些顶层设计的推动,不仅要解决银行理财法律地位问题,还要解决各个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二)完善银行理财市场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约束的金融监管,其目的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其基本做法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能够影响被监管者成本收益的方法,从而改变其行为方式。目前看来,对于方兴未艾的中国理财市场,必须构建银行理财监管制度,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1.对银行理财进行进一步的监管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推动金融改革是监管的“一体两翼”。在银行理财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面对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咄咄逼人的竞争,本文建议监管部门以推动银行理财稳健发展为出发点,将维护金融稳定与推动金融创新有机结合,为银行理财业务创造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可以按照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原则,遵照市场化监管的思路,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真空。在目标上,要明确理财监管的风险管理要求和合规管理要求。在手段上,保持合理的管理边界,既不为银行违规行为埋单,也不放任不管。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建设,为一致性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对银行理财实行准入管理、持牌经营、分级管理。可以参考国际资产管理业务对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持牌经营,要求银行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互隔离,建立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交易的监控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产品设计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差、投资管理能力低的金融机构蜂拥进入理财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通过建立风险管理能力与监管许可相匹配的机制,实现监管对银行理财风险的动态管理。高评级银行相对于低评级银行在试办新的业务类型、发行新的理财产品、产品报告等多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先权或者自由度。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银行才可以持牌开展特定业务。例如,先进的大型银行做全牌照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投资收益类产品、债权、衍生产品、股权等,要求这些银行的运作模式、风险控制能力、人才队伍、信息披露、IT系统都达到很好水平。复杂的、简单的和做代销的理财产品对应不同类别的牌照,分类监管,有利于督导低评级银行向标准靠拢和明确改进方向,有利于提升整个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水平和加强风险控制,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设便可以水到渠成。并依据现有的银行业技术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精神,通过细分业务类型与准入,将其纳入风险监管体系。2.营造鼓励银行理财创新的监管环境。与西方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金融创新相对较少。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稳健的以风险管理为基调的文化,与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理财业务完全不同,使得银行理财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机构相比,显得创新步伐不够快。创新是银行理财业务的灵魂,没有创新,银行理财业务不可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应对银行理财创新采取包容态度,积极引导、允许试错,去除对创新失败零容忍。建议监管部门在理财创新上加强管理:一是对现有创新工具进行综合考虑,从稳定和改革需要以及发展前景角度做一次评估,对于前景好的创新要形成制度规范以鼓励其发展,对不符合改革方向、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创新应该予以停止。二是积极鼓励创新。从理论上讲理财业务未来将囊括资产负债、交易及其衍生品在内的更广泛的领域。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发展趋势,保险,证券、基金行业已经率先针对理财业务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机制,而且一些相关产品已经开始侵蚀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此时如果不积极把握时机,趁势而上,银行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将有可能处于劣势地位。三是做好创新评估分析。建议监管部门分析和评估创新行为,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和建议。3.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协调。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首先,国家应率先做好该工作,强化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其次,由于理财产品的经营和运作涉及多个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等,所以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就变得非常必要和重要了。
施争艳,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研究部资深分析师
环球市场动荡下的投资策略
环球市场主要面临着4个方面的风险,分别是环球债务危机、环球双低衰退、环球通胀上升和中国内地资金及政策持续收紧。
