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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保管理中潜藏的安全问题
1.1 欺报行为时有发生
首先,医疗机构对基金进行违规套取。目前主要的医院违规表现包括:利用虚报费用和住院的方式获取基金,通过没有在医院挂床和不是本院开设的病例等方式获取基金,把一些不是医保的项目划到医保范围内,以此来获取资金等。
其次,持有医保卡的人们,尤其是那些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等参保人员,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致使出现了一张医保卡多人使用的情况发生。
最后,经常会发生多重报销的情况。现在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和职工等各种险种实施了归属地管理,并且还降低了统筹层次。医保管理过程中依旧应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结算,未实现联网制度,致使一部分人员在各个地区进行重复的参保、多次报销,而此种情况在审核过程中很难发现,致使医保基金大量的流失。
1.2 未进行规范的医疗服务
首先,在医生的诱导下,患者重复就医,具体表现是:应用高档仪器做检查或一次又一次的进行检查;为患者开一些不合理的药物和处方,进而呈现出滥用药以及用药贵和多用药的情况。
其次,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医保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现象就是医保管理人员把那些不在报销范围的项目进行了更改,将它们变成了报销项目,任意把众多基诊疗目标、医保药品、服务设施等目录都变成了医保目录,以此来骗取相应的医保资金,把一些吸毒、交通肇事、自杀、自残、医疗美容、故意犯罪等费用都归结成医保费用进行结算。
1.3 药店进行违规售药
首先,随意更换药品。把保健品、生活用品、化妆品、医药器械、食品、自费药品等都串换成为医保药品的名称,然后归为医保资金进行结算,吸引众多参保人员进行刷卡消费,进而从中获取诸多不当的经济利益。还有一部分定点药店把一些非特殊的药品申报成特别药品。
其次,为按照配售规定进行售药。部分单位并没有根据医保药品配置规定的数量和计量来对药品进行调剂,还有部分单位对配药处方进行伪造。这样就会导致如下几种情况的发生,如超物价、超适应症、重复和超计量的对药品进行配售,甚至还有诸多药店因为没有规范处方的管理,因此导致无处方、不合理处方、随意对处方和销售处方进行编造的现象发生。
最后,未严格对医保进行管理。部分药店没有在医保药品方面建立单独销存账,致使实际销售自己不能与医保结算相符合;部门药店在对费用进行结算时,只单一地传输药品总体金额,而不传输药品的明细账。
2 对医保进行安全管理的方案
2.1 对欺保行为进行处理
针对多人使用一张医保卡进行就医或取药的行为而言,现在应用了不定期抽查、实地稽核、增强监管力度、处理举报、专项检查等诸多检查方式,对医保服务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使所有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可是这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就可以利用指纹识别系统对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认证,这样能够确保就保人员是持卡本人。同时身份认证还能够预防那些不具备访问权的人员来对网络资源进行访问,进而使网络资产得到保护。而在目前的众多应用系统当中,用户的访问控制以及身份认证就是应用用户名与密码这种模式进行访问。此模式当中人们很容易忘记密保,或者自己的密码被其他人盗用,当用户不记得密码时,就一定要持有效证件在管理员的帮助下重新设置密码。如果自己的密码被其他人盗用,那么用户和国家的经济都会有相应损失。而现阶段人们所使用的身份认证具有下述特点:指纹是唯一的,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两个人具有相同的指纹;指纹十分稳定,即当人在出生6个月以后,指纹的类型和结构就已经成型。现在指纹识别这种算法逐渐趋向于成熟,并且一些新指纹算法不断涌现,所以应用指纹识别方法来对人们进行身份认证,能够将存在于以前身份认证当中潜藏的问题有效解决,防止多人使用一张医保卡的情况,进而使医保管理变得更加的安全。
2.2 完善医疗服务系统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和过度医疗等方式来获取医保资金的状况,应该应用下列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首先,应该对医生工作站系统进行完善,不但要达到合理分配以及组织临床资源、共享每个科室的信息、快速治疗以及诊断的目的,还要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应用,有效实施动态监控,而医生可以从医保数据中心库当中查询到患者的就诊信息,例如诊断请款、诊断的次数、就诊的时间和医院、发生的费用、医师处方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预防浪费医保资金的情况发生,使医保基金变得更加安全。
其次,开发研究新的医保付费系统,并在此数据库当中将药品明确的划分出来,并将新农合、药品和医保等有效区分开,适当增加相应的警示管理功能,这样就可以避免医生开贵药的情况发生。假如患者在取药时发现药物费用比规定数额多,就会自动弹出一个消息框,在上边显示医师超量,这时监督人员能够利用监控系统对疑似信息进行筛查,同时还要开展目的明确的现场稽核工作,针对那些未按照医保政策为患者进行不合理的检查以及乱用药等进行处罚,进而使监管效率得到真正提升。
2.3 对定点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在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方面,重点是在继续巩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针对城镇居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重点是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探索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处法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广泛覆盖才能体现公平,只有广泛覆盖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当前主要是根据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论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收录日期:2013年2月5日
在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构成以及国民医疗保障体系构成中,商业健康保险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人们的保健意识也逐渐增强,健康保险作为这种新的消费需求的重要载体,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虽然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较低,通过健康保险提高国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要切实推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良性发展,就必须把研究和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制约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问题。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一)理论基础。健康保险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以传统的补偿型健康保险为主,到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为主,最后到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健康信息、预防保健、疾病管理和病历管理的健康管理。
我国的健康险最早始于1982年,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险种,此后,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渐成熟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开始全面展开,短短的几年之内,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其他中外保险公司已经在最初定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保险产品。
健康险定义具体在不同国家、不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有差异。在我国,《保险知识读本》中定义健康保险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所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00]42号)则作了如下分类:“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则如下定义:“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优势及其社会职能。由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很健全,中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有着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具体保障优势:一是有效分散风险;二是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产品;三是合理控制费用;四是提高管理效率;五是提供精算技术支持;六是预防疾病发生。商业健康保险的强大社会职能:一是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有利于支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形成;三是有利于满足健康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四是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拉动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现状
(一)有利的发展环境。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从1991年至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20.65倍,人均GDP增长17.54倍,为居民收入增长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加速了人们对享受医疗保健、寻求身心健康需求的释放。
1998年12月,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医改试点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性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的原则要求。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其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和再保险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上都为健康保险的腾飞奠定了基础。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就开办大病医疗保险从开办模式、资金来源、保障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分头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
(二)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虽然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已经有相当规模的保费收入和逐年高企的增长速度不容置疑,但仍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不够,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二是行业内外对健康险的认识都还有待提高;三是专业能力缺乏,保险公司架构的不完善,专业性、独立性的健康险经营模式尚未形成,行业监管的能力有限。
三、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正是由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仍存在着多个层面的不足和问题,同时还面临着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巨大压力,所以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必须求真务实,实事求是。
(一)国家对健康保险行业给予大力支持和正确引导。一要做好行业发展规划,树立长期发展战略。要明确战略与社会职能和行业利益是否一致,战略是否能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做出投资、收购、合并以及经营方式等战略选择;二要营造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给予商业健康保险应有的社会地位;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引导公民健康意识;三要探寻以专业化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的行业体系;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同时适度发展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二)紧随国际保险业发展潮流,借鉴国际健康保险业经验。一要处理好外延式发展与内涵式发展的关系。注重内涵式发展,在其承保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重业务的质量,保持保费规模的稳定增长;二要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制度,在保险合同、主要条款、产品定价等方面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三要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做到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多元化,评估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市场规则透明化和公正化;四是引入国外医疗保险成熟条款,如协调给付条款、惯常合理费用条款、既存状况条款、止损条款,等等。
(三)商业健康险行业自身实现专业化经营管理与运作。首先,要实现服务与管理的专业化;必须调整内部组织和业务流程,创新管理技术和模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努力使价值链中的所有功能都能够了解、服务和满足顾客,每一个环节贴近市场。实现全程质量管理;实现管理服务技术的标准化,在承保过程、服务过程、理赔过程上实现精细化管理。在具体的实践中,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要与医疗组织进行信息联网,分步搭建健康管理平台。其次,行业内部诚信体系建设专业化。要完善我国健康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和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商业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为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再次,实现道德风险控制的专业化。一方面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应尽快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此外,还要通过一系列硬指标规范医院、保险公司的行为,建立完善健康险的专业化标准体系和医疗风险管理体系、技术指标体系、风险控制体系等形成一个“硬约束”体系,从而有效控制风险。最后,还必须实现产品营销策略专业化以及人才资源专业化。一是做好产品效益评估、产品开发、需求研究;二是应该双管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和储备一批优秀管理人才,建立医疗保险各类人员的专业评聘体系、专业培训体系和考核系统。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肖敏,医疗保险基本理论与实践[M],世界医药出版社,1999
