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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2 16:34:32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篇(1)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篇(2)

1.审慎原则。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结余规模日益庞大,基金监管压力日益增强,如出现问题势必会给国家安定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由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应当提升对社保基金的重视程度,以严格的监督,审慎的态度,检查监督社保基金,确保基金的完整、安全、保值增值。

2.法制化原则。

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宪法》、《社会保险法》为根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最大限度的保护基金的安全及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坚决制止一切干涉基金监督检查的违规违法行为。

3.科学性原则。

为更好的监督检查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信息技术手段,依托严密、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指标体系,不断提升基金监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发挥更大的“稳定器”作用。

4.公平公正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要按照客观、平等、公开的原则,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及科学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及投资运行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杜绝违规违法的现象发生。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建立,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确立监管原则,建立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管理科学的基金收付、投资运营体系,确保监管执行力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人民民主诉求的提升而不断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对基金的各方参与机构给予行政、法律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安全有效长期运行,进而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康。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及必要性

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运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依据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筹集,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与者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所给予的社会救助和津贴的资金。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也就赋予了国家行使政府公共职能的角色。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商业利益的追求,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给予人民的一种公共权益,为了保证权益的长久稳定,需要社保基金的坚实支撑,由此,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有效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是全民参与的保险,具有积累金额大、涉及面广、时效性长的特点,随之而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也就赋予了重要的角色,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保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与国家发展、人民利益关系密切。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商业保险作为商业机构,在市场环境下具有趋利的天生倾向,面对社会利益敬而远之,这一问题对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是普遍存在的,面对社会大众权益的投资回报明显低于商业保险的投资回报要求,催生了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所有权、运营权、监督权的不同,将基金的征缴、经办、运营牵涉到的不同类型主体予以分离并相互制约,从而分化运营带来的风险。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首先是国家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百姓的“养老钱”出现问题,将会对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导致民心不稳、社会动荡。其次,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准确有效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营运状态进行评价分析,找出实际与预期的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加强监管有利于遏制侵害社保基金的不法行为,减少基金的损失,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营运机构的严肃性和自律性。

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组织体系日趋成熟,社会保险监管体制渐趋完善,规划统一、执行有序、管理规范。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相关部门参与,社会舆论监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同时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2.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大管家”,对社保基金安全负有重大监管责任,是主要监管者。财政部门不但管理社保基金专户的预决算、支付、结余情况,还要对各项社保基金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笔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责任重大。

3.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保案件日趋增多,社会对社保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民众的参保意识也越来越强,作为国家民生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保基金的安全显得更加重要,由此,社保基金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

篇(3)

二、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继续完善社保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德国各项社保基金的支出程序严密,基金支出必须有两个人签字把关,每天有审核,每段有检查,每年还有随机抽查。此外,德国社保基金还实现了高度的计算机管理,只有完成计算机设定的所有程序,才能通过审核。这些规范的工作流程和严格的内控机制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内部虽然也制定有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禁止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但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与制约机制,使得实际运行中总有违法违规操作的事件发生。这一方面是因为制度上还不够严密,存在漏洞,缺乏监督与制约机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有规定的刚性不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一些个人和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必须要进一步细化社保基金管理的程序性规则,使制度更加完善、严密,让违法犯罪分子无隙可钻。此外,还要强化对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综合治理,建立起一整套严谨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社保基金的管理以行业为基础,强调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平衡,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与政府保持了一定的距离。近年来,欧洲发生了多起围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风波,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各个行业开始不断地调整本行业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因此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而政府为了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能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只能向强大的行业工会让步,由政府出资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从而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从建立之初就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在制度的设计、实施、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疑也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就要避免这种状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分配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责任。对于个人,相关机构要进行大力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的广覆盖目标;对于政府,则应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平,最低实现保基本的目标;对于企业,既要加强它们的投保意识,又不能使它们负担过重,挫伤它们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保障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篇(4)

1相关理论及分析工具概述

1.1内部控制理论

内部控制,即在组织内部实施的一种控制措施。美国COSO于1992年曾对内部控制做出了定义,该定义主要是从公司方面展开的解释,认为内部控制实际上是公司管理层为了实现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以及经营效率的提升,使公司开展经营所获成果得以实现,且不悖于国家法制的过程,内部控制是公司战略目标得以有效实现的重要保证。社保基金内控之所以是必要之举,主要是基于委托要求,委托是行为主体一方为行为主体的另一方提供相关服务,获得相关服务的一方可将决策权授予服务一方,授权者即为委托人,被授权者即为人。社保参保人及参保单位将保费足额缴纳给社保基金管理单位,所以参保人及单位属于委托人,而管理单位则属于人,其要履行相关责任,所以需要通过内部控制来实现社保基金的稳定性,保证社保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

