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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在我国的发展,对资产评估的各种规范相继完善,资产评估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两个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理清他们在企业评估中关系,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于实务工作。
进行资产评估时,通常情况下,如企业全部产权变动,部分产权变动等,应该先审计后评估。特殊情况下,例如单项资产的评估等,则可以不先进行审计而后评估。理由如下:
一、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关系
首先,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方法具有相同的地方,例如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采用与审计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测试资产价值,并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这与评估并无很大区别。并且资产评估和审计都是一种针对事实的判断。这种相似性建立了他们可以借鉴结果的关系。但是,审计是基于历史信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核;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未来能产生的价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这决定了他们之间的不可等同性。
从企业整体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为例,其“收益现值法”的基本思路是根据企业以往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外部条件,预测出企业未来每年的平均收益额,然后将收益额通过收益还原或称资本化处理,从而确定企业资产的总体价格。这种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是“企业以往的生产经营情况”,而最能反映企业这个“情况”的恰恰只有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验证的企业会计报表。
二、资产评估的目的及依据
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取得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具体目的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特定目的的资产评估。只有在保证使用资料真实性、完备性的前提下,资产评估的目的才有可能达到。
资产评估的依据包括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取价依据(内部资料、外部资料);其中内部资料就会存在真实性,完整性等问题。这就需要审计作为前提条件。还有就是产权依据中的各种证的真实性,也可以通过审计证实。
也就是说,只有审计在先,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企业会计准则》第21条规定:“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评估工作在先,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要素”势必受到影响。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评估机构按某一时点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后,企业资产、股东权益必然发生增减变化;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成果,我们认为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只反映一定期间和某一时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结果及所体现的“会计要素”,如果把因物价变动而使资产发生变化的评估结果混杂在其中,必然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能清晰地了解到他所希望或应该知道的内容。
资产评估方法的实施需要以真实、正确地反映企业会计要素的会计资料为前提,而这个会计资料也只能是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所验证的企业会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的前提
资产评估主要是解决计量问题,这个计量工作是建立在企业提供的账面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账面数据是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而审计主要是解决账面问数额的真实性问题。所以大部分学者认为,有些资产评估,如考虑企业整体价值时,评估数据应依赖于审计,妥当的办法就是先审计后评估资产首先要利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会计要素”的会计资料为基础,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则主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说明。具体来说,在债权债务的评估中,应先通过审计查明有无帐外的或是虚假的债权债务,以免评估时产生漏评或错评。
四、财税体制的要求
根据现行财税体制的有关规定,一般应先由审计机构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及所反应的经济活动先进行审验,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以与审计报告审验完一致的企业帐、表为基础,进行资产评估。这是国家财政、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从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出发,正常经营的企业的企业与产权拟变动的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基本内容,计算口径、会计处理方法上根据不同的需要,可能存在详细和粗略反映的差别,但是绝对不会存在本质的差异。即不应该在企业产权拟变动,且在未进行审计之前就先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的结果反映到企业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上后,再报给财政和税务机关。
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需要审计和资产评估相互配合工作的情况,这个时候就会弱化谁先谁后的问题。如,相关规定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该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缴纳所得税;这种业务的处理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共同合作,才能完成企业的审计、重估。
参考资料:
[1]胡晓明.《资产评估与审计关系的综述及思考》.资产评估,2011.1.