欧美债务危机当前的焦点是欧债危机,有向银行业危机和向核心国转化蔓延的趋势。希腊破产几乎无法避免。欧盟一拖再拖,只因还在为希腊破产后果制定应对方案。欧盟对此有两手准备。希腊何时宣布违约,关键已不在希腊的经济数据和削减赤字措施,而是欧盟何时就善后措施做好准备。从GDP上看,在欧元区中希腊仅占2.5%,意大利却是欧元区第三大经济体,占16.8%,债务总额高达1.9万亿欧元,负债率高达120%,是国际公认警戒线的2倍,可能把整个欧元区拖下水。
环球经济的另两个焦点是中国和美国。美国经济仍然不振,而政策已接近枯竭,货币政策EQ3迟迟不退出,将长期维持低利率环境。失业率仍高达9.1%,MPI回落至50%临界点,核心CPI上升至2.0%,GDP增速预期被调低。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虽无二次探底之忧,但增长十分乏力。
通胀已成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严重问题。解读3季度数据,政策是否有放松可能?政策事实上已有放松,主要信号如救助温州民间借贷、汇金增持内银股、温总理直言微调,但即使下一步政策有微调,也不会包括房地产,因此地产股是投资。
从投资策略上看,中短期我仍看空股市,不妨持有5%~10%的贵金属,海外投资者可做黄金ETF和白银ETF,它们是现阶段很好的投资工具。
成熟市场和稳定分红使港股更具吸引力
为什么港股说更加具有吸引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港股有稳定分红的概念。在A股,每到年报、中报、季报披露都会有媒体所说的“铁公鸡”、“十年一毛不拔”,或者是十年融资上千亿元,但分红可能只有十几亿元。在A股市场,越是被投资者追捧的股票,可能越是一毛不拔,同时却还在不停地融资;但是在香港股市,有很多优质股票,每年股息分红率能达到5%,这意味着什么――对内地投资者来说,现在一年期的定存利率才3.50%。
假设一只市盈率10倍左右的股票,股息分红率约5%,基本可以跑赢银行存款的,这种股份在香港很多,但在A股几乎没有。
H股并不是很陌生的东西,基本上是A股的精华版。首先因为它本身很优质;其次它的估值不贵;再次投资者构成的原因,使整个市场波动不是特别大;同时,无论是打新股还是股息分红的情况,都形成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有利于我们中小投资者未来成长为中长期投资者的。相比较而言,国内A股的环境,因为不是特别成熟,所以会有一点点浮躁。
1、对于资管新动态,比如信用卡信贷化,支付宝余额做成理财产品,这是从基础资产开始设计。比如过户融资、股票质押式回购,这是投资标的。量化套利,这是投资的手段。必须对这些了然于心,棚户区改造,能专项计划投资否?股票收益互换,收益凭证业务,满足新型的理财需求。另外,比如家族信托,甚至以后的公益信托,他们有什么特殊财富需求?想理清这些,要做到时刻关注业内变化,微博,网站,每周几大行业新产品,业内交流。
2、产品的落地能力,一个思路,和实际可行是两码事。4大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实际运作中的尽调,风险,包括营运系统是否支持,利润率,流动性,都需要考虑。比如资金池---资产池。如何错配,如何滚动发行,如何避免爆仓,如何考量信托资产池安全性。这就需要对实际的运作结构,合同里的深层问题,搞清楚。多看产品方案,多研究合同,多专研合同合规问题
(二)项目、资金的勾兑能力
1、寻找资金,需要和各大银行关系熟络,一个方法是项目合作过程中互相熟悉,介绍认识,私底下再交际交际。二个是专业知识上对他们的服务,那么需要懂一点投资,真正懂的理财,债券逆回购个人如何投资?哪些债券产品个人可以投资?(交易所市场),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炒股,个人投资二级市场债券,个人申购一级市场债券,购买国债,这些等等有什么各自的适合性。
2、寻找项目方,这个就需要跟公司的市场部、投行部、营业部,搞好合作关系了。做熟以后,和项目方成为朋友,也是一个好方法。做好这一个,归根结底要做好(一)、(三)
(三)营运、写作能力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5-0062-04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是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发展进度不相匹配,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风险,特别是近来围绕银行理财产品的纠纷不断,出现了理财客户与商业银行的矛盾和冲突等不和谐现象,在2007年A股市场的大牛市中,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却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如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负面消息不断,引发了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危机。本文从商业银行和客户两个层面对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误区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一、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一)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完善
理财产品的设计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基础,监管部门对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但是,实践中上述规定形同虚设,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在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所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销售产品的风险收益监测数据没有进行必要验证。如某银行清盘其“港基直通车”产品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主动清盘其QDII产品,该银行的该款理财产品全仓投资单一基金,且在市场处于历史高位时发售的做法受到普遍质疑。
(二)未有效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完成理财产品销售任务没有认真对客户风险偏好进行评估,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
(三)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明显不足或有意弱化风险。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通知》还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进行了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应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合规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若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但是商业银行特别是在销售环节没有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风险披露、揭示义务,有的为了完成销售任务甚至有意弱化风险、盲目夸大预期收益率,有的银行预期收益率高达36%。
