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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与分权原则:历史与起源
西方国家几百年的权力制衡经验表明.“三权分离”的模式不仅在政治上适用,效果良好,而且在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实践中也同样取得很好效果。通过将一个单位整体的权力划分为若干部分,彼此监督权力、互相协作运用权力,使该政治体、企事业单位、公司法人建立管理科学、权责分明,良好的激励机制,从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还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系统风险以及减少腐败的发生,实现透明化的管理。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计上要求公司“三会”的形式运作,俗称“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重大的决策机构,监事会(美国等称审计监督)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正当权益。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就狭义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1.公司治理的历史沿革。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产生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关系。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特别是股东和经营者在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历了一个从管理层中心主义到股东会中心主义,再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化过程。但是董事会的出现并没有解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问题。
2.公司治理的垒球化浪潮。自2O世纪9O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英国首先掀起了这一浪潮,80年代由于不少著名公司相继倒闭,引发了英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委员会和有关公司治理的一些最佳准则,如Cadbury委员会及其发表的《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关于董事会薪酬的Greenbury报告,以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Hampel报告。
3.全球公司治理运动彤成的原因。第一,公司治理和企业融资。现任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JamesD.Wolfenson):“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投资者意想如何——Mcl【imeySurvey:McKimey(麦肯锡公司)最近发表了一份投资者意向报告(InvestorOpinionSurvey),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第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一方面,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推动了运动的兴起。由于机构投资者手中控制大量的资金,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会对公司施加压力。要求管理层按股东的期望来管理公司,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如英国国家退休金协会,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协会(CalPEI~S)等。另一方面,亚洲危机的爆发,也唤醒了人们对亚洲公司治理的重新认识。金融危机的出现,体现了这些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薄弱,如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以及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董事会以及控股股东缺乏诚信和问责机制。
二、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的措施辨析
第一,比较研究:公司治理模式及我国的选择。(1)英美模式:英美模式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是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分散的股权得以相对集中;二是依靠活跃、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通过收购兼并对管理层进行外部约束;三是依靠外部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四是依靠健全的监管体制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公司法等法律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约束和监管;五是对管理层实行期权期股等激励制度,使经营者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2)德国模式: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两会制”,即监事会和董事会。德国模式是“内部控制”型模式。两会中包括股东、银行及员工的代表,对管理层实行监控。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另外,公司相互持股比较普遍。银行对公司的控制方式是通过控制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会派驻代表,有些还是监事会主席,银行代表就占股东代表的22.5%。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另一特色就是强调职工参与,在监事会中,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职工代表可以占到1/3到1/2的职位。(3)日本模式: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会制”,但是强调“内部控制”。董事会主要是由管理层构成。日本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多数公司都有一家主要的银行——主办行作为股东和业务伙伴。(4)东亚模式:在大部分东亚国家(地区),公司股权集中在家族手中,公司治理模式因而也是家族控制型。控制性家族一般普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东亚地区除日本家族控制企业所占比重较少之外,在韩国,家族操控了企业总数的48.2%,台湾是61.6%,马来西亚则是67.2%。在菲律宾和印尼,最大家族控制了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6。(5)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治理: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公司治理的最大问题是内部人控制,即在法律体系缺乏和执行力度微弱的情况下,经理层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际的企业所有者,国有股权虚置。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也呈现出强烈的趋同趋势。英美型的外部治理模式日益为各国所仿效。在80年代。由于德、日经济的强盛,人们普遍认为,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模式相比。以企业集团、银行和控股公司为治理主体的内部模式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以及信息产业的崛起,内部控制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以市场为导向的外部治理模式逐渐成为各国学习的样板。英美模式以股东利益为基础,以盈利为导向,重视资本市场的作用,似乎更能够适应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二,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保持市场信心,能够防范金融经济风险,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从反面教材分析,国际上安然公司和环球公司事件所敲响韵警钟,使公司治理成为全球公司改革和监管的中心。也使国际社会对经济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的建立。提高丁防范银行、证券等金融风险的任务的认识。从风险产生的内外因素分析,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也应当从内外两个方面人手防御。(1)内部风险管理是关键。因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因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尽快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产物,优秀的企业在推动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通常都能扮演“火车头”的角色。(2)外部条件有反作用的功效。无论从我国人世的承诺分析,还是从市场竞争分析,从国内外银行的经营绩效、盈利能力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强化公司治理结构都时不待我。我国近200家超大型国营企业和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是共和国最核心的“家底儿”,它们的改制上市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说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是“一场输不起的实践”,当然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没有退路。所以才是形势逼迫下的“背水一战”。
三、实证分析:良好的公司治理对风险防范的效用
尽管我国许多建立了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典范——上市公司出现了银广夏、红光等不光彩的事件,给我国实行公司治理模式的效果产生怀疑。导致防范潜在金融风险的任务异常艰巨。但我国大量的上市公司不仅在良好公司治理下,实现了筹集资金的目的,通过实证分析得出。良好公司治理的公司各项指标都较好。这将给正在积极准备上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极大的启迪和借鉴(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经理层治理100家上市公司平均治理指数为58.33%,较全部样本平均水平(48.54%)高9.69个百分点。
100家上市公司中最高治理指数为77.74%,最低为53.79%。相差23.95个百分点。观察前100家上市公司的绩效会发现,在盈利能力、股本扩张能力、成长性、财务安全性、股东权益等方面,前100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都比全部样本的平均水平高,说叫前100家公司的绩效高于平均水平。
通过分析和对中国上市公司经理层治理指数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经济》杂志社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伴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改善,经理层治理也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经理层治理的总体水平较低,经理层治理指数平均值为48.54%,并且其次级指标的得分有较大的水平差异,表现为任免制度和执行保障的平均得分分别为63.07%和61.77%。而激励约束机制的平均得分只有33.02%,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经理层治理的激励约束的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较大缺陷。
第二,在经理层治理100佳中,制造业公司所占的比重最高,并且超出全部样本中制造业公司所占的比例,说明在制造业中有相对更多的经理层治理良好的企业。从全部样本的行业得分状况来看,最差的三个行业是。金融、保险业、采掘业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第三,在经理层治理100佳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所占的比重最高。经理层治理得分较低的股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事业单位和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或其他政府部门。
