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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交易的便捷化,提高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明显降低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的促进了金融服务之多元化,丰富了我们现有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融资市场结构优化了,单一的银行信贷供给方的格局成过去时了,资金配置更加优化,支付结算服务的单一局面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局面彻底改变了。信用数据丰富、参与度广是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互联网交易数据使社会信用记录更加完整,补充了现有的征信平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电脑可以准确记录交易主体的行为,很好的积累了每个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资料。小企业融资的途径因电商平台及金融服务网络化的出现,借贷的准入门槛降低了,手续办理变得简便快捷。移动支付使金融体系丰富了,金融覆盖面扩大了,使金融基础设施短缺的乡村群众在汇款转账等一般性金融服务方面便捷了许多。
二、互联网金融对经济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地位的冲击,导致商业银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降低了,作为资金中介的功能弱化了。各大商业银行陆续推出的手机APP,因其下载时验证环节较多、注册时间较长,只能限于银行窗口或者办理手续麻烦而被消费者逐渐冷落。另外,随着诸多互联网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购买者越来越多,如基金、保险等,而且年收益率高出银行同类产品,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占有份额变大的优势愈发明显,以信息技术作为推手,客户通过手机操作流畅方便。商业银行与市场消费者的行为习惯对接不畅,存贷、金融产品少有变化、办理业务低效,导致其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不断下降。
(二)经济稳定受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我国金融市场愈发活跃了,然而从现实来看,互联网金融也有自身的固有的缺陷,网络借贷违约风险逐年增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稳定因素在增多。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融资进行放贷,而融资的来源渠道便是高于银行存款收益的理财产品,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充满了诱惑,且难于实时监管贷款的使用情况,增加了信贷风险概率,经济稳定受到了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促进了经济增长
理财产品根据客户需要进行量身定制,互联网金融下这种灵活的网络理财服务可以满足各种类型的消费者,增大了网络理财客户人数。这种便捷人性化的理财方式,小额闲散资金被加以整合,满足了企业的融资服务。而且,对于所有的企业,这种网络借贷是全开放的,依托快捷的网络操作,互联网金融帮助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更加便利化,资金短缺导致运营困难的企业得到了缓解,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提高了,很好的促进了经济的增长。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
技术上的风险、投资上的风险、虚假宣传的风险等构成互联网金融风险。计算机病毒可以短时间内通过互联网快速扩散,若被病毒感染,互联网金融交易会受到病毒的侵袭。如果说传统金融业务,技术风险仅会造成很小的损失及影响,那么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当中,出现系统性风险,整个金融体系崩溃也是可能?l生的。在某些特殊时刻因技术缺陷,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及时应对大规模交易,如电商打折促销日,天量的交易数据会使服务器出现故障,系统不稳定,出现页面无法打开,支付拥堵的情况。互联网金融业产生的海量大数据通过分析能发现某个国家经济政治军事等现状,还能影响网络舆情及民众意识形态,威胁到国家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投资离不开社会征信系统的帮助来甄别客户的征信情况,目前,在央行征信系统未全面开放的情况下,众多中小互联网公司彼此通过信息分享,自发形成多种风险控制系统,依靠第三方获得征信咨询服务,而大型公司则通过大数据建立自己的信用评级系统。在互联网金融投资当中,普通大众应了解财富增值的速度,尽量多补充学习金融知识,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新生事物,遇到的不确定的未知风险比较大,所以在风险控制方面,除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外,投资者自身也要谨慎有加。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领域应真实准确、合法。依托网络平台,经过简短的图片、文字,向用户展示各式各样的产品特征,这其中涉及到过度包装、不同客户理解差异等风险,因此对于金融产品和业务宣传不当的行为,没有金融业务资质对公司形象和金融产品业务进行误导性宣传的企业,应依法依规查办。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需要全面监管
摘 要:通过对国内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是网络借贷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了解互联网金融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影响,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P2P;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065-03
基金项目: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J18511084)
1 引言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金融行业通过对瞬息万变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提取前瞻性信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带来转机.在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巴巴独领,截止2013年年末,阿里小贷累积投放贷款约超过1000万亿,不良贷款率仅为0.87%.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与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小贷一枝独秀不同的是,P2P网络借贷市场在行业兴起过程中显得分散和参差不齐.据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40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而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发展潜力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融资渠道由于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等原因广受中小企业喜爱.