1.2分析工具

1.2.1PEST分析工具PEST分析工具是专用于外部宏观环境分析的一种工具,主要是从政治(P)、经济(E)、社会(S)以及技术(T)四个层面来开展外部环境分析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面临着国家政策指向和支持,需要按照国家政策内容来开展相关工作,所以其受到政治环境影响。同时由于社保基金是参保居民和单位足额缴纳的,而居民收入及单位收入受经济环境所影响,所以社保基金也便因此受到影响。社会环境层面主要包含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人口容量等,这些因素也会对社保基金管理产生影响。技术环境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保基金管理的技术条件,例如,信息化技术。1.2.2COSO五要素COSO五要素是专门针对内部控制提出的。COSO五要素分别指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以及内部监督。其中,控制环境是指组织控制氛围,COSO报告表示控制环境会对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的架构和规则产生影响。风险评估是组织内控目标面临的相关风险,通过对风险评估,使组织获得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据。控制活动便是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的控制措施及其他相关控制内容。信息和沟通是指企业内外部之间信息交流传递,使职工通过掌握信息,根据掌握的信息可以更好履职。内部监督则是对内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内控质量和效果。

2某市社保基金管理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基于上述理论和分析工具的概述,某市在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内控时,需要了解自身社保基金管控的总体概况,通过PEST分析工具分析该市社保基金管控面临的外部环境,并结合COSO五要素对该市社保基金管理内控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从而为进一步完善该市社保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提供支持。

2.1某市社保基金管控的总体概况

某市开展社保管理工作时,主要是遵循就近原则、属地管控原则来将管理目标和任务下发县级社保基金管理单位,并由市级社保基金管理单位及其他市级相关单位牵头开展全市社保基金管控工作,某市社保基金管控流程图见图1所示。截至2021年末,某市参保人数有688.19万人次,城乡参保基本达到全域覆盖,征缴社保基金已成为该市开展社保基金管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某市2017—2021年各险种的参保情况详见表1所示。从表1可以了解到,某市三类险种参保人数在呈不断增加趋势,同时某市的社保基金在收支规模方面也在不断扩大,社保基金的结余也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具体见表2所示。从表2可以观察到,某市2021年社保基金收入达到160.50亿元,同比增长了10.39%,而某市2021年社保基金支出达到148.10亿元,同比增长了7.71%,某市2021年社保金金滚存结余达到119.70亿元,同比增长了4.54%。说明某市社保基金的整体收支规模呈现增长趋势,该趋势要求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质量必须跟上,要求社保基金管理单位做好人民群众的管家,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的重要作用。

2.2基于PEST分析工具的某市社保基金管控外部环境分析

从理论部分可以了解到,PEST分析工具是从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技术四个层面对外部环境展开分析的,所以本文便采用PEST分析工具对某市社保基金管控的外部环境分析,通过分析得出如下结果。2.2.1经济环境根据某市统计年鉴,其2021年全年生产总值达到了3483.11亿元,同比增长3.9%,某市公共预算方面的收入达到237.92亿元,同比增长7.2%。良好的经济环境,使得某市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根据该市统计年鉴得出某市2017—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见图2所示。从图2可以了解到,从总体数据来看,某市居民收入水平在不断提升,这主要是因某市的经济环境持续改善所致,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会促使某市参保人员数量的增加,说明某市的经济环境态势良好,能够促进某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对财政提升社保预算投入极为有利,既能够将社保基金的结余予以充实,又能够实现社保基金内控得到增强,提升社保基金运营效果,但也增加了社保基金管控难度。2.2.2社会环境根据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某市人口为879.59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为446.18万人,农村常住人口为433.41万人,城镇常住人口占总人口的50.73%,农村常住人口占总人口的49.27%,从数据可见,某市人口规模较大,虽然能够提升社保基金收入,增加结余,但社保基金管控难度也有所增加。近年来,某市为了提升社保基金管控质量,开设了四级经办平台,即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级以及村社(社区)级,实现了社保服务全覆盖,提升了社保基金管控能力及抗风险能力。2.2.3技术环境为了提升社保服务质量,近年来国家对社保服务系统进行了整合优化,同时伴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在社保数据信息化建设方面也加快了进程,并对社保卡数据库和地区社保信息系统进行了连接,使数据交换、共享得以实现,并开设了全国异地结算系统,便于异地转移结算。该市在社保基金管理中构建了全民参保数据库,可推动社保基金的信息化管理。