(四)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
信息的透明对等一直是社会信息传播的价值追求之一,金融行业的高风险属性更要求商业银行在提供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做到信息的透明与对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监会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材料介绍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首先是在产品设计、营销阶段,商业银行未能客观全面揭示理财产品潜在的风险,客户无法全面准确了解商业银行的真实能力、产品信息等,无法在事前全面识别该产品对自己的利弊,这往往是今后纠纷产生的诱因。其次是在理财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既包括因理财业务高度专业性而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主观方面,尤其是商业银行是否善尽职责客户难以知悉。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银行不曾向客户进行任何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而在产品到期日,客户接到零收益的通知感到突然,一时间不能接受,引发客户强烈不满也在情理之中。据报道,一位客户向记者出示了某银行《“汇理财”2007年第一期F2计划》的合约,其中第九条规定,双方同意本产品乙方(某银行网点)无须向甲方(即产品购买者)提供对账单。显然,该银行利用“法律”手段,免除了自己的账单提供义务。
(五)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而且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不到位,常常引发投诉、争议,甚至诉讼。
管理漏洞和投诉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同时,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处理机制也不完善,缺乏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正,进而引发诉讼。
二、实践中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认识误区
近年来的理财产品纠纷不仅反映了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而且从另一个层面也反映了普通金融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认识上的诸多误区。
(一)将银行理财等同于储蓄存款。虽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相对股票、基金更为保守(稳健),但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将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误认为是实际收益,忽视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与所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挂钩,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预期收益通常是预测得出,金融市场变化莫测,理财期满最终实现的收益,很可能与预期收益有偏差。
(三)将口头宣传等同于合同约定。理财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在产品购买合同中约定。对自己不完全理解的理财产品,不要光听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须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理财合同的条文,以及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四)盲目从众心理,将别人说好的产品误认为适合自己。理财产品千差万别,高风险的产品可能带来高回报,会受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人追捧,但对抗风险能力差的人并不适合,投资者应正确评估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五)投机心理作怪,将投资理财误认为投机发财。投资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不能将投资过多集中于单一产品,导致风险过于集中,更不能听信无风险、高收益、“一夜暴富”的神话,导致落人非法金融机构的陷阱而“血本无归”。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措施
一方面,消费者在选择投资产品前,应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做好家庭理财规划,如:做好充分准备,进行充分的信息分析,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选择投资自己熟悉、具备风险承受力的产品;善于借助外力,适时咨询真正合格的金融专家,以获得决策参考;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投资合法的理财产品。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必须牢记个人客户是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是理财产品的设计者,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减少理财产品的消费矛盾。
(一)做好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工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合理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对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重要内容。
(二)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认真履行相关合同的附随义务