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期阶段,并没有形成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其信息大爆炸和过度依赖互联网等问题也给金融领域带来一系列挑战,如信息失真情况严重,信息泄露、网络犯罪增加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无序等,这些问题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具体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2 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机遇
2.1 提高融资可得性
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征信系统尚不完善、信贷领域信息不对称,征信系统信用数据使用范围有限;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信息透明度较低,银行在进行征信调查以及贷款管理时成本较高等等原因,造成以银行为主的传统融资倾向于大型企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可得性.第一,互联网金融依靠大数据所获得的信息和移动通信技术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打破地域和时间局限,加快系统性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对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征信系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第二,互联网金融能促进信息披露,以在网上进行信息公示或禁止其网上交易的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违约成本,能有效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第三,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问题,通过各种平台,如P2P、众筹等充当中介人,在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方之间进行信息匹配,加速资金流动,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2 降低融资成本
在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可抵押资产不足,信用等级较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时以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规避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收集信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等使得大量信息数据在互联网留下足迹,反应了客户的真实情况,获得成本很低;第二,云计算技术发展迅速,降低了数据处理成本.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挖掘技术,能从海量信息中挖掘出最有效的信息,为网贷的定价和测算违约概率奠定基础.最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如P2P网贷,能够让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省略了传统融资繁杂的贷款流程,降低了人力、时间等成本.
2.3 提高融资灵活性和针对性
企业由于自身状况,在通过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融资渠道进行融资时,不可避免的存在时间和地域的局限.传统融资渠道由于资本逐利性和资金安全性,通常对贷款对象的选择较为严格,金融产品品种单一,金额固定,缺乏灵活性.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贷款的各种模式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局限性,增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建立各种各样的联系,打破了传统金融对于空间和时间的局限.如P2P网贷和众筹融资,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只需在平台上找到相匹配的对象,没有地域要求,时间上也可长可短,只需双方达成共识即可.另外,互联网金融并没有限定金额,小到几元大到几十万,灵活性很大.我国银行融资门槛较高,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很难达到银行业的融资要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门槛,甚至还可以为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融资策略,提高了融资的针对性,满足中小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
2.4 提高融资效率
企业在通过银行进行融资时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流程,这些流程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也给企业融资增加了很多不便之处,降低了融资效率.首先,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融资时,通常是通过所谓的贷款“三查”体系进行的,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企业需耗费大量时间配合银行的各种程序,无法及时获得资金.另外,银行系统手续繁杂,申请一笔贷款要经过多个部门,增加了很多额外的成本.且银行贷款期限固定,贷款所获资金难以获得完全利用,资金可利用率较低.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只需提前注册信息,无需进行繁杂的贷款“三查”,简化了贷款流程,减少了资金等待期,使得企业能及时进行决策,降低损失,给企业更多投资机会,同时,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的融资资金使用限制较低,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融资效率.