[2]蔡仁华,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用全书[M],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的保险规划及其有关方案和政策,制订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集、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以及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登记、管理等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财政部门参与研究社会保险政策的制订、基金监管等。总体来看,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设计与原来分散的管理体制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不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样的规定使得多数地区实际上有两个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企业缴纳税费要面对两个部门,增加了企业缴费的负担,两个征收机构并存,无形中增加了征收成本,也使社保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另外,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也不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心工作的开展。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目繁多、机构重叠。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按险种命名,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等,有的称社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区五大险种由多个部门分头管理,有的城镇、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分设,造成机构重叠,重复投资,大大增加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同时,名目繁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造成一些参保人员无所适从,不知往哪个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不明确。自1998年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后,多数地区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财政部门,机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以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造成多头管理。
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乏力。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集社会保险资金行政主管与投资运营于一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则由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管,两者的行政隶属是上下级关系,因而无法实现有效监督。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也显得力不从心,有些地区虽然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实际上也只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没有真正实施监督作用。
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实意义
1.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和基础工程,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个险种组成。由于社会保险涉及的对象范围广泛、人数众多、资金量大、利益关系复杂、资金分配刚性特点突出,使得社会保险管理十分复杂。截止2005年底,全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覆盖人数分别达到17487万人、13783万人、10648万人、8478万人和5408万人。2005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累计积累6066亿元。很显然,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险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作支撑。
2.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决定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虽然我国社会保险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但是社会保险缴费作为成本列支,实际上抵减了国家的利税,政府为了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政府将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不仅涵盖了原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债务预算收支,而且还纳入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支,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概念。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一对一的部门预算管理,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分类能够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显得十分必要,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三、若干政策建议
当前,要按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由政府统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政策、财政部门管社保基金、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基层平台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部门之间有严密的制约措施,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领导,切实担负起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实现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行五费合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作准备。五费合征后,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也由税务部门负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优势明显,成效显著。税务机关是专门组织财政收入的执法部门,熟悉企业情况,执法手段强,征收力度大,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可有效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减少征收成本。
2.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体系,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精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五大险种统一合并成一个机构,统一名称(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员严格定员定编,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财政部门在整合硬件资源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高效运行,使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基础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3.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社会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管理”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明确财政部门的基金管理主体地位,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在此基础上,探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大额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与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等书面材料;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军队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七)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并将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
在肥中央驻皖及省属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定。
第七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照定点标准,会同卫生、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取得定点资格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其签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协议期限。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
协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服务人群、范围;
(二)医疗服务内容、水平与质量;
(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包括结算方式、时间和支付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
(四)医疗费用的审核、管理和控制措施;
(五)有关责任和制约措施;
(六)其他事项。
协议签订后,医疗机构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或解除、终止协议的,应报同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供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就医选择。参保人员可选择不同层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可供参保人员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等级,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协议期满后继续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终止其所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收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医疗保险证(卡),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按相关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救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应有所差别。其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按参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分别确定。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就医、定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诊断、治疗及医疗费用等资料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就医信息。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等内审制度和监控机制。不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特别是要加强大型检查治疗和特殊医用材料使用信息与费用信息的。要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使用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要征得参保人员或亲属(委托人)的同意。
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其提供住院期间各项费用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亲属(委托人)签字。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因就医发生纠纷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视不同情况分别提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和奖惩约束机制。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重大违规行为要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及查处应遵循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违规行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等行政部门及时予以查处,并列入年度考核:
1、对初次发生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行为采取核减或追回当次所拨付的费用。
对推诿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并做出记录。
对冒名住院,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应将被冒名参保人员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如属医患串通,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对有关医务人员做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
对滥用药物、分解收费项目及超标准收费所导致的基金支出予以核减或追回。
2、对发生虚假住院、串换药品或以药易物、诱导住院、虚假和转嫁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多次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的行为,除追回拨付的费用外,视情节可处以1-2倍核减。核减金额从当月应拨付的费用中扣除,同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3、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自费比例。对超过确定比例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医疗费用结算时视情扣减。
4、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3-6个月整改,并予以公布。
5、对发生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布。
6、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病历等骗取医保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造成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视其违规情节,可采取责令检查、暂停执业、吊销执业医师资格。如违纪、政纪,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定点资格审定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产生并发展壮大的群体,为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该与城镇居民一样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据估计“我国20世纪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劳动力流动的贡献占到1.5个百分点”。而他们面对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带来的各方面社会风险时,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不能满足农民工的而需要,包括医疗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险对于缓解农民工的社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民的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于是大部分农民开始抛弃家里的土地,进城务工。但是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在农村时的土地作保障,生活中会面临各种风险,特别是医疗事故风险。政府虽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在实际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对于其系统的保障是严重缺失的。通过调查发现,在中西部地区农民工生病以后,高达59.3%的人看不起病,农民因此死于家中的比例高达60%―80%。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也有30%―40%得了绝症的农民因无钱医治而死在家中。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他们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们就业所在单位为他们看病的支出却仅为人均72.3元,不足实际看病费用的1/12。