2.3基于COSO五要素的某市社保基金管理内部控制不足分析

2.3.1控制环境分析从图1可以了解到,某市针对社保基金管控设置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流程,有利于提升社保基金管控的有效性。在组织架构方面还重视流程的衔接性和各岗位工作职能之间的制约性,通过信息服务实现了社保数据联网,对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和内控工作具有一定的作用。在制度方面,完善了社保服务的流程、优化了资料受理到审核程序,对于提升社保服务效率起到一定作用,这说明某市在控制环境方面较为良好。未发现内部控制在环境层面存在不足之处。2.3.2风险评估根据PEST分析结果得出,某市开展社保基金管控工作,在政治政策、经济水平以及社会人口以及信息技术方面均能够获得一定支持,为某市社保基金管控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机遇,存在的外部风险仅仅是参保人数不断增多,导致社保基金管控工作的难度逐渐变大,但通过信息技术的支持,可将此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因此,某市并不存在过于明显的外部风险因素。而从内部因素来看,目前,某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在制度建设方面比较完善,但内部控制人才比较缺乏,参与稽核监控的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和监管方法,导致稽核监控工作质量容易受到影响。2.3.3控制活动目前,某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对经办规程方面的设计比较看重,重视岗位间的制约关系,通过对工作机制来严格制定风险防控,但某市存在的内控问题仍比较明显。首先,某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在内控管理方面的层次不够高,内控时忽视了管控过程以及管理面临的风险。其次,内控制度实施时缺乏必要的力度,主要表现为岗位职责不明晰,且缺乏对内控的重视度,对内控制度的执行力也存在不足,导致内控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实际效果。2.3.4信息和沟通目前,某市在社保基金管控中虽然实现了信息化,并且可将信息服务用于财务管理、稽核监控等方面,但管理部门对信息系统缺乏必要的管理能力,例如,基层社保管理部门仅可在前台进行操作,而后台数据管理则需要通过第三方来完成,导致操作和管理相互分离,再者由于市级部门缺乏社保基金管理相关的软件设计人才,软件服务通常要通过外包的形式实现,若外包供应商一经确定,便会很难对其更换,导致在这方面受到限制。2.3.5监督目前,某市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是由稽核监控部门开展的,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方面,因监管人员缺乏专业的业务素养,未能对社保政策相关业务进行数量的掌控,且对于内控制度缺乏执行力,导致内部监督存在不足。外部监督方面,主要是由财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来负责的,这些部门对社保基金认知不足,尤其是在运营方式上缺乏了解,并且负责监督的工作人员容易被调动,导致外部监管经常会发生“外行管内行”的情况,无法保证监管的效果。

3某市社保基金管理内部控制不足的改善对策

针对上述COSO五要素分析得出的某市社保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需要采取有效改善对策将不足予以改善,以保证某市社保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效果得到提升,根据上述内控不足分析可采取如下对策。

3.1重视控制环境的不断完善

第一,完善内控制度,对内控制度进行落实,实施权责发生制,将相关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第二,重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内控意识的提升,坚持全员参与,尤其是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应该发挥带头作用,将自身视为内控工作的首要负责人,并及时将内控相关技术知识培训给工作人员,使工作人员能够带着重视度参与内控工作。第三,重视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包括财务职责、业务职责分离、审批和支付岗位分离等。第四,重视专业团队的建设,如软件设计人员、内控管理人才、审计人员等,均需要加强培养力度,重视内部控制之中人的作用,以免出现外行乱指挥,内行不作为的情况。

3.2加强风险评估

首先,保证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能够将自身风险识别能力进行提升,需要部门不断吸取内控风险的经验教训,采取内控自查机制,定期排查内控风险,一旦发现风险点必须予以及时控制。其次,紧抓风险环节,将一些容易出现管理风险的环节列为重点排查对象,例如,容易出现漏支、错支、审核错误等问题的环节,结算金额过于庞大的环节,均需列为重点排查对象。最后,开展有效的风险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做到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环节的评估,从而形成点线面全方位评估,保证风险评估工作的效果。

3.3做好控制活动的落实工作

首先,对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控制,并加强对流程的控制力度,重视对内控制度的落实,在制度落实过程中,需要采取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其次,对各岗位职责体系进行优化,对于结算支付、窗口受理以及财务管理等必须制定操作职责体系,将各岗位负责的内容明确化,避免出现一岗多职、多人一岗等问题。最后,加强内部监管,重视业务监管和财务监管,对所有岗位工作开展有效稽核,针对社保基金实施全过程监管。

3.4加强信息化建设

相关部门需要在人才投入和资金投入方面加大力度,使信息化建设获得支持,加强对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培养,使社保基金管理系统能够从软件设计、操作维护等方面均由相关人才予以负责。同时,重视社保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保证系统运行的速度和安全性,从而提升系统使用的效率和质量,避免社保信息出现泄露。最后,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全面构建,可通过互联网对社保基金相关的部门进行互联互通,构建统一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为社保基金内控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国内某市为例,对该市社保基金管理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了解该市在社保基金管理内控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制定相应对策有利于弥补这些不足,促使该市社保基金管控的效果和效率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任泽兰.浅谈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文化,2022,(02):20-21.

[2]黄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现状和内部控制策略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2021,(19):187-188.

[3]汤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分析[J].石油石化物资采购,2020,(05):112-112.

篇(5)

一、规范财务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包涵广泛。财务管理人员要依法筹集和使用,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为保证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有权规定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社保基金设单独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预算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分析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对基金实时监控,合理使用社保基金。

基金的筹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杜绝擅自截留和减免应缴的保险缴费。细化各险种收入,对产生的利息、财政补贴、转移、其他等收入按项目规定进入各险种专户。缴存时,经办机构按凭证记账。对所管辖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要存档,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稽查。

基金的支付根据社保统筹范围,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社保基金支出包括养老支出、失业支出、基本医疗支出、工伤支出、生育支出等。设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明确用途。基金节余就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不得擅自动用。

严格管理社保各险种的基金收入、支出帐户。根据原始凭证入帐收款和付款。做好的基金决算,编制基金报表。

二、财务监督管理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分不开。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执行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行政监督办法、审计规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力度和学习范围。改变管理理念,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及监督

社保基金非现场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管理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确定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软件。基金监管应用系统,要从数据采集起步,实现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篇(6)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