3 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同时,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如今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看,主要由以下几点:
3.1 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不健全,信用风险突出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征信体系不健全,面临信用风险.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信息的真实性是有待商榷的.虽然说从目前数据看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坏账率比传统融资方式低,但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宜信,为打开市场,在业务开展初期多采取保障金制度,设立专门的还款风险金,为出借人提供担保,而对于借款人则采取分散还款的方式以降低风险.这种由中介人包赔的方式只是将信用风险进行转移,没有有效降低风险.又如阿里小贷,依靠平台内的交易记录和用户评价为基础,建立信用评级模型,虽然能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但它基于自身庞大的电商用户群,是无法简单被复制的.除去上述信息来源和使用问题以外,我国的征信系统还不完善,信用数据库还没有建设完成;网贷多以信用贷款形式,抵押不足,不能很好防控信用风险;另外,我国的信用评级信息使用范围有限,信用评级信息仅限于商业银行内部,一般的小贷机构无法使用;最后,在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繁杂,各自为政,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信用评级缺乏统一性.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脆弱性,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
互联网金融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具有先天的脆弱性,面临技术风险.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网络黑客、网络漏洞等难以预知的风险.金融行业拥有大量的机密信息,一直是网络罪犯的主要攻击对象.网络犯罪方式多样,手段高超隐蔽,要对其进行防范技术要求相当高.现代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虽然聚集了大量IT人才,但各种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事件仍然时有发生,机构内部犯罪也屡见不鲜.
3.3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和法律风险.法律建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其相适应.由于缺少法律文件的制约,致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群魔乱舞的形态,各种网络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利用传统法律规则来对网络纠纷进行处理,会带来很多隐患,法律法规的缺失将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另外,在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该由哪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监管缺失也是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3.4 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合理,存在运营风险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是从国外借鉴而来,并没有形成与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成熟的互联网模式,各种融资模式都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和不合理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渐显畸形.如前文中所提到的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融资平台通常为该资金进行担保,这种方式并没有有效降低风险,而只是将风险进行转嫁;另外,互联网融资是建立在网络中介服务基础上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实质上创新的成份不是很多,很大一部分只是将银行的业务照搬在网络上,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加大了资金的风险.最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项新事物,在人才匹配上存在时间差,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人才缺乏.
4 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是降低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不是某个行业的内部事件,必须要结合社会各界力量,政府的,金融领域内部的以及社会大众的,借鉴美韩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覆盖范围最广、信息最全面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同时,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整合工商、质检、税务、银行等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实用的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要及时将违约信息补入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以提高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率.同时还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即使进行处理.培养信用需求、创造信用环境、完善信用制度、规范信用市场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升中小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4.2 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培养专业人才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所含有的技术风险,必须加强互联网技术研发,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操作系统组织,并定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补漏洞和更新系统,以防范黑客入侵和网络攻击;同时,除做好防御措施以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加强机构内部人员应急能力培养,或者对各种黑客和网络攻击技术进行研究,从对手出发防范风险;要加强技术人员尤其是IT人才的培养;要建立严格的机构内部人员的工作准则,建立赏罚分明的职工激励机制,并对职工工作状态定期检视,以防止内部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4.3 加强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为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必须做好立法工作,建立适应于国内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体系.而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现状提示我们,解决监管问题首先应当解决谁来监管和如何监管的问题.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巡视员许文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目的是要保障整个金融领域的平稳运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安全和规范金融行为.监管的出发点是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快捷性和金融行为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机统一.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确定到底是功能监管还是机构监管,是统一监管还是分散监管.同时,要尽快弥补监管空白,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问题,对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的处理惩治问题,对业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5 结语
互联网金融辐射范围广,资金周转灵活、周期短,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说借贷门槛低、交易成本也较低,是未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和创新资产证券化方式的深度探索,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金融在给经济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要想让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借贷更好发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必须重视这些问题,积极探索解决方法,不能盲目乐观.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R].博鳌亚洲论坛,2013.