根据公平的原则,每个公民应该享受最基本的国民权益和保障,国家不应该从基本政策和制度上根据出身、来源地和职业等而区别地对待每个公民,因为每个公民都履行了同等的国民义务和责任。但由于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和各地的医疗水平及政策都有很大差异,所以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的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农民工被赋予了极其崇高而神圣的政治地位,社会应对各阶层的劳动者一视同仁。农民工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范享有利医疗保障的权利,并且依据农民工对社会的奉献,也具备享有这种权利的必要性。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享有的医疗保障权是十分有限的。
二、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农民工受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
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于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工业经济的长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成本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原因,农业经济规模化又存在困难,因此很多农民都选择了进城务工。但是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二元户籍制度使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获得城市户口的身份,是阻止农民市民化的主要制度障碍。这种限制带来的后果是农民工是居住在城市里的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他们并不能享受国家为城市成功提高的医疗保障体系,如果农民工生病他们绝大部分的费用来源是自己的收入以及家人朋友的支持,就算可以从政府得到一点补偿,那也只是从民政部分得到的微薄之力。
(二)农民工收入水平低,医疗保障意识不强
农民工的从小是在家庭的庇护下成长,他们的生活依靠的血缘文化,一家有事,八方来朝。因此农民进城务工后,依然保持着这种落后的理念,即使有人建议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他们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拒绝。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农民工的收入一部分用来生活,一部分要养活孩子,还需要支付房租,基本上很少有钱可以用来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而目前我国的医院格局还是一个垄断的态势,没有市场化的医疗价格必定会给农民带来很大的负担,部分农民工采取的措施就有病硬抗,带病工作一方面工作效率降低,另外一面极有可能因为一时的疏忽造成更多的问题。这种恶性循环会使农民的工资水平得不到提升,看病难问题一直存在。
(三)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内在缺陷
由零点调查和指标数据网与哈佛有关机构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部分城市的医疗保险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的现象,特别是卫生资源在覆盖的区域内分配并不是公平的,城市内的医疗补贴大部分给予了相对富有的市民,而不是急需医疗补贴的农民,这就是分配中的马太效应。其结果就会导致原本是用来熨平收入分配不合理的补贴手段,却变成了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罪魁祸首。这种内在不合理的制度,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负担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使得作为农民工的作为平等主体得到医疗保障的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各地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以各地的收入水平、财政支出为基础进行设计,在缴费水平、支付水平上有很大的差距,这使得农民工流动时并不能很到的受到医疗保障。
(四)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缺乏法律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关乎公民权益的法律法规都存在选择性的对农民缺位,农民工的主人公地位并没有得到体现。《失业保险条理》是1999年颁布的,其主体主要是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农民合同工并不享受此种待遇,若工作满1年,也只能得到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微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另一方面,我国对于规定农民福利的实体法也是缺位的,大部分立法关注的是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对于农民福利的体现只能是在宪法和劳动法中宣言性的规定,只是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指导实际操作。
三、构建多层次结合的农民工医疗保障权制度相关建议
面对上述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有效的缓解上述情况,并且这也是我国建立小康社会必须迈出的一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关键在于明确健康保障中不同层次的服务保障的物品属性,进而确定该层次医疗保障中的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农民工医疗体系创造条件。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目前农村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制度障碍,也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根本原因。改革我国户籍制度的核心在于解决如何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问题,让人口完全自由地流动,允许公民依法自由选择和变更居住地。与此同时,还要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只依据职业来确认身份,这种确认只具有统计意义。应该统一的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划分“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因此,从长远来看,取消现行的二元户籍制是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举措。
(二)促进医疗保险管理的一体化和网络化
要切实的保护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利,则必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这种医疗保障体系必须以农民工本身的现实需求情况与条件为基础,以多层次、多类型为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接轨。政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相应的制度。(1)首先在地、市一级建立医疗保险关系信息库,并与医疗机构、公安户籍、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2)逐步实现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并制定统一的农民工保险基金省际转移管理办法,保证农民工保险基金能够随之进行转移和对接。(3)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分类管理信用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管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应纳入所在务工城镇的医疗保障体系,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对于短期务工没有固定和稳定工作单位暂时不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应逐步建立与其身份证相一致的医疗保障个人账户,保证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以此扩大医疗保险的范围,最终达到不分所有制、不分职工工作性质的统一缴费、统一待遇的医疗保险系统。
(三)完善慈善事业制度
社会的分配机制有三重:一是市场机制的首次分配,企业通过经营获得收入;二是政府通过税收机制实施第二次分配;三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第三次分配,即慈善公益事业。其中,慈善医疗救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救助方式。慈善医疗救助是指社会通过各种慈善行为,对患病或遭遇意外伤害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贫困人群实施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种制度,是政府主导的医疗救助制度的有益补充。目前,我国的希望工程实际上发挥了从城市向农村、从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从中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的转移,起到了济贫济弱、缓解矛盾的作用。我国的慈善医疗救助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可以联合农民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募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缴费等方式凑集资金,用于农民工的大病统筹。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慈善氛围,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具有公信力和运作能力慈善医疗救助。并且给予慈善医疗救助机构或组织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慈善法规;据悉,对第三次分配进行规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细化分类标准,提高设立“门槛”,规范组织结构,这将大大促进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四)发挥医疗保险的公共性和自我管理性
我国的医疗保险更多的体现出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共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在目前农民工尚未完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情况下,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可以组织医院、医务工作者直接进入农民工密集区域,免费为农民工义诊,发放药品,传授基本医疗卫生知识,普及工伤自救和互救的有关技巧。强化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综合维权素质,才能根本上维护医疗保障权利。
(五)法律层面明确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引导,开拓渠道,努力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今年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数量大、问题多、任务重。一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适龄劳动力人数进一步增加。二是再就业资金有存在一定缺口。为了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再就业各项指标任务,确保社会的稳定,我们准备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足额筹集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将全部出中心,转入失业。因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首先要保证再就业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计划今年要实现筹资300万的目标,以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经济补偿金等项费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同时还要确保出中心后的下岗职工按月领到生活费,从而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这部分人员的稳定。
2、加强宣传引导,转变就业观念,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具体要采取领导访谈、典型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要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自己地转变就业观念。同时,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非国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二是强化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本领。今年计划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期,培训下岗职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渐进就业局面,确保再就业率逐年增加。
三是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计划联合街道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共青团、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采取在公共场所开设就业专场、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是抓住我县项目建设大发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机,积极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进一步拓宽他们的就业领域。
3、加大力度、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再就业的有关精神,今年准备制定出台《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调动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利用政策,自我创业。同时,还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准备再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四月底出台实施。此外,为使上级制定的各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还准备联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二、以实现“两个确保”为重点、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我们准备紧紧围绕确保离退休费和失业保险金按期足额发放这个目标,努力做好五项工作: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在巩固现有参保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规范管理工作。抓宣传,重点是抓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参保对象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今年争取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参保数量上,得到进一步扩大,为今后的扩面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抓规范管理,一是要抓好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办理接续卡工作,为他们继续参保创造便利条件;二是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及时向地税局提供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今年,我们争取新纳入参保人数要达到1000人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率继续巩固在100%;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要到96%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要达到市局规定指标;失业保险覆盖率巩固在100%。