(一)强制性

社会保险基金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物质保障地位,决定了强制性不仅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同时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突出特点。强制性意味着社会保险基金从征缴到支付、管理运行及监督等全过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只有社会保险基金的强制性得到有效保障,才能确保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稳定可靠,进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也使得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保险人具有了一定的生产资料,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目的。基金的强制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权力适用的范围,缩小了私权适用的自治空间,这也是社会法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所要求的。有学者坦言:“今天,个人在经济上的保障,与其说依靠自己的努力以及由他们自己采取的预防措施,更多地靠的是某个集体、国家或社会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给付。因此,对许多人来说,私法规则的意义已没有‘社会法’规则的意义大了。”①

(二)专用性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关键用途在于支出的特定性,即专款专用,不得作他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其主要用途在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保障社会保险权利人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险还具有其他应对社会风险的用途,比如,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对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的先行支付行为,工伤保险基金还有用于工伤预防及康复治疗的费用支出。有些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具有长期性,如养老保险需要参保人缴纳较长时间的费用才能依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保险金,但该基金在将来是必须要支出的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在管理运行中尽管基于保值增值的考量,需要进行一定的投资运营,但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社会成员基本权益的有效保障及社会保险事业的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的专用性,对于受益人范围的特定性及基金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也更为社会成员所信任和认可。

(三)平衡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相对固定,给付对象相对确定,尽管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仍需保持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如此才能保持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行。社会保险基金要实现收支的自我平衡,一般需要通过参保人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维持其支出,政府的兜底补贴通常只作为辅助资金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实现自我平衡的意义在于:一是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通过缴费认识到费用征缴和待遇支付间的关系,待遇支付的多少取决于费用缴纳的比例;二是对于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鼓励其更加负责的足额缴费;三是鼓励被选出的代表更加重视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四是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接受程度,不因其他不稳定因素而受到影响。为保证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通常需要利用一定的保险技术计算方法,合理确定社会保险费率。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步加大。实践中,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主要存在法律规制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基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已对社会保险的管理秩序及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法律规制不完善

1.专门规范少

一是立法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规制。现行立法关于社会保险反欺诈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存在《社会保险法》第11章“法律责任”这一章节,无单独的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规范,且相关责任仅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并无具体明确的责任细化;对如何预防和处理欺诈行为没有作出规定,缺少相应的救济机制,即使法条有规制,相关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足,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护机制。二是部门规章多为各险种的单独规定,缺乏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规制。除2012年《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试点的意见》及2013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涉及了社会保险反欺诈的部分内容,其他规章多为单独险种的管理规范,且多为暂行规定。总体来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反欺诈规制占有较大的比重,这与两者本身的险种性质有一定的关系。实践中,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也多发生在医疗、养老保险领域,在工伤保险领域中的骗保行为也时有发生。

2.立法层次低

一方面,效力层级不高。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中除了《社会保险法》关于反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外,其他多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较低,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限,且只对本地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有约束力。即使是地方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也有所不同。如《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为河南省政府颁布实行,《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暂行办法》为江西省人社厅制定实施,实践中,大多数地方立法是以省人社厅名义进行的效力规制,内部约束力较强,不具有普遍的法律适用效果。另一方面,欺诈行为标准认定不一。由于缺少上位法的统一规定,各地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认定也有所差异,重庆市2009年实行的《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杭州市2011年实行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的将欺诈行为称为“骗取”,有的称为“违规行为”,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欺诈情形的规定各不相同,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体化运行。

3.统筹“碎片化”

一方面,风险“分散化”。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除了职工养老保险由省级统筹管理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基本上仍由市、县级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且不同险种间的基金管理实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的独立核算方式。也就是说,各统筹单位又会建立各自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这样一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实际上是由成千上万个统筹单位分散管理的“碎片化”状态。除了统筹层次不高外,如此繁多的基金管理机构所形成的风险点广泛,也更易产生多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另一方面,管理“碎片化”。由于社会保险基金被“碎片化”管理,每个统筹单位的基金规模有限,难以形成统筹运作的合力,不利于对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综合性风险。加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既要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纵向约束,又要受到同级地方政府的横向管理,交叉性的基金管理体制有时也造成了基金管理的混乱,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化解。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1.反欺诈机构“不独立”

《社会保险法》及地方规范中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反欺诈机构主要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属经办机构的监管通常属于内部管理,这种“自我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调动工作人员监管的积极性,容易造成“管办不分”的尴尬情形,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部分工作人员基于分享不正当利益的非法目的,在征缴、支付、管理运行及监督的过程中放松监管,甚至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的诈骗中去,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另外,我国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缺少独立的社会力量参与。对于一般大众来讲,面对社会保险的欺诈行为一般存在“事不关己”的放任心理,舆论监督也没有形成常态化机制,仅靠行政部门的监督,力量会显得薄弱很多。

2.各部门缺乏联动

一是部门间联动性不足。《社会保险法》仅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缺少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如各地对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做法不一,有的由社保行政部门征收,有的由税务部门征收,造成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职工工资标准不一,可能影响受益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二是部门内部缺乏联动。人社部门内部的社保经办机构、劳动监察、仲裁机构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并不顺畅,有时会出现相互推诿或重复处理的情况。如近段时间大量出现的劳动关系“证明”,即是社保部门对于可能涉及到的保险“欺诈”行为要求“背书”的情况。不少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于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的社保费用补缴,也要求劳动者先到仲裁机构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证明”,这种将仲裁确认作为社会保险费用征缴阶段反欺诈“背书”的前置程序,不仅造成了不必要的拖延,不利于劳动者费用缴纳的及时和便利性,也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