商业银行应披露理财产品的背景、投资去向、收益预期、支付方式、实时收益信息等等,并根据《个人理财办法》及其指引的规定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等资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减少因误解产生的不必要纠纷。同时,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应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客户经理要加强与投资人的信息沟通,对于理财产品提前终止、风险警示等重要事项公告,要及时在网点进行公告,并确保能够随时联系到投资人,以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要尽快完善系统功能,履行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义务。同时商业银行应打破部门间、总分行间资源条块分割的局面,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使基层营销人员全面掌握每期理财产品的设计背景及运用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到位的服务,合理引导预期,并及时将产品存续期内总行的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传导给投资人,使投资人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并积极应对。
(三)加强对客户的评估和识别,增强善良管理人观念,以客户利益为优先
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高、中、低端分层,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帮助客户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客户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方法,设计涵盖不同的理财产品的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向客户提供与其持有资产相关的账单和报表,尽最大努力保护投资人利益。按照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要以“住院医生”而非“门诊大夫”的态度密切关注客户,持续跟踪,全程维护,做到“给信息、听意见、懂法律、会解释”。对于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采用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要按照审慎尽责的原则,依据投资人的资产结构、投资经验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属性、流动性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差别化营销和个性化服务,减少因营销不当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要建立通畅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客户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意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事关客户关系和银行信誉,影响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受到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理财业务发展中,大家都不希望出现问题,不希望受到客户投诉。但是一旦发生问题、受到投诉,就要端正认识、妥善处理,把客户投诉的处理作为解决问题、提升客户服务和营销能力的重要
机会,决不允许敷衍塞责、坐视放任,致使矛盾激化,甚至影响银行的信誉和形象。《个人理财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化解与客户的矛盾,维护其声誉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商业银行及时收集市场信息,了解客户需求的途径之一。
(五)进一步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要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银监会有关要求,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在充分评估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基础上,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进一步强化市场研究,完善产品研发流程,严格按章程、说明书规定进行投资操作,严格投资管理,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研发设计时要遵循“两不做”原则,即:商业银行没有定价权或者缺乏科学定价方法的理财产品不能做,商业银行无法独立进行持续估值的理财产品不能做。应立足于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银行、信托公司的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客户风险。
(六)规范理财业务销售
银监会对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提出了刚性要求,未取得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资格认证的人员均不得销售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要加强和规范理财业务销售人员资质、销售方式、销售过程以及售后服务的管理。
(七)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有资深银行资管人士指出,过渡期两个月以来,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发行规模和增速不达预期。以银行为例,资管部门可能做好了准备,但渠道和客户部门可能没有做好准备;或总行做好了准备,分支机构还没有做好准备。因此,如果一刀切地要求老产品不得投资新资产,反而可能影响资管新规的顺利过渡。