2、抓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发放工作,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从工作程序上,我们要坚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养老金支付的预测,每月20日前做出当月的发放计划,25日资金到位,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养老金发放的跟踪调查工作,坚决杜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万无一失。
3、认真做好征缴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继续把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当做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通过核定和稽核确定出准确的缴费基数,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可先辈的依据,防止少缴、漏缴现象的发生,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年内对参保单位的核定面要达到100%,稽核面要达到35%以上。努力争取实现全年社会保险金的征缴与支付达到大体平衡。
4、巩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结上年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我们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年内,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要争取达到1200万元,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进一步扩大医保工作的覆盖范围,年内使参保的人数达到18000人,做到应保尽保。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还要在服务管理和降低开支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努力使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今后还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改善服务,降低开支。二是要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稽核和严格外地转诊的管理。在严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坚决防止不应有的医疗费流失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保证治疗的目的。三是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以上伤残荣军、省以上劳模医疗费的开支管理,认真做好烈属及带病还乡伤残军人医疗费减免工作,使两项费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万元以内。
5、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和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业保险工作中,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制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做到无障碍接收。二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他们的生活。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愿望,有针对性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再就业竞争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上半年准备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一次跟踪调查,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等各种渠道,定期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努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努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匮乏与低层人才过剩的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开发、引进高层次
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规划,有针对性实施人才战略。今年,我们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的《人才规划》,明确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目标规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开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县“人才战略”的基本规范,以保证现在人才与经济的发展大体相适应。
二是政策引导,努力培养和招拦有用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工作上,我们将坚持开发与培养为主、引进与吸纳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着“政策引导,引进急需,放眼未来”的原则,重点吸纳和引进教育、农业、工业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养人才,要着眼于各行业的未来需求,通过联合办学、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有一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现有人才,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知识,成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县实际,近期内要把培养人才,作为解决我县人才匮乏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是立足我县实际,大力开发乡土人才。作为农业大县,我县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需要大量的基层实用型农业人才。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开发乡土人才。在建立乡镇人才劳动力服务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实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努力在我县建设一个以县为龙头、乡镇为枢纽、村为触角的三级乡土人才网络体系。同时,加大对乡土人才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家村经济快速发展。
2、在解决低层次人才和社会富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大力开展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努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积极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招聘洽谈活动,增加市场集日,由现在的每月8日、18日两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场集日。尽可能多地为求职人员创造机会。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把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人事等业务与市场用工、求职溶为一体,使人才劳动力市场成为“一站式”服务机构,以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办事。
三是加强对外联络,广辟就业门路,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在巩固现有国内外输出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渠道,争取年增输出量达到10%以上,以缓解县内就业压力。
四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培训。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今年主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力争帮扶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干部任用条例》和《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严格按程序做好股级干部任免、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干部队伍。
2、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年内主要抓好四项培训:一是新任股级干部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二是公务员骨干培训,按上级需要完成培训任务;三是公务员英语培训,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岁以下公务员的初级培训任务,并争取98以上通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四是法律知识培训,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全面完成市下达培训任务。
3、严格政策、程序,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继续坚持两个回避的考核、评审原则,坚持量化考核与述职答辩相结合的考核、评审办法,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好各类职称的资格考试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尽快走上相应岗位。
五、加大以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加强对非法中介组织的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今年要对非法中介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对干扰市场秩序的非法中介组织,要给予行政处罚,对屡纠不改的要坚决给予取缔,确保我县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秩序。
2、继续深入开展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和推行职业资
格证书制度的专项检查,全年检查各类企业不少于300家。努力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按省市要求力争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县各类企业的全覆盖。主动与工商部门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4、充分发挥仲裁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调整专兼职仲裁员,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全年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凸现,具体表现为覆盖范围窄、工伤保险赔偿水平低、结构不合理、执法力度不够、工伤预防和康复方面的措施不够等。因此,解决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迫在眉睫。提高立法层次,加大执法强度与力度,完善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应运而生。
一、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现状
煤矿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事业关系着广大矿工的切身利益。如何解决煤矿企业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后续安置,一直是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在《煤炭法》中相关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煤矿战线广大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可靠的经济保障。
1、差别费率差距小,风险关联性不强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差距只有6倍,最低的一类0.5%,最高的煤炭等三类行业四档费率3.0%,费率差距与各行业间的伤亡率比费率差距过小。目前,自治区煤炭行业统筹的26户企业中,大多为1998年下放地方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这些企业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大;一些新建企业和露天煤矿工伤人员少,费用支出较小,形成了差别费率与风险关联性不强的问题。如果不能充分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对于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和解决基金平衡的作用,长此以往,会影响到工伤风险小、费用支出少、安全管理好的企业参保积极性。
2、工伤预防康复制度与事故预防脱节
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在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预防紧紧结合在一起,而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要资金的比例,有重于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暂时还未研究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问题。从长远发展看,工伤预防应是根本,能从源头上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工伤康复可以恢复工伤人员的生理机能,帮助其再就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应逐步成为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
3、事前预防能力不够
轻预防、重承保是国内商业及互助保险中的通病,一些保险部门几乎没有专门资金与专门系统去进行事故预防工作。因此,造成保险和事故预防、安全等工作没有联系性,导致了煤矿安全生产和保险系统无关的情况。企业参保后,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就只是承保及理赔工作,完全没有事前预防的措施和建议。在新的《工伤管理条例》出台后,强调了工伤保险要由原来单纯的事后赔偿,向事前积极预防改进,进一步建立起预防、补偿以及后续的康复的完善保险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基本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的社团组织进行独立运作。前面提到的加拿大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就是由加拿大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与个人双方提高自行解决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能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这样一来,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大对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投入,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也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1、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