3.人员专业性不足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人员专业性不足,影响了基金管理的效率和行政部门的权威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行政监管为主,但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有限,且其他业务相对繁杂,影响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有些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加上社会保险基金本身资金量大,涉及社会保险多个相关部门,业务流程较为繁琐,可能造成监管失误甚至监管真空。截至2017年年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202亿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13234亿元,个人账户积累6152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552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607亿元;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64亿元①。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如果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加上现行的基金欺诈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的变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计。

(三)基金监管不到位

1.行政约束乏力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于损害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违法行为,主要以行政惩戒为主,但行政惩戒的效果在实践中差强人意,没有真正起到教育、强制甚至震慑的目的。如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缴费不足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缴纳费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责令追缴或退回等处罚措施。但缺少处分、吊销执照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约束性不强。事实上,行政惩戒只是在客观上起到一定的警示、威慑作用,经济处罚也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作用发挥不大。如作为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医院,按照我国目前医院及医生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评价的准则,即使查处医疗服务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一般也不会影响到医院的就业人数及经济效益,也不会因此降低医院的医疗服务等级,如此就使得社会保险欺诈的否定性评价大打折扣。

2.激励机制缺位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本上遵循“重约束、轻激励”的运行机制。对于欺诈行为一般处以法律规制的否定性约束,如行政处罚、解除服务协议等事后的责任惩处,缺少事前或事中的激励机制,不利于社会保险反欺诈主体主观能动性的有效提升,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缺乏内在动力的重要原因。社会保险基于其自身的复杂性、隐蔽性及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诈骗形式多种多样且不易发现,仅靠事后的行政惩戒不足以预防和减少层出不穷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近年来,各地区也出台了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的奖励措施,主要包括举报奖励及监督管理,但各地规定的举报奖励金额普遍较低,有的还设置了上限。如陕西省实行的《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举报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人按欺诈金额的3%奖励,一般不超过3000元”。这与美国法律按照追回款项的15%~30%的数额奖励分享相比,不能激发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中的内在动力,不利于欺诈行为的有效预防及及时发现。

3.信息技术水平低

一是缺乏统一的信息监控平台。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数据平台,各地对欺诈行为的预防和惩处措施各不相同,导致各地对反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有所差异。二是社保基金信息系统发展不均衡。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系统建设的监控能力方面有所差异,导致数据交换的可用性及准确度不高。通常来说,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管理化程度高的地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程度相对较高,反之亦然。三是社保机构内部数据质量良莠不齐。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间缺乏相应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或者共享机制质量不高,影响反欺诈机制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及事后惩处。由于各数据系统间系统模式差异,造成了互相之间兼容性不强,各自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条件。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制提升路径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制,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形成立法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强力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有序运行,有效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立法体系

1.建立专门规制

“法律的目的不在于驯化民众成为制度的奴役,而是在最大限度内确保每一个人的自由。”①法律规制明确、具体才能对公民、组织起到积极的指引、预测作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运行,需要国家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规范,以便更好地保证公民社会保险权利的自由行使,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能够事前有效预防,事中有序管理以及事后监督评价。从立法层面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条例》,细化欺诈的种类、情形,区分不同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同时,借鉴国外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完善的程序和方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将各险种单独的基金管理规制整合为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消除各类社会保险险种的欺诈风险,增强共同抵抗风险的能力,提升反欺诈机制工作水平。

2.统一立法体系

一方面,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规范。目前,各地结合实际,已建立了适用本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可以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相应法律法规,由人大、国务院统一制定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制度,从而避免各地“各自为政”而结果各异的尴尬局面,形成“自上而下”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因此,各地在国家统一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可修订相应的基金管理规范,以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持续运行。另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签订《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公约》,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化广泛参与程度,筑起基金管理安全运行的防护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台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全面保障,积极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健康发展。

3.统管疏堵结合

一方面,提升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起全国社会保险一体化统筹的基金管理机制,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碎片化管理,减少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分散化”。提升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利用“大数法则”拓宽社会保险基金规模,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水平,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部管理体系。规范经办机构的办理流程,预防社会保险经办风险,制定各项经办业务评价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预防社会保险基金内部风险。同时,建立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评价机制,对于可能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健全管理体制

1.反欺诈机构独立

一方面,构建独立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独立性。结合我国社会保险的实际,可以在各统筹地区建立由多部门合作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并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反欺诈组织机构。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作为反欺诈机构的主要力量,加大公安、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参与力度,形成多部门协作的联动处理机制,共同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反欺诈违法行为。同时,构建一套完善的工作程序,英国是医疗保险反欺诈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实行的七步骤程序可以很好地借鉴,即发展一种反欺诈文化—威慑—预防—检测—调查—制裁—追偿。另一方面,引入公共利益团体加大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管,积极落实公共利益团体的监督权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0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将利益相关方作为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的参与方,相较社会团体的监督具有更强的监督效果。