〔2〕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6年8月,瑞银、德银、桑坦德和纽约梅隆银行宣布联手开发新的电子货币,计划在2018年前推出区块链方案应用于交易清算,并试图建立全球银行业的通用标准。这标志着国际金融机构在金融尖端技术领域开始发力,但尽管这样,目前全球金融科技业仍处于初期阶段,甚至对于金融科技的定义实际上也无统一规范的定义。
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3月了金融科技的首份世界报告,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金融科技(Fi n t e ch)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金融机构正运用科技积蓄强大的发展动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对传统金融服务与产品进行革新与拓展,并广泛应用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财富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总体而言,金融科技主要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等四个部分。
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科技的初级形态。在信息技术服务普及,传统金融服务缺位、普惠金融需求上升以及利率市场化下居民资产配置需求强烈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渠道端发力得以快速发展,成为技术变现的重要途径。但近些年,以互联网载体实现金融业务的扩张对金融发展的意义限于前端获客展业,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贡献有限。加之监管与传统服务的缺位,长尾强劲的需求,P2P领域更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一些信息技术公司从信息中介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摇身一变成了“金融机构”,甚至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通道,其实质并没有实现金融“互联化”。
现在,以互联网方式改变传统的服务模式和客户获取方式已走入过去时,当下网络边际渗透能力与空间开始收缩,传统互联网经济进入繁荣后期。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地为金融科技已悄然从“互联网+”模式跨入技术深度创新与融合创造了必要条件。区块链及人工智能技术突破,原先前端获客展业的金融业发展原动力将出现深刻转移,更多将聚焦金融服务本质。
提升金融效率和优化金融服务
金融科技的核心在于科技成为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和运行方式,对推动金融提质增效,金融服务需求与供给方的共同受益⒎⒒痈重要的作用,金融业态往更高阶方向发展。
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金融科技开始逐步兴起,从电子化办公,将银行、证券交易的手工操作变成电子操作,优化了业务流程,提高了效率;本世纪的互联网技术,使得金融的交易可以跨越区域和时空;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科技出现了1.0版,即互联网金融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与需求方相连接,大大降低了传统金融的服务门槛,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大大提高;现在,金融科技正在进行2.0版的升级,金融科技进入智能时代,传统金融的组织方式将会改变,深度挖掘、提效减支、覆盖盲区将成为主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延伸了金融服务的深度。数据科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有助深挖金融需求,使传统业务更具灵活性与延展性,实现个性化风险定价、服务与精准营销。二是拓宽了金融服务的广度。互联网、大数据与风险分担机制创新使金融服务能够覆盖传统金融机构因杠杆经营风险要求而不能覆盖到的金融需求,扩展服务范围与服务能力。三是改变了金融服务的组织形式。新型科技如区块链通过重构金融组织方式,颠覆性地实现高效、低成本的服务方式,优化客户体验,降低了金融供给和需求之间的错配。
就目前具体的四类金融科技形态而言,金融效率提升和金融服务的优化各有其特点和差异。首先是互联网和移动支付。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已经比较清晰。大大提高了支付效率和便利,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进行了补充,推动现有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自身效率。
其次是网络融资。以众筹和P2P为代表的网络融资或线上融资活动,定位于小额股权融资和小额消费借贷,填补了金融服务空白,在客户风险和信用评审上进行了创新,提高了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三是智能金融理财服务。这主要是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财富管理的咨询、顾问等服务,智能机器人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当然,由于金融市场和产品较为复杂,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实现自我学习和提高,提供更优于现有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人员的个性化投资建议,还有待市场检验。
第四是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点对点高效价值传递是区块链的“利刃”。由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的技术特征使其具有天然“去中心化”的属性,简化一切需要中心化组织的信息获取、甄别和传输过程,缩减交易链条,这意味着在安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完成点对点的高效率的价值传递成为可能。不过,由于还需要克服很多技术和风险管理的现实障碍,最终在金融体系全面使用保守估计还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然而,该技术一旦最终在金融领域全面采用,则可能会彻底改变现有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框架。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监管的挑战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目前的监管理念和法律法规可能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
首先,金融科技由于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特性,再加上金融服务供给侧的日益多元化,目前以传统的栅栏方式简单隔离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之间的风险传播途径的方法来防范风险,面临了巨大挑战。
其次,由于金融科技具有无中心的发展趋势,金融风险也以分布蜂窝式的形态呈现,目前采取的对现有金融机构的自上而下的监管路径,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三,目前许多中外金融科技公司帮助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流程外部化的再造,使用架在云端的平台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中后台流程的效率和绩效,而区域公共云中心正在为全球多个国家的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这带来了数据跨区域的问题,核心业务不得外包、数据本地化的监管要求也遇到挑战。