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我国农民工的工作特性决定了其往往具有临时性或者季节性的特点,所以,有的企业借此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如果我们确立了工伤保险和雇主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只要农民工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就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这样将极大拓展了雇主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如果雇主没有给农民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不仅要支付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应待遇,还需要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以及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款,这样的规定不仅提高了雇主的责任,也增强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力度。立足农民工特点和切身需要完善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一般而言,社会保险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构成。处于成本的考虑,农民工不宜同时参加这五种险,这样无疑过分加重了农民工自身以及相关企业的负担。因此,应当在目前条件下强制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设计最贴合农民工的特性和实际需要。提供他们最需要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提高雇主办理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以渐进式的方式完善对于农民工的保护。
2、建立起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
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自治区煤炭行业实际,在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建立科学规范的浮动费率机制。浮动费率应统筹考虑每个矿井的开采环境、风险程度、工伤事故发生率、伤亡人数、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并进行认真分析测算后,建立适合煤炭企业实际的费率浮动指标体系,适时调整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平稳运行。
3、统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
由于自治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启动时间短,行业内还未全面覆盖,尤其是乡镇小煤矿参保率更低。统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业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就可以更大程度上分散工伤待遇短期支付风险,避免出现一起事故毁掉一个家庭,一起事故拖垮一个企业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工伤事故职工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的问题。在农民工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增强宣传力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把矿山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并对中小高危企业的职工及农民工进行定期的生产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人身安全意识,使其掌握安全有效的生产技能和防护方法,认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4、合理调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保障工伤劳动者基本权益
(1)调整赔偿结构,提高赔偿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者收入也逐步提高,而他们所享受的工伤赔偿没有得到相应提高,有些企业仍然按参保基数的最低下限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造成了工伤赔偿标准与工资收入不成正比,对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说,应结合其工资和伤残的程度,工资较低或伤残程度较重的劳动者应适当给其较高的工伤赔偿,以金钱或其他物质的形式发给其本人或家属。
(2)对因工伤残或死亡者的遗属应按照《民法通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劳动者因工伤、残,在伤、残补助金之外,给劳动者精神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以弥补劳动者因工伤、残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工伤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也是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劳动者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不仅使其家庭经济受到很大影响,其遗属也会因此而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与痛苦,这种压力和痛苦尽管不能完全通过金钱来弥补,但适当的金钱补偿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当然,在工伤事故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要严格掌握因劳动者人身伤亡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根据伤亡造成的精神伤害的程度和遗属的经济生活状况,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结束语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
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保障是社会给予其共同成员人道主义关怀和援助,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并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社会措施。它既是客观社会物质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人权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尚无定论,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自于美国 1935 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其中明确使用社会保障这一概念,并对其进行初步的解释和分类。①1942年,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定义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1989年,国际劳工局编著《社会保障导论》一书,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他们与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法。”②我国的《中国民政词典》将“社会保障”解释为“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③。从中不难看出,基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界定社会保障概念时会出现覆盖范围以及部分内容等方面的差异,但作为普遍的社会管理措施,其内在的核心理念有基本的一致性,可归纳为:第一,责任主体是政府和国家;第二,受益人群主要是处于不利境地的社会成员;第三,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第四,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为目的。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理念层面。目前,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理念的讨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是效率论,认为当前中国处于一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财力相对有限的历史时期,如果在此时期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必将影响到经济发展、政府财政和国际竞争力。④二是公平论,认为社会保障不能实行“义务—权利”对等的原则,而要实行“平等主义”原则,所有中国公民凡是生活处于困难时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得到国家的帮助。⑤三是社会公正论,从罗尔斯教授提出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论出发,推进6个基础和6个整合,最终实现“守住底线,卫生保健;强化服务,就业优先;依托社区,城乡统揽”。⑥
制度层面。纵观我国各省、市推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按照经费来源方式、覆盖人员范围和保障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制度设计。一是以广东、河北、甘肃等省为代表的直接扩面模式,通过推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以广东省为例,省政府于1998~2002年间先后出台《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在上述文件的适用对象条款界定中,将“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纳入社会保险的视野。尤其是在200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中,这一直接扩面模式表现得更为明显。以上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为形成无差别化和整齐统一化为特点的直接扩面模式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二是以浙江、上海和成都等省市为代表的低标准或独立保障模式,通过出台针对本地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政策,以降低标准或者完全独立的方式,为农民工构筑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2003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人,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以降低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门槛和受益水平,上海市在2002年出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在2003年出台《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都是将农民工从社会保障体系中剥离出来,实施相对独立的一种保障制度设计。三是以部分建立乡镇企业的县、乡、镇为代表的“返乡模式”,以国家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基础,针对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务工的特点,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
现实层面。在社会保障的三级体系中,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作为非缴费性质社会保障措施,由于受到户籍等身份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并不能实际享有。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其享有对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明确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在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领域,虽然我国各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总体上仍难逃“两低一高”(农民工的参保率低,社会保障待遇低,农民工退保率高)的命运。
完善政府在农民工社保制度中的主动参与职能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立法责任。我国亟需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及其它配套法律。目前,中国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以省、市为主,并带有临时性和地域性特点,这导致全国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地域各自为政、互不相容,严重影响具有高流动性的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延续性。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建立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以《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社保系统专门法为辅助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深入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高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省际、区域间的接续机制,实现各省市、区域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经费分担责任。目前,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足10%,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金总量不足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的发展。同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利益博弈存在相互转嫁责任的情况,中央政府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将企业中职工的社会保障责任转嫁给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索要拨款等方式获取财政支持,导致事实上的财权、事权相互分离。一方面地方政府虽迫于现实压力而逐步推行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区域差别明显,难以实现区域间的接续;另一方面,基于政府的自利性和非理性特点,在缺乏相应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况下,两级政府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导致有限的资金供给无法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建立面临资金约束。因此,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资金投入责任,不仅需要明确资金投入所占财政支出比重的百分比,更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机制,逐步从地方统筹过渡到中央统筹,实现全社会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的参与性、补偿性和干预性。参与性是指政府作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代言人,有义务更有责任参与到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实施管理和融入资金,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的福利体系;补偿性是指政府有义务对处于社会不利境地的农民工提供特殊的政策和经费上的扶持,以实现社会公民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社会保障内容;干预性责任是指政府保障合理的目标和原则的责任,即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目标和宏观调控的方式来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目标、公益性原则等给予导向。这三种责任共同构成政府责任的主要内容,参与性程度决定政府的重视程度,补偿性程度决定社会公正的可能水平,干预性程度决定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三种责任共同促进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顺利发展。