2.部门协作有力

一方面,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同公安、地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强化社会保险从征缴、管理、待遇支付及监督等全过程的联动,降低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欺诈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性。2019年1月1日实行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将各项社会保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降低了社会保险征缴阶段基数申报不统一的风险,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入口”的一致性。另一方面,部门内部应明确职责,强化联动。人社行政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各自职责,积极作为。《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对于无争议的“劳动关系确认争议”,社保行政部门应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及时认定。减少劳动者不必要的诉累,节省司法和行政资源,避免重复处理。另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实行,也将大幅减少“欠费”“补缴”等情况的发生,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及待遇享受的可保障。

3.人员技能专业

反欺诈是一项职业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隐蔽性、手段多样化等特点,要求反欺诈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以有效应对实践中不断变化的欺诈行为。在预防、发现、调查、处理等各阶段,需要反欺诈人员具备专业处理的能力。在预防欺诈方面,反欺诈人员需要能够有效宣传并解读反欺诈相关政策,深入理解反欺诈政策与现实环境及采取的反欺诈措施之间的平衡性,以最大限度地达到威慑欺诈发生的目的。在发现、调查欺诈行为方面,需要迅速了解该欺诈行为的相关信息来源并不断开发自身发现问题的能力;了解该信息来源与欺诈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搜集证据并对证据依法进行评估其制裁欺诈行为的能力。在处理制裁欺诈行为方面,需要具有充分论证证据支持与制裁欺诈方面的因果关系论证的能力,以及采用适当的方式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的能力。

(三)强化监督机制

1.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履行行政责任。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及配套细则中法律责任的规定,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良性运转。除了罚款等经济处罚外,还可以采取创新措施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约束,如将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诚信检查的量化积分管理。对违法情形按规定进行扣分管理,达到一定扣分上限后列入诚信失信名单,严重的可按相应的等级确认责任,如警告、限期整改、通报、取消资格等。具体的量化标准同行政责任相结合,有利于相对人事先预期自己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减少甚至消除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生存土壤,也有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日常行政监管。二是增设刑事责任罪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罪”,在具体刑罚上高于通常的诈骗罪,以有效遏制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行为。对于征缴阶段的欺诈行为,可比照“危害税收征管罪”,增设“危害社会保险征管罪”。社会保险同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特点,预防并及时处理社会保险在征缴阶段的欺诈行为,有利于加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自觉性,维护社会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关注激励机制

为激发相关主体参与反欺诈工作的内在动力,有必要建立持续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立法层面增加社会保险反欺诈激励机制的相关内容,明确对反欺诈行为付出成本的适度补偿。相关行为主体的激励方面,对于社会公众,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举报奖励制度,可参考国外先进做法给予举报属实的公民重奖,同时设立举报人人身保护和公示制度,消除举报人惧怕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举报人的举报权利,增强其同反欺诈行为作斗争的内在动力;对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反欺诈行为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反欺诈行为绩效考核指标,定期通报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反欺诈工作情况,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评价,对积极参与反欺诈工作并有成效的机构、人员给予较高等级的评价,将评价等级与物质奖励、精神奖励、职务晋升等相结合,还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相应的政策倾斜奖励制度,切实增强反欺诈行为的主观能动性。

3.提升共享水平

一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建立社会保险全覆盖的信息监控系统,将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本信息如参保人、基金监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审计等实时共享,保证信息数据平台的数据统一性,并定期进行汇总更新。同时,建立社保、公安、工商、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涉及社会保险数据资源的共享机制,避免由于各部门信息不对称造成沟通不畅的情形发生。二是加强反欺诈信息管理。收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并进行数据的汇总整理,建立反欺诈信息数据库。运用反欺诈技术对欺诈行为进行数据的实时分析和有效整合,及时发现异缴及异常索赔行为并进行有效处理,按风险类别进行后续的重点关注。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实时监控和资源共享,可以及时发现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并有效开展反欺诈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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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包括管理与监督两方面的内容。管理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保值增值、使用等全过程的行政、资产负债的管理,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指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基金的调剂作用

目前,我国不同区域之间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不统一,经办机构名称不一,给人民群众造成社会保险不规范、不严肃的表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实现基本保险制度全国统一,养老基金省级统筹,但从地区差别来讲,西部、中部地区的养老基金积累较低,社会保障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能实现全国统一,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标准的地区差别较大,较小而欠发达的地区,由于参保人员少,用人单位及个人经济收入较低,统筹层次低及基金共济能力有限等原因,所以待遇标准低于经济发达地区水平。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仍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各地启动时间不一,覆盖范围不一,严重影响不同性质单位职工和人才的合理流动,不利于职工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容易挫伤参保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2.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没有形成合力

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审计及行政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集、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主要靠劳动保障部门;由于审计手段、时间和精力有限未能做到全部跟踪审计,财政部门仅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监察机关很少对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3.稽核检查手段缺乏刚性、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严重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缺乏具体的法规支持。如企业职工征收养老保险费按实发工资为基数,事业单位按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征收过程中,缺乏对参保单位有效的制约手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在实际中,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对其处以任何经济处罚都不起作用。各险种各自征费,各自稽查,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人力、财力浪费,还收不到好的稽核效果。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工作薄弱

一是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备,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台账及相关单位的缴费记录等基础性工作还不能完全应用计算机化管理;二是编制紧缺,人少事多,现有的编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因经办机构人员少,经费不足,基金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未能落到实处。