[2]将应光.《浅析实务中的资产评估与审计的相互协调》.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5.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资产评估与审计需要协作,既可避免“撞车”,还可各自弃短就长,从而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资产评估、审计同时进行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原则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估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估统一的对象,便于进行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必须妥善处理数据的衔接问题。资产评估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估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则应以评估的“终点”作为审计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出具报告时,如评估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估过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估结果,可在审计过程中调整。但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包容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成本(账面价值),其实际价值的确定则由评估负责。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包容评估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理盘点时数量减少或已无实物形态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理。
当资产评估与审计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加审计过程,其中如果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员,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三、具体操作
(一)实物资产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审计实物资产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实物盘点。盘盈及账外的实物资产,可评估作价计入资产。
2、折旧项目审计时,均不作补提或冲回的审计处理,累计折旧额(重置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的最终认定也应由评估完成。
3、在建工程项目审计时,有实物形态的,或按成本继续保留余额,或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实物交由评估最后确定价值:无实物形态存在又不能为以后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时应报批核销,不作评估。
4、存货的成本差异、进销差价、跌价准备等调整账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账户,审计时般将其作为一个总账科目,其金额转入相关被调整科目。企业还在持续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可不作变动,留待资产评估时再根据存货估价作适当调整。5、存货中的在途存货,即“材料(商品)采购”、“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如发现已逾期但供货方并未实际发货,应转入“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审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可参照在建工程的方法进行审计与评估。
(二)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如果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还存在,应列入评估;如果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则应在审计中核销。
2、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审计时,应实际盘点实有股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按账面成本或面值调整投资额并列入审计盈亏,尔后转入评估。
当这些投资的价值确定需要利用所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甚至需要对所投资单位实施审计时,评估可以使用审计的结果。对于上市的股票、债券,则应按证券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确定,也可以通过审计与评估的双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债权、债务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债权、债务的审计评估,除债券投资外,均应由审计负责实施。
四、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本文中的“包容”,即是资产评估与审计相互包含与容纳的涵义。
一、资产评估与审计穿插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当企业委托同时进行资产评估与审计时,这一“同时”往往不是从同一起点日期开始平行进行的。但资产评估与审计,往往需要在同一时点对同一项资产同时进行评估作价与审计调整。而当所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下简称“审定数”)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车”时,会使委托单位无所适从。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资产评估与审计需要协作,既可避免“撞车”,还可各自弃短就长,从而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资产评估、审计同时进行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原则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估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估统一的对象,便于进行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必须妥善处理数据的衔接问题。资产评估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估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则应以评估的“终点”作为审计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出具报告时,如评估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估过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估结果,可在审计过程中调整。但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包容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成本(账面价值),其实际价值的确定则由评估负责。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包容评估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理盘点时数量减少或已无实物形态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理。
当资产评估与审计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加审计过程,其中如果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员,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三、具体操作
(一)实物资产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审计实物资产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实物盘点。盘盈及账外的实物资产,可评估作价计入资产。
2、折旧项目审计时,均不作补提或冲回的审计处理,累计折旧额(重置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的最终认定也应由评估完成。
3、在建工程项目审计时,有实物形态的,或按成本继续保留余额,或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实物交由评估最后确定价值:无实物形态存在又不能为以后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时应报批核销,不作评估。
4、存货的成本差异、进销差价、跌价准备等调整账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账户,审计时般将其作为一个总账科目,其金额转入相关被调整科目。企业还在持续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可不作变动,留待资产评估时再根据存货估价作适当调整。