(作者分别为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助理、讲师,四川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副教授)
【注释】
①陈平:“美国社会保障法评析”,《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②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社会保障导论》,管静和、张 鲁译,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第35页。
③崔乃夫:《中国民政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第577页。
④陈平:“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中国改革》,2002年第4期,第16~17页。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个单位如果会计基础工作做得不好或者基础工作薄弱,整个会计工作必然秩序大乱,会计职能作用不能正常发挥。从而造成内部财务收支混乱,漏洞百出,财产不实,数据不准,信息无用,违法乱纪现象严重。这样不仅给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带来损失,而且还会因提供无用的会计信息给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造成失误,给市场经济造成混乱。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仅仅是一个企业、一个单位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在本人近20年的会计实践工作中,本人认为现今各单位各部门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日常账务处理;
(2)不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理或不完整;
(3)擅自扩大开支范围,虚列往来、虚列收支或转移收支,人为调整会计科目;
(4)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规定,超限额支付现金,未经批准坐收坐支现金;
(5)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甚至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
(6)无视财经纪律,偷逃税款,转移资产,私设“小金库”;
(7)部分会计人员无证上岗;
(8)部分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单位,岗位设置不清,职责不明;
(9)会计档案整理及归档不及时,管理不规范。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1)单位主要领导或财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不够重视,尤其对会计基础工作不了解,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
(2)会计工作随意性大,个别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会计理论水平低下,基础知识薄弱;
(3)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4)单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内部财务监督乏力;
(5)管理乏力,监督检查不够;
针对上述原因,提出如下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提高认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而提高认识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前提。首先单位领导必须重视,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落实《会计法》、《规范》的力度,特别是要提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重要性的再认识,通过讲座、培训、研讨的形式增强财务工作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次,会计人员也要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
(2)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合理配备会计人员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切实保障,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同时做好在岗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正确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
(3)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①加强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及审核。通过对会计核算工作这一重要环节的约束,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提供保证。②合理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法》对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对账、结账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并明确了会计管理工作的重点。所以我们必需认真学习,学懂、学透,真正领会实质,在工作中加以运用。③加强会计账目的核对工作。各单位必须建立定期的账物、账款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制度,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④及时准确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编制财务报告环节上违纪或技术性差错造成的,必需根据《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进行编制及报送,从源头上杜绝根治财会报告失真的问题。
2、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定期督促检查,有工作总结。
3、负责督促检查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做好居民档案和社区档案管理,确保管理质量,及时准确汇总、上报公共卫生各类相关报表。
4、负责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外联系信息网络,做到工作信息灵通、及时、准确。
5、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考评工作的组织、指导。
6、教育并带领社区责任医生及团队人员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各类差错事故的发生。
7、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工作人员职责与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组织对社区责任医生的考核。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职责
主要承担常见病的诊治和转诊、健康教育、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防治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1、协助落实疾病防治措施。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传染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治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区域内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进行管理和跟踪服务,配合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人口流动等信息。
3、做好健康管理。组织开展参合农民2年1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充分利用健康检查、临床诊疗、无偿献血、婚前检查、重点人群服务等体检资料,结合上门服务,协助做好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动态管理工作,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活动。
4、定期开展重点人群服务。为60岁以上老年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进行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5、提供基本医疗惠民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卫生服务;落实双向转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6、做好村委会参谋。以健康为中心,组织实施村(社区)健康教育,设置健康教育栏,定期更新内容,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及时上门宣教,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7、协助卫生监督所做好农村集体聚餐、托幼机构、饮水和食品安全的卫生指导工作。
8、对创建卫生村、改水、改厕及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医德规范和廉洁行医的规定,恪尽职守,文明行医,礼貌待人。
2、根据规定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辖区有关信息,建立和管理健康档案,开展社区诊断,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3、坚持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因事设岗,因岗设人。
4、积极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老年保健,全面落实精神卫生指导、残疾康复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配合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开展改水、改厕及除“四害”等爱国卫生运动。
5、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执行会诊、转诊制度,做好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基本诊疗、护理工作,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卫生服务。
6、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2年1次的体检工作,访视重点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7、以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康教育网络,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8、建立并完善居民档案和社区档案。执行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登记记录,分档管理,按期汇总上报。
9、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遵守财务制度。
10、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组织职工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四、农村社区责任医生工作职责
1、综合运用门诊、健康咨询、定期巡诊、康复护理、家庭病床、双向转诊等措施,为农民就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诊疗行为规范,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通过发放社区责任医生服务联系卡等方式使辖区内的每户居民都知道社区责任医生的联系方式及服务项目,尽最大可能满足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
2、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协助中心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二年一次的体检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访视重点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3、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上门服务等形式落实相应的工作任务。
4、掌握责任区内服务人口基本情况,及时督促服务对象按规范要求接受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免疫规划、重点疾病社区管理等。
5、及时收集、核实、报告责任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传染病和外来人员等信息,并协助完成调查处理。
6、协助开展责任区内医疗机构、食品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监督及管理。
7、对责任区内的卫生村创建,改水、改厕及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卫生检查与评比活动。
8、健康教育进村入户,以讲课、咨询、上门宣教、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9、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工作时必须佩带胸卡,使用工作包。
10、及时将各项工作做好记录,存入责任区档案中。五、农村社区护士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院前急救工作制度,学习并掌握常见病、急性病的治疗原则和抢救常规,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及查对、交接班等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2、协助医师对病人进行检查诊治,按医嘱对病人进行处置,如有疑问,必须询问清楚方可执行,配合医师做好重病员的抢救和各种诊疗工作。
3、在责任医生带领下,参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及统计分析责任区内人群护理信息,了解责任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分布,注意发现社区人群的健康问题和影响因素,参与对影响人群健康不良因素的监测工作。
4、参与对社区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咨询、行为干预和筛查、建立健康档案、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5、参与社区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参与传染病的知识培训,提供一般消毒、隔离技术等护理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6、参与完成社区儿童规划免疫和儿童系统管理任务。
7、参与社区康复、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治与管理、营养指导,重点对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围产期妇女和慢性病人提供康复及护理服务。
8、承担诊断明确的家庭病人的访视、护理工作,提供基础或专科护理服务,配合医师进行病情观察与治疗,为病人提供健康教育、护理指导与咨询服务。
9、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宣传教育与咨询。
10、为临终患者提供临终关怀与护理任务。六、农村社区卫生药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在中心主任、科主任(站长)领导下,认真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2、负责药品的领用、分发、保管、登记、结算、统计和处方调配等工作。
3、随时检查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报主管领导处理。