(二)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缺少制衡式监督制度

目前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制是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仅是对存入财政专户社保基金的管理,而对社保部门在基金征收、支付环节的监督不到位。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缺少建立相应的审计监督

缺乏对基金的征收、发放、管理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和科学规范,没有起到积极的内部控制、监督作用。

3.社会保险基金缺少应有的监督手段

信息披露制度、基金外部管理、外部审计、监管成本控制等。

4.社会保险经办人员自我约束意识淡薄

基金管理法制意识不强,缺少养成在监督环境下工作的习惯,应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定期的轮岗和培训机制,增强社保基金管理职业道德意识。

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建议

1.以稽核为重点,建立扩面征缴工作的长效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会同财政、审计、工商部门,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的工作力度。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主动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积极争取审计部门在审计社会保险时,向缴费单位延伸审计,督促参保单位缴费;同时要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工作的长效机制。即按计划的要求,及时收缴和储存社会保险基金;建立保险基金管理台账,监督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欠缴情况,以便及时催缴,使基金及时到位;加强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法规。加强会计业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处理各项业务,登记账簿,编制报表,提高管理水平。

2.调整国家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职能

一是立法职能,负责制定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系统健康顺利运行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的有力保障。二是对社会保险事务的动作实施监督,确保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规范化。三是接受有关个人和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务提起的申诉、举报、批评、建议,调解有关社会保险事务的纠纷,受理有关社会保险事务的诉讼。

3.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存款、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定向债券。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待遇正常支付的情况下,采取合规合理的投资方式以加大基金的积累。

4.建立基金监督制度

基金监督制度的建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二是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范围、监督形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行为;三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制定监督举报办法,接受社会各界对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加大力度查处违规动用基金的行为。

5.建立培训考核机制,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应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理论。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有效的培训、考核机制,形成人人讲学习,比理论,比业务的风气,充分发挥人员潜能,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的建议

1.完善监督手段

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

2.加强行政监督

建立有效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征收、支付、待遇、核定增值运用全过程全社会监督和适度监督制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从而加强对基金监管,减少基金的风险投资,保证基金的增值安全。

3.加强对社会保险部门队伍建设的监督和素质提高的监督

培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对组织机构内部建立控制机制,包括道德风险、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预防、矫正和有效处理,以及投资范围的适度管制,减少基金的风险投资,保证基金的增值安全。

参考文献:

篇(8)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稳定、可靠运行的基础。我们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这是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自2006年上海社保基金案发以来,我一直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保障企业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企业内部的管理运作是社保基金安全的第一道屏障。

内部控制理论主要是指通过对风险管理程度进行提高与加强,进而实现社会保险组织的根本目标,将内部控制理论应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所在。

1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涵

1.1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基本概念

所谓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按照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开展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待遇支付、保险基金增值保值的行为和过程。最近几年,随着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深化,社保覆盖的范围也处于扩大的过程中,参保的人数变得越来越多,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出现了增长,如下图所示,为我们国家某区从2004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图,从下图我们可以看出,该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是处于逐年增长的状态,其中,2008年五项社保的总收支规模已经超过了一百亿。

1.2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基本特点

目前,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采用的是分级管理模式,社保的基金全部纳进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中,依据我们国家的具体要求,对这些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并且按照险种的不同,分别对其进行建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的方法,严禁相互挤占以及相互调剂,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可以擅自挪用基金。

1.3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模式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包括信托基金管理模式,如政府或者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基金会管理模式,通过基金会形式组织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如地方住房公积金,其管理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信托法进行资金运营。商业性基金管理模式,由政府规划并授权的基金公司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

2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问题

2.1 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

目前,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欠缺等现象。虽然近几年关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但还存在多多少少的问题有待解决。一方面,有一部分从事社会保险的人员,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当他们面对金钱利益时,无法进行自我约束,很容易放纵自己去实施对社保基金有害的行为活动;另一方面,有些参保人员以及定点医院所具有的诚信意识也较为淡薄,例如在报销医疗费用的过程中,他们会使用假的票据来报销,这样很容易危害到社保基金的安全。

2.2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由于最近几年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以及业务的运作方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使得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经常出现滞后现象,进而导致有些环节发生了制度真空的状况,此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变得无依无据,严重影响到了社保基金管理的成效。与此同时,由于在支付以及征缴等业务环节中,相关操作的流程不太规范,没有严谨的业务审核制度和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如果流程出现调整,或者新增了一些工作内容,就有可能导致岗位之间发生脱节,进而使得基金的支付环节发生疏漏。

2.3 信息系统的控制出现漏洞

有些地区的原信息系统数据库出现了操作权限的漏洞:通常情况下,网络计算机操作人员能够进入到系统中,并对数据进行无记录式的删改,由于对缺乏一定条件或者无复核程序的支付没有任何制约,因此,操作人员能够随意地修改参保人员的账号以及名称等私人信息,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的痕迹,这就使得社会保险资金的流失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

2.4 监督检查评估需要进一步提高

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的工作人员所需要的配备设施没有进行较为有效的落实,社保单位的内部缺少相关的专职人员,绝大多数工作人员属于财务部门的人员,他们无法将自身的精力以及时间都投入到监督工作中,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与此同时,对内审进行监督的力度也需要适当的提高。