现金管理类、部分定开产品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执行通知》显示,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二)结构化产品运作过程 正确地对结构化产品进行会计核算、信息披露、风险监管,不仅需要了解结构化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还需要了解公司对此类产品的运作机制。目前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运作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如图1所示。第一阶段:结构化金融产品发售。商业银行卖出一款人民币结构化产品,获得资金。这笔资金可以单独投资运作,也可与其它产品资金混合为资金池。到期需要支付投资者回报,可能为固定收益,也可能根据合约为浮动收益。第二阶段:资金池管理,将大部分的资金投入金融市场。银行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存款和无风险资产或低风险的资产之上。由此可以获得存款利息,或者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的收益,作为结构化产品最低收益的保障。第三阶段:衍生品交易,将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转移。同时从银行风险控制的角度,发行一款结构性产品,必然伴随着对该风险敞口进行相应套期保值操作。中资银行一般采用将投资收益(利息或债券收益)或部分本金用于和境外交易对手进行互换、期权或期货、远期等交易,具体根据结构产品的风险特征,采取相应的对冲产品。其结构往往是“固定收益部分+衍生产品”,其中,前者主要有零息债券、附息债券、摊销债券及浮动利率债券四种类型,后者代表的衍生金融工具使混合工具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如嵌入在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等。
与境外银行进行衍生品交易时,人民币结构性产品的交易成本就是收益利息(利息或债券收益)或部分的本金。并不需要交换全部的本金,这个为本金投资于本国固定收益产品提供了最低收益来源,衍生品最终收益和亏损主要采取轧差方式来处理。一方的盈利就是另一方的亏损,只需划账交易净盈利亏损额,这个衍生品交易过程中中资商业银行可能会亏损,但风险已经锁定,它主要承担的是没有达到产品宣传或者投资者预期的风险。
(三)风险转移中的对冲交易 在签订衍生品交易中,中资银行转移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与交易对手方进行背对背平盘。如产品中嵌入的是股票看涨期权,商业银行作为看涨期权的卖方,必须再从交易对手方买入同样的看涨期权,即反向和另一个交易对手对冲掉。二是在金融市场中进行动态对冲,动态对冲方式要求比较高。这往往需要根据复杂的金融工程模型,对产品精准定价,计算所需拆分的基础产品的数量比例,并根据基础产品价格变化及时间变量不断调整基础产品的对冲比例。如把卖出看涨期权拆分为一定比例的股票组合,并不断调整比例。
二、会计准则对银行结构化金融产品会计信息披露要求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1)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规范。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对于包括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而言,如果不是以下两种情况,那么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而按准则规定应将某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但分拆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将整个混合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构化金融产品通常会内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衍生产品,它们有些是以合约规定条款(如提前终止条款)形式出现的;也有些嵌入式衍生产品并无显性的表达,必须通过细致分析方可分解出相应衍生产品。按照嵌入式衍生产品的属性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互换的结构化产品、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等类别。由于每款结构性金融产品都会嵌入一个衍生产品或者衍生品组合,因此从会计确认的角度看,它属于金融工具中的嵌入衍生工具。(2)套期保值交易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范;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由于并非所有的套期保值交易都可以用套期会计,目前对套期保值业务会计核算要求具备五项条件:第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第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第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第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从银行结构性产品的套期保值方法来看,一是通过金融工具对冲,如果使用衍生工具对衍生工具的对冲交易,不能运用套期保值会计。动态保值时随时调整买卖情况也就无法满足套期保值会计的文件要求,很难采用套期保值会计。如果对冲工具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从国际投行购买对冲工具,应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范要求 IASB 2009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9号――金融工具》简化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对于嵌入式衍生工具强调了不拆分。嵌入衍生工具核算的复杂在于如何判断能否拆分,ISA39要求嵌入衍生工具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应与主合同分开,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没有密切关系;(2)与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相同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3)混合(组合)工具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判断是否满足三个条件并判断是否不拆分,其中会有过多的人为主观因素。而IFRS9强调了以不拆分为主,关键看混合工具的主合同情况。如果主合同属于“金融主合同”就不需要拆分,对“非金融主合同”的账务处理仍保留IAS39的规定。
(三)银行对结构化理财产品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产品涉及到以下会计处理:(1)结构性产品所吸收的资金作为存款进行会计处理,即结构性产品存款一般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每期确认估值调整和公允价值损益,同时将支付给客户的收益确认为结构性存款损益;(2)固定收益部分基础资产投放作为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即基础资产投资在会计处理时作为交易型金融工具投资及相关的投资损益或利息收入;(3)对冲风险的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处理,将对冲所用的衍生工具视同自营的衍生品进行会计处理。财务报告中,在我国会计准则口径下,损益首先区分已实现和未实现,未实现损益部分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实现损益部分需根据损益性质确认为投资收益、利息收益等项目。一般,结构性产品相关的损益被确认为当期损益。从损益类型来看,可划分为“结构性存款损益”、“衍生产品损益”、“投资损益”和“利息收入”。