5、存货中的在途存货,即“材料(商品)采购”、“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如发现已逾期但供货方并未实际发货,应转入“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审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可参照在建工程的方法进行审计与评估。
(二)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如果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还存在,应列入评估;如果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则应在审计中核销。
2、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审计时,应实际盘点实有股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按账面成本或面值调整投资额并列入审计盈亏,尔后转入评估。
当这些投资的价值确定需要利用所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甚至需要对所投资单位实施审计时,评估可以使用审计的结果。对于上市的股票、债券,则应按证券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确定,也可以通过审计与评估的双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债权、债务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债权、债务的审计评估,除债券投资外,均应由审计负责实施。
四、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一、某证券公司审计业务概况
某证券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7年终财务报表进行常规审计。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事务所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系统和交易管理系统完成。经过调查发现,该证券公司的财务管理系统由公司总部使用和维护,管理整个集团的财务账,业务管理系统由总部和各营业部共同维护,目前的交易数据、财务备份数据容量为17GB;所属的15个营业部中,其中14个使用统一的交易软件。财务数据为1.6GB,业务数据量达15GB以上。
二、审计与风险评估过程
在审前调查中,事务所查阅了证券公司信息化系统内部控制流程图和系统工作流程图,对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做了初步评价。通过以往的经验和向相关专家调查了解得知,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是最主要的经营收入,对于经纪类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一般要占营业收入的90%以上。因此,关于佣金收入的审计被确定为本次审计的工作重点。
三、预审分析与现场检查
数据采集和转换后,审计人员按照事先编制的计划,结合证券公司的行业特点和违纪违规的一般规律,形成初步预审方案,进行预审分析。预审分析结合审计经验和初步的专业判断,形成了涵盖证券公司业务的若干审计经验模型,重要的如佣金审计模型、透支审计模型等。
审计人员直接通过软件浏览电子账簿和记账凭证,使用“科目明细账审查”、“会计科目审查”、“日记账审查”功能展开账表分析,并结合纸质凭证和业务单据、账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现场审计。
1.佣金审计模型
券商在从客户账户收取佣金时,可以实行浮动佣金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超过0.3%)同客户约定实际佣金比例。但是,由于券商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吸引客户,常常通过返佣金、冲减手续费收入、挤占营业费用等办法,给“经纪人”一定程度的好处,作为他们为公司拉来客户的好处费,以刺激经纪人为公司保持住这些客户。近年来,由于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增强,返佣金、经纪人佣金等由于不符合规定,券商在账务处理上越来越艰难。前台不行,于是开始通过后台交易系统处理这些事情,这样既偷逃了税款,又非常隐蔽,轻易不会被发现。证券公司自身对交易系统的监管能力不足,再加上财务监督的缺失,在交易系统中进行返佣提成,极容易造成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偷税漏税,甚至引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所以证券审计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审查有无将返佣提成的资金另设“小金库”或不符合规定分配和使用。
2.审计步骤:
步骤l,通过对佣金收入二级清算报表数、财务发生效和客户账户收取数3个数据比较核对,从中发现证券公司隐匿佣金收入问题。计算在证券公司开户的每笔交易账户的佣金总额。
步骤2,查询佣金科目年度发生额。
步骤3,比较财务账佣金科目发生额和交易系统佣金收取额。如果交易系统佣金收取额大于佣金科目发生额,则初步判断证券公司隐瞒佣金收入。
步骤4,对公司业务类别发生频率进行分析,根据佣金收入收取和转移的规律和特点,查找那些发生频率高、发生金额相对小的业务类别,通过业务标志对照表,确定是哪个业务符合这一特点。
步骤5,在交易流水中,根据确定的业务标志代码,查询所涉及的资金账户。
步骤6,选取所沙及的几个资金账户,如果确实属于小额增加,则查询当天对应的小额减少的那一笔是哪个资金账户,据此迟踪佣金的客户账户来源;如果没有对应的小额减少的那一笔,可以初步判断被审计单位、软件供应商对系统做了修改或添加了与拥金收入相关联的辅助子系统。
3.透支审计模型
( 一) 相关机关的资质准入不严格
在我国关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在司法鉴定机构中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认定工作必须经过省司法厅的审批,只有经过审批才能取得从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的资质。进入到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也要在相关部门举办的培训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司法鉴定的资格。在司法部门招取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之后,还应该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的名册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着另外的申报入册进入鉴定机构的规则:具有一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在通过申请之后就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工作。这两个从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规则之间虽然要求不一样,但是他们之间并不相互否认,这两个互不融合的规则导致我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有两种证明的方式。
( 二) 资质年检审核不合格
很多的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对不断变化的入册 鉴定机构的情况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很多已经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仍然不断的想委托人投放资料和信息,这种已经没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扰乱。例如,一所原本具有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一些原因导致目前这所事务所已经不再具备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格,但是它仍然在帮助委托人做资产评估的工作。
( 三) 委托关系不规范
资产评估的检定结果的正确和公平受到委托检定机构的影响。在我国进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时候,往往鉴定机构一般是由公安部门或者法院通过摇号来确立的,但是摇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往往受到大众的质疑。而且很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和服务态度不同,加上利益和人情方面的考虑,导致很多的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时候经常具有违规的偏向性,这种不规范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委托想行为,常常护导致出现很多麻烦和问题,例如,鉴定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出现矛盾,从而造成两者对于鉴定的工作互不配合,只是长久的互相拖着,从而导致资产评估的工作效率非常的慢。
( 四) 鉴定质量参差不齐
很多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往往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机构的副营的工作,所以在对委托人的工作进行工作的时候,往往不会派遣出机构内的精英和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再加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和内部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是参差不齐。所以,就导致了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的质量也是参差不齐的,很多的鉴定报告的质量往往还是比较差的。结论不明确、重点不突出、逻辑不严谨和要素不齐全等问题是我国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目前出现的问题。