第四,经理层治理指数对企业绩效产生显著的正面影响。具体而言,经理层治理评价指数得分提高10%,公司的每股收益就会平均增加0.0278元,每股净资产平均增加0.1044元。
可见,公司治理与否、好坏都与公司的业绩有着很大的关系,而我国金融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还列倒数最后的位置,相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差甚远,然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又是一国金融风险的集中地,因此建立健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任重道远。
四、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商业银行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正当火热,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当务之急,实现股权的分散化、引进国际成功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及理念,能够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的“灵魂”,而不是一张公司治理的“皮”或“影子”。我国最早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交通银行虽然形式上建立了三权分离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但是近几年的改革却迟迟不到位,国务院原计划让其改革后早日上市,但是目前上市安排已经落在中行、建行后面,可见其只是建立形式的分离,而实质上并未监督落实,落脚在关键的一点就是主体缺位,所有权主体空缺,代位或授权行使权力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未从骨子里去实现企业效益收益的最大化,都是“艄公”角色。我们期盼在汇丰银行人股交通银行后,能够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得完善。能够迅速健全内控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竞争能力。
第二,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否应该领薪酬问题?是否真正“独立”?其责权利如何确定?证监会所作的重大努力之一就是设立独立董事,即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防止内部人控制。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独立董事的机构还不多,并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其分支机构如何有效设立利用独立董事也需要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该独立于公司、经理层和控股股东,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独立性发表公开声明。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兼职不能超过5家,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应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错综复杂,金融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的稳定。世界范围内银行监管领域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许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伴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发展和我国实体经济的战略性转型,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存在着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多种经营风险。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定发展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关系日益密切,一方面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实现经营模式战略转型,承担起发展经济的重任;另一方面在经济转型环境下,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和竞争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风险防范制度建设滞后和重经营、轻管理的思想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加强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风险重点防范,是商业银行经济经济转型期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
一、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务必牢固树立风险控制和管理立行的观念
在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战略高度来认识防范、规避风险问题,事实已经证明金融业与实体经济都对整个市场经济既有兼顾促进作用又相互制约。商业银行务必要从关系自身生存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和社会安定的角度,确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和有质量发展的工作原则,抓好风险控制工作,自觉地把加强风险管理作为防范银行经营风险的关键环节来抓。商业银行管理要一手抓风险管理,一手抓业务发展,实现管理与发展并重。通过自觉地建立健全风险评价及管理机制,以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在基层商业银行的全面落实和有效发挥作用。
二、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要切实强化风险控制制度约束,抓好风险防范重点
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要不断强化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前提下,应尽快建立健全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全面推行风险管理。当前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银行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引导监管机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逐步实现监管方式规范量化和灵活性相结合,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和能力,通过加强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各种产品的全方位风险管理理念,高度重视精细化经营,细分客户,推行涵盖事前监测、事中管理、事后监督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引导和推进风险管理业务的发展,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为此,商业银行要按照规范化、授权分责、监督制约、账务核对、安全谨慎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对业务操作全过程应遵守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环节制定出详细、明确的操作流程,达到可控、流畅、细化和可操作;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念,严格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岗位制约,强化会计等关键控制点的有效控制,监控各项业务操作;要对岗位职责进行科学、严密的划分,完善岗位之间业务结合点的权限、责任,建立一种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还要注重建立风险评估的流程、标准和方法,同时不断开发风险评估工具与方法,综合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重检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工具,确保工具的科学性,以强化制度约束,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执法必严、令行禁止。
三、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要加强会计风险控制管理
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要健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加强银行资金管理。银行是社会的会计账簿,要增强会计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使各项会计制度间有机联接,成为一个既相对稳定,又能随控制环境、控制对象及控制目标等变化而能动适应、自我完善的动态整体,从系统性深化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商业银行应适应企业经济转型的复杂变化,严格内外部账户管理,加强银企内外部对账工作,促进控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从落实新账户管理办法人手深入了解客户,通过实施严格的对账制度,促进银企双方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地保护各方资金安全。要善于运用计算机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将制约、监督等风险控制功能融入其中,使操作人员必须按职责权限和有制约的规范的操作程序才能进入系统处理业务,同时用现代化手段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在计算机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建立授权明确、职责分明的多人多部门分工责任制及严格的核对检查制度,实现会计风险管理内容和手段的现代化。
四、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要全面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随着金融全球化、市场化的强力推进和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信贷风险管理正成为银行谋求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必须建立建全科学的资产风险管理系统。在经济转型的大形势下,必须充分利用授信业务风险监测系统、信贷业务流程系统和押品管理系统等各种监测工具,强化授信作业监测和风险预警提示,加强客户异常跟踪管理监测,丰富系统化管理手段,做好日常风险监测和趋势性分析。
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要正确处理业务拓展和控制资产风险的关系,切实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加强信贷资产和风险管理,通过不断加强对全体信贷人员专业和合规管理能力提升,规避行业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通过跟踪各类信贷业务品种的风险点,设定相应的指标风险控制体系,逐步完善各项定性、定量标准,以实现信贷资产风险控制,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信贷资产的贷前、贷中和贷后风险管理,贷前调查评价工作要实现客观与公正,建立严格的信贷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分客户、分行业、分地区的信贷投向计划;贷中要认真执行各项信贷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操作程序,从营销、准入、核准、申报、审批、发放、贷后等各环节,对企业需求的真实性、贸易背景严格审查,保证信贷业务有质量的发展;贷后风险管理要从调查落实中及时对贷前和贷中环节的预期值进行必要的跟踪和纠正,从而全面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政策风险,优化配置信贷资产。
五、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要自觉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检查作用