第四,金融科技的发展使金融交易的量呈几何级数增长,产生海量数据,大数据分析的工具纷繁复杂,对监管部门运用数据分析辅助监管的意愿和能力也带来冲击。
应对措施
尽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我们对金融科技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致性原则。应根据金融科技业务本质,对其中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要求金融科技创新必须遵循现有金融监管基本原则,以确保标准的一致性。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1-0104-04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志码:A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掀起了网络金融创新浪潮,将信息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深度融合,不仅标志着我国经济金融正加速进入信息化时代,更意味着超大规模关联关系的建立和更多的安全风险敞口。以满足市场特色金融服务需求为切入点的创新,已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服务,正向着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与金融稳定、金融发展、国家经济金融信息安全等内容密切相关,亟须对其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和引导。本文通过梳理网络金融创新的特点,对现有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的监管架构。
一、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特点
作为新支付渠道,第三方支付在我国走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较完备的产业链结构,支付渠道、支付介质、支付应用都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正不断拓展支付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各支付机构以新技术应用、深化金融服务为切入点,向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产业链纵深渗透,开展了一系列市场化、产业化、多样化的网络金融创新活动,主要在以下三个层面上依次递进展开。
(一)基于银行服务又高于银行服务
传统金融服务发展的不均衡,为网络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单就支付服务而言,目前第三方支付活动,必须要借助于银行提供的清算通道才能完成。长期以来银行业基于资金成本收益和稳定存款源的考量,多采取“二八原则”:即重点服务带来80%利润的20%的大型客户,小微企业、普通客户群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尚未成为业务发展的重点,各家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服务,往往是线下传统流程的移植。而第三方支付依托技术、数据、客户群的优势,通过不断创新来满足小微企业、民众对网络金融服务的需求:在移动支付领域,不断推进二维码、手机刷卡等新技术应用;在深化金融服务方面,通过统一门户提供包括消费、投资、理财、转账、缴费等各类快捷便宜、价格低廉的支付服务,体现出基于银行服务而又高于银行服务,贴近网络个性化应用需求的特性。
(二)从满足支付需求到发掘支付需求
随着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网银渠道、传统支付中介的角色。一方面营运中采集的数据,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成为了解消费者习惯、需求,熟知经营者状况,掌握市场行情和行业发展前景的信息情报中心;另一方面,散落民间的小微资本所具有的聚沙成塔的数量优势以及长期以来投资获利无门的实际情况,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运用“长尾理论”,开发并提供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引导公众做出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支付决定。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推出了包括保险、基金、存款在内的更加灵活的多种碎片化在线理财业务。1元起的余额宝、50元起的定存宝实现了消费、理财管理的无缝连接。尽管这些服务还未实现产品多样化,但是服务的种类已基本涵盖传统银行个人金融、中间业务服务的内容,对传统银行经营模式形成了强劲的冲击。
(三)利用大数据优势向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
互联网发展进入大数据时代,为网络金融创新提供了平台。研究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依托互联网发展的产业具有三大趋势:
一是应用软件泛互联网化,即公司通过门户网站向用户提供功能强大的软件应用服务,在分析用户数据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增强用户使用黏性;二是行业会垂直整合,即越靠近终端用户的公司,在产业链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三是数据成为掌控市场的重要资产,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利润。
以阿里巴巴、苏宁、京东商城为代表的电商企业和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清楚地认识到:
一是电商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拥有配套的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服务,增强客户黏性;二是不论是自发成立或是联合,电商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密切合作,能够集中客户、技术、数据优势,打造上下游配套供应链金融服务,建立基于平台的、封闭的网络金融生态环境;三是借助信息资源的优势,能够建立内容丰富的行业、中小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据此开办具有关联关系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特色应用数据中心、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咨询机构,乃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征信和评级机构,获取丰厚的集团利润回报。
正是基于清晰的利益链条,尽管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不能直接受理金融服务,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都要与传统金融机构联手实施,但大型的电商、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在为可预见的信息化金融时代积极布局:设立相关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是和大型金融集团建立联盟;争取诸如支付业务许可、IDC(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牌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行业执业许可牌照。电商联手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在向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快速挺进。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资控股的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活跃的身影。