4、对特殊管理药品严格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并监督临床安全使用,防止差错事故。
5、经常检查、保养所用衡器、冰箱等设备,保持性能良好。
6、做好用药咨询,结合临床做到合理用药。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不断改进药品供应工作。
7、做好新药临床观察及疗效评价工作,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及时上报,并提出需要改进和淘汰品种意见。
8、收集国内外药物情报资料,向有关科室和医务人员介绍、推荐。
七、农村社区卫生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发现有违反制度的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心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负责中心(站)的财务会计、成本管理、绩效奖励、医保物价及收费结算工作。
3、组织编制中心(站)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加强管理。
4、负责审核会计报告和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5、加强对中心(站)的收费和医保工作管理,指导物价和医保工作。
6、运用财务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参与经济管理的全过程,审核各项经济合同、协议,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拒绝执行。
7、负责资金筹措,协调与金融机构及相关管理机关的关系,确保和平衡资金的供应。
8、接受(待)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社保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提供真实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八、农村社区责任医生上门巡诊制度为保障广大社区居民身体健康,及早发现与治疗疾病,最大程度的减轻社区居民因生病带来的医疗费用负担,社区责任医生应积极开展上门巡诊,并努力实现“医生知人人,人人识医生”的目标。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成立巡回医疗小组或责任医生团队,人员由社区责任医生和社区护士组成。2、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巡回医疗的重要性,使群众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3、按照“定期+按需”的原则,开展连续的巡诊上门服务,内容包括健康体检、老年病普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发放健康处方、免费测量血压、健康教育等。
4、社区责任医生开展巡诊服务时应随带血压计、听诊器、常用药品、健康教育资料、健康处方和责任医生名片等。
5、对已发现的老年常见病通过家庭随访的方式进行跟踪,以保证随访对象得到经济、有效的治疗。6、对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结核病、血吸虫病、肿瘤、肝炎等)病人开展健康咨询、用药指导、行为干预等。
7、对巡诊中发现的病情严重者,应建议并负责联系住院,出院后积极做好患者恢复期的康复工作。
8、社区责任医生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基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工作,在巡诊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认真记录巡诊情况,并归入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
9、每年每户居民上门免费服务次数不少于4次;对于有健康需求的居民可签订保健合同,在规定的4次免费服务外,提供有偿服务。
九、农村社区卫生会诊制度
会诊是指患者在诊治期间,由于病情原因需要相关科室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协助诊疗时,由经治医生提出会诊申请和被邀请会诊医生书写意见的行为。
1、遇有疑难病症需要会诊时,由经管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后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前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简要阐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理由和目的,并签名。
2、会诊包括科室之间、服务站之间、中心外会诊。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随请随到;科室内会诊由主管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科室之间会诊由经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天内完成,并写好会诊记录;中心内、社区站会诊由科主任或站负责人提出,经中心主任协调安排,确定会诊时间、参加人员。
3、中心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和会诊医师,进行中心外会诊;科室或经管医生不得擅自进行中心外会诊。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人到中心外会诊。
4、会诊前,经管医师要做好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经管医师无特殊原因应当在场,并详细介绍病史,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5、会诊医师应书写会诊记录单并签名。全科医生要把会诊指导意见及时准确记入病程记录,及时按会诊意见修正诊断、检查和治疗。
6、中心内会诊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所有参加会诊的医务人员的姓名、职称、科别及他们发表的意见。
7、经管医生、经管科室和被邀参加会诊的医生有责任向患者或患者家属代表告之有关病情、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严重后果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8、需要及时转诊的病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制度执行。十、农村社区卫生双向转诊制度
1、与上级定点协作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渠道畅通。
2、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为病人服务,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3、限于本中心(站)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疗范围以外和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对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4、转诊前应同上级医院相应的科室或专家进行联系,确保病员得到及时治疗。转诊时应将转诊对象的个人健康档案转交接收医院。
5、在上级医院治疗的老年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病人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继续治疗时,中心(站)应根据病人病情落实延续治疗工作,要密切观察转入病人的病情,及时同上级医院的有关科室进行病情反馈,必要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治疗,保证病人治疗的延续。
6、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诊断及治疗困难的患者,应及时与中心或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并负责按规定进行转诊,以方便患者到中心或上级医院医疗就治。
7、为更好地做好双向转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中心有责任对医护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以及带教培训工作。
8、转诊或接收病人时,转诊(或接收)医师需填写好《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单》。
9、中心(站)应建立疑难病例转诊联络方式和电话。十一、农村社区卫生病例讨论制度
病例讨论主要指因病情、医疗质量、教学科研以及法律法规等需要开展的讨论。
1、病例讨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但每月不少于1次,由相关科室(站)负责人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主持,参加者以临床医疗人员、各社区责任医生为主,护理人员、实习、带教医生及其它相关科室医生也应参加。
2、病例讨论包括出院病例讨论、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手术前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和慢病病例讨论。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各服务站将应讨论病例统计、上报。讨论前应预先通知,各参加人员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讨论的质量与效果。
4、讨论内时由病例的主管医生详细陈述疾病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及已采取的诊疗措施。
5、医务人员开展讨论、分析,充分了解和掌握疾病的情况及发展趋势,发生原因分析,诊疗是否得当及经验教训,确定最佳治疗方案,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总结病例分析结果。
6、病例讨论过程必须规范记录并归入病案存档,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姓名、职称,简要病情、讨论目的,每人发言和意见,主持人审签;记录应保证真实、完整。
7、不得以病例讨论为借口涂改、伪造病例。
8、各有关人员需按时参加讨论会,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十二、农村社区重点人群、重点疾病管理制度
1、掌握辖区内60岁以上老人、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基本信息,按照参合农民两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工作要求,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动态健康档案。
2、开展定期随访工作,每年免费随访4次;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对于有健康需求的居民可签订保健合同,在规定的4次免费服务外,提供有偿服务。
3、开展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脑卒中、冠心病为重点的慢性病咨询服务和用药指导,实行分类专册登记,及时汇总和上报信息。
4、按照肺结核病项目管理规范及要求,做好结核病人的转诊、追踪及随访管理,督促病人规范服药和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每月及时汇总上报管理情况。
5、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宣传资料家庭覆盖率和公共场所覆盖率达到95%以上,成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为寻求艾滋病咨询和检测人员提供转介服务;在必要条件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内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
6、掌握社区精神病人和综合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对精神病人建立卡片专案管理,合理用药,定期随访。精神病人(重点为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综合管理覆盖率达80%以上。
7、组织查灭螺专业队,按规定开展查灭钉螺和环境改造;开展查治血吸虫病工作;对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协助做好疫点处置。十三、农村社区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1.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护理、治疗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收治的病种范围应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3.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应由医疗护理技术骨干担任,经培训后上岗,严格执行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4.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和家庭护理病历,定期查房,并对家庭病床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提供康复指导,必要时安排会诊、转诊。
5.为医护人员配备适用于家庭病床开展工作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6.家庭病床的收费应执行国家统一医疗收费标准。十四、农村社区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以户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分文本类和电子类。
2、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人口信息,主要慢病患病现况、治疗、康复情况,慢病相关生活行为因素、家庭社会经济状况,保证记录真实、准确。
3、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对健康档案实行集中保管,按行政村(居委会)名和编号顺序,专柜分册存放,保持整洁、美观和规范有序,无污损,无丢失。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辖区,应将该辖区健康档案存放在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设立档案室管理员。健康档案主要由辖区责任医生保管、阅览或利用,不得转借、涂改和丢失;确保个人隐私不向外泄露,严格保密制度。
5、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按照60岁以老人、困难群体、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有索引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6、实行动态管理,生活行为因素每季度免费监测1次。结合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预防接种和体检、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常见妇女病检查、临床诊断治疗、职业体检和健康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
7、资料管理人员及社区责任医生,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责任医生应将非本人责任辖区居民的诊疗情况及时反馈给辖区责任医生,以便纳入该居民本人的健康档案。
8、凡居民因大病转上级医院住院时,可以把病人原始档案里的资料借给转诊医生,但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出院后及时归还,并及时将本次住院概况记入档案。
9、社区健康档案,每年更新增补1次。社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社区基本资料、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社区卫生服务状况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等。
10、非社区卫生服务资料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已经建档的各种资料。除辖区责任医生外的本中心(站)人员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须经档案室管理员同意;非本中心(站)工作人员,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十五、农村社区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落实健康教育人员,明确健康教育职责,健康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健康教育工作档案规范。
2、利用病人就诊、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各种时机,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认知程度、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使居民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