二、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问题的应对策略
( 一) 加强自制管理,提高准入的条件
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要提高申请的标准,对于司法鉴定人员的要求也要提高。把司法鉴定机构的退出制度、奖惩制度和年检制度进行完善,并且对这些制度要严格执行。对从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数量和质量和人员的专业水平、资历和经验等都应该进行考核,同时对考核的结果以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信息都应该进行公示。
( 二) 规范委托,确保公平
资产评估的准确和公正的问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促进资产评估的正确,一定要对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制度进行更加透明化的制度建设,并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时候严格执行这个制度,对人情和利益委托的资产评估的行为要坚决的抵制,保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公正公平。
( 三) 加强制控,把好关口
把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关口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内部人员要进行定期的检测,从而促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质量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经济收益。同时要建立专家库,对于不同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专业化的建议,从而提高鉴定结果的公共和公正。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第十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第十五条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证明;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八)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五)申请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纠正。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加盖该资产评估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四)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三十一条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应当将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章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换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存续期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应当自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撤回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三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或者撤回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第四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并对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确实难以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由其他部门或机构行使的,行使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一)对无形资产审计重视不够现在一些CPA审计业务中,很少涉及到无形资产审计,即便涉及,也很简单,很少有针对无形资产的专门审计程序,更不会花费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对其进行审计,这与无形资产在总资产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的现状很不相称。对无形资产审计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计划工作中不够重视,在审计的计划阶段,很少通过了解程序获取客户无形资产方面的相关信息,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很少考虑到无形资产,缺乏针对无形资产的审计程序,这势必会导致在实施审计时忽略无形资产;其次,未能对无形资产实施有效的风险评估程序,在以风险为导向审计的今天,通过风险评估程序对各审计对象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评估,进而确定审计的重点。但是,在审计实务中。很少会对无形资产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程序,也就难以评估其重大错报风险;再者,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审计的结果,注册会计师应该在对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而在目前,CPA在形成审计意见时一般都没有考虑到无形资产审计的结果,很少出现因为无形资产审计状况而影响和改变审计意见的情况,使得无形资产审计的风险问题大大提升。
(二)缺乏有针对性的测试程序 无形资产表现为文字,图案,关系,公式,配方等各种形式,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具有实物形态,那样直观地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其收益难以确定,所以对无形资产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必然应有别于有形资产审计。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仍然没有针对无形资产审计的具体业务准则,在审计实务中,要么忽略无形资产审计,要么将其归入有形资产一起进行审计,在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极低的以前,这样做基本不会影响审计质量,还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在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高的今天。再这样做势必会影响审计质量。从形式上看,有形资产审计和无形资产审计的区别并不明显,要区分有形资产审计和无形资产审计应从本质上考察。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有形资产的可触的、有形的和可视的因素赋予其审计价值,有形资产的审计价值来自于它的物质特征,尽管其财产权利是无形的,但它来源于其物质特性。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审计时,仅仅是对在会计账簿有记录的无形资产进行价值与数量的审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的内容,逐项检查每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数量是否真实,合法,核对资产负债表上的无形资产与会计账簿无形资产是否相符,总账无形资产与明细账无形资产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上的无形资产与实际现有无形资产是否相符。而对在会计账簿有记录的无形资产以外,是否还有其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其增减变动及其摊销的记录是否完整、使用寿命是否合理和摊销政策是否恰当、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完整、方法是否恰当和减值准备发生和转销的记录是否完整、期末余额是否正确和披露是否恰当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审计程序,而这些,仅仅依靠常规的审计程序方法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通过执行有针对性的程序和方法,来对无形资产进行更有效的审计。