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变化,我国经济正经历着结构转型的深刻变革,受内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企业资产经营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应主动适应这一变化趋势,特别是不断强化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内外部审计监督检查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风险控制的自我诊断和自我完善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内部审计监督必须赋予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机控和人控统一的全方位内控管理方式,确保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渠道,建立对内控发现的识别、收集、处理、交流、沟通、反馈、披露。通过切实充实稽核人员,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素质,以满足稽核工作的需要。通过加强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检查频率、检查手段等,实施全面实时控制,及时发现内控管理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提高风险管理的适应性。而外部审计通过对内部审计的再监督,更多从社会角度,体现商业银行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转型上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内外部审计的作用统一体现在更好地促进了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六、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要以人为本加快金融文化建设,综合配套推进风险管理工作
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证明:防范金融风险的中心环节是抓好人的风险防范和化解。企业文化的建设首先要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使之起到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的作用;其次要和日常的本职工作紧密结合,促进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提升;其三是要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企业产品服务的文化内涵,促进品牌战略的实施;最后,企业文化建设要和人力资源管理相结合,为人才的工作、发展提供一个宽松和谐、健康进取的人文环境。商业银行要善于引导行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团结和谐气氛,使员工真正感到集体的温暖和力量,全身心地投入到现实工作中去,自觉形成自律自控的良好行为规范和健康向上的道德品质。
商业银行经济转型期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除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占取市场获取利润之外,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健全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战略转型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面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从完全无风险意识到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加入WTO,国际金融业进人中国资本市场,国有商业银行日益与国际接轨,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在逐步加大。
一、不良贷款的处理与银行风险
国际金融界从亚洲金融危机中得到一条重要教训是:银行坏账的推迟核销与累积而不是坏账本身导致了金融危机。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对商业银行的坏帐,美国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质量自行及时处理,从而对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日本则对贷款坏帐的核销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呆帐的核销银行无权自行决定,必须得到大藏省的批准,结果大量应该核销的坏帐未能及时得到处理,最终促成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在中国,不良贷款主要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即作为不良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认定,主要由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中国的商业银行对于呆帐的核销并无太多的自。每年,商业银行的各分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达的贷款呆坏账核销的范围,提出不良贷款的核销计划,这些计划经当地财监办同意后,报总行批准。由此可见,呆账的核销受到诸多严格限制,而且还要层层上报,这样就使得应该核销的坏账得不到及时处理,暗藏了巨大的危机。
二、应收未收利息的处理与银行风险
在《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贷款利息自结息之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人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人当期损益,在表外进行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人损益。对已经纳人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做冲减利息收人处理。”显然,规定贷款的应收利息需在结息日后180天以上,才不再计人当期损益。相对于其他国家如英国大部分银行是90天,而美国大部分银行是60天,这一期限过长,事实上,贷款的应收利息在结息日90天后,其收回的可能已大大降低,由此可见中国商业银行的应收利息的坏帐比例远高于西方商业银行,增大了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
三、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与银行风险
商业银行提取准备金应着眼于总体资产的质量,而不应仅仅针对贷款的质量。国际惯例将准备金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特定类别的资产的可能损失所提取的专项准备金;另一类是针对总体资产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损失所提取的普通准备金,也就是一般准备。
与国际惯例相比较,中国的商业银行所执行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大多数国家,对贷款提取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贷款余额的1%~2%,这是基于他们的不良贷款的比例一般是贷款余额的1%左右而设计的。但是在中国,由于目前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着很高的信用风险,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远高于1%~2%,因此,商业银行按l%的比例提取的准备金使银行的准备金的充足性受到影响。其次,贷款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l%与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之间的差额提取,实际意味着当年核销的呆账,当年不再提取呆账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是在次年提取并计人次年成本的。这种做法实质是对贷款损失的推迟确认,违背了稳健原则,累积了风险。最后,将准备金划分为专项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属国际惯例。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一般准备可以作为附属资本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但专项资本则不可以。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从提取方法上看,很像一般准备,但实质却是专项准备,以此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实际上等于提高了资本充足率,使得8%这一数字失去了实际意义。
四、信息披露与银行风险
从国际金融界的角度看,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已是大势所趋。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该协议于2001年底正式,初步定于2005年正式实施。相对于旧的巴塞尔协议,新协议除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外,更进一步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两项内容。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充足的资本水平。但是,有效的市场约束对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信息准确、全面、及时,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依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及风险度、风险管理状况,具体指标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是较为粗放的。按照中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上市银行,则应执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原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从总体上看,迄今为止,除上市银行外,中国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非上市银行,其信息披露是不充分的。特别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衍生金融产品,目前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均无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各商业银行一般是在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不在表内处理。而目前各商业银行估算风险时,并没有把表外科目风险计算在内,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披露要求更是近乎空白,忽视了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五、风险防范与会计改革对策
根据新的《巴塞尔协议》标准,制定现代、规范、高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处理与会计披露标准是深化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构建现代化、国际化商业银行基础。参照国外商业银行的做法,为了更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体系应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第一,可以根据国际惯例,适当放宽对商业银行核销贷款坏帐的限制,可尝试允许商业银行按照真实性原则自主决定贷款坏帐核销的金额与时间。对贷款的应收利息,如在结息后90天仍未收回,则不再计如当期损益。
关键词:风险 信息披露 呆帐准备金
从完全无风险意识到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加入WTO,国际金融业进人中国资本市场,国有商业银行日益与国际接轨,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在逐步加大。
一、不良贷款的处理与银行风险
国际金融界从亚洲金融危机中得到一条重要教训是:银行坏账的推迟核销与累积而不是坏账本身导致了金融危机。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对商业银行的坏帐,美国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质量自行及时处理,从而对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日本则对贷款坏帐的核销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呆帐的核销银行无权自行决定,必须得到大藏省的批准,结果大量应该核销的坏帐未能及时得到处理,最终促成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在中国,不良贷款主要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即作为不良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认定,主要由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中国的商业银行对于呆帐的核销并无太多的自主权。每年,商业银行的各分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达的贷款呆坏账核销的范围,提出不良贷款的核销计划,这些计划经当地财监办同意后,报总行批准。由此可见,呆账的核销受到诸多严格限制,而且还要层层上报,这样就使得应该核销的坏账得不到及时处理,暗藏了巨大的危机。