二、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掀起的创新活动将网络、信息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正在建立前所未有的超大规模关联关系,也因此形成了更多的安全风险敞口。
(一)跨界经营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是多行业风险叠加。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活动中原有的一些问题,诸如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的违规和无序竞争、反洗钱义务难履行、支付信息系统安全隐患、虚拟货币管理、非法套现等问题更加凸显。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存在的诱导消费、告知不到位、模糊概念、服务协议不规范、霸王条款等问题在创新活动中也体现了出来。
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安全稳健经营、内外风险控制管理等方面,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三是目前对跨界业务创新融合尚无有效的跟踪监管。
(二)混业经营多重角色转换带来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在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除了支付结算职能,其自身或关联机构还往往兼有电子商务服务商、金融产品交易经纪人、信用评估、担保等多重职能。众多的角色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关联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单方改变、终止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受理标准;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作案;通过掌握的信息操纵市场;掩盖真实服务内容逃避监管等。
(三)大规模的互联网应用金融安全风险凸显
一是网络信息技术在促进创新的同时,具有非比寻常的风险规模放大效应,一旦出现问题“蝴蝶效应”和“羊群效应”更加迅速和显著,会对金融稳定产生巨大影响。
二是作为创新活动的主体,第三方支付所采用的软硬件技术绝大多数来自国外,对外技术依存度高。
三是网络金融创新服务链长、结点多、涉及海量资金与数据的特点使其更容易遭受外来恶意攻击。2013年彭博泄密事件、斯诺登事件都表明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四)创新活动背后的外资背景与金融安全问题
网络金融多方参与、混业经营、跨界融合、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使得不同背景的资本能够有机会通过多方渠道,深入参与我国金融业发展,掌控包括第三方支付信息在内的经济、金融信息资源。当前,电子商务行业巨头被外资控股、第三方支付正在形成的行业垄断,这些均应当引起监管者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现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掀起的网络金融创新浪潮已不仅局限于支付服务,而是呈现出跨平台、跨行业、集团化、产业联动、相互融合的特点,并向着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因此,仅依靠现有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显然难以适应网络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现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架构
2013年6月和7月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表明,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探索构建一个人民银行主导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第三方支付多方位监管体系。
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组织建设者、推动者和监管者,人民银行立足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环境,并对支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近年来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客户备付金管理、反洗钱、统计指标、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先后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制定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则利用资产规模、技术、网点、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对手业务关系,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二)网络金融创新浪潮下现有监管存在的问题
1.网络金融创新监管主体单一,尚未建立内外联合监管体系
一是各部委对自身在网络金融创新活动中的监管定位并不明确,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尽管“一行三会”、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对创新多持鼓励的态度,但多数部委没有开展与创新相对应的风险管理、研究。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以及配套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发展的水平。
二是尚未形成有效的宏观联合监管机制。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一行三会”、外汇管理局(必要时可扩展至相关部委),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包括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协调在内的监管合作。但是,短时间内仍难以在监管决策、实施层面形成合力。
三是人民银行现行职能管理模式难以识别网络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风险敞口。从已经出台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内容看,监管的重点依然围绕着行业准入、支付业务和反洗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管理仅提出了连带要求,还没有围绕网络金融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支付、反洗钱、金融稳定、科技、征信等部门间的长效联合监管机制。
2.基层机构监管力量薄弱,行业协会尚未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
一是人民银行现有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管的能力和手段还难以满足市场监管需求,尤其是基层行监管力量薄弱,全面实施市场监管难度较大。