(三)无形资产价值难以确定 相对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而言,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重点和难点是其价值的确定。同样这也是无形资产审计的关键。然而我国在无形资产会计方面处理上比较混乱,账面价值往往不够准确,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自创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其研发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资本化费用是否符合准则的要求,这都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而我国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相对较低,难以保证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准确性,在审计实务中忽略此内容或轻易认可被审计单位的处理,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二是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欠规范,一方面,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但是在各种方法的具体运用中,评估要素和参数的计算口径和方法非常复杂,很难找到统一的评估口径。如收益法在使用中,收益被界定为由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而超额收益的形成渠道有很多种,由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导致企业相关产品的产量增加、销量增加或产品价格提高;生产成本的节约,形成了生产费用的节约额,另一方面,评估结果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者的能力与专业素质,不同的评估主体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同一对象进行评估时,结果应该是基本趋于一致的,但因评估人员在选择参数时的个人判断能力的差异经常会导致评估结果的差异,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三是忽视对无形资产的摊销的检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对无形资产摊销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主要有:摊销期限不合理、不合规,对已确定的合理摊销期限任意变动,无形资产未摊入“管理费用”中而摊入生产费用或销售费用,任意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地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每一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之后,还得考虑无形资产减值问题,并且所计人的科目完全不同,导致会计人员容易出现错误,而且也等于间接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对表报使用者来说,也增大了理解的难度。
(四)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审计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主体一注册会计师的素质。我国无形资产审计质量不高也与我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不高密切相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欠佳,在对无形资产确认审计的过程中,由于竞争加剧和市场无序容易使注册会计师忽视职业道德,其独立性易受到来自诸如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外在压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干扰,导致其在审计过程中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未能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可能就会轻易地接受客户声明书的观点或出具与审计结果不同的观点。有的注册会计师即便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客户的无形资产存在问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不会在审计报告予以披露,甚至与之同流合污。其实,自1993年以来的中诚事件、原野事件、琼民源事件。一直到引起巨大震动的银广夏事件,无不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有关。证监会查处的每一个虚假披露的上市公司背后都有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在这些事件中,有的注册会计师不但没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尽到揭示错误和弊端的审计责任,反而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合谋”,出具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不但自己的职业独立性丧失殆尽,还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整个会计师行业的信任;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专业业务素质不高,在知识爆炸的今天,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多,业务也越来越复杂,要做好无形资产审计,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掌握相应的审计
知识和技术,更要熟悉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知识和技术。如相关的法律知识、知识产权知识、资产评估知识等,目前我国的审计人员虽然专业素质和技能都有所提高,但是,能够根据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完成无形资产产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还较少。由于学历、专业知识、经验、个人因素等原因,导致多数审计人员还不具备专项审计的能力。这必将影响无形资产审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也不能保证审计良性效益的发挥。
二、无形资产审计的完善策略
(一)重视无形资产审计 在计划审计阶段,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初步业务活动时,应关注其无形资产业务,并分析其重大错报风险,在此基础上,在审计计划中反映对无形资产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免得使无形资产在审计过程中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在审计实施阶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对无形资产实施控制测试,重点是如何对其实施实质性测试,以及对获取审计证据的要求,值得说明的是,鉴于无形资产业务的偶发性和风险较大的特点,在对其实施细节测试时不宜采用审计抽样方法,而应进行详细审计;在审计报告阶段,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总体上评价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对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以形成审计意见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审计的结果,以提高审计结论的准确性。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步入下行周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规模急速扩大,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国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为金融资产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随着各省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陆续成立,国内金融资产公司数量已迅速增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力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特的历史使命,决定了他们的健康有序发展,关乎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的稳定。近年来,监管部门更加注重对金融资产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督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范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除四家金融资产公司之外,各家省级金融资产公司均成立时间不久,规模还相对较小,业务发展尚未成熟,尽快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其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当前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缺失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很多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能够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及虚假信息,或者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和道德问题带来一系列金融资产公司风险损失和经济社会不良影响。内部审计作为金融资产公司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务必做到切实有效的加强金融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的财务、资金、业务运作中的违规行为以及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与漏洞。