二、应收未收利息的处理与银行风险
在《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贷款利息自结息之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人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人当期损益,在表外进行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人损益。对已经纳人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做冲减利息收人处理。”显然,规定贷款的应收利息需在结息日后180天以上,才不再计人当期损益。相对于其他国家如英国大部分银行是90天,而美国大部分银行是60天,这一期限过长,事实上,贷款的应收利息在结息日90天后,其收回的可能已大大降低,由此可见中国商业银行的应收利息的坏帐比例远高于西方商业银行,增大了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
三、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与银行风险
商业银行提取准备金应着眼于总体资产的质量,而不应仅仅针对贷款的质量。国际惯例将准备金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特定类别的资产的可能损失所提取的专项准备金;另一类是针对总体资产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损失所提取的普通准备金,也就是一般准备。
与国际惯例相比较,中国的商业银行所执行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大多数国家,对贷款提取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贷款余额的1%~2%,这是基于他们的不良贷款的比例一般是贷款余额的1%左右而设计的。但是在中国,由于目前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着很高的信用风险,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远高于1%~2%,因此,商业银行按l%的比例提取的准备金使银行的准备金的充足性受到影响。其次,贷款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l%与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之间的差额提取,实际意味着当年核销的呆账,当年不再提取呆账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是在次年提取并计人次年成本的。这种做法实质是对贷款损失的推迟确认,违背了稳健原则,累积了风险。最后,将准备金划分为专项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属国际惯例。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一般准备可以作为附属资本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但专项资本则不可以。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从提取方法上看,很像一般准备,但实质却是专项准备,以此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实际上等于提高了资本充足率,使得8%这一数字失去了实际意义。
四、信息披露与银行风险
从国际金融界的角度看,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已是大势所趋。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该协议于2001年底正式,初步定于2005年正式实施。相对于旧的巴塞尔协议,新协议除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外,更进一步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两项内容。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充足的资本水平。但是,有效的市场约束对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信息准确、全面、及时,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依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及风险度、风险管理状况,具体指标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是较为粗放的。按照中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上市银行,则应执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原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从总体上看,迄今为止,除上市银行外,中国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非上市银行,其信息披露是不充分的。特别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衍生金融产品,目前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均无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各商业银行一般是在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不在表内处理。而目前各商业银行估算风险时,并没有把表外科目风险计算在内,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披露要求更是近乎空白,忽视了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五、风险防范与会计改革对策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或信用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JEt公司法只有第六十条第三款涉及到公司担保的问题.由于对决策主体、担保对象和担保数额等规定不明确.该款的含义倍受争议。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担保特别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使其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但这一制度的细化也给银行在办理担保贷款时带来了一些经营性风险.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要细化审查程序.以防范风险和损失的发生,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公司,vJM,担保的法律规制
1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主要分三种情况而有所不同
(1】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而.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只能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能擅自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且规定以下事项(但不限于此)只能由股东大会决议: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O%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O%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原则上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分为两类: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须经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是特别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依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一百零四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并非法定特别决议事项.一般情况下,只需出席会议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即可。但公司法对相关股东的表决权予以了排除.即当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我国公司法》.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决策程序。并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要参照执行。
首先.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即该项内容为上市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其次.通知》规定了应有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该项决议为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为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即该决议为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另外.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应及时批露相关信息.包括决议内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等。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也应通过上市公司及时批露相关信息。
3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r
旧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将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而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则取消了公司不得以其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而是把对外担保对象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依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股东、其他个人及单位都可以成为公司担保的对象。
4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限制
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并没有做出具体限制性规定.但依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做出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O%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再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防范公司是当今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与银行的信贷关系甚为密切。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公司的对外担保手段向银行融资的数额将大量增加,公司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将使该担保无效,会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因而银行必须采取切实措施,防范经营风险。笔者认为银行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做好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审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它将公司法律未能明确规定的事项予以细化,或在公司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对公司的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效力相当广泛,被称为公司。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广泛权利.如若公司提供外担保时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因而必须予以重视。首先.银行必须要求公司提供最新且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其次.要审查担保人提供材料中的公司对外担保决策主体是否与公司章程中的记载相一致:再次.要审查公司章程有没有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的限制.若有限制.在接受公司对外担保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限制规定:最后.还要审查章程中有关公司决策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以防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而被人民法院应股东的要求而撤销.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要对担保对象及参与表决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表决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而首先要对担保对象进行审查.看其是否为公司的股东.或虽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是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其次要审查这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参与了公司该事项的表决。