3 内部控制理论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应用

通过实际调查发现,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各级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始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建章立制,试图组建一个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由于内部控制体系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理论作为支撑,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探讨研究社保基金中内部控制理论,并将其应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其做法如下:

3.1 加强社保人员的专业教育、强化他们的基金安全意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专题业务的培训,使得广大的社保工作人员都树立起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利用正、反面双重教育,提高工作人员所具有的法制观念,强化他们的社保基金安全意识,进而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3.2 加强基金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

对风险点进行广泛、科学地查找,安排各个险种的经办人员,让他们科学结合自身的岗位职责,对风险点进行逐一地查找,社保基金的管理部门依照相关的流程以及项目对风险进行逐一的排查,掌握好风险的项目以及风险的等级,并给出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

3.3 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与控制

搜集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于支付、征缴、财务等模块所具有的业务需求,进而对系统进行不断地升级,填补系统的漏洞,提高系统的工作效率。现如今,我们国家部分市区的社会保险已经达到全市联网的状态,其数据库由市中心进行统一的维护与管理,进而防止系统的管理人员对数据进行自行修改等行为,提高了社保基金管理所具有的安全系数。与此同时,为了加强信息权限管理工作,09年,国家颁发了《北京市四险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办法》,用其来规范用户权限的相关行为,并把用户权限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管理权限、公用查询权限以及操作权限。

3.4 开展检查评估工作、提高内部控制的监督水平

在检查评估方面,主要进展如下所示:

①提高内部控制监督队伍的建设规模,合理配置相关的工作人员,采取专业授课以及课题座谈等方式对员工进行专业的培训,安排工作讨论交流会议,提高内部控制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

②全部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评估工作,依据湖北省人社厅的相关部署,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需要设立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台账,并且每月按时将内部控制监督情况上报到上一级组织单位,进而提升内部控制监督的水平。

③建立起社保基金内审的专门机构,例如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中心,其职责是对基金的征缴、支出以及结余情况进行专门的监督与检查,也就是说对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以及结余户进行监督与检查,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监督提供更加有力的组织保证。

4 结语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了解到,社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稳定、可靠运行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内部控制理论主要是指通过对风险管理程度进行提高与加强,实现社会保险组织的根本目标,因此,将内部控制理论应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利于我们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与稳定,有利于我们国家社保工作的持续开展。

参考文献:

[1]蔡伟.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案例警示及防范措施[J].社保财务理论与实践,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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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扩面难度大。针对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现状,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尽了最大的努力,但效果仍不够理想,社会保险扩面难度仍较大。究其原因,一是相关企业和人员参保意识不高,忧患意识不强;二是当前职工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不高,大部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基本只能维持日常生计;三是当前员工流动频繁,相关职能部门对应参保人员难以管理。

3.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问题难以解决。基于上述原因和当前退休人员大量增加、养老金标准提高、上级调剂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有限、历年基金结余早已用完等,2008年瑞金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达2 800万元,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压力相当大。

4.失业保险基金未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当前大量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而“失业”,但根据目前失业保险政策,企业改制过程中给予了一定工龄补偿的职工不属于失业救济金发放对象,造成大量职工一方面处于事实上的失业状态,另一方面又未能享受失业救济政策。瑞金市2008年失业保险缴费人数9 020人,而领取失业救济金人数仅为19人,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大量闲置,未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失去了失业保险的本来意义,同时又对今后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带来较大负面效应。

5.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低。目前企事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管理服务。但因退管经费不足,很多社区的硬件、软件建设滞后,没有退休人员专门的娱乐休闲活动场所,无法组织退休人员的一些活动,退休人员未能体会和享受到社会化管理的好处及服务。

6.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一是基金账户设置不合要求,存在多头开户和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现象;二是支出报账手续不合乎规范,存在报账手续不全、原始凭证不合规等问题,如在医疗保险账中存在无原始医疗费凭证,仅凭政府抄告单、直接列支医疗费的现象。

社会保险基金惠及千家万户,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社会保险工作,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1.决策部门认真调查研究,适时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在制度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

2.将社会保险纳入民营企业准入门坎,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

3.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简化参保手续,鼓励居民特别是自由职业者积极参保,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使社会保险政策真正惠及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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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开设基金征缴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我县各经办机构根据各基金项目性质分别设立了各基金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如社保局在工行、中行、农行、建行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户;在工行、农行、建行建立了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户;在农行、中行、工行建立了养老、工伤、医疗支出户等。

四、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终了后的7日内将基金收入户中的基金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除缴存财政专户外不能坐支,缴存时收入户中不得留有余额,财政部门应将缴入专户的基金及时登记入账,并在每月终了的10日内财政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征集、缴存、财政补贴等基金收入,财政须提供对账通知书。

五、资金拨付。各经办机构于每月上旬向县财政局填报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同时,附上月末支出户余额对帐单,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项基金专户余额及单位用款所需审核无误后,于当月中旬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如遇特殊情况,经办机构可按需要随时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情立即办理,有关经办行应根据财政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划拨手续。

六、监督与检查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2、县人民银行和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收支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按时划转基金收入和划拨基金支出,故意压票的,按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帐户。

3、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地对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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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贯彻市政府《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实行全额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现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记帐、差额缴拨”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规定》以及与之配套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工作表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工作流程图》汇编成《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手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手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