二、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风险
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风险是指内部设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金融资产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一系列违规行为、信息造假行为或其他有损金融资产公司和经济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的各种潜在风险。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审计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客观环境风险
当前金融资产公司业务繁杂,各项经营与财务信息冗杂,尽管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带来大数据分析工具提供了内部审计的准确性,但是互联网工具应用让信息的传递与复杂性无疑加大,现有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技术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应对快速变化的经营环境,当前审计法律规范、行业标准以及系统的审计机制缺失都会增加内部审计判断失误的风险。制度风险:金融资产公司往往会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内部审计机制,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的金融资产公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资金流动进行清点盘查。良好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金融资产公司减少会计舞弊、信息造假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不健全,会给经营人员留下很多违规可能性,而审计人员很难在一个不够健全的审计机制里做到防微杜渐,从而造成金融资产公司业务审计报告的重大失误。制度风险是我国当前金融资产公司甚至是各大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缺乏审计质量监管机构和完善的会计披露与审计标准。信息风险:内部审计部门扮演的角色往往是对其他部门工作的检查、纠正与批报。对于很多部门来说,内部审计的存在会给他们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具有较强的抵制情绪,虚假信息资料和伪造数据报告等都会给内部审计带来很多信息失真问题。因此,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十分重要。而另一方面,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往往完全独立于各个部门,缺乏较好的渠道和制度保障去获取所需的审计原始资料,很难从整体上把握金融资产公司各个部门的基本运营情况,因此在内部审计中出现重大纰漏问题就十分常见。法律风险:我国尽管已经陆续出台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资产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但是总的来说法律效应还比较弱。对于很多审计规范和标准尚无完善的界定说明,内部审计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因此内部审计的报告也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正因如此,往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不会十分重视审计质量,抱有应付了事的心态。方法风险:内部审计工作是一个系统的问题识别、评价与管控的过程,因此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的科学性十分重要。我国并未针对内部审计制定完善的执业规范,各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方法以及程序各不相同,因此就方法本身来说就有很多潜在风险。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金融资产公司的转型发展,业务范围、经营产品以及资金流动更加繁杂,传统以基础账务为主的内部审计方法已经不满适应当前需要。在金融资产公司业务运营线上化的今天,以传统抽样审计技术来进行内部审计就必然存在众多漏洞,互联网经济时代需要更为全面系统的把握企业经营的各项活动中的潜在风险。
(二)内部审计的主观风险
内部审计的主体是金融资产公司审计部门的各位审计人员,因此审计人员自身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内部审计风险。执业素质风险:执业素质风险包含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财务与审计知识水平,从业经验、操作能力等方面欠缺导致的一系列审计判断失误问题。审计人员的基础财务与知识储备不足,会造成基本常识判断的失误,而我国当前诸多金融资产公司内部的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并不高,识别风险,判断正误的能力较低。此外,大多数审计从业人员缺乏良好的计算机技术应用,面临复杂的审计问题,难以做到及时有效的取证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处理以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使审计工作变得主观定性化,而专业性的缺乏进一步降低了审计结果的准确性。职业道德风险:职业道德是任何行业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而对于金融资产公司这种关乎社会经济发展命脉的机构来说,职业道德的缺失将会是十分严重的事情。实际上,很多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缺失是由于审计人员利益导向与被审计部门相关利害关系者的私下勾结蒙混过关或者刻意隐瞒、虚假报告,或者受到权威力量的压力而不能坚守原则,违反审计规范,带来严重的后果。此外,审计人员工作作风浮夸、不踏实,使得审计工作不够深入,对于应当发现和揭示的问题没有发现和揭示,从而产生审计风险。
三、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风险防范策略
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是防范各项经营业务风险的重要一环,如何控制内部审计环节的风险显得十分重要。当前我国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风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欠缺、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以及审计风险防范技术不够等原因,因此应该着重从这几方面下手逐步构建良好的风险规避系统。
(一)确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模式
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模式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将审计风险观念应用于审计过程的一种审计模式。风险导向型的企业内部审计模式应用对金融资产公司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已经受到国外众多金融机构的广泛关注,它依据整个行业内风险发生概率来对审计的对象、内容、时间与审计标准进行制定,与此同时必要的审计项目风险评估与投入产出效率分析在整个审计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质量保障性与经济效益性。与传统的账目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相比,风险导向模式更为先进科学,也更加全面,对整个审计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防范也更为有效。因此,我国金融资产公司面临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应该充分发挥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内部审计的高质量、低风险与经济效益。
(二)重视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是指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机制中确立良好的内部审计监督与风险评估机制,并对于各项审计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从而识别和找出重点风险因素或者潜在的隐患,在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可能性评估、风险因素测试和平衡矩阵,以风险发生的概率为基础来评估风险发生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度量,采用不同的方法对风险进行排序,将风险评估过程中所搜集的信息综合分析,并尽可能量化各风险因素,按风险水平的高低对金融资产公司的拟审计对象进行排序,确定内部审计的先后顺序。与此同时,内部审计风险评估除了要做好被审计项目的风险评估,还应该确立自我评估机制。由金融资产公司其他监管部门做好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及时采取措施挽回由于内部审计失误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有利于审计部门自我检讨,建立风险案例库。