3要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审查
对于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法上虽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在《通知》上有较一般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因而应予以特别注意。首先应审查上市公司章程把对外担保的决议权赋予给了哪个公司机构,权限是什么.其决议是否与其权限相符合:其次应审查该对外担保是否为《通知》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第三.要审查应有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是否经过了董事会的预先审查通过:第四.由董事会决议事项,是否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通过:第五.应审查是否对该担保决议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批露。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银行应审查它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若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则其对外担保应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上市公司规定进行审查。
4要对决议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外担保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势必会使银行的债权失去担保.带来债权实现风险.因而必须予以重视。为防止风险.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董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审查参加决议的股东是否为担保对象.法人股东的代表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等:第三.决议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第四,审查决议文件上的签署是否真实、合法.如对于公司印章审查其是否为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真实印章、合同的签订人有无公司的合法授权等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将对公司对外担保及银行业务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将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带来一些改变.并给银行业务带来风险,以下几个方面应引起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1银行对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应予以如下审查
(1)该财产是否为将来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如果是公司的未来财产.则银行债权有落空的危险。因为即使该财产已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以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该财产是否为异议登记期间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为被异议登记物的物权可能发生改变.所以银行若接受权利有异议的物作为债权担保.将来的担保权可能得不到实现。
(3)该财产是否为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规定对银行不利.如果银行接受了预告登记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在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正式登记,则银行将因抵押人的预告登记失效而面临落空的危险。因此.银行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应催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登记。
2银行须及时行使抵押权
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基本摆脱了商品匮乏的时代,商品市场己日益完善。但在金融市场方面,其价格一利率仍旧主要由中央银行计划确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由此也加快了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并同世界接轨的步伐。
一、利率市场化的效用传导机制
利率市场化发挥效用的传导机制是利率放开一利率上升一储蓄增加一投资增加一经济增长。可见,以上传导机制得以实现并达到预期效果则必须满足(1)利率放开后,利率一定要升高,否则储蓄不会增加;但又不能太高,否则就会导致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进而演变成金融危机。那么,这个储蓄的增加一定要转化为投资,如果储蓄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则其对经济增长的效果就要打折扣了。(2)投资增加一定要是实物投资,如果大量投资用于证券市场,则只会吹起经济泡沫。(3)实物投资一定要排除那些报酬率较低的项目,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二、对理论的实证检验
金融抑制和深化理论自提出后,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不少国家已开展了实证研究。如A—IanH.Gelb(1989)的研究结果表明:20世纪70年代实际利率低于一5%的国家,其经济增长率比保持正实际利率的国家平均低1.4%;MaxwellFry(1989)认为,实际存款利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提高0.5%。在我国,实证研究的关注点在于利率与居民储蓄的关系。李焰(1999)认为,白1978年以来,收入增长对居民储蓄率的影响并不确定:从名义利率看,有微弱的负效应,从实际利率看,有不显著的正效应。王国松(2001)运用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对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增长率与利率间的相关性进行了单变量线形回归检验,发现中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增长率与名义存款利率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与实际利率水平变动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许东江(2002)对储蓄存款和利率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储蓄存款与名义利率相关度较大,而在加入收入变量和人均GDP增长因素后,名义利率与储蓄额成负相关。另外,曾宪久(2001)对中国货币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利率弹性做了研究,认为中国货币需求和投资需求大部分年份都具有明显的负利率弹性,但弹性的绝对值很小,不足于表明利率对投资需求的重要作用。
在金融抑制和深化理论的指引下,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掀起了一场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但是,结果却出入意料,众多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国家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
对此,麦金农(1997)认为,内部价格水平的稳定是获得金融实际利率高增长而又不至于引起严重金融恐慌和崩溃等过度风险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拉丁美洲以及前东欧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之所以失败是由于国家未能恰当地实施足够的内部财政控制和货币控制。斯蒂格里茨和威斯(1981)则认为高的通货膨胀以及价格不稳定会使事后实现的实际利率变的难以确定,诱发商业银行出现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进而导致银行恐慌与危机。
Hellmann,Murdock和sti(1998)强调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有限,发展中国家应实行利率管制,这样有利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道德风险,维持银行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而以肖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坚持认为,利率自由化带来的危机是改革前或改革中的宏观经济不稳定、缺乏监管以及不当战略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应稳步推进利率自由化,消除金融抑制现象。
三、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正如—把双刃剑,既有正面的积极影响,又有负面的消极影响。其积极影响表现在:
1、促使商业银行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官方利率制度下,无论是利率水平还是计息方法都由中央银行决定,各商业银行只能在央行利率改变后,被动地根据其经营状况进行局部调整,且常常不能奏效。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这不但提高了商业银行经营的灵活性,而且促使商业银行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不断致力完善风险约束机制和利润激励机制,根据风险加成原则及风险与效益的权衡对贷款利率实行合理定价。
2、促使商业银行不断面向市场开展经营。第一,商业银行可根据市场利率变动趋势主动地调节资金头寸,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第二,商业银行更加关注利率的市场走向对自身效益的综合影响。对于贷款部门,能够促使其自觉注重贷款的收益;对于存款部门,则能促使其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第三,促使银行客户结构逐步优化,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运营的开展,银行就会根据经济效益原则,按照客户的经营状况、自身的资金成本、违约成本、管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对优质大客户采取优惠利率,对违约风险高的客户采取较高利率。从而逐步优化客户群。
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商业信用,操作,法律法规,市场等都有可能带来经营风险,但是风险发生率最高,最多样化,危害性也最大的就是市场风险。因此,各商业银行都十分重视市场风险的防范。
一、商业银行市场风险