3、协助乡镇设置并管理本责任辖区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接收上级下发的健康教育资料,结合季节防病重点,及时在宣传栏内张贴相应的健康教育资料,每年更换不少于4次。
4、结合群众健康教育需求或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门进行相关健康知识的宣传;包括常见症、慢性病、重点管理疾病的防治知识等;引导正确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保证每户居民每年获得至少1份健康教育资料或健康处方。
5、以高危人群为重点对象,以改变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为内容,开展社区健康知识讲座。
6、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责任医师在随访中应针对病情开展口头教育,并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7、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健康教育人员业务水平。十六、农村社区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
1、按规定要求收集、登记、整理和归档上报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人口流动等信息。
2、发现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病人后,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专职公共卫生人员,由专职公共卫生人员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网络直报。
3、获得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爆发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环境污染事件、饮用水污染等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重大动物疫情(如自毙鼠、鸡鸭的成批死亡、疯狗咬人等)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需要监测和报告的其它事件的相关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4、掌握辖区人口出生、死亡等基础资料,每月1次收集整理并上报。当地和外来人员基础资料:包括人数、居住地点、户籍、免疫规划信息等。
5、指导村级卫生联络员开展早孕摸底和报告孕产妇、出生、围产儿、新生儿死亡等情况。
6、填写围产儿和0-5岁儿童死亡报告卡,按时上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24小时内通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和孕产妇死亡报告率达100%,配合做好死因调查。
7、开展人群出生缺陷监测,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按时上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人群出生缺陷监测的乡镇)十七、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和卫生联络员例会制度
1、公共卫生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和卫生联络员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2、社区责任医生例会既可和公共卫生管理员和卫生联络员例会一起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开进行。
3、例会内容主要为业务学习、传达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决定执行措施、任务完成进度及质量通报、填报相关报表、交流工作经验以及布置下月工作计划等。
4、有关问题需要在例会上讨论的,相关人员应在例会前做好发言准备,并在例会上提交讨论。
5、公共卫生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和卫生联络员必须按时参加例会,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参加者必须亲自签名,并做好记录。
6、公共卫生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和卫生联络员参加例会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十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差错事故防范与投诉调查处理制度
1、成立医疗质量监控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医疗质量负责人任副组长,中心(站)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监督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做好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工作。
2、制定防范、处理预案,主要内容应针对容易引发医疗差错事故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相应预防措施,进行目标管理。
3、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4、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不良后果。
5、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争议的登记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应尽快报告本中心医疗质量监控小组,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与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争议的病历档案资料、标本等,不得涂改、伪造、藏匿或销毁。与之有关的病历如医疗上不再使用,须立即送交病案室封存,未经中心主任批准,不得查阅。
7、对日常工作中接待的医疗投诉,如确实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应由科室主任或医疗质量负责人负责做出解释,当事科室以书面形式上报本中心医疗质量监控小组。
8、对已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应对医务人员、科室在医疗差错事故中的责任进行逐级分析,明确相关责任及程度。
9、对已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应根据责任程度,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并根据造成差错事故的原因,责成责任人、科室、机构进行整改。
10、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佳等引起的工作人员被病人投诉事件,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罚。十九、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
1、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2、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习及参加学术活动。
3、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有计划地选送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
4、支持职工积极参加函授、自考学习,以获得新知识,取得高学历,更好地为单位服务。参加函授、自考等继续教育的职工,必须预先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5、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方式主要为自学、在职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活动。
6、参加全科医学、社区护理等岗位培训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落实,并可享受工作时间待遇;单位派往参加学术活动、年会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等所需经费、时间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
7、每月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1次;并定期安排不同形式、不同范围的学习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对各专业人员每年进行业务考核不少于1次。二十、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
1、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岗位培训,方可上岗。
2、工作人员须准时上岗,服装整洁、佩戴胸卡,不擅自离岗,请假、病事假、外出等处理办法,依照有关制度执行。
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各自的岗位职责,熟悉业务,工作作风严谨求实、奋发进取,积极钻研医术,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避免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实行岗位责任制。
4、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倡文明礼貌、救死扶伤、廉洁奉公,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不推诿拖延患者就诊,不乱收费,不,不开人情方,不收受贿赂或“红包”,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得涂改、伪造、销毁病历等医疗文书;不得收受药品、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的促销费、开单费等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国家医疗法律有关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准则。
5、服从上级安排,接受组织调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对不服从安排、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建立考核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并将结果与劳务补贴发放办法挂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懈怠、违章乱纪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二十一、农村社区卫生药品管理制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和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药品管理工作。
2、购药计划应根据临床的用药需求,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拟订购药计划,经主管主任批准方可从规定的药品销售单位购置药品。
3、临床要求的新药,需由中心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填写首次购药审批表,由主管主任签字方可购入。
4、对购置药品的质量、数量、购入和领用,必须健全入库验收、出库手续,严格执行入库验收、核对等工作,每月必须将药品销售情况报送财务科进行核算。作好药品的期效、品种、账目等项目登记工作。注意发现存放药品的变化,若出现问题,及时与该药品销售单位进行联系,更换或退还,并做好各项登记。
5、药品应在符合环境要求的条件下放置,分类摆放整齐,有相应的通风、温储等设施,做好药品的养护。毒、麻、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6、建立进、销、存账目管理,做到日清、日结、月盘存,每月对库存药品进行1次质量抽查。
7、品、严格执行《品、处方管理规定》、《管理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以及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二十二、农村社区卫生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认真执行《会计法》,以《会计法》为准则,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所有收支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财会人员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
2、加强经济管理,认真执行收费标准,合理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必收,防止多收、漏收、少收,监督和控制各项支出,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财务稽核。
3、根据中心的收支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并按月编报表,做好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严格按照物资采购审批制度,对外采购开支的原始凭证由主管领导签字、经办人签字,保管验收、入库,并由财务审核后报账。
5、财务科应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监督,定期清查库存,搞好折旧管理,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防止浪费和积压、损毁,要充分发挥物资设置的使用价值。
6、监督现金和支票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记载清晰、数字准确,收入当日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限额,不准挪用公款,不得以白条抵账,不准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7、负责工资、奖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和核算及发放,对各项原始凭证,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办理。
8、加强药品的管理,按月进行盘点,合理使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防止亏损和积压。
9、涉及职工考核分配、本中心收支、预决算等内容,应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10、按国家档案局规定,妥善保管各种账册、凭证、报表等。二十三、农村社区卫生设备管理制度
1、医疗仪器设备、药品和贵重物品采购实行民主决策,成立相应的管理小组。
2、后勤保障部门每年根据现行设备运行状况、储备情况、使用年限,编制采购计划,报中心主任审批。
3、凡属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购置计划,由管理小组集体讨论通过,按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手续办理;一般设备的购置由中心主任批准,会同有关科室及总务人员统一采购。
4、购入、调入的贵重仪器、设备等,由中心主管主任和后勤、使用科室有关人员参加验收,无误后入库上账建卡并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严格出入库手续。
5、各科领取设备后,一般医疗器械,由护士长负责保管,每班要认真交接,专人负责检查、更换,保持性能良好;贵重仪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应保持仪器清洁、干燥;用后经保管者检查性能并签字;各种仪器应按其性能不同,妥善保管。
6、器械库房应按照器械的性质分类保管,并做到账册往返相符。
7、失去效能的设备、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拨,应由科室填写清单,经部门审核后送中心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各科室需维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通知后勤保障部。由厂家或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二十四、农村社区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每年签订一次责任书。
2、从事电工、高压消毒、驾驶员和放射性物质等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方能上岗。
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和腐蚀性物品要设专人保管,严格执行操作常规,防止因管理不当出现意外情况。
4、动用明火需书面申报,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非医疗需要禁用电炉。
5、加强消防器材和设备管理,定期检查,严防丢失损坏,严禁挪用。保持防火通道通畅,防止堵塞。
6、严禁将个人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或办公桌(柜)内,病房要加强病人的物品保管,防止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