(三)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规范内部审计机制
内部审计是独立客观的检查、咨询部门,内部审计结果的质量对金融资产公司能否有效认识和发现风险,采取恰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十分重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部门能够独立的行使职能,不受外界权威、利益诱惑等的影响出具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准确直观的评价金融资产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程度,发现金融资产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与缺陷,并发挥审计的权威性,审计结果报告应该得到重视和恰当的应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各金融资产公司应着重推进内部审计规范标准制定,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与操作流程,确立审计工作的重点工作,树立正确的审计意识并逐渐确立一种审计文化。此外,良好的审计工作实施务必需要良好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护航,这需要行业或者国家相关部门做出更多的司法推进。
(四)优化审计人员职业素质
金融资产公司应该重视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从业标准的不断改进,提高其准入口槛并实行从业资格考核制度,对考核通过的人员颁发该金融资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同时还可对多次审核中审核不达标的相关内部审计人员采取岗位调离等措施。其次,还要注重审计人才培养,通过继续教育或者公司组织专业培训等方式不断鼓励内部审计人员提升自己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能力。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跨专业人才吸收来补充内部审计工作中短板,这样有利于人员结构多元化发展,根据自身不同的专业优势从而促进内部审计的更好的发展。最后,职业道德培育是一个持续的话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需要得到金融资产公司管理层的重视,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养十分重要,必要时在内部审计绩效考核奖惩机制中做出更进一步的完善,强化其对审计人员工作的规范性。
五、结论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然进入金融混业经营的时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器,应更加注重内部审计管理,防范内生的金融风险因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尽快确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模式,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推进立法和行业标准制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此外,也要注重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有效的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内部操作风险。
参考文献
[1]王中晔.基于实效角度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重构[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5).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193-03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工具,其目标是在全面评估企业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与控制,对风险处于何种状态做出准确判断,为控制风险提供依据。与传统的审计模式相比,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更注重从宏观上把握审计风险,审计工作重心从实施阶段前移到计划阶段,关注的核心从内部控制转向风险,在审计的全过程自始至终都关注风险,依据风险选择项目,识别风险,测试管理者降低风险的方法,并以风险为中心出具审计报告,协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审计方法从以审计测试为中心转移到以系统化的风险评估为中心,即计划阶段对风险进行评估,实施阶段对相关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和报告,报告阶段提出风险管理建议。2007年新审计准则要求全面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故本文对我国企业如何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提出几点建议,与大家探讨。
一、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机制
建立审计战略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和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流程风险管控机制。
一是年度风险导向战略计划的制订。年度风险导向战略计划要与企业目标相契合,建立在对公司重要领域的认定、风险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重大风险和重要风险为导向,明确审计重点,确定年度审计项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自我评估,识别各自存在的风险,排列风险次序,出具风险自我评估结果,以此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审计关注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中,风险评估贯穿于年度审计计划、项目计划、执行审计、总结发现和报告的各个阶段,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将审计资源重点放在高风险领域。
二是建立风险管控标准,有效识别风险。就是按统一的标准梳理各业务环节的流程,审计部门牵头,各业务单元的内控负责人统一对采购与应付、生产循环、销售与应收、存货与仓储、营销管理等业务循环的流程图和业务流程的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对应将风险点、控制措施嵌入到流程中,建立清晰的业务流程图、明确的岗位控制标准和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三是业务流程测试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通过实施不同的测试程序识别审计风险,包括企业整体层面控制评估、信息系统一般控制评估、流程层面控制评估、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测试等。建立业务循环各个节点的穿行测试标准,指导各单位业务人员开展业务流程的穿行测试,通过全流程的穿行测试验证各业务层面风险受控情况,运用自审、互审和复审相结合的方法,推进全员、全流程的风险自我审计。
四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地图。审计部出具企业各业务单元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完整的风险地图,建立企业审计风险资源库,为相关部门提供风险关注和控制优化的依据。
风险管控机制将风险管理流程与审计基本程序有机融合,更多地从全流程的角度对企业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设计风险管理流程、风险评估项目和评估标准,并根据风险环境的不断变化及时调险评价标准,以适应管理需要。而且,风险管控是一个持续、循环的管理过程,不能将风险管理审计作为一次性的专项审计项目,在风险管控执行过程中,要不断地关注风险,针对问题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以风险为导向,优化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程序
以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为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管理环节复杂,管理风险和审计风险都较高,采用风险导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识别和评估重大管理风险和关键控制节点,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可以有效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其审计程序如下:
一是制订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导向项目审计计划。风险导向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所作的综合安排,需要明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项目风险评估、关键风险点、项目组人员分工、时间安排以及其他事项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目标要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相联系,审计范围包括选定经营单位、选定业务及流程、相关信息系统测试范围、测试时间范围等。
二是业务经营单位初步评估和关键风险识别。审计人员要掌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整体情况,注重从宏观层面了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获取背景信息,包括行业状况、监管环境、建设模式、建设目标等信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识别和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系统风险和关键风险。
三是业务流程分析。在全面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基础上,从投资项目风险入手,进一步了解流程,更新识别的风险,对高风险项目和资金重点监控,从整体上把握审计重点。
四是评估流程有效性和流程重大风险。在了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运用分析性程序,分析关键流程,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分析对目标产生影响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测试实际的控制能否切实管理这些风险,这是风险导向审计关注的重点。
五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项目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具体是设计审计步骤,根据审计步骤进行审计抽样并对样本进行监督,实施实质性测试等审计程序。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审计实施情况对项目方案进行重新评估,扩大审计范围或增加审计程序,实施进一步测试以修订审计方案,保证审计质量。
杜邦“沸腾壶”审计抽样模型就是一种常用的审计抽样方法。它以审计项目风险为对象,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对每一类风险进行排序,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即高风险、敏感风险、适中风险、低风险,直观地反映风险与审计面的关系。杜邦“沸腾壶”模型说明,在风险因素中,风险结构一般是高风险占10%,敏感风险占30%,适中风险占40%,低风险占20%。风险审计规划在审计资源配置时,要依据风险水平高低配置审计资源,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因素需实行差异化审计。高风险因素要进行详细审计,对于处于敏感风险性质的风险因素一般抽样50%进行重点审计,对于适中风险因素一般抽样 25%,而对于低风险的风险因素只需要抽样10%进行一般审计。风险级别越高,配置的审计资源越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主要的审计资源分配在高风险领域,有的放矢,提高审计效率。
六是根据对流程设计有效性测试结果得出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提出管理建议。
三、建立以审计调查法为基础的风险评估机制
风险评估机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模型的建立及风险评估结果分析等。对确定的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对业务流程的梳理,找出流程关键控制点,并选择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对控制点进行风险分析,以准确识别和正确评价风险。以审计调查法为基础的风险评估方法,能清晰揭示风险的高发区域和风险变化趋势,操作性强,评估结果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即选取一定比例的被审单位实施风险典型调查,采用审计调查法对风险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预测,对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风险水平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如下:一是确定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与审计范围相关,对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有直接影响。二是风险评估数据的采集。采集近几年的相关风险数据,这些数据可以是以往风险管理审计、综合性审计及专项审计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三是对风险评估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和加工。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原始资料和专业判断对一些定性资料进行量化处理,确定各组风险数据的影响程度级别,据此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四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根据事先界定的评估范围,分别对审计项目各类风险、各类子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对所采集的一定期间的风险数据,采用审计调查法分析历史数据,寻找各风险的变化趋势和集中趋势,建立能描述各风险变量未来变化态势的模型,运用数学方法对各类风险的主要变量——风险概率和影响程度进行风险变动趋势分析及预测,求出风险预估值,并运用政策分析法,整理和分析可能影响各类风险变量的政策因素,对固定资产投资风险预测值进行修正和完善,确定风险估测值浮动区间。五是风险评估结果的分析和利用。根据风险分布情况,布局安排审计资源,对风险多发区域进行重点审计。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应用于企业的风险管理,包括:将风险评估结果与企业事先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如各类风险的承受度等)进行对比,并分别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措施;协助企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达到风险预警线的风险发出预警信号,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风险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帮助企业规避和防范风险。
四、建立风险自我评估和预警机制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可以有效管理和预防重大风险。风险预警机制前移风险管理关口,使风险管理重点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移,防患于未然。企业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针对风险高发区域建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如利用DCCS法、盈亏临界点法及财务比率法等有效捕捉企业风险征兆,对异常情况提前发出预警,帮助管理层完善风险管理程序,控制风险。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中,使用风险自我评估(RSA)法,可以有效提升风险预警效率。风险自我评估是指内部审计要监督:(1)风险环境分析的恰当性。主要是对企业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进行评估,分析风险性质和影响程度的变化以及控制措施是否能与环境变化相符,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分析结果。(2)风险事件识别的充分性。(3)风险评估的恰当性。风险评估要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性两方面对已识别的风险事件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4)风险度以及风险预报合理性。主要是审核风险度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反映企业实际风险水平。综合分析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审核风险预报的根据及预报的级别是否合理。(5)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主要是对业务控制程序进行测试,检查是否有效,是否能够控制风险,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帮助企业管理风险,降低风险损失。(6)风险信息沟通的有效性。内部审计人员要从风险识别、评估信息的获得,风险警报的及时发出等方面评估风险信息是否被准确及时地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让管理层了解风险是否被有效管理。风险信息沟通评估也可以提高外界对企业风险管理的信任度。
此外,企业应建立风险审计信息系统,完善审计资源数据库,积极推进审计手段创新,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审计项目组成员,有效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和质量,提升风险导向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