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概念一般是指,市场中存在的利率或汇率变动导致的利差下降、证券减值、外汇交易损失等进而为商业银行运作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2004年12月36日,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做了规范的定义: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非有利变动而使银行内部和外部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由于以上各因素的影响,金融产品的价格会出现波动,这就会使进行投资的商业银行所持有价金融产品的资产发生变动,最终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和投资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一般认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
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防范思路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防范就是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经营中采取有效合理的手段,对可能发生的,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减少发生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日渐开放的今天,对于市场风险的防范是每个商业银行的必要工作。
对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防范,应该从以下几点思路出发:
1.从本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出发。目前存在的商业银行因经营侧重点,经营方式,经营环境,银行背景及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在防范市场风险时不能盲目的学习和引进,要注意对自身情况的分析,从实际出发。
2.防范中注意度的把握。对于市场风险的防范不是不节制任意的防范,如果为了避免市场风险出现而采用过于激烈的防范方式,那么商业银行的业务工作就有可能过于呆滞和古板,这样,银行就会很难创新有新的突破,过度的防范会造成得不偿失;同样的,风险的防范也不能掉以轻心,没有足够的重视则随时会造成风险的出现。
三、商业银行市场风险防范方法建议
根据市场风险防范思路,商业银行对于市场防范可以采用的方法有:
1.增强员工整体市场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风险防范氛围。员工的业务工作关系到商业银行的整体运作,只有员工树立起市场风险防范意识,才能保证银行真正做到市场风险的防范。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的血液,关乎企业命脉,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文化因此而变得十分重要。因此,作为商业银行控制体系的前提的风险风险文化必须作为商业银行业务文化的核心,这就需要对风险防范氛围的营造。通过对员工整体市场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对良好的市场风险防范氛围的营造,商业银行整体就会处在一个良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内,就可以最有效的防范市场风险。
2.注意市场风险数据的积累和市场风险信息分析。市场风险随时都在发生,不同的商业银行,不同地区的商业银行每天都在经历着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任何一种风险的出现都不是一次性的,也不是针对一家银行的。因此商业银行要注意及时总结自己和其他银行所出现的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找出风险出现的原因并尽快获得避免的方法。我们没有办法准确的预料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找出其避免方法,但是我们有能力对已经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做到避免其再次发生,这样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风险损失。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有一支强大的针对市场风险应对的工作队伍。
3.建立起银行市场风险识别体系。市场是敏锐的,而人的天性弱点决定了市场中经营者的反应及洞察力一般是相对迟钝的。对于市场风险的出现,往往是有过程的,也是循序渐进的,只是日常金融活动中,商业银行一般不能及时注意到风险出现的苗头,最终导致风险危害性。因此,在预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建立里银行风险识别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4.加强银行内部资金转移管理。根据市场风险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市场风险一般是由于由于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非有利变动而导致的,所以,资金问题是造成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为了防范市场风险的发生,商业银行可以合理的对内部资金进行转移,分散内部资金的用途,这样就可以合理的分散风险。但是,对于内部资金的转移,要加强管理,避免风险大的资金流向,同时也要注意对留存资金的控制。
对于内部资金转移的控制,不仅可以使商业银行有效的防范风险,当风险出现时,也可以使银行的风险损失降低。
商业银行的风险问题是当前和以后商业银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市场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和损失也越来越多。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对于市场风险的防范以减少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根据正确的防范思路找到适合自己的市场风险防范的方法对于商业银行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沙振林.对商业银行防范市场风险的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8):56-59
[2]刘晓星.Var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J].现代管理科学,2006(4):98-99
目前,商业银行风险监督体制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监督制度不完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然而在发展的同时,市场经济的各种矛盾也逐渐的呈现出来,所以,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需要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以此把控银行风险。由于目前我国对银行的监督管理经验不足,管理力度不够,不能快速、准确地将银行风险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不能降低银行的风险。除了以上情况,一些商业银行忽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例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排外、对一些商业银行进行政策上的特殊照顾,忽视金融法律法规制度等现象,所以很难对银行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督。2、凭证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普遍采用复式凭证手段,通过计算机技术,将收付款双方账户实现一人记录,提高了银行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但是在一些商业银行网点中,依旧实行工作程序复杂、工作量大的单式凭证制度,这一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代银行业对人员效率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
(二)忽视基层管理与制度,银行会计违反银行制度的操作现象较多
由于各银行竞争激烈,往往忽略对基层的管理,使银行会计人员放松警惕,易出现违规操作,其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为了提高银行存款量进行违规操作。银行业竞争激烈,各个网点将银行存款数量作为银行效益考核的主要指标,但是由于对银行基层监督力度较差,基层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为了提高银行存款数量,往往会无视银行制度,直接造成风险发生。2、银行会计人员责任心较弱。有些银行会计工作人员,为了工作方便,减少工作量,在业务流程办理过程中,减少工作环节,不依照银行的规定、员工职责进行操作,因此导致银行风险的发生。
(三)银行会计自身原因
银行会计的文化素质、职业操守也是导致银行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1、一些银行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水平低下。银行存在一些素质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业务流程不精通,不思上进,职业操守较低的会计人员,这些人员由于自身品德素质较低,容易被外界的不良诱惑吸引,与不法分子勾结,利用银行制度的漏洞,贪污、盗取银行资产,直接威胁银行经营安全。2、安全防范的意识薄弱。由于风险防范意识较弱,有些会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往往会粗心大意,这样容易促使不良分子利用可乘之机进行违法行为。银行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银行领导没有对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察监督,盲目信任。②会计人员对银行领导进行盲目的跟随,无条件的信任,易成为一些居心不良的领导挪用公款的帮凶。③在工作上遇到问题不愿意主动解决,害怕麻烦,容易造成工作上的失误。
(四)银行会计操作、核算管理薄弱
目前银行会计操作、核算流程出现了很多不良现象,例如:私自开设账户、不按银行流程进行现金管理、核对账目不及时、随意进行账目调整等,这些现象造成会计核算出现内容错误、缺失的风险。
(五)内部控制监督较弱
银行现在使用的监督手段已经越来越弱化,很难满足银行管理的新需求,其表现主要为:①对银行风险事后的管控,只重注形式,没有约束力,造成银行会计人员违规操作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②现在银行监督管理方法落后③不能对银行风险产生的最初阶段进行及时把控,只能侧重于银行风险的事后监督。
二、防范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策略
(一)加强会计核算、监督能力
加强会计核算、监督能力,要做到以下几方面:1、预防因为支付结算产生的风险。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让从业人员快速、准确的掌握支付结算的方式方法,对银行重要的岗位应该实行轮岗制。2、提高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会计核算必须按照银行规章制度进行账目统计,账目登记,账目处理,必须能够最真实、最快速的反映银行经营状况。3、提高对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的监督力度。要定期对银行会计人员进行工作检查,对于出现严重错误或者屡教不改的人员应该给与严重的处分,以此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提高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减少违规现象的出现。
(二)要培养高素质的会计工作人员
银行要规避风险,必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银行队伍。1、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操守。2、选择会计主管不仅要精通业务,也要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这样才能抵抗外界的诱惑,坚持正确的工作原则,才能对银行会计这一群体产生积极带动作用。3、要加强与其他地方、其他国家银行的交流,打破地方保护,国家保护的现象,不断创新银行用人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推行合理的激励制度,以此来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来源于贷款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风险。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是建立风险转移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制度创新,建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贷款风险监测,落实防范责任,实施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随着我国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迅速,成为商业银行主要的贷款种类之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抵押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银行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认为住房贷款 有所购房屋作抵押,又有开发商提供保证,可谓“双保险”,贷款风险系数趋于零。然而随着个人住房贷款中出现的问题说明个人住房贷款同样存在不确定风险。因此探讨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十分必要。