笔者抽取结构化产品发行较多的上市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2011年报,比较其结构化产品会计处理方式和信息披露内容(如表1)。上述披露信息体现了以下几点:(1)对嵌入衍生工具大部分采用了分拆处理,也有个别采用整体不分拆。(2)对于衍生品套期交易部分,只有少量的银行采用了套期会计,并测试披露套期的有效性。(3)对结构性产品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多,未具体披露结构性产品的种类、发行数量、销售量及相关收入、结构性产品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各家银行仅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或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下披露公允价值和简要说明,其中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披露较为详细。
三、银行结构化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一)规范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对结构性产品披露方法和内容各不相同,虽然大致采用了相同的会计处理,但规范性较弱,仍存在较大的专业判断空间,且披露不充分。随着结构化产品开发力度的加大,金融机构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构性产品应能做到单独披露,在披露方式、列示项目、公允价值估值方法、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评价、使用的主要参数方面均可做进一步统一。从境外商业银行结构化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来看,境外商业银行均发行了结构性产品,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并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政策,部分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在归并口径上,部分境外银行将指定的负债归为“吸收存款”项目,意味着虽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这部分存款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从监管角度仍将其归为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部分银行对其进行了拆分,衍生工具部分作为衍生品进行处理,基础资产部分则确认为存款、或其它资产、负债。境外商业银行结构性产品的信息披露较为详细,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业务回顾中,介绍了结构性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以及管理风险的方法,对结构性产品的专项经营业绩分析,包括业务规模、相关收入变化原因等。(2)在风险管理中披露结构性产品的持盘净额、信贷风险等。(3)披露结构性产品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估值使用的主要参数等。
(二)加强对产品估值技术与动态风险对冲效果的评价 评价估值技术计算的公允价值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可以从当期可观察到的市场交易中相同或类似金融工具的价格进行验证。对符合审批程序的估值技术所采用的假设和市场预期进行评估,包括检查模型的假设条件和定价因素,模型假设条件的变化,市场参数的性质,市场是否活跃,未被模型涵盖的公允价值调整因素,以及各期间估值技术运用的一致性。估值技术经过有效性测试并被定期检验,且在适当情况下进行更新以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情况。对于无法获得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工具,往往使用估值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估值模型(如现金流贴现模型)应经过具有专业资格并独立于模型设计人员的专业人士定期地进行评估验证。估值模型尽可能地只使用可观测数据,但管理层仍需要对如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双方)、市场利率波动性及相关性等因素进行估计。但就上述因素所做出的假设若发生变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评估将受到影响。对此类产品的评价及公允价值计量存在不稳定性,应在信息披露内容中进行专项讨论。
(三)加大信息监管,开发销售资质管理 随着理财产品的热销,市场中也频繁出现各种产品亏损清盘、投资人受损的案例。结构化产品的独特性更使得此类产品容易成为单独对应各资产组合的产品,为维持投资的连续性和收益的稳定,往往依赖于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承接原有资产组合,即对理财产品形成资金池的管理,收益的真实情况难以分辨和披露,被指责为庞氏骗局,形成了金融系统中的一个潜在风险。目前,结构化理财产品一般由商业银行总行开发并对冲控制风险,基层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多停留在产品销售环节。总行的监管部门与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难以联动,容易出现风险监管漏洞。应将分支机构发售理财产品的有关情况纳入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收集的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方便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还可以参照基金净值查询方法,强化银行对结构产品信息公告的及时性。金融混业经营下,更多的金融机构会从事理财产品开发销售,对此,可出台理财产品牌照管理制度,严格资质准入,保护投资者利益。
近期,短期理财基金赚足了投资者眼球,继华安和汇添富推出短期理财产品受追捧以来,南方、华夏、嘉实、易方达、广发等大型基金公司纷纷跟进,目前各大基金公司已申报21只理财债券基金。随着7月24号南方基金公司旗下理财14天和60天两只产品获批,短期理财基金市场终于迎来重量级的“千亿”大佬。
H股指数年化分红回报达4%
彭博数据显示,H股指数当前股息率为4.066%,同期沪深300仅为2.141%,恒生指数为3.853%。过去内地投资者缺乏直接分享H股市场高股息收益的渠道,现在有了跨境ETF和联接基金,这个夙愿就能实现。易方达香港H股ETF联接基金7月18日开始发行,由于可在银行渠道认购,受到众多投资者关注。