二是我国的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仅两年,尚未建立分支机构,很难满足线下行业自律的监管要求。同时自律的管理办法还不健全,对行业的实际约束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对手交易中是竞争合作的关系,以竞争对手的身份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角色尴尬。作为独立的法人减少运营成本、争取最大化的盈利是其共性,不能期望运动员同时是尽职、中立、无私的执法者。
四是网络活动的虚拟性、开放性等一系列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点,使第三方支付机构很难实现客户身份、交易真实性尽职调查,同时基于经营者趋利避害的天性,第三方支付自我监管不可能到位。
3.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滞后
一是维权机制不健全,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劣势。第三方支付目前尚未建立支付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监管者、法律仲裁层层递进的维权机制。目前消费者只能向支付机构内设部门进行投诉。
二是维权法规不健全,消费者维权依据难寻。尽管第三方支付活动和网络金融创新是金融服务的延伸,但2013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将其纳入保护范围。而支付清算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才刚开始起步。
三是现有网络金融创新外部监管协作不到位,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以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业务为例,尽管证监会对余额宝业务备案合规性进行了提示,但余额宝界面“高收益”“理论上存在亏损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极小”的产品说明,却没有任何监管机构予以管理。这与《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的出台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四是监管者对消费者开展的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知识普及与宣传不足。
4.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利用监管严重缺失
第三方支付活动产生的信息是网络经济金融活动的原始记录,其蕴含的社会资金运动的规律,不仅成为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的“晴雨表”,在经营决策、支付监管、研究、宏观决策等领域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极具经济价值。互联网金融创新浪潮依托、利用的正是这一核心资源。从长期发展来看,这些数据能够弥补现有征信系统的不足,是金融发展所必需的公共信息资源。
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对信息资源的公共属性、行业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对信息资源的监管思路并不明确。没有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角度,对挖掘、使用这类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管。
5.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
在网络金融创新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较为独立封闭的集团化、网络化、数字化运营模式,以及数据管理、技术应用的优势,使其在监管过程中占据信息优势。尽管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5月颁布的《支付业务统计指标》有利于缓解这种矛盾,但是各监管部门在监管手段、信息化进程上的差距和联合监管目标的差异性,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难以在短期内获得全方位的监管。
四、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动态联合监管体系
一是各部委之间建立有效的动态联合监管机制。认清网络金融创新活动对原有监管组织体系架构的挑战,明确各部委在创新活动中的监管定位,加快对应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应调整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策略,在鼓励创新和行业自律的同时,尽快整合内部多方力量,对创新活动进行持续、系统、同步的跟踪研究,加强监管及时识别隐含的关联风险,对创新活动进行规划引导,避免因为监管缺位、市场失灵形成无序发展的倒逼机制。三是引入网络金融服务产品报备和消费者互动监督机制,弥补由于监管力量不足、不到位带来的监管失察。
(二)加快对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使用的监管和研究
一是从征信业发展规划的角度出发,明确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使用和管理的思路。二是从公平竞争防范金融市场利益冲突的角度出发,以业务隔离机制为核心,确保支付信息能够被平等合理使用。通过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共享数据,实行差异化经营,避免同质化竞争对金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三是从国家信息安全的角度,梳理外资机构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的掌控情况,评估其通过网络金融创新参与我国金融业务经营的程度。四是加快国家大数据的产业研究和应用,利用技术变革的优势后发赶超促进网络金融服务发展。
(三)成立金融监管信息技术风险实验室
一是通过跟踪新技术的发展,确保监管者在技术风险管理中具有前沿性和领先性,从风险管理和防控的角度对创新活动做出及时的判断,为监管决策提供意见。二是可以模拟监管环境,研发并提供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技术监管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三是可以将新技术和新应用的研究分析成果,转化为监管手册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更好地认识科技风险,从而提升监管队伍整体水平。
(四)加快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
第三方支付活动是金融服务的延伸,应当将其纳入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之中,尽快予以完善。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并纳入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三是规范投诉机制建立切实有效、层层递进的维权机制。四是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的理念,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第三方支付、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引导其识别相关网络金融服务的风险点,让金融消费者清晰理解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自身的风险责任及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