一、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主要风险
在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生违约情况,都可能导致银行风险,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损害银行合法权益。因此,在个人住房贷款中银行风险无时不在,并且其来源多元化,表现形式多样化。概括起来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
(1)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在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它用途或携款而逃,此种情况在期房交易中产生的概率较大。
(2)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无法按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银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
(3)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贷款协议。
(4)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
2.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
(1)购房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无力继续履行贷款合同。
(2)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
(3)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3.来源于银行自身的风险
(1)银行在审查开发商资质、购房人还贷能力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开发商资源共享资质欠佳或购房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放贷。
(2)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因签章不规范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关系到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因此,签章问题显得异常重要),从而危及银行权益。
4.来源于其它因素的风险
在住房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也会使银行存在风险。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虽然会给购房人一定补偿金,但数额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使银行未受清偿的部分贷款处于无法收回的境地;又如,因地震、火灾等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导致楼房毁损、灭失而无恢复原状之可能或必要时,虽为房屋进行投保但保险公司因特殊原因破产或无力支付保险赔偿金从而使银行权益受到损害。
二、风险防范的措施建议
1.建立住房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保险融资与住房贷款融资具有许多内在的切合因素,购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开发商的履约能力与银行风险的防范,这些需求均可以通过保险业的介入得行以妥善解决,使保险与贷款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组合。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1)购房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写着“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笔者认为由于银行对抵押房产并不拥有所有权,这种做法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该保险法律关系是无效的。对此,建议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
(2)购房人的人寿保险,荷兰国际集团(ING)提出了一个被认为适用中国情况的建议“模式”,笔者认为“ING模式”为我国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ING模式”的核心是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购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价15%至20%的首期购房款即可购房。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购房人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疾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ING模式”为购房人带来许多便利,也为保险公司带来新型客户群体,拓展市场业务领域,同时也给开发商带来新的生机,最终也给银行确立了因购房人伤亡而造成的还贷风险防范机制。
(3)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这是一种新的保险业务,其核心是当开发商和购房人因某种原因(保险责任范围)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从而避免了因开发商和购房人履约能力下降给银行带来的还贷风险。
2.实行制度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法律是一种最具稳定性和最强约束力的制度。制度建设对于发展经济的作用已为大多数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认同。在制度建设中,制度创新更是重中之重。制度创新这个概念,在经济学里的含义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制度创新往往是采用某种组织形式或者经营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从观念上讲,制度创新就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突破旧观念、旧制度的束缚而建立新观念、新制度的结果,因此对于创新者而言,它既需要理论勇气,更需要实践的勇气。一种新制度的诞生并产生预期的纯收益是这两种勇气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我国有很多银行经营者已经意识到了制度创新对于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并进行了许多成功的尝试,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我国银行在原有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内部经营机制包括信贷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抛弃原有的旧制度、旧机制,建立新制度、新机制,同时吸收原有机制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从而建立起商业银行新的适应市场机制需要的灵活高效的内部经营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使商业银行获得新的生命力,真正按照企业化的要求经营,去追求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最终做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3.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建立一套权责分明,平衡制约,动作有序的内控机制,以防范住房贷款风险
在建立内控机制上,关键是严格建立健全法人管理体制和法人授权制度在强化一级法人制度的同时,要严格对下属分支机构推行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对信贷资产管理薄弱,违规违纪,经营效益低的高风险机构,上级银行应收回授权和转授权。要尽快完善其它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内控监督的现代化,从而提高内控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减少内控环节,改善内控机制的动作质量,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住房按揭风险)的目的。
4.加强风险管理,抓住关键环节,落实风险防范责任
贷款风险管理主要从接受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开始,到银行放贷给借款人为止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对贷款人资信的调查、确定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抵押物的价值、签订住房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等。其中关键环节,一是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可以考虑建立借款人资信管理系统,掌握借款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就业情况、偿债记录、购房动机、家庭成员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职业和购房动机的调查,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决定借款人的可贷成数、期限。二是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资质、信用等级,特别是资金审查。期房按揭项目审查时,开发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完备的项目资料(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实其用地、售房等行为合法,避免银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要注重对开发商的工程进度、房产质量、资金流向的实地调查、严格监督其信贷资金的运用。三是认真落实贷款调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中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尽职尽责。
5.加强贷后管理,做好风险预测
对借款人跟踪调查和分析,是检测偿还风险的重要内容。一是要及时发现贷款人在借款周期内的各种不利于银行风险防范的因素。如借款人没有合法继承人或合法馈赠人、抵押人不能维修管理的住宅易加速住宅贬值等,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偿还风险;二是建立对开发商的动态跟踪系统,及时掌握开发公司的工程进度、资金运用和企业领导更换、产权变化等重大的企业行为,为贷款的发放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对档案及抵押物的保管,要做好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专库储存,交接制度要健全,交接手续要清楚,避免档案和抵押物的遗失。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银行作为信贷发放者的重要性正在不断下降,国际大型银行逐步由传统的买入持有商业模式向发起分配商业模式转变,即银行通过证券化、信用衍生工具将其发放的信贷再次分配到资本市场上,更多地成为交易型主体。
商业模式的转变带来了一个新变化,就是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的脆弱性,风险被广泛地分布在银行体系之外。但与此同时,新的银行商业模式使银行更加依赖金融市场,由此也衍生出了新的风险。美国次贷危机从不同侧面全面地为我们展示出在新的银行商业模式下风险要素的新特征及其传递的过程,同时也表明,新的风险可以放大传统风险管理手段的诸多漏洞,传统的用于评估银行账的历史数据法、VAR等方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的商业模式下评估风险的需要;仅仅依赖于简单的风险权重,已经不能描述日益复杂的新型风险。
一、新商业模式下商业银行风险的特征
一是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账,交易账的规模迅速上升,并且交易账的风险类型发生了显著变化。2000-2006年,全球大型银行的资产规模翻了一番,其中绝大部分是交易资产的增长,结构化信贷产品风险大大上升。