华安首创机构电子直销平台
企业管理闲散资金能不能像个人一样高效便捷?华安基金与农行合作推出的“农行机构电子直销”业务即将此想法变成现实。作为业内首个开通基金电子直销平台的基金公司,华安经过两年多开发与测试,成功推出了业内首个支持企业用户“在线开户”、“在线理财”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为企业客户构建了一个网上全流程“一站式”的自助服务平台。
工银基金卡“货”动心弦
银行活期利率和一年定存步入下行通道,而货币基金以远超活期存款的收益率以及类似活期存取便利的优势,受到众多投资人士青睐。近日国内首款兼具自动申赎货币基金、货币基金自动偿还贷记卡欠款功能的信用卡工银货币基金信用卡全面上市。借助该卡,投资人可以实现投资消费两不误。
浦发银行增资浦银安盛基金
浦发银行近期公告称,将对其控股基金公司浦银安盛进行增资。业内人士表示,增资体现了股东对于公司团队、公司长期发展以及基金行业前景充满信心。上半年,浦银安盛旗下7只产品全部取得正收益,其中有5只产品位列同类基金的前1/5,3只股债产品跻身同类基金前十。
鹏华:降息降准窗口再启
随着CPI进一步下行预期增强,出于稳增长的需要,三季度降息、降准窗口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债市牛尾行情延长,目前仍是配置债基尤其是纯债基金的良好时机。鹏华基金表示,三季度债市很可能呈现震荡形态的慢牛格局,部分收益率较高的中等级信用品种及长期利率品种均有较好的长期配置机会。“我们可以观察到整个企业界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社会整体对信用的需求降低,市场利率水平在往下走。”
华安:上证180ETF逆市增长
随着上证180指数静态市盈率探底至10倍左右,旗舰指数基金上证180ETF的份额7月份逆市增长至185亿份,成为近期获得净申购最多的ETF产品。华安基金指数投资部总监、上证180ETF基金经理许之彦表示,上证180ETF快速增长(从2008年不足7亿份额增长超过20倍)表明市场对蓝筹ETF的信心。
汇添富:理财基金“弯道超车”
随着央行连续降准降息,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整体下行。值得关注的是,在“流动性拐点”上成立的首批短期理财基金却越战越勇,在最近2个月的降息通道中实现了“弯道超车”,相对于货基的收益排名不断上升。数据显示,汇添富理财30天B 7月排名大幅上升,排名在97只货币基金中居15位。
华商:悲观预期均得到反映
聚焦于小盘股的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8月1日起正式开始募集。该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田明圣认为,目前中证500指数估值已下降到历史底部区域,经济层面的悲观预期均得到反映,中证500指数弹性大的小盘股未来反弹空间广阔,因此,不同风格的投资者,此时择基入市时机较佳。
国投瑞银:正视杠杆指基狂热
数据显示,7月以来抄底资金暗流涌动,多只杠杆指基场内份额增长比例超20%,同时部分杠杆指基的溢价率也在持续攀升,最高溢价率创出127%的历史新高。对此,国投瑞银理财专家建议,投资杠杆指基应该避免两对“傲慢与偏见”,让杠杆指基真正成为高β投资者在市场转折期的抄底利器。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基金发行
信达澳银基金公司最新公告称,旗下第8只基金产品——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基金8月6日起全国上柜发售,该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和消费升级的股票,其中大消费类配置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者可通过各大银行、券商渠道及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对于近期市场各板块表现,拟任基金经理钱翔认为,目前正是上市公司集中半年报的时期,受制于经济增速下滑盈利水平明显下降。而消费板块相对表现较好,主要在于消费板块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弱,大众消费的非耐用品弹性较小。
南方理财14天债券基金发行
南方基金公告称,旗下首只短期理财产品——南方理财14天债券基金将于8月6日至8月10日在全国银行和券商网点、第三方销售机构、南方e站通等开始发售,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同期获批的南方理财60天基金也将随后于近期推出。据了解,南方理财14天有认购费申赎费全免、天天可买等特点。
华夏恒生ETF基金结束发行
首批跨境ETF产品华夏恒生ETF基金8月3日结束发行。该产品主要投资于恒生指数的成份股,其中包括和记黄埔、长江实业、腾讯控股等众多在A股市场中无法买到的优质个股。对想投资香港股市的投资者而言,华夏恒生ETF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便利通道,尤其是目前港股市盈率处于历史极低水平,中长期投资价值凸现。
鹏华纯债基金正式发行
鹏华旗下首只开放式纯债基金——鹏华纯债债券型基金于8月2日正式发行。这是目前市场上较为稀缺的专注于债券投资的品种,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其中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相较普通债券型基金,鹏华纯债的波动性更低,债性更为纯粹。
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基金发行
诺德基金旗下首只分级指数基金——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基金于8月1日起公开募集。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合并募集,作为国内第一只完全复制跟踪深证300指数的基金,该基金将运用以完全复制为目标的指数化投资方法。
大摩多元收益债基发行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124-02
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普遍认识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把该项业务的控制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和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一、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迷局
(一)法律结构模糊
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但从法律性质的定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等。而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这种模糊性地表述可能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如何实现,是否应该纳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二是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所有权是归属银行还是客户也将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
1、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银行在宣传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容易发生夸大预期收益,掩饰投资风险,或突破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中的约定而擅自对客户进行口头宣传或承诺。另一方面,客户群体自身特定的缺陷或局限,委员会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了解和收集客户识别风险、认知风险的能力等有关信息。一般投资者在购买某个产品时都是先了解产品情况和收益情况,以便作出投资判断,但很少有银行理财销售人员会事先对投资者做出风险测评。
2、合约内容的概括性
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的时候,为了更大程度地吸引客户,增强产品的竞争优势,往往通过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内容模糊性来淡化风险,规避责任。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风险分配的约定不够明确,尤其是潜在风险的提示不够充分或不全面,或提示的方式不够醒目;二是有关投资方式、方向的约定不够清楚,该问题与产品的性质有关,一些所谓的“挂钩”产品更是如此。三是收益的分配约定不明,银行对投资收益在手续费、管理费之外的银行收益、客户最终收益等的分配机制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3、交易标的的虚拟化
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而且其虚拟化色彩越来越明显,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的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很难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与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因此银行必须借助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并通过衍生工具将所谓的投资去向虚拟化。
4、风险揭示不充分
银行在销售其理财产品时不能充分揭示风险,主要表现为(1)在产品名称中显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2)在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处于不明显的位置,或将风险因素分散在不同的条款,有意淡化风险;(3)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丙有意将风险因素抽象化、模糊化。这些诱导性、模糊性的说明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不正确地判断。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约中的免责条款
自2007年12月以来陆续曝出银行理财零收益、负收益事件。如李小姐去年花了10万元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给了39.6元的收益。问及银行,才知这39.6元还是央行调息所得的收益,产品收益实际为零。对此,银行的解释是,许多人认为银行把钱拿去买股票中的任意一只都会获利丰厚,这是一种误解,银行不能直接去买股票进行投资,银行只能拿出投资者的本金去买固定收益票据、债券等获得保本的作用,同时用这部分的利息从大的国际投行购买股票的期权,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
二、银行理财业务迷局的破揭
(一)对认购协议法律结构的确认
本文已阐述个人理财实际上为委托业务,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应为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协议中应明确写明委托字样,以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以便解决法院在直面因这种协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的两难境地,另外还可以认定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及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归属权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约束
面对不但高涨的各类存款和投资意识的复苏,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高度关注。中国银监会在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像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也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日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要首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遵循保证收益类产品的设计规定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目前,商业银行销售的部分理财产品是从国际投资机构购买而来。对此,《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等情况,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
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为了向客户提示风险,《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为了确保客户能及时获取信息,《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应定期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商业银行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配备足够的资源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会有效遏制理财业务中的收益迷局,弥补其中的法律盲点。
(三)对银行免责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