二是相对于传统的信用敞口,交易账特别是OTC的急速膨胀带来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迅速扩大。新型交易对手不断涌现,如对冲基金、伞形基金等,其对风险的偏好较强,并且这些敞口变得日益复杂。
三是复杂产品的定价和估值较为困难。多数产品没有经过流动性压力测试,因此价格难以确定。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就深刻地暴露出,复杂交易资产的定价构成了危机发展的重要一环。由于计量手段落后,许多银行都无法计算他们对次级债券和与之相关的结构化产品的总体风险敞口规模。
四是流动性风险。通过风险缓释和证券化技术进行风险转移高度依赖于市场的流动性。在一个充斥着交易资产的市场中,市场流动性和融资流动性高度相关,特别是许多结构化产品是针对个人投资者的,二级市场极其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流动性管理将与资本充足率管理同等重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在新风险防范上存在的问题
1.风险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国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其中包括:风险甄别系统,用于分析风险来源及成因,区分风险类别及危害程度;风险报险系统,主要进行风险预警,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风险决策系统,确立、行使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等职能;风险避险系统,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对风险进行再分配或转移;全程监控系统,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理和控制,并做出风险管理评估报告。上述系统为国外先进商业银行经营运作及其风险防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我国一些商业银行,虽然对风险的防范从理论上也很重视,对传统的信贷风险防范形成了一套相对严谨的操作规章,但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估计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果用传统的风险防范手段来应对新商业模式下的新风险,显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2.风险管理技术比较落后。目前,全球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金融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不断增强,银行风险管理日趋复杂。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发展速度惊人,但风险防范的意识与理念没有得到及时更新,再加上比较落后的风险管理技术,势必导致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不断创新的同时伴随着风险及其损失的加大。
3.金融体系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差。经过30多年凝炼提升,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一直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但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部分的产值都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这就导致了银行业竞争不充分。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通过间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而资产结构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困难。
4.风险防范操作层面上的工作力度不够。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各商业银行对金融风险都有了全新的认识,在风险防范上也做了一些工作,但大都停留在各种文件、各种规章的层面上,在风险防范的实际操作上,深入不够,导致新风险出现后,应对手段不充分,往往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这就说明商业银行认识到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但对风险防范的体制、机制、技术保障等方面工作的加强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与防范的路径选择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然危机之前,发达国家对金融风险防范的意识与技术还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对创新型金融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再加上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技术没有跟上,并且没有严格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构建金融防火墙,最终导致了金融风暴的发生。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大滑坡,让各国开始重新审视金融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金融风险防范体制、机制以及风险防范的工具开发与技术创新将在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被各国监管当局和各商业银行所高度重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虽然这次金融危机给我国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较小,但在金融风险防范上也要引以为戒。
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也处于重大变化时期。纵观国内外金融市场,银行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兼并、倒闭现象日益增加。从风险的表现来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多数与会计行为违规紧密相关。面对如此风险压力,加强对会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已是当务之急。会计如何通过其自身的职能去防范与抵御风险,是商业银行会计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分析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防范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及防范的意义
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就是在商业银行内部会计工作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和基层行会计部门所进行的各项会计业务中,由于受到来自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会计信息存在重大的失误或偏差,从而使商业银行的资金、财产、信誉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加强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防范,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会计工作;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的责任感。
二、商业银行会计存在的风险
银行会计自始至终贯穿于银行业务处理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会计风险。可将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分为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密,会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出纳业务存在的风险,支付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会计手段落后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防范的措施
1.建立严密的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体系
(1)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内控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要尽快形成一套全面、完整、系统、环环相扣的会计业务内控制度。②针对业务等外挂系统的薄弱环节尽快完善其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并落实业务核算的管理部门,做到新业务、新产品的推出与会计核算规定和操作流程同步进行。③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对岗位进行合理有效的分工,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制定出内控严密、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业务操作规程。④做好内控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责任档案备查制度。
(2)建立对会计行为的再监督机制。在内部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会计行为再监督机制,围绕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等内容,引导会计行为规范化,使会计工作有法必依,有章必循。
(3)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风险最重要的防范是责任防范,只要责任到位,制度到位,漏洞隐患就会无处可存。对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4)建立集中统一的稽核系统。目前,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稽核是由在相应会计柜台设一名事后稽核员完成,事后稽核缺乏独立性,会计监督职能不能很好发挥。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稽核系统。
2.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
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法纪政纪、反腐倡廉、革命传统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针对会计人员业务层次的不同,应进行分层次定位和培养。同时,要大力倡导风险防范文化,使其深入人心,使全体员工真正树立“内控先行”、“风险控制优先”的思想,并切实落实到行动中。加强教育培训,使每位员工熟悉自身岗位职责要求,理解和掌握业务的风险点,使风险意识渗透到每位员工思想深处,使风险控制成为每位员工的自觉行为,加快塑造和培育健康的风险防范文化。
3.全面有效的会计风险监督系统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监督系统主要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个部分。(1)事前监督,主要是制定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2)事中监督,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动态地监控风险状况,及时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3)事后监督,是指通过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和各种报表的检查分析,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结果进行全面复审检查,考核各单位有关控制金融风险责任指标的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与措施,以进一步防范风险。
4.完善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证明制度
在商业银行业务处理中为了确认客户的身份,规定了相关的身份确认依据,比如:单位证明、单位财务公章、个人身份证件、支付密码等。在个人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身份证,但近年来,伪造身份证骗取银行资金的案件频频上升,造成银行风险的发生。随着网络银行和虚拟银行的逐渐普及,个人业务量会逐渐增多,客户身份确认将成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重点,商业银行必须根据会计处理手段和会计处理环节,适时开发和不断完善银行客户身份证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